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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属调查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12-28 14:05:35

小金属调查报告

小金属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金融情报机构;类型;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8-005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8.11

建立金融情报机构(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e,简称FIU)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惯例①,也是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7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8条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简称FATF)、2012年2月的《打击洗钱和恐怖、扩散融资国际标准》(简称FATF新标准)第29条)②等规定了各国应当建立金融情报机构,负责接受、分析和移送可疑交易报告和其他洗钱相关上游犯罪方面的信息。埃格蒙特集团是由各国(地区)金融情报机构组成的非正式国际合作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其成员进行洗钱信息交换和反洗钱专业知识共享,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组织,埃格蒙特安全网络已成为各国(地区)FIU情报交换的主要渠道,是全球最大的情报网络之一。

一、金融情报机构的工作原理

洗钱犯罪活动区别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在于没有直接可识别的受害者,而且常常利用高科技手段和最新的创新金融工具,进行非面对面的网上支付等复杂的交易方式,隐蔽性强,难于通过监控犯罪主体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多数的洗钱犯罪收益只能通过金融系统存储并迅速转移巨额资金,金融机构便留下并记录了这些资金运动的轨迹,金融情报机构按预设规则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利用开发的监测系统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测,从而达到发现洗钱线索的目的。金融情报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接受可疑交易报告、分析情报、移交结论性的金融情报,这是金融情报机构区别于其他反洗钱机构的本质特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金融情报机构还可能被赋予反洗线合规性监测、阻止可疑交易、反洗钱培训、相关课题研究以及反洗线宣传方面的职能。FIU的工作流程如图1。

(一)收集接收大额、可疑交易信息

金融情报机构依法收集来自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房地产、珠宝及贵金属销售等容易被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特定非金融行业,以及来自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异常交易数据和可疑线索,收集交易信息主要包含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交易两类信息,还包括少量的举报信息。FIU的情报收集部门收到以上信息后进行整理、汇总,满足要求的数据导入到交易分析部分析界面的数据库,将收到的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汇总并移交给交易分析部。

(二)分析甄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情报机构内设的交易分析部对所有交易报告的分析可以分为可疑支付交易和大额支付交易报告两个方面,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分析主要是通过建立的计算机分析系统来完成的,大额支付交易报告的分析主要通过交易分析人员自身的信息掌握情况、知识结构、经验、报告本身所带有的疑点进行分析。

(三)移送涉嫌洗线犯罪线索

金融情报机构将经过分析认为有可能涉嫌洗线犯罪的线索直接向执法、司法等部门移送,或金融情报机构根据法律认为必要的部门移送,并确保情报传递的安全。

二、金融情报机构的类型

根据金融情报机构的隶属关系可将其分为行政型、执法型、司法型和混合型四种类型[1]。由于隶属关系不一样,不同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除保证其接收、分析和移送等核心职能外,在功能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均有各自的特点。

(一)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是指那些金融情报机构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在执法和司法机构以外的另一个行政机构的监督或行政管理之下。美国、加拿大、法国、比利时、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就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有较高的行政权力,有些国家的FIU还被赋予部分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权,在报告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起到中心枢纽的作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后称FinCEN)是美国的金融情报机构,属于典型的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FinCEN成立于1990年,隶属于财政部恐怖主义和金融情报司,“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的《爱国者法案》将FinCEN提升为财政部的一个局,是美国最重要的反洗钱职能部门之一。下面以美国的FinCEN为例,分析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动作模式和特点。

1.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收集涉嫌洗钱信息报告、分析甄别报告信息以及移送涉嫌洗线犯罪线索等,还包括一些反洗钱相关的研究性、分析及培训、咨询、协调事项等。在美国,反洗钱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由隶属于财政部的FinCEN负责日常业务监管、行政调查以及行政处罚;由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等调查机构负责反洗钱立案侦察工作;由司法部、检察署和法院等司法机构负责执法工作。FinCEN按照适用的法律条件,维持一个政府范围上的数据服务系统,负责来源于金融领域、执法机关和工商业等全美洗钱信息收集,并对情报报送机构进行合规性检查,保证报送数据的质量。借助高科技和电子手段建立的一套人工智能系统将数据分类与研究,审查、甄别出可能与洗钱或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FinCEN有完备的数据库,收录了收集到的信息及分析的结果,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均可以随时进入该数据库,查询并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作为执法的依据与证据。

2.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具有技术性、中立性、专业性等特点,有利于同信息报告主体、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他的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避免了报告主体直接面对执法机构、司法机构时心理上的恐惧和情绪上的抵触。同时,也提高了移送给执法和司法机构的情报质量。但行政型的金融情报机构没有执法权,在实际动作的过程中,除少数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有权在一定时间段内可以暂停交易外,大多数国家的分金融情报机构只基于披露的金融信息难以冻结可疑交易或逮捕嫌疑人,在申请执法措施时可能会有延误,一般也没有赋予法定取证权利,易受行政当局的直接监管。

(二)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

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设立在执法机构内,英国,德国、新西兰、新加坡、我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采用这种类型。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可通过执法机关对报送的可疑线索或严重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调查。英国的金融情报机构隶属于2006年成立的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负责收集分析与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

1.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执法型金融机构要求各情报报送主体设置反洗钱报告官,报送主体在对客户处理各种金融交易时,应审查这些交易是否有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理由,尽可能核查这些交易的背景和目的,由报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交易的可疑性。金融情报机构即是情报的收集和管理者,也是情报的使用者,金融情报机构收集到可疑交易信息后,就可以通过金融情报机构系统查询情报,调用详细资料和案件卷宗,对可疑对象进行查询,同时在确定可疑对象之后,就能够及时展开调查。

2.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不仅具可疑交易信息情报的收集和分析职能,还赋予了金融情报机构调查、可疑冻结和查封银行账户、传唤证人甚至直接逮捕罪犯等执法权力,能够对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的迹象做出快速的反应。基于主观标准的可疑报告制度增强了情报信息报送机构的主动性,避免了违法犯罪人员针对公开的报送标准进行刻意规避,而且可以节省成本,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信息的质量。但该类型金融情报机构要求报送机构员工较高的业务素养和执法自觉性,在与情报信息报送主体的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往往只倾向于关注调查而不是预防措施。

(三)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

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建立在国家的司法系统里,并且通常具有检查部门的权限。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会选择这种设置,澳大利亚、塞浦路斯、卢森堡、泰国等国采用这种类型金融情报机构设置。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The 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er,AUSTRAC)是根据澳大利亚国会1988年制定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经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的,直接向澳大利亚国家司法和海关部部长负责,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下属机构之一。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属于司法型的金融情报机构。

1.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按照法律规定,情报报送主体将大额现金交易、可疑交易及其他相关信息报送给FIU后,由金融、法律、情报、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和警察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犯罪局、海关等相关部门派驻的专员共同组成一个专门的分析机构,对收集的金融情报进行分析,在主要城市设置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当地执法部门的联络,可以对调查上游犯罪的收益和资产的查封与没收、保存及处置,强制中止交易等执法和司法权力。也履行对报送机构进行合规监管的职责。

2.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具有高度独立性,不受政治干预,可以直接交给授权机构去进行调查或诉讼,独立行使自己的各项职能。如查封资产、冻结账户、进行审问、拘留和搜查,使反洗钱工作具有实效性,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类型金融情报机构往往倾向于关注调查而不是预防措施,在与非司法型或非诉讼型金融情报机构交换信息可能会存在困难。要获得金融机构那些未报告交易的数据通常要通过正式的调查程序。

除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外,还有一种混合型金融情报机构,一些金融情报机构结合了行政型和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还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将海关和警察部门的权力结合在一起。丹麦、泽西岛、根西岛和挪威的金融情报机构采用这种形式。

三、我国金融情报机构建设及启示

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我国的FIU,于2004年4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是作为接收、分析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并向有关方面移送可疑交易线索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接收并分析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建立国家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告分析结果、与境外有关机构信息资料交换等。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属于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内设办公室、研究部、情报收集部、交易分析一部、交易分析二部、交易分析三部、交易分析四部、交易分析五部、调查部、技术支持部、国际交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13个部门。

2004年,我国建立了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大了各部门反洗钱的协调和打击力度。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完善了刑事没收制度,标志着我国反洗钱的系统网络初步建成。但从我国反洗钱的实践分析,情报中心的中心地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反洗钱的整体效率有待提升。2013年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反洗钱法案,该法案包括《有关防止犯罪团伙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的指令》和《有关跟踪资金转移活动的规定》两个指令(后称欧盟反洗钱指令Ⅳ),对打击洗钱犯罪、腐败以及逃税犯罪法律进行了重要补充。《欧盟反洗钱指令Ⅳ》体现了FIU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性,强化了其职责、权限,包括要求客户及其资金活动信息透明,以便能够准确判断资金的性质、客户记录保存、成员国FIU之间的合作等[2]。

