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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2-28 15:30:41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1

商务部酒类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2

一、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

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商务局领导十分重视,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执法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酒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使酒类管理工作和执法得以顺利开展。

(二)加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

1、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在年初开展酒类备案登记的基础上,继续对中心城区备案登记实行全面推开和对乡镇经营户逐步开展登记。目前为止,全县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已备案登记300余家,备案登记率达95%。

2、对已登记的酒类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建立管理台帐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对新增酒类经营户和改行停业经营者及时补办登记或注销手续,做到证照相符。

3、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健全酒类流通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建档工作。为做好酒类消费的溯源工作,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都应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在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一式三联,由县商务局统一购置提供。

(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情况

今年以来,全县加强了酒类流通监管行政执法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经营户进行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重点打击酒类经营户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未经qs认证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酒类商品,共开展专项行动3次,在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四)组织学习培训,提高酒类管理人员素质

从分管领导到具体工作人员,平时都认真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解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落实随附单制度,明确下一步全县酒类流通管理的要求:即以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批发经营、零售经营规范为核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我县酒类流通经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酒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随附单制度执行难,由于随附单目前在全省范围内没有统一规范使用,同样在本县经营户中很难推行,市场缺乏有效监管。

(二)执法人员和经费不足,存在酒类管理人员紧缺,经费紧张,影响了工作开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迫在眉睫。

三、一是市场检查密度不够。由于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在日常工作中,难以统筹兼顾,在市场上的检查相对减少,特别是零售终端的检查相应减少。存在着工作布置多,督促检查少的问题,致使有些工作落实不到位。

2012年工作意见

进一步落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和流通随附单制度,增强全行业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继续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继续营造秩序规范、打假保真的良好氛围。2012年工作打算如下: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进一步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认识,明确人员,落实责任,解决必要的专项管理经费和执法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施,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流通和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着力推进,作为全县流通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年度进行总结表彰。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素质。

组织酒类管理人员培训,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资料,定期交流探讨,提高酒类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3、抓重点抓难点,开创管理工作新局面。

2012年,全县酒类批发、零售企业要全部纳入备案登记,酒类批发企业登记率达98%以上,零售企业登记率达98%以上,并全面实行随附单制度。酒类生产企业、酒类批发企业必须实施随附单。要把目前备案登记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街道、乡镇酒类流通经营企业作为工作的难点,进一步加强宣传,服务到位,工作到位。

4、继续加强督查,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加强对酒类流通经营企业的督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的落实意识,对酒类流通经营企业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情况进行通报,表彰先进,鞭策落后,推动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4

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向购货方开具填制正确、完整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经营者在购进酒品时,必须索取本批次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酒类流通随附单》。严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酒品在市场销售。为确保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落实,酒类流通购销台帐实行全县统一管理制度。台帐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保存三年。

二、酒类经营者必须坚持守法经营。

酒类经营者在购进酒类商品时,必须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以及每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复印件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优质产品”还必须索取优质产品证明。进口酒类商品应索取《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商品;酒类商品销售者不得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或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酒类商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酒类商品以及假冒伪劣酒品。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任何企业和个人违反《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县酒类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三、推进酒类流通源头管理。

为推进我县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对酒类批发企业现有和新增酒品,按生产厂家和品种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备案登记由批发企业申报,酒品质量相关资料由生产厂家出具。坚决取缔无证酒品经营行为。酒类经营者举办酒类供货会、展销会和促销活动,必须在活动举办七日前向县酒类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审验经营资格和酒品品质质量保证文件等。违反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拒不办理备案登记举办酒类供货会和促销活动的,县酒类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加大力度规范酒类流通秩序。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5

随着气温的上升,啤酒销售逐渐进入旺季,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规范我市啤酒销售市场的商业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整规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对啤酒批发、零售企业进行整顿和清理,严厉打击无证批发和从无证厂商进酒及制售假冒伪劣啤酒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产销管理,促进啤酒流通健康有序,建立完善啤酒市场监管体制,保证消费者饮酒安全。

二、整治重点

按照生产合法、质量合格、经营规范、竞争有序的原则,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整顿。

1、啤酒生产是否合法。对市场上流通的啤酒,特别是一些傍名贴牌啤酒,要认真检查其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商标等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仿冒侵权行为,是否经过了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啤酒标签标识,实际厂名厂址与有关证件是否一致等,要从生产源头有效防止假冒伪劣啤酒流入市场。

