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集锦9篇

时间:2023-03-10 14:50:21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1

[论文摘要]目的:调研老年人对口腔义齿修复知识的了解程度。方法:选择350例修复科门诊病例作为研究对象,采用现场问卷填写形式,对口腔义齿修复的5个内容进行调研。结果:对修复后注意事项的了解最好,对修复后不良反应、修复前治疗过程和常规修复治疗的就诊次数等方面了解较好,对修复及修复体结构了解较差,对修复后并发症方面了解最差。结论:对口腔义齿修复知识的宣传应重点放在口腔修复的基本概念、修复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和修复后注意事项等方面。

口腔义齿修复的患者群主要集中于老年人,因此,正确把握老年人对口腔义齿修复知识的掌握情况,是配合口腔修复医生开展工作的关键。老年患者在接受口腔义齿修复治疗之前就了解相关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我院口腔修复科从2007年6月到2009年10月对350例老年患者进行相关知识的问卷,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3分析方法:应用统计软件SPSS13.0进行统计分析,采用卡方。

2结果

发出350份问卷,收回310份有效问卷。

2.1不同文化程度对调查内容的了解程度比较:见表1。

3讨论

3.1老年患者对口腔义齿修复的知识了解直接影响了修复医生与患者的有效沟通,对是否义齿修复成功有决定性的影响。本研究结果表明,患者对口腔修复的概念和成功率了解得不太清楚。患者对拔牙后多久才能修复,以及活髓牙在牙体预备时需要麻醉这方面的知识了解得不够,提示医生在进行牙体预备时就应该积极和患者有效沟通,对修复事宜多解释,常规口腔义齿修复治疗的就诊次数、可摘义齿和固定义齿修复需要的就诊次数是口腔义齿修复治疗过程中重要环节。但本次结果却不理想,说明医生在治疗前没有和患者讲解这方面的知识,导致患者在修复时对正常的就诊次数产生厌烦的情绪,甚至可能出现医疗投诉。所以在为老年患者实施修复前应明确就诊次数,缓解患者状态。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2

内容提要: 自WTO成立以来,针对反倾销调查中实施归零法的争端解决案件屡见不鲜。在2001年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改革谈判中,归零问题也是重要议题之一。由于《反倾销协定》未就归零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了成员对归零法本身的可诉性和合法性产生意见分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难以对此取得一致意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结合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了归零法的法律性质,得出归零法本身和适用均具有可诉性并且在反倾销各个阶段实施归零均属于违反WTO反倾销规则的结论。最后,结合反倾销规则谈判现状,指出仅凭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判结果不能根本解决归零问题,终结归零法必须通过对现行WTO反倾销规则进行修改。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既要保证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又要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这就决定了法律规范必然是确定性与模糊性的统一,作为各国协调意志体现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更是如此。尽管《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定”)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了统一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但是各国利益冲突使得WTO反倾销法律条文不得不借助一些模糊的表述来促使各国对统一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接受,而这些模糊的措辞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国家对条约中的权利义务的不同理解,进而引发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反倾销中的归零问题即为一例。

“归零”(zeroing)是反倾销调查中认定倾销以及计算倾销幅度的一种方法,即调查机构在调查中,将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部分认定为正的倾销幅度(positive dumpingmargin),而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部分视为零,而不是负的倾销幅度(nega-tive dumpingmargin)。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只对存在正的倾销幅度的交易进行平均。尽管实践中的归零有简单归零、类型归零和阶段归零之分,然而其共同点是将被调查产品分类处理,将存在负倾销幅度的交易以零而不是负值计算,导致正的倾销幅度不能为负的倾销幅度所抵消。从效果上看,采用归零法有助于发现倾销或提高倾销幅度,[1]使得调查当局极易对倾销做出肯定性认定。归零法的这一效果引起了许多WTO成员对实施归零的非议,截止2010年2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涉及归零法的争端超过10起,归零问题业已成为有关反倾销争端中的热点问题。

一、归零争端的核心——归零法律属性之争

归零争端源于WTO《反倾销协定》中关于倾销判定的模糊表述:“在遵守适用于第4款中公平比较规定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如主管机关认为一种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之间差异很大,且如果就为何不能通过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而适当考虑此类差异作出说明,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第2. 4. 2条)该条确立了确定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可以选择适用的三种比较方法:(一)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W-W比较);(二)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T-T比较);(三)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W-T比较)。在三种比较方法中,除了W-W比较时禁止归零以外,其他两种比较方法中并未涉及能否归零的问题,于是有的成员主张应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销售的交易与低于正常价值的交易相抵,有的成员则主张将此类交易归零处理。

在WTO有关归零的争端中,当事方的分歧集中于三点:第一,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以及《反倾销协定》,归零法“本身”(as such)是否属于法律的范畴;第二,在反倾销初始调查阶段实施“归零法”是否符合WTO反倾销法律;第三,在复审程序中实施“归零法”是否符合WTO反倾销法律。对归零法提出异议的成员认为倾销幅度是针对被调查产品整体而言的,将存在“负的倾销幅度”的交易归零属于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不公平比较,违反《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第2. 4条;并且无论是初始调查阶段还是在复审阶段,采用归零法均与WTO反倾销法律相违。而主张归零合法的美国则认为,归零只是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实践中采用的计算机处理程序,不属于美国的立法或者措施,不属于DSB受理案件的范围。并且根据WTO反倾销法律,倾销幅度是指存在倾销的交易的倾销幅度,不存在倾销的交易就没有倾销幅度,归零是对《反倾销协定》条款可以允许的解释(permissible interpreta-tion)。[2]如果禁止归零,将正负倾销幅度相抵来确定倾销幅度,就如同“超速的司机不应该被判有罪,因为其在同一条公路上的其他路段行驶速度低于速度限制”,[3]其结论是荒谬的。此外,《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仅约束初始反倾销调查,在行政复审程序中禁止归零毫无法律依据。所以,归零法符合WTO反倾销法律,其他国家对归零的质疑不能成立。

WTO争端解决的报告也体现了同样的观点分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归零法律性质的认识也莫衷一是。以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DS322)为例,专家组报告指出:“专家组注意到《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并未明确表明成员在采用T-T比较和W-T比较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倾销幅度时是否可以采用归零法……尽管将2. 4.2条解释为只是在W-W比较时禁止归零会引起异议,但从解释的一致性角度,将其解释为禁止在所有比较中禁止归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专家组的)结论是2. 4. 2条不能被解释为在W-T比较中禁止归零,因此2. 4. 2条的第2句的含义与普遍禁止归零的解释矛盾。”[4]上诉机构则完全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的观点,指出:“在采用TT比较法确定‘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必须考虑所有比较结果,不能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比较结果不予考虑。……我们不同意专家组关于2. 4. 2第二句为允许归零提供了文字的支持。”[5]此外,在美国对加拿大软木反倾销案(WT/DS264)、美国倾销幅度计算法律、法规和方法(归零)案(WT/DS294)等数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也存在类似的观点冲突。

由此可见,归零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认定归零的法律性质,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归零法本身的可诉性分析,即对归零法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拘束力的法律(措施),还是个案中由调查机关自由裁量的调查方法进行分析。如果归零法的性质属于前者,则申诉方有权提起“本身之诉”(zeroing as such),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国内法中有关归零法的立法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将及于归零法的立法和实践;如果属于后者,则申诉方仅可提起“适用之诉”(ze-roing as applied),要求争端解决机构针对个案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做出判定,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仅及于个案。第二,归零法的合法性分析,即从实体法角度,对归零法是否与WTO反倾销法律相符合,是否是对《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有关条款的可以允许的解释做出判定。因此,本文对归零的法律性质分析也将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

二、归零法本身(as such)的可诉性分析

自1991年挪威在美国对挪威新鲜和冷冻大西洋鲑鱼征收反倾销税案(ADP/87)中首次将归零争端诉诸GATT争端解决机制以来,WTO成员就归零问题提起的争端解决案件以2004年欧共体诉美国倾销幅度计算法律、法规和方法(归零)案(WT/DS294)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欧共体归零案之前,成员就归零问题向WTO提起的争端解决案件属于“适用”之诉(as applied),仅就具体案件中实施归零提出异议,从未诉及归零法本身(as such)。在欧共体归零案中,欧共体不仅对于美国在15起反倾销案件的初始调查和16起反倾销复审案件中实施归零法提出异议,而且针对归零法本身提起诉讼,要求专家组判定美国的《进口管理局反倾销手册》(以下简称“反倾销手册”)以及在初始调查、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情势变迁复审和日落复审中采用的“标准归零程序”(以下简称“标准程序”)违反WTO法律。此后在日本诉美国归零与日落复审案(WT/DS322)中,日本同样就归零法本身和适用的合法性提起争端解决。

归零法本身能否成为被诉的对象关系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归零性质认定的效力范围。由于争端解决报告不是具有拘束力的先例,[6]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申诉方仅对个案中实施归零提起争端解决,则即使争端解决报告对归零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其效力也仅及于个案中归零的实施,而不能推广至归零法本身的适当性。相反,如果申诉方就归零法规定本身提起争端解决,则争端解决报告的结论可以对有关成员归零立法产生约束,并进而约束其在个案中的适用。作为归零案件的被诉方,美国坚持《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措施,因而不具有争端解决案件所要求的可诉性。美国认为,一项法律意义上的措施必须是强制性的,而申诉方不能找出任何表面证据(prima facie)来证明“标准计算机程序”的强制性。《反倾销手册》并没有排除商务部抵消负倾销幅度的权力,也没有强制商务部忽视负的倾销幅度。事实上,该手册既没有要求商务部的决策者们为一定行为,也没有限制其为一定行为,充其量只是商务部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资料。正如《手册》导言中指出的:“本手册仅限于为进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供内部指导”,《手册》并非法律文件。申诉方提出异议的所谓“标准程序”,其全称是“美国商务部反倾销中倾销幅度计算程序”,是一个根据不同案件情况而随时修改的计算机程序,并不作为法律调整任何行为,因而既不能构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 4条和《反倾销协定》第18. 4条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也并非DSU第6.2条中的“措施”。

