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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协议书集锦9篇

时间:2022-04-28 14:04:19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范文1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

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于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2月7日起,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将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毫无疑问,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会议将在现代化的Bella中心举行。为期两周。

根据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13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今年年末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15次会议将努力通过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代替2012年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考虑到协议的实施操作环节所耗费的时间,如果《哥本哈根议定书》不能在今年的缔约方会议上达成共识并获得通过,那么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后,全球将没有一个共同文件来约束温室气体的排放。这将导致人类遏制全球变暖的行动遭到重大挫折。也因为这个原因,本次会议被广泛视为是人类遏制全球变暖行动最后的一次机会。

基于现实困境,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学者、媒体和民众都高度关注本次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哥本哈根的议题在近一年来一直是各大国际外交场合的重点议题。美国总统奥巴马和中国国家主席已经多次就此话题表态。而中美两国对气候变化议题的态度一直都是全球媒体的关注重点。

哥本哈根会议的宗旨及预期目标

官员们将达成一个新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议。并以此作为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结束后的后续方案。根据UNFCCC秘书长德波尔的表述,在此次会议上,国际社会需就以下四点达成协议:

1、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额是多少?

2、像中国、印度这样的主要发展中国家应如何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3、如何资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4、如何管理这笔资金?

会议的焦点问题

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责任共担”。

气候科学家们表示全球必须停止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并且在2015到2020年问开始减少排放。科学家们预计想要防止全球平均气温再上升2℃,到2050年,全球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需达到1990年水平的80%。

但是哪些国家应该减少排放?该减排多少呢?比如,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最近已经超过美国成为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但在历史上,美国排放的温室气体最多,远超过中国。而且,中国的人均排放量仅为美国的四分之一左右。

中国政府争辩说,从道义上讲,中国有权力发展经济、继续增长,增加碳排放将不可避免。而且工业化国家将碳排放“外包”给了发展中国家――中国替西方购买者进行着大量碳密集型的生产制造。作为消费者的国家应该对制造产品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而不是出口这些产品的国家。

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将影响到COP15能否成功。同时,还有人怀疑现在采取的任何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可能都显得微不足道、为时已晚。卫报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近9成的气候学家不相信通过政治手段能避免全球平均气温再上升2℃。根据欧盟定义的级别,2℃,意味着“危险”。

中国开始积极应对世界气候问题

从全球来讲,共有192个国家参加了全球气候保护协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7年签订了《京都议定书》,承诺在2012年前共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并帮助脆弱地区应对变暖带来的灾害。而中国也已经从科学和社会发展等多方面认识到了气候变化的巨大影响,并且开始进行着积极的应对。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第一部《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在这个积极政策的引导下。截至2008年底,我国风电发电量128亿度,比上年增加126.79%。风力发电已经成为这场能源革命中的主要力量。我国也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产业基地,去年太阳能发电量达到1.1GW,占全球太阳能发电总量的27.5%。此外,我国还提出了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到2010年努力实现森林覆盖率达到20%、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争取达到16%等一系列目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英文: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或FCCC)是一个国际公约,于1992年9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由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制定的。目的是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尽量延缓全球变暖效应。但没有对参加国规定具体要承担的义务,具体问题体现在以后的《京都议定书》中。

公约参加国有189个,有5个国家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京都议定书》

(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 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京都协议书范文2

中图分类号:G633.96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2410(2015)10-0079-01

北京市校园足球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2015年9月11日上午在首都体育学院隆重召开,这是《全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颁布以来,全国成立的第一个省、区、市级校园足球协会,也是北京市加快推进校园足球工作,建立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

北京市教委副主任郑登文、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书记、副主任翟建勇,首都体育学院党委书记赵文、校长钟秉枢、副校长骆秉全等领导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科院、北京市学生活动中心、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的嘉宾一同参会。各区县教委领导、全市193所中小学会员学校代表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16所高校体育部主任,以及热爱足球事业的企业、科研机构、个人会员和媒体朋友近280人齐聚一堂,共同见证协会正式揭牌成立。首都体育学院校党委书记赵文和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书记、副主任翟建勇为协会揭牌。

成立大会由《北京市校园足球协会》筹备组副组长首都体育学院于振峰教授主持,会议在庄严肃穆的国歌声中拉开序幕。首都体育学院钟秉枢校长首先代表学校做了足球发展与首体院共前行的专题致辞;北京市教委和市民政局社团办领导宣读协会成立批复文件;《北京市校园足球协会》筹备组常务副组长骆秉全副校长作筹备工作报告。

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校园足球运动协会章程》和《北京校园足球运动协会会费管理办法》,选举出125名理事、3名监事、45名常务理事,同时产生了6名副会长、7名副秘书长、7个办事机构和3个分支机构。其中首都体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鸿江被选为协会法人、会长;骆秉全副校长当选副会长;博士生导师于振峰教授担任协会秘书长。

北京市教委副主任郑登文在会上表示,北京市校园足球协会的主要职责就是要高效整合社会各界的资源,将社会资源凝聚成为一股合力,与政府资源互为补充,投入到校园足球的发展中,畅通优秀足球苗子的成长通道,从而助推北京市校园足球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京都协议书范文3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排标准;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促进气候的稳定,不仅是对过去破坏行为的补偿,更能够带来长远的收益。《京都议定书》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缔约国对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种类、减排标准和进度做了承诺,对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京都议定书》即将度过其预算周期,其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对气候变化起到了控制作用,新的预算周期中又将如何选择温室气体减排的路径,将成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1、温室气体减排的属性

温室气体的排放种类和排放数量是影响气候变化的重要因素,常作为监测气候变化的重要指标,把握气候变化的属性对于顺利减排意义重大。气候变化首先是全球公共物品,气候变化是所有国家行为活动综合效应的结果,全球各个国家甚至各个家庭都会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全球公共物品又可以具体的区分为经济公共物品与焦点公共物品,主要的区别在于焦点公共物品更容易获得一致同意的协议而经济公共物品则难以量化。在这一层面上,气候变化又可以界定为经济公共物品,因为气候变化是全球各个国家行为活动的长期影响和综合反映,投入成本和收益很难具体的衡量。通过温室气体减排来调节气候变化,需要解决气候变化属性所带来的两个难点,即如何突破气候变化的全球公共性以形成行动力,以及如何将温室气体减排的标准进行量化。温室气体减排的控制就必须考虑到经济公共物品的特性,将全球公共物品的公共责任转化为参与国或者缔约国的内部责任,即责任内化,并且采取相对容易操作和衡量的指标监测执行的效果。

解决公共物品问题面临着适度联邦主义程度的确定和威斯特伐利亚困境两大难题[1],这两大难题的存在,使得温室气体减排要经历复杂的协商与解决过程。适度联邦主义是指解决公共问题需要确定一个能够实现公共问题溢出效应内部化的政治层面,即在该政治层面以内,公共物品的外部性能够转化为该层面覆盖成员的内部利益。温室气体减排是全球性公共问题,任何一个地域或洲际都决定不了全球气候变化过程,使得温室气体减排的政治层面只能是全球范围。威斯特伐利亚困境是指任何一个国家有自主选择和自由决策的权力,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将义务和责任强加于该国。威斯特伐利亚困境决定了温室气体减排过程中,必须允许某些国家不愿意承担责任而只享受减排成果,不能通过强制性措施使得全球国家共同承担减排义务和责任,这也注定了温室气体减排进行国际谈判和协商的进程是极其缓慢的。

