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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条例集锦9篇

时间:2022-02-08 20:45:28

禁毒条例

禁毒条例范文1

今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派员到宁波、奉化、余姚、上虞、杭州、温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居)委会等方面的意见;还分别召开吸毒人员、邮政管理部门和快递企业座谈会,实地考察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11月8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初审报告,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了沟通。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草案第五条和第七条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禁毒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增加内容。为此,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等内容;同时对禁毒委员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主要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至五款)

二、关于基层禁毒工作机构和人员。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工作人员,依法做好禁毒相关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特别是在实施社区戒毒、康复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对社区戒毒队伍建设、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等有明确要求,建议条例对基层禁毒工作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作出明确规定。鉴于禁毒法颁布后,省政府出台的一些文件(如浙政办发〔2008〕44号)对乡镇、街道一级禁毒办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已经作了具体规定,省禁毒委对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也有明确要求。现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要把省里的相关规定落实好,二是对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要有统一规范。为此,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预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并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相关任务,同时增加规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其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三、关于加强邮政、快递行业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对收寄的物品验视内件;报关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方式,加强对邮政、快递行业的管理,对堵源截流至关重要。为此,建议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对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的要求进行细化、补充,增加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以及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在立法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而将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私下转让、赠送,或因生产急需临时调剂、出借等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亟需加以规范。为此,建议对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转让、赠送、出借等行为作出明确规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四、关于戒毒措施。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戒毒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下列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戒毒医疗机构;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为使相关表述更加准确,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当依法注销;吸毒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社区戒毒期间视为效力中止,并由实施社区戒毒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按无证驾驶依法处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机动车驾驶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等规定,不符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为此,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为:“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五、关于禁毒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是禁毒工作的基本方针,减少危害的关键在于预防。鉴于禁毒预防工作贯穿于禁毒宣传教育、管制、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各环节,草案中已经有不少规定,因此不宜设单章予以规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以及一些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禁毒宣传教育创造有利条件”;二是规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大专院校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三是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不得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不得为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经营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四是规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防止其再次吸毒”。(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草案对违反本条例的一些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草案修改稿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删除了草案第四十六条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二是对草案第四十五条有关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三是对“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生涉毒案件”、“向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等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七、关于主管部门等。初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明确公安机关为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有的建议,要明确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考虑到国家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我省省、市、县三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不少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但也有的设在政府,还有的设在党委或政法委。因此,条例中不宜规定公安机关是主管部门,也不规定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设在什么地方较好。同时,草案修改稿已经在第六条等条文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各自具体职责。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禁毒条例范文2

根据__市禁毒委员会《__市2013年禁毒工作要点》(禁毒委字〔2013〕01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2013年度禁毒工作汇报如下:

2013年,我局认真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做好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管理工作,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积极宣传国家关于禁毒的方针政策,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严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登记,对提出申请备案的企业,严格审查有关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深入到企业现场检查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企业不予登记备案,严把市场准入关。截至目前,我局已办理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企业7个,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1个。

二、开展专项检查,强化日常监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我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宁夏齐氏化工有限公司、__鲁帮工贸有限公司、__长瑞特工贸有限公司等11个重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14个问题下达了《隐患整改通知书》11份,现已全部整改完毕。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强化了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有效杜绝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我局积极参加市禁毒委组织的各项禁毒宣传活动。今年6月份,由局领导带队,组织局机关21人次参加了市禁毒委组织的全市《禁毒法》宣传周活动,发放珍爱生命远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等宣传材料20__余份,悬挂宣传横幅2条,制作禁毒宣传展板2块,为做好禁毒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企业建立的购销台帐不规范,缺少供货方、使用方证书号、流向等内容。二是个别企业未按照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责任书,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是一些企业建立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五、2014年工作打算

禁毒条例范文3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并且,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禁毒法》同时规定,在经过一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后,经诊断评估,强戒效果较好的人员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对于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年。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机关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于2011年9月颁行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司法部2013年4月颁发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二、《禁毒法》及相关法规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权益保障

毋庸置疑,强制隔离戒毒本质上属于现代刑事法律效果体系中的保安处分措施。“保安处分的目的就是在改善行为人品格以及保护社会安全,而不是有意借着受处分人的痛苦去达到其他的社会目的”。②因此,保安处分的根本属性不在于惩罚,而是病人矫治与社会预防。《禁毒法》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定位为病患者、受害者与违法者的三重身份正符合了现代保安处分制度的理念,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权益予以充分的保障。

(一)《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充满人本主义思想

《禁毒法》吸取了我国长期以来在禁毒工作中获得的经验和理念,坚持对吸毒者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现了从重视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强制性质到重视救治受害人与患病者的理念转变与管理思想换位。强制隔离戒毒的主要任务在于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戒毒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针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妇女的特殊生理状况,《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另外,基于青少年可塑性强、易教育改造的特点,《禁毒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二)《禁毒法》针对强制戒毒人员的个人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遇与管理

《禁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对吸毒人员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做法不仅使得禁毒工作更加科学化,借以提升戒毒的成功率,也有利于防止吸毒人员恶习的交叉感染,更是强制戒毒工作人性化的体现。

(三)重视强制戒毒人员的再社会化工作

所谓再社会化,根据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的定义,是指“有意忘掉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接受新的价值观与行为”。③据此,吸毒者的再社会化就是重新确立其对社会生活的价值观,并戒断其对的生理与心理依赖。为此,《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卫生、道德与法制教育,促使强制戒毒人员悔过自新。目前,一般人在观念上仍然视吸毒者为“异类”,吸毒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等方面事实上都面临不公正的歧视待遇。对此,《禁毒法》第七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戒毒条例》第七条也规定了“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同时,强制戒毒场所组织对强制戒毒人员开展必要的劳动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有利于戒毒人员的身体康复,为其复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强制隔离戒毒与人权保障面临的困境与可能的出路

尽管《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强制隔离戒毒的新规定对我国法治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强制隔离戒毒在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戒毒效果,但是,面临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统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体制

《禁毒法》取消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戒毒制度,将劳教戒毒与原公安机关决定的强制戒毒统一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而在《戒毒条例》中,并没有统一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体制,仍然由各自分别管理。管理体制的不统一必然造成职责分工的不明确,甚至出现不同部门之间依法打架的局面,既不利于保障戒毒效果,也不利于有效保障强制戒毒人员的人权。对此,存在三种可能的整合路径。第一,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统一由公安机关管理。第二,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统一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第三,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交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如卫生部门管理。针对第一种方案,笔者认为,无论是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还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都必须根据公安机关做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来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中,公安机关既是裁判者也是执行者,难免会让人质疑其程序的正当性,而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应该是对强制隔离戒毒者的人权保障问题。持第二种方案的学者指出,首先,移送机构与强戒管理机构分属两个部门可以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公安机关行使移送强制戒毒的权力,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强戒的职能,不仅能促使两者之间配合和制约,还便于检察机关依靠法律程序跟进监督。同时有利于防范借机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其次,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在管理规律上类似于《禁毒法》废除的劳教强戒,因此,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强戒所不会过于改变制度运行的节律。再次,司法行政部门拥有多种人身强制场所系统、具体的管理经验,近年来随着人权保护观念的增强,各种场所的规范化管理程度有了明显提高,管理规则体系较为完整,心理辅导运用于特殊对象的工作亦已取得初步成果。另外,将不同用途的人身处置场所归于一个部门管理,便于该部门在甄别各自管理规律的基础上,提炼系统的治疗规则和具体的管理方法。④持第三种方案的学者认为,既然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戒毒,侧重的是吸毒者的病人、受害者身份,就应当将其归属于侧重吸毒者病人、受害者身份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机构。同时考虑到吸毒人员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可以派民警进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承担警戒职责并协助进行吸毒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教育。以此尽可能使强制隔离戒毒真正成为一种以“戒毒”为核心的医疗措施。⑤笔者认为,由于强制戒毒方式的特殊性,医疗机构在强制戒毒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这是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所不能替代的。但是,《禁毒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非法持有、使用品、。所以,吸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吸毒本身往往伴随着其他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执法行为,医疗机构不是执法机关,无力担当执法重任,因而,在强制隔离戒毒中,医疗机构只能在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之下担任医疗技术职能。关于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分工协调,笔者认为,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吸食人员的具体情况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后,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管教、监控等,由相应的医疗机构配合治疗,并由法律监督部门进行全程监督。这样,虽然是多家机构共同参与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但彼此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并互相配合。这不仅能够整合国家的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率,也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进行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更有利于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权。

(二)建立对强制隔离戒毒从决定到执行的监督体系

禁毒条例范文4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打开国门之际,毒品也趁机涌进了我国,进入了云南民族地区。云南民族地区处于中国禁毒斗争的前沿阵地,形势十分复杂。一方面,境外毒品的种植、生产、加工量呈大规模趋势并出现反弹,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另一方面,国内制毒猖獗,毒品犯罪活动居高不下,合成毒品增多,犯罪特点复杂多变,吸毒人数众多,并出现了反复吸的现象。如此复杂的毒品形势,使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应找出合理可行的政策措施,来取得这场战役的胜利。

