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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理论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8 14:58:22

消费理论论文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1

“消费”最初是个经济学术语,主要指对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费。正是这种消费,使得生产得以进行。也就是说,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消费作为经济活动四个环节(另外三个环节是生产、分配、交换)的一个重要部分,消费得越快,就越减少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从而有利于扩大再生产,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一种劳动产品只有被消费了,才能凸显出其存在的价值;一个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可以带动一个产业的发展。然而,消费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在其本质上,消费是“人的实现或现实”[1],亦即消费是与人的存在、发展以及人的本质相联系。消费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消费却被异化了,出现了异化消费。

何为异化消费?丹尼尔·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中指出,一种永不满足、永无止境的“欲求消费”,便是消费异化[2]。由此可知,以满足自我欲求为目的的消费形式就是异化消费。“欲求”是相对于“需要”而言的,“需要”是所有人作为同一物种的成员所应有的东西,“欲求”则代表着不同的个人因趣味和癖性而产生的多种喜好,对于需要而言,它超过了生活本能,进入心理层次,因而,它是一种无限的需求。对此,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把欲望比喻为一个永远饥馋、永不饱和的胃,或是一个永远张开的巨兽之口。异化消费意味着生活目的的异化,即人们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消费物的使用价值,满足生存的需要,并在消费的过程中开发人的精神资源,获得愉悦,实现满足人类发展和享受性的需要,而是纯粹为“消费而消费”,以消费物在最短的时间内消耗、更新或扔掉为消费目的的实现。在异化消费的过程中,人们成为自身行为和消费物的奴隶,不是获得自由与幸福,而是充满压抑和迷茫。

二、异化消费产生的条件、具体表现及其产生的后果

(一)异化消费的产生条件

1.以大量消费品的存在为前提。在前工业社会(即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科学技术的落后,人们付出艰辛的劳动仍不能满足或只能满足基本的生存消费需要,因此,在这一时期,异化消费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制度产生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由于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生产领域,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逐步加强,使得大量丰富、充裕的消费品得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生产出来,大量消费品的出现,为异化消费的产生创造了物质前提。

2.国家政策导向。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使得资本主义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经济获得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市场在调节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存在着缺陷: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因而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爆发了自19世纪初以来的第二次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疲软、失业严重、生产萧条,为了扭转局势,转移危机,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动用国家的力量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每当国内市场出现疲软的情况下,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就成了拿手好戏。1953年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的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宣布了新经济的福音,他宣告,美国经济的“首要目标是生产更多的消费品。”[3]12也正因为这样,美国销售分析家维克特·勒博以传教者的口吻宣扬消费主义:“我们庞大而多产的经济……要求我们使消费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要求我们把购买和使用货物变成宗教仪式,要求我们从中寻找我们的精神满足和自我满足……我们需要消费东西,用前所未有的速度去烧掉、穿坏、更换或扔掉。”[3]5消费主义成为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各国经济的发展,这种消费方式由美国推向日本、西欧并进而传到世界各地。富人积极响应并付诸行动,穷人竞相向往。

3.广告宣传起到了传媒中介的作用。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人们无所适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告业迅速兴起,特别是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在广告中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广告起到了引领时代潮流的作用:一种商品能够打响品牌,要依靠广告;消费者购买商品,无形中也离不开广告的影响。正如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所说的,人们“最流行的需求包括:按广告来放松、娱乐、行动和消费……”广告何以有如此威力?这主要是由于广告的特点决定的。它切中了人们无意识深处的欲望模式(幸福的家庭、奢侈的生活、永远的青春活力、永远旺盛的性欲和完满的性生活等),它并不是赤裸裸的叫卖,而是通过“话语转化”,借助于文化与美学,变换各种修辞手段和叙述技巧将商业信息表达得委婉动听。广告尤其是电视广告,通过其丰富的视听语言——生动的画面、美丽的色彩、动听的音乐、诗意化的语言综合构成流动的信息,冲击着人们的感官,侵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它赋予商品以神奇的力量,似乎只要拥有这种商品,就可以化解一切痛苦、解决一切难题。广告抓住了人们的欲望心理,成了笼罩在人们心灵深处的意识形态,特别在人们丧失了合理批判社会现实的时候,广告更是发挥了作用,正如弗莱所言:“当一个人的思想害怕、轻信,幼稚到不想认真面对世界的时候,广告宣传绕过意识长驱直入地在人的头脑中建立起自己的结构。”[4]11广告宣传的影响起作用时,就像弥尔顿在《失乐园》中所描写的撒旦引诱夏娃一样:“可怜的夏娃,只意识到是一条向来沉默的蛇在对她说话,她的意识被某种不可思议的东西镇住了,撒旦所要告诉她的一切,都越过意识的警卫,抵达了我们称之为无意识的部位。当她后来在需要做出自由选择时,她除了撒旦的观念以外没有任何主见,于是只好采纳撒旦的观点。”[4]11正是上述三个条件的存在,消费主义盛行,它成了最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消费主义是目前为止最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现在,地球上已经没有任何一个地方能逃脱我们的良好生活质量的魔法。”[5]目睹当下的现实,到处呈现出一派消费的现象,“今天,在我们周围,存在着一种由不断增长的物、服务和物质财富所构成的惊人的消费和丰富现象,它构成了人类自然环境中的一个根本变化。恰当地说,富裕的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受到人的包围,而是受到物的包围……我们生活在物的时代,我是说,我们根据它们的节奏和不断替代的现实而生活着,在以往所有的文明中,能够在一代一代人之后存在下来的是物,是经久不衰的工具或建筑物,而今天,看到物的产生、完善和消亡的却是我们自己。”[6]

异化消费的理性反思

第21卷第2期

(二)异化消费的具体体现

1.消费的内容。首先,异化消费体现在侧重物质方面的消费,物质消费的比例大大高于精神消费。异化消费是在物质方面的极度消费,消费者以“多买多用多扔”作为自己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观念,在数量上多多益善,过分注重对物的占有和支配。他们认为,自己占有的物质消费品越多,这些消费品更新就越快,它就越容易使自己达到自我满足,从而实现自我价值,达到自我的自由与幸福。其次,异化消费在精神消费领域表现为颓废性消费。颓废性消费指人们对特定精神产品、服务的消费,不利于发展人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生活,不利于人的休闲与自由的发展。具体来说,包括媒体网络所宣扬的色情、反动宣传等等,这些内容对缺乏社会辨别能力或是社会辨别能力低下的社会群体造成了极大毒害,它腐蚀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也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

2.消费的形式。异化消费具体体现为奢侈性消费、跟风式消费、攀比式消费等。奢侈性消费,即摆阔式消费,它通过提高消费的档次,如在豪华酒店和夜总会、高级度假村等地方消费,来满足消费者对自我身份的认同,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跟风式消费是一种跟着感觉走,以时代和社会节奏的变化来决定自己的消费对象的消费方式,它缺乏对消费的理性思考能力,不考虑社会、国家和个体的实际需要,不讲求实际效益,在从众心理支配下,一味追求风潮、追赶时髦,以个人的情感、欲望来决定消费的异化形式。攀比式消费,即消费者不考虑自身的具体实际(包括自己的收入、创收能力等),不考虑自身的消费需要,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盲目同他人攀比,以追求“别人有的我有,别人无的我也有”为特征,满足自我虚荣心的消费方式。上述三种消费形式尽管在消费的目的、特征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它们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一致的,它们都给社会、国家和个人带来了负面影响,既不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富强,它们都是异化消费的具体体现,都是国家反对和禁止的。

3.突出地表现为符号化消费。符号化消费,即人的自然属性由对消费品使用价值的需求和占有转化为对消费品符号价值的欲求和占有的消费方式。人们买什么,用什么与“身份”密切相关,开什么牌子的车,穿什么品牌的衣服,住什么规格的房子,甚至喝什么酒都与自己的形象有关。对这些消费品的消费的目的不是满足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是为了占有这些消费品,从而拥有这些消费品本身所体现出来的符号价值,正如弗洛姆在《健全的社会》一书中所说的,“对许多物品,我们根本没有使用它们的要求。我们获得物品就是为了占有它们。我们满足于无使用价值的占有。因为怕摔坏贵重的餐具和水晶玻璃的花瓶,我们就从来不使用它们。人们买下一栋房子而占据着许多无用的空间,并且给房子配有多余的汽车和仆人,这栋房子就像小中产阶级家庭里摆设的老古董一样。”[7]

(三)异化消费必然带来一系列的后果

1.超越实际生命体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财富的消费必然给个体生命带来超负荷的压力和不幸。在当今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为特征的社会,消费者能够消费、愉悦消费必须要有金钱货币,而金钱货币的获得以消费者创造了社会财富为前提。因此,如果消费者之消费超过了实际生命体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财富,就必须在生命体能承受的基础上付出更多艰苦的努力。超劳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理所当然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正因为如此,它必然给个体生命带来超负荷的压力和不幸,法国文学家莫泊桑在其短篇小说《项链》所描写的主人公瓦蒂尔德太太,为了凑足一条金项链实际价值所需要的货币,耗费了30多年的青春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2.在一定程度上说,异化消费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导致腐败的因素很多,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体制、制度等客观方面的因素,但从揭露出来的腐败分子的生活方式来看,腐败的产生跟异化消费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说,异化消费是产生腐败的温床。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奢侈消费既是消费颓废的表现,也是腐败问题得以产生和蔓延的温床。”[8] “奢侈浪费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而且会助长其他的腐败行为。”[9]

3.异化消费必然对那些连基本的生存发展需要都得不到满足的穷人阶层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进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面对富人阶层整天忙于灯红酒绿、花天酒地的生活,穷人阶层心底发出了强烈的呐喊:富人阶层凭什么能够享有这些生活,他们凭什么能够拥有如此之多的金钱财富,我们整天劳作能够创造多少财富,这些财富与我们现实生活相比是否相称……面对财富和现实生活条件的巨大反差,穷人阶层在社会生活中很容易出现消极极端行为。急于求富心理的作怪,他们往往嗜好于、等非法活动,消极对待生产,延误生产,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有甚者,通过盗窃、贩毒、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重大犯罪活动来寻求财富,从而不但不利于富人阶层的安居乐业,也对社会的和谐构成了挑战。

4.异化消费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人类价值在于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因此,只有以人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竭力挖掘人的精神资源,才能超越单纯的对物的占有,实现人自身的全面发展。然而,在异化消费的社会,人不再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人被物所沉沦了,人的精神属性(社会属性)由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追求转化为追求不断被刺激出来的欲求的满足,人丧失了作为本真自我的存在,“一旦物质的东西在一个人的生活中占据了最重的价值时,他本身也就变成了其占有物的一部分。”[10]人们对消费物的选择不是在于消费物的使用价值,而在于它所代表的符号价值,正因为如此,传统社会人们在生产劳动、社会实践中建立起来的理想、信念、道德、伦理等价值体系被拖到崩溃的边缘,人们对形而上的沉思被沉迷于符号的象征意义所取代,现实世界让人感受到了价值的沦落,人生意义的丧失,价值虚无主义犹如一个幽灵开始大踏步地在世界游荡。

5.异化消费给生态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自从“二战”以来,人类就面临着生态危机的威胁,世界各国、联合国以及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民间环保人士都呼吁关注地球,关注生态,然而,生态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呈现出愈来愈严重的迹象,地球已被来自人类的“癌细胞”吞噬得千疮百孔。学术界对生态危机的根源进行了探索,得出了一些深刻的认识,生态危机的出现不外乎是由两个条件导致的。一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工改造超过了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二是人类排放的废气物超过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在异化消费的社会,人们的消费主要侧重于对物的消费,并且,它不再主要集中于传统的用于满足人类基本生存需要且对生态危害较小的农产品如谷物、小麦等的消费,而是主要转向对石油、轿车、电力、核能等需要耗费大量资源且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威胁的产品的消费。为了满足人类对石油、轿车、电力、核能等的需求,就必须加快对自然界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破坏了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与此同时,人们在开发和利用资源的过程中,在消费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物也远远超过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从消费的内容来看,就可以知道生态危机的产生跟人类的消费方式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三、理性消费:走出异化消费的新途径

异化消费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异化消费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原因(上述内容已经阐述),但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要是人的情感和欲望偏离了理性的正常发展轨道,进而使人的理性成了被感性和欲望支配的对象。要走出异化消费的阴影,探索走出异化消费的新途径,就必须发挥理性的作用,倡导并实施理性消费。要做到理性消费,必须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节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丰富的关于节俭的思想。《尚书》中有“克勤于邦,克俭于家”的记载;孔子说:“礼,与其奢也,宁俭”,“奢则不逊,俭则固。与其不逊也,宁固。”(《论语·八佾》)“节俭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墨子用《节用》、《节葬》、《非乐》三篇专门论述他的节俭思想,他认为“俭则昌,谣佚则亡”,要求人们把节俭作为消费的基本原则,“其用财节,其自养俭,国富民治”(《辞过》);老子说:“多藏必厚亡”,反对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过度追求和毫无节制地贪图物质享乐,把“去甚,去奢,去泰”当作圣人的道德标准;荀子说:“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减其余。节用以礼,裕民以政”(《富国》);司马光说:“俭,德之共也。奢,恶之大也”(《司马文正公传家集·训俭示康》)唐代诗人李商隐在《咏史》诗里说:“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的名句;诸葛亮在《诫子书》中说:“静以修身,俭以养德”;此外,《周易》、《朱子大全》、《二程集》等著作中都有诸多关于节俭的精辟论述。到了近代,严复和魏源等思想家也论述了节俭的重要性,其中,魏源制定出一个俭与奢的消费伦理标准。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雷锋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道德规范中的“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等都是节俭美德的具体体现。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由多种原因决定的。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尽管改革开放将近30年,生产力得到了飞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显著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从总体上达到小康,但是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的小康依然是低层次的、低水平的、片面的、不平衡的,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差距;从自然资源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能源数量低,且我国的能源开发技术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低;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人面临生老病死以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的威胁。以上因素决定了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二)注重精神消费,反对颓废性消费

人的消费应该是全面的,既要有物质消费,更要有精神消费。异化消费侧重物质消费,沦为纯粹的物质主义,必然导致在对物的追求中遗忘了自己本真的存在,这也是人类出现价值空场、人文失落的主要原因。精神、价值是人的灵魂支撑,它指导和控制着人的行为动力、实践选择,目标调整和效果评价。一个具体的人如果失去了精神和价值,他就失去了前进的方向,失去了作为人的本性,因而也就被降低到与物相同的地位;一个国家和民族如果失去了精神和价值,那么这个国家和民族就失去生存的根本。精神承担着对人的终极关怀的神圣使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一个人或一个国家、民族的物质消费丰富了,只能说明这个国家已经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没有解决发展和享受方面的问题;一个人或一个国家、民族只有拥有繁荣的精神文化,拥有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价值形态,才能实现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国家的复兴繁荣和民族的振兴富强。精神消费所发挥的独特作用要求必须注重精神消费,但是,精神消费有科学与愚昧、积极与颓废之分。颓废性精神消费不但损害了个体的健康,也威胁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喝劣酒容易使人得酒精肝,吸毒使人骨瘦如柴,国民体质下降,灵魂扭曲;媒体网络所宣扬的色情、反动宣传等等内容对人们造成了极大毒害,它腐蚀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也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因此,必须提倡积极的精神消费,反对颓废性精神消费。

