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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报告书集锦9篇

时间:2023-03-07 15:00:23

可行性报告书

可行性报告书范文1

一、两者的定义及目的。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投资方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的文件,目前广泛应用于项目的国家立项审批工作中。它要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投资建议。项目建议书的呈报可以供项目审批机关作出初步决策。它可以减少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基础。

可研报告:是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投资)之前,双方要从经济、技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各种环境、法律等各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程度,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的上报文件。

二、申报对象、用途。

项目建议书:拟增上项目单位向发改局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申请 。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可研报告:1.企业融资、对外招商合作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以前的计委)立项3. 银行贷款4.申请进口设备免税5.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是项目可行性,以及项目成功率的研究。

三、内容方面。

项目建议书:主要依据是国家的长远规划、行业及地区规划、产业政策,与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生产布局状况,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初步的市场预测资料,1.项目的必要性 2.项目的市场预测 3.产品方案或服务的市场预测 4.项目建设必需的条件。项目建议书只要求一个大概的轮廓,内容概略简洁。

可研报告:除了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作为依据外,还有详细的设计资料和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掌握的比较翔实确凿的数据与资料作为依据,必须详细深入,分析细致,内容翔实。

然而两者又有一定的联系。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之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议书的后续文件之一。一个项目要获得政府有关扶持,首先必须先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通过筛选通过后,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论证后,才最后审定。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常见的审批程序,是列入备选项目和建设前期工作计划决策的依据。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

才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对于一些小的项目,有时直接用项目建议书代替了后期的可研报告,或者有的直接写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省去了。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拟增上项目单位向发改局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申请 。

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对于大中型项目,有的工艺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项目,还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主要附件之一。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方可开展对外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是在制订生产、基建、科研计划的前期,通过全面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某个建设或改造工程、某种科学研究、某项商务活动切实可行而提出的一种书面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 、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综合性的分析方法。可行性研究具有预见性、公正性、可靠性、科学性的特点。

可行性报告书范文2

我县是百万人口大县,人口流动量大频繁。近几年全县法定传染病的发病主要以散发为主,但也存在传染病疫情的爆发流行。其中2003年最为严重,共发生爆发疫情5起,共波及1300余人,发病132人。特别是去年防治“非典”期间,暴露出我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存在诸多问题。根据全国、全省大疫情和周边县市的传染病发病状况,不排除今后在我县发生、爆发流行或传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乱、人间禽流感等烈性传染病的可能。因此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目前已将《传染病区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项目建设工程

二、项目实施单位:[]县人民医院

三、项目性质:改扩建

四、建设内容:

1、设备购置21台(套)160万元,其中:

心电监护仪4台;除颤器2台;X光机(含床旁X光机1台)2台;B超机1台;心电图机2台;血液分析仪1台;尿液分析仪1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1台;血气分析仪1台;电解质分析仪1台;细菌分析仪1台;普通显微镜1台;水浴箱及离心机各1台;网络建设。

2、病区土建180万元,其中:

征用土地20亩。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1800平方米,房屋设计方案、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及环保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卫生防疫等部门有关规定。

五、计划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34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260万元,地方自筹80万元。

六、招投标方案

1、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建筑工程、主要设备等。

2、招标方式:本项目拟采用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按规定招标信息。

六、建设工期:2004年3月—2004年12月

七、效益

1、社会效益:该项目实施完成后,将进一步完善我县传染病防治体系,形成诊治各类传染病40床位规模。

2、经济效益:该项目实施后,县人民医院年可新增业务收入126万元,实现利润37.8万元,项目投资回收期为10年左右。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转报上级审批。