美国《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的性质认定是确定归零法本身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前提。形式上,《反倾销手册》是美国商务部内部工作手册,难以称之为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或者贸易措施,至于“标准程序”仅仅是用数字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更是难以将它归入法律或者措施的类别;《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的有关说明还特别强调其不具有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措施的强制力。但是,这些因素并不足以将载有归零法内容的《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排除于法律(措施)范围以外。根据DSU,当成员认为其在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受到其他成员采取的措施而减损的情况下,在指定的期限内如果磋商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则该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所以,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事项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其他成员采取了某些特定的措施;第二,该措施使一成员在DSU管辖范围内协定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受到减损;第三,磋商没有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可见,DSU并没有限定措施的范围,“任何WTO成员的行为或者疏忽均可以构成争端解决中的措施”,[7]一项措施可以表现为法律法规,也可以表现为行政命令;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也可以表现为行为方式;既可以具有强制性,也可以为任意性,DSU能否管辖取决于该措施是否使一成员在DSU管辖协定中的利益受到减损。将这一标准适用于归零案件,尽管美国没有将归零法的内容规定于立法之中,也没有赋予其法律拘束力,但事实上在《反倾销手册》指导下美国商务部在大量的反倾销调查中重复使用了归零的方法。“标准程序”是根据归零法设计,其所体现的归零法是美国商务部所遵循的确定的规范,因而能够精确地判明其特定的内容和未来的行为后果。[8]这些因素使得归零法不再是个案中采用的方法,成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于美国反倾销调查中的方法。《手册》虽然从形式上不是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但是实践中是美国反倾销调查中判定倾销幅度的依据,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事实上的约束力。所以,归零法属于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美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反复采用的确定倾销幅度的方法,归零法本身及其在个案中的应用均可以成为争端解决案件诉讼的对象。

三、归零法的合法性(compliancy)分析

(一)初始调查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分析

归零法的法律属性分析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作为实施归零法的基础,美国对于倾销幅度的解释是否符合WTO法律,是否属于《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2)款中规定的“可以允许的解释”;其二,采用归零法是否与《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中所规定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方法相违背。

首先,如何理解倾销幅度概念是一个条约解释的问题。DSU第3. 2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17.6条规定了WTO反倾销法律的解释原则,即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解释。所以,对倾销幅度的解释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之规定,依条约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6. 2条规定:“为抵消或防止倾销,一成员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此类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就本条而言倾销幅度为依照第一款规定所确定的差价。”可见,“倾销幅度”被界定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价,如果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则不存在倾销幅度,法律意义上的倾销幅度并无“正负”之分,而仅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但是该条并未明确倾销产品(dumped product)是从产品类别上定义还是从特定交易中产品定义,所以就文本而言,倾销幅度可以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一种是以产品为基础,在产品范围内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针对被调查产品得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而另一种则是以交易为基础,针对具体交易中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计算交易中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6. 2条用语的模糊性使上下文在解释倾销幅度时具有关键意义,在确定倾销幅度是针对产品还是针对交易而言时,必须参考WTO反倾销法律中对倾销的界定。

在WTO反倾销法律中,倾销幅度和倾销是相互关联的概念,倾销用以界定行为的性质,倾销幅度用以描述行为的程度。在《关贸总协定》中,倾销被表述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并因此对一成员领土内一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GATT第6. 1条),这一表述清楚地表明倾销是针对来自一国产品而言,而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交易中的产品。根据倾销与倾销幅度的逻辑关系,如果将倾销解释为一国产品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行为,则倾销幅度应被解释为被指控存在倾销所有产品的倾销幅度,对每个交易中产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只是一种方法,是得到最终倾销幅度的中间环节。可见《反倾销协定》中的倾销幅度概念同样应从产品角度理解,并非针对交易,其范围可以是每个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全部产品,也可以是被调查国家的全部出口产品,倾销幅度既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也包括“出口商(生产者)的倾销幅度”(《反倾销协定》第6. 10条)。在欧共体床单案(WT /DS141)中,专家组报告指出:“倾销幅度,即存在倾销的确定,只能对争议产品确定,而不能对有关产品的具体交易确定”;[9]加拿大软木案(WT /DS264)的专家组同样指出“倾销幅度意为被调查产品整体的倾销幅度”。[10]相比之下,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 /DS322)上诉机构报告对此问题的解释更为充分:“《反倾销协定》中所说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是针对被调查产品定义的,因此它们既不能针对某一型号、类型或者产品类别存在,也不能针对单独的交易存在,而只能在产品层面上存在。如果在中间环节通过多重比较确定倾销幅度,则只有在将这些中间结果加总,调查机关才可以得出产品整体的倾销幅度。”[11]

由此可见,美国对倾销幅度的解释只是对条约文字表面含义的理解,而条约解释则是找出与条约整体相吻合的含义使条约具有法律有效性的过程。一个词汇或者术语可能有一种以上的含义,但是辨明这些含义只是解释的过程,而并非解释的完成。一个词汇或术语所具有的多种含义并不自动构成(《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所指的可允许的解释。相反,条约解释者需要借助上下文、目的和宗旨来阐明词汇或术语的相关含义。这一逻辑为适当解释条约提供了分析框架。[12]因此,《关贸总协定》第6. 2条中所述的倾销幅度虽然可以有多种字面含义,但是结合条约上下文、目的和宗旨,美国认为倾销幅度可以作具体交易中倾销幅度理解的观点,割裂了倾销和倾销幅度概念的内部统一性,并非《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意义上可以允许的解释。

其次,判定归零法是否违背WTO反倾销法律,则需考察《关贸总协定》第6. 1条和《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规定的倾销幅度判定方法。《关贸总协定》第6. 1条确立了判定倾销幅度的基本方法,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价。《反倾销协定》第2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诠释了《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立的方法,第2. 4条指出:“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进行公平比较。此比较应在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在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且应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包括在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方面的差异,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此后的第2. 4. 2条详细列举了W-W、T-T和W-T三种比较方法。由于《反倾销协定》明确规定采用W-W比较方法时应考虑所有可比交易,采用归零明显违反该条规定,所以归零的合法性问题是指在T-T和W-T比较时,采用归零是否与WTO法律相符。

如前所述,WTO反倾销法律并未对T-T和W-T比较中归零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不能依据条文直观地得出归零法是否合法的结论,而需要从《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设立的“公平比较原则”角度,分析归零法的法律属性。从WTO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和各国的实践可知,反倾销调查的对象是由出口国向进口国出口的某一类产品,无论是采用T-T比较还是W-T比较,调查机构有两种调查方法,一种是将涉及该产品的全部交易均纳入比较范围,得出适用于整个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另一种是将来自对象国每一出口商(生产者)的全部交易纳入比较范围,针对每一出口商(生产者)单独确定倾销幅度。如果在判定倾销幅度时,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交易归零不计,仅考虑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交易,而又将所得结果适用于出口国或者特定出口商的全部被调查产品,事实上等于偷换了产品的概念。换言之,实施归零法的调查机关在反倾销不同阶段中对产品的界定并不统一,当确定倾销幅度时,产品被界定为存在倾销交易中的产品,而在征收反倾销税时,则将产品扩大为所有被调查产品,这种以偏概全的调查方法必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要求的公平比较原则。在归零问题上,支持归零法的学者所主张的“司机超速处罚”问题与归零问题无可比性,因为前者是针对司机的特定超速驾驶行为的处罚措施,而后者并非仅针对某一特定交易中厂商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行为,而是针对所有被调查产品的贸易管制措施。所以,即便法律并无T-T和W-T比较中禁止归零的规定,实施归零也与WTO法律不符。

综上,倾销幅度虽无正负之分,除了W-W比较之外,也没有禁止归零的法律规定,并且《反倾销协定》也不禁止对被调查产品分类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归零合法性的默认。无论是将来自特定出口国的全部产品均列入调查范围统一调查还是按照出口商或者生产者进行分类调查,WTO反倾销法律中所说的倾销幅度是产品的倾销幅度,而非特定交易的倾销幅度,美国对倾销幅度的解释扭曲了《反倾销协定》的概念。在反倾销调查中,归零法是采用部分交易的比较结果来得出对被调查产品所有交易的倾销幅度,对产品的范围在反倾销的不同阶段做不同的解释,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 4条中的公平比较原则。因此,在反倾销的初始调查阶段归零法与WTO反倾销法律相违。

(二)复审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分析

对于复审阶段实施归零合法性的争议源自《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中所采用的“……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的表述,该条将2. 4. 2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调查阶段,引发了复审阶段是否可以适用该条的争议。

反倾销的程序包括初始调查程序和复审程序。初始调查程序中调查机关调查倾销与损害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做出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决定;复审程序则是在实施反倾销措施过程中,调查机关基于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情况,对于是否需要维持反倾销措施或者改变征税幅度等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判定,具体包括定期复审(periodical re-view)、新出口商复审(new shipper review)、情势变迁复审(changed circumstance review)和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等。由于情势变迁复审不以取消或者变更反倾销税为目的,[13]不涉及倾销幅度认定的问题,所以对复审程序中能否采用归零法的争议存在于定期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和日落复审之中。在归零争端中,美国强调将倾销幅度局限于产品的倾销幅度的解释缺乏法律文本上的支持,并且《反倾销协定》第9. 3条、第9. 5条和第11条均没有要求在确定反倾销税税额时对交易比较结果进行加总的表述,即便将2. 4. 2条解释为禁止采用归零法,其效力仅限于反倾销调查阶段,不能构成对复审阶段中调查机关行为的约束。

