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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6 15:40:37

公募基金论文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1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私募企业的相关定义

    公司制的私募基金按各国的公司设立机制成立,公司的资金绝大部分由股东权益构成,并聘有专门的私募经理人员经营股东资金。私募经理人员基本上不持有本公司股权,其报酬由一个固定收益和较低比例的投资收益分成构成。有限合伙制是目前较受欢迎的私募基金形式。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若干个有限合伙人与一个普通合伙人构成,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对基金营运中产生的债务负有限责任,它们一般不干涉基金的具体运作。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的管理者、执行合伙人,以自身财产对基金营运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投资比例与收益分配上,有限合伙人实际为基金投资者,其出资额占整体基金规模的99%。普通合伙人象征性的投入1%的资金,并提取1.5%左右的管理费用,但可以获得全部收益的20%。

    私募基金管理人激励问题的提出及契约设计理论

    (一)私募基金的激励冲突与契约理论的相关概念在投资基金中,由于资金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掌握了更多信息量、更为专业理财知识的资金经营者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偏离投资人目标,与投资人形成激励冲突。这种委托—问题在私募基金的运作中更为明显:私募基金因为其“私募”特性,在信息披露上不易受到监管部门掌握和大众舆论监督,使投资人直接观测到私募管理人的具体行为变得更加困难。私募基金管理人越是认识到私募投资人可能的信息劣势程度,就越有可能偏离私募投资人目标。这种偏离会负面地影响到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并可能造成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损失。可见,解决好企业内部的激励问题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尤为重要。在此种委托—框架下,对激励问题的探究主要源于新制度学派的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信息劣势地位的不可避免,委托人无法或很难了解到人的具体行为。但委托人不甘于总处在被动地位,其倾向于主动地和人达成某些协议,并希望通过对协议条款的设置从而对人的行为结果进行控制。这种控制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委托人让接受该种机制的人认识到这一事实:在委托人一定约束下自己也可以通过努力去追求最大收益,不接受协议也许是不利的。更重要的,委托人会因为人的努力而获得报酬。同时,在这个激励过程中,委托人的收益大小始终依赖人的产出。新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将这种协调双方行为而做出相互承诺的协议称作契约,将对协议具体条款的设置称作契约设计。一般情况下,协议的协调会是一种重复博弈过程,人会就契约条款与委托人讨价还价。但在本文讨论的企业组织形式为既定的条件下,收益报酬机制是既定的,委托人与人的契约是一次达成的,即作为人的基金管理人只能对既定条款作出拒绝还是接受的一次性策略。(二)契约设计的构成要素根据新制度学派的契约理论,契约设计的一般结构由三项条款构成,结合私募基金投资人和私募基金人具体的的委托—身份,可以得出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契约设计的构成要素为:1.基金投资人目标:通过设定契约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①2.基金管理人的参与约束:基金管理人综合自身成本函数和投资人给定的努力报酬,在自身基本要求得到承诺的情况下,才会与投资人达成契约。3.激励相容约束:基金管理人在既定契约下追求自身效用,受到契约约束的同时会对基金投资人的目标函数进行制约。

    比较分析两类私募企业的激励特征

    (一)论点的提出由上文所述,按特定组织形式组建的私募企业具有特定的内部收益分配制度,而受益分配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一种契约设计,反映了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特征。即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会形成不同的收益分配制度,而收益分配制度的不同会形成迥异的契约设计。仅从契约设计角度看,先认定相比较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对冲基金的发展历程更值得借鉴,或者说,在组织形式、分配制度的创新路径选择上,中国阳光私募基金应该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因为,在吸引高素质基金管理人员②参与和提高管理人贡献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会比公司制企业做得更出色。(二)相关论点的证明1.有限合伙制私募企业的分配制度更有可能吸引高素质基金管理人员参与由于基金管理人报酬依赖于私募基金的整体投资收益,而私募基金的整体投资收益F(q)是基金管理人的努力程度q的函数。为了简便模型计算,做出如下前提:(1)将两类组织形式下的基金管理人的努力程度q进行量化,并令其等同于投资收益F(q)。(2)基金管理人追求的自身效用最大化表现为扣除自身努力成本后的净报酬最大化。再考虑特定组织形式下的契约激励特征。可以得到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的激励相容约束为:(式略)其中,φ为普通合伙人收益分成比例,q为普通合伙人努力程度,或称为投资收益。K为基金管理人的成本系数,反映了基金管理人付出单位努力而必须承担的成本支出,并根据上述前提,其等同于基金管理人为获得单位收益而做出的成本支出。(式略)对于受聘公司制企业的基金管理人,很小的投资收益分成对他们不能形成激励,其报酬主要还是倚重固定收益α。但投资人担心固定报酬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作为,这时,投资人会付出少量监督成本让基金管理人至少付出基本努力Q。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为:(式略),两种类型基金管理人收益曲线f1与f2相交与点A与点B,点B显示管理人素质低到要成为普通合伙人,这并无现实意义。而点A则证明了假设:当基金管理人的成本系数可以低到KA甚至以下,高比例收益分成报酬形式会为这类高素质基金管理人员带来更高的收益。从而说明,相比于开出固定工资的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企业由于其高比例收益分成将更有可能吸引高素质基金管理人员加入。2.有限合伙制私募企业在提高基金管理人贡献上的优势在证明了上述观点后,接着论证上文提到的另一个观点:在激励基金管理人付出的努力程度上和可以为投资人带来的净投资收益数额上,有限合伙制基金企业较之公司制基金企业同样具有优势。为了便于简化分析,首先提出假设:(1)普通合伙人获取的基金管理费用大于其投入基金中的资金,两者的差额相当于给予普通合伙人一个正的资金支付,这一支付能对普通合伙人的努力成本起到抵减作用,但这一支付由于数量不大,相对于高额的基金收入,可以近似忽略,所以并不计入投资人收益成本。(2)受聘于公司制企业的基金管理人报酬一般由一个固定收益和一个很小比例的投资收益分成构成。这里将二者统一为一个稍大比例的收益分成,但这一分成比例和普通合伙人收益分成比例仍有较大差距。(3)投资过程中存在风险,所以要将基金参与主体风险态度等风险因素加入契约模型中,这一风险因素具体表现为基金参与主体目标函数中的风险成本。但在本文讨论中,这些风险因素并不起到决定激励机制的作用,仅须知道,认定两类基金的投资人皆为风险中性,不用承担风险成本。而基金管理人都是非风险中性的,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成本。然后,分别给出有限合伙制基金企业与公司制基金企业应对管理人激励问题的契约设计:(式略)上述公式组合为有限合伙制基金企业的契约设计,自上而下的三个式子分别为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人)目标函数、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其中β是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分成比例,q为投资收益或基金管理人努力程度,K是普通合伙人成本系数,F是资金差额带来的成本抵减系数,ΔP是风险成本,与普通合伙人风险态度相关。W1为普通合伙人基本收益要求。对该契约的激励相容约束取π值,并两边求导,得到(式略)比较(3)式与(4)式,由于β>γ,K-F<K,很容易得到q1>q2的结论。可见,较高比例的收益分成和管理费用对基金管理人劳动成本的抵减可以激励管理人付出更多努力。将q1,q2分别代入各自类型契约中的投资人收益函数,得到(式略)这也就证明了,较公司制基金企业的基金管理人,持有较高收益分成比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为私募基金投资人带来更高的净投资收益。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2

【关键词】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立法完善

一、私募基金的基础概念

最早对“私募”进行法律规定的是美国。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4(2)条的规定,私募是“不涉及公开发行之发行人的交易”。也只是对“私募发行”和“私募发行豁免”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2010年7月,美国出台《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第四部分专门针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建立了若干监管规则,首次对“私募基金”进行了定义:“私募基金指通过发行基金成立的投资公司。”事实上私募基金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学界对私募基金也缺乏统一定义。然而,大多数学者同意,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进行。该定义指出了私募基金几个特点:一是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过程中投资者仅能利用私下流传的投资信息或直接与相关人士接触以获得信息,与之相对的公募基金采用公开募集方式,即允许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开媒体等形式招揽顾客。二是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主要限定于有一定资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而公募基金面向的则是不确定的广大公众。三是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为宽松。由于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不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必须保证其透明、规范,以维护一般公众的利益。而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有相当资力的机构和个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较强,基于对投资人信息和投资策略的保密性考虑,信息披露应当宽松。

