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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申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3-03-08 14:55:06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1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必须按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能够提供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为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

2.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自愿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生育保险并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应当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签名确认。

第六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及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生育保险工作所需资料,调查和检查缴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情况,依法对缴费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6%。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全省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跨年度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上年度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率确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办理补缴手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从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

第九条从业人员或者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在分娩当月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不受条例规定的满12个月的限制。

第十条从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已经参加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其重复获得的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女性从业人员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和多胞胎生育条件的,增加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累计计算。

条例所称难产,是指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全额供养的参保人享受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非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除急诊、急救外,参保从业人员应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因急诊、急救等紧急情况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参保人需转异地生育的,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支付。未经批准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

第十六条参保人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须提供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保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收费凭证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参保人跨省流动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医疗卫生规范及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规定。对住院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每天向其提供医疗服务收费明细清单,接受参保人监督。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书面同意;未征得同意或虽经同意但有证据证明其违背参保人真实意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以补偿参保人已自付的医疗费。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超过参保人本次就医全部医疗费的15%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药情况进行审核,发现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扣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费用。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收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参保人住院治疗的;

(二)违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的;

(三)迫使未达到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出院的。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切实维护参保人正当医疗权益。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药品应当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生育保险该如何办理办理条件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办理地点

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2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交女方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2、填写《xx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井由单位盖章。

3、单位盖章后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

4、女方单位每月5-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

5、需要准备材料: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医学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6、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7、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3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来源:文章屋网 )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4

核定核准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22号令)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5〕51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2021年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费率核定工作,采取企业邮箱申报、现场申报核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6月1日至6月25日(含6月25日)完成。

二、申报形式

2021年劳务派遣类企业费率核定工作采取企业承诺申报和现场申报、经办机构事后监督审查形式完成。所有有劳务派遣类业务的企业,依据本企业真实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综合加权费率计算方法,自行核定本单位2021年适用费率,并通过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社保申报承诺(包括提供企业承诺书和费率核定表)形式,完成本年度费率核定。

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邮箱和现场申报两种方式,向所在辖区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由经办中心依材料办理费率核定变更。

费率核定后使用期限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三、申报所需材料

各劳务派遣类单位自行核定本单位2021年适用费率后,填写以下材料,并以扫描、拍照等形式上传邮箱完成申报,或采取现场申报方式完成。

* 新参保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开展派遣业务费率核定为四档,即0.9%

1.劳务派遣类企业的及派遣(外包)《协议合同》原件;

2.《营业执照》(包括本单位及所有单位的)复印件;

3.《劳务派遣类企业核定申报承诺书》(附表1);

4.《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算表》(附表2);

5.申报单位经办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费率核算方法

各劳务派遣类参保单位应依据企业提供的真实申报材料,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风险类别(以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最高费率档次确定),确定各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费率档次确定见附表3),再加权计算其综合费率。计算结果就高档取值。一年核定一次,期间原则上不再核定变更。具体说明如下:

加权计算综合费率具体核定方法

劳务派遣类企业提供本单位,及所有被(派遣、外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都必须加盖本单位及被单位的公章),在核定每个被单位的工伤费率后,将被单位的工伤费率乘以被人数,各被单位情况相加求和,再除以所有被人数,得到的平均数即为劳务派遣类企业的综合工伤费率。

例如:

甲公司工伤费率——0.9%,被人数101人;

乙公司工伤费率——1.1%,被人数65人;

丙公司工伤费率——0.4%,被人数10人。

被人数总计101+65+10=176人

综合费率即为(0.9%×101+1.1%×65+0.4%×10)/176=0.95%≈1.1%

计算原则:即综合费率计算结果处于两档之间,就近取高档费率。

此核算方法采纳基数为上一年全年所有发生数据,一年核算一次,使用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即,2021年核算基数为2020年1-12月劳务派遣类企业所有业务数据。)

五、申报要求

1.各劳务派遣类参保企业应认真对照标准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2.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或存在故意瞒报漏报行为的劳务派遣类参保企业,一经核查确认,依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附表:1.劳务派遣类企业核定申报承诺书

      2.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算表   

3.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附表1:

劳务派遣类企业核定申报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1. 本单位(包含派遣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本单位依据材料核算出的工伤保险费率真实,无遗漏。

    2. 本单位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5〕51号)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22号令)等文件精神,了解缴纳、享受工伤保险的职责和义务。

3.本单位已认真学习过《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违法套取社保基金的有关规定,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一旦存在故意瞒报漏报的情况,将愿意按照执行期重新核定补缴工伤费。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与各派遣单位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单位经办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表2:

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综合费率核算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序号

用工单位名称

用工单位风险类别(八档)

用工单位工伤费率

协议用工人数

协议期限

费率计算

核算年度新增业务(有/无)

 

综合费率计算

综合费率核定(八档取值)

企业经办人: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公章):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章):

 

 

附表3: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费率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0.2%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0.4%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0.7%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0.9%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业

1.1%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1.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1.9%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5

一、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一)扶持对象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合适经营项目和一定经营能力的城镇未就业、失业残疾人以及持有《青岛市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已经从事个体经营或已被扶持过的残疾人不再扶持。

(二)扶持形式和标准

对首次经营服务业、维修业、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的残疾人,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等提供一次性扶持金。工业项目不超过8000元;小商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不超过4000元;三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较大项目不超过**0元。

(三)申请程序

1、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城镇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须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

(6)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7)经营场所房屋证明。

农村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须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青岛市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

(5)经营项目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申请人携上述证件、材料原件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扶持金。街道、乡镇残联对证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核实是否符合扶持条件,对扶持项目的可行性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导填写《青岛市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扶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连同其他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报区(市)残联。

二、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

(一)社区就业岗位的范围

社区就业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岗位。适宜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就业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

2、社区停车场管理;

3、社区公共设施维护;

4、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托残服务;

5、其它适宜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就业岗位。

(二)社区就业岗位从业残疾人认定条件

1、社区就业岗位安置的人员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有本地常住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就业、失业残疾人;

2、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年以上并为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

3、月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4、就业岗位为社区就业岗位的残疾人。

(三)社区就业岗位工资补贴、保险补贴

符合认定条件的残疾人从事社区就业岗位工作,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50元工资补贴和200元社会保险补贴。

(四)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

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每安置1人且工作满1年,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岗位开发补贴。

(五)社区就业岗位补贴申报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写《青岛市残疾人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于申报当月报同级残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残疾人社区就业岗位(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

(2)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从事社区就业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工资发放表);

(5)招用残疾人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从业残疾人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管理。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于人员安置满一年后核拨。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于人员安置次月逐月申报。

3、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后,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资金补贴发放台账。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主要用于用人单位岗位开发费用。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残疾人工资发放。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为从业人员办理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三、鼓励企业举办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残疾人就业

企业举办以安排智力残疾人为主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5人以上,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性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补贴用于购置方便残疾人生产的工具、设备和改善残疾人生产环境。另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工资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附件4、附件5)。一次性补贴在企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次月发放;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核拨一次。

此类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执行保障金的收缴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的残疾人计算在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之内。

四、鼓励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未就业、失业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并与师傅签订《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附件6)。残疾人经培训开业的,每培训一人,一次性给予师傅600元培训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金,需提供《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残疾人证、残疾人开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它证明。

五、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一)培训对象及补贴标准

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未就业、失业残疾人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指导人员指导下,参加初级职业培训,取得初级职业技能证书者,给予培训费、鉴定费全额补贴。参加中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者,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

对在市级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接受培训的残疾学生培训费,参照同期社会培训机构同类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情况由市或区(市)分别承担。其中,由市级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与各区(市)残联联合开办的培训班,培训费按照区(市)残联与市残联各50%的比例承担。市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自行办班,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由市级负担。

(二)残疾人培训费申领

培训机构申领残疾人培训费,需向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残疾人的失业证复印件;

3、培训考核鉴定成绩单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季末填报《青岛市残疾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7)。残疾人培训费补贴每季度核拨一次。

六、经费来源与拨付程序

上述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除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按照上述负担比例执行外,市内四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支付。其他五市三区由同级财政支付。

市内四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上述经费,将应报送的材料报送本区残联、财政审批盖章后,报市残联会同市财政核准。市财政负担的经费据实拨付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残联。

其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上述经费,将应报送的材料报送本区(市)残联、财政审批盖章,由本区(市)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残联。扶持金、补贴等发放花名册汇总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七、工作要求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6

申请费用

留学都从申请开始,申请的花费主要集中在标准化考试报名费和递送费、申请材料制作费、申请材料邮寄费、学校要求的申请费等几个方面。

考试费用一般去美国留学,都要提前1年考完标准化考试,例如TOEFL、GRE、LSAT、GMAT、SAT等。这些标准化考试的费用相对固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申请者如果不在其居住地参加考试,还应该考虑来回的路费、住宿费、餐费等)。

递迭费用 一般情况下,递送成绩的费用分为电话费和递送费。以TOEFL为例,每次递送的电话费约为12美元(一次电话可以递送多份成绩),每所学校的递送费约为17美元。

