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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户口迁移申请书集锦9篇

时间:2022-03-25 10:35:23

结婚户口迁移申请书

结婚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文1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和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籍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将各类办理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卡、桌椅、纸张笔墨等,并逐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提供方便。

(三)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提出的涉及有关户口方面的问题要给予认真答复,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对政策规定一时不明确、不清楚的,要及时逐级请示,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条市城区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不需申报审批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迁入,迁移时须持原户口薄由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迁出登记,并加盖迁入地派出所印章,迁出地派出所必须每天在计算机内查询本所人口变动情况,对迁出的人口在常表内备注登记归档。需申报审批的,持准迁证、迁移证和审批表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第四条市、区(县)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外迁入户口的受理、审批。

第五条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

(一)1岁以下婴儿出生入户。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盖章)、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16周岁以下变更名字。16周岁以下申请变更名字的,有充分理由的给予变更,变更名字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证明。

(三)户口注销。公民因参军入伍、死亡、出国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出具入伍通知书,死亡注销户口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或非正常死亡报告书,出国注销户口的出具户口注销通知书。

(四)迁出市外。

所需材料: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核发迁移证。

(五)市内城区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

(六)分户和并户。一套住房一个门牌号只能落一户。

所需材料:房产证、分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农村分户凭土地证。

(七)变更籍贯、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

所需材料:原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证明、毕业证书等。

(八)本市“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自愿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统一造册,并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所需材料:户口薄、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等。

(九)市、区(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落户的。

第六条变更姓氏、民族、出生日期、1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公安分(县)局审批。

第七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窗口民警给予办理。

(一)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毕业暂未就业回原籍的。

所需材料: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书,入学前户口在本市的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或户口薄迁出页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出具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证明,暂未就业的出具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证明。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离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军队转业、退伍的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接受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转业证或复员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接受单位(干休所)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离(退)休证、结婚证。

第八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批。

(一)1岁以上16周岁以下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二)16周岁以上变更名字。如确有充分理由,可以申请变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变更的,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有关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吸毒、公安机关在册的重点人口一律不得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簿等,在校学生出具学校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出具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三)补录人口。有常住人口登记表而被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漏录的人口应予补录。

所需材料: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

所需材料:护照或入境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一)变更年龄。确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其他原因不得变更。

所需材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变更姓氏。18周岁以下变更姓氏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单位的出具单位准予变更证明。

(三)16周岁以上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对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明确的,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四)无出生证或持补发出生证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五)工作调动人员落户。因工作调动的,本人、无职业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申请迁入本市落户

(1)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所需材料:省、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2)铁路、银行、税务、工商、海关等系统人员调动的。

所需材料:省级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六)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人员迁入落户。

入学前户口在我市的本省及外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或就业后辞职、离职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所需材料:户口薄、无工作证明或在本市已就业的证明、未婚证明、毕业证、原户口所在地迁出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七)省内户籍人员因购房、经商、投资、投靠亲属、离退休等迁入户口。

第十条下列外省户籍人员申报迁入我市的,由分局户籍窗口受理整理材料,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核审批后,上报市局审批。

(一)录(聘)用人员落户。

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它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聘用合同、资格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等。

(二)购房人员落户。

1、凡在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2、在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

(三)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

1、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2、在市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城南新区)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3、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及和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口薄、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四)投靠亲属人员落户。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1、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户口薄、结婚证,非农业户口的出具无业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户口薄、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出具未婚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投靠子女。

所需材料:户口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4、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户口薄、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所需材料:户口薄、收养证,寄养的须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6、涉及非直系亲属投靠的省外人员户口迁入由分县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五)离退休人员落户。在本市有房产的离退休人员及其无工作配偶、未成年子女。

所需材料:户籍证明、退休证、房产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六)随军人员落户。副营职或副科级、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军落户。

所需材料:任职命令、随军报告表、随军批复、配偶无工作证明、户口薄、结婚证。

(七)变更民族。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需变更民族的,须经民族宗教部门审批;如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

