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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工作经验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3-01-20 12:03:48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1

摘 要 纺织品出口退税的调整直接影响纺织企业的成本利润,尤其以服装业为中坚力量的宁波经济受到的影响更大。本文选取2004―2009年的月度数据对出口退税政策与宁波服装出口的关系作协整检验与误差修正分析,深入探究出口退税调整对宁波服装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 出口退税 宁波服装企业 协整检验

一、引言

自2004年中国施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至今,随着国内外外贸环境,国家频繁调整出口退税率,已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浙江的外贸依存度已达到54%,出口退税的一再调整,对以一般贸易为主的浙江经济的影响相对较大。而宁波作为浙江的沿海开放城市,据统计,2008年该市对外出口依存度达到84.7%,其中服装出口占全市总出口比重高达12.5%①,可见研究出口退税调整与宁波服装出口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关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纺织业的影响这一问题,国内不少学者都做过相关研究。陈平和黄健梅(2003)不仅从理论上系统阐述出口退税对出口盈利性,继而对出口规模的作用,而且还运用基于ECM模型的协整分析、Panel Data 分析等实证分析工具来探究这种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双面效应②。董皓、陈飞翔(2004)在基于1985 到2001 年滞后一期的时间序列数据,定量研究退税政策的出口鼓励效应③。Chen,Mai和Yu(2006)在国际多市场寡头的框架之中,讨论了中国出口退税与出口极小的理论和经验关系,发现出口退税对于出口绩效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④。戴佳娴、韩笑(2009)运用ARDL分析等工具,探讨了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口退税对于出口总额的影响,指出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状况具有显著的影响,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口退税仍能够促进出口额的增长⑤。

上述文献都指出出口退税率调整对纺织品行业的利润和出口额产生一定影响,文献大多都是针对行业的宏观研究,鲜少针对地方经济进行研究研究。本文将选取2004―2009年的月度数据对出口退税政策与宁波服装出口的关系作协整检验与误差修正分析,深入探究出口退税调整对宁波服装企业的影响。

二、出口退税概述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⑥。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由于服装企业对出口的依存度较高,因此出口退税率调整直接影响纺织企业的生产成本的同时也很大程度地影响了服装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三、近年来服装业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状况

2004年至2009年2月,我国纺织品退税共调整7次,其中前四次都表现为下调,而结合2008年宏观经济环境,我国采取出口退税上调政策。

近年来,国家较频繁地调整纺织业的出口退税政策,是由经济环境和纺织业本身的行业现状决定的。首先,从宏观经济因素看,我国储蓄增长一直快于投资增长,内需拉动有阻力,然而由于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国内的生产和出口成了国际分工和跨国公司价值链控制的组成部分,所以出口还是在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巨大的贸易顺差使得人民币加速升值的内在压力加大。国家期望通过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减少贸易顺差,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其次从国内纺织行业的发展大背景来看,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长远目标是引导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科学发展对外贸易。

四、出口退税政策对宁波服装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自2004年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的进行了改革,新机制实施至今,出口退税率根据当期宏观经济状况进行频繁调整。为此根据已有文献的实证方法和本文研究的目的相结合,选取2004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相关数据,采用协整检验与误差修正分析来研究出口退税与宁波服装出口之间的关系。

(一)数据的选取与处理

鉴于2004年至2009年时间较短,笔者选用月度数据。在探讨出口退税对于宁波服装出口的影响时,选用2004年1月至2009年12月共72组数据,样本包括当期宁波服装的出口额与宁波服装出口退税额,数据来源分别是宁波海关统计数据库月度表与宁波对外经贸统计数据库月度表,经笔者整理得到。Y表示宁波服装出口额,X表示出口退税额,并对其取对数分别为LOGY,LOGX。

(二)单位根检验

经典回归模型建立在平稳数据变量上。为了防止出现虚假回归,需要检验变量序列的平稳性。用Eviews3.1软件对变量进行单位根的ADF检验。

(三)协整检验

LOGX、LOGY都是一阶单整变量,可用EG两步法作协整回归并检验两变量是否存在协整关系。用OLS法估计回归模型:

如果该模型的残差是平稳序列,则变量LOGX与LOGY存在协整关系。对残差序列检验的ADF统计量为-4.162536,小于5%的显著水平的临界值-1.9452,因此认为残差序列是平稳序列,表明LOGX与LOGY具有长期协整关系。运用OLS法,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方程,模型估计为:

=0.9281,=0.1116,=904.1544,上式中变量在5%的显著水平上均通过显著性检验,方程整体拟合度良好。回归结果表明,出口与出口退税具有长期稳定关系,出口退税每增加1%,出口将扩大0.928%。

(四)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协整检验的结果只表明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验证。对变量LOGX、LOGY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当滞后期为1的情况下,出口不是出口退税的Granger原因,出口退税也不是出口的Granger原因。经检验当滞后期为2、4时,出口退税也不是出口的Granger原因。

(五)误差修正模型

根据Granger表述定理,如果变量LOGX与LOGY具有协整关系,则它们间的短期非均衡关系能由一个误差修正模型表述。以式(1)估计的残差(用e表示)作为非均衡误差引入项引入误差修正模型,并用OLS法得到如下误差修正模型:

=0.986058,=1.9979,=2404.644,此计量结果显示,较大,表明此误差修正模型的整体拟合度较高;变量在5%显著水平下没有通过t检验,即在统计上不显著;误差修正系数为负,符合反向修正机制。从短期动态来看,出口退税增长率每增加1%,出口退税率将扩大0.9959%,而上一个月度服装出口、出口退税的非均衡误差以0.026269的比率对本月的出口增长率做出修正。

(六)结论

(1)宁波的服装出口与出口退税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服装出口与出口退税在长期存在稳定关系。从长期看,出口退税每增加1%,服装出口将扩张0.9158%,这一结论得到了实践的验证。我国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以来,出口退税对出口的增长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2)从短期动态来看,出口退税增长率每增加1%,服装出口将扩大0.9959%,但系数不能通过5%显著水平的统计检验。

(3)出口与出口退税之间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影响宁波服装出口的因素很多,国内生产总值、企业生产成本、汇率、国家的政策向导等等,出口退税仅是影响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从短期内看,必须重视出口退税对宁波服装出口的激励作用,因为它确实是促进出口的有力政策工具,特别是在经济衰退时,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起到很好的调控宏观经济的作用。但从长期来看,出口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单单靠出口退税来刺激是片面的,应该采取多种手段如逐步放开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等,而将出口退税作为一种次要的辅助手段。

五、启示与建议

宁波服装企业多数以“以量取胜”、“以价取胜”为出口模式,以赚取国家出口退税补贴,以出口退税的税款作为企业赢利的目标。尽管自2008年以来服装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断上调,直接增加了服装企业的利润,但是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可预见性差,而且政策的效用具有阶段性,为此宁波服装产业实力的增强需要引起重视。所以,宁波服装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优势与现存问题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如政府完善对宁波服装企业资金的扶持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构筑全方位法律体系为原则,制定《服装企业担保法》、《服装企业融资法》、《产业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使服装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从而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宁波服装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强化信用观念,拓宽融资渠道;服装行业提高产品附加值,推行品牌建设;完善宁波服装协会功能等。

参考文献:

[1]Chen,C.H.,Mai,C.C.,Yu,H.C.The Effectiveness of Export Tax Rebates on Export Performance:Theory and Evidence from China.China Economic Review17.2006:226-235.

