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银行资信证明集锦9篇

时间:2023-03-10 14:48:22

银行资信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1

关键词:信用证;审计;银行;业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中的新动向

(一)利用国内信用证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开融资

1.利用同一套交易资料融资。由于银行间存在信息壁垒,并且银行间同质竞争激烈,互相争夺客户,部分企业利用银行竞争心理和信息不公开的缺陷,利用同一套交易资料同时利用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这两个融资品种套取银行信用。

2.利用关联企业群循环融资。利用关联企业群中关联企业表面的无关性套取银行信用是企业融资新动向。有些关联企业群存在明显的关联信息,如同一法人项下或同一联系人、股东项下等的公司,他们利用手中的融资平台,通过甲与乙,乙与丙,丙再与甲之间的往来交易,能轻易的获得银行信用。还有些关联企业群存在松散的关联关系,通过上述关系无法判断存在关联关系,但在审计中往往发现企业虽通过不同的往来交易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但从银行获得的信用资金均在短期内转入同一账户,形成了一种更为隐蔽的融资方式。

3.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对手对开信用证融资。虽然国内信用证业务在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下,允许开立基于关联交易的信用证,但前提还是要满足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但从近年来看,交易对手利用关联交易互相开立信用证的情况越来越多,且这种融资模式获得的资金最后都归集到关联一方的情况,明显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虚假融资的情况。

(二)关联企业利用福费廷业务融资

部分企业利用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的延伸融资业务扩大融资,套取银行信用。其主要的操作手法是交易对手中的买方先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卖方作为受益人再办理福费廷业务,融资后立即将资金存入他行同名账户。而这种存在风险隐患的融资业务往往在同一行办理,伴随着关联交易双方互开国内信用证的情况,融资意图较为明显。

(三)忽视来单不符点可能导致信用风险

辨别通过虚假交易获得银行信用或者利用真实交易获得超额银行信用需要丰富的经验和技巧,即使拥有上述能力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而在信用证来单审核中可能仅需要认真,就能把好关口,避免或降低银行损失。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放松了国内证项下来单审核工作,对一些存在严重不符点的信用证来单,仍旧出具单证相符的意见,并为客户进行各种形式的融资,放松了对贸易真实性的审核,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四)同业开立国内信用证控制流程中存在缺陷

部分银行他行开立的部分国内信用证的贸易背景虚假,存在较明显的套取银行信用特征。虽然在银行间签订协议时,明确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由申请行负责,但由于国内信用证业务还处于新兴业务时期,涉及开证等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旦发生风险,行是否能免责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存在问题分析

1.社会环境造成的风险隐患

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物流体系,国内贸易多采用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方式,缺少代表货权、可用作抵押、可背书转让、能快速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的诸如海运提单之类的货权凭证,使国内信用证业务在产品推出时就存在致命的缺陷。目前运输单据多为受益人开立的提货单,或者开货人开立的提货单,很少有第三方提供的单据,他无法像进口开证业务那样通过国际海运提单,判断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而关于贸易的真实性和货权的控制问题,事实上信用证是对于结算来讲非常重要的,其次才是贸易融资工具。但从目前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情况看,国内信用证已脱离其正常的发展轨道只是变成了一种贸易融资的工具了,大多数开立的信用证均为关联交易项下的开证业务,这与信用证主要用于陌生系统之间的交易是相违背的。同时信用证当天开,当天交单和当天融资付款的这种现象也是比较普遍的,融资意图较为明显。

2.企业因自身目的套取银行信用

企业一般倾向于先向银行融资,尽可能满足自身需求。近期国内信用证业务,基本上只要有贸易背景的企业就可以获得;而如果是中长期贷款,银行普遍持审慎态度,繁琐的审批流程也让企业望而却步。现在一方面因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融资成本低于贷款和票据贴现成本,企业存在利用信用证融资的冲动。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在与银行多年信贷往来后,已对银行各授信用途限制和要求十分熟悉,对银行的风险偏好非常了解,企业通过设立复杂股权关系,利用各种关联交易,在申请贷款时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用途,轻易获得大额廉价资金。

3.经营业绩驱动下的操作风险

银监会一再要求各银行不得突破贷款规模控制,在存款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国内信用证因为属于表外业务,既不占用贷款规模,也不受限于存贷比,是各行较为追捧的授信品种。通过一笔国内信用证业务,可以获得保证金存款、中间业务收入等,这样既完成了国际业务、存款、中间业务收入等各项量的指标,也提高了收益。部分行出于以上考虑,常会放宽对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审核标准,甚至主动配合企业作假,人为增加了业务风险,如对严重来单不符点的视而不见,直接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三、审计中应关注的问题

1.如何确认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存在很高的难度,一般人无法窥测企业内部真正的运作机制,但我们可以运用逆向思维方式来进行一些检查,如通过关联关系的排查、多授信品种的关联和银行资金的归集地等排查获得相关信息,再结合企业的资金、销售情况判断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2.继续加大对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票据业务风险防范意识。银行要纠正片面追求规模和速度的行为,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不要为了收益去承担巨大的垫款风险。端正经营思想,应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指定业务发展目标和规划,不要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的扩张,业务的发展应建立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2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 资产池 银行收益 风险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努力增加本国银行收益、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资产证券化因具有规避风险、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竞争力等优势,而深受各国金融机构的青睐。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正在加速。200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规模为72亿元,而2012年仅国家开发银行就获批101.7亿元,这也是我国自2005年开展资产证券化以来规模最大的一单。尽管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速度相当快,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分析资产证券化对银行收益及风险的影响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我国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为样本,以连接资金来源与去向的资产池为突破点,采用2008年相关数据分析资产池构成情况,发掘影响银行收益与风险的内在因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认为资产证券可将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转移出去,降低风险集中度,具有类似于再保险对保险部门所提供的稳定机制,银行可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信用风险敞口转移给其他银行进而分散风险,甚至获得更高收益,但学术界和银行业对此命题争论不已。

国外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较早,相关研究成果也较多,所得结论却存在较多分歧。赞成积极影响的学者指出,资产证券化将信用风险从风险承担能力弱的机构转移到风险承担能力高的机构,有利于促进信用风险的有效配置;也会增加银行额外资金来源,降低流动性风险,从而降低银行资产负债表整体风险。赞成消极影响的学者则指出,资产证券化虽然提高了银行资产流动性,但也会促使银行增强风险承担意愿,过度的风险承担会降低银行稳定性。Mascia和Brunella认为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影响不确定,他们在分析金融危机前后资产证券化对美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效应后发现,资产证券化可释放贷款,增加银行资金来源,但过度使用也会增加银行倒闭风险。

我国学者就资产证券化对银行影响的研究并不多。彭惠和李勇指出,银行往往无法正确评估资产证券化效用,对其再次进入资本市场产生负面影响。赵俊生等以美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面板数据为样本,考察信用风险转移对银行贷款规模、风险水平与收益水平的影响,结果表明资产证券化提高了适度型银行承担风险的意愿,而其对市场主导型银行的影响并不显著。丁东洋、周丽莉通过分析欧洲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对金融系统风险的影响,得出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系统具有双重影响。谭琦、高洁认为商业银行参与信用风险转移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扩大。可见,国内有关资产证券化对银行影响的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做定量实证分析者也主要使用国外相关市场数据。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有关资产证券化与银行收益、风险之间关系的研究都未得出一致结论。本文将利用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相关数据来实证分析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收益、风险的影响,以及产生这种影响的主要原因。

三、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银行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分析

1、样本及数据的选取

本文选取目前国内所有资产证券化的8家银行为样本,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样本区间为2005―2010年。各数据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资料整理而成。

2、指标设定

(1)资产证券化规模。已有文献以已售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暂未销售的贷款以及服务性资产之和来衡量资产证券化规模。由于服务性资产规模与另外两项相比甚小,且大部分分析报告未披露,故本文仅使用已售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暂未销售的贷款来衡量资产证券化规模。

(2)收益。本文选取各年份银行的资产收益率(ROA)衡量银行收益水平,ROA=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该指标越高,表明银行资产利用效果越好。

(3)风险。学者们常使用核心资本充足率衡量银行风险,但金融危机中,该指标却不能充分暴露出各银行资本方面的问题,普通股权益比率更保守更严谨,计算公式如下:

普通股权益比率(TCE/TA)=

■×100%

普通股权益比率(TEC/RWA)=

■×100%

上式表示在经济下行时,有形普通股权益对银行负债和优先股的保护程度。相比而言,加权风险资产的TEC比率得到更广泛应用,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使用加权风险资产,美国花旗银行等一些国外银行的年报中也已经有所使用。考虑到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文使用考虑了不同资产风险情况的加权风险资产的TCE比率作为衡量银行风险的指标。

