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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4-10 15:05:12

遗产管理论文

遗产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遗产税税制税收管理

一、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民经济一片萧条,所以遗产税仅仅是作为一个税种而存在,并没有开征。在后来的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时至今日,是否开征遗产税仍是我国社会各界争辩的焦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相应家庭资产的增加,中国在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首先是主流派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是:由于国民经济的持快速增长,个人拥有的资产也随之大量增加;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供借鉴;公民的税法观念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依法纳税的人群也在不断地壮大;中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不断的提高;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国家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和支持。

也有人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有着很多不利的条件:中国经济不很发达,可以征收的财产和纳税人十分有限;中国拥有;k!il财产的人和他们的财产都很分散,谈及遗产税为时尚早;许多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中国目前没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由此会导致收入很低成本很高;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导致居民的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有限;担心开征遗产税的税收成本高,税收收入少;担心财产税制的不健全会影响遗产税的开征。

由此可见,虽然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是有很大阻力的,但是我们目前正在将不利的条件逐个突破,遗产税的开征还是指日可待的。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遗产税的性质上分析可行陛和必要性,而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税制建设的需要和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确定我国是否有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和必要性。

1.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开征遗产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大幅增长及个^财产的增加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只有个人的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后才会有遗产税存在的基础。

(2)开征遗产税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遗产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开征遗产税,不但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和其他调节收入的税种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3)开征遗产税是完善中国税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遗产税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种,用实践证明了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贫富悬殊的矛盾,平衡社会公众心理等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国税制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其中包括建立健全遗产税制。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可行的。

(1)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一般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按照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标准,应有三个条件:首先,人均GDP的水平;其次,居民储蓄水平的发展程度,若储蓄发展水平很低,那么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实际是没有价值的;第三,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的比重是多少,其衡量之一是银行指标,另一个就是基尼系数。对照中国经济发展的宏观态势,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方面来看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储蓄水平稳定增长,高收入阶层迅速形成,收入分化加大。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32,已经超越了国际警戒线,调节收入是迫切问题。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一是开征遗产税将一部分富人的财产转为国家所有,用于社会需要,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社会贫富的悬殊矛盾。我国至今仍有28Oo多万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手段措施为他们筹集资金解决困难,征收遗产税就是有效手段之一。二是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为政府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遗产税将是—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三是开证遗产税有利于中国在对外交往中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公民的权益。四是开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税制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并且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建构

结合中外遗产税制的各方面经验,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现在从以下方面简要建议我国遗产税制。

1.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相互配合使用

从国外遗产税的实践来看,通常采取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使用的方式,以弥补遗产税征收过程中的漏洞。从我国的情况看,出于征收管理上的需要,在考虑到还有很多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也有必要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只有同时设立遗产税与赠与税,才能保持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和管理的严格性。

2.税制模式的选择

借鉴各国(地区)实行的遗产税制度,可以选择的遗产税制模式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从中国的实际来看,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并考虑到我国家庭财产共有性比较强,遗产分配多在家庭内部进行,税源稳定,但是隐蔽,税务机关控管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中国的遗产税制应当从简,这样有利于加强税源控制,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因此,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英国等地的作法实行总遗产税制,以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或者管理人,则由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直接缴纳遗产税。

3.遗产税税制要素的设计

(1)政策目标。开征遗产税的政策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目标,即取得政府财政收入;二是调节目标,即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是二者兼顾还是有所侧重。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开征初期不可能取得大量的财政收入,即使在遗产税比较健全以后也只能作为辅助税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策目标应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方面,通过强化税收的功能去对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遗产税正好可以发挥—定的作用。

(2)税基和税率的设置。在税基和税率方面为体现合理负担税收原则和达到必要的调节力度,中国遗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表应当合理设计,就税基方面来说,应纳遗产税应当尽可能的包括被继承人的各项可以征收并且值得征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可以不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考虑到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为了使遗产税的税负更加合理,可以不设统一的起征点或者免征额,而采取规定扣除项目和对某些规定扣除限额的方法。介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一些实物财产的特殊性,要求继承人、受赠人在继承、接受捐赠时,纳税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也应当规定妥善的处理方法,必要的时候可以实物纳税。在税率方面,为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达到调节巨额财富的目的,可以考虑实际情况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5O。

(3)应纳税额的计算。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对遗产税应纳税额计算说法众多,归纳起来主要的计算涉及三个方面:应纳税遗产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免税额。应纳税遗产总额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价值原则上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在计算过程中有一些项目是可以扣除的,如被继承人、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捐赠给各级政府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慈善机构和其他公益事业的财产,被继承人、遗赠人、受遗赠人给被继承人去世时已经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和宗教团体的财产,国家支付的抚恤金、赔偿金等。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人员的财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财产等。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合法债务、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的必要费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依法应纳的各项税收罚款、罚金等。免税额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部分,通常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根据这三个金额即可计算出应纳税额:应纳税遗产总额=遗产总额一免税项目应纳税遗产净额=应纳税遗产总额一法定扣除项目一法定免税额应纳遗产税额=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四、遗产税的管理征收

遗产管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老字号川菜;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遗产传承;遗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8.014

1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存在决定意识。国外文化遗产研究起步早,成果丰富,涉及文化遗产的定义,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文化遗产与历史的异同、文化遗产对集体记忆以及身份认同的影响、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特别是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成为研究重点。其中欧洲和北美的研究成果占大部分,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旅游组织等。国外遗产保护集中在:(1)政策与立法方面,如遗产保护政策与法律(Robert Pickard )、保护文化遗产:国家立法与国际远景展望(Biswas S.S.)等;(2)遗产规划与管理方面,如欧洲遗产的规划与管理(Gregory Ashworth, Peter Howard)、文化遗产管理(Shalini Singh)等;(3)遗产保护层面,如世界遗产保护(UNESCO)、本土居民遗产保护(Erica-IreneDaes)等。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起步较晚,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文化遗产资源利用、文化遗产与旅游发展、遗产地游客管理、遗产地旅游影响以及遗产保护、规划及开发等方面。国内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足,尚未建立起立法、资金、管理及公众参与等方面相对比较完善的保护制度。总体而言:目前国外研究较为成熟,但是并不完全适合于中国国情。国内研究大多专注管理体制研究或对文化遗产基础理论及遗产保护研究。文献检索发现:川菜文化遗产研究,近年来刚起步,尤其以川菜发展研究中心的杜莉、陈祖明、陈云川、张茜等学者为主要代表,涉及川菜地位价值、历史演变、非遗保护、传承、现状对策及产业升级等研究,但基本上处于理念灌输、知识宣贯、定性描述研究阶段,现有研究数量少(不足6篇,主要以川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杜莉教授为代表,例如《川菜的历史演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川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状况研究》等),研究质量弱,乏定量评价、实证分析及比较研究,理论指导性不大,应用操作性不强,也尚未形成川菜遗产体系。文献检索同时发现:对于“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问题给予关注并进行专门系统深入研究的论著,目前也尚未看到。这无疑为本课题研究提供了研究空白与研究机会。

2 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内容

2.1 研究意义

文化遗产是城市精神和内涵所在,也是城市体现其独特性的内在机制。党的十以来,同志多次强调指出:我们要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保护好文化遗产。基于此,本课题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1)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理论,有助于实践中提炼和逐步形成独具特色川菜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理论,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遗产开发以及城市规划学科的发展尽微薄之力;(2)有助于指导川菜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工作,为“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开发工作提供科学的发展观和针对性指导,推动川菜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实践,提升其管理绩效;(3)有助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推动川菜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扩大川菜和中华文化在世界的影响,促进世界饮食文化交流,增强四川人民的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促进四川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四川形象,提高其竞争力和综合影响力,实现四川乃至中国和谐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有助于为川菜相关部门、决策层、管理者的科学决策及川菜文化研究人员提供借鉴。

2.2 研究目的

“每一个民族的文化复兴,都是从总结自己的遗产开始的。”(中科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著名建筑学家吴良镛先生)。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承载着这个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代表着这个国家悠久历史文化的“根”与“魂”。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就是守护民族和国家过去的辉煌、今天的资源、未来的希望。基于此,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在于:科学界定川菜文化遗产的内涵分类、系统分析川菜文化遗产的价值地位、全面诊断川菜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现状问题、着重提出“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原则、方法、策略等,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转型升级下“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为推动四川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川菜及中餐产业转型升级和国际化发展,传承和发展川菜及中国饮食文化提供新思路、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2.3 研究内容

(1)“老字号”文化遗产研究理论基础。

①文化遗产研究理论概述。

②“老字号”研究理论概述。

③“老字号”文化遗产研究理论概述。

(2)“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的内涵分类及价值。

①“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的内涵界定。

②“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的分类识别。

③“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

(3)“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现状问题诊断。

①“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绩效评价。

②“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现存问题。

③“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成因。

(4)“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①人本性与原真性;②整体性与战略性。

③继承性与创新性;④可解读性与可持续性。

(5)“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方法。

①“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显性式保护。

②“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隐性式保护。

③“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发展式保护。

(6)“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策略(涉及保护规划、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

(7)“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传承研究探索(包括传承困境分析、传承路径选择及对策建议等)。

3 基本思路及工作方案

3.1 研究思路

研究思路如图1所示。

3.2 工作方案

(1)立项之日到半年以内:国内外文献调研、“老字号”川菜选点调研、访谈座谈交流。

(2)立项之日到一年以内:“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内涵类型价值、现状诊断、保护原则方略。

(3)立项之日到一年半内:“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传承困境、路径对策、应用实施、项目结题。

4 特色亮点与创新之处

4.1 课题特色

(1)问题导向: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转型升级下“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如何保护传承?

