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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申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2-12-05 11:56:07

遗产申报材料

遗产申报材料范文1

一、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目前,档案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参与者,在挖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主要工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上议程,协助档案局制发文件

目前各地档案局都已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视野,积极制发文件,为实际工作指引方向、提供指南。江苏省是我国首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省份,在其草案审议后,江苏省档案局迅速下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献收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档案主管部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进行全面归档,并提供利用。

2、积极配合申报部门主动开展服务,提供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鉴定工作需要大量的原始文献材料作为佐证,毫无疑问档案馆的丰富馆藏可以提供充分的凭证。在武汉市申报《木兰传说》的过程中,档案馆查阅了各个历史时期的《黄陂县志》及相关全宗的档案资料及图片,并辅助制作完成了30余万字的申报文本、25分钟电视专题片和300余幅照片,为申报提供了强有力的史料保障。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收集工作进行指导,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文献材料,对这些材料进行立档是必须的工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必须全面反映项目在保护、传承过程中的真实面貌,材料必须分类有序、字迹清晰、保存持久,对此档案部门应给予有力指导。北京市崇文区档案馆就安排专人,查看档案保管条件及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并指导各类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

4、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活动,征集相关档案文献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活动,全面掌握保护工作的现状,是档案馆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青岛市档案局(馆)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主动与市政协领导沟通,派人随同参与调研活动,实地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情况,随时收集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材料,协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与立档。

5、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提供展阅、编辑成册

北京市档案馆提出“北京将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北京市海淀区档案馆举办的“华彩海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集萃”展,不但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文化的艺术魅力,同时也宣传了北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了民众的认识。江西省艺术档案馆建成并开通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保护网”,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开通第一网,已着手编辑《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照片图鉴、画册以及代表作品系列丛书。

以上说明档案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档案馆在参与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档案部门的业务经费不充足,在民间档案征集比较困难;档案人员对非物质文化缺乏深入了解,研究力量薄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能准确鉴定;档案馆领导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没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很少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等,这些都牵制了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档案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权利与职责范围,各地档案馆的保护工作多数还处于自发状态。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与机制亟待开发,进而保证档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档案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独特地位

温家宝总理在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时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没有物质形态,但有物质载体,这些物质载体包括了文字、声音、影像资料等,与档案馆馆藏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天然的优势。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化可借鉴档案工作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物质化保护是遗产学界公认的重要保护手段,物质化的过程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化,并为其建立档案。档案馆在收集资料、建立档案方面有非常成熟的方法、完备的工作体系,档案工作人员深知保护的本质与重要性,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材料时,必然能够从科学全面的角度来搜寻与挖掘;另外档案工作人员长期与各种载体材料打交道,了解它们的优缺点,这样在建档过程中可以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为后人留下可看可用的珍贵遗产。

2、口述档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补充

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是由传承人的口传身授得以代代相传的,传承人以其超人的才智与灵性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针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齐全的状况,传承人的口述档案就成了重要的来源。档案馆有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和现代化的专业技术和设备,通过采访笔录,形成文字记录、绘图制图、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3、档案馆固有的工作领域与社会联系为保护工作提供了方便

档案馆的工作覆盖社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波及各个地区与领域,长期以来形成了十分完备的工作体系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构成了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独特资源,是任何别的部门无法替代;而且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业与独到的见解。

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建立离不开档案馆的直接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档案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更是缺少不了档案部门的参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

1、收集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在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通常会形成大量介绍项目基本情况的申报材料与记录申报过程的材料,如新闻报道和各种宣传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这些材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进一步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档案馆应积极主动介入,将第一手材料收集保管,并建立项目档案。为了保证档案的齐全与完整,档案馆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一是通过档案局制发文件,要求相关单位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传承和申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载体档案的积累与整理,并规范收集范围、进馆时间等具体要求;二是各级档案馆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接收进馆;三是发动社会力量,将民间散存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档案文献征集进馆。

2、全面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传承人档案

档案馆可以组织专门的人员队伍,如一些资深的老馆员,以丰富的阅历与独到的见解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进行地毯式搜索,利用各种信息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收集、记录、分类和编目。通过这样一种形式不仅可以了解一个地区的主要遗产类别,还可以挖掘很多隐没在民间的文艺传承人,从而为他们建立起传承人档案。继2007年在黄山举行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后,我国各省市都相继确认了一批传承人名录。档案部门应抓住时机,录制传承人的口述资料。已有很多档案工作者开始了口述档案的记录之路,他们走街串巷,踏遍乡野,不漏地区、不漏种类地访谈老艺人,记录他们的作品与实物,既抢救了一批批濒危的技艺,也让老艺人们安了心。

