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管理论文

时间:2023-03-21 17: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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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管理论文

第1篇

1.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简称EC)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特别是因特网),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

2.电子商务的作用

电子商务是在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中,通过人与电子通讯方式(特别因特网)的结合,极大地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了商务活动的成本,由于商务活动实时在网上进行,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商务活动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商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3.电子商务的形式

电子商务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企业内部电子商务:用以提高企业内部运作效率,降低企业内部运作成本,提高效益。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即企业通过Internet建立在线商店,消费者进行在线购物、支付。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Internet进行商务活动,节省双方的时间,并避开了地理上的制约,有效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与效益。

虚拟市场(TE):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级形态,提供了一对多、多对多的在线交易模式,是目前国外最成功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代表了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二、虚拟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1.虚拟市场的概念

虚拟市场是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形成的一个虚拟的买卖双方聚集并进行交易的场所。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结果,最大程度上体现了电子商务技术的先进性与有效性。卖方可以面向全球众多潜在买家方便地其产品、服务信息,并通过Internet与许多潜在的购买者进行交易,降低了交易过程的复杂程度,有效地提高了交易过程的效率,并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买方来说,在虚拟市场中可以更大程度地接触不同的供应商,并通过Internet进行及时有效的比较、沟通,提高采购产品及服务的选择方位,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更高的质量,同时简化了原本复杂的采购流程,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成本。

2.虚拟市场的形式

从国外成功的事例来看,虚拟市场的建立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卖方或买方建立的,一种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建立。其中第一种形式下的虚拟市场主要由大的采购集团建立,如通用电气、通用汽车、福特汽车、CISCO等,主要目的在于简化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对采购过程的控制,提高自身竞争力。从目前市场角度来看,买方市场的形成导致了买方往往在交易过程处于较有利的地位,所以一般这种形式的虚拟市场大多从买方开始形成。而另一种形式的虚拟市场,也是目前国外最火热的一种虚拟市场形式,一般都是由第三方中介组织发起建立,如CommerceOne、Ariba、eSteel等等。因为对于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本身没有能力来建立虚拟市场,同时其购买能力也难以与巨型企业相比,导致其号召力较小,他们来建立虚拟市场是难以取得成效。而通过中介机构将许多中小企业集中起来,形成大的采购集团,对于各个中小企业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通过中介机构对买卖双方的规范与管理,提供在线信用,使得买卖双方得以放心地进行在线交易。这种模式的虚拟市场的好处在于第三方中介机构本身并不介入交易本身,可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与公开。目前国外这种形式的虚拟市场一般由购买方、供应方、第三方中介机构、物流配送组织组成。

三、中国医药虚拟市场发展的几点思考

1.医药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先进的电子商务手段

医药行业是国家的特殊行业之一,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医药产业是我国四大重点(计算机、汽车、医药、微电子)技术创新产业之一,是一个技术密集程度高、投入多、效益好、周期长、风险大的国际性产业。但同时,由于我国现存生产、流通领域等环节种种不合理因素,极大地导致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药品购销中行贿、索贿、回扣等不正之风盛行。医疗卫生单位也出现类似的问题,使患者背上沉重的药费负担。为了杜绝上述现象,国家曾三令五申建立行业有序竞争,规范行业管理,强化流通环节监督。可是,单单从法令法规方面规范市场行为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先进的电子商务手段,增强医药市场透明度和管理监控的力度,大力加强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将政府、市场、消费者联系在一起,最终实现医药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

2.呼之欲出的医药虚拟市场

通过对虚拟市场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建立一个覆盖全行业的医药虚拟市场,一方面是发展的趋势潮流;另一方面也是符合我国医药发展需求的。同时这也是由药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通过一个医药虚拟市场,药品流通中的买方和卖方平等地面对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渠道,而在这个渠道中进行的所有的药品购销行为都会通过现代化的信息采集手段记录下来,并经过相应的信息处理后成为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这样一种市场渠道以及相应交易模式的形成,不仅可以提高药品流通的效率,降低药品流通的成本,同样对于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有着重要的意义。

3.医药虚拟市场的完善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全社会系统工程

从国外的经验可以看出,虚拟市场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虚拟市场只不过是实现的手段或表现形式。而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仍很不充分,那么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建立现代化的医药虚拟市场,是对医药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种促进,从这一点来讲,我国医药虚拟市场的完善必然是一个过程化的产物。同时,由于现有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不足之处,一部分人已经成为了其中的既得利益者,那么他们必然会抵制虚拟市场的推广。因此,一方面目前中国推广和完善虚拟市场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自发的动力,需要强有力的行政干预和支持,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的参与,因此,它也必然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全社会系统工程。

4.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

首先,医药虚拟市场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因此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应该在传统医药市场管理的框架下来进行,并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行创新和发展。其次,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的产物,医药虚拟市场必须是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相关政府机构对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事前的资格认定和事后的监管,政府部门不应该直接参与虚拟市场的运营。同时,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同时不应该与药品交易的收益直接挂钩。所以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不应该是药品交易的双方,而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承担,并通过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服务获取利润。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在传统医药市场管理的框架下,通过对交易双方,以及运营虚拟市场平台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机构合法资格的认定,并对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和交易结果的事后审查,达到有效管理医药流通市场,加速我国医药流通市场规范化的目的。

5.医药虚拟市场应从医院采购进行突破

既然医药虚拟市场的完善是一个过程化的产物,那么就需要从买卖双方的某一点展开突破,表现在系统平台上,就是先从在线销售还是先从在线采购入手。目前医药市场主流模式是从卖方出发的网上销药,但我国目前的医药市场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买方市场,买方不参与的市场往往是一厢情愿,而医院的采购行为占到了整个药品采购行为的85%以上,医院的采购方式极大的影响着医药市场的运转。因此,医药虚拟市场的推广从医院的采购人手,才能真正影响药品交易的模式,使医药虚拟市场的应用一步步走向良性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作用及其形式

1.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简称EC)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特别是因特网),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

2.电子商务的作用

电子商务是在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中,通过人与电子通讯方式(特别因特网)的结合,极大地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了商务活动的成本,由于商务活动实时在网上进行,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商务活动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商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3.电子商务的形式

电子商务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企业内部电子商务:用以提高企业内部运作效率,降低企业内部运作成本,提高效益。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即企业通过Internet建立在线商店,消费者进行在线购物、支付。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Internet进行商务活动,节省双方的时间,并避开了地理上的制约,有效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与效益。

虚拟市场(TE):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级形态,提供了一对多、多对多的在线交易模式,是目前国外最成功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代表了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二、虚拟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1.虚拟市场的概念

虚拟市场是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形成的一个虚拟的买卖双方聚集并进行交易的场所。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结果,最大程度上体现了电子商务技术的先进性与有效性。卖方可以面向全球众多潜在买家方便地其产品、服务信息,并通过Internet与许多潜在的购买者进行交易,降低了交易过程的复杂程度,有效地提高了交易过程的效率,并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买方来说,在虚拟市场中可以更大程度地接触不同的供应商,并通过Internet进行及时有效的比较、沟通,提高采购产品及服务的选择方位,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更高的质量,同时简化了原本复杂的采购流程,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成本。

第2篇

(一)市场诉求

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机会主义假设信息完全均匀分布、交易双方相互对称,并且每一次交易都能做到精确计算,那么,信用就不是市场所必需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商品不是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搜寻品”,即在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就可以确定其质量,而是只能等到试用一段时间才能知悉其质量,即“经验品”,有的甚至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仍不能确定商品的质量,即“信任品”。更甚者,在交易前,买家充其量只能对商品进行所谓的“代表性”考察。而这种考核结果会导致卖家有意或者无意地为改进“代表性”而忽视甚至降低商品的质量。正是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交易就变得“复杂”起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时,交易主体的“不老实”行为,即市场机会主义。逆向选择是在签约或交易之前,由于信息分布不均和不对称,导致交易者无法获取市场真实信息放弃“正确”而选择“错误”,即“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道德风险是在契约签订之后,在履约过程中交易主体不完全按照约定的条款或者在条款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尽量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行事。依据交易双方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所发生的内容和时间两个维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隐藏知识的逆向选择,即在签约前由于信息拥有不均和不对称而放弃“正确”选择“错误”现象;二是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人选择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的并给其带来损失的行为;三是隐藏知识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人不向委托人报告不能直接观测的并给其带来损失的契约未穷尽的或发生变化的信息,甚至与“客户”共谋,共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二)信用自我管理机制