判断第2. 4. 2条是否适用于复审程序应分析条约条文之间的关系。就条约而言,每一条款内容虽然各有不同内容,但都共同服务于条约的目标和宗旨,不同条款中引用的同一概念在特定的条约中应该保持其含义的统一性。从结构上,《反倾销协定》将倾销的确定(第2条)和复审(第9. 3条、9. 5条和11条)分置于不同条款,但这种处理并不能成为割裂条款之间的内部联系的理由。不可否认,《反倾销协定》第9. 3条、9. 5条和11条中并无任何关于归零的文字,也没有要求调查机关对不同交易中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间的比较结果加总计算,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条文中均引用了倾销、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这些存在于整个反倾销协定之中的基本概念,而这些基本概念的含义并不因为其出现于反倾销协定的不同条款而有所区别。《反倾销协定》第2. 1条采用了“就本协定而言”的表述无疑是在强调基本概念在协定中的普适性。因此,初始调查和复审虽属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不同阶段,两者具有不同的调查目的,但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决定了《反倾销协定》中基本概念在初始调查和复审程序中应做相同解释。

《反倾销协定》第9. 3条指出,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2条确定的倾销幅度。而关于复审程序的第9. 5条、11. 2条、11. 3条中又多次引用了“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的概念,这种结构安排确立了初始调查与复审、倾销幅度与反倾销税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为一项原则,第9. 3条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的规定适用于整个《反倾销协定》,同时在任何情况下,调查中倾销幅度的确定都需要依据第2条,并不由于阶段不同而有差异。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目的虽不尽相同,新出口商复审旨在确定在初始调查期间没有对进口国出口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单独反倾销税额度,期中复审调查经过一段时间后征收反倾销的必要性,而日落复审则在反倾销税5年期满后对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调查,但所有复审的结论都与是否针对特定产品或者特定的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税额的幅度有关,因而必然和倾销幅度的判定方法相联系。所以,无论在反倾销的哪一阶段中进行调查,只要调查事项涉及倾销幅度或者反倾销税,《反倾销协定》第2条所确立的倾销幅度判定方法就适用于该调查。那么,在初始调查中实施归零被认为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4. 2条的情况下,上述分析结论也自然适用于复审程序,因此,在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中实施归零同样违反《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

四、WTO有关归零谈判的前景预测

以上分析表明,美国对于倾销幅度的解释是对《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的曲解。作为倾销幅度的判定方法,归零法本身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确立的公平比较原则,因此归零制度及在反倾销调查个案中的实施均不符合WTO反倾销法律,美国应尽快废除其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制度,停止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归零法,履行其根据《反倾销协定》第18. 4条所负有的义务。这一结论与近年来与归零有关的多起案件中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的态度相一致。自归零问题提出以来,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归零问题的态度逐渐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争端解决案件中对实施归零法持否定态度,尤其是欧共体诉美国归零案(WT/DS294)和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DS322)上诉机构报告出台以后,有人甚至认为这两起案件终结了归零法。[14]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尽管在多个关于归零的争端中败诉,美国仍然坚持WTO反倾销法律中没有关于禁止归零的规定,而根据DSU第3.2条的规定,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损各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拒绝在反倾销调查中放弃归零法。因此,仅仅依靠争端解决报告试图终结归零法无疑是不现实的,根本解决归零问题只能通过对WTO反倾销规则条款进行修改,明确禁止归零。自2001年启动多哈发展议程(DohaDevelopmentAgenda)中的反倾销规则改革谈判以来,已经有数个国家提出从《反倾销协定》中彻底否定归零法,但美国对此坚决反对,甚至主张修改《反倾销协定》将归零法合法化。2007年11月30日,WTO规则谈判小组主席散发修改《反倾销协定》草案的“主席案文”(TN/RL/W /213)。“主席案文”对两种观点进行了折中,在《反倾销协定》中增加了第2. 4. 3条,在否定W-W比较中采用归零法的同时肯定了T-T比较和复审程序中实施归零法的合法性。此案文出台之后,遭到了来自20多个国家的激烈反对,规则谈判小组主席不得不在2008年新的“主席案文”(TN/RL/W /236)。2008案文删除了新增的2. 4. 3条,维持2.4. 2条不变并做出特别说明:“代表团意见分歧很大,有的坚持在所有比较和程序中完全禁止归零,有的要求在所有情况下授权成员归零。”这一说明无疑是归零问题谈判现状的真实反映,因而不能预期在短时间内通过修改《反倾销协定》的方法解决归零问题。2009年11月24日,美国接到来自韩国的磋商请求,要求就美国对韩国三种产品反倾销调查中采用归零法进行磋商;2010年2月1日,越南又要求与美国就冰冻虾反倾销案进行磋商,这些都标志着有关归零的争端仍将继续。归零法的合法性虽然多次被争端解决机构所否定,但归零的实施并未终结,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也因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注释:

[1]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中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十年文集[Z].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

[2]United States - Laws,Regulations and Methodology for Calculating Dumping Margins,Pane lReport WT/DS294/R.

[3]Terence P. Stewart&Myron A. Brilliant,Antidumping,in THE GATTURUGUAY ROUND HISTORY (1986-1992),vo.lII.

[4]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Panel Report WT/DS322/R.

[5]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322/AB/R.

[6]姜涛. WTO争端解决报告的先例效力[J].人民司法,2008,(21).

[7]US - Corrosion-Resistant Steel Sunset Review,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244AB/R.

[8]United States - Laws,Regulations and Methodology for Calculating Dumping Margins,Panel Report WT/DS294/R.

[9]韩立余. WTO案例及评析(2001)[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0]United States-Fina lDumping Determination o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Panel Report WT/DS264/R.

[11]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322 AB/R.

[12]United States-Continued Existence and Application of Zeroing Methodology,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350 AB/R.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3

论文摘要:关于情绪的认知作用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认知评价是情绪产生的必要前提;一种认为情绪的产生并不一定需要认知评价的参与。本文认为分歧的存在主要是对情绪的内涵、情绪认知评价的路径等问题缺乏一致的理解。为此,本文通过对已有研究的分析,阐明了情绪的认知观点既可用概念也可用经验表述和检测;解释了认知观点下情绪产生先于认知评价的现象;强调了情绪的认知评价具有多种形式;支持了评价是情绪产生基础的观点。

关于认知与情绪的关系,虽然目前有多种观点,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认为认知评价是情绪产生的必要前提;一种认为情感状态可以发生于认知评价之前,即有些情绪的产生并不一定需要认知评价的参与。鉴于不同研究所用证据和视角不同,因而有研究者认为认知评价是一种重要但不是唯一的情绪产生因素。分歧的存在主要是对情绪的内涵、情绪认知评价的路径等问题缺乏一致的理解,没有共同的操作解释所致。为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已有研究的分析,阐明认知观点的概念性和经验性;以认知观点解释情绪先于认知评价的现象;强调情绪的认知评价有多种形式,但情绪与认知评价不可分离,自动化的、有条件的和恢复的情绪仅仅是情绪评价恢复的表现。

一、情绪的内涵

(一)情绪的定义

研究表明,情绪一般具有认知、动机、躯体和主观体验四种成分。认知成分是情绪含义的表征或者是与人们感知世界的一些情绪性相关方面的个体差异的表征,这些表征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无意识的。动机成分涉及了影响个体如何解释世界的倾向,并与现实中的行为相关。躯体成分涉及了自主和中枢神经系统的激活以及它们对内脏和骨骼的影响。这个成分的一个特征是以躯体为中心的情绪的改变,但是神经化学和神经解剖的过程使得情绪的产生成为可能。最后,主观体验成分是情绪的所有的“主观感受”部分。假设这些成分在人身上特别精细,常常涉及对情绪的标签,以及对情绪、信念、欲望和身体感觉的整合的意识,为此,当考虑这些成分彼此相互作用以及情绪强度和持续时间时,很难说情绪是什么。

一些研究认为评价理论关于情绪认知成分的类型是无法测量的。例如,将某种情绪的特征定义为“预期到不期望事件时产生的不愉快”,其情绪可称为“恐惧情绪”,其中评价就可视为情绪的成分。这里认为恐惧情绪的产生是因为把特定结果评价为不期望事件出现的可能,这种观点仅是一种假设。如果除了评价,恐惧的其他所有成分都存在,那么这个关于恐惧的例子则不合适。但这种观点是与日常所言情绪方式相关,与人们的情绪体验一致。另外,对评价进行定义不会使情绪因涉及评价的观点而变得不合理。比如,考虑“疾病”这一概念,疾病被定义为由特殊的病原所导致的症状,没有相关的病原所产生的症状就不是疾病。但是,概念定义仍很有用,部分原因是为衡量疾病的减轻,可以指向病原的概念和引起疾病的病原。通过类似的方式,为衡量情绪痛苦的减轻,可以指向组成情绪的特殊评价方式。

由此,可以认为情绪可以通过评价来定义(概念),也可以通过评价来组成(经验)。而且,类似情绪这种复杂现象的定义要随时根据新的研究证据予以修订。例如,如果一个人认为责备是愤怒定义的一部分,但是研究发现大多数人定义的愤怒中没有责备,那么这个定义就是不充分的。对词语的含义可以进行具体定义,但是对现象就不能这样做。一种现象的“含义”要在理论和解释中呈现,而不是在定义中。如果此观点成立,那么,针对复杂现象术语含义这种棘手的问题就可以使用这种方法来解决。为此,情绪术语这一复杂现象的含义并不能在定义中充分展现,只能说术语“情绪”仅涉及了情绪理论所围绕的现象。

(二)情绪与非情绪的界限

假如情感状态的认知基础不存在,则定义问题显得尤其重要。例如,沮丧和持续焦虑也许由纯粹的生物化学原因引起,因此沮丧和焦虑的情感没有任何认知评价也能产生。研究认为情感具有关键的认知成分,并不是针对所有的情感,而仅针对情绪。

在情绪定义中,情绪是针对某事有目的、有意图的情感(即积极或消极效价)状态,但并非每种情感的出现都构成情绪。例如恐惧程度是直接指向特定目标的情感状态,可谓之情绪;而焦虑程度则是无特定目标的情感状态,可谓之非情绪。因此,当人恐惧时,恐惧所指向的特定事物是关键;而当人感觉焦虑时,焦虑并不特指任何事物。从生物学视角来看,恐惧系统的特殊活动是不分情绪、心境的。但从心理学视角而言,两者的区分很重要,因为情绪与应对密切相关,而心境则没有。心境仅是情感状态,它完全由生理原因唤醒。焦虑像恐惧感,但焦虑传递的信息并不一定是关于现实情境的反馈。

