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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管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3 15:09:09

障碍管理论文

障碍管理论文范文1

一、是否具有优质的作文起步教学,是儿童稚嫩、敏感、

纤弱心河里能否激起喜爱作文浪花的关键

在小学语文教学中,二三年级是起步作文的关键阶段。大部分农村小学,由于师资质量上的问题,不少教师对学生造句的辅导,不是通俗地解释某词的意思,在学生真正理解之后,再启发学生的思维,进行多角度训练,达到比较熟练运用的目的,而是在学生一知半解之时,就举出少得可怜的例句,替刚刚启动思维的学生套上一个箍,把知识局限在一个小圈圈内。当着根据一定的意思缀段或缀文时,教师所举例句上有的,学生有可能熟练运用,很快成段成文。而例句上无,缀段或缀文中所需要的,学生就会彷徨而不知所措。如无反复,就会加重一部分学生的心理负担,感到“作文”难,从作文起步阶段就开始产生逆反心理。正如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说:“如果儿童感到学习困难,如果别人都能够接受的东西他不能接受,那就说明,他在童年时期没有从周围的人那里获得对于他的发展来说应当获得的东西。儿童正是在这个年龄期——从一岁到七、八岁,变得头脑迟钝的。”因此,起步作文这一步抓不好,对学生以后的作文学习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

二、丰富多彩的作文教学,是激发学生作文情趣的源泉,

而生硬平淡的作文教学,则是阻碍学生作文进步的丘陵

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心理发展的特点也在逐步变化。尤其是初中学生,学习兴趣开始分化,而且兴趣广泛又不稳定。他们表现出有时特别喜爱作文学科,或者某种与写作有关的活动,有时又特别喜爱另一门学科或另外一些活动。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学生数理化成绩冒尖,但语文成绩不佳,尤其是作文水平低劣,这就严重影响了学生整体知识结构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那么,初中学生学习兴趣的分化,除了心理发展的特点逐步变化的原因外,还有哪些原因呢?实践告诉我们,教师业务素质的强弱、教学是否生动有趣、组织教学的新颖程度等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因此,在这个阶段,初中语文教师对于作文辅导的责任更为重大。其一,应采用多侧面的训练,拓宽学生学习写作的内涵,例如在记叙文训练中,可以分出写人训练、记事训练、写景训练、状物训练等。在写人训练中可以分出写人片断训练——肖像描写、行动描写、对话描写、心理描写、细节描写;写人完篇训练——用综合方法写人、通过具体事件写人、把题材归类后从几个不同方面写人、用侧面描写的方法写人、用对比方法写人等。在记事训练中也可以分出记事片断训练——场面描写、事件片断描写;记事完篇训练——单一事件描写、复杂事件描写等。在写景训练中又可以分出写景片断训练——抓住景物特征写环境的一角、按观察的方位或层次描写全景、固定观察点与景物的变化、移动观察点按移动的空间顺序写景、即景抒情与情景交融等;写景完篇训练——实景描写、虚景描写等。在状物训练中又可以进行静物的描写训练、动物的描写训练和借物抒情的训练。多侧面训练,可以避免写作教学过程的枯燥和空泛,使教学内容充实全面,使学生学来有其味难尽的感觉。其二、采用生动新颖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快乐中,提高写作水平。诸如到野外春游,当场进行写景训练;课内进行限时口头作文比赛;教师引导。学生当堂进行作文构思或评讲辩论;布置对一个老师进行肖像描写;布置记当天的某一堂课;布置观察当天的哪一件事,并进行描写;布置学生间相互进行肖像、个性、表现的描述;指定学校或野外的专一景物,要求即景抒情;指定教学生进行有意义的对话,其他学生当场进行描写;布置对专一动物进行观察描写等。笔者曾运用以上这些活动形式对学生进行写作训练,常常达到妙趣横生、寓教于乐而乐不可支的境地。学生学习写作的兴趣,因此而长盛不衰。

三、在学生生活实际的园地里,充分利用教材,强化课外

阅读,以培养想象力为助动力,才有可能获取作文教学的累累

硕果

学生感到苦恼的是作文,教师感到苦恼的是作文教学。作文是学生思想、生活、思维、语言的综合反映。为什么有些学生对作文畏之如虎?关键在教师身上。首先,作文教学必须局限在学生生活实际的园地里,要写学生所熟悉且有较深理解的东西。这样,学生作文才不会味同嚼蜡,无物可写。吕叔湘曾说过,命题作文是作文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的方法。但这个命题又决定着学生写作的成功程度。题目出得不好,主要表现在脱离学生生活实际,学生在无物可写时,只好抄书抄报。写作文无非是让学生把脑子里的东西组织起来,表达出来,如果出题强人所难,学生就会勉为其难。因此,写作教学中必须非常注意体察学生的生活,对他们所真正熟悉或者生活中肯定会出现的东西了如指掌,这样,才能掌握写作教学的主动权。

其次,充分利用教材本身的美感和吸引力,并通过强化课外阅读,来培养、提高学生的写作自觉性。众所周知,一般的说来,教材就是范文,顾名思义,范文即典范之文。而不少教师在教学中对时代背景、中心思想、段落大意总是津津乐道,分析来、分析去,学生最后仍然无动于衷,或者毫无收获,而在如何利用教材,引导学生写作,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等方面,则考虑甚少。另外,有的教师仅仅满足于课上对课文的教学,对学生的课外阅读不提倡、不组织,原因是怕影响课堂学习,这些同志把课外阅读与课堂语文、写作教学的关系对立起来了,忘记了教材学习、课外阅读是写作学习的宝贵源泉。我们难以想象,一个不爱读书的学生能够写出高质量的作文。

第三、以培养想象力作为助动力,是提高学生写作水平的重要方面。我们经常发现,不少学生的作文干巴巴,枯燥乏味,这正是缺乏想象力的表现。想象力是人类思维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特点。黑格尔说:“如果谈到本领,最杰出的艺术本领就是想象。”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没有想象力,就不可能有发明创造;没有想象力,就不可能有艺术;同样,没有想象力,学生的作文水平也不可能有大的提高。那么,怎样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呢?因为发展想象力的基础是观察,所以教师应首先教育学生学会观察,努力培养自己的观察力,热爱生活,热爱社会,留心周围的事物,处处做有心人,生活积累得多了,想象力就会逐渐丰富起来。其次,要明确,什么事情,都要亲自经历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必要的。要求写强盗的人先去做强盗,写特务的人先去叛国出卖情报,这是愚蠢和离奇的,也是做不到的。

障碍管理论文范文2

一、主要做法

1、宣传发动营造氛围。4月6日,景区管理促召开了全处职工大会,传达了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百姓服务“零障碍”工程的指示精神,明确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实行制度上墙、职能上墙,引导领导干部自觉践行“零障碍”,为百姓办事“零障碍”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强化责任深入学习。一是周五例会上,学习《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相关文件,针对性汇报上周“零障碍”工作开展情况,处领导进行点评,提出要求。二是对景区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进一步明确,提高各科、室办事透明度和群众监督力度,促进了全处工作能力再提升。

3、定章立制提升服务。一是制定《汉文化风景园林管理处实施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问责暂行办法》、《汉文化风景园林管理处实施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限时办结制度》,使全处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增强使命感,把“零障碍”工程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把服务游客、服务百姓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二是建立“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制度,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值班领导,各科室负责人作为协办员。由协办员为前来问询、投诉、办事的游客、群众全程协办服务。协办员轮岗坐班,并进一步细化全程协办流程,跟踪服务,明确职责要求,加强为游客、百姓服务平台建设。

4、以实际行动,践行百姓办事“零障碍”。一是落实区作风建设办公室《转发徐作风办<关于开展“办事零障碍,我该怎么办”大讨论活动的通知>》要求,4月20日在全处开展了“办事零障碍,我该怎么办”大讨论活动。会上,管理处全体职工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一一作了表态发言,大家本着不讲空话、大话、套话,只讲工作差距,不摆工作成绩,把查问题、想办法、理思路、创新招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大讨论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激发了斗志,取得了预期效果。二是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十条禁令》。首先,为工作人员制定工作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其次,制作《十条禁令》服务卡,工作人员人手一卡,做到“十条禁令”牢记在心,“零障碍”服务工作不走样。