重复博弈、声誉机制和合作机制

1.重复博弈

该定理认为,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会出现对双方均有利的合作均衡。在经典“信任博弈”例子中,博弈者A和B,如果A会选择一开始就不信任,双方都获得0收益,如果A选择信任,可能受损,也可能获益,在此情况下,B为了获得利益可能会采取可置信的承诺,比如进行抵押,与A签订一个强制合约,使得违约的惩罚金超过B欺骗的租金等。另一个解决途径就是增加交易次数。只要未来的合作交易贴现不低于即期违约的租金,则交易双方的信用关系就会产生。

2.声誉机制

四位经济学家(Kreps,Milgrom,RobertandWilsons)将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复博弈,建立了声誉模型,即著名KMRW定理。定理的解释是,每一个参与人尽管在选择合作时可能会面临被对手出卖的风险,但是如果不合作则暴露了自己的类型,从而失去长期合作收益的可能(如果对方是合作类型的话)。因此,如果博弈重复次数足够多的话,出于对未来收益的考虑,每一个参与人都会尽量树立自己合作的良好声誉(即使本质上是非合作类型的),以获得对手同样的回报。3.合作机制。有学者提出的合作机制演化研究认为,凡是具有善良性和宽容性的个体合作性较强。“针锋相对”的个体则集中了善良和宽容的特征,善良性防止他陷入非合作的麻烦中,对对方背叛的报复则保证了对方背叛行为的谨慎性;宽容性则有助于在对方背叛后重新开始合作,而简单清晰的规则更易于被人理解,从而导出长期的合作。另有学者提出了集体稳定策略,即假设存在一个全部采取某一个特定策略的群体和一个采用不同策略的变异个体。如果这个变异个体能得到比群体中的个体更多的收益,则这个变异策略就能入侵这个群体。而如果一个群体的策略是不能被入侵的,则就是一个集体稳定的策略。信任与合作的战略只有在长期的交互关系中才能成为集体稳定策略。

(三)信用外部管理机制

双边信用管理机制、第三方信用管理机制和匿名社会的非人格信用管理机制

1.双边信用管理机制

有学者在对中世纪热那亚商人远程贸易研究中发现,在热那亚商业社会,商人一般会让人其地中海沿岸的远程贸易,若商诚实履行贸易,则获得合作剩余,而若选择欺骗,则商人损失了的货物,但终止关系。热那亚商人普遍会支付较高的佣金或工资,使得人对未来继续合作的预期收入贴现超过了其背叛所得,因此,远程贸易制度在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往来中得到普遍推广,商人间长期交易关系的确立有助于建立“双边声誉机制”。据学者考证,热那亚的商业人一般为贫穷和低收入阶层人群,优厚的佣金使得他们可以经过若干时间的诚实而上升到中收入阶层,这种社会阶层的流动构成了社会纵向的紧密结合和“文化信任”的形成。

2.第三方信用管理机制

第三方信用管理机制就是一种俱乐部制度,或者说是一个多边互惠体系。体系外具有排他性,尽管俱乐部体制对于成员没有强制的约束,但是一旦发现成员的背叛行为,将使得俱乐部所有成员迅速知晓而将其排除在整个俱乐部之外,停止与这个成员交易。这种俱乐部“放逐”行为能保证俱乐部仲裁结果的有效实施。这些俱乐部组织形式的第三方信用保障机制能使成员间保持信息高度流通,从而大幅度降低交易的信息不对称。

3.匿名社会的非人格信用管理机制

熟人间或俱乐部式的信用保障的根本点在于长期稳定的交易,因此,交易秩序必须封闭于一个特定的群体之内。而在现代匿名社会中,非稳定交易是常态,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尤为突出,外部性普遍存在。在存在外部性的世界里,容易产生“公共地悲剧”,即个体利用自身信息与行为优势占有公共领域的剩余;“搭便车”,即个体不付出成本只获取集体收益;“囚徒困境”,即在信息不对称博弈中,参与人的自利行为会导致非合作的“纳什均衡”等现象,以及签约人对合约签订后的可执行性和执行结果的机会主义预期,执行过程的难以监督会导致签约人行为的扭曲。因此,用于熟人社会的信用机制不能解决匿名社会里的所有市场外部性问题,信用关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非人格的制度与法律框架。专家系统、正式制度、司法系统都是匿名社会非人格化的信用管理机制。

(四)政府信用管理机制

降低信息成本和改变信用预期从广义上理解,正式制度、司法系统都属于政府信用管理的范畴,而狭义的政府信用管理主要是针对市场信用问题政府进行直接干预,即政府信用管制。西方学者认为需要政府信用管制是因为:一是消费者虽然可以通过诸如民事法庭判决获得补偿,但不足以弥补损失,社会总成本高于政府管制代价。二是消费者不可能轻易地对搜索到的信息作出评价,而犯错误的代价很高,如某种药物的潜在效力与安全,某一特定的航线安全性。三是市场供给方不能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而政府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具有降低得到信息成本的规模效益。政府信用监管的基本原理是在企业信用双方(或各方)博弈矩阵中嵌入政府博弈变量,以第三方或者以博弈对手身份参与博弈,并以尽可能低的政府成本改变企业间一般信用博弈的参与者预期,从而减少信用风险发生。有学者认为:第一,如果政府拥有更多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对外公布,将有利于消除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逆向选择”。第二,如果政府对企业失信行为处罚力度足够大,企业将消除失信的动机,从而克服“道德风险”。第三,如果政府能提高发现企业失信的能力,企业失信的概率将降低。第四,如果企业失信收益越高,其失信概率越大,政府对其监管的力度也应加大。第五,如果加大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企业信用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将有利于降低企业失信概率。

二、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监管的工作重点

工商部门是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管理部门,承担着市场主体准入资格认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职责。随着市场逐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企业信用与信用监管地位日益显现。工商部门作为政府市场监管主要部门,信用监管贯穿整个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和监管过程,其监管重点包括:

(一)不断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从建设法治信用出发

不断完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资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监管中的内容和责任,将企业信用监管纳入法治轨道,从制度上保障企业信用管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提高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的地位与权威,从而引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改变信用成本预期,减少市场机会主义发生,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创造条件。

(二)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完善与政府其他部门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接的信息互联互通渠道,提升数据交换质量,提高数据交换效率,尽快将企业经济户口数据库提升为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开展企业公示信息科学研究,探索企业信用数据变量间的影响路径、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提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政府企业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的规模效应,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最大限度地缓解市场信用信息不对称现象。

(三)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自我管理约束机制指导企业、行业组织建立信用管理组织

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注重企业声誉或信誉,开展信用自我评价、行业评价活动,主动维护企业或行业整体信誉。积极培育企业信用服务组织,积极开展企业信用调查服务(专项服务)和第三方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定期区域市场信用评价指数;制定企业信用奖励政策,积极探索企业信用积分制度以及信用资产管理制度,赋予诚实守信企业更多的信用资产。

(四)积极探索政府信用监管和行政执法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处理等现代科学技术

第3篇

1.财务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是坚持“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经营理念,即总行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总行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分行的财务负责人负责分行的财务核算和管理。造成了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权力比较分散,总分行在事实上属于不同层面财务主体的情况,没有形成全行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

2.财务管理理念问题

近年来,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在经营网点的配置上,有形经营网点迅速增加,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又不够完善,网点租金,装修等固定成本开支比较大、经营效益较低的状况;在具体业务经营和管理中还不能完全从实际需要出发,逐项地审查各种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缺乏流源式成本管理理念;在员工思想意识中,认为成本核算和管理是财务部门的责任,与自己无关。

3.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滞后,无法满足财务管理的需求

商业银行对直接面向客户的前台业务管理系统、客户直接操作使用的电子银行系统等的建设予以高度重视,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对这些信息系统不断进行更新升级,以方便客户操作、提升客户使用感受、加强资金安全、提高数据处理速度。但是在商业银行的后台操作系统相对滞后,数据无法共享、信息自动化程度不高、各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后期维护不到位、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的情况普遍存在。

二、加强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思路

(一)进一步调整财务管理体系和体制

学习国外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体制的特点,借鉴其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努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体制,找出与先进外资银行的差距,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机制下的财务体系,建立一个以成本效益为基础、以信息系统为平台、以预算管理为导向、以内部控制为手段的财务管理体系。在财务管理体制上,真正做到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总行对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实行“垂直管理”和“双线负责制”。

