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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思想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7 17:59:26

宪政思想论文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1

中国宪法学产生于20世纪初,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在1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宪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之间形成了一种混合的制度体系与学术体系。尽管在旧中国宪法发展中脱离宪法理性的制度与文本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但就整体学术脉络而言,不同时代学者们所提供的宪法学知识保持着不同形式的学术关联性,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学术遗产。特别是,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提倡知识与学术的历史传承,使宪法学说成为连接知识与经验、现实与历史的纽带。 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其中,宪法制度史是从宪法发展的制度变革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发展历程;宪法思想史是从宪法发展的思想流变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变迁过程,凡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宪法问题有关的观点、主张等都可以属于这一知识体系,其本身的理论体系化程度并不是判断宪法思想史成果的标准;而宪法学说史则是从宪法发展的学术积累层面研究宪法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考查宪法的历史积淀,旨在探讨特定概念与范畴体系化、整体化的过程。它既不同于宪法发展历史,也不同于特定时代宪法思想的记载,是对学术对象变迁的“再认识”。当然,在宪法学说发展中制度、思想与学说又保持着关联性,在互动中寻求发展。 在中国,宪法学说史描述与再现了历史事实。在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前后,我们建立了初步的知识体系,追求着一种宪政理想,但学说的历史带有深沉的政治影响。以控制国家为目标的宪法,往往在国家的主导下获得宪法发展的动力。这样一来,中国宪法学说具有浓厚的“国家学说”色彩,特别是与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关联性中寻求发展。由于“富国强兵”成为中国立宪的指导理念,通过学术活动论证国家的正体性与统治的合理性也成为宪法学说发展的内在动力。宪法学者们试图通过学术论证自己国家的“正体性”,即体制的历史基础与渊源。在他们看来,没有对自己历史的认识与把握,不可能产生维护正体性的信心与责任。在一百年的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宪法学历来是最具学术影响力的学科,承载着不同时代的历史使命,无论是制宪、修宪,还是公共政策的调整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生活对宪法学的需求以及宪法学发挥的社会功能。同时,中国宪法学在各种政治现实面前努力保持着学术自主性,传承学术传统,使宪法学的脉络得到了延续。 近百年来的中国宪法学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宪法思潮、理论、主张以及不同学派的学术风格。对百年宪法学学术传统与遗产,我们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立场?笔者的基本思路是:我们需要全面梳理(清理)百年宪法学说史的历史,找出经验与教训,在客观地评价宪法学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宪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首先,通过研究宪法学说史,我们可以寻求宪法学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关性因素,获得对宪法学的整体性认识。如前所述,在宪法制度、宪法思想与宪法学说的三者关系中,宪法学说史的研究对于宪法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宪法学说史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宪法学的相应发展,而另一方面,宪法学的良性发展反过来又会促进宪法理论的良性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判断一个国家的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是否成熟的基本标志之一是这个国家是否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宪法学说。所以,系统的研究中国的宪法学说史,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宪法学说进行细腻的卓有成效的梳理,不论是对于中国宪法研究的发展进程,还是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其次,宪法学说史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国际化时代,保持宪法学主体性,突出宪法学的“中国问题意识”。由于存在着宪法与法律功能的差异性,法律“全球化”空间是比较大的,但宪法作为充满“民族性”的社会共同体最高规则,始终体现着特定的文化与传统,而这一特点在宪法学说的发展过程中表现的尤为突出。面对全球化的新的背景,西方的宪法研究成果和理论依据固然可以成为我们参考、学习的经验,但是由于文化和制度的差异,它无法直接成为我们宪法研究和发展的依据。因此,中国的宪法学要想获得真正的发展,还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宪法文本,面向中国的宪法实践。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学者们形成了不同的学术风格,这些不同时期学者的努力延续下来,形成一条既各具特色又互相关联的思想脉络。这种思想史上的绵延关系就构成了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知识谱系,也构成了中国宪法研究和发展的基本框架。因此,中国宪法学面对的是中国的宪法文本和宪法历史,必须依靠中国宪法学的本土资源和理论框架。所以,宪法学说 史研究的首要价值就在于中国的宪法研究和发展必须要依靠中国学者的自身努力,必须要以中国宪法学说为基本的理论依据,否则,纯粹意义上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就会出现知识结构上的不平衡和空白。 第三,中国宪法学说是宪政建设不可或缺的理论资源。“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句话揭示了宪法在宪政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和根本作用。要想发挥宪法在宪政建设中的作用,就要对宪法进行历史和现实整体性的研究,从而在理论上深刻揭示宪法和宪政建设之间的互动关系。如同修建房屋需要图纸、蓝图指引一样,宪政建设也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理论指导。在中国的宪政建设中,这种更高层次的理论指引主要是指对中国宪法发展的一种总括性研究,也即是对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研究。就像中国的宪法研究和发展必须要以中国宪法学说为理论依据一样,中国的宪政建设也必须要以中国宪法学说为重要的理论资源。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中国宪法学说只是中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理论资源之一,并不是唯一的资源。因为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法治、宪政、人权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结晶,是人类共享的价值。正是因为法治、宪政、人权在人类文明成果意义上的价值相通性,所以,我国的宪政建设可以充分的借鉴、吸收西方宪政发展的文明成果,从而加快我国宪政建设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百年宪政的历程之中,既有宪法被虚置、宪政被破坏的惨痛经历,也有宪政建设逐步走向正轨的成功经验。如何汲取宪政失败的惨痛教训,总结宪政成功的合理经验就成为关系我国宪政建设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而宪法学说史的研究恰恰是从历史的视角对我国历史上的各种宪法学说和宪法实践的成败优劣进行一种冷静的理性分析,从而为我国宪政建设提供一种历史意义上的参考与借鉴。在这种意义上,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研究成为中国宪政建设不可或缺的理论资源之一。 第四,要探索中国宪法学历史起点,必须系统地梳理宪法学说史的历史文献。 宪法存在于历史过程之中,历史的事实是解读宪法价值的基本标准。尽管各国的宪法史有着不同的研究内容与对象,但通常包括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两个方面。宪法规范中我们可以发现制宪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论、特定宪法的性质与形态、社会共同体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结构等。以规范或法典形式存在的宪法规范首先被纳入宪法史研究的视野之中。在这个领域中,宪法学文献的发掘、整理是十分重要的。国外关于宪法学说史的研究可谓是汗牛充栋、比比皆是,不仅对于宪法自身的理论问题形成了系统的学说体系,而且对于宪政实践也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思想体系。当我们汲取西方国家的宪法理念、研习西方宪政经典的时候,通常会为西方学者眼花缭乱的流派与观点之争而由衷的叹嗟不已,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这些观点迥异而又自证其成的学说观点与学术流派,使得西方的宪法理论和宪政实践在智慧的撞击中螺旋前进,形成了蔚为大观的宪法学理论体系,进而推动了整个宪政事业的发展。 但是,囿于学术研究中的某些实践性和功利性因素,当前的宪法学界对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文献整理和研究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从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的角度研究宪法历史的著作和文章屡见不鲜,但是,真正从宪法学说史的角度对近百年宪法发展进程进行系统的学术梳理的成果却少之又少,几近阙如。虽然,从表现形式看,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最终都表现为特定的宪法理论成果,但是,宪法学说史与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的区别决定了对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制度史的研究代替不了宪法学说史的研究。宪法学说史是从学术传承、学术积累角度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宪法学说的一种整理和归纳,而宪法制度史和宪法思想史则仅仅是从制度沿革和思想发展角度对宪法历史过程的一种描述,两者存在着不同的学术理念和价值追求。与其他学科相比,中国宪法学体系的不成熟性是比较突出的,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宪法学不重视对自己学术传统的继承。如何改变宪法学的不成熟状态,如何提升中国宪法学的学术品格就成为每个宪法学人的社会使命。 第五,宪法学说史研究有助于我们避免重复性研究,进行学术创新。从学术史发展历史看,所谓的学术创新首先建立在对已有学术成果与传统的系统梳理,要了解本学科或具体研究主题的学术渊源和历史背景。但遗憾的是,我们仍对东西方文化的交汇中形成的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背景与渊源缺乏必要的了解。有学者指出:“不知前贤已有的研究,而以为是自我作古,由已原创”。其实,现代社会面临的有些学术命题我们的学术前辈们已作过系统的研究,但 我们仍在进行简单的重复性研究。学术的生命力在于挖掘新资料,寻求新方法,而新观点的“新”在于全面把握本学科的学术脉络,从丰富的学术渊源中获取文化的支撑点,并引导方法的更新。在这种意义上,注重宪法学学术背景与学术关联性的研究,有助于保持宪法学的主体性,从而使宪法学研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少走弯路。 注释: 详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20世纪的回顾与21世纪展望〉,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 有学者在分析“清末宪法草案乙全本”的篡拟时认为,它“是20世纪初中国法学界对以往学习西方宪法学、政治学的成果作出的一次全面总结,其内容涉及了宪法学的各个领域——形成了一部完善的中国早期宪法学体系。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6期 1906年9月4日,由光绪皇帝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提出“……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同,博采众长,明定国体,以及筹备财政……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析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之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胡锦涛:《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2

【关键词】 实事求是 四项基本原则 三个代表 宪法观

新中国建国以来至今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即54、75、78和82年宪法,对宪法进行了五次大的修订(1979、1980、1988、1993及1999年修订)。同时,在建国初期至54宪法颁布前,还存在着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同纲领》。这些宪法和宪法性质的文件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时期指导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为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长期稳定、繁荣和健康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

