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优秀团总支申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2-05-26 08:17:37

优秀团总支申报材料

优秀团总支申报材料范文1

各镇、街道团(工)委,开发区团委,区直行业团(工)委,大企业团委:

“五四”期间,团区委决定开展争创**区“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五四红旗团组织(团委、总支、支部)”活动,并对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通报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争创“优秀共青团员”活动先进个人的条件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积极参与团的活动;保持团员先进性,能够深入青年群众,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争创“优秀团干部”活动先进个人的条件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坚决执行团的上级机关所做指示和决议,积极参与全区团的重点工作,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中表现突出;在团的岗位上勤奋工作、锐意创新,成绩显着;从事团的工作至少满一年以上。

3、争创“五四红旗团组织(团委、总支、支部)”活动先进集体的条件是:团组织(团委、支部、总支)组织设置完整,工作制度健全,团务基础工作规范;能够按期换届,认真执行民主选举程序;团组织(团委、总支、支部)书记工作能力较强,熟悉团的工作,能够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安排,紧密团结凝聚团员青年,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团的组织生活,有1项以上特色活动;能够正常发展团员,团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有章可循;有能够满足青年需求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设施。

二、申报要求

争创“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活动先进个人申报人选应主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注意推荐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学校、社区等基层团组织中符合条件的优秀团员和团干部,应充分考虑编制外副书记、委员和“实体化”大团委直属团组织中的相关人选。争创“五四红旗团组织(团委、总支、支部)”活动先进集体申报单位要兼顾农村、机关企事业、学校、社区、非公企业、“实体化”大团委直属团组织等各类基层团组织,各单位推报的先进典型中至少有一个来自“两新”组织或“实体化”大团委直属团组织。

三、申报办法

优秀团总支申报材料范文2

为选拔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和推进*产业跨越发展的优秀科技人才,进一步加强*领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市科委启动*年度*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A、B类)项目的申报工作。请有关单位认真组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科带头人计划(A类)面向在沪高校、科研院所(包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等科研单位的杰出科技人才,申请者须在*年1月1日前进入申报单位,一般应有主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经历。

二、学科带头人计划(B类)面向在沪企业(包括转制的科研院所)的科技领军人才,申请者所在企业须在*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

三、*年学科带头人计划将继续支持“联合”申请的“产学研”项目。“联合”申请中,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人员申请“A类”计划,围绕企业急需研发项目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对应企业科技人才申请“B类”计划,开展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研究。“联合”申请项目(包括A类和B类)须在项目申请可行性方案中“国内合作形式和合作单位意见”一栏中注明“联合申请”,并填写联合申请对方的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等信息。申请单位(区县)还须在“*市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申请汇总表”备注一栏中注明“联合申请”项目。

四、*年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将强化与重大项目的联动,进一步推进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支持的重点为:

1、国家和*市重大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和团队中的杰出科技人才;

2、国家、各部委以及*市重点科研基地中的杰出科技人才;

3、“联合申请”产学研项目中的杰出科技人才。

五、申请条件请参照《*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管理办法》和《*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B类)管理办法》。申请者须具有*市户籍或*市居住证,且与申报依托单位工作合同期限覆盖本计划项目的执行期限。申请者须*年1月1日前来沪进入申报依托单位工作,且每年在沪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六、每人限报一项,且A、B计划不可兼报。已获得*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资助或已获市科委其他人才计划资助尚未结题的人员不能申请。

七、为了提高申报项目质量,08年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实行限项申报。

1、A类:单位(以法人单位计)遴选后的项目申请数量不超过*-*年获得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A类)项目数总和,不足2项的可申请2项。

2、B类:由各区县、企业集团自行组织遴选,择优向市科委统一申报,其中非中央直属、非市属企业的申请者须经所在区县科委审核遴选后推荐申报。

八、申请者在“*科技”网站(填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人才计划版),在线打印后连同附件材料,送交所在单位(区县)审核。所在单位(区县)应认真审核,如实填写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时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市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申请汇总表”2份。

九、课题执行年限为2年,须在*年9月30日前验收。项目资助强度在40-50万元。

十、网上填报时间为*年2月14日至*年3月10日。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十一、书面申请材料一式3份,报送到*市中国工程院院士咨询与学术活动中心。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年3月11日16:00时。

十二、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优秀团总支申报材料范文3

一、先进学生集体评选条件

(一)评选项目

1、全国级项目:全国先进班集体

2、自治区级项目:全区先进班集体

3、院级项目: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五四”红旗团组织、先进学生社团、文明宿舍。