(三)关注生态环境,倡导绿色消费

由于人们的异化消费,使得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工改造远远超过了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因而生态危机开始产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异化消费不但没有得到有效地纠正,从消费的程度上来说反而得到进一步强化。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尽管世界各国、联合国以及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民间环保人士都呼吁关注地球,关注生态,但是,生态问题不但没有缓和,反而呈现出愈来愈严重的迹象。生态的恶化要求我们,要关注生态环境,就必须深刻反思和有效遏制来自于我们的异化消费,这是地球发出的对人类的最后一丝希望。正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学术界、生态界、环保组织(政府的或是民间的)提出了“绿色消费”这一消费新模式。绿色消费,即消费物的生产、开发必须符合生态标准,跟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相协调,人们对消费物的消费没有给人的健康带来威胁且通过对它消费所排放的废气物没有给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的消费模式。倡导绿色消费首先有利于个人的身体健康;其次有利于节约能源,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循环发展;最后是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注重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相和谐

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相和谐是人类在反思工业化时展模式造成环境恶化,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们是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代内消费是指我们不单要考虑自己的消费,而且在自己消费的情况下考虑他人(主要指弱势群体,包括欠发达国家的居民、穷人、能力低下者等等)的消费状况,考虑我们的消费对他们的影响以及我们所能够对他们作出的贡献;代际消费是指我们不单要考虑当代人的消费,而且要考虑后代人未来的消费,因为作为消费物来源的能源、原材料是有限的,我们消费得越多,后代人消费得就越少。要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正确处理好代际消费的关系。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相和谐从实质上来说是个社会公平问题,只有实现它们的和谐,地球上的人类才能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生态环境恶化的形势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世界的和谐与进步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1.

[2] 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北京:三联书店,1989:22.

[3] 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的未来[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4] 诺思洛普·弗莱.现代百年[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5] 比尔·麦克本.自然的终结[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9.

[6] 让·鲍德里亚.消费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1.

[7] 弗洛姆.健全的社会[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133-134.

[8] 江泽民.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12-13.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2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上主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其中生活消费与基本人权直接相关。消费者从法学意义上讲是专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① 与消费者相伴而和的是消费者权利,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②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结构还不完善,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要依赖于生产、经营者。因此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③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一,那么,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它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认定是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依法应怎样处理呢?本文拟就上述几个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消费者权益源于消费者运动和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并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和发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处于强大的资本力面前,就呈现出弱势状态,企业为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生产销售对人身安全具有极大危险的商品,使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随时处于危险之中。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的,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其中表述了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第一,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第二,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第四,意见被尊重的权利。④消费者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或取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知情权的内容应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定知情权和法人知情权。⑤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经济权利,其只能为消费者独立享有,并且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能享有。同时知情权也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项义务,即告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 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地点公布收购价目表,表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地、房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规格、结构、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消费者从产生购欲望到实现消费,中间要经过一些环节。消费者首先要了解消费的意义,才能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什么;消费者要了解所要购买的商 品,需要具备有关知识;由于商品很多,所以消费者需要对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做出判断,才能实际购买。所以,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即成为必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了解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予以细致耐心的回答。(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这就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无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还是缺点,均应毫不掩盖地向消费者进行真实客观的介绍。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未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可以主张彼此的交易无效。例如:某店卖旅游鞋,本来每双70元。为了赚取更大利润,该店在醒目的大牌子上面写着“原价168元一双,现价每双88元,吐血大甩卖”。结果,该店的旅游鞋销量大增。李某在该店买了两双这种旅游鞋,当天到某大商城购物时发现同样的鞋只要70元一双,附近几家鞋店价格也相似。李某顿觉上当,以某店侵犯其消费者权利为由做了投诉。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法律之所以赋予消费者知情权,是有其特别考虑的。从消费者消费的实际过程来看,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使消费者产生消费冲动的重要诱因,是消费者进行安全正确的消费所必不可少的认识前提。消费者只有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知晓,才能对商品和服务是否能满足其现实的消费需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做出令消费者自身满意的消费选择,才能有效地防止消费安全事故。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购买他一无所知的商品或接受他不了解的服务。而现代社会商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使一般消费者很难对必需的商品或服务有一一深入的了解。为了保护消费者,不使其因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而盲目消费或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法律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即便是在合同签订时,一方也有权了解另一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与信息,则构成欺诈。这是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民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因此,如果经营者经营伪劣产品而未告知消费者实情,消费者完全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而且,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消费者使用商品时,这项权利对消费者更为重要,因为这时消费者并没有机会询问经营者有关商品的情况。如果经营者不采取措施在商品上标明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就更容易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二)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已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三)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 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认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首先要明确消费者依法知情的范围、内容。即消费者依法应该知道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哪些真实情况。明确“知”的范围,才能准确界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大致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有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商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2)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等情况,主要是指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使用的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3)有关销售善,包括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总体来说,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决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了解。作为消费者,其实现知情权主要有本种方式,经营者违反了这三种方式,均构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即消费者知悉信息,这也是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即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三是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这种知晓真实情况,应当是限于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情况,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实,消费者可以主张交易无效。知晓消费者知情的内容,就比较容易界定经营者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归纳起来,侵犯知情权的要件有以下四点:(1)消费者的损害事实。由于经营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能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到损害,这种权益并不特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后产生的损失,也包括消费者信任了经营者的虚假陈述而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2)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表现为用文字的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对消费者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置之不理或不作明确答复,或者玩弄文字游戏,或者告知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等。虽然法律认为人们并没有义务公开对自已不利的信息,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经营者有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经营者事前隐瞒了瑕庇的;经营者为给对方制造假象而做了模棱两可的陈述;只有经营者具有有关销售物或服务的知识而消费者不可能了解其事实的。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即是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系客观现象的必然联系,前面现象为因,后面现象为果。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可以从结果去找原因,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确不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这是结果。这种结果如是经营者未明示或问而不答造成的,即可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经营者的过错,即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侵犯知情权主要是故意。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3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理论;文化消费;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049-02

一、问题提出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把扩大文化消费作为实现文化成果全民共享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强调。一时间文化成为社会上研究的热点问题,这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后必然会出现的社会现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满足物质需要的同时,更追求精神的享受,更加注重陶冶情操。但文化消费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比如说休闲时间、消费能力等,文化消费对某些人来说仍只是一种奢侈品。如何让更多的人享受文化发展成果,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从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解读文化消费

所谓文化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对文化产品的消费享受,它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精神生活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消费文化消费品的过程[1]。它的产生是随着人们物质消费活动的进行而进行的,起初在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人们的消费活动更多追求的是生理需要的满足,但人们在满足生理需要的同时也会获得满足感、幸福感等主观感受,也就是说其中也包含了精神享受的成分。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劳动之余逐渐有了闲暇时间和购买能力来追求精神需求的满足。原本只有少数富人才有能力消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逐渐被普通人所接触。由此可见,文化消费是以物质消费为基础和前提的更高层次的消费,如果说物质消费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那么文化消费的宗旨就是满足人类希望更好的生活的享受和发展性需要[2]。

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马克思对消费的讨论一般是与资本主义的生产联系在一起的,但是马克思非常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和生活方式改变的重要意义[3]。马克思对“自由时间”、“异化劳动”和“商品拜物教”等与消费有关的概念的深层论述,为后来学者对文化消费的研究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关于自由时间,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是这样论述的,“这种时间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而是用于娱乐和休息,从而为自由活动和发展开辟广阔天地。”[4]他说:“真正的经济节约是劳动时间的节约。而这种节约就等于发展生产力。节约劳动时间等于增加自由时间,即增加使个人得到充分发展的时间。”[5]节约劳动时间就需要不断发展生产力,用较少的劳动时间创造出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更多产品,这样人们才有自由时间去消费去享受。

马克思对异化劳动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阐述,他认为其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二是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活动相异化。三是人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四是人同人相异化。从消费的角度来看,这种异化就表现为劳动者对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他们过度追求商品,被自己生产的商品所奴役。在资本家眼中,“需求与货品之间的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连接,都不是自我发展辩证中的一环,而是算计与剥削的产物”[6]。

马克思还全面阐述了“商品拜物教”的社会,在这里,人们进行商品交换表面上看是物与物之间的平等直接交换,实际上它是一种社会关系的交换,是商品背后所隐藏的不同劳动行为之间的交换。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7]。“商品拜物教”所反映出来的消费文化,意味着消费者个人批判质疑能力的萎缩,他们成了商品的奴隶,抑制了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从马克思在他经典著作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人们要想很好地进行文化消费,不仅需要有一定的自由时间,还需要有一定的消费能力,这不仅包括经济能力,更包括选择、欣赏、审美能力。对于文化商品,我们要有正确的消费观念,应该让它们真

正丰富我们的精神世界,为我们个人的全面发展服务,而不是成为它们的奴隶,失去作为人的主体地位。

三、我国当前文化消费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们在温饱问题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更加注重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对文化消费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文化消费市场的发展。文化消费蓬勃发展的局面不仅有助于我国的物质文明建设,对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更是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但是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使得我国的文化消费总体上处于一个较低水平。细看我国的文化消费,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1.文化消费水平发展不平衡

我国的文化消费因地域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而呈现出消费水平发展不平衡的现象。首先,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在经济发达、人民富裕的地区,文化消费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都明显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其次,城乡居民的文化消费发展不平衡。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像杂志之类的文化消费则很少,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水平更为实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文化消费在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逐渐上升,但这仅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和沿海地区中有所体现;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和西部山区,文化消费才刚起步,对大多数人来说仍是一种奢侈消费。

2.消费动机更多寻求感官满足

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在社会压力之外的闲暇时光,人们追求轻松愉快的娱乐生活是理所当然的,领略文化消费中的审美情趣也是人们缓解压力追求生活的重要内容[8]。然而由于人们的文化修养不同,有些人在他们的文化消费中,更多寻求的是一种感官的满足,更加热衷于黄色与暴力等不良消费产品带来的刺激和体验,而不是追求个人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 3.文化消费市场亟待规范

目前,在我国的文化消费市场,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大部分商品都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而创作出来的,但其中也充斥着部分低俗、暴力、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化产品。为了追求更大的商业利润,文化产品的有些生产者和销售者们已经无暇顾及相关的道德要求与法律规范,他们迎合部分人低俗的审美需求,制造或销售违法的文化产品,扰乱了正常而健康的文化消费市场。

四、建议与对策

从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来看,文化消费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个人更好更全面地发展。针对目前我国文化消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文化消费的质量,让人们真正地享受文化发展成果,感受文化之美。

1.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满足居民文化消费需求

根据恩格尔定律,一个家庭的收入越高,则家庭用于提高生活质量的高层消费在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就会越大。通过一系列政策不断缩小地区和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让人们有经济能力进行文化消费。有针对性地开发面向低收入者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不断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特别是在农村,要给农民提供更多更丰富的有助于改善他们精神生活的文化产品,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

2.倡导科学健康的文化消费观,营造良好的文化消费环境

文化产品传递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因此,要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在全社会倡导科学健康的文化消费观,引导人们对宣传团结互助、诚实守信等符合主流价值观的文化产品进行消费,对那些鼓吹好逸恶劳、骄奢淫逸不符合道德要求的产品坚决抵制。大力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同时吸收借鉴外来文化的精华,鼓励文艺工作者创造出更多有益于丰富群众精神世界的作品,满足不同群体的文化消费需求。

3.完善关于文化消费的法规,为文化市场的监管提供依据

不断完善文化消费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文化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当然,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仅有法制的监管还不够,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参与。文化产品的供应者要有良知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多提供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的产品。公民也要有自律精神,对不良的文化产品做到坚决抵制,多欣赏和消费优秀的文化产品。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就是要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文化建设会开创一个新的局面,人民将会更好地享受文化发展成果,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程洪海,薛华.我国文化消费问题研究[j].企业家天地,2006,(4):147-148.

[2]车放.新时期我国文化消费问题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3]蒋建国.马克思主义消费文化理论及其当代意蕴[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3):31-36.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8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18-219.

[6]donslate.消费文化与现代性[m].林佑圣,叶钦怡,译.北京:弘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189.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5.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4

目前,中国的高储蓄现象已备受人们关注,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不健全、养老保险覆盖面小是造成居民高储蓄的重要原因。他们大多认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解决了人们的后顾之忧,居民在工作期间就可以放心消费,从而减少储蓄”。然而,我国从90年代中期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起,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年扩大,截至2006年底,参保的在职职工已达到14130.9万人,是1990年参保人数的2.7倍;参保的离休、退休退职人数已达到4635.4万人,是1990年的近4.8倍,城镇居民储蓄率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却分别从1990年的15.3%、增加到2006年的26%。可见,近十几年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究竟能否降低居民储蓄率,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因而,评价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本文将利用我国各地区城镇居民1994~2006年的有关数据建立经济计量模型,就这一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二、文献回顾

国外学术界关于分析养老保险对储蓄、消费影响的文献十分丰富。最早可以追溯到Diamond(1965)在经济增长模型中引入社会保险,从此,多年来社会保险对储蓄和资本积累的影响就成为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Feldstein(1974)利用美国1930-40/1947-71样本数据估计包含养老保险指标的生命周期消费函数,通过实证,他认为社会养老保险可消减个人储蓄。然而Barro(1974)指出,当存在代际转移时,社会养老保险对储蓄没有影响。较早的关于研究这些问题的文献都没有一致的结论,例如,Feldstein(1982,1996)、Barro和Macdonald(1979)、Leimer和Lesnoy(1982)等都提出自己的观点。Cigno和他的合作者(1992)年通过对多个国家的时间序列数据实证分析,认为在完全基金制的情况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对储蓄有显著正的影响。Abel(1985),Kotlifoff,Shoven和Spivak(1987)以及Hubbard(1987)等人利用部分均衡模型分析了社会保障制度与预防性储蓄的关系。他们均发现,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可以显著减少预防性储蓄,进而降低储蓄率。

近几年,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对储蓄的影响,国外研究者考虑更多的因素,研究方法也多有创新。

