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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理论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2-08-13 18:14:31

批判理论论文

批判理论论文范文1

一、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界定

对马克思社会批判思想进行研究,自然离不开对它的涵义的理解。涵义理解的不同,必然导致理论本身的差异。因此,涵义理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综合学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要理解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思想,首先要把握社会的自我意识。而社会的自我意识,又分为社会的自我肯定意识和社会的自我否定意识。社会自我意识的肯定方面要解决的是如何维持现状的问题,而作为社会自我意识的否定方面则要解决如何超越现状的问题。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思想属于社会的自我否定意识,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批判,实现对资本主义存在合理性的追问。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批判理论是反思性的历史认识、评价活动。哲学的反思以间接性为特点,但它是对理论性间接反思的二重否定,它不仅通过事物的内部矛盾使事物的本质显现出来,而且抓住了事物的本质。社会批判理论就是从哲学的角度来反思社会的,是对社会进行的最一般、最抽象的哲学批判活动。因此社会批判的首要条件应当是社会必须处于将自己最丰富的具体展现出来的时期,即社会的成熟时期。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思想就是从两个批判性假设前提出发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这两个前提是:1.人类趋向于变革自己的生存条件,以实现自己的进一步发展;2.人类社会生活趋向于普遍的丰富性、多样化。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就是以这两个理论假设为依托,建立在对社会现实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的,对某一具体事物向人类普遍进步方向发展的现实可能性进行揭示。具体地说,就是指从某一事物本身发展的特殊规律出发,考察并揭示这一事物在以上两个批判性假设前提意义方面纳入事物一般运作规律的可能性。就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具体批判来说,就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运行规律——剩余价值规律——出发,考察资本主义社会在以上两个批判性假设前提意义方面被纳入到人类社会历史运行规律——即生产关系适应于生产力的规律——一般的现实可能性。

我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不是针对某一时期某一领域的理论,而是统摄全局的一个思想主旨。批判不只是单纯的否定,而是肯定与否定的辩证统一;不是指社会的单方面发展,而是指社会发展与理论发展的统一。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理论与现实的相互监督、相互批判,在动态发展过程中实现社会的发展、理论的完善,在互动中实现双赢。因此,对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界定应坚持全面、辩证、发展的原则,把对社会的批判和对理论自身的批判结合起来,揭示贯穿于马克思理论总体中的批判精神。

二、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内容

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博大精深,如何从卷帙浩繁的著作中勾勒出社会批判理论的框架与内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角度,因而也必然有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思想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过程的自我批判,即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包含着对其否定的理解,把任何一个特定的阶段当作过程去理解;二是理论上的自我批判,从认识论角度探讨马克思是如何超越同时代人的思想,其本身如何实现自我超越、自我否定、自我发展的过程;三是从主体角度对资本主义特定社会的批判。

第二,认为可以把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归纳为“四阶段五假设批判模式”。首先是社会批判理论前提的确立(即A阶段)。在这一阶段上,有一个基本的理论假设:物质存在决定精神意识(a)。其次是唯物主义分析方法的锻造阶段(即B阶段)。在马克思那里是一个从基始性唯物主义到方法论唯物主义的思想发展过程。这里有两个基本的理论假设,事物处于不断生成与灭亡的过程中(b);事物处于系统联系之中(c)。这两个理论假设是方法论唯物主义作为分析方法得以成立的一般性理论假设,它们分别是“历史的”与“具体的”这两个规定性的理论依据。再次是具体的现实性分析阶段(即C阶段)。这同时包括对事物本身特殊规律和对事物所属的一般过程的规律性分析。最后是批判阶段(即D阶段),这一阶段是哲学批判的历时性、暂时性完成。它也隐含有两个理论假设:人类趋向于变革自己的生存条件,以实现自己的进一步发展(d)和人类社会生活趋向于普遍的丰富性、多样化(e)。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四个阶段五个假设是最少思辨、又最接近现实的,这正是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魅力之所在。

第三,认为革命思想或批判意识是马克思学说的灵魂。回顾马克思毕生的理论活动或浏览一下他的全部著作,可以看出,他的全部思想都是在批判中展开的。例如:对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对物化和异化的批判、对蒲鲁东的批判、对拉萨尔的批判、对哥达纲领的批判、对形形的非科学的社会主义思潮的批判、对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批判、对巴枯宁无政府主义的批判等等。可以断言,马克思通过毕生的批判活动完全实践了他早年为自己规定的历史使命:要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

第四,认为马克思通过对其早期文本思想的批判与超越,完成了一系列内在的逻辑转换,进而建构起了科学的社会批判学说。具体表现在:在哲学上,马克思扬弃了人本学的异化逻辑,从黑格尔关于社会关系矛盾分析的历史辩证法中,生发出现实的批判张力;在经济学上,马克思批判了古典经济学的非历史性思维方式,引出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社会历史分析方法,并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科学分析与批判。成熟时期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是融科学实证分析与价值理想追求于一体的社会历史学说,是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科学理论。

马克思的全部思想都是在批判中展开的,革命思想或批判意识构成了他的学说的灵魂。正如他本人指出的那样: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事物,按其本性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批判理论构成马克思思想的核心,对于这一点来说,学界是无疑义的。问题的分歧在于探讨社会批判理论的方法,从哪个角度更能恰如其分地概括马克思的思想,理清马克思思想发展的脉络。我认为问题的切入点还应以“实践”为基础,以“批判”为灵魂,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解剖,实现对社会的全面把握。马克思的学说是科学性与革命性的统一,正是在“批判旧世界,创造新世界”的革命进程中,在对理论自身不断批判、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中,马克思的学说不断走向成熟。社会与理论的互动构成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形成的全过程,批判精神贯穿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始终。因此,在实践中把握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是我们把握马克思思想真谛的现实途径。

三、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特征

以怀疑与反思为本质特征的批判精神是马克思理论所独具的思想魅力。然而囿于马克思著作之丰,内容之巨,人们对其社会批判理论特征的把握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社会批判活动基本上经历着两步回溯或还原过程:第一,从表面现象向深层本质的回溯或还原。马克思习惯于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区分出现象与本质、表层存在与深层存在、上层建筑与基础等等,然后从本质、深层存在和基础出发去对现象、表层存在或上层建筑作出价值学判断,说明后者存在的理由和根据,揭示其局限性和消极方面,指出其被超越与扬弃的历史必然性。第二,由一般本质向人的活动的回溯或还原。他在做了第一步回溯或还原之后,没有停留于此,没有把这些深层的和本质的存在或基础当作给定的和终极的实在,而是进一步揭示这些存在或基础背后更深层的原因,从而把它们回溯或还原到人的基本活动,即劳动或实践的层面上。从人的劳动或实践活动出发,扬弃各种社会历史存在的给定性和自在性,这是马克思全部批判意识的基点。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社会批判思想有两个主要特点:1.科学与价值的统一。所谓科学批判,是指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是科学的批判;所谓价值批判,是指站在工人阶级立场上,以实证事实为根据,揭示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不合理性。科学批判与价值批判是有机统一的。2.批判与发展的统一。马克思不是为批判而批判,而是要从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得出其否定性的理解。从社会发展角度分析,就是揭示事物自身内在矛盾的发展,从对现存事物的内在矛盾中找到自我否定的力量。所以,这种发展本身也是一种自我超越,因而也是一种批判。马克思是批判中包含着自我发展,发展中又体现着批判,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总之,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思想既是科学的,又是彻底的。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性论辩的特点在方法论上为我们的这一研究提供了重要启迪。这些特点有:1.坚持实践是理论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与源泉;2.坚持哲学前提和现实前提双重批判辩证统一的原则;3.坚持多学科批判辩证统一的原则;4.坚持不断扬弃和反复批判辩证统一的原则。总之,批判性视角是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一个重要视角。

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不同于其他非理论、非专门化的批判活动,这些批判往往具有自发性、随意性,而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则具有系统性和结构性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又是建立在实践性、科学性和真理性的基础之上。正是这些特点构筑了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基础,使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独具特色。

四、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与其他批判理论的区别

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是他对社会的一种深刻反思,是他探索人类命运的一种不懈尝试。但西方学者在赞同马克思这一理论的同时,对其进行了片面的阐发,使马克思哲学中固有的丰富性与完整性日益走向片面与狭隘。因此,他们的社会批判理论与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有着根本的不同,这主要表现在:

以霍克海默为代表的早期社会批判理论把“批判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代名词,认为只有抓住马克思的批判方法,才能恢复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批判”不仅意味着对现存学说在理论上的变革,而且还要批判地分析现存社会以导致社会的变革。但是这种理论不是把自己置身于社会专门化劳动过程之中,而是置身于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之外。它的目的不是要维护现存社会的秩序,而是要破坏一切既定的东西,以证明它的不合理性和不真实性。而且这种社会批判理论把人看作全部历史生活的生产者,所运用的方法仍然是主体性原则和抽象的人道主义。

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与新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区别在于:1.两种批判理论由于对社会动力结构的不同认识,使批判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不是通过分析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来说明社会的发展,而是把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归结为日益发展的文化、科学技术对人的本性的压抑。因此他们以文化批判、意识形态批判、大众文化批判等来取代马克思哲学的政治经济学批判。2.两种批判理论选择了不同的革命主体。新马克思主义流派的批判家们认为科学技术是现有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这改变了马克思所处时代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关系,从而使革命的主体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他们认为,革命的主体不是马克思所认为的工人阶级,而是知识分子。3.这两种批判理论采取了不同的革命策略。马克思在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下,主要采取了暴力夺取政权的措施,而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在发达的工业社会时期,则采取了文化心理革命的方式。

持批判精神学说的还有“日常生活批判”理论。这种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列斐弗尔,他力图把马克思的学说改造成一种以现代人的异化为出发点的日常生活批判。在他看来,日常生活批判就是向人们揭示:控制消费的官僚机器已经广泛地渗透到每个人的经验深处,消除异化的设想必须从自我改造入手,使人们克服社会制度的网络影响,去掉国家机器的物化和神秘性的外罩,认识到国家机器作为人类行为方式的真正起源,以此削弱现代官僚生活的普遍性和合理性。日常生活批判就是按照生活的本来面目去分析它,就是要揭穿日常生活的虚假性,撩开异化现实的面纱。

乍看起来,西方的社会批判理论似乎弘扬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批判精神,但实际上它们把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精神与批判精神割裂开来,片面地弘扬了批判的一面,而失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本性。它们以对个人的重视压倒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研究,以主体性的研究取代科学的思维方式,从而使它们把对现存社会的批判变成了一种不加区别的总体性价值人本学批判,最终无法逃脱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窠臼。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片面的曲解并不能切中当代资本主义的要害,从而使它们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中离马克思主义的真实内涵越来越远,而成为一种从根本上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批判理论。

五、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现实性

对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进行研究,不仅对于进一步了解马克思思想发展进程,揭示蕴涵在马克思思想中的深刻内涵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我们今天更深刻地了解资本主义,认识处于科技困境之中的西方工业社会,并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铺路搭桥,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但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在何种意义上服务于现代社会,学界有如下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人类传统的思维方式是在人的活动之外寻找终极的和绝对的实体来作为人类赖以安身立命的根据,如自然、逻各斯、上帝、理性、技术、绝对理念等等。而在近现代的历史演进中,人们赖以安身立命的上帝、理性、技术等支柱相继坍塌或动摇。因此,以怀疑和反思为本质特征的批判意识必然增强。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巨大提高在为人类带来巨大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出日益膨胀的政治机构、失控和自律发展的技术等异化的社会力量。处在深刻变化危机中的人类不得不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和行为本身进行批判性的检讨和反思。在这种文化背景下,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现代意义在于:它克服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做的“唯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的片面解读,实现了对实证科学与人本主义的内在整合与超越,并在新的基点上实现了科学认识方法与价值认识方法的辩证统一,这一新的基点就是社会实践。这种从社会生活中生发出的社会批判力是其他学者所不能达到的,而这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所在。

一种观点认为,批判意识的发扬无论是对20世纪人类所面临的新危机,还是对处在文化转型时期的中国均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哲学既应有超然于尘世的冷静,又要有立足于生活的现实;用批判的眼光,指出现实的弊端,刺痛时下一些日渐麻木、沉溺于物质追求与感官享乐的神经,使人们不致在吵吵嚷嚷的日常生活中迷失方向,使人们的心灵得到安顿;为促进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帮助人们去实现公正、合理、人道的社会,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具有重大意义。

蕴涵在马克思思想中的那种深刻的批判精神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思想资源。正如凯尔纳所强调的:马克思主义包含着发展现时代的一种批判理论的源泉。深刻挖掘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思想根源,发现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精神实质,对于我们今天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理解马克思,用马克思思想的精神来回应全球化的挑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收稿日期:200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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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理论论文范文2