二、工作成效

我处时刻把为百姓、为游客办事“零障碍”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工作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活动开展以来,景区游客问询更便捷,投诉处理更为迅速,满意度不断提升,大大提高了景区知名度,同时旅游服务管理制度的完善、质量的提升,不断吸引广大游客前来景区游览,拉动了景区旅游经济发展。同时,通过与游客、群众沟通零距离,服务零距离,管理无缝隙,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了学习理论的求真意识,追求高尚的审美意识,爱岗敬业的务实意识,廉洁守纪的自律意识,弘扬正气的爱国意识,勤政为民的服务意识,真正在思想上树立创先争优的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活动效果。

三、不足

1、个别职工对零障碍工程的认识还不到位,认为是阶段性工作任务。

2、领导带班和科、室负责人协办值班制度坚持的还不够好。

四、下阶段工作打算

1、全面提高执行力,以过硬的作风推动旅游经济跨越发展。

障碍管理论文范文3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已被提到国家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中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逐渐步入一个新时代。

11月2日,由信息产业部、中国残联、中国互联网协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主办的第三届中国信息无障碍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信息无障碍环境”为主题,围绕中国信息无障碍法规标准建设、信息无障碍技术与应用、科技创新推进信息环境建设等专题进行了探讨。

政府

全面推动无障碍信息化

根据联合国人口署统计,目前全球60亿人口中,有近1亿人在肌体、视力、听力、智力、认知力等9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残障。在我国,13亿人口中有6000万是残疾人,但他们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群体,尤其在信息化社会,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创造社会价值的机会和条件,更可以拉近他们与外界的距离。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邓朴方说,近年来,全国各地建立了盲人电脑培训室,开展了10万盲人学电脑的活动,中国残疾人系统网站的信息无障碍建设也已完成,通信领域的信息无障碍标准即将出台。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将签署关于在我国开展信息无障碍工作的框架合作协议。这些表明,全社会对信息无障碍工作的推动已初显成效。

信息无障碍事业应该如何认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赵志国说,信息无障碍事业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残疾人对信息技术的掌握和应用,成为关系社会和谐发展的大问题。“信息无障碍事业的推动能否使无论是健全人还是残疾人、无论是青年人还是老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弥补残疾人、老年人等身体的不便,超越空间上的限制,极大地帮助残疾人士与社会进行沟通与交流,这不仅体现了国家、社会人文关怀的精神,对共同营造更加融洽的社会氛围,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信息无障碍是我国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消除信息鸿沟、弘扬现代文明的重要途径。 谁能关注残障人士这个特殊群体、谁能贯彻无障碍的理念,谁就可能在未来信息产业中占据特殊的战略地位。”

残障人士的信息解放和信息进步是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走向世界文明的重要途径。要弘扬现代文明,消除信息鸿沟,就要大力推进信息无障碍事业的建设,使得信息获取的机会平等、信息技术使用的手段公平、信息技术的应用公平,最终实现共享现代信息文明。

一年来,信息产业部围绕信息无障碍,尤其是围绕着残疾人事业开展了许多方面的工作,比如:为残疾人参与信息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研究制定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加大推进无障碍设施的进步,推进信息通信服务在残疾人士领域普及;大力推进无障碍技术和业务创新;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积极主持动员信息产业界以实际行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信息产业领域残疾人状况进一步改善等。我国几个省、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通过在法定权限内简化通信行政审批程序,为残疾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提供了方便。信息产业部主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协助95178中国爱心热线,在全国范围内开通,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就业、培训、法律援助等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同时,信息产业部今年专门制定了信息产业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以推动我国信息无障碍事业的快速发展。

标准

标准制定指日可待

国外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化工作发展很快。美国、瑞士、意大利、英国、日本等国都制定了法案、标准,以推动信息无障碍工作,规范信息无障碍的设备和市场。

国际标准化组织近些年来也在逐步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国际电信联盟、ITUT等都针对聋哑人开展了无障碍的接入电信服务。一些地区的标准化组织也下设了专门机构委员会,开展给特殊人群有特殊需求的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

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高卢麟认为,信息无障碍标准的制定非常必要,残疾人信息化技术的需求必须通过标准来规范。标准不一定是强制性的,可以作为引导,使企业能够了解残障人士对信息化的基本需求,在开发产品中做到有的放矢。近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对我国的有关方面提出了倡议。

但是,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长期的需要经过反复验证的工作。信息产业部科技司李伟说,目前多种基础网络的信息无障碍工作都处于空白,要开展信息无障碍服务,就需要对基础网络进行改造,成本非常高。现阶段,如何在推进信息无障碍工作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之间寻找一种平衡,是标准化工作面临的重点问题之一。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赵志国透露,目前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已经完成,信息产业部正组织在该标准体系下开展无障碍上网技术要求、移动电话助听器符合要求及测量方法、通信终端设备语音辅助功能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等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IBM全球信息无障碍中心法规标准部经理Andi Snow-Weaver参与了美国508标准法案的改进工作。她说,目前信息无障碍国际标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是3C方面的新网络内容标准(预计很快完成);另一是采取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软件无障碍标准。她认为,我国在制定标准的时候应该以这两个标准为基础。

残疾人

是参与者 也是建设者

残疾人不仅是被扶助者,也是信息无障碍工作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据了解,我国目前能够掌握电脑的盲人约有1万人,这个数字与盲人总数相比微不足道,而台湾和香港地区盲人的电脑使用率约为13%。因此,盲人使用电脑的普及和应用工作仍任重道远。

在第三届中国信息无障碍论坛开幕式上,全国首届盲人软件设计大赛举行了颁奖仪式,展出了完全由盲人自主设计的电脑软件和作品。如,青青百花园(省略/)是盲人网友自己制作的无障碍网站,每天都有许多盲人进入聊天室,在这里进行交流和探讨,聊天室的管理团队由盲人和健全人共同组成。“黑眼睛”(blog.省略/m/xinyuankang)是一位从事中医按摩的盲人女孩的博客,她用自己独特的方式感受着网络的风景。

中国盲人协会常务副主席李伟宏介绍,中国盲协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如何将IT技术与盲人就业问题相结合,并对他们进行相关的培训。残联系统的培训主要是普及性培训,特别是针对盲人如何掌握读屏应用软件上的培训。例如,盲人做电子商务,盲人在电脑上编辑音乐。“现在盲人通过应用电脑获得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我们希望通过不断的培训工作,使越来越多的盲人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

企业

技术趋向成熟

信息无障碍标准的推进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和支持。

据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介绍,他们推出了专为聋哑用户群体设计的重庆联通爱心卡的短信套餐产品,依据听力障碍者独特需求进行了人性化的设计,除了能提供便捷实惠的点对点短信息外,还能提供内容丰富的时事新闻、就业信息、健康常识等实用性的生活资讯。

在信息产业部的推动下,一些企业研究开发了盲人计算机系统、盲人读书机、触摸屏幕、声控手机等技术,为残疾人掌握和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和手段;电信经营企业推出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信息服务,如可以使盲人通过手机短信查询信息、在线读报、定位导向等功能的短信听业务。

掌上灵通有限公司设计开发了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该平台可为残障人士提供医疗保健、健康资讯、教育培训、创业就业、政策法规等信息,以及供交友、沟通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他们实现互相沟通,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IBM是信息无障碍事业坚定的支持者。早在两年前,IBM主办了第一届信息无障碍论坛,对信息无障碍的理念进行了广泛的普及和推广。

IBM全球信息无障碍中心总经理王馥明说,目前,IBM支持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开展信息无障碍工程,旨在借助IBM的创新技术和成功经验,共同推动政府及公用事业领域的信息无障碍的发展。她认为,关于信息无障碍方面的技术不仅能够应用于残疾人事业,还可以应用到更多的行业和领域中去,如银行、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像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世博会这样的国际盛会。