3、资产证券化与我国银行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分析

(1)资产池特征分析。就发信规模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以2005年发行的72亿资产支持证券为标志,2007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底总发行规模达668亿元,金融危机爆发后,资产证券化试点停滞。品种方面,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截止到2008年底,银监会共批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56只,其中2005年7只、2006年7只、2007年16只、2008年26只。

可见,2008年交易规模和交易品种均处于顶峰时期,而且2008年金融危机已波及全球,对经济影响更加显著,各发行机构在资产池构成方面考虑因素更全面。因此,本文以2008年相关数据分析资产池构成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池呈以下特点。

入池资产质量方面。我国入池资产多为优质资产,很大程度上会降低贷款违约风险。据中国银监会2011年年报显示,在经历了房地产泡沫破灭及对不良贷款整顿清理后,美国住房按揭贷款的拖欠率在2011年年末高达7.58%,而我国仅为0.30%。

资金使用方向。贷款主要集中应用于电力、公共设施管理业、道路运输业、铁路运输业等安全性较好的政府相关项目,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信用风险,但政府相关项目贷款利率一般不高,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收入仍主要依靠存贷款利率差额,最终将会导致银行盈利空间受限,挫伤银行推进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

贷款去向方面。借款人涉及的行业和区域都比较多,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分散性原则的要求。但贷款集中度仍然比较高,贷款量最多的前三个行业和贷款量最多的前三个区域贷款余额占比分别超过33.08%、34.22%,均远远超过平均水平15%(3÷20×100%)、17.6%(3÷17×100%),因此,存在较大潜在风险。贷款的分布区域也主要集中于沿海城市,如广东、江苏、杭州等地。

(2)资产证券化与银行收益和风险。表2给出了2007―2010年各银行资产证券化规模与收益和风险的相应数据。资产证券化规模逐年递减,平均资产收益率逐年递增,国开行、工行、建行TCE比率逐年递减,兴业银行TCE比率维持稳定,浦发银行TCE比率逐年增加。

具体而言,除工商银行、建设银行2008年数据比较异常,其他各年份资产证券化规模呈逐年递减趋势。银行间资产证券化总规模差异也比较大,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证券化规模较大,总额分别达208.17亿元、150.17亿元、227.93亿元;兴业银行规模次之;浦发银行规模最小,仅为68.87亿元。

平均资产收益率ROA稳定增长,年增长率基本维持在10%左右,变动方向与资产证券化规模变动方向相反。Rule、Loutskina、Mengle认为资产证券化会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扩大银行贷款规模。一般认为影响银行收益的主要因素是贷款规模和利差。由表2可见,资产证券化规模越大(即贷款规模越大),收益水而越小,表明相同贷款规模下,贷款利差在减小。表1对2008年资产池特征分析中发现,银行贷款主要贷向利息率较低的政府相关项目,正是促使银行利差减小的主要原因,最终导致银行收益减少。

规模较大的国开行、工行、建行TCE比率逐年递减,表明这三家银行风险逐渐增加;总规模为99.41的兴业银行TCE比率变化不大(标准差为0.005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以我国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为样本,深入研究了2005―2010年间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收益水平和风险的影响,结果表明:首先,资产证券化会降低银行内部风险。资产证券化促使银行将自身信用风险转嫁出去,会降低银行自身风险。其次,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银行收益水平影响不明显。导致此种结果出现的原因在于,我国银行收益主要来源于存贷款利差,从上述分析结果看出,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所产生贷款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相关项目,贷款利率比较低,银行收益空间受限。这表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对政府项目依赖性较明显,即银行自身竞争力不够强。最后,潜在风险比较大,需要提高警惕。入池资产大多为正常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可预测,而入池贷款在行业分布及地域分布方面集中度较高,潜在风险加大。

基于此,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就政府方面来说,尽量避免将融资渠道局限于银行,减少银行对政府的依赖性,激发银行自主创新能力;就银行方面来说,努力增强自身专业素质,开拓收益来源,在使用资产证券化工具转移内部风险的同时应增强风险防患意识,避免资产证券化潜在风险的爆发。

【参考文献】

[1]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IAIS Paper on Credit Risk Transfer between Insurance,Banking and Other Financial Sector[R].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2003.

[2] Rule,David.Risk Transfer between Banks,Insurance Companies and Capital Markets:An Overview[R].Financial Stability Review,2001.

[3] Loutskina,E.Does Securitization Affect Bank Lending?Evidence from Bank Responses to Funding Shocks[R].EFA 2005 Moscow Meetings, 2005.

[4] Mengle,D.Credit derivatives:An overview[J]. Economic Review,2007(4).

[5] Instefjord,N.Risk and Hedging:DO Credit Derivatives Increase Bank Risk?[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005,29(2).

[6] Wagner, W.Marsh.Credit Risk Transfer and Financial Sector Stability[J].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2006(2).

[7] Franke,G.,& Krahnen,J.P.Default Risk Sharing between Banks and Markets:The Contribution of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M].The Risk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2007.

[8] Mascia,B.,Brunella B.Credit Risk Transfer in US Commercial Banks:What Changed During the 2007―2009 Crisis?[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2012(36).

[9] 彭惠、李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分析与风险管理――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04(6).

[10] 赵俊生、韩琳、李湛:信用风险转移与银行系统表现――基于美国信用衍生品交易市场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7(5).

[11] 丁东洋、周丽莉:信用风险转移对金融系统风险影响的实证研究[J].理论研究,2011(9).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3

一向为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所困扰的银行业,或将可以松口气。

信贷多了一个退出通道

今年5月,五部委联合“127号文”,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9月,银监会发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化(MBS)。资产证券化有望加速。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已开展第四轮试点。由于前几轮的试点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性质,所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仍然较小。截至2014年7月15日,市场上已经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仅为1974亿元,与银行业资产总量和债券发行量相差甚远。

兴业证券研究认为,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空间巨大。“假设5%的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将带来5万亿的业务规模。”

“银行推行资产证券化必将是一个大趋势。”中国银行高级研究员周景彤对《经济》记者说。

对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谢多也表示认同,在他看来,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非常重要的金融创新。“可以更多地利用好市场的潜力,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一方面也可减掉压在银行身上最重的那根稻草。

“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当于给信贷多了一个退出通道。将会降低中小企业信贷的门槛。”海通证券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向《经济》记者分析。毕竟在银行新增信贷规模确定的情形下,小微企业贷款和其他领域贷款总量是固定的。如果把已经发放的这部分小微企业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盘活起来,吸收增量资金进入,实际上扩大了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规模。

除此之外,兴业证券分析师高群山向《经济》记者表示,银行自身也有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一般银行自身周转、杠杆率出现瓶颈,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就会增强。“目前的产品多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2014年以前,以四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为主,而现在城商行资产证券化的节奏也开始加快,这可能跟城商行的资产出表压力有关。”

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也不排除有缓解和转移商业银行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打算。“信贷资产风险并不能减少,但是会转移、分散到资本市场里面。”李迅雷说。

对此,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向《经济》记者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最大的好处是可以让银行资产出表,缓解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如果银行资产不出表,按照中国现行的融资结构和经济增长要求,每年都需要银行贷款,这是要占用银行资本的,意味着银行需要不停地筹集资本。假设银行不进行资产证券化,那么银行就只能像貔貅,只进不出。但是发放一笔贷款,贷款没到偿还期,这部分资产永远出不去,银行就必须不停地进行资产补充,才能保持资本充足率比例不变。”

那么这种情况如何解决?银行既往采取的解决办法是,通过股票市场增发,来满足资本金的需求,但目前资本市场的现状,显示这是不可持续的。“有人说银行可以少贷款,但是如果少贷款,就不能为国家经济增长提供支撑,有人建议企业发债,但是企业债是谁在买走,还是银行,同样还是要占用银行资本。”鲁政委说,真正要做的,应该是去促进一大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长。反观美国、欧洲,银行作为投资主体在债券市场的份额仅为10%左右,而我国这一数字在70%-80%之间。

银行发行动力不足

尽管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银行、对金融市场,甚至对中国经济的发展都有好处,但作为占发行主体90%份额的银行来说,发行动力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高涨。

这从过往数据就能看出来。从去年的第三批试点来看,尽管预期规模有4000亿,但一年过去仅发行近1700亿左右,远滞后于监管部门的预期。

“现在启动的许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很多都是为了响应政策号召。”一位信托从业人士向《经济》记者表示。

“银行愿不愿意做资产证券化,就看证券化能给银行带来什么。”鲁政委说,最直接的就是能够释放资本,释放贷款规模。在限贷规模的既定事实下如果银行确实能筹划一些贷款,那么银行是愿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但现在并不是所有的银行资本都有问题,那这个时候是否有积极性去进行资产证券化,就不一定了。”

在鲁政委看来,银行未必愿意把自己的贷款卖掉,目前政策部门鼓励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但在所有的贷款里面,这部分的坏账率却是最低的。“现在经济下行控制风险很重要,那银行为什么要把比较安全的资产卖掉,再去弄一些新的自己还弄不明白的东西呢?”