二、我国私募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投资门槛,投资人鱼龙混杂。我国私募基金由于缺乏投资门槛,普遍存在着投资主体不合格的情况。《证券法》仅仅规定了公开发行的情形,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的规定也只是把“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这一非公募方式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在委托人方面,很多委托人并不具有将资产委托给他人经营的权力。依照相关规章条例,公益性基金只能锁定存款,而不少基金管理单位追求利益,将公益性质的基金剥离给中介理财,不少子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将闲置资金委托给中介机构。一旦遭遇经济放缓、投资缩水等情况,损失的将是广大受益人的财产安全。

2.运作违规违法,自律监管双缺失。虽然一些较大规模的私募基金有完善的运作体系,但是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的行为仍是屡见不鲜。“上市公司资金是二级市场‘私募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这样,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构成了利益共同体,难以避免出现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行为。”不仅如此,很多证券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为了招揽顾客也纷纷打出“保底收益”或者“高收益”的旗号。私募基金应当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工具,“保底承诺”这样的虚假承诺近乎于非法集资。此外,对已经运作的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过于宽松。因此大多情况下私募基金既不需接受外部监管也不需披露必要信息,相对公募基金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这种优势是不公平的。

三、域外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要点及借鉴

(一)美国模式

美国法律对私募基金的规范源于证券发行豁免制度。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立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以及《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美国法律规定,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设立了全国性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这一制度包括三个层面:第一,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具有一定的准立法权和司法权,对全国和各州的证券发行、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有管理和监督的权力。第二,1934年建立的自律组织“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主要为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设立交易规则。第三,基金组织的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必须依照基金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约,确保投资者的资产及其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英国模式

英国的私募基金在法律上被规定为“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其监管原则和美国相同,主体同样为“有资格买家”,同时禁止通过“传播、广告”方式进行募集。但是英国是实行自律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自我监管系统由三个机构组成:证券交易商协会、收购与兼并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他们通过制订一系列的条例和规则实施自我管制。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最高层为国家财政部,主要负责制订基金监管的总体方针;次高层为英国证券投资管理委员会其属性同样为半官方、半民间的性质,制订各类基金监管技术性较强的管理措施:基本面为全国自律性质的民间管理协会,如基金经理人协会、投资顾问协会、投资信托协会、投资基金协会等。协会采用“会员制”模式来规范各类基金市场。

(三)借鉴意义

“均衡”是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中的最大特点,即筹资便利与保护投资者的均衡,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及市场与监管的均衡。也是各国构建制度应当参考的重要原则。我国在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过程中可以借鉴美国的监管原则和具体的立法规范。而英国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有利于市场的自我调节,我们也可以借鉴其行业自律,成立投资顾问协会、基金信托协会等民间组织,从而更好的实现资源配置,发挥公募基金所缺少的灵活性和风格化。

四、我国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立法建议

(一)建立私募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私募市场准入制度关键在于投资者资格的限制。合格的投资者是私募基金的构成要件之一。美国确定合格投资者的依据是其资产状况和风险承担能力。英国法律规定的私募基金募集对象为:由海外人士;投资专家;拥有高额资产的公司、非法人公司组织;熟练投资者;信托的发起人、受托人或其他代表;信托、遗嘱等的受益人。可见,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两个条件:第一,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第二,掌握一定的投资信息和相关知识,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运作有一定的认知。以上设想表明只要符合最低投资限额即可成为合格投资者,但这很容易导致自身实力不足的投资者联合集资,以其中个人名义购买私募基金的状况。这样一来和公募基金便难以区分,因此法律应该禁止投资者集资投资的方式。

(二)完善私募市场监管制度

1.统一监管部门。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有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有的由证监会监管,较为混乱。考虑到监管的便利和全面,其行政监管为证监会更为恰当。证监会是我国公募基金的主要监管机构,在长期履行监管职责中积累了经验。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授权全国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一定的权限,构建起证监会统一监管、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私募基金自我监管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2.对当前非正规“私募基金”的规范。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很多“投资咨询”公司、“工作室”或者“待客理财”并不是规范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仅仅只是包含证券投资的理财业务。甚至有非法集资之嫌。因此需要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之中对其进行规范。(1)取消信托契约中关于保底收益的约定,规定基金经理在获取管理费的同时可以根据其运作基金的业绩和事先协商的方法提取业绩报酬,投资者享有基金的投资收益权。如果出现亏损,则基金经理不能获得业绩报酬,但亏损的风险要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2)严格管理公司的资格,规定未取得信托受托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信托活动;

(三)规范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我国私募基金目前主要可以采取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组织形式。本文认为我国的私募基金采用以有限合伙为主的组织形式更为合适。

首先,采取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有利于约束基金管理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合伙企业法》,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享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同时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使得基金管理人必须对企业尽职尽责,弱化了其道德信用风险。而对投资者来说,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风险是有限的,这是对投资者利益的进一步保护。

其次,解决了公司型私募基金负担双重税赋的问题,公司型私募基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大大提高成本费用。而对合伙企业不重复征税制度,使得私募基金中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证券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这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

(四)推动私募市场行业自律

2011年12月21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股权投资基金业最佳从业行为准则》。这是我国首个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准则。人民币房地产基金行业也于2011年8月博鳌房地产论坛自律宣言:“房地产私募基金行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与房地产发展方向保持一致,并结合中国房地产市场现状,遵循成熟的基金行业规范,不断完善自己,严格执行行业自律。”私募基金是顺应市场规律、民间需求产生的投资工具,只有不断推动行业自律,与法制规范相辅相成,才能真正推动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苏生,邓运盛,王东.私募基金风险管理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7

[2]胡铁.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0)

[3]徐琳琪.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5)

[4]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R].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5]石一敏.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研究[J].特区经济.2006(4)

[6]李逸萌.私募基金的立法监管与行业自律[J].企业导报.2009(4):163

[7]张旭娟.中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3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板;公司业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3-0124-02

1 引 言

自我国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10月31日正式启动以来,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成为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的重要的融资手段。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征为上市前普遍存在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为引入私募股权基金不仅能够很好地解决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企业绩效的提升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部分代替了创业板市场履行部分监管者、服务者的职能。本文通过对2010—2012年上市的31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并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来阐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企业绩效的影响。

2 理论分析和研究综述

2.1 理论分析

创业板市场的开启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相对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低、风险大、运作严格,主要服务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为了更好地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发展,选择、培养、推荐合格的上市公司在创业板市场上交易成为关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一个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大多拥有雄厚的资金,具有成熟的中小企业运作和管理经验,聚集了大批专业型人才,可以为创业板市场寻找、选择、培养和推荐合格的上市公司。与此同时,一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在私募股权的运作下,无论是公司规模、经营管理还是治理结构均有可能得以改善,从而满足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

私募股权投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作用体现在: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具有“监督作用”,可以监督公司的管理者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从而减少成本。第二,出于最大化投资价值的目的,私募股权投资会竭力优化 IPO 公司的投融资决策,提高 IPO 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促进公司业绩的提高。两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的公司拥有更高的公司业绩。

2.2 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内外相关研究普遍认为私募股权的介入会对企业的绩效产生比较显著的正面影响,能够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迅速增强企业的实力。

Tykvova 和 Mannheim(2005)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股权投资对公司 IPO 后的经营业绩影响略微有所不同。总体来说,有私募股权投资持股的公司 IPO 后经营业绩优于没有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

徐新阳(2011)研究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对所投资企业上市后的经营业绩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这种积极作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减持而不断减弱;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的经营业绩还不如无私募股权资本支持的企业。 宫悦(2012)研究了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小板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证检验了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价值提升的正面影响。