(2)实证分析:进行“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绩效评价,开展实证研究和量化分析。

(3)比较研究:“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传承现状比较分析(基于成都和上海两地的比较)。

4.2 创新之处

(1)首次归纳提炼川菜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理论体系。

(2)首次实证研究“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绩效。

(3)首次系统构建“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传承路径。

5 研究基础及成果预期

5.1 研究基础

(1)在文化遗产保护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规划等方面多年来已打下了坚实的研究基础。(2)通过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等了解并掌握了“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研究现状问题等。(3)通过文献资料研究了解了“老字号”川菜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总体现状及问题等。(4)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先后负责或参与完成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各类项目90余项,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类课题10余项。(5)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2002―2015年已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其中,文化遗产保护、遗产旅游类论文20余篇。(6)2002――2015年来课题负责人及成员一直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历史名城保护规划、城乡规划、经济地理、旅游开发及管理、酒店管理、品牌管理、管理科学、食品科学工程、技术经济、城市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研究成果获奖多次,被引用多次。(7)本课题研究工作,可依托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等平台,这些机构拥有包括先进的数据库检索系统、丰富的图书馆藏资源及发达的现代化调查手段、电子计算机及系统调查软件等科研条件和平台。上述条件,均可有偿使用。(8)课题组成员多年与中国营销学会、四川营销学会、四川旅游协会、川菜发展研究中心保持密切联系。

5.2 成果预期

(1)直接适用于川菜老字号企业,有望被经营管理者采纳和借鉴,为其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间接适用于国内外餐饮类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管理部门(特别是川内机构)等机构,有望被上述机构和学者们关注和借鉴,有望在国内其他餐饮企业及相关行业得到推广运用。

参考文献

遗产管理论文范文3

【关 键 词】自然文化遗产/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正 文】

1 引言

进入新世纪,大量的研究文献显示管理学、经济学、环境科学、旅游学、地理学、城 市规划和文物考古等研究领域的中国学者对“自然和文化遗产”或“世界遗产”研究的 关注,徐嵩龄[1]还提出了建立“遗产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发展“自然和文化遗产科学 ”的设想。其中,中国的世界遗产申报热和管理相对滞后两种现象的对比反差引起学术 界对自然和文化遗产“管理”研究的重视。现有的文献多集中于探讨遗产资源的宏观管 理系统(System)和体制[2—7],缺乏对遗产资源管理系统的运行机制(Mechanism)的思 考。前者为制度、组织、权属关系层面上的研究,着重考虑系统的静态结构。它涵盖了 管理的组织和指挥两个要素;而后者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是针对机构之间、不 同层级的机构之间、机构内部之间如何相互作用的运作方式,着重考虑系统结构基础上 的动态关联和运作。它涵盖了管理的控制、协调、决策三要素。由于自然文化遗产资源 的脆弱性和不可逆性,在转型期现状体制下如何通过完善管理机制以有效保持遗产资源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已是当务之急。

完善的遗产资源管理系统包括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协调沟通机制、决策机制和经营 管理机制五个子系统,本文就是在此框架内,从绩效评估体系的角度,试图对遗产管理 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初步探索。

2 主要概念的界定

2.1 激励控制机制

委托—关系普遍存在于经济社会中。委托人和人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同 时,双方存在着目标上的差异。由于拥有信息上的优势,人往往会产生侵蚀委托人 利益的动机,如果委托人不能对人建立起有效的控制(激励和约束)机制,则这种动 机就可能完全转化为现实的行为,因而侵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设计一 套有效的激励机制,设法使人只有为委托人的利益尽力时其自身的利益才能达到最 大[8]。所谓激励机制就是在组织管理系统中,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之间通过激励因素 相互作用的方式[9]。

2.2 遗产管理的激励机制

作为公共资源的自然文化遗产,在中国由国家作为委托方将资源通过政府组织机构逐 层交给基本管理单位,由遗产基本单位以人的身份实施管理和利用。当前不断发生 的破坏遗产现象和对遗产保护的轻视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家(委托人)在遗产管理体 制内未能建立有效的对人(遗产管理机构和单位)的激励控制机制。即通过激励机制 诱导遗产管理者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保护上来并适度利用从而实现遗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遗产管理的激励机制的内容包括:遗产管理激励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由谁实施激 励?激励谁?激励有权威性吗?)、激励的保护目标和责任(遗产的基本使命)、显性激励和 隐性激励(拿什么来激励?)和绩效评估。

2.3 绩效评估(Performance Appraisal)

激励控制系统的核心内容有两部分,一是管理业绩的测量系统,即绩效评估系统;二 是激励机制的要素,即激励方式的安排。其中绩效评估是建立激励机制的基础,是管理 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绩效评估从其评估的对象与范围来看,可分为两类:①管理评价 ,即对组织整体的管理绩效进行评估。②个体评估,即对组织内个体(主管、管理者、 员工)的业绩进行评估。本文侧重于遗产管理评价即遗产管理的整体绩效评估。

3 自然和文化遗产管理评价的思考

3.1 遗产管理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遗产管理评价的目的就是通过对遗产保护管理及其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 揭示遗产地保护业绩和经营管理水平,为遗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监督和激励提 供依据。

遗产管理评价的意义表现在:

强化遗产的管理目标。通过评价激励遗产地管理者更加保护遗产并实现遗产的可持续 利用;

清楚责任。遗产绩效管理目标的细化使遗产管理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知道责任,知道怎 样管理和从哪几个方面提高管理水平;

认可贡献,沟通纠偏。管理评价是认可遗产地管理成效或汇报交流的平台,也是发现 管理错误,纠正失误的重要手段;

监督依据。管理评价为舆论、媒体和上一级政府机构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提供依据;

推进协调。遗产管理需要协调、交流和合作,管理评价为此提供了基础平台;

总之,为使遗产资源管理实现良性循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评估体系是完全必 要的。通过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从而达到加强遗产保护和维护,不断提高 经营管理水平,形成良性的管理激励机制。

3.2 中国自然和文化遗产管理的误区和偏差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遗产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除了宏观管理体制和法制建设 等问题以外,在微观“点”的管理上还突出存在以下的误区和偏差:

一是目标扭曲。在对遗产的认识上,地方领导和遗产管理者总是将遗产这种不可再生 的公共资源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经济资源,将遗产作为地方的金字招牌和摇钱树,进行市 场化炒作和商业化经营[10,11]。因此在处理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关系上偏重利用,轻视 了保护遗产的首要目标,造成目标上的扭曲。

二是轻视周边环境和社区发展的因素。保护遗产不仅要保护遗产的核心,还要保护遗 产地赖以生存的周边环境。目前在遗产地周围过度建设、商业化和城市化现象严重、不 合理开发如开山炸石、工厂污染、古旧建筑过度拆迁等层出不穷。社区与遗产地的关系 如同土壤和大树相互依赖,遗产地的发展离不开社区居民的支持和配合。

三是没有完整细致的针对遗产管理的操作规范。遗产微观经营管理在游览区管理和服 务质量上与国外管理水平有较大差距。没有严格执行分类、分级、分区管理和通过旅游 者行为分析、游客教育、参观者定位、门票价格等措施以“疏导和引导”的理念来实施 保护管理。

3.3 遗产管理评价的实施者

评价实施者代表评价的权威性,而权威性正是评价能否得到评价参与者和被评价者的 响应以及激励存在的前提。从理论上分析,遗产管理评估的实施者有以下几种可以选择 :

自我评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于遗产资源是公共资源,它属于全国人民(其中的具有世界意义 的“世界遗产”甚至属于全人类),所以可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国家和世界遗 产管理工作委员会”作为授权、监督和评估遗产管理绩效的主体;

由国务院成立“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或“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室实施评估工作;

由建设部、文化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职能部门联合实施评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委员会(设在教育部)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中国委 员会(设在国家文物局);

遗产管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学科建设;理论指导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3-0248-02

一、成书背景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概念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并着重强调了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公约发表至今已整整十个年头,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指导下,我国政府积极开展相关保护和传承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现状和潜在问题,国内学者纷纷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和保护实践之中,逐渐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文化环境的保护理论和学科体系。

中国艺术研究院苑利研究员与北京联合大学顾军教授长期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国内较早地提出了创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重要学术主张,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构建和“活态”保护工作等领域中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先后合作出版了《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教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等多部学术专著,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并不断完善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在科研活动中,他们立足田野、观照古今,始终坚持实践与理论并举的原则,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和田野调查提供了经典的范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时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发表十周年之际,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依托丰厚的田野调查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总结、归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和保护经验,编著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并于今年8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式发行。

二、文本结构

全书共分为“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八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全书内容则以问答的形式展开,结合具体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总结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认识误区。写作风格生动、洗练,问题设定具体、明晰,学理严谨、考据详实。有别于以往针对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教材版”书籍或面向普通大众的“普及版”读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将受众群定位为“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上的工作人员”,读者指向性更为明确,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作为实用性的工作指导手册,该著作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机构的实际工作将起到重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在自序中,作者谈到:“十年努力,不但唤醒了国人的文化自觉,同时,还是我们利用这个机会摸清了自己的家底,并使大批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起死回生且欣欣然发展起来”。的确,随着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通过开展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设立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立“文化遗产日”、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工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已取得了显著成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应认识到当下的保护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误区。对此,作者在该著作中鞭辟入里的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保护理念的错位”。为解决这一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中,作者分别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不同角度厘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分类方法等基本概念,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标准、传承人评选标准等常见问题,并特别指出“并非所有的传统文化事项都可以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以活态的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该著作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标准和判断方法,将对各级地方政府在开展民间文化普查、挖掘当地文化遗产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并对申报和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体工作具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观点聚焦

针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原则中存在的缺陷,该著作提出了构建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所应满足的五点需求,即包容、对等、唯一、均衡、统一。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分布规律,首创性的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将其细分为:民间文学类遗产、表演艺术类遗产、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传统生产知识类遗产、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传统仪式类遗产、传统节日类遗产,并对以上分类方法进行阐释,结合具体例证说明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应具备的特征。此外,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中沿袭并深入解释了其一贯的学术主张,即保护工作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传承规律,以“活态性”、“整体性”、“原真性”原则为重要依托,从规律出发实施保护。同时,明确回答了政府的工作重心问题,针对“重申报”、“轻保护”等现状和误区,强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领导,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对传承人的服务工作”。面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问题,作者呼吁政府作为保护主体不可以替代传承主体的主体地位,且应切实履行其“组织、监管、协调、服务”的职能。