市场利率的走高也令很多银行都不愿做这“不赚钱”的买卖,特别是大银行。

“大银行有很多大型企业贷款和项目贷款,利率较低,溢价空间比较低。相比之下,对中小银行的影响小一点,因为小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更高,而且面临的流动性压力也更大一些。”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经济》记者分析,与大银行相比,中小银行资金相对紧张,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更为迫切。

此外,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发行也并非一片坦途。此前,平安银行总额26.31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登陆上交所一天即被叫停,缘于央行和银监会实行双审批制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出现监管分歧。

尽管目前双审批制有所改革,由银监会按现行监管规定对产品进行审批,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则实施自律监管,并交由证监会监管,试图提高效率,但这一审批流程在银行看来仍为漫长。

最为关键的是,对于证券化转移风险的效力,银行自身也心知肚明。

“很多人觉得资产证券化能让银行把坏账都甩出去,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过去的资产证券化可以把坏账全部卖掉,一分钱都不留,但现在新的资产证券化是不允许的,银行必须自留5%,所以出现坏账银行是跑不掉的,还有一条腿绑在这个炸药包上。”鲁政委说,尽管现在的产品还没有一单违约,但不代表以后所有的贷款都没有违约。

“那么就意味着银行需要自己全兜下来,甚至自留的不止5%,可能有10%或12%,甚至更多一些,银行俨然是把收益全让出去了,接着所有的烂摊子。”鲁政委说,银行早期为了试水探路会愿意这么做,“但是你让银行大规模地做,他们肯定是没有太大兴趣。”

信托公司面临两难

作为发起人的银行动力不足,而作为受托人和发行人的信托公司同样面临着两难。

目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银行将信贷资产打包,并转让给信托公司,再由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承担受托机构、发行人的角色。

由于通道业务被整肃,加上兑付违约事件不断,信托公司正扎堆进入资产证券化领域。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共有16家信托公司开展了这一业务。从2005年的两家到2014年的16家,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托公司数量逐年增加,当前拥有相关资格的信托公司已有30多家。

山东一家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向《经济》记者介绍道,现在很多信托公司都在将信贷资产证券化部署成主营业务。

就连券商、基金公司也加入了这一格局,开始抢信托的生意。对于新一轮资产证券化试点,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曾表示,会鼓励多类发起机构参与此项工作。而9月底,证监会也条文,将业务主体范围扩展至基金子公司。在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总经理曲晓燕看来,这给国内的信托公司增加了一定的压力。

来自行业外的潜在竞争和行业内的同质竞争,使得信托公司的获利空间越来越窄,业务收费一降再降,“有的也就是象征性收一点。”信托公司工作人员乔朋向《经济》记者说道。

据他介绍,目前信托公司的收费在千分之几到万分之几之间,“看中的还是跟银行的合作机会。”

而其中一些大银行业务的收费水平很多都降到万分之五以下,即便是小银行的业务,也很难达到银信合作普遍的千分之一的水平。尽管这是很多信托公司都难以接受的价格,但它们依然愿意介入,这其中自然有综合考量。

“有的大银行业务费率是低,但资产规模也很大,一单也还能回本。”乔朋说,尽管短期经济效益不明显,但长期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仍将是信托公司最有前途的业务,现在介入不仅能跑马圈地,还能在监管评级考核中加分。

不过也有一些已经获得资质的信托公司持观望态度,毕竟对这项业务了解不深,而前期的人力、物力投入又很巨大,远不及它们熟悉的房地产业务动辄上千万的收入。“而且如果没有人脉资源,这项业务也很难进展,竞标都是问题。”乔朋说。

银行间互相抬轿子

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名义接盘者来说,广大的投资者将能从中获益,有望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便于设计投资组合,并获得较大的流动性。

在资产证券化初期,由于监管机构和银行对标的要求相对比较严格,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种收益有保障的低风险产品。

据兴业证券统计,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以企业贷款为主,不良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较少,其中大部分是正常类贷款,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较少,主要为浮动利率类型,一般是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

而《经济》记者观察了解到,已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利率在2012年多为4%-5%之间,而近两年则多在6%-8%之间,可以说,对投资者能够形成一定的吸引力。

但事实情况是,也许投资者想买,但未必能买到。

“公司的相关产品很多,但基本上不向普通投资者200万、300万的发,也不用卖。”中国中铁信托财富管理中心高级客户经理唐宝明向《经济》记者说。

对此,周景彤表示,现在市场的流动性确实不强,容量还是比较少。“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各行的资产都是比较优质的,但从证券的角度来说,溢价率比较低,影响大家的积极性。”

这就导致各家银行之间相互捧场,“互相抬轿子”。“投资者买了卖不出去,经常出现一家银行发行的产品被另外一家银行买走的情况,你说这算是资产出表成功吗?最后还是在银行体系内。”鲁政委说,这样是没有灵魂的资产证券化。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前法律顾问柯荆民看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买方大多在银行,容易导致风险过分集中。

高群山对此也持相同观点。如果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后,仍是由其他银行购买,那么仅仅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率仍对银行有所限制。“只有证券化后的资产由私人部门购买,才能为再杠杆创造必要的条件。”

在他看来,虽然有50-100BP的利差,但对部分机构投资者吸引力仍不足,“要打开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空间,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和估值定价技术仍有待解决。”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4

进一步规范信贷类银信合作的动因

防控银行规避贷款规模监控。通过信托平台将存量贷款从表内转至表外,从而为后续放贷腾出更多空间,这是商业银行规避贷款规模监控的有效路径。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我国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监管机构对信贷规模控制较严,信贷类银信合作受到各家银行的青睐。2008年10月之后,货币政策由紧转松,该类信托理财产品的发行减缓。2009年,在较为宽松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创下了历史纪录。在经过2009年上半年信贷大量投放后,银行迫于经营和监管双重压力,试图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的方式,将表内信贷资产转出表外,为信贷规模腾出更大的空间。

防控银行规避资本充足监管。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展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主要是为了缓解目前银行所受的资本充足率约束。规避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限制,这一做法在2009年底有不少的中小商业银行尤为重视。信贷类银信合作的目的主要是想降低资产分母,以此提升资本充足率。在经历2009年天量信贷投放后,不少银行资本充足率临近监管警戒边缘。从14家上市银行2009年前三个季度季末数据来看,2009 年我国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2008 年明显下降。

防控银行规避利率监管。有些银行为了维护与某些大型企业的关系,也会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方式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目前央行规定,利率的下浮空间极为有限,有些银行为维护一些重要客户,比如大型的优质中央企业的关系,银行可以通过和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一个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促成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到远低于银行贷款下限利率。

防范银行自买自卖风险。当前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交易的信贷资产,大多数都是商业银行的优质信贷资产,尤其是部分银行还敢于为理财投资项下的贷款收益安排所谓的备用贷款为“担保”,这主要源于这些贷款质量多为良好。商业银行也清醒,如果其发售的理财产品投向的贷款如果是不良贷款,则信贷类银信合作类产品架构下银行是难逃其责的,因为贷款的出售风险提示以及转移后的贷后管理都离不开银行。在银行和信托公司这种合作中,银行在出售信贷资产之后,并没有完全割断与信贷资产之间的联系,后续的贷款服务、收息、贷后管理还是由卖出的银行在管理,有些银行还通过与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暂时腾出信贷空间,并适时回购。这种架构造成了表面上贷款已从资产负债表上移除,但实际上银行还是拥有这笔信贷资产的风险。这就是自买自卖的实质和风险所在。

银行必须关注的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信贷资产转让必须真实出售

中国银监会早在2008年12月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为强化买断的真实性,该文件第二十八条还进一步指出:“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为了进一步强化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真实性,本次《通知》从以下几方面强调了真实转让的保障机制。

第一,书面通知信贷资产的债务人。《通知》规定了书面通知的时限:“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第二,信贷资产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移交。《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同时,该文件还强制性规定:“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三,对于抵押品权属需重新确认和让渡。在传统的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架构中,无需考虑抵押品权属的让渡问题,但是本次《通知》明确要求在权利证明文件移交的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这对于防控银信合作中形式性的让渡资产是重重一击。

确保信托公司真实履行资产管理职能

在传统的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设计中,信贷资产管理职能完全由银行履行,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职责根本没有履行。银行履行信贷资产管理职能的事实,也导致了资产转让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同时银行与资产风险也无法真实的隔离。本次《通知》为解决该问题,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明确信托公司对资产管理的职责。《通知》指出:“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必须独立地进行尽职调查,且需为尽职调查的真实履行承担一定风险,即一旦投资人无法获得预期收益,而信托公司未尽职调查,则投资人可以抗辩信托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承担的风险。