戴维斯(1995)利用生命周期理论研究养老基金对个人生命周期储蓄的影响。他认为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养老保险制度并不会使个人储蓄减少。第一,由于养老承诺的非流动性和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通货膨胀压力下,个人储蓄不会随着养老金收益的增加而一对一地减少;第二,流动性约束的存在使个人自由借债的能力受限,那么,个人在年轻时就应该为年老的消费积累资金,这样,个人储蓄就不会因为强制储蓄而减少;第三,为了追求闲暇,职工可能希望提前退休,这会使他增加工作期的储蓄;第四,如果从当前消费转向未来消费的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也会为提高个人的总储蓄而提供激励。然而,戴维斯在分析12个OECD国家、智利和新加坡的养老金后,并没有发现养老基金对个人储蓄有规律性影响。因此,他认为,基金制养老金计划对个人储蓄的影响要依各个国家经济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宏观经济学》(1998)一书中,奥利维尔•琼•布兰查德和斯坦利•费希尔采用戴蒙德的代际交叠模型分析养老保险对储蓄和资本积累的影响。他们得出以下结论:在完全基金制下,社会养老保险对储蓄没有影响;在现收现付制条件下,社会养老保险贡献会使私人储蓄减少。

Zhang(1995)分析养老保险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时,认为非基金制条件下的社会养老保险可以通过降低出生率和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来促进经济增长。但他指出,社会养老保险对储蓄没有影响。

Ehrlich和Zhong(1998)用多国数据检测养老金/GDP这一比率与出生率、储蓄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他们发现,社会养老保险对出生率、储蓄和经济增长有显著负的影响。

AlessandroCigno、LucaCasolaro和FurioC.Rosati(2000)通过建立VAR模型,用德国数据估计社会养老保险对储蓄和出生率的影响。他们发现,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对家庭储蓄有正的影响,但对出生率有负的影响。

Cigno和Werding(2003)基于家庭网络原理,认为社会养老保险可以增加总储蓄。

中国国内关于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对储蓄影响的文献还不是很多。朱青(2002)对养老金计划实行部分积累制的模式进行了经济分析,并研究养老金计划对家庭储蓄率的影响。柳清瑞和穆怀中(2003)利用代际交叠模型分析养老保险对储蓄的影响,他认为,“伴随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制度赡养率的提高,现收现付制将出现养老金需求增加和供给不足的两难困境。同时,现收现付制将对家庭储蓄产生负面影响”。刘俊霞(2003)认为在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边际消费倾向,从而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岳远斌(1997)认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无论从某一个年度,还是从整个生命周期考虑,总表现为社会储蓄的减少,只有在现收现付制的传统体制下,才不会对储蓄产生太大的影响。

三、理论模型

本文的实证分析采用了杜森贝利的相对收入假设消费理论。他认为,一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仅受其自身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周围人的消费行为及收入与消费相互关系的影响,即消费具有“示范性”或“攀附性”;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仅受自己目前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自己过去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影响,即消费又具有“不可逆性”。根据这一理论假设,杜森贝利的相对收入假设消费函数可近似地简化为下式:

(3.1)

在该模型中考虑养老保险的影响,本文使用养老保险覆盖率指标,养老保险的实施对人们消费行为的影响可能存在滞后性,故建立模型如下:

(3.2)

其中,C表示消费;Y表示收入;fgl表示养老保险覆盖率。

四、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

由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数据只能收集到1989年到2003年,时间序列数据不足。通过近几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可以得到1994~2006年各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人均实际消费支出数据、城镇就业人数及参保职工人数。本文定义养老保险覆盖率为参保职工人数与城镇就业人数的比值。

(二)、模型设计

根据理论分析,建立模型如下:

(4.1)

其中,、分别表示城镇居民的人均实际消费支出、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以各地区1993年的城市居民消费价格为100,从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剔除物价波动因素);i表示省或自治区(除外),t表示年份;表示养老保险覆盖率。

(三)、模型估计

对于模型4.1,涉及到固定与随机效应的选择问题。考虑到各个省或自治区在政策实施、经济进展、及消费行为上有许多不同,本文旨在考虑各自的影响因素对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故不把截面单元看成来自同一总体的一组样本,故选择固定效应模型。对模型4.1用eviews5.0估计结果见表4-1:

表4-1:模型(4.1)基于1994—2006年样本数据的拟和结果

DependentVariable:SJZC?Sample(adjusted):19962006

Cross-sectionsincluded:30Method:PooledLeastSquares

VariableCoefficientStd.Errort-StatisticProb.

C206.785432.037996.4543810.0000

SJSR?0.4770650.02527918.872200.0000

FGL?(-2)237.931359.028374.0307960.0001

SJZC?(-1)0.3073890.0409867.4998610.0000

FixedEffects(Cross)

BEIJIN--C258.0200

TIANJIN--C24.37011

HEBEI--C-121.7037

SHANXI--C-112.2286

NEIMENGGU--C-76.06340

LIAONING--C32.22301

JILIN--C4.572188

HEILONGJIANG--C-109.0851

SHANGHAI--C69.67936

JIANGSU--C-130.9523

ZHEJIANG--C73.10777

ANHUI--C-49.16519

FUJIAN--C-7.967918

JIANGXI--C-200.9693

SHANDONG--C-153.0759

HENAN--C-159.7379

HUBEI--C25.39022

HUNAN--C58.26863

GUANGDONG--C288.8604

GUANGXI--C-7.368855

HAINAN--C-80.54226

CHONGQIN--C292.2889

SICHUAN--C53.43304

GUIZHOU--C-27.22416

YUNNAN--C40.11709

SHANNXI--C103.2125

GANSU--C33.62868

QINGHAI--C-30.13145

NINGXIA--C48.95082

XINJIANG--C-60.19158

EffectsSpecification:Cross-sectionfixed(dummyvariables)

R-squared0.995020F-statistic1835.850

AdjustedR-squared0.994478Prob(F-statistic)0.000000

注:SHANNXI表示陕西;SHXNXI表示山西

调整后的达到0.9945;参数都显著不为零。可见,养老保险的实施对人们的消费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养老保险覆盖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两年后人均实际消费支出增加238元。为了检验模型的合理性,本文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检验:1残差的平稳性;2模型阶段性的适应性。

(四)模型合理性检验

1、残差平稳性检验

最早使用面板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的是Bhargava等(Bhargavaetal,1982)。他们利用修正的DW统计量提出了一种可以检验固定效应动态模型的残差是否为随机游走的方法。Abuaf和Jorion(1990)基于SUR回归(seeminglyunrelatedregression)模型,采用GLS估计方法提出了面板单位根检验方法——SUR-DF检验。LevinandLin(1993)建立的LLC法也是对面板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的早期版本。Im、Pesaran和Shin在1997年建立了IPS法,但Breitung(1999)发现IPS法对限定性趋势的设定极为敏感。MaddalaandWu(1999)建立了MW法。2003年Im、Pesaran和Shin在考虑异方差和残差自相关后,建立了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的W检验。为了避免单一方法可能存在的缺陷,本文选择用Levin,Lin和Chu检验、Im,PesaranandShinW-stat检验、ADF-FisherChi-square检验和PP-FisherChi-square检验(MaddalaandWu(1999)和Choi(2001))。这些方法出发点很类似,都考虑paneldata如下的AR(1)处理过程:

(4.2)

表示外生变量,包括固定影响及各自的趋势。表示自相关系数。假定独立同分布。如果,,则认为是平稳的;如果,,则认为包含一个单位根。为了检测,通常对有两个假定:一是=对于所有的i,Levin,Lin和Chu检验方法就包含这个假定;二是允许随i的不同而变化,Im,Pesaran和Shin(2003),Fisher-ADF和Fisher-PPtests检验方法包含这个假设。

用Eviews5.0检验模型残差水平数据单位根存在情况,在检验时选取具有固定效应的面板数据模型,结果见表4-2,可见残差是平稳的。

表4-2:残差平稳性检验结果

Cross-

MethodStatisticProb.**sectionsObs

Null:Unitroot(assumescommonunitrootprocess)

Levin,Lin&Chut*-10.01010.000030295

Breitungt-stat-4.629390.000030265

Null:Unitroot(assumesindividualunitrootprocess)

Im,PesaranandShinW-stat-5.806380.000030295

ADF-FisherChi-square134.0580.000030295

PP-FisherChi-square141.8050.000030297

2、模型的阶段性适应性检验

考虑面板数据模型对数据比较敏感,考虑到合理的模型对样本内的阶段性数据也应该有一定的适应性。由于在200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确定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政策,故以2000年为间断点,分别以1994~2000、2000~2006为样本拟和模型结果如下:

表4-3:模型(4.1)基于1994—2000年样本数据的拟和结果

DependentVariable:SJZC?Sample(adjusted):19962000

Method:PooledLeastSquaresCross-sectionsincluded:30

VariableCoefficientStd.Errort-StatisticProb.

C145.540584.112921.7302990.0863

SJSR?0.5797030.03507216.528980.0000

FGL?(-2)292.2467127.20742.2974030.0234

SJZC?(-1)0.1872210.0672792.7827410.0063

FixedEffects(Cross)

BEIJIN--C194.6629

TIANJIN--C-67.36612

HEBEI--C-113.7160

SHANXI--C-42.34672

NEIMENGGU--C-152.1187

LIAONING--C-18.23536

JILIN--C-7.334862

HEILONGJIANG--C-91.12028

SHANGHAI--C29.50539

JIANGSU--C-81.55497

ZHEJIANG--C59.36932

ANHUI--C-44.54383

FUJIAN--C40.25343

JIANGXI--C-170.0938

SHANDONG--C-90.54050

HENAN--C-61.56922

HUBEI--C60.57644

HUNAN--C71.32459

GUANGDONG--C266.7200

GUANGXI--C117.4767

HAINAN--C-133.5591

CHONGQIN--C300.0115

SICHUAN--C52.16358

GUIZHOU--C32.38790

YUNNAN--C75.32675

SHANNXI--C40.96239

GANSU--C-2.537140

QINGHAI--C1.434211

NINGXIA--C19.44210

XINJIANG--C-104.9737

EffectsSpecification:Cross-sectionfixed(dummyvariables)

R-squared0.994404F-statistic633.0670

AdjustedR-squared0.992833Prob(F-statistic)0.000000

表4-4:模型(4.1)基于2000—2006年样本数据的拟和结果

DependentVariable:SJZC?Sample:20002006

Method:PooledLeastSquaresCross-sectionsincluded:30

VariableCoefficientStd.Errort-StatisticProb.

C337.337460.330065.5915320.0000

SJSR?0.5562310.03554515.648550.0000

FGL?(-2)171.359988.297121.9407190.0539

SJZC?(-1)0.1734440.0564273.0737480.0024

FixedEffects(Cross)

BEIJIN--C334.1456

TIANJIN--C67.76995

HEBEI--C-153.9622

SHANXI--C-178.6641

NEIMENGGU--C-62.23352

LIAONING--C80.42176

JILIN--C18.66479

HEILONGJIANG--C-142.6986

SHANGHAI--C102.6244

JIANGSU--C-189.8810

ZHEJIANG--C76.18871

ANHUI--C-68.51849

FUJIAN--C-82.69486

JIANGXI--C-290.2331

SHANDONG--C-221.1987

HENAN--C-250.6841

HUBEI--C31.67648

HUNAN--C87.74826

GUANGDONG--C407.4439

GUANGXI--C-71.42074

HAINAN--C-65.65503

CHONGQIN--C329.7631

SICHUAN--C76.00520

GUIZHOU--C-68.37576

YUNNAN--C29.75507

SHANNXI--C151.9292

GANSU--C65.71205

QINGHAI--C-56.22428

NINGXIA--C88.13489

XINJIANG--C-45.53898

EffectsSpecification:Cross-sectionfixed(dummyvariables)

R-squared0.995132F-statistic1130.692

AdjustedR-squared0.994252Prob(F-statistic)0.000000

从表4-3、4-4可见模型有很好的适应性,但也从看出一些问题: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对消费的促进作用逐渐降低。

五、小结和意见

通过面板数据实证分析,认为养老保险的实施解决了人们的后顾之忧,居民在工作期间就可以放心消费,从而减少储蓄,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对消费的促进作用逐渐降低。这可能是由于目前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依然不能达到应保尽保,见表5-1,这使得养老储蓄依然是很重要的储蓄动机;另外,养老保险金空账问题日益严重造成的(见表5-2),也可能加剧了人们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因而,作建议如下:

一方面,在“社会统筹”向“统账结合”的过渡阶段,政府应加大投资,包括对养老金支付的补贴和对个人缴纳养老费的补贴。确保“统账结合”政策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发放,确保政策实施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不被挪用。

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将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展到经济效益较好的私营、个体和外资企业。确保养老保险资金更多的来源渠道。

表5-1:中国历年城镇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

时间城镇就业人数(万人)参保在职职工人数(万人)覆盖率(%)

19905200.7011704130.51876

19915653.71746532.3716

19927774.71786143.52892

19938008.21826243.85171

19948494.141865345.53766

19958737.7931904045.89177

19968758.41992243.96346

19978670.92078141.72513

19988475.82161639.21077

19999501.82241242.39604

200010447.52315145.12763

200110801.892394045.12066

200211128.82478044.91041

200311646.52563945.42494

200412250.32647646.26945

200513120.42733148.00556

200614130.92831049.91487

注:城镇就业人数、参保在职职工人数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

表5-2:养老金“空账”金额

时间1997199819992000200320052006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5

