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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教案集锦9篇

时间:2023-03-08 14:52:47

穷人教案

穷人教案范文1

一、一致思维,进步看法

定点扶贫任务是党中心的一项主要计谋决议计划和严重摆设,是国度加大对贫穷地域开展支撑力度的主要行动,对确保我市完成扶贫开拓义务,顺畅完成具体建立小康社会,推进我市乡村变革开展具有非常主要的意义。自1995年以来,中纪委、科技部、中钢集团、中国机械配备总公司等中直单元先后对我市的固始等5个国度级扶贫开拓任务重点县展开定点扶贫任务。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开展、贫穷群众收入的进步,脱贫致富措施的加速,发扬了主要的效果,作出了突出的奉献。

一是促进了贫穷地域经济开展。中心纪委在我市展开定点扶贫的8年时期,为争夺和引进项目资金6亿多元;协助羚锐公司股票上市为企业募集资金3亿多元;为县引进各类资金近10亿元,协助引进项目61个,个中投资万万元以上的项目7个。上述项目标施行极大地改善了、两县根底设备掉队的情况,促进了两县经济疾速开展,大幅度进步了贫穷农人收入。

二是进步了贫穷地域科技普及率。国度科技部在对县定点帮扶中,布置和组织施行星火方案项目16个,国度严重科技攻关课题1个,并连系县优势资本,积极开展青虾养殖、双低油菜开拓、茶叶财产化开拓和优质小杂果高产栽培等支柱财产和优势财产,具体提拔了水产、农林等财产的科技奉献率,把新种类、新技能的使用推行普及到千家万户,进步了经济效益,促进了贫穷农人增收。

三是改善了贫穷地域教育情况。中钢集团公司帮扶时期,捐赠乡村中小学电脑设备等83台,投资60万元兴修一所“中钢但愿小学”。中国机械配备总公司在固始定点帮扶时期,展开了为固始县培育大学生的“百名人才工程”方案,直接捐赠了一局部物质。

四是增强了贫穷地域底层组织建立。中直机关在帮扶时期,累计引进人才52人,举行培训班55期,培训乡、村干部和青年农人1260人次,进步了贫穷村庄和乡村贫穷生齿的自我开展才能,推进了乡村底层组织建立。

5月份,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扶贫任务的告诉》,文件对新期间定点扶贫任务提出明白要求:“定点扶贫以国度扶贫开拓任务重点县为首要对象,优先思索西部地域,重点支撑革命老区、民族地域、边远地方地域、贫穷地域的重点县”,“力争做到定点扶贫单元对国度扶贫开拓任务重点县的全掩盖”。这表现了党中心、国务院对革命老区和贫穷地域群众的关心和支撑,也标明了国度消弭贫穷的决计。

因而,各县区要从践行“三个代表”主要思维,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调和社会的的高度,进一步充沛看法展开定点扶贫任务的严重意义,把思维一致到若何抓住前史时机,进一步做好定点扶贫任务上来,在我市具体启动新一轮的定点扶贫任务。我们要充沛看法到联络一个中直单元,就等于搭上了“民意直达高层纵贯车”。经过定点扶贫单元,能疾速将相关信息直接传递到中心及国度机关,使中心及国度机关实时、精确把握底层急需处理的难题;我们要充沛看法到联络一个中直单元,就等于添加了一个宣传的窗口。近两年乡村变革开展获得宏大成果,闯出了一条建立村的新路,各地在乡村变革开展大潮中不时涌现活泼典型,有的照样全国创始,经过中心及国度机关向全国推行,一方面为新情势下的乡村变革开展供应了经历,另一方面也宣传推介了,为我们争夺国度级乡村变革开展综合实行区的牌子打下坚实根底;我们还要充沛看法到联络一个中直单元,就等于多了一个争资跑项的主渠道。经过来我市展开定点扶贫的中直单元,可以直接或直接获取项目、资金甚至政策的支撑,可以有用缓解我市乡村变革开展资金缺少的矛盾。我们对此必然要高度注重,经过扎实有用的任务,力争更多的中直单元来我市展开定点扶贫,不时改善贫穷农人群众出产生涯前提,使国度的惠民政策惠及贫穷地域广阔农人群众。

二、正视问题,重点打破

我市昔日的扶贫开拓任务获得令人注目的成果,但我们还必需正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我市乡村贫穷生齿仍然较多,首要集中在深山区和沿淮低洼易涝地域,地处偏僻,根底设备差,脱贫致富难度增大;二是已处理温饱问题的,根底不稳定,抗灾才能弱,碰到天然灾祸极易因灾返贫;三是扶贫资金少且运用涣散,投资强度不敷,难以知足扶贫任务需求;四是作为扶贫任务重点大市,全市五个国度级贫穷县,仅有两个县有中直单元定点帮扶,定点扶贫任务力度不强。这些坚苦和矛盾的存在阐明我市定点扶贫任务义务还很深重,但也使我们下一步的任务目的更明白,办法更有针对性。

本年是《中国乡村扶贫开拓大纲(2001-2010年)》的最终一年,也是新的十年国度扶贫开拓大纲的谋划之年。依照定点扶贫方案与国度扶贫开拓大纲一并调整的准则,中直定点扶贫单元在往后十年中根本不变,调整不大,因而,做好此次中直定点扶贫单元的争夺任务,意义严重,影响深远。下一步任务,我们既要容身实践,又要制订高规范目的,力争完成定点扶贫任务获得打破。

(一)在包管贫穷县基数上追求打破。我市现有5个国度级贫穷县、3个省级贫穷县。在新的扶贫开拓大纲制订中,要确保国度级贫穷县一个不克不及削减,要力争在现有的3个省级贫穷县中再争夺1个国度级贫穷县,并起劲争夺将、两区列入省级贫穷县。

(二)在包管定点扶贫全掩盖上追求打破。当前,在我市展开定点扶贫的中直单元仅有两个,一个是在县帮扶的国度科技部,另一个是在固始县帮扶的中国机械配备总公司。县、、三个国度级贫穷县没有中直单元定点帮扶。下一步,我们要抓住前史时机,积极争夺5个国度级贫穷县都有中心国度机关和中直单元展开定点帮扶,还要起劲争夺中直单元或省直单元来罗山、息县、潢川三个省定县展开定点帮扶,还,鼎力争夺省直单元定点帮扶、两区。

(三)在争夺主要部分定点扶贫上追求打破。中直单元的主要部分资本丰厚,帮扶力度强,我们要充沛调动各方力气,多渠道、全方位自动反击,增强与中心和国度机关综合部分、主要部分的联络,自动报告请示,增进调查,加深情绪,争夺支撑。力争夺得1-2个中心国度机关主要部分的支撑,来我市定点扶贫,在保证资金、技能、人才支撑的还,尽量争夺政策上的倾斜。

三、增强指导,强化办法

市委、市当局高度注重定点扶贫任务,市委书记王铁、市长郭瑞民就中办2号文件作了主要指示,要求市县区党委当局仔细研讨,抓住时机,实在做好任务。市委副书记王道云,副市长张继敬要求市直相关部分抓紧制订任务方案,积极向国度和省级相关部分搞好对接,争夺上级对更大的支撑。为此,我们要接纳实在办法,依照目的要求,确保完成义务。

一要增强指导。各县区要充沛发扬主体效果,发明性展开任务,中办2号文件明白指出,定点扶贫以国度扶贫开拓任务重点县为首要对象,优先思索西部地域;重点支撑革命老区、民族地域、边远地方地域、贫穷地域的重点县。是有名的革命老区和贫穷地域,现有的五个国度级贫穷县都在中心政策重点支撑局限内,下一步市里预备成立定点扶贫任务指导小组,市扶贫开拓指导小组组长兼任组长,扶贫、财务、计算、民政、发改委、教育、卫生、交通等扶贫指导小构成员单元参与,市扶贫办担任详细任务。各县区也要成立响应组织,由扶贫办牵头树立专门任务班子,组织一支精壮步队,加大此项任务的指导力度。市县两级财务部分要在预算中布置此项任务的专项经费,为定点扶贫任务的展开供应资金保证。

二要缜密经营。定点扶贫要环绕市委、市当局的中间任务制订方案,突出乡村变革开展重点。市县两级扶贫部分要精心组织,科学论证,在8月上旬拿出详细任务方案,经仔细研讨评论后构成文字资料,9月底或10月上旬具体展开对接任务,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分要不等不靠,积极应用现有的任务渠道和以往的有利前提提早联络沟通,全体任务要在国度扶贫开拓大纲调整前到位。

三要搞好对接。积极争夺中直单元展开定点帮扶及力争新增国度级和省级贫穷县是一件大事,也是各县区的一次可贵时机,此项任务直接影响经济的开展和乡村变革开展实验区的推提高伐。各县区要积极与国度、省相关部分沟通协调,搞好对接,要依据本县区实践,尽快制订仔细可行的任务方案,充沛发扬人文资本优势,选准定点扶贫单元,要把这项任务当做一个大项目来跑,县区首要指导要亲身带队到国度有关部委或大型国企展开对接任务。要突出当地资本优势,精心撰写反映县域特征和近况的报告请示资料,制造精巧活泼的宣传片,应用各类关系,经过各类渠道,接纳多种方式,找要害部分、要害人物,坚持“钻”的精力、“粘”的韧劲、“挤”的毅力,以老区人民朴拙感动对方,以实践举动博得支撑。

今日来参与此次会议的都是分担扶贫任务的县(区)长,你们归去后,要实时向县区首要指导报告请示市委、市当局首要指导的指示和本次会议精力,积极举动,普遍发动,把定点扶贫作为本地党委、当局的一项主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依照会议要求,确保完成本年的目的义务。

接下来,我连系实验区建立,对全市下半年扶贫开拓和农业综合开拓任务提出几点要求:

7月下旬市委、市当局延续两次召开实验区建立指导小组会议,要求全市乡村变革实验任务加力提速。扶贫开拓和农业综合开拓作为实验区建立的两大抓手,要以促进农业增效、农人增收为中心,紧紧环绕全市乡村变革开展仔细展开各项任务。

一要强力推进扶贫开拓整村推进和科技扶贫项目,为贫穷农人增收打根底

我市本年的扶贫开拓整村推进项目共触及83个乡(镇)、139个重点贫穷村,区域广,义务重。各县区首要指导要亲身干预,分担指导要亲身抓,要精心组织,抓住有利机遇,倒排工期,加速项目建立进度,包管工程质量,确保10月底前完成项目建立义务,使建成项目及早发扬效益,促进贫穷农人增收。还,各县区要应用整村推进项目施行之机,建立2-3个亮点村,使之成为村容村貌整洁,社区文明调和的村示范村。各县区还要环绕本地特征财产,选择一批科技含量较高、开展前景较好、辐射带动才能较强的项目向上申报,争夺本年的科技扶贫项目和资金,在贫穷村推行新技能、新种类,加强贫穷农人增收的科技伎俩,进步扶贫开拓的科技奉献率。

二要实在抓好农业综合开拓项目,为农业开展加强实力

农业综合开拓是是进步我市农业综合出产才能、开展现代农业的主要路子。对下一阶段的农业综合开拓任务,我提几点要求。一是严密连系实验区建立,起劲打造精品工程。农业综合开拓任务要紧紧环绕实验区建立,与村建立连系。要依照“渠道不乱、用处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构成合力”的准则,积极整合各涉农部分项目建立资金,打造精品亮点工程,到达进步农业综合出产才能、促进财产开展、带动农人增收三个根本目的。二是标准项目治理,确保项目建立高规范、高质量。要仔细组织施行好本年的项目,严厉执行农业综合开拓的各项准则,从严标准项目和资金治理;持续加大工程监理力度,不时提拔工程建立质量;鼎力搀扶农业财产化龙头企业和农人协作经济组织,拓展和丰厚农业开拓内在;要依照省农创办“昔时项目,昔时完成,昔时奏效”的目的要求,高规范、高质量地完成各类项目建立义务。三是增强指导,实在构成开拓合力。本年,国务院、省当局、市当局接踵出台了《关于增强农业综合开拓任务的定见》,各县区党委、当局要实在增强组织指导,仔细贯彻落实。各级当局担任同志特殊是分担指导,要把握农业综合开拓政策,增强查询研讨,实时协助处理实践问题。还,树立健全考评鼓励机制,推进农业综合开拓高效运转。各有关部分要亲密协作,结实树立“一盘棋”思维,构成互相共同、互相支撑的优越任务关系,全力推进任务展开;要增强农业综合开拓对内对外、对上对下的宣传任务,充沛应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宣传农业综合开拓的做法和成效,积极营建农业综合开拓任务的优越社会气氛。

三要仔细做好“雨露方案”培训和清华大学教育扶贫项目,不时进步贫穷地域干部群众本质

本年是“雨露方案”培训任务的政策调全年,各县区要仔细进修,体会精力,依照新的政策要求,实在做好“雨露方案”培训任务,为贫穷农人培训、就业、增收供应优质资本。一是依照省、市2010年“雨露方案”施行定见,做好秋季招生任务。二是连系本年“雨露方案”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的政策调整,做好政策宣传,加大培训基地监管力度,包管培训质量。三是做好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我市雇用培训员工任务。四是应用全省“雨露方案”培训任务治理平台,做好培训根底数据的录入,执行核算机治理,积极展开为外出务工人员的全程效劳。

穷人教案范文2

――“亚当和夏娃在被赶出天堂之前,不必工作即可享受到高品质的生活,但被赶出天堂之后,他们和他们的后代,就被诅咒要从早辛苦到晚,始能勉强存活,而过去200年科技的进步,就等于是人类逐渐达到天堂富饶的水准。但人们却发现,纵然物质上富如天堂,但他们却没有工作,而失业就是没薪资,不能够买东西,这意味着人类最后的命运是:大家在天堂里挨饿!”

这则寓言早在约30年前,就已预见到今天全球最大的经济难题:那就是科技带来的生产力解放。全球化造成的经济模式改变,以及1980年代后新自由放任经济成为主流而国家调控角色日益减弱,已造成了贫富差距愈来愈扩大,失业问题则趋于严重。当令各种商品并不匮乏,但贫穷问题的严重,不正显示出“大家在天堂里挨饿”这种情况已日甚一日地在加快吗?这也就是所谓“富裕中的贫穷”!

当今贫穷问题日益严重,而且还被“贫穷问题个人化”这种意识形态合理化,许多人,特别是经济学家都认为贫穷是那些人自己不努力所致,于是还有了贫穷歧视和更严重的“社会摒弃”(Social Exclusion)――穷人被赶出了经济、教育、政治及文化的所有体制之外。“社会摒弃”的概念1974年由法国学者勒努瓦(H.Lenoir)所首创。1999年英国首相布莱尔有感于“社会摒弃”会影响到社会安定与图强,遂在内阁办公室特设“社会摒弃小组”,直接由首相负责。这是把贫穷问题的层次拉到了最高的特例。

贫穷问题的发生,涉及工作的机会和所得的分配。由于贫穷是体制所造成的,因此在找解答时,一定要有打破格局的创新思考。根据个人有限的知识,当代这方面的思考有三种很值得注意:

(一)在既有的资本主义体系内设法。当今西方相当盛行的所谓“社会企业家”属之,它多半由公益基金提供创始的经费,而后由社会企业家到贫穷地区寻找新的利益,以资本主义的营造方式,整合科技、创办企业、创造就业和市场而达到改善贫穷的目标。当今全球已有了许多成功的案例,这种“社会企业”虽然值得肯定和推广,但人们也知道想要借此来改善普遍的贫穷,其效果不能高估。

(二)在1980年代,法国社会思想家戈兹(Andre Gorz)率先对“工作”的概念提出了不同但也更彻底的思考,他认为,只把“工作”称为一种市场行为,这是严重的偏差,因此他主张应创造出许多“对社会有用的工作”,人们从事这种工作也会有认同感和荣誉感,并可得到来自社会整体的“社会收入”,这比什么福利救济都更有意义,当今的工作长期以来都只从市场这个角度来定义,它已造成了许多问题,“对社会有用的工作”诸如社会及社区照料,许多家务工作等,无论对自己和别人都极有意义,这也是一种新的所得资源。

穷人教案范文3

“谁敢横刀立马,唯我鹏大将军”,几年前,“云鹏考研”的这句广告词在考生中耳熟能详。短短十年间,云鹏总资产超过3个亿。芦云鹏这位事业正春风得意的亿万富翁为何铤而走险,犯下杀人大罪?

利益纷争,大学副教授命丧宾馆

2005年3月30日下午3时许,郑州市大学路锦都宾馆116房间。

服务员敲了敲门,没有人应声。已经到退房时间了,难道客人偷偷跑了?服务员打开房门,房间很乱,靠卫生间的那张床上躺一个人,两脚露在被子外面。服务员掀开被子一看,一名男子被绳子捆着,身体僵硬,服务员尖叫一声夺门而出。

警方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经勘查,死者名叫乔水舟,河南大学马列部副教授,系窒息死亡。

乔水舟所在房间并不是他本人开的,宾馆登记表上只留着一个叫“苏菲”的化名。

警方立即对乔水舟的社会关系展开调查,发现此人在开封办有考研辅导班“大河培训中心”,与在开封占有考研市场垄断地位的“云鹏考研”存在生源之争。警方发现,负责开封“云鹏考研”事务的芦云鹏的表弟赵明杰在乔水舟遇害后突然“蒸发”。经过对各种证据的勘验,警方认定芦云鹏有重大作案嫌疑。4月3日,芦云鹏在郑州被抓获。

讯问室里,芦云鹏连连喊冤,称自己丝毫不知乔水舟被杀一案,两天内没有供述任何事实。警方在对芦云鹏进行秘密调查后,对他进行旁敲侧击提审。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下,芦云鹏声音颤抖地说:“你们都知道了,我实话实说吧!”

