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法学教育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2-15 13:37:22

法学教育论文

法学教育论文范文1

(一)课堂教学

课堂依然是当前教学的基础,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主要还是依靠从课堂上学习。但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能仍然局限于传统的滔滔不绝的讲授,学生昏天暗地的听讲模式,要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创新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思想、教学设计、教学方法,将多媒体、视频资料、研讨等形式吸收到课堂。要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制作精美的教案和课件,促进学生主动参与、及时提问,课堂氛围要活跃。具体到法学课程,课堂教学既要做到宏观把握,又要做到微观深入。从宏观上理清法律课程的整体框架,做到实体和程序清楚,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从微观上重点讲解重点的相关的法律概念、理论、法条,做到学以致用、学以会用。

(二)学生自学

课堂时间毕竟有限,要获得丰富的知识,就必须培养指导学生开展自学,掌握一定的自学方法。一是要注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调动学生自学的积极性,给学生创造一些自学条件。根据学生的实际特点和学习要求,指导他们分门别类阅读法学经典著作和参考书籍,引导、培养学生养成阅读的好习惯,定期开展学习讨论,分享学习成果,研讨法律知识,提高学生自学的积极性,形成善于学习、善于思考的风气。二是要充分利用各类资源。指导学生积极使用图书馆资源,教会学生如何查找书籍、报纸、杂志等资料,如何分类阅读,如何分析研究认真记录。当前,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资源已经成为学习的重要途径,要指导学生学习使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重要的综合性网络资源库,北大法宝、中国法院网等法律专业网络资源,以及westlaw等国外重要的法律资源载体,形成善学习、会学习的良好氛围。

二、实践模块

(一)校内实践

充分利用学校内部现有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把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有效结合起来,大力开展校园实践教学。如利用校园网络,建立网络学习交流平台,教师与学生可利用该平台进行相关教学活动。也可以利用校园实验室,开展模拟的法学法课程教学,如法律文书的协作、模拟审判等形式。一是要丰富校内实践资源。建设好法律诊所、法律兴趣团体、法学教育实验室、模拟法庭等校内实践平台。二是要丰富校内实践形式。定期组织开展法律调研、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形式的实践活动,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开展法律演讲、法律职业规划大赛等活动,也深受广大学生喜爱,同时也提升了学生学习时间法律课程的素质和能力。

(二)校外实践

与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司法机构等签订产学合作协议,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到实训基地开展实践学习。利用好大学生“三下乡”这个平台,鼓励学生利用寒假、暑假时间,开展送法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教学知识,组织学生到对口的单位进行实习,学习掌握法律职业工作实践和运作。要结合法学课程教育,学期初制定社会实践方案计划,明确社会实践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设定好实践课题、组织方式,组织带领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实践课,写好调研报告和心得体会,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提高学习的质量。

三、案例模块

(一)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将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分类归纳,与相关的知识相对应,在项目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研讨,运用案例施教。传统的教学方法是老师讲、学生听,学到的知识缺乏生动形象的理解。在案例教学种,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查阅相关的法律知识,利用相关的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这个过程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而且要学生自己去思考、去创造,学到的是生动活泼的知识,是活生生的法律知识,是结合社会生活的法律知识。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案例的甄选是至关重要的前提。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正在学习的法律课程和知识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关的案例。案例要有典型性,最好是经典案例,部门法选择国内的案例较为合适。要重视收集整理教学案例,将常用的案例纳入教学案例库,并及时更新,便于教学过程中长期使用。要拓展案例收集渠道,深入公检法部门、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行业,收集实实在在的案例。

(二)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一直被各法学院广泛采用,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在各种实践性教学方法中,模拟法庭教学法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设定法律情景,采取模拟法庭的形式,将学生分为原告、被告、法官以及辅岗位,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模拟法庭教学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通过模拟法庭教学使学生在未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前,学习掌握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了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较直接地面对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检验掌握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了学生法律知识运用、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和法律文书的写作等能力,缩短了法学教学与法律工作实践的距离,使学生较深刻地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助于长期学习能力的提高。

(三)法庭旁听

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组织学生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旁听法律案件的审理,将课堂转移到法庭,面对面观摩学习审判活动。法庭旁听的人员一般不能太多,也可以将法庭引入课堂,协调法院将审判放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审理,组织学生现场观摩学习,可以使更多的学生都能亲密接触法律审判活动,提高法律实践能力。笔者在实践教学中,也多次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过程,回来后要求学生写心得体会和对今后学习法律知识的感想。

不少学生反应,通过旁听庭审,不仅亲身体验到了法律的严肃性、法庭庭审的威严性,也从中学到了不少的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及法庭的运行程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学到了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和课堂上没有学懂的知识。一些毕业后到法院工作的学生也普遍反映,通过旁听审判,及早熟悉了法律职业,能够尽快进入工作角色,得到了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

法学教育论文范文2

1.为民族地区提供法学研究人才。相对于发达地区的法学院校,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培养特色法学人才时更具有优势,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地域优势,对于民族地区习惯法的研究不能够仅仅停留在文字研究或者是抽象思考,欲深入研究民间法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实地调研,虽然我国的交通较为发达,但是从发达地区到达研究地点其成本还是很高的,而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研究民间法的时候具有地域优势,更多时候研究成本较小,甚至可以“就地取材”,这为民间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便利条件;第二,人员优势,基于我国目前的教育资源分配,民族地区法学院校招收的生源中大部分还是来自于本区域,因此,在研究民间法时文化差异更少,更容易理解民间法的真实内涵,对于民间法研究进度的推进作用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民族地区的习惯法研究主要解决的还是民间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兼容性问题,现代法律思维与传统的民间法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的,“一方面现代民族法律文化意味着对传统民族法律文化的突破和否定,表现了历史发展中的间断性和阶段性。另一方面,现代民族法律文化还包含着对传统民族法律文化中积极因素的肯定和挖掘,体现了历史发展中的连接性或一体性。”[1]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必须立足于本身的特色和优势,才能够培养出真正适合民族地区法学研究的法学人才。

2.为民族地区提供法律实务人才。限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为滞后的现状,我国民族地区的法律人才也相对不足,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法律实务人才的不足也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施行。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仅仅应当立足与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学研究人才,同时要注重为民族地区输送大量的优质法律实务人才,法学研究得出的理论成果终究是要运用到司法实务中去的,大量先进的理论、法律文本施行的效果好坏是由战斗在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素质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行、修订了大量的法律,这些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来执行。在法学的人才体系中,研究型人才始终属于金字塔的上端,人数相比实务型人才要少得多,因此,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教学活动中必须紧抓实务人才培养这一重要工作目标,将目前稍显“瘦弱”的金字塔补全、补强。

3.为民族地区提供法律普及人才。民族地区对于法律的认识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民事实践过程中,民间法、习惯法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推行国家法这项工程的进展过程中更需要的是法律普及工作者,单纯依靠法学研究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普及的效果不大,我们看到,在每年的公务员招考名录中,越来越多的政府机关,甚至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街道委员会都开始招收法科毕业生,这从侧面反映了法律普及工作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制的进步不能够仅仅依靠法律文本的完善和司法机构的健全,更需要的是社会对于法律的崇尚,对于法律权威的信仰,而这才是法律能够得以蓬勃发展的土壤。

4.为民族地区提供先进的文化传播者。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相对于发达地区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法科毕业生肩负的不应当只是法律的传播、普及工作,而应当也是现代文化的传播者。这就要求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不能仅仅着眼于法学素养的塑造,而应当是全方位但有重点的入手。优秀的法科毕业生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对周边人群产生一定的辐射作用,既能够传播先进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能够成为民族地区群众与先进文化的纽带和桥梁。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一员。

