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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集锦9篇

时间:2022-08-19 16:05:37

党内监督条例

党内监督条例范文1

一、着力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

党员群众是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主体。由于不少党员群众不知道如何行使监督权利,致使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缺乏力度,甚至出现监督“盲区”;有的虽然积极履行监督的责任和行使监督的权利,但监督水平不高,效果不好。因此,各级党委要以宣传《条例》为契机,着力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努力提高监督水平,强化监督效果。一是加大《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纪委和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通讯手段,进行《条例》宣传,如建立《条例》学习网站,在电视台、广播站开辟一个《条例》讲座专栏,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扩大宣传教育面,提高宣传教育效果。二是充分发挥党校的作用,对全体党员进行宣传教育。各级党校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校要积极举办《条例》专题培训班,对党员进行宣传教育。为方便农村党员,党校要将课堂搬到农村,采取送课下乡的办法,培训农村党员。要印发学习辅导资料,对在外务工党员要寄学习资料认真自学,对体弱多病的党员党支部委员要上门辅导其学习,确保党员对《条例》的知晓率达100%。三是加强对监督联络员队伍的培训。对聘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干部等监督联络员,进行专题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及监督的渠道和方法,在增强他们监督主动性的基础上,提高他们的监督水平,确保对党内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监督有力、监督有效。

二、着力解决不能监督的问题

不能监督的问题是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也是影响党内有效监督的主要原因。所以,要在解决不能监督的问题上下真功夫。一是强化教育,解决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自律意识淡薄,不愿接受监督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对正常的监督存在误解,认为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是“找茬”,一听监督就不高兴,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监督。因此,上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条例》,争当贯彻执行《条例》的典范。并严格要求各基层党委领导班子和部门党组领导班子认真学习《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精神实质,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为确保学习教育质量,要成立《条例》学习督查指导小组,督促和指导基层党委和部门党组学习《条例》。对学习不够重视的领导班子和思想不通的领导干部,上级党委要进行个别谈话,要保证全体党员领导干部都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对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意义;认识到监督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大的爱护,最好的保护,最真诚的帮助。特别是那些掌管人、财、物的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识到自己是最容易成为另有用心的人重点“公关”的对象,监督能及时发现缺点和毛病,通过及时提醒、帮助、批评能防止由小过铸成大错。二是建立健全制度,解决监督制度不完善而不利监督的问题。要在总结过去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定期谈心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函询回复制度,用制度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在通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决策原则、决策程序、决策的贯彻执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进行明确规定,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出严格要求,建立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委、组织部门入会监督指导制度,用制度强化班子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党务公开、民主评议行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制度,加强举报工作,建立领导接待制度和办结回复制度,用制度强化群众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范文2

20xx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坚持从严治党,紧扣廉洁自律主题, 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重在立德与正面倡导,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红线,要求始终把纪律与规矩挺在前面。《准则》与《条例》的修订,是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通过学习,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习《准则》与《条例》的重要意义

历史的经验告诫我们,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取得的政权也不可能保持稳定,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的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修订的《准则》与《条例》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自觉学习《准则》《条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学习好《准则》与《条例》,是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自觉认真学习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把纪律与规矩挺在前面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用纪律和规矩严格约束自己,牢记两个务必,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自觉接受监督,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就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准则》与《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财政事业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财政干部。

20xx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二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依据党章和宪法,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作为一名普通共产党员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深刻感受到学习 两个条例是新时期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20xx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三今年2月,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通过参加市纪委举办的《条例》专题讲座和工委组织的市直机关两个《条例》培训班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有了一定的认识,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谈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两个《条例》的实施,是我党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利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加强纪律建设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xx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员的自觉性和组织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党的历史看,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三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落实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应必须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范文3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举报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下转第59页)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党内监督条例范文4