3、研究馆藏档案、资料,为申遗工作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成功申报,需要大量的材料证明此项遗产的传统性,档案馆的丰富馆藏不可或缺。因为正是这些丰富的馆藏说明了此项遗产的历史渊源、流变与传承。因此,档案馆可以利用其丰富的馆藏资源以及对本地区民间文化的熟悉度,对本地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档案进行挖掘、分析、整理,将其提供给申报机构。例如安徽省安庆市档案馆的特色库藏有相当完备的黄梅戏档案,有老一辈艺术家的照片声像档案,也有黄梅戏的一些经典曲谱剧照,以及在黄梅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正因为有这些充分的材料佐证,安庆市才得以战胜湖北省的黄梅县(黄梅戏的发源地)成功申遗。

4、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

如果一个文化永远没有力量来激活,自己也没有力量不断创新的话,就会走向盛极而衰的地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如此,仅仅将这些物质化的档案保存下去,只会让它失去延续的命脉,成为一堆死物;只有传承与发展才是最好的保护方式,这需要政府的大力宣传与教育。档案馆可以组织专门的研究和开发队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层次加工和创作,整理出版文字记录、图片资料和视频信息,开放展厅提供展览,使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重新焕发出生命的光彩。同时,开放的档案也有利于民俗学者的研究,这样引入学术同行的力量,对普及关于非物质文化的理论知识,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也是不无裨益的。

遗产申报材料范文2

摘 要: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在全球进行的世界遗产申报与评估实质上是一种跨文化交流活动。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负责世界文化遗产评估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专家不可避免地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存在一些误读。本文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中方的申报材料与ICOMOS的评估材料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造成误读的几个根本原因。并提出,我国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时,应考虑到文化差异对申报工作的影响,尽量从“他者”角度来认识自身的文化特征,把申报材料的编撰置于国际文化背景下,使中国的世界遗产实现跨文化认同,促使更多的遗产申报成功。

关键词:ICOMOS;跨文化;误读;中国世界文化遗产

“误读”,就是按照自身的文化传统、思维方式和自己所熟悉的一切去解读另一种文化(乐黛云,200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在全球进行的世界遗产申报与评估实质上是一种跨文化交流活动,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联合国专家对申报国遗产的一些误读,其中对文化遗产的误读更加常见,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误读尤为突出。这种误读,使得负责世界文化遗产评估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专家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产生认识偏差和不足,从而使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价值被低估,申报成功机率降低。为此,笔者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估材料为范本,从跨文化角度对这种误读进行分析,提出产生误读的四大原因,希望能引起人们对此类问题的深思。

一、世界文化遗产的评估与申报

世界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全世界范围内确认的具有非同寻常的普泛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包括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以及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4类。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能否列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公布的《世界遗产名录》,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遴选标准。根据2005年2月世界遗产中心公布的《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的第77节规定,凡被列入《世界遗产》的文化遗产,须至少符合下列1项标准(见表1),并同时符合真实性和完整性标准。

每年一度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与审批,主要是由ICOMOS根据各国递交的申报文本和ICOMOS专家的实际考察,出具评估报告(Advisory Body Evaluation),由世界遗产委员会最后审批确定。报告一般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申报国陈述(Justification by the State Party),第二部分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评价(Evaluation by ICOMOS),其中有品质(Qualities)、比较分析(Comparative Analyse)、ICOMOS对未来行动的建议(ICOMOS recommendations for future action)、简要描述(Brief Description)、建议(Recommendations)等。ICOMOS专家对我国历年申报的世界文化遗产的看法在这些评估报告中得以集中体现,同时他们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一些误读也在此反映出来,本文对这些误读进行的跨文化解析就是建立在分析这些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的。

二、误读产生的原因

1. 东西方审美观的差异

西方人崇尚人工美、形式美,强调整齐、对称、均衡,推崇圆和正方形等构图形式,注重个性与秩序,试图用程式化和规范化的模式来确定艺术美的标准与尺度,这种美学思想长时期左右着西方的建筑、雕刻、舞蹈和戏剧等艺术。中国人崇尚自然美、情趣美,注重意境、神韵的营造,“不求形似求生韵”(徐渭语),追求以形写神,追求主观情感与客观物境互相交融的艺术效果。东西方审美观的差异使得西方人很难理解、认同、欣赏中国的许多文化遗产,由此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产生一些误读。

ICOMOS专家对1997年入选世界文化遗产的苏州园林的误读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评估报告中,ICOMOS对苏州园林的总体评述如下:

苏州古典园林通过叠山理水、栽植花木和营构建筑,创造出容天纳地的山水写意园。苏州园林依据老子和庄子的玄奥理论,模仿自然景色布局,以满足中国人理智与情感上的需求。园林充分利用天然地形,创造出迷宫般复杂的布局和一连串的视觉刺激。

这种描述反映的是一种典型的西方人眼里的苏州园林,只看到苏州园林的形式美(labyrinthine layouts),看到园林“悦目”(visual surprises)的一面。而苏州园林所隐含的“意境”――即一切要素洒脱自如,既不追求对称,也没有任何规矩可寻,相反却山水环抱,曲折婉蜒,不仅花草树木任自然之原貌,即使人工建筑也尽量顺应自然而参差错落,力求与自然相融合,“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真正意境,ICOMOS的评价中却只字未提,即看不到其“赏心”的一面。这种误读就是由于东西方审美观的差异造成的。

2. 东西方言语表达方式的差异

汉语语言由于受到中国人直觉、模糊性思维方式的影响,在表达方式上具有流散、疏放、重意合不重形合的特点。这种言语表达方式的特点使得中方世界遗产的申报材料里充斥了不求精确、模糊华丽的词藻,而非具体、精确、有特征的描述。频繁使用“大概、差不多”等模糊概念的字眼,随意使用“天下第一”、“无以伦比”等夸张的言语,大量使用形容词和各种修辞手法,极力渲染。但是,华丽的文风和词藻由于体现不出地方特色,所以对于偏好逻辑性、精确性思维的西方读者,这样的申报材料令他们觉得“过于浮夸、空洞无物”,显得罗嗦、累赘,“美”不忍睹。1996年申报的丽江古城中方的申报材料就存在这样的问题。申报材料是这样描述丽江的:

丽江古城是一座具有较高综合价值和整体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它集中体现了地方历史文化和民族风俗风情,体现了当时社会进步的本质特征。流动的城市空间,充满生命力的水系,风格统一的建筑群体,尺度适宜的居住建筑,亲切宜人的空间环境以及独具风格的民族艺术内容等,使其有别于中国其他历史文化名城。古城建设祟自然,求实效,尚率直,善兼容的可贵特质更体现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城镇建筑中所特有的人类创造精神和进步意义。它的存在为人类城市建设史的研究、人类民族发展史的研究提供了宝贵资料。

在西方人眼里,这是一种空洞无物、模糊不清、茫然不知所云的陈述,难怪ICOMOS专家在未来行动的建议(recommendations for future action)中这样说: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世界遗产预备清单》上古城的众多数量,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建议中国方面提供一份中国历史名城的比较分析,简要地说明预备清单上的那些古城被选上的原因以及提议将其申报为世界遗产所依据的标准。

3. 中国深层文化本身的博大精深

从现代系统论的观点看,文化的结构有3个层次:表层文化、中介文化和深层文化。物质文化、科技文化属于表层文化,管理文化、制度文化属于中介文化,而文化精神、文化理念、文化价值观、道德伦理、等属于深层文化。这3个层次的文化中,表层文化最易把握,一般误读的情况比较少,中介文化次之,而深层文化是最难把握的,出现误读的时候比较多。中国文化,由于本身更注重深层文化的发展,加之5000年的积累与沉淀,尤其精深、博大。作为博大精深的中国深层文化复杂载体的中国文化遗产,自然也难以解读。土生土长的中国学者都感到难以把握中国文化遗产的深层内涵,对ICOMOS专家来说更是勉为其难,所以,ICOMOS专家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误读就不足为怪了。

ICOMOS专家对我国1997年申报的平遥古城不能准确解读也是这种原因造成的。

ICOMOS对平遥古城的总体描述是:

平遥古城建于14世纪,是保存完好的中国汉民族城市的杰出范例,它的城市结构展示了汉帝国五个多世纪的建筑风格和城市规划的演化过程。特别令人感兴趣的是那些与银行业有关的雄伟建筑,与这些建筑相关联的是平遥是19、20世纪整个中国的金融中心。

ICOMOS专家看出了平遥古城在古代的商业地位,也看出了“平遥古城建于14世纪,是保存完好的中国汉民族城市的杰出范例”,但无法把握更深层次的东西。实际上,平遥古城的意义绝非仅止于此。其价值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平遥古城是依据汉族传统“礼制”规划建设起来的,无论是建设选址、建筑风格,还是殿堂配置都是儒家文化思想在建筑上的集中反映。平遥古城区是由四大街,八小街,七十二蚰蜒巷构成的,街巷格局中轴对称,经纬交织,井井有条,主次有序,反映出儒家的等级制度思想。左以文庙及魁星楼为首的文系建筑,右以武庙为首的武系建筑,体现了“左文右武”的儒家崇文重礼思想。以城内南大街为轴,上首城隍庙,下首平遥县衙,东西相对称,体现了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城墙上的3000个垛口,72座敌楼,象征着孔子三千弟子及七十二贤人。 (2) 平遥古城的总体布局是仿照古人康乐永寿的图腾吉祥物神龟设计的。平遥号称“龟城”,在中国古代文化中,乌龟乃长生、神灵之物,象征长寿、财富,以及神力,这种仿生布局凝聚着古人对平遥城坚如磐石、安然无恙、永世长存的希冀。