二、如何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学教学体系

前文提到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主要的四个使命,那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如何对现有的教学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使培养出来的法科毕业生更为适应民族地区的工作,能够更好地为民族地区的法制发展、经济建设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设置适应民族地区特点的法学精品课程。在法科学生培养过程中,课程设置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素质,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法科学生基本法学素养的培养,同时应该注重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学精品课程,精品课程的作用不应该仅仅是立足于优化本身的教学水平,而应当是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注重教学深度的挖掘和广度的拓展,使学院的法学教学工作真正扎根于民族地区,吸收民族地区的文化养分,为了培养具有民族地区特色法科学生提供重要的社会资源,为特色法学教学提供重要的课程体系保障。从教学角度来看,要发挥精品课程的带动作用首先必须强化精品课程本身,只有精品课程本身得到了完善和进步,其对相关课程的牵引作用才会得以发挥,因此,在精品课程的建设过程中,尤其应当注重本身的强化和提升,在师资引进过程中应当注重引进更为优秀和全面的教学人才,力求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教学团队,以优秀的教学团队来带动和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树立精品课程的“品牌吸引力”。与此同时,在精品课程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教材的重要作用,应当引进一些实用且符合民族地区特殊情况的优秀法学教材,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主编订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法学教材,从而更为贴近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为法科学生提供更为贴切和真实的学习资料,为教学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引。在教学过程中,师资和教材两者的重要作用对于精品课程建设而言是不可忽视的,只有在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引进等多方面的因素以后,精品课程的重要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发挥,进而带动民族地区法学院校的发展。

2.建立更为贴近民族地区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不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都有自身的特殊性,按照统一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显然不能够更好地培养适应民族地区法制状况的法科毕业生,那么就应该在教学实践中构建真正适应民族地区情况的人才培养模式。笔者认为,在民族地区开展法学教育更应该关注的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设。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向更加强调法科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这与民族地区迫切需要大量的法律事务人才的愿望是相统一的,在教学过程中,欲更好地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可以考虑采用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必须注重理论课程的设置。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并不是片面强调应用能力的培养而忽视理论知识的教授,相反,若想培养出优秀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扎实的理论功底是必不可少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是法科毕业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重要基石,一旦具有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法科毕业生在走上工作岗位时将能够更为娴熟地运用自己所学到的知识,法律的理性和严谨要求我们的实践活动必须也是理性的、严谨的,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是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的同时还具备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的,因此,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对于理论课程的设置必须要重视。第二,强化实践课程的设置。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出既拥有理论功底同时又有实务能力的法科毕业生,那么,如何能够培养出学生的实务能力呢?笔者认为,最直接的途径仍然是在课程的设置方面进行调整,在课程设置上,除了保证必须的理论课程以外,应当强化实务课程的设置,为法科学生提供足够的实务课程学习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够仅仅将教学活动局限于学校的课堂之中,而应当大胆地让学生走向社会,走进法律实务的第一线,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从书本走向实务的过程必须要有实践过程来完成。在实务能力的培养过程中可通过例如实务性课程设置、模拟性教学课程等校内手段,也可采用诸如设置校外法律实习基地、延长实习时间等校外手段,其最终目的就是给予法科学生更多接触法律实务的机会,使学生能够在学校的关注下更为健康和稳定地适应法律实务工作,感受我国法律实践工作的气息。第三,注重引进实务型的教学人才。我国高校乃至法科院校中的教学团队更多的是倾向于理论研究型的,这对于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来说是不足的,要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必须引进一定量的实务型教学人才,这样能够更为直接地将实务性的知识、技能传授给法科学生,减少了接受知识到消化知识再到运用知识的时间。同时,可以考虑聘请在司法实务一线工作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人员作为外聘教师。

3.为法科学生开拓“第二课堂”“文化素质课堂”。前文提到,民族地区的法科学生同样肩负着为民族地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使命,日常的理论教学以及实践性教学很难灌输给学生课堂以外的知识,那么如何培养学生的文化素质,笔者认为,可以吸收其他学科在教学课程中开设“第二课堂”的做法,积极地为法科学生开设“法学第二课堂”,法学本身是一门应用型与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知识不仅要依靠扎实的实践知识作为支撑,同时也需要一定的其它学科知识作为补充,这也是美国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直接定位在硕士阶层的原因,丰富的其他学科知识对于法律文本的执行和操作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具有转换和生成功能的知识,这种知识能使专业知识与整体世界融会贯通,它是开放的体系,能通过与外部世界的交流汲取能量和信息,从而保持不断生长的活力。[3]“第二课堂”的一大目标就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弥补和缩小各学科之间的差异,使学生的知识面拓展,使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能够掌握跟多的知识,文化素质等能力也得到相应提高。要提高法科学生的文化素养,就应当重视通识教育的重要性。通识教育作为大学基础与核心教育,奠定学生学习的基础,并拓展学习的视野,是提升大学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对于发展国际一流大学理应扮演关键性角色。但是,遗憾的是,不仅是法学教育界,甚至是中国的教育界对于通识教育的重视程度仍然有待提高,从现状来看,通识教育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缺乏严谨的课程体系,虽然国内部分高校都开设有通识教育课程,但是就其体系来看仍然是不够严谨的;其次,用于通识教育的教学设施也有待改进,虽然部分学校建立了大学生人文素质基地等设施,但是从全国的整体来说,通识教育设施的数量还是不够的。强化法科法学的文化首先应当对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有足够的重视,不仅要灌输给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文化,同时,针对民族地区这一特色,还要适当的对学生传授民族地区的文化,培养学生的民族地区文化素质,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到民族地区的文化特点和内涵,能够理解民族地区的风土人情,这对于学生走上司法实务岗位以后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应当积极为学生建立、建设文化素质培养平台,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的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建设中,为本学院学生争取更多的文化素质教育机会;第三,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引进教师时也应当注意考核新进教师的文化素养,使本身的教学人才团队教授文化素质课程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进而为学生创造更好的文化素质学习条件。现代的大学生走向社会承担着各项使命,民族地区的法学毕业生同样如此,学生在毕业走向社会后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者,同时又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和创造者,丰富的文化素质有助于学生承担这以历史使命。

三、结语

法学教育论文范文3

法学作为一门高等教育的知识学科,其知识体系至少可以粗略地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形而下的所谓“死知识”。这类知识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名词概念的具体含义等为代表,掌握这类知识,对于学生而言,主要就是识记,教师稍加解释和辅导即可。第二个层次的知识是形而上的抽象内容。这类知识以法学教育所要灌输的各种价值观、各种理念精神为代表。掌握这类知识更多的是要靠“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的模式,即教师只能将一些框架性的内容传授给学生,同时加以点拨、引导。对于学生而言,这类内容不能仅仅停留在“知道”的层面,还应当进一步内化为自己的主动认知,只有这样,才算是教育的成功。这一问题以往常常被我们忽视,在教学过程中,形而上的内容被等同于法律条文一般,教的人认为宣讲了即可,学的人认为记住了就行。如此一来,价值观停留在内心之外,流于形式也就不可避免了。

对此,有学者就从心理学、教育学的角度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价值观不能仅仅停留在“知道”的认识层面,还应当“内化”。这一认同的内化机理具体来说包含五个环节,即理性认知、情感共鸣、思想转化、心理调适和沉淀固化。结合目前我们的价值观教育可以清晰地看出,问题在于现行教育模式把重点放置在了第一个环节,即仅仅强调理性认知这一认识环节,而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其余四个环节则几乎被忽略。事实上,后面的四个环节才是决定价值观确立的关键。

