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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界定
版权管理信息有两种基本分类方法。依管理权利的不同种类划分,可分为著作权管理信息和邻接权管理信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2条第2款规定,版权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1]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第19条第2款规定,邻接权管理信息是指识别邻接权主体(如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邻接权保护对象(如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等)或对邻接权保护对象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使用邻接权保护对象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信息均附于邻接权保护对象的复制品上或在这些保护对象向公众提供时出现。[2]依版权管理信息的存在形态划分,又可分为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和版权管理非电子信息两类。前者又称为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应用于网络环境;后者又称为非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体现为文字编码,主要应用于非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管理。我国著作权立法规范的版权管理信息仅指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其根本立法宗旨是解决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协调网络环境中作者、其他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版权管理信息源于传统著作权制度下的著作权标识制度(Copyrightnotice)。其基本内容是,法律允许权利人对作品加注著作权标记,以向公众表彰著作权主体权利存在及权利状态。其立法体例分为自愿和强制两种。大陆法系国家和主要的版权保护公约奉行著作权自动保护制度,即著作权产生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不取决于是否履行任何手续和完成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公示以及公示的方式,除行政管理规则(如出版物)要求之外,著作权公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这些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并与作品的来源国给予的保护无关。”[4]英美法系国家曾实行著作权强制标识制度,但随着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加入伯尔尼公约,[5]著作权强制标识制度逐渐被自愿标识制度所取代。我国著作权立法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精神,没有著作权标识的强制性规定,在新修订《著作权法》之前也无版权管理信息的任何法律规范,只是在有关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中有“行政管理信息”,如1997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出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这些行政管理信息客观上也具有标示权利的作用,在发生纠纷时这些信息甚至还具有证明权利主体的证据价值,但这些信息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版权管理信息仍有重要区别:首先,标示这些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查处非法出版物、制止倒卖书号、版号、制裁盗版活动,信息标示也是出版者的义务,而非出版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主动采取的措施;其次,这些信息绝大多数都是非电子形式出现的。
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与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关系十分密切,电子签名、电子手印等技术措施本身就能起到版权管理信息的作用。因特网上的版权管理信息都是电子形式的,它们被嵌在电子文挡里,随同文件一起来到用户。它们不仅能够标示版权权利人,按预定条件许可用户使用,而且能够查找侵权行为,监控用户的使用,能起到保护版权人或邻接权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作用。
二、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立法
非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作品的权利人与利用人之间的授权关系往往通过出版商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得以建立,出版商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依据大量的版权管理信息寻找著作权人或有关权利人,并代为处理授权许可和著作权转让事宜。所以,传统的版权管理信息仅具有确认作品权利和公示权利状态的功能、并不具备授权功能。而网络改变了这一切。网络传播的特征之一就是变化速度快,网上资料会随着时间变迁而发生变动,甚至完全消失,人们利用网上资料多有不便,寻找权利人授权更为困难。因此,著作权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与之相随,在实务中,国际上协助处理著作权人权益并具有授权功能的电子著作权版权管理系统在全球逐渐产生,如美国的著作权交换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CCC)、英国的作者授权及收费协会(AuthorslicensingandCollectingSociety,AlCS)、欧洲的非常广泛权利信息资讯(VeryExtensiveRightDataInformation,UERDI)和日本著作权信息服务机构(JapanCopyrightInformationService,J-CIS)等。为了保证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能够正常运转,网上标示权利人、许可条件等的信息必须具有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别有用心的人改换了版权人的姓名,或者把“版权所有”改成“自由使用”,不仅会导致损害版权或邻接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直接大量产生,而且还会使上当受骗的用户对电子授权系统失去信心,从而损害网上版权交易的发展。因此,保护电子形式的版权管理信息尤其是因特网上的版权管理信息是完全必要的。[8]
美国1992年《家用录音法》和1995年的《录音制品数字化表演权法》规定了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但其范围仅限于数字化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美国是电子信息产业强国,从1993年开始克林顿总统任命并组建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IITF),以推动信息技术在美国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组于1994年提交了草拟的报告(“绿皮书”),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识产权和国际信息基础设施》(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简称知识产权白皮书或百皮书),阐述了信息时代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白皮书则建议版权管理信息保护普遍地适用于各类保护客体。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国际互联网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版权管理信息、技术保护措施及其他问题都相当重视,一系列信息化政策或法规纷纷出台,如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1995年)、日本《著作权审议会多媒体小委员会工作小组研究过程报告》(1995年)、欧洲共同体《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绿皮书》(1995年)、德国《信息社会和通信服务规范法》草案(1997年)、新加坡广播管理局《互联网络管理法规》(1996年)等等。