关键词 监督 条例 落实

中图分类号:D226.6 文献标识码:A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着力贯彻党的十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反映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新经验新做法,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新观点新举措,体现了时代性、创新性。它共有八章、四十七l、陆仟陆佰余字。内容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分别对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了规定。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对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协调衔接作出程序性规定;分别就分类处置、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监督者和监督对象的权利保障等作出规定;对授权规定、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内容做出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党内法规,强化了监督机制,党内监督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依然存在不足之处,诸如党内监督意识淡薄,党员缺乏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党内监督运行的制度化水平不高等问题。针对党内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落实新条例。笔者认为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突出教育管理,强化担当精神。当前增强全党党内监督意识,首先要筑牢思想基础。坚持思想教育先行,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使党员认识认同监督制度的内容和价值。在教育中,一方面,要突出重点,加强党性修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开展“三严三实”的教育,进一步强化党纪的刚性约束,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摒弃好人主义、面子顾虑,营造党内良好政治生态。要让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不仅是建立一种规范,而且是党员精神和使命感的体现。另一方面,要加强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划出思想上的红线、行为上的界限,遵规守制,严格以党内监督条例来规范思想和行为。

要将思想教育与担当精神的培养结合起来。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目前,党内监督存在的各种问题同监督责任没有落实有很大关系。《条例》坚持权责对等,以监督责任为主轴,依据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监督职责。同时,对监督发现问题和线索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着力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这些规定构成了党内监督的严密体系,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监督保障,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扛起主体责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2)突出尊崇,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根本大法,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党的十通过的十八处提到“监督”,对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等提出原则要求。《条例》以为根本遵循,将相关要求细化具体化,突出强调党内监督的政治性,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强化监督,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问题。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按照从严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严格起来、执行下去。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条例》通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总体要求,既强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要正确集中,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3)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关键少数”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们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将会对所在地方或部门产生良好引领带动作用。反过来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对党造成的损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范文5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此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所以,党的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就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特别是十以来,党的建设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在全面从严治党这项宏大工程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且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的多数内容已经成为党的建设实践过程中的制度、机制和标准。新时期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思路新机制也要充实完善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因此,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党的建设新阶段都提出了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包括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包括在党内监督中要凸显管党治党责任的落实,特别是党组织主体责任、纪检组的监督责任等方面的重要的管党治党工作,要形成规则和机制,对党内监督条例进行健全完善,做到党内监督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

所以我们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审议通过以及生效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深化的标志,更是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增强、各项规则行之有效的重要体现。

第一,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以来党中央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那么,紧紧抓住这个关键,解决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就是解决党的十以来党的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怎么解决管党治党中的不足,真正让各级党组织在党的建设中负起责任,让各级领导干部在行使管党治党权力的时候能够按照中央的要求,按照党的建设新思想新战略新部署来贯彻落实?一个重要的关键就是加强监督。

如果在党的建设中,监督工作不能发力,不能改进,不能针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发挥作用,全面从严治党在很大程度就会丧失重要保障。因此,在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中指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都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我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发力点在党内监督上。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实践要求,通过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制度给予发展和创新。根据党的十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战略新机制的要求,总结近年来党内监督的经验和成果,充实完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成为深化从严治党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

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要意义的第一个方面是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性、系统性和深化推进的角度来认识把握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

第二,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解决党内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

党内监督条例带有突出的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大家知道,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本身就是党的十以来,特别是在强调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工程时的一个突出特色。那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不例外,而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更突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说,修订完善党内监督条例直接的原因和直接的实践动机就是要解决我们党的建设中党内监督工作的短版,尤其是由于监督不到位、监督没有发力而导致在管党治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偏差,要紧紧锁定这些问题来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出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在一段时期内,党的建设出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都和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水平不高、党内监督工作效率不足、党内监督工作在解决问题上的手段方法不够直接相关。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等等。这些都是党的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的监督工作制度、措施、手段不到位。

比如,党的领导是怎么弱化的?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贯彻落实的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承担贯彻落实这项责任的党组织、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没有高度重视。同时,党内监督对于领导干部履行责任义务的监督不到位,很多人因此毫无后顾之忧。这就意味着,这些人认为即使没有履职尽责,没有管党治党,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就直接导致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解决党内存在的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尤其是要解决在党的建设上一个时期以来出现的宽松软等问题,就要强化问责。

而无论是问责也好,纪律手段也好,包括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等,都是监督。监督到位了、发力了,监督的手段绩效显现了,这些不履职的问题以及管党治党中不尽责的问题自然就会解决。

