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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技术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6 15:40:27

检查技术论文

检查技术论文范文1

[关键词] 法律监督;检察技术;文证审查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技术是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履行检察权,运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独特手段和方法。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检察技术工作以科学、准确、可靠、稳定的特性,在审查、复验、复核案件中有关的技术资料证据,从技术方面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从而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起着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和方法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1 文证审查的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部门对审查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这项规定即是法律规范中对文证审查所处法律地位予以确立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法律地位的确立在此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未予以明确确认,即使检察技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只体现在鉴定方面,检察技术法律监督也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复验、复核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2)对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运用刑事技术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些体现在侦查监督职能中,也主要是检察部门的工作,而未能真正使文证审查在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确立。

2 文证审查的作用:

文证审查检察技术工作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出它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即运用检察技术确定技术资料证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作为合法而有效的诉讼证据使用在法庭上被采信;

2.2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将应当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3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的获取是否在程序上规范,在其获取和产生过程中是否存在有违法事实;

2.4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的科学内涵将会对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检察技术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 文证审查的内容:

文证审查的内容主要应是以下几个方面:

3.1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作出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即在对所需文证审查的技术资料证据审查其所采用的资料、材料是否对鉴定结论的产生有充分、可靠的支持,例如在法医学伤情鉴定书中,其所依据的被鉴定人的住院病历是其主要鉴定材料之一,该病历是否完整,记录中对伤情病史发展过程是否与治疗过程相互印证等等,这些都将影响鉴定结论的产生,是鉴定人产生技术资料证据的基础和依据,其是否充分、可靠是保证技术资料证据真实、可靠、准确的最基本的保证。

3.2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是否具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即是在对所需文证审查的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人是否取得司法机关授予的鉴定资格,这也是该技术资料证据具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鉴定人必需具有鉴定资格。同时也必需审查其是否具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比如具有笔迹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虽然具有鉴定资格,但是他如果不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他作出的法医学鉴定就不具有合法性,就是说他没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产生的有关法医学鉴定的技术资料证据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其他比如在该技术资料证据产生时是否是两名以上有鉴定资格的人所作等等,也是审查的必要内容。

在此应当指出,司法部于2001年8月31日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将于2002年6月1日施行,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和前期2000年10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了有关规定,但是公、检、法没有与之相应的文件和指示,公、检、法仍是各自对本部门的鉴定人的资格予以确认,这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施行后的刑事诉讼中应当会出现一些问题。

3.3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

即在对技术资料证据进行文证审查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人在鉴定时所采取的鉴定方法进行科学性的判断,其检验的方法是否法定的或者是经过同行业认可的,其采取检验数据的方法是否符合标准,其检验的步骤是否符合操作规范,其获取的检验结果的论证是否具有科学的依据等等都是应当在文证审查中进行的。

应当注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的检验技术逐渐产生,一些先进的、科学的检验技术必将取代传统而陈旧的技术,如DNA指纹技术运用于案件和亲子鉴定中比多种血型鉴定运用统计学排除法先进而科学、CPS多道心理测定(测谎)技术、骨龄鉴定被鉴定人年龄技术等等,但是虽然这些具有科学性的方法具有其先进性,有一些技术还必须得到法律上的明确确认,因此运用这些先进科学技术获取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仍需在法律上作进一步的规范。

3.4 作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

即在审查这些技术资料证据时经过以上的审查后应当对其整体进行审查,从其鉴定的受理、鉴定产生的背景、鉴定材料的取得、检验数据的取得、检验结论的分析到鉴定结论的得出到技术资料证据的产生,这一系列过程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逻辑和规律。有必要审查人在文证审查意见书中要对其进行分析,进行科学概括的说明和解释,这也是对以上审查内容的总的总结和概括,以决定该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具有诉讼证据的特定条件。

3.5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是否故意作出违反事实和科学的结论:

检查技术论文范文2

[关键词] 科技查新;材料化学;查新点

[中图分类号] R914 [文献标识码] A

1 材料化学科技查新必要性

材料化学涉及的学科分支多,学科交叉性强,与化学、工程学、物理、能源和生物医学等学科均有广泛联系。为了适应科技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目前,人们对材料的研究也更加细致、深入,对新材料的合成、研究也越来越多、材料的种类越来越多,产生周期也越来越短,导致产生大量关于材料方面的相关信息。由于信息量大、更新周期短,这也给科研工作者申请课题、成果鉴定等方面带来一定困扰,因此科技查新十分必要。

2 材料化学科技查新方法探讨

2001起年实施的《科技查新规范》中指出:“查新是科技查新的简称,包括:专利查新、科研查新、新产品查新三种类型,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验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本规范操作,并得出结论。”

查新机构依据查新规范,结合查新委托人的要求,围绕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提炼查新点,查证其新颖性、水平性。因此,科技查新可以为专家评价科技项目提供全面、客观、准确的科技文献检索和情报学评价,能有效提高专家评价的准确性,为科技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1 材料化学科技查新中查新点的确定

由于材料化学研究热门点多、应用广泛,合成的材料品种也十分繁多,稍加改变原料的成分就可能形成一种新材料,而不同组成的材料之间性质往往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要保证文献检索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就对查新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方面要具备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能对这些比较前沿的学科有比较系统的了解,这样才能在保证工作过程中把握准确的创新点,选对关键词,得出可靠的查新结论和高质量的查新报告。

而事实上,查新人员的专业知识有限,往往不能及时跟上学科专业发展的速度。有的委托人为了保密自己的技术方法,对其研究内容描述十分模糊,对项目的关键技术和创新点闪烁其词。而在查新过程中,如果查新点提炼不当,将会导致查新人员在选择检索词、制定检索策略时出现偏差,直接影响查新结论的可靠性和针对性。因此查新人员和委托人要加强沟通,使得双方都能把握准查新要点,保证查新结果的全面性、准确性,避免重复研究和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

材料化学的查新多围绕在已有材料基础上设计、合成新材料,或已有材料的新应用等。通常委托人给的科学技术要点中会分析到研究该材料的背景、已有合成方法、已有材料的缺陷、拟采用的改进方法、合成新材料的结构表征、性质研究,以及应用前景等。新材料的合成,往往是在前人研究思路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改进创新,通常研究思路为:采用新原料、已有方法、已有表征手段合成新材料,并在目前的应用领域与旧材料做性能比较;或者采用旧原料、新合成方法、已有表征手段,改进材料合成的方法,并与旧合成方法做研究工艺比较;或者采用旧原料、老方法、已有表征手段,开拓新的应用领域等。因此在查新点确立时,要分析该项目研究的重点是新原料、新方法、还是新领域,只要确定哪一种是新颖性的,那么其他的表征方法、性质研究往往都是与以往的研究相同,可以不作为查新点。当然也有原料、方法、应用领域皆有创新之处的研究,但往往比较少见。

2.2 材料化学科技查新的数据库选择

检索文献时一般先查阅综述或者学位论文等文献,把握技术总体情况,然后选择和查新项目相关的综合数据库、专业数据库以及专利数据库等进行具体检索。

材料化学涉及交叉学科较多,因此需选择的数据库种类也较多。经常查阅的中文数据库有三家出版商重庆维普(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万方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万方中国学术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万方中国科技成果数据库、万方数字化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CNKI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CNKI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同时也要查阅教育部和科技部的在线网站:中国学术会议在线(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科技成果网(科学技术部),此外还需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库。以上数据库基本涵盖了材料化学科技查新所包含的中文信息资源,在中文文献检索方面能够基本满足查新需要。

与材料化学密切相关的国际公认的权威数据库主要是“三大索引”,即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其中,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材料化学领域最为重要的科研文献;EI工程索引收录有与材料化学相关的一些交叉学科,如材料工程、能源、生物等方面的文献;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主要涵盖与材料化学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虽然“三大索引”收录了材料化学多数文献资源,但收录了世界范围内与化学、化工相关的科技文献的CA化学文摘数据库作为权威、专业的数据库,是材料化学科技查新必备的重要数据库资源。同时,作为世界权威的专利索引数据库Derwent World Patents Index也是材料化学必不可少的科技查新数据库。

上述数据库组合起来,再配合Dialog系统的数据库,基本覆盖了材料化学的各个方面,可以满足材料化学科技查新的中外文献及专利需求。

3 查新实例

以甲醇芳构化催化剂合成及性能研究为例,阐述材料化学科技查新的重点步骤及具体方法。

3.1 项目名称、目的

该委托查新项目要求国内外查新,因此中文、英文名称都必须填写。中文名称:新型甲醇芳构化催化剂的研制及催化活性研究。英文名称:The preparation and catalytic activity research of new Catalyst for methanol aromatization。

