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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履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3-21 16:20:47

监事履职报告

监事履职报告范文1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

××公司董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监事。

××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工会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支部审核确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监事履职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监事履职报告范文3

(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篇)

目 录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4

2.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5

3.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7

4.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9

5.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0

6.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2

7.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4

8.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6

9.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8

10.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1

11.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3

12.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5

13.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7

14.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0

15.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2

16.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4

17.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6

18.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8

19.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40

20.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43

21.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45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47

23.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49

24.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56

25.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57

26.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60

27.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62

28.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64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65

30.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68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

一、确保宪法在治国理政各个方面得到全面实施

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依照法定职责围绕重大改革发展任务推进监督工作

四、全面加强支持和服务代表依法履职的工作制度机制建设

五、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外交大局开展对外工作

六、紧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自身建设

今后一个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确保宪法全面实施。

(二)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三)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四)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五)积极开展对外交往。

(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2.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强化政治机关属性,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全面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夯实首都治理的法治基础

增强总规实施的制度刚性。

推动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提高精治共治法治水平。

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机制。进工作。

三、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推动重点工作见行见效

保障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动解决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四、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创新学习培训方式。

健全代表联络机制。

推动办好代表建议。

五、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实效

完善具体制度机制。

深化协同联动和交流互鉴。

加强人大制度宣传阐释。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是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着眼超大城市治理,推动完善首都治理体系。

三是围绕生态城市建设,推动守好首都绿水青山。

四是回应群众关心关注,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是探索创新方式方法,提升常委会履职能力水平。

3.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突出政治站位,坚定正确方向

二、突出质量效率,提高立法水平

三、突出问题导向,增强监督实效

四、突出主体地位,深化代表工作

五、突出自身建设,推动创新发展

工作经验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

二是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本质特征。

三是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

四是必须坚持服从服务大局这一工作主线。

五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

差距和不足

人大主导立法的机制还不够完善,立法合力有待增强;

监督方式的运用还不够充分,监督实效有待提升;

代表履职培训还不够精准,主体作用有待发挥;

干部队伍的本领还不够过硬,自身建设有待加强等。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理论武装

二、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4.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会聚焦重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围绕重大任务,衔接改革决策,加强法制供给

三、市区人大联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

四、加强对“老小旧远”等问题的监督

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着力提升法治的供给力、引领力、推动力

六、挥代表主体作用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推进全过程民主

5.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落实总书记嘱托,聚焦中心保证工作高起点。

强化思想引领,对标对表保证工作高站位。

狠抓主题教育,力求实效保证工作高水平。

二、坚持质量效率并重,努力立良法保善治

着眼开放创新,加强经济领域立法。

着眼民生改善,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立法。

着眼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领域立法。

着眼提高质量,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三、坚持正确有效推进,努力强监督促发展

聚焦高质量发展开展监督。

聚焦打好三大攻坚战开展监督。

聚焦民生事项开展监督。

聚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开展监督。

四、坚持依法规范,做实做好决定和任免工作

决定权行使在规范中稳步前行。

任免权行使在探索中完善发展。

五、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断提升代表工作水平

联系群众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

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不断提高。

服务保障和履职激励约束不断强化。

六、坚持夯实基层基础,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实效

加强阵地平台建设。

注重提升保障能力。

不足

依法履职的质量和效率还需进一步提升;

立法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法规结构还不够优化;

监督的着力点、切入点还需更加精准,监督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

代表参与人大工作的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方式还需创新;

对区县、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力度还需加大;

人大机关的服务保障水平还需提高等。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立足管用有效,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三是着力增强实效,做深做实监督工作。

四是注重规范有序,依法开展决定任免。

五是坚守人民立场,持续深化代表工作。

六是聚焦能力提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6.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

自觉坚持党的领导。

坚决贯彻省委决策部署。

二、着力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筑牢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法治基础。

强化问题导向。

切实提升质量。

三、认真履行人大监督职责,推动党的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

深化联动监督。

突出监督重点。

增强监督实效

四、支持和保障代表充分履职,代表主体作用有效发挥。

积极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切实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

着力提升代表履职能力。

五、密切全省人大工作联系,对外交往迈出新步伐。

工作联系更为紧密。

基层基础更加坚实。

对外交往更富成效。

六、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突出政治建设。

完善制度机制。

提升能力素质。

弘扬务实作风。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治引领,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二、服务中心大局,更好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三、依法有效履职,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显著优势和功效。

四、积极探索创新,努力为人大工作完善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五、保持奋进姿态,推动常委会工作整体再上新台阶。

7.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决扛起以法治方式落实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责任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三、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聚焦聚力服务大局

四、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差距

在立法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下,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

监督的方法需要持续改进,推动法律法规实施的任务还很重,监督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代表工作需要拓展和深化,联络站运行还需要规范,群众反映意见建议的办理机制还需完善,代表议案建议还需按照“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

干部队伍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本领与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尚不完全适应,需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加强培养。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理论武装要更加注重学深悟透、学以致用,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立法工作要更加注重突出重点、体现特色,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和民生改善。

三、监督工作要更加注重拓展深度、增强实效,以务实的举措推动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四、代表工作要更加注重创新方式、完善机制,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支持保障代表履职。

8.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机制进一步健全。

——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监督工作实效性进一步增强。

——代表主体作用进一步发挥。

——决定和任免权有效行使。

第一,把制度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第二,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

第三,全力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依法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

第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第六,加快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

第七,切实增强代表工作的活力与实效

第八,努力提高履职能力

不足

人大主导立法的机制还不够完善;

监督工作的效果还不均衡;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制度还有待落实;

代表建议的落实率还需要提高。

二〇二〇年的主要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着力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

二是紧扣重要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三是紧扣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重大民生关切,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四是紧扣深化和拓展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9.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019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加有力

持续深化理论武装。

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人大工作体制机制。

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二)坚持按需立法,立法质量扎实提高

围绕辽宁振兴发展的关键问题立法。

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立法。

着眼民生重点问题立法。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三)坚持问题导向,监督力度和实效进一步增强