【内容提要】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发展迟缓落后的学科。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比较法对比较法概念的比较中心主义理解,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工具性、实践性定位,在理论上的浅薄和贫乏,在方法论上的单一陈旧。比较法要从困境中走出来,必须重构自己的概念、理论体系和方法论。本文提出,比较法是研究人类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以此为基础,比较法可以建构起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大量吸收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摘 要 题】理论经纬 【关 键 词】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 【正 文】 随着人类的历史进入崭新的21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入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三个世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比较法并未能取得与其历史相称的理论成就。同很多与之同时代产生的学科相比,比较法的发展显得相当迟缓落后。社会学、人类学与比较法一样都是在19世纪中期左右兴起的学科,但是比较法如今已根本不能和这两门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学科相提并论,远远没有获得这两门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认可。①即使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晚于其出现的法学学科相比,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也显得相形见绌。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倍受冷落的“灰姑娘”式的学科。那么,比较法的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比较法怎样才能走出发展的低谷?任何关心比较法事业的人们都不能不认真地思考这些事关比较法如何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比较法的批判 正如一个人只有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才能发现和纠正缺点,不断走向进步一样,一门学科也只有经常对自己的研究活动和理论成果进行反思和批判,才能发现和纠正失误,更快更好地发展。批判是人类思想发展的主旋律。人类的思想史就是一部不同的思想家相互批判从而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历史。②这里所说的“批判”,不是对被批判对象不加分析的一概否定,而是表现为辩证性地对被批判对象进行揭示、辨析、鉴别和选择的过程;也不是对被批判对象怀有敌意的吹毛求疵,而是建设性地推动被批判对象向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比较法学家们埋头于琐屑的比较工作,缺乏对整个学科的批判意识,是比较法研究一直踯躅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比较法学家应该多一些批判意识。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概念、角色定位、理论和方法论四个方面对既往的比较法做一全面的、系统的批判。 (一)比较法的概念:比较中心主义 什么是比较法?这无疑是比较法学习和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是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就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更主要在于,它是比较法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思考和解答这个问题,其意义绝不仅仅是为了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给整个比较法研究提供一种明确的思路和方向。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而比较法研究中存在的各种重要的理论争论,最终都可能起因于或归根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不同理解。因此,从地位上来说,这个问题不是比较法中的“一个”问题,而是比较法中的总体性、根本性问题。任何真正自觉的比较法学习和研究,都应当以对什么是比较法的提问和回答作为出发点。任何对以往比较法的有意识的突破和创新,都必须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反思和重新界说开始。 然而,比较法学家们大都不深究这个问题。大部分比较法学家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根据自己的兴趣或需要给比较法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日本学者大木雅夫道出了这一点:“由于比较法没有独立的法的领域,所以在最初的起点上就被视为一种形式因人而异的、即所谓可以人为构成的研究部门。……每个人都从比较法应有的目的或功能中,根据其与自己最重视的事物的联系对其加以定义,结果是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而不是统一的比较法概念。”③另外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采取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认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仅仅是比较法的开创时期讨论的问题。“现在,比较法已经牢固地扎下了根,这些讨论已无现实意义,不需要再多费笔墨了”。④正是对这个问题的轻视或忽视,使得比较法学家对自己的工作缺乏一种明确的自我认知意识和自我批判态度,使得比较法研究停留于经验式的、现象层面的比较而踯躅不前。 从文字表述上看,比较法学家关于比较法的定义⑤似乎是各不相同的,但从实质上看,这些形形色色的比 较法定义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比较是比较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强调比较在比较法中的核心地位。⑥即使是那些对“比较法”这个术语颇不满意而试图寻找新的术语取而代之的学者,他们所创造的各种新术语,如“比较法律体系”、“比较法律传统”、“比较法律文化”、“法律的比较研究”,仍然不得不在这些新术语中保留“比较”这个词。在以往关于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的争论中,无论是否认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还是主张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对比较法与比较的直接关系都坚信不疑,认为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这种比较中心主义的比较法概念直接决定和制约着人们对比较法的学术空间、学科角色、研究目的等基本问题的看法,对比较法研究及其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害的影响。首先,它极大地限制和缩小了比较法存在和发展的学术空间。按照这种比较法概念,只有对各种法律体系及其规则的比较活动以及对此种比较活动中的方法论问题的探讨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法的性质的一般理论,提出关于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等活动,都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其次,它导致对比较法的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角色定位。比较法由于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因而它被认为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目的,其存在价值仅仅在于为其他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如果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话,它也不是独立的学科,而只是一门工具性的、辅助性的学科。因此,套用一句时髦的歌词来说,比较法学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是“比较”两个字惹的祸。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比较在人类的认知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比较不仅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而且构成了人类一切认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人类在认识某一事物时,必然要拿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这一事物的特殊性。在法学领域,比较实际上贯穿于一切法学研究活动中。美国比较法学者库兰(V.G.Curran)指出:“正如比较是理解过程的核心一样,比较是一切法律分析的核心。比较就是对照其他的事物、领域来理解某一事物、领域。只要存在其他的、不同的东西,比较事业就一定存在。比较的存在不过在比较法这一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比较法领域中,由国家的疆界和语言所导致、并为官方所承认的各种区别突显了法律分析中的比较因素。”⑦尽管比较方法很重要,但是在比较法中,我们不是要突出和强调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恰恰相反,而是要弱化和淡化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不过,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一定就是给比较法学科换一个更贴切的名称。比较法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只是不能为其字面意义所迷惑。 (二)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批判 从理论上讲,每一门有生命力的学科在人类的科学大厦中都占有一席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位置。但这并不象去戏院看戏,位置预先都已安排好,只要对号入座就行了。每门学科的学者们必须合理地确定本学科在科学大厦中的适当位置。正如一个人只有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一样,一门学科只有找到本学科的合适位置才能充分发掘本学科的发展潜力。而且,对一门学科作出什么样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这门学科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正是因为如此,学科的角色定位对于一门学科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比较法以一个反面的例子证明了这个道理。 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的学科角色的看法包含在关于比较法的目的或功能的讨论中。从这些论述⑧可以看出,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定位具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工具性学科。在理论上,比较法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律史、法社会学等学科提供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资料,使这些学科能够超脱本国法律体系的限制,得出关于法的普遍性认识。在实践上,比较法通过介绍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为本国法律改革、法律解释、律师执业、协调各国法律等各种法律活动提供帮助。二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中,传统的比较法学家显然对比较法在法律实践方面的功能更感兴趣,更为重视。他们更多地从比较法的实践功能来论证比较法存在的合法性。 尽管传统的比较法学家都极力鼓吹比较法的重要意义,但他们并没有为比较法找到正确的位置。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他们忽视了比较法的科学属性。科学的目的是提供有关研究对象的普遍性知识。比较法作为一门科学,其主要的、根本的目的是获得有关被比较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知识。⑨传统的比较法学家认为,提供法的普遍性知识和理论仅仅是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 学科的任务。因此,他们主动放弃了对法的普遍性知识的追求和对比较法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而把理论建构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理学等理论学科。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这种定位,注定了传统的比较法理论薄弱、思想贫乏的命运。 (三)对比较法理论的批判 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受到了比较法学界内外很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批评。⑩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传统的比较法研究主要是一种事实层面的考察,而缺乏理论层面的研讨。(11)比较法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块:一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的具体规则、制度为比较对象的微观比较,二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为比较对象的宏观比较,三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在以往的全部比较法研究中,微观比较占绝大部分,其次是宏观比较,再次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各种冠以“比较法”之名的杂志,如美国的《美国比较法杂志》、英国的《国际法与比较法》、中国的《比较法研究》等,发表的论文绝大部分是有关微观比较的论文。在作为世界比较法研究集体智慧结晶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中,从第3卷到第17卷都是有关微观比较的内容,第1卷及第2卷的大部分是有关宏观比较的内容,仅仅第2卷中的部分章节可算作是有关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内容。无论是微观比较,还是宏观比较,基本上都是分析或陈述不同法律体系及其具体规则、制度的异同。这样,比较法实际上成了一个搜集和储存法律异同之事实的仓库。事实的考察当然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但事实的堆积并不是科学,正如石头的堆积并不等于房子一样。(12)科学研究更重要的环节是理论命题的确证,即从搜集的事实中归纳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或者用搜集的事实证明或证伪作为假说的理论命题。比较法学家很少上升到科学研究这一层次,而是象德国学者宾德所说的那样:“弄来了一大堆砖石,然后就扔下不管了。”(13) 其次,比较法没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任何一门科学为了解释或分析其所面对的自然现实或社会现实,都必然要发展出一套概念。譬如,经济学家创造出了市场、交换、成本、价格、效率、供给、需求等一系列经济概念,用它们来解释或分析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行为。而在比较法中,由于比较法学家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比较工作,无须创造一套自己的概念,而只须使用被比较的法律领域的概念,因此比较法一直没有形成自己所特有的概念体系,而是一门寄生于其他法学学科之上的学科。但如果比较法不仅仅是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纯粹的比较,而且还要提供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普遍性知识(这是科学的主要任务),那么它就必须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以提供观察和思考各种法律体系的分析框架,提炼或升华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理论认识。 其三,比较法只有一些零散的理论观点,而没有形成理论范式。理论范式的形成是科学研究的最高层次和境界。范式是指某一科学领域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以及以这种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观察、思考和分析问题而产生的理论体系。在比较法研究中,虽然一些比较法学者也提供了一些理论观点,如法系的划分、法律移植等,但这些观点只是一堆没有内在联系的命题。虽然比较法学家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论,如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争,法系划分标准上的争论,但这种争论主要是具体问题和具体观点上的争论,并未形成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的根本分野。比较法迄今为止未能象法理学等学科那样产生在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有重大区别的不同学术派别。不同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的存在,是一门学科理论研究走向深入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一门学科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动力。没有形成不同的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是一门学科在理论研究上肤浅和稚嫩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对比较法方法论的批判 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一句引用率很高的话:“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有病的科学。”(14)我的观点恰恰与拉德布鲁赫所说的相反:如果一门科学很少探讨自己的方法论,一定是有病的科学。科学认识区别于常识性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科学认识是按照某些客观的、程式化的方法而获得的认识,常识性认识则是在个人的情感、感觉、经验的支配下获得的认识。方法论是指一门科学的各种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方法论对于一门科学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用于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是否正确、有效,直接决定科学研究活动的成败和理论认识的正确性。其次,是否确立起自己的方法论 ,是衡量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否形成的标志。第三,方法论的不断完善或更新,是推动一门科学向前发展的基本动力。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的发展过程是科学家们不断地检测、改进、充实、更新方法论的过程。什么时候方法论的思考停止了,什么时候科学的发展就终结了。 各种比较法教科书或著作对方法论问题不可谓不重视,一般都有专门的章节讨论比较法的方法或方法论。尽管这些讨论已经相当的深入细致,但其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即如何有效地进行比较。把比较当作比较法的唯一方法,或者仅仅关注比较中的方法论问题,这是传统的比较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是由于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往往将比较法视为一种纯粹的比较事业所致。反过来,这一缺陷又导致比较法成为一个单纯卖弄比较技巧的场所,使得比较法被排斥于其他社会科学乃至法学之外。任何一门科学不可能只有一种研究方法,或者仅仅依靠一种研究方法。美国比较政治学家威德勒根据比较政治学的发展经验指出:“将这一事业(比较政治学)等同于唯一的一种方法(比较)的看法是错误的。从整体上看,良好的研究在方法论上是兼收并蓄的。”(15)比较法应当努力寻求各种有用的研究方法,特别是要大量吸收其他社会科学、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丰富、充实自己的方法论体系。这样,才能真正扩大比较法的理论视野,从根本上改变比较法理论匮乏的状况。 当今法学乃至所有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兴起。(16)在法学领域中,最近几十年里涌现一批以“法律与 ”为名称的新兴研究领域或学科,如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等。这表明法学家的科际开放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是,比较法学家对这种趋势的反应相当迟钝,因而比较法学家也往往被排除在这些跨学科研究之外。 二、比较法的重构 (一)比较法研究的新思路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一些有见识的西方比较法学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比较法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且正在积极地探求摆脱困境的发展新思路、新方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新思路是以法律文化研究为导向的思路。(17)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比较法学领域出现了一批以比较法律文化为研究主题和研究思路的论著。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18)是将比较法研究引向法律文化研究的最早努力之一。但他不过是将比较的对象从作为制度的法转变为作为文化的法,扩大了比较的范围,而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比较法学的传统格局。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认为,“将比较法看用法律文化的比较”是“处理比较法的唯一可行的方式”。(19)他的《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一书试图打破法系(法律体系)比较的传统格局,从比较的角度揭示法律与文化、自然、语言等因素的普遍联系。虽然格罗斯菲尔德已经表现出理论建构的努力,但他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关于法律文化比较的系统的理论模式。他甚至都没有明确解释他所说的“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比利时学者霍克等人明确提出将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作为比较法研究的新范式。(20)他们认识到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的缺陷,试图引入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理论为区分和比较不同法系提供一种坚实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显然,他们仍然是把法律文化理论作为服务于法系比较的工具,而不是认为比较法就是研究世界的各种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可能并不是重构比较法的唯一出路,但也许是最有成功希望的出路。在下面,我将沿着上述比较法学家开创的研究思路继续前进,提出一种以法律文化为基石范畴、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内容的比较法新模式。我相信,这一新模式可以使比较法从前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中摆脱出来。当然,由于篇幅所限,在这篇论文里,我只能对这一新模式作一些简要的勾勒,具体的工作留待以后再做。 (二)比较法的新概念 我对比较法的解释是,比较法是研究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这一解释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强调比较法研究的对象是作为文化的法,而不仅仅是作为规则的法。只有站在文化的角度上,我们才有可能真切地理解和把握各个民族的法律现象,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和感受到人类的法律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文化的角度显然是以考察和研究各个民族的法为己任的比较法所应当采取的最好的学术角度。其二,强调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是一种全方位的研究,而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比较研究,尽管这种法律文化研究经常暗藏着一种比较的立场,经常使用比较方法。所谓全方 位的研究,是指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包括对各种特定的法律文化的情况的研究、对各种法律文化之异同的比较研究、对人类法律文化中的普遍性问题的研究等。只有彻底摆脱比较中心主义倾向,比较法才能充分发掘自己的学术潜力,才能脱胎换骨地以新的形象出现在学科之林。不过,这一比较法概念一提出来,可能会遭致一些人的反对或异议。 第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篡改了比较法的本来意义。在持这种意见的人看来,比较法就是比较法,它总是意味着对法的比较研究,尽管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可以作各种理解,如法律规则、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可以用解释学的例子来加以回击。解释学最初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技术、方法的学问。(21)解释学(Hermeneutik)一词的希腊文词根赫尔墨斯(Hermes)本是希腊神话中神的信使,他的职责是通过他的解释向人们传递诸神的信息。基督教的神父们为了获得对《圣经》的确切的、统一的解释,而发展出来了一门正确理解和解释《圣经》的技术学,即神学解释学。当这种学问被用于法律的解释时,便产生了法学解释学。(22)后来,经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之手,解释学从各种具体形态的解释学发展成为一种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普遍的、系统的理论。这是解释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此时的解释学理论仍然没有超出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的范畴。解释学发展的第三阶段是20世纪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创造的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与传统解释学的根本分野在于,它使解释学从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转变为本体论研究。哲学解释学把理解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来把握,试图通过探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发现人的经验方式,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与世界的根本关系。解释学的发展历程对于比较法具有直接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比较法和解释学一样,都是从系统地思考各自领域的方法和技术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学科。但是,与解释学相比,比较法到目前为止仍然停留在对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上,(23)而没有进一步发展为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所谓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是指对作为比较的前提条件的人类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的性质的研究。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直接决定我们怎样对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进行比较。本体论研究是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的不可省略的前提。因此,比较法不能将这种本体论研究视为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恰恰相反,只有深入进行本体论研究,才能扭转比较法理论匮乏的局面,使比较法研究进入新的学术境界。本文所设计的以法律文化研究为特点的比较法模式正是一种关于比较法的本体论研究的尝试。既然解释学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解释学的最初意义)而成功地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比较法同样也可以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比较法的最初意义)而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无法将比较法与其他学科区分开,因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的确,在比较法的发展史上,确定比较法的独特研究对象一直是让比较法学家们大伤脑筋的事。(24)人们通常都认为,一门科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比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必须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领域或范围。(25)那些否定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提出的主要根据是,比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26)然而,这种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来界定一门学科的做法并不可取。(27)在学科间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大量交叉学科兴起的今天,这种“划地而治”的做法更不合时宜。