[2]Chou,W.I.Exchange Rate Variability and China’s Export.Journal of Com Economics.March,2000:67-79.

[3]陈平,王健梅.我国出口退税效应分析:理论与实证.税务研究.2008(7):278.

[4]陈传兴,张静.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贸易的效应分析.国际商务研究.2009(6).

[5]董皓,陈飞翔.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鼓励效应.国际贸易问题.2004 (7):13-16.

[6]董传岭.出口退税率调整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以浙江省纺织品出口为例.经济学论坛.2008(5).

[7]戴佳娴,韩笑.金融危机下中国出口退税效应的实证研究.国际贸易探讨.2009(10):157-158.

[8]顾海兵,余翔.宁波经济――特点、特色与创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9]胡怡建.国际贸易税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2

一、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历史特征

(一)出口退税政策多目标性

长期以来,出口退税政策的目标是围绕鼓励企业“出口创汇”而实施的。由于当时工业体系不健全,且比较落后,只能长期出口初级产品,依靠出卖资源换取外汇。我国生产工业品并不具有比较优势,出口成本较高。即便如此,仍然是采取了压低消费、鼓励出口的政策。因此,这一阶段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的目标是为了出口创汇。近年来,随着超额外汇储备的快速积累,使得出口创汇已经不再是出口退税的目标。而出口退税政策被逐步赋予了更多其他目标,主要包括,调节出口与经济增长、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出口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缓解全球经济失衡、减少国际贸易摩擦。上述目标包括了从1985年至今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历程中大部分依据,每次政策调整的依据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都是基于多种考虑而形成的。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周期性

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处于多次往复地变化之中,具有极为明显的周期性,而缺乏应有的连续性和稳定性。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1994年税制改革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珠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口货物一律使用零税率。由于国内经济形势、财政负担、税收征管能力等多方面原因,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连续两次大幅度地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平均退税率下调幅度8.34个百分点。1998年受到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和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在1998―1999年先后8次提高退税率,平均退税率达到15.3%。2001―2003年出口退税新机制改革,又对部分出口货物提高了出口退税率,部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已恢复到征税率水平。迫于经济形势和财政压力,2004年再次降低了出口货物退税率,平均退税率达到12.11%。2005―2007年,处于多种考虑,出口退税率大规模下调,并取消了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的退税。进入2008年下半年开始直到2010年6月为止,连续7次提高出口退税率,以拉动出口增长、稳就业、保增长。

二、此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依据

(一)“保增长”压力缓解,为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创造了条件

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对我国出口造成严重冲击,到2009年1、2月降至谷底,其中2月份出口仅为649亿美元,同比下降25.7%。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我国政府从2008年起接连7次提高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其中,2009年4月将退税商品范围从服装、纺织业扩大到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产品;时隔两个月,再次提高部分机电和钢铁制品以及玉米淀粉和酒精的出口退税率,一些行业退税率升至17%的最高点。在危机时期提高出口退税率,无疑对保增长、缓解出口企业经营压力具有积极作用。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在国家将纺织品、服装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了2个和1个百分点后,纺织工业产品出口形势有所好转,2009年1月在工业出口下降了17.6%的情况下,纺织工业出口却基本与2008年持平,仅下降0.2%。今年以来,全球经济缓慢复苏也使得我国出口呈现快速回升的走势。海关数据显示,5月份进出口值同比增长48.4%,已经延续了7个月的恢复性增长,其中,出口增幅更是高达48.5%。保增长、稳出口的压力有所缓解为我国出口退税下行调整创造了基本条件。

(二)调整出口退税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应对危机的过程中,由于重化工项目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对拉动投资的效果较为明显,各个地方纷纷上马此类项目。这使得当前的投资增长动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重工业的基础上。“十一五”前4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但完成“十一五”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今年一季度,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化工等6大高耗能行业加快增长,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上升3.2%,大大增加了后三个季度的工作压力。在今年5月初举行的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明确提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因此,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实际上是服从于确保实现“节能减排”任务的措施之一,是在外贸领域实现“节能减排”的具体体现。

(三)调整出口退税是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选择

此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选择具有明显结构性特点。在406种商品中,“两高一资”品种占到30%左右,一些商品如氯硝丙烷、双氯酚等原先享受的出口退税率在13%或17%的水平,主要钢材出口品种调整前也在9%,此次全部取消退税,而纺织服装、机电产品等依旧维持原有出口退税政策不变,凸显出决策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逼迫落后产能的实际淘汰退出,以行业的短期阵痛以换得行业长远供求局面改善的意图。

(四)调整出口退税是针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形成的策略

进入危机以来,主要发达国家便开始或直接或间接地实行了贸易保护主义。发达国家甚至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实施了更为苛刻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贸易摩擦日益严重。由于出口退税政策在贸易争端中容易授人以柄,因此,积极主动取消出口退税,有助于缓解贸易摩擦。另外,取消了对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实际上将税收留在了国内,节约了财政资源。

三、需要正确认识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政策效果与未来的政策走势

从理论上,出口退税政策具有三大功能:调节出口;调节出口结构;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从历史经验看,出口退税政策的效果总体上比较明显,但随着经济形势不断复杂,影响经济的因素不断增多,出口退税的政策效果出现了分化。数据分析表明,出口退税政策在调节出口量方面(包括经济增长、就业等方面)的功能不断减弱,而在调节出口结构(产业结构)方面的功能有所加强。在促进国际贸易便利方面的功能,一直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最原始初衷,这使其核心的功能,但没有明显的指标可供刻画。总体来说,出口退税政策是一项比较小的政策,不应对其期望过高,或者具体而言,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尽管方向是正确的,但必须要以其他政策和制度安排作为主要的力量,而出口退税政策只是处于一个配合的地位。

根据国际经验,世界各国和地区,为了增强本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公平便利,普遍推行出口退税制度。其主要规律是:均规定对出口货物实施零税率,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彻底退税原则。这可以避免对出口产品的重复征税,同时还可以降低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贸易的增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无论其增值税规范程度如何,各国出口退税率都是于法定征收率相一致的,以最大限度地运用出口退税这一被WTO所允许的财政鼓励措施。零税率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对出口实行税收中性原则,防止重复征税的重要的一项市场经济标准,各国不仅是实施零税率,而且没有出口退税指标的预算控制,即使少数国家有预算,也不限制出口退税指标。国际经验实际上为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最终归宿,然而必须清楚的是,我国当前产业结构不合理,亟待升级,在这背景下,一步到位地推出“彻底退税”,与国际接轨是不顾国情的表现。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3

一、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概念

所谓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是相对于原来要求出口企业的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等齐全后,连同相关电子信息向国税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言,允许申报电子信息而不再需要申报退税原始凭证的申报方式。它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退税进度,提高办税效率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出口退税申报管理方式。这种申报管理方式的特点是强化电子信息,弱化纸质单证。需要说明的是,弱化纸质单证并不是取消纸质单证,对于纸质单证的管理还是要有一定要求的。尤其是在试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初期,还是需要申报纸质原始凭证,只是可以延缓一定时间后再予以报送。

