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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管理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3-10 14:48:28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1

施工企业为完成工程,所组建的管理组织地域性较为分散,且都具有时效性,往往工程结束后项目部就不复存在。这就与工厂标准化生产模式下的废旧物资管理有很大不同。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在废旧物资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地出现以下问题。

1.1个别项目部管理层不重视物资管理

个别项目部领导仅仅把“物资管理很重要”停留在口头上,而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对物资管理不予支持,或者支持力度不够,想当然地指令,造成物资管理的混乱。废旧物资管理同样如此。大多数管理人员对项目部废旧物资情况缺乏正确的认识,以为废旧物资与工程建设成果相比完全是小巫见大巫,甚至可忽略不计,对企业当前废旧物资管理与利用情况持过于乐观的态度。而通过统计,某公司2013年度,共处理废钢25批次,废钢数量约1825吨,废旧物资总金额约457万元。

1.2缺乏废旧物资管理制度约束

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也是增加企业净利润的有效途径。对废旧物资置之不管,意味着放弃那一部分净利润。就目前来看,大多数施工企业中尚未建立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废旧物资乱堆乱置的现象极为普遍。有的单位的确建立了相关制度,但多半形如虚设,没有真正发挥实效。还有一部分单位因废旧物资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各部门分工不明晰,相关账款回收不到位,有的甚至未入公账而中饱私囊。

1.3对废旧物资处理关键环节监管不力

对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关键环节的监管不力,是导致单位内部废旧物资管理环境混乱的主要因素。具体来讲,废旧物资处理的计量工具及其精确度缺乏有效监管,对废旧物资的定价及账款回收缺少有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为舞弊等违规操作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1.4废旧物资的处理回收款账务管理欠规范

由于废旧物资管理制度的缺失,使得废旧物资处理后账款回收缺乏有力依据,相关人员都按各自的模式处理账面问题。比如,废旧物资回收的账款有的全部归置在项目经理部,有的按比例分成,有的交由财务部冲减工程总成本,不入账的情况居多。总之,账款管理流程不明确,情况复杂,全过程公开透明的情况极少,这就反映出当前大多数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欠规范,管理效果不尽人意。

1.5对废旧物资的再利用管理不够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节能减排的经济理念逐渐被人们接受。在建筑施工领域,加强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恰恰迎合了这一环保理念。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对废旧物资的再利用管理范围很有限,工程项目现场对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意识和强制性的规范化废旧物资再利用管理制度体系尚不完善,项目部“变现”的意愿比较强烈。

2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一些措施

2.1制定公司和项目部两级的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

某公司在废旧物资管理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目前执行的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办法共分六章19条,从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机构设置与职责、处理范围、处理程序、其他要求、责任追究及解释权等方面进行规定,涵盖了废旧物资管理的方方面面,规范和控制废旧物资管理行为。同时,要求项目部依据该办法制定项目部层次的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这就为废旧物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2.2树立“项目无废料”思想,加强周转利用,减少废旧物资处理量

项目部管理层要树立“项目无废料”思想,要想方设法多利用旧料,变废为宝,以节约成本。具体做法有:对钢筋头、钢绞线头集中储存、妥善保管,使用到上部结构如湿接缝、人行道板等部位,对钢板边角料作为扒板再利用,钢护筒碾平再利用,对平模板改制作为通用平模在其它工地使用或改制成栈桥面板周转使用,对箱梁或较大的工槽钢尽量少切割,作为支架材料再利用。通过开拓思路,加强周转利用,从而尽量少处理废料,节约项目成本。

2.3对废旧物资进行实物帐管理,回收部分妥善保存,避免丢失被盗

通过领料程序进入施工生产现场的建筑材料,使用完毕拆除部分,或者整材裁剪后的边角料,物资管理部门督促领料部门及时、足量地退回,并办理退料手续,进行实物帐管理,保证发放量等于进入实体量与回收数量及合理损耗三者之和。对于不能退回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扣款。对于回收物资单独开辟场地存放,下垫上盖,防止自然损害、丢失和被盗现象。

2.4在废旧物资相对高价时,通过控制手段,保证不亏吨,集中进行废旧物资处理

项目部对通过上级单位鉴定为不能再利用的废旧物资,选择废钢相对高价时,召集3家以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尽量避免选择自然人),进行招标竞价,选择最高报价单位作为拟回收单位。在处理过程中坚持利用项目部自己磅秤或随机选取第三方磅秤,坚持2人以上监磅,坚持跟车及每车过磅要求,同时避免收购方电子干扰电子磅秤行为的发生。