(二)评选条件

1、院级以上先进班集体条件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在院级先进班集体中择优推荐。

2、院级“先进班集体”条件

(1)思想品德好。积极组织时事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全班个人操行学期总评良好达到80%以上,无不及格。

(2)学习风气好。班内学生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不断提高,班上获各种奖励人数多,全班学生成绩及格率高于全院平均水平,获“优良学风班”称号。

(3)锻炼身体好。全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早锻炼出勤率高,体育达标率100%。(注:身患残疾,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体育课免修者除外)

(4)遵纪守法好。全班出勤率高于95%,班级没有无故不参加学院有益活动的现象,全班学期内无人受处分。

(5)安全文明好。80%的宿舍达到“卫生宿舍”条件,“文明宿舍”数比例高,无安全事故,形成良好班风。

(6)骨干作用好。党小组、班委、团支部的核心作用好,党、团员的表率作用好,基本做到同学自我管理。老师、班主任不在场与在场一个样,没人检查与有人检查一个样,自修课与听授课一个样,在院外与在院内一个样。

2、“优良学风班”条件

(1)每学期有班级学风建设计划与总结,积极开展和参加有利于学风建设的思想教育活动;

(2)班级学习气氛浓厚,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能认真按时独立完成各种作业,任课老师对班级的学风评价良好;

(3)上课出勤率高于95%,课堂秩序良好;

(4)遵守考场纪律,无考试作弊现象;

(5)全班学习成绩及格率高于教学系班级平均及格率;

(6)班级同学获技能等级证书多;

(7)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学习竞赛和科技活动;

(8)积极参加教学实习,受到实习单位好评;

(9)全班同学无违纪受处分者。

3、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条件

(1)一级团支部称号,即团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分在80分以上(见《团支部工作办法附表》)。

(2)学年内团支部成员无人受过警告或以上处分。

4、院级“‘五四’红旗团总支”条件

(1)获一级团总支称号,即团总支目标管理考核分达80分以上(见《团总支工作办法附表》)。

(2)一年内所管辖的团支部,获一级团部称号的达80%及以上。

(3)共青团工作服务意识强,创新意识强,工作扎实,富有特色,成绩显著。

(4)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出色完成学院及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5、“优秀学生社团”条件

详见《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6、院级“文明宿舍”条件

详见《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获得“文明宿舍”,是寝室长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的必要条件。

二、先进学生个人评选条件

(一)评选项目

1、全国级项目: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

2、自治区级项目:全区三好学生、全区优秀学生干部、全区优秀大学毕业生。

3、院级项目:三好学生、优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二)评选条件

1、院级以上学生先进条件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在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择优推荐。

2、院级“三好学生”条件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本学期无违纪记录,无旷课记录,无恶意欠费,学期操行总评优秀。

(2)学业成绩好:各科目学期总评成绩80分(或良好)及以上,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无不及格科目。

(3)锻炼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含早操)和院、系、班的文体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及格及以上(残疾学生凭有关证明并履行批准手续,实施残疾人体育活动,考核成绩及格),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3、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担任共产党小组长、支部委员以上干部,担任寝室长、班委委员,担任系级、院级等学生组织机构委员及以上学生干部,担任共青团支部委员及以上干部,担任经学工部(处)、团委批准备案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应当满一个学期。有重大贡献者,申报学务院领导批准,担任上述学生干部工作可为4个月。

(2)除具备“院级三好学生条件”(1)、(3)项外,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高威信;坚持原则,敢与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为保证学生宿舍、或班级、或年级、或系、或学院、或党团、或社团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积极完成所任学生干部工作任务,实绩显著,任职考核成绩良好及以上;寝室长所在的集体寝室被评为文明宿舍。

(3)学业成绩:考试科目学期总评成绩75分及以上,考查科目(含军训、体育)总评成绩良好及以上,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无不及格科目。

4、院级“优秀共青团员”条件

(1)加入共青团组织满一年。

(2)具备“院级三好学生条件”(1)、(3)项,各科目学期总评成绩70分(或中等)及以上。

(3)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并按要求写学习心得,按时交纳团费,年度团员注册经民主评议为“优”。

(4)积极参加团的各项组织活动和学院的有益活动,并自觉遵守纪律,无迟到、早退、缺席现象。

(5)敢于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虚心地进行自我批评,做到有错就改,在同学中有较好影响。

(6)积极主动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7)积极向团支部或上级团组织提出有创意的建议、活动方案或诚恳地反映意见。