3 研究设计

3.1 研究假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控制高风险以获取高收益的投资,是一种主动参与型的专业投资。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有动机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决策中去,他们一般给予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比较大的股份或者期权来激励他们与企业整体目标相一致,以此减少企业的成本,从而促进企业业绩的提升。本文由此提出假设:有私募股权参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其公司业绩会更高。

3.2 样本的选取和数据来源

为了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创业板绩效的影响,本文以2010—2012年在深圳上市的31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对于317家样本的招股说明书进行分析,通过招股说明书中的前十大股东信息进行判断公司上市时是否存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前十大股东中的经营范围中有投资、创投的字样则可以判断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筛选,317家样本中,有私募股权参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共214家,无私募股权参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共103家。研究中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国泰君安数据库、巨潮资讯http://.cn/创业板市场的数据。

3.3 多元回归模型的建立

3.3.1 变量定义

本文选用净资产收益率(ROE)来衡量公司的业绩,它的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当年净利润/当年年末股东权益合计。首先股权集中度会对企业业绩产生影响,故在模型中也引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下面以OC代表)作为变量,其次引入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率(下面以Lev代表),再次引入总资产对数(以Lnsize代表),最后,因为需要验证PE是否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企业绩效产生显著影响,所以在模型中引PE入作为虚拟变量,若公司上市前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介入,则PE取0;若公司上市前已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介入,则PE取1。

4 实证分析

4.1 描述性统计

对样本进行的描述性统计如下:

表2列示了2012年31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最小值为31.7%,最大值为33.9%,均值为7.15%,标准差为5.35%。说明我国创业板上市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比较平衡的。同时样本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比较集中,第一大股东持股的均值达到34.38%。

4.2 多元回归分析

表3列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影响的回归结果。回归结果中,回归调整的R2为41.4%,表明模型拟合程度较好。另外,回归中VIF值都小于3,表明各个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从各变量系数的T检验我们不难发现,PE与POE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其系数在95%置信度下显著相关,这印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绩效带来显著的正向影响;公司规模的回归系数为负值,说明上市公司的公司规模大会对公司绩效产生负面影响;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回归系数为负数,说明上市公司的股权越集中,公司的业绩会越低。同时资产负债率的回归系数也为负值,说明资产负债率跟公司业绩也成负相关关系。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等因素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未能通过T检验,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也不显著,可能是因为这些因素是从其他方面对公司绩效产生影响的,因此比较复杂。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私募股权的介入对企业的绩效产生比较显著的正面影响,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

我们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不仅能够给创业板上市企业带来融资上的支持,还会影响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重要的融资途径。但是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还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相关的理论体系也不够完善。为了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筹集、投资营运和退出等环节,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进行运作,引导私募股权投资积极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价值;第二,我们需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知识,并从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形成一套适合中国发展的私募股权发展体系,加速我国的经济转型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黄慧馨,代冰彬. 高科技企业经理人持股与公司长期业绩的相关性研究[J]. 经济科学,2005(3):49-50.

[2] Tykvova T, Mannheim Z. Are IPOs of different VCs different[D]. Frankfurt:Unversity of Frankfurt working paper, 2004.

[3] 徐新阳.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上市后经营绩效的影响——基于江浙两省中小企业板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财经论坛,2011(6):65-71.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 博弈论 基金退出方式

一、研究背景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文中亦简称为私募房基)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类型,其通过向机构投资者或者高净值客户个人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再通过专业的私募房基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国内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将会私募房基成为房企新的融资渠道,此市场也会迎来巨大的机遇和发展(陈瑛2014)。中国大部分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萌芽于2010年,所以这年被认为是我国私募房基的元年。截至目前,除少部分基金结束了续存期外,大部分都未完成“募-投-管-退”的完整基金管理周期。因此大多数国内私募房基的投资水平、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尚未可知和明确。因此我国私募房基在退出方式的选择上的研究仍属较新的研究领域,缺乏成熟的判嘁谰莺托卸准则。

二、国内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

从国际市场的经验来看,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有许多种,主要与其投资模式相关联,包括IPO、单纯的物业出售、股权转让、REITs、(针对债权投资的)收回本息、项目公司清算和强制赎回等方式。国内私募房基主要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住宅、写字楼、商业等),退出方式以物业出售和股权转让两种为主流。实际操作形式有以下几种:有辅助重资产运作的,如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参与买地、通过自身的开发团队或联合其他开发商合作开发,建成后出售物业实现退出;也可以用较低价格收购物业,通过对其进行资产改善工作,再以较高价格出售获利;也有轻资产方式运作的,通过股权或债权的形式给资金短缺的房企提供过桥融资,帮助其收购土地、筹措建设资金等,在达到约定期限和一定条件后通过股权回购或股权第三者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于公司的基金,一般可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包括以IPO退出,或在二级市场出售已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在国外,商业地产还可以采用发REITs的方式退出,但国内的法律法规尚不成熟,仍不能采用。

由于本文篇幅所限,且根据国内外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研究(章超斌2012),本文只讨论且涉及两种主流退出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及股权转让。IPO的退出方式在我国仍然是PE退出的最主要渠道之一,相比其他的退出方式,其通常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印露2009)。IPO退出方式也有利于提高PE的品牌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为其未来的投资提供便利。虽然,在我国由于IPO的门槛限制及房地产宏观政策的调控,国内私募房基IPO之路基本无望,已有的资本市场不能用来容纳这类产品,但是新三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二级市场的建立,都预示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会得到逐步完善,分级类证券市场会越来越多。因此本文选取IPO方式更多的是一种前瞻性的考量。另一种退出方式股权转让是指私募房基公司通过非公开上市的方式将其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从而实现资本撤出获得收益的退出方式。由于是非公开发行,因此时间和经济成本较IPO少,私募房基能够迅速的退出,因此在近年来成为私募房基退出的首要选择,占有较大比例。

三、博弈论模型构建

(一)博弈理论

博弈论是研究多个参与主体之间在特定的条件下,根据对方的策略来执行实施对应策略的学科,也称为对策论(张维迎2004)。

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选择的本质是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和被投房企之间的收益博弈。私募房基管理公司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和社会声誉,被投企业以期获得可持续快速发展;各自都会选择自身受益最大化的策略。

(二)模型基本假设及构建

本文的私募房基退出方式博弈模型遵循以下基本假设:

假设1:博弈的参与两方主体为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和被投房企;

假设2:对于私募房基公司而言可以考虑可转换证券和不转换证券两种方式,而被投房企可以选择IPO和股权转让;

假设3:通过IPO或者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预期总收益为I;被投企业选择通过IPO方式退出,需要支付保荐费、承销费等中间费用,因为此费用与经济周期有关,为便于理解,本博弈模型假设其平均值为C;股权转让相对于IPO方式,成本可忽略不计,此处假设为0;

假设4:选择IPO退出后,私募房基公司和被投房企获得声誉和IPO溢价为R1和R2,为计算简便,其收益以总收益为底数计算,即Ri=aiI(ai>0,i=1or2);股权转让的声誉收益为零;

假设5:当私募房基公司选择不转换证券方式退出时,可从被投房企获得收益P1;当私募房基公司选择转换证券方式退出时,控制权转移到被投房企,被投房企获得收益P2,假设转换后被投房企所占股份份额b,那么私募房基公司持有股份份额为1-b;

基于以上五个假设,本文的我国私募房基退出方式选择博弈的收益矩阵构建如下:

从上述博弈矩阵可以发现,对私募房基公司而言,选择不转换证券时,IPO的方式显然可以得到声誉收益和溢价收益a1I;选择转换证券时,比较(1-b)(I-C)+a1I和(1-b)I,如果a1I>(1-b)C时,则选择IPO方式可获得更高收益,反之则选择股权转让。同理,对于被投房企而言,选择不转换证券时,比较I-C+a2I+P2-P1与I-P1,如果a2I+P2>C,则选择IPO,反之IPO成本高企,应选择股权转让;选择转换债券时,比较b(I-C)+a2I+P2与bI,如果a2I+P2>bC,则选择IPO,反之应选择股权转让。