可行性报告书范文3

1.1项目概况

根据潘集煤泥矸石电厂(以下称电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水源为淮河蚌埠闸上地表水,取水口位于凤台县淮河凤台大桥下游500m处,采用淹没式取水,设计最大取水流量0.23m3/s,年取水量约460万m3(6000h)。电厂采用带冷却塔的二次循环冷却水系统,主要用水系统有循环冷却水用水、化学补充水用水和厂区生活用水,总用水量38875m3/h,回收水量38100m3/h,补给水量775m3/h,耗水量150m3/h,排水量25m3/h。电厂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污废水有化学处理系统废水、除灰渣水、冷却塔排污水和生活污水等,退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通过排涝泵房提升排至淮河,污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外排至泥河,年排放量1.5万m3,入河排污口拟建在淮南市潘集区赵前村北部的泥河上,为明渠自流连续排放。项目取水对周边水环境及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退水对水环境影响不大,不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但枯水年的枯水期对农业、一般企业用水有一定的影响,项目为此积极实施应急补水措施,分摊部分相关费用。机组设计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8.2%、重复水利用率98.6%,全厂用水重复利用率98.0%,设计发电水耗率为0.79m3/s•GW,单位产品取水量28.7m3/万kW•h。为了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电厂采取了相应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1.2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1.2.1取水方案评估报告书所提出的取水方案与建设项目的实际取水方案基本一致,其取水水源、取水方式以及取水口设置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但建设项目实际的取水量与报告书中建议的取水量略有不同,虽然建设项目取水规模略高于报告书给定的取水量,但实际运行小时数高于报告书设计年运行时数,如若按报告书设计取水能力取水,实际取水规模仅为设计能力下取水规模的67.13%~81.35%,优于报告书的取水规模。由此可见,报告书取水方案论证基本准确。

1.2.2用水方案评估报告书中提出的用水过程和水量平衡分析方法正确,用水指标符合设计规范中的节水要求。报告书取水主要用于锅炉补给水、冷却塔用水和生活用水,与实际情况一致。但在对用水结构和用水过程进行分析时发现报告书水平衡分析存在问题,机组设计重复水利用率、总耗水量、总用水量、总回收水量和报告书中水量平衡图相矛盾。经修订后,报告书中给定的重复水利用率用水指标仍然符合火力发电行业的考核指标。

1.2.3退水方案评估报告书提出拟建项目废污水通过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泥河,最终汇入淮河,其对淮河现状水质影响微小且影响范围有限,不会对其他用水户产生影响,这种退水方案可行,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际情况略有不同,建设项目实际运行时没有另设排污口,且污染物外排放量高于报告书中退水量的24.13%~24.61%,但考虑到实际退水是送至潘三矿污水处理站,经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排入泥河,不会引起泥河的正常使用功能。由此可见,报告书中退水规模论证偏小,实际退水按取水许可要求退至潘三矿污水处理站,与报告书有一定区别,报告书退水方案需进一步完善。

1.2.4取水影响评估报告书提出拟建项目取水规模460万m3,与取水许可允许的最大取水量一致。2011年蚌埠闸上游来水约88.7亿m3,潘三电厂取水量仅占蚌埠闸上游来水量的0.05%,项目取水对淮干径流量的影响较小,未引起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大的提高;尽管2011年蚌埠闸来水属偏枯年份,但蚌埠闸上淮河年最低水位仍可达到16.6m,项目取水对蚌埠闸下水资源状况、对取水口下游的功能区纳污能力影响均较小,不影响区域工农业、生活以及航运的正常用水。与报告书论证结论一致,因此报告书取水影响分析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2.5退水影响评估报告书指出外排水对泥河水质影响不大,对泥河水的使用功能不会造成影响,泥河两岸不存在地下水用水户,在泥河中下游也没有重点生态保护点和水生生物保护要求,因此退水不会对泥河生态产生影响。项目实际退水按项目取水许可要求直接送至潘三矿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排入厂址附近的泥河,经自净后排入淮河,没有对周边水资源状况、水环境状况和其他用水户产生明显影响。由此可见,实际运行条件下尽管建设项目退水方式与报告书不同,但退水影响和报告书中退水影响基本一致,可认为报告书中退水影响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2.6节水措施评估由用水方案评估可知,报告书中提出的用水指标符合设计规范中的节水要求,所计算出的潘集煤矸石电厂平均耗水率为0.79m3/s•GW,我国建设火电厂有关规范规定,带冷却塔循环供水系统的火电厂设计平均耗水率为0.6~0.8m3/s•GW,建设项目的平均耗水率达设计规范节水要求的上限,与目前的技术经济水平和国内同行业相比,尚具有很大的节水潜力。建设项目实际运行时除新水利用率较报告书低外,其他用水指标均高于报告书中用水指标,说明实际运行中较好地落实了报告书中的节水措施,报告书中节水措施合理有效。

