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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1 17:05:13

租赁准则论文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1

【关键词】 IFRS16租赁; 航空运输业; 经营租赁

【中图分类号】 F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0-0063-05

一、国际会计准则――租赁的修订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租赁(IAS17)(以下简称现行准则)依据租赁物所有权之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业务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并规定了与租赁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在经营租赁下不纳入而在融资租赁下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由此引发相同交易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导致财务信息可比性差的批评[ 1 ]。现行准则承租人无须确认经营租赁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其会计处理方式与服务合同类似,只需把每期支付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低估了承租人的资产和负债规模,财务杠杆率更低,这样显得承租人经营租赁资产的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高于融资租赁资产和自有资产。由此导致经营租赁更受青睐,甚至出现修改合同条件以形成租赁双方均不确认租赁资产与负债的混合租赁。虽然承租人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经营租赁事项,但实践中行业资深信息使用者经常采用8倍年租金测算表外租赁负债余额,进而调整杠杆率及盈利能力各项指标,但调整方法、数据口径差异导致的结果差异干扰了信息使用者的有效决策。

经过2009年3月联合修订讨论稿、2010年8月和2013年5月两个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 1和2)等阶段,IASB与FASB最终于2016年1月13日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IFRS16或新准则),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也可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自客户收入》(以下称IFRS15或新收入准则)的前提下提前实行。鉴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故新准则的修订和引入必将对我国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IFRS16的主要内容

租赁业务资产负债表表内确认以及租赁的定义和租赁负债的计量等是新准则形成的共识与突破[ 2 ]。

(一)租赁识别

新准则规定如果合同赋予客户在一段时间内以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控制权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中包含租赁。首先,已识别资产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但在租赁期开始日能够有效确定,并且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具有实质性替换租赁资产的权利。租赁与服务的不同之处在于租赁开始时客户获得识别资产的使用控制权,而服务则是服务提供商仍然保留对于提供服务所需资源的控制。其次,同时满足下述两项要求则被认定租赁存在:(1)在租赁期内客户通过使用租赁资产进而获得实质上全部经济利益;(2)租赁期内客户能够掌控租赁物的使用(direct the use of underlying asset)。

(二)提升合约中租赁与非租赁成分划分的精确性

新准则进一步要求租赁双方提升划分合约中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精确性,进而剔除在现行准则下可能被视为租赁或租赁组成部分的服务合同,非租赁成分采用其他可行准则(如出租人适用IFRS15源自客户收入),不适用新准则。除实践指南所指出的基于划分难度及成本的考虑外,承租人也可基于标的资产分类基础,不区分合约中的非租赁成分,而将每一个租赁成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成分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毕竟将导致承租人确认额外的租赁负债,故承租人仅限于将其应用于不重要的服务成分,从而不会对财务信息可比性产生重大影响。

(三)承租人准则发生实质性变化

1.不区分租赁类型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型进行单一模式处理

与现行收入准则中的租赁物所有权风险与报酬转移模型相协调,IAS17根据租赁业务经济实质差异(即侧重于服务或融资),划分租赁类型并进行差异化会计处理。IFRS16采用IFRS15控制权转移标准,承租人区分对租赁物资产的控制(侧重对于物的控制)和租赁物资产使用权的控制(侧重于资产使用控制权),在后者基础上通过引入使用权资产模型,融合服务与融资双重属性后不再区分租赁类型,除短期租赁(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和低值租赁(租赁资产全新价值不超过5 000美元)继续采用类似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处理方法外,所有租赁业务均按统一标准在资产负债表表内分别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及负债。

2.初始确认

承租人可以基于单一租赁业务进行个别确认,也可在租赁业务分类基础上进行集合确认。基本理念为将未来各期租金贴现(资本化处理),分别确认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初始成本。使用权资产初始成本包括:(1)初始确认使用权负债初始成本;(2)租赁期开始日及之前收到的预收租金扣减各项租赁激励后的净额;(3)初始直接费用;(4)弃置费用。使用权负债初始成本由以下项目贴现构成:(1)确定性租金支付净额;(2)与指数(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利率(如基准利率LIBOR或市场租赁利率)挂钩的可变租金支付,初始确认时采用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利率;(3)承租人偿付的担保余值;(4)预期可行的购买选择权执行价格;(5)承租人有权停租时需支付的补偿。承租人在内含报酬率可得时应将其作为折现率,否则采用增量借款利率。

3.后续计量

除非满足采用投资性房地产、资产重估模式核算,使用权资产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而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方法计提折旧,折旧期间依据租赁开始日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而定。若所有权转移,折旧期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止;若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使用权负债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包括调增确认各期应付利息、调减各期租金支付以及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重估调整指因租赁负债价值重估(reassessment of the lease liability)、租赁合同修改(lease modifications)或实质上确定性租金支付调整而导致的使用权负债的变动额。租赁负债价值重估包括租期变动、购买选择权条件改变、承租人担保余值变动、可变支付中挂钩的利率或指数变动而引致的租金和折现率改变导致的变动部分。各期应付利息应根据初始时的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确定,或在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时采用的调整折现率确定,并在剩余租赁期内保持不变。

(四)出租人准则

出租人会计处理方面引致诟病之处在于未能实现与IFRS15的协调,未采用控制权转移标准,依旧采用所有权转移标准,即根据所有权之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全部实质转移标准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承继现行准则的会计处理思路。IFRS16除了在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确认判断标准及计量口径方面发生变化外,其后续计量及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发生改变。整体而言,IFRS16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如租赁类型、租金支付及租赁资产剩余价值在管理和风险暴露方面的信息。

(五)售后租回

新准则要求承租人(卖方)和出租人(买方)均应对租赁物交付和租赁两项行为作出会计处理。(1)租赁物交付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承租人(卖方)仅以其保留的与使用权相关比例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相应的,承租人(卖方)仅确认转移给出租人部分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根据适当准则确认购买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回部分适用新租赁准则。(2)租赁物交付不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交易实质为一项抵押借款行为,故承租人(卖方)应继续确认该租赁物资产,并根据借款金额等量确认资产和金融负债;出租人(买方)不确认租赁物资产,仅以出借金额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双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适用IFRS9金融工具准则。

(六)转换期处理原则

初始应用日交易主体不需要再评估存量合同是否为(或包含)租赁,而是将在IAS17和IFRIC4(判断协议中是否包含租赁)下确认为租赁的合同直接应用新准则转换日业务处理规定。出租人无须进行账面价值调整,直接采用未来适用法。承租人转换期处理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存量经营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

承租人采用根据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初始应用日的期初账面余额这种方式时,若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期展期或终止选择权时,承租人应采用后见之明原则,确定实际租赁期。初始应用日租赁负债应根据剩余租赁期、租金、承租人初始应用日新增借款利率贴现计算。初始应用日使用权资产的计价应以个别租赁合同为基础,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采用下述两种方式之一确定:(1)在租赁期开始日即应用新准则时(初始使用权资产采用承租人新准则初始应用日的新增借款利率贴现计算),使用权资产按照新准则核算的在初始应用日的摊余成本;(2)经预付或应计租金调整后的租赁负债金额并进行减值测试。

2.存量融资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

承租人在初始应用日承继现行准则下租赁物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分别转换为新准则下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后续计量。

3.售后租回业务处理

初始应用日交易主体无须对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进行再评估,也不需要判断资产交付行为是否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如果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被认定为IAS17下的销售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卖方)按照上述新准则承租人存量融资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办法进行核算,并将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任何销售利得;如果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被认定为IAS17下的销售和经营租赁合同,承租人(卖方)按照上述新准则承租人存量经营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办法进行核算,并在初始应用日根据因销售价格不公允形成的存量递延收益或损失对租回确认的使用权资产进行调整。

三、IFRS16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分析

新准则在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有效协调下,预期导致航空运输企业财务状况指标变动,进而可能影响经济决策。航空运输企业可通过自有、租入航空器开展运输服务和出租航空器业务,即航空运输企业可能拥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双重角色。

(一)航空运输企业业务层面影响分析

1.新租赁准则、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三者需要进一步协调

由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和服务合同业务处理类似,且体现政策鼓励因素,故短期问题不明显。但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正处于与IFRS15趋同的修订之中,结合未来租赁准则趋同修订加以考虑,问题将逐步显现。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注释(以下简称36号文注释)中对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出租人在实践中的干租和湿租两种业务性质及适用税率分别进行了如下规定:(1)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17%;(2)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由上可知,无论新准则还是现行租赁准则在干租业务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会计准则与税法也不存在业务类型认定及税率适用差异,而湿租业务在我国税法层面被一概认定为服务业中的交通运输业,交易对价中的租赁成分与非租赁成分一并适用11%增值税税率。通过分析湿租交易条件可知,在满足承租人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控制权且出租人不能随意更换租赁物资产的情况下,其也满足新准则租赁识别条件要求(可见IASB于2015年10月的“租赁项目进展:租赁定义”的参考案例),故按新准则规定该合约中的租赁成分适用IFRS16租赁准则,非租赁成分(飞行服务具体性质、税率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可适用IFRS15收入准则,由此可能导致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在租赁双方的交易认定、收入确认、适用税率方面存在不一致性,未来需要统筹考虑。

