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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行业中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2-06-26 13:19:02

租赁行业中总结

租赁行业中总结范文1

【关键词】融资租赁 市场格局 第三方 融资租赁公司

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有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约560家,注册资本约1820亿元。据中国租赁联盟的季度及年度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融资租赁业增长速度比2011明显加快,2012年融资租赁合同约为15500亿元人民币,比2011年底的9300亿元增加了约6200亿元,增幅66.7%。其中,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约有560家,比2011年年初的296家增加了264家,增幅接近90%。其中,金融租赁20家,没有增加;内资租赁80家,增加14家;外商租赁增加较多,达到约460家,比2011年增加250家。从趋势上看,2013年仍是融资租赁业继续扩张的一年,面对业务不同系别融资租赁公司有所交叉,面向市场又各自有所定位,但面临的问题多数具有行业普遍性。从公司性质与市场格局来看,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最为有效地与中小微企业市场对接。

一、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市场格局

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为多头监管(审批)机制,分为由银监会监管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外资租赁公司,和同样由商务部监管的内资租赁公司三大板块,习惯称前者为金融租赁,后两种为融资租赁。在三个板块中,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最为严格,针对外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制度最为宽松,且目前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更多地体现在准入方面的硬性规定。

按股东背景,我国融资租赁业主要分为三种,一是以银行为主要股东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以厂商系租赁公司为主要股东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既非银行也非厂商的独立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融资租赁公司)。

其中,以银行为主要股东的金融租赁公司,具备银行系统的衍生优势,依托母行资源,拥有大量客户的信用信息,融资成本较低。因此,这类公司有着相对明确的客户定位,以银行内部高端客户为主,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营业务为大资产、低收益的大型设备租赁,如飞机、船舶租赁等,业务类型以回租为主。

以大型机械设备厂商为主要股东的融资租赁公司,其租赁资产多为该公司自行生产,拥有对租赁物进行维护、增值和处置的专业能力,具备较为发达的市场营销网络和广泛的基础客户群,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与拓展自有产品销售渠道结合,业务类型直接租赁为主。

既非银行也非厂商的独立租赁公司,股东多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专业投资机构、民间资本等。这类租赁公司有的具备资金来源优势,有的具备行业资源优势,有的具备客户群体优势,并通常具备明确的行业定位。这类融资租赁公司的独立性和灵活性较强,可以为承租方提供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在内的多种融资和财务解决方案。因此,该类租赁公司适合定位于中小微企业,满足客户的定制化、多元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从公司的运营情况来看,融资租赁企业的规模和发展极不平衡。截止2012年底,中国融资租赁十强企业(以注册资金为序)约占全国注册资金1820亿的32%,而其余约548家企业仅占68%。这十家企业的业务总量占全国业务总量的35%,而其余548家企业共占全国业务总量的65%。

从金融、内资、外资三个板块看,发展也很不平衡。在全国约560家租赁企业中,金融租赁企业只有20家,但注册资金达到588亿人民币,约占全部企业注册资金的32.4%,业务总量为6600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业务总量15500亿的42.6%;内资租赁企业有80家,注册资金达到350亿人民币,约占全国的19.0%,业务总量5400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业务总量15500亿的34.8%。与此相对的是,外商租赁企业达到460家,虽注册资金折合人民币达到882亿元,约占全国的48.6%,但业务总量只有3500亿元,占全国总量的22.6%。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格局是一个金字塔体系,高端资源高度集中,其他资源相对分散。如何找准市场定位、避免同业同质竞争、实现资源有效流动和搭配,还需要不停地实践和探索。

二、面向我国融资租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

据统计,2013年第一周有超过十家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一月末,第十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19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获批成立。与此同时,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如天津市对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并对公司发展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以及浙江宁波市政府为推动金融资本与融资租赁产业的积极对接,促成银行与该市融资租赁企业讨论如何促进银租合作、拓宽融资渠道等。虽然各路资本纷纷进军融资租赁,政府支持快马加鞭,但是融资租赁业并非以此便可金蛇狂舞、跃上九天,行业趋势仍然喜忧参半。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一定程度放开,但是前置审批难度较大、牌照仍然紧张。2009年,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从商务部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率先扩容。实际上,许多外资租赁公司实质为中资返程投资,这种类型的外资租赁公司迅速发展,目前约占市场2/3份额。据调查,不少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牌照后,并未开展多少实际业务,这里面存在着融资租赁公司的动机、能力和企业的认识问题。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行业内存在一定程度的投机行为,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实际上是一种牌照抢滩和政策寻租,或者设立者认为融资租赁能够迅速带来巨额收益,而进入这一领域后才发现事实恰恰相反。如果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目的并非是销售企业产品与支持实体经济,而只是作为圈钱的途径,就很难获得健康的资金支持与道德认同。此外,租赁物件的有效回收与变现考验着租赁公司的管理能力,这一点与融资能力同等重要。但一部分租赁公司并不具备物权变现保护债权的专业能力,即使暂时获得银行资金,在专业人才匮乏、业务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资金高进高出,收益和风险很难匹配,这类融资租赁公司可能难以为继。

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来说,目前对租赁业总体认知度并不高。据《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显示,全国560家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85%以上都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杭州和厦门等约20个城市,而全国其他200多家地级以上城市,也包括一些省会级城市,至今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都没有。一些管理部门仍将融资租赁和典当、拍卖相提并论;一些企业仍然将融资租赁作为高利贷看待,潜在承租人把融资租赁当作一种直接融资的手段,将融物的身份放到融资的地位。加之目前国内相关法律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比较笼统,对业务环节中租赁物的管理、违约救济、纠纷处理没有详尽的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特别是融资租赁公司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容易造成租金拖欠和难以收回,使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这就导致了融资租赁公司多、客户少、普及融资租赁常识任务重、业务竞争激烈的局面。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下几个层面的风险:

1.信用性风险。融资租赁合约期限往往与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多数为3-10年。在2012年的第六届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上,与会者称,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7年,与欧洲和日本的12.5年、美国的8.2年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这意味着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同时,需要更多地关注企业经营恶化可能带来的租金支付风险。根据融资租赁标杆企业远东宏信2012上半年年报可见一些迹象:该公司与2011年同期相比,信贷成本即贷款及应收款项拨备/生息资产期初期末余额的比例从0.75%上升到0.78%,不良资产率从0.6%上升到0.67%,逾期30天以上的融资租赁款比例从0.08%上升到0.34%。

2.系统性风险。融资租赁、银行与整体经济(企业)形势三者基本呈顺周期形态,融资租赁资金过度依赖银行,会受到信贷政策变化的直接影响,而融资租赁业务相比银行信贷,对国民经济周期的反应更为灵敏。当经济发展处于繁荣期时,租赁行业的整体信用状况较好,违约率较低;当经济处于低迷或萧条期时,行业整体信用会受到影响,许多企业由于出现经营问题导致违约率升高,融资租赁公司的业绩和资产状况受到威胁。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本身对经济萧条和经济危机的抵御力较差,系统性风险与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结合更加紧密。目前很多融资租赁合同采用浮动租金,保证租金和银行利差相对固定的模式盈利,这就意味着,如果进入加息周期,融资租赁公司就很容易陷入赔本的困境。如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融资租赁公司正处于数量高峰期,很多中小融资租赁公司为了抢生意,不断压低租金和银行利率间的利差,也忽视了对资金和设备的监管,导致后期大批融资租赁企业倒闭。

3.期限错配风险。资产管理的关键在于科学匹配资产和负债。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在注册资本金和股东注资外,仅能吸收少量信托资金、委托存款和保证金等,资金80%以上来自银行,部分租赁公司的银行融资占比甚至超过了90%,单一的银行贷款融资渠道首先带来的是资产负债结构的不匹配。并且,目前国内的租赁公司基本上都是短钱长用,负债基本在一年以内,这又造成了期限结构的不匹配。中小微企业寻求的租赁资金,主要用于设备采购及更新换代、技术的改造和引进、产业链的开发和扩张等项目,短则2-3年,长则4-5年甚至更久,属中长期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拿短期资金来做长期业务,这一结构性矛盾也是未来的隐患。

4.金融同业挑战。目前我国新兴类金融业务蓬勃发展,信托、保理和资产管理等类金融公司不断设立和壮大,它们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与融资租赁业务重叠,基于企业与这类公司的双向理性选择,一些在租赁产品(组合)上不具备优势的融资租赁公司有被挤出市场的危险。随着利率的市场化,银行的利率空间日益受到挤压,业务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加上在政策上,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小微贷款业务,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适度放开等,融资租赁公司未来会遭遇种种竞争。