1.2.7水资源保护措施评估鉴于建设项目取水可能对论证区水资源、水体功能及相关因素均产生一定的影响,为将此类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经济发展与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采取相应的水资源保护措施,报告书提出合理布置和使用内部设施、减缓电厂水污染措施、保障区域水功能区划水质目标的实现、保护地下水资源、水量平衡监督管理措施等工程措施,水资源量保护措施、加强电厂用水节水和环保措施等非工程措施,目前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运行良好,说明报告书论证结果真实可靠,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合理有效。

1.2.8取退水影响补偿措施评估报告书中提出建设项目取退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水环境状况和其他用水户基本无影响,特枯年份为保证电厂的正常运行对农业用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其他重点工业企业用水造成的损失,经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实施应急补水措施,业主分摊相应费用。截至目前,建设项目取退水没有对周边水资源状况、水环境状况和其他用水户产生明显影响,且没有遇到特枯年份,与报告书一致,说明报告书论证结果真实可靠,提出的取退水影响补偿措施合理。

2结论和建议

2.1结论通过对潘集煤泥矸石电厂水资源论证后评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电厂的取用水、退水方案,取退水影响,节水及水资源保护各项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证,除个别论证结论需重新调整外,大部分论证结论正确,总体而言报告书结论与项目实际运行情况较为一致,报告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可行性报告书范文4

项目前期准备,对于国内项目而言,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批复,对于亚行项目而言,不仅需要完成国内程序前期准备,同时还要完成亚行项目前期准备,亚行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概念书及PPTA准备阶段、PPTA实施及贷款评估阶段,分别对应国内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前期正式启动后,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根据规划编制新项目建议书,同时,亚行项目经理收集项目有关资料,准备项目概念书初稿;项目建议书初稿编制完成后,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与亚行沟通,提供有关资料,确定项目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初步投资估算;亚行项目经理就项目技术援助(PPTA)第一次实地考察,准备PPTA大纲,完善项目概念书等,就项目建设框架形成一致;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将编制好的项目建议书报发改委批准;召开项目概念书评审会并确定项目风险类别,由副行长批准项目概念书和相关的技术援助,亚行将批准情况通知财政部等国内有关部门;国家财政部、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出具对项目技术援助的不反对意见(通常默认);按计划开展下一步工作。对比亚行和国内项目管理,亚行多了一个项目经理实地考察环节。

二、PPTA实施及贷款评估阶段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亚行同步实施技术援助,亚行聘请项目技术援助(PPTA)咨询专家团队,帮助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贷款评估。PPTA分为启动、中期、终期三个阶段,技术援助公司每个阶段提交一份报告报亚行、自治区项目、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审定后,亚行进行技术援助启动、中期、终期检查,并签署备忘录。技术援助公司按照备忘录要求开展技术援助工作,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在技术援助期间完成亚行三大保障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少数民族保障计划、移民安置计划)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终期报告初稿完成后同步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征用计划、水土保持计划、节能评估报告、配套资金贷款承诺等国内可研批复附件的准备工作。技术援助终期初稿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亚行联合召开三方会谈,审议项目技援最终报告初稿以及项目贷款考察报告,亚行准备行长建议报告和相关文件,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着手初步设计和编制招标文件,提交亚行要求的保障报告并按亚行要求公开保障文件报告,亚行批准保障文件报告并对外公示,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公布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意见,亚行根据项目风险划分等级,由行长或局长召开审查会议。最终报告终稿提交后,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获得国内环评、土地等前置审批文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招标公司、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外资利用方案),编制项目土建设备招标采购文件等,编制项目土建设备招标采购文件等;国家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财政厅准备项目还款能力评估报告并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审查同意地方财厅提交的还款能力评估报告;亚行审查项目招标文件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国家发改委批复后,启动贷款谈判。