一、惩治毒品犯罪,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设

(一)加强毒品犯罪信息化网络建设

在信息化的今天,打击毒品犯罪也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对于有过贩毒记录的贩毒分子,其档案要有所记录,特别完善贩毒人员的各项资料,从他们的以往犯罪情况到亲属关系网都要详尽。加大对涉毒人员信息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力度,全国联网,让涉毒分子无处可逃,促进缉毒工作走向网络化、信息化。

面向社会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涉毒人员,加大资金的投入,对揭发人员予以物质资金奖励,加强情报信息基础建设,设立奖励专项基金,并设立相应的资金监管机制,将资金流向记录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力求做到公开透明。

(二)建立健全毒品犯罪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击毒品犯罪应以法律为基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严格按法行事。所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禁毒法律体系十分重要。我国现行《禁毒法》是1998年颁布的,随着时代的进步,毒品犯罪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因此《禁毒法》的修改也应紧跟形势,充分体现法的可预测性。如随着吸毒人员驾驶车辆的增多与事故的频发,我国增设了关于“毒驾”的有关条文规定。

云南民族地区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享有自治权,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几年来,云南民族地区从《禁毒法》的精神出发,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很多指示、办法等,并于1991年5月在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云南省禁毒条例》,该条例的诞生,对于云南民族地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对毒品犯罪的各个方面都有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为从根本上打击毒品犯罪违法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之后云南民族地区又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在今后的工作中,在贯彻落实以往的条例、办法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条例、办法,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制定一套全面、完整的云南民族地区的禁毒体系。

二、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禁毒

(一)加强国际交往,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

国际合作的最有效方式就是进行国际交往,参加国际会议,与多国面对面地进行沟通,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功效。国际组织分为正式的国际组织和非正式的国际组织。每一国际组织都有最全面的、最权威的当下禁毒第一手资料,参加国际会议能充分发挥各国研讨的积极性,提出问题和有效建议。国际会议中签订的各种公约、协定和条约将成为各成员国的法的基本形式,完善本国相关禁毒防艾立法工作。非政府组织参加国际会议开展的基础就是平等自愿,这样可以减少大国在很多会议上的优越感,保证各国权利的充分行使,有利于加深禁毒国际合作的效果。另外,通过国际会议,各组织可以调动联合国和其他各国对我国禁毒工作的支援,如组织工作对我国禁毒专门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国际先进的禁毒政策;加大经济上的赞助力度并组织亚洲国家进行会议,深入亚洲各国禁毒的国际合作。

云南民族地区作为中国禁毒防艾的主力军,也应重视国际禁毒会议,派选本民族地区的禁毒人员加入各种国际组织,参加各种国际会议,将国际领先禁毒措施与本民族地区相结合,保证云南民族地区在禁毒工作中的先进性。

(二)充分发挥云南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的作用

在我国参与国际禁毒的工作中,主要是以中央为代表,地方与中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层次的主体。中央参加禁毒国际会议主要是宏观参与,了解国际毒品形势,学习会议精神,保障我国相关禁毒法律、法规的出台。但这些工作真正地落实还是在于各个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中央政府参加国际合作,提供本地区准确的数据资料,将各种指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到实处。

在今后的工作中,云南民族地区仍要充分发挥“金三角”国际合作主力军的重要作用,全面深入了解并研究好中国与“金三角”毒源地各国开展合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提供该地区已有的可靠的数据资料,同时提出合理可行的实质性意见。在我国与“金三角”毒源地各国合作的各种机制中,充分发挥云南民族地区的优势,积极推动我国与东南亚各国的国际合作;另一方面,云南民族地区也要向中央申请各种经济、军事的支持,从而保证云南民族地区桥梁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进行禁毒案件交流,积极合作办案

由于云南民族地区与多国毗邻,边境线较长,许多贩毒分子进行走私活动,流窜作案频繁。云南民族地区单边的禁毒防艾行动对于跨国犯罪是无法顺利解决的,因此为了整个东南亚毒品的减少,为了该区域的稳定,要大力推进国际合作办案,与东南亚各国共同打击毒品犯罪。

合作办案首先要加强情报工作的交流,提供可靠的情报,让毒情曝光,使破案更加及时、彻底。其次各方都要出动警力和财力,保障国际合作办案的顺利进行。最后对于贩毒分子的惩处要充分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充分尊重各国的主权。云南民族地区要充分发挥禁毒国际合作中的带头军作用,带动全国禁毒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

三、创新社会帮教方式,构建“无毒社区”

“无毒社区”的构建是我国禁毒委在长期的禁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伟大创举,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效途径。

现实生活中的社区主要是指农村中的乡镇和城市中的街道、小区等。创建“无毒社区”,就是要保证社区的无吸毒、无贩毒、无中毒和无制毒,创建“四无”型社区[1]。“无毒社区”的建设就是在基层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下,通过长时间的工作,首先在农村中的乡镇和城市中的街道等小范围内实现无毒,然后再广泛推广,直至推广到全国,实现最大区域的无毒,构建“无毒社区”的对策可在已有的对策之上不断创新。

(一)对涉毒人员分类、分层管理

在社区内已有涉毒前科的人员,均应设置他们的档案,对于有多次犯罪的人员要重点建档,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他们的罪行种类、戒除情况、是否在逃、是否人户分离等实际情况按种类分层管理。

(二)明确责任人,调动全社会共建“无毒社区”

“无毒社区”的建设,应明确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逐层责任到个人,层层制定出“无毒社区”构建中各自的管理目标。社区中的主要责任人要落实社区内的组织管理机制,制定符合本社区内的禁毒防艾工作方案。公安民警要积极配合社区内的禁毒防艾工作,经常进行监督考察,深入到社区内做好情报工作的收集。各社区的乡长、镇长、街道管理员也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听从上级的工作部署安排,努力落实下去,积极在本社区内举行禁毒防艾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本社区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掌握各人员涉毒情况,发现情况要马上汇报,及时向上级反映,将毒情火苗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三)进行广泛教育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创建“无毒社区”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广泛而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宣传活动。“无毒社区”的工作尤其应注重全民参与,使各行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有构建“无毒社区”的意识,让禁毒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从而行动起来,参与到禁毒运动中去。各社区要保证宣传教育工作的普遍性,利用电影、文艺汇报表演、期刊、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社区也要积极宣传有关性的教育,免费发放避孕套等物品。对于社区内已吸毒人员,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鼓励他们戒毒并在物质上给予他们帮助,让他们感受到来自于社区和社会的温暖,同时其家庭成员也要进行帮教,鼓励他们积极面对困难,帮助吸毒人员早日走出困境。

(四)落实帮教责任,控制复吸率

对离开戒毒场所的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是“无毒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吸毒者在戒毒回归社会之后,其心理上对毒品还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并且这种依赖性短期内是很难消除的,控制此类人群的复吸率,帮助他们客服心理障碍,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很重要。

禁毒条例范文5

关键词:四川省;毒情形势;对策研究。

当前由于国际国内的形势正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引发毒品问题的社会消极因素明显增多,四川省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复杂严峻。

一、当前四川省面临的毒情形势。

近几年来,四川省毒情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双重侵蚀、吸贩毒品与制造毒品相互交织、毒品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交叉影响的态势。传统毒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新的突出毒品问题又逐步显现出来。

(一)境外毒品渗透持续加剧,堵源截流面临巨大压力。

由于四川省靠近“金三角”的特殊地理位置,境内外贩毒分子一直把四川省作为重要的贩毒通道、中转集散地和地下销售市场。在西南境外特别是缅北地区毒品渗透不断加剧的情况下,随着省内及整个西南地区交通条件的日益改善,境外毒品借助便利的公路、铁路、航空、邮政等运输渠道,不断开辟由滇入川新的贩毒路线和过境通道,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日益严重的挑战。缅北地区的毒品以攀枝花、凉山、泸州、甘孜、宜宾等地为主要入口,大肆销往省内各地,或取道四川省转运前往重庆、广东、浙江等省(市)。

大宗贩毒活动十分猖獗,仅2008年全省就破获公斤级以上毒品大案65起,较2004年增长了86%,达到了历史最高点。①另外,贩毒分子幕后组织利用孕期、哺乳期妇女或未成年人从事毒品贩运的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省内布拖、昭觉、金阳、大竹、万源、开江、叙永、筠连、大英等地部分外流人员形成的以家族、同乡为纽带的职业贩毒团伙,在云南、广东、浙江等地大肆从事跨区域贩毒活动,进一步加速了毒品在省内外的流转。据国家禁毒委通报,四川籍外流贩毒人员占全国的20%,近年来一直高居全国首位。由此可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有效遏制境外毒品渗透仍将是四川省禁毒人民战争面临的一场攻坚战。

(二)省内制造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成为新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四川省制造新型毒品犯罪活动已从成都、资阳等少数地方扩大到德阳、遂宁、泸州、眉山、自贡、绵阳、雅安等16个市(州)。