从这点来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核心就是管党治党,这是一个明确的主体。党内监督就是锁定怎样督促,怎样监察,怎样约束和规范党内各个方面,从组织到领导干部,从基层组织到每一个党员,都要在管党治党这个主题下做好党的建设工作。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和主旨就是管党治党。所以,党内监督的根本使命和基本定位,就是围绕党的十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管党要有力、治党必从严的基本指导思想来进行组织的,通过强化党内监督工作,解决党内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实现管党治党,最终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的实现。

第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生效实施必然促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水平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必然使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增强。我们前边讲了,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监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离不开对方方面面负有管党治党责任的各类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可见党内监督的地位有多重要。这也就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建设、规范性建设、程序化建设至关重要。所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很大程度解决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问题。

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突出制度规则和程序规范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和程序,党内监督的制度依据进一步清晰,从而保障党内监督目标的实现,提高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水平。新颁布实施的党内监督条例,对于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依据、监督体系,各监督主体的责任,监督的重点对象,程序步骤、监督手段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就提高和保障了党内监督活动从宏观到中观、微观的规范化、程序化的程度。讲规范、有程序、有条例、有章法,从而有力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在制度轨道内进行,实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构和内容

(一)结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6600多字,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是总则,共9条。总则,顾名思义,就是管总的、抓总的。这9条规定都是在党内监督工作中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整体性的事项。比如,明确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阐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及党内监督体系的构成等。

第二板块是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二到五章,共27条,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主体的规定。这一板块对党内监督的四大类主体,也就是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地位、职责、任务、手段、措施等,做出了规定。所以,第二板块可以看作是整个监督条例的主体部分。

第三板块是第六到八章,共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这是党内监督保障的内容。

(二)重点内容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文本的结构顺序,我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要素和重点构成条件进行了梳理。

1.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 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从直接指导意义上说,提出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指导思想,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最直接的指导原则。比如,“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等,都是关于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2.重要原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总则方面列举了几条重要原则。一是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在党内监督中的体现。“全面”和“从严”是全面从严治党两个方面的价值。为什么党的十之后,党的建设打开新局面,进入新阶段?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价值的增加,对于从严治党效力的增强具有巨大作用。“全面”即全覆盖、无空白、无遗漏、无例外、无。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是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全面”的价值在党内监督里的首要体现。党内不承认有不受监督的人,不受监督的组织。

这一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讲得非常清楚,叫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监督约束和信任重用二者并行不悖,并不矛盾。要按照党的建设基本原理来看,在信任重用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加强监督,恰恰是信任的延伸。所以,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而不能将其对立。监督和约束也绝不代表不行,为什么?因为监督约束是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党的监督面前人人平等。监督到位,各项工作保障到位,防止监督对象犯错误,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达到了信用重任的目的,所以二者是不矛盾的。所以,通过加强党内监督,形成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监督链条,使每一级组织、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在党内监督的章程下进行,实现监督面前一视同仁,无特权、无例外,不留死角。

二是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毫无疑问,党内监督也是一个很大的工程,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所以党内监督要遵循、要贯彻,也要落实民主集中制,不能有所偏离。

民主集中制着眼于整个党的队伍的监督体系的完善,要实现依规依纪推进。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别提到,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几句话是有针对性的。

首先,为什么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过去一段时间,管党治党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党风政风不正,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不完全得力。监督不到位,发力不够,造成这种情况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受到距离、时间、空间的影响。上级监督表现突出的弊端之一是什么?远。就是看不见或看不清,那么,上对下的监督就难以发力,这个力也就难以准确。

所以《条例》里提到“要强化”。怎么强化?比如说由远变近,看清了、问题抓准了再发力,就使得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落实下来了,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也就能履行到位了。党的十以来,在党内监督的发展和创新中,一个很大的方面就是强化上级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最典型的手段就是党的十以后的巡视工作、巡视制度。比如中央巡视组对于中管干部和中央管理机构的巡视。我们知道,巡视是上对下的监督手段,而巡视组到巡视单位就等于把上级的眼光拉长,看得更远了。发现问题,锁定问题,就好监督。巡视制度的完善就是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而且已经大见成效。这也是对十以来我们在党内监督的几个重要方向上的探索和创新做出确认和规定。