除此之外,我们目前法学专业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不成功还与另外一个原因有关,那就是愈发严重的应试化倾向。众所周知,目前国内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很大。由于这种压力的存在,它回溯性地产生了一种连锁反应,导致我们的法学教育走上了一条越来越应试化的道路。具体来说,就业压力首先影响了高中毕业生的专业选择,毕业之后的就业难使得很多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就对法学专业有所顾忌。近年来一些法学院系招生规模的萎缩即表明了这一点。招生困境反过来会直接影响大学的很多方面,其中就包括教育思路和教育理念。国内前些年热议的法学教育该不该走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讨论即源自这一背景。同时,国内高校的评估评价体系中看重毕业生的就业率,又返回来推动或者说加剧了这种应试化。就学生自身而言,就业当然更是头等大事,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入校以后就会考虑要准备将来的一系列考试,如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由于这些考试决定了他们未来的人生,因此学生们对其都格外重视,校方由于考虑到就业率的压力,对此也往往持积极鼓励的态度。最终,各种因素汇聚成的无情现实使得国内各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义无反顾地走向了应试这条道路。

这种应试化带来的负面效应迅速累积,并引发连锁反应,使得当前的法学教育陷入到一种退化的困境之中。其突出表现就是对简单识记的强调,对阅读和思考的忽视。而这一状况又与前述第一个原因密不可分,即能够量化、标准化地以统一试卷的形式加以考查的多是形而下的知识,形而上的知识虽然与此不同,但也只能无奈地与“死知识”一同以试卷形式考查,最终使得知识层次不加区分,考查方式无区别,进而造成教学模式也完全同质化。

以司法考试为代表,探讨其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以及法学教育自身的定位,是前些年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经过了多年讨论,目前对此基本上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考试不能成为法学教育的单一化指标,法学教育应当有自身的品格。正如北京大学的潘剑锋教授所言:“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

二、法学专业价值观教育的改进路向

法学教育论文范文4

(一)认真做减法,建立“四位一体”帮教模式

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涉案问题,结合其家庭背景和身心特点,与学校做好对接,创设了“心理辅导、公益服务、跟踪监督、定期回访”四位一体的帮教工作模式,全力减少涉案学生再次犯案的情况发生。一是开展心理辅导。邀请心理咨询师为未成年涉案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对于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修复家庭亲子关系具有明显效果。二是组织公益服务。组织未羁押未成年人前往养老院进行公益劳动,并将之作为日后案件处理的参考因素记录在案,帮助其增强社会责任感。三是全程跟踪监督。要求办案人与未成年涉案学生、家长和学校保持密切联系,根据案件情况在审查前、作出判决后及判决期满后分别向涉案学生的法定人发放调查问卷,及时了解涉案学生表现,对行为不规范、表现不稳定的学生适时开展法制教育,进行训诫谈话,确保帮教工作覆盖整个案件流程。四是定期进行回访。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决定后,成立由学校老师、社区志愿者、团区委工作人员、辩护人以及检察干警组成的帮教小组,定期对涉案学生进行回访考察,并每季度出具一份《监督考察报告》,作为处理案件的参考。坚持每季度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进行回访,做好相关记录,认真阅读涉案未成年人上交的思想汇报,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采取有效手段进行正面干预,切实提高帮教成效。

(二)科学做乘法,整合力量强化教育实效

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乘数效应,全力打造预防在校学生犯罪的社会化体系,从根本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一是与学校、团委、街道社区合作,与常州道街、天津第54中学、天津市第一商业学校等单位会签承诺书,建立法制教育宣讲长效机制。将街道社区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军事教育基地、青少年犯罪教育基地作为检校共建的“连接点”,定期组织学生前往基地参观学习,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二是与区教育局建立“法制风险评估及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涉及在校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总结梳理,对涉及罪名、发案学校、变化趋势等进行分析,科学评测校园案件易发“风险点”,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报区教育局,以便其有针对性地开展犯罪预防教育。三是举办“家长培训班”,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防线”。将学生家长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范围,组织参加过国家心理咨询师培训的干警深入辖区街道举办心理咨询会,围绕“如何陪伴孩子顺利度过青春期”、“如何看待孩子的小个性”等主题与家长展开深入探讨,特别加强对单亲、特困等家庭家长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的指导和帮助,营造关爱和谐、沟通良好的家庭氛围。

(三)用心做除法,增强对特定对象的犯罪预防工作

在校内和校外对特定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在预防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的同时,强化其自我保护意识,尽力消除涉及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犯罪隐患。一方面,在校内建立特别对象预防机制。会同学校开展基础性摸排工作,有效、及时地发现心理或行为有偏差的学生,并根据不同学生的具体情况做好分层、分类帮教,指定老师开展日常辅导,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治,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校外配合社区开展“蒲公英计划”,加强对外来务工子女的法制教育。通过宣讲法律知识、设立“小苗圃”读书园地、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月”等活动,从心理疏导、德育培养、自我认知等多个方面加强对外来务工子女的帮扶教育,帮助他们摆脱心理困惑,实现自我能力和品格的提升,从而有效预防其参与犯罪行为,并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犯罪行为侵害。

二、当前对在校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也对我们如何开展好对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反观当前的法制教育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制教育模式比较落后

目前对于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模式,往往是重视灌输、轻视综合性培养;重视理论、轻视实际锻炼;法制教育的方式也比较落后,很多学校中甚至都没有开设法制教育课,有的学校尽管已经开设,但是方式很单一,而且讲授的理论与实际没有联系起来,使得本来很丰富的法制教育转变成为了一种课堂教学,效果不甚理想。

(二)法制教育的内容有待完善

很多学校已经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但很多教育内容不能与社会相适应,不能满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主要表现为的教育内容方面仅仅是注重义务、轻视权利,注重实体、轻视程序,这样就会导致义务、权利、程序、实体之间的错位,这种教育使得很多学生都以为自己不过是义务的主体,而不是权力的主体,导致的结果就是致使学生只是消极守法,难以自觉主动接受相关知识,甚至会形成逆反心理。

(三)有关部门没有真正形成合力

当前,各机关、部门及社会团体都认识到了抓好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也都各自开展了一些法制教育活动,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并没有有效整合形成合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不能做到有机配合,从而制约了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主要应对措施

(一)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小学法制教育要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运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方式,向学生普及有关法制的基本常识,培养他们的爱国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自护意识以及分辨是非的能力。中学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使学生明辨是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可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模拟法庭等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

(二)完善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

在中小学深入推行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从政法机关选派政治觉悟高、有责任感、业务精、宣讲能力强的政法干部到所在辖区中小学校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净化校园环境

有关部门要继续大力开展“扫黄打非”,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吸毒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司法部门要依照法律加大对相关案件的打击力度,震慑犯罪,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尝试现代化宣传教育方式,增强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开辟网上宣传途径,将青少年法制宣传资料送上互联网,开通法制热线电话和QQ群、微信群,建立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的全方位网络平台。

(五)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治体系,全方位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以及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等形式提高家长素质与家教水平,引导和规范家庭教育,弥补家庭教育缺陷。

(六)落实依法治校

法学教育论文范文5

法理学现有教学模式的弊端

与应用法学不同,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其所阐述的各种范畴、原理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它们往往需要借助于应用法学的具体化之后才能用于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因此,不具备应用法学知识的大一学生经常会对法理学的内容感到困惑,法理学较强的理论性和抽象性成为制约教学效果的一大瓶颈。而目前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法理学教师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讲义式教学法,即教师一个人在唱“独角戏”,这种讲授方法很难向学生传递大量的法学理论信息,往往使整个课程流于形式化,使整个法理学教学陷入“教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头昏脑涨”,“空洞”且“晦涩难懂”的怪圈,师生之间缺乏互动,教学双方缺少热情,教学效果很难得到保证。在课后,也甚少有课外作业,考试也多以选择、判断、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这种刻板的教学方法,使学生被动接受、机械记忆,不利于法学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方法的形成,难以实现法学教学目的,其弊端显而易见。因此,要缓解法理学教学中所面临的抽象与具体、一般的理论与现实的法律问题间的矛盾关系,就应对目前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采用多元化、复合式教学模式,使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相协调,以适应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