芦云鹏说,凶杀案应该是他表弟干的。3月30日上午,他在办公室接到表弟赵明杰的电话,称云鹏公司北京办事处的王艳翠把乔水舟骗到了郑州锦都宾馆,花费7000元雇了4名许昌男子将乔杀死。随后赵明杰、王艳翠躲避到太原市的某小区。4月6日,警方赶赴太原将两人抓获。

王艳翠现年26岁,2001年11月被招进云鹏公司,成为芦云鹏的心腹。审讯室里,王艳翠交代了事情经过,说“修理”乔水舟是芦云鹏指使的。

接着,警方将赵军章等4个打手抓获。于是,整个案情清晰明了。

云鹏考研一直是河南考研市场的龙头老大。2004年7月,河南大学副教授乔水舟开办考研辅导班后,挖走了云鹏考研班里的几位名师。云鹏考研班的生源受到很大影响。

芦云鹏发誓要夺回市场。他知道,乔水舟从事教学和理论研究多年,政治学的功底很好,可以为公司所用。于是他让表弟找乔水舟谈谈,希望能用金钱收买。

赵明杰约了乔水舟几次,都被拒绝。2004年10月,赵明杰再次来到了乔水舟的办公室,说:“乔教授,只要你停止办考研班,我们云鹏集团给你10万元钱的经济补偿。如果你同意加盟云鹏,我们每月给你2000元的补贴,每年年底再发20万元的奖金。”乔水舟再一次拒绝。芦云鹏恼羞成怒,决定“修理”乔水舟。

2004年11月,芦云鹏指使王艳翠化名苏菲,给乔水舟打电话,以合作办学为名把乔骗到北京。但乔水舟生性谨慎,没有上当。2005年,王艳翠再次联系乔水舟,相约讨论合作事宜。乔水舟动心了,把约会地点定在郑州。

2005年3月29日,王艳翠乘坐芦云鹏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69902的奥迪车,化名苏菲在郑州锦都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此时,赵明杰花7000元钱找来赵军章等4名打手。乔水舟如约来到宾馆后,王艳翠没说两句话就拉门而出。4名打手蜂涌而入,乔水舟来不及呼救就被捂住嘴巴捆了起来,匕首、锤子一并打来,乔当场昏了过去,后窒息致死。

云鹏理念:穷人才讲仁义道德

作为云鹏考研的掌门人,芦云鹏在河南乃至整个华北考研界很有影响力。

芦云鹏出身于河南许昌一个农民家庭,毕业于河南大学,后被分配到郑州一家电力企业上班。当时电力系统的工作还不错,但芦云鹏不安于现状。“大丈夫不应该靠有数之钱为生,应该做些大事情。”这是芦云鹏常说的一句话。

1993年4月15日,芦云鹏组织的考研政治学辅导班在河南省体育馆正式开课。这一天,体育馆内的6000个座位座无虚席。3天的讲座,芦云鹏仅门票收入就达30万元,净利润高达21万元。

1993年8月,芦云鹏注册成立“云鹏考研辅导中心”,并逐步在郑州打开了局面。但是芦云鹏并不满足在郑州市场的成功,他要把触角伸到全国去。

在云鹏公司的不少员工眼中,芦云鹏是一个颇具魅力的人。新员工进入公司时首先要进行一周的培训,主讲是芦云鹏,他口才很好,演讲极具煽动力。

云鹏公司的一位员工回忆说,芦总的讲话很有哲理。芦云鹏说:“世界上本没有什么天生的穷人和富人,有的只是穷人意识和富人意识,因为穷人意识,穷人会越来越穷,而具备了富人意识,穷人也可以很快变富。穷人学技术,富人学管理;穷人有钱存银行,富人有钱去投资,让钱生钱;穷人墨守成规,富人勇于开拓。”这段话赢得了热烈的掌声。一位女性员工对芦云鹏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穷人才讲究仁义道德,富人为达目的需要不择手段。”

十年三个亿,最终换来一审死刑

由于考研培训市场利润丰厚,为了争夺这块有着巨额利润的奶酪,各地的培训机构层出不穷,各种摩擦和纠纷也开始不断上演。

在复杂的竞争环境中,芦云鹏的生意不仅没有受阻,反而越发兴隆起来。从 1993年到2005年,芦云鹏利用十多年时间,垄断了河南的考研市场,建立起一个庞大的“考研王朝”。

云鹏考研是国内第一批涉足考研的培训机构,旗下聚拢起很多知名专家,生源和师资力量令同行羡慕。截至芦云鹏案发前,云鹏公司已经逐渐发展成拥有云鹏考研、云鹏外语、云鹏育才的集团公司,云鹏集团旗下有河南、北京两个文化发展公司。云鹏在全国15个省市300多个城市设立考研辅导网点,集团总资产超过3亿元。

在芦云鹏眼中,考研市场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江湖,要想在这里站稳脚跟,必须靠实力和拳头说话。芦云鹏的目的是垄断市场,手段是垄断名师资源,打击竞争对手。大学教授被害案的背后,也许人们还记得当年那句脍炙人口的广告词――“谁敢横刀立马,唯我鹏大将军”。事实上,除谋杀河南大学教授一案外,“云鹏考研”还犯下了多起案件。

2002年7月19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先奎因为给芦云鹏的竞争对手上课遭报复,被人打伤左腿胫骨。事后,芦云鹏付给众打手1万余元。

2004年8月10日,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开办文博考研辅导班的负责人岳习武,成为“云鹏考研”的竞争对手,芦云鹏指使赵明杰、杜永泉等人赶到哈尔滨,向岳习武的脸部、身上泼硫酸,导致岳习武被严重烧伤,构成四级伤残。芦云鹏付给众打手3.2万元。

对于郑州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讲座,只要与考研沾上边的,云鹏也绝不放过。2004年10月, 郑州市一所外语学校请北京、上海一些考研辅导名师开办“政治考研冲刺大串讲”,作为期一天的公益性讲座。不料,上午在河南农业大学礼堂的讲座刚开始,突然有40多个身份不明的男女涌进礼堂大闹,整个讲座都被搅黄了。

跟踪威胁更是芦云鹏争夺考研市场的拿手好戏。在南京开办考研辅导班的陶爱民,河南大学的刘德定都曾遭到芦云鹏派人跟踪威胁。

2006年1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芦云鹏等15名被告被押上法庭。公诉机关指控,芦云鹏为争夺考研辅导市场,多次雇人伤害、殴打他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此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家属提出了共计670万元的赔偿请求。

2006年5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芦云鹏、赵明杰、赵军章、张占科死刑;判处车红钢、王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吴连杰、菅林涛无期徒刑;判处王艳翠、杜应泉、张国玺、杨会军、许全生、孙松超、刘权等人15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云鹏背后:刀光剑影的考研江湖

业内人士分析,以河南为例,考生在考研图书、音像制品、各种资料以及辅导班的花销上,每年至少有1000万的利润。2006年,全国报考研究生人数达127万。据统计,即使只有一半的学生购买考研参考书、参加考前辅导班,按照最低的消费标准,全国每年考研的消费总额也超过30亿元。

云鹏的背后,有着年利润30亿的巨大市场,这个市场的监管几近真空。

教育部曾颁发禁令,任何研究生招生单位均不允许办考研辅导班。于是,30亿的丰厚利润被抛到市场的大潮中。全国各地考研培训机构林立,北京新东方、成都领航、沈阳导航、南京恩波、长沙博闻……

云鹏较大的课都在河南省体育馆 6000人的礼堂,按照云鹏考研的规模和价格,每年至少能轻松赚取300万的利润。

现行考研辅导大多是明星制,专家名师要靠培训机构的大力宣传,全方位的包装,考生只认名师,“内部消息”、“权威人士猜题”比什么都管用。只要打出“某王牌专家”以及“押题”、“冲刺”等金字招牌,或者将辅导和“透题”挂钩,招生情况自然空前火爆,财源滚滚。

穷人教案范文4

大家好!

今天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点燃起学习的欲望》。先给大家讲两个故事。

一、致富秘诀

法国传媒大亨巴拉昂,以推销装饰肖像画起家,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迅速跃身于法国50大富翁之列。不幸的是,1998年他因患上前列腺癌在法国博比尼医院去世。随后,法国《科西嘉人报》刊登了他的一份遗嘱:我曾经是一位穷人,去世时却是一个富人。在跨入天堂的门槛之前,我不想把我成为富人的秘诀带走。现在,秘诀就锁在法兰西中央银行我的一个私人保险箱内,保险箱的3把钥匙在我的律师和两位人手中。谁若能回答“穷人最缺什么”?而猜中我成为富人的秘诀,他将能得到我的奖金——留在保险箱内的100万法郎,也是我在天堂给予他的掌声。

遗嘱刊出之后,该报收到大量的信件,很多人寄来了自己的答案。当然,答案五花八门。有的人认为,穷人最缺少的就是金钱;有的人认为,穷人之所以穷,最缺少的是机会;有的人认为,穷人最缺少的是技能;还有的人说,穷人最缺少的是帮助和关爱……

在巴拉昂逝世周年纪念日,他的律师和人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打开了银行内的私人保险箱,公开了他致富的秘诀:穷人最缺少的是成为富人的野心。

反思:我们多数同学是不是缺少成为学习优秀学生的“野心”呢?

二、“我要上北大”

著名教育专家王金战教授原来是青岛某中学数学教师。在他35岁那年就已经是学校的教导主任了。可是,那一年他的女儿五年级毕业考试非常糟糕。在朋友的开导下,他辞去教导主任职务,一家三口来到保险,他在人大附中谋了个职。来北京的当天,王金战教授就带着女儿来到北大参观。女儿看到北大那么漂亮的校园,就说: “原来北大这么漂亮!我将来一定要上北大!”她的眼睛里闪着从未有过的光芒,心灵深处涌现出从未有过的欲望。参观完北大,一家三口又来到清华。女儿又一次震惊了:“老爸,清华也这么漂亮啊!我又要上清华怎么办啊?”一个五年级的小学生,在将来是上北大还是上清华,表现出了特别困惑的表情。她爸爸就风趣的告诉她:“你将来本科在北大,研究生在清华,这两个学校不都是你的母校了吗?”她的女儿高兴得不得了,好像一下子找到了出路。好像自己已经戴上了北大的校徽,已经是清华的研究生似的。于是,王教授一家三口,六只手叠加在一起,就在清华的门口举行了一个仪式:六年后,女儿大学上北大,研究生上清华,全家人为了这个目标共同努力。XX年,王金战教授的女儿如愿以偿的考入了北进大学。对此,王金战教授说过一句非常经典的话,他说:当你很想很想做成一件事的时候,你就一定能成功,前提是:“很想很想”。

反思:我们有多少同学在追求学习的过程中时常达到了“很想很想”的境界?

三、点燃学习的欲望

穷人教案范文5

高一政治《和平与发展时代的主题》教案

一、学情分析

新课标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理解当前时代主题为和平与发展,并结合时事分析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明确建立国际新秩序是和平与发展的不二途径。学生通过电视等媒体对国际社会有简单接触,但少有实质了解,同时学生对一些国际事件好奇心极强。本课采用情景创设、步步紧扣的教学方法展开,发挥学生小组合作和自主探究能力,不愤不启、不悱不发。

二、教学三维目标

(一)知识目标

通过导入活动和探究活动,识记和平与发展已成时代主题。

通过视频《Tell Me Why》和非洲儿童图片,中东剧变、美国二十年代的军事活动表,了解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是解决世界和平和发展问题的主要障碍。

通过对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的了解及批判,理解解决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途径是建立国际新秩序。

(二)能力目标

通过小组讨论“世界上哪些地区和国家还在‘让子弹飞’?哪些国家和地区还在‘将贫穷进行到底’?”,提高小组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欣赏视频和图片,思考其反映的问题,增强思维发展及拓展训练的能力。

通过对现实国际纷争的了解,提升自主探究的能力及理论联系现实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关心时事,认识世界大局,提升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鉴别。

通过了解发展的两极分化,认识到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方为第一要务。

通过理解全球发展的不平衡性,认识到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增强忧患意识。

通过了解我国对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贡献,增强民族自豪感。

三、教学重点、难点

和平问题与发展问题;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四、教前准备

导学案预习。

五、教学方法

小组合作探究法、多媒体视频运用、问题情境创设法、导学案法、任务创设法。

六、课时安排

1课时。

七、教材处理和思路设计

(一)思路设计

欣慰:和平与发展已成时代主题

桎梏: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救赎:建立国际新秩序

(二)过程设计

步骤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设计意图

媒体运用

 

导入新课

[问题情境创设]

如何看待你所处世界?

政治上看,是硝烟弥漫的纷争乱世?还是其乐融融的太平盛世?

经济上讲,是缺衣缺粮、饿殍遍地?还是衣食无忧、大同小康?

学生:政治上太平盛世/纷争乱世;经济上衣食无忧/缺衣缺粮……

意见不一,有分歧。

使学生在课堂之初从宏观上提出自己的世界观,其中生成的分歧正好为下一步引导做铺垫。

白纸

[解读] 手执白纸一张,描一黑点,启发学生理解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不能只见黑点不见白纸,也不可只见白纸不见黑点。

通过白纸、黑点构造的整体与局部关系,理解和平与发展的现实状况:当今国际社会,整体和平,局部冲突;整体发展,局部贫穷。

学习新课

 

一、发散思维,小组探究

[探究]:打开世界地图,引导学生指出:哪些地区现在还是“让子弹飞”?哪些地区“将贫穷进行到底”?

生:“让子弹飞”地国家/区:利比亚、埃及、也门、叙利亚、突尼斯、伊拉克、巴基斯坦…

“将贫穷进行到底”国家/地区:拉美、非洲……

结合当下中东各国民主化浪潮,这些地区不仅仅“让子弹飞”,甚至“让总统飞”。展示世界上最富有国家瑞士和最贫穷国家埃塞俄比亚之间的视觉冲突比较。

用PPT展示中东剧变;视频展示“瑞士”与“埃塞俄比亚”。

 

对当今国际纷争背景作简单有趣的解说。

[小组讨论]1.战争会带来什么?──反观和平之重要性(提示:想想我多灾多难之当年中华。)

2.贫穷会带来什么?──反观发展之重要性(提示:想想我积贫积弱之当年中华。)

[总结]:

和平若不临──和平之殇;发展若不达─—发展之殇。

这些诗词、图片令人触目惊心,但欣慰的是,我们的世界,整体是和平和发展的。

用PPT展示古今中外关于战争名言警句。

用PPT展示非洲贫穷图片。

 

二、欣慰

和平与发展已成时代主题

通过以上学习,欣慰的是:和平、发展已成时代主题。

欣慰之一:

大势维稳(政治上和平)现状:A.二战后,国际形势总体稳定,世界渴望和平; B.时代潮流: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C.经济全球化相互依存程度高。

学生随着教师的情境创设转变世界观角度,从局部的贫穷与动荡中退出看到整体欣慰。

思考:政治上大势维稳(和平)原因,小组探讨:近来中国南海纷争不断,东南亚、日本、美国蠢蠢欲动,第三次世界大战有无可能打响?为什么?

通过理解二战后的世界政治和经济,了解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培养学生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

 

通过理解和平与发展的现状及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理解和平与发展关系:

世界和平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各国经济共同发展是世界和平的基础。

 

用PPT展示中国南海纷争、各国谋局。

用PPT展示二战后各主要国家经济发展数据及金砖国家经济发展情况。

 

思考:经济上欣欣向荣(发展)原因,观看:二战后各国经济发展数据,金砖国家的崛起材料。

欣慰之二:

欣欣向荣(经济上发展)现状:A.和平环境使发展速度、规模超前;B.全球化;C.知识经济;D.可持续发展受关注。

三、

桎梏: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情境创设]:

欣赏MTV《Tell me Why 》,说说你的感受。

思考:就“和平”而言,你所知的“不和平”问题,如局部战争、地区冲突、恐怖袭击、毒品……

就“发展”而言,你所知的“不发展”问题,如,饥饿、资源短缺、落后、债务、贫困、危机……

总结:看新闻标题,叹我动荡世界,触目惊心!

问苍茫大地,抚我忧愤之心,几时战休?

 

用PPT展示美国称霸全球活动简表(20世纪90年代),引导学生总结美国所作所为乃典型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展示图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剪刀差”。

 

谈谈你所知道的“不和平”论据。“不发展”论据。

 

叙利亚称120名警察被武装帮派杀害,政府武力反击;埃及街头革命,总统穆巴拉克下台;突尼斯茉莉花革命;群魔乱舞的利比亚;美伊战争;海湾战争;波黑战争;阿富汗战争……

最穷国家埃塞俄比亚,人均财富仅1965美元,最富国家瑞士,人均财富达到了648241美元,两者相差将近330倍。

 

整体欣慰,但世界还有的国家、地区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国际政治旧秩序;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恐怖活动;贫困和毒品……;世界各国贫富差距悬殊;国际经济旧秩序;贫困、饥饿、落后、债务;南北差距……

四、救赎:建立新秩序

问题已呈现:

政治: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国际政治旧秩序──思变图新──?

经济:贫富差距、经济剥夺──国际经济旧秩序──思变图新──?

