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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集锦9篇

时间:2022-02-13 18:53:34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

我们认为,目前党内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监督难。其主要表现可用三句话概括,即上级监督难到位,同级监督难开展,下级监督难实现。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我们分析有以下几方面。

1、党内监督意识薄弱。首先,在一些领导干部中,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大要案来看,部分领导干部特权意识浓厚,“人治”思想和“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有的人一当了官就产生了居高临下的优越感,视人民群众如草芥,视国家、集体财产为己物,放松了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我行我素,为所欲为。泰山脚下的胡建学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什么人管得着了”,也有了“牛栏关猫,进出自由”的感悟。这些领导干部家长式作风严重,口头上重视监督,行动上不愿意甚至拒绝监督,有的还寻机报复监督者。其次,部分党员干部缺乏监督的自觉性。其表现,一是好人主义盛行。一些人热衷于搞庸俗关系学,放弃监督职责,“多栽花少种刺,留下人情好办事”,尤其是一些领导班子内部怕伤了情面,不便监督,致使党员干部之间的相互监督很难进行。二是上级对下级怕失去群众基础,不愿监督。三是下级对上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不少党员干部对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自觉,加之党务政务不够透明,党内监督信息不畅,从而使党员干部不敢、不会、也无法监督。

2、党内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由于干部人事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方面存在的弊端,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不够及时,不够有力,有的甚至漂浮不实,“关爱”有加,“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的现象屡有发生。尽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以后,纪委的地位有所加强,但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各级纪委的人、财、物仍受制于同级党委,对同级党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能否实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尚需观察。从实践上看,在查处的众多的腐败案件中,同级纪委检举揭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违法违纪的案例十分罕见。在党内生活制度的执行上,其严格化的程度也不足。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领导干部的双重民主生活会也很难落实,正常的党内思想斗争和批评很难开展,谈问题总是避实就虚,这些都使党内生活流于形式。

3、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得不够全面。这是导致党内监督难的根本原因。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一些同志往往忽视党内民主,割裂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把集中绝对化为一把手的绝对权力,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管理的对象,不让党员参与决策和监督,忽视党员的民利,搞“一言堂”,独断专行,致使党内民主被弱化,党员的党内监督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二、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采取的具体措施

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内的一部基础性的法规,对此我们予以了高度重视,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一条例,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下面我们结合*的实际汇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具体措施问题。

1、领导重视,是党内监督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做任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党内监督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是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责任主体。党内监督条例贯彻落实的情况,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党委尤其是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视程度。对于这一点,我们*市委在认识上是明确的,态度也是鲜明的。市委把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作为市委中心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庆岩同志亲自部署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工作。台安县委书记杨德显同志号召全县党员认真学习条例,做到不违纪不违法。岫岩县委书记刘国秀同志多次要求县委班子和县其他领导机关的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条例,一定要相互提醒,发现问题和不足一定要及时指出来,他还要求县纪委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

2、抓好条例的学习,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监督素质。党员干部的监督素质直接关系到党内监督能否正常开展。党员监督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要实现党内监督是不可能的。因此,通过学习,使党员干部吃透条例的精神,明确自己的监督职责和权利,掌握党内监督的武器,这是贯彻落实条例的迫切任务。在这一点上,我市各级党组织已形成共识。全市各单位都制定了学习条例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学习规划,明确了责任。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并采取了集中辅导和分散自学相结合,座谈讨论和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有的单位还准备闭卷考试。例如,市纪委计划从3月份开始集中三个月时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深入学习,并拟通过办培训班、组织研讨、请专家辅导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条例的辅导。同时,还将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中纪委、省纪委的党内监督条例的考试和竞赛活动。海城市在学习党内监督条例的过程中采取了“六个一”的做法,台安、岫岩县采取了“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做法,确保广大党员干部都能受到条例的教育。

3、针对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整章建制。应当说,我们党在党内监督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和办法。每年各地区各部门都通过一定的形式部署党内监督的各项工作。从效果上看,许多制度和办法是行之有效的,但在实践过程中,某些制度和做法也暴露出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今年初,我们对全市党内监督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把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及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做了细化分解,一一落实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为了贯彻党内监督条例,我们又深入查找在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我们的做法有三:一是针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的问题,实行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对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范围、原则、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全市有33个单位召开了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例如,我们就海城豆奶事件和查办的铁东区司法腐败案件,指定海城市、市教育局、市卫生局、铁东区检察院、铁东区法院等5个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了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针对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监督难的问题,我们在岫岩县开展了“社区联系监督网”的试点活动。一方面从县级离退休的老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劳模、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及社区居民中聘请112名监督员,对全县28名县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年末评议中满意率达不到60%领导干部自动辞职。另一方面,在全县22个乡镇科级领导干部的左邻右舍中聘请328名监督员,组成8小时以外的监督队伍,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为了使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的监督不留死角,我们还严把家庭入口关,不仅在局级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家庭助廉活动,还把这一活动向科、处级领导干部家庭做了延伸。三是强化了事前监督。针对一些容易被忽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我们在台安县推行了“三卡”制度,即对群众有反映但无具体线索,需要被反映对象做出书面说明的,发“监督询问卡(白卡)”;对经调查核实属于不正之风方面问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一般性问题和有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注意的,发“监督提醒卡(蓝卡)”;对经查实违纪,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处分需要作出相应处理及限期改正的,发“监督警戒卡(黄卡)”。“三卡”制度与单位和个人考评、奖惩及干部使用挂钩。如台安县洪家农牧场中心小学,连续多年是县教育局和场内的先进单位,其校长也是多年教育系统先进个人,但因学校卖树没有公开招标,该校长收到县纪委一张“黄卡”,被取消了所有的先进评比资格。“三卡“制度发挥了事前警示和诫勉教育作用。如台安县新华农场丁家村书记刘某准备为女儿上大学操办,已向200多位亲属和同学、朋友发出了邀请,但在操办的前一天,收到了县纪委一张蓝色的“监督提醒卡”。刘某对此不理解,认为县纪委是小题大做。后县纪委找其谈话,刘某才感到这是对他本人的一种保护,立即放弃了操办的想法。事后,他说虽然得到了监督卡,但使我避免了一次大错。

此外,在党内监督条例颁布以后,我们还强调了机制建设,狠抓了督促检查工作,要求全市各单位在分析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搞好机制建设,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如岫岩县有重点地抓了监督的制度、机制、职责等环节的工作。海城市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贯彻“两个条例”督察组,强化了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在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注意收集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1、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存在与己无关的思想。认为自己没有条件和机会搞腐败,用不着别人监督,也不想去监督别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存在监督虚无的思想。认为以往在监督方面也有一些不错的规定,但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党内监督条例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信心不足。三是认为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贯彻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

2、党内监督条例还需要有具体的监督制度配套。在调研中,大家反映较多的问题有,对举报人尤其是署名举报人如何有效保护问题,党员对上级和同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监督难以实施问题,党代表的日常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理想问题,已有的一些监督制度缺乏程序性、可操作性问题。

针对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抓好以下工作。

1、真正发挥党员的监督主体作用。党员是党内监督的基础,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务政务的透明度,尊重党员的知情权,制定奖励监督政策,按照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要通过宣传、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唤醒广大党员的监督主体意识,教育党员转变观念,克服“人治”思想、特权思想、“官本位”意识以及等级观念,自觉从思想深处肃清封建思想影响,消除对待监督问题上的各种消极情绪。要教育党员懂得,每一个党员既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要使领导干部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养成民主的作风和习惯。