2006年全省查获的新型毒品数量首次超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2008年全省缴获的新型毒品总量比2004年增长了174%。2008年全省摧毁的制毒加工厂(窝点)达58个,占全国的24%,仅次于广东省。为了逃避打击,制毒犯罪活动正不断向本地化、小型化发展,制毒犯罪团伙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少数制毒团伙有向山区县城转移的迹象。目前,四川省内制造的新型毒品除了供应本地地下消费市场外,还不断外销其他省市,引起了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在海洛因问题还未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制贩新型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进一步加剧了省内严峻的毒情形势。种种迹象表明,今后一段时间四川省内制毒活动可能更加突出,遏制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将成为四川禁毒工作的首要任务。

(三)毒品地下消费市场庞大,新旧毒品交叉滥用局面已经形成。

目前,全省已有165个县(市、区)存在毒品问题,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91%。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全省共录入吸毒人员101344人,仅次于云南、广东两省,居全国第三位。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对于吸毒人数的统计方法,在每一个显性的吸毒者周围至少有4—5名隐性吸毒者。如果按照这个比例来推算,四川省吸毒人数应在40—50万之间。目前,吸食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成瘾人员虽然有所下降,但仍占吸毒人员总数的61.6%。以苯丙胺兴奋剂为代表的新型毒品滥用问题加速扩张,全省发现新型毒品吸食人数已达到38908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38.4%,其中大部分集中在18~25岁之间。

2010年(截至7月20日)较09年底新增加吸毒人员10826人,其中吸食新型毒品吸毒人员为6361人,占新增吸毒人员的58.8%。成都、阿坝、广元、遂宁、巴中等5个市(州)新型毒品吸食人员已经超过了传统毒品。吸食新型毒品种类由冰毒、氯胺酮扩大到吗啡、哌替啶等医用麻醉剂;吸食场所从歌舞娱乐场所扩散到商务酒店、宾馆、出租房屋、网吧、茶楼;吸食人员从社会闲散人员扩大到白领、公务员、大学生等人群,新旧毒品交叉滥用的局面已经形成。由于医学上对矫治海洛因成瘾人员至今未能取得突破,戒断巩固率低、复吸率高的问题始终是困扰禁毒工作的世界难题。在四川省不少地方,复吸率甚至高达90%以上。庞大的地下毒品消费市场进一步刺激了制贩毒活动,形成了恶性循环。禁毒工作实践证明,如何有效突破禁吸戒毒这一瓶颈,切实提高吸毒人员戒断巩固率,将是决定禁毒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

(四)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日趋多样,监管工作压力巨大。

四川省是化工大省,全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共有7913家。随着四川省管制力度的加大,境内外不法分子采取各种途径和手段窃取易制毒化学品并从中牟利,四川省面临堵截省外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入和防范省内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出的双重压力。当前有五个动向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大量套购康泰克、白加黑、滴鼻液等麻黄碱复方制剂用于提取麻黄碱;二是从新疆、河北、内蒙古等地购入麻黄草提炼麻黄碱;三是从江苏、上海、河南等地贩运k粉原料羟亚胺入川;四是将天津生产的乙醚和湖北生产的麻黄碱非法贩运入川;五是从四川省套购易制毒化学品,偷运出境,向缅甸等地的制毒团伙贩卖。遂宁、绵阳、成都等地就多次破获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麻黄碱的案件。例如2009年5月,四川省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09·1·1”专案,打掉了一个跨区域非法制贩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的犯罪网络,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捣毁制毒窝点2个,缴获氯胺酮260千克、羟亚胺8.2吨、毒资260万元,该案是我国自2008年将羟亚胺列为易制毒化学品以来缴获羟亚胺数量最大的案件。形势表明,如何严格管好、管住易制毒化学品,有效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已经成为有关职能部门共同面临的一项严峻课题。

(五)毒品滋生了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危害触目惊心。

一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为筹集毒资,相当一部分吸毒人员以贩养吸、以盗养吸、以抢养吸、以娼养吸,引发抢劫、绑架、杀人等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涉毒与涉黑、涉恶、涉暴犯罪相互交织。据统计,在四川省打掉的有组织毒品犯罪集团中,大约11%具有黑社会性质。乐山、成都、宜宾等地破获的毒品大要案件,几乎都随案查获了枪支弹药或管制刀具。

2004年以来各地由吸毒人员作案的侵财犯罪占侵财犯罪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70%以上,有的地方因吸毒引发的刑事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20%,引发的治安案件占整个治安案件的30%。

成都、绵阳、泸州、乐山等地还多次发生吸毒人员在冰毒致幻作用下杀人、行凶、自杀等案(事)件。

二是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吸毒耗费巨额社会财富。2008年全国药物滥用监测结果显示,吸食海洛因的人员日均耗费为302元,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日均耗费为178元。据此计算,四川省纳入动态管控系统的10万多名吸毒人员每年消耗毒资近百亿元,相当于去年全省财政总收入的9%。为教育挽救吸毒人员,每年全省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毒品还严重危害“人”这一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直接制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吸毒人员体质普遍下降,有的甚至丧失正常的劳动生产能力。可以说,毒品已经成为阻碍四川省经济发展的重大隐患。

三是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卫生。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四川省因吸毒过量死亡的人数已达1300余人。截至2009年12月31日,累计报告现住址为四川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30898例,其中病人3856例,死亡报告3310例,报告数排全国第五位。2009年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9489例,居全国第三位。传播途径以静脉注射毒品传播为主,15785例,占51.1%。2005年至今,全省已累计报告发现9748例因吸毒而感染艾滋病毒的人员,占全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42%,占登记吸毒人员总数的13%。监测显示,四川省吸毒人群中hiv感染率已从2005年的1.7%上升到2008年的3.8%。事实证明,毒品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社会治安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消极因素。

二、当前四川省禁毒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与严峻的毒情形势相比,四川省禁毒斗争在一些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适应,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禁毒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4】12号)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禁毒作为党委和政府的一件大事、一项民心工程来抓,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禁毒工作的领导责任。但是,少数地方的领导同志对本地毒情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毒情形势的严峻性、毒品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把禁毒等同于一般性的工作;有的抓禁毒只停留于开会、讲话,工作部署流于一般化,没有制定针对性强的硬性措施,致使某些方面的毒品问题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有的担心影响“政绩”、“形象”,对本地突出的毒品问题遮遮掩掩,不愿正视问题,不愿如实上报;一些地方没有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29号文件,[1]“把抓禁毒工作的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的规定,对禁毒工作的督促、考评力度不够,缺乏刚性措施;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禁毒保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定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这一新的戒毒措施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也专门下发通知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含尿检费、体检费、药物维持治疗费、技能和业务培训费、生活困难救助费等)应纳入当地县级财政予以保障,但目前多数地方尚未落实这一要求,严重影响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在四川省的全面开展。

(二)一些禁毒委成员单位履职不到位,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四川省从2000年就制定了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任务,但是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还有相当一部分成员单位不能结合本职工作,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禁毒委的工作部署。有的甚至把禁毒视为额外的工作任务,推诿塞责,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公安机关孤军奋战的情况。

(三)禁毒专业队伍建设滞后,不能适应斗争形势的挑战。

一是禁毒专业机构还不健全,禁毒警力不足。全省192个县级公安机关中,仅有117个单设了禁毒部门;在一些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尚未单设禁毒部门。全省禁毒民警共1144名,仅占警力总数的1.5%。作为全国禁毒工作重点地区,四川省禁毒专业队伍的现状与所担负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以2008年为例,四川省禁毒民警人均缴获毒品1.97公斤,是2003年的8倍,与云南同期持平,是广东的3倍,贵州的5.6倍,甘肃的12.3倍,远远高于全国其他省市区,但是禁毒民警数量仅与2003年大体持平,均低于上述省份。这与严峻的毒情形势和繁重的禁毒工作任务不相匹配。

二是禁毒办综合协调力度不够,权威性不强。按照周永康同志在2004年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省委、省政府2004年29号文件的要求,“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既是组织、协调机构,又是禁毒工作实体,原则上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与公安禁毒部门合署办公”。公安禁毒部门既是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主要力量,同时还担负着同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承担着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禁毒的综合协调职能以及大量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创建“无毒社区”等社会化工作。由于近年来禁毒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党委、政府对禁毒工作更加重视,大量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需要依靠各级禁毒办来具体落实,大约占公安禁毒部门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同时,各级禁毒办涉及层面较高,组织、协调工作难度较大。以四川省为例,省禁毒办与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合署办公,涉及成员单位包括27个厅级部门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但由于省禁毒办仅为处级单位,难以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人员少与任务重、协调力度不够与担负责任重大的矛盾十分突出。

(四)禁毒法制建设落后于斗争形势的发展,影响了禁毒工作开展《禁毒法》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出发,对过去实行多年的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戒毒进行改革,构建了强制隔离戒毒这一新的戒毒措施,并授权国务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作出规定。但《禁毒法》实施已有两年多,国务院《戒毒条例》一直未能出台,对过去分别由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如何进行整合、如何做好工作衔接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具体应当如何操作等,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影响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当前,吸贩新型毒品活动出现了从娱乐场所向宾馆、商务酒店、网吧、茶楼、洗浴中心转移的趋势,但由于这些场所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对相关场所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四川省人大1993年制定的《四川省禁毒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禁毒法》的要求和禁毒斗争形势的发展,亟待修改。