2、啤酒质量是否合格。除了索取有效合法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卫生许可证明、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外,要对啤酒内在质量和包装等依法实行严格抽检,防止不合格啤酒在市场上流通。

3、啤酒经营是否规范。主要检查啤酒经销企业是否办理了工商、卫生等相关证照,是否办理了酒类批发或零售备案登记手续,属于新品种上市的要检查是否办理了新酒备案登记手续。

4、整顿各种不正当销售行为。主要查处各种买店垄断经营、有奖促销、虚假广告、签订排他性销售合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销售行为。

5、整顿税收秩序。重点是对啤酒经营大户和外地啤酒驻遂办事机构等进行跟踪检查,防止税收流失,做到应收尽收。

三、部门职责及分工

1、遂宁工商局:负责酒类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的执照确认;查处妨碍公平竞争和各种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2、市卫生局:负责查处酒类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是否有《卫生许可证》。

3、遂宁质监局:负责啤酒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检查,以及包装物和“B”瓶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查处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逃、漏税等违法行为。

5、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啤酒市场整治工作。

四、整治步骤和时间

专项整治活动从月1日开始到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月20日--月30日。认真学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本地突出问题,找出解决办法。

2、检查阶段。月1日--月31日。一是对所辖区内所有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建立啤酒经销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和酒类商品安全信用档案。二是要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要求,组织对啤酒市场进行专项集中整治和执法检查。重点是打击无证批发和从无证厂商进酒以及经销假冒伪劣酒品等违法行为。

3、总结阶段。9月1日--9月20日。市整规办对全市啤酒市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搞好自查,并于月10日前,把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整规办。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6

一、酒类市场发展近况

经由30年改革,特别是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县以完善市场功能,知足消费需求为重点,增强市场系统建设,拓宽消费条理领域,完善城乡服务收集,搞活商品流通,使酒类与其他商品市场一样,产销两旺,购置便利,城乡一片繁荣景象。

(一)酒类流通市场基础构成并具有必然的规划。据不完全计算,全县现有的酒类生产企业1家,主要生产“楚园春”等品牌系列酒。个体酿造散装酒经营户约18家,从事酒类批发经营者26家、零售和酒类餐饮的酒类经营者约483户,年销售白酒2800余吨,啤酒达1.5万吨。经营的酒类种类有白酒、红酒、啤酒、果酒等酒类产品,酒类种类分高、中、低三个层次,种类繁复,层次完全,价钱灵敏。酒类市场以民营、个体为经营主体,网点遍及城乡,经营方法灵敏多样,消费者购置便利。

(二)酒类流通监管法律初见成效。依据国家商务部第25呼吁《酒类流通管理方法》和市县政府第135呼吁《市酒类流通管理施行方法》的施行,依据文件精神要求,县酒类流通管理局对全县酒类经营户履行了“立案注销和酒类溯源”两个行政法律管理制度,从流通领域对酒类商品施行监管。据计算全县从事酒类经营者约620户,已处理立案注销酒类经营户509户,占处理立案注销户的82%,其中:批发26户,零售、餐饮业483户。对获得酒类批发资历的经营者核发了《酒类流通随附单》94本,酒类流通市场开端走上立案注销和溯源制度轨道。

(三)酒类流通市场总体运转态势优越。市场监管的职能部分增强协调,密切配合,结合行动,齐抓共管。年3月份,县质监、工商、经济商务、卫生等部分及各乡镇县政府共成立了49个检查专班,出动监督法律人员210余人次,于3月26日至27日完成了我县白酒市场的具体检查。共检查白酒生产加工和经营销售单位、餐饮食堂651户次,实践检查553家白酒生产经营单位,其中生产加工单位19家,销售单位194家,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484家,白酒市场监督覆盖率到达了100%。共检查散装白酒21161公斤,当场封存20761公斤,现场销毁400公斤。经由清算整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户开端讨取和出示《酒类流通随附单》,当前全县酒类生产和流通当前处于优越形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酒类流通总体运转态势虽然优越,但也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潜在着酒质量量安全隐患,主要显示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白酒生产行业存在“小、散、差”的情况。一是除了楚园春厂等1家较大生产企业外,其他酒类生产经营者都是个体手工作坊克己的蒸馏酒,都规划小,产值低。二是生产经营户涣散。分别设在乡镇、城乡结合部或集贸市场,难以集中节制和管理,生产的白酒存在不自觉送检或漏检现象。三是多数酒类生产克己经营者因为受资金、设备、人员、技能等要素的制约,处于小作坊、家庭式生产,前提和设备粗陋,与白酒生产企业规则到达的规范有差距,难以获得有关生产证件,存在证照不全,或无证生产经营状况。