纵观建国以来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几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无不是在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宪法思想指导下进行完成的,54年宪法是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的,它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忠实反映;82年宪法是邓小平同志在拨乱反正的大势所趋下制定的治国安邦之法,它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全面体现;93年与99年宪法的两次修订主要是江泽民同志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的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特别是99年宪法的修正案则是江泽民同志宪法观的真实写照。

从我国宪法制定的过程以及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的宪法观的体现上,我们不难发现“三个代表”的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深入结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殊国情的产物,它为解决我国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做出了更全面、更深刻、更透彻的阐述。因此,笔者建议“三个代表”这一重要思想应当作为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同在我国宪法、宪政建设中居于指导性地位。

一、 毛 泽 东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毛泽东同志在砸碎旧法统到建立我国第一部54年宪法的立宪道路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他本人的宪法思想观真实的体现在54年的宪法里面。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毛泽东同志正是从这一根本大法的思想观入手创立了我国立宪的基本原理和制宪的重要经验,提出了实事求是的基本立宪指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①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核心。54年宪法制定时,毛泽东同志就明确的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现的就不写。”②根据这一立宪的基本指导原则,54年宪法结合我国当时的国情合理科学适当的制定了我国的基本国体、政体、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宪法性的内容。从而达到“宪法必须是真正有效的,如果宪法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宪法除了空洞的词汇之外,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马歇尔语)

民主集中制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灵魂。毛泽东同志在总结1954年宪法时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

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③可见民主集中制不再单纯的作为党的组织原则,还把它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组织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成为我国以后立宪道路的导航塔、引路灯。

总之,实事求是的立宪指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忠实反映和集中体现,它们都从本质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现实体现,也是毛泽东同志爱民、为民、重民的人生观和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其思想观和“三个代表”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思想观在本质具有是共同性和一致性,所以说,“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对毛泽东思想继承和发展。

二、 邓 小 平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向多次向全党全国人民严肃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纪党法,必须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立法与执法的局面。在答意大利记者的讲话中再次强调,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像“文化大革命”那样错误的发生。④邓小平同志一直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是齐头并进的,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必须要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保证。因此,完善宪法和保证宪法权威是非常必要的。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精髓。在我国宪法、宪政建设的道路上邓小平同志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充分丰富了我国宪法的思想内涵,尤其是以四项基本原则最富有特色,并把它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转化为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立法原则。现行宪法是这样表述四项基本原则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从立法上把四项基本原则确定为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必将大大加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必将保证宪法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根基。邓小平同志也多次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不快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的共同富裕。”⑤我们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解决我国在改革开放中所遇到的诸多难题的原则性、根本性的宪法观点。

总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真实体现和全面总结。邓小平同志从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最本质原理出发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重要性,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衡量社会主义的标准,这与“三个代表”中的“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思想在本质上是同根同源的,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所以说,“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更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迫切要求和时展的需要。

三、江 泽 民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在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下坚强领导下,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大旗,坚持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的改革方向,坚决贯彻“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使宪法作为对人民的根本关怀由应然状态逐步转变到实然状态。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江泽民同志对我国宪法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之一。所谓“三个代表”是指: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不仅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并始终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强领导核心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和确立的本质要求。三个代表的思想体系与我国宪法所代表的根本利益是协调一致的。我们之所以坚持“三个代表”思想的入宪,一方面是对毛泽东同志宪法观和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遵循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治国兴邦的爱民思想传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身就是与我国的宪法所维护的根本利益相吻合,⑥“三个代表”的入宪也是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的本身要求,是全国人民的期望所在和根本利益所在。

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是江泽民同志对我国宪法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的又一重要贡献。这一思想要求我们在不断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建设,注重发展先进的宪法文化,立足本国的国情兼容并蓄、与时俱进,使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有徳治文化的正确引导和思想保障。以德治国思想的宪法化必将更有利于调整我们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新问题、新事物;必将更有利于解决我国宪法所难以触及到的一些思想领域的困惑和疑难;必将更有利于完善和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

总之,坚持“三个代表”的宪法指导思想地位和以德治国的民主建设方向是江泽民同志在我国宪法建设步入新世纪后对我国宪法的完善和发展做出的两大重要贡献。尤其是“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更是江泽民同志宪法观的真实写照。其作为宪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地位以被我国党的第一代、第二代领导人潜移默化的运用到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之中,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顺应时代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满足宪法建设的本身要求,将“三个代表”的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在宪法的修改过程中加以确立。

四、“三 个 代 表” 入 宪 的 可 行 性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学说载入宪法必将是国之所兴、民之所福、举世所盼。我们已经从我国三代党的领导核心的宪法观出发加以分析了“三个代表”入宪必要性与一致性。那么“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否就意味着这四个字的入宪呢?

答案是否定的。正如胡锦涛主席指出的“改期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⑦因此,我们所要求的“三个代表”的入宪是指三个代表所蕴涵的思想的入宪,而不是形式的入宪,是要求制定一部“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三个代表”的根本目的是使我国的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的把这种思想拿来指导自己日常的学习、生活,从而真正把“三个代表”本身所蕴涵的深刻哲理体现出来,贯彻开来。因此,笔者建议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经宪法第12条修正案修正过的最后一句话进一步修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思想指引下,全心全意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具体分析,这里涉及到宪法序言两处修改的设想。第一处修改设想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之后,增加了“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修改的目的,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群众心目里的指导地位。修改宪法序言这一部分的是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应当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处于同等重要的宪法地位;并使“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像当年的邓小平理论一样,成为能够经受实践检验的真理;使之成为能够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从而长期主导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第二处修改设想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直是我党我国人民进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努力奋斗的,我们早就应当对这两点奋斗目标以宪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我国政治发展过程中早就应当确立的宪法目标。只有在宪法中对这“三种文明”法律地位给予明确才能更有利于这“三种文明”的实现;才能更好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公正。

总之,“三个代表”的入宪只有让其实质与精神入宪才是切实可行的;也才是“三个代表”本身内涵的体现;更是从根本上反映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而相反仅仅将“三个代表”的表面文字入宪这与其本身的思想就是相矛盾的,也就可能加大我们以后对限权宪法的限权成本,其做法是不可取的。⑧

综上所述,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合理科学的宪法观指导着我国宪法的一次次制定与修正的工作,三代党中央的领导集体都对我国宪法、宪政的建设和完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从三代党中央的领导集体核心的宪法观的核心和本质思想上,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忧国爱民,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建国爱国思想,而这一思想与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是同根同源同质的。因此,“三个代表”思想的入宪必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正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的:对现行宪法修订的这五个"有利于"的目标那样“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们坚信“三个代表”的入宪必将使这一目标更好的实现。同时,我们对“三个代表”思想入宪的形式也提出了一家之言,但其根本目的是希望“三个代表”作为一个具有宪法性指导原则的思想可以尽快的被宪法性文件加以确立,并保持“三个代表”的本质内涵不被歪曲,从而使“三个代表”真正的成为全党、全民和全社会的思想支柱和理论坐标!

 

【参考文献】

【1】 张春霞:毛泽东宪法思想初探[j],北京:毛泽东思想研究,2003,(3)

【2】 【3】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6、128

【4】王宝治:论邓小平的宪法思想[j], 北京:求是, 2003,(3)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56

【6】孙国华,许旭:“三个代表”与我国法制建设[j], 中国法学,2001(1)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3

关键字:宪政 美国宪法 人权思想 司法审查 文章性质: 读书心得

导 论

何为宪政?给其下一个完整的定义的努力近乎徒劳。不同的人对它有不同的理解。毛泽东主席运用其政治思维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1也有人从政治规范和政治运行的角度认为宪政就是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还有人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在这些规定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应承担的义务。2不过,无论用何种语言表达形式来描述宪政,宪政的实质是不变的。宪政的实质意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

正是宪政的实质意义,产生了人类对宪政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宪政是法治之基;是实现政治正义的唯一途径。宪政可以使一个国家走上民主之道,政治经济皆繁荣的强国之路。在西方,走上宪政的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成功已经向我们证实了一点。是宪政给美国政府带来了长期的相对稳定与强大;是宪政在持续维护着美国的政治之基。在中国,从1989年康梁变法之后,清政府被迫实施西方现代政治制度——颁布宪法,实施宪政。中华民族开始走上了追求宪政的漫漫长路。“这是古老文明古国寻求自我更新的发展需要”。3我们需要宪政来保障的民主;来维护的国家利益。然宪政之博大,非朝夕可习得。宪政建设应该被当作一项长期的宏伟工程来对待。

作为一项长期的宏伟工程——宪政建设的每一步都是艰难而伟大的。在建设过程中所需要做的事情很多。虽然中国有宪法已近百年,但中国却“从无宪政之实”。作为宪政之路的开端,学习、理解宪政精神,准确把握宪政内涵将为整个宪政建设带来稳步发展的保证。在追求宪政精髓时,对宪政国家特别是几乎影响全球的美国的宪政的学习是我们不能省略的工作之一。

因西方宪政之理论与实践,渊源既久,牵涉亦广。欲求得其精髓非此文可详尽。此文仅是对《宪政与权利》的偏漏学习所得。

一 宪法思想与宪法制度

欲求宪政先谈宪法。一国存在一部确认“统治者权力得到人民真实的授予”,承认“老百姓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在实践中给之以切实保障的使“政府权力受到限制”的宪法,“我们就认为这个国家有宪政了”。4《宪政与权利》的主体内容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宪法思想与宪法制度;第二部分,在特定国家的影响;第三部分,美国宪政与国际人权)。在第一部分中,通过对美国宪法中的实质内容的提炼,对其宪法中部分重要权利与自由在域外的实践总结,试图表达美国宪法中蕴涵的宪法精神与宪法制度。

