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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2-02-27 16:59:53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1

从目前来看,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主要有两类:政策性风险、操作性风险。

(一)政策性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未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的规定导致监管机构惩罚的风险。如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如社保资金、保险公司保费、上市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等不能用于发放委托贷款)、资金用途是否合规、利率等相关合约要素是否合规等。

(二)操作性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或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导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未按商业银行总行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定统一文本格式的《委托协议书》,或在协议中加入商业银行承担委托贷款风险,承诺保本、回收,与委托方高比例分成等条款;2、未见基金或超基金发放贷款,导致商业银行垫付基金。3、未见委托方的贷款指标通知书发放贷款,导致商业银行承担责任。4、贷款发放手续不全,未与委托方指定的借款人签定合同,未向委托方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擅自改变贷款对象,造成委托人资金损失。5、委托人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回收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及时划到委托人帐户,而是被用到其他方面。6、贷款到期后未及时向贷款人出具逾期通知书,造成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7、未及时申报债权,借款单位发生破产时,商业银行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如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造成委托方债权的流失。8、档案保管不当相关资料遗失的风险。从委托贷款业务的整体来看,委托贷款的风险都是来源于人为因素,商业银行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严格按照《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来执行,造成损失,所以加强监管、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是避免风险的发生有效办法。

二、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对策

从实际工作中来看,大部分都是操作风险,所以在防范委托贷款的风险上,应采取严格审批、规范操作、加强管理、定期检查等措施来控制风险,使其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委托贷款风险关。严格审批制度主要是为了防范政策性风险。根据最近几年来委托贷款方面出现的问题,审批权应该集中在各省的一级分行,应该由原来的主管部门审批制改为一级分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核准制,可以有效控制委托贷款业务在政策方面的风险。不只是一级分行审批人要掌握审批的要素,各级行经办人员也要掌握,以便在营销、谈判中就可初步判断该委托贷款是否可办,政策上有没有风险。可从下面几方面解决:一是审查委托人的资格。在受理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业务时委托人应提供业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如委托人是公司企业,还应提供董事会决议;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执照等有关资料。根据上述资料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是否有发放委托贷款的资格。二是审查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要正当,由委托人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商业银行进行审查。对于保险资金、社保类资金,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不能投资的,要坚决不受理;对上市公司上市募集资金等,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投资用途的限制。个人委托贷款应特别注意避免大额资金来源是否有洗黑钱的嫌疑,外币委托贷款中应注意委托人和借款人是否具备开立外币账户的资格,外币账户资金的用途可否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向外管局的报告事项等。三是审查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使用应合规,委托贷款作为贷款的一种,应遵守《贷款通则》中对贷款用途的限制。四是审查委托贷款利率的合规性。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委托贷款的利率的浮动范围为0-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之间,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目前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已放开,但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双方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四倍的不予承认,应向委托人解释清楚。

(二)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杜绝风险发生。“执行力是关键”事实上也是如此,各商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体系文件,和统一标准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委托贷款合同》,都是经过有关部门多次修改、法律部门审定的,应严格按照办法来操作,不择不扣的执行,才能杜绝风险发生。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应按照标准的《委托贷款协议》和《借款合同》签署,不能添加任何不利于商业银行的条款;对重点优质客户,如需修改内容或增加担保事项的,必须报一级分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核准。发放贷款前应查询委托贷款基金是否到帐,确认基金到帐后,才能在基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按照委托人出具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按照委托人出具通知书的内容,监督借款人贷款的使用用途。做好相关凭证和资料(合同文本等)的收集和保管工作。收回委托贷款、代收利息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划到委托人指定的帐户。

(三)加强贷后管理工作。从目前来看,贷款发放中商业银行基本做到了按流程操作,但往往忽视了贷后管理工作,特别是涉及法律方面的责任,使商业银行承担了潜在的风险,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加强贷后管理是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一是发放《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保持诉讼时效的连续性,是商业银行必须做的首要之事。借款单位贷款到期后,应及时催收,最少每年向借款单位发放一次《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并取得回执,如借款人不配合,要向委托人反映,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处理意见。二是借款人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通知委托人,避免借款人逃债行为使商业银行承担过责。三是及时申报债权,当借款单位发生破产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如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并及时通知委托人,避免造成委托方债权的流失。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2