解决问题:改变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建立新秩序。

与旧秩序割裂

中国主张:建立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新秩序。

 

各国主权平等、内政不受干涉;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有平等的发展权;各民族、各文明可共同发展。

 

用PPT播放约翰·列侬《Give Peace a Chance》

 

在歌声中结束本课。

八、教学板书设计

九、教学反思

本课系国际社会内容,学生对此接触较少,但通过新闻等媒体有一定了解,所以讲解本课重在使理论活化,国际社会本是充满各种戏剧的大舞台,应该超越理论并驾驭理论,使之服务于“理解和兴趣”,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时就在谈论Teaching for understanding。如果孩子觉得这件事与自己无关,他是不会去理解的。

本课结合文学性语言和意境,创设情境,分为三个板块,起承转合,引导学生置身其中,价值体验随着情境转移而转移,欣慰──桎梏──救赎,教学思路的设计,本身就是要建立一个任务,师生结合活生生的国际纷争将此任务完成,在兴致之中见得真知,更加深刻体会当今时代主题。本课另一个亮点在于紧密结合时政热点,引导学生关注外在世界,关注国际大环境,崇尚和平与发展。

本课因设计环节较多,注意把握进度,给足学生发散思维空间,及时进行评价反馈,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

课前导学案的完成有助于学生在学习之前构建知识脉络,对知识重难点有了基本把握。

要重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恰当应用,适时进行情感升华,如播放《Tell Me Why》时,背景设置残酷战争的画面,冲击学生视觉映像,使其明确战争的恐怖。播放图片集《朱门酒肉与路边冻骨》,富裕和贫穷的强烈反差带给学生直观明确的知识诠释,即发展是不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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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教案范文6

关键词:

公民权,迁徙自由,流浪乞讨

标题: From Regulation to Freedom: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on the Right to Travel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China.

一、

引言

在每个国家,流浪者都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他们给人的直觉是衣衫不整、蓬头垢面、操着一口难懂的外地口音、缺乏和职业技能(否则也不会沦落到流浪乞讨的境地),其中比例不确定的部分人还被证明是城市安全与秩序的隐患。流浪者的不良形象几乎使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合法化了。几乎每个社会都带着警惧的眼光,本能地回避他们。不论公开的姿态如何,每一个地方政府实际上都将他们列为不受欢迎的人;为了保护本地居民的安全和城市的“市容”,为了防止这些人给地方财政带来过重的负担,地方政府采取各类措施限制他们的活动,最终将他们遣送回原来的居住地,就好象是为了彻底忘却他们所带来的任何不愉快经历。在人类历史上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一直没有太大兴趣去关心他们的个人境遇和权利,似乎完全忘记了他们和其他人一样也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流浪者只是必须被解决的“问题”,而政府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什么宪法限制。因此,在自己在生活上的不幸遭遇之外,流浪者还面临着法律的严厉惩罚和执法权力受到滥用的风险。

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打破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沉默,激发人们反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并探讨贫困救济的出路。值得注意的是,流浪乞讨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发达国家也不例外,因而这些国家在处理这个问题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可以为中国提供借鉴。事实上,西方国家也经历和中国完全类似的发展过程。在封建制度衰微和市场经济开端,流浪乞讨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引起政府的严厉管制。随着的发展,人们对流浪乞讨行为的看法逐渐发生了变化。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贫困人口的待遇不断获得改善的同时,原先对流浪乞讨的严厉禁止被逐渐打破。到今天,流浪甚至上升为一种不能被政府随便剥夺的宪法权利。从管制到自由的漫长历程中,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思维与制度上都经历了一个大转变,而这个转变过程对于中国处理自身的类似问题颇有裨益。

本文主要从美国在流浪管制问题上的宪法转变出发,探讨了美国宪法公民权与迁徙自由的发展过程及其对中国的启示。[1] 美国的历史经验表明,迁徙自由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公民权(citizenship)的基本组成要素,是国家统一的首要象征。在一个与法律统一的国家里,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就是有权在他向往的地方生活和工作;对这项权利的阻碍,必然意味着国家在社会、经济乃至法律上的割裂。美国经验进一步表明,对于宪法权利而言,只有文本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美国宪法文本中并没有提到“迁徙”(travel),而最后这项权利作为公民权的题中之意被引申出来;另一方面,虽然宪法文本明确提到了“公民”(citizen),但流浪者的公民权却在近一个世纪内都没有得到落实。如果宪法条文不能付诸实施,那么再完美的规定都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最重要的是,司法机构必须赋予宪法条文以其应有的意义;否则,公民权、国家统一以及宪法为所有公民提供的平等保护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

收容遣送制度的渊源——英国对流浪乞讨的管制

尽管流浪乞讨在西方历史悠久,它原先并不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而受到法律管制。事实上,在基督教的教义中,乞讨是正当的。在漫长的中世纪,农奴在封建传统下没有人身自由和法律权利,但他可以期望主人为他提供基本福利。以封建庄园为主的经济秩序限制了社会的人口流动,因而流浪并不构成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由于在济贫法产生以前不存在普遍的济贫措施,乞讨是不工作的穷人生存的唯一方式。贫困问题主要由地方教区或庄园主自行解决,政府不承担任何救济或管制的义务。

较大规模的贫民流浪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社会现象,有关贫困救济与管制的法律则是对这一社会问题的回应。英国是最先发展市场经济的国家,因而也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首先遇到了贫困和流浪人口问题。在历史上,英国济贫法并不是通过一次创制一蹴而就产生,而是经历了一个自然的发展过程。在每一个阶段,新的济贫(poor relief)立法都是为了应付新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但是这些社会立法又存在着一定的共同背景:流浪人口是新兴资本主义的产物,而当时的社会大环境仍然是和自由流动格格不入的封建传统秩序,因而解决流浪问题的各类方案带有明显的封建特征,也就是对个人迁徙自由的人为限定。

由于美国各地对贫民迁徙的限制直接从英国模式移植而来,我们首先讨论地方济贫制度在英国的起源。总的来说,济贫制度和迁徙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因为至今为止,各国的济贫义务一般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承担,而地方政府显然不欢迎外来贫困人口分享当地的有限资源,并恐惧他们给当地的健康、卫生和治安带来隐患,因而通常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严厉的限制措施。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资贸易和人员流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原先静止封闭的封建秩序逐渐解体,针对一般外来人口的地方壁垒被逐渐打破,但地方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控制却在此后很长时间内一直没有松动。

1. 问题的起源——保证社会劳动力的供应

随着封建主义的衰微和资本主义的兴起,加上1348-49年席卷欧洲的黑死病,劳动力成为英国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黑死病使英国丧失了1/3人口,其中社会下层占绝大多数,因而劳动力短缺相当严重。工人抓住这个机会要求增加工资,社会下层的另一部分则宁愿乞讨也不愿劳动。因此,在一开始,流浪乞讨就和工人待遇联系在一起:流浪减少了劳动力的供给,进而提高了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为了同时压低工人工资并减少流浪人口,英国在1349-50年制定了《劳工法》(Statute of Laborers)。这不仅是英国为解决贫困问题而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而且也为以后近500年的济贫法框架规定了基本模式。

最重要的是,《劳工法》推翻了基督教和封建社会的基本假定,从根本上改变了对乞丐和流浪者的看法。乞讨不再被认为是值得同情的行为,而是个人懒惰、好逸恶劳和意志薄弱的象征,因而不仅乞讨本身成为受到法律禁止的犯罪,具备工作能力的乞丐或流浪者可以被政府抓起来强制劳动,而且连施舍也成了纵容犯罪的行为。该法前言称:

“由于许多健康的乞丐只要能靠乞讨为生就拒绝劳动,从而使他们自己无所事事并染上恶习,有时还从事偷盗等其它令人生厌的行为,因而任何人不得以怜悯或施舍为耳目对具有工作能力的人给予任何物品,以满足他们的欲望,否则将受到监禁的惩罚。以此迫使他们为自己的必要生计而劳作。”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1349年的法律采取了4类相关措施:强制性劳动,控制工资和补贴,通过监禁处罚那些在合同终止前放弃工作的人,以及通过特殊的司法系统来处理劳工争议。法律规定所有60岁以下有劳动能力者都有义务劳动,否则将被强制劳动。贵族具有优先权选择乞丐作为其劳力,且劳动力的报酬被限制在黑死病发生前的水平。[2] 1350年的法案进一步细化了工人工资方面的限制,并要求法官听取有关争议,一年至少4次。尽管自食其力的工人在性质上和乞丐不同,这项法律对于工人的处理和流丐相差无几:一旦工人失去职业,他们就成为乞丐并接受法律的惩处。在这个意义上,工人必须工作并接受低工资,并不得在合同到期前离开岗位,否则将受到监禁。反过来,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流浪者和乞丐不得不加入工人的行伍。

2. 济贫系统的产生

到16世纪,贫困人口的流浪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成为整个欧洲的问题。据统计,穷人占了当时英国人口的13-20%,并在以后一个世纪里翻倍。[3] 为了应付这种局面,1531和1536年的法律首次建立了英国的济贫系统,规定了什么人具有合法需要的标准、需要救济的人员记录、政府救济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行政系统。1531年的《乞丐和流浪者处罚法》沿用并扩展了以前对有工作能力的闲置人员之处罚。该法的前言指出:“在本王国的各个地方,流浪者和乞丐长期以来都在增长着,并每天都以巨大的数量增长;他们的闲置是所有恶习的根源”,导致了屡禁不止的盗窃、抢劫、谋杀和其它犯罪。1531年法律为解决这类问题设计了下列办法。第一,地方官员和治安法官有义务在其管辖区域内搜查乞丐,并决定这些人是否应被允许继续乞讨并接受捐助。只有“老年的穷人和失去能力的人”才能被允许乞讨。获得许可的乞丐必须正式登记,并就有关乞讨及其活动范围获得书面许可。如果任何人被发现在许可范围之外乞讨,可被处以两天两夜的监禁,在此期间只提供面包和水。第二,如果老年穷人或失去能力的乞丐没有许可而乞讨,他们可被关押3天或处以鞭笞的刑罚,然后获得书面许可以及指定的乞讨场所。第三,如果身体健壮的男女被发现乞讨,或在不能解释如何合法获得生计的情况下流浪,也可以受到逮捕和惩罚,然后被发送回过去3年内居住的地方。如果当地官员未能履行职责,可以受到起诉并判处一定数量的罚款,其中一半归国库,一半属于起诉者。这些法律确定了英国(和以后美国)的济贫原则:对于那些没有能力劳动的人实施救济,而济贫在财政和行政上都是地方政府的义务,那些有能力劳动但拒绝劳动的人则仍然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随着养羊业和圈地运动的发展,和城市的无业人口都进一步增加。1563年,议会制定了《手法》(Statute of Artificers),在《劳工法》的基础上作出了次要的修正。法律规定,每个从12到60岁的人都必须工作。不论是否有工作,治安法官都可以命令任何人在农忙季节干农活。工人的迁徙权受到严格限制。任何人都不得在没有书面许可的情况下离开其住地,否则将受到逮捕和遣送。

1601年的《济贫法》(Poor Law)最终奠定了英国济贫的基础,为英国以及后来美国的济贫提供了长达350年的框架。这项法律确定了3项原则:地方责任原则、定居和遣送原则以及家庭主要责任原则。首先,地方政府有义务自行通过征税筹钱并管理济贫。地方选民每年选举2名以上监督人(overseers),和治安法官一起管理济贫工作。其次,地方政府有权为本地的贫民和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建造济贫院,[4] 对于外来流浪人员则一律予以遣送。最后,家庭对扶助贫困的子孙或长辈承担主要义务。如果两名治安法官认为家长不能适当养育其子女,他们可以将孩子们强行带走并使之成为学徒,直到男孩年满24岁、女孩年满20岁为止。这三条原则所反映的是同一个宗旨:每个地方都有义务为本地穷人提供其家庭所不能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但没有任何义务救济外来贫困人口;遣送制度只是实现地方责任制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保证各地承担起救济当地穷人的义务,以免给邻近地区造成财政和治安上的负担。

3. 对迁徙自由的限制

1662年的《定居法》[5]加剧了对穷人迁徙自由的限制,授权治安法官遣送任何在40天内到达本地而又需要或在将来可能需要救济的人。这项法律的前言表明,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农村的大量穷人迁移到城市,减少地方政府的济贫压力,并使工作的穷人尽可能靠近家乡并远离城市。《定居法》限制了工人到别处工作的自由,没有工作的贫民要想迁徙并在别处定居就更不可能了。

由于《定居法》也使得雇主雇用新工人变得更为困难,1697年的法律放松了迁徙的管制。如果有人带着其居住地的证明,表明以前居住的地方愿意接受救济的义务,那么他应被允许在新的地方居留,且在这种情况下遣送是违法的。另外,如果一个人在当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被认为在新的地方合法“定居”(settle)下来。这项规定确实对迁徙的管制有所放松,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穷人在新法下的日子更难过,因为接受救济的家长和孩子都必须穿着带P字的衣服。拒绝穿戴有标志的衣服将导致法律后果:或者救济被减少甚至取消,或者被关押起来从事不超过21天的苦役。有关标志的规定一直到1810年才被取消。它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流行的道德假定,也就是贫困是穷人自己的错;如果有人一直贫困,那么肯定是他们的决策失误、懒惰或酗酒的结果。[6] 因此,对穷人的帮助必须受到限制,并应该伴随着相应的惩罚性措施。

《定居法》在英国产生了诸多不良后果。第一,不同地区相互推诿济贫责任,因而不断产生争讼。当时英国每年遣送成千上万的人,许多人被送到另一个地方后又被遣送回来,不仅给穷人带来颠沛流离之苦,而且也造成了大量的“踢皮球”和资源浪费。第二,它极大限制了工人的流动性和工作机会,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正如一位学者指出:“这项法律在英国劳工心中打上奴役的烙印,并使他像沉船的海员依靠他的木筏那样依赖其教区。从一开始,它就产生了大量的欺诈、不公、奢侈浪费、邪念和无止境的诉讼。”[7] 《定居法》仿佛使英国又回到了静止的封建时代,每个人都知道谁应该对谁负责。它是地方责任制的自然产物,也是英国历史上最极端和最残酷的地方主义形式。

4. 济贫院的建立

到18世纪,英国开始为穷人建立济贫院或收容所。以往的济贫系统是在穷人自己家里进行的,当地政府将亚麻、羊毛、毛线或铁块送到穷人家里由其加工。这类所谓的“户外救济”(outdoor relief)缺乏质量监督,且随着人数增加而成本越来越高。1722年的《济贫法》授权教区为穷人提供济贫院(workhouses),通过“户内救济”(indoor relief)训练和监督他们的劳动。贫民院本身并不是什么新鲜的概念,自从16世纪开始就存在于少量专门给穷人、残疾人或老年人居住的地方。但《济贫法》的主导思想是要把贫民变成“有利可图的劳力”,使之能够通过劳动维持自己的生计,并使公共救济系统对于某些懒惰的人而言不那么有吸引力,从而减少申请救济的人数和提供救济的负担。法律禁止任何人通过其它方式获得救济,不愿进入济贫院劳动的人将得不到救济。这种思想“本身看起来如此可行,但在原则上如此错误并在效果上如此糟糕”。[8] 一开始,济贫院确实减少了地方的济贫开支,因为贫民一般不愿意申请这类救济,但随后问题就暴露出来。济贫院的管理照理应该受到治安法官的监督,但其实完全是由济贫院的经营者控制。济贫院的卫生和设施得不到保障,因而成为传播传染病的地方。婴儿死亡率是如此之高,以至政府不得不禁止教养院收留6岁以下的儿童。

5. 19世纪的济贫改革

到19世纪,圈地运动的进一步展开使得农村无业人口不断增加。1832年,选举改革促使议会产生了皇家济贫法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两年后的报告将穷人分为两种:一类接受救济,他们懒惰、肮脏、依赖和贪婪;另一类则不接受任何救济,他们勤奋、干净、独立、节约。委员会的主要建议是要求禁止对任何有能力工作的人提供救济,减少贫困资助的吸引力,并使贫困救济受到中央的统一控制。根据这些建议,法律设立了3人中央委员会,有权对所有教区制定统一的规则、规章和运行程序。法律还减少了对流浪者的资助,修改了有关定居的法律,并保证不劳动的穷人所接受的资助少于工作的穷人。尤其在行政统一方面,新法的效果立竿见影。在3年之内,英国原来由1万多个教区从事的济贫职能被归并为500多个济贫区。1834年济贫改革的主要问题在于它完全忽视了那些想找但又找不着工作的人,因而除了教养院的老一套之外完全没有规定地方官员如何处理那些失业者。虽然改革恢复了教养院的做法,但济贫的基本政策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从以上论述可见,在过去5个世纪中,政府逐步取代了传统上由封建庄园主和教会行使的职能,越来越多地介入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在政府职能的划分上,济贫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全国性的标准和协调是微不足道的。在救济方式上,英国严格区分两种“穷人”:劳动的社会下层和主要靠乞讨或救济为生的贫民,而对流浪和乞讨的管制相当严格。贫困的原因一般被认为是个人的失误或道德问题,而不是社会和经济变革的结果,因而流浪者和乞丐应该对自己的境遇负责。救济范围一般仅限于本地熟悉的不能工作的穷人,外来的穷人不受欢迎,即使是本地也只有那些有资格的穷人才能获得救济,且救济水准必须低于工人的最低工资。有能力工作的人必须工作,否则将在大庭广众之下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只有没有能力工作的穷人才受到怜悯。对于那些工作的穷人,工资被人为压得很低,且选择工作的自由受到限制。

三、

宪法权利的虚置——美国内战前对流浪的管制

作为英国的前殖民地,美国的许多法律都直接来自于英国。对流浪的管制也是如此。6个多世纪以来,美国法律继承了英国的传统道德假定,一直将流浪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地方政府有权在违反意愿的情况下驱逐新到的穷人,并将他们送回以前的居住地。[9] 在整个过程中,受到指控的穷人一般没有什么程序或实体权利保障。

和英国不同的是,美国联邦从1788年开始就有一部成文宪法,而在此之前各州已经相继立宪。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都保障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联邦宪法第一章第八节的州际贸易条款、第四章的“优惠与豁免权”(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条款以及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条款。如果要“较真”的话,其中任何一条都有可能被认为赋予贫困人口以某种程度的迁徙自由。然而,根据自食其力的传统,依靠救济生活的贫民被认为主动放弃了宪法保障的公民权,而联邦公民权的缺失使得济贫完全成为一个不受联邦控制的地方问题。为了保证地方免受贫困人口的犯罪之困扰,地方政府可以限制贫民的人身自由和司法救济等基本权利,且这类限制被认为是政府警察权力的适当行使,因而并不违反州际贸易条款。对于贫民而言,宪法权利可以说是几乎完全“虚置”了。