分析比较世界各国金融情报机构的类型特点及其运行机制,对我国金融情报中心的建设可有以下启示:

(一)立法明确反洗钱金融情报中心的法律地位,细化职责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后称反洗钱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从法律层面我国FIU职能主要有:收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整理分析交易信息,提交分析结果、开展情报交流四项。实践上还存在着三大问题:一是FIU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没有细化;二是没有独立的调查权,主体作用受到一定制约;三是其接收的信息不完整,反洗钱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依赖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是不够的,FIU应该是整个反洗钱体系的信息中心。

借鉴《欧盟反洗钱指令Ⅳ》,可在反洗钱立法中明确FIU作为反洗钱工作信息中枢的法律地位,信息情报的收集范围应涵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同时,赋予FIU独立的调查权,强调FIU调查职能的重要性,增强FIU在反洗钱中的主动性。同时,赋予FIU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行动中止交易的权力,避免洗钱可疑交易的持续。要求FIU加强案例库的研究和建议,强化FIU战略分析职能。在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上采取主动披露与查询制相结合,在打击犯罪的前提上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指导原则,并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创新义务主体报送规则,加强FIU和报送机构的互动

有效的洗钱可疑交易情报收集是反洗钱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发现和报告涉嫌洗钱活动的情报线索是金融系统反洗钱的核心任务。我国要求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行为,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可疑交易的计算机自动分析时,基本上都是采用在现有业务系统加规则过滤系统的方法,根据以往洗钱案件的一些规律和监管机关的制度条款,将那些符合判别规则的交易数据过滤出来加以报送, 这一基于预设判别规则的做法虽然易于实现,但在实践中产生了高数据报送量与高误报率、预设标准易于为洗钱分子规避、无法自动适应洗钱形势变化、缺乏对上报数据的解释能力等一系列的问题[3]。因此,可借鉴《欧盟反洗钱指令Ⅳ》的规定,将义务主体报送原因和内容修改为“账户+资金性质”模式,提高报送主体向FIU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触发原因的可操作性,重新规范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对报送主体受理来自FIU的查询进行规范,以便提高分析效率。

(三)贯彻“风险为本”反洗钱国际标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体系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根据风险状况及程度配置反洗钱资源,包含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两个层面的要求[4]。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下,应当审视哪些区域或领域更具洗钱威胁,分析哪些产品或服务类型存在薄弱环节,识别哪些客户洗钱概率更大,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对风险和危害程度的判断,灵活地选择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对于反洗钱监管部门而言,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要求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深入和完整的了解,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洗钱威胁有全面的认识;能够运用合理的方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认为存在较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确定为监管资源分配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部分;制定和优化制度措施,提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风险的蔓延。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通过上述措施,优化资源配置,确保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洗钱危害最小化的目标。FIU要不断地优化交易报告系统,发挥监测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通过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方法,开展对国家、区域、产品等洗钱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预警[5]。

(四)构建有效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层级结构体系

由于洗钱犯罪跨境、跨国的特点,凭借一国的力量打击洗钱犯罪效果是有限的,世界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反洗钱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开展国际合作逐渐成为各国执法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中心之一。反洗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金融部门外,还涉及商务、民政、邮政、海关、司法、财政、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或领域,处于反洗钱中心地位的FIU必须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及时、有效的交流,才能达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目的。当然,反洗钱的主战场在金融领域,FIU要加强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提供可疑交易监测有关信息、技术、调查等方面的支持。因此从反洗钱协调机制而言,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FIU反洗钱的国际合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开展了双边和多边反洗钱国际合作,坚决支持国际社会及组织制定的反洗钱标准,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参与反法钱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在国际及区域性反洗钱合作领域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签署、批准和执行联合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公约和决议,积极参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合作框架,全面参与FATF各项工作,在司法合作方面,先后与多个国家签署了有关警务合作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并多次协助国外有关机构和人员到我国境内进行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得到了有关国际社会和组织充分肯定。今后要更进一步地加强法律层面的国际合作,参与政府间高层会谈,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方式交流洗钱犯罪信息、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措施和技术等,根据FATF反洗钱标准对各国金融情报交换的要求,利用埃格蒙特集团情报交换的技术平台,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FIU进行金融情报交换与共享。还包括同国际刑警组织的警务合作、刑事司法互动、引渡、技术援助等方面全面合作。

2.FIU与国内相关机构的合作。我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反洗钱会商机制、海关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反洗钱信息通报机制等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FIU与报送主体之间的合作等。2004年4月19日,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具体协调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建立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2004年6月16日,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小组制定了《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年度例会,通报金融机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等相关情况,建立健全了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反洗钱工作协调的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提高了我国反洗钱工作效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反洗钱工作部际会议制度模式,建立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协调机制,有力推动了各地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加强反洗钱监管信息的通报与分享,提升反洗钱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为了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水平,丰富反洗钱监管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反洗钱监管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反洗钱对话机制。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过程中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对话的具体要求。对话机制的建立搭建了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渠道,有利于监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也利于反洗钱监管部门了解相关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够深入地了解监管政策意图,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刘连舸,欧阳卫民.金融运行中的反洗钱[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强化FIU职能 促进反洗钱合作――欧盟新版反洗钱指令解析[EB/OL].[2013-12-11],http:///com/info.do?action=detail&id=342.

[3]韩光林.中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变迁的路径锁定及对策[J].国际金融研究,2010(11):73-80.

小金属调查报告范文2

一、建立四级责任机制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镇、村(居)委和行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四个层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机制。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负有全面责任。应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使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和各项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涉及多因素且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说明隐患危险情况、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的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生产经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隐患治理负有支持、督促、报告责任。要认真研究处理本行业事故隐患,应由单位解决的,要督促帮助落实整改措施,应由主管部门安排解决的,要纳入治理改造计划,并保证整改资金的落实。对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或责任主体单位不明确,隐患后果将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应提出专题报告,按照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隶属关系,分报区、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各镇、村(居)委和行业部门、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本地区隐患治理负有协调、监督、报告责任。要监督、推进本地区隐患治理工作,协调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按规定时限向镇安全办报送阶段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对构成社会公共安全威胁、涉及镇有关多职能部门的重大及潜在隐患,应分报镇安全办及镇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镇安全办应综合汇总后专题向区安委办报告。

镇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本监管系统隐患治理负有组织、监督、协调、报告责任,应该结合本镇的实际,拟定年度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提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监督本系统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检查隐患治理工作开展与实效。协调、推进本镇和本监管系统重大及潜在隐患的治理。按规定时限向镇安全办报送阶段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对构成社会公共安全威胁、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的重大及潜在隐患,应明确责任,积极协调落实财政资金支持,并报镇政府和镇安全办。

二、建立三级督办机制

建立三个层面的督办机制,实施隐患分级治理和动态监控。

小金属调查报告范文3

为认真贯彻落实X月X日县委常委会会议精神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稳妥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维护全县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X〕X号)和省市县有关领导关于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安排,坚持重点整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按照“稳步推进、全面排查、分类化解、妥善处置”的原则,着力完善监管措施,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使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化解,潜在风险苗头能够早发现、早处置;重点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宣传、推介非法集资的广告资讯明显减少,公众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非法集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发案率切实降低,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坚持稳步推进。以风险防控为主,依法打击为辅。通过加强日常监管、防范预警、警示教育、期限清理、整顿规范等方式,大力化解存量风险,严控新增风险,稳妥处置已暴露的案件;注意风险隔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打击与合法保护相结合,对合法投融资和正规创新活动等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同时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拓展民间投融资渠道,挤压非法集资生存空间。

(四)坚持标本兼治。在积极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态势的同时,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与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广告管理和宣传教育,全力加强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和处置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非法集资风险。

四、整治重点、范围

(一)重点排查群体:在我县登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三外”公司(即外地企业、外地老板、外地项目)、曾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的人员。

(二)重点整治行业领域: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财富资产管理、保险、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股权投资、产权经纪、电子商务、典当、租赁、房地产、高科技开发、交易场所等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社、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本地经营异常的高风险实体企业或经营主体;外地人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及外地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本地所设的分支机构。