构建法理学的多元化教学模式

(一)由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转变

我国的法学教育总体上是以教师为模式,即以“教”为中心设计的,教育目的、内容、方法都主要体现教育者的意愿与偏好,这种模式下培养出的是一批批符合社会期望的标准“法律人”。而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成为“法律人”的可能性很小,另外,根据现有政策,我国的高职院校所招收的普通高考生往往是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任务完成后剩下的学生,相比之下,这些学生的知识基础相对较差,理论功底比较薄弱。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有自己的特殊教学模式,不能机械地模仿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忽视高职学生人文社会科学基础普遍较差、学习能力较低的事实,教师应尊重学生的意志和愿望,从以“教”为中心的教育模式向以“学”为中心的模式转换,并尽可能帮助他们为实现自己的人生设想做好准备。这样,学生自己关于未来的设想受到重视,由被动的学变为主动地学,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真正实现教学的目的。

(二)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

在法理学的授课过程之中,应贯彻以“学”为中心的教育模式,教师要转变教学理念,不仅要做到“传道、授业、解惑”,而且还要积极扮演教学的组织者、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共同学习的合作者等角色,归根到底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

1.重点讲授法

讲义讲授法是法理学课程的传统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的培养。传统的讲授法有利于学生根据教师的系统讲授来全面了解法学理论基本框架和历史发展背景。不过,片面地依靠教师单方面长时间的满堂灌,容易将课堂变成走过场。因此,在课堂讲授时,其内容应有所选择,对于部分重要内容,由教师根据某一章节的教学重点、难点、疑点进行课堂讲授;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借助多媒体教学技术,增强课堂的生动性,吸引学生在课堂上的注意力,增强针对性,以提高教学效能。

2.典型专题研讨法

教师在备课时应注意教材的重难点,确定一般知识与重点知识。一般知识作为背景资料给学生讲解,而重点知识除了讲解以外,可以从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专题来进行研讨。在研讨时,教师作为互动教学的参与者和组织者,要摆脱原来在讲台侃侃而谈的主角心态,注意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互动交流气氛,多以微笑、眼神的赞许等动作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观点。教师此时的责任主要是倾听并做好相关的发言记录,当然对于离题的学生的发言,应及时用简短的话语为其指明方向,巧妙地将其发言限制在本主题相关的范围内,切实提高上课效率。通过典型专题的研讨,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与思考,激发他们对法律精神的向往与追求。