两年前,IBM在中国成立信息无障碍中心;去年,IBM巴西信息无障碍中心也成立了;IBM现正筹划明年第一季度在印度成立信息无障碍中心。目前,包括意大利、德国、美国本土在内,IBM在全球共成立了8个信息无障碍中心。

IBM全球信息无障碍中心市场总监Benjamin Kempner表示,信息无障碍技术已经开发出来,这些技术包括能够帮助盲人、视力低下和手部运动障碍的人读网页,帮助有听力障碍的人甚至是聋哑人使用电脑操作网页等等。今年,IBM为一个基于Linux的读屏软件提供了代码和专门的技术,同时与Mozilla合作,为Firefox网络浏览器开发无障碍特性和功能。

记者了解到,微软公司也即将推出支持信息无障碍的产品。

链接:《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节选)

信息化建设任务指标

1. 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

2.完善残疾人联合会系统网络建设,实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省级残疾人联合会间的网络互连和信息资源共享。

3. 整合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综合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互联网网站建设与信息服务。

4. 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基层统计管理。

5. 推广信息无障碍技术的应用。

信息化建设主要措施

1.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信息化专业机构为骨干,以市(地)级以下残疾人联合会为基础,逐步建立完善基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

2.在“十五”残疾人联合会网络建设基础上,实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局域网的连接,逐步建立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业务应用平台,实现业务数据、政务信息网上传输。

3.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规划残疾人联合会系统业务数据库管理体系;统一标准、整合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综合业务数据管理系统,提高残疾人工作管理水平。

4.进一步推动残疾人联合会系统公众信息网建设,丰富信息内容,加强社会宣传,促进政务公开,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信息服务。

5.做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服务的业务指导、标准规范和政策咨询工作。统一组织和推进面向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

障碍管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品行障碍;干预;青少年;儿童

品行障碍(conduct disorder,CD)是指在儿童和青少年期反复、持续出现的攻击性和,是儿童青少年期常见的行为障碍之一,它主要表现为攻击他人、偷窃、破坏行为、离家出走、逃学等品行问题。品行障碍的伴发包括注意缺陷/多动、药物滥用、抑郁症等。大约40%患有品行障碍的儿童与青少年到成年期发展为严重的心理障碍。

品行问题儿童与青少年的高发生率,以及对于受害者所造成的伤害,都使理解和帮助这些儿童成为迫切的需要。自上世纪以来,西方关于品行障碍的研究日益增多和深入,干预方面的研究也比较多,一些干预方案也逐渐运用于实践中,被越来越多的心理学者所重视。

1 相关的理论及其相应干预方法

青少年儿童的品行障碍干预涉及的理论包括认知行为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社会生态学理论,来访者为中心理论,游戏理论,折衷方法等等。每种理论又有其独特的干预方法,其实施又可以学校,家庭,社区为基础;本文拟主要对前3个最主要的理论来进行介绍并评析。

1.1 相关的理论

1.1.1 认知行为理论(cognitive―behavioral theroy) 该理论认为品行障碍是由于自我调节出现问题。攻击性儿童在信息加工过程中,比无攻击性同伴相比,存在认知上的缺陷及扭曲。认知缺陷通过本质的思考过程(比如自我监控,自我质问)的缺失表现出来,而认知扭曲则通过信息加工过程的机能障碍(过分对外归因)表现出来。品行障碍儿童倾向于把不明确的人际刺激理解为不友好的信号,并且在理解之前较少借助社会线索。认知缺陷与从环境中获取的错误信息过程相关,儿童倾向于采取较少的解决方法,并且这些方法也不是最佳的;倾向于采用不适当的身体行为(比如攻击,殴打),而较少地采用言语维护(比如说服,以理据争)。

1.1.2 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 该理论假设青少年儿童的行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他人,或通过媒体等中介学到。为了防止将来有暴力行为,青少年儿童需要对本身的行为模式进行评价,并探索新的选择模型来指导行为。该理论强调社会环境中的父母及他人对于儿童和青少年的暴力行为有着很深的影响,并假设父母一儿童关系影响儿童的品行问题的发展。儿童对父母行为的厌恶,以及父母对儿童较少的管理都会影响着父母一儿童的关系。父母过于严厉的行为,较少的培养和投入,使得儿童更少地获得亲社会技巧,他们更多地被同伴所抛弃。

1.1.3 社会生态学(ecological theory) 该理论认为品行行为是个人、人际关系、社会、文化和环境等因素复杂作用的结果。社会影响可以分为一系列系统,围绕青少年扩展开来,青少年是这个系统的中心。青少年行为是个体内在因素与外在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品行障碍是由于个体行为与环境配合不良,是生态系统失衡的结果。从个人方面着重于个体本身的特点,如冲动,物质滥用,缺少教育等更容易产生攻击行为;人际关系方面着重于同伴,家庭成员的关系,如增加品行障碍危险系数的可能性;而社区方面包括学校,居住地等,人口流动,居住成分复杂,地区贫穷都会有很高的相关;其他的社会因素包括失业,法规不完善,媒体宣传不当都会引起攻击。

1.2 相应干预方法

1.2.1 认知行为理论的干预方法在近20多年中,关于品行障碍的治疗研究的50%都是与认知行为理论相关,而且有些很适合和家长、教师或同伴一起合作。主要有愤怒处理干预,问题解决技能训练,归因再训练。愤怒处理干预中的认知行为技术包括角色扮演、模仿、生物反馈等,角色扮演包括了对假设社会情况的反应,和对自己和他人可能的反应进行推理。品行障碍青少年和治疗者常常一起参与角色扮演,当实施群体干预时也会用到同伴。它强调在选择方案前广泛信息参与过程的重要性。模仿技术用来训练预者在不明确的社会情况下做出合适的评价和反应。生物反馈训练帮助品行障碍儿童认识到面对社会问题采用攻击性以及其他不合理解决方案前会有一些生理症状出现,进而鼓励儿童准备好干预行为(比如注意力分散,肌肉放松),并布置一定的家庭任务使儿童在真实生活情况下能够把最新学习的行为更好地运用;问题解决技能训练是训练品行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自我调节和冲动控制的一种认知行为方法,目的是矫正认知缺陷(比如针对冲动的控制)以及认知扭曲(不合适的归因)。具体过程包括:①在行为之前停下来,平静下来,并且想一想;②说出问题所在,并指出自己是怎样感受的;③设置积极的目标;④在结果之前想一想;⑤开始做,并试着最好的计划。参与者有自我问题的训练,自我提示地寻找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进行观念采择,并选择亲社会的解决方案,在方案执行中自我监控,对解决方案或原目标评价。在训练时可采用多种方式,如录像,现场模拟,说教,小组讨论及做具有竞争和合作精神的游戏;归因再训练目标在于矫正品行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的认知扭曲,该训练的要旨是把怀疑的事情当作一个偶然发生的现象,或在没有充足的证据时,对别人的过错等做出善意的解释。在训练当中,品行障碍的青少年在已受过专业训练的助手帮助下参与角色扮演,录像演示,与无品行障碍同伴一起对社会情境进行分析。该训练鼓励品行障碍者对口头的,身体的和行为的社会线索通过解析进行较精确分类,从而选择无攻击性的反应,而同伴作用是为了提供给品行障碍青少年榜样的作用,鼓励青少年加入正常的社会团体。

1.2.2 社会学习理论的干预方法 社会学习理论的框架下主要有父母管理训练(parent management training,PMT)以及父母一儿童交互理论(parent―child interaction theory,PCIT)。父母管理训练对于品行障碍或对立反抗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干预比较有效。该理论认为不良的父母一儿童的互动产生并维持了儿童的品行问题,以操作条件原则为主的社会学习技巧可以改变父母和儿童的行为。操作条件原则认为行为与影响行为的环境存在着一定关系,认为一个事件的发生包括3个主要成分:前因(比如唤起,事件确定)}行为(对于期望目标的接近,试图要增加某种行为),后果(比如对于亲社会行为的加强)。该项目主要是训练父母来管理儿童或青少年在学校和家庭中的消极行为。它采用积极强化作为干预的核心,强调对行为问题进行概念化的重要,父母表扬