这些政策法规有的对版权管理信息保护没有涉及,有的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及其保护措施存在不同的理解。为了协调各国网络时代的版权立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密切关注网络发展对传统版权法的影响并致力于研究法律对策。世界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向1996年日内瓦外交会议提交的实质性建议受到美国白皮书的重要影响。经过认真的磋商和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都专门规定了权利信息的保护条款。WCT第12条第1款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i)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版权管理的电子信息;(ii)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WPPT第19条第2款对有关邻接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也作了上述类似规定。WCT和WPPT为各国在网络环境下重建版权和邻接权管理规则提供了合理的模式和立法契机,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修订著作权法过程中纷纷予以吸收和借鉴。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最早援用WCT规范版权管理信息的法域,1997年6月27日生效的《版权条例》第IV部科技措施与一般条文中—版权管理资料第274条规定了就干扰版权管理资料的不合理作为而具有的权利及补救措施。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作为新增加的《版权法》第1202节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免责事由及其法律责任均作了较详尽的规定。[10]除出版行政管理法中涉及出版物的行政管理信息规定外,我国早期著作权立法没有版权管理信息保护的任何规定,但WCT和WPPT的通过及各国著作权法相应修正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法院系统的密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4项对”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权威解释,[11]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进一步明确了下列行为属于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为认定和制裁故意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与我国香港地区或美国的DMCA法案相比,仍缺乏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权免责事由等具体规定,因而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网络版权,其中包括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规定的行政法规。
三、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的规定,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这里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要是指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等邻接权人。在WCT和WPPT的相关规定及各国立法中,均未明确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否采取版权管理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措施问题。鉴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和管理著作权或邻接权,并且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被授权后,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利、签订合同以及独立参加诉讼、仲载活动,因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也应是采取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措施的合法主体。未经权利人及其授权主体许可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表明了侵权行为人违背权利人意志的特征。
(2)主观上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删改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将造成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纵这种后果的产生。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不同,WCT和WPPT均明确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美国DMCA法案也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消除或变造版权管理信息的主观要件均为“故意”,如1201条(a)款规定:“禁止任何人在知道状态下,故意以下述手段引诱、促使、方便、掩匿侵权行为:(1)提供虚假的版权管理信息,或(2)发行和为发行而输入虚假的版权管理信息。”如果广播电台和有线电视网去除或者改动版权管理信息并非故意诱使、促成、便利或者包庇侵犯版权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删除或者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与WCT和WPPT以及其他国家版权立法相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方面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较窄,只包括删除或者改变两种行为。而WCT第12条第1款第(ii)项、WPPT第19条第7款第(ii)项以及美国DMCA法案均规定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还应包括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作品的复制品或邻接权保护对象及其复制品。这表明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对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如果未经许可故意删改的版权管理信息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合法行为,则不得以侵权论处。如美国DMCA法案:联邦、州或州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正执法、调查以及其他政府行为中,对版权管理信息的处理属于合法行为。我国目前没有类似免责条款的规定,亟待通过立法完善。
