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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0 16:12:33

林业法律论文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1

大家好!

我叫xxx,196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律本科学历,审判员,现任林业审判庭副庭长,并负责全面工作。

我竞争的职位是林业审判庭庭庭长。

我之所以竞争这一岗位,其理由是:

一、我十分热爱林业审判工作。我生于东安,长于东安,热爱东安的山山水水,愿意为东安的山青水绿奉献一切。1993年1月,我从林业部门改行来到法院,并一直战斗在林业审判工作岗位上。18年来,我对林业审判十分热爱,并倾注着深厚的工作感情,做到了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18年来,我从青年步入了中年,从一个书记员成长为一个能负责全庭工作的审判员、副庭长、林业审判的负责人;18年来,我走遍了全县有过矛盾、闹过纠纷的山山水水,为保护森林、维护稳定奉献了青春与汗水。

二、我具有林业审判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林业审判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涵盖了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法律体系,要想审理好林业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必须具有丰富的林业审判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如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属群体性纠纷,牵涉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如不懂得林业专业知识,就连地形图都看不懂,又怎么去察看现场,核对四至界线,作出正确的山界处理?若处理不好,导致错误裁判,就会引发群体性涉法涉诉械斗或上访,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为搞好这一工作,我在坚持自学林业专业知识和林业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先后参加过多次林业技术培训和省、市林业审判工作专项培训,熟知了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术语,掌握了林业审判的特点,懂得了林业案件的审理方式,因而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定性裁判等方面吃得准、把得严,案件质量高,社会效果好。

三、我能信任林业审判工作。2004年4月,我被县人大任命为林业庭副庭长,2005年8月开始负责全庭工作至今。在政治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改造个人的主观世界,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业务上,认真刻苦钻研林业审判业务知识,办理的林业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均无差错,也无涉法涉诉上访现象;在工作作风上,注重公正廉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多年来全

庭没有一人因违法违纪受处分。

总之,我认为:不是林业庭长的唯一人选,但应该是最佳人选择。如果领导和同志们再给我一次机会,东安法院的林业审判工作一定会有新起色。东安的山一定会更青,水一定会更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竭尽全力,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2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3

在目前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已逾700所,在校学生超过30多万人,发展规模太快,法学专业也成为毕业生最难找工作的专业之一的情况下,农林院校开办的法学专业与综合类、政法类高校举办的法学专业相比,在办学历史、师资力量、法律氛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距离,其面临着求生存、谋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毕竟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员是少数,大部分学生应参加实际工作[1]。本文就以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的改革实践为例,来探讨如何根据学生自身的素质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利用农林院校的学科和专业优势,确立“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和“实务型”的教研模式,办出自己的专业特色,并逐步提高农林院校法学专业的竞争力与生命力。

1 “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科技进步飞快,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需求旺盛,迫切要求理工类、行业类强势高校充分利用其得天独厚的理工科专业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建立法学与科技相结合的“交叉性”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我国有部分理工类、行业类院校已采取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依托学校的理科实力并针对该校科学技术专利与产权等领域问题较多的特点,即以发展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等为定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依托强大的理工科及自然科学技术文化优势,以发展航空法为特点,以培养掌握一定的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

东北林业大学是黑龙江省唯一一所教育部直属林业院校,现在也致力于综合性大学的建设,法学教育一方面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本文由收集整理兴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另一方面为林业行业培养其所需的法律人才。因此,在课程体系设置中充分体现林业的特色,在讲授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环境法基本课程的基础上,增加林业生态保护法、林业法、林业环境管理法等选修课程。此外还设置了刑事侦查技术、房地产法等体现跨学科特色的专业方向,同时专门建立一个跨学科的特色研究机构——环境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以后还要逐步设置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交通法学、科技法学和电子商务法等有特色的课程,通过学科的交叉融合,对学生进行知识交叉的培养,以适应社会对实务型人才的需求。

关于“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可以体现在“精神的交融”和“知识的交叉”等多个方面。现行比较好的交叉性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是双专业叠加模式,有的称之为“3+2”模式,即理工科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在学习3年的本专业知识之后,经考试转入法学专业修读2年法学专业知识。如东北林业大学目前实行的是法学双学位制,非法学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在学习2年的本专业知识后,如成绩优秀即可选择攻读法学第二学位,在自己的业余时间学习2年的法学课程,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即可获得法学学位。法学专业的学生还可以选择攻读外语、计算机、会计等第二学位。事实上,这样的培养模式既符合理工类、行业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办学特色和办学规律,也符合人才市场的需求,所培养的人才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