三、贷款谈判及批准阶段

亚行申请贷款谈判授权,同时财政部起草、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会签报国务院的贷款谈判请示,财政部接国务院批准贷款谈判请示通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亚行四方确定具体谈判安排,由国家财政部组团进行贷款协定谈判,完成谈判后,亚行董事会审批,通知中国政府贷款批准,国家财政部、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准备贷款签署文件,由国家财政部与亚行签署贷款协议。文件签署后90天贷款自动生效,项目即进入实施阶段。在贷款谈判及批准阶段,亚行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相关联,并对项目中尽职尽责部分设立启动条款,即达到条件,协议才启动,和国内项目管理,国内项目管理中一般不设立条件条款,从项目管理角度而言,条件条款的设立,对督促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履行职责,发挥项目效益是有力保障。

可行性报告书范文5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行性报告书范文6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应按本准则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并予以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五条、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在业务、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

第六条、发行人披露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自募集说明书核准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首日不超过三个月的,可适当简化刊登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但应作必要的附注说明。募集说明书已经失效的,发行人应按规定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十条、发行人应在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住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上市公告书在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十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五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XX年XX月XX日刊载于XX(报刊)的本公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作如下重要提示:

“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XX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等)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出具补充意见或作出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概览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设一概览,提示性地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的关键内容,以使投资者尽快了解上市公告书的主要内容。概览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起止日期;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九)上市推荐人;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的机构(如有)。

第三节、绪言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在绪言部分披露: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的部门及文号、发行数量、价格和方式等;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和代码等;

(四)本上市公告书与募集说明书所刊载内容的关系。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人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应说明发行人的设立及发展主要历程,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等;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在产品、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主要财务指标,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政府特许经营权和非专利技术,享有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

(四)发行前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

第五节、发行与承销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如下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二)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

(三)发行价格;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

(五)募集资金总额;

(六)发行方式;

(七)配售比例(如有);

(八)配售户数(如有);

(九)最大10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名称、持有量;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承销情况,包括:

(一)原股东及社会公众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由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

(二)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对本次上市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以及募集资金入帐情况,包括入帐时间、入帐金额、入帐帐号与开户银行等。

第六节、发行条款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规模及上市规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票面金额,利率和付息日期,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股利分配办法;

(二)转股价格及其确定、调整方法,转股的起止时期,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如有);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人股份的具体程序;

(四)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如有)的具体内容;

(五)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六)其他条款或事项(如有)。

第七节、担保事项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说明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担保人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八节、发行人的资信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公司近三年的主要贷款银行及各主要贷款银行对公司资信的评价;说明公司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说明公司近三年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偿还情况(如有);说明资信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进行评级的情况(如有)。

第九节、偿债措施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时的偿还办法,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

第十节、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简要披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的重大变化(如有)。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审计意见及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就该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出具的补充意见以及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处理情况的详细说明。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转载在募集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提示投资者阅读公司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以及列明刊登公司前三年财务报告的报刊、网站名称及刊登日期,并应重点说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转股期结束后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变化。

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投资;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六)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十一)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资信的重大变化;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列示自上市之日起董事会作出的承诺。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上市推荐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上市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可行性报告书范文7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利益冲突

第四节、董事建议或声明

第五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六节、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

第七节、其他

第八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的,董事会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董事会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的,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第七条、董事会报告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董事会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董事会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董事会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八条、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董事会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九条、董事会应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刊登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并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备置于董事会住所、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条、董事会可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

第十一条、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董事会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中介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二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三条、董事会报告书封面至少应标有“XX公司董事会关于XXX(收购人名称)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及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董事会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指被收购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二)收购人的姓名或名称、通讯方式;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四)董事会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董事会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董事会如下声明:

(一)本公司全体董事确信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履行诚信义务,向股东所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客观审慎做出的;

(三)本公司全体董事没有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相关的董事已经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董事会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七条、报告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董事会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的如下基本情况:

(一)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被收购公司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被收购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发展情况,并以列表形式介绍其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注明最近三年年报刊登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四)被收购公司在本次收购发生前,其资产、业务、人员等与最近一期披露的情况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披露与被收购公司股本相关的如下情况:

(一)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二)收购人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三)收购人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的被收购公司前十名股东名单及其持股数量、比例;

(四)被收购公司持有、控制收购人的股份数量、比例(如有)。

第二十条、被收购公司如在本次收购发生前未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出说明的,应当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会计师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第三节、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说明被收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与收购人存在关联方关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报告书中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是否持有收购人股份,持有股份的数量及过去六个月的交易情况;上述人员及其家属是否在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任职等。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与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该利益冲突的重要细节,包括是否订有任何合同以及收购成功与否将对该合同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应当披露收购人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是否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如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披露其最近六个月的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如果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交易情况过于复杂,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公告本报告时,无须公告具体交易记录,但应将该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查,并在公告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详细披露:

(一)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将因该项收购而获得利益,以补偿其失去职位或者其他有关损失的;

(二)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与其他任何人之间的合同或者安排,取决于收购结果的;

(三)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在收购人订立的重大合同中拥有重大个人利益的;

(四)被收购公司董事及其关联方与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之间有重要的合同、安排以及利益冲突的。

第四节、董事建议或声明

第二十七条、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就收购人的要约提出建议或者发表声明:

(一)就本次收购要约向股东提出接受要约或者不接受要约的建议;

董事会确实无法依前款要求发表意见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二)披露董事会表决情况、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姓名及其理由;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收购单独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做出上述建议或者声明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在协议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并应当说明:

(一)是否已对收购人的资信情况、收购意图、后续计划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有关调查的情况;

(二)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如存在前项所述情形的,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董事会对该方案的意见及是否已经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单独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的资金来源、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五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三十条、在要约收购及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董事会应当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收购无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独立财务顾问对被收购公司的价值评估、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的分析以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收购对价,还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人提供的对价所进行的评估;

(三)独立财务顾问在最近6个月内是否自己或通过他人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及收购人的股份等。

第六节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公司收购发生前24个月内发生的、对公司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事件:

(一)被收购公司订立的重大合同;

(二)被收购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资产处置、投资等行为;

(三)第三方拟对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以要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收购,或者被收购公司对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收购;

(四)正在进行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谈判。

第七节其他

第三十二条、除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有关内容外,董事会还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为避免对董事会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任何对被收购公司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在本报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声明:

“董事会已履行诚信义务,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

董事会向股东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做出的,该建议是客观审慎的(本项声明仅限于要约收购);

董事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应当签字、盖章外,还应当声明是否与要约收购(或管理层收购)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已履行诚信义务、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出建议,该建议是否客观审慎。

第三十五条、为被收购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签字、盖章,并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人提出的要约条件(或管理层提出的收购条件)进行充分分析,并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备查文件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备置于其住所或办公场所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方便公众查阅的地点。备查文件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被收购公司的公司章程;

(三)报告中所涉及的所有合同及其它书面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列示上述备查文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查阅地点、联系人。董事会将上述备查文件在互联网上的,应披露网址。

第三章、附则

可行性报告书范文8

读书笔记是人们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把自己阅读书籍的心得体会和精彩内容整理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

1.读书笔记的作用:

(1)帮助记忆,弥补脑力不足,有效提高读书效率。

(2)锻炼思考能力。读完书用笔记记下来,想一想,这便是思考。常思考,可锻炼人的思维的条理性,逻辑性和分析综合能力。

(3)积累有用材料,开拓视野,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产生新的思考,有利于发现并研究新问题。

2.读书笔记的种类:

读书笔记种类很多,一般分为四大类。

(1)摘要式。

即将书中或文章中一些重要观点、精彩警辟语句、有用数据和材料摘抄下来,目的是积累各种资料,为科研、教学、学习和工作作好准备。可按原书或原文系统摘录;也可摘录重要论点和段落;还可摘录重要数字。