所需材料: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复和审批表、户口薄、出生证、结婚证等。

(八)非直系亲属投靠和疑难户口。

第十一条下列户口由市局直接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务员等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省或市人事部门招录(聘)正式文件、单位介绍信、户口薄、房产证等。

(二)研究生、大学生招生落户。

所需材料:省招生办招生计划、招生花名册、迁移证、录取通知书。

(三)单位申请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单位申请、介绍信等。

(四)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释放证、户口注销证明、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成建制迁入人员落户。成建制迁入市的,由申报单位向市公安局写出书面落户报告,并提供落户人员花名册,上报市政府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和审批户口。

(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的户口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场办理。

(二)迁入户口和变更更正需审批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由分(县)局一级审批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分(县)局和市局两级审批的,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市局,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即共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加强户籍地名管理。对户籍地址要严格按《省地名使用证》的标准地名进行登记,对房屋产权关系已转移或房屋拆迁已安置仍不迁移户口的,要动员限期迁移,逾期不迁出或因找不到原房屋主,造成新房屋主无法落户的,由各派出所设立本所名称的集体户,统一空挂。

第十五条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对受理审批、变更更正等各类户口材料以及户口准迁证、迁移证证件及存根每年要认真清理归档,严禁丢失。

第十六条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追究制度。户口受理审批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受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对不按规定受理审核把关、签字的,要认真查纠责任,凡不按规定办理或违反规定办理户口,以及造成户籍档案损坏、缺失等,被上级公安机关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结婚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文2

公媳假结婚令世人侧目

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这个上百年都没什么大变化的古老村庄,因为2012年7月公布了土地征用公告,该村的户口竟变得炙手可热起来。

面对拆迁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每个人都蠢蠢欲动。陈伟忠是上王村农民户口,但他妻子王水琴却是下乡知青,在知青返乡时,将户口迁出,成了非农户口。当时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吃香,他儿子陈斌也报了居民户口。只有儿媳妇赖娟苗是宁波农民户口,但她并不是上王村人。孙女小雅的户口跟着母亲,也不是上王村人。赖娟苗与女儿的户口还在鄞州区古林镇布政村。

于是,只有一名本村农业户口的陈家,分得的拆迁款,显然要比同村大部分村民都少。陈伟忠左思右想,怎么能就此罢休?于是一家人经过一番“慎重”思虑与商量,作出了一个离奇而荒唐的决定。

2012年七八月间,儿子陈斌先和妻子赖娟苗办了离婚手续。同年9月17日,陈伟忠也与老伴离婚。四天后,陈伟忠和赖娟苗,也就是原先的公公和儿媳妇,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再婚的当天,陈伟忠向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要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办理儿媳赖娟苗和孙女小雅的户籍迁移,将两人户口迁入上王村。工作人员告诉他,要迁户口,还必须取得上王村村委会的同意,要上王村村委会的证明,并退回了他的材料。

这份同意迁入户口的证明材料,上王村村委会不敢开。“村里上千村民都盯着呢。”上王村的村支书周永跃说,这个口子一开,整个村子就要闹翻天了!周永跃说,陈家一旦迁入两个农业户口,粗略估算,他们家的拆迁安置费就要多分100多万元。

此外,拥有上王村的农业户口,意味着同时还是上王村的经济合作社社员,每年都有分红。“去年是4.8万元,今年有6万元。只要经济合作社还在,分红就会年年持续下去。”但蛋糕只有那么大,村里资产是固定的,陈家多分了,就意味着其他村民要少分,村里几乎没有村民同意这事。“何况,明眼人都看得出,他们是公公儿媳假结婚,太违背伦理了。如果开了这个口子,每户家庭都效仿,这不乱套了么?”周永跃感叹。

事情也的确如周永跃所料。陈伟忠向高新区公安分局申请迁户的消息在村里传开后,大家都死盯着陈家的风吹草动,到公安分局反映情况的村民也络绎不绝。“他们是假结婚,公公和婆婆还住在一起,儿子和媳妇也没有分开过,和离婚之前没有变化。”

