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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员年终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3-03-13 11:06:30

秩序员年终总结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1

关键词:宪法秩序 民主 法治 宪政

一、宪法秩序在我国的基本内涵

良好的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前进的重要保障,宪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核心,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关键,对社会稳定快速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宪法秩序,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变成实然秩序。宪法秩序归根到底是人为了生存与发展而自发地、有目的地组织共同体规则,并依据该规则形成的一套以保障人的权益为最终目的的社会秩序。从近代西方历史来看,资产阶级在争取民主自由、反封建王权专制的革命胜利之后,自由、平等、生存、财产权利等人权目标便以政治宣言、继而以宪法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宪法秩序同宪法本身一样对人给予终极关怀,最终目的和核心价值都是保障人的权益、为社会成员谋福祉。

就当代中国而言,宪法秩序的价值目标必当是民主和法治,这是由我国显著的时代特征所决定的。我国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时期,焦点是政治体制改革,它直接影响人民现实权益和幸福程度。而宪法秩序的终极价值是实现与保障人的最终权益,公民只有充分享有了自由、平等并且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时,宪法秩序才能真正形成。同时,中国法律制度较多受政治体制影响,权与法的关系仍然是法治社会的敏感问题。如果不能冲破政治干预,构建宪法秩序也是纸上谈兵。另外,民主与法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宪法秩序的价值即是对人的价值,妥善调整社会中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起一种相对和谐的人际关系、群际关系、地区关系,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能在和谐、有序的环境下,全面、自由的发展。也只有保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平稳推动宪法秩序更深远、更持久地发展。

二、宪法秩序在我国当前的构建

实现宪法秩序应该包括内外两种秩序:内构秩序和外生秩序。内构秩序是指宪法秩序中本源性、一致性、连贯性的各种内部要素的总和,它是实现宪法秩序的根本动力。立足于当前中国宪法运行实际,我国宪法内构秩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立宪主义思想的缺乏,宪法信仰的匮乏。外生秩序不足主要包括公权力过分集中而缺乏监督,违宪审查制度欠缺以及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在构建我国宪法秩序时,必须结合内外两方面解决。

(一)加强立宪精神,树立宪法信仰

宪法必是限法,即宪法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对政府权力作出明确的程度性的规定,明确指出可行使的权力范围,以限权式规范为主,以授权式规范为辅。同时,宪法作为保障人权的最高法,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规范应该尽量全面,明确和具体,使人权保障成为宪法规范的中心内容。同时,培植宪法信仰是加强立宪精神的目的归属。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信仰,只有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取得突破,才能在法律制度、政治体制乃至其他制度上确立宪法信仰。因此,各级机关应率先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打破个人迷信和权力崇拜,逐步推广使得宪法信仰在广大民众中得到培养。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至上的心理认同感和对宪法信仰的理念及时转化为广大人民的权利果实。此外,宪法是一个国家总章程,要大力加强普法教育,特别是要加大宪法观念的宣传力度和宪法信仰的培植力度,使得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二)推动宪政运行,增强护宪意识

宪政是以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威而形成的一种以制约国家权力为手段,它以保障人民权利、限制国家对公民的侵害为目的,并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的政治运作模式。我国当代宪法秩序的价值基础是民主与法治,因此必须在立宪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依据宪法规定实现从宪法到宪政的整个动态过程。制定宪法本身并不能成为目的,而是为了合理制约权力、实现权利,推动宪政运行;宪政当以宪法为前提,宪政必须在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运行。宪法和宪政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依赖与促进的动态关系。此外,宪政是一套制度设计,政府受到实质性限制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分散政府权利的合理性制度。这主要包括规范国家权力的来源、运作,为公权力设定根本规则,在保证国家权力良性运行的基础上,捍卫公民权利,保障人权。宪政更是一种思想观念。树立维护宪法的思想观念是建立宪政社会的先决条件。无论身处何阶层,如果能从思想时刻保持依法行政,宪政运行只是一种动态程序而已,宪法秩序也会良好

地保持。

(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逐步增大宪法的可诉性

必须加紧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形成严格有效的违宪审查秩序。结合当前情况,最根本、最实际的做法是在全国人大现有体制内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它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正式的报告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建立,将会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同时,还应建立宪法控诉制度,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在受到侵犯、宪法秩序遭到破坏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比较分析外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相类制度和发展趋势,在现有法规审查备案制的基础上,在避免出现强化违宪审查力度的同时出现对现行体制大规模破坏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违宪审查委员会”,直至“宪法法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2

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汇兑安排;操纵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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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长期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保持国际收支的双顺差状态,国家的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从而引起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美国,更有一些企业界人士和国会议员指责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以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2007年6月15日,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推动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就基金组织进行双边监管和会员国履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规定了指导原则,并就监管的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一决定取代了1977年执行董事会通过的《汇率政策监督》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在此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下的汇兑安排义务,对于指导我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应对来自美国等的指责,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

1.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

在承认会员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兑安排”从而建立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的比价关系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为会员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以免使国际货币制度陷于混乱。协定第四条第1款“会员国的总义务”(General Obligations Of Members)规定,“鉴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而且(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便是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的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各会员国承诺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

这一规定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设定了一项重要的义务,即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维护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稳定的义务。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且把会员国的这一义务称为“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尽管该条在上述规定之后列举了四项义务以期将会员国的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具体化,但根据协定的措辞,会员国进行总的合作的义务的范围要宽于四项具体的合作义务之和,即协定所列举的四项具体合作义务并没有穷尽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因此这一总合作义务的规定不但对理解其后所详细列举的四项具体义务至关重要,而且这一规定本身即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协定第四条第1款这一总的合作义务的规定,为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或禁止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会员国拒绝服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指令,即构成对本条合作义务的违反。不过在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会采取“软的”方式指导而不是指令会员国履行其义务,即通过提出建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员国拒绝听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亦不构成对会员国的合作义务的违反。

2.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

在为会员国设定合作义务之前,本款首先声明了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和目标,即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以及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实际上,这一声明的内容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共识,也是进行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把对这些目的和目标的承认(recognizing)作为会员国作出合作承诺的原因,为解释会员国的合作义务提供了依据。同时它也为理解第四条第3款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管义务的范围提供了参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在确定双边监管的范围时引入“外部稳定”(external stability)概念,期望通过鼓励会员国采用不破坏或不损害外部稳定的政策而促进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正是这一国际货币合作的最终目标的体现。

3.合作义务的具体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会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二是为了“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2007年《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的决定将二者归纳为“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 stability)。

(2)关于“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指出,汇率制度的稳定不同于汇率的稳定。正是由于布雷顿森林制度只追求汇率的稳定,而使得国际收支的失衡无法得到有效的调整,才最终导致了这一货币体系本身的崩溃。牙买加体系将布雷顿森林制度追求汇率的稳定修改为追求汇率制度的稳定,认为货币汇率应当随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可以自动地调节国际收支,维持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本款规定所述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所在。鉴于此,即使会员 国根据本条第2款(b)的规定选择实行钉住某一其他货币的汇兑安排,从而使得该会员国的货币与被钉住货币之间的固定汇率成为其汇兑安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会员国亦不得以其在第四条第2款下的选择汇兑安排的权利对抗其在本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义务。口换言之,作为一项国际政策的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优先于作为国内政策的汇率的稳定。

显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会员国设定的与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是在取消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会员国享有汇兑安排自由的背景下,维持国际货币秩序的基本纪律。这一合作义务具体目的,不论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还是“汇率制度的稳定”,均着眼于国际经济与金融秩序整体的稳定。而其最终目的,则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一脉相承,系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搭建一个货币制度的平台,以此扩大市场,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不但是一项政策宣示,同时其本身也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二、会员国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在为会员国规定了总的合作义务之后,又将其具体化为四项内容:(i)努力使其经济与金融政策与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亦应适当地照顾到本国的国情;通过创造有秩序的经济与金融条件以及不致引致动荡的货币制度来寻求稳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iv)奉行同本款各项承诺相一致的汇兑政策。

鉴于上述四项内容未能穷尽会员国依照本款所承担的总的合作义务,因此会员国违反上述四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必然构成对其总的合作义务的违反,但对上述四项具体义务的遵守却不表明会员国一定不会违反本款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