各种交叉学科(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的兴起表明不同学科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地域界限。不同学科的区别并不在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而在于观察视角、研究取向和思维方式。同一主题或领域可以同时被多个学科共同研究,只不过由于不同的学科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式不同,所看到的问题、研究的方式、得出的结论不同。譬如,文化哲学、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等学科都是以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它们并不因此就变成了同一个学科。它们仍然是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是以哲学的、人类学的、社会学的等等不同方式来研究文化。因此,要确证比较法的独立学科地位,关键不是有没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而是有没有独特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法。在我看来,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虽然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但它们的研究重心和研究方式有所不同:法理学是从总体、普遍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关心法律文化的概念、本质、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更多的是一种 哲学的、抽象的、思辨的研究;法社会学是从法律文化与其他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比较法学是从多元的、比较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及其规律。正是因为比较法有自己特有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优势,它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仅不会与其他学科的研究重复,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三)比较法的理论体系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克服传统比较法理论研究薄弱、缺乏理论体系的局面,建构起比较法自身的理论体系,即以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这一理论体系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正如法律是什么,是法理学的本体论问题一样,法律文化是什么,是比较法的本体论问题。在法学领域,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问题的研究并不缺乏。中外的很多法理学家、法社会学家、法史学家对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答案。然而,我们缺乏对这个问题的一种比较法立场和视角的思考和回答,从而也失去了一种深刻地理解法律文化的机会。这是一种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研究立场和视角。从比较法的立场和视角来理解法律文化,我们能够看到容易被其他学科所忽视甚至抹杀的东西。如,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大部分法理学家和法社会学家都试图提供一种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文化概念。这类抽象的法律文化概念,且不说是否真正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文化,至少客观上掩盖或抹杀了人类历史上法律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尽管一些法社会学家(如千叶正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试图提供一种能够揭示社会内部多元法律文化图画的法律文化概念,但是社会内部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毕竟是有限的,这种多元性远远不能与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相比。从其可能性上说,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是无限的。比较法所理解的法律文化始终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只有比较法才能真正展示法律文化的这种复数性和多元性。 第二,法律文化的制约因素。当人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时,往往会问这种法律文化为什么是这样的,那种法律文化为什么又是那样的。比较法学必须回答这个问题,而不能让人们失望。这就要求比较法学家通过对各种法律文化的比较去考察决定或制约法律文化之样式或个性的各种因素,如宗教、语言、道德、民俗、政制、地理等。研究作为文化的法律与宗教、语言、道德、民俗等其他自然、社会因素的关系,既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能够大显身手的领域。 第三,法律文化的分类。如同生物学家试图给成千上万的生物物种进行分类,绘制一幅生物谱系图一样,许多社会科学家也尝试对形形色色的人类文明或文化进行分类,提供一张人类文明或文化分布图。在法律领域,比较法学家是许多社会科学家从空间的维度对法律文化进行形态学考察。但与生物学家的生物分类相比,比较法学家对法系的划分显得相当简单、粗糙、任意。首先,生物学家对生物的分类是一种按照界、门、纲、目、科、属、种等由高到低的多种层次而进行的系统分类。每一种生物都能在这个分类系统中找到其相应的位置。而比较法学家由于缺乏对人类法律文化的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对法律文化的分类仅仅是一种宏观上的一两个层次的分类。不仅很多影响较小的法律文化被排除在分类系统之外,而且每一法系中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文化也没有在分类系统中反映出来。其次,生物学领域建立了各种专门探讨分类原理、标准和方法的分类学,如植物分类学就有细胞分类学、植物化学分类学、数量分类学等,(28)这使得生物的分类有坚实的科学依据和基础。而比较法学家们没有对其所选择的划分标准、方法提供科学的论证,因而其划分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武断性。再次,生物学的分类是以生物的进化链条为线索所作的分类,生物分类系统同时也是生物的谱系结构图。因此,生物分类系统不仅能够反映地球生物的总体数量及其空间分布,而且也能反映地球生物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不同生物之间的历史联系。而比较法学家显然缺乏这种谱系意识,他们的目的仅仅是揭示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主要的法律文化,而未考虑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历史联系与谱系结构。尽管生物现象与文化现象有着重大区别,我们不可能照搬生物学的分类标准、方法,但是生物学确实能给法律文化的分类提供很多的启示和思路。比较法要深化法律文化的分类研究,必须同时开展两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法律文化分类理论的研究,甚至有必要建立一门法律文化分类学,为法律文化分类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全面考察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不了解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的特质,就 无法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文化分类系统,正如生物学家如果不全面了解各种生物的特性,就无法建立起生物的分类系统一样。而要对现存的或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成千上万种法律文化进行考察,显然不是少数几个学者或一两代学者所能完成的事业,而需要很多代学者的集体努力才能完成。 第四,法律文化的变迁。比较法不仅关注法律文化在空间上的分布格局,也关注法律文化在时间上的变迁过程。早期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将历史研究的维度纳入比较法的概念中。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朗贝尔将比较法律史作为比较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并认为比较法律史“努力将支配法律制度演变的社会现象延续之规律或自然法则带入普遍的法律史建构中”。(29)比较法通过对多种法律文化的历时性考察,主要解答这样三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1)法律文化的变迁模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回答这样几个问题: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变迁模式?如果有,那么是什么样的变迁模式;如果没有,那么各种法律文化又是如何发展变化的?在人类学和历史学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人类社会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这其中又有进化论和循环论两种主张。进化论认为,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着一条由简单向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先进的线性发展道路。进化论又有单线进化论和多线进化论之分。前者认为所有社会都遵循同样的进化路线,后者认为不同社会遵循不同的进化路线。循环论认为,人类社会是循环发展的。譬如,斯宾格勒认为,每个社会都无可选择地重复着一种从生长、成熟、衰退到死亡的命运。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普遍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每一个社会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道路。比较法学家可以对这些理论假说进行检验,建立关于法律文化变迁模式的理论。(30)(2)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影响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政治改革、法制创新、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等。(3)法律文化变迁的机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说明法律文化的各种变迁是如何发生的。功能主义和冲突论对社会和文化变迁机制提供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功能主义看来,均衡和稳定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不过是社会为了克服社会体系内部各部分之间或者社会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出现的暂时的紧张关系从而恢复正常的均衡状态所作的自我调整。在冲突论看来,冲突和变迁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是由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及其相互斗争所引起。这两种理论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变迁提供了两种理论假说。 第五,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运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跨时间的纵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一种是跨空间的横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的传播是我们理解法系概念的重要切入点。真正意义上的法系都是某一种富有影响力的法律文化从其发源地(法系的中心地带)向其他地区(法系的边缘地带)扩散和传播的结果。譬如,中华法系就是古代中国中原地区的法律文化向周围的其他地区、邻国传播而形成的。普通法系则是近代英国法律文化向传统意义上的英联邦国家传播而形成的。正是由于某一种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对这种法律文化的共同继受,构成同一法系的众多地区的法律文化才表现出内在联系与共同特质。一些比较法学家提出的所谓“非洲法系”,(31)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系。尽管非洲各国法具有一些共同特质,但这些特质绝不是同一种法律文化影响的结果,而是相似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所导致的,就象很多处于不同大陆的古代社会由于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相似而在文化上表现出某些共同特质一样。法系的基础不是表面相似,而是文化同源。因此,正如古代奴隶制国家在法律上表现出很多相似特征却不能归为同一法系,在各个地区相对独立地发展起来的非洲各国法也很难纳入同一法系。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是我们考察各种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所不可忽视的因素。(32)不少比较法学家都承认借鉴与移植在法律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认为:“借鉴与模仿是理解法律变革过程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所有法律变革中,或许只有千分之一是原创性革新”。(33)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明确提出了一种以法律移植为核心的法律变革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通过法律规则的移植而实现的。(34)近年来,法律移植成为比较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法律移植不等于法律文化传播。法律移植只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途径和形式。除了法律移植外,人口迁移、军事占领、学术交流等都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和形式。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制约或促进法律文化传播的因素、法律文化传播的意义与 作用、法律移植的选择标准、法律移植的效果评价等。 第六,法律文化的互动。传统的比较法研究往往把世界上多种法律文化的共存视为一种彼此孤立、各不相干的共存,因而仅仅注重揭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异同。与世界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这一基本事实并存的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不断发生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等种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象,即法律文化的互动。后一个基本事实对前一个基本事实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法律文化的互动必将改变处于互动关系中的各种法律文化,从而改变这些法律文化的共存格局。原来在比较封闭的状态下独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各种特色鲜明的法律文化,由于在互动过程中彼此汲取对方的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逐渐丧失了原来所特有的某些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譬如,比较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通过取长补短、相互移植,已经没有了过去的那些明显的区别。比较法学家苦心描绘的那幅世界法律文化的图画在很多方面都已陈旧过时了,必须重新审视和解释当今世界的多元法律文化格局。如果比较法不对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现象给予充分的关注,它失去的将不只是一块理论阵地,更重要的是其学术地位。当然,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往往以复杂多样的形式、微妙难辨的过程、犬牙交错的结果表现出来,因而这是一个更有难度、更具挑战性的课题。 第七,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尽管人们对全球化的理解和评价不尽相同,但全球化之为当代世界格局和人类生活的标志性特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日益强劲的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这使得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关怀的各门人文社会科学不得不正视和探讨全球化问题。在法律领域,以西方殖民者的全球扩张为起点的全球化大潮,已经并且仍在深刻地改变或影响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格局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比较法学者应该比法学其他学科的学者更能觉察到这一点,也更有责任从理论上揭示了全球化对当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中,至少有这样四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1)全球化背景下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演变趋势。譬如,人类法律文化的演变趋势是趋同,还是趋异,或者两者兼而有之?(2)全球化对民族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般影响。譬如,全球化加剧了民族国家内部法律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促进了法律文化上的民族意识的形成或增强。(3)全球化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自全球化运动之初起,西方法律文化就一直以一种强势法律文化的面目出现,在全世界广泛传播。但是,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独霸天下或者一枝独秀。全球化也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西方两大法系逐渐融合、接近,西方国家对某些非西方法律文化因素的吸纳。(4)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强有力的冲击。在全球化以及其他因素的直接作用下,非西方民族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冲突,诸如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不得不对其法律文化进行(某种意义上是痛苦的)根本性变革与重构。 (四)比较法的方法论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突显比较法的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特性,有助于扩充和改进比较法的方法论。法律文化这一桥梁不仅能够使比较法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以法律文化为重要研究主题的法学学科互通有无,也能够使比较法与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以文化为主要或重要研究主题的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往来。研究主题上的相似性,为比较法借鉴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在法律文化或文化研究上的理论和方法论提供了基础与可能。比较法也只有大量地吸收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大幅度地丰富和改善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才能打破传统比较法研究以比较方法为主的单一格局,走出比较法研究的困境。现代哲学中的实证主义、结构主义、解释学、现象学、分析哲学等哲学流派的方法论,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人类学、民族学、符号学、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学艺术等学科的方法,都或多或少对比较法研究具有参考或借鉴意义。下面仅以几种方法为例说明其他学科的方法在比较法研究中应用的可能性及前景。 其一,解释学方法。解释学是一门探讨理解、解释活动的性质以及理解、解释的适当方法的学问。比较法与解释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比较法研究实际上就是一种理解、解释各种法律文化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解释学。在此,比较法学家是解释者,各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化是需要解释的 文本。解释学所探讨的各种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具体甚至更典型的形式存在。譬如,如何看待或对待解释者的先见或前理解问题,是解释学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明显的形式存在着。比较法学家对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考察和研究,往往自觉或自觉地受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所提供的法律概念、价值观的影响。这样,比较法学家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就成了他的先见或前理解。如何看待或对待这种先见或前理解,同样是比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解释学的理论在比较法研究中具有应用价值,解释学的方法对于比较法研究具有直接的方法论意义。 其二,符号学方法。符号学是20世纪兴起的一门专门研究人类的符号现象的科学。符号就是人用来表达或传递各种信息的事物,如语言、文字、图画、音乐、徽标、雕塑等。(36)文化与符号有着如影随形、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符号是文化的媒介,文化是符号的意义。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都是以各种符号为载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院的司法文书、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都是以书面文件(符号)来表达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种法律职业者的身份是以各种服饰(符号)来表达的;审判、行刑等各种法律活动是以一定的仪式(符号)来表达的;民众对法律的认识、态度、情感体现在各种俗语、谚语(符号)中。当我们面对一种陌生族群的法律文化时,我们只有通过了解和把握其所创造、使用的各种法律符号及其意义,才能真正了解其法律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一种以各个民族的法律符号为研究对象的符号科学。因此,符号学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比较法研究开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提供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其三,结构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是二战以后在哲学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兴起的一股学术思潮。在结构主义看来,世界是由各种关系(结构)而非各种事物构成的。任何事物只有能够被整合到一定的结构中,才是有意义的,才能为人所理解。因此,结构主义者的目的是发现组织和支配各种事物的永恒结构。(37)结构主义方法在比较法研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比较法学家可以通过揭示制约人们的法律心理和行为的无意识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从而译解各种法律文化的密码。此外,将结构主义方法引入比较法研究中,有助于使比较法从搜集材料的工作状态中摆脱出来,成为一门善于思索、富有理论的理性科学。当代著名的人类学家格尔兹曾经高度评价施特劳斯将结构主义引入人类学的意义:“他使人类学得到一种理性的训练。他使人类学成为理论的、理性的、哲理的,他把人类学与世界的理性大潮联系了起来,他使人类学脱离了手工艺的模式。他使人类学摆脱了经验论的数据收集式的事务,并且将法国的理性,也就是是通常所说的理性特色引进了人类学。……从列维-斯特劳斯以来,人类学家们才认识到他们应该去思索,这的确是前所未有的情况。”(38)我们同样希望结构主义方法的引进能在比较法中产生同样的效果。 其四,文化模式分析方法。文化模式这一概念和研究方法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39)一书中提出来的。在本尼迪克特看来,任何一种文化并不是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文化现象或特质的集合体,而是在某种模式的支配下整合而成的统一体。因此,对一种文化的研究,就是发现或建立该种文化的模式,并根据这种模式解释该种文化的各种具体特质或现象。文化模式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文化的现象式描述,这种现象式的描述使人无法深入把握一种文化的总体特征;另一种是对文化共相的一般分析。这种共相分析使人看不到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在法学中,前一种倾向在比较法研究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后一种倾向是法理学研究法律文化的基本倾向。因此,将文化模式的分析引进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中,既可以克服比较法以往存在的不足,又可以克服法理学研究的局限性。 ①关于比较法与人类学的比较,参见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第40-41页。 ②哲学家们非常强调哲学的批判精神。霍克海默认为,“哲学的真正社会功能在于它对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见[德]霍克海默著,李小兵等译:《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页。马尔库塞认为,“理智地消除甚至推翻既定事实,是哲学的历史任务和哲学的向度。”见[德]马尔库塞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167页。黑格尔曾经很形象地把哲学史比喻为“厮杀的战场”。[德]黑格尔著,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页 。正是因为哲学始终保持着这种批判精神,它才能执人类思想之牛耳。 ③[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④[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9页。有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关于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方法、还是一门学科这场讨论,是一种学究式、毫无实际意义的讨论,不如搁置不论为好。见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0-62页。 ⑤关于比较法概念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何勤华:《法律文化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219页。 ⑥何勤华先生在介绍了西方学者的比较法概念之后指出:“上述各位西方学者关于比较法的表述尽管不同,但其中心内容是一致的,即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系)进行的比较研究。”见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18页。 ⑦Vivian Grosswald Curran,“Culture Immersion,Difference and Categories in U.S.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45. ⑧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7页;前引④,达维德书,第9-15页;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Cavendish Publishing Ltd.,1995,pp.17-26;前引⑤,沈宗灵书,第50-59页;朱景文:《比较法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57-80页。 ⑨见Rodolfo 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4-6. ⑩参见[德]弗兰肯伯格著,贺卫方、王文娟译:《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弗兰肯伯格认为,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研究的不足导致这门学科处于学术的边缘地位,存在明显的缺陷。另见John Bell,“Comparative Law and Legal Theory”,in W.Krawietz,N.MacCormickand G.H.von Wright(Eds),Presciptive Formality and Normative Rationality in Modern Legal Systems(1995),pp.19-31。贝尔指出,理论洞见对于比较法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比较法现在需要补法律理论课。我国学者梁治平亦指出:“理论上的反省和深入始终是比较法学家们至为欠缺的东西,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导致比较法研究理论上的贫弱和实践中的肤浅,并使得有识见的批判和建树益发显得急迫。”见前引①,梁治平书,第11页。 (11)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我认为,说比较法是一门有点让人失望的学科并无不妥。在很大程度上,它仅仅是指出不同国家的程序法或实体法在某些方面相同或不同,或者说,比较不过是相互对照地描述不同法律体系,而不带有任何特定的目的。”转引自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0. (12)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3页。 (13)转引自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 Clarendon Press,1990,p.4. (14)Gustav Radbruch,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1969,S.