温室气体减排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减排的最终目的不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是气候和环境的改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种类和数量是控制气候变化的重要方式,但气候变化受到温室气体排放的数量、种类、排放集中程度和排放时间等多个要素的共同作用。目前多数国家将减排致力于降低“量”,而没有从其最终结果考虑替代手段或者改善措施。因而,应当将气候和环境的改善作为决策的调整方向,将温室气体减排看作控制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而不应视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和测算指标。

2、《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排的方式和效果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中提出控制排放温室气体,减少人为行动对气候的破坏,也确立了若干重大原则,具有总体上的指导意义,《京都议定书》正是在该公约的背景下提出的。然而,公约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公约,把拟定落实公约目标与原则的具体措施的任务,留给了各缔约国的国内法或由缔约国未来再去谈判、制订。[2]《京都议定书》作为第一个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执行国际气候减排义务的协议,对于推进各个国家间进行责任分担,共同应对气候变暖具有重要的意义。

2.1 《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排的方式

《京都议定书》的主体对减排原则和减排方式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并通过附件对温室气体的界定和相应国家的减排责任进行了补充,主要包括:(1)减排总量的限制:议定书按照相对值确定了减排总量,即按照1990年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基准,承诺国第一预算期的排放量将至少减少5%;(2)减排程度的计量:①选用历史基年法,确立了1990年为计量的基准年份,情况特殊的国家可以在符合议定书规定的情况下,申请确立其他年份为基准年或基准期;②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所有缔约国共同承担减排责任,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社会条件及发达国家发展时对环境的破坏,第一预算期内发达国家承担较多的责任,并有义务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所必须的资金、技术支持;③排放权可以进行交易:议定书允许国家之间为了顺利完成减排目标,就承担的减排量进行交易。[3]总体上看来,《京都议定书》主要从排放数量上对缔约国的减排责任做了约定,减排责任的划分实现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为了平衡年份之间的减排数量,《京都议定书》在第三条别规定了承诺期内排放量少于既定减排量的缔约国,可以要求将少排放的数量转入以后的预算期内。同时,《京都议定书》适当的顾及了部分国家排放量已经很低的事实,在附件B中规定了部分国家减排量与基准年相比大于100%,从而承认部分国家减排量已经达到相当低的水平,通过国家之间的减排分配平衡实现总体减排的目标。基准年的设定会造成减排责任分配的不公平,部分国家因在基准年的排放量少,形成较大的减排压力,有的国家(如俄罗斯)在基准年排放量特别高,其减排压力就较小。

2.2 《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排的效果分析

《京都议定书》订立之后,一些国家从国家形象、自身经济发展等多个角度出发,将温室气体减排转化为实际行动,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俄、日、英等国家通过立法、税收、产业政策等多种方式,贯彻履行了议定书中约定的减排任务。[4]《京都议定书》是全球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集体行动,也是关注自身生存环境发展所迈出的重要一步,是不同国家之间携手合作以解决全球性气候问题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京都议定书》也遭遇了许多阻力,限制了其在控制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作用的发挥。

(1)美国的中途退出削弱了议定书的影响力度。美国于2001年3月28日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从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高居首位的美国将不再受减排责任的约束。减排的收益远小于支出是美国退出的主要原因,美国论证得出达到预定的2010年7%的减排目标,可能需要耗费1060亿-1600亿美元的成本投入,该投入将是不减排可能面临损失的1.7至2.6倍[5],执行减排任务还可能使生产力下降约1000亿-4000多亿美元,汽油、电力价格将会上升,产品成本也会增加。[6]显然,以经济利益为重的美国是不可能以自身的利益损失为代价,来推动温室减排以惠及其他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滞后性决定了其只能通过国际性缓慢的努力才能见效,美国单方索取又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行为在引起其他国家不满的同时,也给其他国家一个暗示,即完全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不必要损害自身利益以维护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

(2)议定书约定的减排任务所能覆盖的比重较低。即使约定的减排任务全部实现,所能够覆盖的减排量占全球排放量的比重也不大。执行机制最完善也最可能完成减排任务的欧盟只占全球排放量的8%,截至2002年议定书覆盖的减排任务即使全部实现,也只占全球排放量的30%。[1]两个最大的排放国为美国和中国,美国选择退出,中国为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第一承诺期的责任,因而温室气体最大的两个排放国都不承担减排的压力。议定书的谈判过程是协调气候系统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矛盾的过程,发展中国家强调历史责任的公平,发达国家则专注于现实行动的效率,利益的博弈使得减排义务的分配难以顺利进行。[7]《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为2012年,为了第二期的责任分配已经展开了缓慢又艰难的谈判,具体能够覆盖多少仍然是个疑问。假定在理想的情况下,忽略腐败、监管的无效率等问题,即使缔约国完全实现了其预定的目标,较低的覆盖率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仍然没有太大的改观。

(3)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增加了协调成本。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正是基于相对公平的基点而提出的,发展中国家暂时被排除在第一承诺期的减排责任之外,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对发达国家以环境为代价事先发展的相应惩罚。发达国家在早期的发展中,以环境为代价获得了经济增长,理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让发展中国家为发达国家破坏式发展的行为方式买单是不公平的。[8]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其公平与合理性,却也为后期决策的制定增加了协调成本。第一预算期主要由发达国家承担减排责任,随着减排行动的展开,遵守减排承诺的成本会不断累加,而减排的收益却因滞后性难以在短时间内体现,从而执行议定书的时间越长,减排国家的不公平感会越大。从成本—收益的主体来看,成本的投入主要由负有减排义务的缔约方承担(主要为发达国家),而收益则是所有国家共享的,不管是未做减排努力的发展中国家还是未受议定书约束的国家都能享有减排所获得的收益。[9]成本的单方面付出和收益的共享性使得承担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感觉不公平,时间的推移又将扩大成本收入比,更消减了发达国家减排的积极性。不断协商确定各方责任的过程会耗费巨大的协调成本,以少部分国家的努力使得所有国家受益,推动过程产生了相当大的协调成本。

(4)采用数量法和历史基年法确定减排标准缺乏应变性。《京都议定书》对减排标准的确立选用了数量法作为标准,即通过温室气体的排放数量来衡量不同国家的减排努力程度和减排效果。数量法有其特有的优点,其标准明确,量化与测量简单。然而,温室气体减排的最终目标是气候与环境的改善,量化后的温室气体减排容易与初始的经济或政策目标相背离。通过历史基年法确定的减排标准,对于基准年高的减排国家或者碳能消费高的国家(如英国、俄国、乌克兰等)是一种奖励,而对于减排效率已经很高的国家(如瑞典等)则可以看作一种惩罚。[1]以历史基年的排放量确定减排的标准,面临着应对变化能力差,再一次协调困难,难以考虑到技术升级、计量方式变化、税收补贴导向等因素的实际影响。

3、后《京都议定书》时期应对温室气体减排的路径探讨

温室气体减排所具有的公共性、收益出现的滞后性,以及解决公共物品所面临的找到“适度联邦主义”的程度及威斯特伐利亚困境两大难题,使得全球合作推进减排的进程相当缓慢。《京都议定书》已经有了一定影响力和作用效果的前提下,另起炉灶重新设立一个新的国际条约来取代《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作用是费时费力的。特别是第一承诺期即将结束,在短暂时间内重新缔造更为科学的合作方式将产生巨大的成本。后京都时代,至少在第二承诺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现在,对《京都议定书》进行改良而不是摒弃似乎更符合政策渐变的要求。