第二,明确禁止资产出让银行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履行资产管理职能。《通知》强调:“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第三,信托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第三人的需履行监管报告手续。即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四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这意味着,如果信托公司确实无法履行信贷资产的管理职能,则需委托给其他第三方银行,且需事前报告监管机构。这使得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架构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限制理财产品出售获得的资金用途

理财产品销售筹集资金的用途也是关系投资风险的核心事宜,本次《通知》对理财产品投资用途做了以下限制。

第一,不得投资于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在以往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绝大多数因理财产品销售所筹集的资金都是用于投资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本次《通知》明确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第二,进一步明确投资权益类金融产品情形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通知》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是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且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为投资于权益类产品设定事前报告手续。《通知》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第四,信托公司对投资政府项目应谨慎履行评估职责。针对近年来政府项目的广泛启动,政府项目的投资风险日益凸显,为此《通知》明确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同出资不实、无实际经营业务和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

银行应对监管新规的注意事项

鉴于银监会针对银信合作产品出台了新规定,银行在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应重视《通知》的规定,在经营理念上高度关注信贷类银信合作的种种违规风险。尽管近年来银监会针对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银行往往更多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是本次《通知》下发的背景和文件的精神有明显的不同于以往之处。《通知》的定位和机制选择充分彰显了监管机构治理信贷类银信合作的决心。本次《通知》在要素规范上突出了信贷资产的真实转让、信托公司履行职责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银行与信贷资产风险的隔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时限机制强化了监管规则的落实――在仅有11个条文的文件中有4个条文明确提出了向监管当局报告的时限。

第二,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应该设计确保交易真实的信贷资产转让法律文本。本次《通知》对真实转让做了明确的要求,而且设定了有效的程序机制来保障。银行应该在信贷资产交易合同文本中明确有关当事人的权责,防止被监管机构质疑交易不真实的现象发生。尤其是银行不能针对信贷资产让渡设定回购、担保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承诺。在针对投资人的有关产品宣传资料中,也不宜表明银行对有关交易或风险的承诺。

第三,银行不能接受自己发售的理财产品所涉及的信贷资产的管理人职责。本次《通知》对该项要求极为鲜明,银行应该由信托公司寻求其他银行来承受信贷资产的管理职能。当然,银行可能借助相互交换作为管理人的机制来获取资产管理可能带来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银行也应注意在有关合作协议中不宜直白地表述此类“交换”,否则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质疑。

第四,对资产转让有关权利证明文件的移交应该真实有效,且应该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的变更和确认。银行应该将《通知》的相关要求内化为内部制度,并明确银行内部相关管理部门的权责,以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涉及原始权利凭证的移交时,银行更应该确保操作流程的规范和相关资料的保护。同时,对于抵押品权属重新确认和让渡,更要防范相关操作风险,影响投资人的利益并可能危及银行权益。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5

【关键词】 信贷资产 证券化 发展 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势下所探索出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它与传统的贷款方式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创新的一个新起点,它所带来的优越性是无可比拟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1. 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早在1983年我国就有人开始介绍西方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探索研究的热潮才开始在中国兴起。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之后财政部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这两个证券在市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产证券化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国内信贷资产证券业务正式开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一方面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一直得不到投资者足够的响应,就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温不火。

2. 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特点

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发展演变,以及我国企业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

2.1信贷资产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

在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结构中, 中小型企业和民营私有企业贷款比例较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比例大。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国有企业贷款成了银行的最大资产。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性较大, 国有企业贷款占了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9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既不利于银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业竞争,促成优势企业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传统的银行存放贷款经营模式,加之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特点,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资产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

2.2信贷资产周转慢、效益差

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了资金正常的周转速度,造成了资金沉淀,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贷款存量大,缺乏流动性,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产业结构也就难以实现合理调整,信贷资金投资效益自然较差

2.3信贷资产膨胀快、规模大

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膨胀速度较快,许多企业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企业本身积累少,负债率高,甚至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铺底资金都靠银行统包。信贷资产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最主要资产,占了全部银行资产的绝大多数。每次经济过热都是银行信贷资产膨胀的结果。

2.4信贷资产沉淀严重,流动性差

我国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效率不佳,企业亏损,负债率较高,导致银行的贷款成了死账,不仅贷款本金沉淀、呆滞、呆帐居高不下,而且欠息与日俱增。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由于缺少二级市场可以变现,没有实现流动,使银行的信贷资产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银行很容易陷入流动性困难危机,金融风险加大。

3.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有很多有好处,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其发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3.1信用评级问题

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评级标准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较低,银行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虚设,没有形成行业评级标准,不能形成对产品设计的指示作用。

3.2法律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制定。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意味着提高了风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3.3二级市场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一级市场飞速发展,但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却非常冷清,信贷资产在二级市场缺乏足够的流动,导致银行金融风险加大。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交易的流动性问题已成为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4.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改善建议

4.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订往往滞后,尤其对于金融领域的体制创新和工具创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应积极推动相关的修法与立法工作,对于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是模棱两可的部分, 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保障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法律还应对证券化的产品标准化,对其发行、审核、承销、上市、托管及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制度环境步伐。

4.2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是全国性和权威性的,应是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中立、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4.3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监管重点主要包括:对SPV产权组织形式的监管;对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的监管;对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参与证券化银行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维护公平、稳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4.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未来人才的培养,辅以引进吸收国外专业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质的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很大。随着各方面环境的改善、条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项业务将在我国呈现很大的市场潜力,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志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试点的动因及影响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06, (05).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6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实施与传导中、在金融征信工作中、金融调查统计工作中、在维护金融稳定运行以及金融创新等金融工作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一些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一、现行账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真假开户资料难识别。不法企业或个人利用过期的营业执照、变造税务登记证抢占他人税号等手段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也有发生。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只与公安户籍部门实现了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共享,而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企业登记资源信息查询关系,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很难对真假开户申请资料进行有效识别,无法保证开户的绝对真实性。

(二)、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审查和规范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于20xx年9月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在全国施行后,由于缺乏与工商、税务、各级财政和部队等部门的协调,给开户行在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政批文件和部队批文时也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有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长期销户后再登记办理,引起营业执照号有所变动的情况下,存在新旧营业执照双重开户的现象,双户运行将在年检前持续使用半年至1年之久。

(三)、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难界定。《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是,对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如何界定是属于什么编制,以及申请开户时应出具什么层次的证明资料《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如:xx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队x支队xx市大队,是什么编制,属哪主管,其经费由谁拨付,其编制创设的文件中也不会提及到,作为银行无从考证其是否有开立基本户的资格及需要。

(四)、开户许可证收回换发频繁,手续繁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包括了开户许可证号、开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银行机构名称、账号等内容。实际操作中,由于开户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变动、银行机构名称变动、系统升级变更账号等而引起的开户许可证收回换发较为频繁。如此重复劳动,既增加了开户单位、开户银行、人民银行三方的工作量,又不利于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审查难。《办法》对14类资金可以开立专用账户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除这14类资金外的“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中的“其他”却只在第十九条的第十项中提到“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哪些资金,开户时需要提供什么类别的相关证明,没有做具体的说明。对于存款人自己认定的、需要专项管理的属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能否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这使开户银行以及人民银行都很难把握。

(六)、对存款人违反规定处罚难。《办法》第十六条和六十五条分别列举了存款违规开立、使用和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对存款人的处罚主体、处罚程序和处罚过程中银行该充当什么角色,未作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企业开户违法违规行为“不作为”的情况,《办法》及《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的使用账户的行为发生后,处罚究竟应由人民银行执行还是由商业银行执行的问题并不明确,是事中执法还是事后监督的问题难以分清责任。由于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受利益驱使对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行为执法难,而人民银行却又无法及时掌握所有存款人账户开立和使用的违规情况,事实取证难,阻碍了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能充分发挥。

二、对现行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完善和修订《办法》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修订、明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其更具普及性、操作性和法规性。如:提高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地位,对附属机构的基本账户开立必须以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或上级财务主管)意见证明为准;增加账户管理系统模糊比对功能,限制双重身份的存款结算账户的开立数量,减少银行营运成本;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保证其真实性、合规性;完善与现行结算制度需要并适合市场经济需求的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提高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多角度数据汇总、查询。下放并增加冻结账户、销户的账户管理权限到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4级操作员;加快出台与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相配套的结算存款账户收费标准。

(二)改革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模式。改善现有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条件 ,取消纸质开户资料人工传递方式,利用互联网资源惯穿企业、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实现以互联网为补充,内联网为主导的现有账户管理系统网络资源模式。以商业银行为前台,实现开户申请资料影像导入,以工作日为单位批量上传至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作为后台审核确认方,审核并联网核查各项申请开户的影像资料及数据资料,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后回执提交行“已核准开户”信息。这样不但减少商业经营成本,也杜绝了因企业或商业银行网点资料变更而引起的换证频繁行为,从而降低了人民银行的行政管理成本。