2.承租人财务状况改变同时潜在影响经济决策

承租人可通过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等方式实现融资。由于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对于前两者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故承租人可通过拓展或缩短租赁期提升财务灵活性,改进融资方式提高运营效率,进而可能会影响企业在购买与租赁之间的决策。新准则对售后租回业务划分为真实销售与回租(包括形成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抵押借款两种性质的业务。36号文注释在销售服务中分别设定了属于现代服务范畴的租赁服务和属于金融服务范畴的贷款服务,实现了与新准则的有效对接。鉴于我国融资租赁实践中2/3业务以售后租回形式实现抵押借款实质的现实,36号文注释将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纳入贷款业务类型,该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进一步明确36号文注规定的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仅限定于新准则中以售后租回形式实现抵押借款实质这一种类型。

(二)航空运输企业应用IFRS16预期财务影响

1.航空运输企业租赁业务概况

目前,租赁业务是航空运输企业对其机队进行扩充和更新换代的基本手段之一,基于经营租赁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体现的特点,多数航空公司更倾向于采用经营租赁。根据中国南方、东方两家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东航)2015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南航是国内运输航班最多、年客运量亚洲最大的航空运输公司,经营包括波音系列型号的客货运输飞机667架,机队规模亚洲第一,在南方航空机队中,通过经营租赁飞机226架,占机队总量的33.6%,南方航空的经营租赁业务不仅包括飞机,还包括飞行设备、物业及房屋土地的经营租赁;东航主力机型占比超过94%,机龄优势位列世界前列(平均机龄不超过5.5年),为全球大型航空公司中拥有最为精简高效机队的航空公司之一,经营包括波音系列型号的客货运输飞机551架,通过经营租赁139架,占机队总量的25.22%。

通过比较IASB对50家航空公司经营租赁业务的调查数据以及南航、东航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租赁的表外租赁资产和负债未来应付款额的现值超过了总资产的1/5,南航、东航相应比率也分别接近1/6、1/8,占比较高,故预期IFRS16的施行将会对以经营租赁作为获取资产重要来源的航空运输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2.预期财务影响分析

根据IFRS16转换期处理规定,进行以下涉及租赁范围、租赁业务类型、折现率等方面的数据选择和口径调整。第一,假设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是均匀分布的,不考虑增值税。第二,租赁涉及范围方面,南航报表附注中将飞机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经营租赁租金数据合并列示,无法进一步区分,因此按合并租金数据加以计算。就飞机租赁而言,一般包含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租赁行为,且南航报表附注中将售后回租认定为经营租赁,应根据存量的所有递延收益调整使用权资产,但受数据可得性限制,并考虑到报表附注中售后回租产生的递延收益由2014年的1.03亿元下降至2015年的7 700万元,处于下降趋势,且年均数额仅相当于资产总额的0.05%,重要性较小,故本文不考虑售后回租递延收益调整使用权资产影响,一律按转换期直接经营租赁处理。第三,IFRS16要求折现率为初始应用日的新增借款利率,根据南航、东航报表附注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长期借款的年利率区间,分别选择利率上限4.90%和5.90%作为折现率。第四,存量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均需要转换,但因融资租赁转换业务整体财务影响较小,故本文主要考虑存量经营租赁业务转换影响。第五,IFRS16转换期处理要求按每单项租赁合同分别予以转换,但受数据来源限制本文采用总体数据进行转换。

(1)财务状况预期影响

根据南方航空2015年报中披露的经营租赁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以上最低租赁付款额是3年以内年平均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约3.3倍,故假设租赁业务平均存续期为7年,第四年至第七年每年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平均数1 893 000/4=47 250万元进行折现(如表2所示)。根据东方航空2015 年报中披露的经营租赁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以上最低租赁付款额是3年以内年平均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约1.7倍,故假设租赁业务平均存续期为5年,第四年至第五年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平均数979 100/2=489 550万元进行折现。采用存量经营租赁转换期第二项处理方法,即根据初始租赁负债确认初始使用权资产。南航、东航经营租赁合同形成的租赁负债和初始使用权资产分别为3 025 749.10万元和2 244 101.50万元,由此导致初始应用日南航、东航资产负债率分别从原先的73.38%、80.76%上升到77.10%和82.74%。可见,新准则的实施使得经营租赁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以较大幅度上升。

(2)经营成果预期影响

若租赁物资产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南航报表附注中披露自置和融资租赁持有的飞机预计使用寿命为15―20年,高于租期7年,故假设南方航空存量经营租赁资产租赁年限为7年,采用与自有飞机资产一致的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实际利率仍为4.90%,并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南航每期费用预期合计变动如表3所示。

从整个租赁期来看现行准则和IFRS16经营租赁承租人租赁费用总额是相同的,但各个租赁会计期间两项准则确认的租赁费用数额及损益表中的扣除顺序却不相同。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确认单一固定租赁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而新准则下各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和利息费用分别在经营费用和融资费用中确认。报表中披露租赁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每期计提折旧额相同。由于未能按照单项经营租赁合同,而是根据附注披露经营租赁整体口径进行转换,故上述计算结果出现转换后租赁期第一、二年低于相应年度租金支付(理论结果应高于年度租金支付)的情形。但总体而言,各期租赁费用(各期利息和折旧费用的合计数)呈下降趋势,且呈现出在租赁前期大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所确认的单一固定租赁费用,而在租赁后期则相反。东航数据结论基本一致,故采用IFRS16后,利润总额在租赁前期会低,而在租赁后期会高于现行准则。

(3)现金流量预期影响

对现金流量来说,现行租赁准则是将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而IFRS16将各期租金支付中本金部分划为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而各期租金支付中利息部分依据IAS7现金流量表具体情况可能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南航、东航实行IFRS16后未来一期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如表4所示。故新准则同现行准则相比,各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上升,融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下降。虽然整体现金流量并未改变,但是现金流量表的结构产生了变化。

四、主要结论

综上所述,IFRS16一定程度弥补了现行准则租赁债务信息透明度较差和扭曲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缺陷。IFRS16主要内容体现在除外适用范围拓展,承租人准则采用单一模式将所有租赁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核算,出租人准则变化不大。从IFRS16的实施对南方、东方两公司财务影响来看,将导致经营租赁业务较多的航空运输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资产周转率下降,各期租赁费用总额呈前高后低的下降趋势,成本费用前移导致所有者权益低于同期现行准则处理结果;现金流量表中现金流量总额不变,但结构发生变动,其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上升,而筹资活动流量净额下降;偿债能力指标变差,增加了对外融资的难度;考虑到租赁业务租金以外币支付的情况,账面外汇债务增加,提高了当期汇兑损益风险。由此导致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成本加大。长期来看,新租赁准则、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三者需要进一步协调,减少在交易认定及适用税率、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不一致性。

【参考文献】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2

一、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依据和目的

从形式看,所有的租赁在租期内承租人只获得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租赁只是租赁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租约是一项待执行合同,也就是说,当承租人不能履约时,他对未偿付租金并无责任。所以,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将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处理,仅从法律形式看是找不到依据的。要使信息“忠实反映’会计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的实质和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进行反映,即“实质重于形式”。所以,“忠实反映”和“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两项重要基本原则(其中,后者从属于前者)。会计准则要求根据租约法律形式条款背后所反映的实质,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融资租赁与一般经营租赁相区分,要求承租人对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入帐,并同时确认一项长期负债;而经营租赁(承租人)则无需资本化处理。从会计准则对其所区分结果的不同处理要求看,会计准则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理论依据不只是“忠实反映”和“实质重于形式”两项重要会计原则,还应追溯到对两个会计最基本的概念——资产和负债的理解及其相关的确认、计量理论。换言之,当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时,租入资产已经满足了现行会计理论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及其确认和计量条件。所以,会计准则区分两类租赁业务的理论依据是基于资产、负债基本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和原则的认识为出发点的。

这样区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会计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具体讲:(1)保证信息的客观性。若承租人不忠实反映融资租赁的实质,即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信息客观性无从谈起。(2)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如果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不将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处理,则具有不同融资租赁租入资产规模间企业的会计信息就失去可比性。会计信息如不具备客观性、可比性,那么,相关性、有用性将大打折扣。

可见,现行各国租赁准则从资产、负债基本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和原则出发,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来规范租赁业务,这一分类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直接能与人们会计实践目标相联系;而租赁的其他分类(如租赁对象、租金、租赁期长短等)均不具有这一特点。

二、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分标准

各国租赁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按是否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这一根本标准对租赁进行分类,但由于这一标准过于抽象,为便于操作,各国准则一般都同时明确若干项具体的通常判断条件。从总体上看,准则中的通常判断条件各国基本一致。现以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为例,对租赁分类的根本标准和通常判断条件图示如上页图。

笔者认为,在理解和运用准则的分类标准和判断条件时,有一点特别值得强调:即通常判断条件并非最高标准,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其判断结果是准确的。所以,在整个判断过程中,根本标准是贯穿全过程的起约束性作用的最高标准。如果机械、教条地只从准则的通常判断条件来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那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贯彻必将是不彻底,而只是“形式”上的贯彻,从而使如实反映、客观性等难以得到“实质”上的落实。更为严重的是,为实务中那些通过巧妙设计租约条款来将实为融资租赁的变名为经营租赁,从而为规避资本化处理提供借口。IAS17号第8条在列举判断条件前特别指明:“下列情况的租赁通常应归为融资租赁”。本文认为,“通常”一词决非可有可无,我国准则虽无“通常”一词,但从字里行间,也应该作此理解。

三、租赁分类在实践中的困惑

如所周知,准则是具有的,因为按照某种准则规范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将直接影响不同利益主体的决策行为(包括其会计行为)。所以,在实践中,某些利益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有意回避准则的本来意图的越轨行为时有发生,这一点,在租赁会计中尤为明显,可谓“困惑”。何以言之?

