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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得体会集锦9篇

时间:2023-03-07 14:58:33

法官心得体会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1

西部法官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西部法官培训学习心得体会为贯彻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央关于西部人才培养的精神,提高西部地区法官的素质,加大对法官培训的力度,推进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展支援西部法官培训工作。我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有幸参加了这次西部法官培训。通过培训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法官应具备素质的认识,在庭审驾驭能力、审判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方面得到了较大提高,并在如何做才能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上也有了清醒的认识。总之,参加培训学习,认识加深,能力也得到提高,收获很多。一、强素质,树形象、努力提高法官素质法官的素余包啥政治道德素质,外在形象素质和业务素质等方面。政治道德素质是法官行为动力和行为方向的内在素质,是法官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集中表现,它在.诸种素质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法官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两个方面。政治素质主要表现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政治态度、服从大局意识、工作责任感和遵守政治纪律的自觉性等诸多方面。对法官而言,具体地:讲就是要求每一位法官能够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确立坚定的政治立场,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制定的各项方针、路线、政策与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面对错综复杂的各种问题,要有见微知著的政治敏锐性和辨别真伪的政治鉴别力;面对涂上各种颜色,戴上各种面具的不正当的利益诱惑,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坚强的自我约束力,自觉遵纪守法,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要有大局意识,顾全大局;要有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善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道德素质包括公仆意识、敬业精神、公道正派、勤政清廉等方面。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法官时刻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满腔热情地把解决群众的各种纠纷当作自己最神圣的职责;要有热情服务,求真务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讲求高效的工作作风和努力钻研业务,迎接挑战的具体行动,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要有惩恶扬善的司法理性,扶正压邪,秉公执法,主持正义,不拘私情,办事公道,维护公正,为人正直,坦率诚实;要清清白白做人,做到清廉、洁净、不贪、不沾;要经得起金钱、物质的诱惑,抵御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袭,过好金钱关、美色关,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外在形象对法官来说是一个外在素质,法院是公平、正义的窗口,法官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直接执法者,法官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整体形象。作为一名法官,在外在形象方面要求做到:心理素质良好,乐观开怀,情绪平衡健康;接待文明,有礼、有节、有度、和蔼可亲,执情端庄,庄重而不随便,认真而不敷衍,耐心而不暴躁;开庭准时,举止稳重得体,倾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真细致做好解释教育工作,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业务素质就是法官必须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官是天平的象征,只有熟练掌握和具有渊博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使天平平衡。因此,一方面,法官要勤奋学习,掌握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另一方面,要善于积累实践经验,把法律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精研好学,与时俱进。二、以培训学习为契机,切实提高“三个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是每个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能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我在基层法院长期以来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通过参加这次培训学习,在民事审判的“三个能力”方面主要有以下的提高:1.庭审驾驭能力:这是法官操作、控制整个庭审过程的一种能力,是法官综合运用自身已掌握的法律知识,按照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庭前、庭中、庭后各个诉讼阶段,操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判的能力,是法官各种素质在法庭上的综合反映。作为民事案件,在庭前准备阶段,我认为应该具备以下四种能力:一是概括而清晰的阅,卷归纳能力。阅卷中,重点把握告的是什么,双方争议的焦点又是什么,庭审中应查清的事实和把握的重点是什么等问题;二是组织协调能力。就是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分工,有分有合,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三是诉讼指导能力。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诉讼程序和制度,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四是庭前预审能力。审前预审,目前在不少法院中所做的大量工作就是制作庭审提纲,对于庭前交换证据和庭前听证活动很少开展;这些活动大都放到开庭审理时进行。通过这一次的培训学习,我不仅懂得庭前可以听证调解,而且还掌握了庭前交换证据是法定程序,以及在庭前调解活动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还有要做一名出色的法官,在庭前准备工作中,必须切实完成的四项实体性工作。开庭审理阶段是庭审的重点阶段和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应重点把握住以下几种能力,一是控制能力。要求法官在庭审中应树立绝对的指挥权威,指挥得当,控制 有力有节,应克服两种倾向,其一,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权,庭审的一切围绕法官的意志转。其二,任意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权,庭审中任凭当事人东拉西扯乱发言而不加以指挥引导,甚至争吵也不制止。控制能力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重点抓住举证、质证、辩论几个环节,尤其在辩论阶段,要正确引导当事人,人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诉讼主张、争议焦点、法律责任、证据证明力、法律依据等进行辩论,不能信口开河,无理取闹,偏离主题。第二,要有效控制庭审节奏,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成功的好的庭审方式,特别是对事实已清,责任分明的案件,积极尝试当庭宣判,避免节外生枝,提高庭审能力效力;二是综合概括能力。在事实调查和辩论阶段,要善于采用科学的方法,客观、准确地综合概括出双方争议的焦点;三是庭变处置能力。就是对庭审中发生的各种突发、意外事件,要公正合法,合情合理,果断及时,慎重稳妥,快速敏捷地作出处置;四是调解疏导能力。过去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往往把调解疏导工作只作为一种形式而不加以重视,其主要原因就是对调解疏导工作认识不够,忽视了民事审判法官是纠纷的化解者,把判案当作目的,一判了之。这次培训,对调解疏导工作有了清醒的认识,认识到民事审案目的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调解疏导是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有机统一的最好方法,它可以较好地避免矛盾的激化升级。2.法律适用能力:它是法官以其特有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将法律规定具体运用到案件中得出裁判结论,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的专门性活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不仅对民事法律适用的方法有了深刻的认识,而且对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的若干问题也有了较大的认识和提高。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以前总认为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企业法人已不存在,因而无法确定诉讼主体资格,致使这类案件不了了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参加这次培训学习后,明确知道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然存在,可以自己的名誉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又如在宾馆入住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问题,对在宾馆存在履约不善,第三人利用宾馆履约不善的疏漏,进行不法侵害对入住宾馆造成损害而引发的纠纷,在第三人暂未能查明或负案在逃的情况下,往往造成此类案件不了了之,受害客户追诉不能。通过参加这次培训,知道了入住客户可以在宾馆有过失行为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裁判文书是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通过这一次的培训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并对裁判文书的格式、内容、写法、制作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有了深刻的认识。通过学习,本人明确了裁判文书在事实要素方面必须掌握:①事实要清楚;、②突出所争议的焦点;③因果关系明确;④判断证据准确,运用证据恰当。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的叙述要求做到:①突出依法论理;②说理要有针对性;③援引法律条文准确。,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一名合格的法官跨入新世纪的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已加入WTO,对法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群众满意的人民法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做到政治过硬。江泽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面加强新世纪政治思想建设的行动指南,更是新时期加强政治思想建设,不断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根本指导思想。因此,作为法官,必须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始终保持法官的政治坚定性和政治敏锐性。一是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已思想和行动的指南,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二是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着力解决好“为谁掌握审判权”,“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三是要积极参加讲学习、讲政治、证正气和职业纪律教育,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2.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作风优良。始终保持法官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要以“争当人民满意的法官”为动力,做到自重、自省、自律、自励、自警,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结合工作实际,切实解决好办案不公、不明、不廉、不快等问几题。通过加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使自己在思想、政治、组织、作风上有进一步提高,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力求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切实解决好工作作风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政治坚定,思想纯正,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高效,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3.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做到业务过硬。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社会、经济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加入WTO新类型案件将不断出现;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变化,新的法律法规还将颁布和修订。面对新的形势,迫切需要法官既懂国内法,又懂国际法,提高业务素质是摆在法官面前的现实课题。因此,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讯,学法用法,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学习新的法律知识,懂得更多,更广泛的法律法规,摒弃旧的司法理念和过时的法律知识,学习金融、外贸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树立起与国际司法接轨的新观念,把自己锻炼成为复合型的合格法官。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2