(8)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爱心基金会”捐款和便民服务活动,经常为集体或者他人做好事。

5、院级“优秀共青团干部”条件

(1)担任共青团干部工作满一学期。

(2)达到“院级优秀共青团员”条件。

(3)熟悉共青团工作,责任心强,积极肯干,任劳任怨,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工作成绩突出,有较高的威信。任职考核成绩良好及以上。

6、院级“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条件

(1)具备“院级三好学生条件”(1)、(3)项,各科期评成绩及格及以上。

(2)担任学生干部或者社团领导满一个学期,任职考核成绩良好及以上;或者在院,或系,或班,或学生宿舍楼栋,或学生社团的宣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劳动、爱卫、纪检、宿管、治保、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工作中起领导、组织、骨干作用,工作成绩显著。

三、学生先进奖励办法

(一)评选时限

1、院级以上学生先进,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评选。

2、院级学生先进,每学期评选一次。

(二)评选程序

1、学生集体和个人参评先进,须填写先进申报审批表,按审批程序、权限逐级审核、批准。

2、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院级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文明宿舍、优秀学生社团等,由学工部(处)、院团委共同组织评选,院学生奖惩委员会通过,学务院领导批准。

3、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五四”红旗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总支等,由院团委组织评选,院党委领导批准。

4、全国、自治区、区直级别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由学工部(处)、院团委共同组织评选,院学生奖惩委员会通过,院党政领导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报广西区、国家有关领导部门批准。

5、其他单项奖由相关组织比赛的评委会评选。

(三)评选名额

1、院级以上学生先进按上级相关文件给定的名额组织评选。

2、院级先进班集体名额不超过全院参评班级总数的5%。

3、院级优良学风班、“五四”红旗团组织名额,一般不超出班级总数的20%。

4、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文明宿舍的评选不限名额,达到条件即可参评。

5、院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名额,一般不超出总数的10%。

6、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同时荣获,但奖学金只颁发一份。

(四)评选说明

1、班级有达10%的学生恶意不按时缴清学费、住宿费等合法费用,无资格参评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和“五四”红旗团支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当学期各类先进个人:学期内事假累计达到50学时;下学期开学不按时报到者(经批准的病、丧假除外),不按时注册者(已办理缓交合法费用的除外)。

3、学生个人留(降)级期间,处分未解除,有上述第2种情况之一者,无资格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4、不实事求是填写“先进申报审批表”者,经核实,取消其参评先进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五)奖励方式

1、通报表扬。凡在德、智、体、美、社会工作、第二课堂活动中表现优异的,或者为学院争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给予全院性通报表扬。

2、颁发证书或奖状。

3、给予物质奖励。详见《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规定》。

(六)奖励档案

优秀团总支申报材料范文4

一、评选条件

校级以及校区级先进集体评选的基本条件是:实践论文、调查报告或其他形式的实践成果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实质性的成果上报,成果充分体现实践性质;在实践过程中主动与地方媒体联系,有媒体对团队的认可并进行正面报道,同时树立了校区的良好形象;建立了与实践基地的合作意向,得到当地单位党团组织的较高评价;圆满完成社会实践总结工作,按时上交所要求的各项材料;在实践活动过程中有指导老师科学专业的指导。

校级以及校区级先进个人主要表彰在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和学生。

校级以及校区级优秀通讯员将从各小分队上报的社会实践通讯员中评选产出,要求曾准确及时报道社会实践开展情况。

校级以及校区级申报优秀调查报告的基本条件是:能够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有新观点、新思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和借鉴作用,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内容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文字通畅,字数一般不超过8000字。2011年暑期社会实践优秀调查报告校级以及校区级的评选从已提交的调查报告中评选产生。

校区优秀组织奖是对在组织今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校区学院学生会颁发的,以学院学生会为单位申报,评选的基本条件是:学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准时制定并上报暑期社会实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社会实践活动点面兼顾,社会实践率高;社会实践成果显著,实践团队表现突出,获奖论文比例高;社会实践宣传报道稿件充足,质量高;社会实践工作总结材料按时上报,优秀实践报告按时上报。

二、申报工作要求

申报优秀组织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须提供1000字左右的活动总结及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申报优秀调查报告的请用A4纸4号仿宋体打印。各类申报材料于10月8日前报送到校区团委。

校区各学院学生会、服务社、团支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表彰工作。要通过举办汇报会、座谈会、评比总结表彰会等形式,把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引向深入;要通过总结表彰工作,巩固活动成果,扩大活动影响力,研究和制定活动的新形式新思路,进一步推动该项活动向纵深方向发展。