在认定删改版权管理信息侵权行为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删改版权管理信息从性质上讲仅是一种故意引诱、促使、方便、掩匿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或邻接权的间接侵权行为,但这种间接侵权行为可以独立存在,并不需要直接侵权行为产生后才作侵权认定;二是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权利保护对象,其实质仍然是类似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那样维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一种管理措施,WCT和WPPT以及我国著作权立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会产生一种独立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之外的“管理信息权”。正如有学者指出:传统的非电子版权管理信息不容易被去除或改变,即使做到了也容易被人发觉并且被追究责任。而在电子环境下,特别是网络环境中则非常容易做到去除或者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而且被去除改变后不容易被人发现,甚至会出现真假难辩、真伪颠倒的情况。作品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一旦被他人擅自去除或者改变,将直接影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收入。因此,禁止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仅是表面现象,其实质是通过这种禁止维护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14]三是是否采取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措施是权利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不能将其作为版权或邻接权受保护的前提,否则就构成对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违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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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截止2003年10月15日,伯尔尼公约共有15个成员国。英国于1887年,美国于1989年,澳大利亚于1928年加入该公约。http://wipo.int/treaties/documents/english/word/e-berne.doc.20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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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鉴于该司法解释第9条的内容已被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所涵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2日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废止了该司法解释第9条。
论文摘要:结合案例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方式进行分析,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是作为“高级法.和“根本法”的宪法目的之一,法治形式较完备的国家经过长期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宪法诉讼、违宪审查等为主要形式的公民权利保障模式,在保护公民宪法权利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国内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
1问题的提出
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是作为的宪法目的之一,国外关于运用宪法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非常常见。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吕特案。
【案情】VeitHarlan是一个在纳粹时期拍反犹点电影的导演,声名狼籍。在二战后,他又拍摄了一部影片含有比较强的反犹情绪。而Luth是一个社会活动者,以消除民族仇恨弥补战争创伤为己任。他对Harlan的电影组织群众杯葛和在放映电影的剧院前示威,导致Harlan的影片票房收人下降。Harlan以Luth触犯了他的公民经济利益权为理由,向汉堡法院提出对Luth的禁制令。汉堡法院判Harhtn胜。Luth不服以它的个人言论自由被侵犯为由向提出上诉。
最后归纳说公民间的宪法赋予的公民权的冲突时候,法庭必须遵循合理平衡的标准来对待。言论自由有社会性的和个人目的性的,当冲突的时候,法庭必须尊重宪法赋予的公民权的前提下,进行判决,汉堡法院明显由于疏忽,不能够充分合理的判断背景,由于Luth的社会目的性高于Harlan的私人财产保护的目的性。因此,判luth胜。在德国,1958年的“Luth案”判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该判决中,严肃地申明了这样的观点与态度:基本权利的首要功能虽仍然在于赋予人民对抗公权力不法侵害个人自由的消极防御权利,但基本权利的整体同时也建构出一个客观的价值秩序或体系,且该秩序或体系中的每项权利均体现一个客观规范,并各自蕴涵一个客观价值决定。
2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
正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一旦遭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一会造成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二会使得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只是流于形式,丧失宪法的威严。
一般来说,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绝对的保障模式,依据这种模式,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况。在实践中,这种模式通常还伴随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或者宪法诉讼制度。由于绝对保障模式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自身设置的制度而实现的,所以又被称之为依据宪法的保障模式。第二种是相对的保障模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直接有效地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如宪法规定某种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由于这种保障模式乃通过普通法律而非宪法本身来实现对宪法权利的保障,所以又称为依据法律的保障模式。
法治形式较完备的国家经过长期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宪法诉讼、违宪审查等为主要形式的公民权利保障模式,在保护公民宪法权利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3我国基本权利的保障现状
我国在宪法中也确认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和领域。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参加签署人权保障公约,不断促进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方式方面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基本上没有明文规定对某种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或实际上默示性地规定普通法律可以限制某种基本权利,只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以及实践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则倾向于相对保障方式。我国己经基本形成了的这种相对保障方式,在肯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被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这样,宪法在我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时常面临尴尬的境地。宪法是各种法律法规的“母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大法的地位,另一方面宪法的很大一部分内容,特别是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方面的又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
4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建议