2.5加强上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废旧物资管理行为

上级物资管理部门和纪委要对项目部废旧物资管理加强监督指导,使之严格执行废旧物质管理办法。应该从梳理工程废旧物资回收流程着手,通过修改完善流程的各个环节,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环节节点管理。要求项目部门根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等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对应的废旧物资拆除方案,在下达项目计划的同时废旧设备材料的拆除回收清单,并通知运维、财务等相关部门。施工部门在工程中严格按照回收计划对废旧物资进行拆除回收,在竣工时填写退库材料及拆旧材料清单,交运检部仓储班核收、入账、回收。物资部门在回收废旧物资过程中必须过数、过磅并填写收料单据。监察审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项目竣工时需依据物资核收清单方可同意项目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同时,该公司要求运维检修部、财务部在废旧物资回收中分别建立管理台账,真正做到废旧物资退出有计划,入库有手续,记录有台账,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废旧物资管理的整体水平。

3结语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2

2007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全国性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全面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项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再生资源”定义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诸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制度

考虑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特殊状况,《办法》加强了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商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从业主体的基本情况,以便做到对回收主体“有的放矢”地实施管理。

为有效遏制和查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公安部门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的备案制度都是事后备案,并非许可式备案,且各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制度

公安部1994年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6号)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登记制度,但内容不够完善。为此,《办法》第十条对登记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涉及到的部门较多,为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的机制,《办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同时,按照职能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目的和原则

为保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设施用地布局合理,与城市规划、环保要求等相协调,《办法》规定,各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办法》中并未规定统一适用的具体规划标准,而是指导性地规定,制定规划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

《办法》与《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关系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3

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废旧物资回收业专项整治动员大会,这是政法综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精神,紧紧围绕新一轮发展总体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作出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改善我市社会环境,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问题的一次专项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准确定位废旧物资回收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统一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口、资源、环境良性循环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平安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为主线,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部门合作,城乡联动,堵疏结合,着眼长效,治管并举,在全市部署废旧物资回收业专项整治行动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为我市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和构建平安、法治、和谐XX奠定良好的基础,提供坚实的保障。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全面小康如期达标,经济发展实现新的腾飞;城乡建设突飞猛进,人居环境实现新的提升;市民生活持续改善,和谐发展跃上新的台阶。但是,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随涌而至。当前,我市废旧物资回收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现状,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我市治安秩序、城乡环境、文明形象,严重影响平安XX、法治XX、和谐XX建设。主要存在问题是:一是总量失控,呈无序发展态势。目前,全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站、点)474家,但实际规模达1486家。特别是大量无证黑收购站点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收购经营秩序。这些站(点),规模小,档次低,开业息业随意性大,给行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二是违法违规收购,同当前突出的盗窃市政公共设施、生产性原辅材料和废旧金属、通信电力设施、水利灌溉设施、建筑材料等案件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近年来,这类案件高发频发,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有畅通的销赃、收赃渠道。今年来,市公安部门查破的废旧收购点收赃案件达17起,涉案人员19人。据电信、供电等部门反映:今年来被盗电信设施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被盗供电设施113次,直接经济损失达190多万元,被盗市政设施直接经济损失达70多万元。据公安部门对查破的案件分析,此类案件,往往为团伙犯罪,用机动车等作为作案工具,盗窃得手后,迅速销赃给当地废旧物资回收站。三是严重影响城乡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因盗窃引发的停电、停水、影响通信、影响水利灌溉等问题,给我市国民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四是严重影响城市文明卫生形象。分散、点多、乱堆、乱放、乱丢。废旧物资收购场所,往往脏、乱、差问题突出,特别是部分集中地区,脏、乱、差现象更加严重,这些回收站点已成为流动人口的聚居点,环境卫生脏乱点,城市管理棘手点,影响了全市文明卫生的整体形象。五是消防安全、卫生安全以及违法占地、违章搭建等问题同样严重。电线乱布乱拉,人员混杂居住,一旦酿成火灾等事件,就是重大事故。违法占地、违章搭建和卫生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由此,也引发了许多矛盾纠纷。

因此认真组织开展好全市废旧物资回收业专项整治行动,对于促进资源再生利用构建节约型社会、对于建设城市现代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构建平安XX、对于铲除违法犯罪滋生源实现社会长治久安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政法综治工作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