2、对党内监督条例涉及的有关具体监督制度尽快细化,制定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增强程序性和可操作性。党内监督条例是基础性的法规,是相对概括和定型的,它不可能完全适应具体而复杂的党内生活和事物,因此,必须及时结合实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断进行法规资源整合,出台相应的具体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来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例如,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党员作为监督责任主体,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的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责任和权利,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来予以保障,普通党员监督或举报上级领导仍将充满风险。因此建议尽快出台这方面的具体制度。又如,为了充分发挥党代表的日常监督作用,建议建立党代表参事议事制度。再如,针对述职述廉中出现的某些流于形式的问题,应当就述职述廉的程序、内容、组织监督、民主测评、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操作,使这项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3、加强对党内监督条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为了把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执行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加强党内监督条例在执行上的刚性,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督察机构,专门对党内监督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党内监督条例的落实工作中,如何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需要处理好哪些关系和问题

根据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推进党内监督条例的落实工作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依职责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好与党内监督条例有关的各项工作。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的,要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该其他部门为主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积极的配合。在整个监督工作中,以往党内监督的各部门常常是单打独斗,或是临阵组合,党内监督的整体合力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方面的突出作用,以其为主建立党内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可以考虑建立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由组织、审计等各监督部门参加的“党内监督协调委员会”或“干部监督工作联系会议”等形式,从而使各监督主体做到监督信息共享,有效发挥整体效能。

在上述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处理好领导与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日常工作中,纪委要经常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在职能上,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纪委要履行好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党委越是加强领导,越有利于搞好党内监督工作。

2、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要勇于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同时也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使监督工作少走弯路。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

【关键词】党内监督 特别规则 建设 完善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简称“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党组织和h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党内监督有四个特点:第一,党内监督不是党对外部的监督,也不是外部对党的监督,而是党的内部监督;第二,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监督机关和全体党员;第三,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第四,党内监督的一般规则是和其他党内法规,同时,按照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特别规则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该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笔者将在阐述党内监督特别规则建设与发展背景的基础上,对2003年、2016年党内监督的两个特别规则进行对比,找出新旧规则内容的主要变化并阐释其意义,以更好地理解《监督条例》,并使其得到良好执行。

从《监督试行条例》到《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则的建设经历了漫长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共一大党纲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中共五大专门把“监察委员会”列为一章,选举产生了由10人组成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共七大对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任务与职权、领导体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中央1949年11月《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各中央局和一些省市开始建立纪律检查机关。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共增加了有关各级监委任务和上下级监委关系的规定,并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作为必设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通过固定下来。

“”期间,党的纪律遭到严重破坏,党的监察机关陷于瘫痪。“”结束以后,党内监督制度逐步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

1982年中共十二大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职能),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1992年中共十四大对各级纪委领导人的选举办法及任期的规定更明确,突出“双重领导”,提高了纪委的地位。1997年中共十五大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与1982年的规定大体相同。

进入新世纪之后,我国的国情和党情都有新变化。对于党情,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中作了明确阐述。概括起来是: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出现了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

为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2003年,中共中央实施《监督试行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党内监督的特别规则,在党内监督规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党的十以来,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新举措,全面从严治党。对于从严治党的效果,的判断是:“虽然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很多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解决得还不彻底,一些问题还可能再冒出来”。《监督试行条例》经过十余年的试行,逐步显露出与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不相适应。2016年3月1日,中共中央正式启动《监督试行条例》修订工作。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新修订的《监督条例》,党内监督特别规则得到进一步完善。

新旧条例内容的主要变化

新条例共8章47条,内容分三大板块。第一章构成第一板块,是条例总则部分,列9条;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主体部分,列27条;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列11条,规定了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关系、整改和保障、附则等。党内监督新旧条例内容的主要变化,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对比:

一是总则方面。将《监督试行条例》与《监督条例》总则内容对比后发现,新旧条例总则的内容变化较大。

新旧条例的共有规定。新旧条例都有对立法目的、指导思想、监督重点对象、监督主要内容、监督原则的规定。不同的是,新条例对立法目的的规定更为集中,对指导思想的规定更为丰富,对监督主要内容的规定更为全面,并突出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的情况。

新条例的新增规定。新条例新增了四项规定,一是党内监督不设,正确处理信任与监督的关系;二是党内监督与党纪处理的关系;三是党的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四是党内监督体系。党内监督体系是一个“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体系。

旧条例第五条在新条例中被单列为第六章。旧条例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新条例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分别规定了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程序;各派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二是党内监督的主体方面。党内监督的主体是指负责实施党内监督的组织或者个人。监督主体是监督权力(利)、监督责任的合一体。《监督试行条例》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六个主体,包括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监督条例》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四个主体,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党委/党组(书记、常委会委员、委员)和党的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纪委派驻纪检组、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上述监督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各司其职,《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党委(党组)的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具体任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旧条例不同的是,新条例特别突出了党的中央组织在党内监督中的全面领导地位。

三是党内监督的对象方面。党内监督的对象是指对哪些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广义上看,党的一切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接受监督,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规定,要“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与规定相衔接,《监督试行条例》第三条、《监督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都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即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对党的纪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加强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从近年来查处的党内腐败案件看,查处对象为党的纪检人员的案件不在少数。党的纪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司党内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对其加强监督十分必要。

四是党内监督的制度方面。党内监督制度是指制度化的党内监督方式和手段,通过这些方式和手段,发挥监督作用,实现监督目的。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党内监督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监督方式和手段。《监督试行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包括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述职述廉制、民主生活会制、处理制、巡视制、谈话和诫勉制、舆论监督制、询问和质询制、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制度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章。

梳理新条例对党内监督制度的规定可以发现:新条例保留了旧条例的一些制度。一些制度为新旧条例的共同规定,例如情况通报和报告制、述职述廉制、民主生活会制、处理制、巡视制、谈话诫勉制等。这些制度的名称虽略有不同,但实质内容大同小异。

新条例创设了一些新制度。一些制度是新条例独有的,例如书记第一责任人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公开制、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等。

新条例删减并调整了一些制度。删减的制度有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询问和质询制、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调整的制度是舆论监督制。新条例将舆论监督的内容调整到了新增的第六章。《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本规定适应了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的新特点,扩展了旧条例有关舆论监督的内容。

五是党内监督的保障方面。党内监督的保障是指对加强党内监督起支持作用的各种条件。《监督试行条例》和《监督条例》都规定的党内监督保障措施有保密、申诉、责任追究等。新条例规定的保障措施更专业、更严格,尤其是有关“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的规定,对于提高党内监督的实效,将党内监督工作落在实处尤其必要。

条例新增内容的重要意义

新条例有些新增内容,对于加强党内监督意义重大。

第一,有关“党内监督不设”的规定,破除了党内监督的禁忌。这意味着,在党内,任何人都要接受党内监督,特别是握有集中权力的党委书记。从现实情况看,党内监督的突出问题是对党委书记的监督比较薄弱。解决这一问题,一是领导干部要加强自我约束,二是要有更具体、更可操作的制度,使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落在实处。例如,《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公开制”的规定,就是监督党委书记的具体制度。