对博弈双方而言,其效益之和达到最大化时可以选择最优退出策略。对IPO方式而言,博弈双方的效益之和为:

U=(1+a1+a2)I+P2-C (1)

对于股权转让退出方式而言,博弈双方的效益之和为:

V=I (2)

无论是选择IPO还是股权转让,可转换证券和不可转换证券都不影响总效益,只是对双方的收益进行分配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双方总体而言,比较(1)式与(2)式,当U>V,即(a1+a2)I+P2>C时,通过IPO方式退出所带来的声誉收益和溢价收益与被投房企所获得的控制权收益之和大于IPO成本时,私募房基公司会选择IPO作为最佳的退出方式;反之,则应选择股权转让。

四、对我国私募房基退出方式的启示

总体而言,与国外的私募房基以IPO退出为主流的情形不同,国内私募房基退出的主要方式是股权转让;以IPO方式退出受到诸多政策限制,目前仍未放开。因此反映到上述模型中,中国私募房基IPO成本是无穷大的,这和我国分类多级资本市场的发育不足,企业入市门槛高企,成交量低等因素有很大相关性。在我国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展望成榇蠖嗍房企新的融资工具的趋势下,急需建立适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交易市场,实现资本市场运营体系的闭环,这才是我国形成成熟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根本前提。

对股权转让的方式而言,因为其相对于IPO方式的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可以实现快速且高效的资金流转。但是,此方式的信息获取方面的隐性成本相比于公开市场而言相对较高,为了简便因此也为在模型中提及。因此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股权转让方式相比IPO更少可能获得高收益或者额外收益。有的时候,卖家寻找不到可以提供可获取高收益的买家,买家也寻找不到可获取的优质标的。因此为了完善这种退出方式,仍然需要建立公开化的产权交易市场,减少信息获取成本,同时加强监管和规章建设。

参考文献

[1]陈瑛.中国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分析与思考[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4.

[2]章超斌.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博弈分析[J].时代金融,2012(07X):241-242.

[3]印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制度研究[J].上海:复旦大学,2009.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5

关键词:社会资本;非公募基金会;社会网络;规范;信任

一、社会资本理论

(一)社会网络

在社会资本理论中社会网络特指人际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本的重要构成之一。它是一种多线路的联系,联系中的每个人都共享着多种利益。网络包括了多种多样的联系,如朋友或者邻居关系、社区主从关系、现代的同族认同以及地方老乡关系、同学、校友等等,既有正式的联系也有非正式的联系。它是每个人开拓自身资源利用社会资源的必然渠道。

布迪厄的社会资本概念也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熟识和认可关系所产生的社会资本。首先,它是与群体的成员身份和社会网络联系起来的资源;其次,它是基于相互认识和认可的基础上的。同样,科尔曼在他的社会资本中也强调了社会网络、社会结构的重要性。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社会网络指的就是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等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

(二)规范

与社会网络联系在一起,是规范或者称之为制度,其中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它们也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奥斯特罗姆从广义上界定了规范,规范就是具体规定什么样的行动(或结果)是需要的和被禁止的,或者被允许和被授权制裁的(如果规则不被遵守的时候)。奥斯特罗姆认为,规范就是人类致力于建立秩序和增加社会结果的可预测性的努力结果;规范能够被用来增加许多个体的福利,或者当集体选择过程受到某一以及建立的子群体控制时,被该群体用来为自己群体增加超过其他群体的更多利益。

(三)信任

在社会资本理论有关信任的论述中,福山的观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他认为,信任指的是“在正式的、诚实和合作关系的共同体内,基于共享规范的期望”。他不仅将信任看成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或指标,而且还是其前提条件,“社会资本是一种从社会或者社会的一部分中的普遍信任中产生的能力”。福山认为,这种力量不仅体现在家庭这种最小最基本的群体中,还体现在国家这个最大的群体中。其他群体也体现这种资本。

笔者认为,总体来说,社会资本理论中的信任指的是在公民参与网络中基于共同价值观基础上形成一种长期普遍互惠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两段话,一段是:甲是我的朋友,所以,我信任甲;乙是甲的朋友,甲信任乙;因为我信任甲,所以我也信任乙。另一段是可以表述为:我和甲是朋友,今天我帮他,因为我相信在未来的某一天他可能帮我,当然他以后也可能不帮我.当以后乙有可能帮我。所以通过信任减少了网络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公民参与网络、互惠规范以及在二者基础上形成的信任构成了社会资本的主体,特殊的组成形式决定了社会具有同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不同的特征。

二、非公募基金会存在的问题

(一)在社会网络方面,理事会和秘书处分权不清晰

依照上面的理论,社会网络指的就是镶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等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

基金会的一般架构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一般机构组成。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应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而在现实社会中,非公募基金会在社会网络上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关系问题,我们所熟悉的理事会应是战略决策层,而秘书处应是执行层,可现实生活中,非公募基金会在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常常出现混乱,要么是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理事会既决策,又执行。要么就是秘书处代替理事会,既执行,又承担基金会在战略决策上的任务。这种管理上的分工不清,常常导致一些岗位的形同虚设,一些岗位又干预过多,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地看看这两类。

1、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

理事会代替秘书处行使职能也是当前非公募基金会内部治理中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

按照注册时的资料,C1基金会的秘书长由基金会一个主要资助项目的负责人担任。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秘书处的设置,基金会的所有工作都是由理事长来执行或者指导工作人员完成。甚至1名在C1基金会工作了多年的工作人员表示都不知道基金会的秘书长是谁。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评价其理事会会议时说,“就像开办公会”。理事会开会特别频繁,几乎每月一次。基金会大大小小。无论是决策层面还是执行层面的事务,只要遇到问题都会拿到理事会上来讨论。

2、秘书处代替理事会行使职能

秘书处代替理事会行使职能在公募基金会里比较普遍,但在非公募基金会中不普遍,我们的案例中,只有一家如此。在调查的18个非公募基金会中,L基金会自成立之初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之后,之后的十多年里没有再开过理事会,基金会的事务完全由秘书长处理,秘书长同时也是L基金会的发起单位I剧团的团长。

(二)在规范或者制度方面,信息披露不全面

图1是2010年基金会中心网对全国1937家基金会基本信息披露情况做的专项调查。其中只有19.41%的基金会在网站上公布了章程,26%的基金会公布了它的理事会名单,33%的基金会有自己的官方网站。

目前,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全面已经带有普遍性,而非公募基金会由于其成熟度、财力和监管上的不足,这些问题表现得更为明显。具体而言,造成非公募基金会信息不全面的原因基于以下几点:

1、从法律上对非公募基金会所尽义务的漠视

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管理公益财产的机构,是为了服务需要帮助的公众,信息披露是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特定法人和公益财产受托人应尽的义务。《基金会管理条例》、《信托法》等对信息公开都有明文规定。有些非公募基金会的领导人认为他们不面向公众募款,只需要对固定的捐赠者披露信息即可。这一点从根本上忽略了非公募基金会资产的公益特点,漠视法律的相关规定,缺乏道德上的严格要求。

2、募捐市场缺乏竞争机制,信息披露动力不足

相比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定期捐赠。特定捐赠者的定期捐赠使非公募基金会不存在资金上的不足,在募捐市场上暂时没有太多竞争压力,信息披露的动力显然不足。

3、缺乏民间监督和评估机制

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除了政府监督和评估机制之外,没有任何民间第三方监督和评估机制。与政府从监管角度出发的特点相比,民间监督和评估机制具备独立性、自发性、容易满足公众需求,与公众的沟通比较顺畅和紧密。政府监督范围毕竟有限,而且自上而下的命令的方式,使得许多机构都是为了年检而年检,并不考虑公众需求和自身发展。

4、整个行业的自律机制不够完善

行业自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标准要高于政府规定,甚至要高于披露对象的期望,才能达到行业自律。非公募基金会行业自律从2009年才开始探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机构本身对信息披露持观望和懈怠态度,对自律守则的参与并不积极。