委托人(甲方):

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

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支持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本委托协议包括职责条款、权利条款、义务条款、其他约定条款等内容。

职责条款

第一条 甲方负责制订和解释本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章制度,乙方配合甲方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条 甲方负责制订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借款条件、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住房公积金信贷基本要件。

第三条 甲方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第四条 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的受理和资料初审。

第五条 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的贷前调查。

第六条 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的信贷审批。

第七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签发委托放款通知,向乙方提供委托贷款资金,明确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具体委托放款要求,并对委托放款的具体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根据甲方具体委托放款要求,乙方负责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受托发放贷款。

第九条 乙方负责为借款人开立借款账户,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信息的录入、修改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 甲方负责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 甲方负责借款人贷款期限调整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贷款期限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手续。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借款人变更担保方式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借款人变更担保方式手续。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催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贷款委托扣款工作。

第十七条 乙方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的计结息和利率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乙方负责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的查询和对账工作。

权利条款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受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账户和利率管理规定为甲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代收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账户、待收委托贷款利息账户等账户,为各借款人开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统计报表、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数据及相关凭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及时将收回资金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以贷款人名义协助甲方监督借款人按规定使用贷款和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甲方自行向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主张和行使借款合同权利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借款合同诉讼所需的相关凭证资料。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相关政策制度问题时,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解释。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足额委托贷款资金,不为甲方垫付任何资金或款项。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不予办理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事项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方式和费率及时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手续费。

义务条款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借款人借款申请理由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委托放款通知等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甲方如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要求进行变动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将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余额。委托贷款资金转入方式为第 1 种:

1.甲方主动向乙方划转。

2.根据甲方委托放款通知,由乙方直接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足额扣划。

第三十二条 甲方要求乙方以贷款人名义行使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乙方应将取得的合同利益及时向甲方交付。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放款通知,与借款合同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为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协助甲方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和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并将贷款逾期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金在 三 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开户银行 ,账号 ;将收回的贷款利息在 三 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按以下约定及时向乙方划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一)支付标准:按 利息收入的 1% 支付手续费。

(二)支付频率:委托贷款手续费按(月、季、年)结算,于(月、季、年)末 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

(三)支付方式为第 1 种:

1.甲方主动向乙方划转;

2.乙方直接从收回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中扣收;

3.乙方直接从甲方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中扣收。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凭证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与甲方定期核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务。

其他约定条款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可酌情扣减手续费直至取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

2.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委托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 其他约定 无 :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通知并监督所属机构认真执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无 .但争议未获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 壹年 .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 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公章):

授权人(签字):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3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 区________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产权清晰,无争论,无纠纷,无抵押。

该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性质:________ ,所有人________ ,房型________ ,房龄约____ 年,朝向____ ,楼层____层,总层数________ 层,结构________ ,面积(建筑/使用)____ 平方米,配套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房屋办理________________ 形式贷款。 甲方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万元(大写),贷款年限为____________ 年。 (贷款额度与贷款年限以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贷款约定:

一、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对该房屋提供协助房屋________________ 服务。并且自愿委托乙方将该房屋到贷款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甲方须保证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是真实、可靠、合法、有效的。如贷款银行、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其所提供材料、证明内容不属实或其资信不够造成的贷款未果,甲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所收取服务费不予退还。

3、甲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须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

5、甲方需要按规定支付银行要求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等。甲方贷款办理期间如遇银行政策调整,甲方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6、甲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真实交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乙方有权追求其法律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要求赔偿。

7、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8、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银行贷款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导致上述手续办理不畅,责任由甲方负责。

9、若因甲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协议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该房屋贷款办理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收取委托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责任:

1、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乙方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2、乙方不得恶意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如有,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因乙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合同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乙方将退还所收取的委托服务费。