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基础和要求

以无锡市局为例,多年来一直沿用的并且目前仍然使用的出口退税申报方式是出口企业必须在收齐上述纸质凭证后,按月到国税退税机关进行申报退税。退税机关在受理申报资料后,先对有关纸质凭证进行人工对审,即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退税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有敏感地区或其它疑点的货源等,然后再计算应退税额。退税额的计算经历了几个阶段,最初根据申报资料汇总后人工计算确定,后来通过计算机审核,并逐渐增加了对相关的报关单、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的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后计算退税。从这个过程来看,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的重点已经逐步由人工审核纸质凭证转向相关电子信息的计算机审核,由此可以看出最终实现出口退税的无纸化申报也是趋势所然。但无论采取什么申报方式,都必须保证退税审核的质量,并且尽可能避免骗税情况的发生。因此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基础才能实行,而最基本的条件是正确、畅通的电子信息通道;比较完善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当然还有必要的追缴保障机制。诚信纳税、依法申报的社会环境是无纸化申报的基础。

三、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可行性

互联网和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电子信息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电子信息快速、高效和低成本的特性比传统的纸质凭证更具优势,更贴近现代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将出口企业与海关、国税退税机关之间电子信息的瞬间传递成为现实;金税工程的成功实施和发展,使偷骗税的可能性越来越低;而建设中的外汇电子收汇核销系统也将与国税机关联网。这些已经基本上构筑了一个出口退税审核所需的电子信息渠道。

近年来,国税退税机关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的出口退(免)税信息申报(管理)系统的成功应用,为出口退税的无纸化申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依法纳税、诚信纳税观念的深入,诚信纳税的社会环境已逐步形成,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

与原来的出口退税申报方式相比,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的申报质量要有较高的要求。原来的申报方式的优点之一就是,通过对审核疑点与纸质凭证的核对,解决部分责任心不高的企业申报质量错误。如果实行无纸化申报,则没有纸质凭证可供核对,因此,必须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

2、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的有关电子信息还需要补充和完善。如外汇收汇核销单的电子信息目前还没有。

3、有关电子信息丢失或与实际不符,需要有畅通的渠道给予补救。从目前的电子审核情况看,无论是报关单信息还是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或是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信息,都存在不明原因的丢失或是信息不符的情况(非申报错误),由于这些电子信息是来自全国各地,来自不同的部门,因此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海关、外管局、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协调一个解决办法,比如报关单函调、货源函调、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协查等等。这些办法目前已有,但是不是很完善,各地执行不一致,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尤其突出。

4、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尚需完善和稳定。我们目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还没有外汇收汇核销信息,以后如果要增加外汇收汇核销信息的审核,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则还需要完善和稳定。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目前只能在少数企业进行试点。

四、现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的情况

仍以无锡市局为例,现行试点企业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采用的方法是:即企业可以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的退税资料,相应的退税纸质凭证可以在退税申报的三个月内收齐后报送退税机关,外汇收汇核销则采用半年度或一年按出口总额核销的方法。采用这样的方法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对于这样的管理方式,国税退税机关也没有经验,出于稳妥渐进的原则,退税原始凭证仍然需要报送核对,只是报送时间可以延缓一点;二是按原来要求报送退税原始凭证,是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可以便于国税退税机关的事后监督检查。

从试行的情况看,退税申报的进度的确得到加快,特别是外汇收汇核销方法的改变,大大提高了退税申报进度。如无锡市弘业永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季度退税申报率就达72.5%,而原来的退税申报率只有30—40%。这其中,企业为使退税申报进度最大化,在内部管理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和提高。例如,原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主要受制于报关单,核销单等原始凭证的收集,改为无纸化申报后,则主要受制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认证的速度,因此企业的原始凭证传递流程、时间等内部管理制度也作了相应的修订。再如,原来在配单到申报的时间段内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可以在申报前改正,由于申报速度的加快,会影响到申报质量,因此,对企业内部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要求更高。

五、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设想

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是一种没有任何经验可供借鉴,凭工作实践大胆进行尝试的新的申报管理方式,同时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规范和提高。

(一)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

我们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税效率,更多地便利广大出口退税企业。因而,不能为了赶时髦而做表面文章,也不能为了追求速度而降低退税申报、审核的质量,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

第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实施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所谓的条件至少要包括这些内容:①企业出口额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如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②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核算规范;③三年内未发生骗税行为;④以往的退税申报质量较高、退税资料保管完好;⑤企业办税人员相对稳定等等。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允许采用无纸化申报方式。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持原来的申报方式。经过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完善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目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还不是很完善,也不是很稳定。因此,在推行无纸化申报时,还是要谨慎、渐进,待以后外管信息接入,软件运行比较稳定后,再大规模地推行。

(二)结合实际,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管理

要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和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实施无纸化申报企业认定标准管理、无纸化申报的凭证管理、无纸化申报企业申报质量管理以及对无纸化申报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等。

第一、要制定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企业的认定标准。对申请进行无纸化申报的企业,在出口额、企业财务制度、办税人员资格、申请前的退税申报质量、纳税人的信誉等级等要制订具体的规定和标准,这既是体现阳光办税,也是为了操作方便。

第二、制订出适合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退税原始凭证的管理制度。目前来说,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不等于不要退税原始凭证,只是可以延后报送退税原始凭证而已,以后可以逐步取消退税原始凭证的申报。因此,对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管理,还应当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当然也应该根据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实际执行情况作出相应调整,这既有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更便于以后的出口退税工作检查。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4

关键词:出口退税;三十年;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4―0020―04

出口退税,是指当商品出口时,将该商品在国内负担的间接税予以退还的制度,是国际贸易中各国普遍接受的制度,是一种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措施,目的在于保证出口货物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我国经济保持三十年的高速增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调节出口的最重要的税收工具之一,能调节总需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出口规模、增长和结构必须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出口退税制度也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总目标、经济体制和发展战略。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总目标未曾改变,但经济体制和发展战略几经调整,出口退税制度也经历了各个发展阶段的变迁。

一、出口退税制度三十年的改革历程

新中国建设初期,1950年12月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纳货物输出国外,经公告准许退税者,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货物税税款。1952年裁并税制后,原征收货物税的部分货物改征商品流通税,对商品流通税不实行退税。这一时期的退税品种主要限于货物税和部分出口无利的产品,而且退税额与出口亏损的程度相关。1957年到1978年,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阶段。尽管出口退税措施偶有实行,但主要针对出口亏损的企业和产品。所以,这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而是为鼓励出口的财政补贴措施。

(一)1978-1983年:出口退税制度的初步恢复

1978年后,随着改革开放和与国际市场联系的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也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出口贸易逐年增长。与此相适应,对外贸易体制也逐步摆脱计划管理体制模式,进出口贸易不再仅限于中央,但原有的税收体制对出口贸易的限制过多,不利于出口贸易的发展。

1980年财政部颁布了《关于进出口商品免征工商税收的规定》,决定重新对出口产品予以免征工商税。免征工商税的决定,有利于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极大地促进了货物的出口。同时,该规定将出口企业亏损补贴与作为出口货物税收优惠的出口征免税相区别,与以往的退税制度相比有较大的进步。这一时期的出口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出口环节的征免税的方式,对出口货物提供税收优惠。但由于这一时期的征免税仅限于工商税,而出口的工业产品和应当纳税的农、林、牧、水产品,仍要依照税法的规定,在工业产品出厂环节或农、林、牧、水产品的采购环节缴纳工商税。尽管出口环节的工商税得以减免,生产和流转各环节已缴纳的税收并未退还,因此,出口货物仍无法完全实现以不含税的价格出口。加之在执行的过程中,中央外贸企业未能实行工商税的减免,我国原有不合理的出口税收制度并未完全得到改变。