3.2 科学技术要点

委托人在填写查新委托单时对我国能源结构,甲醇产能,甲醇芳构化意义、发展过程、已有的技术缺陷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但对其主要研发内容的描述过少,技术创新点不明确。因此经过与有关技术人员多次沟通之后,委托人重新修改了科学技术要点的内容,对该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工艺路线等描述更加具体。

3.3 查新点与查新要求

在与技术人员沟通过程中,明确了项目查新点主要集中在甲醇芳构化新型催化剂的合成方面。通常,合成新型催化剂要经过几个方面:合成原料的选择、合成方法的选择、合成物的表征及性能评价。任何科研成果都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该委托项目同样不例外,经与技术人员沟通明确了该催化剂合成选用的制备方法、表征技术和性能评价均与前人研究方法相同,唯一不同的合成原料的选择方面,确定查新点如下:负载金属离子的分子筛ZSM-5/SiC甲醇芳构化催化剂的制备及性能研究。

3.4 文献检索途径及范围

文献的中文检索范围按照上文所列数据库及专利库进行检索,外文检索范围可按上文所列范围进行检索,或者使用dialog联机检索。使用dialog系统进行检索,可以直接查找所有数据库及专利库的文献资源信息,且能直观体现各文献在数据库中的分布情况,而无需查新人员在各个数据库中分别编写检索式进行检索,可节省大量精力和时间。该课题的外文文献检索使用的是dialog联机检索。

与技术人员讨论并经过初步检索后,确定中文检索词为:ZSM-5、金属、负载/修饰、SiC/碳化硅、甲醇,英文检索词为:ZSM-5、Metal、modif*/load*、SiC/silicon carbide、Methanol。

中文检索式:主题="ZSM-5"AND (金属AND甲醇OR SiC OR碳化硅);英文检索式:SU=("ZSM-5"AND (metal or SiC OR"silicon carbide")AND(modif* OR load*)AND Methanol)。

3.5 检索结果

依据上述的文献检索范围和检索式,共检索出相关文献180篇(见表1),其中密切相关文献23篇,并遴选出对比文献9篇。

3.6 查新结论

该查新项目的主要技术特点在于:在SiC基材上合成ZSM-5/SiC复合材料,并作为催化剂载体;在ZSM-5/SiC催化剂载体上负载金属离子,制成金属/ZSM-5/SiC催化剂,并考察该催化剂在甲醇芳构化中的活性。

综合检索到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并与委托项目的查新点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检索到的文献分为两大类:1.在分子筛ZSM-5表面负载各种金属离子,包括非金属、碱金属、碱土金属、过渡金属、稀土金属等,制成金属/ZSM-5甲醇芳构化催化剂并研究其催化性能。2.制备ZSM-5/SiC复合催化剂,并考察其催化活性。而该项目不仅制备了ZSM-5/SiC复合载体,同时也在该载体上沉积金属离子,因此均未见与该查新项目以上技术特点相符的文献报道。

4 小结

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信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信息与数据库系统覆盖范围更广、更新速度更快,使得科技查新文献检索更加便利,极大提高了科技查新的效率。材料化学的科技查新依托各种信息资源,更是具备了极大的便利性。但是由于材料化学的复杂性,科技查新人员应该不断提高相关专业知识水平、文献检索能力以及外语水平,同时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才能更好地提高科技查新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周玉芳.材料学科技查新课题中外文数据库的选择[J].现代情报,2010,30(4):126-128.

[2]戴泳.浅谈材料科学领域科技查新的新颖性判定与保障[J].情报探索,2008(3):63-65.

[3]李清.化学化工科技查新方法研究[J].上海化工,2010,35(11):27-30.

[4]方东权,王琼.博士基金课题科技查新实践与探讨―以“小麦抗赤霉病分子基础研究”为例[J].湖北农业科学,2013,52(5):1222-1225.

检查技术论文范文3

1新颖性的确定方式

按照查新新颖性的确定原则:相同排斥原则、单独对比原则、部分决定整体原则和突破传统原则,判断内蒙古医科大学从1989年6月至今的查新项目97%是具有新颖性,因为单独对比即使是抄袭文章也不可能完全相同,部分决定整体;突破传统使申查课题稍有不同,略有突破就就是创新。如果按照相同排斥原则分析90%不具有新颖性,因为绝大多数的拟查课题在技术方法、手段甚至技术路线上相同的,创新不同是研究对象,或者研究因子的累加,或者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在本地区本单位的适用。那么,新颖性如何确定?能否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确定拟查项目的新颖性?

1.1查新与的关系

近年来国内外大型数据库增设了学术不端的检测系统,例如CNKI研制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万方公司的论文相似性检测软件、武汉大学沈阳研发的“ROST反剽窃系统”软件等,国外的检测系统有Turnitin、Sherlock、SafeAssignment等。还有Google搜索引擎也可进行剽窃检测。可否利用这些系统进行查新工作?探讨查新与学术不端检测的关系,学术不端检测是否能够显示拟查项目的文献新颖程度?从查新和学术不端检测对拟检项目使用目的上看,其功效是不同的,查新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并作出结论证明拟检项目的新颖性。学术不端检测是利用系统能够快速标出疑似段落,估算出总文字复制比,并能排除他引、自引,自动生成检测报告,可以用来检测抄袭与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文献。两者之间在新颖性问题上能否殊途同归,或者相得益彰?科技项目的新颖性是科研活动中最具活力的内容属性,是一种脱颖而出的区别性标识,查新就是对这种区别性标识的定性分析鉴定。科研项目内容的新颖性是可以通过多种形态表现出来,既可以通过内容的性质确定,又可以通过文章语句重复量评估。学术不端的检测就是这样一种性评估,是从单个文章内容与整个数据库在语言文字句式的组合形态对比重复性,并以一定的量确定检测文章的重复率。科技查新是从拟查项目的内容和本质上确定其新颖性,学术不端检测是从拟查项目的形式和数量上标定其新颖性。如果把形式与内容有机结合,可否探讨出拟检项目的新颖指数。从理论上讲学术不端检测单个文章对一个完整的数据库的若干文献违背了单个对比的原则,从实践检验结构发现许多集成性创新和专业语言结构相同创新项目在不端检测中常常是扫描重复率较高,反之,内容本质相同、语言组织形式不同扫描重复率甚低。学术不端检测的不能用在查新。

1.2查新点确定新颖性

查新点就是查新项目的创新点,尽管查新申请人不一定能够在查新委托书中明确委托项目的查新点,但是,对其查新项目的创新之处还是有一定的判别的,即使没有判别,也会在上述某些方面做些文章,这就出现了创新点也就是查新点,这些查新点被否定的概率是很小的,因为与查新点相比除了量的不同外,还有下位概念否定上位概念或者部分否定全部,以及数值突破或者突破传统的指标优于查新项目,而这些内容却与查新项目内容不同。鉴于查新结论不能表现查新项目的优劣先后,只能表示有无相同内容的文献报道,因而新颖性的概率是极高的。而客观上科研的创新和突破并不是很高的,这就需要制定查新指标明确查新标准,客观正确地评价查新项目的创新点,评估其新颖性。

2查新新颖性的理性探讨

事物的新颖性在于前所未有,科研的新颖性不仅是前所未有,而且是承前启后,新颖性表现出事物光鲜亮丽的特性,新颖性可以是推陈出新,也可以是花样翻新、革故鼎新、避俗趋新、标新立异,总之是事物新陈代谢的性质表现。新颖性可以表现为无数个个性形态,都是遵循共性的标准,正如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个性又受共性的制约,共性和个性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个性的新颖必须突破同类事物的共性新颖标准,否则,即便是个体的特立独行,也不能是标新立异。新颖性是一个矢量,按照历史发展潮流运行,具有先进性的品格。新颖性既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举世无双是绝对新颖,本地区、本单位没有是相对新颖。相对新颖性挑战着绝对新颖性的知识产权,不得不利用下位概念和数值突破做文章,产生“白马非马”的逻辑变化,或者在统计学数值内进行突破。辩证法的告诉我们,质是指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另一事物的内在规定性。科研的本质属性探索,科技查新是比较科研方法、对象、手段,技术路线的先进与新颖,至于量的改变、因子叠加、对象的变化、空间空白只是参照要素。依据科学的原则,按科学的理论方法鉴别。无论是新药推广适用,还是流行病调研,无论是指标相加研究,还是,新技术适用,都必须提出科学依据,例如,新药适用可以说,脂代谢不同、抗药性不同。流行病调研可以说调研地区条件不同于文献报道类群标准。而其他方面还有科学的解释,难以言之。这就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查新指标或指数评价查新课题的新颖性,通过对比查新点本质属性和量的多寡确定新颖性,避免简单化的查新结论。