(一)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二、招聘指标具体指标分配见附表1。

三、招聘原则

(一)教师招聘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

(二)优先招聘报考学科与所学专业一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本县代课人员。

(三)招聘的教师安排在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农村中小学校,其中国家“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乡(镇)初中和中心学校,且一所学校原则上安排不少于3人。“硕师计划”研究生安排在农村乡(镇)初中。

四、招聘程序特设岗位教师招聘按照公布招聘岗位、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取、签订合同、培训等程序进行。招聘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招聘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报考学科须与所学专业一致)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幼儿教师资格不能报考)、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公办中小学连续代课5年以上目前仍在教学岗位的本县人员。第二阶段招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第一阶段招聘结束后,公布第二阶段招聘岗位,进入第二阶段招聘。招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第一阶段的考试免笔试,只设面试;

第二阶段的考试设笔试和面试。笔试由省统一组织。第二阶段招聘笔试的考务、阅卷、成绩统计工作,由地区教育局统一负责组织;面试、体检和录取等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报名采用先网上注册报名,然后现场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阶段报名时间内登录“特岗计划教师招聘网”( tg.ncss.org.cn/),点击特岗报名注册考生信息选择设岗省份申报岗位,注册并申报岗位成功后,下载打印出《特岗教师报名表》。同时,在“贵州教育网”下载、打印《贵州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报名表》并填写。(一)第一阶段招聘(免笔试人员的招聘)

2、资格审查报考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面试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县教育局建立报考个人档案。

4、录取、签约面试及体检均合格者方可进入录取程序。录取原则按照填报志愿及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符合免笔试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报考县落选的,由地区教育局根据其填报的第二志愿在本地区所辖“特岗计划”县及时进行调剂。根据各县调剂后的岗位缺额情况,可对符合国家“特岗计划”招聘条件的落选考生,根据其调剂志愿在省的协调下进行跨市(州、地)调剂。被录取者(含“硕师计划”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县教育局签订聘任合同。凡未签订聘任合同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应届毕业生在开学报到时仍未取得毕业证的,其签订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5、上报和公布第一阶段招聘录取签约名单 ①5月26日公示特岗县岗位需求学校计划。 ②5月30日在铜仁学院大礼堂进行现场签约。 ③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总结和第二阶段岗位需求上报省教育厅。

(二)第二阶段招聘

优秀团总支申报材料范文5

为庆祝建党90周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会议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党建创优工程,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弘扬社会主旋律,增强新形势下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经研究,决定在全院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共产党员标兵。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优秀党支部的主要条件

1、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任务,坚定不移地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2、支部委员会团结,认真履行职责,能认真做好党员监督工作。

3、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健全,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4、能经常有效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绝大多数党员能起先锋模范作用。

(二)优秀共产党员的主要条件

1、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加强党性修养,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能模范地履行规定的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学校、总支、支部的各类学习活动带头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带头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正式党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4、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有为集体和同学服务的精神;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团结群众,生活朴素,能很好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 评选办法和要求

1、优秀党支部的评选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由各党支部向院党委提供3000字左右的自荐材料,经院党委讨论研究批准。

2、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由个人申报并上交个人自荐材料(1000字左右),由各党支部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评选,将推荐名单报院党委。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在优秀党员中产生 。

3、入选优秀党支部须提交支部集体合影一张(电子版)、影音资料及ppt演示文稿(主要用来介绍支部及支部活动),入选优秀党员需提供个人近期生活照一张。

4、各支部优秀共产党员推荐人选名单及申报优秀党支部的支部自荐材料于6月18日前上交党总支。

三、评选名额

1、优秀党支部的名额不超过参评支部总数的20%;

2、优秀党员的名额不超过参评党员的10%;

3、优秀党员标兵在优秀党员的基础上产生。

优秀团总支申报材料范文6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颁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二十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海关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税务部门每年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一年。

第二十四条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从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公告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七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异地分支机构需满足第五条第八款,并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要填报《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优秀团总支申报材料范文7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学生社团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管理,由校团委进行指导,发扬民主 , 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协调。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销,必须到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团委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或停止活动。

第六条 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年初要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一次。并做好社团的计划和总结工作。

第七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团委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实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制度。日常事务管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持。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凡经校团委批准,在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的社团,自动成为社团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监督、讨论和批评本联合会的权利

(3)对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4)其他的应由会员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的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2)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

(3)参加社团联合会全体会员会议;