作为指导保护实践的“工作手册”,该著作着眼于培养和提升保护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在“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中,结合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为开展和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书中指出:深入调查、摸清家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本目标与诉求,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本身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认识、再筛选、再评估的过程,同时在申报过程中民间认同应起到更为重要的决定作用,在传承问题上应遵循“民间事民间办”的基本原则,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决定权在于其传承规律和历史经验。针对是否应该“打包申报”、能否进行普及化教育、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开发、怎样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等热议问题,作者结合多年的田野实践和工作经验分别作出了理性判断和科学回答。

值得一提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独创性地提出了建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干预的“可行性报告制度”、“零冲击报告制度”、针对濒危遗产的“临时性制定制度”、针对保护工作者的“行业准入制度”。此外,作者还以附录的形式收录了“传统表演艺术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手工技艺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节日仪式类遗产调查指南”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系统树”,分别从调查准备、注意事项、调查成果调查大纲写作等具体环节入手,为各级地方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提供了逻辑指导和文本范式。这种理论指导实践的方式,将有助于拓展保护工作者的学术视野、提高工作效率,为行之有效的开展普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参照。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结晶,既展示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也保留了民族文化的珍贵记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文化工程。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中建立并完善了具有方法、预案、规范、条例作用的工作指南,展示了作者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学术精神,其“这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学人的重托,为达此目标,我们愿吃尽天下所苦,且虽百死无憾!”的学者风范和文化使命感令人钦佩。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年来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总结,该著作的问世必将为保护工作者正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重要的学术指导和理论支撑。

遗产管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遗产保护;城市规划;文化线路: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1674-4144(2010)02-47(5)

专家简介:阿尔伯特 博士 德国一级教授 著名遗产保护专家和遗产保护教育家

采访者:丁援 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 博士

2009年10月23日至26日,德国东部城市科特布斯天气阴沉气温初降,加上又是学生放秋假的时间,本该是这座城市唯一的大学――勃兰登堡理工大学最冷清的时候。而这几天,突然涌来的几百位学者和校友使校园顿时生动起来。在学校的会议大楼最显眼处,一条横幅是:“世界遗产和文化多样性”(本次论坛主题),而未来往往的人们挎着的小包上都印着一行字:“十年了,依然独特”。

这里正在庆祝一个遗产保护专业的十岁生日,庆祝的形式则是很德国风格的:一个严肃的关于遗产教育的国际学术论坛。十年前,由阿尔伯特教授和其他两位德国教授共同建立的遗产保护专业“世界遗产研究”现在已经在国际舞台上初露锋芒,培养了一批遗产保护的专业人员:而十年后,在庆祝活动的绚丽退去后,也是阿尔伯特教授退休的时间。

我受《中国名城》杂志社的委托,对阿尔伯特教授进行了专访。我们的访谈在2009年10月25目的晚上,德国勃兰登堡理工大学的新图书馆的一楼。

我们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全球战略的一部分

丁援:阿尔伯特教授,首先祝贺您,这次的论坛十分成功!

阿尔伯特:谢谢!也谢谢你的参加

丁援:这次研讨会有“在时空转移中的遗产”、“融汇的文化景观”等四个主题和七十个专题演讲,都是很前沿的题目,又聚集了这么多的专家学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有代表参加。我下周去他们总部调研,约时间时我得知,现在是他们最忙的阶段――从10月23日到28日正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成员国大会时间,不能请假的。但我注意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的一些核心人员还是来参加了。

阿尔伯特:他们当然会来参加,因为这也是他们的庆祝活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是我们这个专业的最初的赞助组织,也就是2000年你来学习的时候,他们是我们的赞助人。后来的赞助主要是DAAD(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DAAD),但起步阶段是十分关键的。十年了,我们的专业发展良好,这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战略的一部分。

我们成立这个专业十年了,积累了大量的人脉,所以这次的组织工作主要是学生完成的,也作为他们课程实践的一部分。我们得到了德国政府和DAAD的一些资助。我很高兴有这么多专家和名流能到场。

丁援:您是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战略,所谓的4C战略吧,主题就是要保护世界的遗产和推广他们保护的理念。

阿尔伯特:这是他们大的想法,他们还有青年计划,在各地建立分支机构。比如在中国建立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教育与培训中心。

丁援:对,亚太中心是他们唯一的一个教育和培训的中心,在北京、上海和苏州三个地方。另一个二级组织在罗马。

阿尔伯特:除此之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在各地的教育机构设立教席(UNESCO Chair)。我们这个专业就是他们的正式的教席,遗产保护教席,而这次参加我们论坛的还有五个世界各地的大学的教席,也是关于遗产保护方面的。他们在法国、意大利、以色列等地都有很好的遗产保护方面的教育成绩。

丁援:我们专业现在还能得到世界遗产中心的资助吗?

阿尔伯特:是的。每年世界遗产中心有两个名额给世界遗产所在地的管理人员全额资助,帮助他们来我们专业进行学习。此外,他们有很多别的方面的支持,比如教学、实习上的支持。应该说,我们是很近的关系、很紧密的联系着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更是非物质方面的。我个人很重视对于实际管理人员的培训――我们不能都是建筑师和规划师的学生,虽然我们在建筑学院,我们需要世界遗产地的管理者的参与。

十年,我们依然独特

丁援:我想问问您,既然现在有不止一个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保护的教席,为什么我们专业现在“依然独特”?

阿尔伯特:这是此次庆祝活动的唯一一句很自豪的广告用语――“十年了,我们依然独特”。实事求是地说,比起十年前,我觉得这种独特性现在确实不明显了,不过每一个专业都有其特点。我们专业的特点是在建筑、土木和城市规划学院里的一个跨学科和国际化的专业。

作为建筑学院的一个跨学科专业,“世界遗产研究”集中了全校共30个研究中心的师资力量,教学内容包括各类法规、建筑与规划的设计理论、历史、生态建设、生态保持、经济管理科学等。此外,我们还在全世界聘请了一些优秀的客座教授。

丁援:比如有的硕士论文指导老师是来自洪堡大学的建筑文化教授,还有城市规划的卡麦亚教授,都是您聘请的?

阿尔伯特:对。更多的是一些临时性的讲座,几乎每个月、每一周都有。另外,我们还尽可能组织同学参观有价值的地方,比如2000年的汉诺威世博会,还有欧洲的世界遗产地。我们还和澳大利亚、日本等其他大洲的教育机构互派学生。

丁援:您对遗产保护专业是如何理解和设置课目的?

阿尔伯特:首先要理解什么是遗产。遗产在有的地方人们先想到的是文化遗产,如欧洲人和亚洲人,有的地方人们先想到自然遗产,如美国人和澳洲人。另一方面,遗产现在也有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但遗产总的来说就意味着价值,这对于我们研究遗产和保护遗产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在课程设置上主要有四个模块,第一个模块其实是专注于价值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建筑与城市及空间历史、文化学概论、宗教、美学、认识论、现象学、自然哲学、技术评价、技术与环境历史、世界遗产的理论解释。

另外当然还有建筑和建筑保护类的课程的模块,基本上是传统建筑专业的一些课目,包括介绍建筑学概论、建筑保护、艺术史、考古学、文化遗产的人为和自然的威胁等;这个在建筑学院里是比较容易组织的。

第三个模块是关注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主要课目包括:生态学、生态多样性的维护、环境保护法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等;这是邀请了生态学家来设计的课程。

第四个方面是遗产的管理,课程包括计划编定、交流合作与冲突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世界遗产旅游区管理、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市场与管理、博物馆学、世界遗产项目管理、世界遗产的提升和咨询、公共关系、地区历史与地区遗产的保存。经济管理对于遗产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可分为四个部分:基础课,专题研究,实习和毕业论文。其中基础课部分最为重要,占总学分的一半。基础课由我刚才介绍的四个模块组成,每个模块都有其必修课和选修课。

丁援:我觉得这种专业设置是很有利于学生的综合发展的。不过,设置得如此宽泛的研究领域,对于组织者来说,真的不容易!

阿尔伯特:谢谢你的理解!这次论坛还有一个成果,就是我们的校长承诺要建立新的遗产保护专业的博士课程!我们的确有很多很好的题目值得继续做博士研究。所以,我很高兴,我又看到了“十年了,我们依然独特”的另一个原因。

文化线路,没有遗产的遗产地和没有遗产地的遗产

丁援:我们正在中国与东南大学出版社一块儿编辑一套文化线路研究丛书,所以我对文化线路的问题也很感兴趣。您能不能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阿尔伯特:文化线路当然是目前国际上遗产保护界的一个热点。我们这次论坛的第一个专题就是“在时空转换中的遗产”。我们收到了很多很好的论文,最后在论坛上宣读的1 5篇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题目以前是不常见的,比如以美国人心理认同为线索的美国系列遗产、以音乐为线索的莱比锡城市遗产、喜马拉雅山脉走廊遗产、德国自然遗产系列。等等。当然也包括一些以前的题目:大型复杂遗产的界定、遗产的界定等。我觉得这都是很好的题目。不过,我认为在实际操作中,难处也是很显而易见的。

丁援:比如……

阿尔伯特:界定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问题比较复杂。有的遗产地没有具体的建成的遗产了,有的线路不复存在了。

丁援:也就是说,文化线路,有的是没有遗产的遗产地,而有的是没有遗产地的遗产。但欧洲的圣地亚哥线路的影响还是很具体的。

阿尔伯特:圣地亚哥线路,据我所知,主要是三个遗产地的系列申报。这三个点是互相联系的一个整体,不是分开的。现在的ICOMOS文化线路委员会是西班牙专家为主导,这也是当时的一个具体影响吧。当然,我知道,你说得具体影响是包括申遗和文化线路国际。

丁援:是的。您知道,目前中国在努力申请大运河和丝绸之路为世界遗产,您有什么建议给我们?