三、有效开展禁毒工作的对策。

面对禁毒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四川省禁毒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和省委、省政府29号文件精神,以深化禁毒人民战争为主线,以创建“无毒社区”为载体,以治理突出毒品问题为重点,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禁毒工作,坚决遏制各类毒品违法犯罪的发展蔓延。

(一)以教育、发动群众为目标,全面强化禁毒预防宣传教育。

把禁毒预防宣传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工程,以宣传《禁毒法》、新型毒品危害、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为重点,以“依法禁毒,构建和谐”为主题,坚持“面向全民、突出重点、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方针,不断丰富、创新宣传形式,深入开展全民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切实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的需求和危害。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禁毒斗争,大力扶持戒毒帮教小组、禁毒协会等群众性组织,搭建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平台;进一步壮大禁毒志愿者队伍,提高其禁毒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其参与禁毒的热情。

(二)要以整治新型毒品问题为龙头,进一步遏制毒品犯罪高发的势头。

一要全力开展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把整治新型毒品问题摆在深化禁毒人民战争的突出战略位置,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坚决打掉一批加工、制造冰毒、氯胺酮、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工厂和窝点。要以歌舞娱乐场所、商务酒店、会所、洗浴中心为重点,组织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寄生在其中的贩毒分子,依法惩治不法业主特别是幕后的“保护伞”,最大限度地挤压吸贩毒活动空间。

二要大力强化堵源截流工作。按照“堵进口、截出口、断通道”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3道防线、17个卡点为主体的公路查缉体系。加强对航空、公路、铁路等渠道的管理查验,防止毒品多头渗透。

三要着力打击方面性突出毒品犯罪活动。继续巩固、深化对组织、利用特殊人群贩毒活动的专项治理成果,着力打击向本地贩运毒品、经本地中转向其他地区贩运毒品的犯罪团伙以及操纵未成年人贩毒的幕后头目,努力摧毁一大批危害严重的外流贩毒网络,斩断一批地下贩毒通道。

坚决铲除各类公开、半公开的地下毒品交易活动,清除零包贩毒活动形成的治安乱点,还人民群众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以增强戒毒实效为重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禁吸戒毒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为基础的吸毒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发现、登记、戒毒、康复、帮教、回归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监控,逐步实现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机构之间吸毒人员信息的实时共享。

二是大力强化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充分利用公安、司法两个部门管理的戒毒场所,不断探索“分段执行”等办法,依法收戒吸毒成瘾人员。

三是全面推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逐步形成以街道、乡镇为主,公安、司法、财政、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主动参与的工作机制,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大力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积极探索人性化的管理办法,完善集生理脱毒、劳动康复、回归社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体系,切实提高戒断巩固率。

五是积极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逐步降低治疗费用,稳定和扩大治疗规模,形成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机衔接,不断巩固和扩大戒毒成果。

(四)以规范管理为手段,进一步防止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流失。

坚持全面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流出地与流入地相结合,严格管理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推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大力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实行网上申请、审批、发证和监管,转变管理服务方式。坚持“事前核查、事中通报、事后倒查”的工作制度,加强对麻黄碱及复方制剂、羟亚胺等重点化学品的管理,继续完善相关部门联动、异地衔接紧密、覆盖各个环节、全程管理查控的管理机制。坚持“逢制毒案件必查化学品来源、逢化学品必查流失环节”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整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清理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审批制度,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推动成立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进一步促进行业自律。

(五)以创建“无毒社区”为载体,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创建工作。毒情严重地区要突出抓好重点整治,努力为创建“无毒社区”创造条件。着力抓好对国家禁毒委挂牌的布拖、昭觉、金阳3个重点县以及省禁毒委挂牌的大竹、万源、开江、叙永、筠连、大英6个县的重点整治,务必尽快改变面貌。毒情一般地区要着力抓好攻坚,力争早日建成“无毒社区”。已建成“无毒县”、“无毒社区”的地方要抓好巩固,防止反弹。

(六)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综合治毒的格局。

深入贯彻落实现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禁毒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抓禁毒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禁毒委成员单位开展禁毒工作的部门责任制。认真落实中央和四川省关于禁毒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促进禁毒工作长远发展。切实加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建设,进一步充实禁毒执法力量,严格队伍管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禁毒专业队伍。

禁毒条例范文6

一、当前四川省面临的毒情形势。

近几年来,四川省毒情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传统与新型双重侵蚀、吸贩与制造相互交织、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交叉影响的态势。传统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新的突出问题又逐步显现出来。

(一)境外渗透持续加剧,堵源截流面临巨大压力。

由于四川省靠近“金三角”的特殊地理位置,境内外贩毒分子一直把四川省作为重要的贩毒通道、中转集散地和地下销售市场。在西南境外特别是缅北地区渗透不断加剧的情况下,随着省内及整个西南地区交通条件的日益改善,境外借助便利的公路、铁路、航空、邮政等运输渠道,不断开辟由滇入川新的贩毒路线和过境通道,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日益严重的挑战。缅北地区的以攀枝花、凉山、泸州、甘孜、宜宾等地为主要入口,大肆销往省内各地,或取道四川省转运前往重庆、广东、浙江等省(市)。

大宗贩毒活动十分猖獗,仅2008年全省就破获公斤级以上大案65起,较2004年增长了86%,达到了历史最高点。①另外,贩毒分子幕后组织利用孕期、哺乳期妇女或未成年人从事贩运的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省内布拖、昭觉、金阳、大竹、万源、开江、叙永、筠连、大英等地部分外流人员形成的以家族、同乡为纽带的职业贩毒团伙,在云南、广东、浙江等地大肆从事跨区域贩毒活动,进一步加速了在省内外的流转。据国家禁毒委通报,四川籍外流贩毒人员占全国的20%,近年来一直高居全国首位。由此可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有效遏制境外渗透仍将是四川省禁毒人民战争面临的一场攻坚战。

(二)省内制造新型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成为新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四川省制造新型犯罪活动已从成都、资阳等少数地方扩大到德阳、遂宁、泸州、眉山、自贡、绵阳、雅安等16个市(州)。

2006年全省查获的新型数量首次超过海洛因等传统。2008年全省缴获的新型总量比2004年增长了174%。2008年全省摧毁的制毒加工厂(窝点)达58个,占全国的24%,仅次于广东省。为了逃避打击,制毒犯罪活动正不断向本地化、小型化发展,制毒犯罪团伙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少数制毒团伙有向山区县城转移的迹象。目前,四川省内制造的新型除了供应本地地下消费市场外,还不断外销其他省市,引起了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在海洛因问题还未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制贩新型犯罪的发展蔓延,进一步加剧了省内严峻的毒情形势。种种迹象表明,今后一段时间四川省内制毒活动可能更加突出,遏制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将成为四川禁毒工作的首要任务。

(三)地下消费市场庞大,新旧交叉滥用局面已经形成。

目前,全省已有165个县(市、区)存在问题,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91%。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全省共录入吸毒人员101344人,仅次于云南、广东两省,居全国第三位。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对于吸毒人数的统计方法,在每一个显性的吸毒者周围至少有4—5名隐性吸毒者。如果按照这个比例来推算,四川省吸毒人数应在40—50万之间。目前,吸食海洛因等传统成瘾人员虽然有所下降,但仍占吸毒人员总数的61.6%。以苯丙胺兴奋剂为代表的新型滥用问题加速扩张,全省发现新型吸食人数已达到38908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38.4%,其中大部分集中在18~25岁之间。

2010年(截至7月20日)较09年底新增加吸毒人员10826人,其中吸食新型吸毒人员为6361人,占新增吸毒人员的58.8%。成都、阿坝、广元、遂宁、巴中等5个市(州)新型吸食人员已经超过了传统。吸食新型种类由冰毒、氯胺酮扩大到吗啡、哌替啶等医用麻醉剂;吸食场所从歌舞娱乐场所扩散到商务酒店、宾馆、出租房屋、网吧、茶楼;吸食人员从社会闲散人员扩大到白领、公务员、大学生等人群,新旧交叉滥用的局面已经形成。由于医学上对矫治海洛因成瘾人员至今未能取得突破,戒断巩固率低、复吸率高的问题始终是困扰禁毒工作的世界难题。在四川省不少地方,复吸率甚至高达90%以上。庞大的地下消费市场进一步刺激了制贩毒活动,形成了恶性循环。禁毒工作实践证明,如何有效突破禁吸戒毒这一瓶颈,切实提高吸毒人员戒断巩固率,将是决定禁毒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