1.第一项具体义务

第一项合作义务首先设定了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即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的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是国内性的,更是世界性的,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注的仅仅是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会员国国内经济的不稳定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影响出发的,至少这种影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考虑的—个重要因素。正是从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或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对于世界经济的积极意义出发,《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要求会员国在制定其国内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承认会员国在制定本国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本国的特殊情况的必要性,换言之,协定并不要求会员国为了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而忽视本国利益的诉求。

2.第二项具体义务

第二项合作义务把稳定设定为会员国追求的目标。据称,在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第二次修订时,执行董事会曾试图在“稳定”一词前面加上“汇兑”字样,使其成为“汇兑的稳定”,但这一努力遭到理事会的拒绝。因此这种稳定应当既包括汇率制度与汇兑安排的稳定,也包括整个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实现这种稳定创造条件,正是在本条“序言”中会员国所承认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具体义务有两个共同的特点。首先,它们给会员国设定的都仅仅是“软的”义务,是“努力”(endeavor)和寻求(seek to promote)的义务;其次,它们都是指向会员国的国内政策(domestic poli—Eies)的。这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前第四条条文仅仅聚焦于汇率与汇兑安排这些涉外政策(external policies)是完全不同的。这表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已经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管辖权延及成员国的国内政策领域。而正是由于这两项义务涉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从而涉及会员国的国家主权,决定了这种义务只能是“软的”义务。

3.第三项具体义务

相对而言,第三项具体义务是最为具体的,从而也是一项“硬的”义务,即它追求的不仅仅是会员国的努力,更是由此所带来的效果。该项具体义务要求会员国避免通过操纵汇率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构成对本项义务的违反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其二,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是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鉴于协定第四条第2款既不反对会员国实行钉住汇率制度,亦不反对会员国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因此操纵汇率本身并不违反会员国所承担的汇兑安排义务。核心问题是会员国在操作或干预汇率时是否具有妨碍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目的。另外,如果仅仅存在影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竞争优势的客观效果,而不存在影响国际收支或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则不存在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第1款(iii)规定的问题。由此看来,本项义务所禁止的是会员国人为地干预汇率的水平,使其偏离建立在该国经济的结构及其基本面之上的市场价值,并因此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4.第四项具体义务

对于“本款的各项承诺”,不但应当包括会员国所作的总的合作承诺,还应包括上述三项具体义务,因为本项义务显然是企图概括未能在前三项中明确列举但又与“序言”中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的精神相一致的内容的,从而是对前三项具体义务的补充。因此应当从“序言”中总的合作承诺出发解释“本款的各项承诺”概念。基于此,笔者认为,本项义务要求会员国所奉行的汇兑政策应当与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目标相一致。正因此,1977年决定在规定“会员国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时,不但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还要求会员国在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平抑无秩序的、损害性的短期外汇波动,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同时还要求会员国在进行此种干预时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以实践其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承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会员国设定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虽然仍着眼于国际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整体稳定,但实际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会员国的国内经济和金融政策,从而与会员国的国家主权构成潜在的冲突。鉴于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对国际贸易的直接影响以及其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性,必然受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约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审查,而判断会员国是否操纵汇率的标准,则是该会员国是否人为地影响汇率以及其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本面相一致。

三、IMF协定下汇兑安排义务的监督机制

2007年通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3款下的监管机制进行了细化,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监管引入了“外部稳定”的概念,而就会员国的外汇政策,则根据《协定》的要求制定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1.对基金组织监管活动的指导

2.对会员国政策的指导

3.对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决定的评论

纵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7年决定,其对1977年决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引入了“外部稳定”概念;其二,增加了有关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第四项原则,要求会员国避免采用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三,部分修改了监管的指标,引入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作为衡量会员国是否遵守了有关汇率政策的四项原则乃至整个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标准。应该说这些修改所体现的宗旨从总体上说是一致的,其中“外部稳定”概念则是这些修改的核心。

四、结语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3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2021公司安全保卫的年终工作总结

公司安全保卫年终工作总结:我公司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贯彻省公司和市公安局下发的各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安保工作紧紧围绕经营、业务发展这个中心,狠抓放火这个工作重点,抓制度落实,没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以及重大案件等事故。__年我们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公司各文件精神

公司领导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把安全保卫纳入领导重议事日程,在安排通信生产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年初总经理对县(市)分公司及市公司各部、室签定安全保卫、安全防火责任状。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切实加强了对安全工作的领导。

我公司在接到省公司春季、冬季防火工作实施方案__通知后,公司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并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一是按省公司“春季和冬季防火工作方案”的活动要求,在确立本活动领导___机构后,活动以悬挂安全标语、安全知识答题等多种形式,并配合市政府开展“春、冬季防火工作”的宣传工作;二是由副总经理带队,按照省公司的安全检查细则表,对全地区营业厅、办公楼、机房等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针对这些问题,如电源线乱、线径细、不符合规范的走线、无线槽、个别消防器材压力降低等问题进行了整改;三是举办灭火演练活动,全区涉及各个部门有近百多人参加了此次活动,通过员工实际演练对消防器材的使用及初期火灾的扑救的技能有所提高;并召开了全地区安全工作会议,落实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使广大员工对安全工作在思想上非常重视,行动中得到落实,收到较好的效果。

二、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持内部良好的秩序,确保资金安全

一年来为了切实加强内防___、外防盗窃、路防抢劫等工作,从多方面做好防范工作:一是做到了制度到位,严格管理,奖罚分明,并加强了监督检查,严格要求;二是加强对安保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更换和增加保安人。对现金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全年共计期,余人次;三是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对值班人员加强了监督和检查,全年共夜间查岗次。辞退更职人员人,下发夜间查岗通报两次,确保了公司夜间重要守卫目标的安全;四是对营业场所加强安全管理,维护营业厅的正常工作秩序,清理和制止商贩在厅内非法交易,干扰正常营业。值勤经警每天双人双岗,加强巡逻,防止收银台和客户的现金被抢、被盗。下班结帐期间,对银行收帐台席实行了封闭式管理,同时加大警卫力量,切实的加强了营业场所的安全工作,从而保证营业的各项安全;五是加强了日常财务人员取送款的押运工作,实行了专人专车,严格遵守取送款制度,遇有大量现金实行双人押送,确保了企业的资金安全;六是进一步加强了要害部位安全防范工作,对重要部位加强物防和技防措施,年初为个营业场所更换和___了报警器,并与公安实现联网,还为营业更换余个投币式保险箱,对营业资金防范起到积极作用。六是加强了办公楼的安全管理,对外来人员实行严格的登记和预约见面制度,有效的控制闲散人员进入。对恶意___、辱骂领导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依法进行严厉的打击,确保企业良好的工作和经营秩序。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4

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把各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国际合作共谋发展成为指导国际经济交往的一项指导性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WTO作为制定国际经济规则的主要组织,也必须朝着这一方向前进,如果不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多边贸易体制的前景将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一个公平理性的多边贸易体制将离我们越来越远。

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涵及其演进

“秩序”(Order)这一术语从法律上讲是指体现权利义务某种程度上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是调整人类事务的各种规则的总和。所谓国际经济秩序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各种国际经济体系与制度的总和,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地发展与变化的运行机制。

(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提出及其演进

二战之后,在1947年以美英为首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签定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由此在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领域形成了国际性的制度安排,这三大协定构成了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其本身主要反映了以美英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是殖民主义时代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无法反映二战以后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

二战以后国际社会政治格局发生显著变化,一大批殖民地国和附属国纷纷摆脱殖民统治而成为政治上独立的新兴国家。但是,旧的经济格局并没发生明显变化,原有的殖民主义经济结构和垂直分业状况仍然使新兴国家无法摆脱发达国家的控制,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改革和破除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历史使命。所谓国际经济新秩序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最早提出国际经济新秩序概念的是阿根廷著名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RaulPrebish),他提出的“中心-论”(Centre-peripheryDoctrine)主张国家要发展,就要从各个方面打破这种不合理的中心-结构,争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1955年4月召开的亚非会议第一次提出了要求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声。1964年8月不结盟国家第二届首脑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新秩序”的口号。在第三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上,建立“新秩序”的纲领大体形成。随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浪潮日益风起云涌,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斗争下,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5月相继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以下简称《行动纲领》)。《宣言》和《行动纲领》确立了建立平等、公平互利的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以及实现这个目标的行动纲领。1974年12月,大会又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义务》(以下简称《经济》)。这些文件的通过,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础。