然而,认识到心境和其它无目的的情感状态易于转化为情绪很重要。持续的情感焦虑可使无目的的焦虑情感转化为有目的的恐惧情绪,无目的的焦虑情感导致充满威胁的解释和其它模糊的情境。虽然,从认知的观点看,无目的的焦虑和威胁感之间有重要差别,但由这些感知觉所产生的新情感和先于它们的无目的焦虑并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区别,而有目标的新情感既谓之为情绪又可作为情绪起作用。

情感信息假说表明先前存在的情绪可影响评价过程。该假说认为人们倾向于体验情绪反应发生那一刻的情感。因此,判断和决策期间伴随出现的持续性情感可考虑作为目标判断和决策的反馈经历。近期研究发现,冒险评估任务中所经历的焦虑情绪可增加对威胁事件觉察的可能性,这一结果证明了上述假说。因此,当焦虑情绪被看作是威胁事件即将来临的信息时,焦虑的人可感受到害怕。

因为情绪有目标,所以情绪促使问题指向应对。在适度焦虑的个体中,这可导致形成担忧和谨慎个性风格的倾向,而持续性焦虑或沮丧者去应对因其情感所提供的具有威胁的信息可能是徒劳的。然而,试图控制其情绪感知的失败可导致习得性无助。

总之,正如情绪不可避免要包含现象的各种理论,定义术语也要涉及复杂的现象。因此,尽管有不同意见,但评价理论的原则既是定义性的,也是经验性的。事实上,解释非情绪的情感状态不是情绪认知理论的任务。特别是没有必要担心情感是先于认知评价的情况。与已有情绪研究观点一致,情绪是有目标的情感状态。如果按这种方式从其它情感状态中区分出情绪,那么根据情感信息假说,源于非认知的情感就可为真实情绪评价过程提供信息。

二、情绪评价的路径

(一)自下而上的路径:情境分析

基于情绪评价理论的观点,评价模型分为“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且二者相对。自下而上模型系指评价的实现主要依赖人们对源自感知世界信息的整合解释。该观点认为人们要不断地对与其关联的情境进行即时评价,而无论情境是好是坏。例如,一位女性得知她的朋友从其工作的书店中偷取并转售书时很生气。根据自下而上模型分析,当她知道自己朋友的行为违反了重要标准时,她体验到了不赞同的情感。另外,她对事件的叙述也说明她对此事件也感到生气,因为维持其友谊的目标受到了威胁。同样可预期这种知觉会导致生气,因为当不赞成的行为(违反标准)和对事件不愉快的结果(阻碍目标)结合时,会引发类似生气的情绪。

为此,在知觉基础上,存在目标、标准和态度三种价值结构。特别是事件结果的评价是根据其是促进还是阻碍目标和愿望的实现进行的,而标准是与行为评价相关的,不是与事件相关的。评价行为是赞扬还是责备,主要依赖行为是否高于或低于道德、社会和行为标准。最后,态度与偏爱共同为评价目标提供基础。无论什么被视为目标时,人们或体验其为吸引人或体验其为不吸引人,两者差异的原因取决于目标与个人喜爱、态度是否一致。

由此可见,不同的价值来源会引发不同的情感反应。当目标是价值的来源时,个人对符合愿望的评价结果感到高兴,而对不符合愿望的评价结果感到不高兴。当标准是价值的来源时,要唤起赞同或不赞同的情感反应取决于行为是否被评价为值得赞扬或值得责备,而当态度或喜爱是价值的来源时,人们喜欢具有吸引力的目标,而不喜欢缺乏吸引力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具体情绪则是这三种情感反应的一个或更多分化的结果。对事情的结果感觉高兴或不高兴的方式包括高兴、悲伤、希望、恐惧、失望、信念、满足和遗憾的情绪。引起哪一种情绪取决于结果是过去的(高兴、悲伤)或是预期的(希望、恐惧),及其关心的自己或他人的结果(满足、遗憾)。

相反,一些情绪是以标准作为基础。骄傲、害羞、羡慕和责备是一个人赞同或不赞同行为的情感反应形式。具体情绪取决于行为是针对自己(骄傲、害羞)还是针对他人(羡慕、责备)。例如,当某人在晚会上饮酒过多失去控制时产生了害羞的情绪。害羞被认为是在公共场所违标准的一种反应。

另一些情绪是以态度或喜好为基础的。像暂时的爱、恨、厌恶等情绪都是喜欢和不喜欢的情感反应形式。目前,关于喜好和偏爱是如何形成的,仍是一个难解的问题。显然,即使在这一领域,认知也起作用。最后,除了以目标标准或态度为基础的情绪,像生气和感恩这样的情绪,包括目标和标准两种价值的组合,一个人的生气程度主要依赖对事情结果的不满程度和相关行为应受责备的程度。

在任何给定情境中,已有的情绪经历会随一个人对结果、行为和所包含目标之间的注意转移而发生变化。因此,相同的事情可使人在短暂的时空中感到许多不同的情绪。在这一认知方式中,每种情绪类型都以一个正式的情绪规范作为自己的特征。例如,恐惧类型的情绪涉及对不愉快事件的预期,害羞类型的情绪涉及对自己应责备行为的不赞同,而厌恶情绪涉及对不吸引人目标的不喜欢。令人不愉快或愉快事件的觉察概率是影响恐惧或希望的认知变量之一,而个人觉察有关自己学业成绩低于正常期望的程度影响害羞情绪的程度。

总之,情绪具有认知成分并不意味着情绪自身就是认知事件。有研究认为情绪是元认知的或是元表征的,情绪不仅是对评价过程认知结果的反应,而且是评价的非认知形式,与其说评价导致有关情境的信念,继而引绪,不如说评价直接引起作为代表情境重要性的情绪和信念。因此,评价是将未加工的感知觉使其具有情绪意义心理表征的转换,在这一意义上,情绪具有认知成分。然而,情绪是多面性的,它包括生理上、体验上和认知上的情绪意义的同时表征。

(二)自上而下的路径:评价恢复

并不是所有情境都经得起自下而上认知分析的检验。如一个老兵报告在一个温室里工作时被惊慌所击败的事例。显然,温室中的炎热、潮湿和热带树丛引发了他在战争时期感到的创伤性反应。在这样的反应中,目前经历的平凡片段生动地恢复了早期的经历和其所具有的情绪意义。这种反应第一次出现时,确实感觉陌生和奇怪,并且因此对认知理由提出了质疑。

上述情况表明情绪价值存在另一根源,既来自于早期情境先前评价的复原,而不是根据新情境当前目标、标准和态度的即时评价。研究者认为这两种情绪价值的根源都是情绪初始评价所期望的,并且认为人们常常利用过去的类似经验去评价新的情境,正如温室中的老兵一样。

总之,情绪反映关于情绪个体目标和忧虑的认知评价,而且不仅体现在与评价和情绪直接的案例中,还体现在像恐惧老兵类似的案例中。恐惧是对威胁评价的一种反应,老兵对温室具有威胁评价是无意识的,是感伤的错误,是基于目前情境与过去体验过的威胁表面上是否相似决定的。当情境呈现特殊意义时,会唤起特殊情绪。无论情绪唤起是源自过去情境的相似性,还是源自新的分析,引绪的是情境意义深层结构的激活。这恰恰使情境具有了产生生气、害怕、害羞或悲伤的特殊意义。但是,这样的意义可能以多种方式出现,而恢复仅是其中之一。

三、评价恢复的证据

弗洛伊德认为日常生活中的情绪意义可追溯其早期经历的起因,因而,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创伤性情境如何通过联想引发了许多后续的情绪案例,其中包括常在梦中、诗中和幽默中出现的具有明显诗意的、比喻的和象征性的联想。他认为特定的情绪源于童年期所经历的创伤情境,这些情境包括出生创伤、恋母情节情境等等,而焦虑是对压力刺激的一种过度反应,它可在最初过度压力体验的基础上加以解释。“出生是焦虑的第一次体验,因此也是情感焦虑的根源和原型”。

弗洛伊德假定其它早期情绪同样也会在以后生命中的类似情境中重新产生。例如,对权威父亲的反应可作为后来对其它权威人物反应的一个原型,而对父母和兄弟姐妹早期的正反情感并存的体验则可迁移到权威、同事、下属、爱人、朋友和英雄等。

弗洛伊德认为现实情境可以因早期事件与象征性的联系而产生情绪力量。例如,恋爱是最常提及的情绪,恋爱其实是父母的形象和令人兴奋的新人之间无意识联想所引发的早期依恋的恢复。他把有时出现在恋爱关系中的妒忌、敌对和矛盾情绪看作是和父母矛盾没有很好解决的证据。为此,心理疗法试图发现这种无意识的关系冲突与象征性权威人物间的矛盾,并尝试加以解决。

研究表明早期生活中的关键性情绪反应是形成后期情绪的基础,特别是恋爱和依恋,这也是婴儿依恋理论的中心思想。有研究者主张“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依恋系统如何影响恋爱和选择配偶的过程,就不可能理解浪漫关系的行为”。把损失一利益关系模型与依恋模型相对比,假设婴儿具有与其最主要看护者形成强有力的纽带和依恋的进化倾向,当儿童与看护者分离时,这一纽带在强烈的情绪反抗中十分明显。

早期依恋模式最主要研究的是“安全”、“回避”和“焦虑”。依目前研究的观点,依恋情绪中的这些个体差异仍保持完整,并随时会在成人浪漫依恋中恢复。由早期依恋情境的重现引发的情绪恢复,实质是浪漫卷入和情绪结合的产物。

关于人们从他们早期经历中学习的观点在恢复论中不突出,但是当前情境能使人回忆起所有的早期经历而不是源于早期经历或其所暗示的抽象规则这一思想却十分明确。少数关键性的创伤事件是全部其它情感源泉的思想同样支持了评价恢复的观点。总之,持恢复理论的研究者都预期了基于认知方式的重要性。