1. 英国传统的延续——济贫作为地方问题

从殖民地时代开始,美国就借用了英国对流浪管制的法律模型,惩罚那些被认为可能构成潜在犯罪的流浪者。殖民者基本上沿用了英王国的济贫法,因而带有1601年济贫法的主要特征,主要包括具有某种国家监督的地方责任和控制,有劳动能力而拒绝劳动的人应该受到强制劳动,贫困家庭有法律义务照顾自己的老小,只有不能劳动或维持家庭的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才能获得公共食品和医疗。流浪或拒绝劳动的贫民一般被作为犯罪处理,可以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条件下受到惩罚。

由于贫困救济被假定为地方问题,贫民的迁徙和旅行自然受到严格限制。在联邦宪法制定之前,邦联条款第四章在赋予“各州人民自由进出其它州的权利”的同时,明确将“乞丐、流浪者和逃亡奴隶”排除在外。独立战争时期,各殖民地继续沿用英国济贫法,规定穷人的法定居住所在地政府有义务提供救济,同时授权地方政府防止贫民到当地定居,并将非法定居住的贫民驱逐出境。[10]

既然地方政府具有救济当地穷人的主要责任,外来流浪人口和当地贫民自然受到区别对待。本地的贫民即使不劳动或被强迫劳动,也被认为是值得怜悯的邻居;外地的流浪汉则被认为是危险的陌生人,因而相应地受到严厉处罚。[11] 后者一般被立即送走或暂时关在收容所(poorhouse),直到送走为止。即使地方政府为流浪汉提供了照顾,它以后也会向其居住地的政府讨还费用。譬如在19世纪发生于缅因州的两个案例中,都是起因于原告城市要求被告城市支付安置流浪者的费用而后者拒付的情况。[12]

另一方面,当地贫民的处境也好不了多少。为了节省费用,收容所的条件和管理通常很差。尽管济贫改革的初衷是教育并改造穷人重返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收容所逐渐失去了这个功能,沦落为限制穷人自由的监狱。事实上,为了避免穷人将济贫法对地方政府规定的义务误解为自己获得救济的权利,就连对本地贫民的一点有限政府救济也逐渐消失了,因而济贫完全成为私人慈善事业的事情。在操作过程中,对社区安全的考虑超过了穷人的权利,济贫法越来越成为压迫和剥夺穷人权利的法律。

2. 联邦宪法与公民权的缺失

1788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宪法,原先独立的殖民地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但这丝毫没有改善贫民的状况。美国宪法的制宪者并没有试图在他们那一代实现消除贫困的理想。他们中许多人尽管希望美国摆脱贫困并实现平等,但同时又期望每个人都是在经济上自食其力的“有德性”(virtuous)的公民。在某种意义上,宪法并不只是因为公民身份就自动赋予权利;相反,自食其力是合格公民的起码条件,也是获得宪法权利的必要前提。如果贫民因为宪法而获得了救济权,那么宪法权利将助长不劳而获的懒惰思想并受到滥用。一个相关的事实是,和封建时代的英国一样,制宪初期的美国并不存在剩余劳动力问题。由于当时人口稀少,剩余农地很多,因而穷人完全可以找到活干,不劳而获将被认为是一种自负其责的故意行为。因此,有劳动能力的乞丐被认为是自愿放弃了其公民权利,因而政府对他人的管制可以完全不受宪法约束。在这个意义上,贫民因为他们自己的行为方式而成为二等公民,因而不能享受完全的宪法保护。

反映这种思维的最典型例子是选举权。19世纪初期,杰克逊(Andrew Jackson)民主革命取消了选举权的财产限制,但由此而引发的选举权运动也是以劳动与否为界限。到1830年代,公民概念显著扩展,“德性”也不再是有产阶级的特权(尽管仍然限于白人男性),但获得选举权的前提是公民的独立性,因而穷人必须证明自己在经济上自食其力。当时,劳动的穷人强调自己是自食其力的,因而不受外界影响,并小心将自己和无业贫民及妇女区别开来。无论是贫民和妇女都被认为有依赖性——贫民依赖政府,妇女则依赖家里的男人生活,因而不能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到内战前后,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工人数量迅速增多,并开始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利。进入南北战争之后,公民权被扩展到工作的白人无产者,因而工人阶层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公民参与。但即使在这时,贫民同样受到排斥。当时的普遍看法是,如果一个人不能自食其力,那么他就缺乏足够的道德和能力,因而也没有资格行使政治权利:“如果一个男人在困难面前如此低三下四以至住进了济贫院,……那么他就自愿放弃了他的权利。”[13]

不仅劳动成为确定宪法选举权范围的分界线,宪法正文所规定的少数权利或结构性条款对贫民也同样不发挥作用。联邦宪法中最相关的有两条:第一,宪法第四章的“优惠与豁免权”和“州际贸易条款”。另外,一些州的宪法也规定了“正当程序”等权利条款。然而,至少在内战以前,这些条款对于贫民权利而言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3. “优惠与豁免权”条款

和《邦联条款》类似,联邦宪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每个州的公民均享有诸州公民的所有优惠与豁免权”,并省略了《邦联条款》中排除“乞丐、流浪者和逃亡奴隶”的资格限制。初读起来,这项条款似乎保证一州的公民迁徙到另一州并享受那里的平等待遇。但法院采取了保守解释,一直认为乞丐并没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在英国传统影响下,制宪初期的普遍理解是,济贫问题主要是地方政府而不是州的事情,更和联邦无关。地方政府有义务照顾自己的穷人,但这同时意味着他们可以不接受外来穷人,不论是州内还是州外。联邦和睦条款只是要求地方政府一视同仁地对待外来穷人,但没有必要给他们以本地穷人同样的待遇。在这个意义上,尽管宪法所规定的是全国性的公民权,地方实践却表明美国的公民权是地区性的。地方居民将得到地方政府的某些人道援助,但流浪者却不但没有任何公民权,而且还被假定为危险的犯罪分子。直到19世纪下半叶为止,美国宪法一直不承认贫民的迁徙权。

4. “道德瘟疫”理论与“正当程序”条款的界限

虽然联邦宪法在内战前还没有对州政府规定正当程序,[14] 但某些州的宪法已经包括了这项要求,且获得司法听证和救济的权利在普通法传统中具有悠久的历史,甚至可以说是一项“自然权利”。即使如此,贫民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任何宪法保障。最黑暗的是收容所的管理人员可以任意关押和处罚穷人,而不受任何司法过程的约束。[15] 在1834年发生于缅因州的一个案件中,一位被送到教养院的妓女挑战缅因州的济贫法违反了州宪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并剥夺了她在法院获得听证的“绝对和自然权利”。但缅因州的最高法院驳回了她的论点,并判决社区有权像“预防瘟疫”一样提防贫民。[16]

在1856年的案例中,[17] 一位妇女在离婚后带着女儿独自生活,并被认为靠卖淫为生。但地方政府并没有控告她卖淫,因为那将要求正式的刑事起诉、提供证据和正当程序保护,而是选择将她作为贫民加以收容,尽管她并没有依靠地方政府的任何资助。缅因州的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如果政府认为有关职业是非法的,而没有非法职业的收入被告就活不下去,那么政府就可以采取强制收容措施。至于政府规避正当刑事程序的嫌疑是否成立,法院根本未加讨论。尽管这项权利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或许是重要的,但是既然贫民已经被定性为“道德瘟疫”,他们自然不可能有能力作为权利的适当主体。只有莱斯法官(J. Rice)认识到强制收容对于贫民的严重负面影响,他的反对意见指出:

“济贫法对公民的状态产生了最重要的变化。通过其影响,贫民被剥夺了选举权以及对自己人身的控制。贫民可以在违反其意愿的情况下从一个地方被运到另一个地方;他失去了对其家庭的控制,他的孩子可以不经他的同意而从他身边带走;他自己可以在不经商量的情况下被送往劳动教养院或承担5年合同的劳役。总之,被判为贫民的人得服从他人的意志,其状况并不比作为财产的奴隶好多少。”[18]

5. 州际贸易条款

“瘟疫”理论不但流行于州和地方政府,而且还在联邦法院受到公开承认。且这项理论在剥夺贫民宪法权利的同时,授权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控制“瘟疫”的传染。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国会有权调控“州际贸易”(Interstate Commerce),因而可以介入跨州的人口流动问题。不仅如此,最高法院的判例还认为州际贸易条款具有“潜伏效应”,禁止各州或地方政府制定过分影响州际贸易的措施,并要求地方措施对于保护健康、安全或环境等合法目标而言是必要和适当的。但由于联邦和各州都还没有建立福利系统,贫民救济是一个地方政府问题,因而并不被认为涉及州际贸易,且即使影响了州际贸易,地方政府对流浪和乞讨的有关限制措施也被认为是对保护地方利益必要的。在以下1837年的判例中,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地方政府可以像预防传染病的“物质瘟疫”那样处理流浪乞讨的“道德瘟疫”。

在美国建立的头一个世纪里,东海岸各州为大量北欧移民涌入而感到困扰。1788年的纽约州法明确将援助贫民的责任转移到地方,规定“各城镇必须支持援助当地的贫民”。在1837年的“纽约船客信息案”,[19] 1824年的纽约市法规规定船只抵达纽约市的船长有义务清除贫困移民,并向市政府提交一份说明每一个从外国或外州进入纽约州的乘客之情况的报告,违者将被罚款1.5万美金。被告的辩护是,国会调控贸易活动的权力是专有和排它性的,因而禁止各州或地方政府的调控。巴伯法官(J. Barbour)的多数意见判决,纽约市的法规是一项关于治安而非贸易的法规,是“为了防止乘客成为罪犯或乞丐的牺牲品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因而并不受州际贸易条款的限制。多数意见的论点是:“各州对该州地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和物享有不可否认的无限管辖权。……在实质上,这不是权利,而是责任和义务。一个州有责任通过它认为可行的各种立法加强安全,为本州人民创造幸福和繁荣,并为他们提供福利。”在这里,和内地城市不同,纽约市和其它沿海城市受到移民潮的巨大压力,因而面临着维护贫民生计的重大挑战。在原则上,纽约市有责任也有权力保护其居民不受犯罪的侵害。“一个州应当有能力也有必要制定预防措施,以对抗乞丐、流浪汉和潜在罪犯所滋生的道德‘瘟疫’之泛滥。”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影响深远的判例中,没有任何法官对上述道德假定发表异议。作为联邦主义者,斯道利法官(J. Story)的反对意见也只是认为各州的治安权力不得与国会调整贸易的权力相抵触。本案的纽约法规限制了乘客的运输和入境权,并要求在特定情况下驱逐外国或外州的乘客离开州境,因而实际上调控了只有国会才有权调控的州际贸易。但即使他也承认各州有权制定济贫法并防止乞丐对城市的危害,因而并没有否认乞丐和流浪者构成“道德瘟疫”的说法。如果政府有义务提供任何福利系统,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护社会不受乞讨、偷盗等其它和贫困相关的问题之骚扰。

总的来说,联邦法院在这一时期保障贫民权利的作用极为有限。在以后的判例中,最高法院通过州际贸易条款逐渐限制了各州或地方的某些措施。在1849年的“乘客系列案”,[20] 纽约州和马塞诸赛州的法律将登陆费强加在外来乘客身上,以支付外来乞丐的医疗费用。最高法院判决州法无效,因为它们违反了州际贸易条款或构成了第一条第十款禁止的对进出口征税。但这些判例对联邦公民权的意义是极有限的,因为它们仍然承认各州排除“罪犯、乞丐和痴呆”的权力。

6. 联邦干预的可能性

如果司法机构未能有效保证联邦公民权利的统一,立法机构是否可以有所作为呢?如上所述,国会有可能通过州际贸易条款而直接干预流浪人口的贫困救济。然而,“贸易”这个概念在当时被认为仅涉及到货物流动,而不包括“人”,因而国会调控州际“贸易”的权力中不包括对人员流动的控制。事实上,最高法院也明确采取狭隘解释,否认人是贸易的对象,因而也否定了国会干预贫民救济的权力。[21] 这样,联邦宪法对贫民不能提供任何保护:贫民自己没有公民权,国会因联邦宪法的限制而无权通过法案保护之,而地方政府则被认为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预防和清除带有“瘟疫”的可疑对象。这种状况助长了地方对贫民权利的漠视,并束缚了联邦统一保障贫民权利的手脚。

四、

从管制到自由——美国内战后济贫措施的演变

如果说早期的济贫措施是建立在地方公民权基础之上,内战后的济贫法则是发生在全国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因而纯粹基于地理位置而歧视外来人员的立法规定越来越不合时宜。然而,联邦公民权的概念直到南北战争结束后的宪法修正案才获得明确规定,且即使如此,公民权条款以及国会实施修正案的权力都受到法院的狭隘解释,因而并未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只是到20世纪的经济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剥夺贫民宪法权利的才开始从根本上受到质疑和挑战。在这个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先后重新解释了州际贸易条款的含义,扩充了贫民的正当程序权利,使之禁止各州直接限制穷人的迁徙自由,并最终通过平等保护条款禁止各州以剥夺福利权的方式间接限制穷人迁徙权。至此,贫困人口的迁徙自由才真正得到宪法保护。

1. 重建时期的公民权以及“优惠与豁免权”的重构

内战结束后,美国通过了第十三和第十四修正案,建立了全国范围的公民权,并授权国会实施种族平等的基本政策。第十四修正案第一节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入籍、并受制于其管辖权的人,都是合众国公民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订或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合众国公民的优惠与豁免权。”内战后修正案重构了公民权的含义,接受了财产重新分配和普及的理念,并假定联邦政府有义务为最贫困的公民提供最低限度的福利。然而,这些理念并未完全获得实施。尽管联邦法院承认穷人具有基本的刑事正当程序权利,1870年代的“屠宰场系列案”对内战后修正案的保守解读明确否定了完全意义上的联邦公民权,[22] 联邦的“优惠与豁免权”被限于相当狭隘的范围,从而使贫困难以在联邦层面上获得真正解决,地方政府继续限制与惩罚公民的迁徙自由。内战后,刚解放的黑人中不少成为流浪的穷人,并因此而受到法律起诉。其中就有黑人权利运动的组织者因不从事农业劳动而被逮捕,并受到带有种族歧视的陪审团定罪。[23]

尽管如此,重建时期仍然开始了对公民权的有限保护,要求联邦政府支持教育、财产、民权、选举权和劳工权利。在1869年的案例中,[24] 最高法院在重建精神的下,对宪法第四章规定的各州“优惠与豁免权”条款作了宽泛解读,要求外州公民在任何一州一般应享受该州给其本州公民的同样待遇:“本条款的目的无疑是,……对于各州公民权所带来的优惠,各州应将本州的公民与外来州的公民置于同样地位。本条款使他们摆脱在其它州因外州人的身份所带来的不便,禁止其它州对外来公民的歧视性立法,赋予他们自由进出其它州的权利,保证他们在积累财富和追求幸福时享有与其它州赋予本州公民相同的自由,并保证他们在其它州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但各州的优惠与豁免权条款显然不要求各州对外州居民赋予和本州居民完全相同的权利,譬如选举权和获得州内资源的权利,因而它对于保障贫民的宪法权利并没有直接作用。各州和地方政府仍然可以拒绝向外来居民提供本州的福利。

2. 州际贸易条款的重新解读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对于贫困问题的判例通过州际贸易及其它结构性条款而有所。在1868年的案例中,[25] 最高法院被认为首次间接建立了“迁徙权”。在该案,内华达州的法律对每一个通过铁路等其它手段离开该州的人征收1美元的人头税,并要求乘运人从乘客那里收费后上缴州政府。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没有援引任何宪法条文就撤消了内州法律,并指出如果各州如法炮制,那么州税将严重阻碍州际旅行:

“即便是来自最偏远的州或地区的公民也有自由进出的权利。……联邦政府得以建立的终极目的表明,我们的人民是一个整体,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作为美国公民,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我们必须有权不受干涉地自由进出国家的任何地方,如同在我们自己州内一样。一州对进入其领土或港口征收税费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公民作为联邦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也违反了建立联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各州显然不拥有这种权力,因为它只能制造混乱和相互对抗。”

尽管这个判例只是建立了普通人而非特别针对穷人的迁徙权,但普遍的联邦公民权已经在司法判决中呼之欲出,因而只要法院抛弃对流浪者的传统成见,穷人的迁徙自由将是顺理成章的推演。几年之后,联邦法院果然判决限制贫民迁徙自由的州法无效,尽管其依据是州际贸易条款,而不是正当程序权利。

在1876年的两个案例中,[26] 最高法院一致撤消了纽约州要求船长为乘客担保的法律,以及加州要求船长为船上的穷人担保的法律。在前者,最高法院虽然承认各州有权对穷人行使治安权,但判决各州的权力只是限于“实际”的贫民和流浪者,而不能对州际(国际)贸易和国会控制移民的权力产生过重负担。在后者,加州授权其官员决定进入州的人是否具有犯罪或成为公共负担的倾向,并要求船长为这些人提供担保。最高法院认为加州法律对移民官赋予过分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有可能将控制范围扩展到所有乘客并对州际或国际贸易产生过分影响。尽管法院意见的依据是贸易条款而非第十四修正案,它隐含着州法是对个人正当程序权利的侵犯,因为它不允许受到罚款的个人获得司法审查。密勒法官的意见指出,假如外国政府依据这样的法律像加州那样对待当时在那里打工的臣民那样对待美国公民,那么美国任何一届政府都会给这些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给予适当救济。言下之意是,这种待遇对于美国公民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违背了基本的程序公正。

当然,严格地说,法院判决只是限制了地方政府对贫民管制的权力,而不是为贫民赋予宪法权利。事实上,由于缺乏对联邦公民权的直接承认,美国的贫民所受到的歧视性待遇和19世纪末去美国打工的中国移民别无二致。法院一方面排除了联邦公民权,另一方面又扩展了联邦贸易权,因而排除了各州对国际贸易和移民的干预。上述判例的局限性在于未能将贫困问题上升到人权问题,从而割裂了贫困、人权和国家公民权的有机联系,进而产生了一些前后矛盾的联邦主义判决。

3.