3.1 关于减排量的确立:历史基年法背景下适时引入价格法

《京都议定书》采用的是历史基年法进行减排量的衡量,选取历史上某一年如1990年,以基年的排放量作为减排量衡量的基准,依前所述,数量法容易使行动方向更关注于排放数量而忽略了减排最终目的是改善气候和环境。数量法和价格法的主要区别是排放水平的确立方式。数量法中,排放水平是可以直接确立的,按照历史基年的排放水平,按照既定比例确定出减排标准,不同国家间可以将数量限额相互转让。价格法中,排放水平是由对碳排放征税或者罚款的水平间接决定的,通过确立协调好的价格、税收、费用等方式促使不同主体间的协作,较为成熟的运用案例为欧盟采用的协调税收以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协调关税等。价格法通过制定合适的零碳税(自然基数),能够减少加入时间不同而带来的减排标准差距,从碳约束中获得高效协调作用。价格法存在的问题是必须采用科学的方式确定碳税率,使之能够起到控制碳排放的调控作用,又不至于影响政策的稳定性。

既然《京都议定书》已经选择了数量法作为评估的工具,价格法或许会有更好的调控作用,不过在短时间内将整套体系的计量方法全部更换也是有巨大成本的。与其大费周章的进行新一轮的利益博弈,不如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将结束的现在适当的引入价格法进行调控,或者在利益内化共同体内部(比如欧盟内部)进行价格法调控,发挥价格法调控内部利益的优势作用。当价格法的应用机制成熟了或者在国际范围内有条件实施的时候,再尝试将价格法引入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确定中。

3.2 责任承担方面:维持以国家为减排单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

减排责任的分配决定了不同国家的投入和收益,关乎其切身利益,所以制定出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减排责任分配并得到尽量多的国家认可是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首要步骤。有学者提出了三个世界的碳减排构想,第一世界的发达国家保持深度减排,第二世界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较为强大的国家逐步承担减排义务,第三世界的不发达国家积极自愿的贡献减排力量,见表-1。[10]不同程度的减排任务不仅能够使得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暂时接受转移支付,集中力量寻求经济的发展,而且体现了发达国家对其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带来的早期经济发展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划定指标除了以国家为基本单位进行分配外,还包括其他的计量方式,较具竞争力的是以人口为基础的分配方式。人口平等份额是指以人口而不是国家作为减排单位,按照人口数量平均的分配减排任务,地球上每个居民都平等的享有排放权力和减排义务。人均平等份额虽然容易解释公平的问题,但是在普遍以国家为承载单位的国际协议下,引入人均平等份额将引发新一轮的利益争夺战。经济较为不发达的国家人口相对较多,人均占有的资源也相对较少,以人均平等份额作为责任划定指标不利于经济较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此外,人口是动态值,而国家作为行政区划具有相对稳定性,就温室气体减排这一全球公共问题来说,以人口进行责任分配不利于政策的长期贯彻执行。

国际协议的制定中,主体间不断进行利益博弈,以使责任的承担更利于自己,这也导致协议达成的过程缓慢而艰难。议定书既已确立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从历史维度上维护了公平与正义,是发达国家对耗费化石燃料求利益发展方式的适度惩罚,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也理应承担较多的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条件和生产力水平有限,决定了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独立的承担减排责任,需要暂时接受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咱不承担减排义务绝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减排的责任。

后京都时代,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引发了双方的分歧,发达国家更专注于责任的共同性,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强调责任的区别性。[11]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成为后京都时代谈判的焦点。[12]继续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能够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加入,发展中国家减排能力的提高将极大的扩大议定书的覆盖范围和影响力。为了使议定书能够顺利的延续下去,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较为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也有必要主动的承担一定的减排责任,不仅促进发达国家在更长远的时间内平衡其收益和支出,也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责任,促进全球合力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效果更为明显。

3.3 关于维持机制的完善:引入市场竞争

减排责任分配完后,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进行责任约束,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如何监测责任主体是否实现了相应的减排责任,采取的实现方式是否可行及实现效率等,对责任进行约束所需的维持机制可以从过程的监督、成果的审查及奖惩等方面展开。议定书原本确立了以减排为目标,以直接减排与增加碳汇的二元机制为路径,但对碳汇机制实施效果产生质疑的研究报告使得减排路径有向直接减排单一机制转化的趋势。[13]沿用议定书既定的模式并加以完善发展后京都时代多数国家的选择。在现有的维持机制基础上进行改良,以更为严密的机制防范原有的漏洞,能够促使减排政策顺利的执行。

为了能够增强缔约国之间的交流,体现减排任务机制的弹性化,《京都议定书》允许进行减排量交易。从表面上来看,减排量交易能够提高减排效率,促进减排效果的完成。从实际操作来看,只有在监管完善的情况下,才能实现通过减排量交易来减排,否则减排交易之后,买方监管有效率而卖方的监督无效,交易计划将使得表面上的排放总量下降,而监管无效率会助长全球的排放水平。减排量在事实上未曾交割,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的方式不同容易引发类似的漏洞。引入价格法及市场机制,能够通过价格的协调实现对未完成减排任务主体的惩罚,通过经济手段发挥缔约国自身的能动性。

此外,通过革新生产技术和产业转型优化,将能够从传统的环境依赖型向科技创新性转换,引入市场竞争以加强监督将比个人和企业的自愿行动更有效。[14]建立合理的碳交易约束机制,能够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经济与环保事业的同步发展。[15]运用市场机制解决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能够通过市场的调控减少监督成本,促进缔约国内部之间的相互监督,提高减排效率。由此可见,单纯的运用数量法进行减排量的维持是不够的,应该适当辅以价格法,利用价格的调控机制推动整体监管的效率提升。

4、结论

后京都时代,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温室气体减排面临着路径的重新选择。减排量的确立上,《京都议定书》的历史基年法难以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国际环境,在数量法的基础上适时引入价格法以方便减排义务的确立及衡量,使减排更直接的服务于气候和环境的改善,而不只是减少排放量。责任承担方面,延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合理的,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较为强大的发展中国家有必要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发达国家有必要对不发达国家进行一定的转移支付,使不发达国家形成独立减排的能力。维持机制方面,监管与成果审查的低效率使得减排量的交易未曾实现真正交割,减排技术的变化使得原有的数量法难以覆盖行业补贴等新型的减排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价格的调节实现对缔约国的监督、惩罚与制约,能够有效提高监管效率,更好地实现减排效果。

参考文献:

[1] 曹荣湘.全球大变暖——气候经济、政治与伦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 周洪钧.《京都议定书》生效周年述论.法学200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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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于培伟.《京都议定书》催生排污权全球大买卖.中国商报2005-04-08.

[5] 徐嵩龄.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评析.国际贸易2001 (6).

[6] 孙江涛.美国政府拒绝《京都议定书》的三大理由分析.红河学院学报20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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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白佳玉.从《京都议定书》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环境保护2008 (12).

[9] 王珉,魏东.《京都议定书》的缺陷分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 (3).

[10] 吴卫星.后京都时代(2012~2020年)碳排放权分配的战略构想——兼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2).