4、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协助甲方办理该房屋贷款事宜。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委托书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本委托书则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委托费相关约定

1、甲方应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的贷款委托服务费(按实际贷款额的____%为委托服务费)与房屋评估费(总房值的____ %)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若甲方有需要乙方为其垫资,则乙方收取甲方的垫资费用为垫资数额的________%),甲方予签订本委托书时向乙方交纳委托服务费。

2、甲方应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的评估费(总房值的____ %)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其余的委托服务费(实际贷款额的____ %)于该房屋审批之后的三天内交予乙方。

三、约定的其他事宜或补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核实确认并且同意后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经手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年____月____ 日

公司办理贷款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________ ,性别 ,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人:________ ,性别 ,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受托人:________ ,性别 ,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我(们)与受托人________系____ 关系。我(们)欲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九组中德.英伦联邦 B 区____栋____单元____楼____号的房屋,我(们)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作为我(们)的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 代为购买上述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及相关的附件、协议,代交首付款及相关费用。

二、 代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强制执行条款,我(们)愿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三、 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有相关事宜。

四、 代为在银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作为此笔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

五、 代为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

六、 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七、 代为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八、 代为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住房登记记录信息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九、 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融资;借贷关系

一、企业间的融资障碍

1.企业间融资的形式

广义的企业间借贷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法人――商业银行之间的借贷(拆借)及银行参与法人的借贷;第二种是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的借贷;第三种是除前两种借贷外的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贷。企业间借贷形式的不同,法律对其保护、约束、处罚亦不相同。依据《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前两种借贷法律是允许的,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多为合同上的关系,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第三种借贷,包括有偿借贷和无偿借贷两种,此两种借贷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违反了信贷集中于国家银行,非金融机构企业不准互相借贷的规定,是违法借贷。

2.法律对企业间借贷的处理态度

企业之间的融资即相互借贷问题,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作基本建设。”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1996年8月1日实施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据以上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通常对企业间借贷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

(1)有偿借贷纠纷的处理

非金融机构企业互相借贷,出借方已经取得全部利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第4条第2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以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及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6月28日下发的《贷款通则》第73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之规定,对出借方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同时对出借方处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对无偿借贷的处理

非金融机构企业间无偿借贷,是企业间相互帮助进行融资的一种表现,但这种善意的帮助违反了国家银行金融管理制度。

对此违法借贷的处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下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企业借贷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保护出借人本金,向借款人收缴相当于银行贷款的利息”之规定。

二、委托贷款的产生和发展

基于以上法律、法规对企业之间直接融资的限制,企业之间的融资开始以金融机构信托即委托贷款的方式逐渐发展起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殊为不易,而改革开放后一些企业又积累了部分自由资金,这样一方是有资金需求饥渴的企业,另一方是渴望获得高于银行利率水准的资金充足的企业,企业间借贷的需要就产生了。

为引导、监管企业间融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了

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及贷款通则等规章,同时中国农业银行了信托贷款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颁布了委托贷款办法。但至今除了金融规章外,并没有以行政法规或其他更高层次的立法形式规范委托贷款业务,以至有关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做法不统一、不规范甚至不完全合法,这在一定程度加大了金融机构经营此类业务的风险,甚至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为此,有必要从法学理论的立法的角度探讨委托贷款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三、委托贷款的两种操作模式的法律分析

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进行分类,可分为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1.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1)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的合同构成

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是由两个主合同和相关的担保从合同构成的: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委托人,简称“贷款”企业,为书写方便以下省略引号)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通常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受托人与担保人还要签署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担保合同。

(2)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

在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贷款企业与银行依据《委托贷款合同》建立的委托关系;另一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依据《借款合同》建立的借款关系;银行与担保人则通过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建立的担保关系。