从人的全面发展来看,现代大学里学业的竞争正逐步转向基于多元智力的复合能力竞争。学习已经并正在突破传统知识教学的框架而成为一种综合能力的培养和实践方式,能力建构的理念已经上升到与传统的学问修养并驾齐驱甚至更高的地位。所以应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构筑与时展趋势和特点相适应的现代教育教学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相应的,知识交叉的特色培养还可通过优化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加强对学生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和职业能力交叉的宽口径专业培养来实现。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所在院校理工科方面的学科优势,通过通识基础课程平台,拓宽学生对理工类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面,从而加强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及其基本技能的训练;另一方面注重设置交叉性的专业课程。当然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不应当让学生陷入无止境的课程学习,所以各学校要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来设置法学专业课程。

2 “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

农林高校要确立“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还需要“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如果仅靠单个人的孤军奋战就无法适应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和复合知识的人才培养。在此,东北林业大学优势专业如林学、野生动物保护、材料学等专业有着成熟的团队式教学组织形式可供借鉴,如按照学科专业组建一批有学术特色、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教学改革建设和学术研究的作用和团队整体协作的力量,不断促进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在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的法学专业,这样的团队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学团队,按照法理学、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环境法学和国际法学等传统学科建立若干教学团队;另一类是在新兴的法学边缘学科和法学交叉学科等领域,建立有其他相关专业教师参与的几个有特色的创新团队,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团队就吸纳了林学院和野生动物资源学院的专业教师。教学团队分别由各专业的学科带头人领衔建立“负责人——主讲教师——助讲教师——教学助理(研究生)”的教学组织模式。在此,学科带头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走入本科教学第一线,负责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以教学团队为单位进行核心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改项目申报、研究等工作,形成配置合理的教学梯队。如行政法学教学团队就在2008年成功申报上黑龙江省精品课程。学术团队则通过组成课题组共同申报、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有力地推动学术水平的提升与学科的发展。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团队就申报上多项国家林业局、省部级课题,为我国林业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2010年东北林业大学成功申报上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法学学科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众所周知,法学与理工科有很大不同,在采取“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时应注意一些问题。比如,“团队式”可能更主要适应于教学和课题申报这两大块。教师队伍因为存在教学经验、教学方法等各方面的差异,“团队式”教学模式有利于各专业领域的教师之间扬长避短,互促学习,而且学生也能从不同教师的教学教法中掌握知识及学习方法;不利之处是有时课程衔接不是很好,连贯性较差,这就需要团队里的教师多交流、多切磋。至于课题申报,“团队式”也非常适宜国家各类法学课题的申报,不宜采取“单打独斗”式申请及研究,这样会在申请的数量和完成的质量上受到很大影响。当然“团队式”的研究模式同时鼓励出个性化,充分发挥每个教师的研究专长,真正做出有影响的课题成果。

3 “实务型”的教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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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校长雷文曾经特别指出:教学方法的问题是制约学生创新能力发展的主要原因,因为不同的教学方法取得的效果是大不一样的[3]。大学教学最根本的方法应该带给学生心灵自由的飞翔,才能唤起学生创造的冲动,才能激起学生分享的内在需要。为了培养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需要借鉴理工科“重实验、重实训、重实效”的综合实践教学方式,构建包括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实训实习等多环节、多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以强化学生法律操作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的训练。

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生活更迭频繁,各类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基本上,目前农林院校,特别是东北林业大学的法学教师都有或多或少的实务经验,这些教师将法律实践融合在教学和科研中,形成“实务型”的教研模式。“实务型”教研模式有利于培养和训练法学学生的法律技能,使他们毕业后能够很快适应社会,最终促进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采取“实务型”教研模式,首先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并将法律实务与科研、教学活动结合起来,甚至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共同承担教学。这些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将会有力地促进教师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因为教师会将实践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带到课堂,并引导学生参与讨论,大大丰富实践教学内容。同时,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科研设想,讲解创新思维的全过程,将教师研究性的教学与学生研究性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也可以是对法律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分析与思考。

“实务型”教学方式的关键是加强实践教学各环节,尤其是强化模拟法庭功能,甚至引进真实法庭审判活动,丰富诊所式法律教育内容。实际上,模拟法庭就是一个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为主的综合性法学实验室。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方式,采用实战式演练,选取实际案件和案卷材料,在不同教师的指导下分别承担原告、被告和审判人员的角色,在庭审前各组互不交流,不进行“彩排”,直接进行庭审对抗,以加强对学生进行会见当事人、审查证据、法律文书写作、口头表达、辩论技巧、推理判断等方面的训练。

东北林业大学的模拟法庭设备比较优良、完备,经常邀请法院将真实的庭审活动设在模拟法庭进行,既有利于学生就近观摩实际的法院审判活动,又能解决部分法院审判活动场地紧张的困难,更能促进学生与审判实务人员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可谓一举三得。东北林业大学还学习借鉴兄弟院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这是一种在行动中学习的情景式教学方法,它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缩小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4]。该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主导,学生直接参与教师承办的案件,从而锻炼各种能力。