此外,我国融资租赁业人才紧缺问题已开始显现。目前全国融资租赁人才缺口至少在2500人,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缺口达500人。中国租赁联盟研究人士认为,今后3年内,中国融资租赁业每年需要新增专业人才约1000名。

三、独立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对接中小微企业市场

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银行资产超过90%,银行融资占整个社会融资结构中的大多数。依靠强大的资本支持,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已占据市场半壁江山。同时,我国金融资源的现状还是明显向大型公司倾斜,同样的客户营销流程、签约和维护,在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与中小微企业客户之间普遍选择前者。由于各自优势资源的不同,银行与厂商系租赁公司业务多数集中在航空、电力、交通、医疗、印刷和工程机械等领域的大中型客户。与之相比,专业的独立租赁公司发展比较薄弱,其注册资本相对较小,很难利用银行等融资渠道获得长期、稳定、低价的资金来源,杠杆作用体现不出来;同时,也由于缺乏大型制造企业背景,进入航空、船舶等高端租赁市场难度较大。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成熟的租赁市场由一个产业链构成:银行/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依托其股东的资金优势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从事的是租赁债权的投资和管理,是融资租赁产业链中的主要机构。虽然数量可能少,但业务量大。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托其股东的设备处置优势开展非全额偿付的经营租赁业务,从事的是租赁债权和设备余值的处置、投资及管理。规模化连锁化经营的传统出租服务公司,从事的是规模采购和专业化的设备出租服务的投资及管理。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形成一个完整的租赁产业链,成为服务买方和使用方的第三方设备采购的主体,是服务社会的资产投资和管理的新兴产业。随着我国租赁业的发展,这个产业链也会形成。从趋势上看,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将会进一步细分,融租方式更为专业化。

2012年6月,在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表示支持民间资本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具体内容为:加快融资租赁业立法步伐,建立健全行业标准体系,完善金融、财政、税务、外汇和海关等政策,加强行业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规范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民营融资租赁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参与铁路、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以及水利工程等基础产业建设。支持民营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独立融资租赁公司最明显的优势在于租赁资产类型方面的多样性,这一特性使得它的客户群比较广泛,不限于一种或几种特定业务领域,不限于客户公司规模大小。客户群的多样性和自身战略策略上的灵活性,有利于独立融资租赁公司对行业趋势的把握、变通和快速反应:在诸多行业中,迅速找准切入点,专注研究,把握市场脉搏,判断行业前景,评估风险,将业务做专。由于专业,在同一行业内可以服务数量众多的用户,即使少数客户出现经营问题,也可以在自身客户群内将回收的设备消化掉,有效分散经营风险。同样由于专业,在领域内积累了信誉与客户资源,便具有足够的议价能力,能够从供货商手中拿到更优惠的价格和更完善的售后服务,进而在领域内获得更多客户的认同。同时,独立融资租赁公司往往凭借其人才优势,设计出有吸引力的租赁业务模式并充分控制风险,取得投资人与承租方的信任,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获得营运资金和收益。

租赁行业中总结范文2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租赁;综合经营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3-0099-03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金融租赁业在世界上以年平均30%的速度增长,金融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国际经验看,租赁公司发展过程和大型商业银行的扶持是紧密连接的。欧美及日本等很多国家租赁公司发展国际大型租赁业务都得益于银行资本的支持。当前,我国金融租赁业正处于发展关键时期,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对于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将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概况

(一)发展历史

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已经有20多年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1-1987)属于快速发展阶段,当时金融租赁业务可谓蓬勃发展,增长速度极为迅猛,据不完全统计,至1987年全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00余家,租赁额近24亿美元,金融租赁在当时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第二阶段(1988-1998)是金融租赁行业问题凸显阶段,伴随而来的是政策调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政府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无效的司法解释,金融租赁业快速发展阶段所隐藏的一些问题不断暴露,再加之受当时人民币贬值、内资租赁企业税收负担相对较重等因素影响,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现象愈演愈烈,金融租赁进入萧条时期,亚洲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更令金融租赁业发展受到重创。第三阶段(1999至今)是恢复发展阶段,中国银监会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全国12家曾经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100多家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量很有限)进行监管;商务部依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行市场准入的审批,要求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按照一定的资产负债比例进行经营;境外企业如通用、卡特彼勒、日立、西门子等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越来越看好中国的融资租赁市场,都在中国设立了独资的租赁公司。此外,还有数目不详、未经审批的众多企业也在从事融资租赁及其相关业务。

2004年下半年,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在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近3年来,24家企业试点企业金融租赁业务快速发展,新签租赁合同金额达到80亿元,涉及装备制造、航空、铁路、医疗、城市公共交通等众多行业,不仅直接促进了金融租赁业的发展,而且提高了金融租赁社会认知度。

(二)我国金融租赁业的特点

我国金融租赁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而逐步发展的,回顾历史,可以分析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对我国租赁业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健康发展的金融租赁业进行比较,总结我国金融租赁业的特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导致中国金融租赁业发展滞后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见表1。

三、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动因分析

(一)巨大的市场潜力

租赁渗透率(通过租赁购买的设备总额除以当年社会设备投资总额)是衡量租赁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一些发达国家租赁渗透率都超过25%,美国更是超过了30%,业务总量也达到了GDP总量的30%左右,是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而在我国,租赁渗透率还不到2%。目前金融租赁业务资金运用效率较高,收益高于贷款利率约2%-3%。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模式为:用资金购置设备,再租给企业,设备还在银行手里,而且风险降到最低。这样,相对于贷款而言,金融租赁业务的收益比贷款收益高,风险相对能降到最低,这无疑成为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重要动因。

(二)提升银行资金运用效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约70%来自生息资产。但随着股市融资渠道的重新开放,银行失去相当一部分优质公司、优质项目的贷款需求,这对银行而言,资金运用面临巨大压力。面对流动性过剩压力,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成为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经营压力,特别是在央行出台的控制新增贷款增长过快的措施面前,商业银行以调整信贷为主的盈利模式压力空前。也正因为如此,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运用上的巨大压力。

(三)提升银行综合服务能力

商业银行之所以对拓展金融租赁业务青睐有加,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综合服务能力。一方面,可以改善贷款结构和赢利结构,实现银行多元化经营;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展银行的客户群,对不能满足贷款要求的可以通过租赁完成融资。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生产商、融资方和销售客户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对于客户关系的提升和发展而言意义非同小可。

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是银行综合经营趋势下的具体体现,银行本身的职能就是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随着综合经营趋势的加强,银行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也被拓宽,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四)金融创新

商业银行寻求建立金融租赁公司,以提升其金融创新的能力。从产品创新角度而言,只有进行混业经营才可能真正的实现金融创新。因为金融创新实际上是一种混合产品,不是一个简单的在某一个信贷产品上进行创新,只有在交叉的截面上才可能进行金融创新,发挥整个市场的效应,有效地降低经营成本,并能最大范围地控制风险。

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推出新的创新金融产品,以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也将大大推动金融租赁行业的创新,促进竞争,促进金融租赁行业更快、更好的健康发展。

四、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须解决的问题

(一)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综观国际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以及政策支持是金融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前提。金融租赁业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还涉及金融与贸易双边关系,错综复杂,各方行为的约束和合法权益的保障,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在发达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民法、商法、税法在内的法律体系都很完善,对金融租赁所涉及的各种法律纠纷,或以现存的各种合同法规,或以判例来解决,法律保障对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发展中国家,相对而言,金融租赁业还是新事物。因此,要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必须首先建立起完善的法规体系,从政策上理顺监管关系。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面临多项金融方面法规的约束,当

然,随着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强和综合经营的快速推进,这方面的约束会逐渐变少。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所面临的政策和法规方面的问题主要还是整个金融租赁行业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具体而言,第一,要制订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对金融租赁业进行政策支持,譬如,在资金来源、税收等方面可以给予金融租赁公司更多的优惠政策,从而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竞争力,同时也能提高承租人使用租赁形式的积极性。第二,尽快完善相应的法规体系,我国虽然在合同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合同的性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租赁物的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障碍和限制,严重影响了金融租赁行业的整体发展。第三,明确金融租赁的行业监管部门,多头管理的弊端不言而喻,它极大地影响了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因此,从政策上理顺监管关系,为融资租赁业的规范运作、有效经营和较快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对于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刻不容缓。

(二)租赁业务发展以及经营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较好地解决租赁业务发展与经营风险管理的问题,如银行对客户行业偏好性选择、租期安排长短的影响因素、在银行业务中的比例、风险控制方法、风险发生时对租物处理方式等等,都是亟待商业银行解决的难题。