其次,“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简单讲,就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下级监督上级有哪些阻碍?比如信息受限,监督手段、监督通道、监督路径不够等,就使得下对上的监督有难度。所以,党的十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内监督的发展创新上也大力加强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对此,我们党有着优良的传统。比如,群众路线。为什么党的十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们知道,贯彻和执行群众路线在很大程度上便于群众监督,为基层党员、基层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提供一个宽阔的路径、通道。这是党的十以来,我们对自下而上监督的探索、总结和确认。

最后,“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同级监督的问题就一个字——软。特别提到管党治党有三个字的问题,就是“宽松软”。软,包括党内同级监督之间的“软”。比如在一些单位、一些地方,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不起来,都是表扬,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对问题视而不见,把应该解决的事情置于脑后,以至于“一团和气”。所以,这种放弃监督、畏惧监督的不良倾向要克服,要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也就是说要把过去的“软”变“硬”,真正使监督有效开展起来。那怎么由软变硬?

比如,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通过班子内部监督,相互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告诫、提醒、警示,引以为戒,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这些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对我们党建设过程中党内监督探索的成功经验的确认和总结。

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项原则讲的是规律。从根本上说,党内监督在于经常、长期。经常就是日常,长期是指要常抓不懈。这样,监督的效力、效能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从规律来看,就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是监督的结果。监督的目的是什么?我们知道,党内监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了管党治党,为了实现党员干部管党治党职责的履行。在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有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还会有一些处分、处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是监督,从词义上看,监是监察,监视;督,是督促。所以,监督既是一种活动,又是一种关系。什么活动关系?就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客体的规范、约束、牵制的关系。这种规范、约束、牵制都是带有价值和目标的。比如说我们讲党内监督条例很多的内容就是通过督促、告诫、提醒、批评、通报来实现一定的制约,手段力度再大点就是纪律处分、追责、问责,严重违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监督手段最轻的是警示、告诫、提醒、督促,严重的有批评、通报等,具体形式有巡视、巡查,对特定监督对象实现约束、规范、引导,甚至节制。最后达成的目的就是“治病救人”。从系统的目标来看,是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实管党治党。

而日常监督的优越性是什么?通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事变大,把那些违纪、歪风邪气、“宽松软”的事情,在苗头阶段就进行克服和纠正。所以,监督真正的效力恰恰体现在日常的、经常的、长期的事情上,而不仅仅简单体现在一时一世。所以,这条原则讲的是监督的重要规律。要经常抓、长期抓,要防微杜渐,通过监督手段把各种不好的事都克服、纠正在萌芽时期。

3.任务和目标

这一点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里讲得非常清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也就是说,党内监督重点任务就是解决管党治党的问题,党内的组织和领导要履职担责,要负起责任。重点任务还包括解决“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所以,我们一再强调,《条例》的核心就是重点解决管党治党中的问题,尤其是“宽松软”。因为只有这样,党内监督工作才能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使命。

那么,党内监督工作的目标是什么?《条例》中提出了“三个保证”。第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最终监督是有效还是无效的?监督见效之后靠什么体现?就是要看党组织是否充分履行职责并发挥核心作用。发挥核心作用之后,前面我们讲的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利等问题也就解决了。第二,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我们知道,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管党治党的一个主体是党员。党员能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党的建设程度和状况,也就是决定着党的建设的目标能否实现。所以,通过党内监督最终使每一个党员都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党规党纪、按照党员职责来履职尽责,就达到了这个目标。第三,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重点是实现这三个保证,让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能履职尽责,最终使得这几个方面的目标实现,也就等同于管党治党的使命达成了。

4.党内监督事项

我们一再讲,党内监督的重点无外乎一个是重点事,一个是重点人,所以说党内监督要盯紧重点事,盯紧重点人。如果重点事和重点人盯不紧,那党内监督的工作局面也打不开,预期目也就达不到。

党内监督的重点事项是什么呢?共有八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重点解决。

第一,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

第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

第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管党治党,各级组织都是有责任在身的。有责任、有权却不履职,甚至由于失职失责引发了严重后果,这难道不该启动党的追责问责手段吗?而巡视、问责追责等都是党内重要的监督手段。

