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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表态发言稿集锦9篇

时间:2022-06-04 06:32:06

银行表态发言稿

银行表态发言稿范文1

关键词:《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征求意见稿》;国有五大行;实证分析

Abstract:In May 2011,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draft new“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and has handed out to all banks. The new“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contains capital management and measurement of BaselⅡand Basel Ⅲ,which implies that our country begin to implement new supervision standard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Our research results demonstrate that new standard will reduce capital adequacy of five biggest state-owned banks. Commercial banks can deal with the new situation by increasing capital,reducing risk weighted assets and improving risk management.

Key Words: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 (draft),five biggest state-owned banks,empirical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8-0073-04

2011年5月,银监会出台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经营产生深刻影响。本文主要以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为分析对象,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新规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和基本内容

(一)出台背景

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反思现有监管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不断改进、完善监管框架,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持金融系统稳定。国际清算银行吸取金融危机教训,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推出全球金融监管新框架――《巴塞尔协议Ⅲ》。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2007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监管需要,不能对银行经营管理形成有效监管,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有必要进行全面的改革。我国为适应全球金融监管新趋势,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出台了《征求意见稿》,以期逐步形成我国新监管标准体系。《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精神以及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顺应全球金融监管新趋势,对于我国银行规范经营以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形成正面激励。

(二)基本内容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明确了银行管理层的资本管理职能;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为实现宏观审慎监管需求,增加了超额资本要求;在风险覆盖方面,增加了操作风险,逐步推进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进程;在资本定义方面,将银行资本进一步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等,增加了资本扣除项和调整项,提升了资本质量和标准;风险计量方面,新监管办法为银行可供选择的风险计量方法更加多样,使得银行能够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风险计量方法,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总而言之,《征求意见稿》较2007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呈现了显著的变化。

早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就已经有关于修订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预测和猜想,因而现今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基本在市场预料之中,只是银监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微调,主要是提高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有一定适应时间。为此,银监会为监管新规预留了实施过渡期,以减少对银行业经营发展的冲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比《巴塞尔协议Ⅲ》还略显严格,加之还将实施其他方面的新监管标准,这种全新的监管体系正负面效应到底有多大还无法准确计量,需接受实践检验。

二、《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要求,调整了资本组成和加权风险资产的计量方法,尤其是权重法下部分信用风险敞口的权重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操作风险的计量,这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产生较大影响。

(一)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现状

根据银监会统计,2011年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1.8%,较上年末下降0.4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8%,较上年末下降0.3%。2010年,我国银行业经历了大规模融资后,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有一定提升,但是随着信贷规模增长以及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拨备的增加,2011年一季度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又出现了下降。

2011年一季度,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77%、11.40%、12.38%、12.45%、12.05%,较上年末有一定下滑,但仍符合现行监管要求。相比较而言,中行、建行、交行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于同业平均水平,而工行、农行则低于同业平均水平。

(二)《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静态分析

静态分析主要是以2011年一季度各银行财务数据为基础,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重新调整了资本充足率公式中资本项和加权风险资产项,增加操作风险计量,以反映监管新规可能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所产生的影响。

1. 静态分析的提前假设。

假设1:五大行使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敞口①。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征求意见稿》对于权重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降低了非个人零售信贷权重,提高了同业资产、贷款承诺、公共事业实体贷款的权重。本文将上述四项信用风险敞口作为信用风险资产的主要调整项目。

假设2:五大行采用标准替代法计量操作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资本所需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对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国际大型银行跟踪测算,操作风险所占用资本仅次于信用风险,其分配的资本约占总资本的6%―13%,均值为9%。我国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替代标准法以及高级法,本文采用替代标准法计算银行操作风险。

2. 测算结果表明,《征求意见稿》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产生较大影响。权重法下信用风险系数调整可降低五大行的资本充足率0.5个百分点。操作风险占有资本与国际银行相似,占比约为9%―10%,从而使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下降0.65个百分点。

综合看,五大行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将在2011年一季度水平上下降100BP―130BP,五大行都无法满足监管新规标准。如果要达标,预计五大行的资本缺口约为2000亿元。《征求意见稿》极大提高了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上调至9.5%②。由于信用风险系数的调整以及操作风险资产的加入,致使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大幅提升,进而降低核心资本充足率。测算结果显示,五大行调整后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均无法达标,其资本缺口约为1600亿元。

总体看,《征求意见稿》如果真正实施,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形成较大冲击,尤其是核心资本将出现较大缺口,这就需要监管部门给足银行过渡期限,通过内外部融资和业务调整,逐步实现新监管标准条件下的合规。

(三)国有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前景展望

在此,我们假设我国系统性重要银行将在2012年底按照《征求意见稿》达标。在此基础上,测算结果显示,因2011年的次级债融资以及银行留存收益的贡献,2011年国有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将会上升到12.35%左右。但是由于2012年实施《征求意见稿》,国有五大行仍无法满足监管新规的标准,届时会形成约1500亿元的资本缺口。2013年,国有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将有进一步提升,平均约为9.82%,实现合规。另外也可看出,五大行中农行、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稍逊一些,而建设银行是五家银行中资本充足率状况最好的。

三、银行对于监管新规的应对措施

监管新规虽尚未落实,但是各家银行应积极评估新规的影响、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和措施,主要是通过补充资本、降低风险权重等举措。

(一)通过内外部融资补充资本

1. 股权融资。目前,国有五大行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上市,这为其拓展了股票市场融资途径。2010年,我国上市银行刚刚完成一轮股市融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16家银行通过股票市场共融资约3590亿元,其中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分别融资450亿元、1503亿元、600亿元、617亿元以及450亿元。五大行在进行股票融资时,基本都采用了A+H两市场融资的策略,降低对内地市场所形成的资金压力。从2011年各银行的融资计划看,股权融资上没有明确规划,有可能会在2012年进行。

2. 债务融资。债务融资主要包括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2010年工行和中行分别发行250亿元和400亿元可转债。2011年各银行继续加大次级债发行力度。根据已披露的计划,次级债务融资量为2200亿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将分别发行380亿元、500亿、320亿、800亿和200亿元。银行发行的债务工具占银行间债券发行量10%以下,银行债务融资规划应尽量安排合理,以减少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2011年持续提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及基准利率,使得发行利率有了明显上涨,增幅约为100BP。

3. 提高留存收益。2010年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实现净利5390亿元,占整个银行业利润的60%,但五大行的派息率明显下滑,均降至40%以下,这表明银行留存更多利润以解决资金需求。预计未来2―3年银行为提高资本充足率,有可能进一步降低派息率。各银行积极提高自身盈利能力,更多依赖内源渠道解决融资问题,有利于降低市场资金压力。

(二)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1. 优化业务结构。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此条件下传统粗放经营模式将给银行带来极大的资本需求负担,这就要求银行转变利润增长方式,实施更加精细化的资本管理,准确科学地计量各类风险,提高风险定价水平,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加快各种资源的整合,走资本节约型发展道路。目前,股份制银行已开始二次转型,而以工行为代表的国有大型银行也公开强调要走资本节约型发展道路。

中间业务具有收入稳定、资本消耗小等优势,银行需要积极发展中间业务。近年,我国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较快,非利息收入占比呈现稳步上升趋势,2011年一季度五大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平均为25.77%,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该比例分别为24.7%、21.09%、35.9%、25.64%、21.51%,但是与发达国家银行的50%还有一定距离。

2. 发展表外业务。在更严格的资本约束下,表内资产规模扩张难度加大,为此银行将不断通过金融创新发展表外业务,实现部分表内资产表外化。这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银行理财产品、衍生工具的发展和应用,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我国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规模约为8万亿元。表外业务将给银行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时相应的风险管理也值得关注,过高的杠杆率将影响银行业经营稳定性。

3.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征求意见稿》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都有一般标准方法以及基于模型计量的高级方法。风险高级方法能够更精细地计量风险,更准确地反映银行整体风险承担情况。以信用风险为例,相关研究表明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加权风险资产要低于权重法,进而有利于降低资本充足率。因而,银行需要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进而降低监管新规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强化资本管理水平

优化资本管理程序和流程,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业务需要和监管规则,合理配置资本,提高资本需求预测能力,及早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国有五大行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已进行了部分股权和债务融资,有利于避免与其他银行同时融资,从而对市场产生过度负面影响。

注:

①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及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资产,由于数据有限,本文仅假设银行使用权重法。根据相关研究机构研究表明,采用内部评级法不仅不会降低银行资本充足率,反而能够提高资本充足率,此研究结果有待验证。目前,我国五大银行已基本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条件。

②《征求意见稿》指出,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5%,由于我国尚未有一级资本融资工具,此处将一级资本充足率视同为核心资本充足率。

参考文献:

[1]由曦.资本充足率新规“剑悬”银行再融资承压[N].21世纪经济报道,2011-6-14(3).

[2]马光远.史上最严巴塞尔协议促银行业转型[J].中国外资,2010,(10):13-15.