(2)评注式。

评注式笔记不单摘录,还要写出自己对这些要点的看法和评价。常用方法有书头批注,即在书中重要地方用笔打上符号或在空白处加批注、折页作记号;也可用提纲方法把书和文章论点或主要论据扼要记叙下来;还可用摘要式综合全文要点、记下主要内容;读完全书或全文,对得失加以评论也是一种方法。

(3)心得式。

即读后感。是读书或读文章后写出的自己的认识、感想、体会和启发。常用方法有:札记,也叫记,是摘记要点与心得结合的产物;心得,也叫读后感,将读书体会、感想、收获写出来,综合观点、见解,提出自己看法并记录下来,也是很好的读书方法。

(4)记载式。

主要采用四种载体:

a 笔记本。

成册笔记本可用来抄原文、写提纲、记心得、写综述。长处是便于保存,缺点是不便分类,但可按类单独成册。

b 活页本。

可用来记各种各样笔记。便于分类,节约纸张和日后查阅。

c 卡片。

好处便于分类,可按目排列,便于灵活调动又节省纸张,但篇幅小,内容不宜长。

d 剪报。

把报纸和有用资料剪下来,长文章可贴在笔记本或活页本上,短小材料可贴在卡片上。剪报材料可加评注,也可分类张贴,要注明出处,以便使用。

e 全文复印。

对于重要的读书材料,为保持完整性,可全文复印编目分类留用。

广播新闻

广播新闻是通过无线电波或者通过导线,向广大听众传播声音的新闻,统称为广播新闻。在广播中,通过无线电波传送声音的叫做“无线电广播”;通过导线传送声音的叫做“有线广播”。

1.广播新闻的特点:

(1)传播速度快。电台利用电波传递声音,每秒钟行程30万公里,迅速无比。

(2)传播范围广。广播可以翻山越岭,渡江涉河,传播范围之广非一般媒介所能匹敌。

(3)简短易记。很多新闻报道在广播中仅占30到45秒。

2.广播新闻的种类:

一般说来,广播新闻的种类有:录音讲话(包括录音座谈会)、录音报道(包括文字解说、音响和配乐、人物谈话)、录音新闻、口头报道、录音通讯、录音特写、录音访问、配乐广播、广播对话、广播评论、广播大会、重大集会的实况广播、重要文艺、体育表演活动的实况转播。

3.广播新闻(广播稿)的写作要求:

(1)要通俗化、口语化。报纸是给人看的,广播是给人听的。看起来顺眼的文章,听起来不一定顺耳。广播是一种作用于听觉的媒体,语言要通俗易懂,朴实无华,念起来顺口,听起来省力。因此,写稿时,用语要简明,避免同音歧解和同意反复,句子要短小精悍,多用人称名词,不该省的字不可省略。

(2)采写要及时。及时性是广播新闻与其他媒介新闻相区分、相竞争的最大特性。广播新闻一般主张采取只抓重点,少作深度挖掘、批判的姿态,充分发挥自己无可比拟的快捷特性。

(3)导语。要先强调,请听众注意收听,增强吸引力。

(4)要有音响上的特点。广播的特点在它的音响上。所以,广播稿要突出这个特点,一定要在背景音乐上作文章,如录音讲话、录音新闻、录音通讯、录音访问等。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通过对典型的问题、情况、事件的深入调查,经过分析、综合,从而揭示出其本质或客观规律的书面报告。

1.调查报告的作用:

具有针对性、真实性、论理性、典型性和时效性,起到了解、剖析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趋向从而解决问题的积极作用。

2.调查报告的分类:

基本情况调查报告、典型经济调查报告、新生事物调查报告、揭露问题调查报告。

3.调查报告的结构:

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 标题。

调查报告的标题形式比较灵活,通常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双行标题,又叫主副式标题;一种是单行标题。双行标题由主标题和副标题构成,与新闻专访的标题相似。单行标题又分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公文式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内容概括式标题,这种形式相当灵活。