经济危机之后的觉醒——观念转变和联邦福利系统的建立

到20世纪的大萧条,政府限制和惩罚流浪的法律机制瓦解了。到1930年代,大萧条的发生揭示了传统福利体制的弊端。由于税收下降而贫困人口上升,许多穷人迁移到相对富庶的州。这表明贫困已经成为一个地方政府所不能解决的全国性问题。[27] 为了保证每个人都能维持基本生存,联邦的介入是必要的。1935年,国会制定了《保障法》,为老年人、盲人、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和儿童4类人提供了福利保障。虽然最高法院对州际贸易条款的保守解释对国会调控社会保障的宪法权限产生了质疑,但联邦权力最终还是获得维持。

《社会保障法》同时标志着社会对贫民看法的根本变化。他们不再被当作“道德瘟疫”,而是他们自己无法控制的经济衰退的牺牲品。《社会保障法》强调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生活的基本需要”之保障,从而强化了贫民的法律地位。但新的仍然建立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强调不劳动者不得食,因而不论是外来和本地穷人,贫困而不工作的人口一律是政府整治对象。严格地说,《社会保障法》和传统的英国济贫法类似,仅对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救济。《社会保障法》所不涵盖的穷人——包括有工作能力但主要靠乞讨为生的贫民——则只能接受传统福利系统的资助,而这仍然主要是地方政府的任务。这一事实和重建同期所发展的全国公民权观念相矛盾。

到1940年代,美国社会开始在司法推动下承认流浪者的宪法权利。在1941年的“贫民旅行限制案”,[28] 加州禁止并惩罚将穷人运送到该州。最高法院依据贸易条款一致撤消了加州禁止穷人通过该州的法律,判决加州无权将自身隔绝于大萧条的后果之外,并对州际贸易产生负担。道格拉斯法官的意见没有接受有关法律有助于防止未来的犯罪这一理由,因为它不符合第四修正案的基于可能缘由才能逮捕之规定。最高法院最终否定了“纽约船客信息案”所依据的道德假定,明确指出:“一个人并不因为没有钱或职业就成了‘道德瘟疫’,贫困和不道德并不是同义词。”

尽管国会立法和最高法院的决定改变了英美传统上认定流浪者道德低下的偏见,社会观念的转变还需要时间。在上述“贫民旅行限制案”判决后,警察依旧逮捕那些不能作出满意解释的无家可归者,并宣称有关规定对于预防犯罪是必要的,例如加州仍然授权逮捕那些不能向警察出示可靠身份证明的人。这表明只有州际贸易条款的结构性宪法保障是不够的,因为地方总是可以辩称其限制贫民的措施对于实现维护治安的合法目的是必要的,因而即使对州际贸易产生间接影响也应该受到容许。结构性条款的局限性在于它并不能充分保障公民权利,而地方治安措施的最直接影响正是贫民的基本权利。要适当维护权利,还必须通过宪法权利条款的有效实施。

4. 正当程序条款与迁徙权的确立

除了联邦公民权之外,第十四修正案还禁止各州“不经由法律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 of Laws)”。字面理解似乎表明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可被用来保障贫民的迁徙自由。正如哈兰法官在1883年的“民权系列案”中的反对意见中指出,第十四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授权中央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以禁止种族歧视等其它抵触全国公民权的地方措施。[29] 然而,多数意见否定了这种对第十四修正案的宽泛解读,限制了修正案文字所表达的宽泛意义。尽管如此,少数州开始解释联邦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并以此撤消本州及其地方政府的某些限制措施。在1876年的案例中,[30] 缅因州最高法院判决地方政府关于要求流浪者法定居住地返还安置费的规定侵犯了联邦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因为这项规定允许地方在对方缺席的情况下单方面确定有关收容费用。但这些努力完全取决于各州自愿,联邦法院的统一保障直到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后一个世纪内方才发生。

在1972年和1983年的两个案例中,最高法院最终依据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宣布惩罚流浪的法律因过分模糊而违宪。在1972年的“游荡限制案”,[31] 佛罗里达州的一个市法令禁止流浪、乞讨、、酗酒、偷窃或无业闲荡等行为,违者可处以不超过90天监禁或500元罚款,且后来为了避免受制于联邦第五巡回区在1965年判决的法律救助权,将处罚降低到不超过75天的监禁或450元罚款。在该案中,8名被告因黑夜里开车进入一个屡遭偷窃的停车场、白天没有带任何身份证在大街上闲荡或作为众所周知的小偷(common thief)等不同事由而被逮捕,其中有些人有前科,其他人则没有。道格拉斯法官的意见判决这项法令因过分模糊而无效。法院意见注意到地令直接借自于英国法,而英国法当时的社会背景是封建制衰微后大量无业人员的产生。这些人没有任何职业,成天游手好闲,对社区构成了严重威胁。但时代不同了,市法令所禁止的这些行为并不对城市构成严重威胁,市政府只是要将犯罪的火苗扼杀于未然之际,但这可能和法治的要求相冲突。一般的人并不了解这项法令的确切含义,因而无从得知什么是法律所允许和禁止的行为,并可能给行政执法人员授予过分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在1983年的“游荡身份案”,[32] 加州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大街上没有事由地游荡(loiter) 或彷徨(wander),且拒绝向警察说明自己的身份并解释原由,都构成扰乱秩序行为。根据加州法院的解释,这项法律要求在大街上闲逛的人能够向警察提供“可信和可靠”(credible and reliable)的身份证明,并对其行为提供合理解释。警察如果具有足够的理由怀疑闲逛的人可能从事犯罪活动,可以在大街上叫住这类人并进行盘问。本案的原告曾经受到拘留,并以后因此而不断被警察找麻烦。例如一位警察的证词是,他之所以盘问被告,是因为原告晚上在荒凉无人而又接近犯罪频繁地区的大街上行走。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加州法律过分宽泛,因而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判决这项法律过分模糊,因而为警察在决定嫌疑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过程中授予几乎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奥康纳法官的多数意见指出,“我们的宪法是被设计来使自由秩序框架内的个人自由最大化。对于这些自由的立法限制所受到的审查不仅包括其实体权力和,而且也包括其表达的确切性或确定性。”加州议会制定并经过加州法院解释的立法并没有说明什么是“可信和可靠”的身份证明,因而普通公民无从知道究竟如何避免触犯禁止游荡或彷徨的法律,且他是否有权在大街上继续行走将完全取决于警察的随心所欲。[33]

因此,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终被用来撤消地方对人身自由的过分模糊的限制。应当指出,个人的宪法权利也不是无限的。尽管对流浪或闲荡的一般禁止遭到撤消,更为具体地在某个时段或地段禁止流浪的法律规定则通常受到法院的维持。[34]

5. 平等保护——居住期限条件对迁徙权的限制

以上所探讨的是各州针对迁徙自由的直接限制。在直接限制被最高法院禁止之后,各州为了减轻本地财政负担而对穷人的迁徙自由采取了种种间接限制。近年来,美国地方政府对迁徙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于新居民获得社会福利等权利所必须符合的条件。如果来到新的居住地点后得不到地方福利的支持,那么穷人实际上并不具有平等的迁徙权,因为尽管一般人可以在迁徙后安居乐业,穷人如果得不到必要的生活保障就只有沦落为乞丐或罪犯。各州虽然在1941年的“贫民旅行限制案”之后已经不能拒绝穷人进入本州,但仍然普遍对接受福利的权利规定了居住年限的条件。州政府对此所提出的论点主要是为了防止州相对优厚的福利条件将吸引大批贫民,从而给地方财政带来过重负担。但这种论点实际上并没有依据,因为统计数据表明贫民并不是为了获得福利而迁移到其它州,且实施年限条件的管理成本超过了将福利授予迁移贫民的潜在成本。[35] 因此,到1960年代后期,最高法院的判例建立了“福利联邦主义”(welfare federalism),从而使所有在美国合法居住的贫民都能享受选择在哪个州居住并获得福利的自由。[36]

在1969年的“福利居住期限案”,[37] 州法要求本州的居住者必须住满一年以上才能获得福利救济。原告认为这种法律根据居民在州内的居住期区分福利权,构成了不公歧视并侵犯了其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最高法院的判决同意原告的主张,判决州法所促进的利益不是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州政府的主要理由是,等候期是一种保护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州政府公共援助项目的财政能力。一年的等候期有助于阻止那些急需援助的贫困家庭大量涌入。如果一个贫困者渴望定居并重新找工作,那么他就必须考虑在定居的头一年不可能依靠州政府援助的风险。然而,联邦宪法不容许任何州禁止贫困人口迁移,因而阻止穷人迁徙并不是一年等候期的合宪理由。布伦南法官的多数意见指出:“州政府不得试图将一般意义上的穷人拒之门外,同样也不得试图将那些为寻求更多福利而前来的穷人拒之门外。”多数意见承认州政府有维持福利项目的财政能力的正当利益,但州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合宪。州不得基于新老居民通过交税对地方社区所做的贡献而区分他们的福利权利,否则富人将比穷人获得更多的警察、消防、教育或公共图书馆服务,而这是第十四修正案所禁止的。例如州显然不能为了减少教育开支而限制穷人的孩子入学。同样,州也不能通过等候期去歧视迁徙者的福利权来维持其财政能力。

由于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判决地方政府不得通过限制福利救济而限制迁徙自由,多数意见受到了少数法官的强烈反对。沃伦首席大法官(C.J. Warren)和布莱克法官(J. Black)的反对意见指出,国会已经在哥伦比亚特区施加了定居期限的条件,并授权各州施加同样条件。本案的定居期限并没有禁止旅行本身,而只是对州际旅行施加了非实质性限制,因而不应该受到撤消。哈兰法官(J. Harlan)的反对意见则认为,对于平等保护而言,法律只要和政府的合法目的具有理性联系,就满足了“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标准。由于联邦宪法并未明确提到迁徙权,因而法院不应当适用严格标准审查联邦或各州法律。对于居住期限条件是否对州际旅行构成了过分限制,哈兰法官考虑了4点因素:旅行权的宪法渊源是什么?对这项权利的干涉程度如何?定居条件具有什么政府利益作为其依据?如何平衡相互对立的因素?他认为州际旅行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渊源应该是第五或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且没有证据表明定居期限对州际流动人口构成了显著负担。定居期限的政府利益有4种。第一,拒绝给那些主要是为了福利而迁移到有关地区的人提供福利;第二,将部分由州税资助的福利限于那些为州的经济作出贡献的人;哈兰法官认为这两个目的是完全合法的;第三,防止欺诈;第四,有助于预测并准备社会援助所需要的预算开支,以防穷人数量的大规模上升或下降导致不测。这些目的也是合法的,且政府利益超过了对旅行权所施加的负担。定居期限对个人旅行自由的限制是间接和非实质性的,而撤消定居期限将使得联邦和各州不敢在本地区建立特别慷慨的福利项目,以免引起穷人的大规模涌入。且在本案,国会和各州议会在国会授权下都采取了类似措施,而且是在听取并排除了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因而它们的决定要求法院的高度尊重。

尽管在当时受到反对,“福利居住期限案”的“革命性”判决及其所建立的基本原则此后不但没有受到实质性质疑,而且被运用到更广的领域。在1974年的“医疗保险居住期限案”,[38] 亚利桑纳州的法律要求居民在该州县内住满一年,才能接受州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的非紧急医疗保险(non-emergency Medicare)。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判决这项条件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马歇尔法官的多数意见指出,和福利援助一样,医疗保险制度也是穷人的基本生活所需,因而和一般的政府优惠相比具有更重要的宪法意义。在本案,州政府未能为其法律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伦奎斯特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本案的居住期限所影响的利益不能和选举权和基本福利权相提并论,对州际旅行的影响只是“附带和遥远的”(incidental and remote)。

另一方面,如果所影响的利益确实不是基本的,那么最高法院将维持州法的合宪性。因此,在1970年代的两个判例中,最高法院判决州政府可以对不在州内居住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满足一年的居住条件,[39] 在州立大学上学的学生也只有作为非学生身份在州内住满一年才能有资格获得学费减免。[40]

总的来说,美国法院对各地居住年限条件的平等保护审查是相当严格的。在1982年的“石油利润年限案”,[41] 阿拉斯加州的法律将石油开发所获得的利润直接分配给州内居民,数额和居住年限成正比。州政府提出的3条理由是该方案为个人在州内定居创造了财政动机,鼓励长期基金的谨慎管理,并为居民在居住期间内所创造的有形和无形“各类贡献”分配利益。最高法院以8:1判决州的利润分配方案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伯格法官的多数意见承认,州政府鼓励在州内定居的理由是合法的,但奖励过去在州内居住的人并不能鼓励他们在过去已经做过的事情,而纯粹为了奖励过去为该州做过贡献的居民本身并不是合法的政府目的。最后,法案与长期资金的谨慎管理之间也没有合理联系。[42] 由此可见,各州在按照居住年限而制定利益分配方案时必须十分慎重,确保目标合法且手段合理,否则就可能被判决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6. “优惠与豁免权”的新生?

虽然1870年的“屠宰场系列案”几乎宣判了第十四修正案的联邦“优惠与豁免权”条款的“死刑”,这项条款近年来有获得新生的迹象。在1999年的“福利待遇持平案”,[43] 1992年的加州法律将新居民在第一年的福利待遇限于其原来州的福利水平。根据联邦《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法》(AFDC),州政府从联邦那里获得资助以援助这些贫困家庭。加州每年在这个项目上的开支达29亿美元,而这项法案据称能够节省近1100万美元。加州政府主张,这项法案不应受到严格审查,因为它并不惩罚旅行权的行使,因为新居民可以获得和原州同样的福利。在某些从外州移居加州的新居民挑战州法后,最高法院判决州法违宪。史蒂文斯法官的多数意见指出,旅行权包含3个组成部分:第一,州际贸易条款保护一州公民自由进出另一州的权利;第二,宪法第四章的“优惠与豁免权”条款保证一州公民临时出现在另一州时获得该州的公民待遇,因而禁止任何州在没有实质性理由的情况下因外州身份而歧视外州公民;第三,根据第十四修正案保证合众国公民的“优惠与豁免权”不被任何州剥夺,因而选择在一州永久居住的公民应获得和该州其他公民同样的平等待遇。

在本案,加州法律并没有直接损害自由州际流动的权利,也和对非居民的歧视无关,因而争议的焦点是旅行权的第三部分——新居民是否享有和该州其他居民同样的优惠与豁免权。这项权利受到新居民作为联邦和州公民的双重身份之保护,因而用于审查州法区别对待的宪法标准要比最低的合理性或某个中间标准更为严格。只要新居民到加州永久居住的诚意没有受到质疑,他们就必须获得和加州其他居民同样的福利待遇。多数意见区分了本案和州际离婚及大学教育,认为后者属于可以轻易带走并在原居住州继续享用的利益,而本案所赋予的所有利益将在加州期间全部消费掉,因而不会鼓励其它州的公民来加州只定居足够长的时间以获得利益。地区法院已经发现,加州的高生活费用等证据表明带有这样的动机而移居加州的人数很少。且法院以前已经判决,即使新居民有这样的动机,州法也不能对其施加负担,而加州也明确宣布州法的目的不是阻止这些人移居加州。州法的理由不是排除穷人,而是为州节省财政开支。但多数意见指出,尽管节省开支可以是一个合法目的,加州也不能依靠区别对待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平等地对每个受益者每月削减72美分,也将产生同样的效果。因此,新居民在加州居住时间的长短和其接受福利的要求没有关系。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反对意见表示,旅行权本身并不包括移居并成为另一州公民的权利。多数意见不应把旅行权和平等公民身份混为一谈,并忽视州政府的正当需要。如果大量新居民涌入加州想立刻获得福利,必将对州政府的财政预算造成严重冲击,且这种冲击将比大学教育所造成的财政影响更大。适当的居住年限可以为年度预算计划提供缓冲,从而使州政府有时间决定如何为不断增加的福利投资。反对意见也反驳了多数意见对本案和大学教育的区分,认为它们都一样是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其产生的利益都同样是“可移动”的。福利资助和学费资助都是州政府提供给一部分人的现金资助,加州的生活标准和高等教育制度使得这两种资助都十分具有吸引力。如果州政府可以对学费资助规定一年的居住期限,那么福利资助方面的限制也应被给予同样程度的尊重。

总的来说,在内战后修正案通过后将近一个世纪的漫长历程中,美国逐步确立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尤其是经过1920年代末的经济大萧条后,美国社会普遍转变了对流浪乞讨的看法。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联邦法院开始通过州际贸易条款限制各州与地方控制穷人迁徙的法律。此后,法院又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撤消了某些禁止穷人闲荡以及对新居民的社会福利施加不合理条件的地方规定。到1980年代,美国穷人的迁徙权才可以说是牢固确立下来。