银行表态发言稿范文2

对于普通的老百姓而言,最担心的莫过于银行倒闭,血汗钱取不出来。这样的担心曾在1997年的海南发生过,当年在破产关门的海南发展银行营业部门前,人们曾高声叫嚷着要从该银行取出所有存款。

最终的存款兑付还是国家兜底。公开报道显示,自1997年以来,在中国发生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案例中,除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清偿都由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的名义提供资金。

但是,在这种国家信用背书的制度下,代价惨痛,央行亦难以承受。

近日,国务院正式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项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金融改革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

存款保险,顾名思义,是为储户的存款提供的一种支付保障,银行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费,为特定范围存款账户购买保险。一旦银行面临破产倒闭,将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受到了广泛关注,多位接近监管层面的金融研究人士均指出,这是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避免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引导银行业市场化发展、保障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方法。

征求意见稿由总理力推公开

当舆论对征求意见稿热议之时,鲜为人知的是,这项重要的金融改革之所以最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是总理力主推进的。

今年10月底的一次会议上,有关方面在汇报中提出,存款保险条例草案的改革方案“没有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刻追问原因,当听到有人担心公开之后这项改革还能不能办成时,当即否决。他表示,政府做的是面向公众、涉及公众利益的工作,决不能跟老百姓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在外界看来,正是总理的力推才让这项至关重要的金融改革不断推进。

曾参与存款保险制度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避免银行系统性风险,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在郭田勇眼中,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机构的竞争会日趋激烈,公众的恐慌、挤兑或许会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给公众存款人的利益带来危害。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不仅保障了存款人利益,还让监管层无后顾之忧进入金融改革的深水区。

在赔付方面,各大银行的限额标准一致,即每位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最高偿付金额为50万元;若存款本金加利息的金额超过50万元,剩余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解释称,“50万的限额是经过测算的,覆盖了99.63%的全国储户,几乎100%都赔付了。按照国际标准,一个存款保险基金赔付的覆盖率是90%或90%以上。”

按机构来说,如果储户有100万存在两家银行,两家都倒闭了,那么储户各得50万。所以并不是只得到50万,而是100万都得到赔付了。

陆磊表示,存款的赔付分两部分,存款保险金赔付了50万,银行破产清算也进行相应赔付。银行破产清算第一受偿人就应该是公众储蓄者。保险机构赔50万,银行破产清算只要还有余额就会进行赔付。

对于征求意见稿,郭田勇表示,存款保险会对中小银行形成利好。对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即将问世的大量民营金融机构来说,实际上是无形的增信。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投保机构每六个月缴纳一次保费。而保费由金融机构交纳,不由存款人承担。随着经营成本的提升,银行若将其转嫁给贷款方,将直接导致企业融资成本的上升,但郭田勇认为这样的可能性不大,“一方面现在竞争很激烈,不是你想转嫁给企业就能转的,另外央行在政策上有管理,所以银行提高贷款利率的可能性比较小,更大可能是银行降低盈利挤压自身的利润空间”。

对于如何降低银行缴纳存款保险保费的成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表示,建议由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央汇金公司三方联合建立针对存款保险的专项资本金,建立独立法人性质的公共平台,以减轻银行缴纳保费的压力。他表示,按照国际经验,应该由银行业协会作为发起者之一,根据我国国情,建议中央汇金公司减持或退出国有银行股份,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筹建存款保险制度的资本金。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可能会给其他金融业形成利好,“因为释放出了银行可能会倒闭的信号,储户可能会做一些其他的投资,更多资金会投向互联网金融,成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选择之一”。

20年争议终“化解”

在外界看来,国内对于是否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争议由来已久。反对者称中国经济运行良好,银行体系稳健,即便银行有风吹草动,也将由中央政府为问题银行全额埋单,因此是否建立存款保险机制似乎无足轻重。但在中国金融不断开放的大环境下,对于储户而言,存款保险便不再是可有可无。

“之所以迟迟未能推出,主要受阻于三方面争议。”时任中司副总经理谢平在《中国金融改革思路:2013―2020》一书中写道,其中之一即是,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都想成为存款保险的主管部门,“这既有认识分歧,也有一定程度的‘部门权力之争’”。

而另两项争议,则是存款保险机构与银监会的监管功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机制的协调与衔接问题。

目前关于存款保险的官方表述最早可追溯至20年前。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4年后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度提及存款保险,不过,与现在全部存款性机构参保不同,那时的思路是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

也就在这一年,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宣告关闭。此后数年,金融机构风险频发,储户心理恐慌加剧。

与此同时,关于是否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争议很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魏加宁是最早提倡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人士之一,魏加宁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在当时最大障碍来自四大国有银行和监管层。

魏加宁回忆,当时,四大国有银行因为有国家信用为后盾,认为不可能发生倒闭的情况。

据媒体报道称,国有银行曾一度持消极否定的态度。一位前央行金融稳定局人士回忆,大银行不愿意干。“有些银行甚至说得很直白,我要是倒了,你也赔不起。我要是不倒,就是白交保费,拿钱保小银行,纯粹是做贡献。”

随着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各方对于存款保险的争议也日趋“化解”。

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关于四大国有行是否加入存保制度的争议逐渐消散。在金融危机中,“大而不能倒”的传说破灭。受金融危机冲击倒闭的美国美联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资产规模在三四千亿美元以上,体量只略小于交通银行,比其他股份制银行都大。当时的美国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紧急向这些倒闭银行施以援手,防止了金融体系崩溃。

而在中国现有的体系内,一旦银行碰到危机,处理起来缺乏必要的事前资金积累,所有处置措施都由临时个案来决定,需要各级政府、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临时合作,拖延了处置时机,大大增加了处置成本。

2012年,时任中国建设银行党委书记的王洪章对外表示,“我觉得这项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推开,对我们金融体系的健全,特别是小的金融企业的健康成长和救助,是一个非常好的政策。”

在外界看来,思想统一之后,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速度开始快了起来。

2013年2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将存款保险制度视作“今年三项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当年5月的《金融稳定报告》措辞亦十分急切,“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实施方案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各方面已形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所谓的共识是指,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是完善市场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也为下一步民营银行的设立做好准备。功能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如同一道防火墙――在事前防止银行遭受挤兑,并阻断风险向其他银行和实体经济传导。而这项制度,也将成为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央行“最后贷款人”之后金融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

同样在2013年5月,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罕见地单独列出了存款保险改革的具体要求,并指明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负责。

央行行长周小川也于2013年7月份发表署名文章称,将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为小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进入2014年,重大会议及监管层表态频频释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号。今年1月举行的2014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今年3月,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

银行表态发言稿范文3

动议超过20年却迟迟未见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终于在近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了。诚如许多观察家所论,存款保险制度对利率市场化和商业银行竞争格局演变的意义可谓重大,对宏观经济的深刻影响尚待时日加以检验。然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解不应局限于经济和金融领域,而是要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互动中理解这一政策的缘起、演进和未来趋向。概言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并非仅仅是一项金融创新,而是在经济新常态下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大举措,更是政府践行托底责任的社会政策创新。

新常态:

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背景

为什么存款保险制度酝酿了20年之久且迟迟难产,却偏偏在此时应运而生?有媒体披露,《意见稿》各方顾虑很多,是国务院总理力排众议才得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除了国务院主要负责同志的鼎力支持外,新常态是理解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不可忽视的政策背景。

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刚刚结束,坊间热议的新常态概念被进一步明确。我国已经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经济发展阶段。针对新常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表示,近期中央的政策目标是“宏观要稳、微观要活、社会政策要托底”。

“宏观要稳、微观要活”的表述较为常见,但“社会政策要托底”则是新常态下政府对经济金融市场波动带来社会风险的政策回应,存款保险制度正是在这种风险暴露的可能性逐渐凸显情况下的制度创新。受前期“四万亿”政策刺激,大量要死不活的僵尸企业得以维持,但在经济增速放缓、结构深度调整的背景下,中小银行特别是资产风险较高的部分银行面临破产风险。《意见稿》中规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不少人认为这一额度较低,无法覆盖储户的全部存款。实际上,以社会政策的视角观察就容易理解为什么以50万为限额。近几年我国储蓄率高达50%,50万元的偿付限额实际上是兜底责任,其目标是对存款市场中资产实力最弱势的群体给予保障。

这一制度创新还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最新探索,通过存款保险制度更好地履行有限政府职能,在社会政策兜底的条件下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金融机构长期以来被视为政府的延伸,存款保险使得存款的国家财政信用逐渐转变为市场主体信用。当前我国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占全行业资产的绝大部分,长期以来居民对存款风险意识不足,视之为当然的国家责任。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意味着政府将逐渐退出企业经营活动,专注于履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等职能。

在这种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试图理清三对关系:一是切断政府与储户的直接关系,此前是政府而非银行对储户的存款资产做隐性担保,这一制度建立后国家财政将不再负担银行破产后的存款偿付责任;二是建立市场主体和保险基金与储户的保险偿付法律关系,通过存款保险,储户、银行和保险基金三方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在银行破产和兑付困难时的权利与义务;三是明确政府对各类银行的监管责任,一个有限政府才能是有为政府,政府履行责任的重点工作由隐性担保转为市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预算软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宜被放大

存款保险固然是现代市场经济题中应有之义,但对它的作用与积极影响也不宜过度夸大,这其中有个预算软约束的问题。预算软约束原指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国有企业陷入亏损,政府追加投资或者贷款并提供财政补贴的现象。在更广泛意义上,如果企业能够将自身的经营风险和成本向外部转移,不论是政府还是其他机构埋单,都是预算软约束的表现。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过去百年间的发展演变历程可以看到,总的来说虽然这一制度初衷是降低系统性风险,但却增加了银行将风险外部化的道德风险。