第二,有关“党内监督体系”的规定,使党内监督成为一个有统一领导、有职责侧重、有功能配合的有机整体,有利于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尤其是“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的规定,突破了《监督试行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党中央对党内监督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这是落实党内监督,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根本保证。新条例还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这是对党内监督责任制的规定。如果党委书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三,有关“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细化规定,对于克服党内监督的局限意义重大。从监督主体上划分,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又称“同体监督”,外部监督又称“异体监督”。同体监督可能导致监督有、留情面、不得力等问题,因而异体监督某种程度上更为必要。为了克服党内监督的局限,必须加强党外监督。从1949年至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已有60余年的历史,中国社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的外部监督始终是中国政治的重大主题,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是长期执政的政党,没有对党的外部监督,也就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先进与纯洁。在这个问题上,《监督条例》第六章的内容虽然简单并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可谓是开了个好头。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3

一、《条例》出台的有关背景和起草过程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和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同志连续10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在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党内监督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同志代表党中央郑重表态,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为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表率。这些年来,党的各级组织根据中央的精神并结合实际,在党内监督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形成了述职述廉、巡视、谈话、诫勉等一系列党内监督的好做法,取得较好的效果。从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要求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开始,我们党经过13年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初步形成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路。在充分吸收1990年和1995年着手起草工作、两次成立党内监督条例起草班子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2003年1月,成立了由中央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班子,加大了工作力度。起草期间,同志对起草中涉及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了重要指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具体指导起草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其他同志都认真审阅《条例》,分别提出重要修改意见。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多次专题审议《条例》。这些都为起草制定好《条例》明确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条例》稿先后广泛征求了部分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的十六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几上几下集思广益,数易其稿,最后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可以说,《条例》充分体现了全党的意志,集中了全党的智慧。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精神实质

《条例》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以经济为基础、科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竞争更为激烈,我们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党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党的自身状况都在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出台的一部规范党内监督活动的基本法规。《条例》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第一章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等。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十项制度,每项制度列为一节。第四章规定了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我们要从政治高度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第一,《条例》坚持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体现了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二,《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明确了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这个重点。党内没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例》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有严格的制度,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制度。这些制度有的是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有的是把近年来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加以规定。

第四,《条例》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党员干部接受党内监督和遵守国家法律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有更严格的要求,更严明的纪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

第六,《条例》强调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同时还要注意遵守监督方面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

三、《条例》闪烁着引人注目的亮点

亮点之一: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亮点之二: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实践反复证明,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条例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亮点之三:中央政治局如何监督等重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在党委会中借鉴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党内监督条例初步解决了这些重大问题。如条例明确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等。

亮点之四:“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这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出台了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发展党内民主,弥补制度缺陷,确实抓住了要害。

亮点之五: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

亮点之六:监督职责划分更为明确。《条例》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

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条例》充分注意这一问题,《条例》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监督体系。

亮点之七:突出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亮点之八:立足实际,操作性强。《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做法,不再停留于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四、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共产党有史以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与发展的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为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开辟了制度化的道路。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当前,兵团各级党组织要集中一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和各项规定,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精通《条例》,全体党员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要教育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责,在党内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热情支持和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要把强化党组织的监督、党的专门机关的监督与加强党员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要特别注重发扬民主,切实保障普通党员的监督权利。要紧紧抓住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采取综合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保证监督实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内生活质量,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及时发现和解决党组织和党员在思想、组织、作风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有效预防党内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在监督中发现并查实的突出问题,无论涉及哪级组织,不管涉及谁,都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兵团党委要求,兵团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所在地区、所在单位党内监督的领导责任,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和抓好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促进党内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讨论题:

一、你了解《条例》出台的有关背景和起草过吗?

二、简要地阐述《条例》的主要内容。

三、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4

关键词 监督 条例 落实

中图分类号:D226.6 文献标识码:A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着力贯彻党的十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反映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新经验新做法,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新观点新举措,体现了时代性、创新性。它共有八章、四十七l、陆仟陆佰余字。内容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分别对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了规定。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对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协调衔接作出程序性规定;分别就分类处置、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监督者和监督对象的权利保障等作出规定;对授权规定、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内容做出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党内法规,强化了监督机制,党内监督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依然存在不足之处,诸如党内监督意识淡薄,党员缺乏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党内监督运行的制度化水平不高等问题。针对党内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落实新条例。笔者认为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突出教育管理,强化担当精神。当前增强全党党内监督意识,首先要筑牢思想基础。坚持思想教育先行,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使党员认识认同监督制度的内容和价值。在教育中,一方面,要突出重点,加强党性修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开展“三严三实”的教育,进一步强化党纪的刚性约束,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摒弃好人主义、面子顾虑,营造党内良好政治生态。要让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不仅是建立一种规范,而且是党员精神和使命感的体现。另一方面,要加强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划出思想上的红线、行为上的界限,遵规守制,严格以党内监督条例来规范思想和行为。

要将思想教育与担当精神的培养结合起来。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目前,党内监督存在的各种问题同监督责任没有落实有很大关系。《条例》坚持权责对等,以监督责任为主轴,依据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监督职责。同时,对监督发现问题和线索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着力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这些规定构成了党内监督的严密体系,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监督保障,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扛起主体责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2)突出尊崇,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根本大法,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党的十通过的十八处提到“监督”,对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等提出原则要求。《条例》以为根本遵循,将相关要求细化具体化,突出强调党内监督的政治性,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强化监督,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问题。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按照从严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严格起来、执行下去。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条例》通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总体要求,既强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要正确集中,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3)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关键少数”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们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将会对所在地方或部门产生良好引领带动作用。反过来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对党造成的损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5

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一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党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建党85年、建国57年以来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 下面我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最新亮点第一次将党政一把手列入党内监督重点这个热门话题谈点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抓住关键,切实提高一个认识 。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是抓好班子建设,推动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党政一把手是班子之首,事业之帅,在领导全局工作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重大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一个班子的权威、形象和战斗力,决定着一个地方三个文明建设的成效,影响着党风和社会风气。如果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就能为整个班子树立好的榜样,增强班子团结和提高战斗力,提高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上下形成合力。反之,如果一把手自律意识不强,组织上又不注重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就可能造成一言堂,影响班子团结和班子整体形象,降低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我们必须站在推动整个事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加强一把手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是保护党的宝贵财富,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日益增快,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推动党的事业的骨干力量,更需加强对自身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的学习与提高,从而带领群众去开拓创新。如果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不严,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是其个人的悲剧,也是我们党的事业的损失。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是对领导干部本人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是保护党的财富,健全党的肢体,推动党的事业的需要。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各种法规和制度还不是十分严密和健全;同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政策,迫使领导干部的主要精力必须集中于经济建设,需要同形形色色的人物打交道;加上一把手领导干部位高权重,一些人往往会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拉拢和引诱领导干部,寻求自己的保护伞和谋求不正当利益。如果一把手自律意识不强,经受不住各种考验和诱惑,就会产生以权谋私。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党政机关人权、事权、财权密集的部门逐渐成为腐败攻击的主要对象,这些部门的一把手则成为腐败分子轮番进攻的重中之重。泰山脚下的胡建学,官至市委书记(泰安市,地厅级)之后,竟然有了一览众山小的感慨,他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人能管得着了。江西的胡长清,能够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而纵情声色,竟然有了牛栏关猫,进出自由(喻牛栏缝隙之大)的感悟。沈阳慕马案中17个党政部门一把手集体腐败更令人触目惊心。 据中央纪委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交报告中的数据统计,19921997年、199820xx年的两个5年间,全国处分了厅局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1673和2422人,增加44.8%;处分省部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78和98人,增加25.6%。在受处分的干部中,高中级干部受处分和受重处分的比例,明显高于普通党员的比例。一把手违法违纪案件呈较大上升趋势,既表明了这一问题的严肃性,也从反面证明了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的迫切性。