周卫东同志的先进事迹充分体现了一名党员法官崇法尚德的优秀品质和优良作风,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职业素养和价值追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突出代表和时代楷模,是新时期人民法官的杰出楷模和践行“三严三实”的生动典范。学习周卫东的先进事迹,是学习他捍卫公平正义,把司法工作当作自己毕生追求的事业去做。学习他扎根基层、服务人民的为民情怀,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学习他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用,学习他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高尚情操,不追求享乐,不讲究华丽风光。

学习先进事迹后,作为一名青年公务员,我感触很深。他生前没有骄人的业绩和显赫的荣誉,但却以对老百姓的热爱和司法工作的忠诚,以公正、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勤劳、忠诚、朴实的人格魅力,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以优良作风和一流业绩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信赖。诠释了新时期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深刻内涵,是年轻一辈的榜样,更是学习的楷模。

学习周卫东,是要学习他对党和人民无比坚定的政治信念。作为一名法官、一名共产党员,周卫东用自己一生的行动来诠释了对党忠诚的信念。在法院工作的31个年头,他牢记自己是共产党的一员,要争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党员。他不断增强自己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纪律规矩,将“两学一做”、“三严三实”等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自己的工作中,坚定不移的跟着党的脚步向前迈进,同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群众观,展示了共产党员的飒爽英姿。

学习周卫东,是要学习他司法为民的操守和情怀,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法官手中的权力来之于民,因此要运用手中的权利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不法犯罪行为,把公平正义带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要坚持群众路线,增强服务意识,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强化学习效果,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以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解决人民关心的问题,实实在在的为百姓带来一方安宁。

学习周卫东,是要学习他崇高的职业理想、公正司法的信仰和追求。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遵守。忠于法律、公正办案,与一个法官坚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他用4000多个“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案件,彰显了一名基层法官拥有的责任与担当。三十余年的审判工作,让他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经验完美结合,在工作中学习提升,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宗案件经得检验,才做到无一发回重审改判,无一出现投诉的完美业绩。

学习周卫东,是要学习他清廉的品格和作风。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面对各种利益,坚持原则,不卑不亢,不枉不纵,坚持“名利淡如水、事业重如山”的宗旨,心中自有一杆公平称。这告诫我们,要加强自身的廉洁修养,加强自身的道德素养。面对以后工作中出现的蝇头小利,腐败现象坚决说不,为建设“执法为民、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贡献自己的一分力量。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3

昨晚中央电视台的“人民英模”栏,广播了全国优秀女法官、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陈燕萍的事迹。她扎根基层法庭14年,用真心真情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践行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坚定誓言。法是人类的善举,陈燕萍就是传播善举的使者,不仅忠于法理,而且关注情理,不仅有公正的心,还有一腔爱民的情,让群众更多地感受社会的温暖,让社会更加和谐。

陈燕萍扎根基层14年,每年办案200多件,这是她的履历上,最醒目的两个数字,看似简单平常,背后却是无数个忠实履行法律职责、一心为民排忧解难的日日夜夜。她的认真与执着,换来的是经办的3100多起案件,无一错案,更赢得了“真情为百姓、公正建和谐的基层好法官”的美誉。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的消息中举了几个例子:如,陈燕萍20xx年审理的最后一起案件是,原告于荣飞状告蔡为民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非法雇佣关系。开庭之前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陈燕萍她紧扣矛盾集中的雇佣关系认定和补偿标准问题,耐心审理、积极调解,最终促成了案件和解,被告同意继续支付于荣飞的医疗费用。原告人沈建国说:我们是满意的,我们对她评价是很高的,她确实是苦口婆心,说理、说情、说法,通俗易懂,老百姓很容易接受。

这样的案件,对于年均办案200多件的陈燕萍来说,几乎是每天面对的“必修课”,现在她不仅是全院公认的办案能手,还总结出了一套“情法辉映,曲直可鉴”的办案方法,那就是: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释法析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在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同时,在处理方式上达到情理的交融和平衡。她在办每个案件的时候,最重要的是用心。只有用心去办案,才能把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传递给案件的每一个当事人。