第一,商业银行要利用自身优势实现租赁业务发展。商业银行因其有广泛的客户资源和服务网络。商业银行在项目评估、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将为其在开展具体金融租赁业务时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譬如承租方资信审查、租赁项目评估、租赁项目投产效益的评价、租赁项目租后管理等等环节,都是商业银行的长处所在。商业银行对于金融租赁业务发展的服务理念,是立足于重大装备制造业,还是牢固树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理念?综观国内外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金融租赁方式一定要实现多样化。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首先要立足于国内制造业,采取一些灵活的融资方式,为承租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其次要积极开展出口租赁业务,开拓出口租赁业务市场;再次是金融租赁业要面向广大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实现共同健康发展。

第二,商业银行要像重视自身经营风险一样去重视金融租赁业的经营风险。金融租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投资金额大、租赁周期长、涉及面广、所需协调的环节多,包括外贸、金融、法律、交通运输、资源供应、企业管理,从租赁合同的签订到执行存在着许多相互牵制的不可控因素。就目前来说我国租赁经营市场远未成熟,有关风险防范的市场规则也不完善,这就更加要求商业银行做好所属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金融租赁业的实践表明,风险管理水平高低是衡量金融租赁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关键。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特征复杂决定了金融租赁风险的多样化。当前,我国的融资环境正在改善,为金融租赁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商业银行要做好所属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实现金融租赁平稳、健康的发展。

(三)行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水平亟待提高

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需要一大批既懂经济、管理、法律、金融和外贸,又懂租赁物品性能、技术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复合人才。由于我国金融租赁业起步较晚,专业人才供不应求,整体从业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商业银行虽然在金融人才储备方面有一定基础,但要实现金融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金融租赁行业人才匮乏无疑是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

五、小结

租赁行业中总结范文3

【关键词】融资租赁 营改增 流转税

“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一直被公认为支撑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税收政策更是直接影响着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成本,对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远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自融资租赁行业引入我国以来,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就与融资租赁行业紧密相关。

2012年始的营改增更是对融资租赁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对融资租赁涉及到的流转税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并简要分析此次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我国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发展的营业税阶段

我国现行税制中流转税的主要税种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1994年新税制改革,首次明确了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将融资租赁界定为一种金融业务,按照金融保险税目总的金融项目征收营业税。

1997年3月,财税字【1997】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政策的出台将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区别开来,明确了融资租赁在流转税中的定位及其计税依据。并且其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界定是重交易形式,按业务性质征税。

200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而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2000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该规定将对融资租赁的交易界定转为重交易的经济实质。明确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征管方式也改为按机构性质和业务的经济实质并存的征管方式。

2003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只根据上述差额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解决了承租方重复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此后的若干年时间里,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一直以此为标准,按照5%的税率对营业额差额部分征收营业税,在此期间,融资租赁行业取得了空前的发展。

但2009年开始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给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使业务的开展发生困难。

由于无法直接为企业提供进项税抵扣,融资租赁公司开始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如直租模式下将增值税发票由供货商直接提供给承租人,或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以减少增值税改革产生的不利影响。但售后回租的开展也导致了一些税收争议。

2010年13号问出台,明确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但该政策只适用于承租方,出租人仍然需按照利息收入来缴纳营业税。这项政策是为了免去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租赁标的资产的过程中不实际发生销售业务而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模式的发展,但仍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融资租赁设备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二、融资租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及其影响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简称财税110号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这项政策的出台拉开了国内增值税扩围的序幕,也直接影响了现有租赁业的平衡。

改革首先从上海开始,在经历了一年半的试点后在全国范围推广。

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即销售额中包含了租赁本金部分。

作为国家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营改增”的本意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而从目前融资租赁“营改增”的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许多与“营改增”本意和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现象。

首先是计税依据的变化,融资租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息差部分,营改增后计税依据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等的余额,由于银行贷款利息无法提供增值税进发票,因此银行开具的票证是否属于有效凭证、能否合法抵扣,成为困扰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的重要问题,从而导致计税依据范围扩大。

其次,假设相关票证得到认可,计税依据不变,但是税率却从5%提高到17%,大幅增加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尽管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优惠政策中税负超过3%的分母并无明确规定,税务局并无统一执行标准,除非按照融资租赁收取全部价款来计算,否则其税负原没有待到3%,因此基本没有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

三、相关政策建议

针对营改增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实施细则,确定融资租赁行业的计税依据,明确3%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其次可以在考虑在融资租赁行业采用两率并行,即将融资租赁业务区分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租息等融资租赁金融及服务性质收入部分适用税率6%,实现结构性减税。最后应逐步形成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体系,细化对税基、税收优惠的规定,以促进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苏振华.营改增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D].华东理工大学,2013.

租赁行业中总结范文4

近年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以单机、单船公司运作模式为切入点,将东疆港政策优势与特殊目的公司(SPV)运作相结合,探索出飞机船舶融资租赁的“东疆模式”。截至2014年7月底,东疆港共注册融资租赁公司741家,累计完成386架飞机租赁业务,11台发动机、56艘国际航运船舶、6座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的租赁业务,飞机、船舶、海工租赁资产累计总额达228.4亿美元。东疆保税港区已成为我国名副其实的单机、单船融资租赁聚集地。2014年东疆港积极打造具有专业化的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现在融资租赁公司只需与承租人完成洽谈、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而其他相关的SPV公司的注册、财税、通关等一系列流程均可委托东疆港代办。

一、 天津东疆港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及开放政策

2011年5月,国务院批复了《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国函【2011】51号文),东疆保税港区被赋予在国内率先开展融资租赁业的“先行先试”政策。截至2014年7月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350家,而在东疆港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达到741家,约占全国各类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的54.9%;从业务规模发展情况看,截至2014年7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26000亿元,东疆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7700亿元,业务总量占全国的29.6%。行业实力和业务总量超过上海、北京等发展较快城市,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作为目前全国面积最大的保税港区,也是唯一允许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的试点区,东疆港已成为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聚集地。目前,东疆保税港区已打造了一个日趋完善的飞机融资租赁的平台,汇聚了众多航空融资租赁企业落户东疆,并实施了更加开放的政策。

(一)东疆港融资租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效果显著

对在天津东疆港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港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2012年政策实施当年,注册在东疆港内的民生租赁公司采购六艘工程船舶,融资租赁出口给承租人中海油下属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为5.64亿元,实现了国内首笔海洋工程结构货物融资租赁视同出口退税业务,实现出口退税额8195万元,这也是国内首单融资租赁出口退税业务。2013年,民生租赁公司向香港东方海外航运公司融资租赁价值7.4亿元的三艘载重7.6万吨散货船,顺利享受到出口退税10763万元,这是我国首单跨境、跨关区海关异地监管船舶出口融资租赁业务。2014年,东疆保税港区工银租赁、招商租赁等多家企业正积极洽谈海洋石油平台、船舶、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设施等租赁业务,合同涉及金额102亿元,将实现出口退税额14.7亿元。

(二)东疆港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业保险业务

天津有着“保理之都”的美誉,其在商业保理方面的优势也为东疆港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2012年6月商务部同意在天津东疆港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同年10月,商务部批复了东疆港融资租赁业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商业保理作为转让应收账款的重要工具,为东疆港融资租赁公司释放资产提供了较好的渠道,并初见成效。2013年3月,中国华胜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美国ROSENTHALINC 公司就融资租赁资产在东疆港实现租金保理合作初步达成一致,由ROSENTHALINC 公司在东疆港成立一家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高达一亿美元。

(三)东疆港放宽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允许天津东疆港内设立的单机、单船融资租赁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该政策放宽了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条件,将促进更多的国内公司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发挥融资租赁业连接金融服务业和制造业的作用,这也成为东疆融资租赁业领先于上海、北京等服务业发达地区的重要产业动力。尤其在东疆保税港区打造部级重型装备制造业基地和特色装备部件生产基地的过程中,已经吸引了以、约翰迪尔为代表的厂商型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在东疆。其中,约翰迪尔建立了从发动机到整机生产的产业链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将进一步拓宽该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天津东疆港融资租赁业SPV贸易模式的运作机制