以及积极强化的重要性。干预过程中,治疗者向父母提供社会学习原理技术的相关概念及其模式,并指导其完成整个步骤。一般只是父母(或首要抚养者)参加干预培训。父母学习以操作条件为主的强化理论,并通过该理论来确认引起或维持某种行为(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的前因后果。其中,促社会行为通过赞扬和肯定的技术来加强,消极行为通过忽视和适当的训练技术来减弱。父母管理训练的基本目标是改变父母和儿童之间的交往类型,使亲社会行为可以直接被加强。在干预的初始阶段,教授父母使用具体行为(如建立遵从的规则)对于适当的行为提供积极强化,采用温和的惩罚来抑制行为。父母一儿童交互理论主要集中于改善儿童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帮助父母学习具体的技能来建立与儿童之间信任安全的关系,使儿童亲社会行为增加,消极行为减少,治疗者对于父母提供直接的指导和及时的反馈。所以,父母一儿童交互理论是与父母管理训练不同的方法。父母一儿童交互理论包括两方面的交互:儿童指向的交互(Child―Directed Interaction,CDI)和父母指向的交互(Parent―Directed Interaction,PDI)。CDI主要集中于加强父母与儿童之间的依恋关系,为PDI打好基础。PDI强调了连贯的结构性训练方法。在干预的环节,治疗者向父母介绍交互的技巧,提供基本原理,其中模仿和角色扮演可以促进技能学习。在CDI阶段,父母要接受PRIDE的技能培训(表扬,反省,模仿,描述,热情),和孩子玩的时候避免询问,命令和批评。父母的技能达到一定标准时,就可以进行PDI了,治疗者指导父母对于儿童的行为进行适当直接的命令,并且要求保持一致性。儿童顺从后给予表扬,在不顺从的情况下暂停。在与儿童的游戏当中要遵从这一原则。一个全面的PCIT包括干预前对儿童以及家庭机能的评价;接受父母的反馈,并教授,指导CDI技能;教授父母并指导其PDI技能;教授一般性的技能;干预后对于儿童以及家庭机能进行再评价。

1.2.3 社会生态学的干预方法 多系统治疗(multisystemic therapy,MST)把个体看作是在交互的网络系统中成长的,该网络系统包括个体,家庭,家庭外的(同伴,学校,邻近社区等)在内,并认为最有效是通过家庭来帮助儿童和青少年,并把父母或监护人看作是很有价值的资源,认为应该根据每个青少年的不同状况,以及在家庭的价值、信仰和文化背景下而进行干预。由此,干预的对象家庭为4到6个。它的基本目标是减少青少年的行为;改善家庭关系以及学校执行功能。MST有9个指导原则:①评估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理解被确定的问题和扩展的系统背景之间的符合;②治疗接触强调以积极系统的力量为途径来改变行为;③干预用来促进家庭成员中负责任的行为,减少不负责任的行为;④干预以当前为焦点,以行为为导向,以具体和定义明确的问题为目标;⑤干预目标应该集中于多系统内部以及系统之间的行为的相互作用;⑥干预应该对发展是恰当的,适应青少年的发展需要;⑦干预需要家庭成员每天的努力;⑧干预的有效性应该是通过多方面的观察得出的,并且这种效果是持续性的;⑨干预用来促进治疗的成效并且可以使治疗的效果得到长期保持。

1.3 相应的有效性检验 认知行为干预在促进青少年更好地自我评价和解决社会问题上有一定的效果。许多实证研究对这些干预策略的有效性进行了检验,显示愤怒处理干预项目的实验组与控制组相比有更少的破坏性的攻击,并且有更高自尊水平。但是,项目更适合在干预初期增强问题解决技巧,并需要确定针对每个孩子具体的来进行治疗,并不适合扩展开来。问题解决技能训练更注重于对于行为进行自我管理。已有研究表明可以显著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的问题解决能力,增强人际关系,提高学业成就,并且减少犯罪行为。但是和愤怒处理干预项目一样,问题解决技能训练对于早期出现的或更为严重的品行障碍不是很有效。尽管接受干预的大部分儿童的行为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些表现出比正常同伴更多的问题。归因训练在对于青少年的品行障碍的干预上很成功,但是没有确切研究显示归因训练对于青少年品行障碍预后或是对于儿童期长期干预的有效性。Webster-Stratton等的研究表明父母管理训练在减少反抗性、攻击性及行为作用上有很好的效果并且干预后1~3年内还可以继续保持。但是更多的相关研究只是集中于3~10岁的儿童。其项目对于父母的要求过多,而且父母共同参与效果要比单方家长参与要好。Eyberg等1993年的父母一儿童交互理论项目报告显示,干预14周后,母亲报告称儿童有较少的破坏和多动行为,儿童报告的结果显示自尊水平有所增加,并且在6周后还依然保持着。McNeil,Eyberg等1991年针对班级和家庭中严重品行行为的儿童的研究也证明了该项目的有效性,但是在随后的18个月中,大多数儿童的行为又回复到原来的干预前水平。该理论不不适用于严重的品行障碍问题儿童和青少年。

大量的研究表明了多系统治疗的有效性,它可以增强家庭机能,减少同伴攻击,减少攻击,多系统治疗在改善家庭机能,减少精神症状等比个体治疗更为有效,多系统治疗对于儿童早期形成的品行障碍和青少年的品行障碍的干预有着很好的效果。

2 小结与展望

障碍管理论文范文5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创建“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作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规章制度,按照《市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及《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

为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现成立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各镇办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无障碍建设工作。

三、目标任务

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等技术标准,结合我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提出以下任务要求: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新建和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含安全岛)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尽量采用全款式单面坡,并符合规范要求。

(二)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道的人行道各种路口坡道改造率达80%以上。

(三)城市新建和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和商业街、步行街应设置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盲道设置宽度应尽量取规范中的高限值。盲道设置应连续贯通,当盲道行进方向遇到井盖或障碍物时,盲道要进行绕行,不得引向障碍物或陷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为残疾人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如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和盲道的应设置护栏等安全警示标志。

(四)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特别是人流量比较大的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含安全岛),应按要求设置供轮椅通行的坡道或升降电梯,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和过街音响信号装置。

(五)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区及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出入口、公交车站等侯区,人行道坡道口、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上下阶梯起步的位置均应设置提示盲道。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医疗、交通、学校、园林、福利院(所)、轨道交通、地铁、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

(七)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

(八)饭店、专卖店、宾馆、餐厅、邮局、电信营业厅、银行、停车场、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70%以上,争取达到80%。

(九)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高等院校、中小学、托幼建筑等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90%。

(十)新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建成区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80%以上,且布局合理。

(十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已建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

(十二)各类无障碍设施都要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际的无障碍标志牌,城市道路上的无障碍标志牌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设置,各类建筑的无障碍标志牌由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设置。

四、主要措施

(一)各镇办、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建立工作责任制,以责任书的形式,向各建设、改造单位下达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二)各镇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竣工验收,并把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项目中,切实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区主要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1.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财政局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纳入财政投资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资金的落实和实施。

2.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定期组织召开无障碍工作联席会议,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总结上报。

3.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全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站场、商业步行街以及繁华路段等已建成的符合规范、标准的无障碍设施,依法纳入监督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充分发挥其良好的使用功能,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进行维修,对不尽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在创建期限内改造完善,切实将无障碍设施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负责制定全区公厕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心区及人流集中地区的公厕进行改造,增设残疾人使用的厕位,对于新建公厕,一律按规范设计建设,切实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

4.区公安分局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心区主要道路十字路口的盲人辨向音响设施。

5.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统计、建设、改造、管理并应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6.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无障碍建设工作,按时完成无障碍设施建设。