反映的人多了,10月23日,陈伟忠不得不到梅墟派出所做了一份调查笔录。笔录中有以下文字:“我与赖娟苗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娟苗和我孙女小雅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我和赖娟苗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计划落空竟告公安行政不作为

村里不肯开证明,公安机关没法落实赖娟苗和小雅的户口迁移,就这样一直僵持着。2013年1月4日,陈伟忠、赖娟苗和小雅“一家三口”,将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其行政不作为。

陈伟忠认为,赖娟苗和小雅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高新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要求法院主持公道。

2013年1月22日,宁波江东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确认——

原告陈伟忠是上王村农民,在村里拥有私宅,为农业户口。上世纪70年代与妻子王水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2012年9月17日,陈伟忠与王水琴在鄞州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

陈伟忠与王水琴育有一子陈斌,是居民户口。陈斌于2003年与原告赖娟苗结婚,并育有一女小雅。2012年七八月间,陈斌与赖娟苗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2年9月21日,陈伟忠与赖娟苗登记结婚,赖娟苗八岁的女儿小雅,则由赖娟苗监护。同日,原告陈伟忠向被告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赖娟苗、小雅的户籍迁移。

2012年10月23日,梅墟派出所对原告户籍迁移事宜进行了调查询问。被告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原告,要取得原告陈伟忠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陈伟忠认为,他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告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因此他于2013年1月4日向江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作为违法。

被告高新区公安分局庭上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及《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大条第三小点的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陈伟忠等三人在申请户籍迁移时,未出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他们依法告知了三人需要补充材料,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法院判决公安“不给迁”不违法

2013年3月21日上午,江东法院对陈伟忠“一家”告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庭审原本安排在只能容纳二十余人的小法庭。早上9点左右,一百多名上王村的村民们得知消息后,来到审判大楼下,要求旁听。法院只好将庭审调到了能容纳120人的大法庭。宣判只用了十分钟左右。江东法院认为,陈伟忠三人要求确认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

对此,陈伟忠一方的律师称,根据我国的户口登记法律,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有事实审查的义务,村集体组织对农村户籍登记只是一个协助义务,是公安户籍管辖权的延伸,公安机关不能因村组织不开证明就不给办迁户手续。这是一个逻辑悖论,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不能接受。

之所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江东法院给出的依据是,被告工作人员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户籍迁移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及参考《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大条“关于登记范围”第三点即“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被告工作人员已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并告知其应取得村民委员会证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江东法院召开新闻会。江东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吴启贤说,随着城市化建设的速度日益加快,以及房价的急速升值,为了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当前国家出台实施了很多政策,有些政策跟户籍制度密切相关,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房产限购等政策。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的婚姻登记原则设计,导致婚姻登记成了某些人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通过虚构婚姻事实取得或变更户籍登记,从而骗取拆迁款或变相购买房产等现象,在各地层出不穷。以虚构婚姻事实等方式实施的行为,是明显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偏离了人们正常的道德认知,如若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道德逐步沦丧。

此外,尽管陈伟忠和儿媳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禁止和无效的情形,事实上他们也领到了合法的结婚证,但这种貌似合法的行为,隐含巨大的刑事风险。

维持原判,闹剧草草收场

陈伟忠“一家”对江东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宁波市中院提起上诉。5月16日,宁波中院二审开庭,但没有当庭判决。

2013年5月28日,宁波中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陈伟忠一家上诉,维持原判。宁波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以及广泛执行的惯例,申请农业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陈伟忠申请原儿媳赖娟苗及其女户口迁移时,没有提交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高新区公安分局据此告知其需补齐上述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陈伟忠,实质是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陈伟忠提出的户口迁移申请,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结婚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文3

一、事项名称:

审核《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审批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迁入地单位(或居、村委会)签意见迁入地派出所领户口迁移申请表如实箔写,并按要求准备好各种相关材料持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录入电脑上报县局—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户口准迁证》

四、需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审批表;

3、身份证、户口簿;

4、结婚证〔属夫妻投靠或直系亲属投靠、随迁需提供的材料);

5、单位、社区、学校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属直系亲属投靠需提供的材料);