5、缺乏规范的、有效的信息披露标准

作为公益财产受托机构,应该有一套有效的、规范的内容和格式,形成制度化的自我约束机制,并确保非公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和格式化,使公众阅读更加便捷。但除了政府规定的年报格式之外,15家自主年报的机构和42家有官方网站的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都各不相同,披露程度也有所差异。

(三)在信任方面,缺乏信任

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来说社会网络是前提,规范是基础,而信任是其继续前进的利器。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景象,非公募基金会往往对草根组织缺乏信任,致使现在有很多资助型的非公募基金会转做运作型基金会。

2010年第二届非公募基金会论坛就这一话题以非公募基金会“不差钱”与草根“就差钱”为议题进行了探讨,有几位代表的话,发人深省。

N基金会的一位副秘书长说:“从我们这几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来看,确实我们到了年底钱和预算有一些差距。如2008年的时候我们预算是1800万,到最后只花了1500多万。2009年我们的预算是2200万,但是只花了2000万左右。不过这个不能说明我们基金会不差钱,我到了年底给理事会写报告的时候,解释这个原因有八个字‘严格把关、宁缺毋滥……’”

三、治理非公募基金会的三条建议

第一,权责分明。一是理顺关系,加强法制,明确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和协调。二是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监事会常常被忽略掉,岗位也是形同虚设,我们说监事会在处理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关系上也可发挥其监督层面的作用。同时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三是人才激励,加强理事人员、监事人员、秘书人员的专业化和多元化建设、完善岗位职能。四是形成良好的基金会文化,任何一个组织都有自己的文化和信仰,培育良好的价值观,对于引导和发挥非公募基金会的社会作用具有长远意义。

第二,让信息披露成为行业文化。一是不断健全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二是培育行业自律精神,完善评估体系。三是制定信息披露的标准,加强各方监督。四是注入市场的血液,加强激励,提升信息披露的动力。五是引导主流文化,转变领导者的固化思维,以期加大人力资本的投入,形成典范,扩大影响。

第三,敢于冒险,共同成长。诚然,由于资金和人才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目前的草根组织确实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是不是这样我们非公募基金会就揣紧银根,止步观望。实际上从社会分工、资源利用和培育草根组织的角度上来说,笔者更加赞同于非公募基金会专注“资助”,并不把非公募基金会框在一个范围类,而是如果两类组织都做,一定是会有重复和浪费,只有这二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才能完成各自的使命,草根组织的问题经过实践的发展一定会有一个优胜劣汰。满足其(非公募基金会)需求,可能有些先行的非公募基金会等不急,这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当然可以(自我运行),更可以资助草根组织共同成长,但这些先行的非公募基金会毕竟是少说,怕就怕在有些非公募基金会不了解情况,盲目跟风,劳心劳力,还不如交给草根组织来做。

归而总之是希望非公募基金会敢于冒险,对草根组织多一份信任,各司其职。共同成长,志存高远,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为社会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陈旭东译.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三联书店,2000.

2、周玲.中国草根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危机与治理困境及应对策略探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3、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J].法学研究,2004(2).

4、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私募基金,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募说明书)等形式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募集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参加的门槛非常高,投资目标更具有针对性,投资更具隐蔽性,使得私募基金的操作和运行更有效率,投资收益率也就更高。正因为有了上述优势,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重要位置。

纵观世界各国资本市场发展史,私募基金的发展是金融深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它对拓展金融服务领域,提高资本市场效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财务杠杆投资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和社会震荡性,因此,如何加强对私募基金风险的控制和适度监督,已经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背景。首先,我国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个人财富普遍增加,人们有进行投资的愿望。但资本要实现保值增值,需要专门的、有能力对它进行理财服务的机构,而现有的基金组织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的出现完全是急剧增加的代客理财需求所引起的结果,是在真正市场需求推动下自发产生的结果。其次,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培育更多的机构投资者,以调整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第(三),私募基金在某些方面比公募基金更具有优越性:1.没有公开募集那么多的约束。私募对募集者的资格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无论募集者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规模是大还是小,都可以进行私募。2.私募的成本比公开募集要低得多,公开募集要花很高的注册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和承销费用,而私募却不需要注册,也不需要严格的评估审计,甚至不需要券商的承销。3.更易于创新,基金条款的灵活性很强。私募基金往往被设计成兼具股票和债券双重特点的混合性证券,这不但体现在其投资回报设计方面,也体现在其回售性、可转换性等方面。4.私募基金能够提供更为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由于私募基金一般具有更广泛的投资对象和更灵活的投资手段,只要经理人愿意,私募基金更能体现投资人的投资偏好。5.私募基金的目标性更强,可以有针对性地面对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投资者会更专业一些,也更理性一些,这就可以使其发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证券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6.在国外,私募基金一般要求管理人持有基金2%~5%的股份,在基金出现亏损时,管理人的股份要先行弥补亏损。在我国,由于信用制度不发达,比较规范的私募基金这一比例甚至可以高达40%,这就使得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大减少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此外,由于基金经理市场竞争激烈,有名的私募基金经理人的信用度极高,声誉对于他们更为重要,这使得他们工作十分努力,极少故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时间不长,但由于它是完全顺应资本市场的需求而自发形成的,因而发展很迅速,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金融市场的冲击,监管部门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因势利导,以控制风险为前提,积极稳妥地发展私募基金业。

二、私募基金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依然存在,而国家正在大力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科技和证券市场,这些领域不仅需要巨额资金而且蕴含着巨大的盈利机会。在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有助于引导、发展机构投资,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一)私募基金的发展对于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有一定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产权关系明晰,利益约束硬化,从而决定其在证券投资中必须以价值发现为主要标准,以投资组合为操作策略,以稳健经营为投资理念,以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私募基金具有强烈的利益约束,从而决定其必须将眼光放得更长远。同时,私募基金要扩募,必须有良好的业绩,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如果由于违规操作被处罚,那么其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就决定了私募基金必须稳健经营。

(二)私募基金的发展,可以使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战略落在实处;可以解决公募基金主体严重缺位问题;可以使我国在与比我们更为熟悉私募基金运作的国外同行竞争中争取主动;可以形成有序竞争,促进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可以促使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私募基金的发展大大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供给,目前社会上有大量闲散资金,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互助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都面临保值增值压力。私募基金的合法面世,将极大的方便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设计出为某些定向客户定制的基金产品,可以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导致投资品种多样化。基金市场产品种类的增多,有助于增加整个市场的资金供给。

(四)私募基金的发展,有助于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证券市场中的投资活动总是投资者对其所占有信息进行分析和决策的结果,信息是证券市场的灵魂。然而,由于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信息产品的生产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是供应不足。而私募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无法搭便车的情况下,有足够的激励进行信息的搜寻与生产,对信息进行不断挖掘,这必然会增加证券市场的信息流量,提高信息的质量,使股价充分反映信息,从而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

三、结束语

时代的车轮在前进。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在这样一个“后危机时代”又将面临着一场影响深远的发展和变革——从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大、市场影响力的提升、投资管理水平的升华,到法律地位的明确、行业自律监管的加强等等,都将出现一系列新的发展变化。当然,在目前阶段,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的提出更多意义上是一个基金未来发展中必然会出现的基金品种问题,是市场各方利益驱动与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问题。也就是说,对待私募基金应更多的从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和投资基金制度建设的未来与方向去考虑,因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私募基金还没有到可以较大规模发展的时候。但无论如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条件更加成熟的时候,私募基金必将与开放式基金一起成为我国投资基金市场起飞的双引擎,推动我国刚刚兴起的投资基金市场向纵深与更高层次发展。

参考文献

[1] 程翼,魏春燕.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与风险投资[J].中国投资,2008,(2):114.

[2] 李勋.论国际金融危机下私募基金的监管[J].行政与法,2009,(9):100-103.