(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涵诠释

1.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公平互利。《经济》在序言和第一章中多次强调平等互利是各国间经济关系和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各国都能平等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就要求对传统的平等观进行革新。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平等不仅是各方地位上的平等,而且包括功能上的平等,各国都必须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经济决策,摒弃那种不顾发展水平不平衡现状的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的形式平等,逐步树立实质的公平观念,使国际经济秩序能增进人类的普遍福利。

2.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发展权。众所周知,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发展权实际上也反映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概念中。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各国都有均等的发展经济的机会,以重新平衡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制度,创造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环境和机制。在当今的国际条件下,由于全球化所带来的“南北差距”的扩大,处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必须适用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原则和规则,这也可以看作实现基本人权的一部分。

3.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可持续发展。传统的观点一般把可持续发展仅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是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原则提出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应该还可以作某种内涵上的扩充解释。在全球化迅速推进的背景下,世界经济的互赖性依存性与日俱增,发展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只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也得到发展,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经济才能有持续发展的后劲,二者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亚洲金融危机波及全球,9.11后全球经济持续走跌即为明证。《经济》序言中指出“在严格尊重每个国家平等的前提下,……。促进集体经济安全以谋求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各国都必须抛弃狭隘的做法,着眼整个国际社会经济的共同可持续发展,实现真正的“非零和搏弈”。

二、WTO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回应及其困境

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迫切需求,而且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已不可逆转,世界经济日益成为一个唇齿相依的整体,各国之间经济依存度大大加强,发达国家已很难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在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下,作为国际经济秩序组成部分的多边贸易体制也正视现实采纳了一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必须的做法,但由于多边贸易体制由发达国家主导,其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的反映十分有限,离目标还很遥远。

(一)GATT/WTO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回应

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回应主要表现在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规定上。在GATT时代,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优惠待遇的规定经历了这样一个演变过程:(1)GATT第18条的规定。GATT成立之初,第18条包含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提供某些额外的灵活性,以便利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和积极发展,第18条A、C节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为建立和促进某一产业的发展而背离其关税承诺和某些政府援助措施。B节则允许发展中成员可在国际收支困难情况下实施进口数量或价值限制。D节还规定即使一成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只要仍处于发展过程中,该成员仍可依C节采取措施。(2)总协定第四部分的增加。在发展中国家争取下,GATT于1965年增补了“贸易与发展”部分,阐明了指导缔约国在处理发展中国家经济和贸易事项的基本原则和目标,非互惠原则成为指导总协定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3)。“授权条款”(EnablingClause)的确立。在1979年结束东京回合之际,缔约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的决定》,也即“授权条款”。该条款列出的主要差别和优惠待遇包括: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优惠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为相互削减或取消从对方国家进口的产品所征收的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在WTO时代,《建立WTO协定》的序言中明确规定,应确保发展中国家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贸易增长的份额,从而将优惠待遇原则融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之中。除此以外,乌拉圭回合的一系列单独文件几乎无一例外地表明了考虑对发展中成员优惠待遇的态度,而且用专门条文予以规定。发展中国家被允许有一定的过渡期,如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国产品为条件的补贴,自1995年1月1日起最不发达国家可将此项补贴保留8年,其他发展中国家可保留5年。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规定应对发展中成员的发展水平和政策目标予以尊重,以便利他们的更多参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规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生争端,专家小组必须至少有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对发展中成员的技术和法律援助等等。

WTO体系体现了国际贸易秩序从“实力导向”到“规则导向”的转变。纵观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轨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制度的全球化也在发展,WTO体系也反映了国际贸易秩序逐步从弱肉强食的无序状态向相对有序状态调整,这就为催生国际经济新秩序提供了可能。

(二)WTO体系的缺陷与不足

WTO体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国际社会林立的结构现状,各国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既得利益集团和某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维持现有的利益格局,这使得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阻力重重,WTO体系在这方面的作为极为有限仍存在不少的缺陷:

1.WTO的决策程序缺乏民主性。多边贸易谈判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往往被排除在外,他们只是列席听会,却无缘真正参与WTO规则的制定。即便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也经常是由发达国家提出和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接受和应付的状态。发达国家总是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行事,而不尊重发展中国家的正义要求,他们在WTO机制中主导了决策过程,这使得WTO的决策缺乏普遍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以及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体现就可想而知。

2.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和特殊待遇条款可操作性欠佳,发展中成员很难真正受益。WTO体系中对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和优惠待遇条款往往使用“尽力”、“可以”、“考虑”等轻描淡写的词汇,如GATT第四部分的许多条款都用语模糊,闪烁其辞,具有很大随意性,使发达国家经常以各种借口或因“被迫原因”等而拒绝履行义务,发展中成员的利益自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GATT第18条的实施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和约束,并且申请手续烦琐,发展中国家几乎无法从中受益。该条规定如一发展中成员如依第18条ABC节采取措施,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援用A节和C节的成员可能要向受到影响的成员提供补偿。普惠制的法律基础相当薄弱,使用十分笼统的语言,而且取决于施惠国单方面的态度,在优惠的范围、受惠国的范围以及保护范围等方面限制重重,发展中成员很难据以提出确定的权利主张。我国学者赵维田认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削弱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偷梁换柱地用“最不发达国家”(Least—DevelopedCountries)一语代替了“发展中国家”的概念。

3.WTO体制内权利义务的失衡。由于在WTO体系中仍然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为避免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命运,不得不被WTO裹挟着前行,从而使得他们必须依据WTO调整国内经济体制,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经济规则,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制定经济政策的灵活性,承担了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符的法律义务,这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无疑是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不顾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有选择地扩大自由化,把诸如投资措施等纳入WTO体系内,却对发展中国家享有比较优势的部门如农业纺织品等部门迟迟不愿放松政策。发展中国家在WTO体系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却不得不承担苛刻的调整义务。

4.WTO争端解决机制(DSB)的缺陷。《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因为缺乏实质内容,因而无法收到实效。争端解决冗长的期限使得即使胜诉的发展中国家在程序结束后获得救济也无法挽回其受到的巨大损失。此外,因争端解决程序涉及复杂的技术和法律事项,发展中国家难以很好利用该程序。最后,关于争端解决报告执行的最后手段是报复,而经济实力在实施报复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展中成员由于实力弱小,使用报复手段根本无法发生实际效力。

三、WTO体系发展的若干基本法则及其对策

(一)WTO体系发展的基本法则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促进全球经济稳步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国际经济秩序的组成部分,尤其应该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能裹足不前。只有依照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对原有WTO体系进行修正,WTO才能找到发展的动力和方向,否则WTO能走多远是值得怀疑的。鉴于WTO存在的缺陷,我们认为其改革应遵循如下基本法则:

1.加强WTO决策程序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是全球化时代的必然要求,而WTO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WTO规则的制定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来完成的,只有让世界各国都能同等程度地参与,各国都得到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才能保证规则的合理性和普遍性。WTO议事规则的民主性是多边贸易体制获得公信力的保障。如果说WTO决策过程总是由少数几个发达国家控制,那么制定出来的规则就只能算是发达国家的专断,称不上真正的多边贸易体制,并不能代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2.加强对现有的有关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规定的执行和完善。WTO必须加强对现有的优惠待遇规定的实施状况进行审查,对相关条款加以明确和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并纠正那些空洞无物含糊其辞的说法,保证其落到实处,使发展中成员真正获得好处。对于普惠制的规定,应该强化其法律基础,发达成员应主动配合,使之真正成为发展中成员能主张优惠待遇的法定权利,在这方面,WTO不应该止步不前。

3.WTO体系应维持各方利益的衡平,倡导公平理念。公平不应该仅仅是形式上的机会均等,在全球化进程中,更应该促进各国的共同发展,发展中国家不应成为全球化的牺牲品,不应该被抛弃在公平分配的轨道之外。当前对世界贸易组织作用的认识必须有所革新,多边贸易体制应该优先考虑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建立国际关系的分配正义不应是乌托邦,在互惠的思想基础上达成分配正义原则的协议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的特征。在WTO的发展进程中,应该建立新的平等观,克服原有的僵化性、封闭性,通过制定新的国际经济规则使国际经济秩序保持稳定,以谋求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的共同进步。