7.区林业局负责制定全区园林绿化、公园、广场、重点绿化景点、街头小游园等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并进行及时维修。

8.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区工商分局、文化旅游局、卫生局等部门参加,对全区大型商场、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医院、诊所等场所服务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按规范建设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的,要制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无障碍设施建设。

9.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等政府办公建筑的无障碍建设的统计工作,要制定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建设。

10.区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行业制定的无障碍建设规范性文件、标准等进行审核。

11.各镇办负责各辖区省属单位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建设统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城市已建成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清理侵占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并对已损坏的无障碍实施进行升级改造,切实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无障碍建设实施工作。

12.凡未列入上述部门分工负责检查落实的部分,由区残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落实建设整改措施。

(四)建立无障碍设施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通过公开招聘和部门推荐的方式,选聘10名督查员,负责监督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及时反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和帮助建设改造单位完成任务。

障碍管理论文范文6

>> 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障碍因素和路径选择 农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解决路径探析 管理创新的障碍因素及其推进路径 基于“不想腐”宗旨的新时期反腐倡廉教育实现路径探析 工厂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障碍因素与路径分析 农产品区域品牌形成的障碍因素分析及对策探讨 高校教师对网络教育障碍因素的认识探讨 独立学院教学运行管理中的障碍因素与对策探讨 用户信息需求实现的障碍因素研究 发展蔬菜产业的障碍因素及对策 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障碍因素分析 个人从事外贸的障碍因素及对策分析 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障碍因素分析 广佛融城的障碍因素分析 蔬菜销售的障碍因素及其对策分析 南昌港发展的障碍因素及对策研究 破解玉米机械收获障碍因素 实现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 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因素分析与对策建议 谈谈朝天椒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因素与对策 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体障碍因素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0][33]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编.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文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317,255-256.

[22] 中纪委首发外逃贪官忏悔录:称整日生不如死[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6-06-13]..

[23] 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84.

[25] 《道德经》第十二章.

障碍管理论文范文7

关键词:家庭护理;安全指导;运动功能障碍;跌倒

脑梗死是脑血管病中多发和常见的疾病,好发于中老年人,具有发病率高、致残率高、致死率高、复发率高和并发症多"四高一多"的特点。多数脑梗死患者经过及时、积极的治疗后,脱离了生命危险,往往会伴有不同程度的认知、情感和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但是后期由于患者自身不重视早期康复训练等原因,造成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在一定的治疗后,患者将回到家庭,使得家庭成为主要的休养场所,而跌倒也成为了这类患者的严重隐患,是家庭护理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跌倒是指,不能控制或非故意地倒在地上或其他较低平面上,除外遭到猛烈的打击、意识丧失、突然瘫痪或癫痫发作等原因[1])。据报道,跌倒是老年人常见的意外,在我国跌倒是65岁以上老年人的首位伤害因素,其年发生率为30%[2],而约40%的脑卒中患者在病后的6个月出现过跌倒[3],跌倒可引发或加重老年人原有疾病,引起骨折、致残、心理创伤、降低其灵活性和独立性,进而减少自主活动,严重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跌倒甚至可以导致死亡。在患者治疗出院后,对于预防患者跌倒、坠床发生的管理容易被忽视,且患者跌倒的原因很复杂,除个体因素(疾病致功能障碍,活动不灵)外,多与生活的环境有关,有报道,老年人约3/4的跌倒发生在家中。因此,如何建立安全有效的家庭护理安全指导,对于脑梗死致肢体运动功能障碍患者尤为重要。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选择2012年、2013从我科出院的脑梗死致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的患者进行自制的调查表回访调查,调查对象共100例。病例均经CT或MRI检查确诊并且符合中国医学会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病学术会议制定的各类脑血管病诊断标准[4]。所有患者均无意识障碍,为首次发病,且伴有不同程度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其中,男性62例,女性38例,年龄53~78岁,平均(64±3.6)岁。将2012年的50例患者作为对照组,2013年的50例患者作实验组,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情程度、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程度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接受神经内科常规治疗、护理及锻炼,实验组在此基础上出院前进行家庭护理安全指导,具体措施如下:

1.2.1创造良好的环境 有条件者可对患者生活活动空间进行一定的改造,使其成为患者进得去、出得来、转的开、用得上的合理而科学无障碍的生活环境,充分考虑患者运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的需求,室内光线充足,使用防滑地砖,厕所、浴室安装墙壁扶手,扶手高度与患者腰平齐,厕所及浴室加装防滑垫,储物高度适当,床高度适宜(平膝盖高度,约45~50cm),照明开关安装于近门口显眼处且高度适宜,通道内无障碍物堆放[5];

1.2.2日常生活指导 指导患者生活起居应缓慢改变体位,穿合适的鞋及衣服,夜间使用床旁便器;

1.2.3心理指导 注重患者的心理需求,给予适时鼓励;鼓励正确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减少生活依赖性,提高自理能力;

1.2.4服药指导 对于长期服药的患者,要按时复诊并确认是否仍有使用的必要,尽可能限制同时使用多种药物;

1.2.5锻炼指导 鼓励患者坚持参加规律的、个体化的锻炼,以增强肌肉力量、平衡能力、步态稳定性与灵活性,运动锻炼在家属等陪同下进行,活动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切忌急于求成;

1.2.6饮食指导 老年人预防性服用维生素D和钙剂,每天坚持喝牛奶、骨头汤、鱼类等可通过补钙增强骨质,对预防跌倒有较好的效果[6];

1.2.7家庭支持系统的指导增强家属等陪护人员对跌倒的防范意识。

1.3观察指标 两组患者均在其出院后1、2、3、6月时进行回访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发生跌倒的例数及跌倒发生的原因:过高估计、行为忽视、不良心理、药物使用、锻炼不适、夜间入厕、上下床、个体因素、环境因素。

1.4数据处理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记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出院1、2、3、6月跌倒发生例数比较见表1,实验组与对照组跌倒发生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患者出院6月内跌倒发生原因比较见表2。

3讨论

本研究将100例脑梗死致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的患者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出院前对实验组患者实施家庭护理安全指导,对照组患者未进行任何家庭护理指导,出院后1、2、3、6月对两组患者跌倒发生进行比较,结果通过调查分析此类患者跌倒原因主要有:①自我估计过高:对自身能力过高估计,对危险性认识不足,不愿麻烦家人,所有事均勉强为之,可增加跌倒的危险[7];②有预防意识,但行为上忽视:患者有一定的预防跌倒的意识,但在行为上有时会忽略[8];③不良心理:沮丧、抑郁、焦虑等心理状态可削弱患者对环境和他人的注意力,从而增加跌倒的危险;④药物使用:患者需长期服药治疗(如降压药、利尿剂、血管扩张剂、镇静剂等),影响患者意识、精神、前庭正常功能、步态和血压,使患者反应时间延长,从而增加了跌倒危险[9];⑤运动锻炼过程中出现不适致跌倒;⑥夜间入厕时跌倒(此类情况下的跌倒占跌倒总数的34%);⑦下床时跌倒;⑧个体因素:疾病致肢体运动功能障碍或视力减退,生活自理能力下降;⑨环境原因:光线不足、床边杂物影响行走及上下床、地面潮湿或不平、床或座椅高度过低、楼梯梯级过高、通道内有障碍物、物品放置不便取用而需要登高取物、卫生间内使用蹲坑且未安装扶手或坐便器、独居。

本研究通过对此类患者跌倒原因的分析,采取有效的家庭护理安全指导,使患者跌倒的发生率由对照组(2012年) 的46%,下降到实验组的24%。结果显示,脑梗死致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的患者在院期间进行正确有效的家庭护理安全指导,其出院后跌倒的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所以患者在院期间采取积极有效的家庭护理安全指导措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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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白利颖,王贵芝,李湘萍.老年患者对跌倒危险因素认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J].中华护理杂志,2009,44(11):1025-1027.