(1)逐步完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参考国外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对一些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现行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完善普通法律的立法,因为在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违宪审查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有人侵犯了宪法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却找不到可以制裁的条款,所以这就需要借助普通法律的立法,将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具体化,通过普通法律的制裁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档案;著作权;保护
[作者简介]员宁敏,广西大学校长办公室副研究馆员,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G6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4-0137-03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申请研究生学位的学生(硕士、博士),为获得不同级别学位资格,在导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科研实践活动,经过大量的创造性思维劳动撰写的学术研究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是指在学位申请活动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以及论文开题、评审、答辩等材料。研究生学位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情报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对这一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也面临着如何使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得到有效的利用,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服务,同时又确保其著作权不受到侵犯的问题。探索研究生学位论文归档管理的有效途径,已成为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一经形成,便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人身权。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人身权是与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1)发表权。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尚未公开的档案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在学位论文档案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具有永久性,作者终生享有,不因作者生命的终结而取消,不因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和继承而发生变化。(3)完整权。即任何人不得违反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的意愿,对档案内容进行歪曲、篡改、断章取义等实质性的变更。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财产权。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财产权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包括: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著作权归属
确定著作权人,即谁依法享有著作权,是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前提。《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是指创作作品的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完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其著作权人也因此而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完全归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从论文的开题、构思、写作、修改到最后定稿,主要由学生本人完成,其论文的来源既不是导师的科研项目,也不是学校安排的科研任务,并且论文内容的获得没有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指导教师虽然也给予指导、修改,但没有参加直接创作,这种情况下学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作者仅享有部分著作权(如论文的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学校所有。《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第二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研究生参加由学校主持,指导教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许多科研成果便成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这种情况下,从论文的选题到创作思路及最后定稿均由指导教师完成,凝聚着导师大量心血,不仅是由所在高校主持并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而且还完全利用学校的各种物质条件、技术条件完成,利用了学校的资源(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研究生学位论文只是实现对该项目研究过程和智力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反映科研项目成果的载体。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具备著作权人的条件,不能成为权利主体,法定著作权人是该生所在的高等学校。
(三)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只享有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所在单位享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一般情况下,这类人在攻读学位其间开展的研究往往与实际工作相联系,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利用工作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当属于职务作品。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合法使用
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利用从法律角度审视可分为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档案的合法利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学位论文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发利用工作中,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必须准确理解著作权合法使用的范围、界限、条件等,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法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
(一)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行永久保护,而对作者发表权与复制权、获酬权等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除人身权永远属于作者外,可不经作者授权,不付报酬地查阅、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等自由利用。