围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重点工作监督。

围绕保运转、保民生,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

围绕巩固提升绿色发展优势,加强生态环保监督。

围绕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加强民生保障监督

围绕平安辽宁、法治辽宁建设,加强社会治理监督。

(四)坚持为民履职,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有效发挥

服务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深化和拓展“双联系”工作。

提高议案建议提出和办理质量。

(五)坚持守初心、担使命,自身建设全面加强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深入讲好人大故事。

提升全省人大工作整体实效。

不足

对照党中央决策及省委部署,我们在贯彻的深度、力度、效果上还有一定差距;

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我们在立法质量、监督实效、代表主体作用发挥等方面,还有创新提升空间;

按照建设“两个机关”、站位“两个一线”定位,我们还应在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提高人大工作整体实效上下功夫;

面对人民群众期盼,我们在回应群众关切、推动群众困难解决方面,还应更扎实、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2020年的主要任务

(一)深入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二)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三)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四)严格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

(六)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10.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去年的工作

一、坚定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政治方向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吉林振兴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加强环保领域立法,着力促进绿色发展。

加强民生领域立法,着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方法,着力提高科学立法水平。

三、不断强化监督工作,推动省委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

紧扣三大攻坚战有效开展人大监督。

紧扣高质量发展有效开展人大监督。

紧扣民生问题有效开展人大监督。

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法,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四、正确行使任免权和决定权,依法实现党的意图决定重大事项

五、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全面加强人大代表培训工作,着力提高代表依法履职能力。

积极拓宽人大代表履职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

不断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献计献策。

六、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全面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水平。

认真抓好专门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化基础性作用。

不断强化人大机关的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

切实增强地方人大的联系,努力形成人大工作整体合力。

不足

立法工作支撑改革发展的力度还不够,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监督工作机制和方法的创新还不够,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密切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的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常委会自身建设还不够完善,依法履职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今年的主要工作

一、更加突出党的政治建设,用党的创新理论统领人大工作。

二、更加注重重点领域立法,以科学立法引领吉林振兴发展。

三、更加强化监督工作力度,有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更加深化人大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五、更加重视加强自身建设,为人大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11.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人大工作,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提高立法质量,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立法。

二是围绕维护国家安全立法。

三是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立法。

四是围绕民生和生态保护立法。

三、增强监督实效,依法推动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一是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是推动打好三大攻坚战。

三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是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强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代表发挥作用

一是深化“双联系”制度。

二是增强代表活动实效。

三是强化代表议案建议审议督办工作。

四是加强代表履职服务管理。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差距和不足,主要是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密切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常委会履职能力及机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今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二、加强监督工作,更好助力高质量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三、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依法履职责任担当。

12.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定正确方向

自觉强化科学理论武装。

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重要作用。

二、注重立法质量,筑牢法治根基

围绕发展要务,立推进经济提质增效之法。

贯彻为民宗旨,立保障民生持续改善之法。

把握需求导向,立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之法。

三、聚焦重点领域,提升监督质效

高度关注财政经济运行走势。

主动呼应城乡民众重大关切。

依法助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切实加强有法必依审议监督。

四、优化服务保障,彰显代表作用

多措并举,深化同代表和群众的“两个联系”。

质效为重,提高议案建议办理水平。

健全机制,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与时俱进,创新表达沟通路径方式。

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其中包括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还有待继续强化,对一些重要法规制度谋划设计的把握不够精准;依法监督的问题导向还不够鲜明,对基层群众诉求集中和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些突出问题聚焦发力仍不够到位;人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尚未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代表依法履职的主体作用还应得到更加充分地发挥等等。

以更高站位强化政治建设。

以更实举措贯彻省委部署。

以更好成效展现担当作为。

13.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过去一年主要工作

(一)恪守初心使命,不断增强我省人大工作走在前列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全力抓好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精心组织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

持续强化人大制度宣传和研究。

(二)聚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动稳企业稳增长稳经济。

以助力“最多跑一次”改革为重点推动我省全面深化改革。

以保障“三大攻坚战”为重点推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以服务对内对外开放为重点推动国家战略实施。

(三)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切实保障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

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

依法加强执法和司法领域监督。

依法行使决定权和任免权。

(四)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推动人大履职更加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

密切同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提升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质量。

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五)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推进人大建设

健全人大全面从严治党机制。

改进和完善常委会工作机制

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

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合力。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法规制定与加强法规宣传、监督法规实施同步推进的力度有待加大,精准监督和有效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常态化机制还不够健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还需加大力度,上下级人大之间沟通联系机制还需完善。

二、2020年主要任务

(一)着眼彰显根本政治制度优势,强化创新理论武装。

(二)着眼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三)着眼推动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四)着眼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深做实人大决定工作。

(五)着眼畅通民主主渠道,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六)着眼固基础强基层,提升人大履职能力和整体水平。

14.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着力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地方立法取得新成果

强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立法引领。

推进民生改善、文化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小切口”立法。

织密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网。

严格审查报批准法规和报备规范性文件。

常委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二、严格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监督。

聚焦民生福祉和社会安定行使职权。

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发力。

聚焦公正司法和监察体制改革履职尽责。

三、依法行使决定权和任免权,议事决策推出新举措

职权行使不断拓展

协同协作更深更实。

全省人大共同推进。

四、完善代表履职服务机制,代表工作实现新提升

做细做实多层联系工作。

切实增强代表活动实效。

加大履职服务保障力度。

推动议案建议落地见效。

全力支持全国人大代表履职。

五、忠实践行初心使命,自身建设得到新加强

一是突出政治建设。二是持续改进作风。三是提高履职能力。四是强化履职保障。

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我们清醒认识到,在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代表联络机制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等方面,仍需加强和改进。常委会履职能力和机关服务保障能力还存在不足。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以高质量立法引领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以正确有效监督支持和促进中心任务落实

三、进一步履行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职责

四、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常委会自身建设和机关建设

15.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

(一)深入学习贯彻参加福建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提升人大工作新格局。

(二)深入学习贯彻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人大建设新发展。

(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发挥人大制度新优势。

(四)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展现人大履职新气象。

二、突出重点加强立法,更好发挥法规制度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一)抓牢经济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抓准惠民立法,完善民生保障制度。(三)抓紧环保立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四)抓实弘德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

(五)抓好协同立法,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聚焦中心开展监督,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