四、评价恢复的认知本质

像当前情境能使人回忆起早期情绪情境一样,通过早期情绪意义的恢复,情绪能被诱发,而且在某些情境下,人们会对这些情绪的出现感到惊讶,但这不会改变诱绪的条件,即基本的认知本质。某些情绪令人惊奇的事实和它们微妙而复杂的结果并不是反对包含认知的证据,这些结果在非情绪领域容易观察到,它们明显出现的地方有认知原因。具有情绪或非情绪性质的激活物可能结构复杂且高度组织化,因此评价复杂结构表征的任何部分都可能引发广泛的认知卷入。

研究表明,只要目标仅仅有一点态度倾向就能自动地激发原有的信念,甚至可以以其他方式诱发个体。认知材料自动激发的结果是复杂和令人惊奇的,复杂认知结构所诱发的不仅是潜在的知识,而且是明显的行为。甚至当未意识到加工过程时,记忆中新刺激所激发的材料仍是广泛、复杂的,且能产生令人惊奇的结果,不管是否包含情绪。

像这些结果所显示的,自发发生、惊奇等现象有时归因于情绪的非认知性质的特点是认知加工过程的一般特征,尽管该特征同样具有整合一系列情绪事件的能力。为此,表面没有意义的认知事件会产生令人注意的结果,其原因是当对特殊结构激发所产生的意义与一个特殊种类的情绪诱发条件相匹配时,情绪的诱发是自动的。

人们被自己的情绪蒙蔽的事实使情绪似乎超出了认知解释的范围,但是记忆中非情绪物质激发的结果同样令人惊奇,这种惊奇可归因于记忆中物质的结构化本质,不包含作为陈述性知识代表的程序性知识,以及人们没有意识到每件事情是这些过程结果的事实。因为有情绪意义的知觉和情绪诱发之间的联结是自动的,当一个知觉确实有情绪牵涉时,它也能引发包含情绪状态过程的整个范围。虽然评价和情绪之间的联系对情绪是唯一的,但评价中发生的认知过程并不是唯一的。

尽管情绪唤醒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但无论何种方式,在忽视其特殊情况下所涉及的具体方式,情绪的本质是相同的。不论恐惧或愤怒是来自对环境即刻的估计、条件的改变、他人的模仿,还是来自对特殊物种倾向,恐惧永远是对明显威胁的反应,愤怒永远是对明显侵犯的反应。例如,尽管情感和生理活动并不发生在愤怒的每个案例中,但引发愤怒的所有情境仍然包含所有生气的人涉及生气的所有原因的一般感知觉。一个情境是令人生气而非恐惧或高兴之间的一致性,被认为是愤怒情境的深层结构。一个深层结构可能有许多表象,使情境引起愤怒的不是诱发了愤怒情感、思想、表情、话语、语调或行为,而是诱发了表面一致的愤怒,其意义的深层结构。

总之,评价是情绪的成分,情绪必然反应情境意义的评价。评价是由两个不同过程引发的,但一般认为情绪这两个不同的路径反应了认知过程的本质,因而对情绪不是唯一的。情绪的一些成分在其原因完全意识到之前已被触发的事实并不与认知观点矛盾。对于自动化的、有条件的、模仿的和恢复的情绪来说,所有这些都是情绪评价恢复的表现。

五、结论

1.评价是情绪的成分,而且也是情绪产生的必要条件。定义术语是非常复杂的现象,如同情绪现象拥有各种理论一样。因此,评价理论的原则或是概念的或是经验的,评价既是情绪的成分也是情绪的原因,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经验只能提供限于经验发展起来的那些明确概念。

2.情绪评价有两条路径,分别平行对应于以经验为原型和以理论为基础的两种类型,并可对不同或矛盾的目标进行情绪调整。然而,尽管获得情境的情绪意义有多种途径,但仅需一种途径就可以产生有明确意义的情绪。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4

【关键词】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最大诚信原则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法律应当将与合同有关的实施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的义务。i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须有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涉信合同,保险人收取保费的多少和费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人有关情况的如实告知情况。在投保人故意欺诈或隐瞒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保险人判断失误或者受到欺诈,这违反了民法上“公平合理”原则与保险法上的“对价对等”原则。所以,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作出的询问内容”。《海商法》亦有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签,投保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一、如实告知以为的性质

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应该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ii。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强加于保险当事人的直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直接要求。不论保险合同中是否有该项内容的约定,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这可以从两个地方得到论证: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期间是“签订合同前”、“订立保险契约时”或“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以,告知义务的履行是在保险合同正式成立之前,即合同订立时至保险人承保之前。在这段时间里,投保人都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当投保人与保险人预备订立保险合同,开始履行告知义务时,合同尚未成立,更未生效。因此,告知义务不是依据保险合同产生的合同义务,而是依据保险法直接产生的法定义务。第二,从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来看。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依一般法律理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iii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既不能强制对方履行,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这种解除权是一种法定解除权,不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后都可以适用。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不是依照双方的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如此看来,如实告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虽然并不必然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合同的订立有重要意义。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各国立法对于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并无分歧,但对于被保险人是否为履行主体则存在差异。我国《保险法》将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限定为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并无规定。对于这一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肯定说认为:(1)被保险人对于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或者人身保险中的自身健康状况最为了解,而告知义务的目的正是帮助保险人低成本地获取危险信息,所以由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符合告知义务的宗旨;(2)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从权利义务一致的角度分析,应当由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否定说则认为:(1)只有投保人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分离时的保险合同为利他合同,被保险人作为受益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iv

我国《保险法》第21条和第52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变化而产生的通知义务,该义务与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都是为保险人提供信息。可见,《保险法》对义务的设置已经突破了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赋予了保险合同以外的被保险人以合同义务,所以否定说的“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被保险人作为受益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不仅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而且更加有利于保险人获取危险信息,符合最大善意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另外,当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而未如实告知的内容又不为投保人所知晓时,若不允许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对其显然有失公允。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应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三、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一)、订立合同时

依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依该第17条的立法目的开看,本条所谓的“订立保险合同时”泛指保险人作出承保决定之前。

(二)、订立保险合同后

我国《保险法》对此时告知义务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如下:

1、合同效力中止后复效时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的关系形式上虽然存在,未失效也未终止,但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不负对待给付的情形。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亦负告知义务,理由如下:首先,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后再复效,固然有基于投保人缴费能力复苏的因素,但实务中亦不乏被保险人被发现有疾病后申请复效的情况发生。再者,如否定复效时的告知义务,则将诱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不告知或不实告知,合同成立后再设法使合同处于效力中止状态,待保险人解除权除斥期间经过后再申请复效,这无疑与保险的理念和存在基础相悖,将有损保险制度及保险人的利益。

2、续约时

按续约后的合同和原合同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该续约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内订有“自动续约条款”产生的,则表明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原合同订立时的告知事项,所以此种情形则无须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另外,如果原合同内没有“自动续约条款”,在合同期间届满时或届满之前以订约方式延长该合同的效力情形也是一样的。

四、告知义务的范围

告知义务的范围的确定,就在于更好地确定告知义务的内容。一般来说,各国的保险立法均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事项必须为“重要事实”。在确定何谓重要事实的标准时,有以下观点:(1)、“谨慎的保险人”的标准。我国《保险法》确立的标准有“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此处的“保险人”作何种解释?为了公平合理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亦就是说,所谓的谨慎的保险人,是指与当时市场上其他保险人具有相同的知识、经验的保险人。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法院采用专家证人的形式来体现这一客观的抽象的谨慎保险人。(2)、“决定性影响”的标准。在判断某一事实是否属“重要事实“时,首先应从该情况是否影响了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的”决定出发,重点考察该情况是否与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接受或决绝拟议中的保险行为相关联。依照“决定性影响”标准,保险人如欲证明某一情况是重要情况,必须证明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如果知道该情况,将拒绝签订保险合同。由于拒绝签订保险合同或仅在不同的合同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是一种客观情况,因此,“决定性影响”标准对被保险人较为公平,有利于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我国立法对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主义,即告知义务人的隐匿或不实告知,应基于故意或过失所致。所谓“故意”,是指告知义务人明知某重要事实的存在,而有意隐瞒或误述该事实的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与抽象过失三种。考虑到告知义务人在保险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将过失限定为重大过失能够避免对告知义务人课予较重的注意义务,《保险法》的规定较合理。同时,过错原则将告知义务人主观上无过失的情况排除在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使保人全面了解危险情况,对当时并不存在或虽存在而自己不知悉的事项作出的说明,倘若与后来发生的事实或当时事实不相符,只要非出于欺诈意图,原则上不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但就告知义务人应知而过失未知发生错误的除外。

2、客观要件

指告知义务人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对有关事项作不实或隐瞒性的说明。保险人欲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他必须证明如下事项:一,是投保人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某情况;二是该情况存在于合同订立前;并且该情况属于“重要情况”;四是保险人不知道且在通常业务中也不应该知道该情况;五是在投保人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还应证明该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保险立法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国家以履行告知义务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违反此义务,则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有的则以告知义务的违反作为合同解除的原因,即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解除权,既可以行使解除权,也可以放弃解除权,而已其他方式处理,如改变保险费率或保险金额等,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原则上仅有接触合同的权利。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性质,须经权利人行使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权力。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3、4款规定: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接触后,发生自始消灭的法律后果。但是,保险人接触保险合同,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合理期间内行使。若保险人已知或怠于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及时或者在法定期间接触保险合同,不得再主张接触保险合同或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拒绝理赔。对于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时间长短的规定,各国立法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时,“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1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后经过两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我国《保险法》规定的除斥期间也为2年,但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适用范围太窄。

注释:

i 肖梅话.保险法新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81.

ii 庄咏文.保险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8:75.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5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代动词变位、用法及相关注意事项的教学过程及分析方法,说明了要通过怎样的过程及分析才能够让学生对该语法点易于接受。