阿尔伯特:我个人不是太了解大运河和丝绸之路的研究。我遇到ICOMOS的副主席郭旃先生几次,也听你介绍过大运河,但这些材料还是不多,特别是对于这样的大尺度的文化遗产,很难下结论。

我个人以为,这些都是一个系列遗产的概念。系列遗产是看似分散的遗产,由一条线索连接起来,这个线索是关键,而分散的遗产的实物证明也很重要。

丁援:系列遗产的概念以前很少被提起,在《世界遗产实施指南》中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文化线路以前是归于文化景观类型的。

阿尔伯特:现在全世界的大型复杂遗产很多是系列遗产。文化景观也有动态的、静态的,文化线路以前归于动态的文化景观类型,现在ICOMOS的文化线路颁布了,可以说,文化线路作为一种文化遗产的类型已经被承认了,也就不再归于文化景观类型。不过,这两者还是有很多相似性的。

引用一句德国哲学家的话,“文化景观是可以观赏、可以品味、可以倾听、可以感觉、可以触摸的”,我觉得,文化线路也是如此,可以看、可以听、可以接触到感觉到。

有的地方没有具体的遗产,这固然可惜,但他们是有故事可以听的,有气氛可以感觉的,这也是十分可贵的。

文化线路的研究目前并不算充分,你们的文化线路研究丛书对今后人的研究和认识是很有帮助的。

中国遗产保护潜力巨大

丁援:我注意到,这次的十年庆祝活动来了不少中国人。

阿尔伯特:是呀!我们的会后节目之一是来自中国山西的皮影戏。他们的节目真的很精彩,我也多次表示,支持皮影戏进入《世界非物质遗产名录》。

我们专业与中国的渊源很深的。我们与同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都是友好学校,我本人有专著谈到中国问题,而且多次访问过中国。我的很多学生都来自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新加坡。他们都很勤奋,也很有天赋。

丁援:您也常常邀请中国学者来访问吧?

阿尔伯特:当然。我们请过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等中国大学的不少学者来参加我们每年一次的国际研讨会,阮仪三教授、吕舟教授,还有这次来的张杰教授,都是我们的贵客。

丁援:阮仪三老师这次没来有点可惜,他在您的研讨会上还和德国前总理施罗德先生有过一面之缘。

阿尔伯特:那是2001年,也是我们大学的校庆,施罗德总理亲自来到学校庆贺我们学校的十周年。我们准备请阮仪三教授向施罗德总理介绍一下他的研究和保护成果。你知道,我们大学是在两德统一后,由东德原来的建筑学院发展而成的大学,当时德国政府给予了很多支持。施罗德总理也是积极推进中德友好的重要人士。

中国的遗产保护近些年来发展很快,在国际舞台上我们越来越多的看到中国人的身影,这是可喜可贺的事情。同时,越来越多的欧洲人喜欢中国文化,到中国去旅游,到中国去办事务所……

丁援:我的老师,也是和您一同创立我们专业的SHUSTER教授在上海和北京都有自己的建筑师事务所,他告诉我,每个月他都来中国一次!

遗产管理论文范文6

新刑法对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但由于法条固有的概括性及立法性存在粗疏之处,加上目前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从法条规定和侵占罪的概念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公共财产的情况:1、刑法上的保管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不是一种事实判断,无需借助规范进行价值评判;2、持“合法持有说”会将部分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置于刑法调控之外,既不利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有失刑法公正。刑法上代为保管就具备了以下的界限机能:1、排除因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光彩的转移所有权合同占有他人已交付标的物后拒不退还的情形构成侵占罪之可能;2、排除基于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的的行为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3、使刑法上的保管与民法上的保管无所区别,从而界定了本罪的主体范围。二是保管他人财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1、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2、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3、侵占赃物是否构成本罪;4、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三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放弃占有的意思偶然丧失占有之动产,且在拾得之际该动产并不为任何人实际占有。四是他人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包括人个财物、单位财物、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

[关键词]侵占罪/遗忘物/埋藏物/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侵占罪属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一种罪名。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侵占罪。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要按贪污罪论处。剩下的其他侵占公私财物,数额一般比较小,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但是,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公民私人收入急剧增强,相应地侵占财物的数额逐渐增大,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侵占罪,为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能采用类推的方式,比照盗窃罪的有关规定处罚。现行刑法废除类推制度,并明文规定了侵占罪,使我国刑法进一步完善,因此,对于侵占行为不允许再以类推定罪,而是直接依照现行《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第270条定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新刑法对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但由于法条固有的概括性及立法性存在粗疏之处,加上目前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从法条规定和侵占罪的概念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公共财产的情况。二是保管他人财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三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放弃占有的意思偶然丧失占有之动产,且在拾得之际该动产并不为任何人实际占有。四是他人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包括人个财物、单位财物、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但是这些财物的自然属性及其法律属性并不明确,如何界定财物的性质与侵占行为能否成立有直接关系。因此,本文拟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一)、代为保管

代为保管如何理解?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为“合法持有说”,即代保客为合法持有;其二为“持有管理说”,谓代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管理。上述二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明示持有的合理性。本个认为“合法持有说”不妥,刑法上的代为保管不应局限于合法持有。理由是:

1、刑法上的保管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不它是一种事实判断,无需借助规范(包括法律规范)进行价值评判。因而刑法上的代为保管不应涉入是否合法的总是即他是存在论而非价值论的范畴。

2、持“合法持有说”会将部分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置于刑法调控之外,既不利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有失刑法公正。在实践中,笔者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财物所有人甲将财物交由乙保管,乙由于需离开保管地,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将该物转交丙保管,事后丙将该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从民法的角度分析,己将保管物擅自转交丙保管,因乙非为所有人,丙与甲之间并未成立合法有效的民事保管关系。若采“合法持有说”,则不成立刑法上的代为保管,丙不构成侵占罪,恒守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可能以其他罪论处。然而丙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客观危害并不比“合法持有”者小,因此,坚持犯罪本质是严重性,就不应持“合法持有说”。

刑法上的代为保管是主客观的统一。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持有的暂时性,在一定条件下需让渡他人,并无所有之意;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独立持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且这种持有是他人有意让渡的结果。这样,刑法上的代为保管就具备了以下界限机能:(1)排除因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光彩的转移所有权合同占有他人己交付标物后拒不退还的情形构成侵占罪之可能。因行为人在持有财物之始时之始时主观上并非无所有之意,而是在所有之意支配下与对方签订合同,继而接受交付标的物,这样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避免合同纠纷当事人受不必要的刑事追究,如甲乙善意签订一份无效购销合同,甲接受货物后既不支付货款又不退还货物的,这是纯粹的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2)排除基干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的行为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排除基于无因管理不可能存在他人将持有有意让渡这一事实,否则是“有因”管理了。有人认为,因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也可成立代为保管,这与立法本意不符。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行为人拾得遗忘物、发现埋藏物均为无因管理,若持上述观点,则该款规定无疑是画蛇添足。(3)使刑法上的保管与民法上的保管无所区别,从而界定了本罪的主体范围。刑法上的保管比民法上的保管来得更为现实,前者是自然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后者是人与人(含自然人和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将财物交他方暂时保存,存货方在一定期限内取走,保存方要妥善保存该物。显然,民法上的间接保管、保管均非刑法上的保管,民法上的间接保管人、保管人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 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种类

侵占代为保管手工艺他人财物的种类,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是“无形”财物。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

对于“他人财物”的范围,我国刑法理论界曾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财物是公民个人的财产,且财物具有特定的范围,即必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既可能是被害人委托其收管的财物,也可能是按有关规定由其托管的财产。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将“财物”理解为仅指公民个人的财产而不包括公共财物,显然范围过窄。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来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化共财产的情况,行为人将这些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当然构成侵占罪。

2.“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所侵占的代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般是有形财物,例如现金、物品等,但是笔者认为某些和为人所代为保管的“无形”财物也可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当然,这里所谓“无形”财物,并不是说看不见摸不着的物品,例如电力、煤气等无形有价物,这类物品可以以其本身年有的价值而成为其他财物犯罪(例如盗窃罪等)的犯罪对象,但却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这里所讲的“无形”财物,是指本身不具有实体形态,但却依附于其他载体存在,并且具有实际财产价值或者代表财产性利益的物品,例如设计图纸、计算机软盘资料等。此类物品的价值并不以其外在表现形态或者所依附的载体来体现,其所代表的真正价值,在于此类“无形”财物所凝聚的大量物化劳动以及潜在的远期的价值,因而此类财物或者代表的财产性利益往往比有形财产更大,因而笔者认为此类“无形”财物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侵占所代为保管斩此类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有的无形财产,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性的无形财产,则很难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此类财产虽然出要依附于一种有形的载体之上,但是行为人侵占了有形的产权载体,却不意味着权利原有人就失去了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当然,侵占此类财产的载体数量较大拒不退还的,出可以以侵占罪处罚,但这时的犯罪对象已变为作为有形物品的载体。

3、侵占赃物是否构成本罪

关于通过犯罪所得的赃物或因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得来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笔者持肯定态度。理由有二:一是在此情况下,尽管将赃物交付行为人保管的对这些财物不具有所有权,但是这些财物并非是无主财产,这些财物的原所有人仍然对这些财物具有所有权。因为“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贪污、盗窃犯所占有的赃款赃物,占有的赌资等等,并不是无主财的,可以作人处置,它本来就是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所有财物。上述这些账款赃物等‘不义之财’,应当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返还原主或者没收归公,不准他人任意侵占。如果抢劫上的赌资、盗窃了贪污所得的赃款,诈骗了贩运中的走私货物等,当然是构成侵犯财产罪,因为实质上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这样,如果行为人将交付其保管的这些账款赃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仍构成侵占罪。二是对于侵占赃物问题,应当分为两种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一是行为人明知赃物而代为保管,并拒不退还;二是不知是赃物而代为保管并拒不退还。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的代为保管行为显然构成窝赃罪,应当和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最初代为保管财物的目的即是为了事后龙蛇混杂侵占,而不是窝赃后再起意非法占有的,则构成窝赃罪与侵占罪的牵连犯,应当从重论处。对于后一种情况,即不知是赃物而代为保管,而后进行侵占拒不退还的,应当以侵占罪论处。