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经济危机让人们意识到,任何一家银行的倒闭,都会使其他许多银行和企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美国联邦政府于1933年通过银行法案,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该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恢复美国人对银行的信任,建立稳定的金融秩序,但却在客观上诱发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归根结底是预算软约束的一种类型,由于存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最后贷款人的保障,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倾向于冒风险而不是谨慎行事。即使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最终承担责任的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

1982年,美国储蓄信贷协会(S&L)发生了一次类似的危机,当时依据通用会计原则(GAAP),数百家储贷协会的净值均是负数。而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FHLBB)却允许储贷协会使用所谓的“监管会计原则”夸大其净值,以避免储户挤兑压力。这场由S&L引发的危机严重影响了美国经济。

银行表态发言稿范文4

针对王小波文学创作的研究主要从两个维度入手:文学文本之外和文学文本之内。就前者而言,研究者的兴趣主要定位于造就“王小波现象”的社会原因以及由此展现的中国文学体制,或者是将王小波作为中国现代知识分子的一员加以研判。就后者而言,研究者则是回归到王小波的文学文本,针对小说的行文方式、叙事技巧展开深入讨论。本文拟以王小波文集《白银时代》为例分析其中的小说《白银时代》《未来世界》《二零一五》中体现的叙事特色。

一、《白银时代》的“未来”色彩

在王小波的文集《白银时代》中收录了他的小说《白银时代》和另外两部作品《未来世界》《二零一五》,正如其中之一的《未来世界》的标题一样,王小波的这三部作品对于当时的中国读者和中国文坛来说无疑是前所未有的新鲜事物。这首先表现在这三部作品的叙事逻辑十分新颖,“它们都跳出了现在时态设置的固定繁琐的条条框框,摆脱了真实平庸生活中的客观逻辑,设置了还未经历的一个个虚拟时空。因为是跨时代的,所以小说纯属虚构,要充分发挥想象力,靠奇思怪想铺展全篇。在幻想与现实两重空间游离,真与幻的界限也逐渐模糊不明。这是王小波在中国当代小说家中标新立异、与众不同之处”[1]。

对于王小波的文学创作而言,“未来”究竟是单纯的时间概念,还是现实必然的发展结果,这是需要读者在阅读中思考的问题。在他的文集《白银时代》中,三部作品的故事内容都游离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与外来的虚拟存在之间。对于读者而言,小说的人物时而展现现实生活的影子,时而穿梭到“未来”;对于作者而言,他用笔所讲述的故事时而是真实存在的,时而是不可思议的梦幻。因此,无论是对作者自身而言,还是对于读者,《白银时代》中的“未来”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时间概念,我们无法真正抵达“未来”世界。当我们试图通过小说文本获得对于“未来”的理解时,一片朦胧虚幻的迷雾之后,最终的落脚点仍旧是我们身处的现实生活。

在小说《白银时代》中,作者将“未来”直接定位为2020年,《未来世界》是1999年,而《二零一五》则直接点明。在王小波的作品中,想象力是他取得成功的关键,但不是待在书斋中的臆测和妄想,因此读者很容易从王小波设定的“未来”时间中找寻到现实社会的成分。在三部作品中,《白银时代》中的“我”永远沉浸在不断重复“师生恋”故事的泥沼中不能自拔,作者在小说文本中就强调这样的故事脱离生活实际,无法摆脱被枪毙的命运。出现在《未来世界》中的“舅舅”由于犯有“直露”和“隐射”,被剥夺了原有的身份。《二零一五》中的小舅说了一句极为深意的话:“有出息的人进了派出所,常常受到很坏的对待。真正没出息的小毛贼,在那里才会如鱼得水。”[2]

文集《白银时代》中大量采用“未来”的时间节点定义时间概念,在营造小说文本的虚拟性同时,以荒诞暗喻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存在。小说集《白银时代》是由三个看似独立的小说组成的,相互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在王小波创造的虚拟世界中,所有的一切都发生在未来的时间节点,他实际上描述了跨越现实与未来的知识分子。在作者的笔下,我们看到的是知识分子在未来的生存境遇极度窘迫。这并非意味着王小波是一位悲观主义者,在他的身上我们更容易感受到的是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当他将小说的时间节点设定在“未来”时,这部文集中的作品就已然展现出叙事手法的特殊性。《白银时代》的“未来”色彩意味着读者在分析文本时不能拘泥于单纯的故事,而是要从作者在小说中设定的叙事逻辑入手。

二、《白银时代》的叙事逻辑

虚构是文学作品极为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它需要作者运用高超的想象力去绘制虚拟的“未来”世界。所谓“白银时代”来源于古希腊神话,“白银时代的人蒙神恩宠,终身不会衰老,也不会为生计所困。他们没有痛苦,没有忧虑。一直到死,相貌和心灵都像儿童。死掉以后,他们的幽灵还会在尘世上游荡。希腊神话所描摹的美景蓝图令人神往。然而,王小波用了‘白银’这个名称,却赋予它截然相反的内涵”[3]。

在热寂之后,整个宇宙同此凉热。就如一个银元宝。在同一块银子上,绝不会有一块地方比另一块更热。

王小波在小说《白银时代》中设定了一道谜语,“将来的世界是银子的”。这成为整部小说叙事的逻辑起点,对于其真实含义我们可以从上文中找寻到答案。所谓“宇宙”就是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无论是过去、现在、未来,都是永远存在的。当我们意识到“宇宙同此凉热”就会发现所有的一切其实是没有差别的,正如同中国古人所追求的“大同世界”。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所有的人都必然按照一种被认可的模式去生活,这就需要建立起一整套的制度。

在小说《白银时代》中,所有的人物都是按照早就已经设定好的模式在进行着,不能反抗,不能改变。读者看到小说中的“我”每天的生活虽然充实却极度乏味,因为每天都在进行着重复性的工作:或者是等待他人将自己的稿件枪毙,或者是将他人的稿件枪毙。或许这正是现实生活中某些人生活的真实写照,但作者并没有止步于此,王小波笔下的“我”是生活在高度透明化的公司中。公司不仅为所有的员工制定了严格的生活制度,使得所有人都处于集体生活的氛围之中,即便是作为个体的“我”和自己妻子之间的夫妻生活也需要在公司的组织下进行。人类最为自然的欲望成为被现实社会中的权力控制的对象,这就是小说中呈现的未来世界。

同样的故事也出现在小说《未来世界》中,作者讲述了舅舅和“我”的学术遭遇。舅舅认为自己怀才不遇,他一直都在期待着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期待着学术氛围的宽松。于是,舅舅就在自己的期待和等待中度过了一生。而“我”则是一直都在寻找,从寻找发表作品的出路到寻找人生的意义。最终,当“我”试图为舅舅写一本传记时,由于涉及了公司禁止在作品中“直露”的规定被开除。整部小说集都在讲述着发生“我”和舅舅非逻辑化的现实生活,在给普通读者造成一定阅读障碍的同时,也使得小说集《白银时代》的叙事逻辑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艺术魅力。

三、《白银时代》的元叙事尝试

纵观王小波的小说集《白银时代》,我们能够感受到叙事手法的特殊化,最为明显的手法就是元叙事的尝试。“元叙事把叙事本身作为叙事对象,用‘无限可能’式的叙事结构代替中心式的叙事结构,通过对秩序、体系、结构、中心进行消解以产生。”[4]在《白银时代》中,“我”和舅舅的生活虽然只有等待和寻找,但充斥二人一生的时间中却存在着无限的可能性。随着“我”的稿件一次又一次被枪毙,同时也伴随着“我”将他人的稿件不断枪毙。读者所期待的叙事被不断地推迟,小说文本的意义可阐释空间变得无限丰富起来。

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学者们而言,等待学术体制的改变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期待;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我”而言,寻找自己的目标也是一件不能完成的任务。当王小波将小说集《白银时代》中的三部小说的时间节点都设定在“未来”时,身为作家的王小波正是在进行一种不同历史学者的叙事。在现实生活中,历史学家们对于曾经发生过的历史事件和活跃在历史舞台上的历史人物往往追求一种近乎白描的真实刻画,希望能够彻底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

王小波则不用按照历史学家的模式在自己的小说中进行叙事,文学的元叙事在于通过多元化的艺术表现手法在自己的文学文本中构建多元的审美空间。正如小说《白银时代》中的“我”和舅舅,作者始终在两个人物之间不断的跳跃、穿插。“等待”和“寻找”就是王小波展现自我想象力的武器,他利用它们勾画出“等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景象。这实际上是作者在对抗现实生活的苍白和空洞,他通过为读者建构一个精神家园,实现了诗意的生存状态与庸俗的社会大众之间的对抗。无论是“等待”也好,或者是“寻找”也罢,这都是人们为在现实社会中继续存活下去所寻找到的一种信念。在这一信念的号召和鼓励之下,他们似乎认为自己最终可以对抗整个社会制度。他们的反抗最终并没有实现预设的目标,“我”的舅舅在漫长的等待中死去,“我”也因为要为舅舅写传记犯了公司的规定被开除。

作为一位走在中国现代文坛前沿的作家,王小波始终以先锋的姿态矗立在时代的前沿。他运用全新的叙事手法,在元叙事的模式下消解现实生活中主流意识形态所肯定的一切,建立在历史真实和逻辑分析基础上的历史叙事模式被彻底颠覆,呈现给读者的只有充斥着叛逆意识的精神存在。

[参考文献]

[1] 李丹.叙事冒险:王小波小说叙事策略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1.