此外,东北林业大学多年来一直加强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优化实习实训的效果,使学生通过在检察院、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视察和操作,将课堂上所学的法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4

大家好!我叫xx,xx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律本科学历,审判员,现任林业审判庭副庭长,并负责全面工作。

我竞争的职位是林业审判庭庭庭长。我之所以竞争这一岗位,其理由是:

一、我十分热爱林业审判工作。我生于,长于,热爱的山山水水,愿意为的山青水绿奉献一切。年1月,我从林业部门改行来到法院,并一直战斗在林业审判工作岗位上。年来,我对林业审判十分热爱,并倾注着深厚的工作感情,做到了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年来,我从青年步入了中年,从一个书记员成长为一个能负责全庭工作的审判员、副庭长、林业审判的负责人;年来,我走遍了全县有过矛盾、闹过纠纷的山山水水,为保护森林、维护稳定奉献了青春与汗水。

二、我具有林业审判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林业审判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涵盖了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法律体系,要想审理好林业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必须具有丰富的林业审判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如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属群体性纠纷,牵涉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如不懂得林业专业知识,就连地形图都看不懂,又怎么去察看现场,核对四至界线,作出正确的山界处理?若处理不好,导致错误裁判,就会引发群体性涉法涉诉械斗或上访,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为搞好这一工作,我在坚持自学林业专业知识和林业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先后参加过多次林业技术培训和省、市林业审判工作专项培训,熟知了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术语,掌握了林业审判的特点,懂得了林业案件的审理方式,因而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定性裁判等方面吃得准、把得严,案件质量高,社会效果好。

三、我能信任林业审判工作。年4月,我被县人大任命为林业庭副庭长,年8月开始负责全庭工作至今。在政治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改造个人的主观世界,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业务上,认真刻苦钻研林业审判业务知识,办理的林业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均无差错,也无涉法涉诉上访现象;在工作作风上,注重公正廉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多年来全庭没有一人因违法违纪受处分。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5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36-02

法律诊所诊所教育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教学方法。反馈和评价是诊所教育中自我引导的、经验性的学习方法的核心。诊所式教育方法常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即在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法律实践来开展法律教学活动。教师的角色并不主要是令人信服地考查学生表现的好坏,而是帮助学生诚实地考察自己的表现。诊所式教育方法的价值表现为促使学生更加深刻的理解律师的作用及其工作,这是传统的课堂教学无法做到的。这种表述已经勾勒了诊所式教育方法的全貌,并且使之与传统的课堂教育区分开来。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更加完整的阐述诊所式教育方法以便确定实施诊所式教育方法的基本策略和指导原则。

系统地阐述诊所式教育这种在法律教育中有效的方法,首先必须考虑法科学生期望学习的东西。法律职业化教育中的一些典型的因素能够而且应该对法科学生如何学习产生重要的影响。或许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法科学生的职业定位。如印度学者佛兰克?S?布洛克所说,在印度,法科学生的个人情况因人而异。尽管如此,大多数法科学生要比一般的大学生显得更为成熟和独立,尤其是那些攻读三年制或者五年制法学学士学位的高年级学生。虽然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信念时常变化,但是,他们正在为进入职业生涯做准备。因此,法学院的教学不仅应该考虑到学生的相对成熟性和独立性,而且应该不断强化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倾向性。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是了解学生正在接受训练的法律职业的性质。当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老师应该帮助学生尽早地认识到法律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它既是一个充满活力不断变化的职业,又是一个充满矛盾和急需改革的职业。它既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长期和积极的作用,又具有对未来产生更加巨大和更加积极影响的潜力。老师应该告诉学生作为律师所要面对的重大挑战和责任,以便他们了解法律职业的复杂性。而且,法律教育应该应对当前法律职业中的不足之处,老师应该交给学生最基本的职业技巧,并且让他们理解最基本的法律职业责任。最后,法学院在法律职业化教育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虽然在我国,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但是,法律教师的教学工作和法学院的活动仍然会对法律改革的方向和法律实施的方式发挥着积极的影响。法学院赞助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最明显的例证。