4、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具体而言,这种情况是指他人出于不法的目的而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保管,而行为人将委托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的。例如某甲将用于行贿的款物托付某乙代为其保管,以备适当时机进行行贿;或者某甲将作为非法制作淫秽软件的计算机委托某乙代为其保管,而某乙后来将其占有,拒不退还于甲,某乙是否构成侵占罪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可成立侵占罪。但是这时对于侵占行为人的刑事追究的实质,并不意味着对于委托人对该财物具有的所有权保护或者返还请求权,因为上述财物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委托人本人所有的财物,对于这部分财物,按照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供犯罪人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二是不属于犯罪人所有的其他用于犯罪的财物。对于这部分财物,犯罪人当然没有所有权。因而刑法对侵占此类财物的行为以侵占罪加以处罚是对除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便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三、他人的遗忘物

他人的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合,但能够忆起其地点或场合的财物。根据概念,要准确把握把他人遗忘物,目前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如外出“打的”遗忘在出租车中的财物,在商场购物,遗忘在柜台的财物等等。需要注意的是 ,要将遗忘物与遗失物相区别。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一般离开失主的时间相对较长,失主也不一定知道在 哪里,而且拾到的人不知也难找到财物的主人;而遗忘物的财物,失主一般会很快想起来回去寻找,捡拾人一般也知道失主,如自己的顾客。

另外一种关点认为,这里的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

《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侵占罪处罚。但什么是遗忘物,它与遗失物有无区 别,理论上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目前多数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前者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遗失物是指失主丢失的财物。二者区别是:(1)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也较容易找回。(2)前者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3)遗忘物一般脱离物主时间较短,而遗失物一般脱离物主时间较长。按照这种观点,拣拾他人的遗失物拒不退还,不构成侵占罪,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拾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回失主 ,因此而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没有区别,遗忘物也可称为遗失物,即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去占有的动产。有的论证了如下理由:(1)上述区分没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就没有作上的述区分,而是统称遗失物。(2)遗失物与遗忘物没有本质区别,也无区分之必要。(3)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分标准主色彩浓厚,不易把握。

从刑事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笔者也认为,否定区分的理由也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主要是:(1)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上看,没有一部刑法典只规定侵占遗忘物,而不包括侵占遗失物。这些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2)侵占行为的主要特点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从而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至于犯罪对象是遗忘物或者是遗失物,对行为的侵占性质没有实质影响。(3)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人是否侵占了遗忘物,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还是以财物的实际性质为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在执行中会遇到定性困难,还可能因为定最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比如,如果是采用客观标准,就意味着只要事实上是遗忘物,而不是遗失物,不问行为人是否有准确的判断,就以侵占遗忘物论处。如果是采用主观标准,则意味着事实上是遗忘物,而行为人自以为是遗失物的,说明其没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因而不能以侵占遗忘物论处,笔者认为,从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考虑,无论采用哪一种标准,实际执行起来都会产生困难,甚至得出不适当的结论。因为事实上,对于第三者来说,脱离物主控制的财物究竟是其遗忘的或是遗失的,除非其目睹脱离控制的过程,一般往往是难以分辨的。那么其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怎样处理?如果事实上是他人的遗失物,而行为人却以为是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怎样处理?前一问题似可以按实际性质来处理,事实上是遗忘物的,就按侵占遗忘物处理。因为不管是什么性质都是要占为己有的,即不能排除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是,后一问题就复杂了。因为既然侵占罪对象不包括遗失物,当然对该人不能定侵占罪,可是其主观上又以为侵占的是遗忘物,那么是否以侵占罪未遂处理呢?他人的财物事实上已被其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又认定为侵占未遂,显然难以令人接受。这一事实也说明,现刑法采取遗忘物与遗失物相区别,而不是二者兼容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对财产权利的全面保护,而且会增加一些具体定罪上的负杂性,值得立法者考虑。(4)(民法通则)使用“遗失物”一词,它不仅是各国法律上通用的词,而且,从逻辑上说,遗失物完全可以涵盖遗忘物(但是,用遗忘物涵盖遗失物则很困难),即指非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之本意而偶然失去占有的财物。既然民法规定,捡拾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那么捡拾遗忘物有什么理由却可以不归还失主呢?

四、埋藏物

如何理解埋藏物?根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埋藏物也是侵占的对象。但是,理论上对于刑法上所说的埋藏物,有着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埋藏物是指埋在地下的财物,如埋在院子中央或者坟墓中的钱财、珍宝等,这里要将埋藏物与文物区别开来,埋藏于地下的文物,年代久远,一般属于国家所有。还有的认为,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地下或者私人地方的财物,埋藏物不同于隐藏物,后者指用其物品加以遮掩,不显露于外的财物。笔者认为,刑法上的埋藏物与民法上的埋藏物概念和范围不尽相同。后者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主要是为了解决其权利归属的问题。而刑法上所说的埋藏物,是为了解决侵占不归行为人所有的埋藏物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第一种观点把埋藏物仅限于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范围显然过窄了。假如行为人在某处挖掘时,偶然发现了地下埋藏物,虽然有明确的所有者,但其本人在发现时并不知道,并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是否因为不是侵占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一概不构成侵占罪?回答显然是否定的。第二种观点强调要把埋藏物与地下文物区别开来,也是不妥当的。论者似乎是想要避免混淆侵占埋藏物与盗掘古墓罪的界限。其实,这个界限是很清楚的。以非法占有地下埋藏的珍贵文物为目的去挖掘古墓,无论是否获得了珍贵文物,都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出于其他目的对地面进行挖掘,偶然发现埋藏千百年的珍贵文物,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只能构成侵占罪。由此可见,在侵占罪的对象中排除埋藏于地下的文物,是没有根据的,也是无助于正确认定侵占罪的。

笔者认为,刑法上作为侵占对象的埋藏物,是指不归行为人所有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无论其所有者是否明确(所有者不明的,归国家所有),埋藏时间多久,财物是什么性质,只要行为人不是出于盗窃的目的,在对地面挖掘时,偶然发现地下埋藏物,明知不归本人所有,应当交出而拒不交出,非法拒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侵占罪。至于是在自己的宅院、自留地或在其他地方挖掘,也无论知道或不知道谁是物主,都不影响本罪之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某处有他人的埋藏物(包括合法财物和非法财物,如赃物等)或者应归国家所有的地下文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去挖掘,并将埋藏物非法拒为己有的,则不能定侵占罪,而应当根据埋藏物的性质分别定盗窃罪或盗掘古墓葬罪。

单纯就词义而来,所谓埋藏并不仅限于地下埋藏,例如,在地面的沙土堆中也可以埋藏。但是,从实践中看,有目的地在地上埋藏财物,并被他人偶然挖掘出来的事件,不能说不会发生,但可以肯定是极为少见的。所以说,刑法上所说的埋藏物,主要是地下埋藏物。如果是因地震、泥石流等破坏性原因造成房屋倒塌,财物被埋在土石之中,有人趁火打劫,前去挖掘,将所得财物非法拒为己有,决不能定侵占罪,而应当以盗窃罪论处。问题就在于,行为人缺乏构成侵占行为的前提,即合法持有他人财物。

综合上述内容,笔者认为,综合上述内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他人合法财物,无形财物,遗忘物,埋藏物和《刑法》第270条所规定的,至于在哪些场合不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笔者认为,种类只要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就构成侵占罪。 参考文献

1、滕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红旗出版社 1997年版

2、陈兴良主编:《刑法疏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1997年版

3、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1998年版

遗产管理论文范文7

关键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文化遗产保护 公众参与

一、前言

江西古代文明因鄱阳湖而兴,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地域文化,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这种文化独特的内涵和深厚的历史底蕴使其充满无限的生命力与创造力,形成了赣鄱儿女特有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成为赣鄱儿女智慧的结晶,滋养着世代赣鄱儿女的心田。保护这些璀璨辉煌的文化遗产,既是保护赣文化赖以生存、发展和走向未来的根基,也是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当地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从而进一步提高该地区综合竞争力、辐射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满足赣鄱儿女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要有全新的思路,积极探索新的运行机制。目前我国遗产保护仍然推行的是一种由上而下的方式,即政府主导整个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公众参与的概念和理论大约是上世纪九十代开始传入中国,[1]加上国内长期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的意识都比较淡薄,参与程度还远远不够,需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因此,充分调动社会和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建立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文化遗产基本状况

鄱阳湖地区自然资源与人文历史资源极为丰富,名山名水名镇名楼(包括寺观书院)星罗棋布,赣鄱文化的特色与魅力均在其中,如享誉中外的陶瓷文化、候鸟文化、铜文化、茶文化、戏曲文化、书院文化、宗教文化等。鄱阳湖文化的内涵十分丰富,以渔耕文化、商埠文化、儒家文化、信仰文化、移民文化为核心的鄱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中华文化大系统中是一个相当有特性和独特风貌的区域文化系统。在如此厚重的赣鄱文化积淀下,鄱阳湖地区逐步形成了特有的文化氛围。