人权思想是美国宪法的核心。美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最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了强有力的司法审查机制。这两点也正是美国宪法能够影响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内容。是每一个真正宪政国家的宪法中不可或缺内容。

美国宪法不是为了一定特殊阶级的政治目的而制定的。因而极具适应力。美国宪法,代表着“宪政”,“蕴涵着对政府的约束和对政治权威的限制”。“代表个人的权利,任何时期,任何场所,政府不得任意的侵害个人权利,哪怕政府的行为是出于善意和公共利益。”5

成功的司法审查为个人权利提供了保障,使得宪法的这个原始目的得到足够的维护。有人称:美国“法院在维护宪法约束中的作用”是“美国宪政的标志”,“并被看作是稳定美国各项制度和保障个人权利的手段”。下面就来欣赏一下《宪政与权利》中介绍的美国宪法的精彩:

1. 令美国人骄傲的联邦制

美国人把联邦制当作他们永不过时的骄傲。联邦制是“美国对宪治(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作出的新的、创造性的贡献”。6联邦制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平衡,特别是在“新联邦主义”产生以后,从而切实维护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同时,该制度是与民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一制度影响着瑞士的宪法,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德意志帝国。

在我国的宪政建设中应该如何面对美国宪法的这一亮点呢?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地方适当自治。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毫不逊色于联邦制。只不过,我们的制度现在还很年轻,有许多不成熟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中央地方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滥用等方面。使得在许多时候地方无法自治,中央无法统一指导工作。在宪政建设中,把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法定化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美国联邦制中的另外一个值得我们学习与思考的就是它所包含的“三权分立”思想。“三权分立”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们在宪政建设中对于人类有益的成果要敢于和勇于吸收。“要改变曾经的那种认为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所特有的观念。实际上,按照现代管理的模式,‘决策、执行、监督’的分离与制约是很正常的,只不过需要相互协调,这个就是新三权分立理论”。7把新三权分立理论在我们宪政建设中实践,将能够改变目前中国司法改革所处的窘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止腐败。将它结合我们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分离与制约制度,使得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也把个人权利的保障落实。

2. 令欧洲人感兴趣的违宪审查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前文已经提及。它在保障基本权利方面,功不可莫。在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还没有进入生活。学者们对于“宪法进入诉讼领域的正当性”的讨论,对于“宪法保障机构问题”的争论8足以说明就连这方面的理论还不成熟。处于这种状况下,在宪政建设中如何来对待违宪审查呢?

在欧洲国家,美国式的“宪法司法化”是他们感兴趣的东西之一。可是至今“仍具有一种神话般的性质——表面上简单至极,但却是一种理想的不可实现的制度”。9也正因为如此,欧洲国家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带着美国违宪审查所追求的目的——保护基本人权,创造了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组织违宪审查的方式不同。在美国,整个法院系统都实施宪法审查;在欧洲,只有独特的专门法院才可以进行之。当然欧洲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虽然会出现“从审查是否合宪的问题上溜开,而去审查法律贯彻执行”10的情况。但是,最终还是都能起到保护人权的作用的。

欧洲的实践能够为我们的宪政建设提供一些东西。照搬照用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搞我们的特色。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来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立全职的宪法审查委员会是我们建立违宪审查的可行选择。这个比较“符合我国宪政体制和实际发展的需要”。11

3. 美国宪法中的部分具体权利与自由

在美国宪法的最初文本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人权,而且1791年通过的《人权法案》也许也不足以说明人权思想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但,事实上,人权思想的确是美国宪法的核心:个人权利是由宪法来保护的。这些个人权利中有由宪法明文规定的(如:自由权),也有一些是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它作为每个人所保留的“自由权”的某些方面(如:旅行权、婚姻自由权)仍然受宪法保护。12本书主要对新闻、出版自由;平等观念;财产权与经济活动自由及紧急状态对域外的影响作出阐述,以此来分析美国的宪法思想,也间接体现美国的宪法制度。

表达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宪政与权利》中以法国为重点来阐述欧洲的言论自由并且将之与美国的言论自由比较。从比较中为我们带来了一点重要的启示:对待权利的保护要用两分法。要在给予媒体新闻、出版自由;同时,也要有“限制”。当然,这种限制要是合理的。我们在建设宪政的时候,要综合国家利益、司法权威与公正及新闻界的发展对“限制”作合理的界定。只有对“限制”作出合理的范围界定,才能够既保障言论自由也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

平等包括国民间的平等和平等的对待非国民两部分。在讨论国内的平等的时候,《宪政与权利》主要讨论了印度的平等问题。在美国的影响下制定的印度宪法,吸收了美国的法制思想,特别是平等的理念。现实中不平等是存在的,除了在法律文字上表述“人人平等”外,还需要在法律的指导下政府适当调节。“补偿性待遇”是政府调节的主要手段。13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大力落实“人人平等”的政策并且已经卓有成效。平等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非国民的平等问题。《国际人权公约》告诉我们,只要是人,就具有人的权利,不受地域的限制。因此,同美国一样,我们国家在对待非国民时,给予了他们极为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没有任何歧视政策。这也是我国长期认真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赋予的义务的表现。

“财产权使得拥有者能对资源的使用、消费和移转作出决定”。14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足,是我国几千年来的问题。现在,借着宪政建设之机,我们需要并且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具体操作还是需要讨论的。有人提议在我国宪法中加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此,我觉得不妥。纵观世界各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可以发现主要有两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未在宪法中写入单独的财产权条款。另外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在宪法中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不过他们也没有写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如果现在我们在宪法中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则使得中国成为全球保护私有财产最强者。这个是我们想要的吗?15我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为此,笔者认为在给予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尺度。也许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充公条款”中所包含的“正当程序”与“公正补偿”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保护私有财产的思路。

一个国家的发展,有时难免发生某些(事实上的或声称的)对国家构成威胁的非同寻常的事情。为了保证国家、公民的利益,宪法应当赋予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采用一种新的政治秩序的权力。不过究竟将这种权力赋予谁,是个值得慎重考虑与设计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出现拉丁美洲的那种带来总统权力的扩张、滥用,军队的肆意插足等不良后果16。因此,在选择有权机关时要考虑到有监督机关的存在。在我们的宪政建设中,把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比较合适的。因为他是代表人民在行使权力。

二 美国宪法域外影响的方法与带来的经验教训

《宪政与权利》第二部分通过实例来具体阐述美国宪法在域外对他国宪政建设的影响。下面就来作一番论述:

1. 美国宪法与欧洲各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影响达到欧洲,但是在这里影响并非是单向的。欧洲的启蒙思想是美国制宪元勋们的思想来源。美国宪法的经验和思想对思考和重新审视欧洲的宪法的观念、原则处理方式又是一种挑战。这种双向的影响使得欧洲的宪政建设是成功的。究其原因,可能也就在于思想启蒙吧。美国与欧洲的宪政建设中,产生的宪法与启蒙思想带给各国国民的哲学观念是一致相同的。

2. 美国干预下的国家的宪法

美军曾或长或短的占领了好多国家而“其撤军的条件之一是在美国的监督下对当地进行制度改革”17。以菲律宾为例,分析这种状况下美国对当地进行宪法的影响。菲律宾的宪法中将权利包含了进去,但是实际情况是独裁统治压制着公民的权利;宪政的核心问题根本无法解决;政府的权力(或总统的权力)无限扩张。“空有法而无制”。为何如此呢?原因在于菲律宾的宪法可实践性不强与公民的参与不够。制宪成了政府自己的事情。当然宪法就只是独裁者的一个小把戏。宪法中规定的原则被当作了口号;成为了政府的统治的一个幌子。当然现在的菲律宾情况已经好转,也许这是因为他们注意到了原则的细化和公民参与的重要性了。

3. 美国宪法在普通法国家的作用

普通法国家在对待美国宪法时,经常带有一种排斥心态,但是美国宪法的确为他们起了很大的示范作用。这些国家是聪慧的。他们将美国宪政思想有选择的与本国法律体系相融合,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普通法国家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关注与学习的。

4. 美国宪法在拉丁美洲

美国宪法对拉丁美洲的影响可谓“广泛有余而深刻不足"18在这里,美国那样成功的防止集权政治并没有实现。为何?不同的政治背景加上对美国帝国主义的反感,决定了大多数国家对美国法律的移植流于表面。拉丁美洲的情况给我们最大的经验教训就是:美国宪法思想移植的有限可能性!