(4)维护社团联合会团结、稳定。

(5)其他的应由会员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是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市**中学社团主要年度工作,作出年度工作安排 ,修改章程。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执行。

第四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三条 职责

1. 对各学生社团的申请进行审批,及时向校团委申报。

2. 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3. 负责各社团的团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

4. 全面负责每年度社团的考核工作,审议学生社团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表彰。

5. 负责协调社团同学校各部门的关系。

6. 负责组织召开社团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设置

联合会的组织机构由主席团、秘书处。

第十五条 岗位职责

(一) 主席团

主席: 全面主持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负责召开社联各类会议;领导和监督各协会及主管副主席开展工作,负责审批社团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根据学生社团章程、管理条例及考核条例,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任免学生社团干部。社团联合会主席原则上兼任校学生会副主席职务。

副主席: 协助主席全面开展社团工作,负责对学生社团申请的审批、注册,严格对社团成员进行考核;对各学生社团每学期进行审核、注册、备案;对各级学生社团申报进行大型活动检查评优工作;定期对社团工作、社团干部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向社团主席汇报;统一负责学生社团的各项管理工作以及各类组织、协调工作。

秘书处: 协助主席团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和重大文件的起草;管理各种社团文件档案;负责各类会议的通知、签到、组织会议等工作;实施对社团干部的培训;收存各级学生社团编印的刊物;协助主席团加强各协会之间的联系,发挥社团联合会与各协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 各学生社团

会长 (团长、部长): 主持协会全面工作,严格把握工作方向,负责协会活动计划的审查和常规活的策划,对协会事务进行宏观调控,理顺工作关系,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及协会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向协会会员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监督和考评,代表协会参见学生社团联合会例会,提出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计划。

副会长 (副团长、副部长): 协助会长抓好全局工作,负责会员的技能培训,主抓内部日常事务及有关管理工作,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权。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1.有正式学籍在校生5人以上,成立以后会员的总数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10人;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的均可申请成立社团组织。

2. 社团的名称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 学生社团必须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科学的发展规划。

4. 发展成熟的社团要团支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

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1.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包括社团的名称、目的、组织机构、负责人、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义务、活动开展,财务制度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2.由该社团发起人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社团申请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3.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查,上报校团委批准后,并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社团申请表》一式三份,分送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自留一份。

4.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未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说明意见。

第十八条 注册

1.由社团发起人拟定详细的申请报告,较社团联合会初审,符合条件后再经校团委审批成立。申请报告应包括社团名称、活动内容、范围、参加方式、负责人详细情况等。

2.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之后2个星期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学生社团联合会更好的掌握各社团的情况。

3.不经审批注册的社团视为非法社团不允许开展任何活动。

4.社团由内部组织建设的高度自设定机构建章立制选定负责人及指导老师组织等组织行为一般自主决定,但应与联合会沟通。

5.社团联合会要对各社团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变更撤换

1.社团改名、更换负责人、转换活动内容或合并,经批准并重新注册备案后方可执行。

2.社团可自愿撤销,但必须到社团联合会登记,取消注册。

第二十条 奖励、责任处理

1. 每学年,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对组织活动突出,有较好影响的社团、较优秀的社团成员、为社团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予以一定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

2. 对于不按规定注册、活动,不配合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工作,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通报并责令改正。通报不作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取消注册、停止活动。属于个人问题的,追究个人责任。

3.对活动中违法违纪的集体或个人,要报校方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制度

1 .每学期初,社团要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本学期活动计划。

2 .社团有相对独立活动权,如需要场地、器材可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帮助。

3 .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4 .对于跨校联合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活动、预计超过50人的均要经校团委同意方可进行。

5 .社团的每次活动均要有详细记录,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情况报社团联合会存档。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社团招新

第二十二条 为使社团永葆活力,为新同学提供展示和锻炼自我的空间,联合会原则上在每学年初统一开展社团招新工作。社团招新工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社团在开展招新工作之前,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招新报告,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

2 .社团的招新海报或材料应清楚明确,招聘会员应说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干部、干事应说明拟招聘的具体人数、工作职责,严禁招聘海报或材料含糊不清,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十三条 学期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招新的社团,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学生社团评优及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参评资格

凡在社团联合会注册并通过审核的学生合法社团均有资格参加评优。

第二十五条 评选规则

1.社团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机构及指导人员。有明确的内部人事机构及章程。

2.能够及时参加社团联合会的会议,积极响应学校及组织号召。

3.有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能够按照计划进行工作及组织各项活动。

5.在校内外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提高学校社会影响力。

6.对学生的素质提高有较大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评选方法及步骤

1.参选社团由相关组织提名或学生社团提出书面申请。

2.被提名和提出书面申请的社团经校社团联合会讨论通过并提交校团委审批.审批通过者便可以参加优秀社团的评选.