[11] 王英平.《京都议定书》及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制度.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6.

[12] 万霞.“后京都时代”与“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外交评论2006(4).

[13] 周珂.论水循环与气候变化应对机制.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3).

京都协议书范文4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这一会议也被称为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2月7日起,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 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毫无疑问,对地球今后 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会议在现代化的Bella中心举行,为期两周。

根据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13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末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15次会议将努力通过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代替2012年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考虑到协议的实施操作环节所耗费的时间,如果《哥本哈根议定书》不能在今年的缔约方会议上达成共识并获得通过,那么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后,全球将没有一个共同文件来约束温室气体的排放。会导致遏制全球变暖的行动遭到重大挫折。因此,很大程度上,此次会议被视为全人类联合遏制全球变暖行动一次很重要的努力。

基于现实困境,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学者、媒体和民众都高度关注本次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哥本哈根的议题在近一年来一直是各大国际外交场合的重点议题。美国总统奥巴马和中国国家主席已经多次就此话题表态。而中美两国对气候变化议题的态度一直都是全球媒体的关注重点

宗旨及预期目标

官员们将达成一个新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议,并以此作为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结束后的后续方案。根据UNFCCC秘书长德波尔的表述,在此次会议上,国际社会需就以下四点达成协议:

1.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额是多少?

2.像中国、印度这样的主要发展中国家应如何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3.如何资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4.如何管理这笔资金?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英文: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或FCCC)是一个国际公约,于1992年9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由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制定 的。目的是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尽量延缓全球变暖效应。但没有对参加国规定具体要承担的义务,具体问题体现在以后的《京都议定书》中。

公约参加国有189个,有5个国家以观察员身份出席。

京都议定书

(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 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 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 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 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 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世界自然基金会:气候变化谈判发达国家需努力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发出警告,各发达国家在气候变化适应问题的谈判上还需要更多努力。

"气候变化适应机制和措施,尤其是资金,是哥本哈根协议的关键部分,然而这个问题目前并未得到足够关注,缺乏应有的承诺或者资金。"WWF全球气候行动项目负责人吉姆・卡斯坦森(KimCarstensen)表示。

"气候变化正在严重影响着那些适应能力较弱的国家。一些发达国家过去承诺了为穷国的适应行动提供资金支持,但最终并没有兑现。"吉姆说。

WWF强调说,减少气候变化影响需要同时注重减少排放,减少森林砍伐和退化,加强适应行动,这三者不能分裂看待和单独展开谈判。

"尽 管我们已经从各国领导人那里得到了不少政治承诺,同意将全球升温控制在两摄氏度以内,但目前在哥本哈根谈判中各国提出的实际减排量只能保证全球升温三摄氏 度甚至更多。"吉姆表示,一旦升温达三度,这个世界将花费巨大成本去改变人们现有的生活,并使很多人面对饥饿,并迁移那些居住在岛屿、三角洲和低海拔地区 的人民。

WWF坚持认为气候变化适应需要可靠、透明和可计量的资金保证,且这些钱必须是额外的,而不是将原本投向人道、贫穷、教育、医疗等援助计划的钱转移过来。这种资金支持必须尽快执行,以帮助脆弱国家立即展开必要的适应行动。

很多最为脆弱的国家呼吁建立一个多边机制,为由气候变化造成的一些长期的损失和破坏提供补偿。WWF对此表示支持。

北极熊归来 呼吁拯救人类

12月14日,在哥本哈根会议现场,贝拉会议中心内,五只"北极熊"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他们身上标有"拯救人类"口号的T恤衫,并且拿着"拯救人类还剩五 天"标语牌。这些"北极熊"两年前曾经出现在巴厘岛气候变化大会上。今天在哥本哈根再次显身,旨在提醒人们,当年发达国家领导人在巴厘岛会议上曾经许诺在 哥本阿根会达成一个综合的、进取的协议,现在是他们兑现承诺的时候了;再次警戒人们,气候变化使得全世界的贫穷人无辜受害,现在时间无多了。

摩登生态大厦:气候越变暖 建筑越环保

由于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对于食物和住房的需求也在不断加大。所以很多建筑学家开始寻求可持续的解决方案,防止城市向外无序地拓展,这样也可以为市区内居民提供新鲜食物。建筑学家设计出的垂直农场和摩天大厦,具备了多种功能,集居住,娱乐,工作和旅游于一体。

这就像座迷你的自给自足的城市,还配套有运输和发电设施,将建筑排放的碳降到最少,里面的住户也缩减到最少。在绿色建筑风靡全球的今天,几乎每栋高规格大楼都希望自己能被贴上"节能绿色"的标签。

新奥尔良设计超大型生态建筑 能住4万人

这座金字塔形的巨大建筑可以为其中的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既有大小商场,8000个停车位,还有文化空间,学校,市政设施,政府机构,以及卫生保健设施。看起来如果一个人愿意,他可以一辈子不用走出诺亚。

所谓生态建筑,就是将建筑看成一个生态系统,本质就是能将数量巨大的人口整合居住在一个超级 建筑中,通过组织(设计)建筑内外空间中的各种物态因素,使物质、能源在建筑生态系统内部有秩序地循环转换,获得一种高效、低耗、无废、无污、生态平衡的 建筑环境,例如星球大战中的死星,黑客帝国里的"锡安"和蚁哥正传里的蚁丘。如今现实世界中一群野心勃勃的建筑设计师为新奥尔良重建设计了一座名为"诺 亚"的生态建筑,设计占地3千万平方英尺(约2.8平方公里),能容纳4万人居住,还有一系列环保设施。

作为新奥尔良生态建筑的代表,诺亚能容纳2万套住宅,3家旅馆和1500个分时度假单元。这 座金字塔形的巨大建筑可以为其中的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既有大小商场,8000个停车位,还有文化空间,学校,市政设施,政府机构,以及卫生保健设施。看 起来如果一个人愿意,他可以一辈子不用走出诺亚。尽管听起来在一栋建筑里住上一辈子并不是件有趣的事情,但诺亚的确在设计的时候就考虑到尽可能全面地满足 居民的需要,因为修造这座建筑目的是抵御飓风的侵袭。大家都知道,飓风曾经给这座密西西比河边的城市带来怎样的灾难。

京都协议书范文5

关键词 气候变化 国际协作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P46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影响日益严重,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气候问题。因此,一轮又一轮的有关气候变化的谈判在全球召开,以期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去年,在南非德班再一次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大会,人们对德班会议给予了重大期望,可是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会议达成了“德班一揽子协议”,确立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创建了绿色基金,达成了热带雨林保护和清洁技术转让协定,最重要的是建立了“德班加强行动平台”,于2012年启动一项旨在将所有国家纳入一个全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减排框架协议谈判。但是,会议未就新框架的减排目标,以及法律约束力的具体形式达成共识,其结果和《巴厘路线图》没有本质区别。德班协议部分内容不够具体,措辞留有巨大漏洞,可能让某些国家得以逃避减排责任。例如,对于绿色气候基金,资金来源和管理机制仍是空白;没有提及惩罚措施等。德班联合国气候大会之所以结果让人不满意,归根结底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博弈。应对气候变化仍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必须坚持国际协作,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样才能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一、主要国家在德班会议上的表现

(一)美国。

当初美国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由,拒绝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险些使《京都议定书》破产。幸好在欧盟的积极推动下,《京都议定书》才得以生效。