(3)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的诉讼问题

借款企业不依借款合同归还银行的贷款,从而(银行)不能返还资金给贷款企业时,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程序上贷款企业是不能直接借款企业的,因为贷款企业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银行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贷款企业只能依委托合同银行,而银行才能依借款合同借款企业,贷款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的利益要借助银行的(诉讼)努力才能实现,二者具有牵连关系;但是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并不存在风险,完全可能置贷款企业的利益而不顾,这样让贷款企业陷入两难境地。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企业的困境似可能得到了缓解。《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忽略除外的规定,现在贷款企业应是可以依借款合同直接借款企业。

2.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1)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主合同和相关的担保从合同构成: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

共同签订一个《委托贷款协议》,并由委托人或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等担保合同。

(2)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

在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仍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贷款企业与银行及借款人依据《委托贷款协议》建立的委托关系和借贷关系;另一个是银行或贷款企业与担保人则通过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建立的担保关系。

(3)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的诉讼问题

在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更应该有理由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去处理其中的法律关系,即贷款企业直接以自己名义对借款人提讼。现在大部分的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实务中,普遍采用标准制式的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合同。

四、促进企业间融资的发展

1.完善委托贷款制度一建立有效的担保法律关系

通过委托贷款协议确定三方的委托及借贷关系,在法律上已经较为清晰,委托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担保关系的建立。因此,在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如何建立有效的担保法律关系时是特别要注意的。在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担保合同应该由受托银行与担保人之间签订而不是由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之间签订。

在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如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应该由受托银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或者考虑将担保合同的条款并入三方协议。现在许多银行已经开始在三方的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这样的法律关系,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第十一条商定的其他事项约定:“1、涉及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与本合同一并有效执行,可以抄送丙方,但与丙方业务不发生直接关系”,这可以直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关系。

2.适当允许企业间建立直接融资关系

在许多国家,企业间借贷属于私法范畴,法律未禁止,即应为合法;但是,我国把它作为金融管制的一部分,由金融监管当局作出规定,并由金融监管当局予以取缔。我们过去强调对企业间借贷加强管理,主要是由于当时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普遍很高,当时国有企业总体负债率超过90%,企业借贷出去的资金实际是银行贷款。现在由于资本来源的多元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负债率已经较低,其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再继续严格禁止企业间借贷,实际是侵犯了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

3.在发展企业间直接融资中需要注意的部分问题

(1)上市公司的资金往来关系问题

证监会8月份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主要依据就是《贷款通则》中的第六十一条。

当然,这种“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当提款机”的问题,需要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外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改进,但是这一切都需要假以时日。在这些条件与外部环境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放开企业间借贷的时机是否成熟,值得研究。

(2)避税问题

今年8月份,有媒体披露,“广州最大外资避税案”主角某外企,是通过与其境内的关联公司借贷资金转移利润避税。该企业以公司本部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亿元,然后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其关联企业使用。

专家指出,一方面,根据税法规定,借贷资金的利息支出应在税前扣除,该外资企业利用税前列支利息,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提供巨额无息借贷给关联企业,也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赋。同时,作为该企业的关联企业,也为巨额借贷在账目上表现为负债而规避了大量所得税。避税的问题虽然不是放开企业间借贷造成的,但企业间借贷的放开显然为避税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需要引起关注。

放开企业间借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何时放开,如何放开,一定要切实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在转型经济国家,放开金融管制,实现市场化配置稀缺资本将是一个过程,需要时间,需要解决先后次序,需要掌握好一个合理的“尺度”。

在转轨时期,信用体系尚不健全,银行信用居于全社会的主导地位,商业信用普遍低下的市场环境下,如何既要保持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又要逐步放开各种金融管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叶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载于《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1期

[2]贾丽虹:《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探析》,载于《经济体制改革》,2005年第1期,

[3]金萍;《中小企业融资障碍的理论分析》,载于《商业研究》,2002年第5期

[4]桂昭君杨旭:《浙江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体系重构》,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4期

[5]李扬王国刚:《中国金融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5月版,

[6]张忠军:《金融监管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5

在我国,中小要通过银行获得贷款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通过自我积累或者向“关系”企业借款,成了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求生存图的主要方式。