3查新指标的设计与实践

如何避免查新结论的简单化和非本质性认可新颖性?正确处理地方色彩、民族种族特色等要素客观评价查新项目的新颖性。简单的做法是只列出相关于查新点的文献,结论为有相关的文献报道,未见内容完全相同的文献报道。这种报告严格地说就是检索报告。那么,如何正确地评价查新项目的新颖性?①依据查新新颖性判断的四原则,按照《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查新报撰写规范》的要求,根据查新经验,分析查新项目委托单中“技术要点”和“创新点”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预期结果)、研究结论(预期结论)确认查新点,结合查新目的、查新范围,确定新颖状态。②在命中文献中对比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中受试对象(病人、健康人和实验动物)、处理因素(单因素设计或多因素设计)、处理因素的效应及实验方法(观察指标和测量指标),采用一种或多种新的科研设计方法的异同。③对比命中文献的作者的工作结构确认查新范围空白新颖。④根据查新目的评价查新项目的新颖性。总结上述新颖性格式化指标是:对比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研究结论。查新新颖性指标是:对比技术要点中的受试对象、处理因素、处理因素的效应及实验方法,对比命中文献的作者的工作结构确认查新范围空白新颖,根据查新目的评价查新项目的新颖性。

4结束语

检查技术论文范文4

1查新工作的基本条件

1.1较为完善的文献支持系统较为完善的文献支持系统,是保证查新工作质量的最基本条件,开展机械工业科技查新所需要的文献支持系统包括:

1.1.1国内外主要数据库包括《美国工程索引(Eicompendex)数据库》、《金属文摘(METDEX)数据库》、《机械文摘(ISMEC)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科技经济新闻数据库》、《中国机械工程文摘数据库》、《中国机械工业科技成果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等,以上是查新中使用率较高的数据库,同时还要通过上网、联机检索等途径查找相关的数据库。

1.1.2国内外主要检索工具包括各种综合性及专业性的文摘、索引、资料目录以及各类机械产品目录、样本等,由于机械产品种类繁多、专业庞杂,在此不一一列举。

1.1.3一次文献包括机械工业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各类科技期刊。

1.2素质良好的查新人员查新工作是一项原则性较强而又比较繁琐的工作,它需要查新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强烈的责任心,如果原则性不强,就会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或碍于情面写出不合事实的报告,如果查新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耐心细致,就使查新结果出现错漏,从而影响查新报告的严肃性。查新工作同时又是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查新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查新人员的业务素质包括:

1.2.1较扎实的专业知识笔者认为从事机械工业科技查新的人员首先应当具备较为系统和扎实的机械工程学科的基础及专业知识,因为这决定了查新人员能否对检出文献进行正确的筛选,对同类产品的技术特点、参数进行提炼、分析和对比,从而作出客观准确的评判。

1.2.2较广博的知识面机械行业是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工作装备和生活服务的基础行业,机械工业科技成果应用范围可以说渗透了各行各业,如造纸、制糖、农业、水利、食品等,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学科之间交叉渗透的日渐突出,都要求查新人员要有广博的知识面。

1.2.3较强的综合思维能力查新论证是一个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推理过程,因此查新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1.2.4较熟练的文献检索技能查新人员应通晓文献检索原理,熟悉各数据库、检索工具所贮存的内容、收录的范围、文献的分布情况,并能根据不同的课题内容确定利用哪一种数据库、哪一种检索工具、采用哪一种检索途径、以及如何编写检索逻辑式等等。

1.2.5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不仅可以提高查新工作效率,确保查新质量,而且能在联机或上网查询时节省费用。

1.2.6较高的外语水平查新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外语水平,尤其是阅读、理解能力要强,这样才能在检索外文数据库和资料以及分析查出文献的过程中得心应手。

1.3较完善的规范管理众所周知,合理的工艺流程、科学的技术规范以及严格的产品标准,是生产一个高性能高质量的产品的重要前提。同样,查新报告作为查新工作的“产品”,应当有合理的工作程序、严格的工作规范作为其高水平、高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工作规范。查新工作规范应包括:①查新工作程序的规范,②查新人员工作技术的规范,③查新报告格式、内容、用语的规范等。

2检索查新技术探讨

一个科研项目的检索查新基本工作程序为:熟悉待查项目背景资料——对项目进行科学归类,找出主题词——选择数据库及检索工具——制订检索策略,确定检索年限——检索——筛选检出的相关文献资料——与待查项目进行对比分析,撰写查新报告。在这一工作过程中,检索查新人员的技术水平高低对确保检索查新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有赖于高素质的查新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笔者分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2.1检索手段的运用查新检索有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两种主要手段,机检速度快、效率高,是手检无法比拟的,但手检同样重要,多年的实践证明,机检和手检必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两者不可偏废,这是因为:①各数据库存在收录内容差异的情况,没有哪一个数据库可以保证百无一漏,尤其是机械行业科技成果的产品形式为主的特点,决定了在一些产品目录、样本、更容易查到同类产品,这些必须通过手检进行辅助。②各数据库的主题词标引存在差异,如果选词不当或组配不力,极易造成漏检甚至扑空,而手检直观性强,可以灵活调整检索词,通过上机前的手工试检以及手检与机检之间的不断修正,才能确保查准率和查全率。同时,如果是上网或联机检索,通过手检定好检索词及检索策略再上机查询,可以达到省时省钱的功效。③数据库相对于原文存在一个滞后期的问题,许多数据库都存在滞后期,少则3~5个月,长则半年甚至1年,手工检索工具滞后期短一些,但也有时间差问题,必须结合检索最新几期的核心期刊,才能更好地保证查全率。总之,只有将手检和机检相结合,才能确保查新范围的全面性、系统性和连续性。

2.2检索途径的探索根据我中心多年承担的机械行业科技查新项目来看,以产品形式出现的占了90%以上。目前科技文献对产品整机报道的较少,因此要注意查找产品目录、样本类载体,必要时甚至要有“大海捞针”的勇气,逐年查阅核心期刊或非核心期刊,所要查的数据有时就在封页的广告上,或行业性的综述里。此外,由于机械产品的应用领域极其广阔,检索时一定要弄清所涉及的领域属于什么学科,该学科的主要检索工具及核心期刊是哪些,检索时要查全,不可遗漏。比如电除尘器,它在水泥生产中应用广泛,但又有环保学意义,查找时就要通过化工类的“水泥工业”及环保科学中的“除尘”两种途径查找,而《水泥》、《水泥技术》、《通风除尘》、《环境保护》等核心期刊也是必查刊物。

2.3对检出文献、数据的筛选在对检出相关文献、产品数据进行筛选时,所选择的对比文献、产品数据应当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可比性。在机械类产品中,有的在国内已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生产同类产品(这种产品的开发往往是出于市场的考虑),在选择与之对比的同类产品时,应选择那些行业公认的有代表性的、技术性能较先进的产品,才能体现这一领域里的先进水平。同时,选择对比的产品应具有可比性,如柴油机,应选择型式、用途、冷却方式等相同、排量相近的产品进行比较,排量相差太远的则不具备可比性。此外,选择的对比文献应根据查新重点体现出针对性,这需要查新人员仔细地鉴别,如果不分主次把一般相关或密切相关文献罗列出一大堆进行比较,不能突出重点,势必影响查新结论的明确性。

2.4查新报告的撰写一份有价值的查新报告应当包含检出的相关文献或同类产品的概述、对检出结果的对比分析并有结论性意见,能使科技管理部门和成果持有者了解同类研究的现状及查新项目所处的真实地位及技术水平。笔者曾接触过一些查新报告,在罗列了所有检出相关文献及同类产品之后,就简单地下“经鉴别与本查新项目不同”或“未见相同产品报道”的结论,这种只有查新结果而无分析过程的查新报告是肤浅的、没有说服力的。应当将查新产品与查得的同类产品的技术参数、结构性能、采用新技术的多少等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比较,才能对产品的新颖性、先进性作出实事求是的评判。对新产品的对比分析可以采用表格方式,在一张表格上对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特点等各项目进行对比,直观性强,并能省却大量说明文字。查新报告的撰写应当客观、公正、正确,做到条条有出处、款款有依据,既不能主观臆断、望文生义,也不能受委托人影响而避重就轻、弄虚作假。此外,查新报告提供的是基于文献检索的对比性结论,因此切忌越位代替专家对产品的水平下结论。