(二)1983-1994年:出口退税制度的形成时期

1980年我国出口税收制度的初步改革,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发展,但并未解决出口税收中的真正矛盾。1983年,配合外贸体制的改革,我国再次对进出口税收制度进行改革。1983年,财政部发出了《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规定从1983年9月1日起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工业企业出口钟、表等17种产品,一律退还或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或最后生产环节的工商税。出口货物应退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税款按出口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承担。中央外贸企业和工贸公司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退还,地方外贸企业和工贸公司的应退税款,则由地方财政负责。

为支持对外贸易和出口创汇,进一步鼓励对外贸易的发展,1984年10月,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同时,我国加快对进出口税收制度的改革。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免交增值税或产品税;已经缴纳增值税或产品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还已纳的税款。为了适应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和改革外贸体制的需要,1985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对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对出口货物退税的预算级次方面,均规定根据出口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退付。但从1988年起,对出口货物应退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一律由中央财政负担。随后,由于财政负担过重,1991年起对退税款的预算级次进行调整,1991年中央财政负担90%,地方财政负担10%;1992年调整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对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划外自行追加的超计划出口创汇任务,由地方政府安排退税。

(三)1994年至今: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与调整时期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与之相配合,根据国际通行的出口退税惯例和我国出口贸易的实际,我国对进出口税收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出口货物的零税率和免税措施。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2月颁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退税的范围、计税依据、计算办法、常规管理及清算检查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从而构建了完整的与市场经济基本相适应的出口退税制度体系。1994年以来,出口退税率和退税货物范围经历了三次较大的调整:

1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造成外需低迷,加之我国承诺人民币不贬值,出口退税成为支持出口、减轻企业压力的主要政策。从1998年起,我国多次调整退税货物范围和提高出口退税率。经过几年的调整,出口货物的综合退税率平均提高了2.95个百分点,综合退税率大约为15.3%。退税率的档次由以前的17%、13%、11%、9%、5%五档简并为17%、15%、13%、5%四档。

2 2003年后,我国经济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出口贸易增势强劲,人民币升值压力不断加大,但经

济运行中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相应地,2004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出口退税制度改革。根据《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的规定,对出口退税率再次进行调整,除部分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保持不变外,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降低,取消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的退税政策。

经过这次调整,我国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7%、13%、11%、8%、6%、5%六档。对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出口货物设定不同的出口退税率,对优化经济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3 2003年以来,经济持续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2004-2007年出口增长率分别为35.4%、28.4%、27.2%、25.7%,外汇储备从2004年的6099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15282亿美元,人民币升值压力巨大。出口的结构性矛盾开始凸显,低附加值、“两高一资” (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在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大。

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90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二、出口退税制度三十年的改革经验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出口退税制度历经多次变革,这些变革大多是为了适应我国总的发展目标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有一些是在外在约束和管理压力下所做的调整。出口退税制度三十年的变革,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体制变迁,它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促进增长和优化产业结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极大支持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对其变革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的总结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满足发展目标的要求

在改革开放的前期和中期,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必须从国外进口大量的原材料、设备和技术,但国内劳动生产率低,出口产品竞争力低。外汇短缺是当时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出口退税制度着眼于促进出口,实现了增加创汇的目标。

1983年以前,我国刚开始改革开放,出口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出口环节免征工商税的方式对出口货物提供优惠,还未建立起出口退税制度,对出口的促进主要依靠汇率和价格的双轨制。1984年,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同时,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对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退(免)增值税和产品税。比较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前后,外贸出口额在1984年为261.4亿美元,而1987年外贸出口额猛增到394.4亿元,1994年增加到1210.1亿美元。出口退税政策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对出口产品免(退)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之后,出口退税制度框架基本稳定,实现政府调节目标依靠改变退税货物范围和退税率。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出口和经济增长遇到很大的困难,1998年的出口增长率从上年的21.0%跌落至0.5%。但我国承诺人民币不贬值,出口退税成为主要的调节手段。1999年我国及时调整退税货物范围和提高出口退税率,促使出口增长速度得以恢复,1999-2003年,出口增长率分别为6.1%、27.8%、6.8%、22.3%和34.6%,出口额由1998年的1837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4384亿美元,对整个经济的拉动作用功不可没。

2003年后我国进入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外贸顺差不断扩大,外汇储备从2002年的2864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1.53万亿美元。人民币升值压力不断加大,进出口不均衡和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我国从2004年开始逐步降低出口退税率和实行差别性出口退税政策。

回顾三十年变革的历程,出口退税制度总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革,很好的实现了对出口贸易发展速度和结构的调节目标,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高速高效发展。

(二)根据税制结构和财政压力调整负担机制

税制结构是税收的根本问题,决定了税收收入的来源和分享。出口退税根据税收结构和制度的变化,并考虑实际运行情况,不断调整退税负担机制,保证了出口退税的顺利运行。1985年实施出口退税制度后,根据出口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退付;但从1988年起一律由中央财政负担。随后,由于财政负担过重,1991年起对退税款的预算级次进行调整,1991年中央负担90%,地方财政负担10%,1992年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规定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按照理论分析,这种退税负担机制是合理的。因为,尽管国内增值税是共享税,税收收入75%归中央,25%归地方。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出口退税,须另筹资金填补25%的缺口。但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部为中央收入,中央负担退税应该没有问题。但几个因素导致中央财政不堪重负:(1)出口高速增长,退税额猛增。(2)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且主要倚重增值税,而且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当出口总量达到一定规模,出口退税对财政的压力就不堪承受了。(3)由于出口退税管理存在漏洞,有大量的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存在。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再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款猛增,一方面给中央财政预算平衡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困难。

2003年起,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同时,以2003年底出口退税实际退税指标为基数,基数内仍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部分从2004年起由中央和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以调动地方积极性。由于生产地政府和出口地政府负担的不均衡,引起两地苦乐不均,自2005年1月1日起该比例调整为92.5:7.5。2003年,出口退税率的降低与加快出口退税工作,保证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出口增长的势头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大幅度上升。

(三)出口退税制度要求完善和严格的管理

我国实行出口退税的过程中,特别是在1994年和1999年出口退税率较高时,在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与一些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利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漏洞,大肆骗税,一些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甚至有蔓延全国之势。

出口退税管理要以科学、严密和完善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出口退税管理是建立在现代化信息网络为支撑的严密的信息监管之上的。完善的出口退税管理制

度有强大的威慑作用,这种强制性的出口凭据和财务资料保管制度有利于形成规范的约束机制,有利于防范利用出口退税进行骗税。

1994年开始,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等机关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就搞好出口产品退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好专用税票管理规定,查处骗税案件,打击骗税行为,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步伐,加强出口退税工作中的部门配合,健全出口退税机构,提高人员素质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有效保证了出口退税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出口退税制度与其他制度配合使用

1985年之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尚未真正建立。1985年至1994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初步建立,对促进出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当时对进出口进行调节的政策主要依靠复汇率制度和进口关税制度,出口退税只是发挥辅调节作用。

随着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进程加快和外汇制度改革,尤其是加入WTO后,对国际贸易的调节很难再以汇率和进口关税作为主要手段。1994年后,出口退税制度逐渐成为调节出口规模和结构的主要工具,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人民币没有贬值,出口退税制度在拉动出口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但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对出口退税问题作了规定,原则上退税以不超过征税数额为限。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定》附件2规定:“间接税退还方案可允许免除、减免或递延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扣除正常损耗)征收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退税方案可允许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扣除正常损耗)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税或退税。”这意味着出口退税的调整空间有限。