(三)重点行为: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无固定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未进行资金存管,违规设立或使用账外账户;未经许可开展或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在网上、网下涉嫌宣传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尤其是在人员密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报刊杂志、传单;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五、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清理整治工作责任。专项整治工作由县整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分配、调度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各主(监)管部门、单位开展全县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汇总、宣传报导、舆论引导;组织对重大案件办理的指导、协调和集体会商工作;负责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开展和推进情况,起草印发有关文件和督查通报,并向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小组报告。

(二)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对本辖区内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进行地毯式、全方位的集中排查和清理整治,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信息或苗头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金融办:负责对全县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合作社及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排查、监测监管及整改落实工作。

(四)县农业局、畜牧中心、县社:负责对全县以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产品交易平台等以“三农”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整治。(县农业局牵头,畜牧中心、县社配合)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县非融资担保、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对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排查清理和整治。

(六)县经信局、民营办、商务局:负责对全县实体企业、典当、商品现贷交易场所等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排查和清理整治。(经信局牵头,民营办、商务局配合)

(七)住建局、房管局、建工局:负责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和清理整治。(县住建局牵头,房管局、建工局配合)

(八)县公安局:负责对排查出的或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和核查,对核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依法进行打击,并做好案件的侦办和涉嫌资金追缴工作。

(九)县人民银行:负责做好金融稳定协调和金融信息沟通共享工作;做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排查、防控和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县内金融机构配合协查涉嫌非法集资账户信息等工作。

(十)其他相关单位:县委宣传部要指导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期间,做好对全县涉及非法集资信访、维稳问题的指导协调工作;县法院要对专项整治活动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协调好重点案件的审理、判决、资产处置等工作;县检察院做好重点案件的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全县养老机构及社会组织涉嫌非法集资的排查和整治;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民办院校涉嫌非法集资的排查和整治;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对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及网络是否存在传播非法集资广告进行风险排查和整治;县林业局负责对全县以林业有关项目及以林业开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和整治;县开发区负责对园区企业进行涉嫌非法集资的排查和整治。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成立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于X年X月X日前完成,同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成立领导机构文件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名单。

(二)摸底排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X年X月X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根据摸排结果进行汇总分类。初步分为:“暂未发现违法违规现象”、“需要整顿”以及“涉嫌组织或参与违法违规民间金融活动”三类。对属于“需要整顿”类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列明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根据情节轻重确定是否需要停业整顿;整改期间,要予以关注;整改期到,要及时验收。对拒绝整改的,要强制关停或取缔。对属于“涉嫌组织或参与违法违规民间金融活动”类的,根据实际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交。重大案件、重大不稳定因素,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应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处理。此项工作与摸底排查阶段可同时进行,边排查边整顿,于X年X月X日完成。

(四)督导检查。县整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此项工作贯穿于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全过程。

(五)评估总结。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对风险排查和整治、打击犯罪、宣传教育、广告清理、建章立制等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进行量化统计,留有工作迹象(照片、图片、宣传资料等),形成综合报告,并于X年X月X日前将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于X年X月X日前汇总全县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处非办。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每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风险问题、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取得的工作成效。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筹领导、分工协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在X月X日的县委常委会议上,X专门安排开展此项专项整治活动,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作为,认真履职,按照活动方案提出的重点领域和内容,精心组织部署,稳步推进清理整治活动。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社区、村为基本单位,按照网格化管理和包片原则划定片区,抽调专人负责排查工作,分片区组建排查工作组,全面摸牌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底数,加大防范预警工作,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要求,认真排查,不留死角。按照职责分工,部门、单位排查对象与乡镇(街道)重叠的,双方可联合排查,但排查情况应分别上报。对在此项清理整治工作中推诿塞责、敷衍了事、拖延不办、瞒报漏报或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风险爆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县领导小组将综合相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可移交纪委、监察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小金属调查报告范文4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清查。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对各自管理的财政专户进行自查并对每个财政专户管理环节逐一进行清理排查。局里将组织专门人员对清理结果进行全面核查。

(二)明确责任。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三)彻底整改。在清查中如发现有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运行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四)规范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建立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逐步将各类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到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目标

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凡是没有有效文件依据开立的财政专户,要全部撤销;凡是属于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要坚决合并;凡是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要立即销户。对分散在各科室及局属单位管理的专户,于2011年底前全部归口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预算科,具体负责全局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

四、清理整顿的范围

截至2010年底,各科室及局属单位在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财政专户(不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

五、清理整顿的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418号)要求,结合我局情况,对以下内容进行清理整顿:

(一)是否存在财政专户资金账实不符。

(二)是否制定了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财政专户开立、撤销、变更、档案管理、定期报告、定期检查等制度。

(三)是否存在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擅自设立财政专户的。

(四)是否存在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开设多个财政专户的,是否进行了归并。

(五)除“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和“消化粮食挂账资金财政专户”外,其他粮食资金专户是否存在开设多个财政专户的,是否归并为一个“国家储备粮油资金财政专户”。

(六)除外汇管理政策和协议要求外,是否存在开设多个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专户。

(七)是否存在设立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财政专户的。

(八)是否存在为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本付息资金设立多个还本付息财政专户,是否实现按币种进行归并。

(九)是否实现为核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开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再就业资金”等社保资金专户归并为一个“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十)是否实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十一)是否存在财政专户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十二)是否存在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未能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

(十三)是否存在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或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

(十四)是否存在违规将应存放国库的预算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进行投资理财的。

(十五)是否对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进行了排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是否将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十七)是否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情况。

(十八)是否定期检查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情况。

(十九)是否做到对财政专户相关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二十)在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是否严格履行了规范的审批程序。

(二十一)开户前是否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资质条件进行了综合考量。

(二十二)是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

(二十三)除上述清查内容外,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清理整顿的方法及步骤

清理整顿财政专户,采取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自查与清查组全面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2月中旬—2月底)。各科室及局属单位对所管理的财政专户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分账户、分项目填写《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附件1),编制现行专户资金拨付流程说明,报送财政专户自查情况总结,经科室或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预算科统一汇总。

(二)组织核查阶段(3月中旬前)。局里组织有关人员对自查清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三)彻底整改阶段(3月下旬—4月下旬)。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省财政厅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及建议,同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及专户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的审批管理程序,财政专户转归国库部门管理统一管理后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制度,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管理制度,财政专户资金运行内控管理,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管制度,财政专户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财政专户管理情况检查制度等。

(四)总结上报阶段(5月上旬—5月中旬)。预算科会同监督科对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总结,连同填写完整的《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附件1)、《财政专户汇总统计表》(附件2)、《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表》(附件3)、《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附件4)以及《行政级次信息》,于5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和省财政厅国库处、监督检查局。

七、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的,将追究相关科室及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责任。

(二)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要切实增强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小金属调查报告范文5