3对机械科技查新工作现存问题的思考

随着科技检索查新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其对促进科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行业的查新量逐年上升,立项、鉴定前进行查新已成为科技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的自觉行动。相比之下,机械行业的科技查新工作现状不容乐观,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相当一部分新产品未经查新即可立项、鉴定,甚至已完成鉴定再补充查新,查新在某些程度上流于形式,成了“马后炮”,使科研项目或成果的严肃性、先进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除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科研管理部门及科研人员的查新意识外,还应进一步提高检索查新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增强科技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对查新报告权威性、准确性、公正性的信任度。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3.1进一步加强查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尽管各查新机构都制定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一些综合性的查新机构无法制定出有行业针对性的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因此执行起来伸缩性、随意性很大。同时查新管理部门也缺乏有效的查新质量监控措施,没有形成不断反馈、不断改进的良性循环,这些都制约了查新水平质量的提高,建议查新管理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组织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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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痕迹检验技术;刑事侦查;作用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3-0225-01

1 痕迹检验技术概述及重要性

我们都知道,痕迹检验技术作为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的一种侦查技术方法,对于提高刑事案件的侦查效率,具有很大的影响。痕迹检验技术包含着很多的内容,且涉及到了诸多的领域,其自身的综合性较强,刑事侦查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应重视研究痕迹检验技术应用的方法,尽最大的努力,提高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效率。在痕迹检验理论与方法的支撑下,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范围行为、过程,可以有效的提高刑事案件的侦查效率。因此,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重视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探讨,具有积极的发展意义。

2 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不仅涉及到案发现场与犯罪相关物质痕迹的检验,也包括对案发现场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犯罪心理痕迹检验。在分析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中发现,指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足印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内容。为了有效的提高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效率,积极地探究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成为刑事侦查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2.1 指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进行确定,是指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之一。在处理刑事案件的环节,由于指纹的唯一性与独特性,指纹的检验是直接有力的一种证据。指纹检验技术在刑事刹楣ぷ髦械淖饔茫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进行确定;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有效的证据。

(1)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进行确定,通过指纹的检验,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审理而言,具有非常大的帮助。通过发挥指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可以有效的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进行确定,进而降低刑事侦查案件工作的难度。

(2)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有效的证据,在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中,通过发挥指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可以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有效的证据,帮助侦查人员找到案件侦破的突破口,降低刑事案件侦查的难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的侦查效率,应充分重视指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2.2 足印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足印检验技术是与指纹检验技术同样重要的一种痕迹检查技术方法。足印检验技术主要是指,刑事侦查人员应用一定的科学技术,对案发现场进行足印采集与提取的对比分析,进而将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案发实际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核实的一项技术方法。足印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主要包括:为案件形式的确定提供依据;为警犬提供线索。

(1)为案件形式的确定提供依据,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中,为案件形式的确定提供依据,是足印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主要作用之一。通过对足印痕迹的侦查,可以确定案发现场是否存在搏斗的痕迹 ,或者根据案发现场遗留的主要足印很近进行检验与分析,为进一步还原案发现场奠定基础。通过发挥足印检验技术的作用,可以为案件形式的确定提供依据,帮助侦查人员获得更多的线索。因此,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重视足印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非常关键。

(2)为警犬提供线索,在足印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中,为警犬提供线索也是足印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之一。由于人体留下的各种痕迹中,人气的足印是诸多痕迹当中气味最终的痕迹,人体脚步当中的汗腺、脂肪都会加重足印中的气味,使其在地面停留较长的时间。由此可以看出,足印可以为警犬正常工作提供一定的线索。因此,在进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时,应重视足印检验技术的有效应用。

3 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侦查痕迹检验技术作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提高刑事侦查工作效率的有效技术方法。在应用痕迹检验技术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需要运用痕迹学理论及相关方法,对犯罪现场进行详细的侦查,才能获得最终的结果。因此,在刑事侦查工作中,重视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并有效的将痕迹检验技术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对于提高侦查工作效率、缩小侦查范围,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华,郭春天.论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2,(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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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健全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中至少有2种系技术性证据,几乎占证据种类的1/3,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到技术证据的也多达1/2以上,而技术性证据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都是定案的关键依据。健全文证审查机制至少在三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④

(一)有利于弥补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缺陷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后,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不再设立鉴定机构,虽然侦查机关可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此,除了部分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自侦自鉴”外,相当部分司法鉴定任务就落在社会鉴定机构身上。由于社会鉴定机构坚持市场化运作,更多的是追求经济效益,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参差不齐,而作为社会鉴定机构管理部门的司法行政部门却不具备发现社会鉴定机构出具错误鉴定甚至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等问题的能力,司法鉴定的质量可谓每况愈下。⑤据公安部公布的2005年大接访数据,对司法鉴定不服的被列为四大类群众反映最强烈问题之一。⑥(见表1)以上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文证审查中发现司法鉴定问题的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2001年和2002年的两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对98261件技术性证据进行文证审查,结果发现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错误和问题的5000余件,问题案件所占比例为5.09%。①2005年社会鉴定机构承担司法鉴定主要任务后,问题案件所占比例上升到10%左右,且越往基层,问题越严重。健全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既可以加强对侦查机关“自侦自鉴”的监督,也可加强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监督。

(二)有利于促进重新鉴定启动程序更加规范当前,检察机关对重新鉴定把握标准不一,有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有的案件虽然当事人没有申请但司法人员提出重新鉴定,有的案件则经文证审查认为初次鉴定有问题而提出重新鉴定,导致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问题突出,一个案件常常附有多份相互矛盾甚至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由于各鉴定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鉴定意见无效力等级之分,具体采信哪一份鉴定意见全凭司法人员主观判断,且很难说出让当事人信服的理由,而司法鉴定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都是关键定案依据,往往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导致有些案件在不同阶段被作出了相互矛盾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上述几起典型案件都是司法鉴定惹的祸,其鉴定过程几乎如出一辙:初次鉴定得出一种意见当事人不服,重新鉴定得出另一种意见当事人更不服,再次鉴定得出第三种意见事实真相成谜,当事人缠诉缠访司法人员不知所措。健全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审查技术性证据,为是否进行重新鉴定程序提供书面依据,不但有利于使重新鉴定程序更加规范,防止重复鉴定过多过滥,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使启动和不启动重新鉴定的理由表述更充分,使当事人更加信服,更有利于帮助司法人员摆脱在面对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时不知所措的困境,防止司法人员在采信证据上的随意性。

(三)有利于帮助承办人发现技术性证据问题技术性证据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如果不通过专业人员审查,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员的案件承办人很难发现其中的质量瑕疵。经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技术部门2005年至2010年审查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120件司法鉴定进行认真研究,发现当前司法鉴定主要存在鉴定意见错误、适用条款错误、鉴定依据不足、遗漏鉴定依据、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从表3可以看出,鉴定意见错误、适用条款错误、程序不合法所占比例较高,鉴定依据不足、遗漏鉴定依据次之。但不论存在何种问题,如果不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审查,作为法律人的案件承办人都很难发现问题,存在问题的技术性证据都很容易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甚至引发冤假错案。健全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有利于帮助承办人发现技术性证据问题。对有质量瑕疵的技术性证据,案件承办人可以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表述的内容吸收为补充侦查和案卷退查的理由,指导办案单位全面收集证据,及时补强专业性证据的薄弱环节。对没有质量瑕疵的技术性证据,有利于帮助承办人及时消除疑虑,形成内心确信。