(二)著作权保护期内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这里就有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规定了三个必备条件:第一,仅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为教学、科研、公共文化利益等12种利用情况。第三,合理使用的“量”必须有严格限制,只能“少量”或“适当”,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三)无论著作权保护期是否超期。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等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称。已存档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相当部分是未发表作品,按《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从未发表作品不具有公示性的方面考虑,但是制订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界定是否合理使用的关键在于使用作品的目的,高校作为非赢利目的使用者,应充分享受著作权这一立法实质,应将这一宝贵的资源纳入合理使用范围。
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所谓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认可,擅自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行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使权利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利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学位论文档案管理部门在利用活动中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各种方式(包括网络传播)公布学位论文档案,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布权;改变作者的署名方式,对作品内容进行歪曲、修改,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以合理使用为名,利用保管作品档案的便利条件大量复制学位论文档案并赢利,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擅自对学位论文档案进行编辑、出版、发行,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出版、发行权。在赢利模式下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未支付其著作权人报酬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学位论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用户在利用学位论文档案中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有:以合理使用为名,剽窃、抄袭他人学位论文档案;以合理使用为名,蓄意歪曲、篡改、下载他人作品的名称、内容等;擅自将未公布的学位论文档案公布;超出合理使用权限等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五章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对作品档案的侵权分为一般侵权和以赢利为目的侵权两种。侵权行为不严重的,侵权人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较严重的或以赢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可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历史文化名城与旅游开发的概念
(一)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我国特有的,相当于国外的历史文化遗产(Heritage),国外一般叫作“古城”(Old City),“历史城市”(Historical City)等等,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概念叫“历史城镇”(Historic Town)。“历史文化名城”一词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仅在我国通用,这个概念国外有不同的称呼,国际上更多的是把它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来加以评定和研究。
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文化遗产制度的形成,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并正式提出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正式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历史文化名城这一概念是我国特有的,是作为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宣传教育方式和政府的保护策略而提出的,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定的法律概念,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具备下列要素:①保存文物特别丰富;②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③是一座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④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并公布。
(二)旅游开发的概念
旅游开发的“开发”一词,一般是指人们对资源及其相关方面进行综合开发,将资源转变为产业的社会劳动过程。关于旅游开发的定义也存在很多不同观点,
王德刚、焦连安认为旅游资源开发,就是以旅游资源为原材料,经过人类劳动加工和创新,使其成为具有旅游功能的吸引物或目的地的技术经济活动。郭康认为旅游开发是在一定国土范围内,为吸引和接待旅游者而进行的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环境培育等综合性的社会和技术经济活动。辛建荣认为旅游开发是为了发挥、改善和提高旅游资源的吸引力而从事的开拓和建设。综合这些定义,旅游开发是为发挥、提高和改善旅游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使得潜在的旅游资源的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并是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技术经济活动。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自然环境、城市风貌、古建筑和古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语言文字、民风民俗和文化价值观念,历史文化环境氛围。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关系研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存在对两者之间的影响使得它们表现出不同的模式与状态。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
随着现代旅游规模日益扩大,旅游现象变得复杂并充满矛盾,旅游业的资源开发能否完全促进作为旅游接待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持续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张松教授在《城市整体性保护》一书中指出:保护与发展是名城可持续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对矛盾,因为保护基本是对发展的一种“抗衡”。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是历史文化名城研究需要解决的一个难点。城市的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包涵了有三层涵义:①城市现代化与保护的关系;②发展旅游事业与保护关系;③更新与保护的关系;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辩证思想来看待名城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他们既相互依存,又是对立统一。两者间的矛盾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也就是说在合理有效利用历史文化名城资源的情况下走名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可行的。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主要矛盾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间主要矛盾的探讨目前国内已经形成一定的成果,专家学者已经开始关注旅游业发展对名城保护产生的影响,李芸归纳旅游城市化给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和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为:①旅游城市化带来巨大的人口压力,造成旅游资源的破坏;②不断蚕食和破坏风景名胜区;③城市环境质量下降,旅游环境和景区生态系统破坏严重;④现代城市景观与旅游整体环境意境不协调。而黎洁、李垣结合大理的情况,总结了发展旅游业对名城文物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负面影响:①民族文化的商业化和娱乐化;②文物遗址重修不能保持原貌和原有的文化内涵,导致隐性破坏;③发展旅游业对当地人的意识形态、道德规范、传统文化也有影响,如导致淳朴民风有所改变等。综合这些观点,旅游业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名城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内涵的隐性破坏,而城市的保护也是无形中对城市的发展(特别是物质文化遗产转化的为旅游资源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一种限制,而目前看来这对“抗衡”的矛盾几乎无法避免。