(二)实现管理手段从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变

当今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面临着一个多元、复杂、动态的环境,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只有和银行的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才能取得财务管理工作真正意义上的成果。首先,要改变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财务管理上的方法,不再局限于简单地提供财务会计数据,财务工作不再停留在记账、报账、财务分析、财务检查的财务会计阶段,必须运用管理会计的方法,进一步利用会计信息进行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规划未来,并对经营活动进行控制、分析及业绩评价,最大限度地提高银行盈利能力。

1.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由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控制、预算考评等环节构成。预算具有战略性,对商业银行战略起着全方位的支持作用,要科学编制预算,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预算管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落实经营策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控制和约束能力。

2.大力推行责任会计

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点多面广、各行经营状况差异明显的情况,明确界定分层次、分部门的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对各个中心进行科学的考核和评价。根据各责任中心资金的不同,通过实行内部转移价格的方式来科学计量各责任中心的创效。

3.强化内部会计控制

要加大财务管理力度,加强各项业务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以科学的管理手段,形成以资金管理为核心、以成本管理为重点的财务管理体系,真实反映经营活动,参与经营决策,及时纠正偏差,控制经营全过程,保护资产安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财务授权管理,防止财务资金随意支出,有效降低费用支出。加强对财务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使经营目标如期实现。

(三)树立现代化的财务管理理念,重视金融创新

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机构纷纷涉足金融,携支付宝、余额宝、理财通等理财产品抢占金融市场份额,银行正不断被“后台化”和“边缘化”,“存、贷、汇”正遭遇全方位金融脱媒,逐渐退化为整个金融链的尾端。金融脱媒不可逆转,商业银行必须遵循互联网生存法则,在全新的行业分工和要素分配过程中掌握主动权,顺势而为,积极布局互联网金融。首先,经营网点创新升级。当O2O模式成为移动互联时代的流行语,拥有大量物理网点的传统银行,其线下网点转型已势在必行。“银行不再仅仅是一个地方,而是一种行为”。建设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银行已率先建成智慧银行、智能旗舰店、智能银行,将传统银行服务模式和创新科技有机结合起来,物理网点尝试向智能化转型。其次,产品创新。在商业银行依然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等最基本的业务金融主题时,应该利用其拥有的大量客户资源,较高资金安全信誉度的基础上,借鉴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手法,推出具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反戈一击,典型的如建行的“速赢”、工行的“薪金宝”、中行的“活期宝”、民生银行的“如意宝”等理财产品纷纷推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收复了失地。银行系“宝宝”的产品优势在于安全性高和突破无金额限制,但这种产品也有不足之处,即选择的货币基金有限,有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为T+1,而支付宝、理财通等赎回已实现当日到账,天天基金网上的活期宝选择面广,甚至实现赎回时资金几秒内到账,因此,银行应利用其多年的与众多基金的合作关系,选择优质的公司完善银行系“宝宝”,使其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再次,业务渗透。今年两会提出“互联网+”概念,互联网已渗透到各行业,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国家金融支柱的银行也应借鉴这种思维,创建“金融+”概念,银行除了传统的金融服务,也可以利用自身的客户资源等优势,借助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房产、汽车、教育、零售、医疗等全能服务。利用高科技技术,构建一个完善的数字生态系统,银行能够将现有服务合作伙伴与其他重要的机构结合在一起,建立起公平的价值分享机制,打造出类拔萃的全时银行,围绕消费者的需求,将金融服务与非金融服务有机结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四)加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财务管理科技水平

第4篇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它是影响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得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系到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从程序上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是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条件。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对行政许可程序做了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相关条件等。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的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提交卫生许可证和个人身体健康证。在申请某些附条件许可,即取得某一许可必须以拥有另一许可证为前提时,除提交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作为取得相应许可前提的许可证(前置审批)。如动植物及产品入境时,在向海关申请前必须获得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许可,否则海关对此申请不予接受。

行政许可申请的表现方式一般以书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及程序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2)申请书及附录材料。行政许可机关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还须对申请书的形式加以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书不规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重新申报。(3)申请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等。(4)有关资格的许可还须审查申请人是否通过规定的考试、考核。(5)行政许可机关在书面审查申请合格的基础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考察)。

行政许可机关通过以上的步骤对申请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

一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及时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载明:许可证名称、许可事项(许可的范围)、被许可人姓名、住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注册号)、许可日期等。

二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视为不予批准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照(行政不作为)。

《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许可内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不适当的,亦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要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如果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对许可的范围、条件或期限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特殊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许可法》还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4、《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以下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从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看,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2、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3、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

这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可以提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申请人是:第一、内资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3)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三、个体工商户: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主要涉及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住所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类型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上十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的条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作了具体的规定。

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开业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个体工商户变更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申请广告经营许可),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含有广告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3)广告样件;(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登记证》。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广告的,必须具备(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方可广告。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户外广告。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化妆品广告)。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酒类广告)。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1)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2)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3)影视片制作活动;(4)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5)评比、评选、推荐活动;(6)纪念庆典活动;(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一条: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印刷品广告。

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医疗广告。

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国家限制性广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经纪资格的认定;(2)经纪人的登记注册;(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4)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5)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通过对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围内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的学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执行好《行政许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第5篇

一、双方的法律法规依据

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难看出,根据《商业银行法》只有“法律”规定才能实施冻结措施,而且这里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等等。例如:《刑事诉讼法》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与之对应,《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有两个不同的法律用语,即《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是冻结,而《条例》中规定的是暂停支付。根据现行法律,工商部门的确无权冻结个人和单位帐户内的存款,但是否有权暂停支付呢?

二、暂停支付和冻结

我们认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关键是看暂停支付和冻结是不是一个概念,有人认为暂停支付就是冻结,从而认定工商部门无权采取此项措施,但我们认为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实质不同:

1、对冻结最新和最权威的解释,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二条规定: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2、《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暂停支付: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以看出二者相同之处是冻结和暂停支付的对象都是当事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存款;但冻结的时限可以延长,即续冻;暂停支付的时限是三个月而且不可延长。二者在形式上类似。

冻结实质上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实施冻结措施的是法院、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走私侦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保卫部门,它们采取的冻结措施是由于可能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引起的执行罚的财产保全,或者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可能被执行的财产保全,或者是纳税扣缴义务人可能偷逃税收的财产保全。这可以从两大诉讼法、海关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本意上看出来。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是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冻结的财产的法律后果,除解除外要么是直接扣划,如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要么是进入司法程序后最终由法院执行,如公安机关、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

第6篇

证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基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及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必须合法,对不同的证据,法律要求各有不同。

一、证据的形式要求

证据作为一种物,总以一定的形式存在,让人能以某种方式被认知与感受,获得一种印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同样具有物的属性,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有的是实物,有的是声音,有的是图像,有的是文字记载内容等等。人们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认识,确定所证明的当事人的某种行为事实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作为能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不同形式的证据,在法律上有法定的不同形式要求。

证据的形式要求是指证据以某种形式存在,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是对证据外在表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种类很多,如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资料、实物、视听资料等等,这些不同的证据其外在表现各不相同,法律上对其形式要求也不一样。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书证具有书面形式,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根据证据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所取得的书证应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调取的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特殊规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

物证。物证是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或属性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物证多种多样,其基本的表现形式是物品和物质痕迹。它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和属性对案件起证明作用。它是客观实在物,从静态上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作为证据,所取得的物证应是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可以分为种类物与特别物。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在形式上要求,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并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设备所反映的声像、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它科技设备与手段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同时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客观理性的意见,不是感性认识,是就案件中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而不解决法律上的适用问题。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形式上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并说明分析过程。

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涉外证据。涉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二、证据的“三性”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由此可见,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所有的有效证据,都应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客观存在。证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入记忆的事实。任何主观的东西,如主观臆想、分析、判断,都不能成为证据。

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所谓有关联,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并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并经查证属实。它强调证据必须由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法定人员收集或提供,并以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结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所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使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将所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成铁案。

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对所有取得的证据必须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特别注意的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有效证据。在鉴定结论中,因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亦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予以使用。

对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即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在审查证据时,要注意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及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综合认定证据所证明内容的是否具有真实性。