首先,同一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处理方式下(即是否予以资本化处理),对的财务影响具有显著差异。一般认为,经营租赁由于无需资本化处理,相比具有明显的表外筹资效果,可以“扩大”投资收益率,美化企业财务形象。所以,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经营租赁的处理存在偏好。

其次,由于租赁分类的根本标准过于抽象而难以操作,故在实务中,准则的“通常”判断条件起着“通用”标准的作用,而要用这些通常判断条件来区分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决非易事,即使是当事人遵循“忠实反映”原则。所以,相对于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而言,准则的判断条件是主观和武断的,也是力不从心的。另外,就判断条件中通常涉及的“公允价值”、“使用年限”、“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及“相当于”等均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又由于经营者的方法偏好,导致在实务中,经营者在进行租赁时,只要通过精心设计租赁合同,就能轻而易举地将一项实为融资租赁的合同被视为经营租赁处理。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的租赁准则尽管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但无疑已吸取了西方国家的某些教训。这体现在:(1)我国准则的判断条件中对“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租赁期”三者间的比例关系,以及“最低租赁付款额或收款额”与“原帐面价值”两者间的比例关系,分别使用了“大部分”、“相当于”的模糊定性规定,而不象美国FAS13号作出量化规定。笔者认为,美国作出量化规定的做法,看似更具操作性,实为规避者成功规避提供了标准,而且与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根本分类标准是不协调的。(2)我国准则判断条件第4条,未使用“公允价值”而改用“原帐面价值”,客观上减少了一种可能的规避途径。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3

【关键词】 租赁会计准则 发展动向 启示

1.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展沿革

租赁作为一种企业常用的经营和融资手段,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阶段会计准则下,租赁一般被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者分开确认、计量、列报。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展一直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在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爆发后,租赁会计准则如何变更,对于企业以及投资者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第17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于1982年9月首次,适用于1984年1月以后的会计期间。在第一版的租赁准则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全部转移”,而将所有不符合融资租赁定义的租赁皆定义为经营租赁。

租赁准则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 IASC)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进行的一次全面审阅中被重新审阅,但因为某些原因并没有进行任何的修改。在当时,IASC指出对于该准则的研究应该定位于“对所得税影响出租人额外净投资的融资所得的确认”。该项评论是基于准则允许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的融资所得进行确认从而反映一致的针对净投资或是净现金投资的期间收益率而做出的。

2003年11月,租赁准则作为IASB的国际会计准则发展项目的一部分再一次被修订,并于2005年1月生效。由于未修订过的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可能会在法律层面上引起一些特殊的问题,此次修订主要关注的是租赁与建筑的分类问题。在此次修改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始了与美国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的联合项目,旨在促进全球会计准则的趋同,而租赁准则就包含在此项目之中。

2. 租赁准则近年来的发展动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 IASB)在改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IFRS)的过程中,大力推行了以公允价值模式(Fair Value Model)来计量资产与负债的会计方法。而这种方法的采用从根本上改变了融资类合同的入账方式,这其中就包括了租赁。

在IASB制定的针对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列报的框架中,资产被定义为“一项企业由于过去事项而拥有的资源,并且与其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将会流入企业”;而负债则被定义为“一项企业由于过去事项而产生的现有义务,并且与其相关的现金流出将会流出企业”。这两个定义将会产生一项不可避免的结果,那就是绝大多是的租赁,包括不可撤销的经验租赁,将会符合资产与负债的确认标准。

2006年4月,在IASB与FASB联合举行的会议上,两家委员会联合签署了一项合作项目,此项目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与租赁相关的模型,主要功能是确认由租赁合同引起的资产与负债,并且在与框架定义和其他相关准则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合理地计量这些资产与负债。

这个项目将建立在1999年和1996年的两份由G4+1组织的两份讨论稿的基础之上。G4+1组织由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和美国的准则制定机构所组成,其中ISAC在这个组织中担任观察员。G4+1组织坚持认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之间的差异是不合理的,因为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包含由经营租赁所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由于会影响到借款的水平和杠杆比率,这样的处理会带来商业上的影响。同时,G4+1组织认为消除两类租赁之间的区别将会增加财务报表之间的可比性,从而在资本化所有租赁中包含的资产权益中引入一种“单一性方法”的做法无疑会提高报表的质量。

这种所谓的“单一性方法”被G4+1组织称为“使用权”模型,即在此模型下承租人必须确认其对于出租物的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在目前国际上对于租赁准则改革而提出的众多方法和模型中,IASB和FASB似乎更倾向于在承租人确认使用租赁物品的权利和支付租赁物的义务的问题上采用“使用权”模型。在这一模型下,出租人仅需要确认他们对于出租物有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和在租赁到期后的可回收金额;同时出租人并不需要在同意承租人使用出租物时确认相关义务的负债。

在实务操作中,“使用权”模型的运用意味着租赁期间开始时,承租人需要记录两个事项:使用相关资产的权利的公允价值和合同中所承诺为换取该项利益而支付给承租人的款项。

3. “使用权”模型的应用及其缺陷

根据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美国财务报告准则目前的会议进程,租赁会计准则修改的讨论焦点主要在“使用权”模型是否符合各国的经济情况以及采纳“使用权”模型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虽然表面上看来“使用权模型”非常符合IASB概念框架下的公允价值精神,但实际上在它距离投入实际使用还有很大一段的距离。在“使用权”模型下,承租人对于出租物所拥有的权利的公允价值通常被计量为最小支付额的现值,除去所有的或有支付款项;而租赁权利的公允价值通常以租赁的内涵利率或是企业的增量借款成本为基础。尽管这两种计量基础都符合IAS17的精神,但是前一种利率在现有经营租赁中很难被确定,而运用后一种比率则意味着权利的公允价值将会取决于单个承租人的借款比率,从而在整体上影响了财务指标和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另外,在“使用权”模型下确认的租赁负债将会以公允价值计量为一项金融负债,会计处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进行。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可能会反映那些影响到未来预期现金流出的或有支付款项,租赁所带来的资产和负债可能会被记录成不同的金额,而目前还没有关于这种差额的性质或者是处理方式的讨论。由于金融资产(即反映对承租人的应收金额)和残余利益指向不同的风险,出租人将必须把他们作为单独资产列报。

除了上述两项事务操作上的困难之外,G4+1组织同样出具了一份报告,列出了“使用权”模型在采用之后将会遇到的种种困难。这些困难包括那类嵌套在转移资产使用权中的合同的处理方式,例如那些包含双方都需要履行的义务的雇佣合同。另一个主要的困难来源于选项的估价(尤其是延期选项)和或有租金的估价,这些估价将不会包含在基于最小租赁额的权利公允价值中,但是可能包含在租赁带来的负债的公允价值中。主要问题来源于这两种估价均很难找到固有的等价活跃市场,从而增加了计量租赁资产和负债时的不确定性。

事实上,公允价值标准一直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改革后的一个争议焦点。由于租赁合同的特殊性,现行准则之下许多企业都利用经营租赁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规定进行融资或者是售后回租来缓解现金流压力。一旦转换至新的租赁准则(假设使用“使用权”模型),消除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之间的区别,从而所有租赁合同中所转移的使用权均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应的资产与负债则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确认。这样操作的直接后果是售后回租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在这项租赁发生之时,基本可以确定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就等于承租人售出资产的价格,或是当时的市场价,从而仍然按相同的金额计入当期的资产负债表,对当期的财务数据没有影响。但是在出租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前提下,是否能直接按照出售价格直接入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也就是上面提到的最小租赁付款额很难被合理且可靠的计量。因此,“使用权”模型需要在无活跃市场的情况下的公允价值问题上做出更为可靠和实际的改进,否则空有一个使用权公允价值的基础也无法使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租赁业务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反而会给表外融资留下漏洞。

4. 国际租赁会计发展对我国租赁会计发展的启示

随着国际会计准则改革的不断深入,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也逐渐从摸索阶段迈入了实质性阶段。可以说,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将对全球各个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大背景下,这种影响更是深远。

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进程不断发展,在2006年的新版企业会计准则中,租赁准则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相一致。因此,可以预见的是,一旦国际会计准则作出修订,我国会计准则也必将作出相应的调整。然而,正如目前租赁准则争论的焦点所指出,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资产租赁市场尚不规范,很多出租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本无法进行可靠的确认与计量。而金融风暴过后,全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价格,尤其是土地与房屋的价格一直处于较大幅度的波动中,这同样是新租赁会计准则颁布的一大障碍。