3.案例分析法

(1)案例讨论教学法实施步骤

法学教育论文范文6

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自清末兴盛后,到民初仍沿着强大的惯性在运行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所不同的则是将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潮流的激荡起伏、奔腾分衍,不仅表现了民初社会政治法律发展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而且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对法制现代化的执著追求,是近代中国社会急遽变迁下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结果,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民初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民初,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实现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历史转变。在辛亥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既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学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进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经过此后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 年诞生的新学制———壬戌学制, “奠定了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由于民初学制正处于历史的转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导致理工类生源奇缺,文科类却因政体变革的特殊需要形成法政专业的一枝独秀。其发展之迅猛,与清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黄炎培深有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法政专门教育。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黄炎培的这番话生动地描绘了民初法学教育遍地开花、盛况空前的局面。据统计,1916 年8 月至1917 年7 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65 所,其中法政科就高达32 所,占49. 2 %.与此同时,为适应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在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的《专门学校令》中,高等学堂被改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其中,法政专门学校得到了充实,分为法律、政治、经济3 科。但旧教育向新教育的转变,难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初法学教育的兴旺仅仅表现在量的增长上,其教学质量却相当糟糕。当时各地法政专门学校承清末旧制,多于本科、预科之外办有别科,还有不设本科而专设别科者。从民初教育部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来看,法政学校泛滥的程度相当严重。例如广东省的法政专门学校“多办别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学生程度亦参差不齐,非严加甄别,恐不免冒滥之弊。”民初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与其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定相违背,严重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针对民初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则混乱的办学局面,1913 年10 月,教育部下令法政专门学校应注重本科及预科,不得再招别科新生,该年11 月,又通知各省请各省长官将办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 年9 月,教育部又责令各省将严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学校。在政府的严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骤落。其他专门教育机关,亦多由凌杂而纳于正规。”1916 年,法科专校已降至学校总数的42. 1 % ,学生数降至55. 7 %.尽管如此,法政学校的数量仍高居各种专门教育之首。 民初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一枝独秀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客观原因: 1. 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国肇建,百端更新。资产阶级在推翻清王朝封建统治后,迫切需要对在职官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各级政府人员更新旧有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从而征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识的各级官员。尤其是在订定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理论依据,急需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可以说,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是民初法学教育兴盛的根本原因。 2. 受到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推动。民初法政专门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之人才”, 但由于法政学子入仕做官具有相当的优势,众多学子受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淫浸,出于功利考虑,竞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有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学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民初北京政府鉴于“改革以来,举国法政学子,不务他业,仍趋重仕宦一途,至于自治事业,咸以为艰苦,不肯担任”的现状,提出“法政教育亟应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并严其入宦之途”的整顿方针。显然,民初法学教育兴盛有其深厚的社会和思 想基础。 3. 法学的学科特点,为其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可能。民国肇始,教育经费严重短缺,若兴办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类大学,现有师资、校舍和实验仪器设备根本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而开办法政专门学校则不然,所需经费较少,不需多少仪器设备,校舍可因陋就简。在当时一般人看来,法政学校与理工类学校不同,其主要靠教师之口授和私室之研究,每班人数略多也无妨。 加之,在自清末兴起的留日热潮中,大部分留学生进入的是法政类学校,其中一部分已学成回国,此时比较容易凑齐办学所必需的师资队伍。这些都为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兴盛提供了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由传统律学教育向现代法学教育的转化,是民初社会转型的本质要求和历史进步的伟大潮流。同清末相比,虽然民国时期无论在法政专门学校的制度、教育规模、学科标准、教育质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步,但法学教育仍过度膨胀,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此外,民初法学教育的大发展,虽与近代中国社会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总趋势相符,但也折射出千百年来的习惯势力不可能一下子失去作用。中国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必将经历一个脱胎换骨的痛苦的转型过程,其对民初法制现代化的影响,给我们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二、民初法学教育对法制现代化的推进 从总体考察,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与社会变革、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的,对正在兴起中的法制现代化起着促进作用,这是它的积极方面,也是它的主流。这主要体现在: 1. 民初法学教育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并培养了一大批新型法制人才。民国建立伊始,孙中山就明确指出:“现值政体改更,过渡时代,须国民群策群力,以图振兴。振兴之基础,全在于国民知识之发达。”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和量多质不高的问题,但也有部分法校办得卓有成效,造就了一大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识的人才。清末民初法学教育的骤然勃兴,对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可以说,这一时期旧教育的崩溃和新教育的生长,促进了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清末新式“学校的种种办法与其课程,自然是移植的而不合中国社会的需要,但西方文化的逐渐认识,社会组织的逐渐变更却都植基于那时;又因为西政的公共特点为民权之伸张,当时倡议者为现行政制的限制而不能明白提倡民权,但民权的知识,却由政法讲义与新闻事实中传入中国,革命之宣传亦因而易为民众承受,革命进行亦无形受其助长。所以西政教育积极方面最大的影响,第一是西洋文化之吸收,第二是中华民国之建立。”[12]而民初壬子—癸丑学制,原以癸卯学制为蓝本,自然民初新式法学教育也继承和发展了对西方法文化传播的传统。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对中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民初法学教育促进了法制建设,推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清末,以日本学制为楷模而订立的癸卯学制,已在法律形式上基本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转变。民初法学教育则进一步深化了从清末开始的法学教育改革,批判和改造了它的不合理性,继承和发展了它的合理性,充实和发展了清末法学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在西法东渐的大背景下,西洋法学对民初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文献,而又无法读懂西洋法律书籍,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诸日本人大多以汉字写的西洋法律著作??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学校所用教材的70 %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13]由此,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加快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西方法的移植。 3. 民初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教育立法,促进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民初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继承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传统,大力引进西方法学教育制度,推动了教育立法。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大学令》,[14]大学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1913 年1 月,在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中,[15]法科又细分为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三门,并详细拟定了各学科的学习科目。自此,大学学科门类有了比较完整明确的划分,课程设置的规定也大体适应甚至个别超前于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针对私立法校办学质量的低劣,1913 年11 月,教育部又为此专门颁发了《1913 年11 月22 日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办讲习所》,[16]进一步调控法学教育的规模,整顿法学教育 秩序,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民初法学教育立法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适应了民初社会生活及其主体的利益需要。在新式法学教育立法的带动下,民初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涉及教育行政、学校教育、留学教育等方面的一批教育法规,从而建立起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教育法律体系。其虽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毕竟对民初资本主义教育起到了确立、规范和积极推进的作用,为民国教育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民初法学教育的勃兴及其立法活动,是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教育转型的必然,是西方教育立法影响的结果,它推动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历史演进现代化。可以说,民初法学教育及其立法活动,总体上体现了近代资本主义教育的基本精神,顺应了世界教育发展大趋势和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走向。 三、民初法学教育对法制现代化的消极影响 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创造了无限生机。但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出现了偏差,存在着种种弊端,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滞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民初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造成教育的结构性失衡,导致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质量下降。民初法政专门学校数量居于专门学校首位,大约占专门学校的一半,其结果是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郭沫若回忆说,辛亥年间“法政学校的设立风行一时,在成都一个省城里,竟有了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学校出现”。[17] 据统计,1912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9 633人,而法政科学生为30 808人,占77. 7 %;1914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1 346人,法政科学生为23 007人,占73. 3 %;到1920 年,法政学校学生占全国专科学校学生之总比例,仍达62 %以上。[18]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使此时教育内部结构比例严重失调,造成法政学生相对过剩而其他门类毕业生相对紧缺。 民初法学教育发展在规模失控的同时,其教育质量也难以保证。民初不少法政专门学校,尤其是一些设在地方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并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它们的创办多由利益驱动, “借学渔利者,方利用之以诈取人财。有名无实之法校,先后纷至。”[19]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泛滥的程度已相当严重,其教学质量自然毫无保证,结果使法政人才培养陷入到名不符实的尴尬境地,无法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 2. 民初法学教育模仿有余而创新不足,严重脱离中国国情,致使仕途拥滞,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治的腐败。由于清末民初勃兴的新式法学教育的样板是西方法学教育,在中国没有先例可循,因而在创办新式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只好照搬照抄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以民初学制为例,壬子—癸卯学制效仿德国,壬戌学制则承袭美国。人们满以为新式法学教育制度引进后,就能造就满足社会转型所需要的法制人才,但历史的发展却告诉人们,西洋教育不能整体照搬到中国来,必须斟酌中国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民初在引进西方教育制度并建立新式教育后,其实际状况是:“凡所以除旧也,而旧之弊无一而不承受,而良者悉去矣;凡所以布新也,新之利未尝见,而新之弊乃千孔百疮,至今日而图穷匕现。”[20] 民初刻意追求的新教育精神,受到了科举陋习的侵蚀。就民初新式法学教育而言,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人才”,但此时学生受“学而优则仕”的引导, “以政法为官之利器,法校为官所产生,腥膻趋附,熏莸并进”,亟亟乎力图“以一纸文凭,为升官发财”铺路。[21]因而民初“专门法政教育,纯一官吏之养成所也??萃而为官吏则见多,分而任地方自治之事则异常少见也”,[22]使得地方自治人才缺乏,地方自治事业难以推进。 为克服青年学生热衷仕途之弊端,民初规定对于法政专门学校的毕业生“不得与以预高等文官考试及充当律师之资格”,[23]欲以此堵住法政学子进入仕途的通道,但收获甚微。据梁启超估计,民国初年全国“日费精神以谋得官者,恐不下数百万人”,[24]其中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就是求官大军中的主力之一。 为求得一官半职以遂心愿,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四处奔走,钻营请托。1914 年,北京举办知事考试期间,学习“政治法律者流咸集于各馆,长班颇为利市,考员亦复打起精神到处探询何人可得试官。”[25]大批法政学生跻 身仕途,腐蚀败坏了社会政治,“凡得官者,长官延揽百而一二,奔竞自荐计而八九,人怀侥幸,流品猥芜”。[26] 综上可见,民初新式法学教育在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导致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种种问题,拖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后腿。这充分表明,民初法学教育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曲折中前行的。 注释: 高奇:《中国近代学制》, 《百科知识》1980 年第9 期。 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 《东方杂志》1913 年第9 卷第12 号。 参见《1916 年8 月—1917 年7 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 《新教育》第4 卷第5 期。 参见朱有王献主编:《近代中国学制史料》第3 辑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593 页。 [12]参见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 年版,第314 页,第241 页。 黄炎培:《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 《新教育》1919 第1 卷第1 期。 参见宋方青:《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探析》, 《中国法学》2001 年第5 期。 [23]参见袁世凯:《特定教育纲要》,载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 年版,第263 页。 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53 页。 《孙中山全集》第2 卷,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424 页。 [12]舒新城编:《近代中国教育思想史》,中华书局1929 年版,第111 —112 页。 [13]刘伯穆:《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的法律教育》,王健注译,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 年春季号。 [14]参见《教育杂志》第4 卷第10 号,1913 年1 月。 [15]参见《教育杂志》第5 卷第1 号,1913 年4 月。 [16]参见《教育杂志》第5 卷第10 号,记事,1913 年11 月。 [17]郭沫若:《学生时代》,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7 —8 页。 [18]参见教育部编:《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丙编,上海开明书店1934 年版,第145 —146 页。 [19][21]参见竞明:《法政学校今昔观》, 《教育周报》1914 年第51 期。 [20]蒋百里:《今日之教育状态与人格》, 《改造》第3 卷第7 期。转引自丁钢、刘琪:《书院与中国文化》,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2 年版,第178 页。 [24]梁启超:《作官与谋生》, 《东方杂志》1916 年第12 卷第5 号。 [25]《都门年景之点缀》, 《申报》1914 年1 月9 日。 [26]《政府大政方针宣言》, 《东方杂志》1914 年第10 卷第6 号。

法学教育论文范文7

当前,我国普通高校本科阶段法学教育,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大类,其中课堂教学是主渠道,主要包含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谈话答疑、作业练习、指导论文撰写等,其中占主导地位并起主要作用的是课堂讲授。考试内容主要来自课堂讲授过的课本知识,重点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因而很难培养创新型、创造型人才。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在一定岗位履行职责的形式和现场形式两种。前者主要是指大四阶段第一学期为期4-5个月的实习阶段。在这个时期,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多数单位因自身业务压力以及对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不满,而对学生实习疏于指导,因而实习效果不明显。后者由于受人力、物力等因素制约,学生往往是走马观花式的参观等,所获得的知识往往仅为感性认识,,如监狱、看守所概况等,教学效果也不理想。以上法学教育方法传承了我国传统教育中以教为本的思想,注重法学理论以及基础知识的学习灌输,与我国当前的整个教育层次及方法相适应,但考虑实际操作能力、法律技能训练和社会的实际需求不够,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法律职业教育重视不够,教育思想受过去传统思想和法制环境的约束,对法学教育的目的没有重新进行定位,结果法学教学与社会实际情况严重脱节。二是没有树立现代教育思想,仍然固守传统教育理念,从而使“教”与“学”严重脱节和错位,以教为主的单向灌输方法导致教学目标出现一定偏差。三是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没能有机结合,降低了教学实效。