4.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得到强化,使之真正成为的“守护神”。WTO体系推定参与争端解决程序的参加者具有相似的实力,这是与实际不符的。在DSU中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安排规定是无力且缺乏诚意的,这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弱势地位。在WTO的执行程序中,报复作为最后手段,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根本不足以奏效。WTO成员有必要通过评审对DSU的规定进行澄清和明确,促使DSB的完善和合理化。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审查和进一步完善必须使之反映各国实力的差距,为相对弱小国提供真正平等的竟技舞台,实现“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如果DSB不能致力于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权利义务的平衡,其权威性将无法得到承认,最终会损及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

(二)向着国际经济新秩序迈进:反思与对策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就是要实行各国与经济权益的平等,建立公平互利的贸易制度。确立大小国家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中的平等决策权,调整国际经济结构,改革世界范围内的不合理的工业生产体系和贸易的单一格局。WTO作为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也应该且能够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必须对WTO依据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作出修正,更多地维护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应该成为目前优先考虑的一个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实质上是为了纠正现有的不平等秩序,创造一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新的均衡态势。除此之外还要保证和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WTO体系必须否定弱肉强食的价值观,而代之以共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也惟有如此,WTO才能获得发展的持久动力,多边贸易体制才不至于走向没落。多哈会议的结果是启动了多哈发展议程。正如欧洲委员会贸易委员帕斯卡。拉米所说,“WTO能够而且必须成为这样的组织:对规则的制定、自由和管制间取得均衡、发展等方面都给以平等的关注。”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不仅仅是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是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国际经济集体安全利益。发达国家应该意识到:发展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即使是最强大的国家也无法脱离整个国际社会而孤身独行,发达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是紧密相联的。发达国家在WTO体系内应该承担与他们的权利相适应的义务,即积极合作地实施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主动对发展中成员进行援助。因为南北国家的贫富差距和发展水平差异的增大只能使发达国家最终失去进步的基础和动力。发达国家应该以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来处理国际事务,认识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改造WTO的重要性。

在当今林立的国际社会,各国都力图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必然会遭遇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发展中国家要想真正有效地参与WTO体制,最根本的还是加速发展自身的经济,以便进一步改造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在目前新一轮谈判前景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应该重视区域合作。区域集团化的加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增强某些中小贸易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地位和发言权,改善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程序的局面,东盟六国在当前多边贸易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说明了这一点。区域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其机制较国际性经济组织更宜促使区域各方协调利益和政策,尤其是南北国家之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革新提供先例,起到“试验场”的作用。除此之外,在未来的国际经济规则创建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加注重避免彼此的立场分散化,缩小分歧,以求在多边造法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力。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对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性有了再认识,比如中国已与东盟达成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协议,另外,中国也提出了建立中国大陆和港澳之间自由贸易区的设想。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为目的,坚持“全面整顿,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查、纠、建并举,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药品经营企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批发企业挂靠经营、“走票过票”现象以及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厉打击,不规范行为得到纠正,企业自律性明显增强;违法广告得到有效遏制;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进一步深化,协管员、信息员作用有效发挥,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进一步规范,本年度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目标如期实现。

三、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

全面排查药品流通领域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研究和解决药品流通环节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1、加大GSP认证跟踪检查力度,严查各种不规范行为。采取事先不告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GSP认证跟踪检查力度,对企业的人员管理及物流、商流、资金流等进行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检查,对在跟踪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GSP证书和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严肃查处挂靠、过票、出借柜台等违法经营行为。

2、大力推进两网建设“四项工程”,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加强对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加强对乡镇农村农民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药品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无证经营行为的行为。

3、强化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监管。重点品种为首营药品、广告药品、回收药品、退货换货品种、临床促销品种、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及疫苗流通秩序;重点环节是人员及制度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管理,票据管理以及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类管理等;重点企业是未经许可变更经营场所、仓库地址等许可事项的企业,有群众举报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批发企业及其配送点。

4、加大监测力度,强化药品广告监管。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品种和企业的监管;建立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和公示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产品,及时向社会警示;继续加强与新闻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系,形成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的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药品广告行为。

5、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管,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大力开展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渠道,督促其改进储存、养护条件,保证药品质量。加强跟踪检查,巩固创建成果。加强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宣传,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由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领导小组领导,药品监管、稽查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从2012年6月份开始,年内基本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总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6月15日至7月25日)。根据我市药品市场的特点,排查安全隐患,摸清监管相对人的状况,确定整顿重点内容,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药品监管法规和政策,宣传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政策措施和有关要求,并告知本地区所有行政相对人。

第二阶段:集中自查阶段(7月26日至8月31日)。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围绕本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改,并按要求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6

威尔逊在“十四点计划”中提出,“必需根据专门公约成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联合组织,目的在于使大小各国同样获得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相互保证”。在他的极力主张下,国际联盟盟约写入了与德国、奥地利、保加利亚、匈牙利、土耳其签订的五个和平条约中。国际联盟会员国承诺遵守“集体安全系统”,维持和平及消弭战争。盟约第十条规定,“国际联盟各会员国对于一切会员国的领土完整和现有的政治独立保证尊重和维护,反对一切外来侵略”;第十一条规定,“凡任何战争或战争威胁”,“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它应当采取“一切经认为适当及有效的措施以维护各国间的和平”。根据盟约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各国间“可能引起关系破裂的争端”应按下列三种方法之一处理:交由常设国际法庭解决,提请仲裁,或由国际联盟行政院进行调查。在国际法庭作出判决、仲裁人作出裁决或行政院提出报告之后的三个月内,有关各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诉诸战争。如果某一成员国违背自己承担的义务,冒然开战,就可以对其进行制裁,所有其他成员国将与该国断绝一切贸易往来和财政关系,禁止本国国民与该国国民的一切交往,阻止其他任何国家的国民与该国国民的一切交往,无论其是否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国。此外,行政院还将建议各成员国为维护盟约应分别提供多少武装力量。但是,由于盟约中的另外一些规定,使国际联盟难以有效发挥“集体安全系统”的作用。

不同于国际联盟,《联合国》不再要求全体会员国的一致:“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联合国》也不要求安理会全体成员国的一致:“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它还是留了一个“大国一致”的尾巴。罗斯福在德黑兰会议上设想建立一个包括三个机构层次的普遍国际组织:一个由“联合国家”组成的庞大机构;一个由苏美英中四大国,再加上欧洲两个国家、南美洲、近东和英国自治领地各一个国家组成的执行委员会机构;一个由苏美英中组成的“四警察”机构。1943年12月24日,罗斯福在谈到开罗和德黑兰两次会议时说:“英国、俄国、中国、合众国及其盟国代表了全世界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口。只要这四个军事大国团结一致,决心维护和平,就不会出现一个侵略国再次发动世界大战的可能。”

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美英苏三国代表对于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并无歧义;但美英代表认为,如果一个常任理事国是争端的当事国,该国不应享有否决权,苏联代表则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取消否决权;会议对此未能达成协议。罗斯福在雅尔塔会议上,对安理会表决程序提出折衷方案:对采取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的“准司法性”问题,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如系当事国,不得使用否决权;对采用强制手段加以解决的“实质性”问题,如制止对和平的破坏、控制军备等问题,安理会所做的一切决定均需常任理事国的一致意见,不论其是否是争端或冲突的当事国。这一方案被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又称“雅尔塔公式”,最终写入了《联合国》。

美国在二战后的表现几乎与一战后一模一样。它迅速撤回并遣散了几百万大兵,而且不愿意对自由国家的防务做出任何承诺。直到苏联完成了对东欧国家的军事占领与政治控制,进而威胁南欧和西欧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时,以“遏制共产主义”为目标的杜鲁门主义才姗姗出台。1947年3月12日,杜鲁门总统在致国会的关于援助希腊和土耳其的咨文中称:世界已分为两个敌对的营垒,一边是“极权政体”,一边是“自由国家”,每个国家都面临着两种不同生活方式的抉择;“自由制度的崩溃和独立地位的丧失不但对这些国家,并且对全世界都具有灾难性”。针对这种局势,“美国的政策必须是支持各国自由人民,他们正在抵制武装的少数集团或外来压力所试行的征服活动。”“我们必须帮助各国自由人民以他们自己的方式去解决有关他们各自命运的问题。”“我们的帮助应该首先通过经济和财政援助的途径,这种援助对稳定经济和有秩序的政治进展是关系重大的。”“这是美国外交政策的转折点,它现在宣布,不论什么地方,不论直接或间接侵略威胁了和平,都与美国的安全有关。”