法律教育中的诊所式教育方法承认并且试图将上述法律职业化教育的因素运用到教学过程中。因此,学生在真实或者模拟的法律实践中根据他们的身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他们面对的是众多诊所活动,从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小组,从法律改革竞赛复杂的公益诉讼等。这些诊所活动开拓了学生的视野,丰富了学生的阅历,使他们不仅了解法律的运作情况,而且明白法律在哪些地方需要完善以及怎样进行改革。这些在老师监督和制度下的诊所活动,为学生学习和掌握律师技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且,通过法学院的诊所活动,老师和学生积极参与法律实践,加强了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使学生、法律教育机构、法律职业界都能够从中最大程度地受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作为一所综合性的大学,其法学院在法律诊所教育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更有一些独到之处。自2007年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以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的一些从事律师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课程的指导老师,这就为法律诊所课程的师资做了保障。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主要面向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开设,因为这个阶段的学生经过前两年的法学课程学习,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在心智上也较低年级学生成熟,能够适应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要求。因为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再接受实践性的教育能更好的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案情,同时对实践中学到的知识也能很好的吸收。特别是我国将司法考试报名放宽到在校的应届毕业生,法学院大四的学生基本都经过了司法考试的考验,不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具备了一个法律职业人员应有的全部的理论基础知识。大四的学生参与法律诊所课程不但对自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更能在实践过程中有效地指导大三的学生,实现学生间的“传、帮、带”。这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是十分有利的。

在法律诊所日常的管理过程中,也是充分发挥大四学生的作用,让每个案子由一个大四学生直接负责,若干低年级的学生参与其中,由负责的学生安排工作,合理分工,集体讨论。让整个参与案件的学生们都对案件的进程与各个细节都了解,也能群策群力,积极地解决案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由学生做日常的管理者,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也鼓励了学生平时主动地拓展法律诊所的案源,为学生们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老师的作用则变为了帮助、指导。因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负责法律诊所教育的老师均是兼职律师,都有很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这为指导学生办理具体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校学生已经很难申请到公民的资格,这时拥有律师身份的老师又可以为法律诊所的具体的案件提供诉讼,保证了案件的正常进行。

同时,老师还可以在学生办理案件中的法律文书写作、会见当事人、收集证据、法律规范运用等方面提供符合现实的指导,让学生们在办案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传统的法学院教师难以胜任的,毕竟法学理论和我国司法现实还有一些不同和差距,缺乏法律从业经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

由此可见,不管是从课程面向的学生层次还是日常的管理,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真正做到了以学生为主,实现了对传统法学教育中以老师为主的旧思维的突破。老师的角色转移到了指导、帮助和一些执业硬性要求方面。从一定程度上看,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律诊所更像一个模拟的律师事务所,老师和学生的地位类似指导律师和实习律师。当然,与法律诊所教育相一致的是,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更突出学生的作用,让学生作为办理案件的主角。另一方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也并不是以培养未来的律师为课程目标,众所周知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不可能完全的从律师和己方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从法官或检察官甚至对方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也是实践的需要,学生们在老师的指导下也要学会如何应有这种换位思考。学生们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也要与法院和检察院打交道,从而体验司法机关中各个岗位的职能和基本的办事流程。这种不同角色的体验也是对传统的单一地从法官出发,期待完美地解决问题的法律教育思路的变革,毕竟真实的案件是很难得到一个各方当事人完完全全心服口服的结果的,往往有一方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经过指导老师的长期努力,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课程在2012年经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成立了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工作站,这在全广西的法学院还是第一家。这样法律诊所课程经办的案件均以法律援助的形式进行,也是与当初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创办法律诊所的目的一致,即为弱势群体提供他们应得的法律服务。从我国国情出发,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办理案件可以得到一些现实的便利,特别在资金上可以获得少量补助,这对欠缺资金来源的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来说无疑是很宝贵的。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6

一年来,我本人在县委、县府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团结同志,积极工作,遵守纪律,洁身自好,真抓实干,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较好的完成局党组分配的任务,业务、中心双丰收,现将一年来工作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认真学习,知法、懂法、熟法

一年来我利用出发空闲和下班的时间积极学习,对《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执法程序等进行了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林业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哪些问题进行重点标注,既向书本学,电脑学,又向有经验的老同志学习,拓宽了学习渠道,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充分认识到了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丰富了理论知识,武装了头脑,探讨和运用理论知识在新形势下处理各种新问题、新矛盾。

二、大胆负责,主动干工作

一年来我本人积极履行职责,尽职尽责,本着“业务工作争第一、中心工作争上游”的工作思路,积极大胆的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加强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从培训和严格执法程序入手,在去年制定《济阳县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执法力度和林业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济阳县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济阳县林业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制度》、《济阳县林业局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并在济阳县林业网站上公开,让全县的林木业采伐、加工、运输户随时查询有关林业行政执法的程序、缴纳育林基金的标准、处罚依据、罚款额度等内容,既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又提高了林业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既强化了执法纪律又规范了过错必究。二是在执法力度上大胆负责,增人增车,分组执法,相互学习,相互监督,拾漏补遗,不留死角。在执法措施上处实行有奖制度外,同各镇派出所联合执法,加大了对木业加工户、木业运输户的管理监督,使我县的广大木业加工运输户在守信、懂法、遵法的氛围中健康发展。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针对新人法律条文不熟、实践经验缺乏的现状,聘请了市林业局领导、专家和县府法制办领导来我局讲课,解答疑难问题,是我局的执法人员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熟法、用法,四是建立健全法规科,任命一名经验多、法规条文熟的工作人员担任法规科科长,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和把关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过时和执法过错。一年来,共查处各类乱砍滥伐案件126起,行政处罚12起,其中非法运输木材案3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青蛙案1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麻雀案1起,各个案件基本上能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审核审批手续完备。XX年度我分管的林业执法工作无出现一例执法过错,无行政复议,无行政诉讼,特别是在“亮剑行动”中受到市局和局党组的表扬。