批判理论论文范文3

关键词 文化工业 大众文化 批判

中图分类号:B089.1 文献标识码:A

德国著名理论家阿多诺和法兰克福学派霍克海默等人都致力于文化批判理论的构建。当今中国的大众文化日渐繁荣,而作为阿多诺批判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文化工业批判理论,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已经引起前所未有的重视。

1阿多诺文化工业批判理论的形成背景

1.1社会背景

由于德国在这一时期深受希特勒纳粹政策的迫害,文化作为影响人们思想的重要因素也未能幸免,受到了纳粹国家的野蛮操纵,致使文化沦为了纳粹国家统治的工具。纳粹国家运用艺术或者其他的文化形式,开始对人民大众进行了思想上的控制和管理,使得大众失去正确思考辨别的能力,没有了正确思想的指引,只能听从纳粹统治者的指挥和管理,任其摆布。

1.2个人因素

阿多诺出身在富有的犹太人家庭,从小就受到欧洲古典文化的熏陶。在逃亡美国期间,美国的所有事情,包括文化,抑或音乐,对于阿多诺都是不小的冲击,深深烙在心里和脑海中的东西,都用全新的方式注释,使得阿多诺极度反感,所以阿多诺对当时的大众文化做出了批判,以及明确了自己的立场和想法。

2阿多诺文化工业批判理论的主要内容

2.1文化工业导致了文化的商品化

马克思“商品拜物教”的分析是阿多诺文化批判的重要根据。在阿多诺看来,大众文化已偏离了正常的文化轨道,当它走向工业的同时,也就沦为了纯粹的商品,它以资本的运作为主要手段,以攫取利润为活动的最大动力,遵循市场经济的逻辑,并不可避免地具有了商品拜物教的特性。在阿多诺的心目中,真正的艺术是排斥商品性的,同时也是自尊的。基于这种认识,阿多诺拒绝承认文化工业的产品是艺术品。文化商品化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方面大量的财富都聚集在了生产者和销售者身上;另一方面导致大众的物质和精神极其贫乏。

2.2文化工业导致了文化产品的标准化

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轰轰烈烈的进行,高科技日益介入到文化工业中,使各种各样的艺术产品通过复制和批量生产的方式大量流入市场。而经过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的筛选和淘汰之后能够再进行大规模生产的产品都能赚取较大的利润,因为,文化工业的全部实践都把裸的盈利动机放到各种文化形式上。在阿多诺看来,一切按配方程序制作的产品,都是没有独特的风格。而产品一旦标准化生产,也会影响大众的消费标准。

2.3大众文化具有欺骗性质

虽然文化工业造成了商品的标准化和统一化现象,但同时它也能衍生出各种各样虚假的而非真实存在的风格和个性,产生了一种假象――似乎每个接受者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意愿和个性做选择。意识形态通过对文化产品的渗入,使人们在对文化产品进行消费时无所觉察地陷入统治阶级预设好的陷阱中。所以社会中的每个人都难以逃脱文化工业的操纵和控制,他们看上去是自由的,实际上却是被动的。阿多诺由此得出结论,大众文化对国家权力失去了对抗的能力。

3阿多诺文化工业批判理论的局限性

首先,阿多诺只看到了技术进步会使文化丧失其审美价值,而忽略了科技手段在艺术发展中的应用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新的科技手段的出现,会创造出更多的新的文化形式。比如艺术品,尤其是珍贵的艺术品,一般只能在博物馆中看到,要想拿到手中实在是困难。而新的科技手段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问题,它可以实现艺术品的批量生产。这样,艺术就不再是“高高在上”,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变得更加贴近人民大众的生活,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文化都显得更加具有亲和力和平民化。

其次,阿多诺忽略了人们大众的主动性和选择性。在阿多诺的看来,人民大众是一群毫无分辨和选择能力的“无知”民众,他们只能听从文化的发展和传播,不能自己进行思考判断。而事实上,大众不仅仅是一个群体,它更是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体所组成,他们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他们有各自的喜好和兴趣,因而面对大众文化的强大攻势,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兴趣点做出不同的反应,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受其控制。比如电影,看完后人们会有各种各样的影评,有的人只看到了表面现象,甚至会被这种表面现象所迷惑,但也有人能看到它反映的社会问题并进一步思考解决方法。

总之,阿多诺文化工业批判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它丰富了大众文化的视角,扩展了文化研究的平面。但是,阿多诺以其否定的立场,笼统地、一概地否定了文化工业,是有失偏颇的。从目前来看,我们不可能将大众文化彻底扼杀和否定,因为,任何一个时期的文化最终是属于产生的那个时期的,在历史的变迁之中,我们要不断地用发展的眼光来辩证地看待它们,只有这样,阿多诺文化工业批判理论的真正价值才能完全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

[1] 赵勇.何谓“文化工业”――解读阿多诺的文化工业批判理论[J].文艺理论与批评,2003.

批判理论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西方大众文化理论的引进,刺激了中国大众文化批评的开展,但不加辩析地搬用西方批评资源无疑是对当前中国本土语境的漠视进而造成批评的错位和残缺。通过对法兰克福学派理论的有效性思考分析,探讨大众文化批评存在的局限。

大众文化在中国的崛起及其对整个社会文化、经济生活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已成为了20世纪90年代最纷繁复杂、引起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在大众文化逐步取得主导地位的过程中,有关这一新的文化形态的理性思考和批评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尽管从总体上看来,大众文化的研究在一步步从片面走向全面,从表层走向深人,但当我们翻阅汗牛充栋的关于大众文化的文章时,不难发现大众文化批评在研究范围和深度上、在研究方法上存在很多问题,而在西方理论资源的借鉴上存在的弊端却被解决大众文化现实问题的急切心态所遮蔽,不少人习惯于将西方现有的关于大众文化的理论拿来即用,从而忽视了中国大众文化的独特之处。显然,任何一种理论,其有效性都会有各种时代的、地域的条件限制,如果不分时间、地点拿来就用,必然会犯教条主义错误,其有效性也会大打折扣。检视一下9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批判大众文化的著作或编著,诸如王德胜的《扩张与危机—当代审美文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肖鹰的(形象与生存—审美时代的文化理论》(作家出版社,1996),陈刚的《大众文化的乌托邦》(作家出版社,1996),黄会林主编的《当代中国大众文化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单世联的《寻找反面》(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姚文放的《当代审美文化批判》(山东文艺出版社,1999)等等,都无一例外地引用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而霍克海默与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中的一章《文化工业:作为大众欺骗的启蒙》更是被奉为宝典。一时间,大众文化的商业化、模式化、标准化、伪个性、反艺术、批量化、平面化等表述模式成为中国大众文化批判者的口头禅,文化工业用认同现实社会的意识形态来控制和操纵人们的日常生活,大众的审美能力在批量生产的大肆进攻下日益走向退化的边缘,大众文化所提供的娱乐只不过是一种虚假的“幸福意识”,大众对文化工业的接受是一套行为刺激反应模式,个体纯粹是被动的接受者等等诸如此类的批判话语高频率地出现于上述论著中,这使我们不得不发出疑问:用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分析中国90年代大众文化,是否认真考虑过这个理论和批评框架在中国的适用性与有效性问题?进而言之,这种对法兰克福学派文化工业批判理论的一味认同所造成的单一化理论批评格局及由此生发的批评语境的某种错位,是否值得我们去认真反思?

法兰克福对大众文化的批判是立足于对极权主义意识形态批判的基点上的,它能否不加审辨地进入到中国当代大众文化批判场,其前提是颇值得怀疑的。且不说20世纪80年代初的港台流行歌曲、音乐与当时的精英文化在反“文革”的颠覆和反抗的思想解放层面不无“合谋”关系,不能用法兰克福的那一套话语予以“棒杀”,即便如当前的大众文化也不能以阿多诺所说的“反启蒙”一笔抹煞之,相反,“在中国,启蒙运动从来没有能像媒介文化那么深入广泛地把与传统生活不同的生活要求和可能开启给民众。群众媒介文化正在广大的庶民中进行着五四运动以后仅在少数知识分子中完成的现代思想冲击。在这个意义上,群众媒介文化在千千万万与高级文化无缘的人群中,起着启蒙作用。“尽管“启蒙”只是当代中国大众文化的诸种功能之一,但正由于它的存在使得想当然地搬用“反启蒙”予以反击的图谋宣布解合法化。不仅如此,中国纷繁复杂的现实环境,中国的商品经济是否已经达到成熟的“文化工业”的水准,中国的主流文化、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三个文化圈之间分化、交融、渗透的态势,这一切都是我们运用法兰克福学派这把手术刀解剖中国当代大众文化时不得不注意的问题。我们的见解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由于国家意识形态的控制,当前中国尚未形成西方意义上的“文化工业”。戴锦华曾举了中国出版业与图书市场的例子。她说,尽管90年代以来出版业最为成功地实践了市场化的领域,始自80年代后期的“个体书商”图书发行“二渠道”书摊,已在90年代初年实现了对主流发行业(原新华书店系统)的凯旋式,伴随着民营(学术)书店的登场,中国图书市场化进程渐趋成熟。但不能忽略的是,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允许出现民营私营的出版社,个体书商出版书籍必须向国营出版社购买“书号”,就如独立制片人必须向国营电影制片厂购买“厂标”或向国家、地方电视台购买时段。这不仅意味着一个文化资本垄断的事实,而且意味着作为市场行为的一切,仍然置身于国家的意识形态管理之中。

批判理论论文范文5

[关键词]“主客二分”思维模式批判性

近几年来,文艺理论界对文艺理论研究中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愈来愈持批评和否定的态度。这既有受当代西方哲学和文艺理论思潮影响的因素,也与主客二分思维模式本身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思维模式本身到底存在着哪些问题?它何以会在当今西方哲学和文艺理论中引起人们那么强烈的不满?在我看来,可能主要有这样两个方面:

首先,主客二分这种思维模式是由实体性思维的方式而萌生出来,在西方哲学史上,它的确立大概始于柏拉图。在柏拉图以前,古希腊哲人一般都把存在看作是一个过程,柏拉图也承认具体事物是永远不停地运动的,是一个生成的过程;但他认为“生成的事物是从某个本原生成的”,而“本原的是不属于生成的”1(P285),它是不生不灭、不增不减、永恒不变的。亚里斯多德继承了这一思想,还进而认定这种生成的基础是某种实体,认为“其他一切都因实体而有意义”2(P420),从而把这种给定的实体看作是“第一哲学”所研究的对象。这样,就形成了西方传统哲学中的本体论形而上学。它的基本特点就是把世界本体看作是一种独立于人而存在的、预成的、永恒不变的东西,哲学的任务就是致力于去探讨世界的这种本原和始基。这就是一种萌芽状态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这种观点到了古希腊晚期被怀疑主义称之为“独断论”,认为这种世界本体是不可知的。所以到了近代,随着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西方哲学家就开始转换思维方式,把哲学关注的对象从世界本体转向认识主体,即世界是什么转换为我怎么认识世界。但这个认识主体在他们眼中同样是一种孤立的、预成的实体,如西方近代认识论哲学创始人笛卡尔在提出“我思故我在”的时候,对这个口号作了这样的解释:“我是一个实体,这个实体的全部本质或本性只是思想,它并不需要任何地点以便存在,也不依赖任何物质性的东西;因此,这个‘我’,亦即我赖以成为我的心灵,是与身体完全不等同的,甚至比身体更容易认识,纵然身体并不存在,心灵也仍然不失其为心灵”3(P369)。既然实体是不依赖于其他事物而独立存在的,那么这也就等于把“我”看作为一个脱离现实而孤立存在的抽象的认识主体,从而导致心与物,人与世界处于外在对立、机械分割的状态,这决定了在他的认识论中,主体与客体完全是独立二分的。所以,与古希腊的本体论形而上学相对,人们把笛卡尔的哲学称之为主体论形而上学。这种倾向不仅影响到了整个近代认识论哲学,而且也波及到了西方近代的文艺理论。在许多作家和理论家看来,文艺只不过是作家对于外在世界的一种反映。在这里,世界是独立于作家而存在的,而作家只不过是这个独立于他而存在的外在世界的观察者和摹仿者,看待一个作家才能的重要标志之一,莫过于他是否善于观察。所以福楼拜教导莫泊桑:“对你所要表现的东西,要长时间很注意去观察它,以便能发现别人没有发现过和没有写过的特点”4(P237),巴尔扎克也认为:“只有根据事实,根据观察,根据亲眼看到过的生活中的图画,根据生活中得来的结论写的书,才享有永恒的光荣”5(P145)。这种心物、主客对立的二元论的哲学观和文艺观自19世纪中叶以来,不仅受到意志哲学、生命哲学、现象学哲学、存在主义哲学和现代科学(如量子力学创始之一海森伯在《物理学与哲学》中认为“自然科学是自然和我们自身相互作用的一部分”,“这使得把世界与我严格区分开是不可能的”,“这或许是笛卡尔未能想到的一种可能性”)的质疑,而且也受到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批判。如狄尔泰对于他所创立的“精神科学”(亦称“生命哲学”,因为他所说的“生命”主要指“精神生命”)的对象作了这样的界定:“在各种精神科学之中,研究主题都是真实存在的单元,都是作为处于内在经验之中的事实而被给定的”,所以“都不可能把人当作处于其与社会进行的各种互动过程之外的东西来发现——可以说,都不可能把人当作先于社会而存在的东西来发现的”6(P53、55)。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哲学也从“在世界中存在”这个基本主题出发,认为“在之中”不是一种空间性的外在关系,而是一种时间性的内在的“依寓”关系。“主体和客体因此在和世界不是一而二,而是二而一的”,“实在的东西本质上只有作为世内存在者才是可以通达的”。从这一认识出发,他把传统的主客二分看作是“一个不祥的前提”7(P74、244、73)来加以否定。这些批评对于西方近代认识论哲学的主客二分说而言,应该说还是比较准确的。

其次,由于古希腊本体论哲学把本体看作是世界的终极本原,一切科学的最终依据,是一种知识的对象,认为它只有通过认识、通过理智活动才能把握;因而都贬低其他心理活动来提高和崇扬理智。如柏拉图认为理智在人的灵魂中“应占统治的地位”8(P297),亚里斯多德也主张“理智为了处于支配地位,为了认识,它一定不混杂的,必然地思维着一切,杂入了任何异质的东西,就会阻碍理智”9(P491)。这思想后来也为笛卡尔所继承和发展,他在把“我”看作“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认为只有在思维的我才能作为主体而存在的同时,还把数学的方法引入哲学研究,要求思维必须像数学推算一样严格清晰,强调只有“我们十分明、十分清楚地设想到的东西,才是真的”3(P.369),因而就把哲学的方法确定为逻辑的推演。尽管他并没有完全否定和排斥情感和想象;但认为那些由理智所得来的,“比起我自己那个落入想象范围的不知道是什么的部分来,我知道得要清楚得多”10(P370)。这样,也就把心与物、人与世界的关系看作主要是一种科学认识的关系,就像海德格尔所批评的“通达这种存在者的唯一真实道路是认识,而且是数学、物理学意义上的认识”7(P119)。这种思想首先影响到了当时正在法国兴起的新古典主义文艺理论,它的代表人物布瓦洛在他的《诗的艺术》中就曾这样告诫作家:要使自己的作品获得成功,“首先必须爱理性”,“理性之向前进行常只有一条正路”,“一切文章永远只有凭理性才能获得价值和光芒”11(P290)。这就不仅把主客体的关系,而且把主客体本身也给分割了,使它们都成了抽象的而不再是实际存在的人与世界。19世纪中叶以来,随着意志哲学、生命哲学等哲学派别的兴起,这种哲学观和文艺观也同样受到猛烈的冲击和否定。因为这些哲学都反对把世界的本体看作是一种凝固、抽象、不变的、永恒的实体,而看作是一种人的意志活动或生命活动,一种生成的过程,认为世界就是人的意志和生命活动的一种显现,世界就是“意志的客体性,是意志的显出,意志的镜子”。因而,人就不仅是主体,同时也就成了客体和对象。对于这样一个意志的直观世界,意志的表象世界的反映,也就成了意志的一种“自我意识”12(P236)。由于这个意志的表象世界是个别的、鲜活的、变动不居的,相应地它也就是不可能以理智而只能通过“直观”去进行把握。这样,直观也就成了“一切证据的最高源泉,只有直接间接以直观为依据才有绝对的真理,并且确信是最近的,也是最可靠的途径。因为一旦概念介于其间,就难免不为迷误所乘”12(P114)。这种观点后来也为尼采、狄尔泰、柏格森、胡塞尔、海德格尔等人所继承和发展。如狄尔泰把“体验”看作是把握和占有生命的方式,就是因为在于他眼中,生命是一个无法通过观察去把握的一个鲜活的有机整体,所以他既反对理性主义离开人的具体存在,把人看作仅仅是一个“在思想的东西”,也不赞同经验主义“从那些感觉和表象出发来构想人”,认为这样的理解“都完全是抽象的”,“就像从各种原子出发所构想的人一样”6(P202)。这思想得到了海德格尔的积极肯定,说“他从这种生命本身的整体出发,试图依照生命体验的结构网络与发展网络来领会这种‘生命’的‘体验’。他的‘精神科学的心理学不愿再依循心理元素与心理原子制定方向,不愿再拼揍起灵魂生命;这种心理学毋宁以‘生命整体’与诸‘形态’为表象的’”7(P58)。这些言论都向我们表明了,人作为一个知、意、情统一的有机整体,是无法被抽象为仅仅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的,他与世界所发生的除了理智的、认识的关系之外,还有意志的、情感的关系,包括直觉和体验在内;片面地强调理智,无视甚至排除直觉和体验,就等于这个生命整体给分解、割裂了,这是不可能说明人与世界以及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整体特性,特别是文艺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的。

从上述初步分析来看,我认为自意志哲学、生命哲学以来,西方许多哲学流派对传统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的分析和批判,有不少具体意见都是正确的、是深中肯綮的。但是,是否因此说明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就一无是处,就应该全盘予以否定和抛弃了呢?这结论恐怕还为时过早。因为我觉得当海德格尔等人把主客二分看作是哲学的“一个不祥的前提”的时候,他们似乎不应有地忽视了、或没有看到这样两点:一、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主客二分思维模式的出现,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人类文明发展和历史进步的积极成果。在早期希腊哲学中,哲学与日常意识和神话意识是未曾分离的,而在“日常意识和神话的水平上,是没有认识论上的主观与客观的对立的”,“世界、宇宙是作为完整的、与人统一的东西而出现的”;直到希腊哲学的古典时期,特别是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把世界划分感性和理性两个世界之后,才开始萌生了主客体的意识13(P9—14)。这种主客二分思维模式的产生表明人与世界开始从原先混乱的状态中分离出来,把世界当作自己认识和意志的对象,由此使得人的活动开始从自然的状态进入文化的领域,从而使得社会得以发展、人类得以进步。所以,没有主客二分,也就没有现代的科技文明。尽管主客二分的理论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科技文明由于资本主义的片面利用,也产生了许多负面的社会效应,使原本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反过来变成了奴役人的异已力量。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因此把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不加分析地全盘加以否定,而应该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对之进行改造。否则就等于否定了人类文明的成果,把人重新引向愚昧、原始、自然的状态。二、主客二分理论本身也是在发展的,自19世纪中叶以来,就已逐步开始从笛卡尔的思维模式中摆脱出来,特别是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哲学著作中,对于主客二分的研究更有了长足的进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引论》中在谈到西方近代科学的思维方式时曾经指出:它“把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孤立起来,撇开广泛的具体的联系去进行考察,……这种考察事物的方法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移入到哲学中来之后,就造了最近几个世纪所特有的局限性,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看不到任何事物之间,包括主客体的关系“不管它们如何对立,它们总是互相渗透的”14(P60—62)。这就说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主客体关系的认识已不同于笛卡尔等人,把它们看作既二分对立,又能互相渗透的,这是对主客体理论研究的一大推进。这种对立统一、相互联系的主客体理论,后来在前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又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具体化。但由于海德格尔等人自身视野和思维方式的局限,使得他们对主客体理论的批判还只是停留在以笛卡尔等人的思想为对立面的认识水平,而无视它在现当代的发展。这就不仅使得他们的理论不可能真正达到时代的高度,而且还不可避免地带有许多明显的片面性和偏狭性。所以,我们今天来探讨主客体理论的时候,我觉得就不仅存在着一个超越笛卡尔,而且还存在着一个超越海德格尔的问题。

要实现这一目标,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指明的方向是值得我们遵循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主客体理论研究方面到底作出了哪些贡献、取得了哪些进展。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谈到人的活动时曾经指出:“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这是因为人与动物不同,“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15(P53),使人的活动有了自己的对象,从而开始形成了主客体的二分对立,并确立了人自身在活动中的主体的地位。这表明马克思创始人是接受并坚持以主客体的理论来分析和考察人的活动的。

但是与笛卡尔等近代哲学家不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是把主客体看作是两个预设的、彼此孤立而存在的实体。他们把实践的思想引入哲学,认为不论主体还是客体,都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和分化出来,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丰富起来的。从客体方面来看,与直观唯物主义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它作为人的对象世界,不是外在于人而独立存在的、与人不发生关系的甚至处于对立状态的自然,“不是某种开天阔地以来就已经存在的、始终为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16(P48)。这表明“只要有人存在”,亦即在人的活动世界里,“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互相制约”16(P21)。因此,在活动过程中,人们所面对的都不是本然的自然,外部自然只有通过人的实践与人发生关系与联系之后,才有可能成为人的对象,同时也决定了“人的思维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是单独的自然本身”17(P551)。人只能生活在“人化”的世界中,生活在他自己所创造的世界中。从主体方面来看,人作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发动者和承担者,也不同于旧唯物主义哲学家眼中的那种自然状态的人,同样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当人“通过这种活动(按:即指实践)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使他自身自然中沉睡着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的活动受他自己控制”18(P201—2)。所以“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而存在,由人化的自然是才产生出来的”15(P83)。而另一方面,在实践过程中所结成的人的交往活动,又将历史和人类的文化成果转移到个人的身上,使得人的活动过程同时也成了人自身社会化的过程,成了对于人类文化的实际的掌握过程,从而使“单个人的历史”同时也成了“他以前或同时代其他人的历史”的一个缩影19(P515)。因此对于人来说,只有当他掌握了人类社会实践过程所积累起来和积淀下来的思想、智慧和能力之后,他在活动中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主体。这都说明,在马克思主义那里,主体与客体已不像在笛卡尔等人的眼中那样,是孤立的、预成的、一成不变的、外在对立、机械分割的;而都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产和分化出来的,是互相关联,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主体是在认识和改造客体的过程中,在对客体的关系中获取自己的规定的,活动的客体怎样,它的主体也是怎样,反之变然”13(P73)。正是主客体之间这种互渗互动的关系,推动着主客体的关系随着人类的实践而不断地发展。所以它们的关系不是抽象的、一成不变的,而总是历史的、具体的。这样,就从根本上与直观唯物主义和思辨形而上学划清了界线,为我们对主客体关系的正确解释提供了存在论的前提。

基于从上述存在论意义上对主客体理论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在认识论的主客体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提出了与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完全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大致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首先,近代认识论哲学一般都把认识看作是一种单向的活动;经验主义视认识为主体对外界刺激的消极的接纳,认为:“一切知识都只是从感觉获得的”20(P395)。“我们所具有的大部分观念的这个巨大的源泉是完完全全依靠我们的感官,并且通过感官而流到理智的,我把这个源泉称为感觉,”21(P450)。而理性主义则认为认识源于人的一种理性观念,认为“我的本性具有一种先天所赋予的完满性”3(P375),所以“心灵的一切观念都必须从那个能够表示自然全体的本原和源泉的观念中推导出来,这样,这个观念本身也就可以作为其他观念的源泉”22(P413)。可见这些思想都是以主客体分裂为特征的。与之不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则把认识看作是主客体交互作用的产物。他首先从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把一切意识看作都是对存在的一种反映;但又认为这种反映不是直观的、消极的,认为“从前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就在于“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23(P.16)而这种从“主观方面去理解”的思维方式,正是理性主义的一大特征。它们反对把认识看作只是个人感觉经验的成果,而认为是“由于一个比我更完满的本性把这个观念放进我心里头来。”3(P375)因而认识“必须首先有一个真观念存在于我们心中,作为天赋的工具”,认识的“完善的方法在于指示我们如何指导心灵,使它依照一定真观念的规范去进行认识”22(P412)。这样,就对经验主义、直观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从根本上来了一个颠倒,认为认识不是主观符合客观,而是客观符合主观,即它总是由主体在某种现有观念指导下对于客观事物进行选择、整合、同化、建构的结果。这实际上是以唯心主义的语言说出了认识对于由社会历史地形成的主体现有经验和思想模式的依赖性,这思想显然要比直观唯物主义包含着更多深刻的真理成分。这我想就是马克思批评直观唯物主义“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的主要原因。但是马克思同样不赞同理性主义,认为它“抽象地发展了”这种认识的“能动的方面”23(P.16)。而所谓“抽象地发展了”,以我之见,就是指理性主义在正确地指出了认识必须要以主体自身的现有观念作为工具的时候,却认识不到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和根源,认识不到它本身就是由经验整合、提升而来,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和社会历史的成果,并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而错误地把它看作是一种先天的、天赋的东西。这样不仅使本末颠倒,而且也把问题抽象化了。这就鲜明不过地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是一种既不同于直观唯物主义又不同于思辨形而上学的、主客体既二分又统一、既对立又互渗的认识原则。