可行性报告书范文9

关键词:胡乔木;请示报告;请示

中图分类号:H1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4-0124-02

胡乔木同志是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政论家和社会科学家,是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宣传文化战线的卓越领导人[1]。他从1941年2月起任和中央政治局秘书,新中国成立后又先后担任常务副部长,新闻总署署长,新华社社长,《人民日报》社社长,中央副秘书长,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书记,政治局委员,中顾委常委等职。

一、“大手笔”――胡乔木被称为“中共中央第一支笔”

从时代到邓小平时代,胡乔木始终是一个手秉如椽巨笔的高级智囊,他一生参与起草、修改、整理的中共中央重要文件和文章难以计数。革命战争年代,他协助编辑校订《六大以来》《六大以前》和《两条路线》,整理的名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为人民服务》,参与起草《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双十协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新华社等权威新闻媒体撰写《将革命进行到底》《别了,司徒雷登》《无可奈何的供状――评美国关于中国问题的白皮书》等重大社论、评论、评论性新闻。新中国成立后,他撰写了《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再论无产阶级的历史经验》,《的革命和尼赫鲁的哲学》等重量级文章,参与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共文件,参与修改中共、《莫斯科宣言》《工业二十条》《科学院工作汇报提纲》,整理的《论十大关系》。改革开放时期,他协助邓小平起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主持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十二大报告和修改,主持修订《选集》第二版,主持编辑出版《选集》《刘少奇选集》《选集》《任弼时选集》《邓小平文选》(第一、二卷)《陈云文选》和新版《鲁迅全集》、中国第一部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撰写《中国共产党怎样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新认识》,发表《当前思想战线的若干问题》《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中国为什么犯二十年的“左”倾错误》等重要讲话和讲演。他撰写的许多文件、文章,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声音,影响了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有力地回击了对中国的歪曲、诬蔑和指责,成为中共党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经典文献。

胡乔木作为第一任中共党史研究室主任和第一任中央文献研究室主任,既是中共党史研究的开拓者,也是中共文献研究的奠基者;既是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领导者,也是新中国社会科学的推动者。他筹建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并出任首任院长,为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1971年夏,在南巡时说:“胡乔木曾为中央起草了许多重要文件。《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别人搞了几个月,没有搞出头绪。他一写,就写出来了。《再论无产阶级的历史经验》也是他写的,写得不错。”许多中共中央领导人的文章、文集,在发表、出版之前要送胡乔木看一下,做些修改,甚至“把关”,这几乎成了一种“习惯”。由于胡乔木出色的文字功底和文字能力,因此享有“党内才子”“笔杆子”“大手笔”“新闻首脑”等美名。战争年代,说:“靠乔木,有饭吃。”改革开放年代,邓小平说:“乔木是我们党内的第一支笔杆。”非常信任地说:“许多文件只有经胡乔木看过,发下去才放心。文件经胡乔木修改,就成熟了。”邓力群称赞说:“乔木同志的道德文章属于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在从事理论工作的人中,目前为止恐怕找不出第二个。”他卓著的贡献确实无愧于“中共中央第一支笔”的美誉。

二、小讹误――《关于改进大百科全书工作的请示报告》的文种错误

1987年2月27日,胡乔木在主持《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工作期间,为了解决编写中的卷数规模、编写速度、出齐日期、质量要求等几个重大问题,他以“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委主任”的名义向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人提交了《关于改进大百科全书工作的请示报告》[2]552。建议很快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批准,说明建议的内容是科学的,合理的,可行的,但他使用的“请示报告”这一文种形式是否合适、正确呢?

在198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第一个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以前,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使用的公文没有严格区分,统称为公文,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相关处理办法作为法规依据,党的机关公文沿用行政公文的文体。在这篇“请示报告”诞生的9天前,国务院刚刚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正式规定公文的种类为10类15种。其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的第七条明确规定没有“请示报告”这一文种,并指出请示与报告是两种不同的文种,各有不同的使用特点,“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3]831这是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最新规定,虽然胡乔木同志担任和中央政治局秘书25年,并曾担任过中共中央副秘书长、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书记等职,是公文撰写和管理的专家、权威,但我们不得不说,他这次使用“请示报告”的文种确实是错误的。那么,他究竟应该选择请示还是报告呢?