三、出谋划策,为领导分忧

一年来,无论是分管的林业执法工作还是中心工作,我都积极为领导们出点子、想办法,为领导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决策依据。如组建林业执法综合服务中心、在网站上公开林业行政执法的程序,处罚依据,罚款额度规定,联合各镇派出所联合执法等建议都得到局党组的采纳,结合市林业局4月份开展的“林政效能管理年”活动和XX年8月1日起开展的“亮剑行动”严个按照活动的时间、活动的内容、活动的范围对全县乱砍滥伐、无证运输、非法采挖大树、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彻底规范了济阳林业市场。

四、廉洁从政,以身作则

一年来,我本人严格遵守局党组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廉洁规定,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旷工、不早退,有事向局长请假,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要求自己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通知》执行,对行政不许可的一律不准乱收乱罚。一年来我本人未出现一件违规违法案件,严格按林业局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内容执法,敢于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积极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廉洁从政,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不该要的东西不要,做到自警、自省、自励、自强,既干成事又不惹事,得到全局干部职工和局党组的认可。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7

【关键词】传统生态法律文化 历史继承 现代价值 启示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历史继承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制度。我国早在夏朝,就有了被称为“禹之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规。“禹之禁,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日,川泽不施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环保的法规了。商朝时有“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的法律,就是说将灰烬随意撒弃于街道的,要砍断其双手。秦国的商鞅更厉害,对弃灰于街上者,处黥刑,以此立威治国。古代还设立了“林”,“虞”,“牧”等作为专门管理环境保护的官员,分别负责山林,川泽和畜牧的管理和保护。

在周朝,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周文王曾告诫儿子周武王,要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捕猎、采伐要注意时令,遵循自然规律。《逸周书·文传解》记载:“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周文王还颁布《伐崇令》:“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以法律的形式保护生态环境。

秦汉时期(约公元前220年~公元220年),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又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西汉刘安的《淮南子·时则》中记载:禁止对处于生长期的树木进行砍伐,不猎杀属于怀孕和哺乳期的动物,不损毁鸟窝,特别要保护好幼小的麋和鹿等,这是对古代生物资源保护政策做的最完善的论述。1975年12月,出土于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11号墓地的1155枚竹简,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等,其中具体的《田律》,充分体现了秦人利用和保护动植物资源的情况:规定在春天的二月不准上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许烧草肥田,不准取鸟卵,还规定了对其他动物的保护措施。这份律令,体现了对动植物的保护,提倡开发生态资源要注意节制,提出不住在山林中砍伐,不得阻塞河道。这一珍贵文献的发现和出土,为我国乃至世界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此外,一同出土的还有秦朝的《厩苑律》、《仓律》、《工律》、《金布律》,其中都有关于开发自然资源要注意时节、保护森林和合理砍伐、保护土地、水流、保护野生动植物等保护生态的规定。

甘肃省悬泉置遗址发现的西汉《四时月令五十条》,颁布于元始五年,是一份以诏书形式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律总共五十条规定:“禁止伐木,尽八月。”意思是从正月到八月期间,不许砍伐树木。“毋摘巢,四时常禁。”意思是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要毁坏鸟巢。“毋杀孡,四时常禁。”这个“孡”字指的是怀胎的走兽。人们可以猎捕走兽,但是不许猎捕怀胎的走兽。“毋夭蜚鸟,四时常禁。”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猎捕还没有长翅膀的幼鸟。“毋卵,尽九月。”在农历九月份之前,不要采集鸟蛋。“毋焚山林,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鸟虫、草木。”