因此,在现阶段我国还不能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同步修订租赁准则,也是基于上述两个因素的考虑。目前,一方面国内一些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时,往往并不遵循相应的准则规范,而是将其作为经营租赁来处理,导致财务报表最终结果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而另一方面,国内固定资产市场,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使得各项租赁资产很难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公允价值又是“使用权”模型的基础。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从长远来看,租赁会计准则的改革和修订都是必然而必要的。因此,我国现阶段首先要规范各类资产市场,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增强对这类市场的监管,从而达到增加透明度,使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目的;其次需要加强对于财务人员的培训,加强国内财务人员对于租赁实质的理解,使其可以尽快适应租赁准则的变更。只有做到以上两点,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修订才能顺利有效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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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论文范文4

[关键词]租赁会计准则;IASB;FASB

一、现行准则

现行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将其租赁合约区分为融资租赁(美国会计准则中称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指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联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的租赁。除去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余租赁全部归入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视同承租人购买相应资产。相应地,承租人在其财务报表中体现租赁物资产和应付租金的负债。承租人对租赁物计提折旧并将所付租金在财务费用与未偿债务减少之间合理分配。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则不需确认类似的资产与负债。承租人将经营租赁项下的租金列入当期费用,通常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在“IASB 17租赁”条目下,也要求出租人按上述标准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注销出租资产,按租赁净投资额确认应收款项。租赁净投资额等于“至少可收租金”的现值和“未担保残值”的现值。按照融资租赁净投资额获得稳定利率回报的原则确认当期财务收入。制造商与批发性出租人按视同完全销售方式确认损益。对于经营性租赁,出租人需要一直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出租资产,并按资产原状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租赁物按出租人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租赁收益通常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在“FASB报表NO 13租赁会计”条目下,出租人需将租赁分为:1、销售型租赁;2、直接融资租赁;3、杠杆租赁;4、经营租赁。1、2和3是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联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的租赁。

二、修订的原因

一直以来,财务报表使用者,批评现行的租赁会计模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特别是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许多使用者认为经营性租赁给承租人带来资产与负债,应该反映在其财务报表中。如果航空公司的飞机、连锁酒店的酒店不能出现在他们的资产负债表上,企业经营状况何以正确体现?实际上,许多报表使用者已经习惯性地自行调整承租人的资产与负债确认数额,以反映经营租赁业务对损益的影响。但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的信息又往往不足以让使用者作出可靠的调整。

二是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这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租赁的划分,意味着相似的租赁业务在会计上却被处理得完全不同。这让使用者无从比较。

三是现行的标准为结构化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结构可以使租赁被确认为选定的类型。如果租赁被确认为经营租赁,那么承租人就获得了一项可以不在报表中确认的融资来源。这让报表使用者很难理解。

另外,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也感到现行的租赁模式较为复杂。特别是,按照准则的要求去确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已经非常困难,那些由一些主观判断构成的标准和分界线难以应用。

现行模式在概念上的缺陷也备受争议:

第一,在进入一项租赁合约后,承租人获得了一项很有价值的权力(使用租赁物的权力)。这项权力符合委员会关于资产的定义。类似地,承租人也产生了一项义务(支付租金的义务)。此义务也符合委员会关于负债的定义。但是,如果承租人将此项租赁确认为经营租赁,资产和负债就都不能被确认。

第二,在租赁的会计核算模式和其它的契约性安排之间,存在着很显著的差别,并且这种差别在逐步扩大。很多实质相似的契约性安排,有些符合租赁定义而有些不符合,对这些类似安排的会计核算却很不一致。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在其2005年6月的报告中指出了现行准则的不充分,并建议FASB最好与IASB一起重新审视租赁核算标准。

租赁是企业经营中一项重要的融资来源。因此,对于会计实体的租赁业务,会计核算应该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完整的且易于理解的信息。委员会之所以对租赁会计准则提出修订,完全是顺应各方面对现行准则的修正要求。

三、讨论稿的主要内容

委员会提议的适用范围与原准则适用范围一致。对于非核心资产租赁和短期租赁是否应该剔除在修订标准之外,委员会尚未达成一致。

委员会提出的承租人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总体方法是,在一项简单租赁中,承租人获得使用租赁物的权力并承担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这与资产、负债的定义相符。承租人必须确认,1、在租赁期内代表其使用租赁物权力的一项资产(使用权资产);2、代表其偿付租金义务的负债。委员会亦建议不单独确认租赁合约中的各组成部分。例如续借期权、购买期权、或有租金安排或残值担保,而是建议承租人仅确认;1、单项使用权资产,包括由各项期权获得的权力。2、单项应付租金负债,包括或有租金和残值担保导致的负债。

应付租金负债应该以租赁支付款项的现值进行度量。贴现率为承租人增量借贷利率。承租人应当以租赁期或租赁物经济寿命孰短为期限,摊销使用权资产。

讨论稿也讨论了包含期权的租赁业务之账务处理,这些期权给予承租人续租、终止租赁或购买租赁物的权力。委员会建议确认的资产与负债应基于最可能的租赁期限。例如,在一个包含五年续租期权的十年期租赁中,承租人必须决定租期是十年还是十五年。租赁项下确认的资产与负债应与最可能的租赁期限保持一致。委员会要求在每个报告期重估租赁期限。由于重估产生的应付租金负债的变化应做为对使用权资产结转数目的调整。委员会认为,对于购买期权的会计核算要求应该与续租期权或提前中止期权相同。因此,1、在确认应付租金负债时,承租人必须判断购买期权是否可能被行使。如果承租人判断购买期权将被行使,应付租金负债就应该包括期权的行权价格。这种评估基于承租人对最大可能结果的判断。2、无论购买期权是否行使都应该在每个报告期重新评估。

委员会对确认和量度那些包含或有租金和残值担保的租赁给出了初步意见。承租人应付租金负债应该反映或有租金项下的付款义务。IASB拟决定,承租人应付租金负债的量度应该包括对或有租金安排的一个概率加权估计。此项负债应在每个期末进行调整以反映对或有租金支付估计的变化。该变化应同时调整使用权资产的结转数目。FASB拟决定,承租人应基于最可能发生的租金支付来量度或有租金。承租人应在各种可能的结果范围内判断最可能的金额。不过,这一金额不必与各种可能结果的概率加权估计数相等。FASB也准备规定,如果租金是附随着一个指数或利率发生变化(如消费指数或基础利率),则承租人必须从一开始就按照租赁期初存在的指数或利率来量度负债。由于指数变化造成的应付金额的变化应该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其它类型的或有租金,应

付租金负债也应在每个报告期重估以反映估计的应付或有租金的变化。此变化应计入当期损益。委员会决定不在应付租金义务之外对残值担保单独确认,此类租赁比照或有租金的量度进行确认。

关于由租赁合约引起的资产、负债、费用、现金流等应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初步意见基本上基于现有的列示要求。

有一些承租人会计事项,委员会还没有详尽讨论以给出初步意见。委员会需要在公布草案之前解决这些问题。

由于委员会推迟了对出租人的会计核算进行修订,讨论稿仅介绍了在将来新的出租人会计标准中应该重点指出的一些事项。

四、典型示例

某机器设备固定租期为五年,设备预期寿命为十年。合约规定,租赁为不可撤销,在租赁期满时承租方既没有购买期权也没有残值担保。每年应付租金为35000元,不涉及维修保养等其它安排。在租赁期初,应付租金现值为139745元(以承租人增量借贷利率8%计算)。计入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和计入损益表的项目如表1、表2所示:

五、修订产生的影响

如果此次修订能够顺利推行,其影响将是非常显著的。不仅使承租人的三大财务报表产生明显变化,而且对租赁业务会产生直接影响。

(一)对承租人的影响

此次修订消除了两种租赁的划分,也消除了它们之间会计核算上的差别,所有的租赁业务都按统一标准反映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对于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也会产生相应影响。

根据《世界租赁年鉴2009》,2007年的租赁总额约为7600亿美元,其中相当的一部分为经营性租赁。此次修订无疑将使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发生“膨胀”。信用评级公司标准普尔预计,准则修改将使资产负债表中上千亿的资产和负债“显形”;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估计上市公司由经营性租赁造成的负债总额则会有1.25万亿美元之巨。

这一调整在增加承租人资产负债规模的同时,提高了其负债比率(杠杆率),也必然地降低了其ROA等盈利比率指标。此次调整虽不影响公司利润,但损益表也会产生相应变化,对相关的比率指标产生影响。对于一些中小规模的承租人,这几方面将可能成倍地变化。虽然不能肯定这种变化是否会减弱承租人的融资能力,但各项财务指标的明显变化至少会引起报表使用者的注意。在企业融资协议中,通常规定了财务杠杆率的上限,承租人势必需要与所有贷款人协商,修订所有的融资协议。现金流量表同样也会受到影响:原来全部计入经营性现金流的当期租金,在修订后将有一部分做为资本支出,另一部分做为利息支出。可以肯定,这次调整后承租人的财务指标将趋弱化,中小规模承租人的报表将发生实质性变化。

以航空行业为例,我国航空公司机队中有超过1/4的数量为租八飞机,其中大多数为经营性租赁。在中小规模航空公司机队中,经营性租赁数量超过50%。破产重组的东星航空机队中,所有8架飞机完全为租赁。按照新规则进行会计核算后,无疑将使国内航空公司已经很高的杠杆率雪上加霜,对于已经上市的航空公司肯定不是好消息。按2008年财务报表调整计算,个别航空公司的“负债/资本金”比率将接近99%。小规模航空公司刻意选择的“表外租赁”将彻底改变其财务报表的规模与结构。

(二)对租赁业务的影响

此次修订后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不同将不复存在。这不仅是对会计核算的革命,而且会对与租赁相关的其它法律规定(特别是税收制度)产生影响,进而对整个租赁业务产生影响。会计核算上取消了租赁分类,其它的制度是否会取消租赁分类?