其实,请示和报告虽然有联系,都是上行文,都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都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但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

1.适用指向不同: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也可以用于转送文件、物品;请示则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复。

2.行文目的不同:请示具有呈请性、期复性,需要上级机关做出明确答复,发出请示意味着将得到一份批复,与批复对应;报告具有呈报性,不要上级机关给予答复。发出报告并不一定会得到答复,这是报告和请示的显著不同。

3.行文时间不同:事前请示,事后汇报。请示在工作行动之前行文;报告在工作结束或进程中,以及情况发生之后行文。

4.写作结构不同:报告一般先概述基本情况,再谈主要成绩、经验、教训、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今后的工作打算;请示一般由请示原因、请示事项、结束语组成。

5.内容范围不同:报告可以是内容宽泛的综合性报告,也可以是内容相对单一的专题性报告;请示只能一事一文,多事必须多文。不可将不同的几件事项集中在一份请示中,这样会使上级无法在单一性的批复中答复。因此,请示的篇幅一般比较简短,而报告的篇幅视情况可长可短。

6.结语写作不同:请示一般为“当否,请批复”;工作报告、情况报告一般为“特此报告”“以上报告请审阅”,建议报告一般为“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7.处理方式不同:上级必须答复下级的请示,不必一定答复下级的报告。

8.报送制度不同:报告可以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请示只有在必要时才发出,下级不能动辄请示,将问题和职责全部推卸给上级。

9.责任划分不同:失误后上级机关未能及时批复下级的请示而造成损失的,后果由上级负责;下级把应该请示的问题写成报告使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而造成损失的,后果由下级承担。

三、巧辨别――正确适用“请示”与“报告”

可见,报告和请示的最大区别是:报告不能夹带请示内容,请示可以带有报告内容。因此,不管有无报告事项,只要有请示内容的,就应选择“请示”文种;反之,只要没有请示内容的,就应选择“报告”文种。

以本案为例,胡乔木既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大百科全书编写的进展情况,重申“大百科全书事关国家科学水平和政治荣誉”,要“全力保证质量”的观点,阐明改变原定出版80卷,1989年出齐的原因等,还有一段反映他严于律己、谦虚自讼的自我批评:“对于这项浩大的工程,我和椿芳同志(笔者注:编辑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倡议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一任总编辑姜椿芳)都缺乏经验,由于我当时工作比较繁忙,一直没有邀约各方面的专家参照外国同类著作议定全书规划。而1980年开始出版的全书前言,就写明‘初步拟定,全书总卷数为80卷,计划用10年时间出齐’,这个前言稿曾送我审阅,我竟未加深究而轻率同意了。这是我在这一工作中的最大失误。”[2]552显然这些都属于报告的内容;但其中更具体地构想了大百科全书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提出“进一步压缩卷数”,“放慢速度”,“预定1993年出齐,作为全书的第一版”[2]552的请求,期盼批准。所以,公文虽然既有报告事项,又有请示内容,但不能使用“请示报告”和“报告”文种,只能使用“请示”文种,标题应为《关于改进大百科全书工作的请示》。“大手笔”的小讹误提醒我们,不管什么时候,不管什么情况,也不管职务多高,文秘工作必须严谨严谨再严谨,细致细致再细致!

虽然,胡乔木同志这一次文种适用错误,但这只是“大家”的“小事”,瑕不掩瑜,我们不能斤斤计较他偶尔的一次笔误,以偏概全,以点代面。他在长达六十多年的革命生涯中,以笔为犁,以书为友,把毕生精力奉献给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奉献给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宣传文化工作。作为从事文秘和文字工作的同志,我们要传承他的优良品德,像杨尚昆评价胡乔木同志的那样,做“一个终生用笔来为人民服务的人”。

参考文献:

[1]刘云山.在纪念胡乔木同志诞生10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06-02.

[2]丁晓平.中共中央第一支笔――胡乔木在邓小平身边的日子[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1.

[3]赵宏.中国秘书实用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