同时期的居延汉简中还发现,每个季度地方政府必须逐级向上汇报这些法规的执行情况,但遗憾的是至今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条文受到惩罚的记载。悬泉置和居延都处于西北地区,远离当时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法律在这些地区尚能得到良好的执行,一方面可见当时百姓具有相当的自然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表明,统治者意识到只有在春夏季节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确保秋季的丰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法律史上最负盛名的《唐律疏议》在《杂律》第一章中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规定了破坏环境责任人与环境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失职均应受到处罚,如“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恳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杂律》中规定的范围特别广泛,山、林、水、火、庄稼都在严格保护或管制的范围之内。“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唐代的环境保护思想基本继承前代,但是在环境法制上却有了新的突破,唐代管理环境保护的部门是尚书省的虞部,其管理的范围比以前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宽泛,除了山林、川泽、庄稼、苑囿外,还兼具城市环卫绿化管理的职能,如大历八年七月敕:“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种及砍伐树木,其有官处,勾当填补”。唐玄宗于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封禅泰山时下诏:“近山十里,禁其樵采”(《旧唐书·本纪第八》)。这实际上是对泰山生态实行封禁保护,并对其他名山大川也先后实行了严格的保护措施。

宋朝社会经济虽然达到了小农社会自然经济的顶峰,但是其执政者的主导思想依然是重农抑商,因此其在农业方面的环境保护规范也有所发展。如已经认识到一些生物链的存在及其对农业的影响,“浙人喜食蛙,沈文通在钱塘日切禁之”(宋神宗年间彭乘所著《黑客挥犀》)、“有村民犯禁,为门卒所捕,械至于庭”(赵葵《行营杂录》载)。在当时,已经有有识之士认识到围湖造田的后果,龚明之所著的《吴中纪事》早就指出了围湖造田将使湖泊失去调节水量的功能,祸害无穷,但是这样的认识并没有反映到执政者的法令中。

《明律》、《清律》多延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但是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清年间,环境保护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但是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和人口的增多,对自然资源消耗也进一步增加,为了满足逐步增多的人口的生存需求,明代实施了山泽弛禁,将原本由国家管制的山林湖泊部分弛禁,清代则是开放一定的地区给百姓垦殖。

中国传统生态保护机构设置。我国古代对生态保护尤为重视,很早就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和官职进行管理,被称为“虞”或者“衡”。“虞”最早出现在《尚书》和《史记》的记载中,舜帝时任命九官22人,虞官伯益就在其中。先秦“衡”、“虞”具体的职责在《周礼》中记载很详细。“虞”、“衡”在先秦被分为山虞、泽虞、川衡、林衡。山虞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政令,来保护山林资源。比如设置藩篱作为边界,保护山林资源,禁止进入山林乱砍乱伐。林衡是山虞的下属机构,负责具体政令的实施,平时负责巡视山林,调遣守林人员,根据守林人员的表现,给予赏或者罚。泽虞与山虞相类似,负责管山林草木的管理;川衡与林衡相类似,负责管川泽鱼鳌。

秦汉以后,山林川泽都归少府管理,具体分管的有林官、湖官、破官、苑官、畴官等,至唐宋时期,虞衡又兼管了其他一些事务。据《旧唐书》记载,虞部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圃、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蒿。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蒿及茭草。其才炭木橦进内及供百官番客,并于农隙纳之。”这里,虞部的任务主要是五项,其中有四项是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一是负责京城街道的绿化工作;二是掌管山林川泽政令;三是掌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资的供应;五管打猎。

明朝“虞”、“衡”专管山泽采捕,陶冶之事,有保护山林职责之外,还增加了物资供应的职能,规定“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还规定了保护名胜古迹,不得乱砍滥伐,要预备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以供祭祀、宾客、膳羞、礼器军实等用途。但总的来说,虞衡的保护性质没有发生变化。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特点

第一,中国古代生态法律多是融合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相关规定中,法律的协调性很强,这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中国古代生态法是诸法合体,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没有被突出,而是融入了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和人们的生产生活的行为密切相关。

当代的环境问题也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末端治理,也不仅仅是产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而应该对从自然中索取到回归自然的全过程管理。

但是从目前来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商品交换、消费的末端以及自然资源利用的前端等还没有足够的法律进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也大大影响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协调性。

第二,古代环境法具有丰富的环境生态伦理,这是古代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对中国古代传统生态法律文化影响最为深远就是“天人合一”观念。“天人合一”的进步性体现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提倡尊重自然,认为人与天地是一个统一体,应该尊重自然界的客观发展规律,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又如道家学派将“天人合一”概括为“自然无为”处事方法,认为“道法自然”。

古代的月令制度将环保要求和人们生活紧紧相连,使之转化为社会习俗,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可以为环境宣传教育提供借鉴。环境宣传教育应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融入其中,才能更好地发挥环境宣传教育的作用。

中国在传统生态文明方面历代追求“天人合一”的理念,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令予以保护山林资源,这对解决我们当前的环境和生态危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有利的借鉴和宝贵的经验。而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天人合一”,与现实相结合就体现在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就是提倡有分寸,讲节用,重平衡,坚持和谐。中国由农业文明进入工业文明经历了百年的时间,而现在我们的目标是进入生态文明,这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价值