结 语

以上围绕《宪政与权利》进行了一番论述。在文章的结束之前,笔者意对本文主要内容作一总结:

一. 美国宪法在三个方面影响着其他国家:

1. 分权制衡。美国实行总统制,这在实际生活中产生了分权制,使得国家权力平衡运作。联邦制又为中央与地方分权开辟了奇径,并使中央与地方权力达到均衡;

2. 具有革命性的权利法案 19 ,影响深远。更重要的是对权利——

3. 有强制力的司法保障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是成功的。对于各个宪政国家来说,都有巨大的影响与借鉴作用。

二. 中国宪政建设之路对美国宪法的学习:

中国宪政建设理论上还是很薄弱的。对美国宪法思想与宪法制度的学习是必要的。特别是上文提到的美国宪法对外影响重大的几个方面。但是如何走这条学习之路呢?对“美国宪法域外影响”的学习,也许让我们学到一些具体的经验与教训。他国的经验教训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宝贵财富。笔者认为,通过对于《宪政与权利》的学习,我们在宪政建设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任何制度都需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建立宪政必须先在国内培养能够支撑该制度的哲学观念。也就是说,我们目前首要的任务就是“如何和平、稳定的培养民众的宪政素质”20 。

2. 不可机械的照搬照用。对于任何一国的宪政文化、建设经验要做提精去糟。把我们需要的、 能够融人我们法律体系中的提取出来,为我所用。

3. 对宪法思想、宪法制度的学习不可流于肤浅。只有深刻体会宪政制度的精髓,方能促进我国宪政的成功。

4. 要认识到美国宪法思想移植的有限可能性,不要曲解和夸大美国宪法思想的影响。

5. 要用不断发展的眼光来学习。不能停留在民国宪法的文本上。关注现实中各国的宪法思想与宪政制度很重要。

最后,笔者认为虽然说对美国这样宪政发达国家的宪法思维、宪政制度学习很是必要,但对于我国宪政建设来说,仅仅借鉴他们的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的宪政建设不能够离开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与剖解。因为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博大精深,自成体系。只有能够与我国传统文化相交融的宪政才是能够起实效的中国宪政。

* 本文是关于《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之域外影响》的读书心得。该书由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中文版由郑戈、赵晓力、强世功根据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90版翻译,三联书店1997年出版。

注释:

1 .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二卷,p.732

2 . 张友渔:《宪政论丛》(上),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p.100

3 . 毛寿龙:《宪政之路:从尊重宪法开始》载自《南方周末》2003年3月13日,a1版

4 刘军宁:《宪政之路:从尊重宪法开始》载自《南方周末》2003年3月13日,a2版

5.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7年版,p.1

6. 同上,p.3

7. 段元:《中国宪政改革的理性之声》载自《领导文萃》,2003年第4期,p.17

8. 这些问题还属于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动向。具体可以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的动态与课题》载自《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p.3

9 .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7年版, p28

10. gustave zagrebelsky:《annuaire international de justice constitutionelle》 ,economica et presses universitaires l’air-marseille,1987版转载自《宪政与权利》: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p.49

11. 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的动态与课题》载自《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p.5

12. 同2, p.4

13. 同2,p.130

14.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7年版, p.153

15. 崔之元,《财产权与宪法》载自《读书》,2003年第4期,p.23

16 . 同1,p.224

17. 同1,p.539

18 .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7年版,p.543

19 . 同上,p.585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孙中山

[abstract]the educational world has used “the five-power constitution” to claim that mr. sun yat-sen’s old democracy constitution ideology or takes the sun yat-sen constitution thought the core. the article had pointed out “the power” the scientific theory is the sun yat-sen constitution thought core, “the five-power constitution” manifests the potency government’s construction theory, is merely “the power” a scientific theory aspect.

[key word]three people’s principles of sun yat-sen; five-power constitution; sun yat-sen

前言

宪法思想或宪法理论体系,是有关国家公共权力的来源、归属、配置、运行、监督和救济的政治、法律理论系统。Www.133229.cOm只有具备这五个要素,才能构成完整的宪法思想体系。宪法思想体系作为其中的一个子系统,是独立的、完整的、严谨的。三民主义是孙中山理论的全面总结与精炼概括,而“权能”学理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内在关系就颇值探究。

一、三民主义与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关系问题

三民主义是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的简称。先生始终认为,三大主义是与欧洲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和美国的民有、民治、民享思想分别一一对应的。

民族主义要解决的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早先,他认为是满族非法夺取了汉族政权,民族主义要解决的就是汉族推翻清朝统治夺回政权,并且归汉族全体族众所有的问题。后来,先生用共和思想对民族主义进行了发展,提出了五族共和、反对帝国主义的主张,不再以民族对民族的革命夺权作为民族主义的核心内容,而是主张中华民族应当废除封建帝制,实行五族共和,反对帝国主义的霸道行径,倡导世界各族大同的共荣精神。

民权主义实质上就是民主思想。先生主张以民主共和取代君主专制,并强调人民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实质控制,避免西方国家名义上实行人民主权,实际上由政府官僚和新兴贵族垄断、僭越国家公共权力的异化现象,而且与主权相对应地提出了“公仆”思想。换言之,为了不至于重蹈西方国家的覆辙,即要么权力被官僚独揽,人民无权,要么人民不相信政府,政府无能,先生就用“民权”来翻译“democracy”,而不沿袭已有的“民主”之称,并明确提出了“人民权”和“政府能”各司其职的“权能”学理。

至于民生主义,先生认为,人民只有在自己当家作主,并且委托德才兼备的专家高效能治理国家的状况下,才可能过上幸福的生活,政治运行状况对人民生活具有先决性作用。

综而言之,三民主义是革命夺权、民主建国、促进民生的完整理论体系。从上述对三民主义的解析中,不难看出,关于国家公共权力的来源与归宿问题,已经在民族主义部分得到解决;民权主义则事实上是以国家公共权力的配置、运行、监督和救济为核心而展开的,孙中山宪法思想全然隐含于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这两部分之中。而民生主义则是孙中山宪法理论构建的最终目的,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由此可见,孙中山先生的宪法思想是三民主义的核心部分,两者之间是种属关系。

二、五权宪法与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关系问题

在对五权宪法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上,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观点把五权宪法基本上界定为政体模式层面,即五权分立,并依政府权力集中程度之别,形成分权论与集权论两说;

第二类观点对五权宪法进行两个层面的界定,既是上述政体模式,还是一种政治理念或宪法理论,是权能分别学理与五权分立制定的综合体,依对理论与制度融合程度的不同视角,分别产生理论与制度的矛盾冲突论和统一和谐论两种看法;

第三类观点认为,五权宪法指代孙中山宪法思想体系,这是通说中的主流。

五权宪法并不包含政体的全部,而只是有关中央权力配置、运行、监督和救济的理论论述和制度设计,或者说基本上指的是中央政制。有的学者否定了第三类观点,并把孙中山的宪法思想概括为“三、四、五”,即“三民主义”、“四大民权”和“五权分立”。这一概括同样有指代过宽的错误。因为如上所述,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思想应是统属关系,而不是相反。

从孙中山先生本人创立宪法理论的动机、途径,以及他对宪法概念和功能的认识上来考察,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形成,经历了从崇尚西学、倡导美制,到融贯中西的历程。有史学家把这一历程称之为孙中山对传统文化的“离异”与“回归”。孙中山先生以救亡图存,挽救民族危机为己任,宣传和领导民族民主革命,并试图在中国创建“驾乎欧美之上”的民族政制以期达致民族之福祉。对这样一位革命先行者提出“彻底”离异传统文化的要求未免苛刻。他终身孜孜以求的就是从传统之中发掘优质基因,与欧美之良法美制相嫁接,培育出具有本土特质的最完美的政制,从面实现民族的复兴、社会的秩序、国家的强盛和人民的幸福。他对宪法寄予高度的希望:“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我们有了良好宪法,终能建成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昔日日本不过一二留学生抄袭德国宪法几条,竟将国家救起”,“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庄严华丽的国家,……只要实行五权宪法就是了”。这些言论是孙中山对欧美文化考察与研究的心得,宣扬于国内,一方面体现了孙中山对宪法作用的高度理想化,另一方面则反映了他对社会新秩序尤其是良善政制的渴求。在立足本土资源的政制探索之中,他先提出了作为制度的五权宪法构想,力图中西合璧;其后,他又为自己的政制构想创立了理论依据,即“权能”学理,从理论上对五权政制之建构进行了系统地论证。所以,笔者认为,“五权宪法”只是孙中山先生关于政制构设的代称,并不能涵盖其宪法思想体系,因为先生的宪法概念更多地是在英国文化之意义上使用的,指的是实在制度和游戏规则,只在明确的语境之中才指当今通称之文本宪法,即宪法典,而“五权宪法”则几乎一贯指称政制原则与制度设计,最典型的表述可以从先生晚年组织制订的《中国国民党党纲》中找到:“以三民主义为立国之本原,五权宪法为制度之纲领”。三民主义是

创立和建设国家的指导思想,是理论基础,五权宪法是整个政治制度的核心构架。

三、权能学理与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关系问题

何谓“权能”学理?孙先生是从讲“政治”为着眼点的。他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保”和“养”,这种需求决定了人类必需结群而居,于是便有了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他说,“政”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由人民自己而不是由皇帝或者官僚管理公共事务,就产生“人民权”。我国疆域辽阔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促使人民委托可信赖的“公仆”作为治国专家来管理国家,这些“公仆”只有享有必要的权力,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就产生了“政府权”,又称为“政府能”,即“为人民做工的能力”。政府权源于人民权,服从并服务于人民权,人民监督、调控政府权的行使。这样,孙中山先生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国家公共权力的产生,并且旗帜鲜明地倡导人民权和政府权的两权分离,人民对政府既要信任又要控制,可谓创新了传统的分权理论。人民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权。政府权则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各司其责。至此,孙中山先生又发展了三权分立理论,是对分权理论的第二次创新。我们可以把“权能”学理的基本内涵概括为:人民主权、权能分治、四大民权、五权分立、以权驭能和九权平衡。

由此可见,只有“权能”学理方能真正概括孙中山宪法思想的个性特征与理论创新,五权宪法是“权能”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权能”学理的一种制度设计,但是不可能是孙中山宪法思想的核心,更不是其概括或者代称。孙中山宪法思想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统领于其中的灵魂就是“权能”学理。

【参考文献】

[1]耿云志.孙中山宪法思想刍议[j].历史研究,1993,(4).