法语当中有一种语法现象叫做代词式动词,简称代动词,在法语语法当中算是一个难点,因此对这个语法点的教学也有一定难度,本文要讨论的就是代动词的教学方法。

教授代动词,先要让学生了解的就是代动词的变位。代动词由自反代词和动词两部分构成。自反代词的人称往往和主语人称一致,随着主语人称变化为me(我), te(你), se(他、她、它), nous(我们), vous(你们、您), se(他们、她们、它们),而动词也会随主语进行相应人称的变位。以se lever(起床)为例,如果要写它第一人称单数“我起床”的变位,主语是je,自反代词为me,而动词lever的第一人称单数词形为lève,所以“起床”的第一人称单数动词变位就是je me lève,依照这个方法还可写出其它人称的变位。教会学生这最基本的动词变位形式,接下来就要告诉学生,自反代词与动词部分是不可分的:变成否定形式要一起放在否定词组ne...pas中间,例如“我不起床”为je ne me lève pas;主谓倒装时自反代词也要与动词一起提前,例如“您起床吗”为vous levez-vous;而在肯定命令式当中,自反代词应该放到动词后,并用连字符与动词相连,如果是te还要改为toi,例如“你起床”为lève-toi。

讲授过代动词的变位,就要教授它的用法了。

首先,要让学生明白一点:代动词其实是由普通动词加上自反代词转变而来,自反代词通常是动词部分的宾语,

学生明白了这一点,接下来就是介绍代动词的四种意义:自反意义、相互意义、被动意义和绝对意义。

自反意义的代动词,顾名思义,就是动作作用到自身,例如:Elles se lavent.她们洗澡。她们给自己洗澡,也就是动作作用到自身,自反代词se作为“她们自己”,是lavent(给……洗澡)的宾语。

相互意义的代动词,就是动作在两人以上之间相互作用,例如:Paul et Fanny se regardent. Paul和Fanny互相看着。“看”的动作是在“Paul和Fanny”之间相互作用的,自反代词se代指“Paul和Fanny”,是regardent“看”的宾语。

被动意义的代动词,在翻译的过程中往往可以译成“被……”,例如:Ces livres se vendent bien.这些书卖得很好。这个例子是按照汉语习惯进行翻译的,事实上是“这些书被卖得很好”,自反代词se代指“书”,是动词vendent(卖)的宾语。

绝对意义的代动词,是这几种意义当中最难理解的。在三前种意义中,自反代词都是动词部分的宾语,而在绝对意义的代动词中,自反代词不做任何成分,它只是这个单词的一部分而已,

解释过代动词的四种意义,就可以着重带领学生分析自反和相互意义的代动词中自反代词是动词部分的间接宾语还是直接宾语。前面讲过,代动词是由普通动词转化而成,那么,如果要分析代动词中自反代词究竟是动词部分的直接宾语还是间接宾语,就需要了解原本普通动词的用法。从这一点入手,学生会比较容易接受。

Paul et Fanny se disent bonjour. Paul 和 Fanny相互问好。代动词词组se dire bonjour是“相互说你好”的意思,自反代词se在本句中代指Paul和Fanny,是dire(说)的宾语。dire做普通动词时,“向某人说你好”是dire bonjour à qn.,bonjour (你好)是直接宾语,而“某人”是间接宾语,那么在代动词se dire中,自反代词se就是间接宾语。

这里分析代动词中自反代词究竟是直接宾语还是间接宾语,主要是为了后面讲授代动词的复合时态做准备。在代动词的复合时态中,自反和相互意义的代动词,自反代词为动词部分直接宾语的情况下,过去分词会要求与自反代词做性数配合,被动意义和绝对意义的代动词做法相同,只是不需要考虑自反代词是否直接宾语,例如:

Elles se sont lavées.她们洗了澡。之前分析过,本句中自反代词为直接宾语,所以过去分词会和自反代词se做性数配合,se代指主语“她们”,过去分词lavé加了es做阴性复数配合。

Paul et Fanny se sont regardés.Paul和Fanny相互看了看。本句的情况之前也分析过,自反代词为直接宾语,所以过去分词regardé会和自反代词se做性数配合,se代指主语“Paul 和Fanny”,为阳性复数,regardé加了s做复数配合。

Ces livres se sont bien vendus.这些书卖得很好。本句为被动意义,自反代词se代指主语“这些书”,为阳性复数,过去分词vendu加了s和se做复数配合。

La réunion s’est bien passée.会议进行得很顺利。本句为绝对意义,se代指主语“会议”,为阴性单数,过去分词passé加了e和自反代词se做阴性配合。

但如果在自反和相互意义的代动词中,自反代词为间接宾语,过去分词就不会与自反代词配合。例如:

Elles se sont lavé les mains.她们洗了手。之前分析过,自反代词se为间接宾语,所以过去分词lavé不会和se做性数配合,因此没有任何变化。

Paul et Fanny se sont dit bonjour. Paul和Fanny相互问了好。同样的,之前也做过分析,在“相互问好”当中,自反代词se为间接宾语,所以过去分词dit不会和se做性数配合,没有任何变化。

以上就是代词式动词的基本授课内容,上面的授课程序及分析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已经应用,按照这个教学方法进行操作,学生对这个语法点的理解会更加容易,以此与广大法语教学工作者共享。

参考文献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6

教学内容: 圆柱和圆锥、统计初步知识、比和比例、总复习 教学要求: (一)授内容的教学要求 1、知识要求: (1)认识圆柱和圆锥的特征,会计算圆柱的表面积和圆柱、圆锥 的体积。 (2) 填写统计表,会制作比较简单或局部的统计表,会依据统计 表进行初步的分析,提出一些问题;会制作比较简单或局部的统计图,会依据条形统计图、折线统计图,回答或提出一些问题。 (3)理解比的比的意义和性质,会求比值和化简比;理解比例的意义和性质,会解比例;理解正比例和反比例的意义,会正确判断两种相关联的量是否成正比例或反比例,会根据正比例或反比例的意义解答简单的应用题。 2、能力要求: 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计算能力、发展学生空间观念和思维能力,提高解决简单实际问题的能力。 3、德育要求: 让学生进一步受到辩证唯物主义的启蒙教育和国情教育,进一步培养学生健康情感、良好的意志品质和学习习惯。 通过实践活动,使学生初步了解数学与社会的联系,进一步感受数学的作用。 (二)总复习单元的教学要求 通过系统的整理和复习,使学生巩固和加深理解小学阶段所学 的数学知识。正确、灵活地进行计算,会依据题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简便的解答方法,会运用所学的数学知识解决一些简单的实际问题。为学生升入初中,顺利的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数学学科的学习任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课时安排 一、圆柱和圆锥…………………………………………………共9课时 1、圆柱的认识和表面积…………………………………………3课时 2、圆柱的体积……………………………………………………2课时 3、圆锥的体积……………………………………………………2课时 4、复习……………………………………………………………2课时 二、统计初步知识……………………………………………共11课时 1、统计表…………………………………………………………3课时 2、统计图…………………………………………………………6课时 3、复习……………………………………………………………2课时 三、比和比例…………………………………………………共20课时 1、比的意义和性质………………………………………………2课时 2、按比分配………………………………………………………2课时 3、比例的意义和性质……………………………………………3课时 4、比例尺…………………………………………………………2课时 5、正比例…………………………………………………………3课时 6、反比例…………………………………………………………3课时 7、应用题…………………………………………………………3课时 8、复习……………………………………………………………2课时 四、总复习……………………………………………………共30课时 进度按排: 2005年2月16日---2月20日 圆柱的认识和表面积 2005年2月23日---2月27日 圆柱的体积、圆锥的认识和体积 2005年3月1日---3月5日 第一单元复习考试、统计表 2005年3月8日---3月12日 条形统计图、折线统计图 2005年3月15日---3月19日 第二单元复习考试 2005年3月22日---3月26日 比的意义和性质、按比分配 2005年3月29日---4月2日 比的意义和性质、比例尺 2005年4月5日---4月9日 正比例、反比例 2005年4月12日---4月16日 反比例、应用题 2005年4月19日---4月23日 复习、第三单元测验 2005年4月26日---4月30日 复习整数和小数、数的整除 2005年5月10日---5月14日 数的整除、分数和百分数 2005年5月17日---5月21日 分数和百分数、量与计量 2005年5月24日---5月28日 代数的初步知识、几何的初步知识 2005年5月31日---6月4日 统计的初步知识、比和比例 2005年6月7日---6月11日 毕业考试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7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反恐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039-02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反恐概述

(一)社会管理创新及其本质要求

2004年6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12年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

社会管理创新主要体现在管理主体以及管理方式上的创新。主体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上,使各种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与政府分享对社会管理权力。方式上的创新就是要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管理方式进行变革,研究运用新方式、新机制、新理念来解决目前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管理创新是基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凸显和社会问题多发这样一个背景而提出的。其目的在于建设服务型政府,从传统的“统治”向现代“治理”进行转变,以回应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在手段上,社会管理创新主要强调政府的合理定位。比如加强社会服务职能和管理能力,支持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建设,使人民群众能够广泛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实现群众自治;大力加强基层社会组织建设,建立由政府、社会组织、基层组织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社会矛盾化解与协调机制;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尽快将网络等新媒体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社会管理创新对于反恐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建设重要一环的反恐工作必须充分贯彻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的贯彻,不仅有利于反恐工作的开展,更从根本上成为消除恐怖主义威胁的必由之路。

1.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事前预防作用。对于恐怖主义犯罪而言,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事前预防。社会管理创新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事前预防作用的实现在于通过对犯罪的社会干预,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越轨行为,从失范理论的角度来看:社会越轨行为是社会结构的某些紧张状态造成的。社会的平衡状态的保持关键在于社会成员对于社会主流价值的一种认同或者通过现有的社会规则能够实现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诉求的时候,社会就处于平衡状态,反之,社会成员否定社会主流价值或者不能通过现有的社会规则达到自我的利益诉求时,就会发生社会越轨行为。因此预防社会越轨行为就应当积极保持社会的平衡状态,这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是一致的。社会管理创新对于社会平衡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完善社会成员正当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使社会成员正当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能够畅通无阻。并且通过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体现的公平、自由、法治等价值理念来实现社会成员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认同。