二、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方法的基本特征

什么是启发式教学?教育界对它的看法不尽一致,但有三点几乎是共识的,即:从学生在教学中的地位、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的本质联系以及教学应达到的目的来看,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主体性

即:把学生看作教学过程的主体,千方百计把学生由从属和被动地位变为主体和主动地位,注入式教学不重视教学对象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性,教师讲,学生听,扼杀了学生聪明才智和个性特长的发挥。相反,启发式教学则认为教是为了学,教是为了教会学生自学,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在教学中搞好主导作用,尽可能启发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想方设法唤醒和培植学生的主体意识,造就学生独立人格。因此,学生学习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必须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在教学中要解放学生的大脑和双手,要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动脑想、动口说、动手练,使其积极主动地学习,成为课堂上的主人。

2、能动性

即:积极引导,激活思维,使学生处于积极的思维状态。启发式教学认为教与学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没有学生的能动作用,也就根本谈不上“启发式”。学生能动作用有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其核心思想是思维活动状态。为此,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师应按照“教为学服务”的原则,精选教学内容,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其处于最佳的思维状态。例如:课堂教学要以研究讨论为主,切忌呆板地照本宣科,时间安排上要给学生留下充分思考的余地和发表主张的机会,以调动学生积极思维、主动钻研的积极性;同时授课要紧密联系实际,用栩栩如生的形象、真切感人的情景以及耐人寻味的哲理深深吸引学生,打动学生,感染学生,使课堂教学变成有吸引力的有趣活动。再比如实验、实习、调查等社会实践课,教学中可以采取提问、讨论和现场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强化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

3、创造性

即:启发式教学的目的在于着力发展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到会学,由学习到创造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学的主要目的不是简单地传授知识,而是通过知识的传授,提高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变为会学,由学习变为创造。离开这个目的,启发式教学也就不复存在了。启发式教学的三个特征告诉我们,启发式教学首先要把学生看作教学的主体,要以千方百计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启发式教学的核心是要运用各种手段,激活思维,使学生始终处于积极思维状态,,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启发式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学生的智能,提高其创造能力。把握这三点,就可谓把握了启发式教学的精神实质。

三、启发式教学法在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启发式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运用方法。

1、设疑求解教学法

设疑求解教学法是以贯彻启发式原则为宗旨,着重解决学生认知领域的问题。在此教学下,学生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阅读相关的资料,通过以设疑,析疑、解疑、质疑的教学过程模式,重视学生的质疑和问难精神,引导学生探究问题,最终达到掌握法学知识的目的。此种教学法实际上就是让教师与学生进行互动,分为教师设疑和学生设疑两种形式。教师设疑,即教师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后回答,或者提出问题让学生自己解疑、得出结论,教师的每堂课都本着“提出问题、分析疑难、解决问题、掌握知识”的基本思路组织实施,重视学生自身的“领悟”,以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学生设疑,即学生根据所学资料,提出不理解的问题,之后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反映不断地加以引导,这实际上是引导学生主动探索未知、获取知识的一个过程。这种教学法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教学过程:一是教师设疑,引发学生兴趣;二是学生阅读资料、思考、分析从而使思维处于积极、主动状态之中;三是教师引导解疑;四是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深入提问。

2、角色模拟教学法

这是指通过设置一定的情境,让学生按不同角色置于某一虚拟的或真实的场景之中,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一种较为接近实际应用的教学活动。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如律师的扮演者,还是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比如原告或被告的扮演者,以及观看表演的学生,都由原来的受教育者变成既是受教育者,同时也是教育主体。教师由原来课堂的主角变为起主导作用的角色,要注重设置较为逼真的场景,引导学生思考,促使学生动脑筋、想对策。角色模拟教学法可考虑采取以下模式:第一步,案件选择。围绕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案件应当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应预先设定答案,以便为学生提供充分发挥的空间。模拟的内容可以是节选的片段,也可以是较为完整的案件模拟,如模拟法庭庭审过程。第二步,组织材料。由于因模拟不同的角色,教师通常需要准备角度、特征、立场和内容全然不同的材料。组织材料应当严密、准确、细致、完备、分门别类和条理清晰。第三步,角色分工。根据案情,角色包括双方当事人或人,也可以有法官、检察宫、证人参与,此外,还可以安排学生当观察员。观察员不参与表演,其任务是观察和记录,并对各方表现做出分析、评价和总结。第四步,模拟表演。教师在学生进行角色模拟之前,引导学生对问题做进一步思考、读书、讨论。第五步,模拟评价。这是角色模拟之后重要的学习过程,也是全面总结、深入思考和不断提高的过程。

3、问题分析教学法

问题分析教学法主要是遵循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师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由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起引导作用,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积极参与意识和锐意进取的意识,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大胆突破常规的思考方法,主动提出自己的见解。此种教学法主要步骤如下:提出问题—研究分析—进一步提出问题—再次研究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总结分析。

4、合作学习教学法

法学教育论文范文8

一、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理论研究体系不完善

纵观10年来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研究历程,研究的深度、广度和西方现代职业教育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若干理论问题都没有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分门别类的研究,完善的理论体系尚未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西方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研究,缺乏完善的理论体系,人云亦云,在多篇研究文献中,在同一层次上阐述同一个问题,并不罕见。例如,关于行为导向教学方法的研究,很多文章介绍其内涵和几种典型的教学方法,论述的深浅程度基本一致,没有新意。②对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中普遍运用的典型教学方法研究力度不够,单纯就一种方法进行研究,缺乏系统的归类、比较、分析,虽然强调了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多样性,但忽视了综合性和互补性。③某些基本概念认识模糊,甚至出现歧义。例如关于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概念认识不清,在一些研究文献中可见将教学模式混同为教学方法的现象。

(二)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结构体系亟待健全

我国现代意义的职业教育起步已有20多年,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也进行了多方的探索,但至今我国还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科学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分类体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分类依据不够科学。合理的分类是构建、完善教学方法体系的基础。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分类注重教学外部形态和知识的呈现形式,忽视了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的关系,也忽视了教育对象的特殊性。教育对象是教学方法选择的基本标准,选择教学方法必须考虑教育对象,包括教育对象的规模、参与程度等等。(2)内部的教学方法没有及时更新,尤其是从国外引进的新的教学方法没能有机地融入我国职业教育方法体系之中,教学方法的内容显得陈旧。教学方法分类体系是否科学,直接制约着教师对教学方法选择的行为,也即教师能否正确选择教学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教学方法分类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程度。

(三)教学方法改革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中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近年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专业建设、课程结构体系建设以及教材建设等方面都有长足进展。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相继颁布了统一的专业目录或指导性的专业目录。近年教育部建构了中等职业学校新的课程结构体系,将传统的三段式课程结构模式,变成模块化课程结构,增强了职业教育课程结构的柔性化,同时编写了相应的教材,改变了按原有学科体系构建教材的定势,实现了教材内容体系综合化、模块化。相对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进展很慢,在全国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的行动,各级各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于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短期利益,把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投入到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方面,从而忽视了对教学方法改革的人力、财力的投入,因此,教学方法改革长期以来处于徘徊不前的状态。而日常的教学方法改革往往是任课教师自发地进行摸索,进行局部、点滴的方法革新,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四)我国职业教育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制约了教学方法的改革