关于后者,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作基本建设。”1984年3月21日工商银行颁发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8条规定:“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违反上述规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

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配合《商业银行法》的施行,1995年7月27日起试行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 1996年8月1日《贷款通则》修改后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2004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对贷款人的准入条件的规定则一字都没有发生变化。

虽然有人指出:“在规制的三个层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只有在部门规章,即《贷款通则》中,企业间借贷被明令禁止。”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直是作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理解并判无效的。

完全禁止企业间借贷是我国转型经济时期的一种无奈选择,国家注意到了这种“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因此中央银行允许采取一些变通方式,比如说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同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企业间借贷的“创新”形式,如私募基金等。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96《贷款通则》)。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进行分类,可分为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可行性;风险;对策

一、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基本情况

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系铁路局所属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出售、出租和物业服务、园林绿化等。主要承担铁路局职工住宅代建、旧城改造、土地开发等职能,对改善铁路办公、生产及职工居住条件,提升站区服务功能和整体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是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可持续发展必然选择

目前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模式为利用铁路局现有旧站区与政府洽谈并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明确规定向国土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以用于站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对商业开发建设涉及有关费用,城市配套费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招商引资和旧城区改造的优惠政策收取。在诸多优惠政策下公司只需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即可。但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来源局限性较大,主要是向资金结算所内部调剂流动资金。目前铁路局调剂资金量大,存调比超过60%,按照资金风险管理要求,超过60%不得发生新的调剂业务。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能暂停资金调剂。针对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存在的资金瓶颈问题,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逐步拓宽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拓展易于管理且较为成熟的外源融资模式,成为铁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委托贷款业务是拓宽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融资渠道的有效方式

1.委托贷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为铁路非运输企业;贷款人(受托人)为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财务公司);借款人为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2.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可行性分析(1)无需总公司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财〔2015〕20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所属企业及其控股的各级企业除银行借款(含内部调剂资金)、票据融资外的其他债务性融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总公司批准:①公开市场融资;②可能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的事项;③可能导致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事项;④总公司要求报批的其他事项”。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受委托贷款,若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则无需审批。若需要铁路局提供担保,根据《中国铁路局总公司关于规范铁路局对非运输企业担保事项的补充通知》(铁总财〔2016〕154号)“铁路局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自主决策对所属非运输企业担保事项,担保余额(不含对新增铁路基本建设担保)不得超过铁路净资产的50%,担保事项按年度向总公司报告”的规定,铁路局对委托贷款提供担保,也无需总公司审批。(2)筹资成本低。根据委托贷款操作方法,非运输企业进行委托贷款,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由委托方自行决定,受托方办理手续约需3-4个星期,降低了铁路房地产公司筹资难度,提高了效率;同时委托贷款在3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目前4.75%)的基础上还可下降10%,与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20%、且条件苛刻、监控严格等相比,筹资成本极低;最后委托贷款最长期限3年,比内部调剂资金只能使用1年且不能用于购地支出相比,有利于公司在较长时期内无需考虑资金问题而专注于项目建设及销售。(3)需要铁路局审批。《南宁铁路局重大财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宁铁财〔2013〕177号)第十四条规定“多元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借款审批权限……预计资金借入后,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或高于70%,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但累计借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由多元投资集团公司履行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后,经局筹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提交局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第十五条规定“铁路单位向社会金融机构以银行借款及公开发行融资工具以外的其分方式借入资金,其操作流程、审批权限比照银行借款办理”。目前,多元投资集团公司已撤销,可由财务处会同开发处向局筹融资管理领导小组提报委托贷款方案,审查同意后提交局党政联席会审议。(4)盘活非运输企业资产。非运输企业的资金充足,暂时处于闲置状态,若是委托贷款,支持了房地产公司的发展,盘活了委托人的资金,开辟了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筹融资新途径。同时资金成本在铁路局合并报表范围内抵销,如委托贷款9000万计算,按3年期贷款利率下降10%计算,可节省财务费用1154万元,节支效果明显;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合规性分析