通常而言,经营性租赁所支付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保险、维修、保证金等)要高于融资租赁下的利息支出。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融资租赁资产可以视同承租方购买而享受折旧优惠。但是,经营性租赁的期限可长可短,较为灵活。在市场快速上升时期,经营性租赁可以短时间内解决设备不足的缺陷,而在市场萧条时退回租赁设备可以降低经营成本。经营性租赁表外反映的规定,使得这种租赁形式在对企业报表影响很小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收益,提高各项盈利指标。在税收上,由于融资性租赁视同购买,因此关税、增值税等税金需要一次性支付;而经营性租赁则将税收分散到各期租金支付时,减轻了企业的融资压力。由于这些因素,企业经常视市场和经营情况以及融资情况在两种租赁之间有所选择。

以我国为例,目前两种租赁的会计核算、折旧政策、关税与增值税缴付、出租人营业税税率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异。如果在统一会计核算之后,又统一了其它税收政策,那么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一枝独秀的局面将被彻底打破,各种形式的租赁将迅速涌现,对经营租赁的发展反而是有利的。由于政策方向的不确定性,这方面的预测还为时过早。如果其它政策不做调整,则承租人将根据自己对于报表结果的“偏好”选择不同的租赁,总体上会限制经营性租赁。

五、尚需解决的问题

全球性的意见征求已经于7月17日截止。委员会计划在2011年年中时推出修订的会计准则。根据目前对财务总监、审计师以及其它的报表使用者所做的调查,超过60%的人支持这一修订。预计此项修订将会顺利推出,并在2012年起被其它国家陆续接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委员会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例如,对于非核心资产租赁和短期租赁是否应该剔除在修订标准之外),对于复杂租赁协议的会计处理也还不明确。

由于担心时间拖延,同时针对出租人会计报表的批评较少,委员会推迟了对出租人会计核算进行修订。但是这种状况显然需要尽快解决:做为一项交易的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执行着不匹配的会计准则,而同时做为租赁商和承租人的公司(转租赁)将由于同时执行两套不同的制度而使其报表失准。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5

关键词:租赁准则 初始直接费用 租赁内含利率 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会计处理方法

1、引言

我国会计准则的修订中将融资租赁方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费用化改为资本化体现了其准则上的合理性和与国际的趋同,在理论上体现出会计处理的科学性。虽然趋同,但CAS21与IAS17及FAS13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对于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和IAS17一样计入长期债权,但对于长期债权的计量却与FAS13一样采用总额法;由总额法产生的未实现融资收益,CAS21与FAS13在处理方式上也不一样,前者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后者没有。由此,才会产生在实际会计处理过程中的相互矛盾。

2、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性质分析

在融资租赁中,初始直接费用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按照国际惯例,对融资租赁中的初始直接费用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一种是直接计入本期损益,另一种是计入租赁费用。我国对融资租赁中的初始直接费用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做了不同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即可以资本化;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在确认各期融资收入时作为收入的调整,计入各期损益。

3、现行准则中对初始直接费用处理存在的问题

新租赁准则对融资租赁过程中双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进行了重新规定,根据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相比旧准则中的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一是与国际准则趋同,二是更加符合会计的基本理论,但此规定存在以下几点疑问。

3.1、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不合理性

从会计基本理论上讲,每一个会计账户均有其核算的特定经济内容,/应收融资租赁款0从实质上来说应当是企业所享有一种债权.从法律上讲,债权是指一方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即债权与债务不能单独存在。而从会计角度讲,在不考虑坏账的情况下,企业债权应当能按期收回。事实上,出租方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方在租赁开始日因出租资产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为获取以后各期租赁收益而发生的代价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的一项开支,对于承租方而言,承租方没有额外偿还出租方该笔初始直接费用的义务,那么出租方又何来的债权?显而易见,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0是对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处理的错误理解与应用,不仅让人费解,也会影响相关会计要素的准确计量。实质上,出租人在考虑出租价格时应当已考虑到初始直接费用此项开支的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出租人每期收回的租金中应当包括对初始直接费用的合理补偿,再将一定不能收回的此项支出列入/应收融资租赁款0是不恰当的。

3.2、影响内含报酬率的正确计算

依据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内含报酬率是指某方案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具体到融资租赁方案中,未来现金流入量应当包括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未来现金流出量的现值即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促进租赁形成而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因此,租赁内含报酬率应当是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的折现率。依据准则第十八条规定,租赁内含利率应当是按照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此处将一项未来根本不可能收回任何现金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未来现金流入的组成部分,很显然会影响内含报酬率的正确计算。

4、原因探析

导致的这种借贷无法平衡的原因就在于CAS21及相关解释中对初始直接费用处理的规定。CAS21及相关解释中规定: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按照CAS21中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中包含了初始直接费用,由此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便包含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影响。

5、具体改进建议

取消初始直接费用作为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在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时考虑初始直接费用。这也符合内含利率的定义,“内含利率”亦称“内涵报酬率”或“内在收益率”,是指一项长期投资方案在其寿命投资周期内按期现值计算的实际可能的投资报酬率。通常它是根据这个报酬率对投资方案的各年现金流入量进行折现,是其未来报酬总现值正好等于折现在同一时点的现金流出总额(原投资金额,在这里我们可看作是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的总和)。进行这样处理后,初始直接费用在以后各期就无需考虑,相对简化了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6

【关键词】 租赁准则; 零售业; 经营租赁

一、征求意见稿背景

现行租赁会计模型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经营租赁只在附注中披露相关细节,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虽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但没有反映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实质是一种表外融资。在实务中,部分企业长期租赁某项资产,这种控制和使用已在实质上构成融资行为和偿债义务,应确认为融资租赁,但通过对租赁合同的策划,巧妙地设计合同条款,就可将融资租赁变成长期的经营租赁,躲避了在资产负债表内披露融资租赁的义务,表象上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财务杠杆风险。现行的租赁会计模式使报表使用者不能如实获得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且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严格划分过分依赖于一些判断标准,使主观性大大增强,存在诸多弊端,一直以来备受争议。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租赁会计准则的讨论稿,提出了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初步意见,目的就是制定一种新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新准则中将不再划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所有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按相应的方法计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必将使企业某天的总资产和负债大幅增加。这对于存在大量租赁业务的零售业来说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国际会计准则新变化

新《租赁》准则将在以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一)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征求意见稿指出,所有的租赁都在实质上导致了承租方和出租方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不应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对于承租人来说,在租赁开始日,不论有关租赁标的物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全部转移,都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在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资产――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和一项负债――租金支付义务。

对于租金支付义务,是将应付租赁款按照增量借款利率或租赁内含利率折现后的现值。新准则的应付租赁款应是按可能性的大小将不同情况下预期的现金流量加权的平均数。而现金流量包涵的范围也与旧准则有一些不同:将应付或有租金的估计值、期限选择罚款包含在内,而将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排除在外。

对于租赁资产的使用权,是以上述的租金支付义务金额与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成本之和进行初始计量。

在后续计量中,租金支付义务与使用权资产均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摊销),而对比旧准则中,是将融资租赁设备计提折旧和将“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

(三)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对于出租人来说,出租人要通过评估在预期租赁期内或者预期租赁期后出租人是否有能力通过重新租赁或者出售租赁资产取得重大回报来确定租赁应采用履约义务法还是终止确认法进行会计处理。

履约义务法:

如出租人保留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出租人应当采用履约义务法。这一点与旧准则中的“经营租赁”类似。在履约义务法下,出租人要在租赁开始日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资产――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和一项负债――履行租赁的义务。而租赁资产如同“经营租赁”一样保留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租金支付收取权和租赁履约义务的初始计量金额是相同的,均为将租金按租赁内含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和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成本的和。租金支付应收款的确定则与承租人的应付租赁款的确定基本一致。

在后续计量中,租金支付收取权同承租人类似,也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并将租赁收入归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而租赁履约义务则有所不同,是根据承租人使用租赁资产的模式使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剩余租赁义务。如出租人可以获悉承租人使用租赁资产生产产品的数量,则采用产出法,根据已提品或服务相对于预期在租赁期内需提品或服务总量的比例来进行剩余租赁履约义务的确定。如出租人可以获悉承租人使用资产的租度(如已使用机器小时数)与预期将使用资产的程度的比例,则按此比例进行计量。如上述两类信息均无法获悉,则采用直线法,按年限平均计量。

终止确认法:

如出租人未保留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出租人应当采用终止确认法。这一点与旧准则中的“融资租赁”相比,性质类似但在具体处理方法上有较大改变。在终止确认法下,出租人要在租赁开始日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资产――租金支付收取权,同时将租赁资产中代表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的那部分账面价值终止确认,将租赁资产剩余的那部分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剩余资产,代表出租人对资产仍保留的权利。两部分账面价值的比例应按照租金支付收取权的公允价值与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确定。这一点是本次租赁准则改变中的重大变化之一。

在后续计量中,对于租金支付收取权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而对剩余资产除计提减值外不进行重新计量。

同样,出租人还是应将租赁收入和租赁费用分别归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和费用。

(四)租赁期的定义

在新准则中,租赁期定义为“很可能发生的最长可能租赁期”,同时考虑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的影响。而在旧准则中,租赁期为合同中规定的期限。

(五)使用权资产或租金支付收取权的减值

承租人对于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和出租人对支付的租金的收取权在租赁开始日均确认为一项资产,同其他资产一样,也需要定期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六)购买选择权变化

征求意见稿指出,当承租人对租赁资产行使购买选择权时,租赁合同应被认为终止。因此,当行使购买选择权时,承租人应将租赁合同视为一项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应视为一项出售进行会计处理。而在现行准则中,由于“购价”并没有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因此当租赁期届满承租人行使购买选择权时,将价款贷计剩余的“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并没有按新的购买处理。

三、准则变化对零售业的影响

众所周知,零售业从事营业业务时,绝大多数营业场所都采用租赁的形式,如商场、超市、仓库等。由于经营租赁并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大部分零售企业均将合同巧妙设计为“经营租赁”的形式。根据统计资料,2008年全国批发和零售业营业额增加值为 23 100.7亿元,占全国GDP中第三产业增加值的19.2%,而零售业的经营成本中作为费用处理的租金就占到21.1%。以《北京市王府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为例,2009年该公司的营业场地租金费用高达242 337 474.92元之巨。可见此次准则变化对以租金为主要营业成本费用的零售业来说影响巨大。零售业作为承租方,主要有以下几个影响:

(一)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此次租赁准则变化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原来为表外融资的经营租赁实现资产负债表内化。对于零售业来说,以前只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按费用出现的店铺租金将以“使用权资产”和“应付租金债务”的形式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使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等指标出现显著的不同。

现使用北京W上市公司2009年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报表附注,并假定折现率为7%(以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5.81%为基数略微上调)。W公司从事零售业,不可撤销经营租赁主要来自租赁商铺。

于2009年12月31日(T),W公司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合同需于下列期间承担款项如下:

计算超过3年的每年租金支付额。假设从第4年开始,每年支付的租金等于第3年。如表1所示,公司需要大约14年时间才能支付完“3年以上”的租金4 340 931 406元。按照年金现值和复利现值模型,该笔未来支付义务的现值为308 204 848×8.745×0.8163=2 200 133 714元。2009年末,W公司由此项不可撤销经营租赁合约形成的支付债务总额为5 182 895 403元。假设租赁初始直接费用为1万元。

按照新准则,应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列为负债下的“应付租金债务”,再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初始直接费用的和列为资产下的“使用权资产”,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简表如表2:

由数据可知,W公司的“资产”总额上升了69.91%,但“负债”总额上升了115.97%。资产负债率由原来的60.28%上升至76.63%,债务保障系数(所有者权益/债务总额)由30.50%下降至25.83%,表外负债是表内负债的1.16倍,各类财务杠杆比率均大幅上升,股东的风险大幅上升。此外,如此高的资产负债率还很可能影响公司下一步的银行贷款。在旧准则下,零售业企业大多愿意采用经营租赁形式,不仅方便、快捷,绝大多数风险没有转移,有利于公司在更好的地址发展,更是由于经营租赁带来的特殊的表外融资的优点。但在新准则下,经营租赁也成为实质上的融资租赁体现在表内,公司还要承担比按公允价值折旧高很多的场地租金,势必会有一部分实力较强的企业更多地选择购买商铺而不再是租赁,这样在同等的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下,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可以保值增值。可见,新准则使零售业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提供了更为准确的信息,也使零售业企业的资金管理等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在旧准则下,零售业进行经营租赁时,将租赁把支付的现金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而在新准则下,作为承租人的零售业企业应将租赁引起的现金支付归为筹资活动。以下,仍以北京W上市公司的简化案例来说明,见表3:(调整额为附注中本期租金费用额)

由此可知,在新准则下,W公司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增长,筹资活动净现金流减少,表明公司在经营活动方面得到的现金流远比按在原准则下的高,而在筹资方面支付的金额也要比现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的多很多,因此使现金流量表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化。

(三)对利润表的影响

零售业作为承租人根据新准则应在损益表中将使用权资产的摊销和租金支付义务的利息(财务费用)分别列报。以下仍以上述W上市公司的简化案例来说明,利用1中调整后简化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料,假设现为T+4年期末(T为2009年12月31日),每年需支付308 204 848.00元,需要支付14年,折现后在T+4年期初租金支付义务为2 695 251 395.76元,假设初始直接费用为10 000元,则使用权资产为2 695 261 395.76元。增量借款利率仍为7%。W公司的主要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192 518 671.13(2 695 261 395.76/14)

贷:使用权资产192 518 671.13

借:财务费用 188 667 597.70(2 695 251 395.76×7%)

租金支付义务119 537 250.30

贷:银行存款 308 204 848.00

原准则下的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308 204 848.00

贷:银行存款 308 204 848.00

由此可知,在新准则下,W公司的营业利润减少了14.07%,费用整体来说增加较多。可见,新准则不仅大幅影响了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和现金流量表的结构,还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利润表,对于零售业上市公司来说影响巨大。

四、零售业应对措施

(一)减少经营租赁,增加融资租赁或以购买方式取得资产

通常情况下,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租金及初始直接费用一般要高于融资租赁下的利息支出,但由于在旧准则下存在的表外融资优势与方式灵活、简便高效、减少本期压力等优点,经营租赁一直是零售业青睐的租赁方式。新准则下,会计中租赁将不再划分类型,但并不意味着经营租赁会消失。对于零售业来说,当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较好、财力雄厚并有意愿使用租赁标的物处长期从事零售业时,应尽量选择融资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均得资产。这样在同等情况下,从长期看来,公司不仅以较低的对价取得资产,更使公司占有的实体资产增加从而降低财务杠杆、资产负债率等,此外,在现今形势下,零售业租赁取得的楼盘或商铺等还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投资机会。

(二)母公司设立分公司单独从事租赁业务

由于新准则对租赁期的定义为“很可能发生的最长可能租赁期”,因此从分公司角度出发,可建议母公司新设立租赁分公司单独从事租赁业务。租赁分公司首先从集团外部融资租赁或购买商铺等,而其业务中的一部分即为以较低价格为从事零售业的分公司提供经营租赁。经过租赁分公司的操作,零售业的公司即可在因租赁事项引起的资产负债表的最小变化的情况下进行商铺的租赁。此外,如不考虑其他因素,母公司还可多设立几处租赁分公司,零售业分公司每年与一个不同的租赁分公司签订合同,即可将租赁期降到最小从而使因租赁事项引起的资产负债表的变化最小。

综上所述,新《租赁》会计准则的实施势必会对零售业产生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企业应尽快根据自身情况寻求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 康书生,王涵生.关于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概况与分析[J].会计之友,2009(12).

[2] 马洪达,于珊.浅析表外融资的类型及形成[J].财务与会计,2010(08).

[3] 王琼,刘宏.经营租赁财务分析兼论租赁会计的最新发展[J].会计之友,2010(04).

[4] 隋辉.浅谈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标准[J].财会通讯,2010(16).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7

关键词: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判断;特点

中国会计准则规定,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为了获取租金的协议。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而经营租赁主要是出于出租人经营上的临时需要或季节性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临时性的租赁活动。在租赁开始日便要确定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以便对日后做会计处理。因此,区分二者在会计核算中意义重大。本文将从二者的基本判断标准和特点入手,更深一步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便于读者对租赁的此种分类有更深刻的认识。

一、基本判断标准

判断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最基本的方法应从定义入手。即从实质上,是否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由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以下5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视为融资租赁。

在论述5个因素之前,应格外注意两个问题:

其一: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并不意味所有权必定转移。这里有个特例,即假设某项资产,在承租人方面,其为获得其使用和其带来的收益几乎全部对等;在出租人方面,在租赁资产可以使用的大部分时间内其带来的经济利益都已租金的形式。则也认为此项租赁活动为融资租赁。

其二: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假设某项租赁资产在租赁合同中的称谓为经营租赁,但只要符合以下5个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也做融资租赁的业务处理。

5个因素分别为: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即租赁期满后直接归承租人所有,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在下文将着重解释)。此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分期购买。”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此处,应格外区分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租赁开始日一般在租赁期开始日之前,例如,某两个企业在2010年10月31日规定,在2011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开展租赁活动。则2010年10月31日则是租赁开始日,2011年1月1日便是租赁期开始日。此时点则表示租赁行为的开始,使用权已经转让。确定租赁开始日最重要的意义便是在这天就应当确立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