(三)、提高账户管理人员素质,增强执法意识。严格执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条件,增强执法意识,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杜绝人情户和关系户,保证基本存款账户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认真审核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文件,保证其合规性,使专用存款账户真正专户专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互转账的监控力度,严格区分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账户管理的操作、监督技能;创新管理和服务手段,健全账户管理档案。

(四)加快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效率,树立服务促监管的大局意识。

人行应建立与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经济部门共享的区域性金融信息通道,将需要和能够向社会公布的账户管理信息到公众网络上,使政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法规、制度,在授权范围内随时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开户信息。人民银行也可通过连接政府、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的网站,适时了解存款人因撤消、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迁址等造成存款人基本信息变动,督促开户银行及时进行信息更正,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和账户管理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不断提高账户管理水平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实施与传导中、在金融征信工作中、金融调查统计工作中、在维护金融稳定运行以及金融创新等金融工作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一些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一、现行账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真假开户资料难识别。不法企业或个人利用过期的营业执照、变造税务登记证抢占他人税号等手段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也有发生。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只与公安户籍部门实现了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共享,而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企业登记资源信息查询关系,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很难对真假开户申请资料进行有效识别,无法保证开户的绝对真实性。

(二)、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审查和规范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于20xx年9月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在全国施行后,由于缺乏与工商、税务、各级财政和部队等部门的协调,给开户行在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政批文件和部队批文时也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有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长期销户后再登记办理,引起营业执照号有所变动的情况下,存在新旧营业执照双重开户的现象,双户运行将在年检前持续使用半年至1年之久。

(三)、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难界定。《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是,对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如何界定是属于什么编制,以及申请开户时应出具什么层次的证明资料《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如:xx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队x支队xx市大队,是什么编制,属哪主管,其经费由谁拨付,其编制创设的文件中也不会提及到,作为银行无从考证其是否有开立基本户的资格及需要。

(四)、开户许可证收回换发频繁,手续繁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包括了开户许可证号、开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银行机构名称、账号等内容。实际操作中,由于开户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变动、银行机构名称变动、系统升级变更账号等而引起的开户许可证收回换发较为频繁。如此重复劳动,既增加了开户单位、开户银行、人民银行三方的工作量,又不利于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审查难。《办法》对14类资金可以开立专用账户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除这14类资金外的“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中的“其他”却只在第十九条的第十项中提到“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哪些资金,开户时需要提供什么类别的相关证明,没有做具体的说明。对于存款人自己认定的、需要专项管理的属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能否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这使开户银行以及人民银行都很难把握。

(六)、对存款人违反规定处罚难。《办法》第十六条和六十五条分别列举了存款违规开立、使用和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对存款人的处罚主体、处罚程序和处罚过程中银行该充当什么角色,未作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企业开户违法违规行为“不作为”的情况,《办法》及《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的使用账户的行为发生后,处罚究竟应由人民银行执行还是由商业银行执行的问题并不明确,是事中执法还是事后监督的问题难以分清责任。由于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受利益驱使对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行为执法难,而人民银行却又无法及时掌握所有存款人账户开立和使用的违规情况,事实取证难,阻碍了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能充分发挥。

二、对现行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完善和修订《办法》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修订、明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其更具普及性、操作性和法规性。如:提高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地位,对附属机构的基本账户开立必须以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或上级财务主管)意见证明为准;增加账户管理系统模糊比对功能,限制双重身份的存款结算账户的开立数量,减少银行营运成本;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保证其真实性、合规性;完善与现行结算制度需要并适合市场经济需求的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提高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多角度数据汇总、查询。下放并增加冻结账户、销户的账户管理权限到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4级操作员;加快出台与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相配套的结算存款账户收费标准。

(二)改革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模式。改善现有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条件,取消纸质开户资料人工传递方式,利用互联网资源惯穿企业、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实现以互联网为补充,内联网为主导的现有账户管理系统网络资源模式。以商业银行为前台,实现开户申请资料影像导入,以工作日为单位批量上传至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作为后台审核确认方,审核并联网核查各项申请开户的影像资料及数据资料,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后回执提交行“已核准开户”信息。这样不但减少商业经营成本,也杜绝了因企业或商业银行网点资料变更而引起的换证频繁行为,从而降低了人民银行的行政管理成本。

(三)、提高账户管理人员素质,增强执法意识。严格执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条件,增强执法意识,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杜绝人情户和关系户,保证基本存款账户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认真审核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文件,保证其合规性,使专用存款账户真正专户专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互转账的监控力度,严格区分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账户管理的操作、监督技能;创新管理和服务手段,健全账户管理档案。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7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 信息不对称 政策建议

一、宏观经济形势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风险拨备提出要求。此举是应对日益火爆的银证、银基业务的重要举措,虽意在控制风险,但实际对银证、银基业务(通道业务)起到降温作用。

2010年CPI涨幅5.1%,2011年涨幅6.4%,面对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我国居民的生活压力明显增大。为减慢货币流通速度,央行在2011年共进行3次加息,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一度达到了21.5%。加之央行扩大存款准备金缴纳范畴,将信用证、保函以及银行承兑汇票三类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后,银行揽储困难重重。

重压之下,银行发行资产负债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以吸收市场资金。利用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高息揽储”,无论是银行为缓解资金压力,还是投资者为跑赢CPI,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银行理财产品都成为银根紧缩形势下银行与投资者的最佳选择。

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和基金市场一蹶不振,以上证指数为例,从2008年开始一路下滑,起伏不定,从5000多点跌到2300点。这时银行理财产品就如雪中送炭一般横空出世,以稳定的收益和低风险迅速占领市场,直接造成了近年来理财产品的规模壮大。

二、理财产品现状

(一)我国理财产品综述

截至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7.1万亿。截至2013年一季度,内地理财产品规模已高达13万亿元。目前投资对象以货币市场工具及债券为主,因此货币市场资金利率的上涨促使新发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上升。

6月之内,101家银行共计发行理财产品3025款。前十大银行发行理财产品1645款,占总发行量54.38%。国有控股银行市场占比上升至33.26%,占据市场主要份额。102家银行共计3580款理财产品到期,到期的理财产品中,已公布收益率的产品1569款,有六款产品实际收益率超预期,一款产品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其他公布实际收益的产品均符合预期。

银行“钱荒”直接导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陡然升高。6月末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创新高:几乎没有收益率为5%以下的理财产品。从月初的4%,到月中的5%,再到月末的6%、7%甚至9%,整个6月,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呈节节攀升态势。短期信贷的快速扩张、外汇占款的大幅减少等因素导致银行流动性紧张是首要原因,银行迫切需要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解决部分资金问题。

(二)银行理财业务暴露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但其风险管理和监管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众多理财产品中,以高收益著称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几乎囊括了收益率最高理财产品的前列。2011年,实际收益率排名前十的理财产品中,实际年收益率在12%至16%之间的就大部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然而,理财产品收益最低的,往往也是一些结构性理财产品,有些产品最终出现零收益率甚至是负收益率的状况。因此,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在为投资者提供丰富投资工具,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也蕴藏着潜在风险,如部分银行避谈产品风险、隐瞒实际收益、夸大预期收益、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情形。

三、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不对称问题

银行理财中,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已不是新问题,在产品的设计、营销、操作的各环节,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利益不对称成为理财产品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误导

理财产品销售时,不加以解释和注明的用词和术语容易误导消费者。投资者认为,预期收益率高则将来到期收益就高,但预期收益率无法预测将来。一些寿险公司将万能险包装成“理财产品”将结算利率说成“预期年化收益率”,只承诺最低保证利率,却在销售中宣传投资收益稳定。但根据保监会2009年颁布实施《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万能险以任何形式公开推广时,只能承诺最低保证利率(一般为2.5%),超过保证利率以上的部分,必须以醒目字体提示为“不确定”。另外,在产品名称上也存在误导,一些产品起名“稳富”“稳盈利”“心安利得”“保利”等字眼,但却并不保本,或是仅仅达到同期利率水平。

(二)风险披露不到位

理财产品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和较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特点来吸引投资者。但理财产品不是储蓄,不能保证收益。很多产品在说明书中已指明,风险暴露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而银行仅仅是方。在有一些期权结构的理财产品中,银行也说明风险大的期权结构由投资者独自承担。但在购买时,销售人员很少详细告知风险,一般仅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而已。具体条款和风险揭示只能在柜台签合同时看到,投资者通常是草率签字,当财富遭受重大损失时,才知道承担的风险。

(三)收益分配模糊

投资被投向实业还是短期贷款多数投资者不得而知,,经理是否将实现的全部收益交给投资者,还是在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时,只付给投资者预期收益。另外,银行在销售、管理理财产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网点营销的成本,银行投资人的管理成本,理财产品独立托管成本等。但由于监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银行理财收费标准,在不同银行对理财收费存在差异,一般在0.5%~3.3%之间,且弹性很大。由于收费不透明,投资者利益可能受到侵害。