(四)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日趋多样,监管工作压力巨大。

四川省是化工大省,全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共有7913家。随着四川省管制力度的加大,境内外不法分子采取各种途径和手段窃取易制毒化学品并从中牟利,四川省面临堵截省外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入和防范省内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出的双重压力。当前有五个动向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大量套购康泰克、白加黑、滴鼻液等麻黄碱复方制剂用于提取麻黄碱;二是从新疆、河北、内蒙古等地购入麻黄草提炼麻黄碱;三是从江苏、上海、河南等地贩运原料羟亚胺入川;四是将天津生产的乙醚和湖北生产的麻黄碱非法贩运入川;五是从四川省套购易制毒化学品,偷运出境,向缅甸等地的制毒团伙贩卖。遂宁、绵阳、成都等地就多次破获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麻黄碱的案件。例如2009年5月,四川省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09?1?1”专案,打掉了一个跨区域非法制贩易制毒化学品和的犯罪网络,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捣毁制毒窝点2个,缴获氯胺酮260千克、羟亚胺8.2吨、毒资260万元,该案是我国自2008年将羟亚胺列为易制毒化学品以来缴获羟亚胺数量最大的案件。形势表明,如何严格管好、管住易制毒化学品,有效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已经成为有关职能部门共同面临的一项严峻课题。

(五)滋生了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危害触目惊心。

一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为筹集毒资,相当一部分吸毒人员以贩养吸、以盗养吸、以抢养吸、以娼养吸,引发抢劫、绑架、杀人等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涉毒与涉黑、涉恶、涉暴犯罪相互交织。据统计,在四川省打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中,大约11%具有黑社会性质。乐山、成都、宜宾等地破获的大要案件,几乎都随案查获了枪支弹药或管制刀具。

2004年以来各地由吸毒人员作案的侵财犯罪占侵财犯罪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70%以上,有的地方因吸毒引发的刑事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20%,引发的治安案件占整个治安案件的30%。

成都、绵阳、泸州、乐山等地还多次发生吸毒人员在冰毒致幻作用下杀人、行凶、自杀等案(事)件。

二是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吸毒耗费巨额社会财富。2008年全国药物滥用监测结果显示,吸食海洛因的人员日均耗费为302元,吸食新型人员日均耗费为178元。据此计算,四川省纳入动态管控系统的10万多名吸毒人员每年消耗毒资近百亿元,相当于去年全省财政总收入的9%。为教育挽救吸毒人员,每年全省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严重危害“人”这一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直接制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吸毒人员体质普遍下降,有的甚至丧失正常的劳动生产能力。可以说,已经成为阻碍四川省经济发展的重大隐患。

三是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卫生。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四川省因吸毒过量死亡的人数已达1300余人。截至2009年12月31日,累计报告现住址为四川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30898例,其中病人3856例,死亡报告3310例,报告数排全国第五位。2009年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9489例,居全国第三位。传播途径以静脉注射传播为主,15785例,占51.1%。2005年至今,全省已累计报告发现9748例因吸毒而感染艾滋病毒的人员,占全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42%,占登记吸毒人员总数的13%。监测显示,四川省吸毒人群中HIV感染率已从2005年的1.7%上升到2008年的3.8%。事实证明,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社会治安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消极因素。

二、当前四川省禁毒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与严峻的毒情形势相比,四川省禁毒斗争在一些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适应,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禁毒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4】12号)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禁毒作为党委和政府的一件大事、一项民心工程来抓,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禁毒工作的领导责任。但是,少数地方的领导同志对本地毒情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毒情形势的严峻性、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把禁毒等同于一般性的工作;有的抓禁毒只停留于开会、讲话,工作部署流于一般化,没有制定针对性强的硬性措施,致使某些方面的问题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有的担心影响“政绩”、“形象”,对本地突出的问题遮遮掩掩,不愿正视问题,不愿如实上报;一些地方没有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29号文件,[1]“把抓禁毒工作的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的规定,对禁毒工作的督促、考评力度不够,缺乏刚性措施;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禁毒保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定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这一新的戒毒措施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也专门下发通知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含尿检费、体检费、药物维持治疗费、技能和业务培训费、生活困难救助费等)应纳入当地县级财政予以保障,但目前多数地方尚未落实这一要求,严重影响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在四川省的全面开展。

(二)一些禁毒委成员单位履职不到位,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四川省从2000年就制定了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任务,但是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还有相当一部分成员单位不能结合本职工作,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禁毒委的工作部署。有的甚至把禁毒视为额外的工作任务,推诿塞责,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公安机关孤军奋战的情况。

(三)禁毒专业队伍建设滞后,不能适应斗争形势的挑战。

一是禁毒专业机构还不健全,禁毒警力不足。全省192个县级公安机关中,仅有117个单设了禁毒部门;在一些问题严重的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尚未单设禁毒部门。全省禁毒民警共1144名,仅占警力总数的1.5%。作为全国禁毒工作重点地区,四川省禁毒专业队伍的现状与所担负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以2008年为例,四川省禁毒民警人均缴获1.97公斤,是2003年的8倍,与云南同期持平,是广东的3倍,贵州的5.6倍,甘肃的12.3倍,远远高于全国其他省市区,但是禁毒民警数量仅与2003年大体持平,均低于上述省份。这与严峻的毒情形势和繁重的禁毒工作任务不相匹配。

二是禁毒办综合协调力度不够,权威性不强。按照同志在2004年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省委、省政府2004年29号文件的要求,“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既是组织、协调机构,又是禁毒工作实体,原则上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与公安禁毒部门合署办公”。公安禁毒部门既是打击违法犯罪的主要力量,同时还担负着同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承担着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禁毒的综合协调职能以及大量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创建“无毒社区”等社会化工作。由于近年来禁毒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党委、政府对禁毒工作更加重视,大量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需要依靠各级禁毒办来具体落实,大约占公安禁毒部门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同时,各级禁毒办涉及层面较高,组织、协调工作难度较大。以四川省为例,省禁毒办与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合署办公,涉及成员单位包括27个厅级部门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但由于省禁毒办仅为处级单位,难以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人员少与任务重、协调力度不够与担负责任重大的矛盾十分突出。

(四)禁毒法制建设落后于斗争形势的发展,影响了禁毒工作开展《禁毒法》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出发,对过去实行多年的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戒毒进行改革,构建了强制隔离戒毒这一新的戒毒措施,并授权国务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作出规定。但《禁毒法》实施已有两年多,国务院《戒毒条例》一直未能出台,对过去分别由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如何进行整合、如何做好工作衔接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具体应当如何操作等,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影响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当前,吸贩新型活动出现了从娱乐场所向宾馆、商务酒店、网吧、茶楼、洗浴中心转移的趋势,但由于这些场所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对相关场所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四川省人大1993年制定的《四川省禁毒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禁毒法》的要求和禁毒斗争形势的发展,亟待修改。

三、有效开展禁毒工作的对策。

面对禁毒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四川省禁毒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和省委、省政府29号文件精神,以深化禁毒人民战争为主线,以创建“无毒社区”为载体,以治理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禁毒工作,坚决遏制各类违法犯罪的发展蔓延。

(一)以教育、发动群众为目标,全面强化禁毒预防宣传教育。

把禁毒预防宣传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工程,以宣传《禁毒法》、新型危害、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为重点,以“依法禁毒,构建和谐”为主题,坚持“面向全民、突出重点、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方针,不断丰富、创新宣传形式,深入开展全民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自觉抵制的能力,切实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的需求和危害。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禁毒斗争,大力扶持戒毒帮教小组、禁毒协会等群众性组织,搭建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平台;进一步壮大禁毒志愿者队伍,提高其禁毒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其参与禁毒的热情。

(二)要以整治新型问题为龙头,进一步遏制犯罪高发的势头。

一要全力开展打击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把整治新型问题摆在深化禁毒人民战争的突出战略位置,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坚决打掉一批加工、制造冰毒、氯胺酮、等新型的工厂和窝点。要以歌舞娱乐场所、商务酒店、会所、洗浴中心为重点,组织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寄生在其中的贩毒分子,依法惩治不法业主特别是幕后的“保护伞”,最大限度地挤压吸贩毒活动空间。

二要大力强化堵源截流工作。按照“堵进口、截出口、断通道”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3道防线、17个卡点为主体的公路查缉体系。加强对航空、公路、铁路等渠道的管理查验,防止多头渗透。

三要着力打击方面性突出犯罪活动。继续巩固、深化对组织、利用特殊人群贩毒活动的专项治理成果,着力打击向本地贩运、经本地中转向其他地区贩运的犯罪团伙以及操纵未成年人贩毒的幕后头目,努力摧毁一大批危害严重的外流贩毒网络,斩断一批地下贩毒通道。

坚决铲除各类公开、半公开的地下交易活动,清除零包贩毒活动形成的治安乱点,还人民群众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以增强戒毒实效为重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禁吸戒毒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为基础的吸毒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发现、登记、戒毒、康复、帮教、回归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监控,逐步实现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机构之间吸毒人员信息的实时共享。

二是大力强化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充分利用公安、司法两个部门管理的戒毒场所,不断探索“分段执行”等办法,依法收戒吸毒成瘾人员。

三是全面推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逐步形成以街道、乡镇为主,公安、司法、财政、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主动参与的工作机制,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大力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积极探索人性化的管理办法,完善集生理脱毒、劳动康复、回归社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体系,切实提高戒断巩固率。

五是积极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逐步降低治疗费用,稳定和扩大治疗规模,形成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机衔接,不断巩固和扩大戒毒成果。