1.业务性质的合规性人民银行允许企业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近几年贷款总量有明显增加,经询广西银监局、各大银行,除《贷款通则》和各银行自定管理办法外,无专门法规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总公司现行制度无明确规定禁止铁路企业开展委托贷款,铁路财务公司已为铁路企业实施了多次委托贷款,直接证明了该业务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排除了审计风险。2.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一条“各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委托贷款支持项目启动,之后公司以销售回款支付地块土地出让金,以此规避审计风险。《关于规范推进铁路职工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铁政法〔2009〕26号)规定“要积极争取将职工住房建设纳入地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或旧城改造计划……多渠道筹集职工住房建设启动和周转资金……”。铁路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资金用于站区改造、职工住房拆迁安置等,相关站区改造项目已经原铁道部批准,且总公司近期鼓励和推动资本经营和土地开发。因此,委托贷款资金用途符合总公司资金政策方向。3.成功案例南宁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2500万元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农行古城支行正在办理广西区农垦公司自有资金对其所属公司的委托贷款。

五、操作程序

(1)确定委托人、受托人。(2)确定贷款额度、年限、利率水平等。(3)联系铁路财务公司协商相关程序和手续。(4)委托人、借款人完成法人内部决策程序,向铁路财务公司申请开立结算账户。(5)铁路局完成审批决策程序。(6)委托人、借款人向铁路财务公司提交申请及资料。(7)铁路财务公司对委托人、借款人的法人资格及贷款资金用途进行合法合规性调查、审核。(8)铁路财务公司审查通过后签订合同、办理款项划转。

六、存在风险及对策

1.存在风险(1)审计风险。铁路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从而形成审计风险。公司资金筹集投入方案必须明确,以自有资金支付和销售回款分期分步支付土地出让金,规避审计风险。(2)到期无法偿还风险。如果三年后房地产公司无法偿还贷款,风险止于房地产公司和委托贷款的非运输企业之间,问题性质限于债权未及时清理,不涉及银行信用。可采取企业合并或办理委托贷款展期予以解决。2.防范风险对策(1)把握合规性,防范审计风险。要明确权利义务,严格限定贷款公司责任。虽然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等要素由委托人确定,但受托人也应对此进行审查,审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政策,资金来源合规合法,是否需要监管部门的审批。(2)完善制度建设,防范法律纠纷风险。委托贷款涉及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等方面的关系,借款发放后,委托人对借款人使用贷款情况进行监督,自行关注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物状况;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后或借款人出现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时,根据制度及合同约定自行采取救济措施。

七、结论

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周转困难,而铁路局流动资金调剂款只能用于职工住宅建设,期限较短,不太适合房地产企业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能解决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问题,提高筹资效率,确保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能够顺利推进,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对发展地方经济、提升铁路形象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7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内容

(一) 含义

贷款种类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其中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从而可以看出,委托人的义务为提供贷款资金,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承担贷款风险等。委托人的权利为收回贷款,并取得相应的孳息;受托人的义务为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受托人的权利为收取手续费。

(二) 背景

委托贷款系典型的民间借贷,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向来对资本市场进行严格监管,企业间资金拆借更是被法律所禁止。为了调剂企业间资金的余缺,发挥资本的最大效应,也为了引导委托贷款的良性发展,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贷款通则》对委托贷款事项及时做出了明确规定。委托贷款一方面拓宽了资金盈余企业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拓宽了资金短缺企业的融资渠道,也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又使得职能部门能及时进行监管。正是因为具备四方共赢的特征,所以近年来委托贷款发展迅猛。

(三)性质

1.业务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银发〔2003〕 25号)及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表外业务,商业银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2.法律方面

可分为直接与间接。直接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间接指人在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间接承担民事责任。两者区别如下:

第一,直接中人是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间接中人则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直接中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担;间接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人,间接转给被人。

第三,直接的内容约束人与第三人;间接的内容则约束人、被人与第三人。

第四,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间接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根据第三人在与受托人签约时是否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关系,间接又可分为显名的间接与隐名的间接。显名的间接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该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委托贷款中,不管是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模式,还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模式,其实质都是显名的间接,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二、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