[3] 巴曙松.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思考[J].大众理财,2007,(6):17.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7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新三板;新兴板;科创板;作用

一、引言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突破口,而几乎所有的高科技企业其发展的关键时期都在起步时期,巨大的风险让许多投资者望而却步,缺乏资本血液的注入,使得大多数高科技企业胎死腹中。而新三板、新兴板和科创版市场的出现为高科技企业的健康融资提供了绝好的平台。自2006年新三板建立以来,许多高科技企业得以成功融资,其融资规模的增长也非同寻常,2013年新三板融资规模只有将近10亿元,2014年募集资金132亿元,而仅2015年上半年筹得资金就已超过317亿元[1]。新三板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新兴板和科创版的兴起,进一步扩充了高科技企业的范畴,增加了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2015年战略新兴产业板和科创版相继提出,到2015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中有626家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超过企业总数的37%;而上海科创板也拟定于2015年9月推出,届时,更低的融资门槛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进来。然而新三板、新兴板和科创板中的企业毕竟是高风险的,公募发行不仅预期效果不佳,还容易导致其他问题。而私募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则非常适合新三板、新兴板和科创板的资金募集。私募股权投资是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通过私下募集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的融资形式。私募股权投资不仅能够降低交易费用,提高投资效率还能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等。

二、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新三板、新兴板、科创板市场中的角色

1.是风险偏好投资者的一种重要营利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方式与证券基金无异,低位买进,高位卖出,为卖而买,以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收益。其首要原则是最大程度获得收益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私募股权投资获得高收益主要依靠老练投资专家充分利用信息不对称发现机会,从而占领先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四种。基金的盈利分为五个阶段:寻求优质项目的价值发现阶段、持有优质项目的价值保持阶段、改善项目现状的价值提升阶段和发挥项目潜力的价值放大阶段以及适时售出项目的价值兑现阶段。其中选择优质项目是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阶段,选对了项目才会有较大的获利空间,因此,风险偏好投资者选择项目的时候往往事前进行了大量的跟踪调查。

2.是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一种融资手段

股权私募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可以说没有私募股权的资本市场是病态和残缺的资本市场。当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还在蹒跚学步时,西方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发展的如火如荼,在资本市场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数据表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GDP的比重还不到1%,但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投资额可达到其国内生产总值的4%至5%,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方式。只有资金充足、资本构成质量高的个人或投资机构才有机会被选定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筹资对象,因此,即便是私募股权基金募集面较窄,但其募得资本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较公募基金差。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变化,私募股权投资也衍生出了一些创新形态,比如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以及股债结合的组合型投资。这些创新形式满足了现代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而且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也是灵活应用金融工具的体现,是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三、私募股权基金在新三板、新兴板、科创版市场发展中的作用

1.私募股权基金能够降低交易费用

私募股权基金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不是因为这种形式的融资自设定之初就能达到此目的,而是私募股权这种投资形式偏爱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因此对投资项目的调查必不可少,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范围宽广,来源可靠的信息交流合作通道,这种虚拟通道的形成对投资成本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按所处阶段可将私募股权融资区分成:PE、种子基金、VC、天使基金等,特别是考虑到未来的收益,私募股权基金必然会格外关注种子、天使等基金的创新性和可信性。另外,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基金管理者会从公司财务和非财务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公司所从事行业的的活力、公司的未来成长性、公司成长的前提条件(包括调整策略,改善经营,资金投入等等)对目标企业进行细致全面和客观的调查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同时还有助于公司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

2.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拓宽融资渠道

尽管近年来我国企业进行融资的渠道由于小额信贷的兴起而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但当下我国面临着资本不足窘境的公司仍然有八成左右[2],对于中小民营企业而言,正规渠道融得资金尤为困难。大面积的资本需求争抢着有限且嫌贫爱富的银行贷款,主板市场大起大落过后的萧条又让许多投资者变得慎之又慎,资本市场的供给不足已经给实体经济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对于对于大多数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唯有在新三板、新兴板和科创板上通过私募股权才能获取大额资金以维系其健康稳定的成长。另外,对于部分成长较快的企业,借助私募资本还可以完成并购甚至是杠杆收购。

3.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提供技术支持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利用其经验、人才储备和社会关系网络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以强化企业的发展。TheEconomist的调查表明:超过80%的中国高管认为管理技能是企业长足发展的首要因素。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丰富的并购整合经验和人才储备,能为为企业文化建设、管理系统优化、客户体验提升以及企业并购提供具体的技术支持,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只有优秀的企业文化、高效的管理系统和完美的客户体验才能驱动企业的长足发展,而私募股权基金在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还能通过其信息网络分享先进的管理技术,物色优秀的管理人才。

4.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拉动民间投资

私募股权基金拉动民间投资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产生作用:首先,通过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拉动民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人才众多,能将私募股权基金追逐利润的天性与国家的创新驱动战略通过市场机制完美结合,从而引领民间资本涌向高新技术产业,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合适领域。其次,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拉动民间投资。在促进传统技术、产业、成熟企业现代化改造以及二次创业等方面,私募股权基金能用产融结合的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特别是在现代服务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消费服务业等产业,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大刀阔斧有所作为。再次,私募股权基金通过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拉动民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是其所在领域的专家,他们不仅资金雄厚,还具有强大的公关实力,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人际、企业、政府关系和支持,使民间投资得以进入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等行业,突破民间投资渠道的瓶颈。最后,私募股权投资能够通过对治理结构的改善促进民间资本流动。公司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对其产权的明晰具有重要作用,解决产权缺位的问题,同时也可避免了管理层的短期化行为,进而改善治理结构,拉动民间投资[4]。

四、私募股权可能带来的风险

1.偿还风险

以低成本获得高比例杠杆融资是私募股权基金获取高收益的必要条件,因此私募股权基金颇为青睐高负债比率的杠杆融资。而杠杆使用周期长,参与主体庞杂,界定损失承担者非常困难,而其不确定性又会降低交易效率,放大偿还风险[5]。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之后,私募股权融资结构的弊端以及高杠杆融资的风险开始不断暴露,西方国家的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对其进行了反思[6]。

2.道德风险

在私募股权基金与企业反复接触过程中,诸多交易参与者都将了解影响所在交易股票价格的大量敏感信息,这就容易产生内幕交易。另外,随着资本市场的变化,整个私募股权基金的交易结构日益繁杂,参与方众多,也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这同样增加了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内幕交易的危害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得投资参与方有可能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他非本基金经济主体,或者自己以内幕信息为筹码牟取利益,更有甚者,可能导致消息扩散致使相关企业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3.“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

基金具有约定期限及在约定期限内获取利益的性质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并不倾向于长期投资,而寻求在获利后较短的时间内而将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获取利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行为的短期性可能可能导致市场内充斥以投机为目的的私募股权基金(劣币)而挤压以投资为目的的私募股权基金(良币)的生存空间。信息经济学利用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合理地解释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原因,所以,企业在与私募股权基金合作的过程中除了要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详尽调查之外,还应约束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权利,使其履行相关义务,不能盲目信任私募股权基金。

4.目标企业质量下降的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短期性导致了私募股权基金在帮助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后常常不是最关心并购企业的成长性,而是通过一系列的财务会计手段或再次进行兼并、重组、裁员等方式增加并购公司的账面价值和账面收益,从而制造出优秀的财务报表,然后将股权变现以最大限度的获取利益,最终导致公司质量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善。另外,私募股权基金还可能通过发放股利的形式掏空被收购公司,以获取远高于其投入的本金的收益。

五、政策建议

1.加强有效监管以防范风险

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没有统一的监管者和监管标准,甚至还有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未被纳入监管范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也没有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规却不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风险之大。原因在于相关机构并不监督和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风险和信息披露,而是制定和严格落实相关豁免条件。如若私募股权基金达不到豁免条件,则其不可被视为私募股权基金,应受集合投资类产品统一的监管规定约束[20]。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刚刚起步,不应受到过多管束而使之失去活力,因此,考虑中国国情和法律现状,现阶段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仍应以分头监管为主,待后期发展成熟,则应借鉴国外统一的监管模式。

2.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机制

对参与主体和运行流程的规范是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运营机制的主要着眼点。一方面,基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实际操作流向中的核心地位,私募基金的管理背负着较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在考核私募基金托管人道德标准的制定上必须要慎之又慎。例如,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后,美欧金融监管部门就着重强化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退出机制在私募基金运作流程的优化上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所以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退出渠道。根据历年来国外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只有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才是私募股权基金在资本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所以,现阶段,我国政府应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规范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机制。