[2]张玉,陈蔚.老年跌倒研究概况与进展[J].中国老年学杂志,2008,28(5):929-931.

[3]张通.中国脑卒中康复治疗指南(2011完全版)[J].中国医学前沿杂志,2012,4(6):55-76.

[4]王茂斌.脑卒中的康复治疗[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152-169.

[5]童敏,李宝香.老年住院患者跌倒的原因分析及护理对策[J].全科护理,2009,7(12):3322-3323.

障碍管理论文范文8

1.1界面的概念。

界面(Interface)是指分界面,可以在两个或多个不同的事物之间产生,最早出现在工程技术领域,用来描述各种仪器、设备各部分接口之间的关系。后来,界面被引入到物理学及计算机科学领域,指物体的表面或两个相连物体之间产生的界面。近年来,学者把界面引申到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中,指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和解决特定的问题,企业内各部门之间在人、财、物、信息等要素方面的交流。

1.2界面管理及原理。

界面管理(InterfaceManagement,即交互式管理),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在感觉、意图、动机、知识、情报等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及由此形成的管理模式。本文的界面管理,是指为了实现企业绩效的最大化,在完成某一任务时,各企业、各职能部门、各成员或各机械设备、软硬件、工序等界面,在财、物、信息等要素之间,跨界面的沟通、协调、合作而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界面管理的本质,就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将各参与主体进行联结,将重要界面纳入管理范畴,实现界面的交流和合作,最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绩效。在公司发展壮大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处理和解决技术领域发展过程中不同界面之间的交流问题,对其按照层面做了相应的划分,分别是:界面Ⅰ管理、界面Ⅱ管理、界面Ⅲ管理。界面Ⅰ管理,指的是企业与企业间的宏观层次上的界面管理;界面Ⅱ管理,指的是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界面Ⅲ管理,指的是职能部门内部界面,关注同一个职能部门内部各小组之间或各任务之间的界面问题。

2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界面障碍问题

2.1界面障碍的成因

界面障碍是指企业和其内部各部门在各要素之间,因为交流沟通而出现的问题,它广泛存在于企业内部,界面管理的提出就是针对出现的界面障碍问题进行的管理。现将界面障碍的成因归结如下。

1)专业化分工。生产的专业化是现代生产发展的趋势,亚当•斯密(AdamSmith)首先提出了生产中的分工化理论,此理论的提出使工作分解更加细致,由一个个简单工作组成,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企业收益和国民总收入急剧提升。20世纪初期,分工理论又被引入到制造业、管理等领域,这些分工都和劳动分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分解之后的工作仍然需要沟通和协调,从而大量的界面问题也就应运而生。

2)信息粘滞。企业的生产经营是融物流、信息流一体化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信息流可能扮演比物流更为重要的角色。当前经济全球化时期,一个企业要收集的信息量极为庞大,而信息的甄别和传递,传递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不同部门往往对自身领域范围的信息较为关心,而对自身范围之外的领域信息则关心较少或拒绝接受,这样就会产生信息的粘滞效应,即信息往往聚集于其自身领域周围,其他领域聚集很少,这样信息的传输通道就会受到阻碍。

3)目标细化。由于劳动的专业化分工,企业的某一任务被分解到不同的职能部门去完成,各职能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从自身的角度去制定分任务的资源需求、管理方式、完成时间等,而很少会考虑其他职能部门的状况,这就会造成各职能部门目标的差异,因而,部门冲突在所难免,界面问题随之产生。

4)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可以解释为一种亚文化,是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被全体成员共同遵守、认同的企业经营理念、价值观、道德规范的总称。近年来,企业文化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企业问题的解决、企业的成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文化。企业合并重组必须要考虑不同企业间企业文化的共融性,企业文化的差异也成为了企业整合时处理界面问题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且企业文化也成为企业发展管理中必须要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5)管理失误。管理人员在管理时的差错或疏忽,企业领导职责不清、没做决策或决策错误,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被称为管理失误。它对企业经营效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对企业的界面管理也有不同程度的干扰,有许多的界面问题都是由管理失误造成的。由管理失误引起的界面问题常常给企业带来消极的作用,而且会引发恶性循环,它加大企业界面管理的难度,增加界面管理的费用。

2.2企业界面障碍的类型

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界面障碍,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信息界面障碍、技术界面障碍、组织界面障碍、文化界面障碍。

1)信息界面障碍。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发展中关于信息收集和传递方面的障碍,信息包括多个方面,如研发信息、制造信息以及营销信息等,这些信息要跨越不同的界面进行交流整合,界面涉及不同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内部等。

2)技术界面障碍。企业的技术改革在不同领域和界面之间会有阻碍困难,技术创新首先要在企业内部产生,企业的研发设计部门要先提出创新的技术方案、新产品的样品和进行新产品定型,而后由生产部根据设计部门的设计理念和图纸制造出成品,从而把理念变成实际满足顾客需求的产品,持续不断地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技术界面管理就是技术形态跨界面的顺利转换管理,来保证技术的彻底创新,最终得到市场满意的产品。

3)组织界面障碍。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界面双方关于组织结构方面的问题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组织界面设计、目标达成、界面问题判别、界面问题解决等多个方面,由此而形成组织界面障碍。

4)文化界面障碍。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发展中关于文化发展以及共融方面的障碍,人们的文化背景不同,产生的行为标准、价值准则不同,在解决同一问题时,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就因人而异;企业对不同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同,导致不同部门的员工形成不同的价值归属感;采取的激励措施不同而使员工产生厚此薄彼的现象等,因此而形成的冲突。

3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界面整合管理对策

企业技术创新界面整合管理,是指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跨越界面障碍,有效管理各个界面,使之合为一体,以便于管理者提高管理的效果,本文提出的企业界面整合管理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目标整合

企业技术创新的总目标包括了其下属各部门的分目标,总目标的实现以分目标的全部实现为基础,但分目标间也普遍存在着目标界面障碍。在技术创新界面管理过程中,企业应跨越部门或阶段目标的界面障碍,形成和建立各部门、各阶段分目标与总目标的总体联系,达到企业技术创新分目标和总目标的整合。以整合的目标系统动态的调控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各部门和各环节针对分目标的活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目标整合管理效果。

3.2信息整合

调查表明,企业一般由市场部收集企业所需的各种信息,如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市场部在对这些信息加工整理之后再传递给技术部门使用。由此,市场部在信息传递中的作用可见一斑。但由于市场部自身的局限,传递过程中常会造成用户信息失真,研发部门由于得不到关于市场和技术方面的真实信息,从而使其研发活动受阻。为了避免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出现类似情况,可以从下面入手促进信息界面的管理:鼓励各相关部门参与创新过程,加强彼此的信息沟通,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搭建信息交流平台,采用多种多样的交流方式,如访谈、电话、会议等促进信息共享。

3.3组织整合

组织模式的统一是使企业内部的各部门、部门内各员工之间相互沟通并使总体目标一致的管理过程。对组织的重组取决于两大因素:

1)组织内部不同部门和不同员工之间工作的依赖关系。分为三种情形:交叉式工作关系、并排平行式工作关系、顺序式工作关系;整合和协调的难度随着三种工作关系依赖程度的提高而增强。

2)组织内部不同部门的离散状况。组织内部的离散程度会使组织整合和协调的难度受到影响,整合难度会随着离散程度的增大变得更加困难,组织离散分为三个方面:横向离散、纵向离散、空间离散。

3.4人才整合

技术创新是融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为一体的过程。它涉及面广、难度大,仅靠某一方面的“专才”是行不通的,需要具备多学科、多专业、并掌握多种技术的“通才”通力合作,才能完成技术创新中的一系列工作。企业的人才整合策略包括:

1)首先保证留住本企业人才。在确保人才不流失的前提下,积极吸引外部人才给企业注入新的血液,保持企业的活力。

2)沟通渠道顺畅。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够保证知识层次的相互促进,在精神上缓解员工压力,保证更多的精力放在工作上,工作的时候始终保持一个乐观积极的态度。