材料制作费用去美国留学之前需要制作大量的申请材料,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花费。制作申请材料的办法主要有两种:通过中介公司或自己制作。请中介公司制作申请材料能够保证全面,专业、快捷,但费用相对高些――如果申请美国本科,材料制作费为4000元左右,申请研究生为4000~5000元,MBA为10000元左右。自己制作申请材料,产生的费用包括购买不同颜色打印纸的费用和打印费等,一般在千元左右。除此之外,申请者还要开办在校时的成绩单,目前一般每份10元;如果是在校生,则还要开办在读证明,每份也在10元左右。

邮寄费用 邮寄费用相对较少。将申请材料邮至美国可以选择UPS、DHL、FedEx、TNT等公司处理,每次500克以内的邮寄费用在210元左右。如果能够选择几个申请同学校的人一起邮寄,则邮寄费相应可以省下不少。当然申请者还可以选择一般平信邮寄,每次邮寄费用为15~30元。但是,为了保险和尽早让学校收到自己的申请材料,建议申请者尽量不要采用平信邮寄。

申请费用 除以上费用外,申请者还要交纳各学校要求的申请费,根据学校的知名度不同,申请费一般为50~120美元,但并不总是知名度高的学校申请费用就高。

赴美费用

在得到美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后,申请者则要电话约签证、购买飞机票、购买相应的生活用品等。

现在,预约美国签证要通过电话预约,所以还要购买专用于签证预约的电话卡,国内只有通过中信银行可以购买。

签证费用为810元,交费可以通过网络、Western Union(西联汇款),邮递3种方式。

淡旺季去美机票价格波动很大:一般情况下,淡季经济舱为4000元左右,旺季为6000元左右。在旺季,飞机票不但更加昂贵,而且还很难买。

留学期间费用

在上学读书期间与学习有关的花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学杂费、住宿和伙食费、学习用品费,医疗保险等。

学杂费 在州立大学,除非能得到学校提供的减免学费资助,国际学生通常要比美国学生支付高得多的学费(3~5倍)――因为美国学生的家庭是纳税的。除学费之外,学校还要收取各种各样的杂费。这些费用通常在入学报到时就要支付,例如医疗健康费、学生证费、宿舍钥匙押金。图书馆费等等。

住宿费和伙食费 这是学校费用的大额开销,但如果仔细安排,就能把这两项的花费削减一半。例如,选择在校外租一间便宜的房或与朋友合住一间房,就能大大降低租金;如果能得到一个在校生自助餐厅勤工俭学的机会,不仅可以挣到钱,而且还能节省自己购物和做饭的时间,外加几乎免费的丰盛伙食。

教材费在美国买一本新的教科书是非常贵的,这里有一个小窍门可以帮你节省不少费用:即只是买一本新书(50~80美元),花10美元复印,然后在10天之内把书退还而拿回全部书款。如果没有办法得到二手书,不妨试一试这种方法。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7

第一条依据《*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县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的具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残联、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镇低保工作。

第二章城镇低保对象的确定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四条凡在本县县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的,均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第五条符合城镇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城镇低保: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按照本县城镇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收入的家庭,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具体计算公式为: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月保障金额=(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人口数。

第六条可以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七)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失踪、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七条申请城镇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确定:

(一)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作为同一家庭确定;

(二)共持一个户口簿,但有几个家庭组成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分户确定;

(三)虽持有一个户口簿,但不在一起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确定;

(四)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由父母提出申请,按一户确定;

(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出的,仍按家庭成员确定;

(六)无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家庭的,无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其收入超出城镇低保标准的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家庭月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申请日前6个月平均数额计算。

第九条下列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补助费、提前离岗的工资补贴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展销及增值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凭、转让或者变卖所得,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收入、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补偿金、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第十条被赡养人应得赡养费的计算:

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赡养人应得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每个赡养人的月赡养费=(赡养人家庭总收入?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50%×家庭人口)×50%。

第十一条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计算:

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应当按照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25%计算;负担两个以上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的,按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50%计算;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所在地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城镇低保待遇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养老金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和劳动保障证明,确定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或者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人员,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当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安置费的职工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续缴手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当出具缴费凭证及复印件。核定其收入时应当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总额)/(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四条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的家庭,不购置住房或者购置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其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五条因土地被征收、征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家庭,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补助费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其家庭仍有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当年土地收入纳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家庭,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符合条件的,可以凭相关证明享受临时救助或者城镇低保待遇。

第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家庭成员而未就业的(每户限1人),按无劳动能力人员给予保障。