社会管理创新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事前预防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不断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的政府,使人们接受和认同现存社会制度,防止人们通过制度化渠道之外的手段与方式去实现目标或完全摒弃现行社会目标体系。从而从源头上防止恐怖主义的产生与蔓延。社会管理创新下反恐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建立公平、高效的矛盾化解与纠纷处理机制,特别是民族矛盾的化解与纠纷处理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同时也在一定基础上巩固反恐斗争的群众基础。社会管理的预防作用是基础性的作用,是反恐事中处置与事后恢复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发挥好社会管理的预防功能才能够防患未然。社会管理创新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事前预防还体现在通过创新对人(如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物、组织及情报信息等的管理,弥补政府管理的漏洞,并且为预防恐怖主义犯罪提供基础性的情报支持。

2.在恐怖主义犯罪事中处置中的作用。社会管理对恐怖主义犯罪事中处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建立责权分明、集中高效的反恐组织体系,明确反恐工作的领导主体、参与主体、责任主体,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反恐管理机制,提高应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效率。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在预防、处置恐怖主义犯罪中的作用。利用管理性的方法与惩罚性的方法相结合,刚柔并济、区别对待,从而达到瓦解,及时、高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

3.对于恐怖主义犯罪事后恢复的作用。事后恢复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比打击更重要。因为恐怖主义犯罪人如果得不到矫正,刑满释放后很可能再犯,并且犯罪手法会变得更高明。被害人如果得不到社会的安抚、救治就会激化矛盾,自主的采取报复性的措施,从而导致社会的失序。

社会管理创新对恐怖主义的事后恢复作用主要表现在恐怖主义犯罪发生后通过启动专门的恢复机制对犯罪人的矫正、对被害人的身心的治疗以及社会整体正常秩序的恢复。恐怖主义犯罪的事后恢复往往是一个无形的、长期的过程,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就不仅需要国家的支持,更需要社会的参与。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动员社会的力量参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事后恢复,采取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综合手段,将事后恢复寓于平时的社会管理过程中。依托社区矫正体系对恐怖主义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同时开展对被害人的救治、安抚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参与上述工作,并保持事后恢复工作的持续性、全面性。

二、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反恐体系的构建

(一)反恐实践应当构建的三大反恐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海内外利益受到的各种恐怖主义的威胁度必然会上升,然而目前我国在保护国外侨民、工人及财产方面没有专门的处理机制,特别是没有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和依据。一旦发生我国国民被绑架、杀害或其他恐怖行为,往往是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面请求事发国政府解救。这样就需要做大量的外交工作,缺乏效率,与反恐及时迅速的要求不相适应。同时国外敌对势力、国内分裂势力与恐怖主义势力相互勾结,加紧进行各种敌对破坏和恐怖活动。面对一系列的问题,应当以制订《反恐法》为契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恐体系。

第一个层次的反恐体系是针对国内“”的恐怖破坏活动而建立的由公安、国安、反恐特种部队组成,并由中央统一组织协调的专业快速反恐力量体系。第二个层次是中外联合反恐力量体系,或者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性的反恐力量与组织,如上海合作组织等。第三个层次的反恐体系就是构建以社会、民间力量、社区基层组织为核心的基层反恐社会预防与治理恢复体系。

关于第一个层次的反恐体系,即国家主导的专门反恐力量应当集中专门力量以治安巡逻、直接抓捕、击毙以及人质解救、排爆等为目标,承担恐怖犯罪事中处置的角色。这个层面的反恐体系应当优化反恐手段,以情报为先导,通过反恐特种部队、无人机攻击等多种手段打击恐怖势力,形成情报与特种作战相结合的一体化反恐方式。这种方式的典型战例就是2011年5月1日,本·拉登在巴基斯坦被美军“海豹突击队”击毙。美国总统奥巴马称之为反恐历史的重大里程碑和情报工作的重大胜利。

第二个层次的反恐体系是以中外联合反恐力量为中坚的反恐体系。这个层次的反恐体系主要针对国外恐怖势力,以保护我国海外国民的人身安全以及我国海外战略利益为目标。通过国际合作与协商打击恐怖势力。

第三个层次的反恐体系是以社区基层组织为依托,在政府反恐体系之外的社会反恐体系。社会反恐体系作为一种无形的反恐力量主要在恐怖主义的事前预防、民族矛盾的化解、可疑情况的及时上报以及对于恐怖主义犯罪人的社区矫正等方面为反恐提供最基本、最重要的群众力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以“单位”为基础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越来越多的群体汇集到城乡社区,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事项沉淀到城乡社区,城乡社区日益成为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应当大力加强城乡社区的建设,使其能够迅速地发展壮大,能够承担起社区管理的基本任务,发挥群众自治的优势,为反恐提供最基本、最重要的群众力量。反恐斗争是一项巨大而又复杂的工作,大量的基础性的工作交由社会组织去完成有利于节约政府的反恐成本与缩小反恐战线,让政府能够集中精锐力量打击恐怖主义的直接威胁。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构建社会反恐体系,使社会反恐有法可依。

(二)三大反恐体系的相互关系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8

教学目标

1.文艺复兴运动的时间、分期和性质;意大利首先兴起文艺复兴运动的原因;人文主义的基本内涵;文艺复兴的主要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成就;文艺复兴与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

2.(1)通过对文艺复兴背景和性质的分析,使学生认识到由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资产阶级在思想文化领域里展开了反对封建神学的斗争,说明“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2)通过使用《地心说》和《日心说》的课件,使学生认识到人类文明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在前人的研究的基础上实现的。

3.(1)通过对文艺复兴中的科学探索的认识和宗教在历史上的作用的认识,培养学生的理性主义精神和科学精神,反对宗教迷信。(2)通过对人文主义的认识,使学生充分认识人的价值,培养热爱生活和积极进取的精神。(3)通过对优秀文艺作品的介绍,培养学生发现美、鉴赏美的情趣和态度。(4)通过对布鲁诺为追求真理而殉难事例的介绍和文艺复兴时期先驱者的大无畏战斗精神的讲述,培养学生勇于追求和捍卫真理的科学素养和优良品质。鼓励学生从小树立勇于创新,勇于实践的信念和意识。

教学建议

教材地位分析

文艺复兴运动是在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得到发展的历史背景下,资产阶级在思想文化领域里展开的反封斗争,一次思想解放。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新航路的开辟和欧洲宗教改革,使欧洲资本主义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教材对学生发展影响的分析

(1)通过对文艺复兴的前因后果教学,培养学生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辩证关系原理分析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2)通过对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中的历史过程、历史人物、思想和作品的认识,培养学生分析、比较和评价历史现象、人物的能力。

(3)通过对文艺复兴中重要作品的了解,培养学生文艺鉴赏的能力。

(4)通过引导学生课后查找资料,进一步了解文艺复兴时期重要人物的事迹以及自主完成书面介绍材料的活动,培养学生学会选择、学会学习、学会分析、学会整理,独立形成观点的意识和能力。

重点分析

人文主义和意大利文艺复兴、文艺复兴时期的科学是本节课的重点。“人文主义”是贯穿文艺复兴的基本思想,是理解文艺复兴各个领域和各项成就的基本依据,也是文艺复兴反封建性的基本体现,在资本主义发展史上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意大利文艺复兴”是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开端,在文艺复兴运动中,乃至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都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理解了意大利文艺复兴,对于理解文艺复兴运动的性质非常重要。近代自然科学产生于文艺复兴运动中,因而文艺复兴时期的科学发展在科学发展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文艺复兴时期的科学发展,尤其是天文学的发展沉重的打击了天主教会,进一步将人们丛宗教枷锁中解脱出来。

重点的突破方案

(1)通过讲解“人文主义”的英文单词“Humanism”的构词法,并引导学生阅读课文中相关的小字部分,使学生理解“人文主义”的内涵。

(2)通过引导学生回忆初中所学的有关拜占廷帝国和阿拉伯帝国历史,结合已学过的有关意大利的历史和地理知识,以及回忆资本主义萌芽时期意大利的经济发展情况,分析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原因,并结合课本内容进行总结;通过引导学生赏析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在文学、艺术、政治上的成就,制作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成就,使学生能够较全面的理解意大利文艺复兴。

(3)通过引导学生分析文艺复兴时期科学发展的背景,使用《地心说》和《日心说》的课件以及相关图片和资料进行讲解,并由学生设计《文艺复兴时期科学成就一览表》,使学生掌握文艺复兴时期科学的发展。

难点分析

文艺复兴的实质是本节课的难点。高中学生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辩证关系原理分析和认识问题的能力还不强,对于“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这一理论更是缺乏了解,因此,较难理解文艺复兴运动是资产阶级在思想文化领域里展开了反对封建神学的斗争。

难点的突破方案

通过引导学生分析意大利文艺复兴兴起的原因和思考为何作为文艺复兴时期主流社会思潮核心的人文主义强调人的价值?使学生理解文艺复兴的实质。

课内探究活动的设计

引导学生阅读课文,回答:文艺复兴运动发源于意大利的原因;文艺复兴是否是古典文化的复兴;文艺复兴传播到西欧各国并继续发展的原因;近代自然科学产生的历史条件。讨论意大利文艺复兴为什么要借助古希腊、罗马文化为掩护。指导学生制作意大利文艺复兴、西欧诸国的文艺复兴和文艺复兴时期的科学成就一览表。

教学设计示例

第三节文艺复兴

重点:意大利文艺复兴和文艺复兴时期的科学是本节课的重点

难点:文艺复兴的实质是本节课的重点

教学手段:电教手段应用:使用《创世纪》Flas、相关视频资料和图片;

教学方法:教师讲解、学生分析为主的综合法。

教学过程:

一、导入

让学生对比中世纪的绘画作品和文艺复兴时期的绘画作品,推测两幅画出现的大概时间,并带着“为什么两幅画会出现这样的差异,它意味着什么”这一问题开始学习新课。

二、意大利文艺复兴

详细内容参见“重点突破”。

在引导学生赏析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各个方面的成就时,教师应着重引导学生分析作品中所反映出来的人文主义精神。并引导学生思考、讨论“为什么要借助古希腊、古罗马文化为掩护?”在学生思考问题时,教师应引导学生从当时封建神学在欧洲的地位、封建神学的理论体系的来源、当时资产阶级与封建神学力量对比等方面分析。要使学生较透彻地理解“资产阶级为什么会以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文艺复兴运动这一形式,开始了反天主教会和封建神学的思想解放运动?”“为什么没有公开举起反封建制度的鲜明旗子?”对于这两个问题的理解,是理解反封建思想解放运动的本质的关键。教师“导”正是体现在引导学生的思路集中在“关键”问题上,由此使学生迅速掌握事物的本质。

三、西欧诸国的文艺复兴

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文艺复兴在十五世纪后期传播到西欧各国并继续发展,在十六世纪达到高潮?”