二、强势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专项整治行动

市综治委已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整治步骤、整治目标、整治重点、方法要求等。步骤是:8月上旬为调查摸底阶段,8月中下旬为集中整治阶段,9月上中旬为调整布局建立长效机制阶段,9月下旬为检查验收阶段。目标是:解决废旧物资回收业中存在的规模偏小、违章占地搭建、影响城乡卫生环境、无证照经营、收赃、窝赃、销赃等问题,规范我市废旧物资回收业经营秩序,建立废旧物资回收业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发现和查处一批收赃、窝赃、销赃等违法犯罪的收购站(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团伙。二是取缔一批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废旧物资收购站(点)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市容镇貌、影响卫生环境、有碍观瞻的废旧物资堆放点。三是规范行业经营秩序,调整经营站(点)布局,确定监管主体,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四是切实加强对经营业主和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环境意识和安全意识。重点是:以治安整治为突破口,带动环境卫生整治、消防安全整治、城乡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区域;各类工业开发区及国道、省道、市主干道区域;各镇市镇及镇村结合部区域。重点对象: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管理混乱、无货源出入帐目或物品登记不全的;经营场所属违法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重点问题:有生产性原辅材料、生产性废旧金属、市政设施、通信电力设施、水利灌溉设施、建筑材料包括脚手架金属夹等收购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多策并施,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抓好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1、抓好组织领导。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镇(场)分管政法综治的党政分管领导是本次专项行动的镇(场)总牵头人。工商、公安、综治、城管、爱卫、土管、建设、交通、环保、发改、物资、供销等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并落实相关科室责任人,形成专项整治的合力,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协调配合。专项整治行动中,各镇(场)每10天要向市综治办书面汇报行动进展情况,市综治办将编发专题简报,通报整治动态信息和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专项整治结束后,市将组织专题检查,纳入今年综治和平安建设考评内容。

2、抓好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要将会议精神和《实施意见》传达贯彻到各村(社区)和基层各相关单位,传达贯彻到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站、点)。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城乡各类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和重要意义。市各新闻媒体,既要有整治行动的动态类新闻报道,又要有一定深度的专题跟踪报道,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单位和经营站(点)进行暴光。宣传的着力点要放在组织发动和依靠群众上,各镇可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开设举报热线,着力营造全社会发动、共同关注参与的氛围。

3、抓好调查摸底。由各镇政府组织,镇(场)综治办统一扎口。一是摸清本辖区内所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站、点、户)的总量、经营者(负责人)情况、证照情况、实际经营项目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废品来源情况和主要销售渠道情况。二是摸清影响市容、环卫、乱占地乱搭建和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情况。三是摸清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和收赃、窝赃、销赃等违法犯罪情况,为联合集中整治提供前提保障。

4、抓好集中整治。由各镇统一牵头,工商、公安、综治、城管、爱卫、土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联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一是分门别类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二是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对整改意见不落实的,坚决予以整改;违法用地、违章搭建的坚决予以拆除;无证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和影响市容镇貌的,坚决予以关停;管理混乱,未按相关法规经营的,坚决予以纠正;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在查证基础上,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关、停、并多措并举,坚决压降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站、点)的总量。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将在适当时候组织相关部门在城区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扩大专项整治的影响,提升专项整治的效果,带动面上专项整治的深入。

三、积极探索废旧物资回收业长效管理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废旧物资回收业长效管理作为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放上议事日程,积极实践,积极探索。

1、确立五项原则,指导废旧物资回收业长效管理。一是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关心和尊重依法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业业主和从业人员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肯定他们的地位和积极作用,积极为他们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管理的原则。要整合现有法律法规资源,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用现有法律法规合理设置门槛,包括消防法规、环境保护法规、建设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等。三是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层层确立管理范围,将废旧物资回收业管理纳入综治和平安创建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四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将废旧物资回收业纳入日常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证照发放、选址用地、房屋搭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环境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决不允许漠视不管、放任自流现象的存在。五是有序发展的原则。各镇要合理确定区域内废旧物资回收业经营单位(站、点)总量,统筹规划,适时控制、适度控制、合理控制、弹性控制。