又如,20xx年的金融危机让不少企业不得不裁员自保,这一年岁末,一家企业的裁员决定引发了13起劳资纠纷矛盾,案件当事人一同把企业告上了法庭,案情十分棘手,十几名当事人的情绪都非常激动。像这样的案件如果处置不当的话,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唯一办法就是要做好调解工作,而且这样的案件还必须在短的时间里尽快解决。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4

"法槌子"上要套好"慎独"的"枷锁"

——一名合格法官更应在小节上廉洁自律

同志说过,权力是个神圣的东西。正确行使权力,掌权为公、用权为民,则群众喜、个人荣、事业兴;错误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掌权为己、用权于私,则群众怨、声名败、事业损。对于法官来说,法槌则是其手中权力的象征。槌声一落,小则决定一场官司的赢输,大则决定一个人的未来是否在监牢中度过,权力之重,不容小视。公平正义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法院的公正审判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哪一份职业能够像法官一样在"廉洁"方面要接受全社会近乎苛刻的挑剔,也没有哪一份工作能够像法官一样在这点能触动公众的神经。

邓小平同志曾经语重心长地告诫全党:"我们拿到这个权以后,就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弄坏事情不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工作中诱惑重重,稍一不慎便会禁不住诱惑而触犯党纪国法,轻则接受处分,重则受到法律的制裁,面临牢狱之灾。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杨照民,再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卫平,这些大法官无不是在法院系统工作了数十年,他们的落马充分说明了作为一名法官,一旦拎不好自己心中的"帽子"、管不好手中的"法槌子",失去自律之心,不仅危害百姓,还会严重损害到司法的公信力,损害国家和政府的权威,损害公众对国家法治的信心,于国于民将有大害。

如何将"法槌子"套上"枷锁",让"法槌子"不乱"敲",这是全体法官都应该思考的一个原则性问题,也是成为一名合格法官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俗话说:"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如果法官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小节,拿了当事人的财,吃了当事人的饭,还怎么做到法平如水?还怎么做到天平的不偏不倚?

古人云:"堤溃蚁穴,气泄针芒","巴豆虽小坏肠胃,酒杯不深淹死人".这些话深刻揭示了由量变引起质变的哲学道理。法官的工作性质注定了要与当事人及其律师有这样那样的交流和接触,在这过程中就很有可能出现把握不好界限,掌握不住分寸的现象。没有哪个法官是从开始就想着要腐败的,而是在一点一滴、觉得无所谓的小恩小惠中慢慢变得无法回头,在不注意的小节中渐渐走到了腐化堕落的境地。因此,小事当慎,小节当拘,这也是法官在日常工作中的金玉良言,从小事小节上加强对自身的约束,要懂得是非明于学习,境界升于自省,名节源于修养,腐败止于正气的道理,管好手中的"法槌子",时刻保持一名人民法官应有的形象。

《礼记》有云:"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作为一名法官,防腐拒变最好的武器、"法槌子"上最好的"枷锁"就是慎独。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就将慎独作为党性修养的有效形式和最高境界加以提倡,他说:"即使在他一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时可能的时候,它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一名合格法官要做到慎独,应注意培养三"力".

第一,一名合格法官应着重培养自身"定力".古往今来,一心为民,视民为根的人很多,从杜甫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到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从于谦的"但愿苍生俱饱暖,不辞辛苦出山林"到郑板桥的"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时至今日,又有牛玉儒、孔繁森、焦裕禄、任长霞、沈浩等心系民众的国家好干部。作为一名合格法官,要时刻秉持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定司法为公的信念,积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刻想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真正将"人民百姓"牢牢放在心头,从而形成一股"定力";

第二,一名合格法官应着重培养自身"约束力"."为政之道,务于多闻",要修炼道德操守,提升自身道德境界,增强自身约束力,学习是最好的途径。作为一名法官、一名党员,一方面,要养成多读书、读好书的习惯,不停从书本中汲取对自己有益的知识;另一方面,还要认真贯彻"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尊崇党章、遵守党规,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自己、约束自己。要把学习当做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使一切有益的知识、一切廉洁的文化入脑入心,沉淀在我们的血液中,融会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做到修身慎行,从而形成一股"约束力".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5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问题,一再被我们党高度重视并反复强调,绝不是偶然的。从根本上说,这是现实国情、时代特征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贯穿于改革开放每一个重要发展阶段的重要任务。《文选》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代表作,有许多独创性的理论贡献,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今天学习《文选》,特别是学习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论述,使我们倍感亲切、备受启发。

我个人初步的学习体会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宝贵经验的总结。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是我们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成功的基本经验。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党对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正确认识和成功把握。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的13年,是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一个特殊而又困难的发展阶段。其间,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把握大局,坚持原则,从容应对。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一方面,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主线,辅之以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等一系列配套改革。另一方面,我们坚持不懈地促进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经济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再一方面,我们坚定不移地确保稳定,妥善处理发展中的各类矛盾,沉着应对国内外的突发事件,努力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更重要的是,我们根据形势的变化,把握有度,调控有力,落实有效,娴熟地处理好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相互关系。正是这些成功的实践,使我们的党和国家能够在这不平凡的13年间化险为夷,趋利避害,折冲稳健,开创了一个政通人和、国强民富的新局面。

第二,发展规律的把握。我们党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实践,并没有停留在感性的操作层面,而是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高度给予理性的总结、归纳和提升,形成了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关系的新论断,并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选》对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大大深化了对这一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比如,在发展的问题上,强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比如,在贯彻深化改革的思想时,强调没有改革,我们就不可能走出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比如,在维护稳定方面,提出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等等。从理论上看,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辩证统一关系,如果没有安定和谐的稳定环境,改革和发展就不可能取得成功;而只有稳定没有改革和发展,只是一种低水平、消极的稳定,也是不可持续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同志归纳出了“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标,稳定是前提”的精辟论断,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认识。