5月22日,援助希、土法案经参众两院通过,杜鲁门签署成为法律。紧接着美国政府又提出了援助西欧的“马歇尔计划”。此后,美国改变了建国以来一直奉行的和平时期不结盟的政策,推动成立了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但是,美国在冷战期间始终处于战略上的守势,无论是在欧洲、朝鲜、古巴、越南、安哥拉、阿富汗。尼克松主义的提出,意味着美国从杜鲁门主义所承诺的全球义务上的退缩。1969年7月25日,尼克松在关岛宣布了对亚洲的新政策。其要点是:越战结束后,美国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并恪守业已承担的条约义务。但除非受到核大国的威胁,美国将鼓励其亚洲盟友自己承担国内安全和军事防务的责任,而美国则避免卷入越南式的战争。美国将不再承担保卫世界自由国家的全部责任,伙伴国家应当更多分担集体安全的责任。由于美国在越南战争后的战略收缩,苏联的全球扩张在1970年代末达到了顶点。柏林墙倒塌,标志着美国获得了冷战的最后胜利。当时洋溢着一片乐观的气氛。1990年欧安会首脑会议签署的《巴黎新欧洲》称,必须把自由、民主、多党制、私有制等作为未来国际秩序中必须采纳的普遍原则,“完整、自由的新欧洲”将作为世界新秩序的“样板”。同年9月,老布什总统首次提出了建立世界新秩序的目标。他说:一种“世界新秩序”是“一种强烈的愿望”,“也是一种机会”。“建立世界新秩序──在新秩序中,把不同的国家吸引到一起从事共同事业,这就是实现人类共同的愿望:和平和安全、自由,以及法制。”

但是,随着海湾战争一百小时地面战的结束,建立世界新秩序的实际进程便嘎然而止。发动侵略战争的萨达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下野的老布什反而成为前者的暗杀对象。克林顿总统在索马里事件中的决策,对于期盼“建立世界新秩序”的理想主义来说,是一次沉重的打击。美国出兵索马里的目的是给几百万灾民分发救济粮,由于这是联合国的一次紧急救援行动而不是战争行动,美国没有要求掌握多国部队的指挥权。当美军受到出乎意料的人员伤亡时,克林顿立刻决定从索马里撤军。他完全没有想到,这一举措极大地鼓舞了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而使美国再次处于被动挨打的战略守势。冷战结束造成了一种世界政治的真空,美国及其盟国不去塑造自由民主的世界新秩序,本・拉登及其志同道合者就要趁虚而入,开创他们心目中的“世界新秩序”。他们在全球范围内招兵买马,肆无忌惮地把恐怖主义的魔爪伸到了纽约、莫斯科、北京、新德里和巴厘岛。

美国屡屡在国际政治中陷于被动的防御态势,是由其国内政治的性质所决定的。民主政治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庸政治、保守政治,具有得过且过的消极性与关注自身的内敛性。伸张国际正义,建立世界新秩序是一种国际“公共财”,需要投入极大的财务成本,一般的国家拿不出这么多的钱,美国能够拿出大部分的钱却只能享受一小部分的好处,而且成功的机会远小于半途而废的可能,任何一个现实主义的美国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本能地都不会支持威尔逊式的理想主义建构。芸芸众生只有在接受事实的惨痛教训时才会警醒,想到那些深谋远虑的理想主义者的好处。德国潜艇击沉鲁西坦尼亚号轮船,死了许多美国人,导致美国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威尔逊主义得以出笼。日本联合舰队袭击珍珠港,死了许多美国人,促使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罗斯福主义应运而生。“基地”组织制造了“9・11”事件,又死了许多美国人,推动美国领导国际反恐怖主义战争,布什主义崭露头角。美国的理想主义者与现实主义者在先发制人战略上达成一致,使美国在对外政策上从防御转向进攻,这种同仇敌忾的现象,在近几十年中是难得一见的。1991年1月12日,美国国会通过授权老布什总统在必要时使用武力解放科威特的议案,投反对票的有183位众议员和47位参议员;2002年10月10日,美国国会通过授权小布什总统在必要时使用武力对付萨达姆的议案,这次投反对票的只有133位众议员和23位参议员。

笔者曾指出:美国作为当今唯一超级大国,能否带领反恐怖主义大同盟打赢这场“世界之战”,进而开创全球治理的世界新秩序,主要障碍不是狡猾凶残的恐怖主义者,也不是口是心非的同盟者,而是美国国内根深蒂固的孤立主义和单边主义。

现在其他国家的政府需要作出衡量与选择:全球治理的世界新秩序对自己有没有好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鼓励美国人摆脱根深蒂固的孤立主义倾向,担负起为全球治理出钱出力的重任;还是为其设置各种障碍,让美国人失去耐心后从世界主义重新回归美国主义。在最近围绕伊拉克危机进行的全球大辩论中,与美国有特殊关系的长期伙伴国―――英国、澳大利亚,由中右翼政党掌权的西欧国家―――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丹麦等,刚刚从专制枷锁下解放出来的东欧国家―――波兰、捷克、匈牙利、阿尔巴尼亚等,中国周边的美国盟国―――日本、韩国、菲律宾、新加坡以及台湾当局采取的是前一种态度,它们支持美国在建立世界新秩序中发挥领导作用,自己则有多少力出多少力,甘于为美国敲敲边鼓、跑跑龙套;法国、德国和俄罗斯则采取了后一种态度,他们希望用多极化来抗衡和削弱美国的霸权(即领导权),使自己能够与美国在国际事务中平起平坐、分庭抗礼。在伊拉克战争爆发前的舆论争夺中,后者似乎占了上风,使美英联军没能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在伊拉克战争基本结束,面对伊拉克人民欢迎联军萨达姆政权的场面,法德俄一方似乎又转到了下风头。法德俄等国的学者、舆论和政治家正在认真反思自己的态度和立场。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7

1.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和“领导联点包片、队长具体负责、队员路段包干”工作责任机制,重点对__中路、__路等主要路段及__市场、中心市场、__路口、__总站、校园周边等部位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流动摊担等违章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共劝导、教育、规范和取缔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流动摊担等各类违章违规行为9000余起,城市市容秩序持续好转。

2.设立护学岗,严禁在学校大门口50米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流动叫卖,为学校及周边营造良好的秩序;开展中、高考期间专项治理,对噪音污染实行地毯式治理和即时查处,为考生提供宁静考试、休息环境,受到广大家长和师生一致好评。

3.不断总结和摸索“牛皮癣”市场化运作工作经验,不断强化监督考核,将牛皮癣清理费用与清理成效挂钩,牛皮癣清理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升,县城主要街道及公共场所“牛皮癣”现象基本消除。

4.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规范。严格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车载广告、气拱门等广告宣传审批管理,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对城区主次干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进行地毯式摸排,共审批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等各类广告50余起,清除各类存在安全隐患及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布幔、条幅等800余处,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规范。

全面推行环卫清扫社会化运作,主次干道实行16小时清扫保洁、每日洒水除尘,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同时推出了样板路细扫管理模式,__路、__路等样板路全部实行每天三大扫、两细扫,全天候巡回保洁工作制度,并对重点项目施工路段和城乡结合部的卫生实行强化管理,城区主次街道基本呈现原色,城市整体卫生状况有效提升。

1、制度健全,责任到人。一是组建了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各项具体工作;二是制订了《关于落实2015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工作的实施方案》,对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具体明确,同时与县环卫局、__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及其责任人员签订责任状,将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工作责任进行层层分解,严格实行职责到岗、责任到人;三是建立定期汇报和部门协调等工作制度,对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工作各项数据进行计量和统计,并建立数据台帐,定期向县、市相关单位进行及时汇报;同时与公用事业、环保等部门建立了部门协调工作制度,严防环保事件发生。四是建立主要负责人定期到垃圾场现场办公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而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渗漏液处理率两个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工作目标的顺利达标。

2、全力争取资金投入,工作指标基本完成。上半年__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共争取资金投入603万元,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4%,基本完成了市、县绩效考核及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工作指标。

1.顺利完成出租汽车“三证”换发。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在今年6月30日前,对全县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车辆、出租汽车驾驶员分别统一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在规定时间内共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家、《道路运输证》180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350余人,全县出租汽车“三证”换发平稳过渡并顺利完成。