这种隐藏在中国古代城市规划背后的深层文化含义对于中国人来说已经不好把握了,对于西方人,更是难上加难。

再比如ICOMOS对我国2000年申报的皖南古村落的总体评价是这样的:

西递、宏村这两个传统的古村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持着在上个世纪已经消失或改变了的乡村的面貌。其街道的风格,古建筑和装饰物,以及保存完备的拥有复杂供水系统的民居都是非常独特的文化遗存。

可以看出,ICOMOS专家看到了皖南古村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西递、宏村这两个传统的古村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持着在上个世纪已经消失或改变了的乡村的面貌。” 也认识到中国的村落也是文化遗存的重要场所,具有相当重要的文化意义:“其街道的风格,古建筑和装饰物,以及保存完备的拥有复杂供水系统的民居都是非常独特的文化遗存。”

但是,西递和宏村两个村落建筑的价值远不止这些,宏村的“牛”形仿生规划反映出的中国古人图腾崇拜,西递村的船形布局反映出的中国民间风水文化,对于西方专家来说根本无法理解。而这恰恰是我方提出皖南古村落符合标准Ⅱ的根本原因所在,标准Ⅱ强调的是在一定区域内,对城镇规划景观设计产生的影响。实际上,皖南古村落的仿生景观设计和风水模式布局,对后来的村落布局、规划产生了重大影响,但由于ICOMOS专家对中国图腾崇拜和风水文化缺乏了解,使得皖南古村落的文化价值没有被全面认识到,而判定皖南古村落不符合标准Ⅱ。这种误读给我们留下很多遗憾。

4. 中国人民对某遗产所怀有的特殊情感

一个民族对自己本族的遗产往往怀有特殊的情感,这种情感本族集团成员对它很容易理解,另一民族文化集团的人们却不易察觉,误读就容易产生。 以长城为例,长城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是抵御异邦入侵、众志成城的象征,西方人常常无法理解这一点。美国灵智广告公司为飞利浦精英移动电话设计中国市场商业广告时,以中国长城为背景,以一位精英人士“坐”在长城上,用飞利浦移动电话通话为创意。此创意也被做成户外广告,在中国投放。然而不久,此广告就受到中国人的不满,最后被中国政府下令撤销。该广告的失败之处在于外国人没有充分理解长城作为一个象征性文化在中国人心目中的意义和地位,中国人对长城所怀有的特殊情感,因而就未能预见“坐”在长城的画面会引起中国人的反感而受到抵制。

ICOMOS对长城是这样评价的:

约公元前220年,一统天下的秦始皇,将修建于早些时候的一些断续的防御工事连接成一个完整的防御系统,用以抵抗来自北方的侵略。在明代(1368~1644),又继续加以修筑,使长城成为世界上最长的军事设施。它在建筑艺术上的价值,足以与其在历史和战略上的重要性相媲美。

ICOMOS专家看到了长城的军事、历史和建筑艺术价值,却忽略了中国人民对长城所怀有的特殊情感。长城绵延万里、巍峨壮观、气势磅礴,充分展示了中国劳动人民的聪明才智,是中国人民坚强意志和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的象征,是民族心灵的寄托和归属,“你知道长城有多长? 它一头挑起大漠边关的冷月,它一头连着华夏儿女的心房”,表达了中国人对长城的深厚情感。这是ICOMOS专家所无法体会和明白的,因此误读的产生就在所难免了。

三、结论

2004年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凯恩斯决定》的修改草案,规定自2006年起《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每年只可申报两项世界遗产,其中至少要有1项是自然遗产,这意味着今后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难度显著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分析ICOMOS专家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存在的误读以及误读产生的原因,从而减少误读,提高申报成功机率,实现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的跨文化认同,促使更多的遗产申报成功就成为一件意义重大而紧迫的事情。

参考文献:

[1] 乐黛云.跨文化之桥[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 李泽厚.美的历程[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

[3] 晓勤.世界文化遗产――皖南古村落规划保护方案保护方法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关世杰等译.世界文化报告2000:文化的多样性 冲突与多元并存[R].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Advisory Bodyvaluation[EB/OL].http:///archive/advisorybodyevaluation/437/438/440/441/705/778/779/812/911/1001/1002/1004/1039/pdf.2004-09-19.