所谓购买资产的选择权,即承租人即可以选择买也可以选择不购买。若买则比别的买家优先购买并且付的钱很少,会计上常以按照小于等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5%来衡量。此时的价钱只是象征性的,也可以阐述为一种名义的购买价,出租人一般会将其无偿给承租人使用下去。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其租赁期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大部分”一般指租赁期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75%以上,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前已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能用以判断租赁的类别。以下分三种情况解释:

1)假设某固定资产全新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合同规定租赁期为8年。则8/10大于75%为融资租赁。

2)假设某固定资产购入时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已用2年,合同规定租赁期为7年。则7/8大于75%为融资租赁。

3)假设某固定资产购入时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已用8年,合同规定租赁期为2年。由于此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前已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份即75%,因此此项判断标准无效。

因此,在此应特别注意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而不是全新时的使用年限。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几乎相当于”一般指大于等于90%。我们可以这样进行理解:此时承租人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所能得到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也几乎相当于出卖。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即租赁资产具有专购专用的性质。此时的租赁资产在某种意义上属于承租人专项购买。

二、二者的主要特点

1、目的不同

经营租赁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或季节性的临时需要暂时性的租入某个资产应急或其他短暂的非长久性的需求。而融资租赁具有明显的购置特点。承租企业的主要目的是融通资本,但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于一身,具有借贷的性质。

2、租赁合同的稳定性不同

经营租赁较为灵活,可以签订租约也可以不签订。在有租约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取消,因此不太稳定。融资租赁却较为稳定,一般在规定的期限内,布的中途解约,双方的权益受到很大的保护。

3、租金包含的内容不同

经营租赁中租金为出租人用以弥补出租资产的成本、持有期内的相关费用,并取得合理利润的投资报酬。而融资租赁的租金不包括保险、维修等相关费用,因为此时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经转移,此时由承租设备的保养和投保事宜。

4、租赁期限的相对长短不同

经营租赁的期限相对较短并通常远远短于其有效使用年限一般期限以一个季度之多。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为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

5、期满后,资产的处置方法不同

对于经营租赁而言,承租人有续租或退租的选择权,而此时的续租权也只是普通意义上的续租,并没有廉价购买资产的特殊权利,因而也不存在购买资产的选择权。而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后,可以行使购买该项资产的选择权或以优惠的租金延长租期。通常情况下,都由承租人留购。

至此,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主要判断方法和特点大致已经叙述完了。文章简短,有些专业表述不够恰当的地方,还望读者谅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8

[摘 要] 本文根据不同租船方式的特点及所产生的成本费用、风险在租船人与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之间的划分,对其从会计角度做出分析和思考。本文认为,船舶租赁业务中的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实质上是运输承揽方式,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租赁”含义是不同的;而光船租船方式与会计准则中“租赁”的含义则是完全相同的;对于光船租船,根据具体的租船合约和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又可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不同性质的船舶租赁业务在会计核算和纳税处理上也是不同的。

引 言

在航运业务中,经常会发生船舶租赁业务,财政部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我国航运市场船舶租赁业务起到了很大的规范和推动作用,但由于租船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同时,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理论还不完善,有人会把船舶租赁业务与会计准则中的“租赁” 相混淆,这样在纳税及会计的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带来不妥当的处理。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和《企业会计制度》,就各种租船业务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如:资本费用、营运固定费用、航次费用)、风险在租船人(以下也称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下也称出租人)之间的划分,对船舶租赁业务从会计角度给予分析和讨论。

一、各种租船方式的特点及其成本费用的划分

在国际航运业务中,按营运方式不同,船舶运输可分为班轮和不定期船两种。目前,国际上船舶租赁业务主要发生在不定期船舶运输中,按船舶租用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我国航运理论界也基本上采用相类似观点。

(一)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 trip charter)

航次租船又名“程租船” ,是一种由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提供特定的船舶,在特定的两港或数港之间从事一个特定的航次或几个航次承运特定货物的方式。航次租船是租船市场上最活跃的一种租船方式,在国际现货交易市场(spot market)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来运输的。

在航次租船时,承运人以出租整船或部分舱位的形式从事货物运输,按实际装船的货物数量或整船包干计收运费,船长及船员由承运人指派并听从承运人的指挥,船舶的营运也由承运人负责。

在这种方式下,承租人除支付运费和按合同条款规定承担可能由其负责的货物装卸费用外,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这些费用通常包括以下三大类:

1、资本性费用(capital costs),主要是指:船舶折旧 (depreciation costs)、购造船舶的本金及利息支出(capital and interest);

2、营运性固定费用(fixed running costs),主要包括:船员工资和伙食费(crews wages and provisions)、船用物料(ship’s stores)、船舶维修保养费(ship’s repairs and maintenance)、船舶保险费(ship’s insurance)、润料(lubrication oil)、分摊的企业行政管理费(administration)等;

3、营运性航次费用(voyage costs),属于变动性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燃料费 (bunkes)、港口使费 (port charges)、引水费 (pilotage)、运河费(canal dues)、合同规定由其负担的货物装卸费(loading and discharging costs)等。

由于航次租船方式承运货物是以“航次”为基础的,为了确定航次期间风险划分的依据,国际上常用的做法是将整个航次划分为预备航次阶段、装货阶段、航行阶段、卸货阶段四个不同的阶段。在预备航次阶段和航行阶段中,船舶在承运人(船舶所有人)的单独控制下,因而,所有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在装货阶段和卸货阶段中发生的有关船舶延误风险和费用,可在承运人和租船人之间划分,对于装货费和卸货费负担的问题,要视航次租船合同中装卸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划分,很多情况下是由租船人负担的。

鉴于在航次租船方式下租船人仅负责支付运费、承担由其原因造成的船舶延误风险以及合同规定由其负担的货物装卸费,而其它的所有责任和风险(包括船舶航行时间的损失风险)都由承运人(船舶所有人)承担,故航次租船中船舶的资产风险及营运风险和责任基本上由承运人承担。

(二) 定期租船( time charter, period charter)

“定期租船”是一种以时间为基础,由承运人(船舶所有人)将一艘特定的船舶租给租船人使用一个特定期限的方式。有关租期的长短,完全由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根据实际情况洽商而定,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或更长的时间。国际上还经常使用一种“航次期租”(trip time charter ,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的租船方式,这种租船方式基本上与定期租船方式相同,所不同的是,在合同中只明确了特定航次(the specified voyage),因此,在航次期租方式下原应由承运人承担的航次时间损失风险(不包括适航因素造成的船舶延误时间损失),实际上已转嫁给租船人。

在定期租船方式下,承运人(出租人)以出租整船的形式从事货物运输,按船舶载重吨和租期计收租金;船长和船员由承运人指派,但应听从租船人指挥,由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这便是租船人的“控制船舶的权利”(charterer’s control over the ship),或称之为“使用船舶的权利” 。

在这种租船方式下,承运人(出租人)需承担资本费用和固定营运费用;承租人承担运费或租金及航次费用。

(三)光船租船方式(bareboat charter or demise charter)

在这种方式下,船舶所有人提供一艘特定的‘裸船’( a naked ship),租船人在合同规定的租期内,按所确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并负责配备船员、管理和经营船舶;船舶从交给租船人处置时起,租船人负责船舶营运的全部责任(the entir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vessel will be borne by the charterer)。

光船租船时,出租人以整船出租并按船舶的载重吨位和租期计算租金,船长和船员由租船人指派并听其指挥,出租人(船舶所有人)不负责船舶的营运,租船人以承运人身份经营船舶,船舶的一切损失风险完全由租船人承担,即使在船舶修理期间,租金仍连续计算,即从船舶实际交给租船人使用时起,船舶占有权从船舶所有人转移给租船人( the possession of the vessel transfer from the owner to the charterer)。

在光船租船方式下,出租人需承担资本费用;承租人应承担租金、固定营运费用和航次费用。简述之,承租人应负担除船舶资本费用以外的其它一切费用和风险。

二、各种租船业务性质的会计分析和思考

(一)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是承揽运输业务的经营方式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对“租赁”的定义,租赁(a lease)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这里的“租赁”仅指资产租赁。

从航次租船方式可以看出,在这种租船业务中,承租人除支付运费和按合同条款规定承担可能由其负责的货物装卸费用外,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出租人即承运人(船舶所有人)在租出资产后,还需派出船员,并对船舶和船员继续进行管理,承担所发生的固定营运费用和航次费用,船舶资产的风险完全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按实际装船的货物数量或整船包干计收运费。因此,这实质上是一种运输承揽方式。

与航次租船方式相比,在定期租船方式下的船舶完全在租船人单独控制和使用之下,因不良天气,港口拥挤或其他原因造成船舶延误的风险(all risks of delay)和费用均由租船人承担。但定期租船与航次租船一样,资产的风险仍在出租方,并由出租方承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营运费用。而且,对承运人(船舶所有人)而言,在船舶使用权出让给租船人后,需指派船员随船服务,保证船舶的适航和航行,以确保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和租船人对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还承担因船舶不能有效给租船人使用(如机器故障不能正常应用营运等)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鉴于上述原因,在定期租船方式下,虽然部分经营风险(如:非适航因素造成的船舶延误、运价波动等)转嫁给了租船人,但出租人即承运人仍承担较大的责任和风险。因此,与航次租船一样,定期租船方式实质上也是一种运输承揽方式。