2.采取对城市客运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设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定点稽查和暗访巡查结合查处违章违规行为等多种方式,有效规范城市客运运营服务。上半年,共规范、查处出租汽车拒载、乱收费等行为60余起、公共汽车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等行为30余起,打击面的车、小车、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40余起,城市公共客运运营服务行为逐步规范。

1.竭力完成龙舟赛期间市容秩序维护任务。举全局之力,完成了资江一桥左侧栏杆的封闭、战备码头违章棚架拆除、市容秩序维护、卫生死角垃圾清扫等工作,为龙舟赛提供了一个卫生、有序的城市环境。

2.全面完成禁炮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全力配合县

人大常委会开展禁炮调研,并多方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学习外地成功经验,拟写了禁止炮工作管理办法及制定工作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进行研讨。3.认真开展“三联、两访、一帮”、社情民意走访工作。采取分管领导带队的方式,深入__镇八社区挨家挨户走访群众400余户,听取民声民意,收集群众意见建议10条,共回访、答复、处理各部门采集的城市管理工作意见建议17条,回访群众满意率达100%,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满意率逐年提升。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扎实推进。严格按照“三率”要求,对建议提案办理进行了明确分工,并由分管领导带队,严格按照初访,答复稿审签,再访、整改、办结的程序,逐个走访、答复代表和委员,听取代表、委员心声,请他们到现场督促指导,再整改落实到位。今年,我局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共13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7件(重点件1件)、政协委员提案6件,目前已办结11件,还有2件正在回复办理中,办结11件均100%满意。

5.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稳定、油茶种植、扶贫等工作均出色完成半年工作任务。

1.继续开展市容市貌秩序专项治理。继续加强城区占道经营、流动叫卖、乱摆乱放、乱拉乱挂、乱写乱画、乱扔乱倒等违章违规行为监管,维护良好市容秩序。

2.开展__市场及城东市容秩序集中整治。对__市场周边及城东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整治,启用法院背后临时市场,将__市场及周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流动叫卖的摊担,及城东部分占道经营严重的马路市场进行严格取缔,全部规范至__市场及法院背后市场内经营。

3.全面实行市容秩序14小时无缝隙管理。根据目前工作实际,调整市容秩序管理时间,在城区范围内实行早6点30半到晚8:30的14小时无缝隙管理制度,以切实扭转早中晚管理力量薄弱,市容秩序监管不严的不良局面。

1.全面推行环卫清扫保洁社会化管理。继续强化环卫清扫保洁社会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环卫清扫保洁水平,为市民提供一个整洁、舒适、宜居的城市卫生环境。

2.积极推进__无害化垃圾处理场规范运行。加大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努力加快完善整改工作步伐,不断加大人员培训力度,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面达标。

1.强化出租汽车、公共汽车营运服务管理,严厉查处出租汽车乱收费、拒载、重复载客,公共汽车不按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不到终点站、拒载老年乘客等行为,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8

在人行动的时候,竞争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过程。哈耶克嘲讽传统经济学的竞争理论,认为其竞争是被设计出来的,而竞争的真正价值在于结果的不可知。因此,竞争的本质是“一种发现的过程”(a discovery procedure)。竞争无法对特定的事实作出预测。比如,传统经济学的核心假设是“稀缺品”的供应,但是何谓稀缺品呢?哈耶克认为,这个答案唯有通过竞争才能够发现。

哈耶克在《作为一种发现过程的竞争》一文中谈到:“每个个人的特定技艺和能力的组合――在很多方面来看都极为独特――并不只是(甚或首先是)个人能够详细列举出来或向某个政府机构汇报的那种技艺。我所意指的知识,毋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种探明特定情势的能力构成的。只有当市场告诉人们需要何种物品或服务,以及这类需要有多么迫切的时候,这种能力才能被个人有效地使用。”

正是因为个人知识的重要性,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才会有个人之间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来自于个人目的的不同,这种差异恰恰就是竞争所要服务的内容。也就是说,在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之内,通过竞争,参与者的分立目的都会得以实现。

因此,哈耶克认为“秩序”比“均衡”重要。均衡是经济学上的经典概念,围绕什么构成均衡和如何界定均衡,均衡分析始终占据经济学的主导地位。从20世纪30年代出现的“瓦尔拉斯均衡”,到“阿罗-德布鲁”均衡,一直到目前已融入当代主流经济学的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及“演进博弈均衡”等,不一而足。

哈耶克从知识的角度理解均衡概念。在《经济学与知识》中,他指出:“均衡状态的意思无非是说,我们可以设想,在特定条件下,社会不同成员的知识和意图越来越趋于协调,或者用较为泛化、不那么精确但更具体的话说,人们、尤其是企业家们的预期将变得越来越正确。”他强调了预知概念,即在市场中,“所有知识都是让人预测的能力”(all knowledge is capacity to predict)。他说:“均衡概念仅仅意味着,社会不同成员的预见是正确的。预见正确就是判定是否属于均衡状态的基本特征。”

标准的均衡理论假定所有的参与者都享有同样的客观正确的知识,而在现实中却存在着知识分工。世界上实存的知识是分散化的;不同的人获取不同的部分。同时,均衡对最终状态的强调等于是认定事先的经济活动已经产生了结果,而哈耶克却认为:第一,均衡不是发生在静态经济中,而存在于动态经济中;第二,均衡不是发生在某个时间点上,而是存在于时间过程中。

以秩序取代均衡

到20世纪60年代末,哈耶克已决定抛弃均衡这一概念,转而使用他后期社会经济理论的核心概念“秩序”。什么是秩序?在《法律、立法和自由》第一卷中,哈耶克对秩序所下的定义如下:“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

那么,均衡分析与秩序理论的建构,孰优孰劣?哈耶克当然认为是后者。韦森总结说,按照哈耶克及其理论诠释者的分析进路,秩序与均衡相比,至少有如下三个优点。

首先,正如哈耶克在上面一段话中所表露的那样,均衡实际上是指一种最终状态,而秩序则可指一个过程。这也意味着,一个彰显某种秩序的体系本身就蕴涵,它自身正在经历着一种自我转型过程。由此可以认为,秩序可以长期驻存,而均衡即使存在,也往往是瞬间的事。同理,我们也可以认为,均衡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秩序则是一种现实实存。从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秩序是一般,而均衡则是特殊。

其次,正是因为秩序本身并不是涵指一种最终状态,而是一种过程,哈耶克的演进秩序理论也就并不像新古典主义经济学那样是一种“最优理论”或“效率理论”。演进秩序正是哈耶克经济学进路的一种长处。其实从更广泛的角度说,演进(进化)贯穿了哈耶克的心理学、经济学和社会秩序理论中,它与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紧密相连。杰拉尔德・奥迪斯科尔(Gerald 0'Driscoll)和马里奥・瑞佐(Mario Rizzo)两位论者在1985年出版的《无知和时间的经济学》中总结道:演进秩序理论“并不是要说明竞争会完成我们的预期要求它所做的事,而是告诉我们不要期望竞争会做我们的预期要它做的事”。

第三,“秩序”和“趋于秩序”概念与“均衡”和“趋于均衡”概念,有一个根本区别。这就是,前一种趋向并不是趋于任何一种“最终的(最优)状态”,而是趋于一种更好的“协调预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精粹就在于他认为,市场秩序与命令经济相比,其长处并不在于前者本身具有一种趋向于一种“唯一”和“稳定”均衡(即“帕累托最优”和诸如此类的概念)的能力,而在于前者有利于应用人们的“分散知识”和“默会知识”,从而更好地协调人们的经济活动。

哈耶克进路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令均衡远离作为一种静止状态或力量平衡态的物理维度,而为其进入人的大脑打下了一个牢固的基础。换言之,哈耶克的均衡观(均衡是人们计划的兼容)完全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的供求相等。协调(coordination)和预期(expectation),这是哈耶克均衡观的两个关键词。当代奥地利学派掌门人伊斯雷尔・柯兹纳(Israel M. Kirzner)这样解释哈耶克的观点:“均衡状态就是一切行为完美协调的状态,每位市场参与者的决策都与他人严密契合,他可以(完全精确地)预期其他参与者会作出何种决策。均衡状态定义中所包括的知识完备性假设,能够确保个人计划实现完全协调。”柯兹纳接着说:“从非均衡走向均衡,乃是从不完备知识(imperfect knowledge)趋向完备知识(perfect knowledge)、从不协调趋向协调的结果。”