A Cross-cultural Analysis of ICOMOS Experts’ Misreading of Chinese World Cultural Heritages

XIONG Guan,FEI Xuejun,YAO Baorong (School of Tourism,Xi’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Xi’an 710128,China)

遗产申报材料范文3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条“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三);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b、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f、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各市上报的材料;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第十条对申请享受出口退税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省国税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326号、苏科高[2002]314号文)办理。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二条凡持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生产企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或补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1、企业改制、兼并、组建合资企业、成立新企业;

2、认定证书遗失。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报告;

2、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符合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条件的企业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受理省辖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论证,对符合变更或补办条件的产品在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星期内统一打印新证书,并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1、凡属企业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改制批文;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若企业仅部分改制,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2、凡属企业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

(4)企业兼并协议,包括对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说明;

(5)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3、凡属组建合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合资企业章程;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4)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4、凡属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凡认定证书遗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包括:认定名称、承担单位、证书编号);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遗产申报材料范文4

一、不动产登记不能强制公证

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从此开始,继承房屋登记时必须进行公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期《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判决房屋登记部门强制公证败诉,一时间全国登记部门无所适从,公证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强制公证会不会再次导致登记部门被诉?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通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废止《联合通知》即此前规定房产继承、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必须公证的规定不再执行。也就是说,继承人申请房产继承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直申”,不再必须持公证书或法院的法律文书方予受理。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二)继承。可以看出,公证是依据申请而进行的,《联合通知》废止后,强制公证别说法律依据,就连文件依据都没了。2016年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中的继承不再强制公证,不动产登记是否必须公证的争论有了明确的答案。

二、不动产登记不公证需要如何办理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不进行公证继承不动产所需材料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二)办理时应把握的几个关键点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条例》赋予了登记部门对登记内容和登记对象调查的权利,同时要求登记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继承公证只是众多公证内容中的一小部分,登记人员经过培训,应该能够承担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审核和调查责任。

申请登记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并接受登记机构的查验。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登记机构应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经查验或询问后,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也可以根据《条例》赋予的权限进行调查。经核查后做出不予登记或者登记的决定。认为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不动产登记中应寻找公证与不公证的结合点

在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实务中遇到的继承基本有以下三种:

1.协商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可以申请登记。

2.公证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可以申请登记。

3.诉讼继承: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只能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

遗产申报材料范文5

李某之母生前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名下个人房产在身后由李某继承,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李某之母去世后,李某持该遗嘱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房产证等资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房管部门以李某未提交《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1991〕117号,以下简称为《联合通知》)规定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单。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房管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单,并重新作出予以受理的行政行为。

原告李某的理由主要有:上述遗嘱公证书已明确表明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房管部门表示仅凭该遗嘱公证不能办理,还要去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而公证处告知这种公证书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前往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一致同意由李某行使继承权的明确意思表示方可办理。这就要求已经有遗嘱继承公证书明确否定了其继承权利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再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还要同意已经获得了排他继承权的自己享有唯一继承权。这种公证,既会挑起家庭成员纠纷、激化同胞骨肉矛盾,又会增加公证或诉讼费用负担,并且根本不可能实现。由于不能取得“继承权公证书”,对于办理继承房产手续的申请,房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损害了公民自己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述遗嘱已经公证,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房屋所有发生转移的材料”,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被告应予受理。因此,法院以“不予受理通知单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为由,判决撤销该通知单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记申请。

二、问题解析

1.登记原因为继承时,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仅限于公证文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继承事项应当强制公证,当登记原因为继承时,登记机构不应硬性要求申请人提交公证书。所以,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申请人可以提交继承权公证书、遗嘱(赠)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等公证形式的继承证明,除此之外,申请人当然还可以提交证明取得所有权的相关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形式的继承文书属于继承证明,依法能够证明遗产的归属,与相关生效法院法律文书一样,具有结论性和法定证明力而无需再辅以其他证据证明。如果申请人既未提交相关生效法院法律文书,也未提交作为继承证明的公证文书,而是提交了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那么登记机构是否有权据此并直接依据《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判断、确认权属,进而办理相应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呢?笔者认为,从不动产登记性质和登记机构的职责来看,答案应是否定的。