(四)以规范管理为手段,进一步防止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流失。

坚持全面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流出地与流入地相结合,严格管理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推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大力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实行网上申请、审批、发证和监管,转变管理服务方式。坚持“事前核查、事中通报、事后倒查”的工作制度,加强对麻黄碱及复方制剂、羟亚胺等重点化学品的管理,继续完善相关部门联动、异地衔接紧密、覆盖各个环节、全程管理查控的管理机制。坚持“逢制毒案件必查化学品来源、逢化学品必查流失环节”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整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清理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审批制度,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推动成立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进一步促进行业自律。

(五)以创建“无毒社区”为载体,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创建工作。毒情严重地区要突出抓好重点整治,努力为创建“无毒社区”创造条件。着力抓好对国家禁毒委挂牌的布拖、昭觉、金阳3个重点县以及省禁毒委挂牌的大竹、万源、开江、叙永、筠连、大英6个县的重点整治,务必尽快改变面貌。毒情一般地区要着力抓好攻坚,力争早日建成“无毒社区”。已建成“无毒县”、“无毒社区”的地方要抓好巩固,防止反弹。

禁毒条例范文7

禁毒———迫在眉睫的任务

云南省艺术学校一名19岁的女生,以跳孔雀舞而在娱乐圈里小有名气。她第一次吸毒是因为胃疼,听人说吸了马上就不疼。第二次还想找点感觉,第三次就什么都不想了。吃饭、穿衣都成了额外的负担,更何况起早练功、晚上演出了。直到有一天她在排练厅犯了毒瘾,人们才得出这样的结论:海洛因扼杀了孔雀,埋葬了她的艺术青春。

北京市某中学生何某从小到大在班上一直是第一名。然而班上转来的新同学,成绩优秀,“威胁”了他第一名的地位,于是他自尊心受挫。在期末考试时,他孤注一掷,采取作弊的方式,结果名誉扫地,检讨、处分接踵而来。由于无法承受和面对这一切,他逃遁在的虚幻梦境中,又演绎了一幕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

现实中,青少年吸毒已成为一个触目惊心的严重问题。来自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数字表明,我国最近几年青少年吸毒的比例始终在吸毒人口中占80%左右。截至去年底,我国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90万,其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了77%,据不完全统计,16岁以下的少年吸毒人数比去年又有所增加,初次吸毒者中甚至已经出现了六七岁的儿童。此外,许多青少年对冰毒、“”等苯丙胺类的成瘾性和严重后果缺乏了解,导致吸食冰毒、“”等苯丙胺类人员数量明显上升。在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刑事治安案件中,由吸毒引起的已经占到30%左右,一些侵害严重的地区,这个数字甚至高达60%以上。

毫无疑问,青少年已成为最易受到侵害的“高危人群”,我国青少年禁毒的形势十分严峻。

预防———社会共同的行动

据有关专家介绍,禁毒的最好方法就是不吸毒,要做到这一点,首要的任务就是如何使青少年能够主动地拒绝。目前,一个共识已在社会各界达成:教育———加强禁毒教育,做好超前预防工作,才是根本途径和出路。

专家指出,青少年禁毒应该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青少年禁毒。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在去年的中国禁毒报告中说,各级禁毒部门重点开展了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的预防教育,全社会禁绝的氛围更趋浓厚。

从前年开始,国家禁毒委和教育部联合开展“禁毒知识一堂课”活动,在全国大、中、小学校举行专门的禁毒教育课,使每一位公民在走向社会前都接受预防教育;同时,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主管部门编印了预防教育读本及适合学生阅读的禁毒系列丛书,并将之列为中学生课外读物;去年,团中央、国家禁毒委、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社区青少年远离”行动;共青团和妇联分别组织开展了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动和“不让进我家”活动,动员广大青少年参加到禁毒行列中来;针对近年来新型“”、冰毒的泛滥,国家禁毒委今年2月至7月开展的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中,联合有关部门,重点整治了歌舞娱乐场所,把对青少年吸毒的预防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如何对青少年中的流动人口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毒教育,依然是困扰预防青少年吸毒工作的难点所在。对此问题,周振想教授指出,大量国内外青少年禁毒教育成功的范例表明:学校教育依然是当今禁毒最有效的形式。预防教育应该始终坚持走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的道路。如今,当务之急是使学生在学校里就能比较全面直接地学到识毒、防毒的知识,从而在走向社会前增强对的抵御力。

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专家指出,宣传教育的方式还可以多种多样,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宣传的种类、性能、危害以及远离的方法和知识,使防毒、禁毒的观念深入人心,从而使广大青少年自觉增强防毒的意识和决心。

究竟如何攻克青少年禁毒教育这一难题,也许还有待于全社会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但有一点必须肯定,对于生活在阳光雨露之中的孩子,“防患于未然”总比“亡羊补牢”为好,青少年禁毒工作任重而道远。

青少年———不易设防的领地

青少年吸毒严重摧残身心健康。据专家介绍,青少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一旦吸毒成瘾,会导致记忆力衰退、营养严重不足、抵抗力下降、多种疾病发生。去年底,我国共报告艾滋病病例累计达到3万多例,由共用注射器吸毒感染的达到70%左右,这一数字已经引起了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此外,青少年吸毒不仅给自身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造成家破人亡,亲人为仇,乃至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引发刑事犯罪。同时,青少年吸毒又会助长和刺激犯罪,并且不断腐蚀其他无辜青少年陷入吸毒、贩毒和其他违法犯罪的泥潭,可谓是“一人吸毒,社会遭难”。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周振想教授认为,造成青少年吸毒比例居高不下的状况,既有社会、自身的原因,也有生理、心理等诸多原因。

一方面,从青少年自身来说,思想幼稚,好奇是此年龄段的固有特征,对任何事物都存在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索欲望。但是,他们往往缺乏必要的文化科学知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当听说吸毒后“其乐无穷”时便想试一试,从而一发不可收拾,被毒魔死死缠住不能自拔。

禁毒条例范文8

【关键词】 ; 静脉注射; 艾滋病; 禁毒法

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新型和静脉注射吸毒方式出现以后,问题开始与艾滋病问题逐渐关联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影响因素。但由于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的危险高于问题,这逐渐影响了禁毒的优先目标。为此,有关禁毒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调整,并对艾滋病的防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 问题与艾滋病问题的关联形势

医学研究表明,艾滋病主要有性传播、血液和血液制品传播以及母婴垂直传播三种途径。其中前两条传播途径与问题存在很大关联程度。

1.1 静脉注射吸毒是艾滋病传播的一个主要途径

从1985年~2004年9月,共用注射器吸毒一直是我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据卫生部调查,现有吸毒人员中注射吸毒者比例的平均数为53.8%,注射吸毒者中共用注射器比例的平均数为45.0%;全国累计报告的89067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吸毒人员占41.3%[1]。1999年以前,全国累计报告的17316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静脉注射感染的甚至高达72.4%[2]。2006年1月24日,中国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完成的《2005年中国艾滋病疫情与防治工作进展》疫情评估结果显示,中国现有HIV/AIDS中,经注射吸毒传播占44.3%,经性传播占43.6%,经采供血/血制品传播占10.7%,母婴传播占1.4%[3]。由此可见,2005年以前,我国艾滋病疫情主要以静脉注射吸毒传播。

但近几年开始发生变化,性传播逐年上升,并成为我国艾滋病新发感染的主要途径。据卫生部门最新公布的艾滋病疫情显示,截至2007年10月底,累计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注射吸毒传播的占38.5%;在2007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经注射吸毒传播占29.4%,已经大大低于经性传播的比例[4]。以浙江省为例,以前HIV感染者大都以血液传播为主,而2008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68.7%都是通过性接触途径传播的,这一比例比前几年明显升高。其中,异性间性接触传播比例为54.9%,同性间性接触传播比例为13.8%[5]。但静脉注射吸毒感染者仍占总艾滋病感染者较大比例。

1.2 性传播与问题也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然而,性传播与问题也具有高度相关性,女性吸毒者在吸毒导致经济窘迫和急于止瘾的状况下,容易产生“以淫养吸”的行为,女性吸毒者80%从事活动[6]。例如,在新疆伊犁,吸毒人群中的婚外、婚前现象严重,并且多数性活动中不使用安全套,女性吸毒者多有养吸的现象;甘肃2000年的监测显示,吸毒者中一半以上的有多个性伴[7]。

女性吸毒者自身面临着通过性途径和共用针具感染的双重危险,Tortus等对5162名女性静脉注射吸毒者进行的分类研究显示,以性换钱/的女性静脉注射吸毒者,相对于有一个性伴和有多个性伴(但不)的女性更加容易感染艾滋病[8]。Kral在对女性静脉注射吸毒者长达10年的队列研究证实,在最近一年里有经历的女性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是没有的女性的5.1倍[9]。另据数据显示,广西西部地区三县一市的478例吸毒人员中,其中H IV感染者250例,感染率为52.3%,其中有静脉注射史者的艾滋病感染率远高于非注射者(67.87%/4.27% ,P