(一)助推发展提质增效。

(二)深化预算审查监督。

(三)促进民生福社改善。

(四)推进美丽福建建设。

(五)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四、紧贴实际改进服务,更好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一)强化常委会与代表双向联系。

(二)优化代表议案建议办理。

(三)深化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

(四)细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差距主要是:立法工作协调机制还不够健全,有的法规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实效需要进一步增强;代表履职保障工作有待改进,代表建议办理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对市县乡人大工作的指导和帮助需要进一步加强,常委会机关的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新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是切实抓好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贯彻。

二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三是切实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

四是切实做好代表服务和保障。

五是切实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16.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〇一九年工作

成绩 一、强化思想引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扎实开展主题教育

2.持续深化专题活动

3.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强化法治保障,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1.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2.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3.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

三、强化问题导向,不断提高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1.聚焦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开展监督

2.聚焦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开展监督

3.聚焦持续巩固生态优势开展监督

4.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监督

5.聚焦促进公正司法开展监督

四、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代表工作的活力和成效

1.健全代表联系机制

2.拓展代表履职渠道

3.强化代表服务保障

五、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1.加强政治建设

2.加强机关建设

3.加强人大新闻宣传和理论研究

4.加强工作联动

二〇二〇年工作安排

1.着力夯实思想根基

2.着力提升立法质量

3.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4.着力发挥代表作用

5.着力强化自身建设

17.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主要工作

聚焦有效制度供给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

重大专项立法取得新进展

开门立法实现新突破、

立法工作指导推出新举措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更好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围绕重点问题,运用法定方式进行监督

加大监督力度,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

改进监督方法,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深化拓展代表工作,支持代表充分发挥作用

创新代表工作制度机制

提升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水平

增强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实效

抓实抓紧自身建设,整体履职能力得到新的提升

持续加强履职能力建设

扎实推进模范机关建设

着力推动全省人大工作和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加强立法工作,为提升地方治理效能提供法治保障

健全监督制度,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严格制度程序,扎实做好决定和选举任免工作

完善代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18.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019年的主要工作

一、持续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始终保持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围绕对河南的殷殷嘱托履行职责。

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持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健全河南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

立法引领推动改革发展。

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立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规范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

三、持续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有力推动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助推生态环境治理。

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

为人民看好“钱袋子”。

四、持续深化决定和任免工作,依法保证党的决策和意图顺利实现

五、持续强化代表服务保障,支持人大代表更好发挥主体作用

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

加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

六、持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为新时代人大工作创新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深入推进能力作风建设。

注重加强工作联系和对外交流。

2020年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高举旗帜、把牢方向,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常委会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三、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推动民生得到有效保障和改善

四、坚持密切联系、深化服务,进一步提高代表工作水平

五、坚持强基固本、奋发有为,高质量推进常委会自身建设

19.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党的领导全面加强。

——地方立法质效并进。

——监督工作实效增强。

——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行使。

——代表主体地位更加凸显。

——根本政治制度深入人心。

一、深学笃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强化思想引领、政治担当。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全面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

二、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三、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助推湖北高质量发展

围绕“三大攻坚战”加强监督。

围绕“六稳”加强监督。

围绕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加强监督。

围绕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加强监督。

四、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深化“两个联系”。

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实效。

优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五、积极探索实践,增强全省人大工作整体合力

工作机制创新取得新成效。

全省人大联动发展呈现新局面。

对外交往迈出新步伐。

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是: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重立法、轻实施”的问题还未完全解决,重大事项决定权运用还不充分,代表建议办理的落实率解决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常委会自身履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切实改进。

今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旗帜鲜明讲政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独特功效。

紧扣大局抓重点,进一步彰显人大工作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肩负使命善作为,努力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勤勉履职勇担当,自觉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锲而不舍强能力,着力推动全省人大工作更具生机、更具活力。

20.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019年:围绕大局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深学笃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把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摆在首要位置。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着力加强政治机关建设。

坚持务实管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健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人大主导立法的工作机制,拓宽各方参与立法途径,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自我检视。

——加强审查指导工作。审查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21件,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件。

认真履行人大监督职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紧扣打好“三大攻坚战”强化监督。

——保障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推动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问题。

——强化监察、司法监督和备案审查工作。

依法开展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年共作出决议决定6件。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依法履行人事任免工作职责,全年共任免国家工作人员111人次。

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首次实现省级领导干部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全覆盖,28位省级领导干部代表全部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

——深化拓展闭会期间履职活动,推行基层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试点,建立常委会负责同志与列席会议代表座谈制度,基层代表和新任代表履职学习实现全覆盖。

——提升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实效,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交付审议的4件代表议案列入常委会相关立法工作安排;1419件代表建议全部按期答复,所提问题解决和正在解决的达86.4%。

2020年:把根本政治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着力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坚持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驰而不息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人大干部队伍。

21.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务求真学真懂,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在调查研究中明思路。在研究宣传上求实效。

(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三)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省中心工作,依法履职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着力增强监督实效。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积极发挥代表作用。

(四)推动县乡人大工作深化发展,夯实人大工作基础

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是:重要领域立法有待加强,监督工作实效有待增强,代表作用有待更好发挥,人大制度的研究宣传力度仍需加大,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仍是薄弱环节。

二、新时代广东人大工作的政治引领和任务要求

做好新时代广东人大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

做好新时代广东人大工作,必须牢牢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定位。

做好新时代广东人大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党中央赋予人大的历史使命。

三、今年的主要工作安排

(一)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

(二)紧紧围绕落实“1+1+9”工作部署履职尽责

全力助推形成“双区驱动效应”。

及时供给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法规制度。

加强监督推动法律法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把服务代表、联系代表、发挥代表作用工作做得更细更实。

(三)继续深化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

(四)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

二、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健全完善人大工作机制

三、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强化经济社会发展制度供给

(一)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立法。

(二)提高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的速度、准度和精度。

(三)加强立法指导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四、增强监督实效,服务全区工作大局

(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民生改善。

(三)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深化落实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改革。

(六)加强对监察和司法工作的监督。

五、依法决定和任免,保障改革发展顺利推进

六、联系代表服务代表,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一)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进一步提升议案建议办理实效。