(一)东疆港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结构设计和操作流程

飞机融资租赁业务SPV模式是基于传统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由融资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和既定的融资成本,由SPV公司以保税的形式引进一架飞机,承租人无需一次性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也可免除预提所得税和预提营业税。也就是说,利用SPV公司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结构进行特殊设计,以期实现飞机引进成本的最优化。目前,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普遍采用的模式是SPV模式,采取飞机租赁的SPV模式进行操作,主要的工作包括:(1)航空公司作为承租人先与出租人签订购机转让合同,将购机权转让给出租人,然后双方还要签署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将以飞机为抵押从境外融资机构获得外币融资,若项目需要提供担保,则担保方与出租人签订担保合同。(2)出租人将依据购机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将飞机价款汇至东疆港区内指定的SPV公司,由SPV 公司统一操作,向境外飞机供应商购机,并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证明文件。(3)飞机入关时,由承租人向天津东疆海关和机场海关备案,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分期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后,即可获准在国内进行运营。(4)融资租赁期内,承租人向SPV公司分期支付租金,SPV 公司获得租金收入后,将以投资收益的形式定期回流至出租人;租期届满后,将飞机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名下,至此整个飞机融资租赁交易完成。

(二)传统的融资租赁模式与东疆港SPV模式的比较

有别于传统融资租赁模式,SPV模式要求由出租人预先在东疆港注册一家SPV公司,承租人在确定以SPV模式进行融资租赁后,需向民航总局申请以SPV公司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的批文。承租人在办理飞机入关手续时,可充分享受东疆保税港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东疆港对于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飞机给予进口关税1%和进口增值税4%的优惠,营业税和所得税可享受差额征税。比较而言,若以传统融资租赁模式从境外引进飞机,除需缴纳累积高达22.85%的关税和增值税外,还包括6%预提所得税及5%的营业税。另一方面,出租方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使每家SPV公司仅对应一笔飞机融资租赁业务,这种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的单机SPV融资租赁模式可以实现风险隔离的效果。此外,由SPV公司直接向境外飞机供应商批量订购飞机,飞机的报价较为公允,并且外管局可以放宽外汇额度的审批条件,便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境外低成本的外币融资。

以一架全新的空中客车ACJ380超大型公务机为例,目前国内飞机引进价格约为6800万美元,复合进口税率为22.85%,租赁期限为8年,租赁利率为7%。当期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为USD1= CNY6.16,对比传统融资租赁模式与SPV模式对承租人现金流的影响如表1所示。从表中可以得到一个比较明显的结论,同等利率和租赁期限下,SPV贸易模式为航空公司大大节省了税款和租金的支出,有利于航空公司优化经营结构。

三、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业SPV贸易模式面临的问题

飞机融资租赁业需要低成本和长期资金的供给,国际上开展飞机融资租赁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具有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和完善的融资租赁法,这些都是东疆港租赁业尚待完善的内容。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东疆航空融资租赁业起步晚,且多模仿国外的运作模式,国内航空租赁公司在机队规模、运营管理经验及市场网络空间上尚有较大的差距。加之国内在税收、法律、会计和监管上的差异,导致东疆港所处的国内政策坏境与国外有所不同,影响了其经营成本和融资坏境。

(一) 税收体制一直是困扰东疆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外航空租赁市场发达的重要根源。爱尔兰是全球重要的飞机融资租赁基地,其无需缴纳增值税,且所得税税率只有12.5%。但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目有进口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东疆港自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在财税政策上给予了一定支持,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但在税收优惠措施方面仍比境外其他国家有明显差距,尚未出台针对融资租赁业的专门独立的税收规定。特别是相同的进口业务执行不同的税率。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东疆港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此项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国内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但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进口飞机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东疆港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环境有待完善

目前东疆港融资租赁行业实行的是多头平行监管体制: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另一类是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非金融机构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不同种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监管,监管过程中对两类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市场准入、法律地位、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要求。一般说来,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相对较为宽松,但对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管,监管力度远远超过对外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该二元结构的存在并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同时,民航总局对于东疆港内的国内航空公司从国外引进飞机实行审批制,作为承租人的航空公司拥有飞机引进的权利,但对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办理引进飞机的资格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因此,融资租赁公司要完成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只能通过境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做转租赁,繁多的中间环节增加了经营成本,成为制约东疆港航空租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东疆港融资租赁业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东疆港内SPV公司资金来源仍主要集中于公司自有资金、股东增资、银行贷款等传统的融资方式,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而目前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方式之—同业拆借也只是权宜之计,是以短期融资满足长期投资的使用,这必将带来短贷长投的资金错配风险。无法满足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中低成本长期资金的需求。鉴于此,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尝试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信托基金等方式,以拓宽其融资渠道。同时,根据东疆融资租赁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以东疆融资租赁企业为主,吸收国内其他地区各类融资租赁企业参加,共同出资组建“天津东疆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市场”,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资金拆借服务。

(四)东疆港融资租赁业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

融资租赁比银行贷款安全的原因在于出租人在租期内始终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当承租人违约时可以收回租赁资产,通过市场退出机制得到补偿,挽回其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融资租赁公司的经济利益。但东疆港由于缺少权威的租赁物价格评估机构等原因,港区内二手租赁物流通市场不发达,加之交易过户手续繁杂,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的租赁资产很难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迅速变现。这使得融资租赁业务绝大多数都约定了所有权转让条款,租赁公司被迫接受承租人的欠租行为,使融资租赁的优势无法显现出来,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四、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 以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东疆港融资租赁业发展

目前东疆港与融资租赁业相关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关税。对于融资租赁业务而言,无论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是否最终转让给承租人,均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前,金融租赁公司和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均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按差额征收,经营性融资租赁公司按租赁费全额征收营业税;东疆关于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计提折旧、租赁费税前扣除、投资税收抵免这三个方面。融资租赁的设备可按租赁期限提取折旧,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少于三年;此外,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也可按租期提取折旧,但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必须转移至承租人,否则必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关于投资税收的抵免也只是针对于融资租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设备可按投资额的10%从应纳税额中抵免。

(二)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东疆港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

拓宽融资渠道的实质就是创新融资方式。东疆港租赁业作为资本密集型产业,资金来源是其发展的关键之所在。但根据商务部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十倍。以目前的发展速度,融资租赁业在不立即增加资本总额的前提下,公司发展将普遍受到制约。会导致大量应收账款的未来现金流只能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无法立即变现。而资产证券化方案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创新性途径。飞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结构性创新融资产品。指航空租赁公司将缺乏流动性,但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的应收账款的未来现金流集合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并进行一系列的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等措施,将其转换成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为航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低成本的直接融资渠道,并将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给SPV公司,实现了应收账款的快速变现,盘活了公司资产。其交易过程中资金的流动方向为:在东疆港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航空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飞机租赁债权的拥有者,将此债权销售给SPV,然后由SPV以该飞机租赁债权为抵押发行飞机租赁证券给投资者,从投资者那里取得销售飞机租赁证券的资金。飞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提高航空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流动性的手段之一。

(三) 适度监管,营建东疆港公平的竞争环境

从美国、德国和日本融资租赁的实践来看,这三个国家均采用通过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母公司的形式,实现对其各个特殊目的公司(SPV)监管的目的。适度监管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融资租赁行业准入的监管,包括设立审批和注册资本要求等;另一方面是对融资租赁风险的控制,包括控制租赁公司风险资金的比例以及兼营相关业务的规定等。针对目前国内存在的二元监管结构的特点,可通过政策的局部调整,促进东疆融资租赁业的有序发展。这需要由国务院进行有效协调,商务部统一负责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将日常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监管让渡给银监会,由银监会统一制定市场规则,统一管理,营造平等的竞争平台。

(四)推动东疆融资租赁产品创新,打造融资租赁的核心竞争力

各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就是不断创新能够融合工业、金融和贸易产品的过程。在美国、德国等租赁业发达的国家,信息与通讯设备和服务类设备租赁是目前增长较快的领域。而在东疆港租赁产品结构中,飞机和船舶的融资租赁占有较高比重,但利润空间有限。大型设备租赁以工程建设和能源设备为主,东疆港融资租赁产品仍主要集中于制造业。东疆租赁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在进行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应以开发轨道交通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租赁为主攻方向。在租赁产品创新的同时,注意及时将创新产品进行流程和管理的标准化,提升核心资源,进而推动租赁咨询服务业务的开展,最终提高融资租赁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敖小琴,王爱丽,罗杰.方式和中国租赁的现状[J].硅谷.2008(22).

[2]王远航.赁的现状与发展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1(3).

[3]邹海涛.滨海新区发展融资租赁业的思考[J].财会月刊2011.(30).