2、建立五项制度,加强废旧物资回收业长效管理。一是行业准入制度。以现有法律法规和《XX市废旧物资回收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市工商部门要切实把好行业审批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领取营业执照。各镇综治部门应配合工商部门共同把关。二是责任查究制。凡经营废旧物资回收业的单位(站、点、个人),必须同镇综治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对违反责任状规定的,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整改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三是岗位培训制。以镇为单位,分别对废旧物资经营业主、从业人员、流动收购废旧金属的自然人分别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鉴别能力。四是试行持证上岗制。分设四类上岗证:业主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从业许可证、流动收购废旧金属许可证、拾荒人员许可证。五是探索拾荒分块管理制。对拾荒人员作出规定,在指定区域内拾荒。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商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经济、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设置。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其不同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出售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回收经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经认定后由税务机关予以税收优惠。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备案情况按月分别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应当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

对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如实进行登记。

回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再生资源收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及其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培训。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必要的再生资源回收知识。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与所拍卖的再生资源不符的,不得参加竞买。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应当向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不得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或者非法自行收购。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再生资源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储存、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未经工商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者擅自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严重违法回收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将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出售给未经工商登记或者核准登记范围不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再生资源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市政公用设备、仪器、雕塑、电缆、通信设施及其它物资。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5

一、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经营的基本情况

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多元化、多层次发展所形成的庞大购销市场,主要由以下经营形式构成:

(一)企业经营

众多物资能源消耗大的生产企业,为缓解人员过剩的压力,减轻税收负担,相继组建成立了各类经销部、经营公司等经营机构,在从事多种经营的同时,通过向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申请,自办了废旧物资回收业务。这类企业主要有钢铁、冶金、铸造、酿酒、造纸企业等。其行业系统内部自办废旧物资收购的主要业务,一是工业生产企业剩余的残次品、废品、下脚料及能够进行二次提炼的矿渣矿石、稀土原料等。二是酿酒企业造纸企业、玻璃制品企业自行收购的酒瓶、纸箱、废纸、残碎玻璃等。

(二)责任公司经营和股份制经营

责任公司是将原国有回收企业改制为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经营性质变为国家所有、投资人控股经营;股份制经营,主要是国家将原国有回收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无偿出让给企业,由企业职工个人出资、集体参股并组成董事会控股经营,年终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按股分成。经营项目和业务主要是从事社会废旧物资的收购与销售。

(三)和人经营

其人员构成复杂,且绝大部分为厂、矿附近从事零散收购的无证无照业户。经营方式上主要是利用人际关系、现金交易及其他手段低价收购一些紧俏的废旧金属、材料等转手高价卖出。

(四)合作经营

就是专营或兼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利用自身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完备的优势,与社会上散乱的无证照的私人收购人员合作经营的一种松散联合经营的方式。其具体合作行为即双方签定合作协议,发放聘书,使无证照私人购销废旧物资合法化。合作的目的一是为了减少专营或兼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的资金投入,降低成本,并按协议从合作方提取一定的管理费;二是可以带动和拓宽私人购销渠道。此项业务的开展已占目前废旧物资回收业务量的7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

二、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问题分析

(一)废旧物资田收行业经营机制多样,管理无序

受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驱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专营、兼营、私营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以及合作经营名目繁多,鱼龙混杂。其危害主要表现为在联营、合作经营外衣的庇护下,众多无证无照私营业户充斥废旧物资购销市场。由于经营分散、点多面广,形成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的管理漏洞。这些无证无照的私营业户参与废旧物资经营所形成的地下废旧物资交易,使一些明令禁止私人经销的项目、品种甚至偷盗的国有资产由于受联营、合作的庇护而被堂而皇之地合法化。