第一,关于正确认识传统社会的生态环境建设问题。就中国传统五千年的农业文明来看,我国古代传统的生态环保法律与传统的农本思想、维护政权统治等因素分不开,也与当时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过度开发和乱砍滥伐引发的自然灾害有关系,一旦这些因素危及到王朝的政权统治,影响到了当时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就会出现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生态自然环境。无论这种法律制度或者措施是全国性的还是区域性的,无论是短暂的还是一直沿用的,都不能否定这种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留给我们的财富。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思想、措施和制度,也受到了诸如汤因比、施韦泽、R·纳森、M·马斯洛、F·卡普拉等国外学者的重视,他们普遍认为,中国古代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文明成果及法律制度的流传,能够为当代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现代生态环保建设中的许多思想、理论和法律法规,都是古代传统生态保护思想的传承和发展。因此,总结和研究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不同的朝代对待生态保护的态度和措施,又分别制定了怎样的环保法律制度,对我们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服务现代生态、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帮助。

第二,关于正确认识并高度重视自然力的作用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而一切自然力量都属于生产力的一部分,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理论的主要观点之一。以往,我们过分强调经济发展,忽视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自然力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现在我们要对马克思主义予以全面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人生存在自然界中,是大自然的一份子,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改造自然,为自己提供更好的生存空间。但是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对大自然规律的不完全认识和掌握,对大自然造成破坏和影响,最终受到某些自然力的报复。解决好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靠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因为人类社会要不断向前发展,就需要不断发展生产力,提高科学技术,让自然力得到合理开发的同时,也不破坏自然规律和生态环境。对传统社会的生态文明实践考察,已充分证明了自然力在生产力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中的力量和作用。毫无疑问,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在当今应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有关生产力发展的理论,不仅仅是充分发展经济,开拓和发展新的科学技术,也要充分考虑自然力的巨大作用,充分执行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新社会,最终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第三,关于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探讨已久的话题。自然生态资源和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来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基础,在不同时期和区域,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这些影响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促成了社会某些制度的形成,最终影响到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于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一般来说,生产力水平越低下,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明显;虽然当今社会我们的生产力已经很发达,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依然存在,比如非可再生资源越来越少,生态环境的恶化威胁到我们的生活和生产,也就是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进步,往往会导致原有生态环境发生改变。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肯定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也要重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能更和谐地与生态环境相处、合理利用。我们要提倡集约型经济,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构建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是社会财富集聚的过程,不能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要考虑怎么样推动经济和生态环境和谐相处,怎样有利于当代的经济发展,又不至于损害后代的利益。当前,要充分考虑到资源的有限性和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生活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类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和法规,提倡绿色消费,尽快摆脱高投入、高开发、高消耗、高污染生产模式诱发的生态环境危机。

生态环境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生态环境的发展变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又有着怎样的影响,这些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和总结的极具价值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课题。实践证明,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发展、社会文明的每一次进步、经济发展的每一次提升都与我们的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如同鲜血和肉体一样,谁也离不开谁。中国传统社会生态环保思想中的精华,意蕴非凡、博大精深,重视和加强中国传统生态环保史的研究,对充实和丰富生态文明史乃至整个文明史有着巨大的作用。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8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行动;林业资源管理;问题;建议

我国针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行动展开了多起,然而,我国的森林资源还是面临着锐减的问题,造成这一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林业资源管理上存在问题。虽然我国的政府大力支持森林资源保护行动,但是在管理上却存在漏洞,这样无论怎样进行森林资源保护行动,效果都不会很理想。因此,需要针对林业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尽的分析,然后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这样才能够使得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保护森林资源行动中暴露出我国林业资源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管理人员方面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林业资源管理人员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认识不到位,由于认识上的欠缺,使得其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马虎大意的情况。而且很多的林业资源管理人员本身的综合素质较低,对于管理方面的技能掌握并不全面,另外,林业资源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也相对较为薄弱,无法有效的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管理。设置有些管理人员还会出现的情况,通过管理工作来获取非法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

同时,部分林业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者,在为了能够获得大量的经济支援,往往会非法出售森林资源开采权,大致森林资源被严重的砍伐,无法恢复,这样就使得森林资源长期的锐减,无法保持生态环境的平衡。

2、森林资源形势严峻

我国的人口基数大,人口总量多,但是森林资源却相对较少,人均所占有森林资源是目前世界上所有国家中最少的一个,森林资源的匮乏使得我国的环境建设无法有效的进行,生态环境逐渐恶化,异常气候现象频现。最近几年,我国针对森林资源保护作出了众多的尝试,为了能够使得森林资源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进行了多次森林保护行动,但是这样的行动依然没有减缓森林资源的减少速度。就相关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很多区域都在进行毁林开荒,占用林业用地的总量已经达到了林业总量的1/4。