计划得以实现,预期被证明是正确的,在这里,哈耶克完成了将“均衡”改写为“秩序”的工作。从非均衡趋向均衡是沟通信息的过程。因而,秩序本身是一个信息收集过程,它能够使广泛散布的信息公之于众并得到利用。而这些知识不用说哪个个人,即使是任何中央计划机构,也是无法全部知道、占有或控制的。人们没有必要在统一目标上求得一致,因为广泛分散的知识随时可以满足不同的目标。

放弃了中央控制,“配置资源的权力以可以变化的方式分散在许多能够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个人手里――这种分散是通过个人自由和分立的财产做到的――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如此说道。

鉴于知识的个人化,个体的差异化越大,通过合作让其发挥力量的可能性就越大。让结果发生的是知识,但不是一个中央控制的大脑,也不是某个具体的人,而是一个竞争性的过程,也就是在秩序之中。秩序中的构成要素越复杂,就会呈现出越大的多样性,居间范畴的扩展就会越广袤。哈耶克建议,“个人能够加入复杂的合作结构之前,必须变得与众不同。进一步说,他们还必须结成一个性质独特的实体;它不仅仅是个总和,而且是一个结构。”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9

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汇兑安排;操纵汇率

近年来,由于我国长期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保持国际收支的双顺差状态,国家的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从而引起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美国,更有一些企业界人士和国会议员指责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以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2007年6月15日,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推动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就基金组织进行双边监管和会员国履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规定了指导原则,并就监管的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一决定取代了1977年执行董事会通过的《汇率政策监督》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在此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下的汇兑安排义务,对于指导我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应对来自美国等的指责,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

在以固定汇率为特征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社会于1976年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修改达成一致,从而形成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牙买加体系取消了固定汇率制。根据修改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2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享有确定本国货币价值的“汇兑安排”的自由,会员国无论实行钉住汇率政策,还是浮动汇率政策,抑或相互之间达成合作安排,均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将这种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绝对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会员国通过本国货币贬值来获得不当的贸易利益,进而陷入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难以为继的局面。为此,必须对会员国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

1.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

在承认会员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兑安排”从而建立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的比价关系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为会员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以免使国际货币制度陷于混乱。协定第四条第1款“会员国的总义务”(GeneralObligationsOfMembers)规定,“鉴于国际货(中国整理)币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而且(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便是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的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各会员国承诺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

这一规定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设定了一项重要的义务,即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维护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稳定的义务。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且把会员国的这一义务称为“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尽管该条在上述规定之后列举了四项义务以期将会员国的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具体化,但根据协定的措辞,会员国进行总的合作的义务的范围要宽于四项具体的合作义务之和,即协定所列举的四项具体合作义务并没有穷尽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因此这一总合作义务的规定不但对理解其后所详细列举的四项具体义务至关重要,而且这一规定本身即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协定第四条第1款这一总的合作义务的规定,为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或禁止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会员国拒绝服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指令,即构成对本条合作义务的违反。不过在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会采取“软的”方式指导而不是指令会员国履行其义务,即通过提出建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员国拒绝听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亦不构成对会员国的合作义务的违反。

2.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

在为会员国设定合作义务之前,本款首先声明了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和目标,即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以及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实际上,这一声明的内容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共识,也是进行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把对这些目的和目标的承认(recognizing)作为会员国作出合作承诺的原因,为解释会员国的合作义务提供了依据。同时它也为理解第四条第3款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管义务的范围提供了参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在确定双边监管的范围时引入“外部稳定”(externalstability)概念,期望通过鼓励会员国采用不破坏或不损害外部稳定的政策而促进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正是这一国际货币合作的最终目标的体现。

3.合作义务的具体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会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二是为了“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2007年《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的决定将二者归纳为“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stability)。

(1)关于“有秩序的汇兑安排”。显然,这里所指的汇兑安排与本条第2款中所称由会员国选择的“汇兑安排”的概念略有不同。如果说后者系指会员国的国内制度的话,前者则是指的一项国际制度;如果后者指会员国确定其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的对比关系的法律框架的话,前者则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用以确定不同国家之间货币对比关系的总的安排,即第四条第2款(c)意义上的“总的汇兑安排”(generalexchangearrangements)。很明显,如果这里的“汇兑安排”系指会员国所选择的国内制度,便不存在有无秩序的问题,也不需要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

(2)关于“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指出,汇率制度的稳定不同于汇率的稳定。正是由于布雷顿森林制度只追求汇率的稳定,而使得国际收支的失衡无法得到有效的调整,才最终导致了这一货币体系本身的崩溃。牙买加体系将布雷顿森林制度追求汇率的稳定修改为追求汇率制度的稳定,认为货币汇率应当随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可以自动地调节国际收支,维持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本款规定所述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所在。鉴于此,即使会员国根据本条第2款(b)的规定选择实行钉住某一其他货币的汇兑安排,从而使得该会员国的货币与被钉住货币之间的固定汇率成为其汇兑安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会员国亦不得以其在第四条第2款下的选择汇兑安排的权利对抗其在本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义务。口换言之,作为一项国际政策的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优先于作为国内政策的汇率的稳定。

显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会员国设定的与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是在取消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会员国享有汇兑安排自由的背景下,维持国际货币秩序的基本纪律。这一合作义务具体目的,不论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还是“汇率制度的稳定”,均着眼于国际经济与金融秩序整体的稳定。而其最终目的,则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一脉相承,系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搭建一个货币制度的平台,以此扩大市场,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不但是一项政策宣示,同时其本身也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二、会员国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在为会员国规定了总的合作义务之后,又将其具体化为四项内容:(i)努力使其经济与金融政策与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亦应适当地照顾到本国的国情;通过创造有秩序的经济与金融条件以及不致引致动荡的货币制度来寻求稳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iv)奉行同本款各项承诺相一致的汇兑政策。

鉴于上述四项内容未能穷尽会员国依照本款所承担的总的合作义务,因此会员国违反上述四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必然构成对其总的合作义务的违反,但对上述四项具体义务的遵守却不表明会员国一定不会违反本款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

1.第一项具体义务

第一项合作义务首先设定了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即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的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是国内性的,更是世界性的,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注的仅仅是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会员国国内经(中国整理)济的不稳定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影响出发的,至少这种影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考虑的—个重要因素。正是从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或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对于世界经济的积极意义出发,《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要求会员国在制定其国内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承认会员国在制定本国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本国的特殊情况的必要性,换言之,协定并不要求会员国为了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而忽视本国利益的诉求。

2.第二项具体义务

第二项合作义务把稳定设定为会员国追求的目标。据称,在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第二次修订时,执行董事会曾试图在“稳定”一词前面加上“汇兑”字样,使其成为“汇兑的稳定”,但这一努力遭到理事会的拒绝。因此这种稳定应当既包括汇率制度与汇兑安排的稳定,也包括整个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实现这种稳定创造条件,正是在本条“序言”中会员国所承认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具体义务有两个共同的特点。首先,它们给会员国设定的都仅仅是“软的”义务,是“努力”(endeavor)和寻求(seektopromote)的义务;其次,它们都是指向会员国的国内政策(domesticpoli—Eies)的。这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前第四条条文仅仅聚焦于汇率与汇兑安排这些涉外政策(externalpolicies)是完全不同的。这表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已经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管辖权延及成员国的国内政策领域。而正是由于这两项义务涉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从而涉及会员国的国家,决定了这种义务只能是“软的”义务。