(二)企业自办回收公司避税

企业自办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主要业务是为生产企业提供各类原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在业务核算中,可以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即收购单,按收购金额10%计算抵扣税额。销售给生产厂家时虽然依据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还可依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所纳税款70%的政策返还。如果按购进、销售等价格核算,回收公司也只是缴纳了1.36%的增值税,(1/1.17×17%-10%)×(1-70%),其税率之低显而易见。生产企业接受下属公司货物后,由原来的不能抵扣,变为购进环节按税率17%足额抵扣,生产企业达到了避税的目的。例如,某市某大型冶炼总公司与下属废旧收购公司同用一个原料库房。废旧材料由下属公司购进后即入总公司原料库房,下属公司作收购、入库手续,核算中按总公司计量处提供的计量单(过磅单)每吨扣除40元后再与供贷方结算。废旧物资购进的抵扣、退税全部由下属公司核算。其间虽然下属公司提取了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销项税金抵顶后加上财政返还以及总公司由原来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变为足额抵扣合法化,业务扩展愈大避税愈多。此项业务一是使总公司得到了17%的足额抵扣,达到了避税的目的;二是下属公司自制凭证、自行抵扣、享受税收返还,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三是供货的私营个体业户通过下属公司无需开票纳税销售货物,达到了偷逃税的目的。上述行为一举三得,各方有利,却严重侵害了税收管理机制,侵占了国家经济利益。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现行税收政策对某些特殊行业,如化工、冶炼企业所需矿石、矿渣、添加剂等原料物资的正品与非正品没有可以参照的准确界定标准。尤其是跨省区的原料购进,企业自办的回收公司可以利用国家给予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自行核算抵扣税款的方便条件,通过易货交易、协议价格、互不开票、低价购进等手段,将一些正品物资也等同于废旧物资由自办公司收购转售生产厂家。若企业自办回收公司售价高于收购价格,其生产企业避税数额更大。

(三)以联营、合作经营为名,大肆偷逃国家税收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联营、合作经营一方为改制的专营、兼营公司,另一方为众多的私营业户。暂且不论其联营、合营方式的合法性、真实性,其最终目的大都是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偷逃国家税收寻求保护伞。一方为了扩展收购业务规模,不惜作假账、空进空出、坐等开票、提管理费等形式违法经营;一方为证照皆无、有货无票、销售不畅的私营业户,金钱利益的诱惑使二者联系在一起。当然,双方共同投资、统一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真实联营、合作经营无可厚非。而目前,一张假聘书、一纸假协议将众多私营业户收归门下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全区乃至全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愈演愈烈,对增值税管理运行机制危害极大。1995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对废旧物资行业作出一些规定,如允许其按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额3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等。众多私营业户利用自身人际、地理以及流动性强、涉及面广、现金交易、结算便宜的优势,低价收购、囤集大量废旧物资后,为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到本地、市甚至外省区各类回收公司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5%交纳管理费后,便以公司销售人员身分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购货用户,结算货款或以物易物,大肆偷逃税款。以销售货物100元计算,其销售行为,按正常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计算,每100元货物销售向国家少缴纳增值税1-3元不等;若按17%税率计算,税款流失更甚。从合作方公司看,按每吨“联营业务”收取3%-5%的管理费,虽然增加了17%的销项税金,但以自行开据的“废旧物资收购单”按规定以10%的进项税额合理合法地扣减了应纳税款,再加上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所享受的70%的税收返还,公司只缴纳1.59%的税款。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这种虚假收购、虚假入库而形成的虚假抵扣、骗取税收返还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增值税正常运行机制。

三、解决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堵塞漏洞,强化税收征管

一是各级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横向联合,会同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行为人,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使众多地下经营者及已经存在的地下交易市场公开化,依法经营。

二是加强对各类废旧物资行业涉税问题的管理。各基层税务机关,对那些公、私联合及合作经营业户应辫识真伪,逐一对其投资形式、账务核算的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对假联营、合营造成偷税、逃税及骗取退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堵塞漏洞,减少税款的流失。

(二)公平竞争,公平税负,创造良好的营销环境

依照现行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允许抵扣,人为造成税负不公,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行为,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客观上造成众多私营个体业户要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通过违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为此,应调整相关政策,合理引导各类纳税人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各层次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以完整体现增值税的公平原则。

(三)加强对各类收购凭证的审核检查

新税制实行至今,各级税务机关极为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而忽视了企业自制收购凭证抵扣税款问题的危害性。由于审核凭证与验库验货的相互脱离,一部分使用自制收购凭证的纳税人扩大收购金额、多抵扣税款的不法行为既大量存在,又不能被及时查处。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收购凭证的印制、发售及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收购凭证数量、金额与库存实物及支付的购货款是否相符,有无虚报收购额、骗取多抵扣进项税额的不法现象,减少征管工作的盲区。

(四)严禁以罚代刑,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各地政府和经济执法部门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问题缺乏足够重视,以及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由所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膨胀。特别是地区间税收执法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得回收行业为扩张经营搞假联营、假合作甚至持票到外省区搞虚假购货获取管理费、手续费、骗取税收返还等违法现象有了滋生的土壤。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税收法规,严明纪律,统一执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当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加强横向联合协作入手,坚决排除地方、部门、行业间保护主义的干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7