3)职位设置科学。组织中对于人员和职位的选定匹配要合理,对于不同种类、水平、职位的员工,要妥善安置岗位,做到人员能力特点和委派的工作职位相匹配。

3.5文化整合

障碍管理论文范文9

(⒈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100089;⒉东华理工大学,抚州 344000)

摘 要:针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精神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行政管束、保护性医疗措施、强制性协助等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但相关法律在行政强制的设定、类型、适用条件等问题上仍存在诸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概括性条款,给实践带来了各种问题。基于精神卫生领域的特殊性,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权益需要更强程度的保护,这也是精神卫生立法完善的价值基础。

关 键 词:行政管束;强制性协助;行政强制执行;保护性医疗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3-0089-08

收稿日期:2014-08-27

作者简介:陈吉利(1979—),男,浙江上虞人,法学博士,东华理工大学法学系讲师,国家行政学院“法治政府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行政学院2013年院级重大课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ZBZD010。

公权力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强制行为,根据作出的主体、程序和救济方式的差异,可以分为行政强制和刑事强制医疗。前者由有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和实施,受行政法调整;后者由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作出对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的决定,交由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受检察机关监督,由刑事诉讼法调整。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刑事强制医疗的相关问题作了十分细致的规定,使强制医疗措施纳入了法治轨道,对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1]相较而言,对精神障碍者或疑似患者的行政强制,虽然有《人民警察法》、《精神卫生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范,但从实践操作看,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事实上,在《精神卫生法》制定过程中,如何规范行政强制权一直是较为关键的议题,但遗憾的是,最后通过的《精神卫生法》却对此似乎语焉不详,对强制行为的法律定性、适用范围、合法界限以及程序都难谓清晰明朗。本文试图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相关学理,梳理《人民警察法》和《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所设定的行政强制及其类型、适用条件等,剖析现有规范之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针对精神障碍者或疑似患者的行政强制,在性质上,主要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根据《立法法》第8条、《行政处罚法》第9条、《行政强制法》第10条及第13条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全部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设定。①检索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只有《人民警察法》和《精神卫生法》两部法律直接规定了专门针对精神障碍患者及疑似患者的行政强制。②

一、精神卫生立法中的行政管束

“行政管束是指在紧急状态下,警察暂时性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以避免发生或继续发生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危险, 或者排除对被管束人自身或他人人身可能造成的危害。”[2]《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可见,行政管束与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限权性、暂时性和从属性等特征,因此,行政管束应归属为我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且属于《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类型。整理《人民警察法》和《精神卫生法》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存在两类行政管束。

(一)保护性管束措施

保护性管束是将被管束人从一种危险的状态转移至安全状态,其目的:一是避免发生或者中止已经发生的损害被管束人身体乃至生命的危险;二是避免被管束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避免加剧违法犯罪的严重程度。[2]《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在《精神卫生法》出台之前,该条规定是唯一一个明确规定行政管束的条款。从该条规定看,保护性约束措施只能针对精神障碍者,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危害行为则不能据此采取制止措施;③强制措施的启动时点是精神障碍者发生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时,对即使已经确诊为精神病人的,如果仅发生危害自身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仅是一般危害以及仅是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警察并不能依该法采取强制措施。可见,该条的适用范围相对狭小。同时,“严重危害”本身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可以”的表达究竟是否包含着“也可以不”的自由裁量权,均难做定论。简言之,该条款存在操作上的模糊空间。

《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在一般意义上,“制止”是个抽象、综合性的概念,其手段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制止”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概念。[3]但就本条而言,公安机关的制止措施应为管束性强制措施,因为疑似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表明相对人已经或暂时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警察难以借助相对软性手段达管控目的,同时,危害或威胁的急迫性要求警察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性措施,因此,该条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①在适用范围上,该条扩大了《人民警察法》第14条的适用范围。一是增加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这样,在实践中,警察就不需要经过精神病专科医生诊断来确知相对人为精神病人,而只要根据精神病人的一般特征就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二是管束的对象行为包括“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增加了自身伤害行为,不再强调“严重危害性”,减轻了警察裁量判断的难度。这种适用范围变化的最直接效果是简化了实际操作,但同时增加了滥用该项权力、任意扩大适用对象的风险。

(二)精神障碍诊治过程中的保护性医疗措施

精神科保护性医疗措施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紧急实施的一种强制性限制其自由活动的措施。[4]在《精神卫生法》中有两处相关规定,一是第29条第2款规定:“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该规定中的“留院”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多种方式。就强制措施部分,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留置”、②“人身扣留”③属同类,其目的在于进一步确定事实,同时具有防害避险的治安功能。但规定没有明确医疗机构可采取何种措施强制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留院”,导致实践中操作上的模糊性。二是第40条第2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明确规定保护性医疗措施分隔离和约束两种,前者为将患者与危险场景、物品及其他患者暂时分隔的措施,患者躯体活动能力不受限,但只能在有限的安全空间内活动。后者为限制患者全部或部分肢体活动能力的措施,其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限。[5]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处规定的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属于行政管束措施存在疑问。从强制留院、约束和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性质看当属于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7条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的除了行政机关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医疗机构提供的精神疾患治疗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在该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属于公共组织,具备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的一般资格。医疗人员受医疗机构的职务授权,提供医疗服务和实施行政管束行为,其身份为行政人,[6]职务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由医院直接承担。在适用范围上,第40条第2款规定的强制措施仅适用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精神病患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与《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的警察强制权相比,虽然二者适用范围相似,但依该款,即使出现该种情况,医务人员也必须事先经过必要性评估,确认没有其他较温和的替代措施时,才能启动强制措施。对此,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Mental Health Care Law:The Basic Principle》中也提出:“只有当约束和隔离是唯一能防止急迫的自伤或伤人行为的手段;约束和隔离必须限于最短的时间内使用。”对医务人员做更严的规制确有必要,因为在医疗机构内部,精神疾患者的相关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程度更具有可控性,医务人员也较警务人员具更多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设备(特别是心理疏解的方法)来管控精神疾患者。因此,该款规定符合《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必要性原则。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具体内容及合法的边界,仍需要医务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具体裁量。

二、对疑似精神障碍者的送检行为

(一)民政等部门帮助送检行为的属性

《精神卫生法》明确区分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和精神障碍者,即前者必须经过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和精神科执业医师的诊断,并出具诊断结论书。在程序上,精神障碍者确诊的第一步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检。《精神卫生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据此,精神障碍诊断遵循本人自愿原则,包括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但《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1款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在该条规定中,作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虽然不具备强制送诊的公权力,但需要思考的是民政等有关部门“帮助送检”的行为是否是行政管束行为规定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帮助送检”不属于行政强制。首先,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看,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都非常严格,特别是其实施一般交由如公安、海关等通常已具有人身强制权的机关,而民政及类似机关原本并不具备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一般条件和人员。其次,从《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看,启动行政强制措施一般都是以发生“伤害”行为或具备这类危险为条件,体现了立法上的比例原则,“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显然没有达到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再次,依《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对发生危害或危险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由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诊断。《精神卫生法》对民政等部门与公安机关在送诊问题已经做了职权分工。

(二)公安机关的“送往”诊断行为

《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公安机关“送往”诊断行为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首先,公安机关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往诊断行为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以日常文义,“送往”如同第28条中的“制止”一样,只是表明行为目的,并不指明具体手段,使得手段具有非限定性或概括性。略有差异的是,前述“制止”、“留院”较“送往”,更具强制性。强制措施自然有“送往”功能,包含在“送往”的手段集合当中。但这种推理在法律上却可能遭遇阻却,因为依照法治的基本原则,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仅为法律保留,而且法律对此的设定必须符合明确性原则。