3.由校社团联合会、社团代表、学生代表按评选规则给参加评选的社团打分。

4.经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最终评审,评出优秀学生社团。

5.对优秀学生社团给予表彰及奖励。

6.组织优秀社团向其他社团进行经验介绍。

第二十七条 评分标准

1.社团建设情况(章程、执委会等各方面内容)10分

2.社团活动情况(活动次数、参加人数、是否进行活动观摩等内容)20分

3.社团活动影响(同学、与会教师的观感、社会反响等内容)30分

4.社团获得的荣誉(刊登该社团的新闻媒体、获得的评价等内容)20分

5.社团活动展望(对日后社团发展方向、活动计划等方面内容)10分

6.日常工作情况(参加社团联合会会议、社团联合会精神传达等内容)10分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经费管理办法

1.社团联合会经费由校团委划拨和通过其他正当渠道积累。

2.社团联合会所有资金由主席团统一调配,收入及支出账目由秘书处登记管理。

3.各部门使用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主席团讨论通过方可支用。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管理办法

1.社团经费可由各社团自行筹备或申请支持等途径解决。

2 .不得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

3 .申请经费仅限于举办活动前,由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4 .社团活动坚持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

5 .对于会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

6.联合会秘书处将不定期对各社团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中止、废除应**市**中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行使。

优秀团总支申报材料范文8

根据团浙联〔*〕17号《关于开展“共创和谐,从我做起”创意实践活动竞赛的通知》精神,结合“青春*”首届青少年文化节的总体安排,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团市委、*日报社决定在全市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共创和谐,从我做起”创意实践活动竞赛,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创建和谐社会,人民群众是主体,青年更是生力军;和谐社会的创建成果,人人都是惠及者,青年更是受益者。开展“共创和谐,从我做起”创意实践活动竞赛,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内容,以创意实践活动为基本途径,以报纸网络宣传为展示平台,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青年按照党的要求树立正确理想、勇于承担责任,服务广大青年学习实践、就业创业、身心和谐发展等根本需求,引导广大青年自觉把个人的成长和祖国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建功立业、奋发成才,以实际行动迎接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二、活动时间

*年4月至6月

三、主承办单位

本次活动由共青团*市委、*日报社主办,浙江正达集团协办,各团县(市、区)委、市直团委、市共青团共建委各成员单位共同承办。

四、参赛对象和方式

1、参赛对象:各基层团支部(总支)、14岁-35岁的青年个人或团队。申报方案的同时,必须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参赛方式:参赛者于*年5月30日前,登陆省组委会投递平台(/toudi),填写有关信息,提交活动创意实践方案,并在深入开展实践的基础上,于*年8月30日前,向该投递平台提交活动实践成果材料。不具备上网条件或不能上网的参赛者,则以传真或书信形式,分别在以上的两个截止时间前,向所属的地区或系统〔即各团县(市、区)委,市直团委,市直机关团工委,市共青团共建委各成员单位〕提交创意实践活动竞赛参赛申报表(见附件3、附件4)和活动实践成果材料。

省组委会投递平台为各地分别设置了账户和密码(另发),市直各单位统一使用市级的账户和密码(另发),并对上报材料按各地各系统进行自动分类。各县(市、区)团委、市直各团委要积极运用省组委会投递平台,了解掌握本地本系统活动进展情况,并做好活动创意方案和活动实践成果材料的收集、筛选、推荐、典型宣传等工作。

3、竞赛组织:比赛分地市、系统开展,采取层层选拔、宣传展示、逐级推进的方式进行,评选出优秀创意实践活动。团市委将于6月上旬开展市级评选活动。每个县(市、区)优秀方案选送不少于50件,市直各单位不少于10件。

五、优秀创意实践活动方案标准

优秀创意实践活动不仅要在活动方案的创意上有思想,更要在活动实践上有收获。评选的基本标准如下:

1、在创意思考上有独特的视角,在行动表达上有正确的目标,在实践体验上有切实的收获,在责任承担上有实际的作为。

2、活动创意内容翔实,导向正确,思想健康,时代特色鲜明,富有现实意义。

3、活动方式新颖,贴近青少年实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实效性和较好的长效性,青少年自主参与性强。

4、团队实践要求团队名称鲜明,分工明确,方案合理,能体现团队特色;个人实践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彰显个性特点。