在德班会议上,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2013—2020年)和发达国家的减排问题上,美国声称,除非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也接受有约束力的减排指标,否则美国不可能考虑强制减排。中国和印度等新兴经济体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按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排放量应有合理的增加,现在要求这些国家承担绝对量化减排指标是不公平的,美国等发达国家应该带头减排。现在的气候问题很大程,美国试图抹杀错误,推卸强国大国应当承担的责任是错误的。

美国还刻意模糊对绿色气候基金的态度,绿色气候基金是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2010年《坎昆协议》的要求,即发达国家在2013年到2020年间,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的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作为过渡,在2010年至2012年间,出资300亿美元作为快速启动资金。但在基金的设计上,特别是长期资金来源上,要实现“开放性”,即不仅发达国家要出资,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出资;政府要出资,私人资本也可以进入,甚至可以私人资本为主。

(二)欧盟。

1、欧盟的积极贡献。

欧盟在《京都议定书》的成立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在国际上积极促进国际合作,花了很多资源体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意识,并尽了最大努力说服其他国家签署《京都议定书》。1998年欧盟成功说服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削减,由此导致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的出台。2001年,经过欧盟的努力,《马拉卡什协定》允许各个国家开始《京都议定书》的签署进程。2004年欧盟愿意以支持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来交换其批准《京都议定书》,这成为对抗气候变化前所未有的承诺。正是因为欧盟的这次行为才使得《京都议定书》没有流产,成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国际条约。

《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底到期,德班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确定《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实行,然而,由于美国、加拿大、日本和俄罗斯等国的诸多阻挠,《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实现机会比较渺茫,欧盟在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问题上表现出了积极态度,欧盟委员会负责气候事务的委员康妮·赫泽高表示,欧盟一直致力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落实工作,不愿意眼看着世界各国花费了这么多年取得的辛苦成果付之东流。因此,即使其他主要国家不准备在该协议上签字,欧盟也会支持《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

2、欧盟的消极行为。

对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2013—2020年)和发达国家的减排问题,欧盟强调,德班气候大会应该绘出“路线图”,即到2015年前缔结一个所有主要排放国(包括美国和新兴经济体)都承担减排指标的协议,并于2020年生效。在这个前提下,欧盟才接受《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欧盟的这一要求明显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减轻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发达国家的义务,加大了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强制减排义务。

此外,在2011年12月21日,欧洲法院驳回了美国航空运输企业诉讼,判定欧盟于2012年1月1日起征收的国际航空碳排放税未违反国际法。欧盟航空“碳税 ”针对的是所有国家的航空公司,它将不需要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航空公司纳入了强制减排体系;该指令未能考虑各国航空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合理地遏制了处于成长阶段的航空公司的发展;欧盟以历史排放水平为基础分配初始排放权,这实际上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比发达国家更重的减排义务。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表面上是为了对抗全球气候变暖,实际上在欧美国家相继出现了一部分债务危机,尤其是欧洲国家陷入比较严重的债务危机,在这种情况之下,它们想方设法开辟新的财源、税收渠道。收取碳税与其说是为了抑制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排放,不如说是以此为目的来进行财富再分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必然会加重航空企业经营负担。

(三)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对续签《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态度坚决。“基础四国”(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在第九次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上提出一个共同目标,即坚持《京都议定书》的二期承诺,希望在美国能够做出量化减排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动。“77国+中国”和小岛国都支持这个立场。发展中国家希望发达国家尽快落实这些气候资金安排,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发出呼吁,敦促富裕国家的政府在经济困难时期加大捐款力度,以免这项全球性气候变化基金面临成为一个“空壳”的危险。南非总统祖马力主在德班气候会议上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并希望发达国家提供该基金的启动资金。在气候融资方面,非洲国家强调,资金问题常务委员会应投入运行,并建议设立一个关于长期融资的附加议程。在技术转让方面,非洲国家认为德班会议应做出决定,使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机制在2012年实现运转。

从发展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还不高,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资金问题以应对气候变化。发达国家不仅技术优势,而且也应该有超前的意识水平,应当对自己的历史排放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量少,又面临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但气候问题是全球问题,发展中国家也应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义务,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国际合作,否则将落后发达国家的步伐,在国际贸易领域中遭受损失。

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现状和遇到的挑战

(一)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现状。

可持续发展是中国长期坚持的国家战略。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第一次被正式提出并阐述,始于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为: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定义,虽然各个定义表述各不相同,但实质是一样的,就是在维护环境的基础上促进人类福利的不断增长。

1998年,我国政府将1990年设立的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改名为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其日常工作由过去的国家气象局负责改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这就表明,对中国而言气候变化问题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

2005年7月,我国国家主席在英国鹰谷“G8+5”峰会上强调“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

我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是推动中国能源需求和排放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中国政府就应该坚持气候问题的内涵是可持续发展,反对脱离发展空谈减排。

(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遇到的挑战。

自1990年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正式启动以来,我国一直全程参与,但是对于我国在这一重大的国际谈判中的表现和作用,中外的评价存在明显差异。我国自认为是国际气候谈判中积极、活跃和负责任的成员,而发达国家则不满意我国不接受量化减排温室气体的立场和政策,使得我国在气候外交上面临空前压力。

从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中国始终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形成了著名的“77+中国”模式。但由于利益关系复杂,发展中国家内部并不团结。自1990年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启动以来,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逐渐暴露:占发展中国家总数约28%的小岛屿国家联盟主张采取最激进的减排措施;来自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发展中国家则反对量化减排措施,与伞形集团(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瑞士后来加入)的立场一致;而中国和印度则坚持自己不量化减排的立场;阿根廷和哈萨克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则在1998年不顾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反对,率先提出自愿减排承诺,使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裂痕进一步加深,气候谈判的复杂性给中国带来更多的挑战。

气候变化谈判从京都议定书到今天的历程,充分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最近十几年所发生的剧烈实力对比变化。1992年巴西举行的“地球峰会”正式开启联合国框架内的气候谈判,当时西方工业化国家对比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天差地别般的经济优势。正因为如此,双方能够在仅仅5年后达成妥协,以发达国家的巨大让步为基础制定了著名的《京都议定书》,仅西方和前苏联和东欧工业化国家需要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免于承担此类义务。此外,发展中国家还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等方式获得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随着世界经济地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型市场经济发展极为迅猛,而发达国家则大多陷入债务危机,像加拿大今年就突然退出《京都议定书》,以便规避履约成本。一旦各国都不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全球将面临难以预料的灾难。

三、我国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德班气候大会使我们懂得,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应该更全面、深入的参与国际协作。其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它和发达国家在经济水平上还有差异,人均GDP比发达国家的要差很多,生活水平也比发达国家低很多。气候问题重要,发展问题也很关键,不能放弃我们的发展权。所以发达国家以前污染的多,现在就应该治理的也多;而发展中国家要在满足本国的发展的同时尽最大努力应对气候变化,共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我国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上一贯遵循的原则。

(二)对于发达国家单边主义行径的解决。

以欧盟单边强制征收航空碳税 为例,包括中美俄在内的全球29个国家在2012年2月22日签署了反对欧盟征收民航国际碳排放税的联合宣言,并制定了具体措施,有的国家立法禁止、有的国家采取征收费用的办法来反制欧盟,美国则向欧洲法院落败,而中国则了“禁止中国境内各运输航空公司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指令。大家的目的一致:打击气候单边主义行为。气候问题是全球问题,欧盟的单方行为根本不是为了解决气候问题,而是为了一己私利,必然招致世界各国的反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理应联合起来制止这种行为。