其次,与近代认识论哲学不同还在于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是“现实的历史的人”16(P50、30、48),而非近代哲学家(包括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在内)所理解的那种与社会历史分离的抽象的人。所以,对于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就不应该仅仅归结为认识的关系,甚至即使是认识的关系,也不等于完全是一种抽象的理智关系;而认为人是“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全面的本质”,“因此,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的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15(P80、81)。正是从这种整体性的思想出发,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反对传统的德国思辨哲学把人看作是一种“绝对的理念”,一种“无人身的理性”,认为“思辨哲学家在一切场合谈到人的时候,指的都不是具体的东西,而是抽象的东西,即理念、精神等等”24(P7)。这些人都是“从天上降到地上的”16(P30)。而且对于英国近代唯物主义日趋理性化的倾向也曾作过尖锐的批判,如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认为英国唯物主义“在它的第一个创始人培根那里,还在朴素的形式下包含着全面发展的前芽,物质带着诗意的感性光辉对人的全身心发出微笑”,但“在以后发展中变得片面了。……感性失去了它鲜明的色彩,变成了几何学家的抽象的感性。……唯物主义变得敌视人类了。为了在自己的领域内克服敌视人类的,毫无血肉的精神,唯物主义只好抑制自己的,当一个禁欲主义者。它变成理智的东西,同时以无情的彻底性来发展理智的一切结论”24(P163—164)。由此可见,在认识论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虽然不像狄尔泰等人那样从心理学的角度,从体验的心理关联的角度来论证生命的整体性,而始终坚持从哲学的层面上来探讨认识活动中的主客体的关系问题。但又始终认为主体作为现实的、历史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不是一种“无人身的理性”,而总是在一定的需要、动机、目的、愿望参与下从事活动的。这就使得在这种活动中所形成的主客体关系的内容不可能是纯思辨、纯逻辑的,它必然还包含有感觉和体验、意志和情感的成分;所以在反对形而上学、反对科学主义、反对工具理性,在维护人的存在的整体上方面,却有着共同的致思方向,这也是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反“异化”的思想完全一致的。

对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存在论和认识论方面所开展的这些关于主客体关系的内容丰富的论述,迄今为止在文艺理论界似乎很少引起人们应有的注意;至于前苏联哲学、心理学中对之所作的一些有价值的研究和阐发,那就更远在人们的视野之外。这就使得我们今天在主客体问题的认识上仍然没有摆脱海德格尔的批判视域,还仅仅停留在以笛卡尔思想作为自己理论的对立面的水平,这就限制了我们对这个问题认识的深入开展和准确把握。

按照马克思主义这种对立统一的主客体理论来审视文艺,那么,在我们看来,文艺的对象就不应该看作是一种独立于作家而存在的外在世界,它本身就是作家人生实践的产物,带有作家思想人格、人生经历的鲜明的印记。而文艺创作也不只是作家对于现实生活的简单记录,他总是以自己的全身心,亦即以知、意、情统一的人投入对世界的把握和加工之中。这就决定了文艺所反映的不仅只是发生在作家周围与他自己的人生经历须臾不分离的活生生社会现实,而且作家也不可能仅仅依靠认识活动,以思想、概念的形式去进行把握,而只能以情感体验的方式去与之建立联系。情感总是带有很大的直觉性与无意识性的,它不仅未经概念的分解,而且往往将主体自身融入对象,并按照自己个人的方式,根据特定情境中的特定感受来对世界作出反映。所以它所把握并向我们所展示的总是一种整体的、鲜活的、原初形态的东西。但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情感体验是直感的,一般是未经理性的分析和认知的,所以往往又免不了带有某种浅表性和朦胧性,因而还需要寻求与理性的结合,一切优秀的文艺作品,总是这样一种主客二分与互渗统一的结晶。这种统一往往以两种方式实现:一是过程性的。狄德罗、华滋华斯、黑格尔等都谈到这个问题,流传最广的就是华滋华斯所说的:“诗起源于平静中回忆起来的情感”25(P22),它表明在激情状态下人的意识水平是很低的;只有等到激情过后,再对自己当初的情感进行一番回味,经过比较理智的态度去分析、评判和整理之后,才能被之纳入一定的艺术形式,并得到比较完美的艺术表现。二是同步性的。如一些即兴之作,虽然就一时的感受挥毫成篇,但有许多之所以能成为千古名篇、广为流传,实际上是以作家自身长期的情感的陶冶、人格的磨炼为前提的。我国古代诗论十分强调作家作诗要以自己的“胸襟”或“襟袍”为根基,如叶燮说:“诗之基,其人之胸襟是也,有胸襟,然后能载其性情、智慧、聪明、才辩以出,随遇而生,随生而盛”26。沈德潜也说:“第一等襟袍,第一等学识,斯有第一步真诗”27。所以,在文学创作中,作家的情感与理智的关系不论以哪一种形式出现,本质上都是主客二分和合一的辩证统一。当然,在西方现代主义文艺思潮中,也有主张排斥理智的介入,完全凭直觉、体验、非理性、无意识来进行创作的,如意识流小说,超现实主义诗歌等等,但这种作品到底能得到多少人的欣赏和认同,它的发展前景又将会怎样,都是一个有待历史检验和证明的问题;我们当然不能仅仅以此为依据来否定文艺创作中创作主客对立而又互渗的这一普遍原则。

以上,我们主要还只是从哲学的层面上来说明文艺创作中主客对立与互渗的辩证关系。但是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有各种形式,在不同的形式中,它们的表现方式和形态都各不相同,在理智关系中,主导的形式是二分的;反之,在情感关系中,主导的形式则是合一的。由于在文艺创作中,作家主要是以审美情感为中介与世界建立的关系的,以致人们常常抓住这种特殊的现象来否定文艺活动中的主客二分的原则。这在某种意义上就犯了马克思、恩格斯所批评的:以“经验的事实”来解释“深奥的哲学问题的”错误16(P.49)。但反过来,我们也不能无视这些经验事实的存在,以及它在文艺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因为文艺活动总是在现象的、经验的层面上进行的。所以,只有当我们把哲学层面上的研究贯彻到经验层面上去,把文艺活动中的这些经验现象说透了,我们的哲学探讨才有意义,我们的文艺理论也才不致于满足于演绎哲学而获得具体而充实的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在探讨主客二分思维模式时,不能把目光仅仅停留在哲学的层面,还应该与心理学层面的研究结合起来。在主客体关系的问题上,哲学层面研究与心理学层面的研究的不同,就在于哲学研究的是社会主体、类主体,而心理学研究则是个人主体,如同狄尔泰所说“心理学的对象始终不过是某种个体而已”6(P55)。而在这两个层面之间,心理学层面的研究无疑应该以哲学层面的研究为基础和前提,如同对于个体的人的认识必须以对类的人的认识为基础和前提那样。因为一切个体的、心理活动的形式,都只有按照人是社会、历史、文化的人的观点,才有可能对它作出正确的解释。所以对于两个层面的关系,我们必须要以一种辩证的观点来进行理解和把握。

下面,我想就通过对情感活动与理智活动的比较分析,来看看在心理学层面上,这两者的主客体关系到底有哪些具体的特点和区别:

首先,理智活动(亦即思维活动)的目的是在感觉和表象的基础上,通过概念、判断、推理,来认识事物的客观属性。尽管理智活动的客体和主体都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由实践活动分离出来的,从哲学层面上看,两者都既是对立又是互渗的;科学研究同样也证明了认识总是在一定的“范式”和仪器为中介而达到的,它不可能做到对事物作纯粹的客观的描述,而不可避免地总是要带有某种主观的印记。但若是把它们看作一种心理活动,从心理形式的方面来看,那总是处于二分对立的状态的,是一种观察者和被观察对象、研究者和被研究对象的关系;否则就无法得到对于事物科学的认识结论。而情感状态却与之不同,因为情感是具有弥散性的,所以在情感关系中,一旦当主体为某一对象所打动而产生某种情感之后,反过来他又会把自己情感移入到对象,就像叔本华所说的“自失于对象之中”12(P.250),并在与对象进行交流过程中使自己的情感不断地得到强化,以致有些作家在情感状态中由于自己“自失于”对象而分不清他想象的世界与现实的世界的区别,把自己虚构的人物不仅当作生活在他周围世界的实有的人物那样,为他们的命运、遭际倾注着自己全部的同情,就像陀斯妥也夫斯基在他的小说《被侮辱的与被损害的》中所说的:“我同我的想象、同我亲手塑造的人物共同生活着,他们好像是我的亲人,是实际活着的人;我热爱他们的,与他们同欢乐,共悲愁,有时甚至为我的心地单纯的主人公洒下最真诚的眼泪”。甚至有时还由于“自居心理”的作用,把自己喜爱的人物当作自己本人,去经历他们的苦难、分享他们的喜悦,如同福楼拜在描写包法利夫人服毒自杀时那样,自己也感到“一嘴的砒霜味,就像自己中毒一样”,把吃下去的晚饭也“全呕出来”28(P137),以致描写死亡,也像爱仑堡所说的,就“意味着试着自己去死”29(P245)。尽管这种主客融合的状态一般说来都是经由作家理性加工之后所重新返回到的情感无意识状态,与原发性的情感不同,其中已经渗透着理性的成分,带有作家态度和评价的印记;但就心理形式上来说,却不能不说是主客合一的。

其次,理智活动的目的既然是为了认识事物的客观属性,所以在理智活动中,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也就被分化、析离成为一种思想的工具,一个像笛卡尔所说的“在思维的东西”。尽管从哲学层面上看,我们认为这种认识主体不是抽象的,既非理性主义所理解的抽象的类主体,也非经验主义所理解的抽象的个人主体,而是历史地形成的,有着具体社会历史的内容的人。因为人的思维活动是“离不开人类所积累的知识与他们所形成的思维活动方式的”,“每个单独的人只有在掌握概括地反映社会实践经验的语言、概念、逻辑时,他才能成为思维的主体”30(P16—17)。这说明思维活动包括它的主客体在内,都是带有社会历史的性质的,它不仅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而且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但就心理形式而言,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总是以普遍的、类主体的身份而出现的。不管在具体的认识活动过程中,作为认识活动的发动者和承担者的个人怀有怎样强烈的个人欲望和情感去投入这一活动,但这种欲望和情感无论如何是不能具体地介入到对客体的认识和评价的,否则就不可能获得客观的、科学的结论;这同时也决定了认识活动的成果一般不是以意识的个人形式,而只能是以意识的社会形式而呈示,通常是以概念、判断、推理的方式来加以表述的。与之相反,在情感状态中,主体既不是以抽象的类主体,也不是以抽象的个人主体的身分,而是以具体的社会历史生活中的个人主体和身份而出现的。这是由于情感作为一种主体对客体的某种态度和体验,它的产生总是以客体能满足主体某种需要为前提条件的,而人的需要总是现实的,是受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这就决定了人的情感不同于动物的,都有着具体的社会历史内容;但就它的出现形式来说,却总是当下的、即时的,总是在特定的情境中产生的,并受着在这一特定情境中所形成的各种心理关联所支配和调节。这就使得它不像在理智活动中那样,通过把对象进行分解来提取概念,而总是在多种关系和联系中反映着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决定了情感的内容总挟带着意识的原始状态的全部丰富性而呈现在人们心目之中,它不仅是整体的、鲜活的,而且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不是为概念所能穷尽的,而只求助于感性形象来加以表现,就像黑格尔所说,“艺术之所以抓住这个形式,既不是由于它碰巧在那里,也不是由于除此以外,就没有别的形式可用,而是由于具体的内容本身就已含有外在的,实在的,也就感性的表现作为它的一个因素。”31(P89)也就是说,它只有通这种感性的方式,才能使情感状态中的这种复杂而独特的心理关联,获得完整而真切生动的再现。

再次,理智活动所要达到的认识成果由于凝结在概念、判断、推理之中,所以一旦形成概念、判断、推理,认识活动也就相对地告一段落;虽然认识的目的是为了实践,它的真理性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得到确证。但实践作为一种意志活动,它的特点就是按照主体一定的需要和目的,采取和利用一定的手段,通过改造对象世界,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所以它同样是一种主客二分的活动。这决定了理智活动始终是在主客二分的状态中进行的。而在情感活动中,由于主体情感的移入客体,不仅使得客体从外在于作家的客观存在转化为作家自己情感的载体,使情感的对象同时成了显示在对象中的作家的自身,如同费尔巴哈所说的:“对象是人的显示出来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客观的‘我’。”32(P470)这样,就使得在理智状态下的主客体的二分趋向于合一,这才会出现我们前面所说的作家有时往往分不清现实世界与他的虚构世界的区别的情况。而且还由于“情感只是向情感说话”,“情感只能为情感所了解”,“情感的对象本身只能是情感本身”32(P472)。因而它的活动也就不像在理智关系中那样,无视客体独立存在和自主性质,即把客体只是作为一个被认识的对象,使它不仅是被动地存在着,而且还必然要对之进行知性的分解。这种分解对于鲜活的生命个体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宰杀,以致尼采认为“理性是摧残生命最危险的力量。”33(P344)这样,客体当然就不可能作为独立自主的生命个体而自由地存在了。而在情感关系中由于客体是作为生命现象而存在的,它是自主的、独立的、不是为人所能随意支配和控制的,就像许多作家在谈到自己笔下人物的命运和生活道路时所说,都是随着情节的发展,人物自己所作的一种选择,是他所始料不及的。如巴金谈到:“我开始写《秋》的时候,我并没有想到淑贞会投井自杀,我倒想让她在15岁就嫁出去,这倒是更可能办到的事。但我越往下写,淑贞的路越窄,写到第三十九章(新版第四十二章),淑贞向花园跑去,我才想到了那口井,才想到淑贞要投井自杀,好像这是很自然的事情”34(P.242)。这样,就使得情感关系不像在理智活动中那样,直接以主客体的方式建立关系,而只能是以一个情感主体与另一个情感主体之间所开展的交流为中介。这决定了作家创作不可能完全是独白式的,它不仅时时刻刻的在与自己笔下的人物开展交往,同时还是与作家心中潜隐的读者所进行的一场对话。就像黑格尔所说的“艺术作品不是独立自足地存在着的,它在本质上是一个问题,一句向起反应的心灵所说的话,一种向情感和思想所发生出的呼吁。”31(P89)。他总是要向读者发出召唤,通过读者的阅读把这种交往扩大到与整个社会之间。现代解释学和接受美学在这方面的研究都有很大的进展,它们把阅读看作是以作品为中介所开展的作家与读者的一场对话,并通过对话来达到“从你中发现我”的目的。35(P110)这就需要我们把主客体的理论从纵向的主客体的互动关系进一步扩展到横向主体间交往关系的研究,这些内容是传统的主客体关系理论所无法涵盖的。