二、当前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之现状

与技术性证据高出错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检察机关纠错补漏最有效的“杀手锏”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至今还不健全,移送审查率低,审查随意性大,监督力度较小,有相当一部分存在问题的技术性证据没有得到及时排除,直接影响了案件质量,甚至带来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一)立法健制现状我国理论界、立法界、司法界对技术性证据一直持盲目迷信的态度,有的将该类证据称为“科学证据”、“专家证据”,甚至将各种司法鉴定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所以三大诉讼法一直不太重视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均未规定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机制。但近年来,在佘祥林、赵作海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影响下,我国理论界、立法界、司法界均开始清醒地认识到“科学证据”、“专家证据”也并不一定科学,不能完全迷信,2010年5月两院三部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正式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更是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将技术性证据审查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92条第2款更是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虽然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审查时间仓促,技术条件有限,与本文所倡导的技术证据专门审查机制尚有相当距离,但这至少说明,我国立法界、司法界也开始对技术性证据保持谨慎态度,开始重视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技术性证据审查也有一些规定。最早涉及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是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6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1至2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法[2006]182号)也明确要求,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而一般司法人员无法准确把握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服务。2012年《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再次强调了《规定》第61条的内容。值得一提的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历史性地提出了“专家证人”这一概念,明确规定对技术性证据可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或参加质证,法院对专家证人的证言,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其证言的客观性、科学性和鉴定人意见、专家咨询意见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决定是否采信。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审判机关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方式主要是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协助审查,这种形式虽然可以让专家证人与鉴定人在庭上对质,但毕竟审查时间仓促,技术条件有限,加之有怕得罪他人的因素,因此效果有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相对更重视,要求更严格,一般要求提出书面审查意见。1988年《细则》第20条规定:“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起证据作用的法医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病历以及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1997年《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审查部门对审查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2005年《通知》明确提出:“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着眼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批捕、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保障。”2009年《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18条规定:“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人员对案件中拟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文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专业技术工作。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审计报告、查账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和案件涉及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除了高检院的上述法律文件,有不少省市级检察院也积极探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02年11月11日颁布施行的《检察技术工作规范化规则》和2005年颁布施行的《关于规范检察技术办案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文证审查的概念:“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技术性文书和材料进行的审查。”2005年1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办案工作流程》除了对文证审查的概念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外,还明确了文证审查的对象:“诉讼活动中形成的鉴定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伤情治疗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技术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办案的工作制度》则对文证审查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部门,对拟作为证据的检验鉴定文书及其他技术性证据材料,认为存在疑问,或认为有必要的,均应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案件承办部门未按规定进行委托文证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责任。”虽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出台了相关规定,建立了“文证审查”机制,鼓励将法医鉴定书、财务会计资料等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移送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但这些规定都还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

(二)人才队伍现状(见表4)以上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辖区技术人员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全市包括市院、分院、基层院46个单位共有检察技术人员96人,其中50岁以上的35人,具有研究生学历3人,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15人,分别占36.5%、3.1%和15.6%。据重庆市检察院技术处提供的数据,全市有15个院还没有设技术部门,14个院没有法医,20个院没有物证技术人员,17个院没有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可见,检察技术人员不但队伍人数偏少,而且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技术水平偏低。(三)审查工作现状当前我国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不健全,随意性较大,是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由案件承办人个人喜好所决定,开展单位不多、部门较少、门类不齐、数量不大、作用有限。①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单位(见表5)。以上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辖区五个基层院2009年1月-12月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四分院辖区只有3个院在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还有2个院没有开展该项工作。从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3个院来看,各院发展也极不平衡,最多的72件,最少的6件。据重庆市检察院技术处统计,全市检察机关46个单位中,还有包括江北、荣昌、璧山等几个大院在内的14个院没有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占30.4%。2.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部门(见表6)。以上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各业务部门2009年1月-12月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情况。从表6看,一分院有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监所检察三个部门在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控告申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三个部门没有开展该项工作。全年移送审查的案件也只有39件。可见,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部门不多、力度较小,效果有限。3.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门类(见表7)。表7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辖区检察机关2009年1月-12月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该院辖区主要是对法医鉴定移送技术性证据审查,对痕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移送得较少,对文件鉴定、电子证据基本没有移送技术性证据审查。从移送审查情况来看,全辖区共需要送审2208件,实际送审1687件,审查完毕1680件,分别只占76.4%和76.1%。4.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领域(见表8)。以上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2009年1月-12月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在三大诉讼领域中,该院只在刑事诉讼领域开展了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没有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全年移送审查案件只有16件,案件数量非常少。5.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的作用(见表9)。以上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辖区2010年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领域,辖区共审查纠正29件,但将文正审查意见作内部参考的26件,提交法院的2件,法院采纳1件,分别占89.7%、6.9%和3.8%。可见,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目前绝大部分均只作内部参考,作证据提交法院的非常少,法院采纳的就更是屈指可数。

三、当前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之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偏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领导思想认识有偏颇。实践中,很少有领导重视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由于领导重视不够,忽视技术队伍建设和技术设备配备,对技术工作重视支持不够,使技术性证据审查缺乏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④二是承办人认识有偏颇。有的认为技术性证据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只要从字面上挑不出毛病,就予以认可;有的对于技术性证据盲从,过于相信鉴定意见的正确性,认为技术证据不会出错,因而放松了对技术证据的审查,即使审查也是走马观花,一带而过;有的认为技术鉴定意见出错,是鉴定人员的问题,与案件承办人没有关系,在法庭上可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不认为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也是检察机关审查的应有之责任。一是学术界认识有偏颇。目前学界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研究甚少。技术性证据审查研究的缺位,直接影响了领导决策层和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重视。由于认识的偏差,办案人员对技术性证据交技术部门审查的积极性不高。

(二)法律定位比较低主要表现是没有将技术性证据审查规定为必经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技术性证据审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规则》第257条第2款虽有关于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的规定,但该规定使用的措辞是“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可见并没有将技术性证据审查上升为一种必经程序。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自己制定了《细则》,部分省级检察院自行制定下发了一些工作规定,但这些规定对其他业务部门约束力并不强,业务部门对技术性证据是否提请技术性证据审查存在很大随意性。因此,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实际上还是一种软程序,没有多大约束力。特别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技术证据审查也着墨不多,只在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三)证据作用发挥有限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到底是不是证据?能否在法庭上出示?学界争议很大。相当部分学者认为,三大诉讼法又都分别列举了具体的证据类型,而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却无法归类,因此,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不是证据,不能向法庭出示。反对者认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分别规定:“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符合证据的实质要件,①虽然从三大诉讼法列举的证据来看,确实无法归类,但这是我国诉讼法立法技术问题,判断是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是否属于证据关键要看实质,不是看形式。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属于专家证言,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承认专家证人,所以专家证言也不能向法庭出示。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上要盖检察技术部门的公章,相当于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因此不是证据,不能向法庭出示。实践中一般仅作内部参考,很少在法庭上出示,极少被法庭采纳。即使在内部,多数基层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都是凭案件承办人或个别领导等非专业人员意见,并没有以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作依据。笔者认为,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仅将其定位为一种内部证据,实质上是对司法资源的无形浪费,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单位无疑将越来越少。面对一份技术证据,即使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帮助公诉人形成内心确信,如果法官没有见到这份补强证据而不采信那份技术证据,这份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也就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前面所做的大量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也就是徒劳,就是浪费资源。

(四)审查程序不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规定非常简单,并没有明确其具体审查范围、审查方法和工作流程,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自己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部分省级院自行制定下发了一些工作规定,但高检院的这些规章制度还只是轮廓性的,部分省院规定的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并不统一。1.提交环节不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并非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法律并没有规定提交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标准和证据类型,哪些案件需提交哪些案件不需提交,哪些证据需提交哪些证据不需提交,怎样提交,全凭公诉、批捕等业务部门承办人的个人兴趣爱好,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的启动、案卷材料移交、审查的时限等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移送审查时,采用口头委托形式,有的地方公诉、批捕等业务部门承办人可以随便决定重新鉴定,有的地方只要当事人申请不经过任何程序就可随随便便进行重新鉴定,导致案件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增多,人为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造成了一些缠诉缠访案件。2.审查范围不规范。《细则》第21条规定:“文证审点是审查材料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检验记载是否全面、细致;检验方法是否规范、可靠;论点是否明确、清楚,论据是否科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正确,以及是否符合鉴定目的和要求等”。司法实践中,部分检察技术人员审点把握不准,随意性大。如对轻重伤鉴定的审查,按《细则》第21条的规定,检察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只能就鉴定人资格等程序问题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但实践中有的检察技术人员还搞因果关系审查,在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中直接指明“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受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显然,这属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案件承办人的审查范围,技术人员明显有越厨代庖之嫌。3.审查方法不规范。《细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方法,实践中则是五花八门。有的技术人员图简单,对鉴定意见只简单进行书面审查、形式审查,只审查程序,不进行实体审查。有的技术人员则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但有的坚持书面审查与重新检查、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主观症状与客观体征三结合,坚持与受害人、与主管医师、与鉴定人三见面,坚持深入了解案件发生过程、受害人诊治过程、受害人鉴定过程三过程。显然,简单的书面审查是无法了解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的,根本达不到准确把握技术性证据的目的。4.审查结论不规范。按《细则》第21条的规定,检察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只能就移送审查的法医鉴定之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认为原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或存在其他问题严重的,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建议,不能直接改变鉴定意见。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口头告知审查意见,有的把技术性证据审查等同于重新鉴定,在审查意见中直接指出“某某人的伤构成(或不构成)轻伤(或重伤)”等意见。如果把技术性证据审查当成重新鉴定,则会引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和鉴定意见冲突到底该采信哪一个证据的质疑。