不动产登记将有关权利归属等事实记载于登记簿,从性质上来讲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机构并没有通过登记来创设权利。《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即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交需要进一步证明的补充材料、必要时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按照物权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细化。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赋予登记机构确认权利归属的权力和职能。因此,当申请人未提交具有结论性、明确表述权力归属的继承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而仅提交了需得出结论的“素材”资料时,即使做了进一步认真细致的调查、查验等工作,登记机构仍然无权根据这些素材资料作出确认权属的判断。否则,登记机构确认权属的行为就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了。

公民依法继承财产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根据《继承法》、《物权法》、《公证法》等有关法律,公民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公证或通过司法程序来明确财产继承事实、解决继承纠纷。因此,就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来讲,因法定职责所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够根据有关明确反映权利归属、具有结论性的产权来源申请资料办理房屋登记,而无权根据除继承公证文书及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外形式的房产继承资料判断并确认权属,否则即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即使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形式的继承“素材”资料足以证明该申请人是唯一的继承权人,登记机构也无权迳行对此确认并认定该房产由该申请人继承,进而据此办理转移登记。

综上,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证明权利归属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而非登记机构。并且,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自己继承房产的申请资料,必须具有结论性且以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予以彰显,该形式应具备法定形式,即证明继承房产的公证书、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2.本案件焦点及实质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即《联合通知》的效力及其适用问题

对于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继承证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但对继承文书的具体形式并未明确规定。《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嘱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李某虽具备遗嘱公证书但未提交“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房管部门基于此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李某的申请。那么,本案是否应适用该《联合通知》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参照”的是国务院部、委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诚然,上述《联合通知》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初,实施早于1997年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下确实起到了规范登记行为的积极作用。但之后随着《公证法》(2005年)、《物权法》(2007年)、《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及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有些当事人开始对《联合通知》的效力及其有关规定提出质疑。除了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公布的“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与本文案例的案情极为相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不予受理的申请,责令被告履行对原告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联合通知》属于司法部、建设部联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因此,《联合通知》规范的有关内容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相抵触的应为无效。就目前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的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而言,该办法并未规定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应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鉴于此,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时,登记机构是否应不再适用《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了呢?

客观讲,目前有些登记部门顾虑的是,上述《联合通知》毕竟还未废止,如果不按照《联合通知》相关要求办理,显然属于“违规”行为,登记部门及有关审核人员会因此承担行政责任。其实,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办理房屋登记的行政主体首先应依法行政,即行使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行使,不能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或超出法定职责行使,否则会限制或剥夺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登记机构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换言之,在该《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冲突时,不适用《联合通知》规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登记机构也不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其他行政责任。

综上,原告李某提交的已经公证的遗嘱具备法定形式,属于《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继承证明和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当然,除上述遗嘱公证书之外,如果李某又主动提交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也完全符合登记资料的要求。

三、余论

遗产申报材料范文6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核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受理、审批的工作程序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与受理

凡申请升级为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及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首先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程序获取系统身份认证锁;并按我部2008年2月1日网上的《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与升级申报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要求及时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录入和初审工作。

初审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纸质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

二、资质审查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收到受理办转办的纸质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每个企业至少由两位专家交叉评审;评审结果由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受理办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留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无论单位或个人,都需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关联络信息不准确的,将视为无效举报。公示期间企业可对评审结果进行陈述或申诉。

最终核准结果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

三、资质证书的发放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升级核准公告两个工作日后,合格企业即可到我部受理办领取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共六本,一正五副,有效期为3年。

凡资质升级核准通过的企业,须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同时,将原有的二级企业资质证书交由我部受理办统一收回。资质就位企业的证书管理按《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50号)要求执行。

四、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资质证书遗失者,在申请补办之前需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向我部受理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证书补办: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我部城市建设司在收到受理办转办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补办证书签发2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遗失证书作废公告。

五、资质变更

凡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之后的30日内,向我部受理办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企业改制所致资质证书变更,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及一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股权发生重大变化所致资质证书变更,须提交企业股权变更相关文件及一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遗产申报材料范文7

(一)注重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县政府始终把通过宣传教育来增强全民保护意识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是以文化遗产日、重大节庆宣传活动为载体,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二是通过举办展览、开展专题演出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宣传和展示,增强全民抢救保护意识,达成社会共识。