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拥有国土面积5.12万平方公里,几乎占江西总面积的30%。该示范区是我省旅游资源最富集的区域,地上地下蕴藏丰富的文化遗产。这里集聚了两个世界遗产、两个世界遗产提名地、两个世界地质公园、一处国际重要湿地、五个国家遗产、两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五个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八个部级风景名胜区、五个部级自然保护区、二十二个部级森林公园、一个中国旅游强县和两个江西旅游强县。尤其是“一湖”――鄱阳湖,“三山”――庐山、三清山、龙虎山,“两城”――南昌、景德镇,“一村”――婺源。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核心圈内,红色革命、绿色生态和古色历史相映生辉形成的丰富文化资源优势在全世界都是少有的,正确、科学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好这些文化遗产,就是保护赣鄱文化的核心元素,不仅能提升赣鄱文化在全国的地位,而且能够增强民众的文化自豪感,确保文化遗产的永续利用,实现代际公平。

三、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时代传承性强调,文化遗产的创造、发展和传承是一个历史过程。文化遗产保护内涵更加突出历史传乘性和公众参与性。[2]每一代人既有分享文化遗产的权利,又要承担保护的责任,因此守护文化遗产成为当代赣鄱儿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当代赣鄱儿女必须意识到到,保护与利用的目的都应统一在“传承”上,不能因为现实的优势而有权独享,甚而随意处置祖先留下来的文化遗产,我们的子孙后代同样有权利享受、传承这些文化遗产,与历史和祖先进行情感和理智的交流,吸取智慧和力量。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文化遗产规模大,地域广,品类繁多,管理好、保护好、使用好这些遗产,光靠为数有限的专业队伍,肯定力所不及,会形成许多盲点,必须形成公众参与保护的机制。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建构中,要积极吸引各方的参与,加强对公众文化遗产意识的宣传,促进民众公民意识的觉醒。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决不可能只在政府一家机构的努力下完成,必须吸引各方的参与,必须建立一个政府主导下的机构,拓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渠道。

(一)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文化遗产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内容之一,理应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性强调,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各级政府和文物工作者的专利,而是广大民众的共同事业,每个人都有保护文化遗产的权利和义务。[5]

我国现行立法对公众参与制度原则性规定较多,这样虽然有利于实践中对于不同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其适用方式,但鉴于我国法律对于公众参与的条文少之又少,因而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范围、组织者的组织义务,以及如何保障等还存在空白,使得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仅从形式上满足了公众参与的要求,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其次,我国公众参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众成为公共管理主体缺少程序制度的保障,使得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缺少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公众参与公共管理活动缺乏制度保障。由于没有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及途径,造成公众虽有参与的愿望,但参与能力低,渠道不畅。三是公民监督公共管理行为缺乏程序保障。在实际生活中,当公众参与具体管理行为的时候,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够完善的现状已成为阻碍公民发挥参与能力的障碍。

笔者建议尽快制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依法成立省级文化遗产专门管理机构,全面整合目前文物、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按照部门职能划分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定义和资源,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论证咨询制度以及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调查表明,公众对文化遗产知识的认知程度不够。由于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全面精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以及众多方面的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因此帮助公众,不是简单地唤起培育他们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而是在向他们普及相关知识的同时,有相关专家协调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此笔者建议成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文化遗产的评估、保护、维修、利用等工作进行研究、咨询、监督和技术指导。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公众和舆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机制。依法将听证、问责、专家论证、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等遗产保护措施制度化,并逐步加大对文化遗产监测、研究和保护的投入,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民教育中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实现遗产的可持续利用。

文化遗产植根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与当地居民有着天然的历史、文化和情感联系,这种联系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4]必须尊重和维护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关联和情感,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3]为此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搭建信息交流的渠道,听取、吸纳专家和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扩大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参与程度。

四、结语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核心圈内,有红色革命、绿色生态和古色历史相映生辉的丰富文化遗产,这种优势在全世界都是少有的。目前,江西确定以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发展战略,将迎来新一轮发展高潮。为了避免经济高速发展时与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产生冲突, 我们必须承认文化遗产存在的价值,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去。文化遗产是当代赣鄱儿女共同的文化血脉,保护文化遗产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因此,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协调运用民主、法律、社会等各方面的途径来推进公众参与,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广开参与途径,确保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济的发展同步进行。

参考文献:

[1] 蔡定剑.中国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前景[J]. 民主与科学, 2010(05).

[2]单霁翔,约翰・霍金斯等. “城市更新与文化传承”.下载自.

[3]单霁翔. “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 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省略nt.省略/sjzz/jgdw/ywtj/200904/t20090424_62654.html.

[4]单霁翔. “重建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情感联系”.下载自.

【基金项目】江西省文化厅项目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 YG2010053) 阶段性成果

遗产管理论文范文8

关键词:世界遗产;管理保护;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6)05-0076-05

1.世界遗产的性质及我国的世界遗产

1.1世界遗产的性质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代表人类文明的文化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重视与保护,1972年11月16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影响深远、历久长新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的宗旨在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交流与相互支持,为保护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自然遗产做出贡献。1973年美国成为首个签署该项公约的国家,到1976年,已有26个国家签署了该项公约;1976年11月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了第一届《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正式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公约》的实施,并决定是否接受某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负责审查列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报告。

那些获得世界遗产殊荣的遗产项目,其产生都经历了一系列严格的申报与认证程序。在世界遗产名录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世界遗产主要代表了人类及其生存环境对世界的三大贡献:一是人类的创造,它包括世界遗产类别中的文化遗产;二是大自然的创造,世界遗产类别中的自然遗产记录的就是这些天然造化;三是人类与大自然的共同创造,像世界遗产类别中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1]。翻开《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的瑰丽画卷徐徐展开,五彩斑斓的世界出现在人们的面前。然而,《世界遗产名录》也有人类历史的沉重记忆,像波兰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南非的罗宾岛等,人类曾经历的苦难时时提醒人们,要吸取历史教训,及时矫正自己的行为。

自1978年首批12项遗产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止到2005年7月,世界遗产委员会已批准812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628项,自然遗产160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24项。它们分布在137个国家的土地上,其中有34项遗产同时列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已有180个国家成为《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并且数量还在不断增长[2]。这些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世界遗产是人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其价值具有真实性和惟一性,一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就表明它们为全人类所有,将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有成员国的共同保护和集体援助,即使在战争时也不能作为军事攻击的目标。

1.2我国的世界遗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逐渐认识到保护文化自然遗产的重要性,1985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它对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内涵、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规划、保护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一年,侯仁之、阳含熙、郑孝燮和罗哲文等四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我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的提案,1985年11月22日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显示了中国政府顺应世界潮流,珍视国家文化自然遗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尚不发达之时,加强保护文化自然遗产资源的决心。自1987年12月首批6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止2006年7月,中国已有世界遗产33项,涵盖了文化、自然、文化与自然双重、文化景观等世界遗产名录中的全部种类,其中文化遗产23项,自然遗产5项,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遗产1项,遗产数目在西班牙、意大利之后位居世界第三,我国已成为当之无愧的遗产大国。

2.我国世界遗产管理保护现状及问题

尽管我国申报世界遗产起步较晚,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固然与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及丰富的遗产资源有关,也与我国管理体系的积极运作分不开。我国的管理体系具有纵向分离的特点,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主要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的文物部门实施管理和组织申报;自然遗产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主要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的环境建设部门实施管理和组织申报。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对各类遗产的管理与申报工作给予积极帮助,起着协调指导和国际联络的作用[3]。

在我国33个世界遗产地中,有26个是国家4A级景区,景区管理主要采取属地管理体制,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五条规定:“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显露,主要表现在管理权与经营权的一体化使管理权实际丧失,遗产地内的开发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

2.1我国世界遗产地管理举要

2.1.1黄山(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黄山位于安徽省南部,其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俱佳,尤其以奇松、怪石、云海、温泉“四绝”著称于世,有“天下第一山”之美誉。1990年根据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遴选标准C(Ⅱ)N(Ⅲ)(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委员会对黄山评价道:黄山,在中国历史上文学艺术的鼎盛时期(16世纪中叶的“山水”风格)曾受到广泛的赞誉,以“震旦国中第一奇山”而闻名。

作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黄山一直被视为中国世界遗产地管理的样板,黄山经验主要是在遗产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较好地解决了遗产管理费用和对当地经济的贡献问题。与我国大多数世界遗产地管理体制相同,根据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黄山于1987年成立了黄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由黄山市主要负责人兼任,并受黄山市管辖。从1996年起,黄山管委会先后组建“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旅游集团”。这两个经济实体与黄山管委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黄山的全部经营业务完全由这两个实体按照市场方式运作。黄山管委会从成立之初就提出了“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指导方针,并将“山上游、山下居”作为协调旅游与保护的基本方式。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受利益驱动所至,“山上游、山下居”这一旅游方式未能得到有效实施,黄山不仅修了三条索道,造成地形、生态破坏和视觉污染,而且还在山顶建造耗能大、污染大、服务人员多的星级豪华宾馆、饭店、商店等。在坡度很大的山腰溪谷间建水库、修蓄水池,破坏了黄山的生态水系、花岗岩体,造成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有关机构在实地调查后,得出以下结论:黄山在遗产管理方面有许多可取之处,但在处理大型旅游服务设施问题上有关键性失误;在经营体制方面,在纯商业性经营策略和经营技巧上有许多可取之处,但在遗产的非营利经营方面有关键性失误;在行政建制与社区关系方面,则基本上是失败的[4]。

2.1.2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

丽江古城是全世界第一个以“常民生活空间”而成为世界遗产,古城地处云贵高原,海拔2400余米,全城面积达3.8平方千米,自古就是远近闻名的集市和“茶马古道”上的重镇。古城现有居民6000余户,绝大多数是纳西族人口。1997年根据文化遗产遴选标准C(Ⅱ)(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委员会对丽江古城评价道:古城丽江,把经济和战略重地与崎岖的地势巧妙地融合在一起,真实、完美地保存和再现了古朴的风貌。古城的建筑历经无数朝代的洗礼,饱经沧桑,它融汇了各个民族的文化特色而声名远扬。丽江还拥有古老的供水系统,这一系统纵横交错、精巧独特,至今仍在有效地发挥着作用。