第三,实践探索的指导。目前,我们正处于一个持续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改革的深化、发展的不平衡、外部复杂环境的影响以及若干突发因素的可能出现,决定了这个时期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这就需要我们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更加努力地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集体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提出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重大战略思想。这些新论断,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在新形势下对改革发展稳定的认识,也对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任务,是我们指导实践、推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6

“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既是对党员干部的谆谆告诫,充分指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和成事之要;又是丰富了管党治党的思想内涵,为切实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依据。其丰富的具体内涵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三严三实”是在清醒把握现状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改进作风提出的最新要求。“三严三实”从锤炼党性、用权为民、为政清廉、求真务实、敢于担当、公道正派等方面,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作风建设的最新内涵,真正切中了作风之弊的要害,切实把准了作风建设的命脉,从而抓住了改进作风的关键,这是对作风建设发出的最新动员令。为此,我们务必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解决党员干部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不适应的问题,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尤其是巩固执政基础和提高执政能力。其次,“忠诚干净担当”与我们党最新的好干部标准是一脉相承的。从我们党的历史发展来看,好干部的标准,大的方面说就是德才兼备。不同历史时期、对干部德才的具体要求又有所不同,比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今天,我们最需要建设一支适应“新的历史特点”、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队伍,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在 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了“坚定信念、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20字”好干部最新标准。再说,对党忠诚是政治品格,干部要绝对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事业,与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站稳坚定的政治立场;个人干净是为官底线,干干净净“做官”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没 有任何理由存非分之想,贪额外之利,要心存敬畏、严格自律,做到慎言、慎行、慎独、慎初、慎微、慎交友;敢于担当是从政准则,是干部的职责所系、使命所在,干部要敢想、敢做、敢当,坚持原则、坚定不移,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不辜负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期望。所以说,“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是对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的最新丰富和发展。其三,“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是密切相联及相辅相成的。“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都是对党员干部修身做人、为官用权、干事创业提出的具体要求。“三严三实”着力点就在一个“严”字和一个“实”字;“三严”是内在要求,指向主观世界的改造,是完善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等严明的纪律要求;“三实”又是行为取向,指向客观世界的改造,是求真务实、注重实践、注重实效的工作方法,是忠诚老实、厚道朴实、认真踏实的处世态度。而“忠诚干净担当”则更加突出了对党员干部的政治品格要求和党性修养要求以及职业素质要求。为此,“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是最新密切相联、相辅相成的,人民法院的法官必须坚持“忠”字当头,“廉”字托底,以严正己、以实导行,集“干净”与“干事”于一身、“勤政”和“廉政”于一体;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让党放心、让各族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一)成为一名好法官,要对党和人民有着一颗忠诚之心。《荀子》云:忠诚盛於内,贲於外,形於四海。忠诚,作为一项做人做官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古代社会就被赋予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对君上的忠诚即“忠君”甚至被视为封建官吏最根本的“官德”。在西方社会也要求公职人员和法官忠诚于国家和法律。可以说,忠诚并非中国的专利,而是古今中外做人做官的一致要求,是人类社会优秀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

法官是一项神圣职业,必须具备忠诚的道德情操和思想品格,需要以忠诚作为心理追求和行动指南,需要以忠诚激发强烈的归属感、执着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新时期的人民法官更应当从古今中外关于忠诚的思想理论中深刻理解忠诚的价值意义,对自己从事的人民司法事业真心热爱,尽职尽责,全力付出,无私奉献。深刻理解“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将“忠诚”置于首要的意义所在,理解忠诚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最高原则和核心要素,忠诚在法官履行职责过程中发挥着基石和灵魂的作用,是人民法官的职业之魂、立身之本。

人民法官的忠诚的内涵是什么?我们认为,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四者相互依存,相互统一,不可分割。忠于党是政治前提,忠于国家是法定义务,忠于人民是根本归属,忠于法律是本质要求。这既不同于古代社会封建官吏的忠诚,更有别于现代西方国家法官的忠诚。这是由我国特定的国情、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历史发展决定的,也是司法的人民性决定的。忠诚于党是法官的政治前提。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决定的。忠诚于祖国是法官的法定义务。忠诚于人民是法官的根本归属。“司法为民”“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是法官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和人民的必然要求。忠诚于法律是法官的本职要求。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是法官的基本职责所在。忠诚于法律,就是要崇敬法制,增强法律意识,公正严格执法,维护法制权威。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7

关键词:国家赔偿责任;公务员赔偿责任;公务员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职业本来是法治社会最令人崇敬、最令人羡慕、最稳定和最有保障的职业,但我国法官目前却是有高度风险的职业。由于社会公众中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对法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和侵害,使法官承受着较高的职业安全风险。近几年来,侵害法官人身权及其他职业权益的恶性事件层出不 穷,特别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法官心理压力和心理安全的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法官的执业难度、工作压力、社会压力日渐加大,加上潜在的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家庭责任风险,都时时刻刻的在侵蚀着我们法官的身心健康。下面,笔者就法官职业的风险与防范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法官职业风险的范畴及其现实存在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变革期。可以这样说,所谓社会变革,实际上就是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与分配。由于利益调整而导致各种不同的利益处在变动不定的状态,由此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也就随之产生。尽管国家努力用立法来进行调整,但往往无法及时地和具体地回应社会变化,这就要求履行司法职能的法官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法律原则,充分运用司法的手段来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对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通过定纷止争,缓解社会矛盾,从而依法保障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由于利益冲突引发的诉讼的大量增加,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尽完善,致使法官所承担的定纷止争的角色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法官的裁判权起着至关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如何在法律之外寻求法官的偏袒,必然成为一些当事人谋求的一种策略。这些策略无外乎是制造虚假事证和贿赂法官,前者是误导法官,后者则是直接 影响法官的公正,使法官陷入一种经常性的职业风险之中。