以上事实都说明在文艺活动过程中,主客体的关系是很复杂的,因而我们的文艺理论研究就不能只满足于哲学的演绎,还应该从心理学的角度,借鉴心理学研究的成果来对之作出具体分析。当然,若是以此来否定哲学的一般原理的普遍指导意义,也会失之偏颇。所以,我认为要对文艺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作出有说服力的阐释,关键问题就在于我们在研究中如何有效地把哲学与心理学这两个层面辩证而有机地结合起来。

1柏拉图:《斐德罗篇》,《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亚里士多德:《物理学》,《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笛卡尔:《谈方法》,《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4莫泊桑:《论小说》,《欧美古典作家论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5巴尔扎克:《〈古物陈列室〉初版序言》,《巴尔扎克论文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6狄尔泰:《精神科学引导》,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

7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1年版。

8柏拉图:《国家篇》,《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9亚里士多德:《论灵魂》,《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0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1布瓦洛:《诗的艺术》,《西方文论选》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版。

12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现的世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3帕尔纽克主编:《作为哲学问题的主体和客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4恩格斯:《反杜林论·引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6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7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9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20霍布斯:《论物体》,《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21洛克:《人类理智论》,《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22斯宾诺莎:《理智改正论》,《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23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4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25华滋华斯:《〈抒情歌谣集〉序言》,《19世纪英国诗人论诗》,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

26叶燮:《原诗》。

27沈德潜:《说诗睟语》。

28福楼拜:《致乔治·桑》,《译文》1957年第4期。

29斯托洛维奇:《审美价值的本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30列昂节夫:《活动·意识·个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

31黑格尔:《美学》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32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33尼采:《看哪,这人》,《悲剧的诞生》,三联书店1986年版。

批判理论论文范文6

关键词:高职教育;技术;人文

“批判理论”述评

自从欧洲文艺复兴特别是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科学在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进步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科学技术的进步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深刻变化,使人们对科学技术的信赖与日俱增,依靠科学知识探索自然所取得的成就向人类展示了知识的伟大力量。人们普遍认为人类可以通过理性活动获得科学知识,并且以具有合理性、可计算性与可控制性的科学标准达到对自然的控制;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学意味着理性、文明与效率,不仅是外在的善,而且是内在的美;以为科学是解决人类所面临的一切天灾人祸,如政治危机、社会问题、伦理问题、宗教问题、文学艺术问题、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

在这种以科学为唯一追求的社会思潮的背景下,“批判理论”应运而生,霍克海默与阿尔多诺在《启蒙辩证法》中首次指出近现代以来那种强调理性至上和人对自然的征服、统治的各种“启蒙思潮”(并不是专指18世纪西欧的启蒙运动)已经走向反面,人类所追求的对自然的克服与控制,将反过来使人遭受奴役与束缚。他们认为,这种启蒙运动的悲剧性辩证法就在于:启蒙退化为神话和新的迷信,启蒙运动不断以内在精神的丧失换取外在物质的享受,以开明进步为理由,要人们服从与日俱增的秩序和权威。他们认为,现代科学技术聚合成一种全面统治人的总体力量,启蒙精神在使人摆脱愚昧的同时,又由于追求一种使人能够统治自然的知识形式而走向了启蒙的自我摧毁,并产生出两大恶果:知识成为工具;人异化为物。

同时,马尔库塞把他的“批判理论”的核心指向“单向度”。“单向度”与“多向度”是对立的。他指出,当代工业社会采取以科学技术为工具的社会统治形式,取消了否定性、批判性与超越性,使社会、人及思想都成为单向度的,工业社会以技术为媒介,将文化、政治和经济合并为一种无所不在的制度,这种制度吞没了或者排斥了所有的选择。以科学技术为工具对意识形态进行控制和操纵。这种统治弥漫在当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教育的过程也不例外。技术统治变成了一种生活方式。“它是一种美好的生活方式——比从前的要美好得多,而且,作为一种美好的生活方式,它抗拒质变。一种单面思想与单面行为模式就这样诞生了”。①

而在马克思的视野中,“人类的异化”首先是“劳动的异化”,“工人在自己的生活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个人力量和个人意志,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受摧残”。②技术异化不仅表现为技术及其造物对人的外在统治,更重要的是,技术理性已经内化为人的意识,使人成为缺少超越维度与批判维度的工具化存在。

人们如何摆脱现实生存境遇中的各种异化力量和普遍的文化——历史困境,如何超越人的异化受动的存在方式?马尔库塞强调指出,科学技术异化的根源在于,理性的工具化使否定理性被肯定理性所取代。因此,只需使理性摆脱工具化而恢复其否定性与批判性,把价值重新整合到科学中,使科学技术具有一种内在的人本主义批判意识,科学就不会再与统治、奴役相结合,而会与自由和解放结合在一起。随着“理性的功能是促进生活的艺术”(怀特海)这种新的理性观念的出现,技术的“逻各斯”将打开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个全新的领域,人类将从“额外压抑”中解放出来,劳动不再是一种异化劳动,而成为一种消遣,生产也将成为表演。因此,在工业化社会中,人的解放的根本出路在于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和发展为追求,对发达工业社会的文化进行批判,反抗和超越由技术理性等异化的文化力量所形成的生存困境。

“批判理论”以敏感的心灵感触了人类即将在工业化进程中经历的不安与绝望,以超人的勇气和救赎的热情批判了现代主义的内在弊端,给沉沦于科技文明造成的非人化境遇中的人们带来了曙光,启发了在异化的惨境中呻吟的心灵,指出了个体的有限生命应如何觅得自身的生存价值和意义。

我国高职教育中人文教育的缺失

“批判理论”反映在教育领域就形成了批判教育学。它反对普遍本质的个性,强调教育目标的多元性与差异性;教育过程应成为学生批判思想、自尊和自由个性发展的真正的解放过程;课程要以解放的、人性的知识为中心,应是一种技术理性与人文关怀相互融合的结构。批判理论学家认为学校的任务是提高学生对未来工作场所的问题的意识性,学校应该尽量避免用现有的物化知识与技能来限制学生,而是要让学生明白,知识与技能是人类创造的而且是为人类服务的。

基于“批判理论”基础上的教育学对于当代中国教育价值的指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职业教育中,在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教育的同时,应注意探寻和建构科学理性与人文精神共通融合的现代文化精神,尽可能地减轻和避免可能出现的人的异化现象。

一种普遍的观点是,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中区别于传统学科性教育、更注重职业技术应用能力培养的一种教育类型,是给予受过各类中等教育的学生从事某种与相关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技能的教育活动,是培养人们从事某种职业能力的一种专门化教育。高职教育培养人才以职业能力为本位,以岗位为基础,针对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职业技能训练,注重职业岗位的规范要求,需要什么就学习什么,使学生能适应毕业后直接为社会创造价值的需要,其培养目的是造就一批适应大工业化机器生产的技术熟练的技师或技术工人。在这种教育目的的背后,隐藏着一种“非人”的教育哲学——人就是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机器,职业教育的目的就是把人培养成社会生产各个部门或者流水线上的一个部件。

在这种教育目的下,高职教育的课程设置必须满足职业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讲究实用性、应用性与针对性。因而,其课程结构体系不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而是按照职业能力的要求确定的,是由若干个符合职业岗位(群)的课程模块构成的。因为职业岗位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课程不是系统的而是跳跃的、孤立的和片面的。流水线上设置了什么流程,就开设一门专门针对这一流程的技术课;某一类劳动有某一工序就开设专门对付这一工序的课程;至于为什么这样操作,这样操作的目的和社会结果是什么,怎样让人更加具有批判性与创造性,怎样才能使劳动更具有精神的愉悦感,都不是职业教育课程所关心的。教学手段强调学生通过自身的操练和应用来学习,因而更多地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问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技能模拟训练法等等,强调要“真刀真枪”地重复精细的操作规范,经过不断地、机械地重复训练,使学生的技能达到发展的最高阶段。整个教学过程是以物化知识、机械重复、形成能力和技能为主的“基本技能—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的流程,从中寻觅不到人性与人文的影子。课程评价也是建立在以技术评价为核心的文化价值观基础上的并以技术的熟练程度为尺度的,忽视学生主体精神感受和个性发展,丝毫没有注意到人们在掌握技术的同时还应该自由地生活与发展。

这就是今天的职业教育所体现的一种普遍的、把人看作工具的人力资本理论。在这种理论的指引下,人成为仅仅能够创造经济利益的有价值的资源。教育把学生看成是需要发展的人力资本。正因为如此,所以越来越多的人把职业教育看作纯“生计”教育,在实践中,越会实际操作,越能解决问题,越有一技之长,越是能工巧匠,越显得水平高、作用大,也越受到人们的尊重和爱戴。我们应该看到,劳动者也是民主社会的公民,是有自我价值取向的个体,不仅可以为他们自己和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也应该能够满足个人成功的需要,创造性地表现和为他人服务。然而,人通过职业教育获得了娴熟的生产技能,却失去了人所应该有的“善”——德善、智善、美善、体善;人的智慧与潜能的发展在技术中消失殆尽;人通过技术劳动获得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但是没有使人生活得更幸福、更有人格尊严与个性、更有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人在物质和技术的压制下,只求物质,不求精神;只讲现实,不顾未来;只按“技术理性”行动,成了没有批判性与创造性的“单面人”,社会也成了缺乏批判的“单面社会”。人通过这种教育获得物化的知识和技能,却把自己迷失在这种知识与技能之中。职业教育成了束缚人、压迫人、剥夺人的自由的工具,使人感到心灵脆弱与枯竭,生命暗淡无光,这不能不说是职业教育的悲哀,也是整个教育的悲哀。

技术教育与人文教育契合的高职教育

那么,洋溢着鲜活生命自由的职业教育在哪里?导引人生理想的精神家园又在何方?

牛津大学纳菲尔德学院的三位研究者在论文《教育、雇主与阶级流动》中指出,因为雇主们对学历的兴趣在变小,所以教育对社会流动的影响在变小。雇主们看到高校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并没有学会如何思考、坚持不懈、理解信息和提出想法;同时,对制造业不利的服务业一直在增长,服务部门的雇主们越来越想要口齿清楚、自信而机敏的雇员,而高校并没有塑造这些品质。这就给高职教育提出挑战并促使我们反思。高职教育不应再将目光停留在狭隘的“小职教观”上,以学生能从事某种终身不变的职业为目标,仅仅培养学生的单一知识与技能,而应注重加强对学生创新的、反思的、可持续发展的人文素质的教育,培养学生具有宽广的适应性,能为未来的工作变换做好准备,如伯特兰·罗素所说,能为今后享受“理智的生活”打好基础。为此,高职教育应注重技术教育与人文教育的有机契合,把培养有文化品位的、有教养的、懂技术的“能力人”当作自己的使命。

人们接受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在受教育的过程中摄取文化价值,从而获得深刻而全面的人生体验。而这种人生体验、文化品位与技术能力绝不是仅仅靠僵死的、物化的知识所能获得的,它需要人文教育的滋润。人文精神是凝结在几千年来人类已有的一切知识和文化中的精髓与主旋律,是一种付诸于实践,以人为关注点的理念,它立足于现实生活,放眼人与社会的未来发展,潜藏着人类对自身命运的深刻理解与关怀,隐含着人类的文化理想,能够使科学知识更为丰满、更具有价值意义、更具有活力。其实质是对人生意义、人的文化价值属性与尊严的肯定。人文精神的要旨是“以人为本”,社会发展目标既面向现实,也反思与检讨现实,强调主体的自由创造与自我超越,反对盲从的行为。

科技文化的迅猛发展导致知识不断更新,本已极其繁多的社会职业岗位本身也是一个动态的大系统,高职教育的专业方向具有较强的职业定向性与针对性,但是要为每一个职业岗位分别设置专业是完全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在专业和课程设置时,要注意专业的相通性,强化“技术通识”教育,弱化专业;设置技术实践课程时要兼顾人文课程,积极设计能够使知识学习与校内各种活动密切结合,能够使学生综合运用所获得的知识和能力、将知识学习与各种实际问题解决相结合的综合课程,力求科学课程人文化,人文课程综合化,使两类课程在为人服务的基点上获得对话与交流的可能。基于“批判理论”的职业教育改革方案已经在美国一些学校成功地实施了多年,学生从中受益匪浅。许多学生毕业后能够得到满意的工作,并且在工作中积极参与决策,包括劳动决策、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决策等。技术教育与人文教育相契合就是基于“批判理论”的人性化的职业教育观,是符合当代社会发展需求的,并且是一种代表人类社会文明精髓的新型的教育观。

注释:

①马尔库塞.单面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9-10.

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3-44.

参考文献:

[1]张华.批判理论与批判教育学探析[J].外国教育资料,1996,(4).

[2]彭正梅.批判理论与教育[J].外国教育资料,1999,(1).

[3]刘旭东.论人文精神的培养和塑造[J].教育理论与实践,1997,(1).