租赁行业中总结范文5

关键词: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起源于20 世纪中叶的美国,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行业在中国经历了漫长的蛰伏,从目前来看,虽然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但从政府监管、行业规范、税务政策到实物运作都较之前出现了长足的进步。其中市场渗透率是反映一国融资租赁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融资租赁对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的贡献程度,目前中国融资租赁市场的渗透率已经从2000年1.5%发展到了2013年的5.5%,市场规模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一、中国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按照目前中国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监管和审批的划分,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三类:银行系金融租赁、内资融资租赁和外资融资租赁三大类,前者由银监会管理而后两者由商务部负责。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026家,比上年底的560家约增加466家。其中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23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共同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为123家,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880家。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及利用外商的通道优势,一直受到境内外投资机构的追捧,近几年公司注册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80%以上。另外,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21000亿元人民币,比年初15500亿元增加约5500亿元,增长幅度为35.5%。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8600亿元,比上年底的6600亿元增长30.3%;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6900亿元,比上年底的5400亿元增长27.8%;外商租赁合同余额约5500亿,比上年底的3500亿元增长57.1%。

二、中国融资租赁市场容量预期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产业升级、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将产生巨大的投资需求,另外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传统行业的升级、保障房的建设、新兴行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都将带动相关设备投资需求持续增长,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市场空间。预计未来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务将有年均20%~25%的复合增长率。

(1)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当前中国制造业正处于调结构、促转型、稳增长的关键阶段,需要淘汰部分经济效益低下、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产能,建立以高端装备制造业、高科技、新经济为代表的新型产业结构,进而催生对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的需求,另外先进机械设备的价格一般较高,给机械设备的需求方造成了较大的资金压力,而融资租赁作为产业和金融结合的最佳纽带之一,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将发挥其提高资产流动性、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促进产品销售与流通的将会起到重要作用。据工程机械行业协会预计,2015年我国工程机械需求总额将达到6000亿元,按照国际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25%推算,工程机械租赁市场规模可以达到1500亿元,发展空间十分广阔。

(2)汽车融资租赁。汽车产业在经过半个多世纪高速发展后,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产业不断升级转型的挑战。截至 2013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突破1.37亿辆大关,从2400万辆增长到1.37亿辆,近十年间汽车年均增加1100多万辆,是2003年汽车保有量的5.7倍,比十年前提高了29.9%。但随着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给城市道路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目前国内政府出台各类政策整治道路拥堵。例如,北京、上海、杭州、天津等地的汽车限购政策等,并且随着一、二线主要城市交通状况的继续恶化,不排除有继续出台类似限购措施的可能性。可以说,目前的国内汽车市场已由快速发展时期进入到了汽车普及限制时期,新车销售比例会逐渐下滑,新兴的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业务会不断扩展其份额。目前汽车租赁市场增速基本在 20%~30%之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预计到2015年,我国汽车租赁市场的整体租车规模将达到30万辆,未来几年,随着信用体系的逐步健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汽车租赁业将会有更快的发展。

(3)航空融资租赁。航空运输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科技、竞争激烈等特点,2013年我国航空运输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6539亿元,增长21.2%,利润总额427亿元,下降13.9%,其中航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437亿元,增长17.9%,利润总额319亿元,下降17.7%。航空业营业收入不断增长,但利润率却在下降,部分原因就是航空运输业的运营成本、购买及维护飞机的成本较高。而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行做法就是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在较短时间内调整飞机机队结构,控制维护成本,同时增加运力和航线,以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目前国际航空运输业所用的飞机60%都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得,预计到2025年,我国民航机队规模将达3000架,假设30%的租赁率,这意味着我国民航租赁市场金额将将达到近1000亿美元。

(4)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的先进程度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在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该行业已成为现代临床医疗、疾病防控、公共卫生和健康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并形成一个规模庞大、需求稳定的行业。而在我国,医疗机构中所用医疗设备有15%左右仍是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产品,有60%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产品,已经到达更新换代的期限,并且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更加关注自身健康,医疗器械将会释放出更多需求。但现阶段,对于绝大多数医疗机构来说,医疗设备所需的资金仍将对其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而融资租赁方式则可以有效缓解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在美国采用这种融资方式的比重已经超过了80%,在我国医疗设备租赁正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13年末,我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额为71.28亿元,仅占医疗设备销售额的4.8%,以发达国家30%的渗透率为基准,2015年我国医疗设备租赁市场将达到1200亿元,发展空间广阔。

(5)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航运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低回报的行业,船舶购置是航运企业最大的成本支出,绝大多数船东在新造船或购买二手船时都要考虑融资问题,可以说船舶成本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航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2013-2017年中国船舶租赁行业产品市场需求调研分析报告》显示,在全球航运融资市场,租赁占据相当份额,全球每年与航运相关的金融交易规模高达数千亿美元,其中船舶贷款规模约3000亿美元,船舶租赁交易规模约700亿美元,每年的融资规模仅次于银行贷款,相当于银行贷款规模的四分之一,远远高于资本市场融资。并且目前我国在国际各航线上航行的船舶将近三分之一处于老化状态,包括中远集团,中海集团及中外运集团的中国的三大航运集团正在着手改善船队结构,这对造船业无疑是巨大的潜在市场,而其中远洋运输市场和沿海运输市场以其运输专业性强、技术水平高,是我国船舶运输行业的重点,也是船舶融资租赁的重点业务方向,预计到2016年船舶租赁行业市场规模将达1568亿元,到2020年将达到4695亿元。

三、中国融资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基础

(1)开放的准入标准。目前国内的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公司,分属银监会和商务部监管。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了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放宽了准入门槛,对之前的限制规则进行松绑,为金融租赁行业的繁荣发展作了重要铺垫;2004年10月22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开展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为内资租赁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打开了政策大门;2004年2月13日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允许外商成立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提前实现入世承诺,2005年2月18日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为外资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打开了政策大门,2009年2月7日商务部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进一步降低了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难度。

(2)有力的税收优惠保障。2012年实行的营改增试点方案,虽然对融资租赁企业税收存在进项、销项税不对称、售后回租业务征税基数过高等不合理之处,但根据2013年12月13日和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的两项通知,使进项税得到明确,从而销项税和进项税可以相互抵扣,消除了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并且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纳税人的销售额确认方式,保证了回租业务的税基口径,尤其在外汇借款方面赋予了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更多的税收优惠,可以说这两项通知的对融资租赁企业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利好消息。

(3)不断完善的行政支持政策。2005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租赁公司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呼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行业,以扶持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2011年12月,商务部公布《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十二五”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2013年6月,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纳入商务部统一监管;2013年7月,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及推动国内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云.2014年新公司法实务操作指南[M].法律出版社.

租赁行业中总结范文6

关键词:融资租赁;监管套利;融资成本;外债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0-0072-05

一、引言

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受融资成本、财务条件、政策约束及经营方向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外商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相对银行信贷具有对承租方资质要求更宽松、办理程序更便捷、融资成本更低廉等的独特优势,成为境内企业更新设备的境外融资新平台。近几年,虽然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但与西方成熟国家的租赁渗透率相比,仍相去甚远。据商务部统计,我国租赁市场渗透率(年租赁交易量/年设备投资额)仅为4%左右,远低于欧美国家20%―30%的水平,存在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井喷式增长

(一)井喷式增长的表现

在外商投资中,融资租赁曾经盛兴一时,但后来被逐渐取代,一度被冷落了多年。但近两年在山东再度红火起来,呈现井喷式增长。

1. 新设企业数量激增。2011年底,山东省共有外商融资租赁公司9家,但2012年以来新设公司数量突然急剧增长,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季度,分别新设外商融资租赁公司16家、29家和6家,目前总数已达到60家,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数量翻了5番还多,已占据全省融资租赁公司85.7%的份额(如图1所示)。

2. 跨境资金流入呈爆发式增长趋势。2010―2011年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金和外债项下跨境流入金额较少,且速度缓慢。2012年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资本流动呈现爆发式增长,实际流入金额2.76亿美元,同比增长762.5%,而同期全省资本金和外债项下跨境流入增速仅为3.16%;2013年增速有所放缓,实际流入金额2.06亿美元;2014年又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仅第一季度累计流入金额已达1.59亿美元,几乎达到2013年全年流入额的80%,而全省一季度资本金和外债项下流入额还未达到2013年的四分之一(如图2所示)。

(二)外商融资租赁业务井喷式增长背后的原因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设立门槛相对较低。从资本金要求来看,目前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下限为1000万美元,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门槛却高达1.7亿元人民币。从办理程序来看,2009年以来总投资在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可直接在省级商务部门办理,而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由各省级商务部门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二是地方政府优惠政策较多。为带动地方政府吸引外资水平,各地方政府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将融资租赁公司明确为重点发展行业,在资金进入、公司登记等方面简化手续。以济南市高新区为例,高新区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免租提供办公场所三年,并对其留存的税收进行一定返还。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有着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不能比拟的融资优势:一是境外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当前境内外利差、汇差的存在使得企业境内外融资成本存在较大差异,目前辖内企业境外一年融资资金成本为LIBOR+200BP至LIBOR+300BP,而境内贷款成本一般在6%以上,因此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较大的融资成本优势。二是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较为宽松。这种独特优势使其成为境内中资企业境外筹集资金的重要桥梁,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每年的可借债额度为10倍的净资产减去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这使得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可利用10倍净资产的杠杆作用大量举借外债,并调回境内使用。境内中资企业可以其自身的信用额度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由境外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资金后可通过售后回租业务使境内中资企业达到境外融资目的。