一、引发的问题

1.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资金占用过多、退税程序繁杂。从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来看,废旧物资收购环节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如对于收购废旧纸品行业来说,废旧纸产生的单位大多是学校、机关等团体单位,这些单位本身不具备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因此,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无法做到进项税额抵扣,其必须先垫支17%的税收,如按月经营额1 000万元计算,要先缴纳170万元的增值税,然后才能去财政部门办理退税。如果财政部门退税不及时,势必会造成企业资金占用过多、周转时间过长,从而影响企业经营。

2.税收优惠可能通过价格因素转嫁。虽然新政策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是有利的,即缴纳17%的增值税,经过财政部门返还70%后实际只缴纳了5.1%(17%×30%)的税款,但实际却并非如此,有些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取得17%的进项税额发票但却只支付5.1%的税,其余11.9%部分要由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向财政部门索要返还。所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并没有真正完全享受到政策优惠,反而由于资金占用过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

3.纯经营废旧物资企业虚开发票隐患很大。过去发生的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虚开发票案件大都是购买进项发票而开具销项专用发票,以获得2%~3%的差额利益,而现在不但不用再购进进项发票,而且只需缴纳5.1%的税款,所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有动机去开具销项专用发票,而且赢利空间更大,风险更小。

?4.“一对一”型关联企业具备减少税收负担的便利条件。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从开票环节可以继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行收购,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大,更可大量开具专用发票给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其业务真实性很难掌握;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在抵扣环节利用取得的专用发票可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了税收负担率,造成少缴税款。但随着2010年退税比例的降低,“一对一”型关联企业的税收综合负担会加重。负担的加重是造成管理中出现虚开发票隐患的根本原因。

二、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辅导,使政策真正惠及废旧物资行业。如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最关心的是如何办理退税,而其过去很少与公安、商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打交道,所以税收管理部门应主动与这些部门联系沟通,形成联动机制,互通信息有无,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是完善征收管理,关注税收流失新动向。基层税收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政策,并借鉴过去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丰富、规范管理手段和措施,持之以恒地抓好有关制度的落实,同时要增强敏锐性和工作预见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政策运行之初的漏洞虚开发票。特别是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投入产出要给予高度关注,防止出现长期零负申报的情况。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8

一、煤炭企业废旧资产管理的现状

很多煤炭企业在实物资产的管理上重“入口关”和“使用关”,轻“调剂关”和“处置关”,长期以来,废旧资产的管理不被重视,随意存放,丢失浪费,以及处置过程中的自行变卖、价格低廉、暗箱操作、缺乏监督等现象普遍存在。

(一)实物资产管理与财务核算脱节,账实存在差异

随着企业财务集中一贯制管理模式的推进,很多煤炭企业都对财务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原先各个部门、分厂的财务人员统一归入专门的财务核算部门,整个企业的财务核算都由财务部门进行。这种管理模式有效地加强了公司最高层对各部门、分厂的财务监控,实现了财务管理的集中一贯。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弊端――实物资产管理与财务核算脱节,特别是在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在原先的财务核算模式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设有专职财务核算人员,财务核算人员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之一。固定资产采购、调拨、报废等实物管理和账务核算都在一个部门进行,固定资产实物的变化可以及时在账务上反映。实行财务统一核算后,固定资产财务人员不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而是归入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只负责账务的核算。而煤炭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大,数量多、金额大,一般按资产类型分口管理,如机电科、设备科、房产科、综机科、通风科、车队、办公室、企管科、材料科等,财务部门有一套账,而实物管理部门也有一套账,财务部门关注的重点是金额,而实物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是数量,由于双方不沟通、不核对,造成了账实存在差异。如资产在增加时,数量为一批,可能有几百个,财务入账时就按数量“一”入账,这就与实际相差甚远;再比如报废的资产,财务账面核销了,而实物台账没有核销,如果长期不对账,差额就会越来越大,以后就是想查找原因也很困难。通过近几年的资产清查,我们发现不少煤炭企业不同程度的存在实物资产账实不符,有金额不符的,有数量不符的,有名称不符的,有规格型号不符。