另外,我国每年采伐的林木数量都相对较多,超额采伐的现象屡禁不止,根据统计报告显示,我国每年超额采伐的林木资源总量达到了8500万m?。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不对林木资源实施有效的保护,那么就会使得我国的林木资源越来越少,最终就会出现大片荒漠的情况,那时候我国的生态气候将会大幅度的变天,从而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

而且我国盗伐树木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很多区域还在大量的违法砍树,这对森林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也是造成我国森林资源出现锐减的一个原因。同时,森林资源的减少,使得水土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这样不仅破坏了生态的平衡,而且还对人们的生活质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森林资源的减少,也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了限制。

3、林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保护森林资源行动中,有较多的森林案件还未结案,主要原因在于林业的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此外,还受到我国林业法律法规的影响。我国的林业法律法规存在较多的不完善之处,对于集体山林进行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法律中对于非法侵占林业用地的行为没有做出详细的处理规定,导致毁林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

二、强化林业资源管理的主要措施

1、做好林业资源管理的宣传工作

林业管理人员和地方领导应该看到林业资源管理的价值,认识到林业资源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主要作用。林业管理者应该结合林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为了提高林业资源管理者的认识,需要做好相关的舆论宣传工作,对于管理者实施林业资源管理的舆论分析,将管理工作和取得的实际利益相互统一,使人们都能够认识到保护林业资源的重要作用,从而形成对林业资源进行保护的意识。凝结社会各方的力量加强对林业资源管理的认识和关注,这样既可以保护林业资源,还能够提高人们的资源保护意识。

2、强化林业资源管理

为了保障林业资源的快速增长,促进我国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除了需要对林业资源进行很好的培育之外,还需要强化林业资源管理。紧抓森林采伐限额,对于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严格控制,不断完善森林保护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林业管理机制,加大森林资源管理力度。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林地管理,对于林地用途进行严格管制,避免毁林开荒行为的出现,打击乱占林地的行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对于木材的经营加工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

3、完善林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为了对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更好地进行保护,确保林业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需要对我国的林业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完善。针对全国各林区执法情况,需要明确林区林业执法权,进一步明确有关造林政策,保障林区的正常管理,从而增强农民造林的积极性。另外,国家人大应该对刑法进行修正补充,增加对毁林开荒行为的惩罚,制止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对占用林地改作其它用处的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建设,确保人们依法造林,实施依法治林的策略,将森林保护放置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以此提高他们的综合管理能力,使其能够对森林资源进行规范化管理。

4、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的服务和创新

在森林资源管理过程中,应该将服务和创新相结合,实现森林资源总量的可持续增长。目前,我国森林资源林地保护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管理矛盾,依法治林成为森林资源保护的有效措施,但是只靠法律约束难以全面解决管理问题。需要对森林资源管理政策进行创新,使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最大限度发挥国家经济和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多次的森林资源保护行动,发现了我国林业资源管理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得森林资源无法得到保护,而且还加剧了森林资源的锐减速度,使得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而要想解决林业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构建健全的林业管理法律法规,依据该法规来对任何的违法砍树行为进行制止,同时加强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认清森林资源的发展形势,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森林森林保护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从而更好的对森林资源形成保护,以此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磊. 如何解决林业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 黑龙江科学. 2014(01)

[2] 欢迎订阅2011年《林业资源管理》期刊 同时征订2003―2010年各年度合订本[J]. 林业资源管理. 2010(06)

[3] 《林业资源管理》2009年总目次[J]. 林业资源管理. 2009(06)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9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市行政执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__]82号)和《市林业局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林[20__]46号)的要求,我局深入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自查和群众评议方法,全面查找全区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在执法理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推升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一、存在的问题

经过梳理归类,我局在文明执法教育活动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共计3个,具体如下:

(一)在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着一个问题——

个别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理念上存在一定偏差。

(二)在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着两个问题——

1、在个别的法律文书中不严谨,重实体、轻程序;

2、个别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权适用上存在一定偏差。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通过深入剖析,我局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归纳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理念上,存在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究其原因,主观上是由于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为民服务的崇旨意识不强,客观上是由于部分二级执法单位有编制,无工作经费,执法人员的工资待遇没有保障造成。

(二)由于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强,导致在个别法律文书存在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用词不规范的情况错误,换有只要实体合法,程序无所谓的心态。

(三)在适用自身裁量权方面,主要表现为随意性比较大,没有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处罚不是法定而是人定,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我们行政执法人员原则性不强,经不住人情干扰、行政干预。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学习,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一是以文明执法教育活动为契机,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案学法大讨论活动,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对目前在大专以下文化程度的执法人员要求他们通过自修、函授的学习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未达到将调离执法岗位。三是组织执法人员积极参加省、市林业局及相关单位组织的法律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