6、离婚证(离婚回原籍需提供的材料);

7、工作调令、录聘用工合同协议〔招工、招干、工作调动需提供的材料);

8、 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9、工商营业执照(入城经商需提供的材料);

10、纳税证明;

11、经营场场租凭证明;

12、房产证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购房迁居或回原籍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3、退休征、下岗证明、辞退手续、无工作证明(回原籍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4、出生医学证明、婚育证明;

15、其他材料,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五、审批期限:

1、法定期限:15天

2、承诺期限:7天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具体受理业务单位:

1、本人向所居住地的派出所书面提出落户申请;

2、派出所管区民-警下管区进行核实;

3、由派出所内勤打印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

4、所长审核后在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上签字;

5、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上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6、将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及其证明材料交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结婚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文4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是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及“农转非”计划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人口统计口径上,城市市区、四县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城镇人口”,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外省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

3、对于人均不足0.1亩地的村庄,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学、就业、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迁入市区的只限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或以贷款形式购买的房屋,且申请人或迁入人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或使用证,不包括出租房屋。

稳定职业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市、县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且经营两年以上的。迁入四县的,工作或经营一年以上即可。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资收益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以上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备案的《聘用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退休金、保险金、银行存款等凭证,户口证件或户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

2、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3、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的子女投靠父母,且申请人或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迁入,否则不予迁入。

对于本市区内、县内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由派出所随时办理户口迁移,市外或县外三投靠迁入的,申请人应持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或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由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核准发放《准迁证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公安派出所每月5日将 出生落户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新生婴儿一个月内应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出生登记。往年出生未落户,且父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应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户证明,方可落户。对于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户等疑难问题,派出所应及时上报县、区局对于事实清楚的,核准后予以落户。

5、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无户口的可在派出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直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出生户口;发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凭上述证件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后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件,产权证明或集体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市区的,应凭市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

从社会上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以上工作调动(含系统内调动)、录用公务员办理户口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对于国家政策规定,正常安置落户的人员及其家属,没有固定住所或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7、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8、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在本人完成出国、出境任务回国后,凭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的,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放的回国定居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及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证明注销其户口。

9、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不再注销户口。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已注销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刑满解教后予以恢复。

10、对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的也要实行准迁制度。申请迁入人应出具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需开具准迁证明的,由县、区局核准办理准迁手续。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于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暂住人口管理。毕业后凭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户籍证件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已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后凭学校的《派遣证》迁往派遣地;无《派遣证》的,其户口保留到年底,仍不派遣的,由派出所将户口按生源地迁出。本市院校录取本市新生的,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证明,相关学历证明、户籍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和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其中,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地,也可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凭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户籍地迁出证明,由县、区局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明》。

对在大、中城市落户的各类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落户。

对于引进的各类人才及投资兴办实业,亲属落户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落户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好本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宣传户改意见,认真落实政策,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2、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和附加条件限制,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审批。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项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区公安机关要利用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工作,通过对本地无户口、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及人户分离人员的清理整顿,对各种情况登记造册,逐步加以解决,掌握本地实有户口基本情况,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实现户口管理规范化。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户口迁移制度改革工作的力度。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认真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5、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应立即废止。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结婚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文5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一、无户口人员界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户口的中国公民(不含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统称无户口人员。

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所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无正当理由与助产机构记录不相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改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核实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在1999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被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在20xx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当事人应凭《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将被事实收养人送到弃婴捡拾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弃婴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当地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不应强制要求被事实收养人留院生活并向当事人收取办证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以上当事人可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以凭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书、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收养人失踪、死亡等原因未办理收养(抚养)公证和未办理收养登记已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特殊情况当事人返回原籍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经核实身份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户口迁移证件真实且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凭旧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我国公民一方为男性,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母亲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本人在中国出生但父亲身份不详或已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母子(女)亲子鉴定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中国公民或现居住地居(村)委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社会福利(抚养)机构或救助机构接收无人认领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集体户口登记。无户口人员属弃婴(儿童)的,需一并提供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民长期收留患精神等疾病身份不明已成年的无户口人员,由收留一方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退伍转业及刑满释放安置证明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补发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以上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需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以及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检测DNA并将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如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四)加强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厅要会同民政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7月1日起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3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清理重复户口306.7万个,全国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数由171万人减至8人,全国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668万张今年7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细化疑难户口落户政策,力争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这是记者从4月27日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着力抓好三项重点改革任务视频会议上了解到的。无论是公安部自20xx年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年的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还是正在着力推进的在新年贺词中提到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等3项重点改革任务,带给广大人民群众的都是满满的获得感。