[2] 王小波.二零一五[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85.

[3] 杨金玉.《白银时代》:未来时空下生存困境的探讨[J].时代文学,2007(03).

[4] 鞠楠.历史元叙事与精神家园建构[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3).

银行表态发言稿范文5

关键词:征信;信息;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76-05

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表明我国的征信立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与前几稿相比,《意见稿》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

第一,坚持了征信活动市场化导向:

第二,吸取了美国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失灵的教训,加强了对信用评级利益关联的法律治理:

第三,明确了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监管职责,妥善处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四,明确中国征信中心性质为公共征信机构;

第五,明确了各不同征信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最后,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但是,该《意见稿》仍有诸多规定需要立法者从法律基本原理出发,抛弃部门利益的偏见加以完善。

一、《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的不足

(一)效力层次低

目前,该《意见稿》的名称为《征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效力明显偏低。效力低下的立法不足以有效地保护被征信人权利,不足以担负起促进交易安全的重担。

(二)征信机构定性缺位

尽管《意见稿》创新地将中国征信中心定位为公共性质的法人机构,但是对于其他的征信机构则未能准确定位。从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看,具有公司法上对设立公司的基本条件。这表明了征信机构属于公司法上的公司这一逻辑。然而,《意见稿》却未对《公司法》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征信机构做出明确说明。

征信机构是否具有诸如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共机构性质决定着征信机构在信用交易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如果定位为公共征信机构,那么有关该类机构的公共责任内容、实现方式和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政府职责等规定的立足点显然不同于非公共机构。反之,如果将征信活动主体定位为非公共机构,其经营方式、责任承担,风险防范机制则与公共征信机构则应有很大不同。

(三)忽视了信用信息主体的复杂性,没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协议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稿》明确规定“信息采集同意原则”为一般要求。这具体体现在《意见稿》第三章“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中。。这表明《意见稿》起草者对信息人格属性上的人格权性质和对信息财产权利的所有权性质的认同。因此,在理论上解决相关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合理性就成为《意见稿》起草者的首要问题。显然。征信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义务的配置需要以“知情同意”理论。《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而在我国的征信实践中,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无偿地提供相关当事人的信用信息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也从未征求信息主体的同意就直接向人民银行提供了相关信息。正是这一原因,《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试图通过市场本身解决这一矛盾。该条规定一方面规定了金融机构向中国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律义务,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征信中心报送其客户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该条则灵活地将皮球踢给了金融机构。其规定:“金融机构将信息主体的信息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但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况。”可见,该规定之目的在于使中国征信中心从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性义务要求中解脱出来。

《意见稿》没有完全处理好信息采集问题,在对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上采取了两个逻辑和规则。一方面,在收集对象为金融机构方面,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向中国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定义务,而没有规定金融机构因该行为是否享有免费查询中国征信中心数据库中信息的权利。这样的权利义务配置显然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在收集信息对象为非金融机构方面,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可见,《意见稿》基于操作上的不可能没有将非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作为一项强制义务。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立法者试图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平衡中国征信中心与其他行政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反观2007年人民银行代国务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与信用信息提供人订立信用信息采集协议,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和完整性负责。”该条明确了信用信息采集协议。这有利于节约信息采集成本,促进征信产业的发展。因此,《意见稿》应当保留信息采集集体协议的相关内容。

(四)有关征信机构资格终止后数据处理方式的原则要求与操作性具体规定不一致

《意见稿》规定了征信机构活动资格终止时数据处理的一般原则。其第十四条规定:“征信机构解散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依法破产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同时,《意见稿》第五十四条规定:征信机构若发生解散、被撤销、破产等终止事项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数据库:将其信用信息数据库移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按照商业原则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销毁。然而,征信机构最重要的资产当属数据库资料,如果采取销毁措施,必然意味着该数据库的价值无法实现。如果在征信机构破产的情形下,对价值非常高的信用信息数据采取销毁的方式更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实际上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同理,如果将信用信息数据库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移交给中国征信中心),而其不支付相关费用,那么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显然,立法者应该采取通过设置义务的方式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可见,《意见稿》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与第十四条的妥善处理原则并不完全一致。

(五)需要公平合理配置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指导司法裁判

征信活动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平衡是征信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当前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征信纠纷案件完全采取协调解决的办法,而非判决的方式,这表明了司法实践迫切要求法律对征信民事责任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征信侵权责任的主观样态,《意见稿》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必然产生法律逻辑上的矛盾。《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因过错给信息主体或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该逻辑,在发生不属于征信机构的过错所导致的信用记录错误情形下征信机构可以不矫正错误信用信息。显然。这样的逻辑是错误的。

与人民银行2007年提交的草案相比,《意见稿》第五十七条更加原则化。前者第五十五条规定:“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恶意利用征信机构,制造、散布虚假信用信息,打击竞争对手,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征信机构为此而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追索。”该条规定表明人民银行作为代起草人已经认识到信息提供人和征信机构出具错误信用报告之间责任的相互关系,确立了征信机构的代位责任制度。毫无疑问,确立代位责任制度对于征信纠纷的解决更具有操作指导意义。但是,《意见稿》取消了该代位规定,实质上降低了其对司法实践裁断的重要作用。

(六)规定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仅具有参考性作用不利于对信用权益人的保护

《意见稿》同我国许多地方立法规定和政策有极大的相同之处。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对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资者的交易判断和决策只具有参考作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被征信主体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该条规定客观上免除了征信机构在过错情形下的责任义务,使本来配置不平衡的权利义务变得更不利于信用信息主体。

二、完善《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的建议

(一)将《征信管理条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

主要理由有两个方面:(1)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专门规范征信活动,导致相关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加工、处理、披露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因此,为了保证征信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实现信息共享,应该将目前的征信立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使该法律成为规范征信行业的基本性法律,获得征信通则的基本法地位。(2)由于法院、检察院等非政府行政部门掌握着大量重要的信用信息,如果仅起草条例,就无法对法院这类司法机关有足够的约束力。在形式上以“条例”方式由国务院颁布无论如何在效力上都与客观生活现实的需求不相适应。因此,将该建议稿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具有克服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与数据资源需求之间的矛盾。

(二)明确人民银行为主导,地方政府信息管理部门、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为辅的监管权利分配格局

目前,有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全国市场整顿和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其办公室则设在商务部代管,简称为“整改办”)。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整改办都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实际上,自征信产业的重要性被国家及社会认可以来,关于征信监管权的争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国务院有关征信监督管理文件对同一问题的多次变化就是一个佐证。早在2003年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就明确了人民银行对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权利。但是,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却明确规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该文件表明了国务院持有信贷征信和非信贷征信分别立法的态度。其意味着人民银行只对信贷征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正是该文件的出台,人民银行2007年有关征信立法工作才从起草《征信条例》转变到起草《信贷征信条例》上来。然而,2008年8月,国务院的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以及《意见稿》却再次明确人民银行承担“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显然,人民银行有关征信职责又戏剧性地回到了2003年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

对于征信行业的监管,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可分为与银行相关和与非银行相关的两类法律。其中与银行相关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而非银行相关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美国的主要执法机构也按照银行和非银行分为两类: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非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办公室等,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几个主要信用管理有关法案的提案单位和法律指定的执法机构,它管辖的范围包括全国的零售企业、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经济商、汽车经售商和信用卡发行公司等等。美国有关征信立法经验和我国信用信息数据分散现状均表明:坚持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多方监督管理机制是符合目前中国征信产业发展客观需要的。

(三)明确中国征信中心数据库与地方政府数据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数据库之间的共享方式和渠道

目前征信机构所出具的信用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所反映的信用信息是不完整的。据一项调查显示:“金融机构判断客户信用状况不仅依赖于银行信用信息,还需要参考非银行信用信息,目前个人信用报告只反映出了银行信用信息,因此有必要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增加信息采集的广度,在信用报告中补充非银行信用方面的信息”。实际上,公安部早在1985年就开始建设全国人口信息系统,全国已经有22个省的200多个城市,实现了在公安系统内部网络上的信息相互间的查询服务目标。另外,质检局也已经实现了从中央到县级的全国性联网,并建立了一个大约有1200万个单位数据的中央数据库。该数据库被广泛应用于银行开户、税收、工商、车辆登记等。这些数据库有关个人或企业身份信息所具有的“普遍性、唯一性和永久性”特征对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非常重要。这种重要性决定了中国征信中心也只有在协调解决了相关信息共享前提下,才有避免重复建设的可能性。

然而,长期存在的因各自部门利益博奕困境导致信息资源无法实现共享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征信产业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采取电子或纸质文档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海关等中央在鄂机构应将其认为可以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传送给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可见,该规定力图实现金融、海关等中央单位信息与湖北数据库信息的共享问题。但是这种共享如