实务中,委托贷款有双方协议模式,即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也有三方协议模式,即委托人、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无论是何种模式,委托贷款中都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贷款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还有委托人、贷款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

三、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

(一)关于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的几种观点

关于委托贷款债权人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托人是债权人。其主要理由为:其一,根据诉讼地位认定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以下简称《批复》)的相关规定,委托贷款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产生纠纷,委托人不能直接借款人,而贷款人(受托人)则可以直接借款人,由此认为委托人不是债权人,贷款人(受托人)才是债权人。其二,根据《贷款通则》的精神认定债权人。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不能成为借贷业务的债权人。

(二)评议

1.基于《批复》规定认定债权人并不科学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西支行与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委托贷款中的诉讼主体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而并未提《批复》的相关规定。这表明,在《合同法》出台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委托贷款诉讼主体的认定应适用《合同法》。

2.贷款人不等同于债权人

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它所体现的是对贷款人的行业要求,更多体现着行政监管,并不是法律意义的概念。债权人系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由此可见,债权人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概念。因此,贷款人不等同于债权人。

(三)委托贷款中债权人应为委托人

1.从权性质来看

委托贷款中受托人的实质就是显名的间接,应适用《合同法》关于间接的相关规定,委托人为债权人,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中已经明确。

2.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来看

贷款债权中,债权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提供贷款资金,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回本息。委托贷款中,贷款资金由委托人提供,本息由委托人收回,贷款人(受托人)只有协助收回贷款的义务及收取手续费用的权利。

3.从委托贷款初衷来看

委托贷款制度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引导民间资金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有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顺利贯彻和执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并不影响金融监管部门调取相关数据信息,不影响宏观调控。

4.从财产归属来看

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属于委托人,在委托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不在贷款人(受托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

5.从委托贷款良性发展来看

委托贷款一方面拓宽了资金盈余企业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拓宽了资金短缺企业的融资渠道,使得资金短缺企业有机会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促进经济发展。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确保了其法律地位,可充分发挥其积极性,有利于委托贷款的良性发展。

四、委托贷款中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目前的几种做法

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对委托贷款抵押登记有以下做法:

第一,以委托人为抵押权人进行登记。

第二,以受托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进行登记,这也是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

第三,既以委托人为抵押权人,又以受托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进行登记。委托贷款大致可分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商业委托贷款。许多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该两类委托业务时进行区别对待,即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抵押权人登记为委托人公积金中心,商业委托贷款的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人金融机构。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8

第二条  本办法的房改资金系指公积金、住宅建设债券资金、出售市统建住房和直管公房所得的资金、其他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认可的住房资金。

第三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代表市房委会负责管理上海市房改资金。房改资金的金融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有条件时,可成立上海住房储蓄银行,专门负责房改资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金融业务。

第四条  公积金的缴交与结算办法1、公积金由职工单位负责集中,通过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向公积金中心缴交。职工单位应将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在每月发工资日后5天内通过转帐托收方式,开具公积金缴款书和转帐支票到指定的经办银行办理结算,将款项缴入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的公积金专户内。

2、各单位在首次缴款时,须向经办银行一次性申报公积金汇缴清册,由经办银行将汇缴清册登录入帐。以后每月缴款时,需向经办银行申报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经办银行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向单位和职工发出公积金对帐单,并办理单位与职工查询公积金的业务。

第五条  存入的公积金,其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六条  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由公积金中心发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住宅建设债券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行市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组织发售和兑付。

建行市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发售住宅建设债券归集的资金按期缴入公积金中心的债券资金专户。