(三)提高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水平。

七、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筑牢依法履职基础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常委会工作还存在差距和不足。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支持和保障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监督工作还需要增强实效,助推重点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代表作用的发挥还需要加强,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主题教育整改落实工作还需要深入推进。常委会将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虚心听取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2020年主要任务

加强立法工作。

加强监督工作。

加强代表工作。

加强自身建设。

23.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回顾2019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也是海南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政策落实年”。省人大常委会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落实“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及省委部署,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依法履职,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美好新海南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大工作重点及成效

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奋力扛起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政治担当

全力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紧贴新时代新任务加强立法,为法治海南建设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开展监督,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发挥了助推作用

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服务保障工作,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一、加强政治建设

务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取得新成效

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始终,有力保证了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

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谋划工作,有力保证了人大工作始终紧扣全省中心任务

二、推动自贸区(港)法律体系建设

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已正式提上国家重要立法日程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立法研究取得重要成果,形成了涵盖人员、资金、货物、数据跨境流动,以及财税制度、风险防控、纠纷解决机制等十个方面共54条建议清单,以及一批重要研究成果

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调法调规取得新进展,已报送的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所需调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事项清单得到有关国家机关的有力支持和指导,进一步研究梳理法律180多件、行政法规100多件,提出了第二批请求调法调规事项清单

三、推进地方立法

审议通过省级地方性法规或法规性决定32件

批准市县地方性法规9件

重点加强四个领域的立法

重点领域改革开放立法

制定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极简审批条例、反走私暂行条例、村庄规划管理条例;修改注册会计师条例、律师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

生态保护立法

出台全国首个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法规;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经济建设立法

制定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民生保障立法

出台全国首个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法规;修改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四、加强依法监督

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14个

开展3次专题询问、3次执法检查

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开展监督

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

开展监督

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9年上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2018年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2017年度审计披露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省本级财政2018年决算和2019年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专项报告,针对国有企业小散弱、资产配置不合理、管理体制不顺等突出问题,提出建议、督促落实;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聚焦民营企业关注的融资、财政支持、生产要素保障等问题开展专题询问

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开展监督

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8年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报告;开展以“源头治理污染、守护碧水清流”为主题的环保世纪行活动;对水污染防治法和我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聚焦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询问;紧盯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监督、推动整改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监督

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问题整改情况、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情况、关于解决我省五个华侨农场职工社保遗留问题采取的政策及其实施效果情况、关于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对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围绕法治海南建设开展监督

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省高院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的专项报告,首次对省高院开展专题询问,就解决“执行难”工作询策问效,推动了一批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对禁毒法和我省禁毒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五、加强代表服务保障工作

扎实开展

代表教育培训

先后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基层代表履职能力水平”为主题举办了两期培训班

进一步扩大代表知政议政渠道

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和执法检查、立法听证、专题询问、视察调研等活动超过400人次,参加“一府一委两院”活动超过100人次;组织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开展三沙建设发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重点园区建设情况;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重视发挥代表联系群众网络平台作用,加强对市县代表联络站和代表之家建设的指导

抓实代表议案建议办理

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受理的议案19件、建议365件。目前,全部议案都已审定办理意见,全部建议都已办结,并答复代表

展望2020

总体要求

5项重点任务

推进立法工作

■ 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努力争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赋予海南更大立法权

■ 进一步梳理提出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调法调规事项清单

■ 拟安排审议法规和法规性决定23件,加强重点园区和营商环境、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建设管理等领域的立法

加强监督

■ 拟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14项,开展2次专题询问、3次执法检查

■ 重点加强经济工作、生态保护、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法治建设四个方面的监督

加强代表工作

■ 拟举办两期省人大代表专题培训班

■ 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组织我省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

■ 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

■ 加强对市县人大代表工作的指导

加强人大工作制度创新

■ 进一步完善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联组会议等议事规则

■ 探索建立立法和监督工作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等制度

■ 健全代表议案建议分类办理、重点督办、全程公开、科学评估机制和代表联络机制

■ 建立常委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成员座谈征询代表意见制度

■ 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

加强自身建设

■ 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巩固和扩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

■ 深入开展“我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贡献”活动

■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 加强作风建设

24.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019年主要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守初心使命

二、凝心聚力脱贫攻坚,尽职尽责冲锋在前

三、聚焦高质量发展,强力助推后发赶超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五、依法守护绿水青山,持续强化履职担当

六、努力建设“两个机关”,充分彰显制度优势

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依法监督、有效监督的机制仍需健全完善,密切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的制度尚待落细落实,协同推进全省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力度还需加大。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虚心听取代表和各方面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

2020年工作主要任务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制度优势。

二是精准聚焦脱贫攻坚,坚决打赢决胜之仗

三是深入推进精细立法,不断提高质量效率。

四是持续强化重点监督,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是不断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六是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履职能力。

25.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三)坚决贯彻落实区党委决策部署。

(四)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

(五)自觉扛起维稳政治责任。

二、紧扣着眼点着力点,重要领域立法取得新进展

(一)全力做好民族团结立法工作。

(二)稳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立法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三、围绕人民群众关切,推动中央和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聚焦新发展理念,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聚焦改善民生,助力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期盼。

(三)聚焦司法公正,助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聚焦生态文明,助力美丽西藏建设。

(五)改进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

四、突出代表主体地位,增强代表工作的活力与实效

(一)密切联系代表,扩大代表有序政治参与。

(二)丰富活动内容,促进代表有效履职。

(三)强化服务保障,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五、积极开展对外交往,讲好“西藏故事”

六、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发展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常委会工作与党的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还有不相适应、不到位的地方,与各族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围绕区党委中心工作,立法的前瞻性有待提升,在立法过程中的协调推动作用还有待加强;监督的重点需进一步聚焦,跟踪检查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代表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水平还有待提升;自身建设需进一步加强。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今年的任务安排

一、围绕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大依法履职全过程

二、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提升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五、围绕强化制度执行力,着力提高自身建设水平

26.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一)着力强化思想引领。

(二)自觉坚持党的领导。

(三)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四)深入推进宪法实施。

二、注重以良法促善治,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一)深化经济领域立法。

(二)推动生态环保立法。

(三)推进社会民生立法。

(四)加强市州立法指导。

三、依法正确有效监督,积极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一)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监督。