第三章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有工资收入的,须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工资单或者工资领取凭证和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件和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由其所在单位出具退休审批手续及领取退休费相关凭证;

(五)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就业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

(六)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关于其是否从事社会公益岗位和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八)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九)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十)病患者,须提供由县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十一)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关系的,应当提供该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的证明;

(十二)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居住、就业、生活情况及收入的证明;

(十三)因拆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十四)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是否自费就读证明;

(十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的,须提供就读学校证明;

(十六)动迁户须提供其迁移的有关材料;

(十七)民政部门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负责受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城镇低保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受理本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人提出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应当逐项登记,并对申请人出具该申请材料的接受单。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核实,与居民(社区)委员会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和有关调查。

第二十一条居民(社区)委员会成立城镇低保评议小组。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干部、分管本社区的户籍警察、城镇低保专干、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对城镇低保专干提交的新申请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和需要调整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进行评议。

经评议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其家庭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城镇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及城镇低保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重新评议认定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办理城镇低保待遇,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凡在县内居住的居民,无论有无房证和建房手续,应当以居住房屋为立户依据,将户籍迁至房屋所在地后方可申请城镇低保待遇。

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家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现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由其原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

无居民(社区)委员会的居民小区,城镇低保工作直接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承担。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进行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经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整理上报县民政部门;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城镇低保待遇,并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可采取下列方法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

(一)到申请人住处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和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状况;

(三)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发信索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与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申请人家庭收支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配合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状况的核实。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委托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对公示内容无争议的,发放《*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银行卡(折);对有争议的,由街道(乡镇)进行调查复核,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重新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公示中有争议经调查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和经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应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一)申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与实际消费支出差距较大,实际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空调、摩托车、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申请日前1年内购置新电脑、彩电、冰箱、音响等家用电器价值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工厂(含加工点)、公司、商店、服装店、干洗店、影楼、网吧、话吧、游戏厅、饭店、旅店(含公寓)、药店、诊所、健身房、美容美发厅等经营实体的;

(四)申请日前3个月内,有证券投资行为或者家庭存款及贵重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一般为超过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全额保障金总额的),家庭对外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除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住房或者装修现有住房的;

(六)家庭成员有吸毒、、、酗酒行为,并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领取城镇低保金、不按规定真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按要求提出续领申请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无就业要求,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供就业岗位的;

(九)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自费择校就读3年以内的,自费出国学习、工作的;

(十)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二)外地来本县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外来务工人员;

(十三)本县非农业户口,本人常年在其他省、市(县)居住生活,回到本县县内生活不够6个月的。

第四章城镇低保待遇及保障方式

第二十七条城镇低保待遇由县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按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城镇低保对象除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外,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城镇低保对象在县内迁移居住地的,由县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办理城镇低保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按照城镇低保对象自救能力、生活状况等不同情况,实施相应分类救助。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孤老、孤儿、优抚对象、严重残疾人、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成员家庭,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上浮20%给予保障。

第三十条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应及时、如实向所在街道(乡镇)报告收入状况。街道(乡镇)组织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核算,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重新审核、审批保障金标准。

第三十一条城镇低保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如不主动、及时、如实向民政部门低保工作人员报告收入状况,经由街道(乡镇)低保工作人员查实并做出停发城镇低保金建议,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取消其所享受的城镇低保待遇。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为符合申请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而不依法审批的;

(二)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

(三)、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低保金的。

第三十三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涉及其家属申请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调查取证等项工作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四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残联、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及审核、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取资料费、工本费、手续费、调查费;不得将城镇低保金的发放与收取治安费、卫生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相挂钩。

第三十六条城镇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街道(乡镇)对已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采用以下方式定期进行复查和走访:

(一)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镇低保家庭,每2个月复查一次;

(二)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及优抚对象,每季度走访一次;

(三)家庭成员中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或者与无行为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城镇低保家庭,每半年走访一次。

民政部门在复查、走访过程中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城镇低保家庭,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分别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城镇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镇低保家庭,每个月提交一次续领申请,并书面说明家庭收入、居住、就业的变化情况,连续三个月不提出续领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第三十八条城镇低保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社区)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镇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实际收入的当月起,取消其城镇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城镇低保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条申请人采取谩骂、侮辱、殴打等手段威胁城镇低保工作人员的,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8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9

1、生育津贴,是不是生了孩子就能领取?办法规定,生育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2、职工自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次月起,就能享受办法中的相关待遇。申领生育津贴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应提交生育证明等材料,其中,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应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3、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规定生育津贴全部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大致为单位之前申报的你上班时一个月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4、此外,老办法中未对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支付标准做出规定。此次特别指出,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例;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400元/例。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