(五)审查责任不到位1.提交环节责任不到位。对那些专业性很强一般承办人很难正确把握的技术性证据,确有必要借助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对案件承办人责任心不强,没有提交技术部门进行专门的审查而出现错案的情况,应当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但由于《规则》没有将技术性证据审查列为必经程序,部分承办人思想上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技术证据有不有问题与自己无关,即使有问题要打板子也是打在鉴定人身上,与自己无关,加之各级检察机关都没有相关规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没有责任到人,司法实践中更没有因技术性证据审查环节出错而追究究承办人错案责任的先例案例,所以哪些案件需提交哪些案件不需提交,全凭公诉、批捕等业务部门承办人个人兴趣爱好。2.受理环节责任不到位。对那些专业性很强、业务部门确很难准确把握的技术性证据,移送检察技术部门要求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受理。由于《规则》将技术性证据审查设计为一种软程序,加之《规则》和《细则》都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案件应当受理哪些案件不应当受理,所以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检察技术部门甚至省级检察院的检察技术部门怕麻烦、怕得罪他人,怕承担责任,往往在业务部门提交后,以人手不够、疑难复杂、没有审查能力等借口躲避推诿,拒绝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这种做法既伤害了业务部门的同志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积极性,也伤害了当事人对法律正义的信心,实质上也是技术人员对自身专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不自信,对社会不负责、对群众不负责的表现。事实上,即使移送审查的技术证据确实超出检察技术部门审查能力范围,检察技术部门可以通过在社会上聘请专家或请示上级检察院技术部门解决,而不是踢皮球。3.审查环节责任不到位。只要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技术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就很容易变成走过场,不但对技术性证据材料起不到把关作用,而且还会浪费司法资源,甚至还可能会丧失及时纠正问题技术性证据的机会。这就需完善技术性证据审查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以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将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纳入考核评价的范畴,更没有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错案责任追究。司法实践中,有的不负责任,只图简单,对鉴定意见走马观花,只进行书面审查、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

四、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之完善

(一)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地位技术性证据审查对帮助司法人员准确把握技术性证据、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上理应取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当前,我们应站在完善技术证据审查规则的高度,在《刑事诉讼法》和《规则》中对技术性证据审查作出比较系统的规定,或单独制定《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定》,将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上升为必经程序,上升为一个对全体检察人员甚至全体司法人员应当遵守的制度规范,而不仅仅是针对检察技术人员的操作规范。具体而言: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重要技术性证据,应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专门审查。”“当事人认为原司法鉴定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重新鉴定或案件承办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先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审查认为确实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二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重要技术性证据,应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通知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的专家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专家出庭质证。”“同一案件中存在多份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的,应当结合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审查并决定最终采信的证据。”三是制定《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定》。具体内容是对上述条款的具体化。

(二)提升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的效力要提升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的法律效力,必须从理论上解决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证据资格的理论障碍。笔者认为,否定说的三种观点都不成立。第一,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大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对证据的本质属性,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毫无疑问具有证据的本质属性。虽然三大诉讼法列举了7种证据种类,①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确实无法归类,但这确实是我国诉讼法立法技术问题,这种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②逻辑上存在矛盾: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事实只有7种表现形式?7种证据就代表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事实?显然是荒谬的。③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④还是大陆法系国家,⑤都很少有“证据有以下X种”这种列举式的规定。⑥按上述观点,现在有很多证据都无法归类。⑦这些不能归类的材料都能作证据向法庭出示,为什么文正审查意见就不能作证据出示?第二,我国现在已逐渐承认了专家证人的地位。⑧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9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2012年《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均规定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肯定专家证人的地位已成为跟世界接轨的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作为一种书面的专家证言,是受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在庭前充分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经过长时间深思熟虑的结果,比法庭上的专家证言更正规、毫无疑问可以向法庭出示。第三,虽然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上要盖检察技术部门公章,即使是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现在的公安机关和以前的法院、检察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不也盖公章?不也在作为证据使用?何况,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更多的体现的是专家意见,不是部门意见,且《细则》也没有规定必须盖公章。赋予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的证据资格,不但有助于丰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而且也有助于提高监督效果;不但可以帮助说服检察官,而且可以帮助说服法官;不但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单位将越来越多。提升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的法律效力,关键要在三大诉讼法或相关的证据法中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证据资格:一是明确规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是否采纳技术性证据的依据;二是明确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必须有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为依据,否则不能启动;三是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可作为专家证言在法庭出示,可作为技术性证据的补强证据被采纳。

(三)增强技术性证据审查能力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是有选择性地引进一批法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文检专业技术人员、痕检专业技术人员、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视听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技术检验鉴定人员等检察技术所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二是加大对现有的检察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和能力;三是积极探索人才软性流动机制,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确保技术人才资源共享机制。四是建立检察技术工作激励机制,使其政治上有地位,工作上有前途,不断优化技术人才队伍专业知识结构。2.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虽然技术性证据审查直接使用设备的比较少,但是没有必要的设备,甚至技术人员没有使用过有关的设备,那么在技术性证据审查时就难以提出科学准确的审查意见。一是各级认真落实高检院有关规定,加大仪器设备的资金投入,配齐必要的设备;二是上级检察机关加大对下级的支持力度,帮助改善技术装备条件;三是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在本地域范围内依据各地财力及业务发展状况进行重点投入,其他地区共享。3.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例库。仿效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建立全国统一、集中、动态的案例库。具体案源由全国各级检察院从事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检察官提供,必须是司法实践中的亲历案例,同时具备问题性、疑难性。每一个案例均按照固定的结构模式,如案情介绍—问题的提出—经验积累—理论升华—提炼规则等,并及时向各级检察院,实现经验共享,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水平。

(四)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1.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之受理范围。受理的范围主要是在各种诉讼中涉及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既包括法医鉴定、会计鉴定、文件鉴定、痕迹鉴定等各种司法鉴定,也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既包括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审查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包括控告申诉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移送的;既包括刑事诉讼领域的、民事诉讼领域的,也包括行政诉讼领域的。2.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之主要内容。既要进行程序性审查,也要进行实体性审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质,委托程序是否合符合相关要求,基础材料是否经过法定程序依法收集,文书项目是否完备、各种印鉴是否齐备及是否有涂改现象等。二是客观性审查。即证据材料中所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司法鉴定中,检材的发现、显现、提取、固定和保全、储存、运送和保管是否科学、恰当等等。三是科学性审查。即检验的原理是法定的或者是在本行业普遍认可的,检验的方法步骤是否符合操作规范和程序,仪器设备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是否先进、完善可靠及灵敏度和稳定性如何,试剂是否有效、检测数据是否达到应有的标准等问题。四是逻辑性审查。即审查结论是否清楚、是否正面回答了委托要求、是否是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是否具有排他性。五是相关性审查。重点考查这种相关性是否是客观存在的,考查相关性的形式、途径和办法。3.统一技术性证据审查之操作流程。一是业务部门应当制作《技术性证据审查委托书》,提出明确的审查要求,将技术性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技术部门。二是明确规定应由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审查,检察技术部门不具备相关专业审查能力的,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也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技术部门请示。三是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期限。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应坚持从速从快原则,以保证诉讼效率。四是统一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具体方法。分简易程序(维持的)和一般程序(改变的,疑难的要会诊)。坚持书面审查与重新检查相结合、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主观症状与客观体征“三结合”;坚持与受害人、主管医师、鉴定人“三见面”,深入了解案件的发生过程、受害人的诊治过程、受害人的鉴定过程“三过程”;坚持大要案提前介入、疑案专家会诊。审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可到场如实介绍与审查有关的案情,必要时提供复查的工作条件,但不得暗示或强求审查人作出某种审查意见。4.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之书面意见。技术性证据审查必须出具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确定性意见。即经过审查,得出的“同意或不同意原结论”的审查意见。二是倾向性意见。司法实践中,到案件的证据审查环节,可能出现检材灭失、失去检验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无法进行复查或复查极为困难的情况,审查人员可以作出的“根据现有材料,同意或不同意原结论”的审查意见。三是存疑性意见。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存疑性意见是指审查人员对技术性证据的某些方面存在疑问,如分析论证缺少环节、结论不明确或不具有排他性等,而又无法确定其可信程度的情况下,可作出的“建议重新或补充鉴定”的审查意见。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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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刑事侦查;水平