[2]章开沅.从离异到回归辛亥前后史事论丛[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3]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4卷[m].中华书局,1985.

[4]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5卷[m].中华书局,1985.

[5]孙中山.孙中山文集[m].团结出版社,1997.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5

【关键词】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孙中山

宪法思想或宪法理论体系,是有关国家公共权力的来源、归属、配置、运行、监督和救济的政治、法律理论系统。只有具备这五个要素,才能构成完整的宪法思想体系。宪法思想体系作为其中的一个子系统,是独立的、完整的、严谨的。三民主义是孙中山理论的全面总结与精炼概括,而“权能”学理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内在关系就颇值探究。

一、三民主义与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关系问题

三民主义是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的简称。先生始终认为,三大主义是与欧洲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和美国的民有、民治、民享思想分别一一对应的。

民族主义要解决的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早先,他认为是满族非法夺取了汉族政权,民族主义要解决的就是汉族清朝统治夺回政权,并且归汉族全体族众所有的问题。后来,先生用共和思想对民族主义进行了发展,提出了五族共和、反对帝国主义的主张,不再以民族对民族的革命夺权作为民族主义的核心内容,而是主张中华民族应当废除封建帝制,实行五族共和,反对帝国主义的霸道行径,倡导世界各族大同的共荣精神。

民权主义实质上就是民主思想。先生主张以民主共和取代君主专制,并强调人民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实质控制,避免西方国家名义上实行人民,实际上由政府官僚和新兴贵族垄断、僭越国家公共权力的异化现象,而且与相对应地提出了“公仆”思想。换言之,为了不至于重蹈西方国家的覆辙,即要么权力被官僚独揽,人民无权,要么人民不相信政府,,先生就用“民权”来翻译“democracy”,而不沿袭已有的“民主”之称,并明确提出了“人民权”和“政府能”各司其职的“权能”学理。

至于民生主义,先生认为,人民只有在自己当家作主,并且委托德才兼备的专家高效能治理国家的状况下,才可能过上幸福的生活,政治运行状况对人民生活具有先决性作用。

综而言之,三民主义是革命夺权、民主建国、促进民生的完整理论体系。从上述对三民主义的解析中,不难看出,关于国家公共权力的来源与归宿问题,已经在民族主义部分得到解决;民权主义则事实上是以国家公共权力的配置、运行、监督和救济为核心而展开的,孙中山宪法思想全然隐含于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这两部分之中。而民生主义则是孙中山宪法理论构建的最终目的,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由此可见,孙中山先生的宪法思想是三民主义的核心部分,两者之间是种属关系。

二、五权宪法与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关系问题

在对五权宪法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上,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观点把五权宪法基本上界定为政体模式层面,即五权分立,并依政府权力集中程度之别,形成分权论与集权论两说;

第二类观点对五权宪法进行两个层面的界定,既是上述政体模式,还是一种政治理念或宪法理论,是权能分别学理与五权分立制定的综合体,依对理论与制度融合程度的不同视角,分别产生理论与制度的矛盾冲突论和统一和谐论两种看法;

第三类观点认为,五权宪法指代孙中山宪法思想体系,这是通说中的主流。

五权宪法并不包含政体的全部,而只是有关中央权力配置、运行、监督和救济的理论论述和制度设计,或者说基本上指的是中央政制。有的学者否定了第三类观点,并把孙中山的宪法思想概括为“三、四、五”,即“三民主义”、“四大民权”和“五权分立”。这一概括同样有指代过宽的错误。因为如上所述,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思想应是统属关系,而不是相反。

从孙中山先生本人创立宪法理论的动机、途径,以及他对宪法概念和功能的认识上来考察,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形成,经历了从崇尚西学、倡导美制,到融贯中西的历程。有史学家把这一历程称之为孙中山对传统文化的“离异”与“回归”。孙中山先生以救亡图存,挽救民族危机为己任,宣传和领导民族民主革命,并试图在中国创建“驾乎欧美之上”的民族政制以期达致民族之福祉。对这样一位革命先行者提出“彻底”离异传统文化的要求未免苛刻。他终身孜孜以求的就是从传统之中发掘优质基因,与欧美之良法美制相嫁接,培育出具有本土特质的最完美的政制,从面实现民族的复兴、社会的秩序、国家的强盛和人民的幸福。他对宪法寄予高度的希望:“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我们有了良好宪法,终能建成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昔日日本不过一二留学生抄袭德国宪法几条,竟将国家救起”,“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庄严华丽的国家,……只要实行五权宪法就是了”。这些言论是孙中山对欧美文化考察与研究的心得,宣扬于国内,一方面体现了孙中山对宪法作用的高度理想化,另一方面则反映了他对社会新秩序尤其是良善政制的渴求。在立足本土资源的政制探索之中,他先提出了作为制度的五权宪法构想,力图中西合璧;其后,他又为自己的政制构想创立了理论依据,即“权能”学理,从理论上对五权政制之建构进行了系统地论证。所以,笔者认为,“五权宪法”只是孙中山先生关于政制构设的代称,并不能涵盖其宪法思想体系,因为先生的宪法概念更多地是在英国文化之意义上使用的,指的是实在制度和游戏规则,只在明确的语境之中才指当今通称之文本宪法,即宪法典,而“五权宪法”则几乎一贯指称政制原则与制度设计,最典型的表述可以从先生晚年组织制订的《中国党纲》中找到:“以三民主义为立国之本原,五权宪法为制度之纲领”。三民主义是创立和建设国家的指导思想,是理论基础,五权宪法是整个政治制度的核心构架。

三、权能学理与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关系问题

何谓“权能”学理?孙先生是从讲“政治”为着眼点的。他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保”和“养”,这种需求决定了人类必需结群而居,于是便有了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他说,“政”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由人民自己而不是由皇帝或者官僚管理公共事务,就产生“人民权”。我国疆域辽阔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促使人民委托可信赖的“公仆”作为治国专家来管理国家,这些“公仆”只有享有必要的权力,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就产生了“政府权”,又称为“政府能”,即“为人民做工的能力”。政府权源于人民权,服从并服务于人民权,人民监督、调控政府权的行使。这样,孙中山先生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国家公共权力的产生,并且旗帜鲜明地倡导人民权和政府权的两权分离,人民对政府既要信任又要控制,可谓创新了传统的分权理论。人民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权。政府权则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各司其责。至此,孙中山先生又发展了三权分立理论,是对分权理论的第二次创新。我们可以把“权能”学理的基本内涵概括为:人民、权能分治、四大民权、五权分立、以权驭能和九权平衡。

由此可见,只有“权能”学理方能真正概括孙中山宪法思想的个性特征与理论创新,五权宪法是“权能”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权能”学理的一种制度设计,但是不可能是孙中山宪法思想的核心,更不是其概括或者代称。孙中山宪法思想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统领于其中的灵魂就是“权能”学理。

【参考文献】

[1]耿云志.孙中山宪法思想刍议[J].历史研究,1993,(4).

[2]章开沅.从离异到回归辛亥前后史事论丛[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3]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4卷[M].中华书局,1985.

[5]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5卷[M].中华书局,1985.

[6]孙中山.孙中山文集[M].团结出版社,1997.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6

关键词 邓小平 宪法思想 当代价值 

作者简介:王良盛,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与青少年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05-02 

邓小平宪法思想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继承毛泽东宪法思想,并应用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思想。新形势下,深入研究邓小平宪法思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极其重要的当代价值。 

一、邓小平宪法思想形成的基本条件 

邓小平宪法思想是在毛泽东宪法思想,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正反历史经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形成的。 

(一)毛泽东宪法思想,为邓小平宪法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特殊的理论基石 

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这个最大的实际统一起来,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运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毛泽东宪法思想。毛泽东宪法思想是在俄国十月革命以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中国旧式资产阶级革命的经验、新式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推进,《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的历史背景、历史条件和现实基础上形成的。邓小平宪法思想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指引下,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继承并发展了毛泽东的宪法思想,二者在体系上是一脉相承的、与时俱进的统一整体,为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创了新局面。 

(二)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正反历史经验,为邓小平宪法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历史依据 

建国前夕通过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了“五四”宪法,这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终因‘左’的错误,导致从1957年开始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抬头,逐渐出现了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的不正常现象,致使宪法成为一纸空文。”1978年制定的宪法只是在1975年宪法的基础上的小修小补,没有实质性的变化。1982年制定的宪法,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正确指引下,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实践,凝聚了中国人民伟大的智慧和结晶形成的一部建国以来比较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正确总结并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三)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为邓小平宪法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现实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把马克思主义融入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全面推进改革开放。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大国复兴需要伟大思想的引领,伟大的思想指导伟大的实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中,邓小平同志立足实践,深入群众,实事求是地探索并总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律和经验教训。新时期新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根据改革开放的具体实际,必须实事求是地使新宪法成为新常态下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为邓小平宪法思想的形成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二、邓小平宪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邓小平一直高度重视我国宪法的发展,将我国的民主法制经验上升为理论,这为新时期我国制定宪法和丰富宪法的内容注入了新的血液。 

(一)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关乎我国依法执政的有效实施,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健康运行,关乎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指出,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深刻认识到宪法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地位,统领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其他的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和抵触宪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宪法,必须遵循和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必须坚定不移的捍卫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毫不动摇。 

(二)重视宪法与党的关系 

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宪法与党的关系,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严格按照以宪法为核心在内的法律开展各项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邓小平同志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党章和宪法都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予以追究。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的核心地位,坚决遵守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活动准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地位决定了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中,要高度重视宪法与党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切实做到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 