注射吸毒传播尚具有在吸毒者群体内部封闭性,然而,HIV阳性的女性吸毒者或男性吸毒者往往由于易对象不固定、频率高,导致HIV阳性的性工作者和嫖客传染给易对象的范围广、几率高,而且还有间接传染给家庭内部无辜人群的潜在可能。这也是最近几年,性接触开始逐渐成为艾滋病最主要传播途径的原因。

2 《禁毒法》对艾滋病防治的积极作用

2.1 立法理念的更新

国内外通过多年的禁毒实践,基于吸毒现象不会在短时期内消失、某些较于其他相对安全、某些吸毒的方法又较于其他方法危害小、减少吸毒以及与吸毒引发相关的疾病和犯罪也是禁毒目标之一等实际情况,与药物滥用相关的“降低危害”和“危害最小化”观念逐渐形成。

狭义的“降低危害”是指降低导致的相关疾病,特别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广义理解包括降低由造成的社会和公共卫生危害及其对吸毒者个体身心健康的损害。“降低危害”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对吸毒者的医学治疗,包括戒毒康复治疗和药物美沙酮维持治疗;二是对吸毒者进行行为干预,包括改变危险的吸毒方式(如发放注射器)和方式(如使用安全套);三是通过教育改变吸毒者对吸毒及其他危险行为的错误认知和态度。

降低危害的提出是基于难以短期禁绝的态势,更是基于艾滋病问题严重威胁我国的实情。为了有效控制艾滋病的蔓延,我国开展了一系列“外展活动、同伴教育、药物替代治疗、针具项目、提供安全套”等措施。但是,《禁毒法》未通过之前,这些禁毒理念仅限于国家政策方面的变化和突破,有些当时在禁毒实践中已经开始采取的措施实际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毒法》通过后,就赋予降低危害等积极干预措施以法律地位。

2.1.1 基于某些较于其他危害小和吸食方式较于注射方式安全,使美沙酮维持治疗合法化 美沙酮本身属于品,将国家管制的品、提供给吸食、注射的人或者提供吸毒的注射用具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帮助他人消费的行为。而《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品、罪。

由于禁毒实践的需要,国外许多国家早已开始实践。国外30年的经验证明,美沙酮维持治疗已经成为阻止艾滋病在注射吸毒人员中传播的重要手段[11]。一些研究显示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吸毒者共用注射器、多性伴、时不用和商业等高危行为减少[12]。如英国,到了90年代中期各地的艾滋病感染率都有了显著的下降[13]。

早在1998年,中国政府在一些地区开始实行“优先干预措施”的原则。2001年5月,政府明确提出了“在社区医疗机构中进行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等一系列措施,从政策上明确规定在吸毒人群中进行药物治疗试点,是政策的一次重大变化。2003年2月,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联合下发了《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干预措施进入具体实施阶段。2004年3月,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地区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进一步推动戒毒干预措施试点工作。2004年,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中国要坚定不移地推广有效干预措施”,积极开展在注射吸毒人员中进行的美沙酮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

《禁毒法》吸收国内外最新的禁毒理念,其第五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这实际上赋予了美沙酮维持治疗等减少危害措施的法律依据。

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工作的要求,各地公安、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积极做好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设置、受治人员审批和监控等工作,推动维持治疗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全国有22个省区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办了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逐级培训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门诊共计600个,累计治疗病人17.86万人,门诊稳定治疗9.37万人[14]。

2.1.2 基于清洁针具较于共用针具有助于降低艾滋病传播,使提供清洁针具合法化 《禁毒法》主要是为了禁毒而设计,没有明确规定在吸毒人员中提供清洁针具和等可以预防艾滋病的项目。但是《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而各种措施应当包括提供清洁针具和,这也属于戒除毒瘾和挽救吸毒人员的降低危害措施之一。

2.2 对戒毒人员分别管理,有助于收戒患艾滋病的吸毒人员

国务院1995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但在实践中这部分人员,尤其是感染艾滋病的吸毒人员,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更加严重,基于实际考虑又需要收戒。由于实践需求和法律规定的矛盾,一旦这部分人群在收戒过程中出现意外,极易引发像家属和集中闹事等相关事件,却没有法律依据予以合理解决。另外,从实践情况分析,采取所外限期戒毒效果确实不佳,并且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禁毒法》第四十四条为此作了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这样就为收戒患艾滋病的吸毒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完善了对吸毒人群中艾滋病感染者的监管。

2.3 重构禁吸戒毒体制,有助于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吸毒成瘾不仅是生理成瘾,更是心理成瘾。强制隔离戒毒可以帮助暂时消除生理成瘾,但是很难解决心理成瘾。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则有助于吸毒者改变自身和人际间的行为模式,最终保持稳定戒断的漫长过程,实现脱毒治疗、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戒毒目标。

为此《禁毒法》对当前的戒毒模式重新进行了划分,形成了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社区戒毒、戒毒康复场所、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多层次戒毒工作体系,从法律的层面保障戒毒模式沿着科学化的道路前进。通过新的戒毒体系,可以把志愿者与社会工作者纳入到禁毒预防教育与戒毒社会工作中来,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戒毒工作。

而且《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赋予了政府承担起戒毒康复的法律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司法部规划投入2.17亿元用于补助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15]。同时还规定“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这有利于鼓励社会资金资助禁毒事业。

综上所述,《禁毒法》的出台,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禁毒法律体系,为推广美沙酮维持疗法、清洁针具、等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降低危害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这实质上也间接为艾滋病科学防治事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有力地推动了艾滋病防治事业,特别是吸毒人群中艾滋病防治事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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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王磊.当代英国禁毒政策探析[J].欧洲研究,2004,(5):133-145.

14 公安部.2009年中国禁毒报告[EB/OL]. .

禁毒条例范文9

论文提要戒毒所、看守所及两劳场所、监狱等监禁场所存在一种特殊语言现象:被关押人员对共同语中的一些词语进行变异,使之成为所处特殊空间的专门用语,这类词语在特殊人群中使用,属于典型的社团变体。从在昆明地区搜集的语例看,此类词语涉及面广;单义词多,复义词少;多数词语一名一指,异名同指的词语不多;和其他城市同类词语相比未发现同源词或词语流转现象。

在全国各地的戒毒所、看守所、两劳场所及监狱等关押各类违法人员的封闭性场所多存在这样的语言现象:被关押人员之间使用一些经过变异的词语,这些词语只存在于这些特殊空间,一旦离开这些特殊空间便失去传递信息的功能。这种社团变体语言的某些特性和隐语相似,但又不完全等同于隐语,因为使用者对其中一部分词语并不刻意掩饰,以致于一些词语被看守民警掌握,民警对此现象多不鼓励、不制止,有时为了管理需要,拉近和被关押人员的心理距离,甚至加入使用者的行列。本文搜集语料时,对于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确认标准为:产生于监禁场所,且只在此特殊空间使用,无法判断词语最初是否产生于监禁场所的和在监禁空间以外也有人使用的词语均不收录,如白戒指(指手铐)、黑棒(指警棍)、八加一(指酒)。

1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类型

通过和昆明市各监狱服刑罪犯、昆明市戒毒所戒毒学员个别访谈,共发现并认定此类词语194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人称系统:如德国人、鸡蛋、老鬼、新鬼、空姐、碗拐、钢丝等;

(2)物称系统:鳄鱼池、雕钢门、飞机票、水牌、鬼票、高岗、灯、皮手套等;

(3)动作指称系统:滑单桨、滑双桨、大型刷啦啦、拍、降落、汤褪等;

(4)看守所里犯人之间的取乐或惩罚系统:撑衣杆、小猫钓鱼、蹲冰箱等共39条;

(5)地名、单位指称系统:蒙古包、小龙潭、金马寺、豹子头、大板桥等18条;

(6)其它:监规九条、过关、起飞、正舞、配坨坨、走小路、钢板韭菜、吹毛边等;

2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特点及形成原因

2.1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特点

2.1.1词语涉及面广,有的甚至已形成了完整系统。

这类特殊词语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包括衣食住用等。其中戒毒所和看守所相比,涉及到的变异词语更加丰富。

看守所除个别词语外,几乎全都围绕被监禁、需要交代犯罪事实这一中心内容,因此形成了两个词语系统。一是被关押人员之间自己划分的层级系统,呈金字塔状,最上层的是“堂口”(又叫“堂主、号长”,一个监仓只能有一个“堂口”,他可以对监仓里的其他人员随意发号施令);中层的是“中堂”,包括“水手长”(又叫“水拐”、“冲锋机”)、“茶童”,一个监仓里的“水手长”和“茶童”只有2—3人,他们分别充当“堂口”的打手和按摩捶背、端茶倒水的随从;监仓里地位最卑微的是“下堂”(又称“小蛹、丐帮”,他们随时可能被欺辱),其中没有钱的“丐帮”又自称“鸵鸟”,此外还以。‘翻毛皮鞋”、“天兵”称看守他们的武警战士。二是“水手长”等听从“堂口”的指令对同监仓被关押人员进行的取乐或处罚,多达39种,从只是捉弄人,(对身体没有伤害的“旱冰”(人趴在地上做游泳的动作))到可能致死致残的一些方法,如“飞毯、斩鞭、刷鞭、黄焖鸡、辣子鸡、罐头、青霉素、火腿”等等,只要是能想出来的处罚手段,就有相对应的名称。其他词语虽不成系统,但都和他们被监禁的生活内容有关,如“翻板”(“丐帮”联合起来反抗“堂口”的管理),“穿棉衣”(警察提讯),“挖马池”(看守所里的干警深挖犯人余罪),“参观动物园”(有人参观看守所时,被关押人员自嘲),“飞豆”(看守所里劳动时,一种捡豆子的工作),似乎只有“花子大碗”(指看守所里的吃饭用的碗)、“鳄鱼池”(指看守所或两劳场所里的金鱼池)和监禁生活没有直接关系。