另一方面,联邦的福利系统有回归地方责任传统的趋势。在过去十年中,美国政治活动家的一致共识是减少中央控制和监督,并将福利功能交还给各州。[44] 与此同时,政府对福利的管制则有所增强,规定所有的福利接受者必须积极寻找工作,且接受福利的家庭必须将孩子送去上学。这些要求的目的是提高贫困者的公民义务以及社会参与。在1996年国会通过《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法》(PRWORA)之后,美国的福利系统大致演化为3种不同类型:第一,联邦直接资助并管理的“补充保障收入项目”(SSI),主要包括对老年人、盲人和失去工作能力者的统一保障;第二,“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项目为抚养儿童的家庭提供资助,部分由联邦资助,但由各州管理;第三,“家庭救济”(Home Relief)为所有不适用前两个项目的穷人提供某种“安全网”保障,完全由各州或地方政府自己资助。1996年的《个人责任与工作计划协调法》对《社会保险法》加以修正,明确授权接受联邦资金的州对未住满一年的新居民适用《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法》,而不是原来的《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法》,从而限制了新居民的福利权利。最高法院判决这项规定并不违反第十四修正案,但多数意见同时强调第十四修正案同时限制了联邦和州的权力,因而国会并没有权力授权任何州违反这项修正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五、

与启示

可以从本文“窥豹一斑”的是,迁徙自由是一个庞大的话题。就和进入冰川纪一样,西方社会在进入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之后,迁徙自由被人为“冻结”了。整个西欧被分割为一个个教区和城堡,每个地方都有并只有照顾本地居民的义务。外来人就像外星人一样被投以怪异的目光,肮脏邋遢的流浪汉就更不受欢迎了。随着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及其所带来的交通的发达,禁锢流动的封建制度慢慢“解冻”了。首先获得自由的是商人——当然,即使在最“严寒”的时候,他们中的有些人还是在活动着;其次是具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市民。随着冰川的解冻,制度的禁锢被一层层剥离——有的是通过自然过程,有的则是通过对权利的重新认识,越来越多的社会分子进入到流动的状态。然而,在这个冰块中还剩下一个最坚硬的内核——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贫困人口。他们有求于人,到哪里都不受欢迎。作为社会的二等乃至三等公民,他们注定是最后才有可能享受宪法恩泽的一群人。本文的探讨局限于最后这类人的迁徙自由,因为这种自由几乎在每个社会都被证明是最困难因而也是最迟到的;然而,也正因为它最困难,它也是最有意义的宪法权利——那些自食其力、来去自如甚至腰缠万贯的人是不会不受地方欢迎的,那些在多数主义的民主政治过程中占多数的本地人也不会通过歧视自己的法律,因而这些人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宪法的特别保护;需要宪法特别保护的是那些既没有经济实力又没有政治实力以自我保护的人,而流浪乞讨人员正是属于这类人。对于他们来说,宪法权利及其司法保障特别有价值——也正因为其有价值,它注定是来之不易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原因固然是人的自私、冷漠和缺乏同情,但更重要的是社会的道德偏见。一个积极向上的社会总是强调自由和自立的价值,自立是自由的物质基础,自由是自立的社会结果。这正是美国在19世纪后期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它和第二次革命之后蓬勃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谋而合。在这个意义上,在生活上不能自立的人也不配享受宪法赋予的自由,因为他们在严格意义上算不上有资格享有宪法权利的“公民”——就和一个人因为年龄不够而不是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一样。这种限制并不是来自于宪法文本本身,而是来自于流行的道德观念,而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社会乃至法官对宪法的理解——宪法总不能被理解为只是用来保护那些无赖[45]、痞子或“瘾君子”。这种观念的潜台词是将贫困看做是穷人自己的责任:一个人之所以穷,无非是出于几个原因——或者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酗酒甚至吸毒,[46] 或者是非同寻常的无能和愚蠢。总之,它是个人咎由自取的恶果,而不是社会制度强加在个人身上的不幸。如果一个人没有选举权是因为他在年龄和智力上不合格,那么他没有迁徙权是因为他在道德和能力上不合格。社会并没有主动剥夺他这项权利,是他自己主动或被动地将其人格降低到宪法保护的基准线之下,从而堕落为“不值得”宪法保护的那一类人。可以说,只要这种观念不改变,流浪者的宪法地位就不可能根本“翻身”。

另一方面,流浪者的迁徙自由并不只是一个观念问题,而且还要求社会投入相当高的成本,且一不小心就可能产生“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现实很简单,流浪人口需要救助,且如果得不到必要的救助,他们必将产生健康、安全和卫生的隐患。因此,在中央政府缺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感到有必要花费自己有限的财政资源去解决流浪问题。但地方收入是属于本地居民的,凭什么花在那些从来没有为本地做出过贡献的素不相识的外来人?况且如果各地的流浪汉都听说到这里待遇好,岂不会蜂拥而至、让自己不堪重负?因此,一了百了的解决办法莫过于强制遣送,把他们送回到原本就应该对他们负责的地方去。或许宪法确实要求公民具备迁徙自由,要求所有政府一视同仁地对待来自五湖四海的“公民”,但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宪法会不顾特定社会的需要“强人所难”。如果贫困人口的迁徙自由必然意味着(尤其是富裕省市的)地方政府财政亏空、濒临倒闭,那么这种自由首先就不会被读入宪法。即使在相对发达的美国,经济和社会需要一直是限定个人权利的主要因素;只有在基本需要获得满足之后,宪法权利的覆盖范围才有可能进一步扩张。至今为止,美国的法官还从来没有将个人权利的保障建立在社会和经济灾难之上。当然,关于经济和社会的现实考虑最终还是涉及到制度和观念。如果一开始就摆脱了封建经济秩序的制度和观念遗产,如果一开始就不是从一个人的法定居住地而是从统一国家的高度来看待“公民”这个概念,那么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就不会被认为只是一个“地方问题”,中央政府就不会无所作为,因而也就不会出现地方对流浪者的歧视——至少,他们应该和本地的穷人同样看待。然而,观念和制度并不是那么容易形成或改变的。它们需要时间,需要有利的环境,需要促使其发生的特殊事件。在这些条件都不成熟的时候,人们对宪法的理解必然停留在旧秩序下的观念。

美国的宪政经历表明,宪法条文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必然在某种意义上“镶嵌”(embedded)于社会制度和文化之中。在理论上,美国自1788年联邦宪法诞生之日就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尽管是在充分承认地方自治下的统一。宪法前言以“我们合众国人民”开始,明确表达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促进普遍福利”的目标。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最终扫除了分裂的障碍。随着西部地区的扩张被推进到自然屏障的极限——太平洋岸,国家版图基本确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大熔炉”逐步形成。按理说,在一个以联邦宪法为标志的统一国家,迁徙自由应当是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政治与法律统一的国家里,公民应该有权选择到任何适当的地方生活或工作。这是公民权的自然含义。如果居住在一个地方的人只有在具备户口、签证或其它法律证件的情况下才能到另一个地方合法定居,那么自然的推论只能是这两个地方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在传统封建秩序下,“国家”和公民权的概念是不完备的;在某种意义上,每个封建领地都自成一个“国家”,不同庄园之间“老死不相往来”。如上所述,随着经济规模的发展和贸易往来的增加,闭关自守的封建观念和制度不再适合新的社会条件,迁徙自由的概念才逐渐发展起来。同时,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帮助产生了诸如美国和法国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统一国家的宪法最终保障公民享有在国内自由迁徙的权利。然而,在制度和观念发生根本转变之前,人们对宪法权利的理解必然是有限的。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同一部宪法的表层下,仍然存在着贫富两个实质不同的“民族”或“国家”。[47] 尽管这种“国家”的疆界是无形的,但它产生了有形的限制。在很长时间内,至少对于一无所有的流浪乞讨人员来说,迁徙自由可以受到地方政府的任意限制和剥夺。在这个意义上,就像美国在进步党时期所流行的普遍观念显示,他们并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民”。只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更确切地说,到1960年代末,他们才终于从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赎回”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和其他公民一样能够自由迁徙到联邦的任何地方。

对于贫困人口的迁徙自由而言,第一次根本性的触动是内战结束后联邦的“重建”。南北战争最后以邦联势力失败告终,严重打击了南部的地方分裂主义,极大促进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映在宪法解释上,联邦最高法院强化了“潜伏贸易条款”对各州的限制作用,禁止各州或地方政府通过各种保护主义措施限制商品和人口的州际流动。事实上,“迁徙权”的起源一开始并不是宪法的个人权利保障,而恰恰是宪法对州际贸易自由的结构性保障。当然,这种做法还是体现出其固有的局限性。在根本上,迁徙自由是一项个人权利,而不仅仅是隶属于商品贸易的自由。但在当时的条件下,美国社会对贫困人口的传统成见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因而迁徙自由也不可能作为一项个人权利受到普遍承认。

对贫困人口的观念转变主要是来自1930年代的经济危机。这场危机不仅是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所附属的放任自由主义世界观的严重挑战,而且从根本上重新调整了社会的财富分配。许多人昨天还做梦成为百万富翁,一夜之间就变得一文不名。社会的普遍贫困化使人们认识到,贫困未必是个人的道德或能力低下造成,即使是勤奋和能干的人也可能因为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而成为穷人。因此,联邦政府对经济危机的制度回应是在大规模干预市场的同时,建立相对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时期贫困人口的迁徙也明显增多,而最高法院不失时机地抛弃了关于贫民的“道德瘟疫”假说。尽管如此,可能是因为最高法院还没有从新政的冲击缓过来,[48] 因而未能在这个时期从正当程序或平等保护等权利条款中开拓出穷人的迁徙自由。

不论如何,穷人的迁徙自由直到公民权利运动之后才真正确立。这其中有观念上原因——公民权利运动极大提高了美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唤醒了社会对历史上一直受压制的弱势群体的同情;或许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在进入福利社会之后,美国地方的财政状况一直保持稳定,福利开支也成为政府支出司空见惯的一部分,且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困人口比例减少,因而发生大规模“福利迁徙”并引发政治与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很小。总之,扩张宪法权利的机会终于成熟了。一方面,最高法院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中“读”出了迁徙自由,禁止各地直接惩罚流浪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最高法院从该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中引申出新居民获得社会福利的权利,禁止各地通过限制新居民的福利权来间接限制穷人的迁徙权。随着这些权利在联邦判例中的确立,贫困人口最终成为宪法意义上的“公民”,他们的迁徙自由也成为美国宪法权利体系中的一部分。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本文的讨论主要是沿着美国法院的判例展开的。这不但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法院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因为针对迁徙权的限制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而联邦法院对于保证地方措施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联邦国家,美国的中央政府不可能对地方政府直接发号施令,它至多只能在宪法授权范围内通过全国性法律控制地方行为——例如它可以规定流浪乞讨人员的迁徙自由不得受到歧视或限制,如果这项法律可以找到宪法依据(如州际贸易条款)。然而,联邦政府毕竟是一个有限权力的政府,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在法律上保持沉默。当然,联邦宪法可以直接发挥作用,但是让宪法站出来说话的不是总统,也不是国会,而只能是法院。在流浪者的迁徙权领域,甚至连宪法也没有仗义明言。不错,如果社会绝大多数人愿意的话,宪法可以修改,但在这一点上——再次回到美国的联邦主义特征,修宪是极为困难的。[49] 除非发生了诸如内战或新政这样的社会革命(即使像新政这样的社会变革也没有导致宪法文本的修正),联邦宪法不会出现本质上的变化。在宪法保持原样和模棱两可的时候,有谁能合法地在“正当程序”或“平等保护”这些一个世纪以前的旧概念中注入新的意义,让社会最底层的贫民也能享受宪法的恩泽呢?没有别的选择,只有法院了。当然,本文所描述的贫民迁徙权的艰难产生过程显示,法院并不能凭空创造出宪法权利来。这不是说法院没有创造权利的能力,但司法创造力确实受制于社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因为法官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因而他们不可能不受流行观念的影响,也不可能对社会或政治需要视而不见。我们所能希望只是他们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为个人权利的保障作出和其职务相称的贡献。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休斯首席大法官的那句名言——“法官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什么”——或许就不那么刺耳了。[50]

本文所探讨的是美国宪政,但它是带着中国的问题去写的。且笔者相信,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的宪政经验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尽管政治制度和社会条件有所不同,中国和其它国家都同样面临着流浪乞讨的问题,中国宪法和其它国家的宪法也都同样包含了公民权和平等权利的基本概念。除非不同国家在宪政领域内是不可对话的,因而“宪法”、“公民”和“平等”在不同国家意味着完全不同和不可互译的词语,宪法平等和公民权的意义就是每个国家都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51] 这当然不是说美国怎么做,中国就应该怎么做。中国不仅有权利对自己的宪法做出不同的解释,而且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现阶段社会需要可能还要求不同的解释。然而,这些都不足以完全否定不同国家之间的共性。毕竟,不论生活在哪个国家,人的基本需要是共同的,而共同的需要产生共同的权利,并同样要求国家在制度上予以保障。在当代文明社会中,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普遍尊重。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尤其表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所要追求的基本宪政目标。中国的“人权”概念可以和其它国家有差异,但共性仍然是主要的。近年来,中国和其它国家在人权领域的对话与交流越来越频繁,中国宪政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世界宪政的大家庭中,成为世界宪政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各国宪政的发展过程都构成了世界宪政知识体系的一部分,而中国在为这个知识体系的构建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从其它国家的宪政发展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宪法学者的使命既不是全盘照搬西方的具体措施,也不是简单地否定他人的成功之处,而是在比较、、归纳与总结的基础上,探索如何将世界宪政的普遍原理同中国宪政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为解决本国的社会问题找到合宪、合法、合理的机制。[1] 本文的讨论主要限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迁徙自由,有关乞讨等流浪所引发的其它将另在别处撰文探讨。另外,尽管本文的讨论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迁徙权具有重要含义,因为问题的关键正在于穷人而非普通人的迁徙权,但也正因为普通人的迁徙自由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没有必要花费太大的篇幅加以论证,本文的焦点在于探讨流浪乞讨人员的迁徙自由及其制度保障。对于迁徙自由的一般讨论,可参见朱福惠:“论迁徙自由”,《宪法》(第一期),出版社2002年版,第462-467页。

[2] 参见William P. Quigley, Five Hundred Years of English Poor Laws, 1349-1834: Regulating the Working and Nonworking Poor, 30 Akron Law Review 73 (1996).

[3] Ibid., p. 93.

[4] 在定义上,本文中的“贫民”(paupers)不是指一般收入低于贫困线的穷人(poor),而是指没有职业因而不靠救济或乞讨就无以为生的赤贫。

[5] Act of Settlement,也就是《济贫法》(Poor Relief Act),但通常被称为《定居法》。

[6] 这种道德假定深远。事实上,即使强调宗教宽容的自由主义者洛克(John Locke)也认为贫困和乞讨并不是因为“供应匮乏或就业机会稀缺”,而是因为“纪律松懈和规矩、道德及勤勉之败坏”。作为当时的皇家贸易委员,他提议解决“乞丐懒汉”问题的方案就是严厉惩罚没有许可的乞讨行为,包括放逐、强制劳动和劳改。Maurice Cranston, John Locke: A Biography 424 (1985),引自Loper v. New York City Police Dept, 802 F. Supp. 1029 (S.D.N.Y. 1992).

[7] T.W. Fowle, Poor Law, Rothman & Co. (1980), pp. 63-64.

[8] 同上注。

[9] William P. Quigley, Work or Starve: Regulation of the Poor in Colonial America, 31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Law Review 35.

[10] Gerald Neuman, Strangers to the Constitution: Immigrants, Borders, and Fundamental Law,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150.

[11] James W. Fox Jr.: Citizenship, Poverty, and Federalism: 1787-1882, 60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 421 (1999), at 457.

[12] Portland v. Bangor, 42 Me. 403, 410 (1856); Portland v. Bangor, 65 Me. 120, 121 (1876).

[13] Robert J. Steinfeld, Property and Suffrage in the Early American Republic, 41 Stanford Law Review 335 (1989), at 339.

[14] 第五修正案确定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不经由法律的正当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但根据1833年的判决,包括第五修正案在内的《权利法案》只是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不适用于州政府。见Barron v. Mayor &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 32 U.S. 243.

[15] James W. Fox Jr.: Citizenship, Poverty, and Federalism: 1787-1882, 60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 421, at 462.

[16] Notts Case, 11 Me. 208, 209.

[17] Portland v. Bangor, 42 Me. 403.

[18] Id., at 410.

[19] Mayor of New York v. Miln, 36 U.S. 102;译文见布莱斯特等:《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以下简称“《宪法决策的过程》”),第144-149页。

[20] Passenger Cases, 48 U.S. 283.

[21]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内战前奴隶在法律意义上至少不能算作完全的“人”,譬如奴隶不是“公民”、没有选举权等等。但一些奴隶制的拥护者却偏偏坚持奴隶是“人”,其目的当然不是为了赋予奴隶以人的权利,而是为了避免国会通过州际贸易条款而干预奴隶贸易。奴隶制的反对者却反而尽量把奴隶界定为“商品”,以免奴隶成为国会贸易权管不着的“人”!参见《宪法决策的过程》第161-165页。

[22] Slaughter-House Cases, 83 U.S. 36,参见《宪法决策的过程》,第303-311页。

[23] James W. Fox Jr.: Citizenship, Poverty, and Federalism: 1787-1882, 60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 421, at 537.

[24] Paul v. Virginia, 75 U.S. 168.

[25] Crandall v. Nevada, 73 U.S. 35,参见《宪法决策的过程》,第160页。

[26] Henderson v. Mayor of New York, 92 U.S. 259; Chy Lung v. Freeman, 92 U.S. 275.

[27] 如果没有联邦干预,有可能导致各州之间产生“囚犯困境”(Prisoner’s Dilemma)问题,即任何州都可能顾虑提高本州的福利待遇将吸引过多的外来贫民,使本州财政担负不可承受之重;结果,没有任何州愿意首先提高福利保障,让邻州“搭便车”。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联邦在全国范围内对福利保障作出统一规定,才可能使各州脱离“囚犯困境”。参见《宪法决策的过程》,第366-368页。

[28] Edwards v. California, 314 U.S. 160.