关于刑事侦查工作,在我们的印象中可以成为证据的大多数都是证人的口供,所以往的刑事侦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重口供轻侦查的现象,这样的审判结果很多时候并不是非常的满意。所以为了可以提供更加可靠的证据,警方人员在进行收集证据时开始逐渐重视对于实证的提取。所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痕迹检验技术就越来越受到警方的重视,因为在应用痕迹技术时,可以对于犯罪现场的足印以及手印等进行准确提取,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重要的痕迹物证。所以通过痕迹检验技术提取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1]。

1 痕迹检验技术的概述及重要意义

1.1 痕迹检验技术

痕迹检验技术主要指的就是犯罪人员在作案过程中间通过身体的某些部位或者作案工具,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来可以成为证据的痕迹。这些痕迹主要包括的是手印、脚印以及作案工具留下来的痕迹。侦查人员通过对这些痕迹的收集、分析,可进一步缩小搜捕范围,大大缩短破案时间,提高破案效率。痕迹检验技术除了有现代科技的支持,还需要侦查人员比较仔细、认真,可以在犯罪现场发现有效痕迹。痕迹检验技术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方向,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一是指纹痕迹检验技术。指纹痕迹检验技术就是对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痕迹进行详细、认真的检验时所采取的技术。之所以采用指纹痕迹技术主要是因为指纹具有专属性,每个人的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并且是与本人之间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所以通过指纹线索可以很容易的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二是足印痕迹。足印痕迹是近几年使用比较广的痕迹检验技术。因为很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都会比较好的隐藏指纹痕迹,这给侦查增大了检查的难度。但是一般情况下足印痕迹不容易毁坏与隐藏。因为不同职业、不同身高、不同身体特点的人具有不同的足印,并且留下足印痕迹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足印痕迹在刑事侦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三是工具痕迹。一般情况下犯罪现场出现工具痕迹的可能性比较大,也比较容易发现,但是工具痕迹比较复杂,检验难度非常大,即使这样工具痕迹仍然是破案时不可忽略的因素[2]。

1.2 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人权的维护越来越重要,即使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只有确切的证据才能呈上法庭,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证据。所以这就充分体现了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性。痕迹检验技术之所重要主要是因为其具有以下几点特性。

第一,痕迹检验结构自身可视为一种形式证据,具有成为法庭证据的要求。在痕迹检验过程中,痕迹结构能够体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情况、年龄、职业等行为特征,大大降低了侦查的难度,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因此痕迹检验技术应该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积极投入使用。第二,痕迹检验技术可帮助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缩小侦查范围,锁定目标。并且痕迹检验技术体现的特征大多是具有特殊性、唯一性的。包括指纹、唾液、血液等。通过这些痕迹检验结果分析就可以大大缩小侦查范围,对于破案有非常大的帮助作用。第三,痕迹检验技术与证据的质量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极为严格,只有那些不存在疑问的证据才能够呈上法庭,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证据。痕迹检验技术正好可以很好的吻合这一要求[3]。

2 如何有效调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虽然现在痕迹检验技术已经在很多刑事侦查中投入使用,但是结果并不乐观,所以还是应该进一步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下面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2.1 提升对痕迹检验基础理论的研究

现在对于痕迹检验技术的研究普遍存在着重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而轻痕迹检验基础理论的研究,对痕迹检验技术理论知识的缺乏导致不能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够很好的使实现综合侦查与痕迹检验的完美结合。因此,在以后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加强对于理论知识是学习、研究,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完善理论,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2.2 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

刑事侦查虽然需要技术的支持,但是依然不能忽略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为了更好的提高痕迹检验技术的合理运用,需要对侦查人员进行定期、全面的专业培训,全面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工作效率。并且还需要积极引进专业知识人才,通过更加专业的人才,充分发挥痕迹检验技术的优势。同时侦查部门应该更加主动、积极的推进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真正做到每一位侦查人员都可以有效的利用痕迹检验技术[4]。

2.3 建立健全的痕迹检验工作体系并且积极完善工作标准

一套健全的体系标准可以保证工作的完美衔接,并且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痕迹检验工作体系,并且需要不断完善技术标准,对于不符合侦查工作的条例或者标准及时的废除或是修改,只有完善痕迹检验技术标准才能更好的提高刑事诉讼程序中物证的认定效率。

2.4 建立痕迹检验与证据之间的联系渠道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要将痕迹转化为证据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很好的连接在一起才可以真正成为证据帮助警察破案。所以首先对于在侦查现场检验到的痕迹,要进行妥善的保管与维护,不能因为各种原因将其损坏,因为这极有可能会成为证据,帮助警方侦破案件。此外,还需要对痕迹的辨别能力,准确区分各种痕迹,提高痕迹的利用价值。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加有效的保证痕迹可以化为证据[5]。

3 结论

综合上文的描述,可以非常的清楚痕迹检验技术对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是现在刑事侦查使用最广泛的方法。同时,虽然痕迹检验技术在我国的使用范围已经在不断扩大,但是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还有很多局限和缺点,存在许多问题。所以为了进一步提高痕迹检验技术的使用率,提升证据的质量,我们依然需要不断研究提高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痕迹检验技术的优势,提高证据的质量,促进我国刑事侦查事业的更好发展[6]。

参考文献

[1]张冠营.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

[2]李朋朋.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法制与社会.2013(29).

[3]赵铁锋.简议如何运用痕迹检验技术提高证据质量[J].法制博览,2012,7(9):168-168.

[4]蒋奔贲.浅议如何有效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水平[J].经济生活文摘,2012,5(9):26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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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文件检验

一、文件检验的定义

文件检验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称为文检、文书检验,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对文书物证进行整理、分析、还原、鉴别、借以确定该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及其与一定人的关系的技术科学,主要包括:笔迹鉴定、印刷文件检验、污损文件还原及检验、言语识别和文件制成时间分析等。随着科技的发展及信息的普及,各种刑事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文件检验任务及对象层出不穷不断更新,常见的有欠条、票据、合同书,恐吓信等,同时,除以往常见的手写文件外,打印、复印、冲印等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制成的文件也不断增多,文件检验的任务愈加严峻。

二、文检技术在刑事技术体系中的地位

(一)文件检验成果是有力的法律证据。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之一,而文件检验鉴定结论与其他专业技术一样,通过对检材和样本的分析、鉴别与同一认定,为办案部门及司法诉讼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同时,文件检验以文件物证为研究对象,借助文检相关的专门技术手段,揭露文件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从而可以使其所具有的客观联系反映的更直接、更充分,更便于众理解和接受[1]。

(二)文件检验成果是重要的追查线索。文件检验在为刑事案件提供科学依据的同时,也有助于侦查人员确定侦查方向,主动出击,以节省警力成本、办案时间和办案经费。如在侦办恐吓信的相关案件时,如果侦查人员不注意运用各种文件检验的专业技术手段来尽早划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将会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陷入被动,不但不能确定侦查方向,还往往会使侦破工作误入歧途,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借助文件检验的技术手段,可以对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手段进行画像及串联,缩小排查范围,从而找到较明确的侦查方向,使侦查工作走出困境在错中复杂的案件中。而在确定较小范围后,可以通过文件检验的同一认定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后续讯问取证入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三)文件检验成果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侦办案情中,有时会遇到涉及多个涉案人员的复杂的违法犯罪案件。这时需要确定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从而确定案件的性质及嫌疑人的从属关系。有的案件用几个人的笔迹填写同一人档案,需要确定哪种笔迹是主犯所为;有的案件涉及勒索信的书写,嫌疑人的主从关系需要确定。只有借助文检手段,才能逐一区别不同的笔迹,确定嫌疑人的主从,为接下来的办案及移送司法诉讼机关后的审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文件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一)笔迹检验的作用。笔迹检验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确定作为检材的文书上的手写字迹与某些在日常生活中的字迹或被要求书写形成的比对样本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而进行的一种专门检验。笔迹且有相对稳定性,书写是在生理、心理、教育、环境、成长经历等作用下形成的,一经定型难以改变[2]。笔迹检验的作用有:在确定多起案件的物证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的前提下串并案件,进一步明确侦察方向;证明同一案件中相关笔迹为一人还是多人所写,以发现和确定伪造、变造事实及嫌疑人的主从关系;通过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同一认定,确定书写人,为案件定性。