第7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外贸进出口也发展迅速,截止2014年我国外贸进出口达26.43万亿元,我国外贸出口量逐年增加。目前,我国外贸出口呈现良好发展情况,尽管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经济走势难以掌握,全球范围内缺少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2015年我国外贸出口发展还是面临很多的积极因素,出口还是稳步增长的。在看到外贸出口增长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赖账的风险性。在我国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际保理业务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风险的防范也成为重要课题,因此国内外学者都积极研究国际保理业务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Charpentier(2003)分析了保理和信用保险的竞争性和互补性,指出应从应收账款管理的整体概念,充分利用两者的特点以互补,尤其是在保理业务中可以借助信用保险转移风险。王杰(2013)认为我国保理业务存在法律不健全、保理意识有待改善等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提出的建议有: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的培养和加强风险防范,以达到加快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目的。因此,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问题,本文以国际贸易出口背景下的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发点,研究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期望对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帮助商业银行科学高效的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防范国际保理业务风险。

2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2.1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现状

目前,国际保理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就《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2010的修订版本中定义:“根据保理协议,供应商为了获得融资、账户管理、资信调查、托收、买家信用担保等服务,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而目前普遍接受的解释是:指出口商采用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把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进口商资信调查、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而出口商转让时可以获得70%-80%的预付账款与100%的贴现融资。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迅速发展,图1显示我国保理量逐年增加,2013年达到378,18百万欧元,上升10%,并且我国国际保理量占世界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如图1所示,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前景很好,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的保理业务结构存在问题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的对比,国内保理量明显比国际保理要高,并且每年差额逐年增加,而且有持续增长之势。

2.2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现状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依据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本文仅把风险分为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国际保理上风险管理已采取了许多措施,也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商业银行不是采取设立专门的风险防范措施,而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不同风险采取具体的风险防范手段。首先,商业银行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对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中国交通银行设立了[1+3+2]风险管理委员会,且下设信用风险、市场与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与反洗钱三个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各个管理部门都有统一的管理规范,相互合作管理风险;工商银行实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国际保理业务的全部风险。其次,商业银行分别对信用风险、外汇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分别制定详细防范方法。比如中国银行为了降低海外机构信用风险,通过完善国家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加强评级管理,强化限额管控,完善国家风险监测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潜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有效控制了信用风险。最后,加强风险高级计量方式实施,通过采用较高级的风险计量方式,达到更好的度量风险,为有效控制风险提供可能。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客观、准确地分析和评估实际风险状况,就信用风险计量来说,已开发完成包括违约概率(PD)、期限(M)的内部评级模型、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建立起包括16级PD和5级LGD的两维主标尺以及由上述风险参数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RWA)、预期损失(EL)、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ORAC)等工具。但是,我们在取得良好发展的情况下,也应该看到所存在的不足,只有不断完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更好的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壮大。

3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在不断完善,各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加强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水平,但由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处于初期,风险管理水平和经验还不足,与国际先进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国际保理业务风险识别存在的问题

风险识别是对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有效管理的前提条件,只有良好的风险识别,才能最大程度减轻风险。对于国家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较难识别,特别是信用风险识别难度最大,信用风险主体多,包括出口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要准确、及时识别是比较困难的,主要的问题有:一是缺乏识别的优秀人才。各大银行人员结构,可以看出各大银行人员学历多集中在本科和大专学历上,并且股份制银行本科与大专的相对比例要高于四大行,本科比例相对较高,学历高低影响识别能力。国际保理业务涵盖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领域,需要从业人员熟悉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商法、惯例等方面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和熟练的英语运用等等。目前,很多相关从业人员一般都没有经过专门的国际保理培训,在实践中也缺少实务方面的锻炼。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际保理业务的顺利进行,也可能导致从业人员不能识别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二是没有有效的识别方法。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比较晚,虽然其他业务也需要风险管理,但是由于业务不同,需要形成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识别技术。现行的识别方法主要基于财务分析,据了解,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识别大部分基于财务因素,但是国外的先进识别技术对非财务因素给予足够重视,这限制了运用先进风险识别的方法。

3.2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度量存在的问题

对于风险度量,我国风险度量的观念比较落后,缺乏定量测量风险,风险度量的精确性和准确性也比较差,从而计算结果的可信度比较差。比如信用风险度量,传统的银行信用风险度量方法主要有“5C”原则、OCC贷款评级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等,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度量的方法主要包括:“一逾二呆”、“五级分类”信用风险度量法、贷款风险度和信用等级评定,度量方法相对于国际方法是比较落后的,并且信用风险度量的方法更多是依靠信贷业务员分析企业财务数据、经营状况等,然后进行综合评定,主观性较强,影响度量的结果。

3.3国际保理业务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制约,商业银行缺乏再担保,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成本相对较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中,普遍需要采取抵押品的方式。对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对进出口商、对手保理商的信用评估能力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比较差,对于进出口商和对手保理商的信用评估只能采取事前的审查,而不是事前评估与事中的动态监控结合,并且传统的信用等级评定都是以企业的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作为标准,而国际保理业务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性质上存在本质的差别,这就会导致评估缺乏准确性、科学性。对于国家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大部分采取事前调查评估风险,而在业务过程中,忽视风险变化过程,增加了损失的可能性。

3.4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对于风险控制方法,国际保理业务采取审批授信等直接控制方式,而不是直接控制与以定量分析等间接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缺乏定量分析风险,并且强调事后被动的监督管理,而不是事前主动引导管理和事后被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其次,对于风险管理途径,商业银行采取末端治理型管理的方式,而不是源头控制型管理与末端治理型管理相结合,风险控制途径狭窄;最后,对于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缺乏完善的控制体系,尽管每一银行都有风险管理机构,但是比较单一,且都是对全部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缺乏独立的业务风险管理部门,并且需要拥有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4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4.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国际保理能够得以蓬勃发展应得益于市场经济中存在较好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体系是国际保理建康顺畅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快信用立法工作。信用立法不仅应该涵盖信用方面,对信用中介也要提供一定的保护,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发展,应该出台相关信用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中介组织的成立、操作和运行也要进行规范。二是加快企业征信系统建立。企业征信体系的展开首先可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通过银行等的客户信息体系,可以得到客户的信贷情况、信用情况和拖欠还款情况等信息,然后,通过国家在全社会展开企业征信操作。当企业征信系统建立成熟,数据开放给需要的部门使用,达到数据开放利用,发挥数据的作用。

4.2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条件

4.2.1培养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人才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这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条件。国际保理风险管理工作需要熟悉国际保理、国际外汇市场、世界经济动态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管理人员,需要对风险管理、识别、度量、评价、决策、控制方法与操作都有一定的了解,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人员最好能做到在种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国际保理风险发生之前,能够准确预测,主动采取避险措施,使银行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一方面,对国际保理业务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4.2.2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电子化建设

通过资信调查,国家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可以详细了解进出口商的情况,而资信调查则依靠可靠信息来源和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技术。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外的技术,即采用EDI技术,通过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与FCI其他成员、国内外银行建立信息交流系统,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数据的传输,逐步加强自身信息建设,完善电子化。

4.3积极加入FCI,加强交流与合作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协会的数量相对较少,缺乏与其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在风险管理上也缺乏其他保理商的协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入FCI,加强与国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学习他们风险管理的技术与经验。其次,应该加强风险研究,国际保理业务收益较高,伴随着风险性也较大,加之其业务复杂、风险种类较多,因此,风险控制难度较大。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强风险研究能力,可以召开国内外保理商的风险交流会,共同探讨风险管理办法。

4.4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模式

首先,构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应该完善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系统,分不同部门进行审核,确保结果的正确性,对于相关数据也要善于运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每一项业务,都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动态的监督管理,然后把信息系统处理结果传输到需要的部门。其次,完善管理组织架构,商业银行设立独立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部门。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可以较为独立的执行风险管理职能,较少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客观的对风险进行管理,并且由于管理部门专职进行风险管理,专业性较强。

4.5尝试与保险公司合作

第8篇

我国已在20世纪80年代全面引进西方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管理会计是一项系统性极强的管理机制,其应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以随意拆解。若将其中某一单项技术拆分应用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或者结果是花大钱办小事,得不偿失。

管理会计不是一门纯粹的管理技术,而是一种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就是目标管理责任制。它以责任制为核心,以预算、控制、考核为主线,以核算为基础,构成管理会计的全部内容。