二、以身作则,正确处理两层关系 。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是以xx同志为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作为铅山县委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如何做好监督和被监督的表率,我谈点个人心得。我认为领导干部首当其冲要从思想深处真正解决好谁让掌权、为谁掌权、怎样掌权的问题。必须处理好两层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增强宗旨意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章也指出,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权力来自人民,决定了权力的服务对象也是人民。官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权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因此,防范权力风险,增强宗旨意识,核心问题是要处理好干群关系,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真正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增强责任意识。权力是一种责任,体现在政治责任。领导干部在用权时一定要讲政治。权为民用,权为发展而用。要防范权力风险,领导干部就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二是正确处理好奉献与索取、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增强奉献意识。权力是一种责任,体现在奉献责任。掌权为民是实践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领导干部只有运用权力为人民谋利益的义务,绝没有为个人捞好处的权利;领导干部拥有了权力,就必须奉献。在和平年代,这种奉献精神不仅体现在生死考验面前能够挺身而出,更多的体现在平时对待名利、地位、个人进退去留的正确态度上。明人悟空写的一首《万空歌》云:金也空,银也空,死后何曾在手中;权也空,名也空,转眼荒郊土一封。这首诗就是奉劝为官者认清人生价值,权力、虚名、财富都是身外物,做官就要做好官,做人就要做好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掌权者应该约束自己。正确对待权力,需经历一个由外在他律向内在自律的转化过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依靠自律与他律相统一的机制。自律是党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一旦丧失自律,极易走向腐败。纪律是外在的条件,作为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要把党和人民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爱护,要拿出共产党人的气度和胸怀,自觉、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监督。

三、强化措施,建立健全三项机制 。党政一把手是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他们在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决策实施中处于指挥地位和督导地位。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对其运权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约束和纠偏,确保他们行得正、走得端,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事前控制机制。就是在某一名干部行使一把手权力之前,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和规范。做到关口前移,把监督的起点定位在一把手的选拔任用上。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使用干部,同时完善荐才失察追究责任制,被推荐的党政一把手出了问题,推荐者要负连带责任。同时配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高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班子成员与一把手朝夕相处,对一把手的政治思想、领导能力、勤政廉政情况最有发言权,而且对一把手监督也是每个班子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要求每个班子成员都应从大局出发,从关心同志出发,敢于坚持原则,严格履行互相监督的责任,做到防范在先。二是事中约束机制。就是在一把手正在行使权力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领导班子政务公开制度,在严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对各部门的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对一把手的职责、权限以及决策内容、形式、程序等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使诸多部门的监督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增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整体效能,使一把手的领导行为处于监督约束之下。三是事后追究机制。建立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惩处违法违纪者。xx同志指出:党要管党,首先要管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如果管不住,后果不堪设想。而要实现党要管党,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党政一把手。从严治党,首先必须建立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不仅是由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责任所确定的,而且也是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纪现象增多的新情况、新特点所决定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仅可以提高一把手的廉洁意识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其主动地担负起领导责任,带好班子,抓好队伍,而且能使其本人受到约束和限制,管好自己,不敢为所欲为。其次,还应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对负有责任的一把手,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并严格实施。既要杜绝那种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任的现象,又要避免不分责任轻重,搞一锅端的做法,更要防止本末倒置,在责任追究上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切实使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

四、养身修德,着重培育四种意识。xx同志曾语重心长地告诫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永葆共产党人和人民公仆的革命本色。常修为政之德,就是要在市场经济的复杂形势下,自觉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修身重德,提高境界,加强官德修养,着重培育四种意识。一是民主意识。民主意识要求为官者以民为本,要察民性、顺民情,知民、爱民、为民、利民、富民。今天,我们提倡以民为本,是为人民服务这一核心的重要体现,是评价领导干部道德意识的重要标准。是否视民为本,为民服务,是领导干部道德建设首要解决的问题。邓小平曾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以民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xx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面向新世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和改进自身道德建设的总纲。每位领导干部,都要始终坚持三个代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最本质的人格特征和政治素质,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二是尚廉意识。廉洁是为政之本、为官之要,是共产党人的基础性品德。领导干部是全社会的表率,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道德品格。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是《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领导干部道德的主要内容。其中,廉洁是为民的前提,不讲廉洁,就做不到为民,做不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有可能失去民心。没有廉洁,也谈不上勤政、务实、高效。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公正清廉,公道正派,不辜负人民的期待。三是服务意识。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以为民服务为己任的,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必须尽到的道德义务。邓小平提出的领导就是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道德原则。党的xx大指出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就要求全党的政治观念和道德观念必须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加快经济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服务。四是自律意识。官德修养很重要的一条是看党员干部对自身言行有无约束力。有些人能够小心谨慎,用纪律和法律约束自己,成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模范;有些人却视纪律和党规党法为儿戏,甚至以身试法。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没有自律意识。早在古希腊时代,哲人苏格拉底说过:一个没有自制能力的人,不值得信任,不能托付他做重要的事情。因此,领导干部在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制度不健全、政策有漏洞的时候,在无人监督、在各种不健康思想侵蚀和引诱的时候,必须时时刻刻注意提高警惕、约束自己,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就是管住自己。

我将会把学习到的这些感受,运用在自己今后的工作中,尽自己的所能为人民服务,做个合格的人民公仆。

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二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重要的条例,是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两个条例的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对保障党的权益,保障党的先进性。这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设施,他的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这两个条例的共同点就体现了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贯穿了依据制度和党内发挥治党和建党的机制,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这两个条例各有侧重,各有特点,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先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他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所以,党内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纪、政纪和国防互相结合起来。下面,我主要对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特点谈一点自己的学习体会,供大家在学习当中参考,有不对的地方大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我们大家都知道,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的文件,这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制定这个条例首先一点是从全局来讲,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的需要,是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新的进展,新的成果。因为xx大规定,要把我们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这就反映了制度建设在我们党的建设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就是无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还是作风建设都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制约。所以小平同志讲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把制度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这是我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的非常重要的特点。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对制度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把党的制度建设同其他统一起来,保证其他各个方面的建设能够顺利的进行。所以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贯彻,这是我们党的制度建设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是制度建设的一个新的成果。他对于我们全面来建设党,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保证党的各个方面的建设,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制定这样一个党内监督条例也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我们党的建设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我们可有多种方法,但是这里面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是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这就是一方面党内任何组织个人如何加强自觉性,自觉地来增强党性,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来遵守党内的规矩。增强自觉性靠什么,靠教育和思想指导,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而且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同时,另一方面,党内生活表明,由于党员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区别,加上党内外环境的印象,很自然不可能人人做到自觉。我们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共产党就是一种自觉组织起来,为共同目标实现的组织,有高度的自觉性。党对党员的教育非常重要,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教育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做到自觉。这就有党的建设当中有制度的约束,有效的监督和严格的纪律问题。我们现在对国家来说是依法治国,对党内来说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说要依照制度和党内的法规来治党。这里面有人讲要依法治国,是不是依法治党,这是可以研究的。我不太赞成要依法治党,党的建设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有区别的。党是一个自觉的组织。我们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党员的自觉。只有这种自觉,我们才能更好的来贯彻实施我们制定的制度,如果没有这种自觉性,制度制定最多实施起来也很困难。所以,我认为应该把自觉性,把思想教育和制度的约束以及监督机制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把党建设好。