3.第三项具体义务

相对而言,第三项具体义务是最为具体的,从而也是一项“硬的”义务,即它追求的不仅仅是会员国的努力,更是由此所带来的效果。该项具体义务要求会员国避免通过操纵汇率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构成对本项义务的违反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其二,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是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1)关于会员国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制度。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决定,“操纵汇率”就是确定目标汇率或实际影响汇率水平的行为,操纵可能导致汇率的波动,也可能阻止汇率的波动。因此所谓操纵汇率实际上就是指以“国家之手”人为地影响和干预汇率的行为。对于什么是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则无论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还是2007年6月15日《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以及作为该决定前身的1977年《汇率政策监管决定》都没有给我们提供有益的指导。…鉴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当中,很少有国家有能力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因此研究操纵“国际货币制度”的概念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2)关于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6年发表的一份文件,一旦会员国操纵汇率的行为使得货币的价值被“高估或低估”,即可认定会员国的操纵行为妨碍了国际收支的调整;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下列情况下可能认定会员国操纵汇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1)会员国通过低估汇率造成“根本性的汇率失衡”;并且2)会员国造成根本性汇率失衡状况的目的是增加净出口。显然,货币价值的“高估或低估”也好,“根本性的汇率失衡”也好,均是建立在一国货币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的,而一国货币的市场价值又应当是与该国经济的基本面相联系的。鉴于协定第四条第2款既不反对会员国实行钉住汇率制度,亦不反对会员国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因此操纵汇率本身并不违反会员国所承担的汇兑安排义务。核心问题是会员国在操作或干预汇率时是否具有妨碍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目的。另外,如果仅仅存在影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竞争优势的客观效果,而不存在影响国际收支或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则不存在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第1款(iii)规定的问题。由此看来,本项义务所禁止的是会员国人为地干预汇率的水平,使其偏离建立在该国经济的结构及其基本面之上的市场价值,并因此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4.第四项具体义务

对于第四项具体义务,需要辨析两个概念,“汇兑政策”和“本款各项承诺”。从字面上理解,汇兑政策(exchangepohcies)概念的范围应当宽于汇率政策(eX--changeratepoicies)概念的范围,汇兑政策除了包括决定和影响汇率的政策外,还应当包括是否允许兑换和汇付等外汇管制政策。如此,本项义务便可解释为,尽管会员国依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六条第3款可以对国际资本的流动实施管制,亦可依据第十四条第2款对经常项目下的资金转移或支付实施限制,但这些限制或管制均不得背离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作的各项承诺。换言之,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优先于其基于第六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2款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本款的各项承诺”,不但应当包括会员国所作的总的合作承诺,还应包括上述三项具体义务,因为本项义务显然是企图概括未能在前三项中明确列举但又与“序言”中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的精神相一致的内容的,从而是对前三项具体义务的补充。因此应当从“序言”中总的合作承诺出发解释“本款的各项承诺”概念。基于此,笔者认为,本项义务要求会员国所奉行的汇兑政策应当与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目标相一致。正因此,1977年决定在规定“会员国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时,不但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还要求会员国在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平抑无秩序的、损害性的短期外汇波动,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同时还要求会员国在进行此种干预时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以实践其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承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会员国设定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虽然仍着眼于国际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整体稳定,但实际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会员国的国内经济和金融政策,从而与会员国的国家构成潜在的冲突。鉴于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对国际贸易的直接影响以及其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性,必然受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约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审查,而判断会员国是否操纵汇率的标准,则是该会员国是否人为地影响汇率以及其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中国整理)本面相一致。

三、IMF协定下汇兑安排义务的监督机制

尽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其会员国所设定的义务在理解上很容易产生歧义,但鉴于他们在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必须设计一套制度来监督会员国履行义务,以保证国际货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为此,协定第四条第3款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定了两项监管义务。其一是对国际货币制度实施监督,以保证其有效运行;其二是对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l款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鉴于会员国能否履行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与国际货币制度能否正常运行密切相关,因此后者亦可视为前者之一部分,两项监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为了履行上述监管职责,第四条第3款(b)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实施严格的监管,并就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制定指导原则。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1977年通过决定,就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的监管规定了指导原则。2007年6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该决定取代了1977年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

2007年通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3款下的监管机制进行了细化,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监管引入了“外部稳定”的概念,而就会员国的外汇政策,则根据《协定》的要求制定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1.对基金组织监管活动的指导

如前所述,鉴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汇兑安排义务是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因此双边监管的范围以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为依据。那么如何才算履行了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作义务呢?为此,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引入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外部稳定”(externalstability)。“外部稳定”是指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没有也不至于引起破坏性的汇率波动。与外部稳定要求符合的国际收支状况应当:(i)基本经常账户整体上处于均衡水平,即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并且(ii)资本和金融账户不致引起资本流动突然变动的风险。结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汇率的根本性失衡”概念的解释,“外部稳定”的概念实际上是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及汇率水平与其经济的基本面保持一致。由此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转化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保持“外部稳定”的权利。会员国的汇率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金融政策乃至其他政策,均需就其现在或将来对“外部稳定”产生的重要影响,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双边监管审查,以实现所谓“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stability),即《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合作义务的目的。

2.对会员国政策的指导

在2007年决定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制定出四条对会员国汇率政策进行监管的具体原则。其中第一条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实际上是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iii)项义务的重复;第二条确立了会员国在外汇市场处于某种无序状态时干预外汇市场的必要性,这不但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认“市场失效”的可能性,同时也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不认为“干预”或“操纵”本身一定是违法的;第三条要求会员国在采取干预措施时要有大局观念,要考虑到其他会员国特别是相对货币所在国的利益;第四条则与上述“外部稳定”的概念相呼应,要求会员国避免实施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中前三条是1977年决定中已有的,而第四条则是2007年决定新加入的。根据2007年决定,第二、三、四项原则仅构成对会员国的建议而不是义务,会员国未能遵守这些指导原则并不必然构成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违反,只是如果会员国的政策完全与这些原则相协调,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不会认定会员国违反了第四条第1款义务,显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无意扩大解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义务。

为了监督会员国遵守这四项原则的情况,2007年决定还详细列举了七项指标,其中包括会员国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的干预活动、会员国进行的官方或准官方借贷、会员国维持对经常易或支付以及对资本流入或流出的限制或鼓励措施、根本性汇率失衡、经常项目逆差或顺差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如果发生这些指标所显示的情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需要考虑对会员国的汇兑政策进行全面审查,可能还需要就此与该会员国进行讨论。这些指标实际上是提出了衡量会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构成操纵汇率的标准,为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1款下的合作义务提供了参考标准,同时也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第四条第3款,履行监管义务具有指导意义。其中,部分项目是1977年决定中就包含的,而根本性汇率失衡、国际收支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等则是2007年决定修改或新加入的,表明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这些事项的关注。另外2007年决定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作出评估时,考虑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资本流动的规模与持续性,并顾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

3.对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决定的评论

纵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7年决定,其对1977年决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引入了“外部稳定”概念;其二,增加了有关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第四项原则,要求会员国避免采用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三,部分修改了监管的指标,引入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作为衡量会员国是否遵守了有关汇率政策的四项原则乃至整个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标准。应该说这些修改所体现的宗旨从总体上说是一致的,其中“外部稳定”概念则是这些修改的核心。

如上所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作义务”的目的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汇率制度的稳定”,即所谓“系统性稳定”。2007年决定首先认定“系统性稳定”的目标只能通过实施促进“外部稳定”的政策取得,从而使得汇兑安排义务的目的转化为“外部稳定”。然后2007年决定又将“外部稳定”转化为国际收支的平衡问题,认定“外部稳定(中国整理)”要求会员国的经常账户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存在流动性风险。而要做到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和“流动性风险”,则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和货币汇率与其经济的基本面保持一致。同时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会员国是否履行了“避免操纵汇率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义务时,最终也是以会员国的货币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本面相一致为依据的。而会员国的货币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结构和基本面相一致,则是一个需要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与会员国的磋商做出判断的问题。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完成了由“系统性稳定”到“外部稳定”再到“国际收支平衡”,由“国际收支平衡”再到会员国汇率政策与其经济基本面的关系的转化。尽管这一逻辑过程或许有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之嫌,但应当讲整体上还是说得通的。

然而问题在于,根据2007年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监督会员国履行《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即四项有关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确定的义务时,却规定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指标。对于这些指标是否能够确切地表明会员国的国际收支与汇率水平已经背离了其经济的结构和基本面,笔者持怀疑态度。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6月19日发表的一份声明中所说的,当前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发生的变化是在全球经济和生产要素配置等出现根本变化的大背景下逐步形成的。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政策的监督应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产业分工的调整以及科技进步对于当前全球经济的基础性影响等因索。如果脱离这一大背景考察会员国的汇率水平和国际收支状况,便有可能失之偏颇。虽然2007年《国际货币基金决定》规定这些指标仅为基金组织审查和讨论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的依据而不是得出结论的依据,而且要求这些审查以会员国的“中期政策目标”(medium-termobjective)为视角,2007年决定中的这些规定总难免让人感到系针对中国所做。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