六、活动推进步骤

竞赛围绕“共创和谐,从我做起”主题,以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大节庆日为契机,开展各种创意实践活动,力求取得实效。

1、宣传动员阶段(4月至5月底):工作重点是深刻阐明构建和谐社会赋予当代青年的神圣使命和广阔舞台,引导青年深入思考“共创和谐,从我做起”这一时代课题,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青年创意和提交“共创和谐,从我做起”活动实践方案,力争在“五四”前后,形成宣传动员、创意提交高潮。

抓住纪念“五四”运动88周年、建团85周年、迎接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召开等契机,立足基层、深入动员,以团支部(总支)为单位精心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围绕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人的和谐与社会和谐、自然和谐等内容,重点结合自身学习、生活和工作实际,认真探讨、深入思考“共创和谐,从我做起”;同时,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引导基层青年个人和团队,通过和谐创意博客、和谐创意投递平台、媒体专栏等多种形式,表达如何从我做起、投身和谐社会创建的愿望和想法,积极进行方案创意和提交。各地各系统团委要对纸质形式的创意方案和实践活动成果材料进行电子化,统一提交到省组委会投递平台本地本系统目录下,并积极运用该投递平台,做好活动创意方案和活动实践成果材料的收集、筛选、推荐、典型宣传等工作。同时,于5月20日前将本级的活动组织方案以及挑选出的优秀创意方案上报团市委。

2、组织评选阶段(6月上旬):在各级团组织和广大青年深入思考“共创和谐,从我做起”和积极提交活动创意方案的基础上,团市委将组织专家团对上报的方案进行评选,根据各地上报优秀方案的比例评选出市级优秀方案若干个。

3、方案实践及上报阶段(6-9月):团市委在评选出优秀方案的基础上,确定各地的重点实施方案。对入选重点实施的方案进行重点的指导,帮助各级团组织和团队进行创意方案的实践,并将实践的成果进行汇总,及时推荐上报省组委会进行省级评选。

七、工作要求

各级团组织对“共创和谐,从我做起”创意实践活动竞赛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确保取得实效。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团市委将专门成立竞赛组委会,负责本次活动的实施推进。各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团县(市、区)委书记要担任本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好创意实践活动。各县(市、区)组织机构具体名单、联系方式及推进计划于4月26日前上报团市委。团市委将对各地各系统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团市委*年度各类先进评比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要在组织参加好市级评选活动的同时,按照省组委会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在全面广泛组织动员的基础上,各团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委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抓好示范,确保基层团支部(总支)参与比例不少于各地各系统*年组织年报数的30%,并各确定5-10家重点参与单位。要认真抓好抓实重点参与单位的工作,确保日常工作信息报送和活动创意方案的及时提交和实践开展。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级各类网站、电视台、电台、报刊和手机短信等宣传媒体平台,加强整体策划,有序开展调查走访、话题讨论、配套活动、典型挖掘、成果展示等工作,形成良好导向,营造浓厚氛围。各团属网站、青少年宫、青年中心等青少年活动阵地要发挥各自优势,整合教育资源,结合实际开展相应工作,在活动的组织实施中发挥积极作用。

优秀团总支申报材料范文9

(一)优秀企业家和优秀创业者的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

1、评选范围: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规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

2、评选条件:①优秀企业家: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三年以上(含连续在几个企业担任正职累计满三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所领导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社会公认度测评优秀率在全县排名前10位,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②优秀创业者:所领导企业成立满两年,不满五年;企业前两个年度(含当年)产值均在2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均在100万元以上;社会公认度测评优秀率排名在全县前10位。

3、评选程序:被推荐人所在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申报,提供有关事迹材料;县工业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推荐单位的有关指标和被推荐人事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优秀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4、相关指标说明:企业销售收入以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年终核算结果为准;税收贡献以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社会公认度以测评结果为准(采取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职工代表进行测评的办法,进行测评)。

(二)入库税金纳税增幅十强企业的认定范围、依据和程序

1、认定范围: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企业。

2、认定依据:入库税金纳税增幅以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年终统计的数据为准。

3、认定程序:县工业发展局牵头,县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提出十强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成长型企业和位次上升最快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1、认定条件:①成长型企业: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被认定为规模企业,或已纳入规模统计且近三年产值逐年增长,增幅排名在前10位;所处行业为国家鼓励或重点扶持行业(建筑业除外),产品市场前景较好;企业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②位次上升最快企业:从当年产值较上年增幅排名前10位,纳税总额增幅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中选取5位。企业产值增幅以县统计局提供的统计结果为准;纳税总额增幅以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认定程序:县工业发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推进品牌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有关奖励指标认定依据和程序