目前外商融资租赁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企业: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占比较大的制造类企业,比如石油设备制造、开采,高速公路投资等类型的企业,这类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较大,沉没成本较高,投入之后可反复使用,但在企业日后运营中仍需要大量资金维持运转,此时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取融资较为方便;二是资产负债比高的中小企业,此类企业资产负债比较高,资金短缺但又难以达到银行的信贷标准,银行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一般低于60%―75%,超过即不贷,而融资租赁由于租赁期内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对资产负债比要求更为宽松。同时对额小分散、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银行一般不愿借贷,优质的租赁公司可将中小企业的需求集中,实现统贷分租。这些企业通过外商融资租赁,能够在银行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获得融资,为扩大生产规模提供极大支持,并且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综合融资成本大大降低。

总之,近年来受实体经济发展、境内外融资成本差异、地方政府推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随之而来,借助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跨境资金流入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来看,基本上集中于固定资产投入占比较高或者资产负债比例较高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标准的中小企业,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快速发展契合了实体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银、租、企合作共赢分析

外商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是各参与者利益共赢的结果,下面以银租合作中“售后回租+内保外贷”业务为例进行分析。

(一)交易结构稳定,满足多方需求

A公司为特大型制造业客户,因固定资产投资需要申请30亿元人民币基准利率贷款,中国银行决定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携手合作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见图3)。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先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境外融资性保函,并以售后回租资产及应收租金收益权抵质押给境内银行,作为开立融资性保函的反担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有切实保障。境外中国银行收到保函后给予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跨境美元贷款4.9亿美元,结汇后向A公司购买租赁资产,并回租给A公司使用。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角度来讲,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也就是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所有,使用权归承租人A公司,这也是与设备抵押贷款最本质的区别。如果承租人A公司违约,出租人可以中止租赁关系,收回租赁标的物,这是所有融资方式中对所有权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充分的。银租合作的融资租赁模式将银行渠道优势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相结合,既支持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又满足了境内企业的境外融资需求。该项交易实现了多方共赢,银租合作具有现实需求。

图3

[境内企业][售后回租][租赁公司][跨境放款][授信][境内银行][融资性保函][境外银行][资金监管

反担保][?][][][][?][?]

(二)资金专户结算,确保交易风险安全可控

境内企业、外资租赁公司、境外银行及境内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外资租赁公司须在境内银行开立相应的外债专户接收境外银行的跨境贷款,境内企业及外资租赁公司均要在境内银行开立相应的租金结算专户进行后续租金结算,上述账户均在境内银行进行封闭操作以确保资金安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借款、外债结汇支付及后续每笔外债还本付息的操作均需要得到核准后,境内银行才能进行匹配操作,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租赁公司无权支配除自身收益以外的任何款项,从而保障了整个交易结构的资金安全。

(三)各方共赢实现稳定收益

1. 租赁公司:获得稳定租金收入。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分期获得设备租赁收益,到期一次收回设备本金,并将设备产权转移给承租方。如案例中的租赁公司共分12期收取租金,每期收取租金及增值税合计53962500元,第十二期除收回当期租金外,一次性回收30亿设备本金。

2. 企业:获得低成本资金融通,资金使用突破政策限制。一是拓展融资途径。境内企业利用售后回租融资的方式,以其自有的存量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取可用于再投资的资金后,再向租赁公司租赁该资产继续经营使用,通过融物的手段、达到融资的目的。二是资金使用不受政策限制。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下,企业以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为媒介间接从境外融入资金,资产购买价款到客户账户后,企业可自主灵活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和性质,在额度、用途等方面均不受外汇管理政策约束。三是租金成本远低于境内融资成本。A公司每季度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利息约5396.25万元,租赁公司当期为A公司开立增值税发票,A公司可凭借此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约784万元,实际融资利率费用约4612.18万元,因此该笔融资实际利率仅为6.15%,相当于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远低于境内融资成本。

3. 银行: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经营业绩。一是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益。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银行通过为其开具跨境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能拓宽银行的中间业务增收渠道,分享到可观的综合收益。如案例中企业偿还租金的成本为年化7.195%,境内租金费率与境外融资成本差额(7.195%-3.618%=3.577%)为境内中国银行与租赁公司共同受益,双方按五五比例分享,即中国银行每年获得1.7%的中间业务收入。二是提高银行国际结算量。境外美元资金借取、还本付息等都需结汇、售汇,可有效提升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量。同时针对大型企业客户一次性沉淀数十亿元人民币存款,能够较大程度上解决分支行的存款压力。

四、宏观冲击及潜在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的产生适应了实体经济发展需要,是对信贷融资的有效弥补和延伸,它使得境内融资企业、银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三方从中获益,有力地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但其中也存在着微观主体与宏观经济的利益博弈,应予以关注。

(一)中资企业绕道借用外债,规避外债政策监管

当前中、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方面的政策差异较大,外资企业可在“差”范围内自主借用外债,而中资企业受限较多。中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需国家发改委审批、借用短期外债受限于当地短期外债指标以及企业近几年盈利状况。在当前境外融资成本较低的背景下,较多中资企业选择绕道借用外债,先在境外成立关联壳公司,然后返程投资境内成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后为境内关联企业融资,借用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这一“壳资源”实现境内、外资金“体内循环”,有效规避了外汇管理政策,产生的直接后果降低了监管有效性。

(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的便利易引发跨境资金大规模流入

目前,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享受较为宽松的外债管理政策,审批门槛较低,可借用外债额度大,促使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流入的外债迅速上升。以山东省为例,2012年以来,山东省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流入是资本金流入总额的2.22倍,仅2014年1季度外债流入总额就超过了2013年全年流入总额。因此,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凭借其宽松的外债额度易成为跨境资金大规模流入的新渠道,在当前国内外汇储备居高不下、跨境净流入压力较大的客观形势下,会进一步恶化国际收支形势。

(三)资本金、外债结汇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握

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时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可免于向银行提供相关发票,但应该在合同规定收取租金的期限内定期向银行提供每期租金所涉营业的发票。但调查发现,人民银行只负责公示系统准入审核,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是否登陆、是否在系统中录入租赁物权信息不作监管。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物权信息不全面,易导致同一物权重复融资,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另外,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先行收回或者其他方式将结汇资金回流、挪用等,免于向银行提交租金发票,以此实现外汇资金变相结汇,并将资金流入证券投资、房地产等限制领域,进一步推高境内资产价格,抵销宏观政策调控效果。

(四)外商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发展推高信贷风险

由于外商融资租赁业务中,银行承担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小,而且对增加自身业务收入和提高业绩具有较大推动作用,因此银行多倾向于通过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境外融资性保函谋取相关收益,从而推动内保外贷余额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但从业务实践来看,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的外债基本为一年期左右的短期外债,而其对于境内企业的设备融资基本为中长期,也就是说,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匹配的,这种潜在的风险可能使租赁公司到归还外债时陷入流动性不足的状态。

总之,从银租合作的运作模式看,尽管每一个环节都是真实的,过程也是合规的,但这种合作模式实质上是为境内企业融资,以弥补境内企业资金不足或降低融资成本。在当前严格控制中资机构借用外债的前提下,以租赁公司名义借用外债并结合一定的租赁结构,变相达到为境内中资企业借用外债的目的,如果不在政策法规层面予以规范,今后这一租赁结构很可能演变成为境内机构跨境套利和跨境资金流入的通道,进而对国际收支形势产生一定冲击。另外,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过于宽松的外债管理易诱发大规模借用外债的冲动,进而产生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五、政策改进方向

(一)合理控制外债规模,引导外资租赁业合规发展

在当前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背景下,境内外市场的不平衡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套利机会仍然存在。建议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计算方式,不再由风险资产和净资产推算相应外债额度,而是明确其借用外债规模为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倍数,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变化时可以灵活调整倍数。加强对借入外债金额大、频率高的外资租赁公司外债登记环节的审核,引导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借入外债。