[29] Civil Rights Cases, 109 U.S. 3.

[30] Portland v. Bangor, 65 Me. 120, 121 (1876).

[31] Papachristou v. City of Jacksonville, 405 U.S. 156.

[32] Kolender v. Lawson, 461 U.S. 352.

[33] 该案还有一些其它意见。布伦南法官的赞同意见认为,州法不仅过分模糊,而且还侵犯了第四修正案对任意搜占(searches and seizure)的禁止,因为州法并不要求存在犯罪的可能缘由(probable cause)就授权警察侵犯人身自由。两位法官的反对意见则认为,州法的措辞在经过州法院解释后并不表面模糊;一般地,法院只有在个案中适用州法后才能判断其合宪性。

[34] United States v. Cassiagnol, 420 F.2d 868 (4th Cir., 1970) (维持了对政府地产上的流浪和闲荡);但比较People v. Bright, 520 N.E.2d 1355 (N.Y. 1988) (禁止在主要设施附近闲荡的规定被判决过分模糊)。

[35] A.P. van der Mei, Freedom of Movement for Indigent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and European Community Law, 19 Ariz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803, at 815.

[36] 这里的讨论主要限于州或地方对福利条件的限制。对于新居民的选举权限制,法院采取了类似的衡量标准。在1972年的“表决权居住期限案”(Dunn v. Slumsteia, 405 U.S. 330),田纳西州规定居民必须在本州居住一年以上才能行使表决权。该州的辩护是居住条件有助于防止双重投票及其它形式的欺诈,并确保表决者熟悉州和地方社区事务,但最高法院仍然判决居住条件侵犯了平等保护条款。由于这项条件不仅影响了选举权,而且也影响了州际流动权,因而必须受到平等保护的严格审查。马歇尔大法官指出,田州法律迫使希望旅行和变换住所的人在旅行权和选举权之间作出选择,因而以不可允许的方式限制和惩罚了旅行权。如果缺乏“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政府就不得以这种方式对旅行权施加负担。

[37] Shapiro v. Thompson, 394 U.S. 618.

[38] Memorial Hospital v. Maricopa County, 415 U.S. 250.

[39] Sosna v. Iowa, 419 U.S. 393 (1975).

[40] Starns v. Maklerson, 401 U.S. 905 (1971).

[41] Zobel v. Williams, 457 U.S. 55.

[42] 奥康娜法官的赞同意见否定了多数意见的平等保护,并认为第四修正案的“优惠与豁免权”条款并不禁止各州根据过去的贡献而奖励居民,但根据不同的居住时间而对公民予以区别对待和联邦宪法维护统一的目的相冲突。只有伦奎斯特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阿州根据居民在居住期间的贡献而分配利益是合理的,因而通过了平等保护条款的检验。

[43] Sanz v. Roe, 526 U.S. 489.

[44] James W. Fox Jr.: Citizenship, Poverty, and Federalism: 1787-1882, 60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 421 (1999).

[45] 英美早期的许多法律确实是将流浪者、乞丐和无赖(rogues)相提并论的,例如1597-98年的英国法标题就是《惩罚无赖、流浪者和顽固乞丐法》(An Act for the Punishment of rogues, Vagabonds, and Sturdy Beggars, 39 Eliz., Ch. 4)。事实上,直到1970年代,佛罗里达州的杰克逊市仍然惩罚“游荡乞讨的无赖和流浪者或堕落者”,见Papachristou v. City of Jacksonville, 405 U.S. 156 (1972).

[46] 美国的无家可归者中确实有相当高的比例从事酗酒和吸毒,见Robert C. Ellickson, Controlling Chronic Misconduct in City Spaces: Of Panhandlers, Skid Rows, and Public-Space Zoning, 105 Yale Law Journal 1165, at 1206。

[47] 也就是所谓的Two Nations,是指贫富两个悬殊巨大的阶层所构成的无形“国家”。在这两个“国家”里的人过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生活,享有完全不同的实际权利和待遇。

[48] 1932-33年,罗斯福当选总统,标志着美国意识形态的全面转变。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社会问题,政府加大了市场干预的力度,在没有明文修改宪法的情况下建立了“行政国家”。但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在思维上没有及时完成转变,因而和总统、国会乃至整个社会发生了激烈冲突,由此引发了持续几年之久的宪政危机。事实上,这也是一个体现个人经济自由和社会普遍需要之间发生冲突的典型例子。在这种情势下,如果最高法院仍然教条式地维护少数人的宪法权利、牺牲多数人的社会利益,必然会为社会所唾弃。此前两个验证这一命题的典型判例是1857年的Dred 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南部奴隶主的财产权相对于奴隶的公民地位及人身自由)和1905年的Lochner v. New York (198 U.S. 45;面包坊老板的契约自由相对于雇员的身体健康),最后都损害了最高法院的社会信誉。在这个背景下,最高法院没有在1940年代贸然贫困人口的迁徙自由,也许有其可以理解的原因。

[49] 根据联邦宪法第五章,修宪草案必须由国会两院2/3多数通过,并交由各州批准,只有获得3/4多数州(50州的38个),修宪提案方才生效。

穷人教案范文7

关键词:福利权 论争 自然权利 实效

在现代社会,如何帮助和保护贫困者及社会弱者以实现社会正义,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具有共通性的课题。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发达完善的国家,美国同样也对这一问题予以了关注和讨论。但从公法学维度审视,在美国,福利权究竟是怎样性质的权利?能否将福利权写入宪法?福利权是否受到司法审查的保障?这些都是存有若干疑问的。本文试图围绕有关美国福利权性质的若干基础性问题展开讨论,力图能梳理出一幅较为清晰的学理脉络,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建构与学理研究有所借鉴。

一、美国福利权展开的历史语境

最初于1787年颁布的美国宪法并不包涵权利法案。之后,1791年12月15日,通过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被通称为《权利法案》[1].但当时制宪者的首要关注在于抵御政府权力滥用。因此,权利法案中更多出现的是诸如“不能”、“禁止”此类的文字。这些规定大多被认为是对消极权利的保障,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2]当时的制宪者未曾预想到福利权入宪的问题,更不曾对其展开过讨论。对大多数美国人而言,也认为将经济和社会权利置于宪法中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当时福利案件也并不多见。到了1905年,在“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最高法院宣布纽约州限制面包工人最高工时的法律违宪,从此开启了“洛克纳时代”。在这个时期,法院否决了大量试图规制劳资关系的州立法,对劳资关系领域的福利问题也持否定态度。[3]例如在阿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Adkins v. Children‘s Hospital)案中,法院就判决关于妇女儿童的最低工资立法无效。[4]

20世纪30年代,面对前所未有的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罗斯福总统开始推行新政(New Deal),试图打造一个 “开明的福利行政国家”。在这样一个“宪法时刻”,当政者试图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予以保障,普通法上既有的基本权利分类受到冲击。国会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1944年罗斯福总统发表了被称为《第二权利法案》(Second Bill of Rights)[5]的著名演说。最高法院也出现了以自由派为主导来审查新政政策的局面,在随后的判决中对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予以支持。例如,在西岸宾馆诉帕里什(West Coast Hotel Company v. Parrish)案中,法院认为州宪可以规定最低工资,从而推翻了阿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的判决。[6]法院似乎承认了国家确有义务援助贫穷者、年老者或失业者。社会保障似乎也被看作自由内容的扩张,是普遍的公民权利,而不再被认为是一种慈善事业或者特权。[7]

到了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民权运动的勃兴,作为对诸多经济社会问题的因应,在肯尼迪总统的“向贫困宣战”(War on Poverty)口号和约翰逊总统的“伟大社会”(Great Society)纲领导引下,1965年颁布了医疗照顾和医疗援助两个法案,并在教育、住房与城市发展等诸多领域推行了多项福利计划,并促使国会通过了三项民权法案。此时,围绕宪法是否应包涵工作权、充足收入、医疗保健等社会权利的争论也开始浮出水面。哈佛大学弗兰克?米奇尔曼(Frank Michelman)教授发表了《借助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穷人》一文,揭开了学术讨论的序幕。同时,在沃伦法院时代(1953-1969年)和伯格法院时代(1969-1980年)的早期,也开始以正当程序、“新平等保护”条款为依据来支持福利案件中的请求。例如在1970年戈德伯格诉凯利案中,法院认为福利津贴是有资格领取人的权利而非特权,应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8]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社会人口的老龄化和医疗手段的现代化,养老基金和医疗保险费用不断激增,带来了巨大的社会保障财政赤字。为了克服传统福利行政模式的笨拙、繁琐和无效率,美国于1996年颁布了《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该法又被称为“福利改革法案”,意在探索由联邦向州,由政府向私人的分权,以更为市场化的进路,以企业家精神来对福利行政进行全方位改革。[9]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在一系列的判例中否定了福利权的存在。例如在1997年的布莱斯因诉富瑞斯通案中,认为《社会保障法》第IV-D部分对儿童抚养扶助的规定,并没有赋予个人可执行的联邦权利。[10]随后出现的若干判决,激发了美国公法学界围绕福利权的新一轮讨论。

二、围绕美国福利权性质所展开的论争

美国的司法判例并未从正面去回应福利权性质的问题,美国的公法学者也秉承不同的理论进路与视角,对福利权性质问题给出了不同的解答。以下本文就将针对围绕美国福利权性质问题所展开的主要论题,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和梳理。

1.福利权是否属于自然权利?

美国古典法律哲学和政府哲学中存在着对自然权利的笃信。美国制宪时期的先贤如亚当斯、潘恩以及杰斐逊都确信存在着不受实定法律约束的,不可被法律废除的自然权利。[11]美国当代学者路易斯?亨金也认为,政府对人民所负有的责任以及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构成了政府成立的合法基础,因而,美国人享有的权利是先于宪法存在的,自然的、固有的权利。[12]因此美国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实质上都是自然权利。

福利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然的”和“道德的”特性。福利权可能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享有要求获得来自于他人、团体和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因此,福利权所针对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同时,有资格请求福利权的主体也需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属于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无子女的老人等等。因而,福利权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了自然权利的意蕴。[13]

但从社会心理和文化传统上看,美国传统上认为“贫穷的人”是“懒惰”的,反感那些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劳而获的“搭车者”。如果将福利权视为前法律(prelegal)的自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美国人民“勤劳勇敢”的美德,还会培育起贫困者的依赖心理,也与作为现代市民社会基石的自立原则背道而驰。

2.福利权是否需要宪法规定?

美国联邦宪法中并没有对福利权进行明文规定。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的公法学者开始试图从宪法中寻找推演福利权的可能性,例如本迪斯(Bendich)教授和考克斯(Cox)教授都分别论述了正当程序条款下的积极权利,认为正当程序要求政府有为公民提供最低限度需要的义务。米勒(Miller)教授则认为联邦宪法的整个结构都包含了积极权利。[14]但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几乎从未出现援引宪法条款来认可公民福利权的情况。如在林赛诉诺麦特案[15]中, 法院认为政府没有提供一定质量住房的宪法性义务;在拉维恩诉米尔恩[16]案中, 法院认为福利权益不是基本权利,也不是州或联邦政府的宪法义务;在德宣妮诉温尼贝戈案[17]中,法院认为正当程序条款通常不包涵要求政府援助的积极权利,即使这些援助对于社会保障确属必要。

历史上,州宪和地方政府在保护穷人上负有首要义务。州宪及立法中经常包涵明确的福利权保障条款。如纽约州宪第十七章第一节规定:“对穷人的资助、关怀和支持是公共问题;应获得州政府和分支机构的解决。同时,立法机构可以随时确定其方式和手段。”在阿尔巴马、阿拉斯加、堪萨斯、蒙大纳和扯砻鞯戎莸南芊ㄖ校蚪ɡ魅繁硎疚逦瘢硎鑫坝Ω锰峁保hall provide)。州法院的某些案例对包括福利权在内的积极权利予以支持。例如在马萨诸塞州无房者联盟诉人类服务部案中[18],法院判决要求当AFDC资金不足以提供给未成年子女父母住房津贴时,应告知立法机关。在北卡罗莱纳州人类服务部[19]案中,法院判决州机关有责任给无家可归者以住所。[20]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过于执着于宪法是否规定了福利权的讨论的学者,某种意义上是将宪法视为了一种文字修饰,一种表达最深沉的希望和最美远景的修饰。因为宪法中即使包含了这样的福利权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在真实世界中就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

3.福利权是否可以接受司法裁判?

在美国,权利保障更倚重司法审查。因而,大多数权利享有者都相信有权要求法院“重击”侵犯权利的行为。[21]学者们每每认为如果一种权利不能获得司法执行,就不能被认为是一项权利。创设司法上不可执行的积极权利,似乎只是具有象征性的无意义行为,或者只是“没有牙齿的政治热望”。[22]例如森斯坦教授就指出,“如果积极权利是不可执行的,宪法本身可能就成了仅仅一张纸,同样的,可能会对其他权利带来负面后果。”[23]

学者们希冀倚重司法审查来保障宪法权利,认为人权的司法审查框架构成了立宪主义的首要组成部分。[24]进而,他们认为福利权的实现更应借助司法执行,而不能单靠立法和行政的作用。因为,与传统的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区分相对的是政府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而福利权案件更多涉及的是政府的不作为。在不作为案件中,法院的积极审视更易推动案件的受理和审查。这样,也使得作为积极权利的福利权更有执行的可能。[25]

4.福利权是否具有实效性?

美国的宪政传统并不认为写入宪法的权利就能受到保护,而更看重权利在社会实践中的实际效果。这或许与美国崇奉的实用主义哲学有暗合之处,例如哲学家詹姆斯就认为“假定某一观点或信念是真实的,那么如若它确是真实的,那么对每个人的实际生活,又带来了怎样的具体差异呢?”[26]当下美国相当一部分公法学者对福利权的实效性予以了关注,即考察在实践中福利权能否享有,能否实现;福利请求人是否能因此获得实际的利益,或者社会生活是否就会因此而改变。

应该看到,虽然有些州在宪法中确立了福利权,但不一定就表明福利权获得了更好的保障。美国学者赫希考芙(Hershkoff)援引了统计数据,指出在州宪中对积极权利予以明文规定的9个州,阿尔巴马、阿拉斯加、加利福尼亚、堪萨斯、密西根、密苏里、蒙大纳、北卡罗莱纳以及怀俄明州,与其他在州宪中没有对积极权利予以规定的州相比,其福利状况并无显著的差异。有积极权利规定的州,并没有能治愈它的贫穷问题,甚或都没有什么显著的改观。[27]因此从权利的实效性出发,这些学者对于福利权入宪持怀疑态度。

从以上粗略的分类和剖析中,可以看出,福利权的性质依然存在许多未解的难题,也很难将福利权的涵义明确化。积极的福利权利堪称是一个“不确定性的范例”,要求法院从相互竞争的价值中作出选择,不仅缺少遴选标准,面对的还是不完备的信息和不确定的规范。[28]“福利”本身的概念是开放的,它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也会赋予它新的内容和意旨,这也增加了厘清福利权个中问题的难度。

三、司法实践中的福利权

在美国,基本权利的扩展不仅来自立法机关的规定和行政机关的活动,更有赖于司法审查的卫护。法院作为“最不危险的部门”,在司法审查时候,不仅受到权力分立框架的限制,还要受到司法资源、事实认定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还要考虑到案件涉及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因而,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理及最终判决,法院都需要对以上诸多因素予以审慎的考量,作出决断。以下笔者就试图以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的过程为分析脉络,对福利权能否真正实现加以分析。

1.案件受理时:司法的节制姿态

面对关涉福利领域的案件,法官每每恪守审慎节制的姿态。因为,福利领域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常常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通常只能选择予以尊重。这也为1984年谢弗林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中确立的谢弗林原则(Chevron Doctrine)所佐证。依据谢弗林原则,如果法律规定暧昧不明时,只要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合理,法院就必须予以尊重。因为,行政机关比法院有着更强的专业能力和民主合法性基础。

司法权在福利领域的审慎态度,也与谢弗林原则相契合。例如在1970年,最高法院就认为,“公共扶助项目中的棘手的经济、社会甚或是哲学问题,不关我们法院的事。”[29]应该看到,相对于国会和行政而言,法院欠缺民主合法性基础;也欠缺导引和管理社会福利国家的专业能力,很难在可能的制度安排间进行政策抉择,也很难去对福利权利和其他社会目标之间的关系加以评判。这些都使得法院在对具有高度政策性、技术性技术因素的福利问题争议进行审查时,采取了相当节频淖颂7ㄔ骸氨匦胍バ⌒囊硪淼拇砘ɡ煊虻奈侍猓蛭庀匀换嵛<暗搅⒎ɑ氐奶厝ê驼牧榛钚浴薄?[30]同时联邦法院作为“既无权又无剑”的机关,作为联邦政府机构中最为脆弱的一环,作为政治上容易受到攻击的机构,也有必要保持节制的姿态,以避免被卷入政治纷争。[31]

2.案件受理后:原告支付的诉讼成本

要想通过诉讼赋予福利权以血肉,就需要资源。诉讼能力“有赖于钱包的宽绰,有效法律服务的动员,而这会因不同的阶层、团体以及地域的不同而有相当的差异。”[32]在福利案件中,原告通常是处于经济和社会弱势地位的穷人,当他们试图通过诉讼寻求救济时,常常需要不菲的费用。正如苏珊?劳伦斯(Susan Lawrence)指出的,“从我们几乎整个历史来看,很少有穷人能求诸法院让自己的冤情得到救济,并去参加到司法对法律和政策的发展之中。”穷人要想接近正义,常常不得不求诸于法律援助,或通过利益集团实现诉讼,但这两条途径也并非就一定畅通无阻。