欧盟法院判决国际航空碳排放税未违反国际法,但国际法是一部弱法 ,缺乏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所有的三方面的基本原则:强制裁判权、司法裁决等级结构和至少在最高法院的裁决中运用按判例决断的原则。” ,因此,法院的判决难以让人信服。我们可以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2012年2月22日的联合宣言提出了多条应对欧盟征收民航国际碳税的举措,其中就有一项举措是“对欧盟征收碳税的行为进行评估,看其是否符合WTO的规定和原则”,很值得借鉴。

(三)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共同协作,互帮互助。

“基础四国”第十次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于2012年2月14日在印度首都新德里举行。这是德班会议后“基础四国”之间协调立场的首次部长级会议。会议不仅有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的环境部长和首席气候谈判代表出席,也有来自卡塔尔(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主席国)、斯威士兰(非洲集团谈判代表召集国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和新加坡(小岛国成员)的官员作为观察员国代表参加。

与会各国对欧盟将国际航空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表示严重关切和坚决反对。欧盟此举违反了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原则和规定在内的相关国际法,与多边主义背道而驰。各国部长们表示,欧盟以气候变化为名采取的单边措施,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将严重损害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部长们认识到发达国家考虑在国际海运领域以气候变化为名采取类似单边措施的威胁,并表达了他们的关切。

“基础四国”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为各个发展中国家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方面达成共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发展中国家在和发达国家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因此必须团结起来,才能够在博弈中占有先机。在发现发达国家的错误行径时,发展中国家必须坚决抵制,一旦在解决气候变化的问题上我们不加以重视,后果将会不堪设想。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注释:

汉斯·摩根索.卢明华,等译.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

参考文献:

[1][德] 保罗 H.山丁,彭奕译.可再生能源国际政策的进程和前景.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50-56.

[2]彭奕.低碳经济冲击下的国际贸易法三题.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42-50.

[3]曹明德.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政法论坛,2009,(4):158-167.

[4]何建坤,刘滨,王宇.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对我国的挑战与对策.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75-83.

[5]秦大河.气候变化对我国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挑战.外交评论,2007,(9):6-14.

京都协议书范文6

刑辩律师界不少人持有相同的观念。“律协是靠不住的。律协本应是我们的亲娘,但现在已经变成恶婆了。”2010年的《财经》法治论坛上,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思之律师如是说。

但律协亦有自己的难处,包括来自于主管者――司法部门的压力。2011年4月,李庄第二季开庭时,有律协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由于司法部不允许出面,全国律协与北京市律协沟通,希望北京市律协能够关注李庄的案件。北京市律协组织有关律师会商,建议成立律师团前往旁听,但因为北京市司法局不同意,最终未能成行。

部分难处则来自于律协本身的层级设置。6月初,在北海案件中,就广西四律师被抓一事,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告诉《财经》记者,他对此事高度关注,但全国律协暂不直接介入。广西律协则派出工作组前往北海市了解情况,“等专门汇报后,将看情况发展与具体案情决定下一步行动。”

为律师维权目前已成为律协的重要工作之一。事实上,律协有一个专门的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负责对依法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合法执业、人身、财产权益的律师,提供援助。

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律协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职能,从来都不是单一的维护律师权益,而且也包括“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律协未能独立于司法部门。律协的定位如何,说到底,取决于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婆家”

如同在许多国家一样,在中国要成为一为执业律师,必须加入律协。2007年修订通过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地方律协一般只有省、市两级,所有律师都是市、省、全国三级会员。全国律协会长于宁介绍,地方律协和全国律协的关系,既有独立,也有包容。“独立是说,地方协会是作为社团登记的,有自己的法人资格。所谓包容,他的会员是我的会员,广西的律师,首先是我们全国律协的会员;南宁的律师,首先是全国律协的会员。”

据其介绍,最初地方律协不得有自己的章程,而只有全国律协统一有一个章程。“我们不用行政上的领导,也不叫业务指导,也不叫做分会,法律上叫做地方组织,它的律师就是我的人,有三重身份,我们的管理是管理会员,会员在那里有一个省级的组织,我们当然管得了他。”

律协的机构有多种。就全国律协而言,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权力机构,如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第二种,是业务机构,主要是各种专业委员会;第三种,是日常工作班子,包括秘书处在内的各个处室以及专门委员会。

加入律协之后,律师的主要义务有两项:一是缴纳会费,二是接受年度考核。在会费方面,北京律师目前每年会费是2000元,而广州每年2500元,其他各地不等。

于宁介绍,交会费是律师的义务,现行的做法一般是交到市一级,然后汇总到省一级,再由省里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市里,同时上缴一部分到全国律协。“现在这个规定很复杂,各省不一样。比如北京的上缴比例大概7.5%。这光算个人,北京还有团体会员。团体会费,是律所交的,只放在省一级。如果把整个总数加起来,上缴到全国律协的大概只有3%。”

由于没有行政拨款,律协的工作经费全部由会费来开支。会费如何使用,是每次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在会费管理上各省有自己的权限,都要经过审批。

据北京律协副会长巩沙介绍,会费一般都能派上用场,留下的很少。会费的账目是对代表公布,代表大会每年预决算都要审查。不过,这并不对所有会员公布。

事实上,会费如何使用,极易引起争议。近年来,多地律协如北京律协、深圳律协,都因为使用会费购买办公楼引起当地律师不满。北京律协2005年购买的办公楼,花费9000多万元人民币,到现在的价值则远逾此数。谈及争议,巩沙承认,“如果不买楼,就租房子了。这些事情,确实一个人一个想法。”但他同时提到,买楼是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的。

此外,根据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年度考核由律协进行。事实上,除了发证和吊销执照外,大部分对律师的管理职能已从司法行政部门转移到律协。

“用我们的俗话说,生和死,司法局管,进来和出去,都是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其它的,包括培训、宣传、纪律处罚、实习律师培训,现在都划归给了律师协会。现在律协管理职能比较重。”巩沙说。

据于宁介绍,在对律师考核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有没有投诉,投诉的问题解决没有,职业道德方面有没有违规违纪行为;二是有没有达到40个小时的培训标准,以及会费有无缴纳等义务。

但也有律师认为,年度考核被用作了打压不听话律师的工具。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即称,因得罪相关人士,其2011年度的考核未能通过。按规定,不合格者需要进行培训、批评教育或限期整改,律师事务所可对不合格律师解聘或除名。

“两结合”特色

但这个“婆家”的产生,自治性却并不强。按照《律师法》的定性,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但律协的选举复杂得多。

事实上,包括张思之在内的许多律师认为,律协并非真正选举产生。

按照全国律协的章程,律协的选举与全国人大的选举类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选举代表,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而最后会长的候选人选,其实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的。张思之曾介绍,司法部部长在部署律协选举时说,这次的选举如果不是指定人当选,“那将是一次非常严重的政治事件”。

地方律协的选举各有办法。深圳律协早在2003年开始,即由代表直接选举会长。虽然不是律师直接选举,但相对之前的多级选举而言,减少了间接选举的层级。

而北京律协则在2008年“直选风波”之后,亦开始由代表直接选举会长。“原来则是代表选理事,理事选会长。理事人少,代表人多,几十个人选和几百人选,形势发生了变化。”巩沙说。

