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界与理论界均认为我国重大误解制度之规范功能与德国的"错误"制度相似。《民法通则》关于"重大误解"制度的粗糙立法导致"重大误解"条款过于简陋与抽象,无法实现德国法"错误"制度之规范功能,即便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也没能弥补该缺憾。宜将目前立法中的"重大误解"改为"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说因其过于重视表意人之真意,具有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等诸多弊端,故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立法价值应选择以保护交易安全为主的表示说。应以交易安全保护为线索以及具体化意思表示错误类型来构建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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