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地,丽江成立了保护与开发管委会,隶属于丽江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组建了丽江旅游开发公司。目前公司在玉龙雪山修建了三条旅游索道,其中牦牛坪索道未来三年客流量将分别达到180、188、195万人次。公司还投资丽江古城世界遗产论坛中心、艺术风情休闲区、古城南入口旅游业务区三个项目,预计年接待游客200万人次。目前,古城主要街道上的1600多家户主开起了店铺和餐馆,其中70%以上是外来人口在经营。纳西人迁出了祖祖辈辈居住的老屋,搬到新城的商品房中,那小桥流水人家的安静生活几乎绝迹;从前古朴宁静的古城,如今变成了游客和商贸的街区,蜂拥而至的游人破坏了古城的文化与生态平衡,作为丽江生命之源的玉龙雪山也因游人过多导致雪线上移。专家段松廷不无担忧地指出,人口的置换和空间污染,如果再不进行有效控制,将导致古城文化主体的转移和失落。而这正是古城作为文化遗产最有价值的部分[5]。

2.1.3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

武陵源名胜风景区位于湖南省西北部武陵源山脉中段,由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和索溪峪、太子山自然保护区组成。中心景区面积264平方千米,保护地带面积1268平方千米,区内茂密的森林、多姿的溪涧、变幻的烟云、淳朴的田园风光,构成立体的长幅画卷。1992年根据自然遗产遴选标准N(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武陵源评价道:武陵源景色绮丽壮观,位于中国湖南省境内,连绵26000多公顷,景区内最独特的景观是3000余座尖细的砂岩柱和砂岩峰,大部分都有200多米高。在峰峦之间,沟壑、峡谷纵横,溪流、池塘和瀑布随处可见,景区内还有40多个石洞和两座天然形成的巨大石桥。除了迷人的自然景观,该地区还因庇护着大量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物种而引人注目。

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成立了管理局,隶属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管理局组建了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中国为数不多的世界自然遗产,错误的开发经营策略给景区造成了严重破坏。1998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员在武陵源进行遗产监测时,对此提出了尖锐批评,认为“在峡谷入口区和天子山这样的山顶上,其城市化对自然界正在产生深度尚不清楚的影响”;“将道路和旅馆糟糕地定位于河边、给河床被挤窄的地方造成危险隐患”;“武陵源现在是一个旅游设施泛滥的世界遗产景区,大部分景区像是一个城市郊区的植物园或公园”[6]。

2.2我国世界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错位开发,遗产遭到破坏

近年来,一些地方“申遗”成功后知名度大增,游客蜂拥而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致使一些地方领导对遗产的认识出现了偏差,将遗产这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等同于一般的经济资源而且是无成本的经济资源,以经济开发特别是密集式旅游开发破坏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例如,在长假期间,最大容量不过一万多人的故宫一天之内竟涌入十余万游人;小巧玲珑的苏州园林内游人如“过江之鲫”;日游客环境容量1.4万人的黄山景区日进山2.5万余人;日游客环境容量6000人的九寨沟景区日进沟超过2万余人[7];从而造成景区人满为患,呈现社区化、城市化倾向。与此同时,为了拉动旅游,各景区不惜巨资在遗产地的核心区修建大型索道、人造景观、娱乐设施和观光电梯,破坏了景区的自然完整性与环境和谐性。此外,我国文化自然遗产地门票价格普遍过高、服务质量低劣,造成大众对遗产地多为“一次性”观赏而基本没有回头客的低水平旅游。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世界遗产被当作地方政府的“金字招牌”和开发商的“摇钱树”,有的地方政府要求遗产地旅游业几年内要成为为当地财政的“支柱产业”,市场化炒作,商业化经营,直至将世界遗产当作地方财产捆绑上市、发行股票,导致世界遗产遭受无法挽回的破坏。从周口店保护地的败落,到泰山缆车的破坏性建造,从黄山炸山建宾馆,到张家界建户外电梯,直到2003年1月,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遇真宫被一把火化为灰烬。中国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

2.2.2多头管理,利益关系复杂

在我国,世界遗产的管理主体较多,有的在建设部门,有的在文物部门,有的在林业部门,有的在文化部门,有的在国土资源部门等,因不同的政府部门被赋予了不同的职能,所以世界遗产在保护和利用中利益关系显得格外复杂: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有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有政府与社区、投资商之间的关系等,它们构成一个复杂的关系网,其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多头管理的弊端还表现在:政策冲突、互相扯皮,有利大家争、无利没人管。例如,武陵源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同时,还是建设部的部级风景名胜区、林业部的国家森林公园、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旅游局的4A级景点。诸多头衔在表示其重要性的同时,也给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世界遗产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武陵源现在是一个旅游设施泛滥的世界遗产景区,……对景区的美学质量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张家界市建委的一名负责人谈到景区乱建时说,“除了规划控制不严外,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各级领导批条子太多”[8]。此外,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对于世界遗产的管理长期缺位,具体表现为宏观上缺少一个强有力的、能够总揽全局的管理机构,微观上缺少统一、明确的管理目标。

2.2.3资金不足,遗产保护受限

长期以来,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在国家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中没有设立经常性项目,保护区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国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保护区的投资一般仅限于基建、人头费和专项补助。由于国家财政拨款有限,致使许多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步履维艰。据有关机构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主管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国家建设部每年可支配的用于景区管理工作的经费只有1000万元,而他们面对的是119个部级风景名胜区,平均每个景区8.4万元,这点钱连建厕所都不够;而那些较大的风景区,例如黄山、庐山等仅职工工资一项每年就需要1000万元以上[9]。再以我国1997年入选世界文化遗产的丽江古城为例,长期没有固定的、专门的保护资金来源,虽然中央政府及云南省政府根据遗产保护的需要对古城进行一定的拨款,但资金需求最多的日常管理维修费用则需要丽江市政府自己解决。针对这种情况,丽江市政府在寻求国际援助的同时,大力发展旅游业,将旅游收入的大部分拿来用作遗产保护。于是遗产保护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矛盾:一方面国家主管部门为永续利用起见,要求景区保护好此类资源;另一方面又要求景区管理部门靠山吃山,自己解决保护经费问题。

2.2.4观念保守,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已有20多年,由于观念保守,法制建设长期滞后,典型的例子是,目前仅有四川、福建等省的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简略的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尚无全国性的法律出台。法制建设滞后的另一个例子是,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竟然“暂行”20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重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主要针对文化遗产,如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保护,而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保护依据大都来源于法律效力较低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此外,我国世界遗产地普遍缺少专门的执法机构。一方面是景区自己监督自己的开发行为;另一方面景区在行政上隶属于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决策几乎没有抵制能力。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考察组在考察了我国泰山等五处世界遗产地后指出:“中国的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和自然遗产景区,尤其是那些部级风景区,虽然已有政府颁发的各种规定和命令,但还需要有进一步的立法”[10]。可见,无论在专家的眼里,还是实际状况,我国亟需建立和完善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

3.完善我国世界遗产管理体制的对策

3.1加强世界遗产的立法保护

任何一国的文化与自然遗产管理,主要体现在法制建设上。目前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仍缺乏具体且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法规中最需补充与加强的是遗产的功能使用,尤其是遗产产业的经营内容。当遗产越来越成为向社会提供文化与精神消费需求的重要资源时,遗产产业的经营将是遗产单位的主要任务之一。遗产法规应当指导这一需求变化,否则将造成遗产保护和经营的双失[11]。通过研究发达国家保护世界遗产的成功经验不难发现,最为重要的步骤都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遗产的属性,明确管理机构及管理经费在国家公共支出中的财政地位,加强对遗产地各种开发经营行为的规制。总之,有关遗产管理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并从法律层面要求国民树立保护意识。例如,在美国,1872年颁布《黄石国家公园法案》,依法建立了美国和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1916年颁布《国家公园管理局法案》,在内政部设立国家公园管理局,专门负责国家公园管理工作;1935年颁布《历史遗迹法案》,将国家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统一由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在英国,1949年制定了《国家公园及乡村利用法》,严格限制在国家公园内建造新的建筑物;1949年颁布《国家公园和可接近的乡村法》,成立国家自然保护局、建立自然保护区。

综观世界遗产保护的历程,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是互动的,它们之间彼此促进:一方面,以法国、西班牙、希腊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对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意识形成较早,相关立法及时到位,在《世界遗产公约》诞生之前,其国内法已有相当的基础。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这些国家国内法的成熟并具有全球意义而促成了国际法的诞生[12]。另一方面,一些缔约国在成为遗产地国后,它们在国内立法的理念和原则上都努力与国际法保持一致。在我国,随着世界遗产热的不断升温,各级政府申报和经营世界遗产的热情空前高涨。同时,世界遗产保护的负面事例不断出现,反映了遗产保护的诸多漏洞,尤其是立法、执法的滞后。由此可见,当一个全新主题的理念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的立法、执法脚步并没有紧紧跟上。这样,就使新理念所承载的事物处于危机之中,由此才会出现偷一个秦始皇兵马俑的头可以被判死刑,而将泰山月冠峰的头炸掉三分之一却找不到处罚依据的对照。为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在保护世界遗产这个大主题下,将《文物保护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资源整合起来,尽快制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遗产属性及相应的管理体制,明确执法主体,才能排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干扰,避免以一时一地的局部利益牺牲民族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从根本上讲,保护世界遗产需要有一个常设的立法和监督机构。考虑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有“世界遗产委员会”,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机构,笔者建议在全国人大设立“国家遗产委员会”,作为世界遗产立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委员由各方面专家、学者担任。

3.2在世界遗产保护中加强政府规制

所谓政府规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政府规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对被规制者所采取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为。文化自然遗产保护之所以需要政府规制,在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就遗产开发而言,合理的遗产开发产生的积极效果有:一是有利于增加遗产部门的财力,从而有利于加强对遗产的保护;二是有利于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三是有利于保存优秀的历史遗存和民俗风情,从而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弘扬等。但遗产开发也可能蜕变为某些利益集团攫取公共资源的工具,最终背离遗产开发的初衷,给遗产保护带来损害。比如,遗产开发不当会破坏遗产地的生态环境,导致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破坏和生物多样性的消失,而在世界遗产开发中加强政府规制,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后果。