果没有统一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只能是一梦想。

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需要分清政府(包括公共机构)之间,商业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以及政府机构与商业机构之间信用信息共享的目的及基本操作原理。目前,包括北京、四川等省在内的有关征信规定实际上是为了规范政府机构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共享问题。这种信息共享机制是以便利政府自身内部相关职能机构之间行政职责的履行为目的而存在的。因此,强制性要求提供信用信息,并免费获得信用信息的基本原理逻辑上成为该类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同样理由,国有商业银行乃至国家控股商业银行提供信息给中国征信中心并免费获得信用报告则也符合该类信息共享原理。但是,在商业征信机构因其经营目的、获得信息的方式与政府信息中心特别是与中国征信中心之间存在很大区别,因此他们之间信息共享则属于另外的情形。不过,无论是商业性征信机构,还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征信机构活动,因活动性质是一样的,故都应该成为《意见稿》的规范对象。

(四)正确确定《征信管理法》在征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立法目的决定法律法规的内容、逻辑体系和法律地位。《意见稿》的内容应根据其本身欲实现的立法目的确定。(1)《征信管理法》属于数据资料保护法体系内容之一。由于征信活动只不过是数据使用中的一种特殊且最为重要的形式之一,故应当将征信法律制度放在数据保护法整个法律体系中考察。在这个意义上说,《征信管理法》不过是数据资料保护法基本法律中的一个下位法律。因此,在制定该法律的时候要考虑与今后要制订的相关法律相协调。不过,《征信管理法》专门针对征信活动中的数据保护问题进行规范。因此。这种规范的内部结构安排当然以征信活动作为立法重点。相关的章节的构建也应以征信活动发生的先后加以安排。(2)《征信管理法》属于征信法律体系基本法律。有关征信的法律体系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认识:一个是指各征信法律法规之间的体系性问题;二是指《征信管理法》本身的内部逻辑结构。首先,就征信法律之间的体系而言,美国立法最值得借鉴。目前,美国有效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共有16项s,分别为《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作业》、《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其中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建立的,经过不断完善从而形成目前较为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体系。在这些法规中,最核心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它是信用服务业的基础法。在我国,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包括公安部、商务部乃至各行业协会、各个地区都在进行以办公自动化为核心的信息电子化工程。毫无疑问,这是征信产业化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各自为政,在信息标准方面缺乏统一性,造成数据信息交换困难重重。需要从基层到中央采取标准统一的、永久性的数据电子化标准系统。因此,除了制订《征信管理法》外,还需要制订《征信行业标准条例》。其次,就《征信管理法》内部结构而言,应当以征信活动中信息传递环节为基础确定各章节的内容。

目前,我国相关征信立法体系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第一,商务部模式。在该模式下,征信立法体系为:总则、信用信息的范围、信息的归集、信息的共享和应用、信息的公布和查询、责任制度及附则共七章。第二,上海模式。该体系章节安排为:总则、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加工、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异议信息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八章。江苏、湖南皆采该立法模式。第三。海南模式。海南模式立法体系分为:总则,征信、信用评估、信用信息管理、披露与异议处理、鼓励与惩戒、附则等共七章。第四,人民银行模式。2007年人民银行代起草的的立法体系为:总则、征信管理、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被征信人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本次《意见稿》的立法体系则为:总则、征信机构的设立、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信用评级、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国征信中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相比较而言,上海征信立法模式更具合理性。

(五)合理平衡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目标和信息充分共享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

从信息收集到出具信用报告,每个环节都面l临着促进征信行业发展,减少交易成本以及对信用信息主体保护的双重任务。但是,由于不同环节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信息在这些环节所被利用的状态也不一样。因此,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也应有所区别。征信立法必然同时考虑这两个层面的内容。从促进征信产业发展角度看,根据信用信息流通路径,立法应该确定五大机制,即征信信息数据采集机制、数据加工机制、信息评价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信息机制。与此相对应,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还需要设置相应的四大制度,即信息保密制度、被征信人救济制度、责任承担制度、征信监管制度。与前五大机制不同之处在于,后四大保护制度是贯穿于各征信活动任一环节均需要的制度。例如在数据采集阶段,在设置数据采集机制时就需要考虑哪些数据是不能采集的,如何加强对越权采集或违法采集行为的监管,违法采集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受到侵害的被征信人如何获得救济等多个问题。

(六)合理规定民事责任

目前,不同学者对征信机构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态度不一样。在民法学界,杨立新教授在其草拟的《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四十四条“侵害信用权”中规定:以非法手段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或者毁损他人信用,造成信用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征信机构依照法律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超出必要范围,造成他人信用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然,《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过失样态下征信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还有学者认为,“如果征信机构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形,信用报告中的错误是由信息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征信机构就可以以向受害人披露信息提供者为条件得到免责……。总之,征信机构为错误的信用报告向信息用户承担严格责任显然是不现实的”。然而,如果将信息提供人提供错误信息后征信机构必须承担对该错误信息修正视同为义务,或者说将修正错误信息,收回错误的信用报告也算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那么征信活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就很有必要。

(七)合理界定征信报告的效用

银行表态发言稿范文6

长期以来,将“上海壹两”认作是珍稀币有三种说法,一说“上海壹两”是中国钱币大珍,二说其是推销自身产品的广告币,三说“上海壹两”是不属于中国货币的贸易银圆……真是石里雾里越描越糊涂,让人弄不清楚“上海壹两”到底是以哪个国家名义发行的货币?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货币?

那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以上这二种说法存在的问题吧:

中国钱币之说。假如“上海壹两”是中国钱币,以常识论,在清代同治年间,外国造币厂方必须经大清政府委托,方可代制大清国钱币。作为一国货币,当应镌铭国号或帝号,文字以国力主,兼备其它文字,然而“上海壹两”却没有国号没有帝号,也没有大清国满文,实在违背常理;其次,汉文排列起首由上至下,从右到左的读念规则早已成定律,要改变倒是了不起的创举,且时值大清同治年间,国内外还没有出现一伊汉语横读的版本,照此币文字排列顺序应读为“壹两上海”,这就造成了汉文读念倒置的常识性错误。

广告币之说。众所周知,广告的含义,即广而告之自身品质的高水准,以无可挑剔的标准诱惑客户――起广告作用的样品绝对不可能在设计制作中存在许多常识性的错误。作为一个国家或一个造币厂向另一个国家推销其产品的广告币,在没有征得委托国的授权是不能镌刻他国的国号和他国辖区的地名,否则便是严重侵权乃至伪造他国的货币。举个例子,假设中国上海造币厂做一个广告币力厂承揽代制美国货币的业务,未经美国许可,在广告币上打上美国国徽或纽约地名,那结果是美国人会当珍稀币花几十万美金买回去,还是引来法律诉讼,大家可想而知。

贸易币之说。贸易币,即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在取得另―个国家的许可而予以商贸比价换算使用的外国货币。“上海壹两”若是外国货币,则必须具备正确的外文,这是最起码的常识,更不可能镌刻其它王权国的徽记。国号及地名。

关于钱币真伪、臆造的认定,乃是功力高低的一种体现。此功力来自数以千计万计的实践与参悟,参悟必须包含时代背景,民俗文化,社会章法,制造工艺……这些都是对钱币认识的根本准则,不是一般查找资料就能万事大吉,且前人杜撰后人传抄的资料算什么?人云亦云大下文章大家抄,管他是不是以讹传讹,这种靠寻找文本资料来写鉴定文章者对鉴别高档银确是外行,因为真正对钱币的认知是经过实践总结出来的,没有下水探过水深,怎么知道水有多深!

虽然十九世纪中期清政府对银币并无规范,但,没有文本规范,不等于可以违背常识,“上海壹两”即无大清回国名也无帝号,显然不属于清政府货币。

有说法称“上海壹两”是香港殖民政府替其造币厂向中国推销自身的产品,是比照香港银圆制作。若是比照香港银圆,但香港壹圆银币却并没有中文读法倒置的常识错误,不知是什么样的能人比照制作,连依样画葫芦都出差错。(指中文顺读错误,从上互下、由右至左读念的顺序,这在清代是常识,是识字小孩都明白的道理)还有“上海壹两”内圈围绕英王室盾徽的嘉德箴言HONI.SOIT.QUI.MAL.Y.PENSE无法解读,其实无论是作为一枚代制的大清货币,还是贸易银圆性质,或是促销的广告样品,都应该完美无缺才符合道理,但其与同时代1867年的香港壹圆银币比对都相差甚远(香港壹圆不但无中英文错误,而且币面整体布局协调,制造工艺规整,充分彰显了先进造币厂高超的国际顶尖水平),不难看出臆造币至少背离了立意、构思、画草图、审稿等基本规律,禁不得推敲,作为一种货币,若有如此多的常识错误,在审稿时就会被淘汰,哪还轮得到雕刻师去雕刻!