(二)加强对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的审核力度

建议对外资租赁公司在资本金、外债结汇环节实行严格单证审核,尤其是金额大、频率高的结汇。同时,对于结汇后不能按时提供租金发票或发票虚假的,或更改合同提前收回租赁资产的情况,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

(三)统一中、外资企业境外融资外汇管理政策

实现平等的国民待遇,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境外融资上应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可依据产业政策,对需要重点扶持的中资企业,在融资规模、范围上给予其自主融资的权利,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可参照外资企业管理模式,从源头上消除套利空间,进一步完善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管理。

(四)建立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专项、持续性核查

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内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加特别标识,对其开展专项非现场核查。同时,对有跨境资金流动和资金结汇的,对其实施持续性核查,对金额大、频率高的外债、资金结汇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并核查银行留存合同等材料,根据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和人民币资金流向核查其是否具有改变资金用途的违规情况。

六、简要结论

在当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增长的背景下,银租合作融资交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内企业融资难题,规避了境内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这一合作模式也成为无外债指标的中资机构境外融资的方式,从而削弱现行外债管理政策的有效性,进而可能异化为跨境资金流入的重要渠道,对国际收支产生一定冲击,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和警惕。因此,在外汇管理政策上,既要支持其发展,又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尽快消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套利的政策空间,防止其蜕变为境外异常资金流入的通道,提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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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研普华融资租赁行业分析专家组.2013-2017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全景调研与投资战略研究咨询报告[R].2013.

[3]罗晓春.融资租赁经营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Policy Arbitrage and Rule Optimization:

Growth Spurt of the Foreign-funded Financing Lease

Zhao Wenxing

(PBC Jinan Branch,Shandong Jinan 250021)

租赁行业中总结范文7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完善方法

随着社会各项建设的进步,我国对融资租赁越来越重视,2013年国家领导人考察了我国直辖市租赁公司,将租赁产业列入到经济发展新领域,又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召开的会议上提及融资租赁相关内容,同年7月在《关于加快发展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若干意见》(国发[2014]26号)中正式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定义,并将其列入了生产服务领域,次年为了提升融资租赁行业对农业的作用,开始推广“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项目。可见,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发展非常关注,必须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制定出有效的税收政策,出台并落实融资租赁交易举措。融资租赁的源动力是纳税利润。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成立了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充分支持,随后,各部门、总局、总署相继出台政策优惠带动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但依然有很多不足之处,仍有需要完善与进步的空间,下面将对完善方法详细探索。

一、我国融资租赁使用的税种

我国历经了20多年的税制改革,总共发展形成18种税种,其中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企业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辆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等诸多税种。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发展加大了扶持力度。涉及到以上诸多税中,中央征管进口关税、营业税改征成的增值税涉及中央与地方企业隶属关系。

二、融资租赁业营改增政策内容与完善方法

针对融资租赁征收流转税问题,我国始终遵循的政策为,融资租赁业务不对增值税进行征收,而是改为营业税征收。当前,我国正尝试针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开设新的增值税试点,就是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企业不再向其征收营业税,而是征收增值税。

(一)融资租赁营业税政策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适用营业税税率相对较。首先,《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融资租赁营业税名义税率为3%,但这并不是实务中融资租赁采取的实际税率,在政策优惠地区融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甚至低为2%。其次,融资租赁营业主体改变了过去被歧视的现状,在融资租赁纳税主体上受金融主管部门的管理与限制减少,不会局限于传统的三架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最后,随着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认识逐渐加深,国家对融资租赁营业税的税基的确定也逐渐具体化。在1997年我国对融资租赁主要以“营业额为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出租方货物实际成本所剩的余额”为税基。随着行业的发展,与相关从业者的不断摸索,逐渐确定了扣减的出租物的实际成本的具体内容(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贷款利息、运杂费等)。可以说这种税收方式,实际上是以增值服务为征收对象的税收政策,在实务中进一步降低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负担。

在过去的较长时间内,这些相关鼓励性政策带动我国融资租赁有序发展的关键。但是,在2008年,我国了《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若干问题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我国开始从传统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现在的消费型增值税,这次税收制改革同样使融资租赁的税收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变动。改革在即,但由于融资租赁在税收结构上处于优势,促使增值税链条分割,这将对融资租赁业带来冲击,为了将这些影响减少,就要采取一些变通政策,推行代购方式,配合实施国务院政策,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缓解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租赁业冲击,融资租赁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必然。

(二)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与完善方法

随着税收改革的不断进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也渐渐纳入税改的名单之中。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与部分服务产业,包含文化创意、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影视广播等众多产业。其中融资租赁业务便在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范围内。因此,在税改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开始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由于过去实际征税对象为增值服务,营改增后除计算方式稍有变化外,主要的变化实际上是税率的变化。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营改税收政策

依据营改增试点的相关办法,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率为17%。在营改增试点现代服务业中所占比例最高,17%的税率能够使下一个环节的抵扣保持连续性,但却大大加重了融资租赁企业负担。为了促进融资租赁的继续发展,税收激励无疑是直接有效的手段,2011年10月份出台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化服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规定》中显示,对于商务部与银监会共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点为5%的部分增值税就是征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则是指纳税人本期提供的应纳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全部价款中占有一定比例。此外,在征收增值税时,可实行增值税额差额征税,对融资租赁服务差额按照政策规定对出租方支付的利息进行抵扣,金融业还未列入营改增范围内,如果将金融租赁服务差额征收政策取消必然会造成税负加重。由此,在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制定时可以继续实行融资租赁营业税征收差额政策,具体内容为:用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对应项目。扣除的项目主要通过因为形态分类,主要为售后回租与非售后回租。2013年,我国进一步明确了可扣除金额,即:融资租赁企业所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需用全部价款扣除承租方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以后所剩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完善方法

随着我国营改增逐渐完成,融资租赁开始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费。由此,承租人支付租金后需索要专用发票,凭借发票扣除进项税金,在将租赁物流转过程中的增值税链条打通了以后,将解决增值税链条断裂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由于目前增值税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起步时间不长,依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一,为了满足融资租赁实际经营的需要,许多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售后回租业务要开多少票、怎么抵扣的问题。为了解决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在2013年底出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项规定》,该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所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予以扣除。但前提是必须有开据的发票,此时,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发票仍然需要修补。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开据的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只开发票不交税等问题都需要在打补丁的前提下找到答案:其二,相关制度文件未能跟上营改增的节奏,依然有完善与进步的空间。国家财务部、税务总局在相关规定中指出,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为0.6%,未达到2%的标准,这将造成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负比营业税税负高,为了将企业税负减轻,将“即征即退”税负作为分母,使用息差标准。其次,当前融资租赁主要对有形动产进行规定,但并未对无形资产的适用性进行说明。其三,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主体一直是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企业、试点企业,这些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实际的税收负担相对较。但其他非以上公司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补充通知》(2000年11月15日国税函[2000]909号),其中规定的征税或营业税完全高于以上企业适用税率,这无疑与国家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快融资时常流动性的本意相悖。

三、融资租赁所得税政策与完善

在我国所有的税种当中,所得税是对融资租赁影响最大的,也是融资租赁的支柱税种之一。为了适用当前融资租赁的业务,笔者认为仍有以下几点仍需完善:

租赁物的折旧:“折旧是一项可从课税额中扣除的费用,特点是不需要将现金支出”,现金流动将对折旧应缴纳税金造成影响,两者存在一定关系,年折旧大应缴纳的税金就少,由此可见,充分利用折旧这项税收业务将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进步。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能对折旧扣除计算,这与国际标准的“谁所有谁折旧”原则不统一。融资租赁业务折旧由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可将这些作为可支付的租金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能够使租赁业务税前扣除体现出租赁特征,带动租赁业的发展与进步并获得税前扣除税收激励效果。如果由承租人提取折旧将对融资租赁业发展与完善带来不利影响。通常,融资租赁设备一律由承租人提取并折旧,出租人无折旧也可以抵扣,但必须缴纳全部税金,这将使出资人的税负加重。

税前扣除:在国外,为了激励企业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更好的进行生产,承租人会在税前扣除租赁成本费,这是非常常见的。这种制度能够使承租人折旧更加快速、及时,有一定优势,融资租赁期限一般要比法定折旧期限短。目前我国尚无对融资租赁设备进行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一般与自由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期间。