五、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中其他难题及其解决 除了损害赔偿的分配难题之外,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难题。它们分别是: (一)诉讼费用的来源 尽管集体诉讼通常比个人诉讼在成本上更有效,但集体诉讼仍然是昂贵的。事实上,诉讼费用问题是集体诉讼中最为棘手的一个方面。[47]美国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实行胜诉酬金(a contingent fee)制,即律师只在胜诉的情况下才收取报酬,而且可以收取较高的费用,通常可以高达当事人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三分之一。这样,就可以刺激私人律师积极参与诉讼。美国通过胜诉酬金制度,已经大致解决了诉讼费用的来源问题。 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集体诉讼的融资问题都比美国严重。因此,尽管人们并不情愿完全仿效美国的作法,但仍然普遍存在一种向胜诉酬金制发展的趋势。例如,在英国,胜诉的律师可以收取鼓励金(an uplift),最高可达其通常收费的100%;在加拿大安达略省,采用了一种不是根据百分比而是根据律师每小时的收费、工作小时数和当事人的数目进行计算的胜诉酬金。 当然,对于胜诉酬金也并非没有异议。一种普遍的批评是,由于胜诉酬金过高,在许多消费者集体诉讼中,最终获利的只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二)集体诉讼的滥用 美国集体诉讼在寻求小额赔偿的实现并规范经营者行为方面立成绩显著,但其也因具有诉讼滥用的弊端而声名狼藉。被滥用的可能性也是许多人对集体诉讼大加鞭挞的藉口之一。为了防止集体诉讼被滥用并防止集体成员的利益被出卖,美国的主要作法是法院对集体诉讼程序从始至终进行严格的控制: 1.集体诉讼程序的适用必须法院裁定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c)(1)规定:"法院对于所提起之集体诉讼,是否认可继续以集体诉讼方式进行,应尽速以命令决定。"也就是说,法院在对集体诉讼的各种要件进行调查后,应该决定是否可以通过集体诉讼进行。而且,这种决定并非是终局的,法院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可以随时依职权进行调查,一旦认为不宜于通过集体诉讼进行,就可以停止集体诉讼,而转入其他的诉讼程序。 2.对集体成员的通知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c)(2)规定,对于第23条(b)(3)所规定的集体诉讼形态,法院在裁定可以进行集体诉讼之后,应该"以可能存在之最佳方式通知各成员,包括个别通知经由合理努力所能发现之成员。"通知方式一般是在新闻报纸上公告、向集体成员集中居住的特别区域通过邮件送达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内容包括:被通知之人可以在指定日期前,申请法院将其自此集体诉讼中排除;判决无论有利或不利,均及于所有未申请除外之被通知者;未申请除外的成员,得自行委托律师出庭。 3.诉讼的撤回和和解需法院同意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e)规定:代表当事人非经法院许可,并将撤回和和解内容依法院指示之方式通知全体成员,不得撤回及和解。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使法院可以对撤回及和解进行监督,防止当事人代表与被告勾结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通知集体成员的形式 为了满足美国宪法正当程序的要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c)(2)规定,集体成员应该获得"条件许可的最佳通知,包括对所有的成员分别加以通知,如果经过合理的努力能够寻找到他们的话。"被告律师在这一规定中看出了机会,他们要求严格执行通知要求,试图因此使原告承担事实上无法承担的经济压力,从而达到迫使原告放弃诉讼的目的。Eisen案[48]充分证明了原告使用这一个策略的有效性。在该案中,被告在应诉之前要求原告支付对受害人进行个别通知和公开通知的费用。他们通知原告的律师说,被告能够寻找到100万个集体成员并能够提供他们的名字,而且被告也非常乐意 将这些人的名字免费提供给原告。如果按照被告律师要求进行通知,原告及其律师必须发送100万封信,为此需要支付的金钱是20万美元。但是除此之外,被告还指出,对于其他的无法"通过合理的努力寻找到"的300万集体成员,唯一的通知方式就是在报纸上面向全国进行公告;当然,为此需要支付的成本令人望而却步。事实上,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采纳了被告的观点。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像Eisen案一样的集体诉讼并不在少数,如果美国法院一以贯之地遵循这种作法的话,第23条规则早就寿终正寝了。 学者们一般从如下两个方面反驳类似于Eisen案被告的观点:[49]首先,如果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屈服于被告的可笑主张,试图对每一个受害者提供精确的赔偿,将导致连"粗略的正义"都无法实现的后果。这显然违背了第23条规则的目的。既然昂贵的通知形式破坏了正义,而合理形式的通知则能够维护受害者的权利,就应该采取简单而切实可行的通知形式。其次,虽然通知程序直接保护的是原告的利益,但也正是由于这一种程序的存在,才使法院判决可以扩张及于所有当事人,因而使被告可以享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保护,所以说被告也受惠于对集体成员的通知。因此,被告也应该支付通知的费用。 美国法院目前的一般做法是,原则上仍然要求原告承担通知费用,但却并不严格遵循"个别性通知"的方式,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比较合理的通知方式。[50] 总的来看,虽然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存在种种难题,引发了各种争议,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活动,美国法学已经基本上比较成功地解决了集体诉讼中的损害赔偿额的分配和诉讼费用难题,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对集体诉讼的滥用。因此,如果仅仅放在美国的法律文化背景中看,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或者说是整个集体诉讼制度都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不仅如此,集体诉讼在美国也不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程序,而是提供法律救济的主要手段,其重要性略次于披露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51] 六、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移植的可能性 一方面由于消费者集体诉讼在美国获得的相当成功,一方面由于现代对消费者保护法有效实施的日益关注,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引发了很大的借鉴热情和研究兴趣。 (一)借鉴实践 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早就尝试引进美国的集体诉讼,或以其为蓝本对本国的制度加以改革。例如,在加拿大,安达略省于1993年颁布实施了《集体诉讼法》(The Ontario Class Proceedings Act),英属哥伦比亚于1995年通过了《集体诉讼法》;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和南澳大利亚省率先在州的层面上适用集体诉讼程序,澳大利亚联邦则在1993年全面采用集体诉讼程序;英国也在这个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 而且,不仅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对移植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有兴趣,甚至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意大利也一度对美国的集体诉讼发生过兴趣。[52]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对引进集体诉讼制度最具热诚的要数巴西。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西方国家特别是意大利学者如卡佩莱蒂等人的影响,巴西展开了集体诉讼运动。[53]1985年,巴西制定《公共民事诉讼法》(The Public Civil Action Act)。虽然该法的最初的目的仅是"保护环境、消费者和具有艺术、美学、历史、旅游和风景价值的财产和权利",其后来却发展成为一部跨实体法的法律(a trans-substantive statute),并被扩展适用于保护一切分散性或集体性权利。《公共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作为集体诉讼,并规定了对集体的分散性和集体性权利的损害的概括性赔偿,但是该法并不允许对受到侵害的个人权利进行集体性法律救济,集体的成员只能通过自己提起的个别诉讼寻求个人的损害赔偿。1990年,巴西制定《消费者法典》(The Consumer Code)。[54]立法者在该法典中详细规定了寻求个人损害赔偿的集体诉讼程序。虽然这些集体诉讼规则是规定在《消费者法典》中,但它们却具有跨实体法的性质,因此可以适用于解决任何与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反托拉斯、侵权和税务有关的 争议。《公共民事诉讼法》中用于保护分散性和集体性权利集体诉讼程序以及《消费者法典》中用于保护个人权利的集体诉讼程序之间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巴西内容丰富的集体诉讼法。 但是,虽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国家模仿美国集体诉讼而在本国制定集体诉讼法并适用集体诉讼程序制度,而且将其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但是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尽管这些国家所设立的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实现消费者保护法的有效性,并能够促进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尽管他们都在相当的程度上仿效了美国的作法,但是,这些国家所说的消费者集体诉讼都基本上失掉了该制度在美国被用于剥夺非法利益并阻止违法行为的真谛,因而不再是原先意义上的小额诉讼制度。即使是对于对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移植相对成功的巴西,有学者也不得不在详细考察了巴西的集体诉讼制度后总结到:尽管"……经验证明集体诉讼和大陆法系是可以相容的。但是目前为止,在大陆法体系中,只有魁北克和巴西发展了复杂的集体诉讼制度;在世界上其他地区,尽管人们尤其是学术界对集体诉讼的推广做出了共同的努力,但集体诉讼的发展仍然是犹疑不决的。"尤其重要的是,"……巴西的经验证明,大陆法体系可以采取集体诉讼程序,但是却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美国的模式而不对其进行任何实质性变更。这就是我所说的'负责任的移植(responsible transplant)'。"[55] (二)理论争议 从理论上看,关于集体诉讼制度可否向美国之外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移植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目前为止,关于美国式消费者集体诉讼在美国之外特别是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移植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对移植消费者集体诉讼保持比较乐观的态度,认为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是值得其他国家借鉴的一种制度,尤其能够促进消费者接近正义。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弗罗伦萨和斯坦福大学伟大的比较法学家莫罗?卡佩莱蒂[56]以及著名的消费者法学者格瑞特?豪厄尔等人[57],他们积极支持集体诉讼,认为它是一种值得外国引用的制度。不过,卡佩莱蒂和豪厄尔等人并没有就此进行细致的论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是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引进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还是将其在国际层面加以推广,都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在向2001年"第八届国际消费者法大会"提交的论文中,美国学者理查德?欧?福尔克(Richard O. Faulk)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58]他从三个方面对移植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主张和作法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在美国之外引进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存在三个难以克服的障碍:首先,在美国之外的体系中引进集体诉讼的必要性是值得怀疑的。他说,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普遍的规制和公共机构的主动实施,通常就足以解决群体性争议,尤其是在有的国家还可以通过附带诉讼的形式顺便解决私人请求。因此,对大多数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消费者集体诉讼都是没有必要的。 其次,集体诉讼实践依赖于衡平法原则和法院的裁量性确认及实施,而根深蒂固的大陆法原则则反对创设并实施集体诉讼。大陆法系传统上不信任司法独立,也不鼓励司法创造,因此无论从概念上还是从文化上讲,大陆法系的法官都不适于行使美国集体诉讼制度中法官所必须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缺少这样的自由裁量传统而僵化地通过合并之诉实施法律,几乎必然会以远远超过立法者所预期的方式增强实体法的影响,而且由于大陆法系没有遵循先例原则,这也会阻碍禁止滥用所必须的法律实施的一致性。 第三,他还认为单个国家例如欧盟的一些国家选择性适用美国的集体诉讼规则,不利于阻止当事人和律师为创造"跨国界集体诉讼"而"选择法院"的行为。因此,他认为,"……任何试图在国际社会引进集体诉讼制度的方式都必须予以最谨慎的对待,并充分意识到各国的司法系统受到文化的限制、集体诉讼制度内在地具有被滥用的严重可能性以及在那国司法系统允许国外集体诉讼的后果。"[59] 而且,他还认为,集体诉讼滥用或许是一个永远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解决的难题。在美国仍然存在对当前规则的大量滥用,而且意在矫正滥用的改革实施的既不彻底,也并不充分。尽管一些普通法国家,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已经采取并且甚至是自由化了美国的集体诉讼,其他一些国家如英国则拒绝了集体诉讼概念,而是倾向于一种更为保守的"团体诉讼"程序。一言以蔽之 ,集体诉讼在普通法国家的前途仍然是备受争议。只要这种争议存在,并且只要滥用是被许可的,美国模式就显然不适于全面的移植到外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考虑到这种情况,大陆法系国家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就更应该谨慎行事。 最后,理查德? 欧?福尔克在文章结论中说:"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必须谨记,改善'接近正义'并不是仅仅通过增强'接近'就可以实现的。任何集体诉讼体系都必须不仅能够促进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而且必须确保在所有参与的当事人之间可靠而高效分配正义。尽管'正义'在一些学术圈子里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并且在讨论行政改革时似乎是一个理想化目的,但是我们永不可忘记的是,对于个人来说,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这是唯一的合法目的。合并之诉制度在多大程度上不能完全体谅个人的冤情,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过分地迫使被告通过经济的方式而不是根据事情的是非曲直解决争议,它也就在同样的程度上拒绝了正义并背离了文明法律制度的基本目标。如果像美国集体诉讼这种具有明显缺陷的制度都被赋予国际性地位,或者更糟糕的是,被嫁接到在文化上并不足以防止集体诉讼滥用的严格僵化的国际法体系之中,这种歪曲背离的可能性将会呈几何数字增加。因此,若不想孤注一掷,若不想冒不能接近正义而只能导致不利后果的巨大风险,就有必要谨慎细致地考虑并全面细致地分析文化差异。"[60] 的确,从消费者集体诉讼在解决群体性小额消费者争议并节约司法资源方面所获得的成功,以及美国法院在克服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各种弊端所取得的成效看,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不失为一种体现了英美法系丰富法学智慧的有用性制度。但是毋庸讳言的是,美国集体诉讼自产生以来,不仅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问题,并一度被诋毁为"司法敲诈",而且在理论上也对当事人资格、法官的权力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等方面提出了挑战。虽然美国目前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但正如福尔克所强调的,其他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和现行体系却无法提供充分解决这些难题的资源和手段。因此,尽管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在美国是成功的,尽管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所承担的巨大功能也是令人羡慕的,而且其他国家也确实存在类似的需要解决的小额消费者争议,但是美国式消费者集体诉讼并不适于大规模地移植到其他国家中去,特别是不宜于完全地嫁接到与英美法律文化根本异质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中。事实上,欧盟最近几年在消费者接近正义方面的有关立法就明显地倾向于采纳比较保守的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而没有太多关注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甚至连英国这样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对团体诉讼更感兴趣。[61] 关于美国集体诉讼的具体程序,不是本文关注的核心,此处不拟详细讨论。如有兴趣,可参见民事诉讼法学的有关著作。 "息诉状"是衡平法上的一种诉状。当原告就同一权利可能与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以不同的诉讼发生争议时,可提出此诉状,请求法院一劳永逸地裁决该问题,禁止他人就同一请求再行起诉。见《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社,2003。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 Developments in the Law-Class Action, Harvard Law Review, May, 1976. Abraham L. Pomerantz, New Developments in Class Actions-Has Their Death Knell Been Sounded? 25 Bus. Law. 1259, 1970. Richard B. Cappalli and Claudio Consolo, Class Actions for Continental Europe? A Preliminary Inquiry, 6 Temp. Int'l & Comp. L.J. 217, Fall, 1992. 转引自Abraham L. Pomerantz, New Developments in Class Actions-Has Their Death Knell Been Sounded ? 25 Bus. Law. 1259, 1970.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某汽车公司通过向每一位计程车乘客多收取2美元而获取了巨额的非法收入。但是,当原告所提起的集体诉讼胜诉后,只有百分之二的受害成员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大部分人认为损害赔偿太少,不值得领取。针对百分之九十八的人不领取损害赔偿这一事实,Edmonds大法官在其所撰写的少数意见中说,最高法院不应该"防止乘客将非法收入抛弃给汽车公司";既然受害的集体成员由于懒惰或者漠不关心而不主张权利,就应该允许违法行为人保留从非法行为收取的果实。但是,多数意见却采取了与此相反的观点。最后,法院将这部分资金判决给三藩市和三藩县,由其用这笔钱改善道路设施--从而保证了施惠于所有的乘客,而不仅仅是那些被多收费的人。Market St. Ry. Co. v. Railroad Commission, 171 P. 2d 875(Cal. 1946)。 Richard O. Faulk, Armageddon through Aggregation? The Use and Abuse of Class Actions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arles E. F. Rickett and Thomas G. W. Telfer (e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Consumers' Access to Justice, 2003. Abraham L. Pomerantz, New Developments in Class Actions-Has Their Death Knell Been Sounded? 25 Bus. Law. 1259, 1970. Richard O. Faulk, Armageddon through Aggregation? The Use and Abuse of Class Actions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arles E. F. Rickett and Thomas G. W. Telfer (e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Consumers' Access to Justice, 2003. Richard O. Faulk, Armageddon through Aggregation? The Use and Abuse of Class Actions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arles E. F. Rickett and Thomas G. W. Telfer (e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Consumers' Access to Justice, 2003. [12] Kerry Barnett, Equitable Trusts: An Effective Remedy in Consumer Class Actions, 96 Yale L.J. 1591, June, 1987. [13] Michele Taruffo, Some Remarks on Group Litigatio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11 Duke J. Comp. & Int'l L. 405,Spring/Summer 2001. [14] 由于石棉中含有致癌物质,很多从事有关行业的工人因此生病。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有将近20万的工人就此提起索赔诉讼,其中以德克萨斯州情形最烈。 [15] 橙剂是一种用于化学毒物武器的除草剂,因其容器的标志条纹作橙色,故名。1961至1971年间,美军在越南投洒了大量的橙剂以让敌人无处藏身。橙剂的主要成份TCDD是一种强力的致癌剂。从1 984年起,超过20万名越战老兵因身受其害而提起集体诉讼。 [16] 许多美国妇女在使用Dalkon Shield公司生产的子宫内避孕器后出现骨盆腔感染等疾病。数十万妇女为此提起了诉讼,Dalkon Shield公司最后被美国家用产品公司收购,后者拿出23亿美元作为Dalkon Shield产品受害者的补偿基金。 [17] Richard B. Cappalli and Claudio Consolo, Class Actions for Continental Europe? A Preliminary Inquiry, 6 Temp. Int'l & Comp. L.J. 217, Fall, 1992. [18] 见Jack B. Weinstein & Eileen B. Hershenov, The Effect of Equity on Mass Tort Law, 1991 U. ILL. L. REV. 269, 288. [19] 例如,见W. Schwarzer, 'Settlement of Mass Tort Class Actions: Order Out of Chaos? ' (1995) 80Cornell LR837. [20] 39 F.R.D. 69, 103 (1966) advisory committee's note (commenting on the 1966 Amendments to Rule 23). [21] Richard B. Cappalli and Claudio Consolo, Class Actions for Continental Europe? A Preliminary Inquiry, 6 Temp. Int'l & Comp. L.J. 217, Fall, 1992. [22] 见In re Fibreboard Corp., 893 F.2d 706, 712 (5th Cir.1990). [23] Geraint Howells and Rhoda James, Litigation in the Consumer Interest, ILS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Fall, 2002。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中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从未把代表人诉讼制度视为是可以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的备选制度。 [24] Michele Taruffo, Some Remarks on Group Litigatio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11 Duke J. Comp. & Int'l L. 405,Spring/Summer 2001. [25] Edward F. Sherman, Consumer Class Actions: Who Are the Real Winners? 6 Me. L. Rev. 223, 2004. [26]Geraint Howells and Rhoda James, Litigation in the Consumer Interest, ILS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Fall, 2002. [27] S. 33M.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Act 1976. [28] 例如,在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West Virginia v. Chas. Pfizer & Co.案中,在通过和解获得10亿美元的损害赔偿中,剩余大概3.2亿美元无人领取。在In re Folding Car ton 反托拉斯诉讼中,联邦地区法院认可了20亿美元的和解,最后剩余0.8亿美元没有分配完毕。类似地,在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the California Superior Court )审理的Vasquez v. Avco Financial Services案中,超过0.1亿美元的损害赔偿金没有人认领。见Natalie A. DeJarlais, The Consumer Trust Fund: A Cy Pres Solution to Undistributed Funds in Consumer Class Actions, 38 Hastings L.J. 729, April, 1987。 [29] E. Fisch, The Cy Pres Doctrine in the United States, § 1000, at 1 (1950)。在集体诉讼中,"流动补偿(fluid recovery)"有时候被用作"类似的(cy pres)"的同义词;此外,"流动补偿"也专指类似救济制度的一种即降价。 [30] 见《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社,2003。 [31] 314 F. Supp. 710 (S.D.N.Y. 1970), aff'd, 440 F.2d 1079 (2d Cir.), cert. denied, 404 U.S. 871 (1971). [32] Natalie A. DeJarlais, The Consumer Trust Fund: A Cy Pres Solution to Undistributed Funds in Consumer Class Acitons, 38 Hastings L.J. 729, April, 1987. [33] 41 Cal. 3d 460, 715 P.2d 564, 224 Cal. Rptr. 605 (1986). [34] No. NCC 11933 B (Los Angeles Super. Ct. Apr. 24, 1984). [35] Natalie A. DeJarlais, The Consumer Trust Fund: A Cy Pres Solution to Undistributed Funds in Consumer Class Acitons, 38 Hastings L.J. 729, April, 1987. [36] Eisen v. Carlisle & Jacquelin, 417 U.S. 156, 172 n.10 (1974). [37] 2 H. Newberg, Class Actions, § 10.22, at 385-86. [38] 479 F.2d 1005, 1018 (2d Cir. 1972), vacated on other grounds, 417 U.S. 156 (1974). [39] 见Natalie A. DeJarlais, The Consumer Trust Fund: A Cy Pres Solution to Undistributed Funds in Consumer Class Acitons, 38 Hastings L.J. 729, April, 1987。 [40] 314 F. Supp. 710 (S.D.N.Y. 1970), aff'd, 440 F.2d 1079 (2d Cir.), cert. denied, 404 U.S. 871 (1971). at 728. [41] 318 F.2d 187 (D.C. Cir.), cert. denied, 373 U.S. 913 (1963), at 20 3. [42] 557 F. Supp. 1091 (N.D. Ill. 1983), aff'd, 774 F.2d 1252 (7th Cir. 1984), cert. dismissed, 471 U.S. 1113 (1985).at 1104 (citations omitted). [43] Eisen v. Carlisle & Jacquelin, 417 U.S. 156, 172 n.10 (1974). [44] 转引自Natalie A. DeJarlais, The Consumer Trust Fund: A Cy Pres Solution to Undistributed Funds in Consumer Class Actions, 38 Hastings L.J. 729, April, 1987. [45] Natalie A. DeJarlais, The Consumer Trust Fund: A Cy Pres Solution to Undistributed Funds in Consumer Class Actions, 38 Hastings L.J. 729, April, 1987. [46] Natalie A. DeJarlais, The Consumer Trust Fund: A Cy Pres Solution to Undistributed Funds in Consumer Class Actions, 38 Hastings L.J. 729, April, 1987. [47] Klaus Viitanen, The Crisis of the Welfare State, Privitization and Consumers' Access to Justice, in From Dissonance to Sense: Welfare State Expectations, Privitization and Private Law (1999). [48] Eisen, 391 F. 2d 555 (2d Cir., 1968). [49] Abraham L. Pomerantz, New Developments in Class Actions-Has Their Death Knell Been Sounded?, 25 Bus. Law. 1259,1970. [50] 林金吾:《消费者诉讼制度之研究》,司法研究年报第十七辑第十篇,第46、48页。 [51] Richard B. Cappalli and Claudio Consolo, Class Actions for Continental Europe? A Preliminary Inquiry, 6 Temp. Int'l & Comp.L.J. 217, Fall, 1992. [52] Richard B. Cappalli and Claudio Consolo, Class Actions for Continental Europe? A Preliminary Inquiry, 6 Temp. Int'l & Comp.L.J. 217, Fall, 1992. [53] Antonio Gidi, Class Actions in Brazil--A Model for Civil Law Countries,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Spring 2003. [54] 巴西的《消费者法典》乃是由一群著名学者所组成的委员会而起草。该法典的英文译本见David Jaffe 和Robert Va ughn 在1992年编辑的South American Consumer Protection Laws。他们认为"巴西《消费者法典》影响了南美洲其他国家的消费者立法……是南美洲最为广泛而详尽的消费者法律",因此将其收入所编的South American Consumer Protection Laws一书。 [55] Antonio Gidi, Class Actions in Brazil--A Model for Civil Law Countries,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Spring 2003. [56] Mauro Cappelletti, The Judicial Proces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291-92 (1989). [57] Geraint Howells and Rhoda James, Litigation in the Consumer Interest, ILS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Fall, 2002. [58] Richard O. Faulk, Armageddon through Aggregation? The Use and Abuse of Class Actions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arles E. F. Rickett and Thomas G. W. Telfer (e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Consumers' Access to Justice, 2003. [59] Richard O. Faulk, Armageddon through Aggregation? The Use and Abuse of Class Actions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arles E. F. Rickett and Thomas G. W. Telfer (e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Consumers' Access to Justice, 2003. [60] Richard O. Faulk, Armageddon through Aggregation? The Use and Abuse of Class Actions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arles E. F. Rickett and Thomas G. W. Telfer (e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Consumers' Access to Justice, 2003. [61] 关于德国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因篇幅所限,此不详细论述,当另撰文介绍。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6