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受普通教育影响,主要采用传递─接受教学模式,教师的职能是“传道授业解惑”,而其他类型的教学模式都是辅助的,教师是主角,学生是配角,颠倒了现代教育理念中的师生关系。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内核是强调学生的中心地位,教师的作用是指挥、引导、协调。职业教育套用普通教育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很难出现突破性进展。教学模式不改变,新的教学方法难以实施。

(五)传统的教学组织形式制约了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应用

我国职业教育大多是由普通教育改制而来,城市与县级职教中心目前是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主体,这些学校一般是由城镇或农村的普通中学转制而来,而高等职业学校多是“三改一补”或是普通高等院校的二级学院、职教系。由于我国职业教育载体具有明显的普通教育的特性,教学组织形式主要延续普通教育的模式,采取班级授课制,以课堂教学为主体,而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适宜采用协作教学、现场教学、能力分组制、开放教学等组织形式。

(六)现行的升学考试制度影响了职业教育学方法的改革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采取高考制,而且近年中等职业教育就业困难,学生、家长、学校都把焦点集中到了升学率上。“3+X”或“3+综合”考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文化基础和专业理论知识,技能考核只是附加项目。高考的方向、模式制约了职业教育教学的运用。为了提高升学率,怎么考,就怎么讲;考什么,就讲什么。如果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把以知识教育为主转到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轨道,将会导致学生整体学习成绩下降,学校升学率降低,这样不仅影响学校的生存,也影响学生的前途。基于目前高等职业教育招生高考制的实施,任何一所职业学校也不敢放手大胆地对传统职业教育教学方法进行彻底的革新,只能在实践教学等环节进行局部的试验,以渗透新的教学理念。

(七)现有职业教育师资素质难以适应新的教学方法

我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存在如下弱点,阻碍新的教学方法的实施:①我国职教师资队伍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经过系统、严格的教师培训,教育教学理论与技能水平没有达到要求,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得不是经过严格的考核,而只是经过常规的认证。②专业课教师双师素质达不到应有的水平,而且在日常教学工作的运行中,专业理论课教师实践能力低,实践课教师专业理论水平不高。教师智能结构单一,难以全面实施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常常是一体化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例如行为导向教学法既教理论,又教技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在同一个过程展开。

(八)学科本位的课程与教材体系制约了新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实施

教学方法指向特定的课程与教学目标,受特定课程内容所制约。教育的价值观决定课程的设置和教学目标的确定,与此同时也就决定了教学方法的选择。此外,教学内容及教材与教学方法是统一的,方法总是特定教材的方法,教材总是方法化的。我国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没有完全摆脱学科体系。中等职业学校尽管改革力度较大,但在课程内容构建以及整体结构上仍然带有学科课程模式的基本特征,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基本是本科课程的压缩,课程改革没有明显的进展。学科体系的课程与教材往往只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而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这在思想观念上就给新教学法的引进带来很大的障碍。从学生的角度来说,在知识结构和学习能力上普遍缺乏对新教学法的适应;从教师的角度来说,实施新教学法需要应付两种不同的课程体系,这确实是一件相当吃力的工作。

二、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对策

(一)加强理论研究,构建完善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理论研究体系

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支稳定的研究队伍,对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展开全方位的研究与探讨,从理论到实践,从微观到宏观展开深入研究,完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研究的理论体系,依据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及时更新研究内容,拓展研究领域,使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材建设的新成果能够在优化的教学过程中得以巩固。另外,我国有着悠久的教学理论研究历史,从春秋战国到两汉,以至唐宋,出现了许多知名教育家和享誉中外的教育理论家,研究中应充分利用这些宝贵的财富,并注意将这些理论与从国外引进的先进的职业教育教学论体系结合起来,构建符合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际需要的教学理论体系。

(二)对职业教育教学方法进行科学分类,完善教学方法体系

职业教育教学方法重新分类的依据要突出考虑以下两个方面:(1)教育类型的特殊性。职业教育以传授技术为主,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是教学的核心环节,知识传授以必须够用为原则;学科教育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以传授系统的学科知识为主要目标,而实践教学主要目的是验证理论。不同的教育类型需要建构不同性质的教学方法分类体系。职业教育方法分类要充分考虑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方法应该占有突出重要的位置;学科教育教学方法应突出知识传授教学方法的重要地位。(2)教育对象的特殊性。职业教育的教育对象一般动手能力强,形象思维比较发达,而且兴趣广泛,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风险意识,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需要参与某个项目实施的全部过程;普通教育的学生理性思维能力较强,专注于书本知识的学习,以被动接受学科知识为主,因此,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应该比普通教育更为丰富多彩,更为灵活多样,以适合职业教育学生群体的特殊性。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对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进行监控和统筹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尽早把教学方法改革同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一同纳入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轨道,充分重视教学方法的创新,为改革试点提供倾斜政策,鼓励在教学中运用新方法。建议教育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机构和组织,开发研制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把教学方法改革纳入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轨道,巩固和提高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应该突出两点:①提高教师素质,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责任感以及执教的基本技能、技巧。参照国外的做法,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外聘的兼职教师等必须经过一年以上严格的专业训练,系统地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并经过统一的考试考核才能够上岗。②职业学校的教师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验,并且在日后的教学工作中,还要定期到企业、公司进行一段时间的锻炼,永远保持与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在发达国家职业院校一般不直接从大学毕业生中选择教师,都是选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到学校任教。我国职业院校的教师(兼职教师除外),一般都直接来自大专院校的毕业生。教师整体素质提高了,才能够在教学中自由地运用各种新的教学方法,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五)构建教育立交桥,改变原有的职业教育升学考试制度

改革教学方法也要建立在改革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基础之上,逐渐取消高考制,实行开放制或证书制,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上述两种入学制度,宽进严出,比如英国的开发大学、美国的社区学院等。实行开放制或证书制,教师不再为应付高考而集中全部精力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也会从枯燥的课本中走出来,拓宽学习的空间,丰富学习内涵,教师将集中更多的精力选择先进的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技巧。

(六)转变传统的办学形式,创造适宜运用新的教学方法的教学环境

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必须建立在整体办学形式转变的基础之上,因为教学方法的运用与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模式的构建、教学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存在于同一统一体内部。职业教育应尽早建构模块化的课程结构,转变传递─接受教学模式以及传统的班级授课制,为学生创造丰富多彩的学习空间,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模式,采用丰富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走出课堂,转变师生角色,为灵活采用教学方法创造有利的教学环境。比如,行为导向教学方法,典型的教学方法是项目教学,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书本知识教育,摆脱书本、课堂的制约,学生自由分组、合作在教师指导下共同实施某个项目,小组成员团结、协作,师生关系发生根本的变化,教师是指导者、协调者,整个教学活动学生都是处于积极参与状态,而不是被动的接收。因此,实施行为导向教学方法原有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模式、教学组织形式等都需要发生结构的性的转变,否则难以运行。

教学方法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教学的其他环节构成了相辅相成的整体,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所以教学方法是一个系统工程,教学方法体系的建立不单是教学论自身的问题,而是需要牵动教育教学的整体。

参考文献

[1]邢辉等.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方法.职教论坛,2001,(9).

[2]吕永贵.职业教育现代教学方法体系的构建.职业技术教育,2000,(22).