2005年以来,出口退税制度通过与出口关税制度的联合调节来完成对出口商品规模和结构的调节。在不断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基础上,2005年1―6月对共148项纺织品采取从量计征方式加征出口关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再度提高属于资源性和低附加值的出口钢材产品的关税税率,而高附加值的钢材产品仍然拥有退税权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两高一资”的出口商品,将继续降低其出口退税率,直至取消出口退税和征出口关税;对高附加值的产品保持退税,通过税率调整实现出口商品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从整个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出口退税难以独立承担对出口的调节任务,需要与其他制度工具相配合,共同完成对出口规模、速度和结构的调节。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5

一、实现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

何谓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从广义来看,征退税一体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与涉及出口退税管理有关的海关、外管、商检、外贸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增强管理合力的一种管理模式。从狭义来看,征退税一体化管理主要是指国税机关内部通过改革现行的征税、退税部门各管一头、相互疏离的运行体制,形成优化机构配置、整合管理职责、消减信息封闭、提升服务效能的新型管理模式。

实现“征退一体化”是适应国内外客观环境发展变化的要求。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经济政策,需结合新形势与时俱进地予以发展。征税是退税的基础,而退税工作中也会遇到需要征税的情况。实现征退税的一体化管理,是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实现“征退一体化”是适应现代化税收管理的要求。长期以来,出口企业的征税、退税是双轨运行,两者机构、职能相对独立、征退税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基本处于“征归征、退归退”的状态。它们之间的脱节,一方面给各自工作带来不便,影响税收管理质量;另一方面造成征收管理与退税管理方面的漏洞,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因此,形成齐抓共管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一体化管理新模式,对有效解决出口税收管理中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不够问题,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实现“征退一体化”也是提升纳税服务效能的要求。“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是总局提出的出口退税的目标要求,也是税源管理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不仅能够放大管理的整体效应、降低管理成本,而且可以减少或避免多头管理,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提升纳税服务效能,有效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推动纳税人形成全面、健康的税收意识。

实现“征退一体化”也是服务出口经济发展的要求。连云港市是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外向型经济得到迅猛发展,20__年出口额113亿元,在苏北几个城市中位次和增幅靠前。国税局作为重要经济调控的职能部门要责无旁贷地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主动地、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优化征退税衔接工作的着力点

由于实现征退税一体化工作面广量大,不仅涉及到税务机关内部的人员、业务重组,还涉及到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舆论宣传,面广量大。本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做好征退税的衔接工作,为征退税一体化工作做好铺垫,积累经验,探索道路,待主客观条件成熟时顺势而为,积极推进征退一体化工作。

1、构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

一是将出口退税纳入管理员制度,管理员通过静态管理并与退税评估、实地调查等动态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将防范骗税的触角延伸至征税一线,有效改变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的现状,实现对出口企业直接管理。

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责任区,由责任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新设认定、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单证办理、退税评估等日常管理事项。

三是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由退税部门的管理人员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和业务管理,履行宏观数据分析,定期出口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出口退税执法督查等职能。

2、细化衔接内容,把握衔接内涵

一是日常管理要衔接。主要包括出口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调查、非正常户企业的调查等11项管理内容的衔接。

二是出口企业基本信息要共享。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变化信息共享、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共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变更的信息共享等。

三是出口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或通过联动平台传递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消除信息梗阻,提高管理质效,进一步增强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的监督合力。

四是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要联动。主要包括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的联动等。

3、明确衔接重点,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工作方式逐步实现“两个转移”。即出口退税部门的工作重点由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向强化指导、管理、监督职能转移;审核工作重点由审核表证单书为主,向表证单书审核和出口退税申报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性审核并重转移。

二是不断加强对出口补征税、出口货物税收复函、出口异常信息调查、国产设备退税实地调查及监管、退税评估调查核实、备案单证调查核实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三、优化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探索

1、抓好出口补征税管理衔接,堵塞征管漏洞。退税部门定期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将应补税信息筛选出来,然后按月通过联动平台向各主管征税机关传递。主管征税机关对应补税信息逐条核查清理、查明原因,限期进行税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定期向退税部门反馈。连云港市国税局,20__年共核查出口应补税信息3000余条,补征税款180万元,冲减留抵210万元。

2、设立《退税账户证明》,顺畅连接征退税衔接初始环节。连云港市国税局要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须附报征税部门出具的《退税账户证明》,将防范骗税管理关口前移,也将退税款与征税款有效衔接,确保企业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建立健全各类台账,规范出口退税基础管理。目前,连云港市国税局已实现征退税部门间征免、退免税申报、机审疑点等电子信息的双向传输。并从夯实管理基础入手,建立健全各类台账,由管理员负责台账内容的记载、调查和传递,退税部门负责核实、备案及后续管理工作,通过人机结合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实现了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汇总表及审核审批表的有效衔接。

4、抓好进项发票又抵又退核查衔接,促进征收部门规范增值税管理。针对可能出现的个别外贸企业将增值税进项发票既申报退税又在纳税环节申报抵扣的情形,连云港市国税局确定由技术部门将外贸企业明细数据按期下发,各征税部门按月核查外贸企业是否将已申报退税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当期进项税额。通过上下联动,消除了征退环节间的管理盲点,堵塞了税收管理漏洞。20__年连云港市国税局共核查汇总数据1637条,补征税5户,共补征增值税12万元,涉及调减留抵税额11户,调减留抵税额147万元。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6

进入进出口公司出口部工作已经第六个年头。对于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基本也是可以出色完成。

一、2017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完成项目物资CDM湿法硫化矿应用技改项目、PE572矿权鲁苏西铜钴矿开发项目、MIKAS1000吨电铜湿法等项目发运工作,出口物资数据统计排柜,出口物资BV申请及检验,出口物资商检的办理,出口报关办理,物资清关中转单据制作等业务出口工作。完成出口发运工作一共20票,即重量472619KG,体积1947.87立方米,其中包括特殊物资发运,PE572矿权鲁苏西铜钴矿开发项目食品柜1个及药品柜1个。

2017年自用出口商检物资备案及核销,新增供应商备案,年度商检总结。2017年一共办理39票自用物资商检,其中包括12票为食品物资商检。

出口物资BV申请单据办理,BV检验单据出证。2017年一共申请了357票BV单据,全部安排检验,并且都能合格出证。同时CDM贸易部同事邮件反馈都能取得BV合格证书用于清关。

跟踪出口业务员清关资料于开船前10天内发给南非公司,核对清关金额是否与BV反馈金额一致。出口物资装箱及发运前,跟踪货运保险投保情况。

出口成本核算审核,出口业务员做好出口成本核算,然后审核,审核内容:成本核算上面品名,数量,除税金额是否与发票一致。还有发票是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无退税。还有是否是国税代开发票,税点只有3%或者7%,那么出口退税也不得超过3%或者7%。出口HS编码,汇率,利润率,退税率等审核。成本核算审核完后,出口业务员做报关资料,发给货代报关。

出口物资跟踪,每周邮件发送输非台帐和BV台帐给CDM贸易部同事和南非公司同事。及时提醒CDM贸易部同事走达累全程物资到边境,及时清关,避免卡松边境清关时间延误。统计月度出口数据,提供出口基础数据用于月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每月度,配合财务打印销售发票,出口电子口岸上打印出口报关单退单,配合财务提供退税资料。提交财务所需出口资料如提单等。