(二)实物资产报废制度不完善

一项实物资产从采购进来,调拨使用,再到最后的报废,一般都经过这样一套环节才算正式退出企业的生产经营。很多单位对实物资产采购、调拨、使用等环节都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却往往忽略了实物资产的报废管理,不少人认为报废的实物资产其价值已在使用中消耗,本身已无多大价值,不是管理的重点。财务部门不建立报废资产的明细账,报废后就按财务账面价值核销了,实物管理部门没有专人负责报废资产的管理,报废后的资产没有台账单独记录,不集中回收管理,随意堆放,任凭风吹雨淋,腐烂锈蚀,这样的后果一是可能会形成安全隐患;二是可能会造成资产的流失。

(三)废旧资产的处置不规范

由于管账的与管实物的人员相分离,不少单位在固定资产报废后没有专人负责,财务人员认为反正财务账面已经核销了,怎么处置那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事情;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反正也没有账了,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这样在废旧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了暗箱操作,低价贱卖。由于废旧物资的市场不像产成品市场那样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其销售价格没有一个客观的参考标准。很多废旧物资的购买单位都为个体私营的物资回收公司,这些回收公司为了低价得到废旧物资,可能就会千方百计拉拢腐蚀企业相关人员。再加上这些单位在废旧资产处置上内部控制薄弱,缺少相关的相互牵制制度,很容易出现舞弊,最终造成企业资产流失。

二、加强废旧资产管理的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煤炭企业如何加强废旧资产管理,完善制度是关键,落实责任是核心,强化监督是手段。依笔者之见,煤炭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废旧资产的管理。

(一)完善废旧资产管理制度

管理的完善首先要有制度的完善。因此,完善的废旧资产管理制度是加强管理的关键。一项实物资产的报废需要一定的程序,在这套程序中必须要有相互牵制和管理层的监督。煤炭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废旧资产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废旧资产处置凡事有章可依,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要设计操作流程,明确实施细则,从废旧资产的申请、鉴定、验收、审批、招标、处置、收款、监督各个环节都要有可操作性,对废旧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各环节责任制,落实奖罚措施,把废旧资产管理目标与个人业绩挂钩,提高职工参与废旧资产管理的积极性。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废旧资产处置不是企业一个部门的事情,最起码要有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的参与。资产使用单位是废旧资产的直接管理部门,定期对资产进行核查,每年年末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提出报废申请,经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对报废的资产进行回收,集中管理,并登记台账,在保管期间要保证废旧资产的完整,在处置之前不得私自拆卸设备。报废设备需要处置时,按照授权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方可处置。财务部门是废旧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对每年报废的设备登记台账,每处置一笔,核销一笔,定期与实物管理部门对账,保证账账一致。

(三)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处置过程合规合法

一是要加强过程监督,注重资产处置过程的规范化,着重做好招标前准备和招标全过程监督;二是加强群众监督,废旧资产处置是一个敏感的话题,要定期把废旧资产的处置去向和处置价格在厂务公开栏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增强废旧资产处置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对废旧资产处置过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是私自处置行为的,一定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煤炭企业加强废旧资产管理的成功经验

笔者所在的中平能化集团在废旧资产管理上做了许多探索和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中平能化集团在2006的下发《设备报废及闲置资产调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2008年又下发了《废旧资产管理办法》。办法对资产处置业务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资料申报、现场验收、评估鉴定、价格确定、处置方式、修复跟踪、复新验收、内部定价、销售管理等都有专人负责。办法规定了废旧资产要严过“五关”才能处理。一是技术鉴定关,资产使用单位的实物管理、工程管理、技术部门负责对废旧资产的鉴定工作;二是报废验审关,基层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处置审批表,上报集团公司资产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对基层单位申请情况时行审验;三是处置会签关,由集团资产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技术鉴定和处置意见,经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四是招标竞价关,按照公开拍卖、竞价中标的方式,出售给有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五是监督检验关。纪检审计部门对废旧资产全过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职工公布资产处置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五道关,关关把住废旧资产处置的关键节点,纪检监察部门和党风廉政监督员对操作全程监督,确保废旧资产处置程序合规合法。

为加强废旧资产管理,中平能化集团2008年8月新组建的资产运营处作为废旧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认真执行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当好废旧资产的管家,短短半年共组织废旧资产鉴定20余次,鉴定资产21676台次,资产原值5720万元,资产余值420万元,处置收入近1280万元,增值860万元;2009年资产处置增置收入近3000万元,增值1300万元。充分发挥了闲置资产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盘活了存量资产,杜绝了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9