法学教育论文范文9

关键词:高职教育;教学方法;能力构建

高职教育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其教学模式与方法在提高教育质量与形成办学特色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综观我国高职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理论研究滞后。对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理论研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没有理论研究的突破,就不会有教学方法的创新变革,高职教育的改革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二是教学观念陈旧。目前仍以学科理论导向为主,把传授学科理论作为教育的主要任务,以受教育者接受理论知识的程度来衡量教学效果。仅仅把学生当作教育对象看待,没有看到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是知识能力的主动建构者,不了解学生的智能结构与类型的差异,对学生的发展强调统一要求和标准,忽视其个性与特长的挖掘培养。三是实践应用落伍。在教学中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透彻性,要求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习惯“满堂灌”的知识传授方式,缺少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多向交流,重视书本知识,忽视实践训练,致使培养出的学生缺乏就业能力,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

高职教育教学方法创新的原则、理念与目标

任何一种创新都必须以先进的理论为支撑。高职教育教学方法的创新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创新要依据现代职业教育理论和心理学理论,并建立在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整体背景之下;二是创新要根据高职教育教学的独特性,并建立在高职教育教学模式的框架之中;三是创新要依托科学技术的发展,并建立在现代教育技术的平台之上。

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教育学、心理学的发展,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主体教育与合作学习理论、多元智力理论、终身教育理论、素质教育理论等对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影响深远,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个基本观点:

1.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建构意义的方式获得的。

2.要承认并尊重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合作学习与师生的互动,和谐地创造积极思考、探索的氛围,使学生快速获取知识与技能,从而造就具有创新思维的实用型人才。

3.人的智能类型与智能结构是有差异的,不同智能类型与智能结构的人对知识的掌握具有不同的指向性。高职院校的学生虽然在语言智能和数理逻辑智能总体上比普通高校学生逊色,但在运动智能、空间智能方面却比较突出,在动手技能的掌握方面比较有优势,高职教育必须重视这种差异,要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努力做到扬长避短。

4.高职教育不是终结性教育,而是终身教育的一个阶段,因此对学生不能局限于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而要关注其职业能力的不断开发,要为受教育者打下终身学习的基础。

5.高职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与技能,而且应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职业能力、创新精神与创业能力的全面培养,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如何学习和如何发展。

6.高职教育是一种培养综合职业能力的教育,综合职业能力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其中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与特定的、专门的职业技能知识无直接联系,是一种可迁移的跨岗位、跨职业的工作能力。

上述观点是高职教育教学方法创新的基本理念。以此为支撑,高职教育教学方法的创新应贯彻以下基本思想:(1)重视实践与应用,注意协调发展;(2)强调发展学生的智能;(3)使学生的积极性与教师的主导作用有效结合;(4)研究和指导学生学习方法;(5)重视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6)注意智力的多元性,做到因材施教。在创新的目标上要做到六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形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有利于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有利于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高职教育教学方法创新的基本要求

强调实践性与其他类型、层次的教育相比,高职教育教学方法更加强调实践性,这既是高职教育教学特色之所在,也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基本保证。教学方法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互动性,重视学生的参与,培养学生的能力。二是坚持以实践为本,学以致用,加强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三是将学业与就业、创业紧密结合,注重职业素质的培养,努力使学生通过实践教学获得就业的技能和创业的本领。

体现先进性高职教学方法的创新必须在教学形式、内容、目标、教师作用、传递方式、参与程度、激励手段、质量控制等方面区别于传统的教学方法,一是在指导思想上突出启发性和学生的主动性,二是在改革的基点上突出现代职业能力的培养,三是在创新的目标上强调教会学生学习,四是在教学手段上重视现代先进技术的应用。

突出借鉴性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职教育教学模式与方法,如德国的“双元制”,加拿大、美国以能力为基础的CBE(CompetencyBasedEducation)培养模式,英国、澳大利亚的能力本位(CBET)培养模式等,都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虽然囿于文化传统,不可能完全照搬,但其先进的教学思想与一些操作方法对我国高职院校教学方法的创新仍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

倡导多样性由于高职教育是一个多因素、多专业、多规格、多类型的复杂的教育系统,并与经济部门、劳务市场有直接的联系,涉及不同的产业与不同的专业,各个专业需要的操作技艺、心智技能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求有多种多样可操作的教学方法与之对应。教师在教学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适应复杂多样的教学情境,尽可能地满足学生不同学习的需要。“能力构建——评价导向”教学法的探索与实践

鉴于技能教学在高职教学中的地位,应对适用于高职专业课技能教学的“能力构建——评价导向”的教学法进行探讨。

“能力构建——评价导向”教学法的内涵所谓“能力构建——评价导向”教学法,就是根据对职业能力的分析,确定学生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的目标,通过学生的主动参与,教师的引导,使学生主动地构建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与品格结构,并在质量目标与过程评价的激励下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的教学方法。其运行程序可以归纳为讲解、演示、设计、模拟、评价五个环节(见下表)。

1.讲解。就是通过语言描述,分析并揭示构成技能的理论基础,提出目标和技能标准,使学生更好地把握技能的内在联系。主要采用归纳法和演绎法,通过叙述、解释、分析、归纳等形式,突出技能要点,紧扣能力目标,启发学生思考,并配合多种教学媒体,调动学生思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演示。就是形象地展示技能动作的全部或局部,使学生熟悉事物的形态、结构与变化过程,为掌握这些技能奠定基础。演示可以由教师进行,也可以通过录像或让优秀学生进行。

3.设计。就是通过认知与情感因素对技能的形成发挥作用,将简单模拟变为依靠智能,提高技能训练的速度和效率。要求学生参考范例,在头脑中构成训练程序,把握动作的组合,抓住技能关键,形成技巧。对复杂的技能组合,可以预先设计图纸或方案,使模拟更具准确性和创新性。

4.模拟。就是按照头脑中形成的方案进行实践,使学生亲身体会技能操作的要领。在训练中可引进微格教学手段,教师利用现场摄制的录像,观察、纠正学生的动作,有效地提高技能训练的质量。

5.评价。就是对照目标进行反馈,应避免随意性和一般化的说教,注意调动学生自主参与,确保评价更具有针对性、确定性和广泛性。

能力构建教学模式的理论意义是以职业能力为依据,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同时力求在课堂教学结构、教学法组合模式、现代化教学媒体的配合方面有所突破,通过对方法和手段的优化,最终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其理论意义在于:(1)从开发课程模式到改革教学模式,处理好技能与知识、技能与能力、主体与主导、目标与效果的关系,应用CBE职业能力分析和职业技能目标设计方法,制定教与学的目标,抓住技能教学的实践性、学生的主体性、目标的综合性等显著特点,体现以培养能力为主线的原则。(2)依据教育心理学的认知规律,教学方法应对人的信息加工过程进行有序的认知强化,按照心理学的观点,对学习动机、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以及认知过程特点等一系列影响学习效果的因素加以控制。(3)教学法的基础是演示——模拟,但对于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扩展与组合,教材是学习内容的载体,教法是认知活动的桥梁,对教法模式的研究要体现多元化以及动与静的结合。(4)教法模式体现了多元化的思想,可以作为适用于各类专业课程教学的实用型教学方法。(5)较好地体现了教学设计的整体性原则、学习过程的主体性原则以及技能操作的实践性原则。在教学设计和教学媒体的运用上,应广泛采用多媒体教学技术,同时参照现代教学设计思想,将学生的积极参与、对学生的即时反馈、教会学生掌握学习方法这三点作为重点考虑的因素。

能力构建教学模式的实践价值(1)可激发师生在双边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课堂教学成为师生亲密合作、协调互动,共同构建活动主体的过程。(2)可增加训练密度,提高训练效益,较好地实现精讲多练。(3)有利于学生职业综合能力的形成,既可形成一般学习能力,又可形成包含合作意识与创新精神在内的职业综合能力。(4)能力构建模式适用于各种层次的技术培训要求。(5)可对提高教师的素质起到导向和激励作用,能力构建教学模式是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因此,教师首先应具备指导能力。

参考文献:

[1]R·J·斯腾伯格.成功智力[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2]谭移民,钱景舫.综合职业能力的课程观[J].职业技术教育,2001,(31).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