(三)如何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
旅游规划及发展
一、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概述
1982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提出了要对文物古迹集中的小镇、村落进行保护。随后,全国各省份就开始了历史文化名镇的命名工作和古镇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在旅游发展中,重视古城古镇开发比较早的是江苏省,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周庄、同里和ā直三个古镇。这三个古镇经过科学详尽的规划,进行了具有保护性的开发,立刻在旅游市场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在这些成功的典型示范下,全国各地一批各具特色的古镇成为旅游热点,四川甚至推出了十大古镇旅游系列。与此同时,古镇古城的开发,也带动了一些小城市旅游的升温,如桂林的阳朔西街、丽江的大研古城和山西的平遥古城等,都迅速成为国内外旅游的热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开发,只有在做了科学规划后,才能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的同时推动中国旅游业的进步。历史文化名城很快成为区域性旅游的热点,使原本日渐衰落的古城(镇)保留了下来,并焕发了新的生命力。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辨析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活动作为一项文化产业具有巨大的潜在效益,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其一、空间环境效益。遗址地的空间环境优美,人文景观荟萃是旅游赖以发展的基础,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只有完整无损地保护好遗址地的自然与人文风景及其周边的环境,才能吸引旅游者前往观光游览。其二、社会发展效益。旅游的社会意义在于欣赏其它地方或者民族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生活习性,以及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的人们交往和双方的文化交流。其三、经济发展效益。发展旅游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其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人们称旅游业为“朝阳产业”。根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本世纪旅游业还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到2020年将成为全球最大旅游目的地国,接待外国游客可望达到1.3亿人次,国际旅游收入有可能达到60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万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旅游业将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
三、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发展的措施――以四川为例
从四川省近年来旅游业发展实践看,坚持不懈的贯彻这种设计方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为了更加科学的保护古城,开发古城,造福古城,我们还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完善法制
第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强制保护。针对职能型历史文化名城,首要的问题就是必须保护好现存的历史遗产,最大限度的避免在我们这代人手中消失。四川省首部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已颁布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为辅的方针编制。第二,建立文物保护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时,应该进一步确立起“谁使用、谁保护”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并制订具体的保护办法、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签订“责任状”,一旦文物发生人为或自然破坏,“责任人”就应负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科学的规划设计及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不同,主要包括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街区层面上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针对综合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中的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应该作为工作重点。为此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来通过在四川的调研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编制办法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三)准确抓住城市特征的旅游策划
不同类型的城市其旅游策划重点必然不同,只有在准确把握城市特性,深入了解城市内涵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好高效率、高回报、低成本的优秀旅游策划。例如成都地面历史遗存不多,历史名城特征难于体现。在历史城市风貌日渐变化和消失的情况下成都的旅游策划对策是:突出蜀文化的特征,以此作为满盘珠玉穿起来的主线。蜀文化的特点,从旅游角度说,就是一个“神”字。神奇、神秘、神妙――神奇的自然世界、神秘的文化世界、神妙的游乐之乡,这就是蜀文化以“神”为中心的三大特征。
结语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规划发展是相互扶持、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才能使得旅游规划有历史舞台得以施展,同时通过旅游规划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才能有效的反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我们在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规划发展问题的时候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城市产生不同的保护方法和旅游开发设计思路,这对我们全面认知保护和利用的协同有很多启发和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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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等经营活动越来越依赖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这些系统遭到破坏,造成数据损坏,信息泄漏,不能提供服务等问题,则将对电网的安全运行,电力企业的生产管理以及经济效益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高技术在带来便利与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和问题。