(二)聚焦三大攻坚战开展监督。

(三)聚焦保障改善民生开展监督。

(四)聚焦法治甘肃建设开展监督。

(五)聚焦增强实效创新监督方式。

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一)尊重代表主体地位。

(二)丰富代表履职活动。

(三)切实办好代表建议。

(四)加强代表服务保障。

(一)着力提高履职能力。

(二)持续推进作风转变。

(三)加强人大机关建设。

(四)推动形成整体合力。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常委会的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在提高立法能力、确保立法质量、实现精细化立法、更好服务改革发展上需要持续用力;在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问题解决上需要积极探索;在密切联系代表、发挥代表作用、提高议案建议提出和办理质量上需要深化拓展;在改进工作作风、联系指导市县人大工作、提高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上需要不断加强。我们将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建议,采取务实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2020年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在提高政治站位中坚定正确方向。

二、坚持在加强法治保障中服务工作大局。

三、坚持在增强监督实效中凝聚发展合力。

四、坚持在发挥主体作用中体现责任担当。

五、坚持在加强自身建设中增强履职实效。

27.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强化政治自觉,坚定制度自信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自觉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结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开展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系列活动

二、聚焦良法善治,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效率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三、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责,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化预决算和国有资产监督。

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治理。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四、坚持“两个统一”,依法做好决定任免工作

五、拓展联系代表渠道,代表作用充分发挥

六加强自身建设,履职能力不断提高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主动融入大局,深化拓展对外交往

加强联系协同,增强工作整体实效。

2020年的主要任务

坚定不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认真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聚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大监督力度

依法履行决定、任免职责

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持续加强自身建设

28.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政治方向

二、突出立法质量,彰显特色精细

三、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质效

四、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决定任免

五、尊重代表权力,发挥代表作用

六、持续从严务实,加强自身建设

在总结工作、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立法、监督的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代表活动及作用发挥还不够经常、有效和充分;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机关及基层人大的基本能力、基础建设需要不断加强等。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着力建设对党忠诚的政治机关。

二是始终围绕职责定位,着力建设全面依法履职的权力机关。

三是始终坚守人民立场,着力建设践行宗旨的代表机关。

四是始终坚持固本强基,着力建设务实担当的模范机关。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定不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持续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工作。

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积极推进设区市立法工作。

三、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推动法律正确实施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围绕推动宪法法律实施开展监督。

围绕助推全面深化改革开展监督。

围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监督。

围绕推进民生保障和改善开展监督。

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监督。

围绕促进司法公正开展监督。

四、坚持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深化拓宽人大代表履职渠道。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

强化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五、坚持提质增效,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强化思想建设,提高政治自觉。

强化能力建设,增强履职本领。

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运行。

强化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服务宁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常委会工作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督还不够精准有效,代表工作创新举措还不够丰富,常委会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只争朝夕,不负韶华。牢记嘱托,走好新的长征路,奋发有为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宁夏的新实践,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人大工作。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各个方面。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履职。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着力加强政治建设。

——着力提升立法质量。

——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着力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着力夯实履职服务基础。

——着力加强政治建设。

——着力提升立法质量。

——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着力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着力夯实履职服务基础。

30.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关于2019年主要工作

一、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大事要事有声有色

(一)隆重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

(三)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四)做好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筹备和学习贯彻工作。

(五)坚定坚决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六)积极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二、坚持为实现总目标提供法治支撑,立法工作又谱新篇

(一)重要领域立法进一步加强。

(二)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报批法规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推进。

三、坚持为实现总目标服务保障,监督工作更具成效

(一)稳定工作监督有力增强。

(二)经济工作监督有力增强。

(三)三大攻坚战监督有力增强。

(四)民生工作监督有力增强。

(五)司法工作监督有力增强。

(六)监督实效有力增强。

四、坚持为实现总目标凝心聚力,代表工作纵深推进

(一)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加紧密。

(二)服务代表水平明显提升。

(三)议案建议工作高质高效。

(四)代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五、坚持为实现总目标增添助力,决定权任免权依法行使

六、坚持发挥在总目标中的职能作用,自身建设再上台阶

(一)党的建设全面深化。

(二)履职本领不断增强。

(三)信息化建设实现突破。

(四)工作作风持续改进。

各位代表!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越是有力,各方面的支持越是给力,越需要人大自身加力和发力。过去一年,我们工作中也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是:立法的精细化水平还不够,备案审查工作仍需加强;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拿出硬招实招方面还有不足;代表履职平台建设仍需推进;人大干部能力仍需提高,工作作风仍需改进。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我们一定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不畏艰难的勇气,以坚韧不拔的意志,尽心竭力做好工作,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关于2020年主要任务

一、围绕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二、围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三、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依法履行人大职责。

四、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五、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刚性和功效。

六、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增强代表工作活力和实效。

监事履职报告范文4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事履职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县人民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县政府财政部门委派,对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企业(单位)的财务、资产活动实施监管;被委派企业(单位)领导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下列国有企业(单位)列入委派财务总监范围: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政府重大基建投资项目;

(四)政府认为需要委派的单位。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选聘和委派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审计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担任过企业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或者在政府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财经类研究生毕业学历,并从事企业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公开招考、公开竞聘和定向选拨等方式,从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应聘对象中选聘财务总监,认定其任职资格,并核发资格证书。

第八条财务总监应按照实际情况委派,既可以一人负责一个单位,也可以一人或一个小组负责多个单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受过警告以上处分或处罚的;

(二)曾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第十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者解聘。财务总监在同一企业(单位)的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实行专职制。财务总监在聘期内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者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企业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任同一企业(单位)的财务总监。

第三章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二)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其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审核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方案,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核企业(单位)拟订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其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参与企业(单位)对外投资、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活动、重大经营计划方的执行情况及政府政策性补贴的使用情况;

(六)审核企业(单位)财务报告,评价和报告其经营管理业绩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审核企业(单位)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

(八)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县财政部门报告;

(九)县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查阅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的其他资料,审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二)有权对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配备,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三)有权参与企业(单位)与财务、资产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并对重大财务、资产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权要求企业(单位)对财务、资产活动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五)有权要求企业(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

(六)有权向县财政部门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县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必须参与企业(单位)下列事项决策前的审核:

(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

(三)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四)核销坏帐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五)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

(六)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七)动用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以及办理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

(八)应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财务、资产事项。

第十六条企业(单位)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企业董事会、厂长经理、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未履行对企业(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未履行对企业(单位)财务、资产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按第十四条规定参与和实施监督职责,造成企业(单位)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四章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受聘后,县财政部门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工资、福利待遇等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财务总监向县财政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应抄送审计、监察部门。

财务总监聘任期满不再续聘,或在聘任期内,双方根据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即终止劳动关系的,县财政部门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的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按任职企业(单位)的规模、行业等情况由委派单位确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财务总监不得干预企业(单位)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接受所在企业(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所在企业(单位)投资入股、持有股份,不得泄露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在企业(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工作报告的主要事项为:

(一)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三)企业(单位)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企业(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应定期召开财务总监例会,了解掌握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财务总监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企业(单位)负责人、职工代表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财务总监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财务总监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酌情给予奖励:

(一)及时制止企业(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及时制止企业(单位)及其负责人、会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企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四条财务总监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企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指使或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的;

(四)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企业(单位)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

(五)接受所在企业(单位)给予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或者违反规定在企业(单位)报销费用,影响恶劣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六章附则

监事履职报告范文6

刚才,品谋同志代表人大党组对机关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分析检查阶段作了一个很好的总结。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对市人大机关下一步的解决问题阶段也做了很好的部署。应该讲,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前两个阶段的工作都做得很好,群众对前两个阶段的测评满意度达到97.3%。群众能够满意,前两个阶段能够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跟全体机关干部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对下一步促进市人大工作更上一个台阶是相当有帮助的。下面,我补充几点意见,强调几个问题:

一、要继续充分发挥人大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善始善终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搞好

首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每一位党组成员、机关党员同志,都有一个昂扬的精神状态。精神状态决定了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疲疲沓沓、拖拖拉拉、无心干事,这样是干不好工作的。第二,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同志每抓一项工作都要实实在在,讲求实效,不做则已,一做就要成功、一做就要有成效,不要注重外表、注重形式,要注重实效。第三,要率先垂范,团结和带领全体同志一起来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善始善终把人大机关的学习实践活动搞好。

二、要紧紧抓住解决问题这个重点,认真落实市委关于第三阶段的几个要求

下一步要实实在在解决的问题是:

(一)首先是怎么抓好人大的自身建设问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自身建设。为此,今后要注重做好如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要健全和完善地方党委领导同级人大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各项制度,尤其是人大党组要主动跟党委提出意见和协商,形成一种制度。作为地方党委来说,一是应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总体工作布局,坚持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制度,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务和要求;二是坚持地方党委领导同志分工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问题;三是坚持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地方党委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四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参加地方党委组织重大调研活动的制度;五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培养、选拔、交流制度,优化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结构,大胆起用优秀人才;六是要建立和健全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的各项制度,坚持和完善党组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党组议事制度,严格决策程序,实现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七是坚持人大党组向地方党委汇报工作制度,及时报告人大工作中遇到的、需要地方党委讨论研究并帮助解决的重大问题;八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党组落实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对地方党委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九是坚持和完善党组培养、选拔人大机关干部的制度,抓好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大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二,规范和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人大的机构设置应根据人大工作的需要大胆创新,把逐步“适当扩充”与“优化结构”有机结合起来。要适当调整和增加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继续加快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年轻化的步伐,扩大专家学者在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比重,适当调整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性别,逐步提高常委会委员担任人大工作委员职务的比例。第三,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建设。人大履行职能主要是通过会议进行的。要按照新的形势、新的要求,修改和建立健全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今后要适当增加人大的开会时间,增加会议审议时间,调整人大会议的报告内容。其次,要完善操作性强的会议制度。目前在人代会上审议议题,往往是“领导”代表发言多,普通代表发言少;肯定成绩多,批评建议少;谈自身工作多,议全局大事少。今后,要探索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中的发言制度,逐步引进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辩论机制,规范常委会会议联组审议制度。

(二)重点是怎样抓好人大的监督工作问题。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深刻领会监督法,主动适应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为惠州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对市人大常委会来说,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从长远着想、从现在做起,围绕履行职能使命,抓几件大事。因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今后要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

第一,认真研究解决好监督内容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各个工作委员会都要很好地研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监督重点,推动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影响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问题出发,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着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要围绕常委会工作要点列出的各项任务开展监督工作,重点解决好涉及民生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安全生产、公共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保、小型水库管理、民生保障、社会治安、交通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要围绕推进公共财政建设,加强对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专项资金和超收收入使用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债务收入(包括BT项目)的监督,确保财政预算真正体现政府的工作任务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要逐步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为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经常性监督工作来抓,从制度上、源头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解决好监督手段运用到位的问题。首先要制订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对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原则和结果处理等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其次要确保“三权”落实。要在运用检查权、审议权的同时,充分重视处置权的运用,即应大胆依法运用法律有规定而不常采用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再次要注意探索把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全面监督与跟踪监督、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预算审查和专项审查、执法检查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等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人大监督的任务。具体做法:一是对经常运用的审议、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和视察等手段,要做到注重调查研究,力求深入,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务求在监督中提出切合实际的监督意见。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增进共识与协作,努力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特别要加强司法监督,通过建立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跟踪监督、人大常委会领导约谈司法办案人员、司法人员任前公示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等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通过建立预算编制审计制度、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的公示制度,把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审计结果的跟踪监督,依法追究违法违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审计监督的社会效果。四是要完善监督工作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根据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提交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解决好监督层次怎么到位的问题。要在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作用的同时,努力为代表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平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闭会期间,要适当邀请更多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鼓励代表积极参与审议,做好代表审议意见的落实。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和代表的广泛联系,各项监督工作都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要加强对下一级人大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争取市委的重视和支持,科学设置和逐步规范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统一称谓,充实人员,优化结构,使市、县两级人大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人大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形成互相支撑、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突出如何抓好基础性的代表工作问题。建设科学发展的“惠民之州”,时不我待。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如何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是搞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下一步的代表工作应突出抓好五点:

第一,加强对人大代表系统的、有效的培训。培训要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加强计划性、针对性和区域差异性,注重提高培训的实效。首先要突出重点。什么是培训的重点?就是要把增强代表意识、明确权利义务、熟悉履职程序、提高履职能力及提高全局意识,增强代表编写议案、建议的水平和能力等内容作为培训的重点。其次要科学安排时间。在每年人代会召开前或为人代会准备而开展代表视察前,组织代表学习培训,边学边干,学用结合,以提高实效。还要根据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内容,结合代表的构成、职业等特点,将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安排,分为初任学习、履职学习、专题学习,制订出不同素质组别具体的安排。再次要制订培训目标。代表学习培训工作最终以提高代表素质和能力为根本目标。为此,在培训的内容上要分三个层面进行:第一层面是“应知应会”,包括人大制度基本知识、代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起草议案和建议案等;第二层面是“知情知政”,主要是要代表了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第三层面是“专业知识”,主要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帮助代表掌握行使职权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第二,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一要提前将人代会会议议题,让代表在会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二要在会前组织代表围绕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征求选民的意见,为审议做好充分准备;三要保证代表在会上有充足的时间审议各项议案。

第三,要加强“两联系”,努力发挥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闭会期间要加强代表联系,组织代表履职。要更多地吸收代表参加常委会及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完善常委会正、副主任与代表的双向约见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各工作委员会联系相关代表制度,以及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与选举单位工作联系制度。

第四,完善代表活动机制,活跃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除要不断创新各代表小组的活动形式、活动内容外,还要总结代表统一活动日的工作,每年早作安排,提高活动效果,对代表专业小组的活动也要大胆探索。

第五,建立健全代表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表彰制度。现在开始制订代表的履职评估办法,每年根据代表履职考核情况,评选出优秀代表,并对其进行奖励。可以分设最佳议案、建议提案人奖和最佳代表履职综合奖(即优秀代表奖)。二是建立交流制度。每年年底要求每位代表将自己履职的情况、履职的经验,以及学习体会在代表小组会上进行交流,组织优秀代表在大会上交流,通过交流达到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三是建立宣传制度。要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各代表小组对代表的工作及其履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宣传典型人物或典型事迹,使其他代表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四是认真落实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

(四)重视依法治市工作方面。依法治市工作是市委交给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依法治市中的主导作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营造我市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一是继续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政府工作法治化和政府职能转变。二是依据依法治市工作测评标准(试行),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各部门实施依法治市工作五年规划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好依法治镇(乡、街道)工作考核验收,认真督促依法治镇(乡)工作指导纲要的实施,力求在将依法治市工作向纵深推进方面有新突破。

(五)依法规范人事任免工作方面。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关系,加强与市委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事任免工作机制,既确保市委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又维护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别要加强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监督,利用专项工作报告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坚持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动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监事履职报告范文7

一、检查评估目的

全面检查评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与资源保护和住房保障职责情况,查找和解决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优化职能配置,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检查评估对象与内容

检查评估的对象为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落实“三定”规定有关环境与水、土地、矿产资源保护及住房保障职责和责任情况,查找并研究解决履行职责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及职能配置盲区。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河道采砂管理、矿泉水和地热水管理等多部门负责事项职责分工的情况,是否存在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等问题。

(三)开展环境与水、土地、矿产资源保护专项治理整顿和执法检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四)在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和处置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事件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五)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核定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三、方法步骤

此次检查评估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部门自查和实地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检查评估内容,逐项梳理分析2010年以来履行职责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落实改进措施,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于2013年9月30日前分别报送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厅(局)。在部门自查基础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厅(局)通过听取履行职责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查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情况、查验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事件处置情况、走访服务对象、访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同级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各县(市、区)检查评估情况要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局。各市检查评估情况要以书面报告形式并附各县(市、区)检查评估情况报告,于10月18日前分别报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市和县(市、区)检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将对部分市和县(市、区)的检查评估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监事履职报告范文8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监事履职报告范文9

2014年9月29日,是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大代表颇为看重的一个日子:该镇六届人大十一次会议在这天召开。短短一天时间,大会不仅完成了召集人会议、主席团会议等法定程序,还对该镇城镇管理、镇村级财务管理、镇社会保障3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审议,并由人大代表现场进行了点评,提出了整改意见。

据了解,自2007年以来,水江镇就坚持一年召开4次人代会,并将其称为人代会“季会制”。年初的第一季度会议,与多数人代会相同,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其余3次则是将镇上大事提请会议审议,议后再决。

“以前一年举一次手,现在镇上大事都由人代会决定,代表越当越有意思了。”当日参加会议的一名镇人大代表说。

每个代表的声音都有反映

2014年9月29日一大早,水江镇六届人大十一次会议在庄严的国歌声中开幕。这次会议主要审议水江镇城镇管理、镇村级财务管理、镇社会保障3项重点工作。

在完成大会法定程序后,分管这3项工作的镇政府班子成员,分别就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计划在会上向代表作报告,然后由代表分组讨论。

大会程序虽然简单,但是内容却并不简单。

首先,代表分组讨论的结果不再是简单、笼统的几句客套话。一方面,代表们将在大会现场对所审议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部分代表还将做现场点评;另一方面,所有代表可以就此项工作提出建议,镇政府在对意见梳理、合并后,交相关职能部门限期办理。

其次,上次人代会审议的重点工作,代表们提出的建议还要在这次会议上“交账”,没有收到政府办理结果反馈的,或是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代表,在这次会上还可以再提出意见。

特别是现场点评环节,部分代表在会上直言相关工作缺点,让分管镇干部不禁“耳热心跳”。

“镇村财务只有做到充分公开,才能做到干部清白,账目清白,现在公开账目过粗,今后要更细致。”“城镇管理要重点整治车辆乱停放和违规占道经营,本来挺宽敞的街道,违规占道让路人通行都难。”……这些“火辣辣”的建议,被大会秘书组统一收集起来,作为镇政府下一步开展这3项工作的依据。

水江镇计生部门负责人张锐莹曾上台报告计生工作,一些代表直接批评:计生执法力度不够,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收,有的没收,怎么能服众?除了批评外,代表们还提出了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计生工作要考虑转型,例如要在指导农村群众搞好优生优育上下功夫,提高人口素质等。