(二)酒类流通监管覆盖面力度不大。我县酒类流通市场虽然履行“立案注销和溯源制度”,但因为触及面广,工作量和难度较大,还存在监管空白点,手续不全的酒类仍有必然的流通方法、流通渠道和消费市场。

(三)酒类流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我县酒类市场以民营、个体户经营为主体。民营、个体户经营追求利润化特点,招致酒类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如:不自动讨取,不自觉供应,不自动出示《酒类流通随附单》,冒充伪劣、以次充好、仿冒名酒和热销酒,虚伪宣传、误导消费、无证经营等,使酒类商质量量得不到保证,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时有发生。

三、推进酒类流通监管的主要路子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方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酒类流通监管行政法律。根据《酒类流通管理方法》,增强酒类流通监管,对于坚持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监管系统,严把酒类流通准入关隘,打假保真,促进生产和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正当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主要的意义和效果。因而,推进酒类流通监管是酒类流通管理局和每个工作人员的紧迫责任和历史工作。结合全县酒类流通市场发展近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以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推进酒类流通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一)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破解进一步提高推进酒类流通监督工作认识中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以人本,具体协调可继续发展。酒类流通监督工作既触及到促进生产的发展,又触及到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正当权益。因而,推进酒类流通监督工作的内在,与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和要求密切相联。在当前组织开展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要把推进酒类流通监管作为深化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之一,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保发展,保民生,保不变”动身,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增强办法,借深化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微弱春风,推进酒类流通监督工作更上新台阶,而且使酒类流通监督工作与促进生产发展相结合,与坚持市场繁荣生动相协调,与保证酒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相促进。

(二)围绕坚持“两个制度”,破解拓宽酒类流通监管的深度、广度和力度中的问题。

《酒类流通管理方法》的主要特征是坚持“两个制度”。一个是酒类流通立案注销制度。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则的时间内,持业务执照、卫生答应证比及酒类流通监管部分处理立案注销,领取立案注销证,坚持酒类经营者档案;另一个是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流通监管部分负责对到达《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规范的,酒质量量及格,手续完全的酒类批发企业,印制和发放具有防伪功能、可上网查询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坚持酒类流通准入“身份证”。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酒类商品,批发企业负责填写,零售企业负责讨取《随附单》。《随附单》与酒品一路相随,同业流通;酒类流通监管履行“两个制度”后,消费者购酒时,对于能出示“酒类流通随附单”,而且种类、规格、批号与《随附单》相符的酒品,可安心购置,这为消费者供应了一个简洁易行的真假酒分别手段和办法。围绕坚持《两个制度》,履行酒类流通监管,办法详细,操作性强,应着力推进。一是进一步增强城区酒类流通监督工作。要对照国家规范,把住批发企业《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关,严把酒类商品流通“准入关”,堵住冒充伪劣酒的流通渠道和销售市场;要增强酒类流通立案注销,把凡从事酒类经营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二是启动乡镇和乡村市场酒类流通监督工作。要采取上门服务,巡回检查,委托监管等方法,力争在一年时间内,把乡镇和乡村市场的酒类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监管范围,拓宽酒类活动监管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努力坚持统一、开放、有序、保质的酒类流通监管系统。

(三)以“查证、验单,打假”,长效性法律检查为支持,破解规范经营行为,保证酒质量量中的问题。

增强酒类流通监管,长期性和艰难的任务是法律检查。因而,要以“查证、验单、打假”为中心,使市场法律检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一是对安全安心的酒,特别是当地品牌酒,要开发绿色流通渠道,供应营销前提,促进地产品牌酒上规划,上层次,上水平,施行“走出去”战略,扩展市场据有率,提高品牌知名度,加速发展措施。二是要严格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出的不能出示《酒类流通随附单》,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酒品,要依照《酒类流通管理方法》有关规则,采取实时向社会公示和曝光,依法中止销售、查扣商品,集中销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查刑事责任等处置方法,下大决计,下大力量,防备质量不及格酒品在市场上流通。三是坚持诚信档案制度,对虚伪宣传,误导消费,制假、售假的酒类经营单位和个人,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或撤消运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权益,约束和规范经营行为。四是实时把工作中构成的卓有成效的做法转化为日常工作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究治本之策,努力使进入流通环节的酒品手续完全,酒“单”相符,酒质安全,依法经营。