因此,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都是运输承揽方式,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的“租赁”仅指资产租赁,这两种租船方式与会计准则中“租赁”的概念和内容是不同的。

(二)光船租船方式属于资产租赁业务

从光船租船方式可以看出,出租人出租的仅仅是船舶资产,在租出船舶后,通过资产使用权的让与收取租金,无需派出船员,不对船舶管理负责,除承担资本费用外不承担其它的风险和费用;而承租人租到船舶后,享有对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负责对船舶管理和指派船员,并承担所发生的固定营运费用和航次费用,船舶资产的风险完全由承租人承担,这纯粹是一种资产租赁,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租赁”的定义。

(三)光船租船可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a finance lease)和经营租赁(an operating lease)。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它租赁。故根据该准则的有关规定,全面考虑光船租船具体合同中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的船舶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船舶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确认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并对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收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的船舶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所租赁船舶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船舶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船舶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如果船舶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植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船舶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如果租赁的船舶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船舶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近年来,国际上开展光船租船业务时,通常附有某项财务优惠条件(with a financial flavor)。.最常见的是“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赁”(lease with option to a financial flavor),即租船人在合同规定的租期届满时,享有购买船舶的选择权((the option to purchase the vessel at the end of the leasing period)。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这种“附带条件”开展光租业务,通常对租期届满时的船舶事先确定价格(pre-fixed value),在整个租期内将船价按租期平摊,租船人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支付这部分平均摊的船价,因此,实质上是“分期购买”(purchase on installment)。这种光租船方式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所指的融资租赁。

(四)税法对租船业务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规定,对远洋运输业务从事程租、期租业务按“交通运输业”对待处理,对光租业务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对待处理,这是从税务角度对船舶租赁业务不同租船方式的税收处理给予的规定。这也体现了把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当作运输承揽业务,而光船租船方式是一种资产租赁业务的观点。

三、租船业务的性质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船舶租赁业务的性质将直接影响会计核算对租赁收入及所发生成本费用的会计确认和处理,也影响对船舶资产的确认和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外融资情况的财务报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租船业务可划分为运输承揽业务和资产租赁业务,故出租方对运费、租金收入或融资收入,应根据企业业务经营范围,分别确认是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所发生成本费用应根据会计准则确认为资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对收益性支出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有关规定,对光租船中的经营性租赁业务,出租方应将出租的船舶资产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承租方不将租入的船舶资产确认为本企业资产;对光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应将融资租入的船舶资产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按本企业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还应在会计报表中作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出租方不应将出租的船舶资产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对程租和期租业务,在租赁期间,租出的船舶资产及计提折旧继续在出租方(船舶所有人)的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中反映,承租人对租入的资产不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

(三)不同租船业务的运费或租金计量方法是不同的,在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时也应有不同的要求,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对不同租船业务的运费或租金的会计核算,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1、在程租中运费按实际装船的货物数量或整船包干计量,运费应在运输完成后确认为收入;期租按船舶载重吨和租期计收租金;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分别由出租人确认为收入,承租人确认为费用。

2、对光船租赁的租金进行会计核算时,首先根据租赁业务合同的条款内容和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标准,确认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光租中的经营租赁按船舶载重吨和租期计收租金,租金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分别由出租人确认为收入,承租人确认为费用。对于光船融资租赁,其租金的确定是租赁业务的核心内容,该租金通常是由出租方购买(或自行建造)船舶的成本(含建造期间的资金成本)、租赁期间的利息费用、租赁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及期望的融资收益等构成,可采用等额计付法、递延计付法、附加率计付法来计付租金,但目前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租金计付通常采用等额年金法(后付租金),采用此法计付租金,年租金相对固定,租赁双方可预先对租金的收入或支付进行财务安排,对租赁双方的财务都很有利。租赁双方对租金应按下列(3)的方法作资本性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3、对光船租赁中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双方应当做如下会计处理:

(1)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额,即: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承租人在计算最低付款额的现值时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合同规定的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2)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额,将最低租赁收款与未担保余额之和与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或其它适当的方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对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出租人还应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状况,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和收回的可能性,必要时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对光船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承租人都应当作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而对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披露租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承租人对重大的经营租赁作相关的会计披露。对程租及期租作为运输承揽业务则不要求作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五)对光租船业务中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正确划分,可以消除租赁合同的滥用以及以前各规范中存在的、允许承租人表外融资的漏洞,即承租人通过确认经营性租赁,避免因确认融资租赁而导致资产负债表债务增加,债务权益比例上升的情形。融资租赁与承租人向出租人融通资金以购买资产的业务无本质区别,故应与借款购买资产业务作类似处理,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四、总结

航运界把租船业务大致分为上述的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方式,但目前,在会计制度和会计理论方面,对船舶租赁业务中不同租船方式的租赁性质尚无明确划分,笔者认为,从会计角度分析,对船舶租赁业务应根据具体租船方式,确认其是运输承揽方式,还是资产租赁方式。本文认为,对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应当确认为运输承揽方式,对光船租船应当确认为资产租赁方式,对光船租船还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有关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确认其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正确理解了具体租船业务的会计性质,对正确进行租船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纳税处理将是有帮助的,也将有利于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会更好地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相关有用的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林国龙 《国际航运管理》 教学讲义

2、赵刚、林国龙等 《国际航运管理》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7年

3、杨良宜 《程租合约》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1998年

4、杨良宜 《期租合约》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7年

5、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会计》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制度》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年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9

【关键词】项目融资租赁;贝叶斯方法;风险决策

1.引言

与常规融资租赁相比,项目融资租赁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项目收益为保证,对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租金的收取按照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项目融资租赁投资金额巨大,租赁期长,租赁期内不确定性因素多等特征决定了项目融资租赁存在诸多风险因素,风险一旦发生,出租人的损失难以估量。为规避风险,出租方需要要对项目融资租赁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评估,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而贝叶斯风险决策方法将主观的先验概率与客观信息进行结合,使决策结果通过后期修正,更加准确。为此,本文选择贝叶斯风险决策法进行项目融资租赁风险决策研究。

项目融资租赁风险因素复杂,既包括系统性风险因素,也包含非系统向风险因素,而信用风险是出租人面临的最大风险,为此,本文仅分析项目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承租人或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导致出租人投资不能如期收回的风险。影响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分为还款能力风险和还款意愿风险两大类,而影响还款能力风险的主要有盈利能力风险、偿债能力风险、营运能力风险、产生现金能力风险和成长能力风险5个风险子因素。

2.贝叶斯风险决策理论

3.构建项目融资租赁风险决策模型

3.1 项目融资租赁风险决策的参数确定

(1)项目融资租赁出租人目标收益函数的确定

(2)项目融资租赁市场前景的划分

项目融资租赁影响因素多,因素间关系复杂,往往同时有几个变量对益损值有较大影响,因此不宜按某个单一的变量来划分未来的状态,而应当综合考虑。因此,我们引入“收益前景”一词。所谓“收益前景”,是对各变量未来状态的综合描述,反映出租人对融资租赁项目未来情况的综合看法。本文以离散情况为例将融资租赁项目的未来状态分为三种:收益较好、收益一般、收益较差。

3.2 基于出租人角度的项目融资租赁信用风险的贝叶斯决策模型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确定在项目融资租赁信用风险的决策模型中:决策空间为:,式中,为决策方案(),状态空间为:,式中,表示项目收益前景较好;表示项目收益前景一般;表示项目收益前景较差。最后引入随机试验,形成样本空间。根据随进试验的结果,确定状态空间的概率分布情况。

项目融资租赁信用风险的贝叶斯决策模型具体构建步骤如下所示:

(1)先验决策分析。决策者利用已经掌握的信息和经验,估计出未来各种自然状态出现的概率,通过上面建立的模型得出各行动方案的期望值,按照一定的准则选出最优方案。

首先出租人根据已经掌握的信息和经验,估计未来各种自然状态出现的概率,即,然后得出先验概率项目融资租赁信用风险的决策表,如表1所示。

(2)预后验分析。先验概率下的决策是建立在决策者的主观判断上的,如果就此做出决策可能导致决策的高风险,此时,决策者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追加信息,但获得这些追加的信息需要付出代价,因此需要分析所收集追加的信息究竟有多大价值。表2 即表示获得与真实自然状态响应的调查结果的条件概率。

(3)后验决策分析。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对先验概率进行修正,得到状态变量的后验分布。具体计算过程及结果见表3所示。

4.结论

风险是出租人开展项目融资租赁业务遇到的最大障碍。在项目融资租赁投资决策过程中,单从决策者的主观估计或是调查分析的结果进行决策都是很片面和不准确的,而贝叶斯风险决策将这两种信息进行有机结合,在决策者主观判断的基础上,根据新的信息,对先验概率下的决策进行修正,得出更为准确的风险绝决策,从而减少决策的风险程度。

参考文献:

[1]孙琳琳.关于融资租赁公司CAMELS 风险评级简介[J].科技信息,2009(15):376-377.

[2]刘伟,翟伟静.高违约率下融资租赁信用风险的多属性评价[J].工业工程,2011,14(4):9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