(一)管理会计的事前管理是以预算编制为重心。管理讲究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也是从这三方面着手的。事前管理内容包括预测、决策和预算三部分,但管理会计是以预算为重心。在企业管理中,一切预测活动是为决策分析服务的,决策分析的结果就是确定下一步行动目标。为了保证决策确定的目标得以实现,必须通过编制总预算将确定的目标具体化,并通过量化形式将经营目标落实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形成总预算统驭下的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产品预算、分客户预算、分货币预算等,为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提供标准,为经营管理的事后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

(二)管理会计的事中管理是以预算执行中的差异分析与控制为重点。管理会计事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预算执行情况在年度内进行监控,以期企业的经营运转按照预算量化的目标推进。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产品预算、分客户预算、分货币预算确定后,必须按照管理的频率将各类预算进一步分解为月度预算或旬度预算,配之以分级核算、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按月或按旬反映实际经营管理结果。

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产品预算、分客户预算、分货币预算一般情况下是按月监控的,预算数与实际核算出来的结果之间会有差异,而差异又有有益差异与有害差异之分。对差异进行分析,确定是有益差异还是有害差异,进而制定调控措施,干预和调控有害差异向有益差异转化,保证企业的经营朝着预算确定的方向运行,这就是管理会计事中管理的基本内涵。

(三)管理会计的事后管理是以业绩考核为要点。管理会计事后管理的内容就是对企业一年来执行预算的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分析完成或未完成预算目标的主客观原因,评价业绩,确定考核的奖惩方案,并与薪酬挂钩。

(四)管理会计是以责任制为核心。无论是分级预算管理、分部门预算管理,还是分客户预算管理、分产品预算管理,其核心都是责任的落实与管理。分级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部门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客户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客户经理(个人、组、处),分产品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每种产品的经营管理者(小组、处室、部门)等等。管理会计以责任管理为核心,通过责任主体的落实,确定每一责任体的预算管理目标,并通过对责任体预算执行情况的如实核算,实施预算控制,最后对责任体的业绩进行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的考核。

综上可见,预算是企业未来发展的目标,是企业控制管理的标准,是企业评价与考核业绩好坏的尺度。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责任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会计,是企业管理流程再造的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管理机制,而不是一项管理技术。

二、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产品管理、分客户管理和分货币管理

推行管理会计应以引入一项管理机制为认识上的先导。同样,推行管理会计下的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是这一管理机制下的具体应用。无论是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还是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管理的循环框架均由确定责任主体、制定预算、核算、差异分析与实时调控、分析评价与考核五部分组成。但是不同类别的管理,其内容是有别的,现简要探讨如下:

(一)分级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按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的不同级次进行的、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管理级次确定责任主体、按管理级次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级次的经营管理目标,按级次进行核算,按级次进行预算控制,按级次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级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每一级次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与该级次机构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

(二)分部门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在同一级次的机构内部,对各经营和管理的所有部门进行的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部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部门确定责任主体、按部门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部门的经营或管理目标、按部门进行核算、按部门进行预算控制、按部门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部门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部门的经营管理业绩与该部门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与该部门员工的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

(三)分产品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金融产品进行的、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产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营销每种产品的人群确定责任主体、按责任主体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种产品的经营管理目标、按产品进行核算、按产品进行预算控制、按产品进行分析并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产品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每一产品的经营管理业绩与该产品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与该产品经营管理相关人员群组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为分析评价每一产品盈利能力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多年来,商业银行一直在进行分产品管理的探索,但尚未有实质性的进展,难点很多,其中许多概念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例如,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商业银行“产品”概念,把工商企业的产品概念、产品成本概念、成本核算方法和产品管理方法,如何借鉴到商业银行等等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存款”、“贷款”、“结算”定义为金融产品,这种观念对不对,需要研究。我个人认为,“存款”、“贷款”、“结算”不具备产品的基本特征。

(四)分客户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对银行的重点客户进行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客户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客户经理确定责任主体,按重点客户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重点客户的经营管理目标,按重点客户进行核算,按重点客户进行预算控制,按重点客户进行分析并对客户经理(个人、科组或处室)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客户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对重点客户的营销及客户对银行贡献率的大小与该客户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与该客户经营管理相关人员群组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为分析、评价和进一步开发重点客户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

(五)分货币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货币币种进行的预算管理工作。分货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银行经营管理的币种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币种的经营目标、按币种进行核算、按币种进行预算控制、按币种进行分析并进行经营决策的管理体制。分货币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分析评价每一经营货币的盈利能力,二是为进行由于货币之间的不匹配所带来的缺口损益和缺口风险进行管理和提供数据。

(六)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它们是相互关联的。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的起点是预算目标的确定,而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客户预算、分产品预算、分货币预算是银行总预算下按照不同管理要求进行的分预算,是总预算的分解预算。二是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客户预算、分产品预算、分货币预算与总预算之间,以及各种预算之间是互动的,任一预算项下的项目金额变动,都会影响总预算和其他分预算金额的变动。三是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之间及其与综合管理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映衬的,综合管理是以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为基础的,而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又与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为依托,另一方面各种管理的目标是一个,就是完成总预算确定的经营管理目标。

另一方面,它们又是有差别的管理,侧重点不同。前文已经论述,各种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确定的分解目标有差别,管理的方法不同,责任确定的主体不同,核算计量的方法也是有差别的。

三、还应研究分渠道管理问题

该渠道是指银行经营产品的营销渠道(Channels),又称分销渠道。前面我们谈的是分部门的管理、分产品的管理、分客户的管理、分货币的管理。但银行营销产品、服务客户都是通过各种营销渠道完成的,营销渠道的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设置了专门的部门管理营销渠道,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营销渠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客户进行面对面营销服务的渠道,叫做有人机构网点;另一类是非面对面营销服务的渠道,包括ATM机营销渠道、电话银行(CallCenter)营销渠道、手机银行(Wap)营销渠道、网上银行营销渠道等。传统的银行营销渠道是通过单一营销渠道棗有人机构网点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银行的营销渠道多样化,客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但是,商业银行建造每一种营销渠道是要投入巨额资金的,而建造每一种营销渠道的目的是增强银行整体盈利能力。因此,必须建立并进行以责任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营销渠道管理。首先要确定每一种营销渠道的责任主体;其次要建立分渠道的预算管理体系,包括分渠道的预算编制体系、核算体系、控制与分析体系;最后要建立分渠道的评价与考核体系。同理,分渠道管理与综合管理、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之间是既相互关联又有管理差别的关系。

四、会计核算从一维核算发展到多维核算

按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是人们对会计核算特征的常规认识,当计算机广泛应用于会计工作时,一些人对会计科目产生怀疑,进而又对会计核算产生怀疑,认为进入计算机时代,会计科目没了,会计核算也不存在了。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进入计算机时代,会计科目并没有消失,会计核算依然存在,会计核算已从一维发展到多维,核算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会计科目的实质,就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分类。会计是对经营活动的观念总结和过程控制,而观念的总结和过程的控制是以对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分类为基础的。在以手工核算为主的落后时代,会计核算仅采取一种分类标准,即经济内容。所以说,传统的会计科目定义是指对企业经营活动按照经济内容的分类,而对企业经营活动按照其他标准的分类反映,由于核算手段跟不上,则通过统计来完成。但是,会计科目并不仅仅限于按经济内容标准来分类,随着核算手段的现代化,可实现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

(二)计算机时代,会计科目可以实现多重分类。随着电算化的应用与完善,核算已跳出一维空间,会计核算的分类标准已不再局限于按经济内容分类,它已扩展到按部门分类、按产品分类、按客户分类、按货币分类、按区域分类、按行业分类、按期限分类、按风险分类。人们对会计科目的认识也不能停留在按照经济内容分类的标准上,要与时俱进。同时,会计核算也不再局限于按照经济内容分类标准进行的财务会计核算,它已发展到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的事后反映,发展到对企业经营活动按照管理需要设定的各种分类标准进行的事后反映。只要管理需要,我们可以实现同源数据下的按经济内容分类的财务会计核算、按部门分类的分部门会计核算、按产品分类的分产品会计核算、按客户分类的分客户会计核算、按货币分类的分货币会计核算、按区域分类的分区域会计核算、按行业分类的分行业会计核算、按期限分类的分期限会计核算、按风险分类的分风险会计核算,等等。从这一意义上讲,将会计划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已失去了实践意义,将会计分类为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当今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技术条件上,都已实现会计科目从一维分类到多维分类的飞跃、会计核算从一维核算到多维核算的飞跃,这一飞跃值得理论界及时总结,更值得实务界抢抓战机。