四、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一)信息披露不足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八号文”对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风险拨备、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对规范银行理财业务起到不可小觑的影响。然而信息披露问题依然缺少差异化和细致化。到期收益率,认购规模等数据非常难以观测,只在一些网上银行客户端内能找到,银行一般只在购买前公布预期收益,到期时并不公布实际收益率。预期与到期的偏差,只有银行内部、监管机构以及购买者知道。没有这些信息,投资者难以对理财产品的表现进行评估。

(二)银行的盈利动机

商业银行同样以盈利为目的。理财产品给银行带来巨大收益,信息披露少银行宣传成本低,可以通过销售不利于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实现更高盈利。因此,银行期望为实现最高收益而希望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延续。

(三)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

银行理财涉及许多金融专业知识,投资者中大多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难以高效理智的做出投资选择,容易受到欺骗和蛊惑。大多仅仅通过宣传资料的字面意思的直观理解做出决策,对合同的细节和风险的承担很难有清晰的认识。

(四)投资者维权意识薄弱

信息的壁垒让银行理财经理可以在更大范围对资金进行操控,而不被发现。在满足投资者基本收益需求的前提下,财经理可能会大胆侵犯投资者利益而为自身谋取更多利益。投资者往往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不会计算准确的实际收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也没有意识,这使得理财经理在幕后有更多操控的空间。

(五)投资者的“搭便车”心理

投资者在利益受到侵犯或是发现银行的不规范的操作时,由于监管举报的成本更能远高于相对于自己的获益,大家都希望他人能够站出来,规范行业操作,而自己享受“搭便车”带来的“渔翁之利”。当投资者都有这种心理时,就不会有人愿意做“领头羊”了。

(六)信息收集的成本高昂

理财产品投资者即使具备一定专业理财知识依然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而在搜寻过程中要付出大量包括人力、物理、财力以及时间在内的成本。很多理财产品的具体信息高度保密,想清楚了解各银行实际的运作能力、理财经理的业务能力更是难上加难。因此,理智的投资者会失去收集信息的动机,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加重。

(七)信息优势方对信息的保护

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理财市场,拥有更多信息的人利用其他投资者不能发现的投资机会,在恰当时机实现高额利益,而信息的外露将加剧优势投资项目的竞争,削弱信息优势方的利益。因此,信息优势方会尽可能的保护或隐藏拥有的信息,甚至向他人提供虚假信息,诱导欺骗其他投资者。

五、政策建议

银行理财虽然热度不减,但依然是处于发展和成长阶段,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暴露出很多问题。为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成长和投资者的权益,监管部门应提供立法保证、规范行业操作、加强信息披露、控制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构建高效透明、成熟规范的理财环境。

(一)加强信息披露

银行应公布全部流通停售后的理财产品的到期收益率,实际认购规模等必要数据,并及时更新于网站及柜台公告栏,自觉接受投资者的监督与考察。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确保时效性,方便投资者作为参考。

(二)加强立法建设

先关管理措施的出台必须伴随一定的奖惩措施。对表现优异的银行进行通报表扬和嘉奖,对表现较差的银行进行通报和惩罚,形成良好的行业氛围。明确当银行出现违规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理办法才能让投资者信赖。因此,银行理财业急需一套细致明确的立法规范其行为。

(三)加强监管力度

定期对银行信息披露情况的真实性和时效性的检查,能够规范银行理财的行为。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限、方法进行明确的规范,并保证投资者通过网络、书籍、报刊等渠道快速了解,实现对银行的激励机制是当前需要进一步改善的。

(四)规范银行理财操作

明确银行理财资金科投资的领域、客户购买前风险揭示的程度、银行理财中承担的业务。在保证银行理财业务不是生机的前提下,减少模棱两可、标准不一的宣传语言,统一术语,保证投资者清醒认识理财中风险。

(五)提高投资者的理财素养

应要求银行对将购买产品的客户进行规范合理的合理的风险揭示和必要知识教育。提高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性质和风险额认识,理智投资。

参考文献:

[1]俞靓.银监会认为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不足.中国证券报,2008 ;4 ;16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8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效应 上市银行 主成分分析 多元线性回归

一、引言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刘易斯(Lewis.Ranieri)首次提出了“资产证券化”这个术语。此后,很多学者和权威机构试图给资产证券化下一个准确、完整的定义,但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了一个较为普遍的定义:“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这样一种证券,它们主要是由一个特定的应收账款资产池或者金融资产来支持并保证偿付。这些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环周转的。根据资产的条款,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由其它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者分配收益。”显然,按此定义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资产池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理论界通常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特殊的运作原理和运行机制有助于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实现收入来源多样化,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并分散商业银行风险。本文研究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效应,检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银行间的实际运作效果,反映相关功能和效应是否存在,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研究设计与模型

(一)样本选择

截至2016年7月初,我国共有16家上市银行,除了光大银行外有15家上市银行发行了一期或一期以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考虑到样本数据的代表性和科学性,本文选取了9家样本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作为研究对象,剔除了2007~2015年间发行规模和频次较低的7家上市银行。研究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Choice数据库、网及各大银行的年度报告,宏观经济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网站,时间跨度确定在2007~2015年,使用SPSS22.0及STATA14.0进行实证检验。

(二)指标选取

1.被解释变量。本文是研究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上市商业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产生的效应,虽然涉及“三性”的指标众多,但局限于实证分析的实效性,无法对所有指标逐个考察。因此,选取了8个指标作为研究上市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对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影响的重要依据。最终通过主成分分析降维,综合出具有代表上市商业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指标X、Y和Z,并作为实证模型的被解释变量。

表1 上市商业银行“三性”代表性指标表

1.1 主成分分析分别构建商业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综合指标X、Y、Z

运用SPSS22.0对表1中的8个指标按照指标类型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主成分提取分析表,包括X、Y、Z相关系数的特征值、方差贡献率和累计方差贡献率(表2)。根据特征值大于1的原则提取主成分,并得到因子的得分矩阵(表3)。

表2 主成分提取分析表

表3 因子得分矩阵

(1)合成盈利性综合指标X。

首先,根据表3的因子得分矩阵提取盈利性综合指标X的两个主成分:主成分1和主成分2,其表达式可表示为:

主成分1=0.571*Zscore(EPS)+0.466*Zscore(ROE)+0.278* Zscore(NCIR)

主成分2=-0.044*Zscore(EPS)-0.534*Zscore(ROE)+0.805 *Zscore(NCIR)

其次,选择2个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在所有因子总方差贡献率中的比重作为权重进行加权求和,构造出上市银行盈利性的综合指标公式:

盈利性综合指标(X)=0.6013*主成分1+0.3987*主成分2

将统计数据代入该模型,计算出盈利性综合指标X如表4所示。

表4 盈利性综合指标X

(2)合成流动性综合指标Y。根据表3所示的因子得分矩阵提取流动性综合指标Y的1个主成分,构造出上市银行流动性的综合指标公式:

流动性指标(Y)=0.655*Zscore(SLR)+0.655*Zscore(SLTDR)

将统计数据代入该模型,计算出流动性综合指标Y如表5所示。

表5 流动性综合指标Y

(3)合成安全性综合指标Z。根据表3所示的因子得分矩阵提取安全性综合指标Z 的1个主成分,构造出综合指标公式:

安全性指标(Z)=-0.261*Zscore(SCRAR)+0.484*Zscore(NSPLR) +0.469*Zscore(SPC)

将统计数据代入该模型,计算出安全性综合指标Z如表6所示。

表6 安全性综合指标Z

2.解释变量。解释变量选取了样本上市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比率,即证券化率:当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金额与当年信贷资产总额的比值,结果用百分数表示。

3.控制变量。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在相关文献梳理的基础上,最终选取商业银行资产规模(LN ASSET)、银行类别(CLASS)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GDP)作为控制变量。

模型中相关变量及解释说明,如表7:

表7 变量名称及定义

(三)多元回归模型设计

本文从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个方面去考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上市商业银行带来的效应,考虑到样本是一个面板数据,所以选择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具体表达式如下:

模型1:Xit=αit+α2iSRit+α3iLNASSETit+α4iCLASSit+α5iGDPit +εit (1)

模型2:Yit=βit+β2iSRit+β3iLNASSETit+β4iCLASSit+β5iGDPit +μit (2)

模型3:Zit=γit+γ2iSRit+γ3iLNASSETit+γ4i CLASSit+γ5iGDPit +ηit (3)