1.法官职业的技术性风险。 

法官办的是案件职业风险当然主要来自于案件,特别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所带来的风险。这里的“法律事实”是指由证据所构建的事实,问题在于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冲突时,法官只能依从证据规则,在一切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一方的委屈而无能为力。而这,往往会造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对 立,这种对立严重时会产生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危机,导致诚信风险的存在。在法律界广为人知的“莫兆军事件”就是个很好的例证。

应当客观地认识到,当前社会其他阶层对司法运作已经存在不可忽视的不信任现象,导致这种不信任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社会对司法人员素质存在着一种信任危机。从心理角度来说,只要这种对裁判者的信任危机不消除,就必然对司法过程和结果产生怀疑。即使程序是正当的,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也难以摆脱 这种不信任危机产生的不公正评价。

2.法官职业风险之人身安全性风险。

在现代法治化进程中,基层法官面对的很大一部分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的陌生使他们寄望于法官能明察秋毫,当审判结果与期待不一致时,便迁怒于法官。法官因此被投诉、受辱骂的情况屡屡发生,遭到人身攻击和生命威胁。

3.法官职业风险之司法廉洁性风险。

法官办案是为了定纷止争,而且是其他手段已无法解决的激烈纷争。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身家性命, 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财富得失,行政案件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激烈对抗,双方当事人都怀着对法官的莫大期盼,都把获胜的希望寄托在法官的裁决上。除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力陈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事实、理由,同时也会运用自己拥有的资源,试图影响法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且当事人追求回报的最大化,预期的最大值,这对法官来说,无疑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法官介入社会生活太广太深,同各类利益主体的关系太近太密,则愈会引发更大的职业风险。 

4.法官职业风险司法体制性风险 

法官职业风险,还来自于滥用权力对法官审判所造成的压力和干扰。当司法权威还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当现行体制尚没有赋予法官足够的能力和勇气抵御权力的非法干预,当现行制度还不能为法官提供充分的职业保障的时候,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就不可能杜绝,司法“生态环境”不佳,同样加剧了法官的职业风 险。

二、法官职业风险对司法的影响

任何职业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成为现代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研究法官职业风险,对法官职业风险进行控制,是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面对的现实,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关注的关键问题。

1. 法官职业风险对法官自身的影响

由于法官职业风险的客观存在,而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的缺失和不到位,致使法官在重压之下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心理。当职业风险成为一种伴随法官职业生涯长期危机的时候,法官所承受的身心压力必然会对法官职业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首先是倦怠逃避的心理。审判任务过重时,大多数法官都希望不要再接手新的案件。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时,一般都寻求调解方式结案,以期减少工作量和回避裁断风险,或采取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向上级法院请示来分散压力和风险。

其次就是紧张焦躁心理。基层法官除了必须面对大量各种各样的纠纷,每天还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他们对法官过高的期盼及不合理的诉求,使法官经常会处于压抑紧张的状态,难有舒缓平和的心境。遇到无理取闹的当事人时,法官极易出现情绪冲动,但严格的职业纪律约束又不得不让他们极尽耐心地压抑自己,久而久之,导致这种紧张焦躁的心理越来越严重。

2.法官职业风险对司法体制的影响

“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权力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腐蚀力,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事关生杀予夺的司法权尤其如此。”司法的权威性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为法官的司法行为涉及到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一张刑事判决书可以剥夺你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一张民事判决书可以剥夺你的财产。因此,法官的司法行为倍受社会关注,司法的廉洁和公正也倍受社会瞩目。

法官职业风险的客观存在,司法风险防范和管理制度的缺失,使法律的实施难以落实到位,也使法院难以吸引必不可少的专业人才。这种结果反过来又会严重影响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严重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防范法官职业风险,也成为法院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8

Abstract: The judge is the soul and core of the rule of law. The basic reason of judicial corruption is the missing of judicial conscience. The judge's judicial conscience is soul and core of the judicial ethics, and is the soul and core of the judge comprehensive quality, and is guarantee of the quality of handling the cases of security, and is the fundamental standards of the judge is judged. Strengthen the judicial conscience of the judge is the central task of building the contingent of judges, and is the fundamental channels to eliminate the judicial corruption.

关键词: 司法;司法良知;司法职业道德

Key words: justice;judicial conscience;judicial ethics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1-0320-02

0引言

法官是法的化身,法官是活在人世间的法神,这是民众对法官的最高期盼,也是“法治”先哲们对法官的最高要求。古希腊共和制时期法官强调“法治”追求公平正义和人类幸福,中国古代官员办案恪守“天理、国法、人情”宗旨。

1我国现代“法治”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我国现代“法治”近百年历史进程证明: “法治”的具体实施在于法官,“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官。但是,我国法官的实际表现远不能尽如人意。“法治”过程的曲折性、波浪性发展状态归根结蒂是由法官的司法良知程度决定的。法官司法良知的程度,决定了当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

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新中国建立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基本确立为全新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以老解放区法律制度的经验为模式,以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为借鉴,吸收和改造旧中国法律观念及法律人才,同时又以革命干部充实司法机关,逐渐建立起司法队伍,把中国共产党的大政方针政策,逐渐以国家政权机构的法律形式颁布于社会,全国的法律制度建立,司法活动展开,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轰轰烈烈开展。法官当时业务水平未必是很好的,法律制度也存在问题,但司法贯彻法律政策精神,法官在民众的心目中威信却很高。根源就在于当时法官的司法良知很好。

一九五七年以后,国家政治路线偏“左”,加之与苏联的政治意见分歧,“法制”的进程逐渐被破坏。直至“”中 “砸烂公检法”、“冲破党委闹革命”,使国家“法治”彻底破坏,出现无法无天,甚至“武斗”的混乱局面。“法治”被破坏,广大干部受迫害,广大法官也受迫害,人民利益受到侵害,司法良知荡然无存。