勇于担当攻坚克难错、重、假问题基本解决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公安部自20xx年开始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年的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3年来,公安部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全面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牢牢抓在手上,全力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向户口登记管理乱象宣战,向伪造买卖户口、身份证不法分子亮剑,向公安内部违法违规问题开刀,全面清查纠正户口登记管理错、重、假问题。

为打好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这场攻坚战,公安部每年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果,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每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公安部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打击黑中介和内鬼,打掉了一批内外勾结非法办理户口的犯罪团伙。此外,公安部还设立了举报投诉平台,3年间,公安部向各地交办的群众举报线索达到2117条,办结率100%。

各地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非法办理户口案件的高压态势,坚持找着打、追着打,实施网上网下一体整治,3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办伪造买卖户口案件430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702人。同时,建立了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全国公民身份号码信息监测预警等机制。

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3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共清理重复户口306.7万个,清理因死亡、入外籍等应销未销户口212.5万个;纠正登记项目差错1101万项,人口信息系统中1684万无相片人员得到彻底清理;全国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数由171万人减至8人,户口登记管理中的错、重、假问题基本解决,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目标基本实现。

清醒认识强化措施 进一步巩固深化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经过3年强有力的清理整顿,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想为的预防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基本建立,全社会齐心协力打击假户口的大气候已经形成,每个公民只能拥有一个户口、一个公民身份号码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是一项动态化、长期性的工作,不可掉以轻心。公安部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公安机关要结合进一步健全实名登记制度,在巩固深化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信息化应用,更加注重队伍管理,力争再用3年时间,推动形成内部管理严密、责任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完备、队伍勤政廉政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新格局,争取到20xx年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户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会议强调,要巩固深化户口、身份证管理监督、户口登记常态化服务管理、人口信息应用三项机制。各地要巩固深化常态化监督机制,始终保持打击查处非法办理户口、身份证案件的高压态势,最大限度防止产生新的户口和身份证件错、重、假问题;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进一步严密户政管理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提升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推动互联网+户政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努力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不断提高户籍窗口服务质量。

狠抓落地注重实效确保三项重点改革造福于民

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更便利了,老百姓异地办理身份证不用来回奔波了,一些长期无户口的人可以登记户口了。在20xx年新年贺词中指出。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等3项民生领域重点改革任务是中央交给公安机关的重大改革任务,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年来,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便民利民措施相继出台。全国公安机关建立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截至目前,全国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668万张,共设立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3.8万个,基本覆盖了全国户籍派出所和户政办证大厅。

各级公安机关将深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切实在重点群体落户上下功夫,在居住证制度全覆盖上下功夫,在促进新市民社会融入上下功夫,真正让进城农民享受市民待遇、过上市民生活,着力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质量和效果。各地公安机关要对照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抓紧梳理本地户口迁移政策。要严密落户统计,逐户逐人严格甄别,切实做到核查到位,确保如实反映城镇落户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情况。

结婚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文6

回国服务七大业务

经过多年发展,服务中心的回国业务与时俱进.目前已发展到七个方面,包括:

1、为留学回国人员办理派遣、落户手续;

2、为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的配偶(曾出国)办理随迁手续;

3、为留学人员未成年子女办理随迁手续

4、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5、为国内单位招聘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回国找工作提供服务;

6、办理留学人员集体户口;

7、受理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的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报批、拨款等工作。