(三)要在宪法中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要在宪法中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邓小平同志强调:“中国要搞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宪法中要肯定这一点。”邓小平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原则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必须在新宪法中充分地体现出来。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不仅要体现社会主义原则,而且还要体现人民民主原则。1982年制定的宪法真正地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同志对关乎民主与法制方面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经验总结。邓小平同志认为,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中坚决反对严重的个人崇拜,要在宪法中真正地体现人民民主原则。(四)宪法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各条战线上开始拨乱反正,逐步走上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新的宪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邓小平同志认为,我国要顺利的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必须制定和完善社会主义宪法保驾护航。邓小平同志强调:“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因此,我国的宪法必须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曲折道路也证明了要实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保障。 

三、邓小平宪法思想的当代价值 

邓小平宪法思想对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宪法自身建设,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极其重要的当代价值。 

(一)邓小平宪法思想给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宪法自身建设提供了重要历史借鉴 

邓小平宪法思想关于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重视宪法与党的关系等重要思想,对于当下进一步加强宪法自身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管是制定宪法,还是修改法律法规,都必须要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尊重宪法,必须坚持宪法的根本地位,树立宪法的权威,把宪法落到实处,深入开展宪法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宪法思维。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在当下,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人民,教育人民,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意识,着力提高人民的法治素养,不断推进宪法自身的建设。 

(二)邓小平宪法思想对于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五位一体”建设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提供了法治保障和基本遵循。邓小平关于在宪法中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的重要思想,对当下正在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总结我国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吸收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最突出的深层领域,制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还要不断探索立法的主客观条件,紧密联系具体的历史的实际,遵循立法程序,制定具有科学性、预见性、前瞻性等体现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 

(三)邓小平宪法思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极其重要的当代价值 

依法治国是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保障。邓小平关于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宪法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等重要思想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理论意义。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顶层设计和战略导引。要坚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地位不动摇、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正确引导和帮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健康运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扫清障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凝聚了全党全社会的共识,汇集了中国人民的智慧和结晶,必须立足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一切从实际出发,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和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参考文献: 

[1]艾衍辉.简论邓小平的宪法思想.枣庄学院学报.2007,24(4). 

[2]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7

關键词:思政宪法学教学改革教学实践

对于新时期如何开展思政教育,指出可以将思政元素看做盐,并将其融入各个学科教学中,以推进学生对思政元素的自然吸收。的思想指导为宪法学教学改革提供了思路。为将宪法学教学打造得更具创新性、前沿性,教师可以借助思政教育的特点,构建宪法学课程思政教学模式。

一、宪法学课堂教学融入思政元素的积极意义

宪法学是一门主要研究宪法现象的法律科学,是法学必修课,也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既包含法学基础理论体系,又具有部门法学的特征。传播和掌握宪法学知识,是宪法学课堂教学的主要目的[1](59-60)。宪法学课堂教学的实效性直接关系到法学专业其他课程的学习质量,更关系到我国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

宪法学学科的主要特征包含:知识体系的综合性、实践功能作用、规范性、知识品质的开放性及知识的价值性。从特征可以看出,宪法学的教学内容较为抽象,在教学过程中经常出现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现象。尤其是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背景下,宪法学教师不仅要传授学生相关的宪法专业知识,更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融入课堂,注重知识教育、道德教育、情感教育,尊重学生成才的客观规律及学科建设的客观规律,在专业教学中实现专业课知识和思政知识的有效融合。

法学专业的思政教育对于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培养的毕业生主要进入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或企业法务部门从事司法工作,承担着维护我国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使命。如果学生不具备科学优良的思想政治素养,政治信念不坚定,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将会极大影响甚至阻碍我国的司法建设,危害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法律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学问、过硬的法律技能,更要掌握和法律有关的道德准则,提高法律运用的实效性,发挥法律的人文内涵。新时期的法学专业教学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法学知识教学,而是通过完整立体网状的教学结构,推动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教育、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2](77-81)。

二、思政元素融入宪法学教学实践的主要路径

(一)遵循思政育人的客观规律,构建科学的宪法学思政教育体系。

宪法学作为一门相对成熟和稳定的专业学科,教学有相对固定的模式和流程,将思政元素融入宪法学课堂教学实践中要遵循客观规律,做到科学融合、有效融合,掌握好思政元素融合的时机、切入点。

教师要明白宪法学的学科内涵,相较于其他法学专业,宪法学是和国家治理、政治统治关联最紧密的学科之一,主要学科内涵和教学内容是指导人们思考应当如何组建一个国家,如何创建相对科学的政府,因此将思政元素融入,可以摸索思政教学和宪法学教学中关联最紧密的部分,有天然学科逻辑一致性的部分,并以此为切入点。考虑到思政教学和宪法学教学的特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切入点,将其贯穿到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如,将宪法史和共产党成立,领导人民革命、抗日的历史结合起来,让学生通过共产党的具体案例了解政党创建及管理国家的具体经过和历程,有助于学生理解宪法学理论知识,加强宪法学知识的实践应用,培养学生的爱国精神。教师可以将宪法学原理和党的思想理论成果结合起来,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遵循思政教学的客观规律主要原因在于宪法学内容和思政教学内容有着天然的关联性,教师不能为了思政教学而强行加入思政教学,要遵循客观规律,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宪法、应用宪法。在宪法学课堂教学中引入思政元素能借助宪法学教学实践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养,如,用宪法的规范解释和应用知识点时,教师可以借助现实中发生的真实事件,让学生进行情景互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或分组讨论。学生在课堂实践过程中能提高认识、提高独立思考能力,主动学习,培养良好的思辨精神和批判能力,这对提高学生的思政水平有积极作用,能帮助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增强判断力,避免被不良因素干扰和引导,坚定政治信仰和理想信念[3](200-201)。

(二)深入挖掘思政元素融入宪法学课堂教学的有效载体。

教师要明确课堂教学方法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根据学生学情、个性特点、兴趣爱好、学习规律等灵活选择的,新时期的法学专业教学中,教学方法要做到专业性、多样性和差异性相结合,采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组织和安排教学过程,创新课堂教学模式。以教学内容为案例,教师要主动挖掘思政元素和宪法学课堂教学的内在关联,保持思政元素和宪法学专业教学的规范性统一。挖掘思政元素融入宪法学课堂教学的载体,通过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方法推动思政元素和宪法学知识内容的融合。宪法的案例具有典型时代特色,能反映特定时代背景下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和历史发展特征,宪法的案例有与时俱进的鲜明特点,而且宪法的固有品格为实践功能作用。在宪法学教学中,教师要充分认识到宪法学知识的政治属性,教学中避免陷入空洞的理论说教,将现实生活中不断涌现的鲜活的宪法案例作为课堂教学载体,消除宪法教学的枯燥感、抽象性,弥补宪法学课堂教学政治属性过重的不足,并通过思政教育的道德、美学价值,调动学生学习宪法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4](8-9)。如,在分析中国宪法的创建过程、时代背景和实施制度时,教师可以列举英美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借此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带领学生分析中国宪法实施的特征和相对优势,帮助学生了解中国宪法实施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将宪法精神导入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和全民守法等过程中。中国的宪法实施制度则是事前、事中制度,在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中实施宪法精神,保障我国的立法文件、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性制度等符合宪法精神。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制度也是中国特色法治思想的表现之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融入思政教育,以法治为切入点,让学生了解和总结中国宪法实施特点和优势,有助于深化学生对中国宪法精神的理解和认知,强化对中国特色法治的认同。

(三)合理利用网络平台,全方位融入思政元素。

互联网时代,网络对传统的教学方式造成冲击,课堂教学不再局限于三尺教学,而是打破时间和空间的束缚,形成更加开放、交互和平等的教学氛围。我国法学教育可以积极利用互联网平台,对当前的课堂教学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并以新的技术手段将思政元素融入宪法学课堂教学实践中。

在宪法学教学中,互联网平台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能推动教学手法、教学手段、教学内容和教学理念的变革。互联网平台可以将抽象的宪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知识,将深奥的宪法学理论转化为简洁明了的实际功能。而且互联网平台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教师可以利用相关教学软件、技术等实现案情、法理的自由转换,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传统的宪法学课堂教学主要为灌输式教学模式,在这种背景下融入思政元素,教师一般以理论说教强行融入,学生的接受能力有限,对过多的理论说教缺乏兴趣,这种单向灌输式的融入教学实效性并不高。教师运用互联网平台,可以让课堂教学更具趣味性,如,在宪法学教学中,教师讲解宪法的编写过程,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将中国共产党建党历史的时间点进行对比,学生可以在网络平台上看到同样时间点的历史事件。将宪法制定的具体过程和历史事件相结合,可加深学生对该部分知识点的印象。或者教师利用多媒体课件将同时期内中西方的司法建设和机制进行比较,并引导学生利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方法论指导思想进行对比理解,能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认识问题的能力,并加深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解[5](96-100)。互联网平台和多媒体课件的应用能让课堂教学更具有趣味性,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

(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社会实践升华学生思想认识。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司法实践并不陌生,也十分重要。社会实践主要包括社會考察、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宪法课作为一门以理论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必修课,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实践教学,能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

实践教学也是思政教学的重要手段,新时期思政教学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强化、升华理论认识。思政元素融入宪法学课堂教学中,可以以实践教学为重要手段。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8