表达式中:i=1,2,3……9,分别代表了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t代表时间2007,2008,2009……2015;被解释变量Xit(X1t,X2t,X3t……X9t)、Yit(Y1t,Y2t,Y3t……Y9t)和Zit(Z1t,Z2t,Z3t……Z9t)分别代表9家商业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综合指标2007~2015年的时间序列;解释变量SRit(SR1t,SR2t,SR3t……SR9t)分别代表9家样本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比率2007~2015年的时间序列;控制变量LNASSETit(LN ASSET1t,LN ASSET2t,LN ASSET3t……LN ASSET9t)、CLASSit(CLASS1t,CLASS2t,CLASS3t……CLASS9t)和GDPit(GDP1t,GDP2t,GDP3t……GDP9t)分别代表9家样本银行资产规模2007-2015年的时间序列、银行类别和2007~2015年全国GDP增长率的时间序列。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该检验中X、Y、Z分别有9组,每组9个,共有81个样本参与了混合效应模型、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回归分析,三个模型的F检验值均显示应该选择变截距模型,而Hausman检验的结果显示:模型1、模型3应当选择固定效应模型,模型2选择随机效应模型,回归结果见表8。

表8 回归结果

注:(1)模型1、3为固定效应模型,对应CLASS检验结果显示共线性;(2)***、**和*分别代表1%、5%和10%水平下显著。

模型1的检验结果表示,固定效应模型方程拟合F=81.750,P<0.01,提示通过固定效应模型拟合的方程具有统计学意义,整体上很显著。信贷资产证券化比率(SR)对上市银行综合盈利能力水平的影响系数检验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10%,资产规模对综合盈利能力水平的影响系数检验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5%,根据系数符号可知影响都是正的,说明上市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比率越高、资产规模越大,越有利于提升上市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其中,资产规模与盈利能力呈正相关性符合现实经济学意义的解释。

模型2的结果显示,随机效应模型的瓦尔德卡方值为44.680,P<0.01,提示拟合的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模型显著。信贷资产证券化比率(SR)对上市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系数检验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5%,根据系数符号可知影响是正的,说明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流动性方面发挥了很好的功能和效应。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GDP)对上市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系数检验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5%,系数符号是负的,说明宏观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投资者和消费者对货币资金的需求增加,贷款业务迅速扩张,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的期限错配问题导致了流动性水平的降低。

模型3的检验结果显示,固定效应模型方程拟合F=23.610,P<0.01,提示通过固定效应模型拟合的方程具有统计学意义。信贷资产证券化比率(SR)对上市银行安全性水平的影响系数检验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1%,根据系数符号可知影响是负的,说明上市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分散商业银行风险、提高安全性水平方面尚未发挥出积极的效应,呈现了负效应。笔者认为导致上述“负效应”的原因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大多是优质资产,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比例规模较小,提高安全性水平的效果被弱化。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杠杆率提高,商业银行风险资产大幅增加,降低了整体安全性水平。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基于2007~2015年我国9家上市银行的财务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实证检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上市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方面产生的效应,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上市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且扩大证券化比率,对盘活存量资金、改善流动性方面发挥了显著的正面效应。在增加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正面效应。但是,在分散商业银行风险、提高安全性水平方面并未获得预期的积极效应。根据以上结论,本文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大力推进信贷资产化在我国商业银行间的发展,较快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

长期以来,存贷利差收入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营业收入来源,由于利差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过高,因此商业银行对存贷款利率高度敏感,微弱的利率调整可能造成利差收入巨大的变动。2015年10月24日,随着央行宣布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接近尾声,商业银行利差收入将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加剧了“金融脱媒”现象,给传统盈利模式形成了巨大冲击。在此背景下,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将有助于把传统依赖利差的盈利模式转化为创造中间业务收入的新模式。因此,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银行间的发展将增加商业银行收入来源,拓宽盈利渠道,摆脱传统盈利模式的束缚。

(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商业银行盘活存量资金、提升流动性的重要利器

继巴塞尔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后,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资本办法》。《资本办法》在参考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扩展了资本监管的层次,对我国商业银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回顾2013年6月和12月,我国银行业出现了两次“钱荒”,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导致了整个金融市场震动,而流动性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长期存在期限错配问题:一是“短存长贷”错配,贷款期限大部分在五年以上,而存款大多是五年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二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回购和买入返售等业务的期限错配问题突出。信贷资产证券化特殊的运作原理,可以将流动性较低的存量资金打包出售,提前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现金,缓解期限错配的矛盾,是提升商业银行流动性的一项重要利器和法宝。

(三)进一步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比率和规模,真正实现转移风险、提高安全性水平的目标

银行资信证明范文9

一、跟单信用证定义及特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明确: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的是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为了保证开证行独立地承担付款责任,在制度设计时,信用证处理的对象被设置为单据,以便与贸易中的货物区分开来,同时,还引入了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这种抽象的独立性概念。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信用证的开证行只管单据,不问货物,对相符的单据予以承兑或付款,才能使信用证业务正常运行。

二、出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出口商银行收到进口商银行开来的跟单信用证将按下列流程办理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转让、保兑、遗失补办、审单、寄单索汇、出口收汇、档案管理等,同时,还包括出口商银行作为信用证指定银行办理付款、承兑、议付等融资业务。当中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办理手续繁杂,业务风险点也较多,下面我们将按出口信用证的流程依序分析该业务的风险及主要防范措施。

风险点一:虚假信用证,使受益人及融资银行资金受损;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瑕疵,导致后续处理缺乏基础。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做出的书面有条件付款承诺,该书面承诺的真实性对受益人至关重要。如信用证表面真实性有瑕疵甚至虚假,重则导致受益人和融资银行遭受资金损失,轻则因后续业务缺乏基础引起信用证当事人各方的结算纠纷。

防范措施:收到信用证及其修改,严格审核表面真实性。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通知行负责鉴别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将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通知给受益人。实践中,会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的信用证来骗取银行及客户的资金,因此作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有责任审核其表面真实性,以避免因受虚假信用证诈骗而给银行及客户造成更大的损失。审核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的表面真实性,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审核其印押是否相符:

第一,来证为SWIFT加押报文形式的,因SWIFT系统自动核押,只要信用证表面清晰、无乱码,即可确认该来证的真实性。

第二,来证为信函方式的,应通过签字样本核对信用证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及其签字权限。如无法准确核对有权签字人签字,应尽快以电讯方式要求开证行以SWIFT加押报文确认来证的真实性。

第三,如果印押有待核实,一般应在印押核实相符后再行通知。若经办行在待核实期间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副本”和“印押待核,仅供参考,出运前请洽我行”等字样。

风险点二:信用证条款中有不能执行或含有影响收汇的软条款,造成受益人发货交单后收款不着。

在信用证中会涉及关于单据、货物和其他收汇条件的描述,如果这些描述中有不利于受益人收款的条款,如开证行付款条件中包含对商品质量检验的标准等,因出口国和进口国检验标准细微的差异,就很容易导致开证行的拒付,使受益人处于货物已发收款不着的被动局面。

防范措施:认真审核各项条款,对影响收汇的条款向受益人进行明确提示。

按照UCP600的规定,通知行并无审核信用证条款和内容的义务。但是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客户的利益,使信用证可履行,避免或减少客户不必要的损失,通知行仍会对信用证的条款和内容进行审核,并在通知受益人的同时提请受益人注意。审核内容主要如下:

第一,审核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风险和开证行资信。

如果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不稳定,存在外汇管制或者是被制裁国或地区等其他影响正常收汇的国家地区风险时,通知信用证时应提请受益人注意,避免因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的外汇管制、贸易管制、被制裁、战争或内乱等原因造成的国家风险。

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如何是受益人能否安全收汇的关键所在。如果开证行资信较差或其所在国家/地区风险较高时,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建议其洽申请人联系改证,选择一家资信较好且所在国家/地区风险较低的银行保兑信用证或偿付信用证。

第二,审核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条款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

通知行应审核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的有效性。如果电讯通知含有“本信用证尚未生效”、“详情后告”或“邮寄确认书才是有效的信用证”等类似声明,该电讯通知不是有效的信用证,应以标识未生效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待收到开证行后续开来的与该电讯通知不矛盾的有效信用证或证实书后,再以标识有效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应审核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的适用惯例和类型,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清晰,要求是否合理。信用证如有模糊不清、条款不完整,内容自相矛盾、甚至错误之处,应及时电洽开证行证实或修改。如受益人名称或地址有误,应尽快洽开证行确认或改证。还有一些情形可在通知时提请受益人注意,建议其洽申请人联系改证。例如,信用证的币种为非自由兑换货币;信用证的有效交单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银行所在地,通知时应提请受益人注意交单风险,建议其合理估算邮程提前交单或洽申请人联系改证,以便单据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或开证行。

信用证中规定有受益人无法控制、不易执行的单据条款或影响正常收汇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称为“软条款”,将使申请人掌握主动权,处于较有利的地位,而受益人却非常被动,无法控制其执行情况,因此应尽量避免这样的条款。