【关键词】煤矿;修旧利废;成本管理

一、前言

目前,国内煤炭市场产能过剩,竞争日益激烈,煤炭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各煤炭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都在不断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成本管理,深挖内潜降本增效。修旧利废作为企业降本增效重要手段之一,也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

二、煤矿企业中修旧利废实现方式及注意事项

1.引导员工正确认识修旧利废工作,创造节约氛围

加强修旧利废工作是建设节约型矿井的重要举措,为把修旧利废工作深入到没一个员工的心里,使之成为自觉得行为,从而发挥员工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1)在全矿广泛深入开展修旧利废、节支降耗活动,通过坚持教育引导,不断营造全员经营氛围,通过研究改善经营管理方式,为节支降耗打好基础,同时注重改革创新,为节支增效增加活力。

(2)加大对基层区队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认识,认知居安思危,增强建设节约型矿井的自觉性。

2.制定回收复用、修旧利废管理制度

(1)物资回收复用和修旧利废原则

回收复用、修旧利废工作是保证供应、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要求所属各单位要认真对待、高度重视,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规定,纳入日常管理考核范围。

坚持面向生产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节支降耗的原则;坚持管控结合,监督管理原则。

(2)管理部门职责

各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回收复用、修旧利废、报废管理细则及奖惩办法,作为管理部门的考核依据。安排专人负责,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物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日、月、年回收计划,对具有修复价值的物资及时安排修复、登记台账,对于无修复价值的物资、配件统一交供应科集中存放,供应科每月按照规定的日期汇总上报集团公司。

机电科:负责设备及附件、配件、电缆、信号线、钢管、油脂、专用工具(开关、水泵、电铃、四通、矿灯、电钻、凿岩机、锚杆机、局扇等)的管理。

生产科:负责坑木、坑带(单体液压支柱、柱鞋、防倒链、金属顶梁、钢筋托梁、锚杆、锚索托盘、托盘、金属网、W钢带等)的管理。

运输区:负责皮带、钢丝绳、矿车、水泥轨枕、轻轨及其附件等的管理。

通风区:负责风水管路及辅材、瓦斯管、风筒、瓦检仪、矿灯、自救器的管理。

探放区:负责井下钻机、钻杆、防尘装置的管理。

信息中心:负责监控装置、视频装置的管理。

供应科:负责其它物资的管理。

(3)回收复用、修旧利废范围

属于生产建设性消耗,尚有使用价值的物资均属于修旧利废范围;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且无维修复用价值的各类物资均属于回收上缴范围。

(4)回收复用、修旧利废流程

①审批:修旧利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可靠、符合使用技术要求,各单位对修旧利废物资要办理正规的验收入库手续,入库后进行妥善保管,出库办理正规的审批发放手续,按规定的价格计入单位成本,履行正规的签收核算程序。

②回收:由业务管理部门牵头,现场清点,登记造册,交接方签字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③修理:回收的复用物资,全部交到对口业务管理部门指定地点,经对口管理部门鉴定;可修理复用者,原则上由管理部门安排内部修理,矿内无法修理的由相关部门办理外委修理手续,签订外委修理合同,修复后由经相关部门验收办理入库手续。修理所需物资分批分项编制计划,按物资管理程序单项审批。

④复用:可以直接复用和修复后可以复用的物资,由管理部门直接开据手续,从井下或修理单位直接复用;暂时不复用的,由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以备复用。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物资计划时,首先查看复用台帐,优先使用复用物资,无复用物资时,经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新增,并在计划表中注明复用数量和新增数量。有复用但未复用、业务管理部门草率审批的,追究业务管理部门责任,未经审批供应科擅自出库的,追究供应科责任。

(5)检查

成立专职监管部门,每月对各管理部门回收复用、修旧利废、报废物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考核

①账、物每有一处不符对该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②报表数据不准,处以200元罚款;不按时传递报表处以200元罚款。

③有旧未复用管理部门草率审批一次处罚审批部门500―1000元;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新增物资一次处罚1000元。

④管理部门未开展回收复用、修旧利废、报废一项工作,处以200元罚款;修理部门未按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修理一项,处以200元罚款。

⑤各业务管理部门要按时清点实物,掌握物资流向,对使用单位的回收、交旧进行严格考核。

3.注重实际,综合考虑,科学实施

强化认识,完善制度,平衡发展,建立完善的激励与约束并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