3.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信托

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私募股权基金创新发展的必要前提,纵观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遍览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的信托制度及其发展趋势,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提供了法律保证。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具有资金独立性和安全性、管理专业化以及运营费用低等优势,可以充分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财产的专一化应用,提升基金效率,另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还具有退出机制灵活、社会认可度高的特性以及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优点,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十分有利。

4.提供税收优惠营造良好环境

美国政府创造的对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激励是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软环境(其主要通过税收来体现),这也是我国最需要借鉴的地方。根据美国的经验,中国可以效仿美国对进入高科技、战略性等新兴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减免所得税;另外,政府还可以从鼓励创造良好的股权投资文化入手引导私募股权基金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与增值服务;最后,还应该对于相应的会计、资信评级、财务顾问等一系列中介服务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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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骏,于野.论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角色与作用[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1:1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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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慧彦,陈薇伶.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作用与风险[J].商业时代,2009,16:88-90.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8

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在6月1日前,各地股权投资备案管理部门须出台备案管理规则,发改委的《通知》同时叫停PE开展公私募业务。

 

此《通知》一发,再次引起媒体和众多PE机构的关注,PE到底由谁监管的话题再次受到热议。

发改委《通知》受到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2月18日,证监会正式了征求意见后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从2013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暂行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下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发改委的《通知》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被众媒体解读为“规则互相冲突”、“PE机构左右为难”,多家受访的PE机构对发改委的这一要求反弹强烈,认为发改委叫停PE进入公私募领域,根由是该业务开闸后PE监管权属将部分划归证监会,而其监管权此前一直在发改委。

 

那么,发改委的《通知》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到底是不是互相冲突?PE的监管权是否还呈多头监管格局?对于多头监管的格局,企业是否真的无所适从?通过对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暂行规定》和发改委的《通知》,这三个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以上问题都有了答案。

 

私募到底谁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新《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基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条明确规定,公募基金由证监会注册,并由新《基金法》监管。

 

新《基金法》通过后,专家和媒体们对公募基金由新《基金法》监管并无异议。但对私募未明确纳入到新《基金法》中监管却大加评论,并认为这是各部门争权的结果,才导致新《基金法》未监管私募基金。虽然新《基金法》未规定私募基金的监管条款,但却明确了监管机构,是由证监会制定相关的监管规则。

 

根据新《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配合新法的实施,2013年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共18条。

 

《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暂行规定》称,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实缴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除此以外,证监会2013年还在酝酿放开“专业券商”牌照,已有10家左右大型PE(准备)递交申请。

 

证监会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向PE发行公募基金产品敞开了大门。按证监会思路,符合条件的PE、VC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并据产品类别进行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

 

这事实上,是证监会按新《基金法》修订执行后,将一种从过去牌照监管过渡到产品、业务监管的新监管思路。而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恰是PE获准申报公募基金业务的时间节点。

 

而近日发改委的《通知》则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这个要求意味着,目前不少PE正在积极筹备的公私募业务则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发改委的《通知》还称,目前各地正在展开PE行业风险排查工作,4月底前将完成并形成情况汇总。

 

因此,新《基金法》在6月1日正式实施前,发改委是有权对公私募业务出现的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的。至于现在叫停PE开展公私募业务并无不妥。而根据新《基金法》实施日期,则在2013年6月1日后才由证监会对公私募基金机构进行核准注册和监督管理。

 

备案和注册不冲突

国家发改委的这个《通知》,是对《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下称“2864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下称“1595号文”)的要求,在全面摸底基础上,抓紧开展“应备尽备”工作。

 

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的2864号文,强制规定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提交国家发改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的,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2864号文对备案的时间并没有硬性规定,但发改委在2012年下发的1595号文则要求在2012年10月前完成备案,记者查询了国家发改委网站显示,2012年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备案的仅有36家。因此,此次的《通知》,又对1595号文件的备案时间做了延迟,要求在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前完成备案。

 

《通知》中还要求,各地方要高度重视行业摸底和风险排查,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全面了解本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只要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就要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该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尽快予以备案,不留死角。”

 

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是,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这条规定则是明确了证监会对私募基金有核准注册的资格。

 

发改委的《通知》要求6月1日前备案,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则要求6月1日后,由其依法核准业务资格。因此,不论从时间上,还是从监管形式上来讲,《通知》和《暂行规定》并不冲突。

 

公募基金论文范文9

关键词:私募股权;有限合伙;基金

文章编号:1003-6636(2013)01-0069-05;中图分类号:F325.1;文献标识码:A

一、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解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界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s),在国内最早称之为产业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研究资料中,也有翻译为私募权益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为准确的描述出基金的募集方式及投向,本文中采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个说法。当前金融市场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指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非经二级市场公开交易渠道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1]

从定义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Pre-Ipo前的私募股权(简称“PE”)投资,即私募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一类是PIPE(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 ),即私募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私募股权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或定向增发等形式直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其中,以非公开配售的形式认购新上市企业股票也属于这一范畴。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模式。从避税和操作性角度出发,近年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以有限合伙制形式成立,本文探讨的银基合作框架即以有限合伙制为蓝本。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eneraI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2]其中,普通合伙人一般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多为投资管理类型的公司。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负责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动及日常管理;有限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有限合伙人为基金设立提供大部分资金,但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较少参与基金的具体运营。在基金设立伊始,通过订立《合伙人协议》可以有效规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两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市场环境分析

(一)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情况

20世纪80年代,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刚刚起步发展。当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产业投资基金形式存在,主要为政府主导型,大多投向政府扶持的高科技企业。90年代末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市场化运作阶段,民营资本进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体实现多元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力逐渐提升。2010年前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高额回报的刺激下开始野蛮式成长,私募市场空前澎湃。进入2012年后,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规模出现迅速回落。根据市场统计数据, 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中共计发生投资交易695起,其中披露金额的643起案例共计投资27597亿美元,案例数量和金额同比分别增长915%和1659%。从投资规模来看,2011年大额投资案例数量及金额较2010年显著增长,金额超过200亿美元的案例共有22起,同比增长833%,投资总额12927亿美元,为2010年的321倍,同时,单笔交易投资规模也较2010年小幅回升。但进入2012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募资方面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破解募资难题,就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环境分析

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市场环境包含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合理性、融资环境的稳定性和法律法规的完备性等诸多方面。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市场环境既有有利因素,也存在不利于其发展的制约因素。

1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有利因素

(1)低利率储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刺激作用明显。我国国内长期的储蓄低利率,在抵御通货膨胀方面形成了实际的负利率水平,在投资渠道多元化的今天,储蓄流出银行的势头明显,国内富裕基层对资金投资回报要求逐渐提高,部分个人投资者倾向于寻找银行储蓄外更好的投资渠道,这将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能力持续增强,促使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宽泛。

(2)国内投资环境不断完善。国务院“新36条” 在2010年05月13日颁布后,扩大了民间的投资领域和范围。当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重点关注行业利润率较高的能源类企业、房地产企业等民营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在投资领域和范围上的扩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起到极大助推作用。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不利环境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不完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完备程度直接决定PE投资积极性和活跃程度。目前,通过上市退出仍然是国内主要的退出方式,而目前国内上市时间进度的不可控因素较多,企业能否按照预计安排上市的不确定性较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退出风险相应放大。当前国内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备极大地阻碍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因此急需进一步完善PE的退出机制。[3]

(2)法律与政策风险可控性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受制于一国法律规则的完备程度。在有限合伙制下,投资者(LP)、基金管理机构(GP)与被投企业间都依靠契约关系来维系,契约精神完备需要法律体系予以保障。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分散见于《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税法》、《合同法》、《证券投资法》等,发展中出现新问题在寻找法律依据上存在实操难度,法律和政策风险可控性低。