投资税收抵免:融资租赁相较于传统租赁方式,其最大的创新在于“融资”两个字,换而言之,其实实际的经营本质为筹资活动。由此,很多国家明确规定,企业可以使用“透支税收抵免”制度进行融资租赁,进而更好的带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都做出了规定,“企业”作为实际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条款所规定的设备企业。这项规定将专业设备占用、使用收益企业排除,对融资租赁业发展非常不利。为了确保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国家相关部门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通知》(财税[2009]69号)。该文件作税收优惠的指导性文件,对实务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此项通知规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对设备占有、使用的企业享受投资税收抵免优惠。但合同中没有规定租赁期一满租赁设备使用权依然规承租企业的除外。上述规定依然有很多问题,没有对融资资料合同对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满是否转移做出规定,同时也没有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功能与质量全部利益将归属承租人进行规定。

进口设备租赁:我国对融资进口关税政策也进行了完善,进口关税是海关对入境货物征收的一种税种,对于融资租赁业适用的现行进口关税政策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依据海关法与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同时也是缴纳税费的义务人,换句话说进口物品涉及到的所有人都是关税缴纳的义务主体。但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是租赁人应当自觉履行责任与义务并非所有人。进口符合关税减免条件的可享受关税减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不能随意因承租人不是租赁所有权人而取消其关税减免优惠。

租赁行业中总结范文8

2009年3月,商务部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对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境外投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迫切需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优化,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企业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2013年12月,国务院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为此,商务部启动了《旧办法》的修订工作。2014年9月6日,商务部了其最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并取代《旧办法》。

《新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首次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导向,有利于促进我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此外,还有利于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转创造良好条件。

《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新办法》所规范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新办法》附则还明确了中央企业的定义,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1)《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而不包括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以及(2)《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投资”于境外非金融类企业,而不包括境外金融类企业。另外,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需参照《新办法》执行。

《新办法》规定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核准与备案的适用范围

1.核准

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这里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新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其中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可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办法》,商务部必要时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这里的“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关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具体可参见我国《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2.备案

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如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则实行备案管理。

核准与备案的机关

根据《新办法》,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一律应报商务部核准。其中,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核准与备案的时限

根据《新办法》,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新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境外投资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申请核准与备案的主体

对于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情形,《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对于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的情形,《旧办法》规定:“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

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

四、本公告自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2014年8月28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4]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二、退税的计算和办理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统称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三)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

(四)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海关依融资租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离境时,海关不再签发退税证明联。

(五)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退税证明联或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上述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有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六)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有关定义

本通知所述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本通知所述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四、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财税[2014]62号;2014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2014年8月28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租赁行业中总结范文9

摘要:在现阶段,中小企业已经是推动国民经济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在我国中小企业中,普遍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这种困境体现在外部和内部两方面。不仅内部融资出现困难,而且银行贷款等外源融资也出现困难。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难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难题。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以融资为主线,融资和融物相结合,兼顾金融与贸易的新型金融模式,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推动中小企业广泛使用融资租赁,能够有效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促进小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从而取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金融租赁

一、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的意义

所谓金融租赁,是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这种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金融租赁可以分为三大品种: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出售回租。目前金融租赁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与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并列的五大现代金融产业。我国在中小企业中开展融资租赁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信用等级要求低

金融租赁具有项目融资的特点,即以项目本身的收益来偿还,资金提供者只保留对项目的有限权益,这就决定了金融租赁并不像银行信贷那样,要求非常高的信用等级。

2.合同自由

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而租赁公司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情况,为企业定做灵活的还款安排。如采用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方式,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定制付款额。银行贷款受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影响,受到层层的法律管制,而金融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法律给与了其更多的自由,使得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较大程度的体现。

3.加快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是显而易见的,如何利用有限的资金加快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中小企业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融资租赁这种融资方式,可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使得中小企业将现金流进行分散。在中小企业无力购买固定资产或者在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固定资产会危及企业发展的情况下,融资租赁的作用便得以体现。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中小企业可以利用剩余的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促进资金的利用效率。同时,融资租赁亦可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达到以小搏大的效果。

4.优化中小企业的资本结构

对资产大量固化、沉淀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还可优化资本结构。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由企业首先将自己的设备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将设备租回来使用。中小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将流动性差的资产变现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货币资金,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改善了企业的现金流,盘活了存量资产,而且不影响企业对财产的继续使用。

5.可使小企业免受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

对于在资金上没有优势的小企业来说,通货膨胀所造成的设备价格的不断上涨是一个小企业难以承受的。融资租赁可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融资租赁的租金一般是根据租赁合同签订时设备价格确定的,在租赁期间租金是保持不变的,因而企业不会因为通货膨胀而付出更多的资金,相反,如果遇到通货紧缩的话,企业所支付的实际货币额还将减少。融资租赁有效的抑制了通货膨胀对小企业的不利影响。

二、国内中小企业实际和能够利用的融资租赁规模很小

金融租赁对于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现阶段,在我国,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融物的比例还很小,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以东莞为例,2009 年,东莞市在全市进行了一次政府专项调研,根据调研结果显示,一些企业家对于融资租赁这种方式不甚了解,东莞企业大多都挤在银行贷款这条独木桥上,在机械设备应用最广的东莞,大多数企业对融资租赁没有概念,以致东莞东联融资租赁公司2009 年上半年业绩为0。

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统计,截至2009 年9 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141000 亿元(其中票据融资9102亿元),比年初增加30800 亿元,比年初增长28%。贷款质量方面,9 月末,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余额5341 亿元(不含票据融资),比年初减少716 亿元,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例4.05%,比年初下降1.83 个百分点。从这组数据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贷款额不断的增加,这在侧面也说明了:有很多中小企业在仍追求银行贷款的投入,并没有选择融资租赁等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状况不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决定的。尽管根据数据显示,2008 年全国70 多家融资租赁企业业务总量约为1550 亿元,其中金融租赁为11 家约为630 亿元;外商租赁企业34 家约为500 亿元;内资租赁23 家,约为320亿元。预计2009 年,全年融资租赁业务总量为3500亿元以上。但是,我国的融资租赁总量在世界排名仅为23 位,而捷克为22位。我们应当看到的是,捷克的GDP相对于我国而言还是很小的。可见,目前国内融资租赁的规模,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不相符的。因而国内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现状便也不容乐观。

三、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不足的原因

基前所述,虽然金融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必由之路,但是目前国内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的现状还不乐观,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还存在若干障碍,这些障碍表现在:

1.融资租赁的成本过高

总体说来,在我国现有政策下,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成本还过高,这样便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可能性和积极性。以上海某燃气中小企业为例,它在建设“气化站”的过程中采用了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标的为小区气化站设备,融资额度为120 万元,租期为两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租赁标的的20%为保证金,保证金在租金后期支付过程中予以抵扣,中投保公司履约担保,设备供应商回购担保和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租期结束后,该燃气公司以名义货价100 元获得了设备产权的转让,整个融资租赁周期完成。在这个案例中,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它的好处不仅仅在于在租赁期满之后,租赁标的的所有权将发生转移,而且每个还款周期内,租金成本的支出在法律上是允许税前列支的,从而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账面上,它是不形成负债的,不影响企业其他渠道的融资。但是,融资租赁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一般而言它的利率为3%的管理费、3%的服务费以及银行利率之和,年利率在13%以上。由此案例可以看出,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成本还是过高,特别是,当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时,发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便有一定困难了。

2.法律制度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不充分的原因首先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纵观我国法律体系,并没有一部规范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也仅仅有《金融租赁管理办法》这部行政法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中小企业在利用融资租赁时,缺少法律依据,无法可依。这种情况的后果就是使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出现混乱,没有一定的规则。

3.政策问题

在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采取融资租赁都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比如给予中小企业以税收优惠或者是规定中小企业可以加速折旧。但是,从我国的状况来看,我国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优惠范围还比较小,优惠幅度也略显不足。中小企业由于其本身实力的不足,对于政策的敏感性是很强的,没有政策的支持,中小企业很难自主主动的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解决其融资困境。

4.中小企业自身观念问题

近年来,虽然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愿意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改变自己的融资模式和结构。但是,中小企业的观念还是比较落后,其在采用融资租赁时还不是很主动。中小企业并没有完全了解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对融资租赁中的风险控制等内容也不甚了解。更甚者,中小企业惧怕采用新型的金融方式,这便导致其裹足不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的困境。

5.租赁行业本身的问题

虽然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其发展前景是非常好的,但是,融资租赁在这几年的发展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不够规范,对金融租赁的市场定位不明确,融资租赁的外部环境不配套等。融资租赁行业本身的问题,必然会对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产生障碍。一方面,它会加剧小企业对融资租赁的恐惧感,使得中小企业不愿意采用融资租赁;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本身的发展是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基础,而基础出现了问题,必然也会影响到中小企业对融资租赁的应用。

参考文献:

[1]参见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view/427334.htm?fr=ala0.

[2]程东跃.金融租赁与企业融资[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