关键词:张君劢;宪政理想;学术文化;现代化  

    “立身儒行,期于民主”的张君劢先生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矢志于中国宪政事业的着名宪政专家,也是以学术为业对儒家义理作了悉心抉发的新儒学大师。在政治和学术两大领域里,张君劢倍尝艰辛建树卓着。张君劢的一生,不论是在政治上的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奔波劳作,还是在学术独立王国的强探力索,他所做的都是致力于中华民族复兴的大业,都是致力于推动民族文化向现代化转轨。学术与政治比起来,学术是张君劢的第一生命,而作为第二生命的政治则置于学术的理境中。或者说,学术是张君劢赖以安心立命的根基,而政治活动则是张君劢对自己学术思想的身体力行。 

    1906年在日本早稻田大学学习的20岁的张君劢,在梁启超办的《新民丛报》上发表了《约翰穆勒议院政治论》,这篇关于宪政的基本见解,贯穿于他一生追求宪政的活动中。1907年张君劢与立宪巨子梁启超共同发起推动清立宪的政闻社,第二年即回国奔走于宪政活动。1912年在外蒙独立的问题上,张君劢在《少年中国》上发文抨击袁政府,历数政府十大罪状,并推政府袖手旁观于外蒙分裂之原因在于:“凡己之地位,稍有妨碍,虽牺牲政策在所不顾。一若国家可亡,而吾地位不可不保……”从而得罪政府。为避免遭到可能的政治迫害,去了德国。1916年,为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保卫共和,张君劢千里迢迢回到国内。继之而来的诡谲的政治风云,将张君劢及其立宪派的努力化为一段不堪回忆的经历。尽管如此,张君劢对宪政的追求仍然矢志不渝。1922年他起草了《国是会议宪草》并作说明书《国宪议》,1924年他创办国立政治大学,该大学于1927年被国民党当局下令关闭后,他着手翻译拉斯基的《政治典范》。1929年张君劢在上海行知学院义务讲授欧洲政治思想史,因曾着文批评国民党的一党专政,遭政治绑票。1932年张君劢与二张中的东荪一起发起成立国社党,提出修正的民主政治的思想。1938年《立国之道》发表,张君劢再次阐述了他的修正的民主政治的思想,即以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的协调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与社会公道为目标,对英美式的民主政治作修正。四十年代的中国出现了一次又一次的宪政运动潮,张君劢是历次宪政活动中真诚而又活跃的人物。他组党、参政、斡旋、再次起草宪法草案。这段时期发表的对后世有影响的宪政文字有《现代宪政之背景》、《人民基本权利的三项保障》、《中华民国宪法》以及《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等。张君劢为中国的宪政事业呕心沥血,但他没有看到他理想中的宪政在中国的建立。 

宪政思想论文范文9

    关键词:宪法政治、非常时期、日常政治 

    中国在进入民族国家的百年路程中,总是历经坎坷、九曲轮回,少有英美国家那样的民族幸运,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总是背负着一个沉重的本于自己传统的与"德国问题"相类似的"中国问题"。 [1] 英国这个老大的自由宪政的国家,它的兴起和发育得益于自发的自由经济秩序,其国民财富的增长和国家性格的塑造与它的法治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正像哈耶克等人所指出的,英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内生于自由的内部规则,传统的普通法在推进英国的政治变革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所谓的普通法宪政主义对于英国具有着广泛的解释力, [2]基于市民社会的法治主义是英国作为一个资本主义政治社会的内在基础,是英国率先成为一个典型的自由宪政国家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在英国的早期发展中,国家问题是一个隐含在市民社会或经济社会背后的隐秘主题,虽然议会斗争和光荣革命是深刻的和剧烈的,但国家法治问题一直没有转化为成文的宪法政治(constitutional politics) [3]。

    从广阔的历史维度来看,美国仍然是一个十分幸运的民族,虽然它在立国之际经历了一次严峻的生死抉择,但当时一批伟大的联邦党人发起了一场意义深远的宪法政治,从而一举奠定了美国作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立国之本。我们看到,美国建国时代的法治主义是有别于英国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摆在美国人民,特别是政治精英的面前,正像美国联邦党人所指出的:"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4]由此看来,政治国家问题是美国宪法的头等重要问题,美国的宪法政治开辟了人类历史的一个新的路径,而且它的成就已经为数百年的人类历史实践所证实。      

    相比之下,18、19世纪的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其民族国家的建立却没有英美国家那样顺利,国家政治问题总是犹如一把克利达摩斯之剑悬于它们的头顶。从经济上看,法德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远没有英国、荷兰等国家发达,重农主义的经济政策一直主导着法国的国民经济,而德国更是落后,历史学派的国民经济学反映了德国的经济现状,也就是说,自由经济以及相关的经济规则和法治主义在法德国家一直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在政治上,两个国家的统治者出于统治能力和国际竞争的需要,长期强化国家权威以及对于国民经济的支配作用,无论是法国历史上屡屡创制的各种宪法,还是德国历史上从"治安国"、"警察国"到"法治国"的各种演变,都充分说明了政治国家在上述两个大陆-罗马法系国家中的核心作用。

    历史地看,500年来,以法德为主的大陆国家在国家建设方面所走的是与英美宪政主义不同的道路,尽管时至今日也可以说是殊路同归,但历史进程中的偶然机遇往往是不可预期的,而且即便是今天,两类国家的国家性格仍然具有着很大差别,特别它们在现代民族国家的草创时期,其立宪政治的制度模式存在着本质性的不同,宪法政治在它们那里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固然,在政治上,审慎的选择是一个民族政治成熟的标志,但任何选择都有一个理论与现实的依据,不能说英美的道路行不通,但它们更多的是有待于机遇和时机,而法德国家增生过程中的教训与经验却是血与火那样地激荡在我们面前。

    我认为中国现时代的社会政治状况,并没有获得像英国那样从市民社会的经济秩序中自发地生长出一个宪政国家的幸运,我们的时代更像德国的魏玛时期,当然也不排除像美国联邦党人所面对的那种非常时期,但这一切又都需要我国人民特别是政治精英的政治成熟,即一个宪法政治所需要的智慧、勇气与审慎。显然,任何政治实践都需要理论作指导,中国的立宪改革同样需要一种本于中国现时代政治社会状况的宪法理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的政法理论家们却很少有人从中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政治命运的角度审视我们的宪法政治,很少有人从理论上研究中国现时代所处的与德国19、20世纪之交"德国问题"相类似的"中国问题",并把它转换为百年中国社会变革的"宪法政治"问题。特别是在今天,我国法学界关于"法治"的言说不绝如缕,有关法治的理论渊源、法学定义、构成要素、具体内容、道德价值、制度设置、司法审查、个案分析等方面研究、讨论、写作,铺天盖地,声势浩大,不能不说是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在我看来,上述中国的法治主义理论言说大多囿于一个形式法学的视角,局限于英美法治理论的低水平复制,与中国现时代政治社会的内在本质多有隔膜。     

    其实,即便是美国的法治国家也并非单纯的形式主义法学一统天下,如果说在常规政治(normal politics)时期法律人的法律之治占据主导,但在诸如立宪时代、重建时代和新政时代的非常时期,宪法政治无疑成为当时国家建设的核心问题,它们展示的乃是不同于法律人之法律的政治家的法治主义视角,开启的是非常时期的宪法政治维度。当然,关注宪法政治更是大陆国家法治主义的一个中心问题,早在马基雅维里那里,国家理由就是他考察君主国家的出发点,至于主权理论的倡导者博丹在其《国家六书》中,更是从理论上确立了一个国家最高统治权的政治基础。18、19世纪以来,法德国家的制度建设总是沿袭着大陆法系的公法传统,把政治法(孟德斯鸠)、国家法(黑格尔)视为国家宪政体系的关键机制,而到了20世纪,特别是德国的魏玛时期,施米特政治法学与凯尔森形式法学的论争,把宪法的政治意义放在了一个突出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英美的宪法理论也并非与政治国家问题相疏离,阿克曼有关常规政治与宪法政治的两种法学观的划分,为我们理解英美宪法的政治意义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当今的美国宪法学家阿克曼在其皇皇三卷巨着《我们人民》中曾经提出了一个富有创意的划分常规政治与宪法政治的二元政治观。所谓"宪法政治"概念的提出具有深远的理论渊源,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更有大陆政治法学的蕴涵,或者说它超越了英美宪法理论的一般论调,挖掘出深埋在英美宪法背后的深层含义。虽然阿克曼在书中对于法德政治思想未加置喙,理论上沿袭的基本仍是美国宪法理论的实用主义传统,但透过外表的话语修辞,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一种自由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学的实质支撑着他的二元政治观。由此,我们不禁有这样的感觉:所谓英美政治路线与法德政治路线的差别,其实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分野,而在政治国家的本性方面,它们并没有决然的对立,宪法政治作为一种非常政治,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创立、重建与转折关头,都有别于日常的常规政治,它考量出一个民族特别是其政治精英的特殊的政治智慧与技艺。