3.2.1设置适宜的政府规制机构

从国际经验看,政府规制机构的设置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独立的权力集中型规制机构,如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局;二是政府相关部门下设的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如英国贸工部下设的电信规制办公室;三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规制职能,如韩国的信息通信部。就我国遗产开发规制而言,可以考虑在对遗产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依据遗产的类型与级别,设立相应的规制机构。笔者建议,在国家一级设立独立的规制机构,比如,成立国家遗产管理局,直接隶属国务院,负责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开发规制[1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遗产管理局,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已列入国家遗产清单的遗产开发规制。

3.2.2明晰遗产属性,理顺管理体制

在我国,世界遗产属性不清是导致管理体制混乱的主要原因。有利可图时,都想去管,都能去管;无利可图时,悉数留在文物部门。这严重违背了世界遗产保护组织制定的保护宗旨,长此以往,遗产开发中的短期行为会愈演愈烈,损毁事件会愈来愈多。由遗产的特殊性决定,遗产经营具有某种自然垄断性质,客观上要求独家经营,以降低经营成本。然而,现实中许多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具有内生的非效率性,难以达到最低成本目标。对此,有人主张在确保遗产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适宜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克服公有产权的某些弊端,提高经营效率,增进社会公益[14]。笔者认为,鉴于目前遗产的主管或经营部门拥有更多的专业力量,贸然以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思路将遗产开发经营权转让给并不具备专业条件的旅游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一方面会由于企业能力所限危及遗产保护工作;另一方面会由于企业专业性投入太大而增加成本,而原有部门的专业资源却得不到利用。为此笔者建议,专业性低的遗产部分适宜进行特许经营,而专业性高的遗产部分则应发挥具有专业能力的主管或经营机构的作用。

3.2.3在遗产保护中引入激励机制

从法律上讲,我国世界遗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代表全体国民行使所有权,但中央政府事实上不可能管理这么多资源,必然要交给地方各级政府去管理。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努力保护好资源,但地方政府是否付出了努力、付出了多少努力只有它自己知道。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于世界遗产资源管理情况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资源的保护情况,但对地方政府为此而付出的努力程度是难以了解的,于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就世界遗产管理这一关系中,中央政府作为委托人,所要做的是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促使地方政府就算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会选择对中央政府最有利的行动。同理,地方政府在将某些世界遗产资源进行市场化经营时,希望企业在开发经营的同时也保护好资源,于是地方政府所要做的就是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地方政府保护资源的目标[15]。

3.2.4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对世界遗产而言,保护不是目的,能够在保护的基础上永续利用才是最终目的。当人们看到合理利用遗产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后,就会对文化自然遗产的保护投入更大的热情,从而达到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完好保护世界遗产,使它特色鲜明,不仅吸引来了大批游人,也带动了本地传统和现代产业的发展。在法国,巴黎托莱多古城的每一幢房子里都住着当地居民,正是有他们的精心呵护,古城才得以保护;正是有他们的创造劳动,才使古城充满生机;正是有他们祖辈父辈到儿孙辈的世代相传,古城的故事才得以延续;建于15世纪的加罗索医院,直到今天大部分建筑仍然作为医院在利用。在意大利,古罗马的斗兽场、剧场,今天仍然作为公众举行演出活动的场所[16]。这些做法都堪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成功典范。我们应当学习他们让居民与古城水融,通过保护、宣传世界遗产带动本地旅游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

3.3建立科学的遗产管理目标体系

建立世界遗产管理目标体系,就是通过对遗产保护管理及其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科学的评估遗产保护业绩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控提供依据。根据世界遗产的特性和遗产管理体制的特点,结合中国目前遗产管理的现状,我国学者符全胜、盛昭瀚提出以遗产保护为基本目标和以社区发展、游客管理和经营管理为贡献目标的世界遗产管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17],该体系包括以下指标:

3.3.1遗产保护指标

共选取规划论证、保护法规、管理规范、环境管理、保护和维护、景区安全、科研、公众保护意识八个因子。规划论证级别分为国际、国家、省和地市四级,鉴定水平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保护法规采用违规案件数和执行率两类指标;环境管理强调分类、分区、分时管理和环境的动态监控;公众保护意识是较难量化的因子,可采用公众感知度衡量,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获得,也可以通过遗产保护主题的媒体宣传量来衡量。

3.3.2社区发展指标

社区发展指标包括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对社区发展的贡献和社区对遗产管理的贡献两组指标。只有遗产对社区有贡献才能赢得社区的支持;反过来,有了社区的支持,遗产保护就有了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周边环境。遗产保护对社区的贡献体现在就业率提高、收入增加和社区活力增强三个正向指标和物价上涨幅度、文化和生态冲突事件数量三个负向指标上。

3.3.3游客管理指标

游客管理包括游客服务质量、解说系统和游客安全三个方面。其中游客满意度是遗产地重要的服务质量指标,遗产旅游除了增加收益之外还有满足当代人教育和休闲的需要。

3.3.4经营管理指标

遗产地的经营管理承担着保持遗产吸引力、增加收益从而促进遗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任务。因此,财务指标设计要避免误导管理者片面追求收入的“遗产市场化行为”。预算控制是有效的财务管理方法,它不仅能反映经费如何有效地分配,而且能衡量管理者是否按计划使用预算经费。

笔者认为,建立科学的遗产管理目标体系必须坚持四个确保:其一,确保遗产得到不断完善的保护;其二,确保遗产单位的非赢利性质;其三,确保遗产经营的文化价值导向;其四,确保遗产单位管理职能的全面实现。当我

们拥有而不是占有世界遗产,保护而不是利用世界遗产时,我们才会拥有世界遗产的未来。

参考文献:

[1][5][6]刘红婴,王健民.世界遗产概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2,194,195.

[2]刘红婴.世界遗产精神[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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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0]张晓,张昕竹.中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J].制度经济学,2001,(4):68-70.

[8]王兴斌.中国自然文化遗产管理模式的改革[J].旅游学刊,2002,(5):16-18.

[11]徐嵩龄.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管理体制改革[J].管理世界,2003,(6):67-68.

[12]高大伦.他山之石[J].四川文物,2004,(3):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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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庞爱卿,覃锦云.激励理论与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J].云南财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35-35.

遗产管理论文范文9

【关键词】遗产税;财税改革;税收调节;作用;开征可能性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就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2013年2月,《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开征遗产税写入会议征求意见稿”的说法又引起广泛关注。随着《决定》全文的公布,悬念已经落下:报告并未提及遗产税。尽管如此,多名财税领域的专家纷纷表示遗产税的开征只是时间问题。关于遗产税的讨论一直是财税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早前曾传出深圳即将成为“开征遗产税”的试点地区,将遗产税推向讨论的高潮。

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旨在结合现阶段财税改革的热点及现行税收政策,立足本国国情,分别从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与困难之处两个方面展开分析,进而讨论遗产税在现阶段中国开征的可能性。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一)开征背景

所谓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遗产税属于对财产征收的税收,它是财产税制度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具有财产税制度的典型特征。讨论在现阶段的中国是否开征遗产税,首先要立足我国现阶段的背景。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笔者将我国从2003年至2013年的基尼系数绘制图表如下。

基尼系数是国际考察收入分配差异的重要指标,其值在0和1之间,越接近1表明收入分配越不平等,根据基尼系数的具体标准,0.3―0.4是收入分配基本合理;0.4―0.5是差距较大。从上表数据中,中国的基尼系数尽管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逐步地有所回落,但仍未改变贫富差距较大这一局面,这体现了我国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缩小收入差距的紧迫性。

尽管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有如资源禀赋、经济发展阶段合理因素,但我们仍要看到税收调控体系不完善是致收入差距过大的不合理因素之一,现阶段税收调控体系不完善、也不健全,不能有效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平等竞争环境,不能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2013年3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认为,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据保守估计,在中国高收入群体中,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人超过1000万,他们的财富将成为遗产税的税基。这一结论意味着遗产税的开征将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这将税收问题摆在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尽管报告中并未明确提出开征遗产税,但是作为一种调节再分配的税种之一,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综上分析,现阶段的我国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政策和现实背景。

(二)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1.学界理论创新带来的支持

历史上曾有权力关系说和债权债务关系说的历史争论,随后奠定了债权债务关系说的历史地位,近年来,关于财税法性质的理论有所创新,我们认为,应该理解将财税法的理解为“公共财产法”,其中,蕴含着公共财产权。这样一来,税收作为一种公共财产,自然遗产税也是公共财产的一种,这样就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有力的征收依据。

2.国外遗产税实践提供了可借鉴性经验及理论支撑

在遗产税实践方面,美国给我们提供了许多经验,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遗产税开征是具有必要性的。换言之,一小部分国民之所以应当缴纳遗产税的原因在于他们身为社会强势一方,对本应属于全社会的各种资源形成了垄断,进而利用其垄断地位,制造了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在分配中占有了其他人应得的财富。这些资源理应属于全社会,我们称其为社会资源。因此,由于这一小部分国民的巨额财富中有相当多的份额应属于全社会和来自于全社会,所以应该归还给全社会,而不能遗赠给自己的后代。而能承担起这一归还角色的,非国家莫属,国家能据此完成这一归还任务的最佳方式,就是税收,这就是遗产税。

3.现阶段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已初步满足遗产税的开征条件

现阶段的经济社会条件已初步满足遗产税的开征条件,这主要表现为:(1)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个人财富的持续增加为遗产税提供了充裕而可靠的税源。(2)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为遗产税的课征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环境,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对财产继承及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予以肯定,《民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也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法律支持。(3)我国具备课征遗产税的税收征管水平和税收征管能力。(4)公民的税法观念在加强,缩小贫富差距、调节富人收入等舆论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支持。

三、开征遗产税的困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