其实,一个国家的货币制造是相当严肃完整的过程,从设想到设计,从画稿到审福,从谈判到商洽,从意见统一到颁布指令,下达正式文件与正式付雕样稿等等均有一套系统规范的程序。从如此粗糙、错误百出,违背常识的“上海壹两”状况看,已是一目了然的臆造无疑!但,偏偏有人拿着鸡毛当令箭,以英方曾经的设想及意图来套用,非要称其力珍稀币,由此更证明此人是不懂钱币真假的外行。一个国家制造货币决不会草率就事,草率即意味徒劳和失败,这不应该是英国人的工作作风。货币本身象征着―个国家的精神面貌,除了要体现政治,经济和国体,更要以艺术美感为基本要求,以完美无缺为目标!若是作力推销产品用的广告币,更应该毫无差错且工艺精湛,让人看到其高超的制币技术。有人还说:“纹银壹两”“上海壹两”“关平壹两”依序排列,是香港造币厂在1867年为生存而努力试制的柞币。为其演变做了“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其演变合理之说存在如下疑问:香港造币厂厂长乾打,因“纹银壹两”送呈破退回后,即指令新任的雕刻师史特雕刻试制“上海壹两”,按理,前面既然“纹银壹两”被退,后面“上海壹两”一定得慎重考虑,调研原因何在,从而改进,决不会冒然又制出一枚犯有同样低级错误的样币,如此往复,辽继续产生了“中外通宝关平银壹两”,直至第三次犯下同样不可理解的常识错误!所说的1867年“中外通宝”,“中”代表中国“外”代表外国,但是1867年正是大清皇朝,同治年间。“中”怎么可能代表大清国号?“外”代表外国却没有一个外国字母!谁都知道中国的这个称谓是从中华民国开始,由孙中山倡导,驱除鞑虏,恢复中华。鞑虏即指清皇朝,因此非常明白清政府的国号是大清而不可能用“中”作为国号。产生如此错误不是太丢大英帝国的脸吗?铸币乃国之大事,非同儿戏。香港造币厂一而再,再而三犯下同样不可理喻的错误,有可能吗?不难看出,演变合理之说只为有意堆砌历史资料而已。

有人为了证明“上海壹两”是官方制造的珍稀币,曾引用阿礼国二次致函港督内容的五点总结。即:1:中国人想以机器制造钱币的理论,没有继续推动的必要。中国人虽不排斥香港银圆,但要多数民众接受银圆的时机尚未到;2:中国有完善的纸币存在;3:海关总税务司赫德1863年上任,多次向清廷建议设置造币厂均无下文;4:有迹象显示若施压要求当局接受,可能遭遇反弹。强制推动或许会接受,但随即会毁约;5:有关香港造币厂及其制币事宜是在特定条件的环境下提出,因当时清廷有事相求于英使馆。其文中没有只字片语提到“上海壹两”等具体制币方案与已经制咸的那一种样品币,这,反而更清楚地说明了清政府在这段时期没有接受任何用机器制造货币及香港造币厂代为铸造的实情。

根据2004年和2005年香港钱币研究会会刊《谈上海壹两》和《再谈“上海壹两”与“关平壹两”》所引用的各种资料(暂不说其可靠与否),非常明白地显现了一个真实的情况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英方殖民政府与香港造币厂曾极力试图开拓大清国市场,曾不遗余力,多次与大清政府商洽谈判,构想获取为清政府制币的大宗业务,但清政府始终没有答应殖民政府为其造币的提议。这期间,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于1863年上任后,多次向清廷建议设置造币厂;英国驻北京公使阿礼国接到港督旨意,通过向总理衙门恭亲王请求,令清政府同意在海关纳税时,以香港银圆比照西班牙银圆使用;另有英方驻北京汉务参赞威妥玛,也有过代为清廷制币的提议,以上资料已是全部有关英方设想为清政府代制银币的实质内容。这些建议,提议,商洽,谈判之事宜均有完整的文档记录留存下来,却被别有用心的人得以利用,臆造了“上海壹两”等有严重问题的臆造币,借以蒙骗不知情之辈。

确实可靠的材料必须符合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当时承办单位的原始记录,包括指令,提议,谈判,商洽乃至草图,样稿,文本实物还应有钢模。样币等等,反之,只要脱离了时间、地点,从现今看来均会有极大的下确定因素。

且看史特在没有设计样稿(因有样稿,如此错误百出的图稿一定在审稿时便被否定)随意雕刻萆萆付制的“上海壹两”银币,未经审稿,未经审模,仿佛无人监管,任其一人操作的造币程序,可信吗?

香港造币厂厂长乾打把“中外通宝”钢模私带回家(理由是香港造币厂当时不幸关闭),几十年后其家人交英国皇家造币厂收藏,不知乾打把钢模私带回家是否有当时的移交记录,否则难以相信国家的货币钢模在当时就能被厂长带回家中。

香港造币厂厂长乾打,用刻有维多利亚女王头像的“香港壹圆”银币改制“纹银壹两”并送呈清政府被退,不知道这一切过程会有记录吗? “纹银壹两”到底算是广告币,还是贸易币,还是大清货币,它能套上哪一种货币的规格?

史特雕刻的“上海壹两”1867年3月送铅样给港府参考之时,难道港府没有发现其中文读念顺序有原则性错误和―枚货币上有两个国徽的荒唐设计吗?然后又未经任何修正照样于同年5月送呈北京十一枚,会有这种可能吗?

罗列了所有的文本资料,也只不过表明英方早有为清政府代制银两币纳意图,在1890年之前均以清政府不予许可而以失败告终。

至于众说纷纭的各种猜测之词,单说“中外通宝”之币的制作时间有说1854年(咸丰四年)。有说1867年(同治六年)、有说1884年(光绪十年),其间隔跨度长达三十年,历经咸丰、同治、光绪三个皇帝时代,如此杂乱无章的论述,更应验了其资的虚杂性。请看:

施嘉干的《中国近代铸币汇考》认为1854年上海海关成立就委托英国造币厂代制“中外通宝”银币。

香港张璜编著《中国银圆及银两币目录》认为据可靠资料来源,“中外通宝”银币的照片于1858年已被发现,属于英国皇家造币厂制造。

台湾林国明编《中国金银币目录》及台湾鸿禧美术馆《中国近代金银币选集》认为1854年(咸丰四年)上海海关当局委托外国先进适币厂铸造“中外通宝”一套五种面值银币。

马定祥遗稿中有一种说法,最早是民国初年,天津一外国领事馆官员所获全套“中外通宅”银币,可能是天津当局从日本代制模具随模制作的样币。

上海出版的钱屿编著《金银货币的鉴定》承认“中外通宅”历来不能确定,却又说根据1858年曾刊载过“中外通宝”的照片可肯定其产生于咸丰年间,经有关部门委托英国皇家造币厂试铸。

韩国全仁植所著《韩国货币价格目录》介绍“中外通宝”是韩国银两币于1884年制造。

董文超主编《中国历代全银币通览》,孙仲汇,施新彪所著《简明钱币词典》,上海博物馆编《上海博物馆馆藏钱币,清代民国机制币》,及美国出版的《世界硬币标准目录》,都干脆不涉及“中外通宝”银币的内容。

以上例证便是最好的解说,直到目前为止,无任何资料可以充分证明英方造币厂曾经制造过即尤满文又无英文的“中外通宝”银币。由于没有详实资料,猜测及杜撰的资料就越发可笑了。

确实可查的国内外资显示,英方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就极力想开拓为清政府制币的业务,历时三十几年,其间不断地向清政府提议、商洽直至1890年,才得以获准代为清政府雕刻货币钢模。其规格则参照外国货币的形制,按满清政府的意图,不失国体与尊严,兼顾民众接受的习惯与中外贸易的方便,反复推敲,终于拟定:币面镌以龙图,配以满。汉、英三种文字。最终,广东钱局用外国先进的造币机器,制造了漂亮而规范的“广东库平七钱三分”银货币。

当然,还有人依据1856年上海县号钱庄铸造的银饼,铭文亦有“实重壹两银”字样来为臆造币体系鸣怨喊屈。臆造币可谓受宠加倍,本来已非常具备欺骗性,还有人不惜一切代价为它敲锣开道扫清障碍,让其顺利进入藏者囊中。

“上海县号银饼”所处产生的年代,仍是国内旧式机器打压,仍未摆脱旧式观念习俗,完全符合见银称重便是钱的时代特征,于是用来对比所谓依照香港壹圆银币为母本制作的新式银两币,不能等同论比。

一方面说“纹银壹两”,“上海壹两”,“关平壹两”等是比照香港壹圆制造的新式银两币,另一方面又用“上海县号银饼”旧式钱币来说明新币与旧币似有关联,这种在两种不同时代的代沟上划上等号的做法不免有牵强附会之嫌。

最后需再次说明的是,“上海壹两”哪怕被强行论定是英国香港殖民政府的广告币或贸易币,币面设计上同样存在着错误图案:

第一,“上海壹两”银币正面大清国龙图,背面英王室盾徽和嘉德箴言,一枚货币上同时存在两个王权国家的徽汜(共管区另当别论),这在世界货币史上绝无仅有,这点最反常态。

第二,维多利亚时代英王室盾徽,只应用在以英国本土名义发行的钱币上,其殖民地并不见允许此盾徽应用,那么香港殖民政府造币厂的“上海壹两”怎么会反常出现英王室盾徽?

第三,嘉德箴言围绕盾徽的设计,从乔治三世开始应用,到1827年威廉四世时期又去掉了嘉德箴言,维多利亚1837年继位后也未采用,直至1887年维多利亚晚年才又添加了这条箴言,也就是说嘉德箴言前后60年间并没有出现在英国钱币设计上,因此镌刻1867年字样的“上海壹两”钱币上出现这段时期连英国钱币都取消下再用的嘉德箴言,这不仅是反常,简直是荒唐!