二、2017年度工作分析

1、取得的成绩和方法

2017年是华友海外项目集中启动年,集中开工建设,项目物资发运高峰期,最终按时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大批量物资发运工作,保障了项目顺利试投产。自己在工作中勤学多思,善于沟通,换位思考,工作认真负责,时常加班加点。完成项目物资发运工作及出口业务跟踪及管理性工作。

2、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由于出口物资种类多样,品名多,报关票数多,出口产品归编码杂,审核出口成本核算和报关资料需要耐心仔细,因为报关错误会影响后续财务退税。

采购物资申请单审核,由于海关出口条件每年都有调整,故需要多学习和总结。

3、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希望提升自己审核出口条件和归出口产品编码的能力,多学习,多总结,工作耐心仔细。现在自己在归纳总结做一个关于物资出口条件的台账,方便后续参考使用。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7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5月11日联合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将在中部地区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在此次中部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我国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截至2006年底,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121.9亿元,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该项政策的实施,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三省一市起到了拉动投资、鼓励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的促进作用。目前东北地区试点工作运行平稳,试点办法基本成功。这次实施中部六省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就是要借鉴东北地区的试点经验,同时继续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一、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的具体方案

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政策试点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申报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直接退税的办法,在2004年10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在2005年度又延续了这一做法,按季度对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给予直接退税。2004年底又进一步明确,当年由按照增量抵扣调整为按照应纳税额抵扣,将一部分存量收入给予退还,即对于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税额内计算退税的方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二、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运行情况分析

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覆盖八大行业,包括大部分工业企业。据国税部门统计,截至2005年3月末,三省共认定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内企业40 981户,占三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32.24%,占全部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的60.87%,其中,辽宁(含大连,下同)26 517户,吉林6 799户,黑龙江7 665户。从行业构成看,装备制造业19 205户、石油化工业8 266户、冶金业1 943户、汽车制造业1 716户、农产品加工业9 329户、军品工业40户、高新技术产业107户。行业主要集中在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石油化工业,这三个行业占总户数的89.8%。

2004年下半年,三省转型企业新增机器设备投资总额305.34亿元,进项税发生额18.24亿元,占投资额的5.97%,实际抵退税额12.71亿元,占进项税发生额的62.66%。2005年一季度,三省转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85.77亿元,其中机器设备投资额67.21亿元,进项税发生额12.38亿元,上年留抵的进项税额5.53亿元,国税部门已办理的退税总额8.69亿元,抵减欠税3 442万元,抵退税合计9.03亿元,占全部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生额的50.42%。

(一)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用已经凸现,起到了鼓励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

以辽宁省本溪市为例,本溪市位于辽宁省东部地区,拥有本溪钢铁集团和北台钢铁集团两大钢铁企业,是一个典型的重工业城市,因此成为首批享受增值税转型税收优惠的城市。本溪钢铁集团一直存在着部分设备老化,耗能大,产量不高的现状,苦于没有资金无法淘汰和更新设备。国家实行了增值税转型政策以后,本溪钢铁集团充分利用了税收优惠政策,于2004年10月31日实现了辽宁省增值税转型以来最大的一笔退税8 752万元,到2004年底,累计实现抵退税19 231万元,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老工业企业的改造和振兴。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

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政策举措,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与其他各项产业政策一起增强了东北企业对技术改造和设备投资的积极性,活跃了民间投资,并形成 “洼地”效应,外来资金不断注入,促进了该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以辽宁为例,2004年实现工业投资1 011.1亿元,增长54.2%,其中冶金工业投资227.8亿元,比上年增长77.9%;化学工业投资82.4亿元,增长47.6%;机械工业投资184.5亿元,增长85.2%;轻纺工业投资160.1亿元,增长53.8%。2005年初以来,辽宁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仍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幅度。1-2月份,第二产业项目完成投资34.7亿元,同比增长73.9%,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完成投资12.5亿元,增长83.7%;制造业项目完成投资24.4亿元,增长65.1%。

(三)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密切关注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比收入型增值税,尤其是生产型增值税要小得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初期会极大地影响政府固有的财政收入规模。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弥补转型带来的财政收入缺口问题。为了避免改革初期给财政收入造成冲击,按照稳妥的原则,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采取了分步走的总体思路,并且在东北地区试行时选择了保守、稳妥的操作办法,一是限制了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二是采取“增量抵扣”的办法,保上年税收收入基数;三是实行按季度集中办理抵退税。从而进一步弱化了增值税改革初期对东北地区财政收入的减收影响。

从2004年下半年和2005年上半年东北地区执行结果看,增值税转型试点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确实远比当初预计小。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三省转型企业新增机器设备投资总额510亿元,进项税发生额40.5亿元,实际抵退税额27.66亿元,占同期三省国内增值税收入的3.61%。即使放开增量抵扣限制,采取全额抵扣办法,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规模也不过40亿元左右,不超过三省全年国内增值税收入的6%。因此,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初期对财政的影响是可以承受的。

(四)税务机关针对经济采取了各种加强征管的措施,有效防范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骗税行为的发生,并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增值税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出售、盗窃、虚开、代开等手段偷、逃、骗税款的问题。如果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推行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税额又较大,税收收入的风险和压力就会加大,税收管理的难度就会加大。因此,在增值税转型试点过程中,东北三省的税务部门也加大对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通过科技手段和精细化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费发票等四小票的管理,遏制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犯罪的发生,防止和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广的建议

2007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试点从东北扩大到中部地区,在全国全面铺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时间也不会太远。

增值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课征的流转税,其最大优点就是税不重征、税率单一、便于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采取限定行(企)业范围、增量抵扣的操作办法只是试点初期的权宜做法,不宜作为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的实施方案。

其次,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行后,应进一步分步、分批扩大其范围。由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两个行业与货物生产密切相关且在社会再生产中不可或缺,应首先将这两个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而有效保证税款抵扣链条不被中断,避免企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转移税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偷、逃税款。

第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只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应积极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如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等,完善税种结构、税负结构和收入结构等,从而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

【参考文献】

[1] 饶立新,陈荣秋.中国增值税转型试点一周年情况分析.当代财经,2005.10.

[2] 侯丽平. 对增值税转型的思考.经济经纬, 2005.5.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8

(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按重要程度排序

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1

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2

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3

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4

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5

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6

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7

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8

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9

审批规定不明确10

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11

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12

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13

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14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据海关统计,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20%;苏州市21%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但是,税务部门认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属于国内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增值税,出口时再予退税;如果使用国产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结转,不能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应统一执行中间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退税的政策。显然,税务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并不一致。

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改变了以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保税政策,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仍没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变化将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加长国内产业链的积极性。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体执行政策中的混乱,不同地区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大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有些地区采取挂帐,有些地区给予免税。

(三)一些政策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

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三个:即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附加价值。满足第一个目标,需要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营造一个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制度环境。针对第二个目标,则需要吸引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提高附加价值则需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分别向上游零部件产业上溯和向下游物流业延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其提高国内采购率。提高附加价值不仅关系到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贸易从“无根工业”变成根植于我国的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中,各个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较多地关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骗退税”,忽视了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有的政策客观上甚至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例如:

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导致欠退税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阻碍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是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实行的对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降低了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的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率很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但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不少与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目标相矛盾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感觉现行政策与政府宣传的目标不尽一致,从调查结果看,企业认为“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是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策调整方向与长期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暴露出我国现行政策制定机制的弊端。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本部门的目标与管理出发,例如,海关关心的是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走私,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如何防止税收流失,对于如何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从而提高其对国民经济贡献这个根本的政策目标,却考虑得较少。因此,部门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利于局部目标的实现,但却有损于宏观目标的实现,政策的机会成本相当高。要保证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宏观目标,就必须有超越部门之上的强有力政策协调机制。这正是目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加工贸易中的一些政策与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上对我国产业转移的速度与力度均大大加强,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现行政策与管理手段未能针对加工贸易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实际运作中政策与管理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管理方法远远不能满足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来,以台湾对大陆投资为导因,境外大量IT产业转移到我国,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目前,IT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第一大类商品。IT产业是一个国际分工非常明显的行业,其运作具有“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这就大大缩短了从采购到交货的周期,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提出了比传统产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IT产业加工贸易的要求。例如,IT产品加工贸易只有电子订单,没有合同,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需要经外贸部门审批合同的规定,企业只好人为地编造一个毫无意义的合同;IT产品对通关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通关效率不高,不少跨国公司将其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放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内只能开展低端IT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提高加工贸易档次的政策目标。苏州和深圳已经开始了改革这种监管模式的尝试。苏州海关对关区内的四家IT企业进行了联网管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料件繁多,用手册管理困难大。具体的监管程序是外经贸局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备案,海关与被监管企业实行联网,海关直接从指定的数据库提取数据,抽查核对产品单耗,定期查验库存,查验时间与企业盘点一致,最后进行核算核销,对差异进行核销。深圳实行的是联网保税工厂的方式,即利用网络和电子摄像技术对整个企业实行全封闭的监管,整个工厂相当于一个保税区。与苏州海关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在防范结转过程中的走私、“飞料”方面效果更明显,但投入较大,一般的企业可能无法负担。无论哪种方式,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今后加工贸易管理发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统一思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区间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现行政策与管理规定不适应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业务中心的要求。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制造业能力,成为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国公司计划在华建立采购配送中心,同时发展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在保税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仓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大大阻碍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调整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政策效果低于预期

以出口加工区政策为例。出口加工区是国际上不少国家采用的加工贸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国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提高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水平与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区政策出台以来,实际运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区入区企业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脱离了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出口加工区的愿望比较低。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见表2),86%的受调查企业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准备将现有工厂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只占2.6%。

表2加工贸易企业对搬入出口加工区的意愿

意愿企业数

将现有工厂搬入13

将新增生产能力搬入,但现有生产能力不搬59

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437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509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表3接受调查的企业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

原因企业数

搬迁成本太高269

出口加工区政策不利于产品内销52

区内企业采购国内零部件不方便32

区内监管效率并不比区外高18

区内土地成本高于区外50

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143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462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现有加工贸易企业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参见表3)。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搬迁成本高昂,58%的受调查的企业将此作为不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另外,31%的受调查企业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而拒绝做出搬入的决定。除这两项原因之外,某些具体的规定由于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企业入区的原因。目前,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都不再是“大进大出”的100%出口企业,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已经成为主流。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大进大出”型的企业而言,监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对于与国内产业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加工贸易企业,则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不实行手册管理,但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企业必须用手册,区内企业没手册就无法与区外的企业做生意。对于部分产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加工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只需按进口零部件税率补交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增值税。但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时,补交关税时适用成品关税税率,在大部分情况下,成品的关税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将加大区内企业内销的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总之,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质上削弱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这对于大多数已经兼顾内外两个市场的企业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而且,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联系的削弱,与加长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发展目标也是不符合的。这就决定了出口加工区只适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贸易企业,而且国内采购不能太多,对于这样的企业,区内监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对于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绝大部分仍然将留在区外,因此,出口加工区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能改变目前已经存在的加工贸易“放养”现象。如果将出口加工区政策定位于给“大进大出”的100%出口型企业创造一个监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环境,出口加工区政策将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变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则注定是不会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未来调整的方向

政策是对现实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加工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为此,加工贸易政策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进口额为289亿美元,占全部加工贸易进口额的30.7%。受现行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的影响,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低15个百分点。如果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将有力地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内料件,带动国内上游产业的出口,加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按来料加工出口的国内采购率达到进料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计算,2001年来料加工国内采购值约可增加44亿美元,而且,随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逐年增长,其国内采购值也将逐年增长。但需要强调的是,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延长与监管成本和风险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延长的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的办法。

(二)完善深加工结转政策

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深加工结转政策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料件在国内加工后转厂时,是否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另一个问题则是对深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国产料件是否退税。由于这两个问题高度的复杂性,不同部门对深加工结转政策调整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第一个问题,经贸主管部门倾向于维持现行的保(免)税政策;财税部门则主张实行“免、抵、退”政策;监管部门结合了上述两种政策选择,主张对部分优秀、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对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则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于第二个问题,各部门分歧更大,经贸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对深加工结转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材料在结转时给予退税,由海关对结转产品(其中含国产原材料成分)进行保税监管;财税部门认为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税收风险过大,操作困难;监管部门则认为如对国产材料进行保税监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结合各部门的意见,课题组认为,对于深加工结转政策,应该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短期内为了避免对加工贸易产生过大冲击,应该总体上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只作局部性改进,中长期则应该按照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和附加值的原则,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对现行政策进行根本调整。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确实落实吴仪同志“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就应该公布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表。

具体而言,短期内(例如3年内):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仍维持现行政策,即对结转环节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由海关对结转进口料件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对深加工结转环节所采用的国产料件维持不征不退的办法,增值税进入产品成本。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企业视为出口,即深加工结转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当作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国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这样,至少可以用“境内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节省加工贸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逐渐进入区内。

———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中长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条,除此之外,另进行如下调整: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区外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如要进行深加工结转,海关对第一环节结转企业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其他环节结转,则视同国内销售,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转入企业将其作为国产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这样,海关只需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电子联网企业的深加工实行联网监管,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深加工结转所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现行不符合WTO有关规则的各级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所结余资金用于对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即使退税有时滞,企业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财务损失,实质上保证了及时退税。

———足额退税,将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与增值税征收税率相同,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的零税率。

(三)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手册、合同管理办法,比较适合上下游企业关系稳定、价格变化慢的传统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但不适应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生产配套企业众多的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因此,要适应电子信息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改革现行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审批环节,探索电子手册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实施的“大通关”试点,为提高口岸管理部门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加以总结,向全国各个口岸推广。

———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在其基础上进行技术开发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台,国家应加强对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R&D活动的开展。

(四)促进加工贸易向下游采购、配送领域延伸

———加工贸易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发展,为发展国际采购、配送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产业链条向下游延伸的内在要求。发展加工贸易的下游采购配送业务,将大大提高加工贸易在国内的附加价值。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9

出口退税

新机制

一、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所产生的效应

2003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从2004年上半年来看,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效应开始明显显现。根据XXXXXX税收研究会对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情况的调研,结合宏观经济层面中进出口贸易情况,现将新机制的政策效应归纳如下。

(一)出口退税新机制的运行对保持对外贸易的持续快速增长产生了积极的效应。

外贸进出口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态势。2003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到8509.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2004年1~6月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的趋势没有减弱,增势甚至超过上年,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5230亿美元,同比增长39.1%,其中出口增长35.7%,比上年同期高1.1个百分点。既使在今年4月实施较强的宏观调控措施、抑制局部经济过热的情况下,7、8月份的进出口贸易增长速度虽有所回落,但1~8月累计仍保持了38.2%的增长速度。

