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我国数据犯罪的判决梳理可发现,当前数据法益定位不清,引发了数据犯罪的解释难题和界分难题。究其原因,立法独立性上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技术识别障碍叠加,导致数据犯罪保护法益及其规范体系被传统计算机犯罪体系所遮蔽,难以消弭数据犯罪中技术评价与规范评价的分歧,无法应对不断更新的数字化犯罪技术。大数据时代,由数据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需求组成的数据安全法益(CIA)应成为我国数据犯罪的独立保护法益,以确保从数据自身内容、使用价值和侵害风险等角度对数据犯罪进行独立规范评价。未来数据犯罪的司法适用应跳脱出传统计算机犯罪体系,以数据安全法益的解释功能重释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推动数据犯罪规范体系与技术规则的深度融合;以数据安全法益的界分功能明确数据犯罪与其他计算机犯罪、传统犯罪的区别,合理确定数据犯罪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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