营销发生变革的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随着市场由卖方垄断向买方垄断转化,消费者主导的时代已经来临,面对更为丰富的商品选择,消费者心理与以往相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这些特点和趋势在电子商务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一)追求文化品位的消费心理

消费动机的形成受制于一定的文化和社会传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与产品。美国著名未来学家约翰·纳斯比特夫妇在《2000年大趋势》一书中认为,人们将来用的是瑞典的伊基(IKEA)家具,吃的是美国的麦当劳、汉堡包和日本的寿司,喝的是意大利卡普契诺咖啡,穿的是美国的贝纳通,听的是英国和美国的摇滚乐,开的是韩国的现代牌汽车。尽管这些描写或许一时还不能为所有的人理解和接受,但无疑在互联网时代,文化的全球性和地方性并存,文化的多样性带来消费品位的强烈融合,人们的消费观念受到强烈的冲击,尤其青年人对以文化为导向的产品有着强烈的购买动机,而电子商务恰恰能满足这一需求。

(二)追求个性化的消费心理

消费品市场发展到今天,多数产品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极为丰富,消费者能够以个人心理愿望为基础挑选和购买商品或服务。现代消费者往往富于想象力、渴望变化、喜欢创新、有强烈的好奇心,对个性化消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所选择的已不再单是商品的实用价值,更要与众不同,充分体现个体的自身价值,这已成为他们消费的首要标准。可见,个性化消费已成为现代消费的主流。

(三)追求自主、独立的消费心理

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分化和专业化的趋势下,消费者购买的风险感随选择的增多而上升,而且对传统的单项的“填鸭式”“病毒式”营销感到厌倦和不信任。在对大件耐用消费品的购买上表现得尤其突出,消费者往往主动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与商品有关的信息并进行分析比较。他们从中可以获取心理上的平衡以减轻风险感,增强对产品的信任和心理满意度。

(四)追求表现自我的消费心理

网上购物是出自个人消费意向的积极的行动,统称会花费较多的时间到网上的虚拟商店浏览、比较和选择。独特的购物环境和与传统交易过程截然不同的购买方式会引起消费者的好奇、超脱和个人情感变化。这样,消费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商家提出挑战,以自我为中心,根据自己的想法行事,在消费中充分表现自我。

(五)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费心理

对于惜时如金的现代人来说,在购物中即时、便利、随手显得更为重要。传统的商品选择过程短则几分钟,长则几小时,再加上往返路途的时间,消耗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精力,而网上购物弥补了这个缺陷。2001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数据表明,基于节省时间进行网络购物的人数占网上消费总人数的49.29%。

(六)追求躲避干扰的消费心理

现代消费者更加注重精神的愉悦、个性的实现、情感的满足等高层次的需要满足,希望在购物中能随便看、随便选,保持心理状态的轻松、自由,最大程度的得到自尊心理的满足。但店铺式购物中商家提供的销售服务却常常对消费者构成干扰和妨碍,有时过于热情的服务甚至吓跑了消费者。

(七)追求物美价廉的消费心理

即使营销人员倾向于以其它营销差别来降低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但价格始终是消费者最敏感的因素。网上商店比起传统商店来说,能使消费者更为直接和直观的了解商品,能够精心挑选和货比三家。针对消费者的这种心理,电商网()率先在全国开通了“特价热卖”栏目,汇总了知名网站新浪、8848、网猎、所有、酷必得等30多个热卖信息。消费者只要进入电商网的“特价热卖”专栏,就可以轻松获得各个热销产品的信息以及价格,进而通过链接快速进入消费者认为适合的网站,完成购物活动。这种网上购物满足了消费者追求物美价廉的心理。

(八)追求时尚商品的消费心理

现代社会新生事物不断涌现,消费心理受这种趋势带动,稳定性降低,在心理转换速度上与社会同步,在消费行为上表现为需要及时了解和购买到最新商品,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产品生命周期的不断缩短反过来又会促使消费者的心理转换速度进一步加快。传统购物方式已不能满足这种心理需求。

二、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因素分析

虽然网上购物具有形式方便、信息快捷、节省时间等诸多优势,但是目前消费者对网上消费仍然有一定程度的担忧,使之对这种新的购物方式敬而远之,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些心理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购物观念受到束缚

长期以来消费者形成的“眼看、手摸、耳听”的传统购物习惯在网上受到束缚;网上消费不能满足消费者的某些特定心理,网上购物很难满足消费者的个人社交动机。

(二)价格预期心理得不到满足

据统计,消费者对网上商品的预期心理比商场的价格便宜20%—30%,而目前网上商品仅比商场便宜4%—10%,加上配送费用,消费者所享受到的价格优惠是有限的。另外,由于电信行业的长期垄断,我国的电信费和网络使用费较高,高额的交易使消费者对网上购物可望而不可及。

(三)个人隐私权受到威胁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家不仅要抢夺已有的客户,还要挖掘潜在的客户,而现有技术不能保障网上购物的安全性、保密性。隐私权不能得到保障,使许多消费者不愿参与网上购物。

(四)对网上支付机制缺乏信任感

现阶段,电子商务缺乏网上有效的支付手段和信用体系,在支付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和信用卡密码可能会被窃取盗用,有时还会遇到虚假订单,没有订货却被要求支付货款或返还货款,使消费者望而生畏。

(五)对虚拟的购物环境缺乏安全感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的企业在网上均表现为网址和虚拟环境,网络商店很容易建立,也容易作假,使消费者心存疑虑。另外,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和自由的系统,目前仍缺乏适当的法律和其它规范手段,如果发生网上纠纷,消费者的权益不能获得足够的保障。

(六)对低效配送缺乏保障感

我国现在还缺乏一个高效成熟的社会配送体系,商品配送周期长、费用高、准确率低。我国仓库周转率仅为发达国家的30%,而差错率几乎是发达国家的3倍。低效的物流配送体系离顾客的实际要求相距甚远,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中现代企业的应对策略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特殊心理给企业的经营理念带来了新的挑战,商家必须摆脱以往传统的经营思维局限,在营销策略、方式、手段上有所突破,建立一套适合电子商务的运作机制。

(一)产品定制化

现代消费者对商品普遍求新、求美、求奇,渴望个性化消费。现代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时,要充分发挥Internet的优势,根据消费者的不同特征划分不同的目标市场,满足消费者的个性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海尔在我国率先推出的B2B2C全球定制模式,可以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消费特点,进行个性化的产品生产,目前可以提供9000多个基本型号和20000多个功能模块供消费者选择。用海尔首席执行官张瑞敏的话说就是“如果你要一个三角型的冰箱,我们也可以满足您的需求”。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海尔就拿到100多万台定制冰箱的订单,说明产品定制化的时代已经到来。