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是很严峻的。党内外群众的反映是强烈的,党内的不正之风,腐败的案件。在所处分的干部当中,高中级干部受处分的比例明显高于普通党员,尽管腐败分子是极少数,但是危害很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犯罪数量明显增加。从党的当前来看,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蔓延的原因当中,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利,纪律松弛是重要的原因。所以说,预防腐败的自身,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多年来党内外出现党内监督规范性的问题,所以文件的出台,这是我们党的建设的需要,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四、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特点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监督的重要法规,是我们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措施。他标志着党内监督从此进入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个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现实需要,着眼于当前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这样的条例便于科学规范,有很强的监督体制。我想这个条例体现了几个特点。

党内监督必须以制度为载体,重在制度建设是条例的一个特点。过去我们党内监督之所以乏力,成效不大,一个很重要的就是缺乏制度的保障。我们党内的组织机构当中,权力如何配置,各级领导机关和人员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力,运用权力的界限和范围是什么,赋予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监督主体,监督的内容和依据是什么,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有制度进行规范。所以,我们条例制定的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就是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突出制度建设的框架。这四项制度有些对我们在实践当中现有的办法组织规范。比如说述职述廉制度,谈话和诫免制度,这些制度在这些年探索当中行之有效的,把这些经验和作法上升为党的规章制度。有一种是借鉴了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定为党内监督的新的制度。比如新闻和执行制度,比如罢免和撤换的要求,借鉴国家法律的规定,引用到党内的法律规章中来。有的是在党内的法规的重生,比如说阶级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党内生活准则12条就有。第一条就是讲阶级问题,对重要的制度是对过去制度的重生,这四项制度互相贯通,形成一个结构网络。我们学习体会到在八个结合上相互联接。党内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自我约束和外在约束相结合,组织监督与个体监督,舆论监督与法规监督的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结合,权力保障和义务的结合等八个结合。这种制度构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大体上覆盖了当前监督和党的制度建设当中主要的问题。使我们的监督能够发挥总体功能,特别是通过党的各种层次的组织结构,确定了各个监督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使党内监督更加规范。党内监督条例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

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符合监督的问题。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这是需要解决没有解决的问题。去年10月锦涛同志授中央政治局的委托向中央委员会做工作报告,这种重大举措在党内外和海内外反映强烈,大家赞赏这种作法。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党员公布,郑重接受全党的监督,这是非常好的头,像全党做榜样。中央政治局把锦涛同志的意见制度化,明确规定向中央委员会报工作,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和意见反映的问题。根据这个条例和规定,监督条例里相应的对中央纪委和地方党委的,地方纪委的和是党组织的纪委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这个问题使我们党内领导层最高领导有了很好的开端,形成了规范和制度。

把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这是条例又一个重要特点。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际和突出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我们知道当前来讲,一方面特别是党内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重大的职责, 也有很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很难。所以针对当前难点和薄弱环节,把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突出出来,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现在对身为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既有监督的机制问题,又有体制的问题。因为现在我们仍然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尽管80年小平同志提出过这个问题,但是现在仍然没有解决。权力集中在主要负责人手里,必然会带来难以监督的问题。所以,监督难的问题,从深层次上讲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使权力得到适当的分解和合理的配置。这个问题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在监督条例中很难解决,我的意思是对主要负责人监督问题有一个体制,配置和监督机制的问题。

监督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原则。这是我们支持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特点。条例处理监督,被监督之间的关系是,集中保护监督这条合法权利,重视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力,体现了权力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监督要与保护职责相结合,既要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彻条例的重要精神。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区分有效的措施,监督被监督者,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负监督者。另一方面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监督和制约,没有什么人是不受制约的,监督者也不能不受制约,有利于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益和自觉性。所以,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行,处理好二者不成承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怎么做到?有这样几点。一是强调监督应该在制度框架内执行,按照一定的程序有序的进行,这个很重要。监督不是乱来的,监督必须在制度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去监督,既保证如何监督的问题,也防止不按制度和程序去监督的问题。二是强调党组织的监督权与被监督者的权力适度平衡,对滥用监督权力和陷害他人的也要依法处理。三是要例行监督权与承担义务平衡。条例规定了党员的实际和程序方面的监督权,同时又有义务。约束党员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进行反映,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相反的意见。四是条例保障党员和组织的胜诉权,规定党员和党组织不服的,可以向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核查进行结论。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或者中央党组织申诉,保证党员的健康的发展。

总之,中纪委、组织部和宣传部联合下发了通知,形成了要求。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中专门提出要求,各级党委要在学习宣传条例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部署,精心组织,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人民日报社论提出,党的各级干部精通条例,全党同志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各个层次要求学习领会的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提高党内监督的自觉性。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管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抓好贯彻实施的同时,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自觉性。

要突出抓好对权力运用的监督,特别要在政治纪律,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作风方面的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对权利的监督。这些问题是当前党内的突出问题,是群众反映很强烈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维护好党的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

以上是我的一些学习体会,请各位批评指正。大家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三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通过参加市纪委举办的《条例》专题讲座和工委组织的市直机关两个《条例》培训班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有了一定的认识,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谈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两个《条例》的实施,是我党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利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加强纪律建设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xx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员的自觉性和组织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党的历史看,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三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落实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应必须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6

我们大家都知道,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的文件,这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制定这个条例首先一点是从全局来讲,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的需要,是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新的进展,新的成果。因为十六大规定,要把我们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这就反映了制度建设在我们党的建设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就是无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还是作风建设都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制约。所以小平同志讲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把制度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这是我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的非常重要的特点。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对制度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把党的制度建设同其他统一起来,保证其他各个方面的建设能够顺利的进行。所以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贯彻,这是我们党的制度建设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是制度建设的一个新的成果。他对于我们全面来建设党,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保证党的各个方面的建设,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制定这样一个党内监督条例也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我们党的建设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我们可有多种方法,但是这里面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是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这就是一方面党内任何组织个人如何加强自觉性,自觉地来增强党性,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来遵守党内的规矩。增强自觉性靠什么,靠教育和思想指导,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而且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同时,另一方面,党内生活表明,由于党员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区别,加上党内外环境的印象,很自然不可能人人做到自觉。我们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共产党就是一种自觉组织起来,为共同目标实现的组织,有高度的自觉性。党对党员的教育非常重要,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教育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做到自觉。这就有党的建设当中有制度的约束,有效的监督和严格的纪律问题。我们现在对国家来说是依法治国,对党内来说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说要依照制度和党内的法规来治党。这里面有人讲要依法治国,是不是依法治党,这是可以研究的。我不太赞成要依法治党,党的建设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有区别的。党是一个自觉的组织。我们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党员的自觉。只有这种自觉,我们才能更好的来贯彻实施我们制定的制度,如果没有这种自觉性,制度制定最多实施起来也很困难。所以,我认为应该把自觉性,把思想教育和制度的约束以及监督机制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把党建设好。

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是很严峻的。党内外群众的反映是强烈的,党内的不正之风,腐败的案件。在所处分的干部当中,高中级干部受处分的比例明显高于普通党员,尽管腐败分子是极少数,但是危害很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犯罪数量明显增加。从党的当前来看,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蔓延的原因当中,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利,纪律松弛是重要的原因。所以说,预防腐败的自身,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多年来党内外出现党内监督规范性的问题,所以文件的出台,这是我们党的建设的需要,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 要。

二、关于《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的过程

党内监督过程不是一个新的问题,从国际共产主义当中,列宁就非常重视党内监督问题,而且有许多好的思想,设计了好的方案。从我们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小平同志在1956年八大修改党章报告时候指出,鉴于我们是执政党,党员干部沾有官僚习气,不利