(二)加强保护,重视逐级申报工作。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我县积极组织申报工作。经项目的精心包装和推荐,截止目前为止,已经成功申报了部级项目1个,省级项目13个,州级项目34个,县级项目32个(所有项目都在县级基础上申报);建立文化生态村3个(归朝镇老街三寨、新华镇牙牌村、剥隘镇坡芽村)。今年来,《坡芽情歌》、《珑端节》和《跳宫节》已成功申报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前正在积极地申报为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三)加强民间艺术队伍的培养。我县文化部门积极组织专家下乡,积极发现辅导培养民间艺人,先后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民间文化传承人,通过举办培训班,—方面培训了一批基层文化工作骨干,另一方面也培训培养了一批民间艺术的传承人,为民间艺术的传承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民间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二、所开展的工作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传承活动的开展,我馆在人力、物力、财力缺乏的情况下,做了大量的工作:⑴收集、整理民间壮剧田野调查资料和各乡镇上报民间故事,录入成电子文档。⑵为使我县的非遗工作顺利申报成功。今年4月有幸邀请到我省非遗专家组一行3人。到我县剥隘坡芽村、归朝后周村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座谈会上专家组的几位老专家,对我县即将申报的4个省级非遗项目及非遗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⑶在非遗的申报工作中,我馆同志做了大量的工作。下乡走村串寨,收集资料,认真反复修改“坡芽歌书”、“*瑶族度戒”“**跳宫节”“*壮族珑端节”四个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以及坡芽四位传承人的申报材料,并制作好文本申报光碟、照片申报光碟、装档、录入电子文档。同时,得到广电局领导的大力协助,制作一系列非遗申报光碟。⑷配合中央10套《探索与发现》栏目组到坡芽拍摄《情爱密码》专题片,配合广电局拍摄坡芽歌书宣传片。⑸撰写“*民族概况”的调研报告上交宣传部并上报文山日报。⑹今年3月剥隘陇端街、归朝孟村陇端街;5月板*地的*跳宫节活动,我馆分别抽派辅导人员前往辅导节目、并做好收集资料等工作。⑺整理、修改3个已获得云南省第二批省级非遗保护项目材料:《跳宫节》、《坡芽情歌》、《珑端节》,报送到*文化局,并逐级申报为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缺乏经费支持。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但大多分布在农村,对它们的全面普查建档,需要一定的经费,这其中还有很多项目濒临失传,需尽快调查挖掘,进行传承保护,普查专项经费困难制约了普查工作的深入全面系统细致规范的开展。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开发等工作同样需要大量经费的支持,我县财政又十分吃紧,经费方面十分困难,这成为制约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工作的最大问题。

(二)缺乏专门机构及专业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一个地方历史文化渊源的见证,也是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重要形式,内容丰富,含盖面广,开发保护工作量大,需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来负责。我县虽然比较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至今还未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仅靠文化部门兼管,缺乏力度,致使传承、保护和申报、利用工作进展缓慢。本文来源:

(三)缺乏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新概念,人们对非物质文化不了解、不认识、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忽视管理现象普遍存在。

(四)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许多民间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保护人和观念,要比保护简单的物质更伤脑筋。现在愿意去学习非物质文化的人越来越少,不仅是因为很多人对这些没兴趣,更多的是因为它不会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当今流传下去的形式基本上也只有师傅传徒弟的形式,范围较窄。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极大的威胁,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甚至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于失传和消亡。随着人们生活方式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嬗变,加之外来文化的影响等等,尤其是年轻一代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他们生活在充斥着网络、选秀、圣诞节的环境中,丧失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关注和热爱,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使之逐渐失去了生存与繁荣的土壤。

四、下一步计划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认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营造保护的社会氛围,丰富“文化遗产日”活动内容,提高干部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综合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报道,例如通过建立*县非物质文化网站,来扩大对外宣传,与世界接轨,从而提升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鼓励各种传承方式。一是鼓励个人、家庭、群体传承方式。对于一些被特定的个人、家庭、群体所保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这种方式是最有效的,也是其他方式所无法代替的。授予这些保有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有证书、称号,建立传承人保证制度,对他们进行生活和其他补贴,并要求他们做好所保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弘扬工作。鼓励他们带徒学艺,举办相关传习活动。二是鼓励学校教育传承方式。这是最有影响力,最有价值的传承方式。

(三)大量开展民族文化活动。积极开展各种民族文化活动,通过举办民间艺术比赛、农民文艺汇演、民间工艺品大赛等活动,为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搭建展示舞台,不仅提高艺人的积极性,还使广大群众感受到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魅力和深厚内涵,进一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达到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的目的。

(四)开发文化产业。加强对民间工艺品的搜集、挖掘和组织、辅导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展览、展销活动,扩大民间工艺品的影响,开拓民间工艺品的国内外市场。开展具有*特色的旅游文化活动。选择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自然村寨(能集中反映原生态文化的、建筑风格有特点的、生产生活习俗有特色的,如坡芽、牙牌等),建立保护区加以保护和利用开发,实施生态游、农家乐等民俗旅游项目。将文化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发展。

(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整理建档,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形成资料库。并采取数字化与网络化等保护方式,利用音像等多媒体手段进行记录,利用光盘等存储介质或建立数据库进行保存,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资源共享。