第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是监督的重点。作风建设是好还是坏?如果作风建设不好,又有什么表现?问题的症结何在?都要找原因,都要纠正,这就是监督本身,就是我前面讲的轻则督促告诫,重则纠正克服、约束规范。

第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这是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也是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第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以上这八个方面就是党内监督工作需要盯紧的重点事项。

5.监督重点对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什么说主要领导干部是重点中的重点呢?我们知道,主要领导干部承担着最大的管党治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要把他们作为重点的监督对象,尤其是党组织的一把手、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

6.监督重要手段

新颁布的《条例》中把党的十以来在监督工作上的创新和好经验、好成果都写了进去。所以说,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批评自我批评是相互监督;约谈函询是组织对党员的监督,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就是告诫、提示、督促;“红红脸、出出汗”就是指的要直面问题,要触及问题的实质,甚至触及灵魂。这些都是监督,而且这些监督要成为常态。党内监督就是要把一些问题、不良作风、需要纠正的事项等尽量解决在轻微的、萌芽的、初期的状态。因为轻微的、萌芽的、初期的状态是可以靠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的,是可以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的。而约谈函询就是及时提醒,让党员干部注意起来,防止滑坡和问题恶化。“红红脸、出出汗”则是触及到了灵魂,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是对出现不良作风问题的同志的一个重要提醒。所以我为什么一再提到监督的手段,因为它的力度是有一个排列的。《条例》也是尽量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带有趋势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期状态,使得问题不至于由小变大、由小错变大错。如果对于小错没有及时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提醒、告诫、警示,结果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最终酿成大祸,这个时候有问题的干部就需要被处理了。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采取大量的、高度的、及时的重视,虽然相对轻微,但是却是挺在前面的监督手段,实际上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而且从它的效果看,是可以挽救干部的。

7.监督体系

就是“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清晰地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体系由六大要素完整有机地整合而成。

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体现和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这是毫无疑问的。第二,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因为各级各部门的党委处在党的领导的中心位置,那就必须进行全面监督,全面监督党的纪律、方针、路线、政策执行情况等等。有些监督手段就是党委特有的,比如,巡视就是只有中央和省级党委才有权力,这就是全面监督。第三,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因为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就是执纪、监督、问责,这是专责监督。第四,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负责宣传、组织等事务,这些部门的监督带有职能特色,所以称为职能监督。比如,组织部门从事的组织人事工作、队伍建设、人才选拔、管理教育等,具体要由组织部门落实。所以,组织部门的监督就带有组织建设、人才、人事工作这个特色。这就是职能监督。第五,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内监督应该抓日常,抓细抓早。第六,党员民主监督。监督要落实到基层组织,所以还需要党员民主监督。

8.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条例》对各大类监督主体的定位、职责、任务、手段和措施一一作出规定,从第二章到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四大类主体。第一类主体就是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这里明确讲,“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这里面,中央统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就有中央的特色。主体不同,职责定位也会有差异。中央的地位是统一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这就是中央统一领导的重要要求,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监督中央政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等等。就是整个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些重大举措、重点事项都要由中央统一安排。这就是中央这个主体的职能职权。中央委员会成员也在党内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这是作了明确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这就是我们前面谈到的原则,不是要强化上级对下级自上而下的监督吗?这种强化要从中央做起,中央政治委员全力抓,严抓硬抓,就使上对下的监督、落实管党治党的责任有了很大的保障。

9.党委(党组)的监督

《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里面讲得非常清楚,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履行四大监督职责,是个大的职责。比如说,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因为,纪委要受双重领导,所以同级党委要发挥作用。“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就是前面提到的上级监督远的问题。为了弥补这个不足,由远而近,上级组织要对下级党组织多过问,多提醒。这就由远而近,你不能作甩手掌柜,不管不顾,对下级的管理本来就是上级管理的有力的管束。