信用证索汇或偿付路线是否迂回,环节多,模糊复杂,或有其他影响及时收汇的条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信用证内容(如产地、起运港、卸货港)涉及到被制裁国或地区,偿付路线应避开制裁国。对于信用证规定由受益人承担的费用,应提请受益人注意。

如果收到信用证修改,应审核信用证修改内容,将原证与改证进行对比,如果信用证修改内容前后矛盾,内容模糊或不合理,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建议其洽申请人联系改证,或联系开证行澄清。

风险点三:不法分子一证项下多次提交单据,骗取出口银行融资款项。

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进出口业务中,银行只对信用证的规定负责,不受进出口双方买卖合同的约束,只认单据,不问货物。银行不负责检验单据与货物是否一致,以及货物实际的真伪和数量如何。信用证的这种独立抽象性原则和证货分离的特点,使诈骗成为可能,给一些不法商人留下了可乘之机。

防范措施:银行只能凭正本信用证办理出口信用证单证业务。

为避免出口商持多套单据向多家银行交单以骗取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付款或出口地银行予以融资,套取银行信用,或骗取出口退税等欺诈行为,客户交单时必须要求提交信用证正本及其修改正本(如有)。如果受益人持信用证副本交单,银行应询问具体原因,如系信用证正本丢失,应首先取得开证行的授权或者凭受益人担保书办理,并在《寄单索汇面函》或《寄单面函》上注明信用证正本已丢失,银行凭信用证副本寄单,以提请开证行注意。对于凭信用证副本提交的单据,出口商银行如果是指定银行,则不办理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避免银行资金损失。

风险点四: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拒付。

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承诺,其性质是银行信用,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必须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一旦选择了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就应扫清单证上的一切不符点,保证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以便安全收汇。如果受益人提交的是有不符点的单据,则开证行可因此免去其第一性付款责任,受益人是否能收到款项完全取决于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该单据,此时的银行信用已降为商业信用。而且如果进口商拒绝接受单据,其后果甚至比一般的托收方式还差。有些客户存在重拿订单、轻单证质量的问题,以为贸易对手是老客户,信誉好,单证不符也照样能收到货款,而轻视单据的制作。其实,单证相符则开证行付款,属银行信用;而单证不符则是依靠进口商付款,属商业信用。外贸企业的资信好坏只能相对而言,与政治、经济、市场、商品及经营状况等都有密切的关系。以前或现在没有出问题不等于将来不会出问题。如果货物适销对路,供不应求,进口商急于要货时,单据的不符点再多,进口商也愿意接受单据付款;但如果市场不景气,货物滞销,供大于求,进口商一旦不想要货,则会在鸡蛋里挑骨头,拒绝接受单据,逃避付款义务。

防范措施:接单审单,严防单据不符点。

由于出口审单是关系到能否安全收汇的重要环节,因此银行必须双人严格审核,保证单据无不符点。

银行审单应严格依据信用证条款、UCP600及其配套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等相关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正式意见进行审单。审单的基本原则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内一致”。如审单发现不符点应联系客户尽量改单或向开证行电提不符点,获取开证行同意后再寄单,以规避开证行拒付风险。

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以单据不符点拒付,银行应及时通知受益人。如果拒付的不符点成立,应请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解决,并协助受益人解决拒付的后续事宜。如果拒付的不符点不成立,应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据理力争,同时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敦促付款。

风险点五:受益人银行操作不当,引起收汇延误、拒付等风险。

信用证参与银行如在操作中出现失误,容易造成与开证行、偿付行等当事方的结算纠纷,尤其是当进口商对出口货物质量、价格等不满时,往往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甚至拒付。

防范措施:受益人银行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办理寄单索汇。

为保证安全及时收汇,银行在寄单时应缮制出口寄单索汇面函或索汇报文。提供与索汇币种相对应的索汇路线,注明索汇金额。选择索汇路线时,应根据索汇币种和账户行情况,尽量拉直汇路,提高收汇速度,减少收汇风险。

面函日期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及交单期内,如果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或交单期,但单据是在有效期和交单期内提交的情况下,应在面函上注明收单日期,表明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提交受益人银行,以避免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凭单据过效期或晚交单为理由提出拒付。

寄单时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地址及寄单方式寄出,并留存快递收据备查。

寄单索汇后,银行应在正本信用证(如以副本信用证交单,则在副本信用证)背面批注如下内容:索汇日期、索汇金额、信用证余额,并由经办人员签章。如果受益人要求,可将批注后的正本信用证经受益人签收后退受益人,但应将批注后的信用证复印留底。以此杜绝不法分子利用正本信用证伪造多套虚假单据再骗取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的资金。

风险点六:开证行无理拖延付款,造成受益人或出口商融资银行利息损失。

按照UCP600,开证行或保兑行从收到单据次日起有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并在此期间做出付款、承兑、承诺付款或拒付的行为。但实务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经常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无理拖延付款,引起结算纠纷,造成出口方客户和银行的资金或利息损失。

防范措施:寄单后密切关注收汇情况,及时催收,必要时采取多种方式洽开证行提示付款。

在寄单索汇后,银行应按照快件号码及时查询跟踪开证行、保兑行或偿付行签收单据时间,以此推算收汇时间。

如果即期信用证超过合理收汇时间,远期信用证超过承兑或承诺付款到期日2天未收汇的,应致电开证行或保兑行查询,催促其尽快付款并追索迟付利息。以此来避免开证行或保兑行拖沓迟付,延误收汇,也避免开证行或保兑行操作不当,指示错误造成错汇的风险。

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在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拒付,可以视开证行或保兑行已接受单据并承担承付或议付责任,并进行催收。

如直接与开证行联系催收无效,出口商银行还可以采用进口地其他银行提供的催收服务或开证行在出口地分行、代表处等机构向开证行进行多渠道催收,督促其进快付款,减少损失。

风险点七:转让信用证业务风险。

信用证转让是指出口商银行作为转让行,根据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申请,将可转让信用证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另外的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在贸易中第一受益人多为贸易中间人,第二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

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第二受益人越过第一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甚至直接与进口商合作;第二受益人提交单据存在不符点,无法更改,导致开证行拒付。

第二受益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没有及时换单,按母证单据要求向开证行提示单据或单据存在不符点,导致第二受益人收款权利受损。

防范措施:办理转让信用证业务,着重条款审核。

作为转让行,应注意只有信用证表明“可转让”,且该行被指定为转让行的才能办理信用证的转让。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由于受益人是将信用证项下可执行的权利让渡或转让给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由实际供货商装运出口、交单取款。因此在转让信用证中应分清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的产生,并注意保护第一受益人商业秘密,在转让证中隐去开证申请人、货物价格等相关信息。

根据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转让行通常不对第二受益人提示单据支付款项,而要等到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向开证行提示单据,收到其最终付款后才对第二受益人支付款项。

为保护无过错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UCP600规定:若第一受益人换单时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原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因此,作为第二受益人银行,应重点审核转让证中是否包含如第一受益人不按期更换单据,转让行应在业务处理时间内将第二受益人单据直接寄开证行索汇的条款。

风险点八: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业务风险。

根据UCP600,信用证已不单是一种结算方式,也成为了一种融资工具,具有融资性质,信用证指定银行可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进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融资银行是否获得指定银行身份按开证行授权行事对银行资金安全至关重要,如有不当,因融资银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将造成其资金风险。

防范措施:办理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业务,需获得指定银行地位,按开证行授权办理融资业务。

如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或任何银行办理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该银行则成为信用证指定银行。但该指定银行融资后对受益人一般没有追索权,风险较高。实务中,通常建议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联系改证,将信用证修改为在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议付。因为作为指定银行办理议付,在开证行或保兑行破产,外汇管制、法院止付令、不可抗力等非指定银行原因导致无法收汇时,对受益人保留追索权。

如同意办理指定融资业务,银行应在《寄单索汇面函》/《寄单面函》上标识已办理指定融资业务或以加押电文的形式通知开证行或保兑行。这样做可以取得指定融资行的地位,在今后一旦发生纠纷时,能以信用证的指定融资行身份出现,取得有利的权利和地位,采取有相应的措施。

三、结语

在我国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属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方式曾经是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在20世纪末,信用证方式曾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80%以上,我国的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科书至今仍将信用证方式作为出口结算的首选方式,理由是信用证方式风险最小,最安全。但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商业信用日渐发达,银行清算系统的日益完善使资金通过电汇清算更加迅速便捷且费用较低,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方式的使用已急剧下降,属于商业信用的电汇方式已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在此趋势下进口商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的理由除了以往的以银行信用为保障进行结算外,主要看重的是信用证对进出口双方具备的融资功能。国际结算单证业务的发展变化也给银行业务处理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已逐渐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单证业务集中处理的模式来对单证业务进行集约化、专业化处理,以防范操作风险。此外,各银行更加注重单证业务,尤其是融资业务方面除国际惯例之外的法律支持,以避免因各国对国际结算单证业务司法解释不一致导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