1、电力公司信息安全的主要风险分析
信息安全风险和信息化应用情况密切相关,和采用的信息技术也密切相关,电力公司信息系统面临的主要风险存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计算机病毒的威胁最为广泛:计算机病毒自产生以来,一直就是计算机系统的头号敌人,在电力企业信息安全问题中,计算机病毒发生的频度大,影响的面宽,并且造成的破坏和损失也列在所有安全威胁之首。病毒感染造成网络通信阻塞,系统数据和文件系统破坏,系统无法提供服务甚至破坏后无法恢复,特别是系统中多年积累的重要数据的丢失,损失是灾难性的。
在目前的局域网建成,广域网联通的条件下,计算机病毒的传播更加迅速,一台计算机感染病毒,在两三天内可以感染到区域内所有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病毒传播速度,感染和破坏规模与网络尚未联通之时相比,高出几个数量级。
(2)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企业网络的联通为信息传递提供了方便的途径。企业有许多应用系统如:办公自动化系统,用电营销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系统等,通过广域网传递数据。企业开通了互联网专线宽带上网,企业内部职工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收集获取信息,发送电子邮件等。
网络联通也带来了网络安全问题。企业内部广域网上的用户数量多且难于进行管理,互联网更是连接到国际上的各个地方,什么样的用户都有。内部网,互联网上的一些用户出于好奇的心理,或者蓄意破坏的动机,对电力公司网络上的连接的计算机系统和设备进行入侵,攻击等,影响网络上信息的传输,破坏软件系统和数据,盗取企业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非法使用网络资源等,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更有极少数人利用网络进行非法的,影响国家安定团结的活动,造成很坏的影响。
如何加强网络的安全防护,保护企业内部网上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保证对信息网络的合法使用,是目前一个热门的安全课题,也是电力企业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安全问题。
(3)信息传递的安全不容忽视:随着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系统,用电营销系统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系统投入在线运行,越来越多的重要数据和机密信息都通过企业的内部广域网来传输。同时电力公司和外部的政府,研究院所,以及国外有关公司都有着许多的工作联系,日常许多信息,数据都需要通过互联网来传输。
网络中传输的这些信息面临着各种安全风险,例如被非法用户截取从而泄露企业机密;被非法篡改,造成数据混乱,信息错误从而造成工作失误。非法用户还有可能假冒合法身份,发送虚假信息,给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带来混乱,造成破坏和损失。因此,信息传递的安全性日益成为企业信息安全中重要的一环。
(4)用户身份认证和信息系统的访问控制急需加强:企业中的信息系统一般为特定范围的用户使用,信息系统中包含的信息和数据,也只对一定范围的用户开放,没有得到授权的用户不能访问。为此各个信息系统中都设计了用户管理功能,在系统中建立用户,设置权限,管理和控制用户对信息系统的访问。这些措施在一定能够程度上加强系统的安全性。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应用系统的用户权限管理功能过于简单,不能灵活实现更细的权限控制,甚至简单到要么都能看,要么都不能看。二是各应用系统没有一个统一的用户管理,企业的一个员工要使用到好几个系统时,在每个应用系统中都要建立用户账号,口令和设置权限,用户自己都记不住众多的账号和口令,使用起来非常不方便,更不用说账号的有效管理和安全了。
如何为各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用户管理和身份认证服务,是我们开发建设应用系统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共性的安全问题。
(5)实时控制系统和数据网络的安全至关重要:电网的调度指挥,自动控制,微机保护等领域的计算机应用在电力企业中起步早,应用水平高,不但实现了对电网运行状况的实时监视,还实现了对电网一次设备的遥控,遥调以及保护设备的远方管理。随着数据网的建设和应用,这些电网监视和控制方面的系统逐步从采用专线通道传输数据转移到通过数据网络来传送数据和下发控制指控令。由于这些计算机系统可以直接管理和操作控制电网一次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数据网的安全可靠,信息指令传输的实时性等直接关系着电网的安全,其安全等级要求高于一般的广域网系统。
同时,这些电网控制和监视系统中的许多信息又是生产指挥,管理决策必不可少的,需要通过和生产管理局域网互联,将数据传送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供各级领导和各专业管理人员察看,使用。数据网和生产管理局域网的互联带来了不同安全等级的网络互连的安全问题。
(6)电子商务的安全逐步提上议事日程: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电力市场,用电营销,财务管理等业务中的深入应用,电子商务在电力企业的应用开始起步。例如:电力市场系统中发电厂和电网公司之间的报价,电力交易,电费结算等都将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来实现和完成,这可以视为电子商务中常提到的B2B模式。用电营销系统中的电费计费结算,用户买电交费,银电联网代收电费等,是典型的电力公司和用户之间的电子交易,可以视为电子商务中的B2C模式;以后还有物资采购等方面的电子商务系统。
随着电子商务在电力企业中的应用逐步推广和深入,如何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也会越来越突出。
二、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建立完整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绝不能一哄而上,必须分清需求的轻重缓急,根据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结合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步伐,统一规划,分步建设,逐步投资。
1、做好安全风险的评估。进行安全系统的建设,首先必须做好安全状况评估分析,评估应聘请专业信息安全咨询公司,并组织企业内部信息人员和专业人员深度参与,全面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找出问题,确定需求,制定策略,再来实施,实施完成后还要定期评估和改进。
信息安全系统建设着重点在安全和稳定,应尽量采用成熟的技术和产品,不能过分求全求新。
培养信息安全专门人才和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与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建设同步进行,才能真正发挥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和设备的作用。
2、采用信息安全新技术,建立信息安全防护体系
企业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很多,我们可以根据安全需求的轻重缓急,解决相关安全问题的信息安全技术的成熟度综合考虑,分步实施。技术成熟的,能快速见效的安全系统先实施
3、计算机防病毒系统
计算机防病毒系统是发展时间最长的信息安全技术,从硬件防病毒卡,单机版防病毒软件到网络版防病毒软件,到企业版防病毒软件,技术成熟且应用效果非常明显。防病毒软件系统的应用基本上可以防治绝大多数计算机病毒,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
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能够提供集中管理,服务器自动升级,客户端病毒定义码自动更新,支持多种操作系统平台,多种应用平台杀毒的企业版杀毒软件,是电网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的首选。个人版本的杀毒软件适合家庭,小规模用户。
4、网络安全防护系统
信息资源访问的安全是信息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信息系统建设的设计阶段,就必须仔细分析,设计出合理的,灵活的用户管理和权限控制机制,明确信息资源的访问范围,制定信息资源访问策略。