    一般说来,西方宪政存在着两个传统,从马基雅维里、孟德斯鸠到黑格尔、施米特是一个欧陆国家的法德传统,此外,从科克、洛克、休谟、斯密到美国联邦党人和罗斯福新政是英美国家的普通法宪政主义传统,从某种意义上说,英美宪政的传统是更本色的传统,而且其政治实践也取得了远比欧陆国家更辉煌的成果。所以,研究宪政问题,英美国家的法治主义往往占据主导的话语权。长期以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理论界存在着一种把英美宪政理论及其实践普遍化为一般原理的倾向,它们把英美国家的法治视为建立一个宪政国家的基本制度模式,倡言法律秩序的自发生长,认为法治国家就是以普通法为基本规则的市民社会的法律秩序在政治领域的正常延续,国家并没有独立的本质和目的,国家完全以市民社会的法律规则为依据,法治就是一般的(私法)规则之治。在这个问题上,17世纪英国的柯克和现代的哈耶克的思想最具代表性。 [5]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英美国家的经验并非具有彻底的普遍性,它需要相当稳固的历史政治传统,需要公民的法治意识和良好的德性,特别是需要一个繁荣的自由经济秩序,等等,并不是任何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道路都是可以照搬英美经验的。而且即便是就法治来说,上述对于英美法治主义的论述也是有偏颇的,英美国家的法治秩序并不是单纯的私法之治,市民社会的规则就一个局部的社会范围内可以自我实施,而在一个较大的社会空间内,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哈耶克所谓的内部规则是不可能自我施展的。市民社会的法律规则必须借助于外部规则来实施,即需要一个国家的政治秩序来实施内部的自由规则体系,也就是说,只有私法的公法之治,或普通法的法治国。对此,休谟早就有过明确的论述,他认为人类社会的三个基本法律规则,即私有产权、同意的财产转让和承诺的履行等,必须借助于国家的政治权力来加以实施,而哈耶克在晚年建构的宪法新模式也是休谟思想的进一步体系化,他强调的也是一个法律之治问题,在他们的理论中,都隐含着一个政治国家的主题。如此看来,在英美国家的社会秩序的塑造中,也存在着一个政治问题,或者说一个政治国家的问题。

    当然,英美的政治国家问题与法德的政治国家问题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阿克曼《我们人民》三卷巨着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通过对于美国历史的考察,明确论证了宪法政治在美国法治主义秩序中的核心作用及其有别于常规政治的非常意义,尤其是通过对于美国三个伟大转折时期--建国、重建和新政的宪法政治的考察,指出了非常政治的基本模式以及发展阶段,突出了"我们人民"与不同时代的政治精英们一起构建了非常时期的美利坚合众国,显示了美国民族的政治成熟。 [6]在阿克曼眼中,美国宪法是一个"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美国人民在美国宪法面临危机的非常时期,总能与当时的政治精英们携起手来以非常的宪法政治程序进行变革,从而克服危在旦夕的国家分裂,重新塑造新的美国,并重回常规政治的轨道。这一常规政治与宪法政治的双重政治状态和"我们人民"与政治精英互动的二元民主,是200年来美国光荣与梦想的保证,是这个国家一步步走向自由、繁荣与强大的关键所在。

    由此可见,法律与政治、宪法创制与非常政治,它们是具有着内在的本质性关联的。我们不是不想从一般的私法规则中衍生出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制度,哈耶克所谓自发的宪政之路当然是很好的,但它们之与我们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中国百余年的宪政之路,其困顿颠沛、玉汝难成,根子仍在于政治。固然,建设一个自发的经济秩序,培育一个市民社会的规则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但作为世界体系中的后发国家,特别是在本土资源上缺乏法治传统和公民德行的情况下,如何缓慢而又纯正地生长出一个正义的自由宪政国家呢?这个德国问题的症结对于我们同样如此,同样难以逃避。所以,我认为中国现时代的法治主义应该关注政治法、国家法或宪法政治,瞄准社会治理的宪法政治维度。特别是在目前这样一个宪法政治的特殊时代,致力于一种有别于法律人的法治观的政治家的法治观研究,构建中国现时代的宪法政治理论,无疑是一项迫切的理论工作,也是时代精神的需要。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治的政治之维,或强调宪法政治的非常意义,并不等于国家专制主义,更不等于20世纪以来的极权主义,基于宪法之上的自由的国家制度完全是可行的,理论上也是自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的混合政体、美国的复合联邦主义、戴高乐的法国政治、联邦德国的宪政架构等,都是自由的宪法政治的典范,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哀士宪法、德国的威玛宪法等则是失败的宪法政治。上述各国(某一时期的)宪政之所以成败各异,关键在于自由、权威与民主的平衡,在其中需要一个民族特别是其政治精英的审慎的政治智慧,它标志着一个民族的政治成熟。我们看到,法国大革命前后的政治论争、围绕魏玛宪法的政治论争,乃至百年来中国多部宪法失败的关键,都在于这个平衡之能否达成。

    不可否认,中国现时代的社会变革又不期而然地处于这样一个非常的政治时期,从理论上摆在我们面前有三种道路:一种是自发的普通法宪政主义,一种是国家极权主义的伪宪政主义,一种是自由民主的国家宪政主义。在我看来,第一种当然是最理想的政治道路,但我们缺乏支撑它的市民社会的经济和私法基础,固然20多年的经济改革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催生政治变革的因子,但离由此自发生长出一种自由民主的国家宪法还相当遥远,而且国际经济与政治环境也不可能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公正、充裕的外部空间,要知道英美的宪政之路大致经历了200年的时间。第二种显然是灾难性的,法、德、俄,特别是前苏联的历史教训使我们刻骨铭心,这无疑是我们力图避免的,但我们仍不能排除这种道路的可能性,因为政治国家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它们为穷凶极恶的利益集团所把持的情况下,极权主义的复辟不是不可能的。第三种是我们所应期盼的,它在现时代的中国存在着某种或然性,通过非常时期的宪法政治,是可以构建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制度的。我国20年的经济改革已经为这个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法律秩序,时代也呼唤着一个民族的政治成熟,如果我们能够不失时机地致力于真正的宪法政治,通过国家权威推动市民社会的建立与完善,真正地推行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独立制度,那么晚年黑格尔意义上的保护市民社会的法制国家和同样是晚年哈耶克思想中的"普通法的法治国", [7]也许并非是不可能的。当然,第三种又何尝不是一种理论家的理想呢?我也知道还有一种可能,即前三种的畸形变种政治形态,所谓的拉美化的宪政失败的道路。果真如此,可爱的祖国可就真的是错过了大好时机,今后的命运将不知伊于胡底了。究竟是天命所成还是天崩地裂,世人谁知?《论宪法政治》的写作意图便是翘首以盼第三种自由民主的宪法政治,从理论上梳理出一个宪法政治的脉络,为未来我国的宪法政治选择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参照。

    注释: 

    [1]所谓"德国问题"是指18世纪以来德国数代思想家们痛感英国政治社会的成熟并基于本国政治文化传统而提取出的一个普遍问题阈,尽管从早期的德国政治浪漫派、19世纪古典政治哲学到新旧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再到韦伯的社会学、施米特的宪法学,直至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乃至当今欧盟的德国火车头作用,尽管二百年来其中的思想路径以及观点各种各样,迥然有别,甚至相互对立,但有一条主线却是显然的,那就是融入以英美为主体的世界文明的德国自己的道路,它标志着一个民族的政治成熟与否及其成熟的程度。当然这个问题极其复杂,有关粗浅的论述,参见拙着《休谟的政治哲学》第六章以及相关论述。至于"中国问题"则是一种比附"德国问题"的说法,指的是中国融入世界文明中的自己的道路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目前所谓"中国国情论"、"中国特殊论"甚至"中国例外论"都是基于相关的预设,但它们在处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问题上,过于强调后者,而忽视了宪政民主的普世价值,特殊是在融入世界潮流中的特殊,不是相隔绝,因此这个问题还需要为中国理论界所自觉并进一步提升为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等多个领域的问题阈。 

    [2] 关于普通法宪政主义,参见Common Law and Liberal Theory: Coke, Hobbes, and the Origins of AmericanConsititutionlism. James R.Stoner, Jr.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92. 参见小詹姆斯oR.o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的诸源头》(未刊稿),秋风译。      

    [3] 宪法政治(constitutional politics)在本文中既有特殊的阿克曼意义上的含义,又有普遍的宪法哲学或政治法学的含义,关于上述问题的梳理与阐释,见拙文《论宪法政治》的相关内容,见《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我在2004年下半年即完成了这篇很长的文章,当时作为会议论文提交给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持召开的纪念54宪法颁布50周年的学术讨论会,其实,按照我原先的写作计划,是准备就"宪法政治"问题分上下两篇来探讨的,拿出去的只是上篇"宪法政治"的一般理论及其演变,至于下篇中国现时代的"宪法政治"问题,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写完。我的《论宪法政治》一文所要处理的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篇属于法律思想史的考察,主要探讨从孟德斯鸠、黑格尔到施米特乃至凯尔森的政治法、国家法思想,以及阿克曼的宪法政治理论,梳理一下有别于英美宪法理论的大陆公法思想的路径,以及阿克曼的两种政治观;下篇则是针对中国现时代宪法理论的相关性分析。

    [4] 《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页。 

    [5] 关于柯克的法律思想,最集中地体现在他与国王詹姆斯一世的那段着名对话中,由此各种法律理论家们演义出一个有关英国普通法法治主义的神话。参见J.A.Pocock,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A Study in English Historical Thought in the 17th Centu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Common Law and Liberal Theory: Coke, Hobbes, and the Origins of AmericanConsititutionlism. James R.Stoner, Jr.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92. 关于哈耶克的思想,则实际上并不是如此简单,不过,人们更愿意对于哈耶克做这样一个标签化的理解,他自己似乎也挺愿意人们的如是理解,他在《通往奴役之路》(哈耶克着,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自由秩序原理》(哈耶克着,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等时期的有关法治的论述被视为对于英美法治主义的经典性说明,而他在晚期《法律、立法与自由》(哈耶克着,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中呕心创立的宪法新模式却不是被人们误解了就是被遗忘了。关于这个问题,参见拙着:《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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