在直选之前,北京律协被称为“富人俱乐部”,被认为是少数商业律师的小圈子。直选风波之后,北京律协会费从2500元降低到2000元,外地进京执业律师的执业执照上的前缀“W”也取消了。

但在巩沙看来,过于追求年轻化不讲资历在管理上说也有问题。“比如在专业委员会里,有的群众基础好,但履职能力不行。或者太年轻,不服众,组织个活动组织不起来。另外,没有经验,闹矛盾。”他总结说,有些过去行之有效的措施还得坚持。

律协不能完全自治,与中国目前的律师业管理体制有关。目前的行业管理体制被简称为“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进行宏观的监督和指导,律师协会则承担具体的管理职能。

近年来一直在专门研究中国律师业的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助理教授刘思达认为,和许多其它制度一样,这个分工在理论上并无不当,但实践中却走了样。据他的调查研究,在许多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完全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律管处、律管科的处长、科长也是当地律协的秘书长,律协的办公场所也经常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楼里。即使是财政状况较好的北京律协,也只是在数年前才终于搬出了北京市司法局。

这种“中国特色”还包括,据《财经》记者了解,在“两结合”体制下,司法行政部门要影响律协,除了日常的汇报外,主要还通过秘书处和党委。

首先是秘书长。在刘思达几年前做调查时访问过的十几个律协中,秘书长无一例外来自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么是从律管处、律管科退出来的老干部,要么就是即将回归律管处、律管科的中青年干部。

全国律协即是如此。据于宁介绍,在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以后,司法部会推荐一个正司级干部以聘用。“理论上来说,我们有权聘用不聘用,聘用了就是我们的秘书长,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也有不聘用的,但那是比较极端的情况。”

在改革方面走得比较快的律协,则通过公开招聘。在北京律协,现任秘书长李冰如就不是司法局的官员。而其前任则是由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调任。

尽管视司法局为上级,但在巩沙看来,北京律协和司法当局沟通良好。“有一些日常的东西,监督指导关系,该跟司法局沟通的,我们已经形成了沟通机制,不沟通,我们心里也没底了。代表大会通过的,司法局一般会同意。没有形成决议的,我们事先递去看看。而司法局的意见都是建议,对律协比较尊重。”

第二条是通过律协的党委部门。广州律协副秘书长钟睿告诉《财经》记者,“我们主要发挥党委的作用。律协的党委书记,是司法局副局长,律管处的处长、副处长是党委委员。一般大事,就通过他们直接向司法局汇报。”

全国律协的党委书记,则一般由司法部高级官员兼任。

自治的“双面”

维护律师权益,是律协的工作之一;对律师行业进行管制,则是律协工作的另外一面。在“两结合”的体制下,这方面的工作往往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配合完成,比如北京律协对于非京籍实习律师的管控。

2010年1月,北京律协《关于调整申请实习人员相关申请材料的通知》称:“根据北京市司法局201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自2010年1月18日起,对本市申请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据此通知,实习律师的人事档案存放地为“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包括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库、各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而这些市属人才机构,并不存放外地人档案。这样,在正常渠道下,非京籍律师在京执业之路被堵死。

“这个政策是律协根据司法行政的意见制定的。针对这个政策,正在研究解决方案。北京律师发展得比较快,在管理上有些跟不上。”巩沙说。

在他看来,这条政策出台的原因之一在于“领导对律师的关注”:“有些维权律师发表一个看法,肯定不如北京的律师发表一个看法,在国际上有影响力。”

巩沙称,每年被投诉的律师中超过八成是外地律师。“这涉及北京律师的行业声誉,律协出台的很多政策,都是代表大会的政策。大家都觉得在北京地区执业,起码声誉要保住。”

律协最后还是要代表律师的利益。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说,“从律协的角度来讲,他要代表行业,发出行业的声音,维护行业的利益。”

在他看来,不管是全国律协,还是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是地方律协,通过全国律协以及各个专业委员会的方式,能把很多声音给聚集起来参与立法,参政议政,更有力量。

因此,律协的地位,取决于律师的定位。201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下称30号文)。通过这个文件,律师被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这个定位,与1980年颁发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相似,而与2007年《律师法》定位的“为当事人服务的职业人员”相冲突,因此引发学界的批评。

但在吕红兵看来,30号文却是在中国律师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30号文表明中央非常重视律师,体现了对律师制度的认可。其中有很多很多保障措施,比如人才引进、培养,律师参政议政等等。”

京都协议书范文7

关键词:碳减排; 博弈机制; 京都议定书协议

1、 国际碳减排机制

CO2的浓度超过一定的限度会引起大气温度上升,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旨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设定强制性减排目标的第一份国际协议。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具体减排任务,发展中国家在第一阶段没有具体的减排责任 [1]。Zhan Fashu(2009)认为气候变化对于人类来说是一个长期挑战,二氧化碳减排式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措施之一[2]。

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是全球公共资源,各国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往往导致“公地悲剧”[3]。各国单打独干,会导致“搭便车现象”,以致碳排放更多,国际气候环境恶化。崔大鹏(2003)认为气候合作属于一种国际合作,国际合作的博弈机理、影响要素和转化条件等完全适用于气候谈判与合作[4]。基于公共物品的特性,单个国家没有动力提供足够的减排量,因为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体理性、个人选择的最优,其结果可能是无效率的[3]。所以京都的缔约国与参与国之间的博弈是合作博弈。合作博弈采取的是一种合作的方式并且可以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作博弈亦称为正和博弈,研究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得到的收益,即收益分配问题。

2、 合作博弈

N人合作博弈模型主要讨论:(1)、N个局中人之间如何构成联盟(2)、各个联盟的支付或收益多大(3)、局中人最终在联盟中分配多少

2、1联盟的形成

本文分成员国为三类:一类是欧盟等承诺具体减排任务的国家。2007年3月,欧盟各成员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单方面承诺到2020年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一类是美国。美国1998年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2001年退出, 虽然在2002美国推出自己的减排计划,不过该计划比京都的任务小得多。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可见美国有搭便车的嫌疑。

另一类是中国及参与《京都议定书》但没有具体减排任务的国家,比如77国集团。它们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碳减排上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并坚持在后京都谈判中不接受进一步的承诺,强调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起表率作用。

2002年中国参与《京都议定书》。虽然在第一期承诺中没有减排任务,只是参与CDM。 但中国节能减排的压力巨大。一方面,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比高出世界平均水平两倍多。由于煤炭在几大能源中碳排放系数高达到0.75 ,使得我国单位能源消耗的CO2排放量明显偏大。另一方面,中国综合能源效率较低。虽然现在不承担具体的减排量,但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强烈要求中国承诺具体减排任务。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以微弱多数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某些产品进行边界调节。而且2009年12月举行的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碳边界调节措施的提议再次浮出水面。与前期中美的激烈争论不同,这次是以法国为首,要求对所谓“减排程度不足”的中国、印度等国家能源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征收进口关税。2010年4月,法国又提出和美国在碳边界调节方面进行合作。可见,中国的碳减排迫在眉睫。