《条例》还有一个重要的创新,那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就是党内监督的创新,那市县两级的巡查制度意义何在?就是要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10.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这叫专责监督,因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党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三大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监督、执纪、问责,构成三大监督职责。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这都是新规定,是党的十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标准新要求直接变成党内法规的规定了。“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现在的监督重点。当然《条例》最后在“专责监督”这块也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纪律机关,但是监督别人,自身也要监督,这就是党内监督无无例外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还要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11.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就是要有作为、敢担当,得起作用。什么作用呢?三大监督责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也就是说,基层党组织履行了这三大项职能,那才可以说在党内监督和履行职责上达到合格的要求。那党员呢?每个党员都应该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四项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对某些问题的纠正、批评、揭发都是监督手段。

12.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和党外监督、法治监督、派监督、社会监督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某种意义上说,这本身就是整个国家的大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相互之间有关联互动的关系。党内监督和这些监督是什么关系?按照《条例》的规定,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有机互动。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全面监督,除了党内监督要全面监督以外,各级党委还要支持和保证党外的监督。这自然就带来一个问题,党委要支持这些党外监督,一旦发现一些干部有事,党内监督的程序是按照党纪进行的,而刚才说到的这些监督则是法治化的监督,这二者的关系怎么处理呢?《条例》讲得非常清楚:“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这些条文讲的就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有机关联互动,在程序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框架内建立有机的关联。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这又涉及党外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就是说,党内监督的党纪处分也有一个延伸和连接,就是先党纪处分,再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属于法治监督,党内的纪律处分是党纪监督,二者也有有机关联。

“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这就讲了派的监督。前面我们讲的那些监督基本上都是法制化监督,像审计就是依靠审计法,那么派的监督是政治监督,也是要基本用于建立党内监督和派监督二者之间的有机关联,形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正能量的合力。

党外监督还有很重要的一块: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我们知道,社会监督就包括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而且今天的舆论监督又使用了微信、移动端等最新的网络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今天已经进入到了一个相对较新的监督环境中。这些监督跟党内监督什么关系呢?也无法回避,不能视而不见,所以《条例》规定得非常清楚,也非常的积极,这就是“认真对待,自觉接受”。而且作为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党,你还应当要利用这些手段。所以《条例》讲的非常清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典型案例自然也包括党内监督里面的典型案例,所以,《条例》对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怎么结合、如何管理、如何互动、怎么形成一个监督正能量的合力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而这里面的好多思路、举措都是党的十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新探索。

13.整改和保障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这就有效地运用了“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这个武器,包括“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超过3个月就违反《条例》规定,这也是为了提高监督效力。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党内监督的方方面面都是职责,不履职不尽责就无法保证管党治党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专门作了规定。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个规定非常重要,提出了监督的基本前提。监督的施行尤其对于基层组织党员来说,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知情。不知情谈何监督?所以,知情成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条例》对这个重要问题也作了规定,而且非常清晰:党组织应当保证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倡党员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不是强制,而是提倡。因为署真实姓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更好核实。

党内监督条例范文6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党内监督8项主要内容之一。xx省纪委的做法,正是对《条例》的忠实遵循。

《条例》明确的8项监督内容,源于党中央要求、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是党内监督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条例》第五条强调的“一个确保”“三个保证”,是确定这8项监督内容的根本目的。通过对这8项情况的监督,及时了解、督促解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才能“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8项内容中,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等内容沿用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其他内容则体现了党的十以来的新实践和新探索。

“党规和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党内监督的要求,是确定这8项监督内容的根本依据。”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蒋来用表示,“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强调,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据此,《条例》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列为党内监督的内容。”

此外,8项内容中“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等内容,也体现了规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党员义务。

纪律既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又是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既是党内监督的内容,又是党内监督的尺子。党内监督8项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六项纪律”展开的。

如,针对组织软弱涣散、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问题,《条例》把“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纳入监督内容,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

针对、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条例》把“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纳入监督内容,督促党员领导干部绷紧“廉洁纪律”这根弦。

针对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条例》要求对“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等等。

“在所有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条例》特地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单列为8项内容的其中一项,体现了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着重强调。”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

党内监督条例范文7

一、学习贯彻两个条例重要性。

两个条例是我们党加强自身监督,严明党的纪律的重要法规,是广大党员干部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我们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极端重要性,一定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二、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时间和要求。