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政治生活逐渐走上正确方向。对“”的沉痛反思使党和国家均强烈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方针,广大受迫害的老干部和全国人民都一致认为: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从立法、执法、检察、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上建立起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国家从立法机构组织的建立,司法机关的恢复建立,法律研究的开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有成效的工作。一大批司法干部充实了法官队伍,法官的实际具体工作为“法治”做出了具体贡献。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法官威信还是较好的,这时法官的司法良知相对较好。

但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生活也极大繁荣,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不正之风甚至消极腐败的东西也直接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致使少数法官思想混乱、心理失衡。个别法官心目中的司法良知甚至丧失殆尽,利用自己掌握的审判职权,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色相案”,甚至有个别法官利用法律的疏漏,玩弄法律,坑害当事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虽然不是主流,但相当严重。极大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崇高形象,极大损害了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它颠覆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此,人民群众极为不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极为不满,党中央极为不满,究其根本原因仍是法官司法良知的根本缺失。

为了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党中央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健全了很多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探索从司法体制、内部管理、错案追究、法官责任制、思想教育与监督制约相结合,还确立了激励制度,从多方面倾听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改革和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好作用,但司法腐败并未从根本上扭转。

2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

追究思考其深层次原因:法官队伍中司法良知缺失或严重缺失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法官司法良知缺失,就不会忠于法律,就不会依法办案,就不会用法律精神、宗旨办案,就不会依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就不会成为法的化身,法官就不会成为“法治”的使者,只会成为屈从权势、金钱、关系的奴隶,法官的崇高形象必然受到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官也不会尊重。

2.1 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法官主观上精神上也就没有神圣意识。法官不会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不会把自己审理的具体案件看作是法律精神、宗旨的具体体现。没有神圣感的法官就会把自己混同于商人、市侩、闲人,吃喝玩乐,会与社会闲人称兄道弟,丧失法官形象,丧失法官尊严。

2.2 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法官在人生价值观上、人生追求上就会迷茫。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在人生观上只追求金钱,只追求享受,在人生追求上只追求官职、地位、金钱、利益、美色。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肯定经不起以上这些腐朽东西之诱惑,肯定丧失法官尊严,忘记了法官的社会职责、社会功能。

2.3 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法官的工作动力就只有追求金钱、利益,不会追求法官司法工作的事业成就感。有司法良知的法官,会不断钻研法律理论和法律精神,不断追求办案的高质量,使法律的疏漏在法律精神、宗旨的贯彻落实中克服,使自己办理的案件力求最大限度地克服法律疏漏的不利后果,使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公平正义具体实施。相反,司法良知缺失的法官,办案没有司法的成就感,反而会叫苦连天,怨声怨气,讲条件、讲待遇,不钻研法律业务知识,不追求司法业务上的最佳,不追求案件的公平正义,不追求办案中的法律精神、法律宗旨,最多只会死用法条,甚至错误理解法条,甚至利用法律疏漏主观臆断,或利用法律疏漏,故意违法裁判。

2.4 法官司法良知的缺乏,法官办案中缺乏司法自信心和坚定性。自古至今,邪气不压正气,再胡作非为的人,内心深处都惧怕正义。缺乏司法良知的法官,办案中玩弄法律、违法裁判,违法法官本身也心神不宁,心存恐惧,对案件裁判缺乏司法自信心,缺乏司法坚定性,经常含糊其词写判决书,经常模棱两可接待当事人,经常含糊不清汇报案件。这些表现都是法官司法良知缺乏的诸多表现。

2.5 法官司法良知的缺失,法官便不会高雅神圣起来。法官本来从事的是高雅而神圣的工作,法官是社会上主持公平正义的职业人,人民群众应当是敬仰的,人民群众应当是尊重的。由于司法良知的缺乏,法官只被金钱权势所驱使,丧失公平正义之气,丧失公平正义之心,有的甚至与社会闲杂混在一起,没有任何高雅神圣的社会行为,使法官自己的内心也十分痛苦。

3强化法官司法良知道德建设是遏制和消灭司法腐败现象的根本途径

强化法官司法良知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根本,是法院内部法官队伍建设工作的中心,也是扭转和消灭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判断法官优劣的核心标准。党选拔和考核司法干部的标准是德才兼备,法官是党和国家的干部队伍中一支重要的队伍,法官在国家机构中是以德才来贯彻法律精神,具体适用法律,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专门职业干部。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是法的化身,法官若不讲公平正义了,则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从根本上倒了,法官若没有司法良知了,社会的“法治”就颠覆了,当然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不存在了。

4司法良知是法官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素质的核心

因而,可以说“法治”的灵魂和核心是法官问题。法官是“法治”的最后一道关口,法官要是坏了,社会就不存在“法治”了。可以夸张一些讲,法官队伍实际状况如何,决定着社会“法治”的程度如何。而法官综合素质中最核心最灵魂的素质就是司法良知,它是法官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素质中最最核心的东西,是法官最高层次的职业道德。

4.1 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在思想首先要先进、要进步。法官要紧跟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上要与党中央大原则保持一致,思想上要不断提高,不断进步。思想先进才能做好法官,这只是一般基本要求。司法良知本身就要求法官思想要先进要进步,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必然思想先进,思想进步。可见司法良知与党对司法干部的思想素质要求是一致的、统一的,没有任何矛盾和对立。司法良知是最根本要求。没有司法良知,思想要求就是一句空话、假话。

4.2 法官政治素质要求法官政治上与党中央大政方针一致。法官具体办案司法活动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配合好协调好,把司法活动与党和国家各项大的政治活动配合起来,贯彻党和国家的政治主张,政治策略,政治方针。而司法良知最高层次的要求也是要求法官的一切活动与党和国家大的政治活动相配合、相一致,司法活动为政治大局服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办案中必然会配合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的政治活动,大的政治方向,必然表现出高度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相反,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常在办案中背离或违和国家的大的政治方向、大的政治活动目标。司法良知本身就要求法官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司法良知与法官政治素质要求不仅一致、统一,而且司法良知是法官政治素质的基本要求。