(一)认定依据

1、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分别以国家名推委(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省名推委认定,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质量管理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结果为准。

2、驰名(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为准;省著名商标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结果为准。

3、各类体系认证:标准化体系、计量体系、ISO9000体系和HACCP认证以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认定结果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为准;企业销售收入以县国税、地税等部门核实后的数据为准。

(二)认定程序:各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县工业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通过审核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鼓励企业技术升级有关指标认定标准、奖励依据和认定程序

(一)项目建设主体认定: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建设单位须为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企业,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建成投产,新增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二)奖励依据: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结果以国家或省工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鉴定结果为准。

(三)认定程序:各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工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认定意见。

四、加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指标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

(一)认定依据: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当年省、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认定程序: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供资质材料,经审核无误的,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鼓励企业吸纳剩余劳动力有关奖励(补贴)发放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大学生及下岗职工认定标准:企业所招大学生应为国家统招应届或往届未就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下岗职工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与所招录大学生、下岗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二)企业申请时限及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须在与大学生、下岗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3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工业发展局、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下岗职工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程序:采取联合审查的办法,县工业发展局就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县人社局就招聘双方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县工业、人社部门联合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每招聘一名大学生(下岗职工)每月奖励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并对下岗职工社会保险金进行全额补贴。

(四)奖励(补贴)资金划拨方式及期限:企业招录大学生或下岗职工的奖励金给付期限为一年,一年合同期满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付。企业按规定为招录的下岗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年度核拨,且期限不超过三年。

六、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奖励返还办法

(一)新增产值、入库税金认定依据:新增产值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入库税金以县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企业所得税奖励返还数额及程序:符合返还条件企业申请奖励返还比例为50%;返还方式采取即征即返的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县统计、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依照国税、地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七、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及奖励办法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申请条件:企业为县境内零售类企业,且直营门店数量在3个以上(门店数量认定以县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二)省级企业名称或以集团形式登记申请办法:注册资本等条件符合国家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可申请省级企业名称或集团登记;批复同意以集团形式登记的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工业发展局、县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联合审查,县财政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八、县境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一)贷款增量认定范围及依据:认定范围为县境内各金融机构,贷款对象为县境内中小企业、涉农和重点项目;贷款增量以县人民银行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奖励标准及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奖励标准按照(泾发[]1号)文件执行;县工业发展局依据县人民银行提供的统计数据,按照贷款总量、贷款增量两项指标,对排名前两位的金融机构提出奖励,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九、初始型创业活动税费限额返还办法

(一)认定范围:在法律、法规许可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的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人员,均为鼓励扶持对象。

(二)认定依据:以县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三)返还程序: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者携带营业执照、缴纳税费收据等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予以返还。

十、国家发明专利认定依据、奖励标准及确定程序

(一)认定依据:国家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为准;专利所有人创办科技型企业达产达效或将专利转让县境内企业并达产达效的,应具备新产品开发备案、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奖励标准:给予专利所有人一次性1万元奖励,若专利系多人或法人享有,则以集体名义受奖,且奖励总额不变;专利所有人创办实体或将专利出让并达产达效的,最高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确定程序:专利所有人或受让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由县工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十一、新办企业职工技能免费培训申请办法

(一)申请条件:新办企业应制定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并按照岗位及国家初、中、高级职业标准确定培训内容。

(二)申请程序:企业须在开班15日前,向县人社局提出免费培训申请。通过审核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员工在县人社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等相关证书。

十二、支持工业发展先进镇和优秀部门的认定办法

(一)先进镇认定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随机选取镇辖区10户企业和10个县级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测评满意度在80%以上,且上年度工业与民营经济半年、年终考核结果均在全县排名前5位的镇中确定先进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优秀部门认定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分企业对涉企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从测评结果排名前10位的部门中确定优秀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十三、企业申请设立警务室程序

由企业直接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设立警务室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县境内企业家和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群众享受同等待遇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企业家为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厂长、经理等领导;外来务工人员为与县境内各类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待遇标准:享受标准参照企业所在镇居民享受的各类社会保障标准和水平。

十五、专业技术人才认定范围、程序以及申请临时住房的条件、程序

(一)认定范围:与县境内非公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在企业研发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第一学历)的人员或取得国家承认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且从事工种与本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

(二)认定程序:企业与专业技术人才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及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县人社局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