(四)增强宣传共同,构建联动监管收集,齐抓共管。

增强酒类流通监管,是一项坚持安心食品的系统工程之一,需求社会各方面的了解、支持、监督和共同,构成合力,齐抓共管。一是酒类流通管理局、工商、质检、卫生等部分,要增强共同,各司其职,全体联动,坚持长效性的节日检查、专项检查、突出检查、结合检查机制,严格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净化酒类市场。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应用电视、收集、报纸、印发材料,登门等宣传方式,普遍深化地宣传酒类流通监管司法法律,宣传增强酒类流通监管的主要性、需要性,宣传酒类消费常识和健康的消费理念,宣传验“单”辨认真假酒的分别办法等,促使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指导消费者识假、拒假,告发违法经营,发动社会力量,逐渐构成全民监督和打假机制。三是进一步增强对酒类生产企业、批发经营者的常识培训,促使不断改善和提高酒类经营软、硬件基础设备建设,准确填写、发放、保管和运用《酒类流通随附单》,自觉依照《酒类流通管理方法》制订的经营规矩运转。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7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部门联动、依法监督、宣传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不正当竞争和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为重点,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酒类市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二、整顿范围

从事酒类经营的批发和零售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检点以县城区、乡镇的消费集中地,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作为检查区域;各类酒类批发市场、名酒专卖店、城乡集贸市场、小超市、社区(街道)小买部、酒店等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主要内容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从酒类批发、零售环节入手,

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2、整顿酒类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仿冒商标、无证经销、以假充真、低价倾销、贿赂销售、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县酒类市场正常秩序。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王从奇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苗正国、县商务局局长狄瑞生为副组长,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酒类市场专项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副局长詹金银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顿活动的组织、综合协调等工作。

1、县商务局

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酒类经销商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查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验单(《酒类流通随附单》)、监督酒类经销企业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定期调度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酒类商品信息,引导消费。

2、县工商局

取缔无照经营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经营者,加强对酒

类仓储运输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酒类流通市场出现的贿赂

销售、低价倾销、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护酒类商品知名品牌市场信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3、县质监局

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检查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检查酒类产品的定量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啤酒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检查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4、县公安局

查处酒类商品运输车辆的超载、改型等不法行为;积极配合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秩序稳定。

五、工作要求

1、组建市场整顿队伍。县领导小组每个成员单位各抽调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集中办公、集中行动。各单位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责,确保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使整顿管理工作长期化、经常化、规范化,坚决杜绝走过场。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8

关键词:酒类;流通;管理

中国是一个酒类产销的大国,酒类行业对人民群众的生活有着不可或缺的影响,但由于管理和整治的不规范,也出现了很多不良的事故,不少地区相继发生假酒死人与中毒事件。基于酒类商品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性,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必须加强对酒类流通市场的管理。

一、酒类市场流通中存在的问题

1.酒类产品安全问题极其严重。市场上制造与销售的产品不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尤其是对名优酒和畅销酒的仿冒现象严重,且屡禁不止,假酒中毒伤亡事件频繁发生,酒品质量安全存在着严重的隐患。

2.对酒类行业的监督与管理效率不高。除一些地方对酒类商品抓管不力外,还存在经费短缺、技术人员缺乏、机构不健全、管理方法简单等原因,且大多数市县级酒类管理机构没有专业的检测设备,使检验结果有偏差。

3.酒类市场地方保护和封锁现象严重,全国酒类统一市场难以形成。地区间市场的保护与封锁,严重限制了竞争,保护了落后,造成各种生产资料及资源大量浪费,并使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酒类流通发展不平衡,不能实现公平竞争。

4.酒类产品流通秩序混乱。很多酒类小作坊不仅无证生产、经营,其产品质量也大多不合格。许多酒类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存在着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并不顾禁令向未成年人出售。

5.酒类税收流失情况严重。部分酒类经营企业没有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酒类零售企业主动索证、索票意识薄弱,导致税收流失极为严重。还有一些企业以现金交易不要发票、关联交易等方式,规避和逃税漏税。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酒类行业暴利的驱使。酒类产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是一个高税高利的商品。许多商户唯利是图,受暴利的驱使制假贩假。