(六)、加强农村文艺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建立新的农村文艺队,恢复老文艺队,以奖励的方式给予文艺队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帮助解决服装、道具、剧本和辅导等问题,大力扶持优秀文艺队,让其起到带头作用,发挥文艺队的作用。

遗产申报材料范文8

端午节节日简介

端午节(英文为Dragon Boat Festival或Double Fifth Festival)又称为端阳节,为每年的农历5月初五日,在湖北、湖南、贵州、四川一带,端午节又分为大端午与小端午。小端午为每年农历五月初五,大端午为每年农历五月十五日。

时至今日,端午节在中国人民中仍是一个十分盛行的隆重节日。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xx年5月20日,该民俗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xx年9月30日在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会议决定:中国端午节成功入选《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农历五月初五,是中国民间的传统节日——端午节,它是中华民族古老的传统节日之一。端午也称端五,端阳。此外,端午节还有许多别称,如:午日节、重五节,五月节、浴兰节、女儿节,天中节、地腊、诗人节、龙日等等。虽然名称不同,但总体上说,各地人民过节的习俗还是同多于异的。

过端午节,是中国人二千多年来的传统习惯,由于地域广大,民族众多,加上许多故事传说,于是不仅产生了众多相异的节名,而且各地也有着不尽相同的习俗。其内容主要有:女儿回娘家,挂钟馗像,迎鬼船、躲午,帖午叶符,悬挂菖蒲、艾草,游百病,佩香囊,备牲醴,赛龙舟,比武,击球,荡秋千,给小孩涂雄黄,饮用雄黄酒、菖蒲酒,吃五毒饼、咸蛋、粽子和时令鲜果等,除了有迷信色彩的活动渐已消失外,其余至今流传中国各地及邻近诸国。有些活动,如赛龙舟等,已得到新的发展,突破了时间、地域界线,成为了国际性的体育赛事。

关于端午节的由来,说法甚多

诸如:纪念屈原说;纪念伍子胥说 ;纪念曹娥说;起于三代夏至节说;恶月恶日驱避说,吴月民族图腾祭说等等。以上各说,各本其源。据学者闻一多先生的《端午考》和《端午的历史教育》列举的百余条古籍记载及专家考古考证,端午的起源,是中国古代南方吴越民族举行图腾祭的节日,比屈原更早。但千百年来,屈原的爱国精神和感人诗辞,已广泛深入人心,故人们“惜而哀之,世论其辞,以相传焉”,因此,纪念屈原之说,影响最广最深,占据主流地位。在民俗文化领域,中国民众把端午节的龙舟竞渡和吃粽子等,都与纪念屈原联系在一起。

端午申遗

遗产申报材料范文9

我会在复审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发现,相当部分的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为企业出具的材料,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加强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的责任,提高其业务水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材料一律由企业选定的证券主承销机构组织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经地方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地方政府直接或委托证券承销机构送给我会发行部。证监会发行部在复审预审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提出的修改和补充要求,将向地方政府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中介机构提出。企业及其承销机构应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协调下,进行修改和补充。证监会不接待企业的直接询问及报送材料,也不同企业直接接触。

二、证券主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准备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准则》及有关规定,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制作合乎要求的申报材料。除申请人须按照《条例》的规定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外,主承销机构也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把关。对专业性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文件的行为,将根据《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追究证券主承销机构的连带责任,一并处罚。

三、企业向专业性中介机构提供材料时,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企业伪造、篡改材料等行为,我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条例》给予处罚。对于中介机构不作实地考察,不尽勤勉义务而导致其未能发现上述虚假、误导、遗漏等缺陷者,证监会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四、鉴于前期审核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今后需要对证券主承销机构的承销资格进行审查。这次的审查标准是: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主要负责人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有三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五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历;

3、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过二年以上;

4、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三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

5、没有违反过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我会下发的有关文件;凡因违反有关法规政策并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证券承销机构,在这次发行审核中,一律不予确认承销资格;

6、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它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7、承销机构不得持有被承销企业7%以上的股份,或不是被承销企业大股东中前五名以内的股东。二者居其一,则不具备主承销资格;

8、一个证券主承销机构同时承销的企业,最多不得超过五家。“同时”是指与不同企业签定的承销合同规定的承销时间相互重合或交叉。

五、为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做主承销的证券机构如实向我会证券机构部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1、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2、人民银行核准的机构章程;

3、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1992年底的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最近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汇总表;

6、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券业务操作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7、对各类企业的投资参股说明材料;

8、过去三年中参加过的所有证券发行承销业绩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