基于安全、自由、公正等基本法价值,明确性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约束立法、司法和行政。[7]在立法领域,鉴于生活事实之复杂性,明确性原则并非指向法条文义的具体详尽,内涵客观既定,而是指法律适用者和一般民众能够借助法条的文义、结构、甚至经由法律体系、立法目的、立法理由或相关法制来了解、预见规范内涵。[8]因此,明确性原则并不绝然排斥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概括条款。基于此,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公安机关送往诊断的职责包含了“强制送检权”方式的意涵是非常明确的。因为整个《精神卫生法》立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权一般都适用于《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且联系公安机关通常具有的强制职能,法条明确列出公安机关的目的自然不言而喻。①

问题是在何种条件下公安机关可以行使该种强制送检权力。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的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较为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通常而言,既然前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危害行为已经为制止措施所管控,此时一般也就没有必要实施新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且受控之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也很有可能精神和情绪都恢复了正常。所以,是否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送检很多时候完全可以按照通常的行政程序来进行,公安机关应先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危害性评估和心理疏解,在此基础上判断其是否具有强制送检的必要性,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精神自我可控时,可自行赴医院,或交由其监护人,由其照管或者送检,还可以交由民政等机关送检,不必动用强制力。

三、强制住院治疗行为

精神障碍者确诊后可以采取住家护理、住家治疗及住院治疗等多种方式。在方式选择上,《精神卫生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该条第2款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住院治疗在保证治疗效果的同时,造成了精神障碍者与社会的适当隔离,因此限制了精神障碍者人身自由。这一法律规定表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违背精神病患者本人意愿,强制其住院治疗。①《精神卫生法》第32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30条第2款第2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第35条第2款规定:“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30条第2款第2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就本文主旨而言,“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一句,包含了太多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比如公安机关协助措施是否包含行政强制,这种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等等。

(一)公安机关的“协助”包含行政强制方式

可以明确的是,《精神卫生法》第35条第2款赋予了公安机关的强制性权力。虽然法条没有直接写明,但与该法第28条第2款类似,精神障碍者疾患严重,并且鉴于已经发生的对他人危害或危险,表明确有必要强制其进行隔离性的住院治疗,才能够有效防控危害行为和结果的再次发生。这是《精神卫生法》之所以在本条中特别列明公安机关的目的所在。

(二)强制性协助行为有利于保障住院治疗决定的实现

由于《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权限设定、运用程序和救济方式做了不同的规范,有必要对其做出性质界定。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强制性协助行为与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决定的功能性关系。对此,《精神卫生法》用“协助”一词表达了彼此之间的关系。“协助”是从傍帮助,辅助其他机关和自然人实现其目的。就此而论,本条中的公安机关协助行为,也就是以强制权帮助医疗机构实现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照此分析,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权力则归属医疗机构,而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强制权的功能在于保障这一住院治疗决定的实现。

对这一结论,《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法条可以提供进一步的论据。根据该法第29条的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医疗机构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可以判定,《精神卫生法》授予医疗机构作出精神障碍者住院治疗的决定权力。但该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医疗机构作出的住院治疗书在不同情形下具有不同的效力。针对第30条第2款第1项情形,医疗机构作出的住院治疗结论,除了关于精神障碍者精神状况、危害性或危险性的专业判断和评估外,关于住院治疗的意见部分只具有建议的效力,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有决定权;针对第30条第2款第2项情形,医疗机构作出的住院治疗书,包括根据第32条规定作出的再次诊断结论和鉴定报告,根据该法第30条、第32条和第35条的规定,明确了强制精神障碍者和监护人都应当服从,从而具有法律效力。可见,医疗机构针对第30条第2款第1项情形所作出的住院治疗结论,其本质乃是一项行政行为,是直接引起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的法律行为。

站在相对人立场,这一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法律效果具有多种内容。对精神障碍者而言,一是若尚未入院的,有主动入院治疗的作为义务;二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不作为义务;三是对治疗行为的容忍义务。对监护人言,一是移送精神障碍者的作为义务;二是对医疗机构给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行为的容忍义务。

(三)强制性协助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性协助行为的前提是医疗机构已经作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需遵循的住院治疗决定书,直接针对的对象是“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行为”,其功能是保障住院治疗决定书的实现。据此,是否可以得出公安机关强制协助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定性。

我国《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其中,“行政强制执行”被界定为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见,行政决定确定了代履行义务,而强制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该行政决定的内容,这两点就构成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认定标准。对照前述关于住院治疗决定书所设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和监护人的义务,可以明确“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行为”是以作为方式不履行前述义务,公安机关以排除干涉、管束等直接强制的方式正是实现医疗决定书所设定的相对人义务。

较为特殊的是据《精神卫生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这表明,只要初次诊断结论认为符合精神障碍患者符合本法第30条第2款第2项情形,就需要立刻住院治疗。基于此,部分观点认为该种行政强制具即时性特征,应归类为与行政强制执行并列的“即时强制”。但笔者认为,即时强制的特征在于“简化程序之紧急措施”,[9]并非单纯时间概念。本款的行政强制,在程序上依然存在相对人自愿履行的期间,只不过该期间极为短暂。当初次诊断结论认为应该住院治疗时,医疗机构应该即刻询问相对人,一旦相对人以明示、行为或默示等方式表明不愿住院治疗,已经收治精神患者的医疗机构就应当立刻强制其住院治疗。这个时间节点,既是相对人自愿履行的起点,也是相对人自愿履行的终点,同时也是相关机关强制执行的启动时间点。因此,这是一种即时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

存在的问题是,根据该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强制协助的启动时间最早是在再次诊断结论表明确需住院之时。那么,对于初诊结论作出时到再次诊断结论这一期间,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强制方式介入。笔者认为,在立法目的上是没有理由排除此项强制权的,但是,强制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沉默绝不能被解释为是设定,因此不能不认为这是一个法律漏洞。

综上可以发现,《人民警察法》和《精神卫生法》对行政强制作了多样的规范,并逐渐融入现代人权保护的帝王条款——比例原则,[10]体现了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的基本立场。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在制度层面仍然存在许多急需改善的地方。首先,行政强制的法律规范存在诸多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概括条款。相较一般领域,精神卫生领域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概括条款的开放性、流变性更为严重,即使介入司法审查,法官也须高度依赖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的自由裁量和专业判断。法治国家恣意之处便是程序之处。因为“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设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11]可惜的是,《精神卫生法》的程序性规定笼统简单,很难真正落实权利保护的目的。虽然《行政强制法》对各类强制行为已做了规范,但其作为一般法并没有设计专门针对精神障碍者的相关程序,有些程序环节在对精神障碍者的强制过程中仍无法完全实施,例如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送检往往无法履行《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特别是对疑似精神障碍者的诊断及对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住院治疗的决定,《精神卫生法》都授权给了精神科医生,而对其产生、组成、诊断程序等则无一做出明确规定,虽然设计了再次诊断与鉴定程序,但依然无法摆脱利益驱动下的权力滥用风险,这种制度设计不仅与正当程序相悖,亦是促成各种“被精神”困境的原因之一。

事实上,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不仅需要程序保护,而且需要更强度的正当程序保护。由于精神障碍者的理解、判断、认知外界行为等能力显著逊于常人,使得其受到伤害的几率明显高于常人。为此,联合国《智力迟钝者宣言》明确指出:“智力迟钝的人因有严重残缺而不能明确行使各项权利或必须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时,用以限制或剥夺权利的程序务须含有适当的法律保障,以免发生任何流弊。这种程序必须以合格专家对智力迟钝者所具社会能力的评估为依据,并应定期加以检查,还可向高级当局诉请复核。”可见,我国现行《精神卫生法》要真正落实人权保护的宪法价值,设计出独立、细致的程序将是重中之重的任务。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创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促进社会安定有序[R].检察日报,2012-04-11(03).

[2]余凌云.论行政管束制度的再构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06).

[3]胡建淼.关于《行政强制法》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之认定[J].政治与法律.2012,(12).

[4]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1).

[5]岳玉川.精神科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临床应用[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3,(06).

[6]胡建淼.行政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0.85.

[7]胡建淼.论公法原则[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664.

[8]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M].三民书局.1997,(437).

[9]陈敏.政法总论[M].三民书局,1998.717.

[10]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三民书局.199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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