派遣落户、科研资助、集体户口

这三项工作是中心回国服务工作的关键内容。

1、办理留学人员派遣和落户的基本情况

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中心自办理留学人员安置和派遣工作至今.共为15000多名获得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了派遣和落户手续。为国内用人单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自1990年教育部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启动基金)以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教育部委托,受理科研启动基金的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报批、拨款等工作。到目前为止,共受理、审批了28批科研启动费申请,共资助13572人,资助总金额达4亿多元人民币.为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初期科研工作提供了基本条件和工作保障。科研启动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造一个较好的工作条件,为其科研工作的迅速开展打下基础。

从2002年5月起,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实行了网上申请,网上评审,实现了高效、方便、快捷,公正、公开、公平、无时间、空间限制。一年资助两批,一般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资助一批。

3、留学人员集体户口

经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批准,同意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建立留学人员集体户口,解决部分留学人员回国后在办理落户时遇到的困难,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方便。

留学回国服务工作问题答疑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可为留学人员回国找工作提供哪些帮助?

(1)通过中国留学网,将国内用人单位需求的信息向海外留学人员;

(2)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

(3)与国内用人单位共同举办留学人员专场招聘会。

2、中心可为国内单位招聘留学人员提供哪些帮助?

(1)通过中国留学网及时招聘信息:

(2)每年组织两个赴国外招聘留学人员工作团。

3、中心可为留学人员提供哪些政策咨询?

(1)国家有关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2)地方有关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相关政策。

4、申请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需具备什么条件?

科研启动基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回国后两年内均可申请。

5、如何申请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直接登录《中国留学网》《留学回国》的“科研启动费申请”频道.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随后将由本单位盖章的申请单位意见表,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

6、哪些留学人员回国后需办理派遣、落户手续?

(1)在国内从未办理过分配派遣手续的学生,出国留学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2)国内在职人员,由于出国前已经办理了辞职、离职等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人员;

(3)国内在职人员,单位仍保留公职,但需办理跨省、市工作的留学人员。

7、办理留学人员回国派遣、落户手续流程如何?(见留学回国派遣(落户)流程图)

8、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工作流程如何?(见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工作流程图)

9、留学人员办理派遣、落户手续都有哪些注意事项?

(1)已联系好工作单位,需要办理派遣、落户手续的留学人员,请带好相关材料到回国处办理手续;

(2)《国内单位接受函式样》和《留学回国人员派遣落户申请表》可从http://www.huiguo.cn《办理派遣落户须知》栏目中下载。

10、留学回国人员办理派遣落户手续须提供哪些材料?

(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在国(境)外获得学位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进修或学习者,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教育研究中心出具的国内最高学位证书认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国外单位的进修或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如是北京外企公司,只能由以下七家外事服务机构出具接收函: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除此之外的其它公司企业还须同时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无营业执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可出具执业许可证(加盖公章)。不具备人事接收权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与本人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护照原件及首页和首次出国留学签证页复印件。

(6)如需办理跨省、市落户,须出具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户口已经注销者,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7) 现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

(8) 填写《留学回国人员派遣落户申请表》。

11、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须提供哪些材料?

(一)配偶

(1)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如是北京外企公司,只能由以下七家外事服务机构出具接收函: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

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除此之外的其它公司企业还须同时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无营业执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可出具执业许可证(加盖公章)。不具备人事接收权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与本人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护照原件及首页和首次出国签证页复印件。

(3)如需办理跨省,市落户,须出具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户口已经注销者,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4) 现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如有国内学位,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未成年子女

(1)国内出生的.须出具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具户口本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国外出生的,须出具出生证明及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2、申请办理留学人员集体户口的条件如何?