银行表态发言稿范文7

关键词: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机构;指标法;评估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6)-0009-04

金融危机后,社会民众对大型金融机构冒险行为对金融体系的破坏性影响有了直观体验,各国监管组织也随即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IFIs)进行了更为审慎的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2009年4月,伦敦G20峰会上,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整合G20峰会与多个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要求,提出了SIFIs的评估框架,将SIFIs的评估、监管提升到新高度。“大而不倒”最初只指银行,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破产被收购,美国国际集团由于与贝尔斯登关联紧密而遭殃,于是“太关联而不倒”也成为SIFIs评估时的重要考虑因素,这也将证券交易商、保险公司纳入SIFIs的评估范围。2015年6月18日,国泰君安在我国A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00.58亿元,成为自2010年7月农业银行以来最大的A股IPO,这使得证券公司的规模成为金融监管与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之一。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注册制的试点,证券公司作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服务机构,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将愈发凸显。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已确立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唯独缺乏对证券业的评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证券业开展系统重要性机构评估工作,以识别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因素,降低因监管盲点导致的金融动荡。本文试图探讨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评估体系,以推动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评估工作的进行。

一、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定义与特征

(一)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定义

对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始于FSB,并在国际证券监督委员会(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 IOSCO)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推动下逐步成型。2014年1月,FSB联合IOSCO了识别非银行、非保险(Non-Bank Non-Insurer, NBNI)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征求意见文件《识别全球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非保险金融机构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文件确认了纳入SIFIs评估框架的NBNI类型。凡是从事资产管理、发行与承销、自营、保证金贷款等其中一项或多项与证券相关业务的市场中

介被归为证券公司的评估范围内。2014年4月,我国证券业协会下发《中国证券业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讨论稿)(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根据《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证券业的发展规划,本文将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定义为:在金融体系中,由于规模大、与其他机构关联性高、业务类型复杂等特征对资本市场具有重大影响,陷入困境或破产时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活动造成巨大破坏的证券公司1。

(二)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征

根据上文定义,尤其是“对资本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特征要求,结合我国现阶段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划纲要》中提出的“两大四高”特征符合国内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评估要求,于是本文将“两大四高”作为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征,见表1。

二、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评估的国际借鉴

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评估框架是在FSB和IOSCO评估NBNI系统重要性机构的框架下进行的。在2011年G20峰会上,峰会领导人要求FSB和IOSCO着手识别NBNI系统重要性的工作。NBNI之所以被纳入SIFIs的评估工作中,是考虑到NBNI会通过三种途径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

就证券公司而言:第一、证券公司的财务困境会通过债权人、投资者等交易敞口传递到金融体系中的其他参与者;第二、当证券公司陷入困境或破产进行资产清算时可能引发资产价格暴跌,使得其他金融机构无法履行合约导致融资链条断裂,影响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第三、当证券公司倒闭时由于其提供的服务缺乏替代品使得市场无法正常运行。

也就是说,除了银行、保险机构外,证券公司的破产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金融机构及市场产生不利影响或将产生系统性风险。经过筹划,2014年1月,FSB联合IOSCO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财务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三类NBNI全球系统重要性识别的总体框架。2015年3月,FSB联合IOSCO了《征求意见稿》的修订版,在第一版基础上针对公众反馈意见对一些金融机构评估方法进行了修订。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NBNI系统重要性的识别要点、步骤、方法,在证券公司的评估中,从规模(Size)、关联性(Interconnectedness)、可替代性(Substitutability)、复杂性(Complexity)、全球性(Global activity)五方面进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鉴于NBNI在各国和地区的业务内容不同,建议各国监管机构在识别NBNI系统重要性时要注意业务内容的区域性和数据的可得性。由于各国金融机构在经营范围、统计口径上的差异,识别出全球SIFIs需要一定的协调处理。在NBNI的系统重要性评估中,需要以下过程来保证评估工作的权威性、一致性,如图1所示。

三、我国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评估

(一)我国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现状

截至2015年9月底,我国共有124家证券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分别为6.71万亿、1.35万亿、1.16万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托管证券市值、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分别为2.32万亿、27.01万亿、10.97万亿,与2014年同期相比各项指标都有显著提升。在FSB主导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保险机构名单中,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位列其中,中国平安也于2013年成为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对于证券公司,尚未有全球系统重要性证券机构名单。在“新国九条”和《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建设国内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资银行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这表明我国已将加快发展证券业发展、促进资本市场升级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

(二)我国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评估体系

基于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规划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指导意见,本文认为在构建我国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评估体系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评估体系应遵循《征求意见稿》中的评估方法、程序、建议等,即保持框架的国际规范性;

其次,评估指标应该能反映《规划纲要》中的“两大四高”特征,即保持内容的国内行业特色;

最后,应该考虑实用性、可操作性以及数据的可得性,根据行业发展动态适时动态调整,即保持评估的实效性和时效性。

1、评估方法

评估SIFIs的方法可以分成两大类:市场法和指标法。市场法是利用金融机构的市场数据(多为价格、收益率),选用指标的波动数据来测度单个金融机构对市场风险的影响程度,以此作为其系统重要性程度的基准。根据对系统性风险定义的分解和实现方法的不同,常用的市场法有条件在险价值法(CoVaR)、边际期望损失法(MES)、SRISK法三种。市场法是基于样本的市场数据,所反映的样本信息有限,实现方法要假设样本市场数据的分布,而假设分布、对极端尾部条件的定义和样本数据区间的不同选择都会影响评估结果。

指标法是依据FSB、IMF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评估体系,设定一系列指标来识别SIFIs的范围。指标法优点在于可操作性强,确定指标后再辅以权重便可计算出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排名,缺点在于指标的选取有赖于经验和金融机构所处的行业特征。不过,在FSB、IMF、IOSCO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推进下,识别SIFIs的指标得到了广泛一致的认可,并分别针对银行业、保险业、NBNI金融机构的不同特征形成了其各具特色的指标体系。在运用市场法和指标法对银行评估的比较研究中可以看出,指标法以其稳定性、连续性在实际的监管操作过程中反而具有更高的实用价值。因此,本文建议采用指标法对证券业的系统重要性机构进行评估。

2、评估指标

在NBNI的国际评估体系中,还有“全球性”指标,鉴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全球业务和国际影响力还不够,因此建议我国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评估重点放在国内业务上。本文将从规模性、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四个方面构建评估我国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指标体系,如表3所示。

3、确定权重

确定评估指标后,本文建议采用FSB和IOSCO推荐的等权重法,等权重法简单易用、操作性强,能够全面均衡地评估每个指标的贡献情况。在加权计算之前,还需要对二级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而后根据权重加权计算得到每家证券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4、确定样本评估标准

在评估工作前,应先选定“总资产”阈值构造评估样本池,而不是将所有证券公司纳入评估工作。《征求意见稿》在评估全球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时确立的阈值是总资产1000亿美元,现阶段我国证券公司能够达到此阈值的证券公司极少。在现有研究中,既有选择总资产300亿元的绝对指标,也有选择覆盖85%行业总资产的相对指标。因此,需要根据我国证券业的现状确定合理的阈值,以能够在保证评估样本的全面性下简化评估工作。建议考虑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结合的方式确定阈值,选择总资产规模在行业中位数之上且加总值占行业75%以上的证券公司作为待评估样本。

四、我国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评估启示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证券业仍存在行业集中度较低、同质化竞争等问题,在抗风险能力、业务创新水平上仍然有待提升。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评估并不是为了形成“大而美”的行业态势,而是行业发展、金融稳定产生的需求。强调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并不意味着证券业只需要少数大型证券公司,相反,是为了在识别出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后,引导其他证券公司业务多元、创新发展以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资本市场发展迅速,金融监管要求因时而变,没有哪类方法能够精确评估证券公司的系统重要性,监管当局应当综合多种方法和多类信息来识别影响金融稳定的证券公司。指标法作为一种清晰易懂、可操作性强的方法,其不仅受到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及欧美国家监管机构的青睐,也应该在我国评估工作中得到重视。

证券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评估应该是一个动态过程。综合金融体系的实际发展情况,需要不断更新与健全系统重要性的评估体系,适时加入新信息以反映证券公司的行业特点,并结合其他方法如市场法来追踪其他监管所需信息,实施以指标法为主、市场法为辅、动态追踪的评估、监管方式。

指标法下的证券系统重要性评估体系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市场影响力、业务规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紧密程度等综合因素,是证监会现有的以“风险控制、财务稳健、合规经营”为主的分层评估的重要补充,也可以作为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事前监管的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1]FSB & IOSCO. Proposed Assessment Methodologies for Identifying Non-Bank Non-Insurer 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R].2014.