2.部分酒类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投机意识明显、酒类行业信用体系不健全。许多企业并没有建立起严格有效的酒类流通与管理制度,存在着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无证经营、明零暗批等问题。

3.对酒类流通市场的稽查与管理力度不够。除管理体制和手段的限制、经费短缺、技术人员缺乏、机构不健全、管理方法简单等原因外,还包括缺乏专业的检测设备等,造成酒类监管的多处不到位。

4.市场准入机制不够完善,对酒类行业在准入的管理上存在着难度。一些“三无”小酒厂、小作坊将不合格的酒类产品投放市场,尤其是农村市场,这正是管理部门管理较为薄弱的部分。且各部门之间有时出现缺乏有效协作的境况,导致管理效能降低。

三、应对管理措施

1.积极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加强对酒类流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酒类流通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解决好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文件精神。

2.打破地方体制强加的保护壁垒,消除体制障碍。要建设法制统一政府,以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清除产生各种形式地区保护壁垒的不当权利,清理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文件和观念。

3.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培养酒类企业知法守法的自觉意识。加大实施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和推行诚信经商。

4.认真落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随附单制度。这种方式可以在制度上有效地杜绝各种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不规范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况。强化酒类商品市场准入制度,杜绝不合格酒类商品上市销售。

5.加强执法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大力开展酒类市场检查活动,对酒类流通市场进行联合检查、整顿检查,以规范和完善酒类市场秩序。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9

当前,我市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农村流通服务管理环节比较薄弱,有的乡镇集贸市场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商贩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的场所。为了改变我市农村流通工作的落后局面,加快我市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步伐,促进农村流通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满足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深化流通体制改革,适应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规范、运转灵活、收放有序、行之有效的农村流通服务和管理的新体系。

二、工作目标

探索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模式、途径和办法,实现对全市农村流通领域和流通行业的可调控和有效管理,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确保农村食品安全,要求糕点、奶制品、肉制品合格率达到100%;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集贸市场销售的猪肉产品,餐饮业以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设工地等集体伙食单位所需猪肉产品,都必须从定点屠宰厂(场)购进或由定点屠宰厂(场)直供;加强酒类流通管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达到95%,溯源登记(即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到90%。

三、工作范围

全市农村各乡镇、街道、场

四、方法步骤

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以行业为主体,建设和管理并举,实行综合安排、重点先行、分步实施、全面推进。

五、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确保食品安全。对糕点、奶制品、肉制品等进行定时检查,重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有害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及餐饮。

(二)严格生猪屠宰管理。具体要求是:

1、原则上要求每个乡镇设置一个定点屠宰场。对于人口较少、销售量小的边远乡镇,可由附近乡镇定点屠宰场配送。

2、实行屠工上岗证管理制度,屠工凭上岗证进行屠宰和销售。屠工上岗证由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3、抓好生猪定点屠宰,杜绝生猪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4、乡镇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条件,特别是环保、卫生标准和条件。审批程序为:先由乡镇提出设场申请并上报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审批,再由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最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生猪定点屠宰批准证书》和标志牌。

5、建立和健全生猪货源可追溯制度、生猪防疫检疫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三)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一是实行酒类商品贴标管理,建立每瓶酒“身份证”制度,阻止假冒伪劣酒类进入本地市场,杜绝酒类销售税收的偷漏现象;二是推行和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规范酒类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三是建立完备的酒类流通购销台帐和严格的酒类流通随附单验审制度,要求相关资料的保存期在3年以上。

(四)开展市场运行监测。每个乡镇、街道、场都要选择一个商店为市场运行监测点,每周将商店营销情况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内容按商务部的工作程序运作。

(五)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选点、建点工作,并负责监管“农家店”、“农资店”配送和销售的商品,确保不销售假冒伪劣和有害人民健康的商品和食品。

六、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商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具体工作。

(二)明确农村流通管理机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行使对当地流通领域和流通业监管和商业行政执法职能,着重抓好食品安全、生猪屠宰管理、酒类流通管理的行政执法及市场运行监测,同时接受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三)建立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与乡镇共管联动工作机制,包括工作定点联系制度、信息交流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

七、行政执法

(一)乡镇商业行政执法人员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在编工作人员兼任。执法人员履行执法公务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不得从事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资格证由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和办理。

(二)执法人员履行执法公务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不得、;未佩戴执法资格证,不得参与执法行动。

(三)按照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有权对违反《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统一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每季度一次上交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再由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统一解缴到当地财政局,不准截留,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