三、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内容

党内监督条例一共五章,包括总则,监督执政,监督制度,监督保障和附置,一共是47条,6600字。条例关于主体,义务,如何监督,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下面我具体说一下。第一章总则,一共是五条。这一章里面分别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以及党内监督的方式等五个问题。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强调一个问题,我们制定党内监督条例,要看到制度上强化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反腐倡廉的重要目的。但是这次的条例不仅仅是反腐败,而是要认识到他对坚持我们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我们党能够真正做到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目的。所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有重要的意义。二是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的问题。指导思想延用了党章所规定的指导思想,这个没有变化。制定党的条例的原则加了三条,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因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三是主要将党内发挥确定党内监督的对象。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我们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权利如果失去监督就会走向腐败。权利有他的两重性,有他的复杂性,有他的有利性。权利扩张到什么程度,碰到前面没有路走了才能回来。所以,权利的运用是我们监督的核心问题。所以,我们这次监督条例确定的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理论,根据党内的实际提出来的。关于领导机关和领导班子,党内过去文件做起步,比如十三届六中全会和十四届四中全会都讲过,但是突出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一把手这是第一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当中处于核心问题,无论对决策还是决策执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特殊地方和影响力决定他们必须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之中。这是我们党内监督条例很重要的特点。四是规定了党内监督七项重要内容。这是执政党必须做到的,又是广大群众经常关注的比较薄弱的环节。比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腐败的党员干部无一不是违规了党的章程和其他法规,在贯彻指示当中走偏了方向。尤其是依法执政的问题,有些部门的工作存在着大量的错位的观念,为一时利益所趋势,不能够自觉的遵守法规法律。再比如说有些地方和少数干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现象,这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当中,没有人真正重视。党内监督要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可以说是带动了党内监督,以及党的建设当中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好,其他的方面都会顺利进行。五是规定了党内监督的方式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从党内监督条例来讲,主要是讲党内监督,没有更多的讲外部监督的事情。应该看到党内监督和政治有效必须同党外监督相结合。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权利的运用进行监督,涵盖广泛的内容。包括组织监督,方向及上级组织对下组组织的监督,党员之间,领导班子之间互相监督,党的专职机构,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等等,归根到底,党内监督是一个至上而下的基础,这样一个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使他们互相配合,虽大的合力,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整体效益。所以说,党内监督制度要同党内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讲监督的体制,一共是6条。首先是讲监督的主体,谁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主体赋予什么样的资制权力和义务。这里有列举的方法规定六个监督的主体,就是各级党委,党委委员,各级纪委和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叙述了他们的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明确规定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监督成绩如何以及监督的平衡原则。这里面有一点,各界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问题,因为这个问题过去没有规定。过去我们开了党代表会以后,党代表的作用也有规定。所以人们感到党代会涉及到代表常任制的问题。我想党内监督,党代表在党的会议期间的监督,这个对党代会常任制问题开起了一个新路。推进党代表的常任制的问题希望积极的促进。对于上面六个主体的监督,总体来讲主要包含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例行的权力,有利于各个主体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二是各个主体实施监督,明确依据,可以有效的避免各种干扰。三是明确了主体和使用和相应的关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负其责,进行有序的工作。四是有利于保护监督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监督条例里面,赋予监督什么权利,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能做,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关于监督制度。监督制度就是监督条例的重点,监督条例核心的部分,从整个条例来看一共是47条,监督制度占了28条,所以这是一个核心部分。因为我们讲监督,根本上来讲是制度的监督,讲监督体系就讲制度的体系。没有制度为载体,我们讲民主是靠不住,没有民主作为载体讲监督,监督是难认的。构建党内的监督体系实际上是构建党内的制度体系。所以把监督的制度放在特别重要的地位,作为党内监督的核心内容,这在我们学习当中应当紧紧抓住制度建设的问题,这十项制度分为十级,比如说阶级领导和分工负责制,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情况处理以及罢免撤换处理的思想等都做到具体的规定,这些制度应该说总结了党内的历史经验,立足于当前党内监督迫切需要解决的信任问题。比如对阶级领导和分工负责制的规定,目的是保持和发扬党内民主,防止个人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目的是为了使监督有知情权,这是保证党内和人民群众能够实施知情权的重要制度。这里的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是上下的,上级对下级要做报告,下级对上级也要报告,这是双向的,互相之间知道情况。只有情况才以明才能监督,只有知情权才能监督。述职述廉的制度,主要是充分保障和发挥各级党的委员会的成员,对同级党委成员的主要领导的监督责任。这是党内成员,党委会向全委会报工作。民主生活会的规定主要是发挥党员对党的各级组织的作用,信访处理制度规定目的保障和发挥党员群众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各级党委和纪委重视人民群众,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他们来信来访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把人民的监督和党内的监督统一起来,把人民的呼声和监督转变化党内的监督。关于谈话和诫免等问题都是从制度规定的。所以十项制度应当是学习的重点,是本条例的重点,要按照制度去做,监督就是要以制度为依据。紧紧抓住制度的环节。

第四章就是监督的保障体制。这一章的五条主要是讲了如何保证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执行问题。这一章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自制,如何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如何支持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大会代表的监督等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实质上如何保障党内监督制度贯彻实施的问题。所以这个条例是比较完整的体系,强调了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制度如何保障。

第五章主要讲三条,怎么解释,解释机关是谁,什么时候实行。以上就是说了关于简要介绍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他的每一间每一节里面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总之,从这个条例的内容来看,贯穿了一条主线,就是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体现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执政为民。

四、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特点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监督的重要法规,是我们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措施。他标志着党内监督从此进入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个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现实需要,着眼于当前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这样的条例便于科学规范,有很强的监督体制。我想这个条例体现了几个特点。

一是监督条例通篇贯穿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这根主线。用发展党内民主的方式来保护党的活力和创造力,通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中央的权威,来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和党组织的战斗力。条例是非常重要的精神。先从党内民主来看,十六大作出非常重要的决定,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我们党对党内民主这个提法和判断,把党内民主提高到党的生命的高度。我理解,党内民主是党的本质,是党的先进性的根本特征。共产党本身就是民主的。如果是专制的,独裁的就不是共产党,所以专制和独裁是民主的对流物。党员是党的主流,是党决策的主体,党内民主本质上是党员当自己的代表决定党的重大问题。所以说,无论是重大决策还是事物的管理,还是干部的选拔任用都要充分发挥民主,保证党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及监督权。党内民主从党内的监督是什么关系,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前提,如果党内没有民主,就根本谈不上监督。所以,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监督和民主是紧密的联系一起的。其次四权(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和决策权)是党内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没有知情权就无法监督,真正的选举权,这是真实的,本身就是监督的内容,也是根本的监督。做得不好,原则上监督不够。决策也是这样。第三,实施有效的监督要有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十六大提出切实保障党内民主权利。第四,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程序。民主没有程序就是虚拟的民主,没有办法落实。既要讲民主制度,又要讲民主程序。我认为,民主不是空洞的东西,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按照这样的制度和程序办事,谁也不能违背。我们决定重要问题,要实行表决制,这就是民主程序,没有表决制就违犯了民主程序。所以民主实际上是制度和程序的统一。所以,党内监督条例在发展党内民主的思想指导下,从我们的党性国情出发,切实发挥具体要求。其次,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统一的。民主的发展是同经济文化发展紧密联系的。而且,民主到底发展到什么程度,要以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为限度,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原理,不能说民主和政治经济发展相背离,这种民主是不可能,人们到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经济水平和人的素质上的提高,民主的程序就会提高,这是相统一,相制约的,因此,我们既要发展民主,又要像今天来干,讲团结,讲大局,讲人民的共同利益。解放思想,发展民主,更有利于实现团结统一。有利于党的各项主张适应实际的需要,有利于维护中央的权威,保持中央政令统一。同时也可以讲,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更有序的,更规范的发展党内民主。达到解放思想当中统一思想,解放思想当中转化为全党的主张。发展党内民主和维护党内统一,是党内民主的集中体系。在监督的实际当中,贯彻了这个思想,我们同志在学习理解当中,一个关系的问题是紧紧抓住发展民主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主线。