批判理论论文范文7

〔内容摘要〕 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下发展起来并产生广泛影响的政府治理理论以及运动。它为政府管理与改革以及公共行政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视野。管理主义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与批判的缺陷:基本价值的偏颇;对市场机制的迷信;公私管理的混淆;不当的顾客隐喻等。21世纪公共行政的重建需要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关注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的互动,不可陷入偏狭的陷阱。 〔关键词〕公共行政 管理主义 反思性批判 一、 导 言 自19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正如学者罗森布鲁姆所言,由政府再造所促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理论及实务均已展现其独特之处,成为与传统管理途径、政治途径以及法律途径并驾齐驱的新研究途径。(Rosenbloom,1998,P.20)同时亦对公共行政学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依学者哈贝马斯的分类,科学认知包括三种旨趣,即经验-分析性科学(empirical analytical science)、历史-论释性科学(historical-hermeneutical)以及批判取向的科学(critically oriented science)。本文的旨趣在于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主张以及实践的内涵,探讨其出现的环境系络(context),进而进行批判性反思。 二、 公共行政管理主义之内涵 从19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这一运动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market-based Public administration)、企业型政府(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甚至具有政治理念色彩的名称,如新右派(New Right)(Gray,1993)、新治理(New Governance),尽管名称各异,但基本上却描述着相同的现象,即传统官僚体制已经被新型态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所取代,并认为公共部门正浮现出新的典范(New Paradigm)(Owen E.Hughes,1998,P.1-4)。那么,这种公部门的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包含什么样的内涵呢?依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作的界定,西方国家所展现的政府改革的共同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技术的采用; (2)服务以及顾客导向的强化; (3)公共行政体系内的市场机制以及竞争功能的引入(OECD,1990,1993,1995)。学者拉森和斯图亚特(Ronson & Stewart,1994,P14-15)认为,它包括:(1)视人民为顾客,并强调顾客的价值;(2)创造市场或准市场的竞争机制;(3)扩大个人以及私部门自理的范围;(4)购买者的角色须从供给者的角色中分离出来;(5)契约或半契约配置的增加;(6)由市场来测定绩效目标;(7)弹性工资。 学者胡德(Hood,1991)特别归纳出其七项要点,认为新公共管理的特质为: (1) 在公部门之中放手给专业管理,这表示让管理者自己管理; (2) 目标必须明确,绩效必须能够加以测量; (3) 特别强调产出控制,重视实际的成果甚于重视程序;(4) 走向分解的转变。分解(disaggregation)的意思是透过小型政策领域的机关设立,而将大规模的部会分割开来; (5) 转变为更大的竞争性; (6) 重视私部门型态的管理行为; (7) 资源运用上的克制

批判理论论文范文8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从2001年高考满分作文的内容中所体现的考生的诚信观念出发,分析指出了在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学生对传统诚信观念的困惑和矛盾。进而对

现交货方有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可能性时,便有拒绝先行支付货款的权利。此种做法,按

…” 作者认为,这个补白鲜明地表达了教科书想要教导学生的潜在观点和看法:诚信和财产不如友谊更有价值更重要!

综观课文,尤其是通过课文正文最后一句“画蛇添足”式的添加语句,我们不难看出教科书在实际上传递给学生的信息:首先,诚信的力量总是软弱无力的,所以坚持诚信的人们(“我”)的呐喊和反抗是无济于事的!其次,第三力量(“奶奶”形象所代表的法律力量)是软弱的和不可依靠的,面对毁坏诚信的“恶势力”(“我”的爸爸妈妈和万芳的妈妈),学生除屈服和逆来顺受外别无选择!第三,教科书还要告诉学生的是,既然无法抵抗就不要抵抗了,不如转而逃进友谊和“义气”的自我安慰之中以获得灵魂的解脱和自我原谅。作者认为,教科书在这里恰恰没有传递最重要的信息给学生:维护友谊的最重要的工具恰好就是诚信和互利,没有诚信和互利便没有真正的友谊长存!最后,教科书还试图通过该课文教导和培养学生“重友谊轻钱财”的道德品质,却忽略了在

《政治》课所应该承担的任务。Www.133229.coM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语言和文字不仅仅是简单的声波或者笔画集合,更是一种表达思想的符号,是一切伦理道德和法制观念的载体,有如司机所驾驶的车辆和船舶。如果搭载在语言和文字这种载体上的思想和观念是腐败的甚至是反理性和落后的,语文教材和教学便不能辞其咎!犹如司机所驾驶的车辆或者船舶上运输的是违法的毒品,司机也是应该承担非法运输毒品的法律责任的。教育可以划分学科,人的思想观念却是不分学科的。语文也是一面镜子,折射着社会中现存的思想观念,并且反照在少年学生的心灵上,给他们打上深深的思想烙印。尤其重要的是,因为语文学科在中学教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它所给予学生的信息总量和信息强度远远超过《思想品德》课或者《政治》课,相应的,语文教材和作业中所包含的思想道德观念对学生思想观念养成或改变的影响程度也必然超过其他任何中学课程,语文教育给学生心灵所打上的思想烙印也更深远。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语文应该给学生传递什么样的伦理和法制观念?

其次,我国语文教科书的编辑者必须认识到:我国的中学语文教科书是社会转型时期的教科书,必须与时代一起进步,担当起对国民进行现代思想观念教育的担子,尤其是要担当起对作为未来希望的未成年国民进行现代法制观念灌输和教育的重大责任。而目前的教科书,则明显缺乏对学生进行现代法制意识灌输和培养的考虑。时代在进步,历史在发展,但是21世纪最新版本的语文教科书却在教育改革的口号下,“新瓶装旧酒”,继续制造和传递中国传统观念中落后和陈腐的信息,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国民现代法制观念落后的一个关键证明。我们难以想象在现行教科书所造就的落后和陈腐的信息环境下,我们的下一代传人能够树立先进的和现代文明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个真理:“存在决定意识”。有什么样的教科书就有与之相适应的老师和教法,而有什么样的老师和教法就有什么样的学生思想观念被奠基和被养成。所以,编辑和审定教科书的人们应该认识到目前教科书的问题之所在,勇于承认和解析教科书篇目编选以及作业设计在指导思想上存在的不足和误区。

第三,我国中学教科书的编辑者应该具有强烈的现代文明观念和法制观念。没有正确的理论便没有正确的行动。中学语文教科书遍选文章的指导思想必须和党中央在改革开放时期的各项理论和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尤其是必须和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以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保持一致,和世界发展的主题保持一致。编辑者应该注意教科书所编选的文章在思想内涵上可以对学生世界观和法制观念的养成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以灌输现代文明观念和法制观念为己任。

第四,教科书具体篇目的选定应该开放和透明,尤其是应该征求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以及其他相关学科学者的意见,不应该局限在“学者相轻”的成见和学科隔阂之中。可以考虑在定稿前将教科书草案交付社会进行讨论,在广泛征询大众意见的前提下形成试用教科书,然后根据具体的教学实践反馈作进一步的修改之后再出版定稿。或者将编选教材的权力有选择的下放到各省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个别的试验和鉴定,然后对地方试验教材和国家统一教材进行比较论证,结合各自的优点最终形成统一的教科书。

第五,中学语文教科书编选文章的内容在理论依据上应该和大学教科书的基本理论保持一致。如果学生在中学时期接受的是陈腐又传统的信息,而在大学时期接受的却是和中学格格不入甚至截然相反的现代观念和信息,就很容易造成学生在思想观念上的矛盾和混乱。这种矛盾和混乱将导致学生思想上的无所适从和自相矛盾,不利于学生形成正确和稳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和是非观念,从而造成“观念断裂”和“思想地震”,进而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因此,中学教科书的设计必须以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大学教科书中正确的法制理论为依据进行取舍,重新进行编排设计!

结论

我国现代社会正在自传统走向现代,自落后走向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从身份社会走向契约社会,从乡村社会走向城市社会。在这个剧烈变革的时代,教育肩负着传播现代文明和法制观念的重要责任。语文教育的思想观念内涵十分丰富,它对一个人精神领域的影响是深广的。因此,要在语文教学中重视和发挥语文教科书对学生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使学生要既学语文,又学做人。中学语文教育改革,应该与时俱进,担负起传播与现代改革开放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和伦理法制观念的责任,跟上时代的浪潮和步伐。语文教科书应体现时代特点和现代意识,关注人类理性,关注自然,理解和尊重多样文化,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诚信观念。如果说,参加高考的学生在作文中表现出了思想上的迷茫、混乱乃至于错误,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对我们中学语文教育进行反思和批判。这种反思和批判更是对中国主流的意识形态中传统诚信观念的反思和批判。更追问下去,则意味着对整个传统的和主流的道德意识形态领域中陈腐和苍白道德成份的审判和割除!

注释:①曹韧、师钦主编《高考作文状元卷实战启示录》,北京大学出版社、兰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11页。

②流沙河:《理想》,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第27页。

③玛利.居里:《我的信念》,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第41页。

④孔子:《论语》,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第44-45页,第46页。

⑤张之路:《羚羊木雕》,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第119-123页,教科书编辑者有删改。

⑥曹韧、师钦主编《高考作文状元卷实战启示录》,北京大学出版社、兰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162页。

⑦见《燕找赵都市报》2001年7月31日相关文章。

⑧曹韧、师钦主编《高考作文状元卷实战启示录》,北京大学出版社、兰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129-131页。

批判理论论文范文9

论文摘要:阿多诺和霍克海默的文化工业批判理论表现出了浓厚的悲观主义色彩,但是其悲观性不是无源之水,而是基于历史背景、个人经历和文化因素这三个语境中生成的。

文化工业,在当代

三、文化因素

(一)欧洲中心主义

法兰克福学派原先是在欧洲的文化背景下成立的,而欧洲的文化有很深的古典文化、高雅文化的传统,与大众文化截然不同。由于深受此文化传统的影响,因此当法兰克福学派被驱逐到美国这一无古典文化传统的国家时,他们所见到的 自然 就是一派大众文化的迹象。自然,其成员对大众文化极度的不适应,甚至存在难以克服的偏见。以阿多诺为例,马丁·杰就特别指出:“在他的星丛中,颇令人吃惊的是第三颗星,那就是上流文化街守主义,尽管他有马克思和 现代 主义的倾向,但如果不把第一沙世界大战以前德国的复古的反资本主义考虑进去,就很难充分理解阿多诺。他对大众文化的内在反感,对官僚统治的强烈乱视,以及对技术的工具理论的无限厌恶,都是一种意识的标志,退种意识形成于对德国上流社会衰落的觉悟,他的思想中反映出深深的悲观主义潜流。133229.cOmn(a)(12)“对于在流亡时期遭际的各种土生土长的 艺术 形式,他都嗤之以鼻。归跟结底,欧洲中心主义使阿多诺决不会同情美国人,更不用说同情西方之外的比较原始鱿文化形式了。a(a)(185)从阿多诺的一段苦涩的表白中,也可以看出其隐含的欧洲中心主义的寓意。“在美国,我从文化边界的天真中解脱出来,获得了从外部看待文化的能力。这里提供我意j’%到的一个例子:与我而言,尽管所有的社会批评与意识都有 经济 优势,但是绝对的精神关联物却总是自明的。在美国,我被告知的自明性不再具有任何合法性,与精神相关的东西不会得到明确的尊重,不像中欧和西欧,这种尊重渗透在所谓的受 教育 阶级那里;这种尊重的缺席导致精神朝着批评的自我决定方向出发。m(3)(25)阿多诺在这里虽然没有提到大众文化,但是以欧洲人的眼光看待美国文化并拿欧洲文化与美国文化作对比的意图却是一目了然的。在这种比较中,他还是倾向于欧洲文化,因为美国文化本来就缺少欧洲文化中无需证明的“精神”,人们对“精神”缺少必要的敬意。难怪,阿多诺虽已取得了美国国籍,但是从来没有真正在他选定的环境中感到安然自得。针对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对大众文化一向持有的不屑一顾的态度,马丁·杰在《辩证的想象》一书中,曾经形象地把他们说成是‘旧耳曼的‘王公贵族’(german`mandarins’)"。由此可知,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等人骨子里充满的是一种守旧意识。

(二)艺术气质

阿多诺从小就受 音乐 的熏陶,母亲和居家未嫁的姨母阿加泰一起循序渐进地向他灌输音乐知识,使他在孩提时代就迷上了音乐。并且随着年龄增长,他对音乐的这种迷恋经久未泯。除了学习音乐,阿多诺还练习钢琴,得到了几位钢琴教师的指导,最终能弹一手的好钢琴。从阿多诺的教育背景和知识谱系中可以看到,全部都是与“高雅文化”相关,长期浸淫于这种文化当中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一种纯正高雅的审美趣味。而一个人的知识构成影响着他对事物的认识。从高雅文化的角度看,大众文化难免就是一种低级文化,阿多诺对爵士乐的敌意就源自于先天的审美趣味。这也是他对大众文化进行批判的原因之一,虽不是主要原因。这样就形成了艺术(高雅文化)和大众文化的对立模式,并且艺术本身具有的乌托邦功能和救赎的可能性却因为大众文化的破坏而破灭了。在阿多诺的眼里,文化 工业 的世界已完全没有了希望,他的工作只能是对大众文化的极力贬损。他叹息到:“除了绝望能拯救我们之外就毫无希望了。”“只有拒绝赞美现状,才有可能保存一个未来:在那时,写诗将不再是野蛮的行为了。n(6](338)

(三)表述方式

阿多诺采用夸张的手法。阿多诺深受精神分析学的影响,马丁·杰把精神分析学也归为阿多诺多种星座中的一颗星。阿多诺在(最低限度的道德》中说:“精神分析学中除了夸张的东西之外没有什么真实的东西。”因此,不排除阿多诺的文化工业理论不受精神分析学这种夸张手法的影响。并且阿多诺本人也为之辩解,认为任何有效的认识的基本成分都是“夸张的因素、对对象过火的因素、自我超然于现实力量之上的因素’s。[4](58)0。夸张意识是纯粹现实的东西的抗衡力,因此应当是任何有效的认识论的补充。n(4](87)所以,同样不排除他倾向于用极端的语汇宣讲自己的批判理论。同时,促使阿多诺倾向这种夸张式语言的另一原因是,文化工业造成了语言的工具化,语言成了单向度的,它不能表达否定,不能再抗议压制,与揭示意义相反,言说除了成为社会中统治力量的工具外,什么也不是。“摆脱神话学影响的语言,作为整个启蒙过程中的因素,又返回来具有了神话般的魔力。语言词汇与内容相互区别和分离开来。如痛苦、 历史 、甚至生活这些概念,变成了抽象和失去了这些内容的空词汇。is[7](36)从上面的分析中,笔者认为,为了摆脱这种单向度语言的束缚,阿多诺除了采用夸张式的语言,已经决无其它途径能抵制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统治了。另外,疏于或不屑于做进一步的资料收集分析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习惯于逞思辨推理之能,长于在“总体”上做宏大叙事的文章,结果就把许多必须注意的细节或者丢弃,或者简约化,甚至可能压根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