“通过开会,收到的不仅是批评,还有很多建议对我们未来工作的开展很有帮助。”张锐莹说。

代表参会率超过90%

当了4届镇人大代表的龙现社区书记李仁平说,以往镇里开人代会,一年一次,一次会期最长两天,最短半天,主要是审议镇政府工作报告。“街上的哪个路灯不亮了、哪条水管被挖烂了,在一年一次的人代会上根本提不上议事日程。”李仁平说。

“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仅凭我一个人大主席,能监督多少政府工作?”水江镇人大主席邓强定直言。

然而,在实行季会制之后,“街上的哪个路灯不亮了、哪条水管被挖烂了”之类的议题不仅可以在人代会上反映,而且代表可以对这些事进行督办。取得了整改效果,代表在群众中的威信得以增强。

对于镇上的重点工作,代表可以批评、建议,提出的建议被采纳后,真正实现了人大代表在代表人民管理社会事务。

为了进一步发挥季会制的作用,水江镇党委顺势推进这项工作创新,要求镇人大每次会前组织代表就所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并鼓励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掌握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

对镇政府的报告,镇党委要求必须经过政府办公会、党委会集体审查讨论后上人代会,杜绝工作报告只写成绩,淡化问题,不写措施,而且要求报告中多用多媒体、PPT等,有图为证,让代表能看懂、“眼见为实”。

在多方努力下,水江镇人代会上,代表履职热情越来越高,提出问题越来越较真,会议也越开越有质量。尽管水江镇最远的村到镇上要几个小时,但每次人代会代表到会率都在90%以上,一些代表为了开会甚至提前一天赶到镇上。

代表刚性述职

“最初形成这样的想法,是源于镇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据了解,2007年4月,刘先畅来到水江镇任党委书记,并当选为镇人大主席。“当时集中代表开会,只选人大主席,议程太过单一,就增加了相关议程和内容,把人代会开得实在一些。由此想到,形成季会制度,加强工作的薄弱环节,可以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刘先畅说。

从那时开始,在刘先畅的推动下,“季会制”在水江人大推行开来。

而除了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水江镇“季会制”的另一项重要议程是代表履职。

“当选代表以来,我带领选民筹集资金600余万元,为6社群众延伸机耕路800米……”2011年7月11日,在水江镇第五届第十九次人代会上,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测评后,大顺村的镇人大代表周文芳走上发言席,向代表们作履职经验交流发言。

“人大代表在季会上作履职经验交流发言,既是将自己的履职情况向大会作汇报,更是让代表接受全体代表监督。”刘先畅说。

这种代表履职经验交流被刘先畅称为“代表述职”。“代表做履职情况介绍,实际上就是向其他代表汇报自己在一段时间履行职责的情况,既是向选民和选民代表述职,也是向人代会述职。”

“听取其他代表的履职交流发言,觉得自己还做得很不够。能相互听听别人是怎么履职的,好为自己履职吸取点经验。”山水村会计、水江镇人大代表秦顺禄听着台上其他代表的发言,颇有启发。

“以前是一年开一次人代会,听听报告,举举手,闭会后完全感觉不到自己是个代表。现在,每季度开一次会议,我们履职的机会大大增加了,对政府工作能够及时了解,同时,也能够借鉴其他代表履职的经验,对自己履职有着相当大的好处。”周泽文代表表示,“每个季度能够听取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政府工作动态,能更好地监督政府工作。在走访选民时,我们也能够更好地为选民解释各方面的问题,更好地为选民服务。”

曾担任过水江镇人大主席的赵枫伦认为,水江镇人大“季会制”为人大代表建言献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作为镇级人大代表,如果说一年只参加一次人代会,对代表履职是极为不利的,也易滋生代表的履职惰性,甚至容易使他们忘了自己还是一名人大代表。而“季会制”就能较好解决这一难题,能让每一个代表都有机会一展自己的才华,将自己的所思所想和选区群众的建议要求带到会上来,代表人民行使好自己的权力。

推广价值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014年9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全国县乡人大工作研讨会上,水江镇相关负责人作了大会发言,季会制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重视。

据了解,如何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研究日程。

“水江镇季会制符合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把单项监督与整体监督、分散监督与集中监督结合起来,凸现了人大监督的刚性。”水江镇党委书记杜武说。

他认为,人大季会制依靠民主的力量,将党委、政府的决策转化为全体人民群众的意志,不仅使各项工作体现了社情民意,而且有利于凝聚人心,提升工作效率。

“水江镇季会制是在体制内的探索和创新,具有推广意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教授说,这种做法是在规范运行程序和注重实效上下功夫的体现,有利于解决乡镇人大履职流于形式的问题。

客观而言,目前,在一些地方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离法律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存在着开会难、运转难、履职难,人大权力不到位等问题。水江镇人大的“季会制”,依据地方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法律规定,完全是在法律秩序内解决乡镇人大权力特别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薄弱的难题。一方面加大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频率和力度,增强了监督的实效性,另一方面,也让代表更加知情、知政,更好地履行职责,督促政府更好地开展工作。

“从乡镇人大的发展来看,水江镇人大的‘季会制’,既有现实意义又有历史意义,如能开展起来,必将推动乡镇人大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向纵深发展。”有媒体评论指出。

但是,一些人大工作者也提出了乡镇人大季会制的一些缺点,例如程序需要精简、经费增加为乡镇财政带来负担等。“每开一次会需要筹备的事情太多了,一个季度开一次,时间太密,根本准备不过来。”重庆市合川区的一位镇人大主席直言,每次开人代会之前,他们都需要大量走访选民,收集相关意见建议,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会务安保工作等,三个月一次的人代会会给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带来难度。

而在一些人看来,“一年开四次人代会不太现实”。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代表多数兼职,他们有自己的工作和安排,没有那么多时间与精力来开人代会;二是可能很多乡镇财政根本支付不起这笔开支,会给乡镇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和压力;三是镇政府一年的工作变化也不大,没有那么多内容向人大报告和审议。

水江镇是南川区第一大镇,面积和人口均占南川区的1/4,该镇煤矿众多,经济较为发达,因此各项事务相对繁多。

“对于一些相对较小的乡镇,经济社会事务较少,实施季会制反而显得形式化。”一名人大工作者说,他认为,乡镇人大季会制的推广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