(二)价格柔性化

只有实现价格优惠、价格公开,才能促使网络客户进行网上购物的尝试并做出购买决定。随着市场垄断性的弱化,价格垄断已被打破,这就要求企业选择定价策略时必须加强灵活性,建立柔性价格体系。一是自动调价体系,即根据季节、市场需求变化和同类商品价格等因素进行价格的灵活调整;二是智慧型议价系统,即允许消费者在网上直接与商家协商价格。

(三)营销互动化

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营销的最显著特点就是网络的互动性,满足消费者自主、独立的购物心理。网络上的互动式营销,至少要做到两点:一是对消费者信息需求的即时反馈。如果在几分钟内得不到答复,商家可能就会失去这个客户。二是在顾客阅读了在线信息后,企业必须及时提供反馈信息的方式,以便与之建立联系。而且允许顾客选择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且可以修改上面的内容。

(四)配送社会化

对于企业来说,进行网络营销就要保证商品在最短的时间内由最近的分销网点送到消费者手中,这必须要靠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体系来完成。像海尔已建成以订单信息流为中心,全球供应链资源网络、全球用户资源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为支撑的现代物流体系。海尔现在完成客户化定制订单只需10天时间,而一般企业至少需要36天。海尔在国内已建成42个配送中心,每天可将50000多台定制产品配送到1550个海尔专卖店和9000多个营销点。在中心城市实现8小时配送到位,辐射区域内24小时,全国4天以内到位。

(五)服务人性化

网络商场经营的重点不在于吸引人潮,而是如何挖掘那些想要在网上购物的人,这就要求企业提供人性化服务。如热情地招呼好每一位在线顾客;适时提供良好的产品建议;创建24×7服务模式(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为顾客服务);注重培养顾客的安全感与信任感;以含蓄的方式建立网上社团并在社团内建立情感纽带等。

(六)交易安全化

对虚拟的购物环境心存戒备是网上消费者的普遍心理。他们大多数人都遭遇过诸如信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不可靠等问题。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通过良好的信誉取信于顾客是满足消费者安全需要的根本措施,是电子商务成功的前提和基础;另外,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提供公平规范的法律环境,搭建优越的技术平台,健全相应的网络配套体系也是网上交易安全化的必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徐萍.消费心理学教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江林.消费者行为学[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3]马翠华.击中消费者———消费者心理及行为透视[M].中国纺织出版社,2002.

[4]许雄奇,赖景生.网络营销消费者心理和行为探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6).

[5]陈佳贵,罗仲伟.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的影响[J].中国工业经济,2001,(1).

[6]谢鹏.论网络客户与网络营销[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2,(6).

[7]常相全.网络营销中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的探讨[J].济南大学学报,2002,(12).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7

【关键词】消费观念;扩大内需;金融危机

2009年,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国实现了保证经济增长的目标,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单纯依靠投资难以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消费的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而我国居民当前的消费状况与其消费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现阶段我国居民消费的消费观念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物质上长时间处于相对短缺的状态,居民消费受到严重制约,中国社会传统的重积累、倡节约的消费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开始逐渐抛弃了自然经济模式下自给自足的消费观念,代之以量入为出、注重消费效益,强调消费带来的精神满足等新型消费观念。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住房、通信及电子产品、节假日消费及旅游、文化教育、汽车等逐渐成为市场消费热点,信贷消费、理性消费、个性消费等消费形式也开始在人们的消费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也就形成了当前中国居民西方消费主义与东方重积累思想并重的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观念。

二、现阶段消费观念的成因

1.中国传统文化及伦理价值对国内居民消费观念具有深远的影响。我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小农经济是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不稳定的生存状态使我们的先人养成了勤俭持家的习惯,进而形成了以节俭为核心的消费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这一习惯转化为人们日常的消费倾向,如重勤俭、轻生活;重储蓄,轻消费,满足于简单的物质供给,轻视甚或羞于精神消费等。此外,中国传统的伦理价值也与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的父母认为自己对子女将来的幸福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宁可自己省吃俭用,也要努力保证子女过上最好的生活,“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是大多中国父母的消费心态。因此,国内居民在子女的生活、教育甚至婚嫁等方面的消费上往往不惜血本。这种对伦理亲情的崇尚,也使国人十分注重为子孙积累财富。

2.外部环境变化的冲击是形成当前居民消费观念的主因。消费观念的形成既是民族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又是社会现实的直接反映。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居民的收入得到显著提高,消费水平也日益提升,消费结构也得到了明显改善。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职业的“铁饭碗”被打破、公费医疗制度消失、住房商品化提速等现实问题又唤醒了人们的风险意识,特别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及房价的居高不下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未来的不确定。虽然信贷消费的理念已被很多人接受,但大多数人的消费观念趋于理性,更认同量力而行、有计划甚至略有盈余的消费方式。

3.受教育程度、收入高低、地域差异等个人因素也在消费观念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影响居民个人消费观念的因素包括收入、年龄、性别、地域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受教育程度对个人消费观念的影响最大。一般来说,受教育的程度越高,接受新鲜事务的速度越快,在消费观念上也越前卫。地域环境对个人消费观念的影响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分析:一是籍贯,表现为个人受传统文化和家庭环境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形成个人消费观念的基础;二是居住地,表现为从众心理对个人消费观念的改造,这种影响是区域性消费观念形成的关键,甚至会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消费观念。

三、转变消费观念,刺激消费的途径

目前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对其日常消费行为、消费心理和消费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制约着内需的扩大和经济的增长。因此,转变国内居民的消费观念势在必行。考虑到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转变居民消费观念、刺激消费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强引导,树立健康、科学的全民消费观念。美国次贷危机的巨大破坏力表明,西方国家以消费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负效应突出,也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虽然我国居民也逐步接受信贷消费,但在国际金融危机阴霾未退、全球气候问题凸显的当今社会,我们应提倡树立健康、科学的消费观念,即(1)量入为出,适度消费;(2)避免盲从,理性消费;(3)保护环境,绿色消费。这种观念也符合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总体思想。

2.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其消费能力,同时着力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我国居民收入比重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且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这些都制约了居民消费能力提升。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政府推出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如汽车消费税优惠、家电下乡、农机下乡等。但扩大居民消费,仅靠政策刺激还不行,必须从根本上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特别是实现农民的增收,才能形成人数众多的、稳定的消费主体。此外,调节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等措施也能促进居民消费意愿的提升。

3.大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加重了居民对失业、医疗、养老等问题的担忧,使其更倾向于采用储蓄等方式以应对将来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的保障水平,有利于形成健康的消费观念。但人口增长减缓、人口老龄化等问题也给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带来很大压力,单纯依靠政府投入的全民性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不能满足社会长远需要。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既能有效缓解社会保障制度的压力,又能起到推动居民消费的作用,可作为扩大居民消费的重要手段。超级秘书网

4.抑制房价的快速增长。近几年,房价持续走高,带动了人们的购房消费,但也抑制了其他方面的消费,从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消费率。从国际上看,居民购房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是在透支今后数年的消费能力。从我国国情来看,居民购买自住型房屋有利于推动消费发展,但过高的房价使很多人不仅要花掉多年的积蓄,而且还要背上巨额贷款债务,这就导致居民在其他消费需求方面的支付能力被大大削弱。而且过高的房价也推动了投机性购房行为,进而助长了房价的提高。因此,抑制房价的快速增长是解决消费问题的关键因素之一。

5.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进步,丰富了居民的日常生活,也造就了更多的消费需求。第三产业的发展能更好的满足居民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消费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也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劳动力就业的增加,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总之,消费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渐变的过程,我国应充分利用金融危机后经济调整的机遇,加快国内居民健康、科学、绿色消费观念的形成,以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8

继续推进“”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建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部门的一个“窗口”,是政府“民心工程”的组成部分,是为人民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抓好“”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建设,在建成“”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的基础上,进一步建成和完善“一个中心、三级执法”行政执法机制、内部分流机制、部门协作机制、企业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组成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体系,让’‘巧”真正成为经营者、消费者了解工商机关的纽带和桥梁,使“”的形象更加深人人心。

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建成反映灵敏的“一个中心、三级执法”行政执法机制。即地市局“”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区县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基层工商所“”消费者申诉举报站三级上下联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机制。对消费者的申诉举报,除由中心处置外,其他按程序逐级向下级布置,下级处理结果向上逐级反馈。不管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消费者申诉举报时,都必须坚持“有诉必接、有假必打、有难必帮、有案必查”的原则,做到“受理快、出动快、移送快、查处快”,切实解决好消费者的每一个申诉举报。

二是建立制度,形成工商部门内部相互协作的分流机制。通过建立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制度,把“巧”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的经济违法案件线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个体监管、商标广告管理等职能机构分流有关案件,形成内部相互协作的机制,体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整体合力。

三是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巧”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与质监、物价、卫生、农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相互移交案件,共同处理好消费者的申诉举报。

四是在商业企业、商业街、重点市场设立巧”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点,形成企业自律机制。在商业企业、商业街、重点市场设立“巧”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点,便于经营者先行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纠纷,解决不了的再移送到“巧”申诉举报中心解决,有利于加强企业自律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是在城市和农村乡镇居委会和村委会建立“”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点,形成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这一途径,可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便进一步解决消费者就近投诉的问题二建立企业打假维权网络,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打假必须规范化、制度化。一是摸清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网络成员企业档案。二是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走访人网企业、获取企业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三是建立信息沟通交流制度。不断探讨“打假保名优”的措施和办法,提高企业创名牌、保名牌、发展名牌的意识。四是建立案件备案、督办、协办制度。打假维权企业及时把自己被侵犯的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汇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组织力量查处,及时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五是强化日常巡查责任制。一方面加强对本地和外地入网企业商品的监控另一方面要求经营者把好进货关、仓储关、上柜关和销售关同时邀请名优企业的技术员讲解。

二、强化打假治劣整治工作,及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一是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建议立法机构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应部分进行修改和补充。一方面丰富行政执法手段,规定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对假冒伪劣商品及用于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扣留、封存,对违法主体银行款项进行查询和冻结等。另一方面,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从法律上提高经济处罚的起限度,特别是惩罚性的罚款,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人的追究不能仅限于其承受的程度,要严惩重罚,最大限度地增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成本和风险。另外,要针对目前打假条文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不利于执法的现状,尽快制定具有全国性效能、统一规范的打假专门法律,弥补现行各法中的矛盾、缺陷,科学地界定“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并考虑加人抵赖、抗拒行政惩罚的违法当事人课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等内容。

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假合力。目前承担打假治劣任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先后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有效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行政执法力度明显增强,从横向体制看,现行打假执法部门分别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由于法律规定有交叉,职责分工不同,分散了执法力度。这就要求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实践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调联系,既借助其对违法行为人拘查、扣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手段,尽快打开案件的突破口,又能及时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强对违法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克服以罚代刑、打假不力的弊端另一方面要与质检、药检、卫生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区别职能交叉的情况,对以工商部门为主的工作做到敢于负责、勇挑重担对于有主管部门负责,需要工商部门配合的工作,则积极参与、大力协助。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第一,要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大源头的治理力度。制假者和售假者分别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和“流”,在流通领域中“断流”,可以有效地发现和堵住“源头”,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的执法行动。集中力量严厉查处一批有社会影响的大要案,有力地震慑违法分子‘第二,要把好“市场关”,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严把市场准人关,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健全市场准人和退出机制,取缔无照经营等不法经营活动。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市场检查力度。对在市场巡查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查处,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监督制度,对市场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指导、监督市场经营主体建立进货索票证制度,严格出库、上柜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售后服务制度。健全消费争议处理制度等,真正做到商品来源清、流向明、承诺兑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口第三,要打帮结合,化劣为优。打假治劣不能只停留在“打”字上,特别是物产资源丰富生产技术落后的地区,最根本的是要强化“打”后服务,从财力、技术上给予支持,帮助他们创优。如果只打不帮,把目标定在停产上,只能治表不能治本,不仅使当地的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利用,也不利于发展企业和搞活经济,还会引起严重的对立情绪,一有机会就会刮回潮风,使打假治劣工作陷人“按下葫芦起来瓢”的被动局面。

第四,要罚赔并用,使不法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任何便宜,直到失去再作案能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制售假劣商品案件,如能罚赔并用,将大大增强打击力度。第五,积极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全国打假网络处理系统,加强打假有关信息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商品安全情况和假冒伪劣案件,及时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假售假活动新的动态并采取相应对策和行动,强化市场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9

一、正常年景的生活消费

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消费。生产制约着消费,有什么样的生产力状况,消费就只能处于相应的水平,且上述产品受商人的操纵又难以取得合理的价格,而地租与赋役还占去农民至少一半以上的劳动所得,加之为了延续简单的再生产,农民总还要扣出籽种等必要的生产性开支,因此,可以供家庭衣食住等日常生活消费的支出就极为有限。在衣食住中,住房不属于家庭经常性的开支,一次投资虽然要花去农家多年的储蓄,但可以使用多年。农民家庭的日常消费,主要包括衣食,其中又以吃所占的比例为最大。因为吃在农家生活消费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我们首先来考察它。

吃的数量与质量是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标志。从数量看,笔者所见关于口粮标准的估计,都来自于江南食米的材料,可作为我们考察华北农民口粮消费的标准。任启运认为,“夫人食谷(每日)不过一升”,“以人口日一升计之,一人终岁食米三石六斗”(注:任启运《清芬楼遗稿》卷1,《经筐讲义》。)。洪亮吉说,“一人之身,岁得布五丈即可无寒,岁得米四石即可无饥”(注:洪亮吉《意言》,《生计篇》第7。)。张履祥给长工的口粮还要高,每年5.5石,尚不包括给长工的其他支付。上述估计都是以一夫即一个壮劳力作为对象的,数量相对较高。勒紫垣在《生财裕饷第一疏》中也谈到,“苏松嘉湖之民,知壮夫一丁种稻十二三亩,其岁收粒米,肥地不过三十余石,瘠地可得二十石,以每人每日食米一升科之,则三十余石者可食九人,而二十石者可食五六人。准古证今,原无异也。至农夫五等产,上中下而合算之,每夫可食九人,内除本夫与本夫之母妻女以及本夫之耄父幼子,共约食其半,计可余一半,以食他人”(注:陆耀辑《切问斋文钞》卷15。)。这里成年男女的口粮标准仍为每人1日1升,年均成年人是3.3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减半,每人口粮仅0.5升,年1.65石,后者大概是最低的口粮标准,因为它与清政府拨给灾民的赈济口粮在数量上相当。至于一个家庭年均的平均口粮消费数量,也有人作过估计,如据强汝询估算,“八口之家,人日廪米四合,率日食四升八合,一岁食米十七石二斗八升”(注:强汝询《求益斋文集》卷4,《农家类序》。)。依此标准,农民一家男女老幼牵算每人年食米2.16石。当然,有的人对家庭口粮年均消费标准的估计还要略高一些,如包世臣说,“合女口小口牵算,每人岁食米三石”(注:包世臣《安吴四种》卷26,《齐民四术》卷2。)。考虑到清代华北农民的食品结构的特点,看来把大小口拉平,每人3石左右的年均口粮标准还是差不多的。如果再少,农民就要寻求各种代食品维持基本的生计。