五、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的意义仅仅是为推行管理会计提供基础

在商业银行应用管理会计的实务中有一项重要的逻辑关系,即管理会计是一种管理机制,它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控制、考核为主线,以核算为基础,构成管理会计的全部内容。在这一管理体制的内在逻辑中,核算仅仅是基础,核算为管理体制服务,在确定了预算模式、控制方式和考核内容后,才能确立核算体系,确保核算体系为管理体制服务。这一逻辑顺序不能倒过来,不能在没有建立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预算模式、控制方式、考核和分析体系的情况下,先行建立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的核算体系,这样违反了管理会计的基本规律,这样做投入大,收益小。

这里还需指出,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不是管理会计,它们是推行管理会计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属于事后核算的范畴,不能把建立与推行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简单化为管理会计在银行的应用。这种观念上的偏差和处理上的简单化,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实务上是有害的。

六、内部资金价格在管理会计应用中的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在推行管理会计时,会遇到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即内部资金价格问题,也可以称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问题。内部资金价格有两个范畴,一是在一个法人内部的资金转移价格,二是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转移价格。这里讨论的是前者。

(一)内部资金价格的重要作用

1.内部资金价格是定价的依据。如信贷部门发放贷款,其定价不得低于从“内部资金市场”取得资金的价格;又如存款部门吸收存款的价格,不得高于“卖”到“内部资金市场”的价格。

2.内部资金价格是衡量内部机构业绩的“跷跷板”。如内部资金定价高,存款部门的业绩会受益,但贷款部门的业绩会受损;相反,如内部资金定价低,存款部门的业绩会受损,但贷款部门的业绩会受益。

3.内部资金价格是实施银行经营战略的工具。内部资金价格同样具有杠杆作用,用以引导资金的流向,是银行贯彻经营战略的工具之一。

4.内部资金价格是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手段。例如存款部门将存款“卖”到“内部资金市场”时存在资产与负债之间利率缺口、期限缺口问题;又如信贷部门从“内部资金市场”买入资金发放贷款,也存在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利率不匹配、期限不匹配等问题。这些内部资金交易的过程既可以进行量化缺口风险的工作,也可以进行缺口风险的转移和控制工作。

上述四点列举了内部资金价格的作用,然而内部资金价格发挥其作用则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也叫做“内部资金池”;二是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

(二)内部资金定价方法

在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内部资金的定价有成本法、市价法两类,其表现形式又有低进高出、平进平出和高进低出三种交易方式:

1.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的低进高出定价,是指资金供给部门和资金剩余部门以低于基准价格强行将资金“卖”给内部资金池,资金使用部门从内部资金池“买”资金用款时是以高于基准价格交易的。这种定价交易方式将部分利润强行留在内部资金池,侵占了资金供应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的部分业绩,容易挫伤各部门的积极性。

2.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的平进平出定价,是指资金供给部门和资金剩余部门以基准价格将资金“卖”给内部资金池,资金使用部门从内部资金池“买”资金用款时也是以同样的基准价格定价交易的。这种定价交易方式不存在内部资金池截留利润问题,但这种单一价格定价的合理性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

3.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的高进低出定价,是指资金供给部门和资金剩余部门以高于基准价格强行将资金“卖”给内部资金池,资金使用部门从内部资金池“买”资金用款时是以低于基准价格定价交易的。这种定价交易方式是通过内部资金池向内部各经营管理部门让利,内部资金池每年都有“政策性”亏损,是一种扩张型战略取向的定价交易选择。

在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下,内部资金的定价都是通过内部各经营管理单位(部门)与内部资金市场实际交易完成的,内部资金价格随着期限、风险、外部市场价格、经营战略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内部资金市场的交易品种不仅包括实有资金的交易品种,而且包括衍生金融交易品种。

(三)内部资金定价的步骤和原则

内部资金价格在推广、应用管理会计工作中的作用是广泛和重要的,然而定价的方式和实现的形式也是多样和复杂的。我认为,要解决内部资金价格问题,首先,要确定是选择“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还是选择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这一点非常重要。它涉及到组织架构和机构设置问题,涉及到管理体制的方方面面,而且常常被忽视。应该说,上述两种交易形式各有优缺点,银行要结合经营战略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不仅能够实现内部资金价格在应用管理会计方面的功能,而且能够实现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缺口风险量化和缺口风险转移的功能,而“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则无法实现这些功能。

其次,在确定的交易方式下研究内部资金定价问题。概括起来,内部资金定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定价要有依据。要么以成本为依据,要么以市场为依据,要么以经营管理战略为依据,不能靠拍脑袋定价。

2.定价政策要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随意调整。

3.定价政策要透明。因为定价政策关系到各责任主体的利益,关系到各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决策。

4.定价要公平。尽量避免因价格的不公平导致一些责任主体享有政策上的收益,而另一些责任主体被迫担负政策上的损失,从而挫伤各责任主体的积极性。

七、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能否建立是推行管理会计的关键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成本信息对于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分营销渠道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包括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分营销渠道成本核算体系,同下),建立在成本核算体系基础之上的预算管理体系就不可能搭建起来。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就无法对部门的、产品的、客户的、货币的、营销渠道的效益进行分析和研判。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就无法从部门、产品、客户、货币和营销渠道各自不同的角度,进行科学有效的决策。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更谈不上控制与绩效考核工作了。

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非常重要,是推行管理会计时不能忽略的一个环节。

(一)商业银行的成本概念

对于成本,人们并不陌生。一般认为成本就是费用,就是业务费用加人事费用,控制成本就是控制业务费用和人事费用。而成本的概念更是五花八门,有认为是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也有认为再加上折旧,还有认为是全部支出,等等。上述认识都是错误的,错误的认识会影响科学管理机制的应用效果。

实际上,费用与成本是两个并行的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费用是资产的耗费,它与一定的会计期间相联系。成本则是按一定对象所归集的费用,是对象化了的费用。将费用对象化到部门上时就是部门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产品上时就是产品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客户上时就是客户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货币上时就是货币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营销渠道上时就是营销渠道成本。谈成本,一定要有对象化的目标,不能泛泛而论,商业银行在研究、分析和推行成本核算、成本管理工作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要与管理体制相适应,是会计工作的一项法则,不能违背。只有在确定了分部门管理体制之后,才能着手搭建分部门成本核算体系。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分渠道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也是这个道理。

(二)要认真、严肃地借鉴工商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较之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工商企业的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发展比较成熟。商业银行在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时,需要认真地学习、借鉴工商企业的做法。在借鉴工商企业成本核算体系方面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思考:

1.完全成本与变动成本问题。

会计上有完全成本与变动成本之分,完全成本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是指生产经营产品或提供服务所消耗人财物的全部费用;变动成本则是指生产经营产品或提供服务所消耗人财物的部分费用,是指在相关范围内随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量进行正相关变动的费用;在相关范围内不随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量变动而变动的费用叫固定成本。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为:完全成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

管理会计提出变动成本的概念,意义在于经营管理决策需要边际利润(价格-变动成本)的分析与管理。同样,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也不能缺少边际利润的管理理念。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设计、搭建成本核算体系时,要考虑经营管理的需要,一方面要建立完全成本核算体系,这是基础;另一方面要考虑在完全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变动成本核算体系。

2.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与期间费用问题。

对于工商企业的成本计算规则来说,企业直接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这些费用分摊到各项产品和劳务的成本中;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销售费用,不参与产品和劳务的成本计算,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作为商业银行,成本的核算是否要依循工商企业的做法,将费用首先划分成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然后再对其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进行成本的计算?我认为,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要借鉴工商企业的做法,但不能盲从,否则银行的成本核算体系的建设会走向“死胡同”。我认为:

(1)期间费用的划分不适合商业银行。这是因为工商企业经营的是有形产品,其经营产品的资金流和物资流常常是脱节的,而工商企业的收入确认往往与物流挂钩。为了贯彻稳健性原则,会计上把与生产经营产品的物流关联度不太紧密的企业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列入损益,不再进行成本核算。也就是说,对于一家运转着的工业或商业企业,不管它是否生产了产品,也不管它是否销售出去了产品,对于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企业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全额列入当期损益表中,避免出现企业产品大量积压,而已消耗的资金也大量挂在库存产品中,随物流的静止而停放资产负债表的库存商品项下,造成虚盈实亏的问题。但商业银行经营的是货币,属于服务行业,不存在经营产品的物流问题,商业银行的收入确认不与物流挂钩,因此期间费用的划分不适用商业银行。