二是党内监督必须以制度为载体,重在制度建设是条例的一个特点。过去我们党内监督之所以乏力,成效不大,一个很重要的就是缺乏制度的保障。我们党内的组织机构当中,权力如何配置,各级领导机关和人员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力,运用权力的界限和范围是什么,赋予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监督主体,监督的内容和依据是什么,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有制度进行规范。所以,我们条例制定的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就是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突出制度建设的框架。这四项制度有些对我们在实践当中现有的办法组织规范。比如说述职述廉制度,谈话和诫免制度,这些制度在这些年探索当中行之有效的,把这些经验和作法上升为党的规章制度。有一种是借鉴了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定为党内监督的新的制度。比如新闻和执行制度,比如罢免和撤换的要求,借鉴国家法律的规定,引用到党内的法律规章中来。有的是在党内的法规的重生,比如说阶级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党内生活准则12条就有。第一条就是讲阶级问题,对重要的制度是对过去制度的重生,这四项制度互相贯通,形成一个结构网络。我们学习体会到在八个结合上相互联接。党内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自我约束和外在约束相结合,组织监督与个体监督,舆论监督与法规监督的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结合,权力保障和义务的结合等八个结合。这种制度构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大体上覆盖了当前监督和党的制度建设当中主要的问题。使我们的监督能够发挥总体功能,特别是通过党的各种层次的组织结构,确定了各个监督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使党内监督更加规范。党内监督条例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

三是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符合监督的问题。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这是需要解决没有解决的问题。去年10月锦涛同志授中央政治局的委托向中央委员会做工作报告,这种重大举措在党内外和海内外反映强烈,大家赞赏这种作法。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党员公布,郑重接受全党的监督,这是非常好的头,像全党做榜样。中央政治局把锦涛同志的意见制度化,明确规定向中央委员会报工作,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常委意见反映的问题。根据这个条例和规定,监督条例里相应的对中央纪委常委和地方党委的常委,地方纪委的常委和是常委党组织的纪委常委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这个问题使我们党内领导层最高领导有了很好的开端,形成了规范和制度。

四是把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这是条例又一个重要特点。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际和突出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我们知道当前来讲,一方面特别是党内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重大的职责, 也有很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很难。所以针对当前难点和薄弱环节,把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突出出来,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现在对身为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既有监督的机制问题,又有体制的问题。因为现在我们仍然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尽管80年小平同志提出过这个问题,但是现在仍然没有解决。权力集中在主要负责人手里,必然会带来难以监督的问题。所以,监督难的问题,从深层次上讲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使权力得到适当的分解和合理的配置。这个问题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在监督条例中很难解决,我的意思是对主要负责人监督问题有一个体制,配置和监督机制的问题。

五是监督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原则。这是我们支持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特点。条例处理监督,被监督之间的关系是,集中保护监督这条合法权利,重视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力,体现了权力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监督要与保护职责相结合,既要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彻条例的重要精神。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区分有效的措施,监督被监督者,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负监督者。另一方面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监督和制约,没有什么人是不受制约的,监督者也不能不受制约,有利于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益和自觉性。所以,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行,处理好二者不成承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怎么做到?有这样几点。一是强调监督应该在制度框架内执行,按照一定的程序有序的进行,这个很重要。监督不是乱来的,监督必须在制度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去监督,既保证如何监督的问题,也防止不按制度和程序去监督的问题。二是强调党组织的监督权与被监督者的权力适度平衡,对滥用监督权力和陷害他人的也要依法处理。三是要例行监督权与承担义务平衡。条例规定了党员的实际和程序方面的监督权,同时又有义务。约束党员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进行反映,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相反的意见。四是条例保障党员和组织的胜诉权,规定党员和党组织不服的,可以向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核查进行结论。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或者中央党组织申诉,保证党员的健康的发展。

总之,中纪委、组织部和宣传部联合下发了通知,形成了要求。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中专门提出要求,各级党委要在学习宣传条例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部署,精心组织,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人民日报社论提出,党的各级干部精通条例,全党同志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各个层次要求学习领会的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提高党内监督的自觉性。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管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抓好贯彻实施的同时,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自觉性。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7

措。“两个条例”的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领导干部身上,是多年来我党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性总结;“两个条例”转变了反腐的工作方向,从以事后惩治为主,转向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是我们党“制度反腐”和“制度建党”的重要里程碑。“两个条例”的施行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讨论,大家认为“两个条例”的特点和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条例”明确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完善党内监督、实现党内民主的重大进步。

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党的领导密切相关,以党内民主促进人民民主,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民主的实现要求有监督作保证,缺乏监督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条例”明确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从制度上保证了党内民主的实现,从而推动人民民主的建设。按照“监督条例”规定,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从领导关系而言,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职责划分而言,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

二、“监督条例”统一规定十项监督制度,是切实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保障。

实践反复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条例”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十项监督制度即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民主生活会制度已实行了多年,在“条例”中得以进一步地提高和完善;谈话和诫勉等在“条例”中作为正式制度硬性规定;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述职述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询问和质询、巡视等,都是党内监督制度的创新和亮点。“条例”的出台,使党内民主健全了制度上的保障。

三、“监督条例”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为全面推行党代表常任制找到了切入点,党代表参与监督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

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这一规定充分肯定了党代表的监督地位,明确了党代表的监督责任,是切实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

四、“监督条例”从法规上保障舆论监督的地位,是落实党内监督,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重要举措。

“监督条例”一方面强调建立党内监督制度,另一方面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监督条例”中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充分肯定了舆论监督的地位,在法规中加以保障,这是党落实党内监督,求真务实的体现。同时,“监督条例”明确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了: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此外,条例还就如何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作出了相应规定。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还能起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使监督更加全面,有利于党内监督的落实与开展。

五、“两个条例”立足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两个条例”一方面从制度上建立党内监督,形成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和监督体系;另一方面从法规上明确党内纪律处分,使党内纪律处分有法可依,“两个条例”的同时颁布对于打击腐败,保障党内监督的顺利施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两个条例”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监督条例”对保护举报人的权利、调查处理问题的方法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党组织、党员、党代表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纪律处分条例”对于纪律处分运用的规则、具体违法违纪的现象与行为以及对违法违纪的处理方式都予以明确,克服 了对党员违纪处理的随意性。“两个条例”的出台符合我党党建工作的要求,适应党建工作的发展,是两部可操作性强,作用重大,意义深远,深受拥护的法规。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8

二、为什么要制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三、党内监督条例的内容、特点及深远影响

一、什么是求真务实

“求真务实”四个字,并非新词。它是我们党议论了多年的老话题,也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我们党多年来一直强调它、提倡它。真——本性,本质,符合于事物的本来面貌。如:真正、真实、真切、真理等等,实一一充盈,稳固,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如:实在、实际、实话、实干等等,真与实,是万事万物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人们认识客观存在世界、规范自身行为的第一要求,有真,才能谈长期共存得上善与美。实在,才有诚信与秩序。真与实自古就是中华民族伦理道德的基本规范。所谓“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名,不兴伪事”,就是千百年来对人们做人、办事的基本要求。