第七条  住宅建设债券每年发行一期,分两段计息,上半年购买的住宅建设债券,自3月31日起计息;下半年购买的债券,自9月30日起计息。1991年发行的住宅建设债券年利率定为3.6%,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归还。住房建设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以按规定进行流通、转让。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市统建住房与直管公房时,应将购房款缴入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资金存款专户内,由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出具缴款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市房委会的要求,每年编制房改资金贷款计划,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专项贷款或其他贷款。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向单位、职工发放的住房专项贷款实行低息优惠政策,月贷款利率按照高于公积金与债券同期平均利率的1.5‰确定。贷款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单位与个人必须按期归还本息,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加收逾期利息,直至由担保人负责清偿。

第十一条  发放单位住房专项贷款,应根据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和单位职工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额度确定贷款金额。建房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购房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职工个人建房或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自建住房造价或购房价的50%,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贷款,需按有关规定凭有关证明办理抵押贷款或单位担保手续;单位申请住房贷款,需根据贷款计划,并提供银行认可的经济法人担保,经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审核认可后,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公积金、住宅建设债券、售房资金存款、其他住房资金存款专户和贷款基金户,各专户存款的利率应视同银行同业往来利率。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的房改资金存款免缴银行存款准备金。

第十五条  各有关银行应按照房改资金归集与结算办法的规定,将房改资金及时转划到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的房改资金专户中。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各类住房资金专户中资金调度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进行资金融通,在确保住房建设资金供应的前提下,促使住房资金滚动增值。

第十七条  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将房改资金用于建房专项委托贷款指标和信贷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专项审批下达。

第十八条  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搞好房改资金的贷放与催还业务,管理、监督有关单位住房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委会负责解释。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范文9

委托借款合同范文1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及金额大写) 万元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委托贷款。

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第一条所述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该账户。乙方按照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办理委托贷款。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等内容,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个营业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担保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 %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账户(账号 名 ,开户银行 )。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 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 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 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要向乙方提交经借款人同意的《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 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借款人向乙方提出提前还款或展期申请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办理。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书》中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展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或提前还款数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其制式合同文本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各类书面文件上的签章须与在乙方预留的签章卡片上的签章一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提示

受托人已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委托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订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借款合同范文2

受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应借款方请求,__(简称委托方)同意委托受托方利用委托方的自有资金向借款方发放人民币贷款。借款方与受托方经友好协商,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借款方承认受托方人法律地位。

二、本贷款为委托贷款。受托方受委托方的全权委托与借款方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

三、贷款用途:此项贷款只限用于____,不得挪作它用。

四、贷款金额: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向借款方提贷人民币贷款____万元(大写:____)。

五、贷款利率:此项贷款按年利率__%计收利息。

六、贷款期限:此项贷款自借款方提款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天。如借款方在经委托方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余额计收利息。

七、贷款手续费:受托方在上述贷款利率之外,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总额__%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具体的收取方法为_______________。

八、贷款偿还: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借款方汇入委托方/受托方帐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九、保证条款:

1.本贷款由______出具以委托方/受托方为受益人的号码为______的银行承兑汇票;

2.本贷款由______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当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包括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的罚息)及有关费用的责任。

十、贷款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方有权检查、监督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借款方应及时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十一、违约责任和处理:

1.如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受托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从贷款到期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以对逾期部分加收____%的罚息。

3.如借款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方有权向担保人追索应收的贷款本息和费用。

4.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二、其他

1.与本协议有关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担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的贷款协议有关补充条款,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受托方、借款方、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副本数量不限。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偿付清之日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借款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将委托款项存入该账户。

三、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当时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算利息。

3、乙方受甲方委托发放的中长期贷款,根据人民银行利率管理办法一年一定。

四、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五、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六、对委托贷款款项,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七、通过法律诉讼后不能清偿贷款本息部分,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亦无需向甲方赔偿任何费用,同时,自乙方采取法律措施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实现抵押物权、申请评估拍卖等。

八、甲乙双方按月对账,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账户资金变动的对账单等资料。

九、乙方每季度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中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账号),因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委托贷款手续费不能足额收取的,乙方有权从甲方任一账户扣划相应款项,亦有权向甲方直接收取。

十、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十一、委托贷款到期,根据乙方贷款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展期。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十三、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讼。

十四、本协议期限三年,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