(2)通过会计分录的账务处理来直接核算成本的设想是行不通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对象,间接费用通过合理的分配比例分配计入成本对象,这是建立成本核算体系要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在商业银行进行成本核算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设计一套账务处理体系,在通过记录经营事项的借贷会计分录的同时,便可核算出部门成本、产品成本、客户成本等?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道理很简单,直接费用可以通过会计分录的账务处理在配加部门码、产品码、客户码、货币码的情况下,将费用直接归集到成本对象项下,但间接费用不可能通过会计分录完成成本归集的过程,因为间接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在不同的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而且分摊的结果也不可能再通过会计分录将间接费用记录在各成本对象项下,而是通过成本计算的系统方法、通过编制成本计算表、通过编制部门损益表、产品损益表、客户损益表等工作来完成。

(3)建议的工作方向。对于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将费用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三类是无意义的,仅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即可,并且按照“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对象,间接费用通过合理的分配比例分配计入成本对象”的原则,建立成本核算体系。在此基础上,将费用划分为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来计算部门、产品、客户等对象的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也是有意义的。

3.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用问题。

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三种。品种法是以某一种产品品种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分批法是以某一批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分步法是以产品的生产步骤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成本的计算是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和控制的手段,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成本计算方法。

对于商业银行,如何根据银行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自身的管理要求,借鉴工商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建立银行的成本计算与核算体系,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在设计商业银行成本计算与核算体系时有两个问题需要着重考虑:一是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在商业银行的适用性。每种方法都有它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些产生于工商企业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用特点和适用范围能否结合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特点和管理要求引用到分部门成本核算、分产品成本核算、分客户成本核算、分货币成本核算、分营销渠道成本核算中?我认为是可以的,但必须具体结合每种管理体制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加以确定。二是每一种管理体制下(指分部门管理、分产品管理、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分营销渠道管理),都有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都对应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商业银行在建立成本核算体系工作中,不能仅将一种成本计算方法作为其内部各种管理体制下成本计算的惟一方法。在分部门管理体制下,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决定了它所对应的成本计算方法。同理,分产品、分客户、分营销渠道的管理体制都对应各自的成本计算方法。即使在一种管理体制下,由于金融产品经营特点的不同和管理要求的差别,也可能对应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八、推行管理会计不能违背的几条原则

(一)主体框架不可拆分原则

如上所述,管理会计是一项系统性极强的管理机制,其应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以责任制为核心,以预算、控制、考核为主线,以核算为基础,构成管理会计的主体框架。在此框架内,责任主体的落实、全面预算的确定、核算反映、差异分析与适时的控制、绩效的考核,一环扣一环,环与环之间存在着极强的内在逻辑关系,不可拆分,不可倒置,不可“缺斤少两”,否则,将破坏管理会计作为一项科学管理机制的功效。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管理会计是以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随着责任主体的确定而落实到各个经营管理的责任中心。在分部门管理体制下,是以企业内部各部门为责任中心;在分产品管理体制下,是以企业内部各产品营销的部门、处室、科组或团队为责任中心;在分客户管理体制下,是以企业内部各客户经理、客户营销服务处室或客户营销团队为责任中心等。这些责任中心在充分享有经营决策权的同时,承担与其经营管理决策权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并且配套与其承担责任相对等的利益机制。责权利结合是运用管理会计必须遵守的原则,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忽略。

(三)责任认定的可控性原则

由于各责任中心的业绩与其责任主体相关人员的利益是直接挂钩的,因此对其业绩的考核评价必须遵循可控性原则。这是因为一个责任中心若不能控制其可实现的收入或控制其可发生的费用,也就无法合理地反映其真正的业绩,从而也就无法合理地评价与考核其业绩。一般情况下,银行发生的收入和费用,总体上来看都是可控的,但对于每个责任中心来说,并不都是可控的,管理会计要求将这些收入和费用,通过“直接收入与费用直接确认,间接收入与费用分配确认”方式,分解到各可给予其控制的责任中心。为此在设计和运行分部门管理体制、分产品管理体制、分客户管理体制和分营销渠道管理体制时,须考虑如下内容:

1.责任中心责任预算的编制与确定,要注意可控性原则。

2.配合各管理体制设计的核算体系,收入的核算和费用的核算要注意可控性原则。

3.控制系统的设计与运行必须注意可控性原则,各责任中心不可能对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采取调控措施。

4.对责任中心的分析、评价和考核,一定要贯彻可控性原则,否则,考核的结果就不合理、不公正,会挫伤各责任人的积极性。对于因不可控因素所影响的责任中心业绩,考核时一定要予以扣除,只有可控的收入或费用,才是责任中心真正的业绩。

(四)区分责任中心与责任中心责任人业绩的原则

管理会计以责任主体落实为起点,以业绩考核为落脚点,而且在进行业绩考核时,必须区分责任中心与责任中心责任人的业绩。不能简单将责任中心的业绩与责任中心责任人的业绩划等号。举一个例子,一个能力较强的零售业务经理花费同等的努力,在北京分行零售业务部门创造的利润与在青海分行零售业务部门创造的利润是不一样的,或者说在创造同等的利润情况下,所付出的努力是不一样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所处的区域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业绩考核时,一定要区分责任中心的业绩和责任中心责任人的业绩,这对于一个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或全球的商业银行而言,尤为重要。不能对处于不同区域环境、经济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同性质的责任中心(如所有一级分行的公司业务部门),实施同一指标值下的利益挂钩考核。在区分责任中心业绩与责任中心责任人业绩方面,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同等能力的人在付出同等努力后,应该取得同等的利益。

(五)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相分离原则

从会计学科分类上,管理会计的实质是“过程的控制”,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生产经营过程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考评。核算会计的实质是“观念的总结”,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事后反映,如实、完整、及时地反映生产经营的结果和财务状况。然而在会计的管理循环中,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是管理循环中相互连接的链条,不可分割。但从内部控制角度考虑,两者必须分离,因为管理会计工作涉及到经济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按照《会计法》要求,会计核算必须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经办和财物保管分离,并相互制约。否则,就会出现内控失衡问题,就会导致其他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因此,落实内部控制要求,将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分离,是推行管理会计必须遵循的原则。

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分离的另一个好处是,强化专业化管理。管理会计专司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与管理工作,将责任的落实工作、预算的编审与分解工作、差异分析与控制工作、业绩考核和分析工作抓细抓实抓精;核算会计专司事后的反映工作,不仅仅要做好综合核算工作,更要按照分部门管理、分产品管理、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和分营销渠道管理的要求,组织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和分营销渠道核算工作,做到每种专项核算既要如实、客观,又要及时、完整,充分发挥核算工作应有的基础管理功能。否则,会计工作就会顾前不顾后,或者顾后不顾前,管理控制工作抓不上去,核算工作也无精力抓实、抓细、抓到位。

(六)效益原则

应用与推广管理会计工作要遵循效益原则。这里的效益包含两个内容:

1.推行管理会计的目的是促进效益的提高。不是为推行管理会计而推行管理会计,也不是仅仅为加强内部管理而推行管理会计,应该是为了促进业务发展提高效益而推行管理会计,为了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推广管理会计。

2.机制的选择要有成本与效益的分析。管理会计是一种管理机制,机制不是万能的,每一种机制都有它的优缺点、适用环境和适用条件,而且一种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是有成本的。因此推行管理会计之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要研究新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所要花费的成本,要研究新机制的应用会给企业带来的有形效益和无形效益,要进行成本与效益的分析。如果效益大于成本,则可行;如果成本大于效益,需要三思而抉择。

第9篇

一、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含在建工程管理,下同)沿袭着“财政部——总行——各级分行”的计划管理体制,即财政部作为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的计划需求申请,综合考虑银行业务发展、物价变动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核批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当年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购建资金计划。这个计划是指令性指标,不得突破,对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出的是总体要求,即绝对额控制。但这种要求是粗放式的,年度计划的分配、执行及监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等均需通过银行自身的经济活动得以实现。因此,在银行内部建立健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从纵向上看,固定资产管理遵循“分级管理、授权有限”的原则。与计划的逐层分配相适应,固定资产管理在银行内部实行总行、一级分行(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二级分行(即各地市分行)、三级分行(即各城区、县支行)共四个层次的分级管理体制,各级机构对自身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具有审批、指导、监督、检查的权力。由于财政部的考核以总行为单位,出于管理、控制的需要,固定资产的采购、竣工决算、处置、报废、盘盈、盘亏等审批权限集中于总行。