2009年9月11日,对中国反洗钱工作来说,这将是有历史意义的一天。这个标志性的事件是,这天上午,一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行长参加的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在人民银行的办公大楼里悄然举行。公安部、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派要员出席。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处处长杨兰亭介绍,就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来讲,这种规格的会议还是第一次。11日央行的会议上印发了四份文件,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金融业反洗钱方面的一个统领性的法律文件。这标志着我国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洗钱就是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途径转移、转换、隐瞒、掩饰犯罪所得赃款的性质和来源,使其变为貌似合法收益的不法行为。洗钱的危害极其严重,在此不再赘述。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1990年禁毒决定的基础上,对洗钱犯罪作了新的规定。新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犯罪。新刑法将洗钱犯罪作为单独的一种犯罪,并将其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不是像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洗钱犯罪与其他的犯罪混同在一个条款中加以规定。新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是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的法律根据,奠定了控制洗钱的国际合作的国内基础,对于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控制洗钱将具有重要作用。除了以刑法措施作为遏制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段外,我国应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控制洗钱中的预防作用。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强调指出,防止洗钱的最重要的措施在于银行自身管理的完善。银行要具有相关的措施防止其机构成为洗钱的渠道。洗钱者通常利用金融机构作为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工具。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验明客户身份、保存记录、披露可疑、大额资金交易、内部控制措施和政府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是控制洗钱的至关重要的措施。(一) 建议金融机构的范围在关于建议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洗钱者不仅通过银行,也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某些行业进行洗钱。因此,我国有关反洗钱的措施,不仅应适用于银行,也应适用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并尽可能适用于在其业务中接受大量现金的组织。建议要求,国内当局应采取措施确保有关反洗钱措施的建议在一个尽可能宽的范围内履行。 上述具有创新性的建议,在反洗钱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由于一些国家所确立的反洗钱措施只是与银行系统有关,而洗钱者除了利用银行,还利用各种形式的公司以及信托活动去清洗犯罪收益,因此,必须拓宽反洗钱措施的适用范围,才能适应控制洗钱的需要。同时,我国应尽快列出适用反洗钱措施的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其他行业的清单,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所,农村信用合作社,或经授权从事国内银行法规定业务的其他机构,不论上述机构属于公有、私有或混合所有;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财务公司;典当行,货币兑换所,交通工具(飞机、汽车、游艇等)出售商,珠宝古董商;(二)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关于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的建议强调了使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核心问题。要发挥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的作用,金融系统就必须具有揭开遮盖有问题客户面纱的能力以及对法律实施当局提供有关交易和客户身份证明的可靠文件的能力,基于这些文件,法律实施当局可以展开有关洗钱的调查。因此,建议要求,金融机构不应保存匿名帐户或明显假名的帐户。也就是说,要控制洗钱,就必须改革金融系统内部为客户保密制度,使金融保密制度不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保护伞”。应要求金融机构在确立营业关系或进行交易(尤其在开立银行帐户,进行信托交易,租借安全储存箱,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时,根据官方的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证明文件识别客户,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上述要求可通过法律规则、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协议或金融机构的自律协议予以规定。 由于洗钱者常常通过金融机构的被提名人帐户及持有的公司股份掩饰受益所有人,培植非法来源的资金。因此,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对于客户是否为他本人进行交易产生怀疑时,尤其在住 所公司 的情况下,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获得掌握客户所开帐户或所进行的交易所代表的某人的真实身份。 该项建议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对于基金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密切关注,通过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在金融机构所流转的资金受益人的真实身份,从而使洗钱者利用空壳公司等名义掩饰犯罪收益的企图难以得逞。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在有关交易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至少保存5年所有必要的有关国际和国内交易的记录,使其能够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金融机构所保存的记录必须符合重建个人交易的要求(这些记录应包括所涉货币的类型和数量),以使必要时对于起诉犯罪行动提供证据。在有关身份证明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有关帐户关闭后至少保存5年该帐户的客户身份证明、帐户档案以及业务通信的记录。在我国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是诸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合伙契约和公司文件、或任何其他官方或私人文件,记录或核实客户的身份、代表能力、住所、法律能力,职业或业务目的,以及关于这些人是偶然的还是通常的客户这些其他的身份信息。国内的主管当局在刑事起诉和调查中可以利用上述文件。 (三)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除了加于金融机构有关识别客户身份和保存记录的一般性义务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还专门要求金融机构对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以及对可疑金融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为加大我国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和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要借鉴国外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的经验,建议要求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规定大额资金下限。从国外情况看,美国是1万美元,澳大利亚是1万澳元,荷兰是2.5万荷兰盾。德国1993年《反洗钱条例》规定银行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2万马克以上的现金交易。加拿大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向政府报告1万加元以上的现金交易。在我国,大额现金的下限以多少为宜,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有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的收入还比较低,人均储蓄存款并不高。鉴此,笔者认为,大额现金以5万元为宜。这样规定,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储户一日一次性从银行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除按原有规定填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审核无误后即可予以支付),二是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三是大大减轻银行等单位的报告工作量,节约时间,降低报告成本。2. 其他单位有无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前已述及,银行有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义务,同样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此项义务。笔者认为,我国应当规定上述单位均有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3. 接受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机构。国外有的国家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给财政部隶属的反洗钱机构,有的报告给司法部下属的反洗钱机构,也有的报告给中央银行隶属的反洗钱机构,还有的报告给警方所属的反洗钱机构。我国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给什么机构,涉及到反洗钱机构的定位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英文缩写为FIU);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有侦查权的金融情报机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有侦查权的机构。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将我国的反洗钱机构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该机构将同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工商、税务、外汇、商贸、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联网,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有关信息,及时了解国内洗钱手法的新变化,对洗钱特点、规律、趋势进行分析、研究、预测,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经常同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机构联系,了解国外洗钱的新手法和国际反洗钱的最新进展,有效地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犯罪。4. 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分析与处理。银行收到大额交易要和已掌握的客户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可疑交易,立即向侦查机关、反洗钱机构和金融监管机关报告。其他非银行机构应将大额交易报告给反洗钱机构,反洗钱机构根据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给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每天发生数百亿元的金融交易,且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此条件下,若只设全国性的反洗钱机构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据此,可考虑在省、地、县设立反洗钱机构。金融机构 营业网点向反洗钱机构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非银行机构向反洗钱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反洗钱机构对非银行机构报告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可疑资金,报告案发地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若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跨省、跨国同时报告国家侦查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和反洗钱机构。5. 关于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国外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大致有两种做法:一是反洗钱机构直接调查。如罗马尼亚“防范与打击洗钱行动署”由政府总理直接立案调查,在掌握证据后10天内向总检察院起诉。二是反洗钱机构无调查权,将可疑情况提供给执法机关调查。如美国执法机关根据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提供的可疑情况,组成特别行动小组调查洗钱犯罪案件。这种小组不是常设机构,是根据不同任务组成的临时工作组,任务完成,小组解散,人员回原单位。具体牵头单位也是根据工作任务决定的。如是毒品洗钱,由美国禁毒署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若是走私洗钱,美国海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我国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可分两种情况:如是贩毒洗钱,由禁毒部门调查;若是走私洗钱,案情重大复杂,由海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成专案组,联合调查。调查结束,专案组解散,工作人员回原单位。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将逐步推动侦查机关的工作方式发生变化,即由案发后被动调查,转变为案发前主动控制,大大减少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四)金融机构的特别注意建议有关报告可疑交易的规定,包括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交易的义务,金融机构不泄露信息的义务以及善意披露免责的保护措施。建议要求金融机构予以特别注意的交易包括:所有复杂的交易,不正常的交易,或巨额的交易;所有不正常类型的交易;以及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定期小额交易。金融机构一旦怀疑上述交易可能构成非法活动或与非法活动有关,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可疑交易。对于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要求或取得可疑交易信息的情况,金融机构不得通知除法院、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人以外的任何人。金融机构或有关人员有意从事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活动,将构成刑事犯罪。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雇员、职员、董事或法律授权的其他代表,对可疑交易的报告,只要是遵守规则善意进行,不论结果如何,免除有任何合同所予以的披露信息的限制,免除由任何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所予以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这种善意免责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交易必须善意进行,只要善意依法披露,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随意、恶意泄露金融信息,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善意免责规定对于促进金融机构与政府合作,对于保护金融机构以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那么,银行等单位如何识别大额可疑金融交易呢?即规定识别可疑金融交易的标准。美国银行防洗钱工作指南规定了50多种情况,出现其中之一的,即认为是可疑金融交易,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例如,使用单位帐户存取款,主要用现金而不是支票,帐户内存有大量本票、汇票,而开立帐户人的经营状况却与此不符;把资金存入多个帐户,但存入每个帐户的金额通常都低于需报告限额,然后,再调集每个帐户里的资金到某个主帐户,并转帐到国外; 某业主同一天内在不同的银行分支机构分别打入几笔存款;帐户在接受了许多小额电汇或者帐户使用发票、汇票存款后,立即将绝大部分存款(留下少量象征性的存款)汇到另一个城市或国家,而上述活动不符合客户的经营状况;某客户突然还清了一笔大额贷款,但无法正确解释资金的来源;某客户不愿提供强制性报告所需的信息,不愿填写报告,在被告知必须填写报告后不愿再继续交易;经常收到大量往来于离岸金融机构的电汇;一些银行职员生活奢侈,明显与其收入不符;注意不愿休假的银行职员,等等。我们在制定大额可疑金融交易标准时,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适当借鉴国外经验,使其符合我国实际。有的国家认为,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应建立对可疑交易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在自愿报告制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报告也可以不报告。考虑到即使是自愿报告制度对许多国家来说也具有一定难度,需要改革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因此,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了强制报告制度和自愿报告制度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对可疑交易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其一,1994年之后,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我国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随着金融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并进而引起了竞争的激化以至于竞争的无序,导致我国金 融秩序混乱。其二,非法民间借贷,是洗钱的“第二渠道”。其三,金融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操守不高,使规章制度俱成空文。其四,如实行自愿报告制度,若有金融机构故意不报,那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岂不是形同虚设?因此,要使对可疑交易的报告要求有效实施,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予以配合和保证,其中有关披露信息免责规则、不对客户泄露信息规则以及报告的程序规则是必不可少的。(五)处理来自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国家资金问题的措施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洗钱天堂对于反洗钱措施带来的挑战。大量的洗钱活动表明,有些国家加强反洗钱行动可能导致洗钱渠道移动到不具有或不具有充分的反洗钱措施的国家,通过这些天堂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国内金融系统的清洗,然后安全回到对洗钱加以控制的国家,完成洗钱的整个过程。针对保密天堂所造成的问题,建议我国金融系统适用下述原则:使之对来自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国家的资金予以特别注意,并采取措施处理相关的问题。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对于与没有或没有充分适用上述建议的国家的个人,包括公司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和交易应特别予以注意。但要真正解决洗钱者利用保密天堂洗钱的问题,有关国家应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和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的国家进行对话和合作,逐步形成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控制洗钱的法律规则。已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国家可以自己的反洗钱措施影响具有保密天堂性质的国家,但不能将自己的国内法措施强加给他国,强迫他国采取自己所采取的行动,也不能在他国范围内要求违反他国法律或规则的行为。不论有关控制洗钱的措施对于控制跨国洗钱和跨国犯罪,以至维护国家和平和安全是多么重要,只要这种措施涉及到他国,就必须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国际法基础上使?靡匀妨ⅲ趴赡苁垢么胧行凳⑹蛊湔嬲迪治す屎推胶桶踩哪康摹?(六)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预防洗钱中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必不可少。建议要求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和发展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美洲国家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金融机构应采取、发展、补充内部方案、政策、程序和控制,以预防和监测洗钱犯罪。内部控制纲要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建立确保其雇员高度诚实的程序和对雇员人品、工作和金融历史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制;开展持续发展的雇员培训项目,诸如“知道你的客户”培训项目,对雇员进行有关预防洗钱的教育,使雇员知道自己在识别客户、保存和提供记录、记录和报告现金交易以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所具有的责任;具有独立的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方案的遵守情况予以检查。金融机构应指定属于管理层的官员负责内部控制和程序的适用,包括负责适当保存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这些官员应具有与主管机关联络的职能。对于不履行内部控制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予以罚金、暂时中止营业或许可证,或中止、撤消金融机构的经营执照等处罚措施 。我国可以借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来发展和完善自己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总之,我国应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将金融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使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采取反洗钱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控制洗钱的法律机制。参考数目1. news.eastday.com>>今日关注>>我国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 影响重大(2009年9月18日)2. 邵沙平著:《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71~80页,第148~154页,第237~239页3. 甄进兴著:《洗钱犯罪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0版,第4页,第121~126页4. 阮方民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第364~3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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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面临的形势