这一问难度较大,教师应引导学生结合前两节课所学内容进行思考,使学生将前两节课所学内容与本节内容较好的联系起来:新航路开辟后,欧洲商路和贸易中西移大西洋沿岸,刺激了西欧诸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西欧诸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使文艺复兴传播到西欧各国并继续发展;让学生进一步认识到:资本主义萌芽是文艺复兴运动兴起的基本原因,进而说明“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让学生在阅读课文的基础上制作《西欧诸国文艺复兴成就一览表》。有重点的引导学生分析莎士比亚等人作品中的人文主义精神,并对比此时的作品与意大利文艺复兴作品的区别。

四、文艺复兴时期的科学

详细内容参见“重点突破”

指导学生将十四、十五世纪文艺复兴的成就与十六世纪文艺复兴的成就对比,使学生在对比中了解文艺复兴的范围、时间,认识到文艺复兴在十六世纪达到高潮的史实。引导学生分析文艺复兴的历史意义。

小结

学生回答在导入时提出的问题,并总结归纳文艺复兴的时间、范围、性质及影响。

教学设计思想

通过学生阅读课文,思考有关问题,制作一系列表格,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通过设计问题、点拨和适当讲解,实现教师的主导作用。

板书设计

第一章第三节文艺复兴

一、意大利文艺复兴

1.文艺复兴的背景

2.人文主义

3.最早的代表人物:但丁和乔托

4.早期的代表人物:彼特拉克和薄伽丘

5.全盛时期的“美术三杰”

6.马基雅维利

二、西欧诸国的文艺复兴

1.英国的莎士比亚

2.法国的拉伯雷

3.西班牙的塞万提斯

三、文艺复兴时期的科学

1.哥白尼和“太阳中心说”

2.开普勒和伽利略

3.数学、物理学的发展

4.布鲁诺和弗兰西斯·培根

探究活动

关于文艺复兴时期文学发展的探究活动的设计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9

对文言实词的理解主要靠推断。为帮助学生以简驭繁,正确推断文言实词的含义,我编写出如下推断口诀:

文言实词求真训,四点知识须记准。

语法分析来断定,相似结构看对应。

成语语素作参考,联想课文寻佐证。

依文断义是前提,断之有据为根本。

开头两句讲内容,中间四句讲推断方法,后两句是推断原则。

“文言实词求真训,四点知识须记准”是说要正确解释文言实词,必须准确记住四点文言实词的知识,即:

1.一词多义,即一个实词在不同的语句中表达不同的意义。

2.古今异义,即同一个词在古代汉语和在现代汉语中分别表达不同的意义,又可细分为词义扩大、词义缩小、词义转移、感彩变化和名称说法改变等几种情况。

3实词活用,即名词、动词、形容词等实词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发生词类或功能的变化,如:名词活用作动词、名词作状语,动词活用作名词,形容词活用作名词、形容词活用作动词,以及使动用法、意动用法和为动用法等。

4.偏义复词,即指一个复音词由两个意义相关或相反的语素构成,但整个复音词的意思只取其中一个语素的意义,而另一个语素只是作为陪衬,只有一个形式,只起到构词的作用。例如:“契阔谈宴,心念旧恩。”“契阔”中的“契”是投合,“阔”是疏远,在这里是偏义复词,偏用“契”的意义。“契阔谈宴”就是说两情契合,在一处谈心宴饮。

如湖北2013年高考卷第12题3个翻译的语句,既有一词多义,如“拜”、“顾”、“差”等;又有古今异义,如“亿”、“予”等;还有实词活用,如“侧”(名词作状语,在旁边)、“入”(使动用法,使…进、引进)等。

关于文言实词的推断,应在一定量的文言词义的积累的基础上,学会采用如下四种方法:

1.语法分析来断定,即用语法分析法推断词义。

实词在句子中都有一定的语法作用。如:充当主语或宾语的多为名词或代词,充当谓语的多为动词或形容词,充当状语的有名词、动词和形容词。根据实词在句中的语法作用可以推出其意义。如2010年重庆高考题D选项将“贫甚,质女婢于人”中的“质”字解释为“人质”。我们根据“质”字用在“女”字之前充当谓语以支配“女”字的语法特点,可以断定它不可能作名词“人质”而只能作动词“抵押”。而“婢”字用在介宾短语之前,只能活用作动词,表“为婢、做婢女”之意。全句可译为“非常贫困,将女儿抵押给别人做婢女”。

2.相似结构看对应,即根据类似结构推断词义。

古文讲究对称,常使用结构相同、词义相同或相似的句子。这样的句子形式整齐,节奏和谐。根据类似结构的这个特点,从对应的词语的含义可以推断出词义。如2009年四川高考题中将“讲章句、课文字而已”中的“课”解释为“抄写”。实际上,本句除了句末的“而已”这个语气词以外,“讲章句、课文字”结构完全相同。可根据对应位置上的“讲”字断定“课”字亦应解释为“讲授”而非“抄写”。

3.成语语素作参考,即借助成语推断词义。

成语是汉语的精华,保留了大量的古代汉语的词义和用法。我们在解释文言实词时可通过联想含有这一语素的成语,即能推断出它的词义。如2006年高考重庆卷中解释了四个词:

A.民不堪命,旧尹莫敢诘问 堪,忍受

B.拜住袖其疏入见 袖,藏在袖里

C.特拜陕西行台中丞 拜,拜访

D.止宿公署,终日无少怠 少,稍微

依次可以联想到成语“狼狈不堪”“袖手旁观”“封侯拜相”和“少安毋躁”。其中“堪”“袖”和“少”的意义正与句中解释相同,说明A、B和D是正确的,而“拜”字则应为“任命”之意,故C项错误。

4.联想课文寻佐证,即联想课文推断词义。

高考文言文所考查的实词,大多在课文中见过。因此,我们根据课文中的同义实词举一反三,可以正确推断词义。如2010年全国高考第Ⅱ卷中也解释了四个词:

A.及再遇阵没 及,趁着

B.寻知代州,移深州 寻,不久

C.会暮,约诘朝合战 会,适逢

D.援不至,遂没焉 遂,于是、就

看到“及”可联想到《左忠毅公逸事》中“及左公下厂狱”与此相似,而《左》文中的“及”应理解为“等到……时候”,不能理解为“趁着”,故A项错误;看到“寻”字,可联想到《陈情表》中与此结构类似的句子“寻蒙国恩,除臣洗马”中的“寻”也表“不久”之意,看到“会”可联想到《促织》中“会征促织,成不敢敛户口”中的“会”亦作“适逢”讲,看到“遂”可联想到《过秦论》中“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矣”中“遂”亦解释为“于是、就”。可见,B、C和D都是正确的。

依文断义是前提,断之有据为根本。

这是指推断文言实词的含义有两条原则必须遵循:一是依文断义,这是前提,必须根据词语所在的语言环境反复揣摩,把词义代替相应的词语之后能文从字顺;二是断之有据,这是根本,断定词义应考虑两方面的依据,即古汉语工具书上所列的义项和古文实例,不能主观臆断。如:

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仲孙早孤,事母孝 孤,幼年丧父

B.若敢以身任之耶 若,如果

C.幸毋遽决,冀得徐辨 幸,希望

D.吏民输山木,即高阜为仓 即,就着、依着

答案是B。解析:解释文言实词要综合运用上述四种方法。断定A项中的“孤”,可以“成语语素作参考”,成语“鳏寡孤独”中的“孤”正是“幼年丧父”之意,且可以《祭十二郎文》中“吾少孤”为旁证;断定B项的“若”,可通过“语法分析来断定”,该句是个完整的反问句,“若”是全句的主语,应由名词或代词充当,而“若”正可作第二人称代词,意为“你”,并可以《捕蛇者说》中的“若毒之乎”为旁证,B项将“若”解释为假设连词“如果”,明显不合语法,是不正确的;C项“相似结构看对应”,与“幸”对应的字是“冀”,“冀”意为“希望”,故C项解释正确;看D项的“即”可以“联想课文寻佐证”,《滕王阁序》中“桂殿兰宫,即冈峦之体势”的“即”与D句的“即”意义相同,都表“就着、依着”之意,故D项正确。又如2013年高考湖北卷第9题:

对下列语句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天将以廉氏吾宗乎 氏:作为姓氏

B.诸贵假以劲弓 假:借给

C.整复浼入言之 浼:派遣

D.明日当诣政事堂 诣:前往

答案为C。解析:断定A项中的 “氏”,可用“语法分析来断定”,“氏”在句中活用作动词,带上宾语“吾宗”,可见译为“作为姓氏”是正确的;断定B项中的“假”,可用“成语语素作参考”,成语“久假不归”的“假”正是“借”的意义,可见B项正确;C项中“浼”字解释为“派遣”,根据“依文断义是前提”的原则,怎么也讲不通,可见是错的,为本题选项。“浼”应为“恳求”之意。至于D项“诣”解释为“前往”,文从字顺,还可“联想课文寻佐证”,《出师表》中“由是先主遂诣亮”中的“诣”,正是“前往/拜访”之意,可见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