从横向上看,固定资产管理遵循“集中管理、监督到位”的原则。在各级机构内部,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集中在财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计划的编报、执行和监控,完善固定资产的卡片管理与规范会计核算,监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以及接受稽核部门的监督。行政部门、信息科技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完善固定资产的登记备案及领用制度,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各项业务的终端,负责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计划需求,妥善使用和保管领用的固定资产,接受财会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的监督。

在上述管理体制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科学配置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资源,合理安排计划指标,强化各项固定资产业务的审批,保证计划管理的有效性;二是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其账务处理的合规性,真实、准确地反映会计信息。为此,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内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如固定资产的投资管理制度、集中采购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处置管理制度、核算制度与内部考核制度等,这些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成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前提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控制与监督工作也得到了日益重视和加强,管理的有序性得到了很大提高。

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根据市场经济需要,正在抓紧进行股份制改造,把建设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发展目标,因此,提高资产质量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计划管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加强监管检查成为了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要求。由于管理要求的不断细化,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一些基于历史原因以及现有体制不完善之处而产生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

(一)账实不符问题

账实相符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账实不符主要表现为有账无实、有实无账和账实不匹配。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一是固定资产采购项目的计划指标被挪用,形成固定资产虚列;二是利用“小金库”等账外资金越权违规购建固定资产,但为逃避监管而不入固定资产账或部分入账;三是会计差错,即已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国有商业银行曾在1995年进行了清产核资,在1999年和2000年开展了账外并账检查,相当于在全辖进行了大盘点,规范了固定资产的入账核算,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会计信息质量。但由于账实不符问题来源于多年的积累,并未得到根除。

(二)固定资产年度计划执行的偏差问题

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计划作为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进行管理与控制的工具,是指令性指标,必须做到层层负责、不得突破。但一些分行在计划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执行的结果与执行的目标出现了偏差,具体表现为超计划执行、计划被挪用、擅自购建新项目、擅自换项目等。由于银行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其资金流入、流出十分频繁,金额十分庞大,因此,正常情况下银行固定资产的购建资金来源也就非常充裕,从而需要指令性计划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加以控制。上述种种计划执行偏差现象则使计划失去了严肃性与指令性,管理机构的管理意图未被落实,造成了固定资产计划管理的失控,如程度严重时还将影响到银行的正常经营。

(三)房地产未确权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要实现上市目标,就必须保证其资产的产权清晰,固定资产中涉及产权问题的项目主要表现是房地产。由于历史上银行办公用地多采用划拨形式、管理制度的松散造成房地产购建资金来源多元化以及办证意识淡薄等原因,银行内部无论是正常入账还是账外并账的一些房地产项目存在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照不全的现象,即未做好房地产的确权工作。这些房地产长期归银行使用,虽然不存在第三方对其产权进行要求,但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这些房地产须补办相关证照,这往往需要一笔不小的税费支出。

(四)基建项目竣工决算造价不完整问题

基建项目的竣工决算代表了基建资金循环的终结,决算造价是基建项目成本的准确反映,是入账原值的确定依据,因此,银行内部都有一套完整的竣工决算审批操作规程。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已经办理竣工决算的基建项目仍需要追加投资的现象,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在利益的驱使及基建项目主管机构的干预下,一些独立审计机构违背职业道德,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掩盖基建项目中存在的或有债务(如税务机构口头承诺的税费减免),将决算造价从表面上控制在批准的预算总投资内,以逃避监管,可一旦或有债务发生,银行必须面临付款问题。二是客观上的原因,近年来,国家逐步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一些基建项目靠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临着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局面,从而需要追加投资。

(五)责任人处罚机制不到位问题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要求,银行应该对造成上述违规现象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但实际上,这种处罚的权力集中在人事部门,而一些责任人往往现任或曾担任过领导岗位,由于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对其处罚往往是象征性的,或者根本不处罚,造成一些责任人长期逍遥“法”外,有关制度成为一纸空文,这也是国有企业监管不利的通病。由于责任人的处罚未得到彻底落实,容易造成有关负责人责任意识差,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不重视,结果形成恶性循环,产生更多的违规现象。此外,责任人处罚不到位的问题也影响到了基建项目决算、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等业务的审批。近年来,随着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三令五申,逐步将固定资产违规现象与有关负责人的职位升迁挂钩,这种情况已有所好转。

(六)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的闲置固定资产是指不需用固定资产,主要表现为闲置房地产及闲置电子设备。闲置固定资产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三种因素:一是银行内部流程整合产生的闲置,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推行“减员增效”措施,甩掉历史包袱,对一些经营效益差、无发展潜力的县支行以下机构进行了撤并,造成了撤并机构房地产闲置;二是科技进步造成固定资产无形损耗而产生的闲置,这在电子设备的更新换代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三是违规途径产生的闲置,即一些分行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总行监管,购建账外固定资产却未实际发生使用效益。这些闲置固定资产属于非生息资产,占用了银行大量资金,需要积极加以盘活处置。在处置的过程中要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的对策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之所以会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历史上长期粗放式管理形成的遗留问题积淀,还有一部分源于现有体制的不完善之处。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做到“权责分工明确、管理高效有序、过程公开透明、监督检查到位”,具体对策如下:

(一)完善人事约束机制

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归根到底是由各级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即负责人及经办)的活动完成的,因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以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而目前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或者约束机制得不到落实的状况是历史原因形成的通病,是产生各种违规现象的症结所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人事约束机制必须受到银行高层的重视与认可,具体措施如:设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对管理人员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发放个人绩效奖金的依据;将固定资产违规现象与管理责任人的职位升迁挂钩,对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合理地进行处罚;将固定资产违规现象与责任人所在机构的人事费用、业务费用挂钩,按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人事费用、业务费用指标等。

(二)树立年度计划的权威性

在目前的计划管理体制下,年度计划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线,必须向各级机构树立起年度计划的权威性,防止计划管理扭曲、失控,实现预期目标。各级机构应形成“没有计划、不得执行;执行计划、不得突破;专项计划,不得挪用”的观念;跨年度使用计划,必须重新申请;当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必须与批准的计划相配套。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转变思想,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计划的执行实施认真有效的监控,同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细化成本控制,科学、合理地申请、安排计划,减少超计划情况的发生。作为处罚措施,对于出现超计划等违规问题的机构,总行可在处罚责任人的同时,按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违规机构下一年度计划。

(三)减少管理层次,科学上收固定资产管理权、核算权

管理层次多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乃至其他各项工作的共同特点,其弊端在于管理效率低下、风险点分散以及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管难度大。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推行机构“扁平化管理”政策,即减少管理层次。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上,可以考虑将固定资产的管理权和核算权统一上收至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负责辖内的资本性支出及日常核算等职能,未经一级分行批准,其辖内各机构不能动用固定资产账户对外支付款项,辖内固定资产的入账和计提折旧也全部由一级分行来完成。管理层次的减少将有利于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风险,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实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电算化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各项管理工作仅靠传统的手工管理、手工统计已远不适应工作要求,必须实现管理工作的电算化,即建立起包括计划管理和核算管理等功能齐备的信息系统,将固定资产的购建、决算、处置、报废、核算等各项业务全部通过系统加以反映,按照管理权上收的原则设置相应系统管理权限,与文件审批流程同步,实现固定资产的电子化管理与实时监控。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将有助于银行管理机构实时掌握固定资产信息,提高管理工作的时效性、透明度和效果。同时,在实现核算电算化的前提下,可以取消手工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有利于减少手工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五)重视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固定资产应定期或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但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的盘点往往因为人手少、工作任务重而流于形式,这也是账实不符等违规现象长期未被发现、整改的直接原因。因此,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必须认真落实,从小、从细抓起,对发现的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等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使资产的安全、完整得到充分保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六)加强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

固定资产采购是银行对外付款、发生现金流出的环节,也是逃避计划管理、风险最大的环节。加强固定资产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主要有:积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对于大额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供应商,项目决策通过集体评议,项目效果进行后评价;电子设备、运钞车、业务用车、出纳机具等固定资产可由总行集中采购,后分配至各一级分行,以进一步节约成本、降低风险;对于在建工程要严格落实建设工期,执行投资预算,按期决算并交付使用。

(七)积极盘活闲置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