求真务实,对于共产党人来讲,就是实事求是,追求真理,掌握规律;就是要严谨扎实,一丝不苟地干实事、求实效。从“真”的内容上来讲,根本上是要认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和掌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顺应潮流,把握趋势,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根本利益,走在历史发展的前头。这就是最大的“真”。我们的所有一切活动、一切工作,都是建立在谋求这个“真实”和“真理”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在这个根本问题上的“真”,我们就不可能推进事业的发展,因些,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求真”还是作假,关决不是无足轻重的问题,而是与能否正确认识国情和把握规律联系在一起的。

二、为什么要制定和公布《条例》

1、历史上党内重视实事求是

据1951年底发动的反贪污、反浪费、反的“三反”运动中统计:在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参加运动的383万人中,贪污1000万元(旧币)以上的共10万人,贪污总金额达6万亿元(旧币)之多。曾经历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严峻考验的老干部,前中共河北省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及时任书记张子善,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刘、张二人曾在不同时期、不同的领导岗位上,为人民的解放事业出生人死地战斗过,他们在拿枪的敌人面前表现了共产党人的英雄气概;他们曾是党的干部队伍中的佼佼者。但是进城后,他们在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腐蚀下,凭借职权盗窃国家资财,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私商非法营利,从人民的功臣腐化堕落到人民的罪人。这是不幸言中的第一例。接着,1953年党内又揭露了高岗、饶漱石阴谋、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的活动。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内发生的一场严重的斗争。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国家计委主席的高岗,曾在开辟西北革命根据地及领导东北解放区的革命和建设中,在支援志愿军入朝作战以及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建设等方面都做过大量工作。但在成绩面前他滋长了骄傲情绪,利令智昏,随着地位、职务的升高,他的政治权欲和野心急剧膨胀起来,不满足现有的显赫职务,在党内争权夺利,骄横跋扈,不可一世,最后陷入野心家的黑暗深渊,再也不能自拔。这是被不幸言中的第二例。对于一个执政党自身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早地发现或任其发展,那么党的领导地位就会被动摇,党的肌体就会日甚一日地腐烂,直至毁灭。这决不是危言耸听,东欧一些国家的党的个别领导人发生严重的腐败,使党脱离了群众,给反对派以口实,结果相继丧失了领导权,葬送了社会主义事业。这些历史事实都是值得我们记取的沉痛教训。

2、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

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面前,诸如、假公济私、贪污腐化、索贿受贿、任人为亲、钱权交易、公款吃喝和作风仍在党内滋长和蔓延,有的还相当严重,到了目无国法、肆无忌惮的地步。虽然惩处了一批高官,对腐败分子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交叉感染”和持续蔓延的势头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倒遏制。据2003年7月21日《京郊日报》载:近三年来,仅北京市累计查处国有企业违法案件这达1007件,挖出企业“蛀虫”1097人。警钟长鸣50余载,宿疾缠身半个多世纪。为什么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纠而复生呢?分析起来,主客观因素兼而有之,而且错综复杂。前人对此已作过很多精辟的分析和归纳,这里无须论证,我认为其要害就是我们队伍中的个别同志,在太平盛世之际,在事业一帆风顺之时,淡忘了的谆谆教诲,他们害了严重的遗忘症。

三、《条例》的内容、特点与深远影响

《条例》共分5章:《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计47条6600余字。综观《条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使党内监督制度化。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就告诫即将成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防止被资产阶级糖衣炮弹所打中。1962年,邓小平在七千人大会上针对党内“左”的错误与不正之风提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1980年,邓小平又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90年3月12日,中央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拟定党内监督条例。此后党的多次会议均强调拟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将拟定党内监督条例提到议事日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作为建党以来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应运而生。《条例》公布后,有舆论称之为“中国共产党制度反腐的里程碑”,也有舆论称之为“党内制度监督的一把利剑”。的确,《条例》的最大特点就是使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某种程度上讲,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深层次上表现为配置、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其实质则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条例》不仅以制度的形成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而且以界定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检委员会、党员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即所拥有的权力。《条例》规定的监督主体和10项监督制度,可以说形成了一个监督体系,既包括监督上级,也包括监督下级,还包括监督同级。由此可见,《条例》从散见于和有关文件的原则规定,最终形成一个专门的党内法规,标志着党内监督已经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条例》以党内民主为主线,自始至终贯穿着民主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正确处理党内关系的政治准则。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在这里,高度民主是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实行正确的高度集中。

发展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现阶段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其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引导和保护、发挥全党同志的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与党员的权利、义务来开展党内民主。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不同于以往的“手段论”和“目的论”,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于民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境界。对于监督的认识,同样达到了新的水平。因此要鼓励广大党员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讲真话。从党的中央机构至每一个基层党组织,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与监督,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为重要内容。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特别注意倾听相反的意见。发展党内民主还必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利。要注意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当然,在党内生活中要特别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发扬党内民主,才能真正使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第三,《条例》对监督“重点对象”给予了合理定位,明确把“一把手”规定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这样的思路和定位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一条是最引人瞩目之处。《条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是因为“一把手”对于搞好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因为这些人是最需要监督但却是长期最缺乏监督,也是最难监督的。据媒体披露:200*年,党内共有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被查处。如此多的高官被查处,如此多的腐败大案、要案被公开披露,为改革开放以来所少见。事实已经多方证明,问题只要涉及“一把手”,往往就很难办,因为在现有的权力运行模式下,“一把手”往往能够化解各种“监督”。无论是舆论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都很难对“一把手”产生实际效果,特别是目前的监督体制到了省部级就更难奏效。如果没有切实的制度来约束“一把手”的话,谁又有能力在“一把手”的领导之下去监督“一把手”的生活与社交呢?事实再度说明,要想监督“一把手”,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条例》出台,将使得对“一把手”的监督有章可循。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9

自觉接受监督 努力做到“七慎”

----学习两个《条例》心得体会

今年2月,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在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本人又通过组织学习、听报告、观看录像等多种形式,深化了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谈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

两个《条例》的实施,是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益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此外,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制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按照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指出,要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条例的制定,表明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条例是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条例的出台,是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做到“七慎”

作为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我深深体会到,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成长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自律是增强自身的免疫力,监督好比医生为病人体检,防病治病,两者配合达到“健康”。因此,必须牢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以两个《条例》为准则,加强学习和思想改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摆正公仆位置,强化民主意识,诚心诚意地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是努力做到“七慎”。

一是“慎始”,谨防第一次。领导干部主要把好“第一次”这一关,就掌握了防止腐败的主动权,就能在各种腐蚀诱惑面前立于不败之地。

二是“慎微”,谨防积小成大。小节并非无大害,而是一切大害的开始。我们领导干部一定要在“慎微”上下功夫,从小节上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去小恶以保本真,积小善以成大德”。

三是“慎好”,谨防不良嗜好误前程。领导干部一定要摒弃不良嗜好,以良好的嗜好来充实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学习。

四是“慎欲”,谨防无度。纵观贪官落马,均是为欲所困,为欲所害,都是官欲、权欲、、利欲、占有欲、享受欲太盛。领导干部在追求个人欲望的实现,不可任性,不可放纵,不能逾规越法、不择手段,谨防伤身败德。

五是“慎权”,谨防权力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领导干部掌握的权力越大,社会责任就越重,就越是应该为人民谋更多的利益,切勿滥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