20多年来,《中国有色金属报》作为全国有色金属行业唯一的一张产业报,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有色金属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报社领导班子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即全面整合报社资源,面向市场,快速转型,全力打造一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报纸品牌。

实现这一目标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报纸的改扩版。从2005年开始,由过去的周三4版改为周三8版,版面容量增加一倍,每年的投入要增加上百万。面对这样一次跨越,必须对报社自身的情况和行业形势有一个充分的分析和基本估计。

《中国有色金属报》作为一张行业报,见证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每一个重要阶段,亲眼目睹他从小到大乃至成为世界有色金属大国的历程。在这样一个发展历程中,报社也同样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挑战之一,相关产业报纸全面整合行业资源,拓宽报道领域,改革内部经营机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挑战之二,随着有色金属行业结构调整,企业的属地化,报纸的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广告资源、报纸发行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同业竞争日渐加剧;挑战之三,报社经营管理机制滞后,资金短缺,人才不足,核心业务竞争力缺乏。鉴于上述挑战,报社对此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适应报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报纸改革,全面实现报社转型的整体思路。

报纸改扩版的指导思想

我们的改版一方面要通过扩大版面容量,为读者提供更多有用的资讯服务;另一方面,行业报已经实行了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报纸的投入还要有更大的产出,赔本扩版不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按照报社社长的思想,我们办报纸,就是要实现“名利双收”(名就是读者喜欢看,利就是要有回报)。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这次改扩版的“名利双收”呢?这次报纸改扩版坚持了市场化的原则,在保留行业宣传舆论功能的同时,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增刊扩版中,我们坚持了“广告倒推法”的原则,哪里有广告,哪里有效益,我们的报纸就往哪里扩版。由此,也就形成了报纸改扩版和报纸转型的基本理念:一是《中国有色金属报》要从传统的党的机关报转变为面向市场的(以中高端读者为主)经济类报纸;二是办报要以“一切为企业增值”为宗旨;三是坚持以“内容为王”的编辑思想,即由简单地满足企业的宣传需要,转变为为行业服务,为读者服务;四是办报人由新闻信息的记录者转变为新闻信息的经营者。基于上述原则和思想,经过自上而下的反复讨论,推出了周三刊8版的基本格局。

报纸新闻版内容设置

我们总的方向是强调办报理念:市场(向行业读者的信息需求靠近)、高端(基本读者定位为决策层和管理层,兼顾一般职工)、精品(内容、形式较完善统一)。在设置上,面向行业产业链条和读者需求层次;在内容上,进行适当结构调整。内容在面上展开,在点上深化,新闻版要加强报纸的服务功能。

内容突出导向性、重要性、时效性、总体性、服务性。关注政策要点、市场视点、产业焦点、行业热点、企业亮点。关注行业总体态势,关注世界有色金属产业。关注重要领域的发展和问题,关注企业的沟通需要与宣传需求。

具体在版面规划上,一至四版各有侧重。

一版 行业新闻版。在结构上进行一定调整,进一步突出新闻性和重要性,拓宽报道领域,适度加强国际有色新闻、宏观经济动向、国内产业动态报道,加强分析性、评述性报道。包括中国和世界有色行业重要新闻,国民经济宏观层面和相关产业要闻,有色金属产业新闻和企业新闻。突出信息的全局性、重要性、时效性、贴近性、典型性。

二版 市场版。包括有色金属现货、期货市场,环球有色金属市场,相关产业信息集成等。突出信息的时效性、有效性、宽广性。做到丰富的动态信息与富有特色的独家分析相结合,短期评述与中期预测相结合。

三版 专题版。包括管理经营、国际视窗、焦点话题、产业调查等专题。

四版 企业版。包括企业动态、党群工作、文化生活、名企介绍、产品介绍等内容,为企业间信息交流和形象宣传服务。

报纸专业版内容设置

报纸的5~8版为专业周刊,每周一刊,其内容进行了细分,使周刊更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性更强,努力将三个周刊办成服务于行业的产品信息交易平台、技术装备服务平台、加工材料资讯平台。本次报纸改扩版的重点,就是三个周刊的市场定位及内容设置。如何整合信息资源,突出新闻传播优势,开发新的读者,真正把内容转换为新产品,把数字内容增值,是我们创办新的周刊的基本思路。围绕这样一个思路,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内容设置的基本方法,既要有宏观思路、中观构架,也要有微观措施,以“广告倒推法”,实现分众周刊的目标。

首先推出《市场营销周刊》。有色金属行业是一个以期货交易为主的行业,市场营销、价格发现,是全球有色金属市场共同关注的领域,而作为宣传舆论工具的《中国有色金属报》,长期以来忽视了该领域的报道,对市场营销人员缺乏关注。同时,我们在企业调查中发现,负责企业产品宣传推广、广告投放的部门,已经由过去的宣传部门转到营销部门。所以,必须关注市场、关心营销人员,只有让手里掌握广告宣传费用的人,关心、爱看你的报纸,你的报纸办出来才有生命力。

两年来,《市场营销周刊》为有色金属市场营销人员提供了最便捷的交易平台,报道供求信息、产品报价、各地金属期现货交易行情、市场评论、产品物流、国内外金属商情。并报道企业全新的经营理念、经营之道、经营人才,把周刊办成了企业的营销指南,受到了企业的欢迎,特别是吸引了一批产品广告客户,使报纸的分类广告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

其次,根据有色金属行业产业链的延伸,紧紧抓住了加工材料这个与人民群众生活最紧密的领域,吸引关联行业。如汽车、电子、建筑、电力,这些行业都是大量应用有色金属的领域。对此,我们推出了《加工材料周刊》,两年来,该周刊为读者提供有色金属加工业、新材料的最新动态,同时报道金属镁、钛、稀土、钨、钼、再生金属等产业的发展状况,推出《中国名牌》、《关注下游》等重点栏目,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商进入有色金属行业,扩大了报纸的影响力。

再次,同时创办了《技术装备周 刊》。有色金属是一个依靠先进的技术装备来推动发展的行业,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优秀的科技人才是有色企业决胜的两大法宝。所以,关注技术市场、关注科技人才、关注世界科技装备发展,也就抓住了行业发展的核心。同时,这个行业最需要宣传推广的就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过去,报社长期缺乏专业人才,科技装备领域一直没有深入挖掘,也丢掉了很大一块市场和读者群,许多企业里的科技人员都不看杂志。自从创办了《技术装备周刊》以后,吸引了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发出了新的读者群,创建了一批专家学者队伍,培育出以《技术装备周刊》为平台的技术装备交易市场,促进了行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内容资源整合的启示