4.3 业务素质要求法官精通法律,会科学适用法律,以保障每个案件质量,保障裁判公正。业务素质要求仅是办好案的前提,它不是案件质量的保证,仅是必要条件,保障案件质量的根本是法官的司法良知,对法律学得不精或知之不深的人,不能算有司法良知。相反,有司法良知的法官不仅精通法律,而且会科学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使法律的精神大放光芒。司法良知也不只是法官道德问题,而且更是法官品质问题。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必然逐渐成为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甚至是法律专家。相反,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最终绝对不会成为一个法律人才或法律专家,甚至有了一定法律知识而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还会玩弄法律,歪曲法律,亵渎法律。司法良知决定着办案质量,而不是法律水平决定着办案质量,司法良知是司法质量的根本保障。

5司法良知是司法质量的根本保障

5.1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在道德上要神圣、正直,只忠于法律,不断完善道德修养。除了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公平正义,绝不屈从权势、金钱、利益、地位等其他因素的引诱,只服从法律和公平正义。司法良知是法官最高层次的道德要求。

5.2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要深入钻研和辨析法律最本质的东西。包括法律精神、法律宗旨、法律目的、法律界限、法律本意、法律意图等,不仅要懂得法是什么,而且要懂得法为什么,还要懂得法应当是什么。更要有法律理想或“法治”理想,懂得法的方向、法的目标、法的价值、法的追求、法的理想。没有法律理想的法官站不高,看不远,常是埋头办个案,而缺少法律远见,缺少法律理想,缺少法律理性。缺少法律理想的法官当然是没有司法良知的。

5.3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科学适用法律,而且要把科学适用法律看作生活中人生中的自觉自愿自主自由的精神活动。法官不仅行为上是这样,而且从心灵上、精神上自觉自愿自主自由的坚持这样,使法官精神层面升华,形成高雅独立的法律人格示范于社会,表率于社会。

5.4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要有职业神圣感,职业自豪感、职业自信心。法官是法的化身,法官是活着的法神,法官是上帝管理人类的使者,当然应当有职业神圣感、职业自豪感、职业自信心。人类的公平正义要由法官维护,人类的公平正义要由法官申张,人类的公平正义要由法官来树立,人类的善恶、是非要由法官来判定、来褒贬,人类的不平之事要由法官来申冤,人类的丑恶要由法官来矫正、来惩戒,法律的神圣是由于法官的神圣,法官是法的化身,而司法良知是法官职业神圣感的根本和核心,没有司法良知便没有法官的神圣。

5.5 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心灵、本心、本性、灵魂等意识范畴纯洁美好,达到真善美。心灵要真善美,本心要真善美,本性要真善美,灵魂要真善美,达不到真善美,就没有司法良知的根源和基础,这是一个高尚的道德层次,这是一个高要求的道德层次,更是一个高要求的精神层次。法官的真就是追求诉讼证据、诉讼事实的客观真实,追求真相,心无杂念。法官的善就是坚持公平正义,坚持人道主义,坚持法的精神、宗旨,坚持司法良心,坚持公平正义,保护弱者,保护善者,让民众能具体感觉到善者必有好报。法官的美在于通过求真来体现智慧之美,通过求善来体现人格之美,心灵之美,精神之美。惩恶扬善和伸张公平正义本身就闪耀着社会美。美是法官职业神圣感的最高精神层次。因而,法官必须经过良好的法学教育,经过良好的家庭等成长环境熏陶,必须经过社会各层次的坚韧磨练,必须经过反面冤假错案件系统教育,必须经过自己内心的深刻反省思索,必须静心研读“法治”先哲们的深刻思想论述,还必须经过一定的司法实践考验,才能逐渐达到真善美的崇高境界。

6结语

法官心得体会范文9

关键词:法官管理制度,缺陷,必要性,完善

近年来,人民法院内部的改革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后,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的改革已掀起了一个高潮。围绕“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如:内设机构改革、组织形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等等。在此,笔者仅就如何完善法官管理制度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官管理制度。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如法制不健全、法学教育落后、观念陈旧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虽早已被写入我国宪法,但在实践中,能够真正认识到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差异的人似乎很少,这就使得法院的正常运转要或多或少地受到行政权的影响,而且,法官在人们的心目中也与行政人员等同,国家对法官一直沿用行政管理模式,到1995年,随着我国《法官法》颁布,这种状态才有所改变,法官一词才得到正式确认,有关法官管理制度的理论框架基本形成。但是,法官管理制度仍然不成熟。

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对比自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 ,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没有个人独立审判的荣誉感和崇高的使命感。①因此,确立法官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法官个人独立审判,应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起点。

(二)缺乏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

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因此,法官需要很高的个体素质,不仅需要精通法律,而且需要对正义和公正有坚定不渝的追求。而这些都有赖于科学、严格的法官选任程序和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始终没有严格的法官录用标准和选任程序。而现行的《法官法》对此规定又过于宽松,使法官没能从社会最佳群体中产生,这就使得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来源复杂、良莠不齐。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社会对法官高度尊重、高度信任是不太可能的。

(三)法官的管理趋于行政化

法官是社会的一个特殊司法群体,对法官应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法官级别比照行政级别,把法官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不管是在考试录用,还是在工薪待遇上,都无法让人感受到法官的与众不同。这种管理模式不能突出法官在法院内部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法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影响了法官职业化进程;同样,这种管理模式也是官本位的典型体现,法官等级的设计也完全引入了行政公务员的等级体系,法官的这种行政级别,造成了法官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使得级别低的法官在审判时缺乏独立判决的勇气,对上一级法官产生依赖性;同时,法官必然将晋升官职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而不再是追求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四)法官的审判工作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