(二)出口退税新机制对不同地区的对外贸易增长的影响不相同。

根据调研,西安市2004年上半年外贸出口3.1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26%,大大低于上年同期53.2%的增长速度;预计下半年出口增长下滑局面会更加明显。武汉市今年上半年出口额近7.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5%。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地区出口产品结构是以机电、纺织、服装为主的传统商品,产品附加值较低,生产企业规模相对比较小,经营效益本来不高,出口退税率下调后,大大降低了企业利润空间,有些企业已经出现经营困难。

(三)减轻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出口量大的地方财政相应增加了财政支出。

由于出口退税新机制对出口退税的负担主体进行了调整,采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75:25的比例分担新增的出口退税,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增大。增加地方政府的出口退税支出在地区间是不均衡的,越是出口量大的地区,地方财政所负担的退税款就越多。以天津市为例,2004年预计出口退税额为158.91亿元,扣减2003年实际退税基数67.2亿元,增加的退税额91.71亿元则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地方财政预算需要安排近23亿元资金(对于地方财政的压力究竟会对外贸增长产生何种影响,是否会产生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国内市场分割,还有待观察)。在中部地区出口退税对地方财政的压力在今年反映的不明显,可能会在明年进一步显现。

(四)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对外贸方式和外贸产品结构的影响开始显现。

从外贸方式看,制造业为基础的加工贸易出口增速高于一般贸易,今年1~6月,全国加工贸易出口占出口总值的55.2%,呈现比重持续提高的态势。以西安市为例,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该市一般贸易出口的负面影响较大,一般贸易出口占出口总值的比重由81.3%降到73.8%,上半年一般贸易出口增长仅为12.34%;相比之下,加工贸易出口和其他贸易出口占出口总值的比重上升,增长速度分别为145.34%和1686.36%(根据西安市海关统计)。

从对出口产品结构的影响来看,由于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我国原来具有较大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产品,如机电、纺织、服装、鞋帽等,其出口贸易的利润空间在缩小。出口退税新机制引导出口贸易向高科技、高附加值行业转变。西安市和武汉市的调研报告明显反映出政策调整带给该地区出口贸易产业结构调整的压力。

(五)对外贸相关企业的影响。

由于中央财政在较短时间内及时清退了以前年度所欠的出口退税款,使得出口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大大缓解,企业财务状况改善。同时也有利于银行资产状况的好转,降低了金融风险。但是对于一些中小外贸企业,出口盈利空间有限,由于下调了出口退税率,出口成本相应提高,这些企业的经营困难增加。

二、出口退税新机制引发的新问题

(一)经济发达地区的新增财政收入几乎都要用于出口退税,其财政支出压力明显增加。

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机制使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调整。出口量大的地区往往也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新增出口退税的财政负担也主要集中由这些地区的财政承担。天津市、宁波市、苏州市等地反映,今年出口增长率很高,因此新增出口退税由地方财政承担的25%部分数量也比较大,预计全年当地的新增财政收入将全部用于出口退税。这就意味着这些地区无法满足教育、卫生、城市建设等其他公共服务支出增长所需要的财政资金,地方财政收小于支的矛盾将突显。

(二)不少地方省级财政采取由地方各级财政分担25%出口退税责任的办法,由于下级地方财政的状况不同,政策掌握和管理办法上有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的出口退税拖欠。

(三)形成新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因为出口地与货源地不统一,增值税的纳税地区和退税地区不一致,一些出口大省、市的出口货源相当大比例是从外地采购的,这些地方财政要承担外地货源的出口退税,而这部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是在货源地实现的,所以出口退税新机制会产生政府间、地区间财政资源的再分配。

出口大省、市的异地退税规模越大,这一矛盾越尖锐。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将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出口大省、市主动限制本地企业出口外地产品,加剧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情况。但是这种做法对出口大省、市和货源地区的经济发展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二是将出口地的外贸公司直接移至货源地区,由货源地区直接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由货源地区的地方财政承担出口退税责任。这种情况已经开始出现。

(四)对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对以经营出口产品附加值低的传统出口商品的中小企业、产品销往欠发达地区为主的自营出口企业及专业外贸公司的影响相对较大。这些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利润空间缩小甚至有的小企业转为亏损。一些中小企业为了维持经营必然会削减劳动力;部分企业转产或者倒闭之后,将增加新的失业和下岗人员,目前一些地区反映存在着这种潜在压力。

三、对出口退税新机制的评价及若干建议

出口退税新机制在短期内解决财政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的问题,缓解中央财政出口退税压力,保持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这种机制还不是一种完善的、能够长期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尤其它已经开始引发了一些新问题,所以,不仅需要针对新出现的问题研究对策,而且需要抓紧研究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

(一)应由出口退税新机制过渡到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

目前国内对建立什么样的出口退税制度意见分歧很大。主要观点包括:一是认为应实行彻底的零税率,及时足额退税制度;二是彻底取消出口退税制度,对出口货物不退税;三是根据宏观形势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实行浮动的、有差别的出口退税制度。第三种大体相当于我国目前的做法。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目前在中国难以实行。除了财政难以承受出口退税“零税率”所需要退税数量巨大的原因之外,一些最新的研究表明,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自然带来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这一研究的主要论点是,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的出口商品一般不含间接税,而是在进入进口国后按照进口国税制在进口环节征税。所以进口商品的成本一般包括出口国的直接税和进口国的间接税。假定出口国和进口国的税负水平总体相当,如果出口国采取的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而进口国采取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则出口国出口到进口国的商品最终包含的出口国直接税和进口国间接税之和,必然大于进口国同类商品所含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和;反之,如果出口国采取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而进口国采取的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则出口国出口到进口国的商品所含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和,必然小于进口国同类商品所含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和。进一步推理:假定两个其他条件相同的出口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出口商品的竞争力要高于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根据这一论点,可以说明我国出口退税不实行“零税率”政策,也会保持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种观点过于偏执,只考虑了财政的承受能力,而没有考虑外贸相关企业的承受能力、国际惯例做法和出口商品的竞争力等问题。

第三种观点与我国实际操作十分接近,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出口退税制度调整的过于频繁,它更多地是作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这样有碍于市场机制的发挥,也不利于企业进行中长期发展的决策。因此,笔者主张,出口退税制度应相对稳定,即使不实行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也应尽可能在多数商品上实行公平税负,对资源性出口商品、高新技术等商品则应采取特别税率。

(二)出口退税新机制引发的最大问题集中在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方面,这就使得

出口退税机制和制度的完善必须与政府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考虑。版权所有

造成出口退税资金不足等问题的原因虽然与财政收入的总量有关,更主要的在于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分成体制的不完善。通过调整中央、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来解决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从大的思路上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现行“分税制”体制基础上,“一步到位”地深化改革,彻底构筑起基本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在这一改革中,将出口退税纳入到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中做统筹考虑;二是仍然使用目前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渐进性改革思路,不断地进行微调。在这一大思路下,以下具体建议可供考虑:

第一,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体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税的国家,出口退税一般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国家,通常先从增值税中扣除出口退税部分,剩余部分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即“先扣除再划分”,这种经验值得借鉴。在我国现行增值税分配体制下,各地增值税收入计划未扣除出口退税因素,这样在财政收入盘子中,含有大量的出口退税虚收数字,一些与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的支出也随之增大,造成退税资金的不足。因此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税收计划的制定应剔除出口退税因素,取消免抵调库政策,夯实税基,在预算时就为出口退税准备好资金,不留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