[2]巴曙松,高江健.基于指标法评估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J].财经问题研究,2012,(9):48-56。

银行表态发言稿范文8

不久前,陈明远先生《文化人的经济生活》大作出版,写的正是蔡元培、鲁迅、胡适等人的笔墨营生,论述翔实,立意颇高,很值得一读。

陈明远先生查阅大量档案资料,其中找到《1919年1月份北大教职员薪金底册》,参考历史上生活必需品及日常饮食的价格计算,确认陈独秀任北大文科的“学长”月薪300银洋(合今人民币12000元),胡适任文学教授月薪280银洋(合今11200元),任图书馆主任月薪120银洋(合今4800元)。鲁迅当时在教育部任公务员,月薪300银洋,与陈独秀相等。另有资料表明,钱玄同、刘半农等人,月收入都在200至300圆之间。

当时北京的一般生活水平是怎样的呢?陈明远先生据史料分析,20年代“四口之家,每月12圆伙食费,足可维持小康水平。”当年城内一座8―10间房的四合院,房租每月仅20圆左右,一间20平米的单身宿舍,月租4―5圆。鲁迅一度租用的砖塔胡同61号,3间正房月租金8圆。他的女佣除了全包食宿以外月工资2-3圆。较为有钱的文化人,全家每月生活费(食物、房租、交通费)80圆,已经很宽裕了。鲁迅一家四口每月开支还不到此数,因此能够盈余很多钱逛琉璃厂选购古书、文物。

现在时常给报纸杂志投稿的人都知道,许多报刊都有拖欠作者稿费的事情,笔者也不止一次碰到,所以,我特别关注上世纪20―30年代自由撰稿人的境遇。陈先生通过对柔石、李金发、丁玲等人的研究,为读者介绍了相关情况。像柔石,1928年只身来到上海,住在一亲戚家,靠卖文为生,起初报馆给他的稿费是千字2圆,度日艰难,不得不举债。后来幸得鲁迅赏识提携,才在文学界站稳脚跟。1925年,丁玲和胡也频住在北京郊区,一天只剩下一块银洋,还来了客人,就用这一块银洋办了晚餐招待。第二天,丁玲、胡也频两手空空步行40里路,进城找朋友借钱。丁玲当时只能发表一些小文章,得到几块钱稿费,加上母亲每月寄来的20圆,勉强维持生活。由这些情况看出,那时的文学青年,在未成名前,日子过得也非常艰难。但稿费虽然低,被拖欠的事情似乎极少。

1922年,时年28岁的金岳霖发表了长文《优秀分子与今日的社会》,提出了他的四个希望:第一,希望知识者成为“独立进款”的人,靠自己本事吃饭,不依附于权贵,实现独立人格。“我开剃头店的进款比交通部秘书的进款独立多了,所以与其做官,不如开剃头店;与其在部里拍马,不如在水果摊上唱歌”;第二,希望知识者不做官,不当政客;第三,希望知识者不发财,不做金钱的奴隶;第四,希望知识者能有一个“独立的环境”,要有一群志同道合的人在一起。

银行表态发言稿范文9

关键词 眼力;观察;审视;好新闻;大新闻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3-0038-02

电视新闻记者的采访特别是区县电视新闻记者的采访,和其他媒体记者不同,肩上扛有摄像机,而且要连续拍摄。为了拍摄好新闻,记者首先要练好“定力”,使画面稳定。二要使镜头具有现场冲击力,记者还要练好“眼力”。笔者认为“眼力”比“定力”更为重要。因为从记者在接受到一个新闻源后的每一次创作都离不开明亮的双眼。

1 要有一双会观察的眼睛

记者一进入新闻现场,伴随思维活动的眼光开始四处“扫描”。这种“扫描”,必须要依赖深厚的知识功底和生活积淀。它实际上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观察。观察使对客观事物或现象仔细察看和了解。观察不仅需要眼睛,还需要各种感官的参与,更重要的是需要有思维活动。在观察活动中,记者要有宏观的把握能力,要有见微知著的能力,要有明察秋毫的能力。

摄大场景还是小场景,我们的眼睛始终是盯着取景框。但有经验的记者不仅一只眼睛盯着取景框,还有一只眼睛盯着正在发生变化的场景上,“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便于在拍摄时能够随着场景的变化及时进行控制和调度,举个例子,在拍摄学生做天平实验时,因为摄像记者的到场,分散了学生的注意力,等又需要时间,这时记者可以向学生提出要求,把注意力集中到天平实验上,一句话的控制既节约了拍摄时间,又得到了极好的拍摄镜头。大部分新闻都是有人物参与的,拍摄人物的活动显得尤为重要,电视新闻记者要能够在复杂的新闻现场第一时间找到体现新闻价值的新闻人物。所拍摄的人和物必须与主题有关,并且能够充分反映新闻主题。还要拍摄相关的空镜头,以供剪辑时备选。

1)要有一双会说话的眼睛。

区县电视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一般都是独自一人完成。既要扛着摄像机拍摄,又要记录相关资料,还要把握场景和控制拍摄时间。更重要的是,有时在拍摄具有深刻社会意义主题的新闻过程中,需要与相关新闻人物进行交流和对话。记者因为摄像机也不便于与被采访对象进行交流,特别是用于交流的眼睛始终盯住了取景框,没有眼神的交往不可能顺利完成交流和对话。面对这种情况,记者要用活两只眼,要有“两只眼”采访的功夫,一只眼要注意取景框内的画面,一只眼要盯着采访对象。特别是盯着采访对象的这只眼要是一只会说话的眼睛。这只会说话的眼睛:一要能“吸引”:要想方设法吸引住被采访对象的双眼,在采访时,被采访对象的眼睛一般不是盯着镜头而是盯着摄像记者的眼睛。只有吸引住了被采访对象的眼睛,同期采访才会出彩。其实没有哪个记者能够真正实现 一只眼盯着取景框,一只眼盯着采访对象,这是注意力分配的一种表现。其中用于与采访对象交流的眼睛是主要的,次要的是要控制好拍摄画面,拍摄姿势要稳定,这时的记者已经处于一种特定的拍摄情景,在这个情景中,需要记者平时多下功夫训练稳定的拍摄技能。

2)要会“观察”。

在交流过程中,要善于观察对方眼神变化和表情变化,以便于采访问题的设计。记者提问最好采取突然提问,这样将就会吸引对方注意和转移注意力。

3)要会“交流”。

电视新闻记者要能够体察采访对象的难处,给予人性关怀,这样就会增加与被采访对象的难处,给予人性关怀,这样就会增加与被采访对象交流的机会。有些采访,尽量不要单刀直入,要循序渐进,如抽丝剥笋,步步深入,直到挖掘到最能够体现新闻价值的话语和表情。我在新闻《巫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福泽山区农民》采访中,确定了一个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意义的采访对象――胜利乡双胜村村民龚魁银。他因为股骨坏死差点成了残疾人,2003年至2004年他家因为他的病情过得十分清苦。2004年在当地合管办的帮助下,他到三峡中心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后,不仅及时得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偿10000元,更重要的是,因为治好了病重新走上了致富的道路,2006年仅蚕桑一项就收入了3000元。在对他的采访时,我说我要采访他,他表示愿意配合,但当摄像机对准他时,他有点发慌,我们有打断他,也没有提要求,因为那样我怕更加影响他的情绪。我一只眼望着他,采取了突然发问的方式,吸引了他的眼神。后来,脆用两只眼睛盯着他,只用右眼的余光看取景器的画面,交流很成功,他的语言很感人,突出了这次采访的重大主题。后来在重庆电视台新闻联播采用的稿子中,两次采用了他的同期。

2 要有一双会审视的眼睛

从新闻现场得到了第一手声像资料,只是电视新闻创作真正的开始。及时形成文稿,剪辑画面,是决定采访成功与否的又一个重要过程。单纯动态的新闻稿件,可以一气呵成。但是在写作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稿件时,电视新闻记者还要通过双眼的审视为不同的新闻场景画面“缩水”。这个“缩水”过程,一是对新闻主题进一步提炼,二是选择声音和画面,充分显现新闻主题。与主题无关的,哪怕声音画面再精彩,也要忍痛割爱。我在新闻《巫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福泽山区农民》拍摄中,共拍摄了四个场景和五个同期声近20min素材。整个新闻拍摄过程中涉及到两个农民的同期声,我明智选择了龚魁银的同期。在巫溪县乌龙乡大坡村,我采访了今年做过胆结石手术的村民贺茂民。他正在为全家三口人缴纳2007年的参合入保金,他说“没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他只有死路一条,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了他。”语言不是不感人,并且他还面对镜头急不可耐的展示了他手术的部位。但其典型意义就远没有龚魁银的突出,因为龚魁银手术治疗,是在2004年底,到现在的两年时间里,龚魁银已健步如飞,完全恢复了劳动能力,彻底摆脱了贫困。再者龚魁银的同期采访时在田间劳作过后回到家里做的,说服力十分强,有力支撑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遏制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大主题。在主题思想的作用下,其他的同期声以及主题无关的画面,一个都没采用。往重庆通联部送稿时,20min素材被我压缩到了7min左右,后来经过编辑老师进一步压缩成新闻成品时,剩下了两分钟左右的画面和声音。

新闻稿件播发过后,还要审视稿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我们的新闻是让广大社会各阶层收看的饿,他们在收看欣赏的同时有自己的看法和评判。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非常必要,不仅有利于帮助我们把握宣传导向,有时兴许还会有意外的收获,发现一些新的报道

“点子”。

总之,电视新闻记者的双眼不仅要像鹰的眼睛一样,具有明察秋毫的能力,还应该比鹰的眼睛更突出,具有见微知著的能力。记者的双眼在与被采访对象的摆谈中要具有亲和力,对事件的调查中要有追寻和灵敏的目光,后期制作新闻稿件时要有一丝不苟的专注和审视。区县电视新闻记者只有这样,做大新闻才会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