戒毒所所涉及的变异词语一部分与戒毒生活有关,如“天条”(在戒毒所内复吸或逃跑)、“钢丝”(在戒毒所里以吞异物等手段自伤自残的学员)、“马戏团”(戒毒所里的文艺队)、“仙女”(文艺队里的女戒毒学员)、“盔甲”(所服)、“大板”(戒毒所里的通铺)等;而另一部分则没有什么规律,并非一定是与被关押人员的戒毒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如“汽锅”(在戒毒所里专指痰盂)、“花姑狸”(专指)、“屁股”(专指座垫)、“灯”(专指打火机)、氧气瓶(专指各种各样的饮料瓶)、“烧烤”(学员晒太阳)、“抛光”(学员拖地)、“汉白玉”(鼻子)、“鸽子”(信)等。

2.1.2单义词多,复义词少。

目前在昆明地区发现的194个监禁空间特殊词语中,单义词有187条,比例达96.39%,复义词仅7例,所占比例仅3.61%,这7例复义词分别是:“水手长”(①专门给“堂口”洗衣服的犯人;②“堂口”手下的打手。)、“闷得深”(①在戒毒所里一直偷偷吸食未被发现;②形容做事深藏不露,始终不被别人知晓。)、“起飞”(①开始做一件事,如去扫地;②戒毒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出所。)、“水牌”(①多指每天晚上向管教干部汇报情况的登记表;②偶指利用香烟盒等小纸片记电话号码等。)、“拍得了”(①戒毒学员的官职被撤掉了;②问题解决了,任务完成了。)、“马褂”(①戒毒所里有关系的戒毒学员,能得到一些特殊照顾;②看守所里犯罪嫌疑人穿的橘黄色马甲,上面印有所名和编号。)而笔者同期研究的犯罪隐语中复义词的比例为11.86%(王卉。2008)。

2.1.3多数词语一名一指,异名同指的词语不多。

异名同指的词语只有以下10组:“号主、堂主、上堂”(监仓里最有地位的人);“下堂、丐帮、小蛹”(监仓里最没有地位的人);升堂、过堂(新人看守所的被关押人员向堂口汇报自己的情况);“进小号、冰箱”(在看守所里被关禁闭);“空投、空降”(看守所里专指家属来探望时送钱、送物);“上火星、耕耘”(被劳教);“勒一下、插一下、摸一下”(戒毒所里跳舞,男学员用语);“盔甲、鬼服”(戒毒所里的所服)。指称最多的词语是看守所中对被关押人员层级系统的划分中的“上、下堂”,以及戒毒所里男学员跳舞的用语,各有3个;而隐语中异名同指的词语非常多,仅对警察的称呼,在广州地区就多达55个(王卉,2008),如“鬼、针、枪、灰佬、车、灯”等等,在昆明地区也有15个,如“电、猫、水鸭子、黑皮、黑皮子”等等。

2.1.4目前在已考察的几个城市中没有发现同源词或词语流转现象。

而隐语是有同源性的,如对海洛因的称呼“4号”,来自于海洛因要经过四道加工工序,由4号衍生出的隐语有“吊数”(借用回语,“吊”为四之意)。

2.1.5除对昆明各劳教、劳改所、戒毒所、看守所等单位的指称用词在监禁场所是统一的以外,戒毒所和看守所里的其他用语各不相同,指称类似事物时,分别有各自的词语。

以下几组分别是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近似词:

“水手长、茶童”——“鸡蛋”(戒毒所里帮助干警工作,像部队里首长勤务兵一样的戒毒学员);“堂口”——“马褂”(戒毒所里有关系的戒毒学员,能得到一些特殊照顾);“鸵鸟”——“三无”(戒毒所里没钱的戒毒学员);“二政府”(看守所里可以在监督岗工作的已决犯)——“宪兵”(戴红袖章,帮助干警维持秩序的戒毒学员)

2.2监禁场所特殊词语形成以上特点的原因

2.2.1看守所和戒毒所及两劳场所关押的对象不同、管理的严格程度不同、被关押人员面临的前途不同,因而造成他们不同的心态、不同的关注对象。

看守所的词语几乎全部围绕被监禁、需要交代犯罪事实这一核心内容,足可见被关押人员对自己前途、命运的担心。生存空间的狭小和人身的不自由,使他们要在有限的活动范围内人为制造新鲜感、寻求刺激,所以才有了达39种之多的被关押人员之间的取乐或惩罚方法,并给每种方法起了生动、形象的名称。而戒毒学员只是违法,并未犯罪,加之干警对他们的人性化管理,心情相对放松,有精力、有可能去关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他们拥有的自由毕竟有限,在戒毒期间他们同样需要给自己的生活制造新奇,所以戒毒所里的变异词语范围非常宽泛。

2.2.2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复义词比例低、异名同指词语少和没有同源词或词语流转现象可能与这些词语使用范围有限、使用人群特定,流通渠道不顺畅有关;而犯罪隐语的使用者人数相对较多,他们有人身自由,可四处流动,又分属不同团伙,每个团伙各有隐语,各不同团伙成员之间的流动造成隐语的交叉使用与流通,造成不同词语同时存在,以致于犯罪隐语异名同指现象较多。

3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结构特点

3.1词性分布:已搜集的194例监禁空间特殊词语全部是实词或实词短语,没有虚词或虚词短语,又尤以名词(名词性短语)和动词(动词性短语)居多,其中名词(名词性短语)120条,占61.86%,如:“凤池、皮房、皮手套、见面礼、夹心饼干、龙床”;动词(动词性短语)74条,占38.14%如:“拍墙、过关、报户口、收东西、返水、卖马”。

3.2音节结构特点:音节形式简单,单音词4个,占2.06%,双音节词96个,比例达50%,三音节词69个,占35.05%,四音节词20个,比例为10.31%,五音节词2个,占1.03%,七音节词3个,比例为1.55%;可见双音节、三音节词处于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第一层次,是基本形式;一、四、五、七音节词处于第二层次,是较少选用的语音形式。

3.3构词特点:只有3例附加式单纯词(附加式后缀1例:“罐头”、叠音2例:“坨坨、唆唆”),其余均为合成词或短语,其中又以偏正结构为最多,共104例,比例达54.64%,如:“马贼、飞毯、茶童”;动宾结构次之,有56例,占28.35%,如“坐班、度假、找马口”;主谓结构6例,如“小鬼点灯、宪兵、汤褪”;联合结构8例,如“烧烤、高山流水、盔甲”;动补结构10例,如“抛光、顶住”。没有缩略词和外来词。另有3例无法分析结构。

3.4生成特点:监禁空间特殊词语的生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创新词语;二是借用共同语中的词语。自创新词主要是利用已有的构词语素构成新词,如:“斩鞭、刷鞭、卤安、矮站、正舞、花姑狸、唱饿歌”等,这是监禁空间特殊词语中重要的构词方式;借用共同语词语形式,对其意义进行变异,由此构成的词语占绝大多数,如“奈何桥、耕耘、度假、上网、钢丝、鸡蛋”等,都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4监禁空间特殊语言现象形成原因探究及发展未来预测

4.1作为一种社团变体。监禁空间特殊语言现象形成的原因有二

4.1.1基于求新、求变、求异心理另造新词。

戒毒所、看守所及两劳场所都是封闭的监禁空间,被关押人员的生存环境相对单调,缺乏变化,有的被关押人员关押时间比较长,甚至达几年之久,不能接触社会,因而需要制造新鲜词语以满足求新、求变、求异心理,他们或舍弃已有词语而另造新词,如以“灯”代指打火机、以“汽锅”代指痰盂,“开飞机”指拿扫帚过来;或改用委婉的说法,用一些词借代另一些词,如“盔甲”指戒毒所所服,“皮房”指代监狱中专门关押死刑犯的房间;或在造词时不惜违反语言的经济原则,形式上进行重复或增衍,如以“翻毛皮鞋”代指武警;

4.1.2对被禁止行为的遮掩。

日常生活、管理中,犯罪嫌疑人或违法人员有些行为是不被管理制度容许的,必须遮遮掩掩,以防被民警发现,因而需要对语言进行变异,如看守所内被关押人员之间多达39种的取乐或惩罚名称就因此而出现。

4.2监禁空间特殊语言现象发展未来预测

同其他语言一样,监禁空间特殊词语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而且受到它的生存环境——监禁场所诸多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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