三、银基合作框架现实可行性分析

(一)银基合作的现实背景

当前私募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途径主要有管理团队私募、第三方募集、与大型基金的FOF。除上述募资途径之外,通过银行资源募资日益成为基金重视的途径。而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来看,商业银行可以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托管和投资项目的推荐、结算、融资、退出,包括退出以后上市前的准备工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银基合作模式为商业银行和私募基金双方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和市场机会。银基合作模式下的合作领域包括:财务顾问和项目顾问两个方面。商业银行推荐的高端客户可以成为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潜在备选。同时,商业银行可以将存量的优质客户推荐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项目储备。另外,商业银行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承担资产保管、会计核算与投资监管的职能,担任PE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通过和私募投资基金合作,提供募资协助和项目筛选,全程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顾问角色。

(二)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主要模式

受商业银行法限制,目前国内银行业参与基金业务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投资组建全资投资银行子公司,绕开银行法限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二是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募资和项目寻找;三是仅作为私募基金份额的募资推荐方,赚取佣金。

具体来说,第一种方式属于商业银行通过投资实现曲线进入基金业,但其近亲繁殖的脐带不割裂,极易形成非市场化操作带来低效率扯皮。第二种方式,目前国内正逐渐兴起,因同样不触及商业银行法的管制,同时能有效实现银行资源与基金管理公司资源的整合,双方利益明确,国内银行机构对此项操作模式较为认可。[4]这一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先进的管理资源、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广泛的业务网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资和运作提供了支持;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具备专业管理优势,同时可规避商业银行的管制。第三种合作方式较为简单,其合作主要在开放式基金募集上,多投资于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领域,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属同类。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的描述

基于上述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中涉及三方主体:一方是基金管理公司,一方是有限合伙人,一方是银行。在合作框架中,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基金(有限合伙制),并同时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有限合伙人投资于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投资收益;银行作为基金财务顾问,可以参与基金发起、设立和投资退出等环节,为基金提供全流程的财务顾问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如图1所示。

图1私募股权基金银基合作框架图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银行为基金提供顾问服务,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顾问角色,利用渠道优势,帮助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合作框架中有限合伙人A、B、C代表基金所有有限合伙人,基金有限合伙人认购基金份额,委托基金管理管理投资管理,同时缴纳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基金份额投资到优质企业,在投资期结束后,分配投资收益给有限合伙人。基金的私募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充分利用客户资源优势,寻找一个或多个投资方或融资方,对接投资或融资客户的私募需求。同时,银行也可单独发行理财产品,向合格的高资产净值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银行以理财产品投资基金份额,成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银行在银基合作中担任私募财务顾问角色,以财务顾问身份将募集的资金通过私募方式直接或经新设的一个特定公司为融资方融资。银行担任财务顾问角色,具体提供的服务包括项目尽职调查与审核、私募投融资方案设计、私募投融资客户搜寻对接、中介机构沟通、协助搭建特定公司、协助起草相关章程、后续投融资管理咨询等内容。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业务流程特征表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业务流程与无银行介入的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流程存在区别。其业务流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环节:

1筛选项目环节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银行在筛选项目方面处于主导地位。银行方面结合最近的信贷偏好、行业政策筛选合适的项目。一般而言,银行项目来源大多是与其有信贷往来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优质客户。而对于通过信贷关系难以争取的行外优质客户,银行也倾向于利用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在项目筛选上,一般也是以银行意向客户为主。

2尽职调查环节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就私募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论证分析。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派出若干项目经理组成项目小组,通过与企业面谈等方式,获取企业更详细资料,并进行内部分析讨论,获得内部通过的项目方能继续跟进。在对私募拟投资的产业领域方向及项目方情况作了详细了解后,银行和基金公司共同商议是否进入下一步的私募工作。

3路演环节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进入路演环节后,银行与基金公司会共同组成路演团队,在银行网点进行巡回推介。在此环节,银行依然发挥主力作用,通过银行客户经理的协助配合,路演团队可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到合格投资者,并迅速定位接洽。在路演过程中,推介工作需由基金管理公司人员完成,银行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银行私人高端客户或企业客户揭示拟投资项目的风险点,并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项目经理的不符实际情况的推介。

4.投资决策环节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项目是否实施的决策权力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经理将投资建议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给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审批,在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投资协议。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委员席位的分配通常为银行和基金双方各派代表,在以银行为主导的私募股权基金合作框架下,通常有银行派出人员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一职,并拥有一票否决权。

四、银基合作框架内风险控制分析

银基合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对于无银行介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而言,除了要面对共同的外部市场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外,还需做好合作框架内的风险控制。

(一)私人银行客户的投资风险教育

银基合作框架内,银行在私募客户推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募资推介过程中,银行需要充分揭示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在商业银行内部,其高端的私人银行客户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募资群体,具备投资经验,成熟、有理性并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的富裕群体可以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5]有限合伙人出资后,还需要运用自身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对基金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监督。鉴于当前商业银行涉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领域时间较短,在基金管理和运作方面的经验积累尚显不足,如果管理不到位,极易造成募资路演过程中不专业推广或出现不当行为。为有效规避私募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产生,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募资路演启动前,做好充分的沟通,并应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做好各项募资路演准备资料,负责对银行内部人员的业务介绍工作,以利于向银行私人高端客户的推介工作合规展开。基金公司工作人员和银行方面人员在基金推介过程中,务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做好私人银行客户的投资风险教育。

(二)建立三方信息交换机制,避免委托风险

银基合作框架内,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人和银行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三方信息交换机制,避免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委托风险。具体来讲,建立三方信息交换机制应该分三个层面:第一是银行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交换。银行作为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顾问,要为基金的募集成立提供顾问服务,鉴于此,基金管理公司应将基金设立的各项信息对银行做无缝披露,避免银行在发挥财务顾问职责过程中承担潜在的声誉风险。第二是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信息交换。基金管理人在日常运作管理工作中,应就该告知信息作出范围划定,并及时通报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通过分析获得的披露信息,可以就基金管理运营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做出跟投退出决策。第三是银行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信息交换。银行在银基合作框架下,最主要的角色是协助基金管理人寻找合格的有限合伙人,完成资金募集。银行在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在私募路演过程中,要想银行高端客户充分披露基金的投向、潜在风险等。可以说,银基合作框架内三方之间充分的信息交换,是保证银基合作基金顺利募集成功和运作的基石。同时,及时的信息交换,也是有效控制银基合作基金风险的保障,有问题,及早发现,及早解决。

(三)更多发挥有限合伙人作用,防止银基合谋对有限合伙人权益的侵害

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大体是借鉴国外运作模式,有限合伙人在路演推荐阶段了解项目情况,在与基金管理公司充分沟通后进行投资判断,当基金份额募足后,私募股权基金进入封闭运作阶段。出于商业信息的保密性考虑,目前国内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运作管理较少。而在当前国内银基合作模式下的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银行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顾问,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管理中,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运作管理同样参与较少。为有效保障投资人利益,防止银基合谋对有限合伙人权益的侵害,应充分考虑在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中有限合伙人的充分参与和表决权利。在银基合作框架下,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给认购基金份额较多的投资人相应席位,让有限合伙人在项目投资决策流程中充分参与。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的投资运作,是在当前中国市场法律不完备的现实国情下的必然选择。否则,投资人出于自我保护,对信息不对称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上用脚投票,会极大地损害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壮大。基于此,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为各方的参与决策建立个性化解决方案是建设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各方信任纽带的关键。

(四)培养银基合作专业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鉴于银基合作框架下,银行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银行派出人员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求银行方面必须快速培养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队伍。考虑到目前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偏向与银基合作模式的创新性存在不协调的现实情况,银行作为银基合作框架内的重要参与体,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收益,必须采取更为灵活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尽快培养银基合作专业人才,提高基金财务顾问水平。同时,对于基金管理公司,针对目前行业内良莠不齐的现状,国家应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同时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同时对有违禁行为者实行市场禁入制裁,以提高市场违规成本,有效提高市场的规范运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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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Risk Control Practice for Bank and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SHI Junxian

(Hebei University School of Economics,baoding, hebei 071002,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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