那么,3石粮食需要多少土地才能够生产出来呢?清代华北一般年成两收亩产在1石左右,这样养活1人至少需要3亩口粮田。如果没有复种,则需6亩土地。清代华北水利薄弱,土地多为中低产田,产量很低。如直隶望都县,上中下土地“均匀计算,每亩得谷五六斗,须六亩可养一人。望邑额地一千七百余顷。现存男妇六万余名口,宜其地之所出不敷卒岁之用”。在此情形之下,望都县“上户饭粗粝,中户下户掺糠和菜以为食哉”(注:光绪《望都县乡土图说》不分卷,《县望县图说》,“田亩”。)。华北各地气候、水利条件不同,因而养活1人大致需要3~6亩土地,像山西解县“当全盛之时,户口七万有零,平均分之每人仅得四五亩旱地,终岁劳苦,丰年略可自饱,仍不可事父母,畜妻子,一遇凶歉,死亡殆尽”(注:民国《解县志》卷3,《丁役略》。)。华北人地关系的比例低于江南,但农业生产水平也比后者低,因而尽管人均占有的耕地一般比江南多,农家仍食不果腹。如山西凤台县,“小民狃于苟安,难于图始,烈日炎天,荷锄陇亩,草笠赤脚,挥汗如雨,多旱委之于天,歉入委之于地,终岁以草根木叶杂茭稗而食,安之如命”(注:乾隆《凤台县志》卷2,《山川志》。)。山东昌邑县“其他迩海,缴人众物乏,无他余赢,故有终岁勤动,不免饥寒者”(注:乾隆《昌邑县志》卷3,《田赋志》。)。齐河县,“人贫地瘠,家鲜盖藏,田一井者衣不蔽膝,家数口者,肉不知味,遇岁旱涝,则啼饥号寒,比比皆是”(注:雍正《齐河县志》卷2,《衢市志》。)。直隶正定县,“丈夫力佃作,女子工针锈,仅取糊口而止”(注:乾隆《正定县志》卷18,《风俗志》。)。在这种不能保证基本温饱的情况下,民食的质量便可想而知了。

华北农村的民食平时以谷蔬为主。谷类中尤以小米、高梁和春麦为主食,杂以豆类、薯类食物和蔬菜,小麦和稻米只有过节或遇有婚丧嫁娶、招待亲朋好友时才可能食用,绝少食肉。如直隶遵化州,“居常饮食相率以俭,或粥或饭或面,面用麦或杂豆粉,粥用小米,饭用高梁或亦用小米,梗稻多用以饷宾,杀(肴)则瓜瓠来腐而已,鱼肉惟之宴会用之”(注:乾隆《直隶遵化州志》卷11,《风土志》。)。滦州“饮食皆以粥,贫者粟不舂而碎之以煮,谓之破米粥,小康之家思俭约者,亦多效之,遇农作时则易之以高梁米煮半熟,冷水淘之,坚如石子,非此不下咽,谓之换饭”(注:光绪《滦州志》卷8,《封域志》中。)。望都县,“所食者以小米为大宗,小麦次之,大麦高梁玉蜀黍又次之。上中之户所饭皆粗粝,中下之户,则皆掺糠和菜为食,……小麦面粉皆不常用,麦秋后家家食麦面数日,籍酬农工之劳。过节度岁亦食之,余者收藏备粜以为度日之费,日常食用以小米为主要食品,不尝酒肉,一年之中春冬以菜蔬红薯白菜,夏秋以罗卜北瓜等物为菜羹,用以佐餐。俗云,糠菜半年粮,盖述实也”(注:民国《望都县志》卷1,《风土志》。)。《华北捷报》(1883年8月3日)报道,直隶“农民虽然大部分都很贫穷,但无法维持最低生活的人还比较少。……在最好的年头,他们也是吃最低级的食物,穿着朴素的衣服。他们的食物几乎完全是用大豆或豆腐渣混合起来的高梁玉米及小米。一块白面馒头便是一种特别的款待,当然更难吃到任何肉食”。

华北其他几省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如山东济南府“饮食以梁粟为主,养老始用鸡豚麦食”(注:道光《济南府志》卷13,《风俗物产志》。)。临沂县,“农民家常便饭为煎饼稀饭,佐味为豆腐小豆腐咸菜番椒。煎饼用高梁麦菽,稀饭用谷米或黍米豇豆绿红黄地瓜胡罗卜等。豆腐以黄豆为之,小豆腐以豆汁与各种蔬菜为之”(注:民国《临沂县志》卷4,《舆地志》。)。荣城县“至日食常佐,若番瓜番薯芦服蔓菁,几与五谷同其珍重,谚曰,田家饭菜一半”(注:道光《荣城县志》卷3,《食货志》。)。胶州,“州之土地五谷六畜备具,而民利所依植物大抵蔓荚居多。南鄙以番薯芋为食,冬鄙以落花生代稼,农重二豆圃蕃瓜薯,盖居食物之半”(注:道光《重修胶州志》卷14,志3,《物产志》。)。山西代州“民食以粟为主,佐以荞麦燕麦,贫者黍菽即为珍膳,有终岁不识膏梁之味者”(注:光绪《代州志》卷3,《地理志》。)。五台县,“麦如珍珠,非祭先供客婚丧不用,无故而食白面人以为不祥。稻米则供客,或病人煮粥,偶一见之,……春夏多食野菜,以葱韭豆腐鸡卵为甘旨,菘薯为珍味,贫家终年不见肉,至度岁乃割片肉为水饺”(注:同治《五台新志》卷2,《风俗志》。)。武乡县,“中人仅再食,岁不登则糠榆木屑悉以充腹”(注:乾隆《武乡县志》卷2,《风俗志》。)。河南汲县,“膳食以小米为主,大米即稻米惟宴会始用,不常食小麦,面亦为佳品。乡人率以高梁荞麦黄豆之属杂制以炊,各邑甚多,盖皆采以为食,农人三餐,城市多两餐”(注:乾隆《汲县志》卷5,《风土志》。)。密县“大率民间常食以小米为主,以黄豆及杂粮佐之,其大米饭小麦面俗所珍惜,以供宾粲之需,非常食所用”(注:嘉庆《密县志》卷11,《风土志》。)。总之,由于粮食短缺,华北农民在饮食的数量与质量上都与生理需要存在着差距。不少人家为了节省粮食,每日两餐,像直隶易州“中人日仅再食”(注:同治《畿辅通志》卷71,《舆地略》。)。县志中还提到有人终生不知肉味,一般农家只有到“良辰佳节七八口之家割肉不过一二斤,和以杂菜面粉淆乱一炊,平日则滚汤粗粝而已”(注:乾隆《孝义县志》第4册,《物产民俗志》。)。

尽管农家饮食艰难,但华北多数地方农民有饮烧酒的习惯。烧酒都以粮食酿造,如黍之“粘者可酿酒,俗谓之黄米”(注:乾隆《任邱县志》卷3,《食货志》。)。此外,高梁等“皆可酿,市肆取充酒材,颇夺民食”(注:道光《济南府志》卷13,《风俗物产志》。)。烧酒耗粮,使粮食短缺的状况愈益严重。因此,清代不少人主张禁酒,但都难以实行下去。不过,对缺粮的华北来说,农民饮酒之普遍确实增加了民食的压力。方苞认为,10人之中最少有4人饮酒,“一人其量以中人为率,一日之饮必耗二日所食之谷”(注:方苞《方望溪先生全集》集外文,卷1,《请定经制札子》。)。清代华北农村,较单一的农业生产结构和落后的农业生产力,使农民的生活极端贫困,因此日常生活中苦行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酿酒与饮酒的普遍,以及中国人对饮食文化的理解,因而苦行之中又有的一面。县志作者常常批评农民不知盖藏,主要是针对其在各种社交应酬上为了有面子,而不惜倾其所有,甚至举债。农民在物质生活上的苦行是生产力制约的结果,而不是像英国清教徒一样来自于理性信仰。因此,一有暂时的物质条件,便要大吃大喝,满足口腹之欲。

方志中常有类似的记载。如山西孝义县“民用俭约,……惟美酿,多嗜酒”。“所食粗粝不堪下咽,而独不能戒酒,不惟糜费,而一入醉乡致有破家丧身者”(注:乾隆《孝义县志》第4册,《物产民俗志》。)。山东临朐县,“其大耗更有两端,一曰饮,一曰博……。至如村人趁墟食货交易,酒罂肉碗四顾狼籍……其尤甚者,贫民无产,佣力耕作,索值日不百钱,酒食必责丰备,狂饮大嚼,日为恒度,稍未餍饫,头箸去之,主费不赀,佣得醉饱而已”(注:光绪《临朐县志》卷8,《风土志》。)。直隶滦州“值令节乃丰豆馔,下逮佣作酒肉恣饭啖无吝焉。惟独嗜酒,虽穷乡僻壤,皆家有藏酒,以备不时之需”(注:光绪《滦州志》卷8,《封域志》中。)。嗜酒往往与大吃大喝相伴。河南罗山县,“民喜口腹甚之。家无担石之储,一聚饮间罗列珍膳,若素封之家,虽称贷不惜也”(注:乾隆《罗山县志》卷1,《风俗志》。)。永城县“饮食无贫富,多好饮酒,款客肴馔,务丰一席,所费动至五六千三四千不等。常日市市厘往来,恒有醺然者,不必岁时伏腊,即偶尔小聚,亦必尽醉,呼拳拇战,声达街衢,以兹三里之城,酒馆林立”(注:光绪《永城县志》卷13,《俗产志》。)。

吃之外,农家衣被材料的支出不大。我们已经知道,农家平均岁用土布5匹左右,或自织,或买于集市。除蔽体御寒外,农家对衣被所求甚低。如直隶望都县,“居民率衣土布,自织自用,只取其蔽体御寒,不求华美。寻常衣服,棉改袷,袷改单,敝而后已,虽褴褛之衣,万作鞋屦之用,不肯轻于一掷”(注:民国《望都县志》卷10,《风土志》。)。山西孝义县,“乡民则布絮缕缕,终岁不制衣者十室而九”(注:乾隆《孝义县志》第4册,《物产民俗志》。)。五台县,“衣用直隶平山所产坚厚之布,农人夏一袷,冬一袄一裤,商贾隆冬走山谷,布袄之外,袭老羊皮马褂,士类一棉布袍,一棉马褂,无衣袭衣帛者”(注:同治《五台新志》卷2,《风俗志》。)。

二、灾荒年的生活消费

华北的自然灾害与这里的生态环境有决定关系。本区降雨各季分布不均,春季多大风,初春和晚秋常有寒潮经过等,生态环境的上述特点使本区的自然灾害以水灾、旱灾为最多,危害也最大;其次是风灾、霜灾、苞灾、虫灾、地震、时疫等。据统计,清前期,顺、康、雍、乾、嘉五朝全国18直省总计发生各种自然灾害2,524次(注:陈振汉等编:《清实录经济史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分册,第693~706页。)。据笔者计算,在以上灾害统计数中,华北4省为780次,占全国自然灾害总数的31%。在华北各省,直隶303次,河南147次,山东184次,山西146次,各占本区自然灾害总数的39%、19%、24%、19%。李向军的统计从顺治元年到道光19年(1839),全国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28,938次,其中直隶5,273次,山东4,203次,河南1,831次,山西949次,共计12,256次,占42%强(注: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16~17页。)。可见华北是全国自然灾害的频发区,而区内又以直隶与山东的灾害为多。再从灾害的种类看,水旱灾害发生最多。在陈书统计的780次自然灾害中,水灾316次,旱灾174次,占本区这一时期自然灾害总数的63%,其中水灾占41%,旱灾占22%,水灾的发生频率高于旱灾。李向军的研究证实水旱灾害的比例更高。在华北12,256次自然灾害中,水灾为6,784次,旱灾为3,977次,分别占区内灾害总数的55.4%和32.4%,两者合计高达87.8%(注: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第214、19页。)。应该说,水旱灾害是导致华北灾荒年的最主要原因。而且,由于人口的增加与生态环境的破坏,有清一代水旱灾害的发生频率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我们知道,本区农家一般在正常年景仅能糊口,均鲜盖藏,不少农户还要依靠举贷度日,因而应时收获对农家维持生计至关重要。自然灾害有轻重,灾情不同,对粮食生产的危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别。灾情较轻时,粮食会有不同程度的歉收;而大的灾害可导致庄稼绝收,形成灾荒年。自然灾害不仅造成农民生命财产的直接损失,而且由于缺粮、饥荒、时疫等继发因素的困扰,间接的人口耗损也是相当惊人的。那么,农民又是如何度过灾荒年的呢?他们在正常年景下尚且终年粗粝,糠菜半年粮,灾荒年的状况无疑会更加恶化。如山东临沂县,“凶岁野菜树皮草实麦草皆可籍以充饥,延命无所谓佐味也”(注:民国《临沂县志》卷4,《舆地志》。)。寿光县康熙17年(1678)大旱,18年春大饥,“民食草根,木皮殆尽”(注:嘉庆《寿光县志》卷9,《食货志》。)。灾荒引起粮价腾贵,如山东黄县,“雍正八年大水,九年春饥,斗粟钱千二百”。“乾隆十四年大饥,斗粟钱一千七百,饿殍载道,卖子女无算”。“乾隆四十七年,夏旱螟,秋大涝,民饥。四十八年春大饥,斗秫钱一千四百,斗麦钱二千三百”。乾隆“五十一年春大饥,麦一斗钱三千六百,豆一斗钱三千二百”(注:同治《黄县志》卷5,《祥异志》。)。邹平县,康熙“五十年春大饥,米价涌贵,米一市斗值制钱二千二百五十”(注:民国《邹平县志》卷8,《杂志》下。)。面对如此高涨的粮价,普通农民根本买不起粮。