在美国,律师更多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白人或上层社会的富人,贫穷者成为律师的机会少之又少,这增加了贫穷者接近正义的难度。例如,自1932年的鲍威尔诉阿尔巴马州案(Powell v. Alabama)[33]起,美国最高法院在修正的六项条款中对于要求州向贫困的刑事被告人提供律师这一点有所暗示。[34]许多州开始向贫困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免费的法律援助范围是极其有限的,而且由于免费法律援助可能引起政治纷争,使得国会开始通过立法限制律师从事法律援助项目,政府针对穷人提供的诉讼上援助的范围与幅度也在不断限缩。这也增加了原告败诉的几率。

在美国的政治生活和政策形成过程中,利益团体起着虽非决定性但亦非常重要的作用。[35]而在福利案件的诉讼中,原告常常有赖于一个有组织的并且是富有经验的法律职业体以及公共利益团体的支持。但这些团体虽然有作长期努力的能力,有专门的法律人员,但往往缺少其他团体的协作,也很难从政策和资金上获得联邦政府的支持,来自财团的资金援助也日益减少。由于内在结构和能力上的局限,公共利益团体常常难于捍卫个别福利案件诉讼上的胜利果实,还会遭遇到相当数量的“搭便车”行为。[36]

因此,面对诉讼所耗费的高昂成本,以及法律援助的局限,公共利益团体的力不从心,穷人往往只得在法院面前驻足不前。在一项对1953年到1988年的最高法院判例所进行的研究中,将当事人分为十类。其中“穷人”(“poor individual”)的胜诉率最低,这也为我们的论述提供了佐证。[37]

3、案件审理中:法官面临的制度选择

福利案件往往是高度个性化的,每个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乃至政策问题,都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因素,而且这些问题深深的相互绞结在一起,面对这些问题,法官不一定就能作出妥当的制度选择。

要想对福利案件做出妥当的判决,其前提基础就在于事实问题的认定,这往往要涉及到对贫困程度的查明,对伤残程度的认定,这相当程度上要依赖于在“专家统治论”(technocratic)之下的行政官员对事实问题的审查,涉及到临床医学、劳动卫生、毒理学等诸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法官常感到力不从心。同时,福利和各州的财政税收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法院也很难去认定各州之间存在的这种固有差异,很难去介入对各州和地方最低保障标准的实体判断之中。

在福利案件中,法官还要面临一系列棘手的法律难题:原告是否足够贫穷从而有启动该权利的资格?应制定怎样的标准来判定原告的资格呢,这样的标准是绝对化还是相对化的呢?对于符合资格的请求人,法院是直接判决他每月应获得一定的现金,还是判决他应得到诸如食品券、住房券之类的服务呢?给付标准是全国一致呢,还是因州乃因地方而异呢?可否通过其他项目资金的转移支付来支持匮乏的福利金呢?甚或,法院审理时,是否要考虑原告对他自己的贫穷应负有的一定责任呢?如是种种,都是法官无法回避的课题。

同时,福利案件中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还涉及到一系列的政策选择,这不仅仅包括福利政策,还与货币金融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发展政策、职业教育政策、都市发展政策等都有着密切的勾连。但法官更常接触的是个案的判断与处理,是法律问题而非政策问题的专家,他们并不擅长对影响政策的诸多因素加以把握,也缺乏将该政策与替代政策加以比较抉择的必要能力。他们很难对判决将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社会后果有一个清晰的把握,他们在福利案件中所作出的政策选择,往往更多的对福利政策予以关注,却忽略了与其他政策的关联,甚或会带来对其他权利的妨害。法院“在高度迥异的领域作逐案判断”,这意味着“它们常常不具备,对重要社会变革中所涉及问题至关重要的,所需要的专长与谋划能力。”[38]

4、案件判决的实效性

即使法官受理了福利权案件,并对其进行了审理,那么判决结果是否就一定能够执行并发挥实效呢?福利问题涉及到资源和收入的再分配,而福利权的实现则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社会福利政策问题与财政税收有着密切的关联,它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过程。在美国,1996年政府扶助资金已经达到7000亿美元,从1965年到1990年,社会保障资金从170亿增长到2500亿,医疗保险金从没有增长到1500亿美元,食品补贴和有子女家庭补助计划(AFDC)资金增长到400亿美元。而福利项目范围的确定,福利金水平的确定,都要求诸于具有民主性的立法过程来完成,求诸于具有技术专长的行政机关来实施,在福利政策领域,司法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而且法院也无法承担起“重大社会变革的制作者”的角色。应该看到,如果法院的判决涉及到财政项目的变动,项目间的资金转移支付,如果它的判决结果与立法机关的政策导向不相吻合,与该州该地区的财政税收状况不相适应,判决也就难以发挥实效。

四、结语

在美国,对于福利权的性质,是否是一项宪法权利,在美国,无论是学理还是司法实践,都依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论。目前学者们更为关注的是,福利权是否能够获得司法保障,进而是否能够发挥实效。但正如本文指出的,美国福利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过程中,都依然存在着许多未解的难题,福利权也因此并未获得充分圆满的司法保障。或许,通过对美国法学理和实践的梳理,我们就能多少明了,为什么很少有国家以宪法明确确认福利权的隐衷了。

参考文献:

[1] 因为代表们担心如果以肯定式的宣言在宪法中罗列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实施上极不现实,并会束缚政府手脚。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134页。

[2] L·亨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3] 参见胡晓进、任东来:《保守理念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1889-1937年的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载《美国研究》2003年第2期。

穷人教案范文8

关键词:趣点;趣题;趣术

中图分类号:G4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454(2012)24-0041-03

笔者曾经在学生的周记中看到这样一段话:“原来我很喜欢**课程,我也知道老师很有水平,可是不知道为什么,每次在他的课堂上我就想睡觉,甚至我想到这门课我就头疼,为什么我会对这门课程的学习产生厌恶……”看到这一段让人心酸的话语后,笔者陷入了沉思,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我们教师水平不好?众口难调,并非说教师的课堂能够让所有的学生都满意,但让一名学生从此对这门课程失去学习的兴趣,值得我们深思!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就信息技术学科提出了相关的解决策略。

与中学其它课程不同的是,信息技术课程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电脑+网络环境。而对于现阶段的中学生而言,电脑+网络无疑是他们的最爱。难道信息技术课堂仅仅是让学生上上网、打打游戏?显然不是,作为教师,我们都知道如果在策略上处理不当,只会让学生对于信息技术课堂产生一种消极、抗拒,甚至排斥的心理。如何能把学生从网络、游戏的诱惑上拉回课堂中来,是本文的重点,亦是笔者从教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一、寻找“趣情”,巧设“趣点”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注意观察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分析生活中的事例,积极寻找学生感兴趣的情境,从而顺着这些内容,找到“趣点”。高中信息技术选修中有《算法与程序设计》和《网络技术应用》两门课程,据笔者调查,全省有15%左右的学校选择前者,85%左右的学校选择后者,原因很简单,许多人误认为:“算法对于从未接触编程的学生来说太难了,而且无从下手,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通过率低。”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我们把这门课程上好的话,学生通过率照样很高,而且还增强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对数学学习也有帮助。因此入门对于教师来说是个挑战,考虑到学生都爱玩游戏,本门课的“趣情”便找着了,接下来是布置“趣点”。

案例一:《我的第一个程序》第一节课。“趣情”:笔者以游戏《打地鼠》为例,“趣点”的设置很巧妙,从地鼠移动——地鼠自动移动——打地鼠得分——加大游戏难度,层层递进。起初学生都能打到地鼠,但是伴随着时钟对象属性值的修改,学生越来越难打到地鼠而得不到分,大家的积极性一下子提高很多。学生在这个过程中除了挑战自我,更多的是想去探究原因。这样的设置不仅为学生创设了一个主动探究、积极进取、自主学习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还将原本单调的学习过程变成了一个充满乐趣、充满想象、不断创新的过程。再者,设计的任务具有很大的想象空间,学生敢于独立思考,敢于大胆想象,并通过实践探索实现了自己的想法,这为学生的创造性提供了展示的舞台,为后面的学习埋下了伏笔。

二、搜集“趣料”,设置“趣题”

从实际生活引入新知识,有助于学生体会所学知识的应用价值,让学生从学科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教师可引导学生用自己的眼光观察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发现存在于生活中的学科知识,为课程教学搜集“趣料”,从而有效地设置课堂“趣题”。

案例二:虽然学生没有从知识点(穷举法)上真正接触过《用穷举法解决问题》这一节的内容,但大部分学生在小学上趣味数学时都接触过“鸡兔同笼”和“百钱百鸡”的问题。因此如果用此作为课堂学习材料的话,学生只会不屑一顾。笔者曾经做过尝试,当把“鸡兔同笼”的问题呈现在大家面前时,许多学生异口同声的说出答案,让笔者觉得如果不换题目学生肯定会不配合。幸好在课前备课充分——搜集了很多生活中的穷举法案例。这里以自驾车司机车祸后逃逸作为课堂的引入点,以目击证人的证明作为课堂分析材料,学生个个当起了福尔摩斯。通过上述例子引入穷举法的概念,实现穷举法的过程:分析问题——确定穷举范围——探究穷举约束条件——优化穷举算法,提高效率——解决问题。“趣题”设置:学生结合所学知识分小组设计用穷举法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交换小组解决问题,即一组出题二组做,二组出题一组做。有小组设计的是QQ密码盗取,有小组设置的银行卡密码的找回,还有小组将数学与穷举法结合起来的问题……而笔者通过这一节课也了解到了学生所关心和喜欢的内容,从而为以后的教学找到更多的“趣题”。

案例三:这个案例是笔者在一次评优课上学习到的,是吴县中学王文梅老师执教的《用递归法解决问题》,由于借班上课,教师和学生是第一次见面,班上的学生还没有开始进入状态。王老师让学生挑战“汉诺塔”游戏,接着以大片《达芬奇的秘码》中的一个细节作为导入内容,配上王老师幽默的教学语言,学生的好奇心与参与度立即提升。整堂课在轻松的氛围中完成。王老师的“趣料”是以在生活中看到的电影作为素材,她的“趣题”则是这个电影素材中所直接带来的问题,那一串数字的规律是什么呢?我们应该顺着死者留下的线索作怎样的探索?让学生觉得原来看电影不仅可以娱乐身心,还可以学到知识。

三、巧用“趣术”,留有“余趣”

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曾指出:“教师要想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就得千方百计充分发挥自己的特点或利用其他巧妙的办法,教师要有熟练的技巧来活跃课堂气氛,引起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生活中的“趣术”很多,如以言生趣、以情引趣、以态助趣、以境激趣……余文森教授提出了“教学三铁律”理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是“一切教学都必须从学生实际出发”。这条规律也告诉教师,在教学中使用“趣术”时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案例四:《信息技术基础》第五章“多媒体信息技术加工”,这一章节包括图片、音频、动画、视频的加工与处理,而每学期的课时安排上也正好到了学校的庆元旦艺术节。高一的孩子此时正是表现欲强的时候,于是笔者联合学生处,举行艺术节海报设计大赛、校园歌曲比赛、动画MTV大赛。而此时笔者假装全然不知有这回事,这是某日课堂对话:

生:“老师,您是不是应该上到第五章节了?”

师:“噢?是吗?我觉得第四章文字与表格处理部分我们应该再多加强一下练习,学业水平测试说明中这一部分内容很重要啊!”

生:(不止一个学生,急了)“老师,您就调整一下教学内容吧?学生处艺术节有关于这方面的比赛,这个对我们来说很重要噢,不仅是我们班级为团队的比赛,更主要的是我们要让我们其他老师知道,我们上信息课不是只是玩电脑,我们有学到东西啊!”“省得他们老是想占用信息课上他们的内容!”(一学生嘟啷着嘴说道。原来他们是怕其他老师觉得这门学科不重要,逢到考试就占课啊?)

师:(装得很勉强,很为难)“那我考虑一下!”

生:(原本课间要玩一会扫雷或是纸牌的他们,此时绝大部分学生电脑屏幕上已经显示打开Photoshop窗口,意思很简单:我们已经准备好了,您看着办吧?)

显然作为任课教师,目的已经达到。后面的上课过程自然很顺畅,效果事半功倍。而这带来的“余趣”却是优秀的学生成为学科教师的助手,他们会乐呵呵地帮助开公开课的教师做动画、处理图片、制作课件,帮英语教师处理听力录音,校园广播电台也有他们忙碌奔波的身影,毕业的时候青春纪念册的制作等等,如图1所示。

总之,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但不能忘记课程目标和课堂任务,只有把“趣情,趣点,趣料,趣题,趣术”运用好了,才能留有“余趣”。 “用趣”要“行其所当行,止其所当止”,见“好”就收,功成“趣”退,决不可滥用,“滥”则“贫”矣。一味地求趣“搞笑”,不仅会冲淡教学的主旨,甚至还会产生极坏的负面影响。“趣”是为“旨”服务的、只能以“趣”助“旨”,不能以“趣”害“旨”。我们的目的在于“激活”课堂气氛,提高教学效率,获得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应该牢固树立“以学生为主体,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本”的思想,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引导学生在自主、合作、探究的过程中体验学习的情趣,享受学习的乐趣,真正达到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杜爱玲.走进新课程

感觉更有“趣”[J].义务教育,2005(15-16)合刊.

[2]高英华,刘成坤.实施新课程中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的方法研究[J].化学教育, 2011(7).

穷人教案范文9

———题记 - 诸葛亮《教子书》

当今社会争相传阅“穷养儿子,富养女”的育儿经时,我驻足了!

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讲,富贵是一笔财富,赢得了时间和空间的一个有利资本;贫穷更是一份历练,亲身趟过的价值更应该倍感珍惜来之不易的拥有。

不管是穷养,还是富养,都是彰显着父母思维和形态,重点都是停留在父母的愿望和操纵下,于孩子无多益处。外在的环境很重要,可能会影响孩子一生,却不能把持孩子的一生。幸福还是由内向外散发,控制和守住财富还是应该强根固源。

一个生活在富人家的儿子,父母不可能也不愿意让他像穷人家的孩子那样,过着饥不果腹,殚精竭虑的日子;而一个生活在穷人家的女儿,父母也不可能更是没资本让她像公主那样穿金戴银、左拥右护、旌旗蔽日的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奢华生活。

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巨人,看看他们的丰功伟业或者卓著成就,并非简单的认为是用穷养或富养的方式所能培育出来的,多是内在的精神与性格决定的,内在潜伏的特质是长期谆谆教诲和潜移默化的教养使然。

外界的环境是千变万化或者说千姿百态的,对于要立身于其中的这个人来说,唯一不变的是他这个人自身,正所谓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环境变化了,人固然依旧。既然如此,父母真心应该给的是穷养,富养,还是我们深思的教养呢?答案很显然,教养胜过其他。

教养,是培养和缔造一个人内心世界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从而使他能够辨别是非善恶、美丑成败,进而塑造他坚毅的性格和高层次的精神,乃至影响其一生并不懈的向上追求。

父母能给孩子的,除了生命,恐怕就是教养最有价值了!一个有教养的人,体现在他身上的是永恒的美德。不管他将来是穷人,还是富人,能使他在社会上立于不败之地还是他自身的教养,而教养是父母从小给予的,享用一生。

教养,是从一个人的幼年开始培养,父母、家庭、学校及社会应该让他明白最基本的“是”与“非”的标准,让他懂得尊老爱幼、孝顺父母的优良传统,懂得基本的事理和常识。教养,是一个人内在的良好品格修养,且映射于外的优雅和从容之美,能让一个人的灵魂从骨子里飘出芳香来。

修身和养德是一个人一生不离不弃并成为习惯性的事业。这项事业的成败直接关乎了他人生的走向,和其它事业的跌宕起伏。

如何修身,如何养德?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们都应该从修心开始,平心静气时常所想的就是自己志向所在,心无旁骛的坚持走在自己的求学路上,在安安静静专心致志的学习中,提高自己综合应用的能力与远见卓识的才学。过度的散漫是不能励精图治的,同样,频繁的暴躁、急于求成是不可能做好修身养性的。

父母给孩子的是幼时的生活环境和启蒙教育的引导。生活环境从物质方面来讲有好坏之分,富裕的家境不会让孩子为了简单的生活而苦恼,能够让孩子拿出更多的时间做志向之趣,可能走上所谓更好的平台去积累或展示自己的才华;贫穷一点儿的家境虽然不能让孩子全身心的投入到志向之趣,时常让孩子参入到人生不易中来,这又何尝不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有了丰富的生活阅历,更加充实了孩子的体魄和灵魂,感触更深的现实生活教会孩子们更多的生活感悟与生命体验。生活环境从精神层面来讲家长给孩子的引导与贫富无关,塑造一个人的灵魂,从教养开始,教他做人的道理,为人处世的方式,待人接物的礼仪等等。教养不是富人家的专属,也不是穷人家的私藏,而是任何一个家庭或父母能够给孩子的一笔无价之宝,是为孩子心灵世界打造的一盏智慧之灯。

父母给孩子的不仅是富养与穷养的外在条件,更应该多给予的是教养。当一个人拥有了良好教养的时候,他的言行举止就能够合乎规范,做人行事就能够进退有度,在取舍之间更能把握好分寸。

一个拥有良好教养的人,当取得一些小小胜利时,能够喜不自胜,但不会得意忘形;当受到点点挫折时,能够黯然伤神,但不会意志消沉;当富贵发达时,不会泯灭良知,但仍会有恻隐之心;当贫贱落魄时,依然傲骨凛凛,心清魂净的大气做人。

孩子生在贫穷之家,拥有了教养,他知道自己应该怎样立足于现实和发展自我;孩子生于富贵之家,拥有了教养,他更应该知道怎样利用自己的优势不断的提升自己进而开拓美好未来。

教养,是培养孩子成人的灵魂,是教育孩子成才的基础,是一个让孩子在身心等方面得以全面发展的系统工程。只想通过穷养或富养的捷径,剑走偏锋,看似奇招,自以为可以出奇制胜,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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