(二)印文检验的作用。印文是指特定的机关或个人,因某种专门用途,预盖一个印文留给有关的对方,以供核对、验证。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伪造证书、证券或契约遗嘱的案件,往往涉及到伪造印章、印文。通过对文件上的印文鉴定,可以对文件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朱墨时序的鉴定,可以确定文件制成时间,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通过对模糊邮戳印文进行甄别、还原,可以判断信件发出的邮局名称代号、时间、地点,以缩小侦查范围。

(三)污损文件还原及检验的作用。在诉讼程序中,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经常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变造、毁损各种文件证据资料,如采取擦刮、添改、补贴、涂抹、褪色、烧毁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原貌或毁灭证据。对这类污损文件以及对书写压痕等进行鉴定以还其本来面目,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污损文件鉴定手段还可以对字迹与印文的形成时序进行鉴别以及对文件制成时间进行分析判断。

(四)言语识别的作用。言语识别的对象是案件中的言语材料。由于每个人的性别、年龄、成长经历、方言体系、教育背景都有所不同,反映在言语材料中就会存在一定的特征。故而通过言语识别对相关特征点进行总结、归纳,从而对作案人自身特点进行分析和刻画,确定大致年龄、性别、籍贯或常住地、职业身份、文化程度和社会经历等,从而为侦破案件、排查嫌疑人提供方向。

(五)分析文件制成时间的作用。文件形成时间检验就是检验该文件系何时制作,这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对能够反映出时间特点的文件诸要素如朱墨时序、油墨变化等进行检验,进而得出结论。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作案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办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某些案件中如遗产争夺案,所涉及案件焦点已不仅限于是否为某一特定人书写、是否为某一特定印章盖印等基本要求,而是进一步要求确定何时书写或盖印等的时间检验,以作为明辨真伪、分清是与非、罪与非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文检技术在刑事科学技术中有重要地位,同时对侦破案件及法庭质证也有重要作用。它在明确侦查方向,确定案件性质,确认犯罪嫌疑人,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文件检验工作面临的挑战越发艰巨,检验的难度不断加大。文检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能力水平,以便更好的发挥文件检验在刑事侦查破案工作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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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课程设置的满意度是指学生依据“自定标准”对其所学专业及课程体系的期望值和实际感受值之问的差异做出的主观评价[1]。一般而言,满意度水平体现着学生完成学业的积极性,也决定着学生学业完成的程度,同时也是学生对所接受的教育情况的一种反馈。

 

通过此次课程设置满意度的调研,找出其中不满意的指标,作为今后制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改教学计划、优化专业课程设置中提供重要参考依据,通过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使专业课程设置更能满足职业岗位需求,使我校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教学计划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更加完善。为此,在2012届毕业生即将离校之际,进行了问卷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调查对象为学校医学检验技术专业2014届毕业生,调查时间在学生毕业时期,这部分学生通过学校安排已经在各医院检验科实习10个月,部分学生已经走向工作岗位,在临床上已经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因此调查数据结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调查采用无记名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主要调查了对课程设置的总体满意度,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71份,收回有效问卷160份,有效回收率为86.7%。用SPSS19.0对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学生选择就读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的原因

 

被调查的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生中,因为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的社会声誉好、就业前景好、高考志愿、本人喜欢而选择就读该专业的学生数占63.75%,因高考志愿外被调剂的占12.50%,学生选择就读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达到自身心中意愿的占88.13%,说明学生对医学检验技术这个专业还是较为理想的。

 

2.2 对目前所学的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的满意度

 

调查数据来看,对所学的医检专业非常满意的占6.25%,较满意的占56.25%,满意的占31.25%,不满意的占6.25%,满意度达到94.75。说明学生对目前所学的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是非常满意的。

 

 

2.3 对职业岗位课程、职业基础课程、通识教育课程课程设置的满意度

 

根据表1数据结果,被调查的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生中,对职业岗位课的课程设置的满意度为97.75%,对职业基础课、通识教育课的课程设置满意度为94.40%。说明学生对教学计划的满意度还是很高的,最高的是职业岗位课程,满意度在95%以上。根据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及通过部分学生访谈,不满意的原因最主要原因为专业课程和基础课程操作技能培养不够、操作技能培养与岗位不符。

 

2.4 对所有职业岗位课程中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习效果、学时数、岗位吻合度的满意度

 

调查数据来看,针对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的职业岗位课程,各项指标满意度分别为教学内容99.17%、教学方法98.43%、学习效果97.93%、学时数98.22%、岗位吻合度97.72%。说明对9们课程的5项指标的满意度是很高的,均达到97%以上,其中满意度最高的是教学内容,满意度达到99%以上。所有课程中,各项评价指标满意度最高的是微生物检验课程,其次是临床基础检验和血液学检验。根据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及通过部分学生访谈,不满意的原因最主要原因为课程理论联系实际不够,课程内容老化、不适用,课程考核方式不合不够不够合理。

 

2.5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课程中教材选用、仪器设备先进性的满意度

 

从调查数据来看,被调查的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生中,课程的教材选用的满意度为95%,教学仪器设备的先进性的满意度为86.6%。说明在实际授课中教学上的设备跟临床中实际运用的设备存在一定的差距。

 

2.6 对学校培养实践操作技能(实验、实训、见习)方面的、对学校毕业实习期间课程设置的满意程度

 

 

根据表2数据结果,被调查的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生中,对学校培养实践操作技能(实验、实训、见习)方面的满意度为96.2%。对学校毕业实习期间的教学计划安排的满意程度为91.9%,虽然满意度较高在90%以上,但有近10%的同学感到不满意,根据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及部分学生访谈,不满意的愿意的最主要原因为实习时间过长、轮转安排不合理。

 

2.7 在课程设置上,在岗位上最有帮助的课程

 

学生认为岗位上最有帮助的课程是职业岗位课程中的临床基础检验73.75%、微生物检验68.75%、生物化学检验48.75%、免疫学检验42.50%、血液学检验40.63%。其中职业基础课程(医用化学、分析化学、医用物理学、人体解剖学等)满意度为7.50%,通识教育课程(形式与政策、大学英语、就业指导、计算机应用、大学生心理教育等)6.88%。

 

2.8 对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分检验营销和实验技术方向的必要性

 

调查数据来看,被调查的学生中,87.5%的学生认为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有必要分检验营销和实验技术方向,12.5%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

 

2.9 实习单位或工作单位对学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满意度

 

调查的数据中,96.2%的学生认为实习单位或工作单位对学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是满意的,97.5%的学生认为实习或工作单位对学生所掌握的技能的满意的,满意度均达95%以上。

 

2.10 学生认为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改进的方面

 

调查的数据中,学生认为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改进的方面是专业技能43.13%,其次是专业知识33.75%、开始医患沟通方面课程32.50%、人际交流和沟通能力27.50%、外语能力26.88%。医学基础知识20.00%、卫生法律知识16.25%、反映最新医学发展前沿的课程或内容 14.38%、人文素质14.38%、科研能力12.50%,数据可作为今后课程设置修改的参考依据。

 

2.11 学生认为学校应加强对哪些方面能力的培养

 

调查的数据显示,学生认为学校应加强培养的能力是专业课程知识55%,其次分别是实践动手操作能力50%、社会交际能力34.38%、自主学习能力30.63%,科研创新能力28.13%、基础课程知识26.25%、文献检索与总结能力13.75%、论文撰写能力10.63%、通识课程知识10.00%。说明,作为医学院校的学生,培养的重点是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方面。

 

3 讨论

 

学校要进一步搞好学校的课程改革,调整课程设置,制订教学计划,应尽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可以更好地反映实际需要,加强科学性。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分析来看,培养医学生,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要重视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作为高职院校的学生,更要注重动手操作能力的锻炼。在教学方式上,课程中多增加案例讨论课,这些课程从形式上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更可以锻炼学生的基本技能。

 

专业课程需要适当加强,加强实用性和针对性。现今,“医患关系”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对人的素质要求的普遍提高,在医学界呼吁提高医科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呼声越来越高,建议改革公共政治课和教育理论课的教学,调整一般文化课的设置,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通过课程设置的适当调整,在教学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教师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