1、委全体工作人员每周一上午为集体学习时间,与学习机关效能建设文件相结合,每位党员干部必备学习笔记本作学习记录。

2、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每周不少于半日。

3、要通过集中学习和通过“荥阳党建云”平台自觉主动学习相结合,坚持认认真真学、反反复复学,认真领会两《条例》精神,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3小时。

三、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要求。

1、通过学习宣传活动,要在我委形成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良好氛围。

2、通过学习,要使我委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是党中央对我们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党内监督条例范文8

《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重点监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做起,这是的明确规定和党的一贯要求。”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对记者说。

诚如所言。翻开,总纲中“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规定清晰明确,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也提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

回顾过往,无论是十报告中强调“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中重申“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还是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都表明突出“关键少数”始终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三研究部副研究员陈坚分析,党内监督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由其示范作用与引领地位所决定的,同时也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和解决当前党内问题的关键。“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牵住了党的建设的‘牛鼻子’。”

相比广大党员群体,领导干部虽居少数,但身处关键岗位、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对所在地区和部门、单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领导干部既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弘扬者,也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他们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就能以点带面、以上率下。反之,则可能给党的形象和威信造成损害。

常言道,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如果违纪违法,很容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影响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此前热播的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中,就有不少惨痛教训——

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自己带头跑官、买官、卖官,把整个班子和队伍都带坏了,那些向他行贿的官员,同时也在收受自己下属的贿赂;

时任中石油一把手的蒋洁敏为谋私利乱开“绿灯”,他的下属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成了帮凶和同谋;

……

据统计,十以来,党中央先后查处了200多名高级干部,其中不少人都是在一把手任上出了问题。

“权力为何能够如此任性?关键就在于监督缺位。”陈坚认为,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由于上级对下级一把手多是给政策,鼓励多、监督少;同级和下级又无法对他们形成有效监督,很容易造成一把手权力监督盲点。

“什么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问题的绝大部分。”蒋洁敏的话,是对自身教训的沉痛反思,也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警示提醒。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而抓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关键。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

正是认准这一点,十以来,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行之以躬,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召开民主生活会,自上而下激扬清风正气;反腐败无、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将巡视工作从中央向地方推进,层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干部的约束多了、特权少了,公仆意识增强、官僚习气消退,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逐步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共识。

认为,对于领导干部来说,这部《条例》的修订出台,不仅意味着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受到的监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也意味着在守纪律、讲规矩等方面的要求更高、更严了。

党内监督条例范文9

章卫受处分的原因在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尤其是作为一把手未能有效地监督干部队伍。从各地通报情况看,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用专章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任务,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抓牢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

明责是尽责的前提。《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是党内法规首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

“强化党内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党内监督第一位的是谁?是党委(党组)的监督。”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表示,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监督。

如何自上而下地开展监督?《条例》具体规定了4项监督职责,对党委(党组)履职作出规范。记者注意到,这4项职责既源自党章这个根本遵循,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以第一项职责“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为例,党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方的工作”;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明确了党委(党组)在各地区、部门和单位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而作为领导核心,就必须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领导好其中至关重要的党内监督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上率下,有力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但仍有一些党委(党组)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好人主义盛行;有的只挂帅不出征,甘当“甩手掌柜”,使监督成为纪委(纪检组)一家之事;更有甚者,直接插手干涉纪委(纪检组)工作。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里,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就承认,几个市厅级领导干部在他所谓的“把握”之下“没有抓”。

在规定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如,第九条将“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监督体系一个方面,第十六条则对“职能监督”予以细化。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也是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

组织部是党委的职能部门,在干部监督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安徽省灵璧县委组织部部长朱新华认为,组织部门在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的基础上,应重点抓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

“如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始终坚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审查‘三龄两历一身份’、查清存疑和信访问题等,严防‘带病提拔’。”朱新华告诉记者。

《条例》第十八条至二十五条,用较大篇幅围绕落实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巡视监督、严肃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面明确监督职责和措施,提供路径和方法。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看,这些方面都是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

例如,巡视监督尊崇党章,从聚焦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了“千里眼”“顺风耳”“侦察兵”作用。巡视工作由党委(党组)领导,巡视组由党委(党组)派出,抓好巡视监督、发挥好利剑作用成为党委(党组)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