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为社会正义、为保护公民权利而主持公道,做到不偏不倚、一尘不染;但同时,他又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普通人会遇到的问题他同样会遇到。目前。法院经费短缺、办公条件落后已是不争的事实,有的地方甚至连工资都不能保证,更不必提法官的高薪金、高待遇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保证法官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仅从道义上强调“廉洁奉公”,是很难实现法官总体管理目 标的。

二、我国现行法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是十分迫切的任务,它关系到司法改革全局的成败,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它一方面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并使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复杂,这必然使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审判领域不断拓宽、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而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制,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表现在它既要求法官有精通和驾驭社会关系的能力,又需要健全和完善的司法程序,需要有严格的法官管理制度。

(二)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是实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②它一方面要求审判权要独立于行政权,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做到最大限度的独立。但我国目前的情况并非如此。从外部看,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往往受制于行政机关,从内部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没有实现。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管理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行政,要求法院或法官充当公正仲裁的角色是十分困难的。

(三)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是树立法院权威,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需要。

“对法制国家的目标而言,法院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如果法院在人民心目中没有地位、没有权威,很难想象会有一个完备的法制国家。”因此,为了实现法制国家的目标,必须重树法院的形象。而要树立法院的权威形象,就需要选拔、造就一支既熟谙法律又能公正司法的高素质法官队伍,进一步树立法院的权威。

三、完善法官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

法院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及责任制,将独立审判落实到法官个人,确立法官在诉讼中独立的地位、权利和责任。法官的独立审判,首先要求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为此需要完善一整套机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达到,从制度上进行制约和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

1、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通过法官职业教育,提高法官的内在职业道德素养,培养法官的新型司法理念,为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将公开审判落到实处。公开审判,在有的地方亦称“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等。自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各地都在民商案件审判中加强公开审判方式。这种方式都在不同程度上强化了庭审功能,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地保障了裁决的公正性;树立了法院和法官“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也确有助于防腐倡廉。③所以,公开审判方式已受到法院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另外,公开审判也为锻炼法官提供了条件。公开审判,使法庭成为法官履行职务的主要活动舞台,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公开审判的能力。公开审理的法庭既是检验法官能力的场所,又是法官增长才干的课堂。

3、必须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介入庭外的事实调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第12项规定:“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人,接受当事人及人的请客送礼。”尽管合理,但缺乏制度的保障。实践中,由于法官与当事人、人接触太多,打成一片,给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机会。“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有的甚至由当事人一方或当事人的律师付费,到外地直接采证或办案,或与一方当事人一同办案。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第一,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积极推行当事人举证,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第二,应当弱化庭前活动,强化庭审活动。笔者认为,案件的事实部分,应由当事人在法庭上通过提供证据或辩论来认定,法官在开庭前绝对不得与当事人或其律师私自见面。此项要求,既要作为工作纪律来约束案件承办人,也应化作相应的诉讼制度体现在审判程序上。

4、必须建立错案追究制。我们在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要给其加大监督、加大责任。在人民法院外部对法官进行监督的同时,法院内部也应加大监督追究力度。对构成错案的法官在内部应予追究,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法官考核的范围。独立审判和法官责任制,其前提是要求法官具有较强的政治及业务素质。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确定,证据的审查判断,还是对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都不能不受到审判主体自己的世界观、社会政治见解、价值取向、文化水平、专业修养、思维能力、审判经验、禀性情操、情感思想以至生活经历、生理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在赋予法官全权审理案件的权利和责任后,法官要想办好案子,就必须精通业务,提高水平。

(二)完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

1、法官的任职资格及选拔淘汰机制。法官应少而精。法官的选拔应由专门的机关负责进行。建议成立“法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的考试考核及选拔录用。初任法官除必须经过全国司法统考过关外,还应从事法律工作一定年限。

2、法官的考核。对法官实行考核,在我国已经形成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就在其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考核”。不过从实际运作来看,现实所实行的考核,尤其是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④具体表现在:一是内容过于简单、公式化、单一化,不足以考出真水平;二是考核均由法院内部自己掌握,甚至是本院自己组织,缺乏约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1条就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考核,应该不仅仅是对某个或某些概念、名词的记忆或解释,而应是对法律的实际掌握和运用,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及判断,对证据的辨别和取舍以及公开审理中对法庭庭审的组织驾驭,办案质量、判决书的制作、庭审的表现等。另外,还应当包括对法官个人品行、工作业绩等的考核,并且将这种考核的结果作为确定法官等级的依据。

3、强调法官职业的技术性,否定其行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将法官等级分为若干级别,每个级别内部可再细分,以刺激法官不断努力上进。另外,确定法官等级不应与工龄、行政职务和级别进行套用,应该使法官等级成为法官技术性的评价,彻底否定其行政性。

(三)建立法官保障制度

1、法官的职务保障制度

世界上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职务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当时是为了排除王室对法官司法的过多干预而设立的,后被美国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美国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法官终身任职,非因退休、辞职、死亡或弹劾,不得将其免职。根据这一规定,美国联邦法官的罢免只能通过弹劾程序,而对于美国各州的法官来讲,其任职期相当长,只要他品行良好,便可续职。《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正式任用的法官非经法院判决,并根据法定理由、依照法定程序,在任职届满前不得违反其意志,予以免职、永久或暂时停职、转任或令其退休。⑤《日本宪法》和《法院法》规定,一切法官,除特别因宪法规定的程序罢免外,不得违反其意思而免职、转职、调转工作、停职或减少其报酬的数额。我国《法官法》第8条就法官身分保障作出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⑥此规定强调了法官职务的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法官 法》规定的法官被免职或辞退的事由较为宽泛,又使得法官的身份在实际中得不到保障,这与立法的本意是相冲突的。建立我国法官身份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建立法官终身制,同时,严格规定法官被免职、辞退的法定情形及程序,从立法上为法官解除后顾之忧,使其能专心依法行使职权,真正成为法律的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