2、2 合作博弈模型

设局中人集合N={1,2,3…n},N的任意子集称为联盟,记所有的联盟构成的集类为B。对于任意的S∈B,用V(S)表示联盟S中的局中人通过合作所得到的支付,把(N  v)称为一个联盟博弈。(N  v)的全部分配所构成的集合为I(v),对于联盟博弈(N  v),集合I(v)称为联盟博弈的稳定集。如果稳定集内部任何两个分配无优超关系即联盟具有内稳定性;不属于稳定集内部的任何分配Y,总可以在稳定集内部中找到优于Y的分配X,则联盟具有外稳定性。《京都议定书》是各国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博弈的结果,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地悲剧”问题,但要真正解决“公地悲剧”,还需要更有效的机制激励各国更广泛地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合作[5]。要使国际碳减排机制的总体效用达到帕累托最优,实际是让各个成员国的利益分配达到最优,即合作博弈具有内部稳定性。

2、3 稳定性分析

由于在这三类成员中,只有欧盟等是率先有具体减排任务的国家。如果欧盟不承担具体的减排任务,假设这时的利益分配为y1 ,相对于有具体减排任务时候x1而言,环境效用下降了,政治效用下降了,经济效用可能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一般不会超过环境效用与政治效用的下降之和。因为这些国家经济很发达,对环境以及政治地位的偏好强于发展中国家,所以总体而言y1 < x1 ,因此不满足优超条件。

另一类利益分配的格局是美国承担分配给他的具体减排任务,假设这时美国的利益分配为y2 。其利益所得包括环境信用的提高,政治形象的改善及提升。虽然减排后经济效用会受到影响,但只要减少的效用小于环境和政治效用之和,其总效用也是上升的。

而事实是美国在2001年退出了京都,其后来自身推出的减排任务要比京都小得多。2009年,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对美国的气候变化政策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政府给气候变化政策赋予了更多的含义,其希望通过合理设计的气候变化政策来支持美国经济复苏、巩固美国在全球的领导权。其不但想在国际碳减排格局中搭便车,还想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充当领导者。2009年美国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遭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可以看出美国目前相比较环境、政治效用更偏好于经济效用,然而在经济低迷、贸易量下降的情况下,美国应该避 免传递贸易保护主义的信号,否则只有两败俱伤,不会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用。可见,减排给美国带来的利益比不减排优超。

另外,如果现在中国参加具体的减排任务,对于中国的发展影响将是很大的,所以目前不满足优超条件。其他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因为全球分工的格局让发展中国家更关注消费者责任认定原则为减排原则。否则,发展中国家承担环境成本,还需要额外交费,才能把本国高碳产品出口给欧美等发达国家消费。而发达国家消费商品的同时,还把高碳产品的生产转移给发展中国家。所以,我们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以上分析得出京都的协议, 存在着内部不稳定性,并且存在一种新的利益分配优于现在的分配状况,即美国承担具体的减排任务。美国长期的搭便车行为会使欧盟不满,其政治形象恶化。

3、 结论及对策建议

碳气体排放空间是全球公共资源。各国合作协议碳减排措施包括碳税减排措施和碳交易减排措施,其全球的帕累托最优的减排量就会大于从各国自利最大化出发的减排量。因此合作比不合作强。

  《京都议定书》协议, 从长期看存在内部不稳定。这也是落实《京都议定书》具体减排任务举步维艰和后京都时代的国际碳排放格局摇摆不定的原因。而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又把矛头指向包括中国和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出碳关税措施。这显然是从自利的角度以贸易政策解决碳泄露问题。贸易政策不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手段[6]。碳减排利益分配格局需要继续调整,各个国家需要反复不断的调整减排量,直到达到全球减排的目标为止,这个过程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而中国作为其中的重要联盟成员国应积极的参与国际碳减排规则的制定,除了自身在国内推行碳减排措施,还要在国际上积极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

参考文献:

[1]杨红强 聂影. 碳排放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策略[J] . 商业时代.2006,(5) :63 - 64. 

[2]Zhan Fashu ,Jiang Dongmei ,Fan Hua. Status of CO2 Emissions , DrivingForces and Mitigation Countermeasures of Tianjin , China [J] . Ecological Economy ,2009 , (3) :207 - 216.

[3]余光英,祁春节. 国际碳减排利益格局:合作及其博弈机制分析[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2010,(5):18-21.

[4]崔大鹏. 国际气候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 .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19 - 32.

京都协议书范文8

    「判决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一、 何谓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第 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该条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具有以下特点:(l)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三年的标准发给。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者。2002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张某领取补助费 10500元,并由北京某研究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信,以便张某领取失业保险金。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

    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依照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共5个条文的规定,法律同等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中第25条~第 27条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第31条和第32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看,又可分为“提前通知解除”和“即时解除”两种形式。依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提前30日并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称为“提前通知解除”。所谓“即时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无需预先告知对方当事人而采用随时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方式不涉及经济补偿或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采用“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方式规定了必备条件,而对劳动者未作任何限制性条件规定。

    单方解除合同系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由于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现行的《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的规定,此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一)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其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二)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其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三)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应全额补发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张某与北京某研究所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北京某研究所并非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补偿。

    三、 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主张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在北京某研究所胁迫的情况下达成应由其举证加以证明。所谓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可见,行为人受胁迫作出的承认行为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因此,当事人在受胁迫情况下承认的事实与真实事实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果当事人行为的后果正是其主观所追求的,那么也就谈不上受胁迫了。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可能被胁迫承认其主观希望承认的事情,只要当事人能证明其民事行为是在受胁迫情况下作出的,就可依法主张该行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明确写有“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就乙方(张某)提出提前与甲方(北京某研究所)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张某据此已经实际领取10500元。张某上诉称,该协议系在受北京某研究所胁迫下而签订的主张,因无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京都协议书范文9

的确,在全球经济依然阴霾重重、自私自利和孤立主义盛行的情况下,坎昆能够在森林保护、资金支持、适应气候变化和技术转让等方面达成共识,着实不易。

《京都议定书》命悬一线

不过,仔细审视它的成果,恐怕并不像宣传得那样意义重大。“绿色基金”这项最重要的成果实际只在去年哥本哈根协议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小步,至于201 2年后庞大资金来源如何确保,还是没有方案。在关键的减排问题上,更是毫无进展。

坎昆大会中,出现了发达国家立场“集体倒退”的现象。作为碳排量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由于国内政治的陡然变化,17%的减排承诺被搁置在了国会山。曾经试图发挥领导作用的奥巴马和他的谈判代表毫无诚信地推卸责任,这为坎昆减排谈判注入了最大的失败因子。在会议第2天,日本即强硬表态“永远”不接受《议定书》在2012年后的二期减排承诺,加拿大和俄罗斯也旋即威胁“放弃”减排目标。

好在中国作为《议定书》的坚定捍卫者,重申坚持既定的减排承诺,广做各方工作。而印度在最后时刻来了3个“U形转弯”,愿意承担有法律效力的减排承诺,才合力把《京都议定书》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  此次“巴厘路线图”的计划再次落空。坎昆只得像以前一样,沮丧地将自己的使命推给下届南非德班气候大会和未来难以预料的无尽等待中。与此同时,在减排陷入如此政治僵局的情况下,指望一年后在德班“全面大妥协”,实现与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的无缝衔接,似乎越来越不可能了。要知道,德班要完成的是在8年当中减排25%-40%,在2050年前实现排放减半的艰巨任务。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承诺的减排平均值只有16%,差距甚大。

对人类未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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