我们在报纸资源整合过程中,主要在内容定位上下功夫,也就是哪里有读者,哪里有市场,我们就把报纸办到哪里,以满足读者的最大需要。在报纸的改扩版过程中,我们要求参与报纸工作的每一位采编人员,必须做到:“心中想着读者,眼睛盯着市场”,在全报社灌输一种“一切为了读者的需要”的思想,从而使报纸跨上一个新的台阶。总结这两年的报纸工作,要想把报纸办得有影响力,就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以国际化的视野,探索行业报的经营模式。长期以来,作为中国特色的行业报,大部分报纸还是“关门”办报,基本瞄准自己特定的工业领域,报纸的经营模式雷同。而这次《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改扩版,首先把自己的报纸放在了全球有色金属市场进行分析定位,寻找进入市场的突破口。与此同时,我们查阅了国外同行业传媒的经营模式,大量吸收了英国《金属导报》、美国《金属市场》等百年报纸的经营思路,改变了传统的办报模式,逐步与国际接轨。

二、准确把握行业脉搏,突出行业特点。有色金属行业属于资源类的原材料产业,受国际市场影响比较大,期货交易成为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产品价格周期波动较大,而且产品品种多,应用范围广。基于这样一个特点,我们在报纸版面定位时,不是盲目参照其他报纸模式,而是针对行业特点,把金属品种细分,在技术和市场层面做深做细,一些行业的重大事件,通过专刊特刊的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由于报纸的行业特点日益突出,使企业对报纸的依赖逐步增加,报纸的发行及广告收入明显提高。

三、创新报道方式,追求深入报道。过去,《中国有色金属报》主要以动态消息为主,突出文章短小,每个版要求不得少于多少条。结果报纸表面看起来信息量很大,但有价值的内容不多。应该说这种方式,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也许还有一定优势。如今,在我们这个行业,仅从事信息资讯的行业网站就有二十几家,网上的内容时时更新,报纸望尘莫及。面对互联网的挑战,我们在改扩版中,扬长避短,改革新闻报道方式,要求编辑记者注重文章的分析性、解释性、建设性、关联性,把政策解读、走势判断、问题分析作为报纸的主打品种,形成了硬主体软表达的新闻报道方式。特别是三大周刊的大胆实践,取得了明显效果。许多领导看完报纸后,都把相关文章剪下来收藏。

小金属调查报告范文7

 

市纪委:

根据《关于开展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暨党务公开工作情况抽样检查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党委认真学习,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

    (一)、开展“学习《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情况

    按照市委办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我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一是及时成立局“学习《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活动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指导所属各单

位和参学对象做好科学安排、精心实施。二是制定了主题教育的实施方案。三是召开了主题教育动员大会。局党委书记作动员报告,并对这次主题教育进行了具体部署和安排,有力推进了主题教育的开展。

1、组织专题学习。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局属单位党组织认真组织学习了胡锦涛、贺国强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学习《廉政准则》及中央、省委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省市领导在纪委全会和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的重要讲话,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问答》等。

      2、抓好教育辅导。一是开展警示教育。组织观看了《贪之害──贪权、贪钱、贪色警示录》、《欲之祸──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案件警示录》、《插翅难逃──胡星受贿案警示录》及《背叛与忏悔》等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片,学习研读了《蚌埠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参观了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从反面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自律意识。二是主要负责同志讲党课。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围绕“学习《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促进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紧密联系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给党员领导干部讲一堂党课。三是召开民主生活会。将“学习《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局党委和局属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照《廉政准则》8个方面52条行为规范,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四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生活会。在抓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要认真组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督促全体党员干部认真搞好对照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3、组织知识测试。 为巩固《廉政准则》学习成效,我们组织了《廉政准则》等党纪法规知识测试,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共68人参加测试。

(二)、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一是加强领导,把握重点。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变动,为了加强“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我局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包括纪检监察、财务、人事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把局属事业单位作为治理重点范围,并将这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增列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做到了工作对象集中、领导得力、组织高效。

二是规范管理,务求治本。认真落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小金库”治理信息反馈和数据上报的通知》要求,将“小金库”问题纳入局财务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常态管理之中,突出通过加强财务日常管理予以根治。还具体制定了治理工作推进计划和时间进度表格,增强了治理工作的科学性、有序性和时效性。

三是部署任务,明确要求。召开 “小金库”治理工作专题会议,明确了单位法人代表、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在“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工作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所有收入支出都要求必须进入财政批复的账户,彻底杜绝“小金库”产生。年初我们对所属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和执行财务规定情况又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没有发现违规违纪现象。

四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办公经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减少水电纸等耗材开支;从严控制日常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招待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有关规定,有效压缩会议经费,这两项开支都比去年降低10%;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降低公车日常运行开支,公务用车运行开支比去年降低15%;严格差旅费管理,本年度无出国、出境费用。公费学习考察经费支出连年减少;本年度没有举办庆典、论坛等活动,无此项支出。

四是积极配合做好公车专项治理工作。

(三)、信访举报及案件受理、核查、查处情况

我局始终坚持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配偶子女无移居国外现象。开展“学习《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以来,我局有两位县级领导干部因子女嫁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群众举报的关于网吧违规经营等情况,能及时进行核查、查处、回复、解答。

(四)、遵守《廉政准则》情况登记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开展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登记报告工作是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各级党员领导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廉洁从政,严以律己,坚决杜绝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蚌纪〔2010〕58号)精神,我局在组织市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填写、上报遵守《廉政准则》情况登记报告表工作的同时,又组织了局机关科级干部填写遵守《廉政准则》情况登记报告表。

(五)、建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的制度措施及文件规范清理情况

文广两局合并后,局党委及时调整了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重新修订了《蚌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预期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工作规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工作管理制度》等。年初,局党委与所属单位党组织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内容作为目标责任列入《责任书》内容,层层抓落实。及时转发了《蚌埠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细则》;转发市纪委《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交易土地和违法违规建筑的通知》;修订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风行风热线》上线工作制度;转发了《蚌埠市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

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对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印发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六)、严密组织实施

为确保开展《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局纪工委于8月10日将市纪委《通知》及时下发机关科室和所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对所属单位学习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组织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知识测试。通过学习、宣传、教育,知识测试等使《廉政准则》专项检查工作落到了实处,强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了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恪守廉洁从政职责。

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我们将认真对照《廉政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不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统一思想,注重规范,狠抓落实。

促进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开展党务公开工作情况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省和我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我局党委班子及时召开会议,学习传达全省和我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陈启涛书记在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并结合我局所属基层党组织建设实际,就贯彻落实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会议提出了:“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纪委协调,群众参与”的工作要求,认真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和《党务公开目录》,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扎实有效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二是根据市委办《蚌埠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系统实际,制定下发了《市文广新局党务公开实施方案》,成立了《市文广新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了《市文广新局领导班子党务公开工作联系点》,明确了党务公开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具体负责人。

    三是及时制定下发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基层党组

织党务公开目录》和《蚌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务公开目录》

四是制作了《公开栏》,做到及时公开工作。

五是按照规定要求,建立了党务公开“三簿一册”,认真做好党务公开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和《公开目录》,对各基层党组织提出了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推进党务公开工作中切实做到“八有六规范两落实”等提出明确要求。

要求各基层单位,要以党务公开带动和促进政务公开,既要注意在党务公开中吸收借鉴其他方面公开工作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又要注意将党务公开中的重要决策和主要措施在其他方面公开工作中体现出来,使之有效衔接、协调运转。同时对各基层党组织在建立《三簿一册》,以及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材料、公开的原始资料(影像资料)、收集到的方案建议原件等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统一进行分类、登记、存档、备查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小金属调查报告范文8

[关键词]反洗钱;公权运行;个人信息保护

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建立反洗钱机制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属于典型的公权设置,但在反洗钱过程中会广泛采集、监测、共享乃至深度挖掘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随着信息化和法制化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作为兼具人格权利和商业价值的特殊产品,利用和保护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通过立法规范公权运行中的信息行为,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权益,保障了公权运行不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不会侵蚀市场经济自由、平等和信用的市场基础,反过来也为公权运行营造了健康诚信的信息基础和社会环境。