本人档案存放在留学服务中心.且具有北京市集体户口的出国留学人员或符合在京落户条件的回国人员。具体是:

(1)原为北京市集体户口的在职人员.因申请出国留学.原单位要求其将户口迁出的出国留学人员;

(2)在京院校就读的京外生源毕业生,毕业后在京直接申请出国留学的出国留学人员;

(3)在京没有自己合法固定住所,且就业于尚未建立集体户口的单位或自己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13、申请办理留学人员集体户口须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集体户口的留学人员请根据以下三种情况提交落户材料。

(一)户口已注销的留学回国人员,需出具:

(1)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2)本人注销户口证明

(3)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北京市公安局盖章)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护照复印件

(6)两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7)存档回执(申请人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完调档手续后,回国处为其开具上下联单存档回执,由申请人交给档案室后将下联回执交还回国处)

(8)留学回国人员集体户口信息登记表

(二)户口未注销.持有户口本(卡)的留学回国人员,需出具:

(1)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2)原户口所在地户口迁移证明

(3)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两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6)存档回执(申请人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完调档手续后,回国处为其开具上下联单存档回执,由申请人交给档案室后将下联回执交还回国处)

(7)留学回国人员集体户口信息登记表

(三)出国留学人员

(1)在京高校毕业证书或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原件)

(2)在京高校开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原件)

(3)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及翻译件(须加盖正规翻译机构公章)

(4)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5)签证或往来港、澳签注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6)集体户口卡原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两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9)存档回执(申请人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完调档手续后,回国处为其开具上下联单存档回执,由申请人交给档案室后将下联回执交还回国处)

(10)出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信息登记表(在中国留学网上下载或到回国处领取)

14、如何办理集体户口的迁入手续?

集体户口的迁入.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户口专管员到派出所统一办理,派出所不对个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5、如何办理集体户口的迁出手续?

因结婚、买房等已有固定住所或已调入有集体户口管理能力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及时通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专管员,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申请出国留学的人员,出国前或在国外期间,不能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果因故未能出国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户口将迁回原籍。

16、如何办理户口卡的借用?

结婚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文7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结婚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文8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03〕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部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部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条、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上报国土资源分局)。

(三)、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应及时会同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到用地现场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并在《宅基地审批联合办文单》上签署拟办意见。对符合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正式批准使用宅基地前,应当将建房农户户主姓名、该户农业人口调整、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批办情况,在建房农户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平江、沧浪、金阊3个城区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国土资源局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各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

(五)、建房农户应严格按照《使用宅基地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施工,变更建房地点或延期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房屋竣工后,应及时向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如两年内该宅基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的,由政府收回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

结婚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文9

一、适用对象

(一)农村无房户;

(二)利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的;

(三)因国家建设征收、移民等需要搬迁的;

(四)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无法正常居住,在原址又不适宜修建的;

(六)因结婚依法迁入或子女正常分家,原宅基地达不到规定的面积标准,或分户后原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面积的(非规划区);

(七)新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

(八)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原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居住要求的;

(三)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长期空闲或者外借的;

(四)户口虽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借用他人名义的;

(六)夫妻中有一方属城镇户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购买商品房,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集资房)的城镇人员,不列入申请范围;

(七)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送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八)一户多宅的;

(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

《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最高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四、宅基地审批程序

五、

(一)宅基地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含申请原因、原宅基地情况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权属来源、是否一户多宅等内容),并附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簿;

(二)村委、驻村干部、挂片领导要就宅基地申请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使用宅基地来源是否合法、有无权属纠纷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结束无异议并在《安居区农村村民建房占地申报审批表》签署意见;

(三)村委会将经初审的宅基地申请户成员名单、拟建位置、占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村委会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查,镇人民政府依据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分管国土的领导组织经济发展办根据各自职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原因、拟建位置、地类等提出实地踏勘意见,在《安居区农村村民建房占地申报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国土的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

五、农房修建管理

(一)农户在得到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划手续后,应当委托有建筑资质(农村工匠证、施工员证)的人员按照规划进行农房修建。农户应当与施工方签订建房协议和安全责任书,施工承揽方应该为工人购买人生意外保险。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农户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和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建房安全进行巡查,对巡查到的安全隐患上报镇安办,及时督促施工方进行整改。施工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村委会可上报镇人民政府对施工方进行处罚。

(三)承揽修建农房的施工方向村委会打入质量、安全保障金(1万元),施工方应该按照规划的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层高进行规范施工,不得违规超面积、超规划进行修建。

(四)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住建局进行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1)3层及以上的;

(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3)6米跨度及以上的。

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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