在田荒粮贵的形势下,农民已经无法维持最低的生活,出卖土地甚至儿女便成为他们最后的选择。所谓“饥年田亩必贱,民以田易命,安问贵贱。而有力殷户,往往以此大富。是小民之心头肉,为彼之饵鱼钩,事所必有”(注:周天爵《周文愚公尺牍》卷上,《与刘次白书》,道光年间。)。清代华北各省灾荒年农民出卖地产非常普遍,如“直隶大名等府属三十余州县,前因年年荒歉,民间地亩,多用贱价出售,较丰年所值,减至十倍。本处富户及外来商贾,多利其价贱,广为收买”(注:光绪《畿辅同治》卷4,页98。)。河南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乾隆五十一年(1786),巡抚毕沅奏称,“豫省年岁不登,凡有恒产之家,往往变卖糊口。近更有于青黄不接之时,将转瞬成熟麦地贱价准卖。山西等处富户,闻风赴豫,举放利债,借此准折地亩。贫民已经失业,虽遇丰稔之年,亦无凭借”(注:《东华录》卷103,页19。)。土地之外,典卖儿女也成为农民无可奈何之下的选择。如河南“凡民间偶因歉岁,将女儿、孩子、养媳当入富户,以校目前饥馁。写定年限,大约身价轻则年限少,身价重则年限多也。但适遇丰年,可以措赎之时,因格于年限不敢回赎;即或央中代恳,主人有拒不放赎,以致迁延日久”(注:佚名《心政录》卷51,页34,乾隆5年。)。

解决灾荒年农民的基本生计,是清政府稳定社会秩序和统治的需要。每当灾荒年发生后,清政府一般要酌情减免田赋,必要时还要发赈救灾。华北农村县乡通常在平时积谷备荒,所谓“常平仓”、“社仓”、“义仓”,供出借粮种、平抑粮价和赈灾之用。其谷本来自州县士绅、富户的捐献,纯属自愿和慈善行为;至于“百姓听其自为之,而不当以官法绳之也”(注:道光《长清县志》卷6,《食货志》。)。也有以其他途径建立义仓的,如山东长清县的义仓,“其始也,请常平米六百石耳,加二斗息,逐年敛聚,越十有四年,得息米造成仓廒,以原数六百石还府,余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此十四年中少歉则蠲其息之半,大饥则尽蠲之而尤积谷犹是之多”(注:道光《长清县志》卷6,《食货志》下。)。如上所述,农民借粮,一般要在收获后加息偿还,如此才能保证地方粮食储备的良性循环。如山东潍县,“自雍正十二年至乾隆二十年节年劝捐并递年春借秋还加息,现在各社捐谷并加息五千八百八十三石八斗”(注:乾隆《潍县志》卷3,《田赋志》。)。直隶行唐县,“国家经制,州县各设常平社义诸仓,岁储米谷,并听所在官民捐输借用,每岁出陈易新,载在会典,犁然备举。定例以十分之三借民籽种,遇谷价腾贵,春夏出粜。……社仓定便,借民口粮,视年之上下加息,……旧例社仓捐谷每石收息二斗,小歉减半,大歉全免,止收本谷。”(注:乾隆《行唐县新志》卷5,《惠政志》。)。

清代救荒赈济,一般是先动用本地仓储的存粮,其顺序是常平仓、义仓、社仓,不足动用存留的漕粮、地丁银,再不足才从省内外调粟。赈济是用钱粮救济灾民。其方法包括煮赈和发放银米。如河南洛阳县,受灾后“就近设(粥)厂,以免饥民跋涉道途也”。此外“每大口每月给谷三斗,小口给谷一斗五升,先尽常平仓谷动支,如不敷用时再动用漕谷。俗漕米亦不敷用,仍照往例动地丁银两搭放”(注:乾隆《重修洛阳县志》卷2,《地理志》。)。不过,尽管清政府有较为健全的荒政制度,但灾荒发生后,农民的生活仍不能得到妥善的安置,造成严重的流民现象。如山东沂州府之郯城县,“十岁九灾,所由来也。而游食四方,浸以成俗。初犹迫于饥寒,久而习为故事,携孥担橐邀侣偕出,俗曰逃荒,恬不为怪”(注:乾隆《沂州府志》卷4,《舆地志》4。)。《实录》等清官书对本区在内的流民形势、数量和遣返安置的措施等事项,都有详实的记述。

三、社会文化性消费

清代华北农村的社会文化消费,是一个内容较为含混的概念,从私塾教育到宗教活动,从农家的婚丧嫁娶到民间祈报,都可以含盖其中。农民此类消费其重要性虽然不能与衣食住等生活性消费支出等量齐观,但仍是农民消费支出中重要的构成部分,属于必要的生活性消费项目。

(一)文化教育。清代社会价值观推崇读书做官,因而作为农村知识分子和官员后备力量的“士”,理所当然地位居“四民”之首。这种根深蒂固的社会价值观对农民的影响也很大。取得士的地位要读书向学,农家尽管贫穷,只要稍有条件还是愿意让孩子识字接受教育的,争取改换门庭,光宗耀祖。此外,农家子弟即使在村庄中也有就近接受教育的条件,因为本区农村士这一阶层是普遍存在的。我们知道,该阶层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差别较大,其中也不泛一些生活并不宽裕,甚至拮据窘迫的人。县志上说,这些人的谋生渠道有两条,一是耕读兼资,二是在村庄蒙学中教书度日。在后一种情况下,农家子弟识字于村学不仅方便,而且费用低廉,普通农民可以承受。因此,对大多数农家子弟而言,大约都接受过或长或短的蒙学教育。如河南汤阴县,“民间子弟七八岁时延塾师教习,先孝经四书,渐习本经学作文艺,虽冠礼未行,而束发受书者遵循规矩,并无浮嚣之习,诵读之声四境不绝云”(注:乾隆《汤阴县志》卷1,《地理志》。)。

大多数农民虽然知道教育的重要性,但其子弟学期的长短则主要取决于家庭经济的承受能力,这种现实是非常残酷的。在生活有最低保障的情况下,农家可能会节衣缩食,送子弟接受蒙学教育;但如果连最起码的生存条件都不具备,接受教育就成为一件极奢侈的事情,尽管其绝对成本并不算高。如河南鹿邑县“力田者仅菜粥自给,虽有聪颖子弟,亦多不免失学。村塾之师聚童稚数十人于老屋中,仪节不立,咿唔莫辨,每至登麦,刈禾时辄罢业散去。九月复集则十仅三四矣。往往修补(脯)不给,复布露而罢,如是者数岁,父兄病其无成,俾改习耕作,或操工贾之业”(注:光绪《鹿邑县志》卷9,《风俗志》。)。该县志作者认为,农家子弟不能连续接受教育的根源是贫穷,兴学必须在农村实行免费教育,即所谓“广设义塾”,让农家子弟不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当然,制约农村文化教育发展的还有其他因素,如晚清社会的动荡,乡村经济的凋敝,塾师的经济状况不断恶化,有条件接受教育的人日趋减少,由此带来农村塾学的学制和管理也日益松驰破败。如河南永城县,“塾师近少,专馆供馔者亦复不多。盖自咸丰捻乱之后,地方凋敝,至今元气未复也。到馆不必春,初随时可以入学,按月扣计,以十月为一年”(注:光绪《永城县志》卷13,《俗产志》。)。河南鹿邑县,“士无恒产,率以囊经教授为业。囊岁馈缗钱数十千便为极丰,饥寒之躬,难云壹教,模范不立,其失故不尽在师矣”。(注:光绪《鹿邑县志》卷9,《风俗志》。)在此情况下,农村人口中农民的识字率非常低,女性尤其如此。据罗兹曼的研究结果,现在识字率的统计范围,包括绅士、官员、商人、僧侣等阶层,他们要占到人口总数的10~20%;如果只统计农民,按男性40%拥有读写能力这一较高识字率比例计算,农民也只有30~20%的人“粗通文墨”,但这些人是否能顺利读写,恐怕还是个问题(注: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46~248页。)。因此,农民文化教育的落后,必然导致其文化素质低下,并在社会文化性消费中打上相应的烙印。

(二)祈报活动。在教育不兴,农民文化素质较低的华北农村,祈报等介于民俗与宗教之间性质的群众性活动,构成农民社会文化性消费的重要内容。各地无论经济是富裕还是贫穷,这类活动进行得都较为普遍。它们主要包括祭祀、祈祷、报赛等内容。

祭祀分祖先和自然神崇拜两种形式。本区富家大户设有祠堂供奉祖先,一般老百姓多崇拜各种民间神和自然神。如直隶西宁县,“大族多立宗祠,设祭田,春秋拜扫惟谨。祭毕聚族宴祠中,风为最古。民庶或不能举,而颇属外祀,奉龙神极虔。村十余户,必建一祠,演戏献牲,各有常期。入秋则丝管彻四境矣。至于酬神许愿,又无时无之,大抵士人佞佛,愚民信巫”(注:同治《西宁新志》卷9,《风土志》。)。嵩县“其祭祀士夫故家皆庙祀先祖,……庶民颇忽于祀先恪事外神”(注:乾隆《嵩县志》卷9,《风俗志》。)。山西介休县,“隆于祀先,虽费而不惜”(注:乾隆《介休县志》卷2,《山川志》。)。频繁的祭祀活动不仅耗财,而且不利于生产。河南鹿邑县,“佞佛之风,村民最盛。每岁二三月之间,荒弃所业,奔走寺观,燃香诵佛,杂沓成群”(注:光绪《鹿邑县志》卷9,《风俗志》。)。迷信活动也妨碍水利工程的修建。本区水利失修,农田冬春苦旱,夏秋苦涝,老百姓宁可祈神求雨,将风调雨顺的希望寄托于天,也不凿井修渠,自主命运。如河南许州“岁旱祈祷多戾于礼,其尤甚者水浇孕妇,名曰浇旱魃”(注:道光《许州志》卷1,《方舆志》。)。郾城县“天旱民间祈雨设厂迎神,鸣金击鼓,昼夜不绝。无赖之民手舞足蹈,诈称神降,号马匹群相尊奉,汹汹如狂,值天雨,则拥神游街演剧,报谢科敛财物,所奉之神”(注:乾隆《郾城县志》卷1,《方舆志》。)。新乡县,“每值久旱,官约诸绅设檀求雨岁褥三日,例禁屠宰,闭南城门,城乡亦多抬神求雨”(注:民国《新乡县续志》卷4,《风俗志》。)。直隶怀来县,“岁值旱人带柳枝,用幡幢笙鼓迎龙神像,置坛场祈褥得雨乃止”(注:光绪《怀来县志》卷4,《风俗志》。)。山西武乡县,“遇旱灾长幼成群咸带柳枝幡幢笙鼓,迎龙神置坛场拜褥,得雨方止”(注:乾隆《武乡县志》卷2,《风俗志》。)。

清代华北农村最普遍的社会文化消费是春秋祈报。传统农业靠天吃饭,旱涝悉听于天。因此,农家春天祈褥一年的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秋后还要感谢老天爷的恩赐,由此形成农村中民间盛行的报赛习俗。据笔者检阅华北地方志,本区的报赛大约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在村庄里进行,采用的形式是聚餐、演戏等。如河南郾城县,“赛神招梨园其名伎剧者,最俚鄙,民间尤尚之。百货俱集,男女杂沓,一村演剧,众村皆至,各招亲厚”(注:乾隆《郾城县志》卷1,《方舆志》。)。许州,“礼神报赛,以醵钱演戏,宰羊刘豕为诚敬计,一岁中自非刈麦之期合乐飨之举村桩相续,既事竣余,少长环坐,至欢畅也,而来游来观复互为宾主”(注:道光《许州志》卷1,《方舆志》。)。嵩县“山乡尤甚演剧酬神,犹春秋祈报之意,然贺雨贺晴又叠举无节至”(注:乾隆《嵩县志》卷9,《风俗志》。)。直隶怀安县,“春秋祈报,长者敛资,少者趋事,备牲醴礼神,优人作戏,互邀亲戚聚观,祀毕坐飨神享,鼓吹喧嗔,醉饱歌舞而散。俗尚龙神,凡村堡城市,多建庙祀,秋熟醵钱演戏赛神,岁有旱,各戴柳枝具幢幡,钟鼓迎像,置坊敬祷,得雨乃止”(注:光绪《怀安县志》卷3,《食货志》。)。蔚州“当春秋祈报日,里社备牲礼祀神,召优伶作乐娱之,各邀亲朋来观,裙屐毕集,竣事,食中人叙坐享宴余,必醉饱而归”(注:光绪《蔚州志》卷6,《建置志》。)。获鹿县,“每秋后竟作贺作会,醵钱相助,喧阗来往,无虚日。农家一式之入,或不足一岁交际之用,有展转负累以至于贫者”(注:同治《畿辅通志》卷71,《舆地略》。)。山西武乡县,“秋趋各村乡醵钱祀里社五谷之神,行报赛礼,亦有行有三四月者,谓之春祈,纳稼后雨”(注:乾隆《武乡县志》卷2,《风俗志》。)。由上可知,祈报的一切费用来自里社各户的分摊,无论祀神宴饮,还是演戏,都要一笔支出。春季农家正值青黄不接之时,连口粮都难以接济,分摊的款项从何而出,恐怕又得东挪西借,从而又会影响当年生产费用的数量。秋后农家刚有所收获,各种报谢天地邻里的活动又会花去部分收入,必然使来年的生产生活开支异常艰难。

春秋祈报的另一种形式是去祀庙进香。清代华北州县无论城乡皆有庙会。进香活动形成赛神会,即所谓庙会。庙会除商品购销功能外,还是农民宗教文化消费的主要场所。庙会的宗教功能在本区十分普遍。如河南嵩县,“春农隙敛钱结社百十为群,远赴武当华岳进香,至有山乡孤村男远居守者,流俗相沿”(注:乾隆《嵩县志》卷9,《风俗志》。)。林县“古有社以会万民,近俗为香火会,以祈以报,以敬事神,且因以立集场,通商贩,以为士女游观之乐。……县属香火会各有日期,岁以为常,而三月初三日天母诞,士女会于黄华山中。四月十五日城隍诞,士女会于县城游观为盛”(注:乾隆《林县志》卷5,《风土志》。)。武陟县“香火之会,敬事神明,有祈有报,且因以立集场,通商贩,并为士女游观之乐。亦惟丰年乃多盛会,县属城市乡屯会各有期。正月初神会,俗称行水。四月陈州娘娘会,陈州娘娘者,碧霞元君或云是元女太姬。九月望后二铺营金龙四大王庙会,相传十七日为大王诞辰。十月二十日前后城中大会,城隍庙中祷祀不绝”(注:道光《武陟县志》卷10,《风俗志》。)。直隶易州“尚庙会,每于会期商贾辏集,演戏献神,温饱之家随时侈糜,贫户亦典质裳衣,诣庙祈福”(注:乾隆《直隶易州志》卷10,《风俗志》。)。正定县农民“衣食唯布蔬,即富民亦无绮丽,唯迎神赛会最为靡耗,其中演戏剧饮启衅掏摸生奸,其大弊者宿庙跑解二事,每逢庙期,妇女辐辏,远者大车以载,近者联袂而来,夜则执香卧庙中,男女杂沓,大为风俗之害。而跑马买解,则以男妇而擅战”(注:光绪《正定县志》卷18,《风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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