一、反洗钱的公权属性及其信息行为

(一)反洗钱的公权属性

运用反洗钱机制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现有文献主要从洗钱犯罪对经济、市场体制、政治体制的危害性等方面论证了反洗钱公权建设的意义。Quirk,Peter J.1996年首次将犯罪作为洗钱的变量,对洗钱与经济增长率间的关系开展实证研究,证明了洗钱对货币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从而会扭曲经济数据、宏观经济分析和政策制定。Bartlett,Brent2002年专门研究了洗钱对经济发展中国家的负面影响,认为洗钱会腐蚀金融机构自身声誉和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客户信任,从而影响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的发展。Masciandaro等2007年在对洗钱犯罪的经济性分析中,列举了洗钱犯罪的25种危害,包括导致经济扭曲、不良社会经济后果、货币失衡风险、金融稳定风险、税收收入减少和政府反洗钱投入等。Edwards,Andrew.2002研究了国际洗钱网络及其危害性,指出洗钱使贩毒、强盗和其他违法者的犯罪收入合法化,支持他们的犯罪行为,从而进一步腐蚀一国的民主体制。Hellmml,Joel和Kaufmann,D.2001年对转型经济中存在“政府俘获”开展研究,认为转型经济中腐败和洗钱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此外,George L.Kelling(1997)、郭红玉(2002)、垛宝明(2005)等国内外学者运用“破窗理论”等犯罪环境学原理论证反洗钱的公共产品属性。

(二)反洗钱工作中的信息行为

FATF制定的40+9条建议奠定了各国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基础,该建议中涉及的信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采集和保存个人信息。核心建议5——客户身份尽职调查(CDD)是反洗钱工作机制最重要的一项核心内容,要求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进行非经常易、发现客户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怀疑先前获得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或充分性时,要通过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措施,采集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的受益人信息、业务目的和意图属性等信息,并在业务关系过程中持续性地对客户的交易信息进行尽职调查。核心建议10——交易记录保存,要求金融机构对所采集的客户信息及其交易记录至少保存五年,并确保所保存的信息能重现每一笔交易。同时,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终止后至少五年内,继续保留通过客户身份尽职调查程序获得的身份识别数据记录等。

2.监测和处理个人信息。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制度中,实质上要求金融机构在采集客户信息后,要持续性地监测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及其交易信息,通过匹配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监测及分析客户的洗钱风险状况。建议6、11、12——涉及政治敏感人物(PEP)、非正常的大额交易、特殊交易方式及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客户及其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应对此类客户的身份和交易信息等进行特别关注和处理。

3.加工和运用个人信息。在采集和持续性地监测客户信息的基础上,建议5——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制度中还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允许金融机构根据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类型,并在风险敏感程度的基础上采取不同强度的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措施,因而允许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信息进行加工和运用。事实上,随着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逐步得到认可和推广,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信息的加工和运用程度在不断深化,更多金融机构在深度加工和运用消费者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洗钱风险管理框架。

4.传输和共享个人信息。核心建议13——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融资有关,应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作为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另一项核心内容,建立起了金融机构与公共机构间传输和共享消费者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工作机制。建议26—32赋予了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等公共机构获取、共享和传输金融机构消费者信息的权利,并建议各公共机构间建立起共享和运用金融机构消费者信息的工作机制。

5.挖掘和调查个人信息。建议26-32同时赋予了金融情报中心直接或者间接使用所需的金融、行政和执法信息的权利,赋予案件主管部门在调查、检控及相关行动中获取与洗钱及其背后罪行有关信息的权利,赋予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各公共机构在执行以上权利中,尤其是在分析洗钱线索和调查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时,会涉及到对消费者信息的深度挖掘和调查。

二、反洗钱工作中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及方法

历史事实和研究文献证明,如得不到有效地规范和限制,公权运行过程中的信息行为极易有意、无意或被利用而侵入个人领域,侵害自由、民主和隐私等人格权利,按照James X.Dempsey and Paul Rosenzweig(2004)对这些侵害行为的总结分类,按主体划分可将反洗钱工作中的信息行为风险分为两类。一是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受公共机构委托,在收集和保存、加工和运用、监测和处理、传输和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错误匹配、错误认定、安全保密措施不到位甚至有意滥用等侵犯个人信息自由和隐私的行为。二是金融情报中心、监管和执法等公共机构根据洗钱线索监测、挖掘和调查个人信息等行为过程中,也可能产生错误匹配、错误认定、有意滥用、安全保密措施不到位以及公权扩张等侵害行为。

世界各国在管制信息行为实践探索中,普遍经历了限制处理个人信息、立法管理信息行为、将规制信息行为上升到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人格权、建立国际条约统一规范各国信息行为的历史进程,并先后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典公法属性、侧重非公权组织、统一调控和区别立法等信息行为理论(蒋舸,2011)。其中,统一调控理论提出了较为成熟的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等原则,不但主导着当前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实践,也被区别立法理论充分吸纳。反洗钱工作中涉及公共机构和反洗钱义务主体两个信息需求和控制主体,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适用区别立法理论,需要根据信息行为的性质确立立法原则和实践方法。

(一)公权优先的原则

当私权力和公权力发生冲突时,法理上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公权力代表的公共利益应高于私权力所代表的个人利益,该原则确立了反洗钱公权运行对个人信息需求的正当性。如德国与美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金融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则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信息不再负有保密义务。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将国家安全、犯罪和纳税、健康和教育等十一大类行为列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例外条款。反洗钱的公权属性决定了公共机构及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的一系列信息行为,符合信息行为目的正当的原则。

(二)严格划分公、私领域的信息行为边界

反洗钱工作中的信息行为应严格局限于反洗钱公共领域,因此应严格划分公私领域的信息行为边界。金融机构如需将反洗钱工作中收集、保存和加工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和途径,必须遵循个人信息自由的原则,即明确告知客户收集、加工、使用其个人信息的特定环境与目的,征得客户明确同意,告知救济途径和方式。此外,应按照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完整的原则,对反洗钱工作中加工和运用、监测和处理、传输和共享、挖掘和调查等公权行为信息,要向包括客户在内的个人严格保密,以避免公私领域信息行为边界不清而交叉影响。如英国在《犯罪收益法案》中,制定洗钱罪的同时配套了泄露信息罪,用于处罚违反规定泄露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的反洗钱义务主体。

(三)最小化公权运行的信息需求

公权优先原则保障了公权运行的信息需求,公私领域信息行为边界的划分可有效规制反洗钱义务主体的信息行为。此外,为有效治理公共机构有意滥用和公权扩张等主观侵害行为,有必要遵循最小化公权运行信息需求的原则和方法,严格控制市场主体向公共机构传输和共享个人信息,从根源上规范和约束公共机构的信息行为,该原则可通过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逐步实现。风险为本方法根本上是一种根据风险配置反洗钱资源的方法和理念(FATF,2007),通过将反洗钱资源配置到高风险客户和业务环节,简化对低洗钱风险客户的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和监测措施,因此可在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降低反洗钱主体的信息行为成本和保护消费者隐私三者间取得了较好平衡。James X.Dempsey andPaul Rosenzweig(2004)研究中也提出,为降低反恐融资公权行为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侵害,有必要利用技术手段减少金融机构向公共机构传递的个人信息要素和信息量。

三、我国反洗钱工作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反洗钱工作中涉及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保存、监测和处理、加工和运用、传输和共享、挖掘和调查等信息行为,而且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配套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立法规定对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保密,严格限定反洗钱信息的运用范围。二是限制公共机构的信息行为权限。如将反洗钱行政调查和对可疑交易数据库的查询权限,限制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以上。三是制定政策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保护个人信息的内控制度和措施。但通过对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抽样调查,发现有以下问题需引起关注。

(一)缺乏明确的信息行为管制规则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规则缺失,现实中存在个人信息被滥用和非法买卖等问题,这严重侵蚀了公民对公权行为的信心和安全感。调查反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遇到最突出的问题是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职业、收入等信息的真实性不高,其次是客户不愿配合金融机构的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等工作,由此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信息需求和信息质量。

(二)未对信息行为进行分类管理,侵权和泄密风险并存

一是未限定收集信息的用途。调查反映,金融机构依据反洗钱制度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不仅用于反洗钱工作,还用于日常运营、客户管理和产品营销等途径,被调查机构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均未限制信息的用途,未有效履行告知义务。41家抽样机构中,4家不会告知客户其个人信息的用途,6家机构在客户询问时才会告知,23家机构会粗略告知客户其个人信息的可能用途,仅有8家机构会根据信息行为性质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二是未划分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边界。被调查机构中,中资机构仅按照反洗钱规定对外国政治敏感人物和反洗钱监测名单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特别处理,对其他信息行为未进行分类管理。因此难以控制金融机构借用反洗钱之名滥用个人信息的风险,同时还存在泄漏洗钱风险等级、可疑交易报告和行政调查等公权信息行为的风险。鲜明对比下,抽样中3家外资机构则建立了个人信息行为分类管理制度。

(三)反洗钱工作的信息成本高、产出低、风险大

一是不加区分地收集、保存、监测和处理消费者信息,致使金融机构的信息行为与洗钱风险不相匹配,低风险业务和客户占用较多信息资源,对高风险客户的缺乏相对深入、全面和持续的信息挖掘。二是信息行为产出率低。各金融机构主要依赖系统量化监测异常交易,未能根据客户的洗钱风险确定监测重点、频率和强度,在处理大量低价值的异常交易中耗用了大量成本,信息行为产出有限。调查结果反映,2010年抽样银行平均处理100份异常交易,仅能发现0.08份重点可疑交易,抽样证券和保险机构未能发现有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线索。三是公共机构的信息行为成本高、风险大。抽样中有35家、占比81.4%的机构明确表示对“分析后无法排除异常”的交易会作为可疑交易上报,存在严重的防御性报告倾向。一方面增加了公共机构处理、分析、挖掘可疑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公权运行信息需求最小化的原则,难以控制公共机构有意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措施

调查表明,我国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和手段较为初级有限,主要局限于保密制度建设、保密教育和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对信息行为的内控管理停留于制度层面,操作性和制约性不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四、政策建议

(一)立法保护消费者信息

尽快推出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立法,按照区别立法的理论原理,清晰划分公私领域的信息行为边界;按照信息行为目的正当、个人信息安全完整、个人信息自由和敏感信息妥善处理等原则,全面规范市场和商业领域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利用、传输、共享和救济等行为;按照社会利益优先、最小化公权运行信息需求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明确限定公权运行中的信息需求和信息行为,保障公权运行的信息需求和信息质量。

(二)分类管理个人信息及信息行为

严格划分反洗钱义务主体的信息行为,按照公、私领域信息行为分治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一是严格限定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个人信息的用途,如需将按照反洗钱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必须明确告知用途、加工、使用其个人信息的特定环境与目的,征得客户明确同意并告知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二是对反洗钱的信息行为严格保密,尤其是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中处理、加工、传输和共享个人信息行为,应对包括客户在内的所有人严格保密。三是为确保公、私领域的信息和信息行为不相互交叉和彼此影响,有必要根据信息属性和敏感程度对个人信息及相关信息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四是配套建立内控和监督措施。采取流程控制、权限划分、信息行为留痕、第三方监督等措施,确保反洗钱工作中的信息行为可控、可查、可追述。

(三)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按照洗钱风险优化信息行为模式

一是允许并指导金融机构根据洗钱风险采取不同强度的信息收集、分析、管理、监测和报告行为,实现信息成本与洗钱风险匹配。二是按照最小化公权运行信息需求的原则,严格控制反洗钱义务主体向公共机构传输和共享信息的行为和数量。以消除金融机构的防御性报告倾向为抓手,运用政策和监管手段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最大限度控制金融机构向公共机构报告和传输与洗钱无关的个人信息行为。三是建立洗钱类型研究、洗钱风险提示和风险引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以风险为导向的信息行为,提高反洗钱信息行为的产出效率。

小金属调查报告范文9

关键词:地质勘查 矿业开发 基础 保障

一、在计划经济时期(1972―1995年)以地质找矿为中心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从1972―1995年的23年时间里,一直坚持以找矿为中心,在凤太地区,尤其是在有色金属(铅锌)和贵金属(金)找矿方面成果显著,为国家及地方提交各类资源储量报告9份。

(一)为国家提交了4个大中型铅锌矿地质报告

1985年提交了《陕西省凤县铅硐山铅锌矿床地质勘探总结报告》,共获B+C+D级铅锌矿石量:1195.59万吨,铅锌金属量112.13万吨,品位铅2.41%,锌10.91%,铅+锌13.32%。属大型铅锌矿。1986年提交了《陕西省凤县银母寺铅锌矿床地质勘探总结报告》,共获B+C+D级铅锌矿石量:232.10万吨,铅锌金属量30.73.15万吨,品位铅3.26%,锌9.98%,铅+锌13.24%。属中型铅锌矿。1989年提交了《陕西省凤县八方山多金属矿床中段地质勘探总结报告》,共获B+C+D

级铅锌矿石量:942.99万吨,铅锌金属量51.15万吨,品位铅1.38%,锌4.89%,铅+锌6.27%。属大型铅锌矿床。1991年提交了《陕西省凤县银洞梁铅锌矿床7号、11号矿体地质详查总结报告》,共获C+D级铅锌矿石量:447万吨,铅锌金属量41.85万吨,品位铅2.04%,锌6.24%,铅+锌8.27%。属中型铅锌矿床。

(二)为国家提交了1个特大型金矿地质报告

1995年提交了《陕西省凤县八卦庙金矿床(1300米标高以上)地质详查报告》,共获C+D级矿石量1152.6万吨,金金属量40.449吨,平均品位3.51g/t。

初步统计9个资源储量报告,年产值超过20亿元,矿山总体经济效益良好。

二、在改革开放时期(1995―至今)与时俱进坚持勘查开发并举采用多种形式进入矿业开发

(一)采用自已勘查自已开发的形式进入矿业开发

1、1992年第一座自已的铅锌矿山(二里河铅锌矿)诞生

八方山铅锌矿的东延(二里河)经过几年的勘查达到了地质详查的程度,1992年建成并投产了二里河铅锌矿。

二里河铅锌矿共有铅锌矿石量600万吨,铅锌金属量40万吨,铅+锌平均品位5―7%。

目前二里河铅锌矿拥有职工450人,工队人数450人,年采选矿石量20―25万吨,年生产铅锌矿粉1.5―2万吨,年产值2亿元左右。改变了经济完全依赖上面投资的局面,实现了经济来源的多元化,为七一七总队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2、东塘子铅锌矿

铅硐山西延(东塘子)经过几年勘查达到了地质详查的程度,根据二里河铅锌矿建矿的成功经验,2001又建立了东塘子铅锌矿。

东塘子铅锌矿共有铅锌矿石量200万吨,铅锌金属量15―20万吨,铅+锌平均品位6―10%。

东塘子铅锌矿拥有职工450人,工队人数200人,年采选矿石量20―25万吨,年产铅锌矿粉1.5―2万吨,年产值2亿元左右。进一步壮大了七一七总队的经济实力。

3、开发矿业总体经济效益

通过自已找矿,自已办的途径成功建立了两个(二里河和东塘子)矿山,目前两矿山年采选铅锌矿石量40―50万吨,产铅锌矿粉3―3.5万吨,年产值3―4亿元,年利润5000万元,经济效益良好。

4、社会效益

矿业开发一项职工人数达900人(多为合同制工人),直接在矿上从事生产劳动和外来务工人员多达650人。同时带动也带动了当地运输业、服务业。估计间接就业人员高达150人。

(二)采用合作入股的方式进入矿业开发

2003年与甘肃省核地质2队以合作入股的形式联合开发甘肃省礼县马泉金矿。提交了《甘肃省礼县马泉金矿床四号矿带勘查验证工作总结》,共获332+333矿石量80万吨,金金属量3.92吨,平均品位4.9g/t。已建成了年选矿石量6万吨的选矿厂,2011年采选矿石量6.5万吨,生产黄金200公斤,年产值5000万元,年利润200万元,同时为当地解决了300人的就业。

(三)主要经验

1、矿业开发是强队富民的有效保障。只有地质勘查,没有矿业开发,只能勉强解决职工人温饱问题,遇到危机难勉不出现在职人员编余下岗的局面。

2、地质勘查是地勘单位的根本,地质勘查也是矿业开发的基础。勘查有成果,矿业开发才有目标。自已勘查、自已开发、自已心理有数,是进行矿业开一条比较理想的途径。二里河铅锌矿、东塘子铅锌矿都是典范的成功范例。

3、入股合作,联合开发也是走上矿业开发一条比较有效的途径。

4、无论采用那种形式进入矿业开发,都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首先要资源储量可靠,要有能够开发利用有效益的资源储量。

三、结论

从七一七总队风风雨雨走过的四十年历程来看,地质勘查是地质队的根本,地质勘查也是矿业开发的基础,勘查有成果,矿业开发才有目标,没有勘查的成果,矿业开发也是一句空话。就是与外界入股合作也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从目前的发展的形势来看,只有地质勘查,没有矿业开发,都很难解决温保问题。地勘单位有条件尽快进入矿业开发,矿业开发是勘查单位实现强队富民的一条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陕西省矿区简况》(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产)1975.5(内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