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可以通过采用增加安全访问网关的方法,来增强原有系统的用户管理和对信息资源访问的控制,以及实现单点登陆访问任意系统等功能。这种方式基本上不需要改动原来的系统,实施的技术难度相对小一些。对于新建系统,则最好采用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技术,来实现不同系统通过同一个用户管理平台实现用户管理和访问控制。
5、开展信息安全专题研究,为将来的应用做好准备
电网实时监视与控制系统的安全问题要求更高,技术难度更大,应开展专题研究。
国家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对电网实时监视与控制系统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确保电网二次系统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安全,要实现调度控制系统,数据网与其他生产管理系统和网络的有效隔离,甚至是物理隔离。
6、电子商务安全需要深入研究和逐步应用
电子商务的安全牵涉很多方面,包括严格,安全的身份的认证技术,对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实现加密传输,采取数字签名技术保证合同和交易的完整性及不可否认性等。这些方面又与信息安全基础技术平台密切相关,因此安全基础平台的建设对于电子商务的安全应用是至关重要的。目前已经有电子商务的应用系统投入在线使用,我们必须加快对电子商务的安全的研究和应用,否则将来会出现因电子在线交易不安全,不可靠的而导致电子商务系统无人敢用的局面。
7、依据法规,遵循标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信息安全的管理包括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的分化,策略的规划,政策的制订,流程的制作,操作的审议等等。虽然信息安全"七分管理,三分技术"的说法不是很精确,但管理的作用可见一斑。
三、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电力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相对来说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国内其他电力企业也在积极研究和探讨,以下是一些粗浅的看法。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在信息安全方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信息网络安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的管理和执法。企业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企业也必须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来建立自己的管理标准,技术体系,指导信息安全工作。学习信息安全管理国际标准,提升企业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国际上的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比我们先进,在信息安全领域的研究起步比我们更早,取得了很多的成果和经验,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国际标准来指导我们的工作,提高水平,少走弯路。
信息安全是企业信息化工作中一项重要而且长期的工作,为此必须各单位建立一个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常设机构,明确领导,设立专责人长期负责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长能保证信息安全工作长期的,有效的开展,才能取得好的成绩。
2、开展全员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安全意识和相关技能的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中重要的内容,信息安全不仅仅是信息部门的事,它牵涉到企业所有的员工,为了保证安全的成功和有效,应当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用户,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减少人为差错,失误造成的安全风险。
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还应该注意安全知识的层次性,主管信息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或各级管理人员,重点是了解,掌握企业信息安全的整体策略及目标,信息安全体系的构成,安全管理部门的建立和管理制度的制定等;负责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及维护的技术人员,重点是充分理解信息安全管理策略,掌握安全评估的基本方法,对安全操作和维护技术的合理运用等;用户,重点是学习各种安全操作流程,了解和掌握与其相关的安全策略,包括自身应该承担的安全职责等。
3、充分利用企业网络条件,提供全面,及时和快捷的信息安全服务
山东省电力公司广域网联通了系统内的各个二级单位,各单位的局域网全部建成,在这种良好的网络条件下,作为省公司一级的信息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应建立计算机网络应急处理的信息与技术支持平台,安全公告,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安全软件下载,搜集安全问题,解答用户疑问,提供在线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并为用户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经验的场所。网络方式的信息服务突破了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是信息安全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方式。
4、在发展中求安全
没有百分之百安全的技术和防护系统黑客技术,计算机病毒等信息安全攻击技术在不断发展的,人们对它们的认识,掌握也不是完全的,安全防护软件系统由于技术复杂,在研制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势必决定了安全防护系统和设备不可能百分百的防御各种已知的,未知的信息安全威胁。
不是所有的信息安全问题可以一次解决
人们对信息安全问题的认识是随着技术和应用的发展而逐步提高的,不可能一次就发现所有的安全问题。信息安全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系统和设备,也仅仅是满足某一些方面的安全需求,不是企业有某一方面的信息安全需求,市场上就有对应的成熟产品,因此不是所有的安全问题都可以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5、解决信息安全问题不可能一劳永逸
企业的信息化应用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更是日新月异的发展的,安全的需求也是逐步变化的,新的安全问题也不断产生,原来建设的防护系统可能不满足新形势下的安全需求,这些都决定了信息安全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定期对信息网络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改进安全方案,调整安全策略。信息安全是一个伴随着企业信息化应用发展而发展的永恒课题。
关键词:水资源 开发利用现状 保护问题
中图分类号:TV2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人口、资源、环境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亟待解决的三大问题。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影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水资源既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自然资源,又是环境组成的基本要素,同时还是生态系统的支持。因此,加强水资源保护,开展环境水利的研究,使人类与万物生命攸关的有限资源得以循环利用,维持自然生态环境平衡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件大事。本文试图通过对分析大理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的分析。
2、大理市水资源的总量构成与特点
大理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1.998亿立方米,人均占有2068立方米,而全市河川径流量6.408亿立方米,降水总量17.702亿立方米,其中76.9%形成地表水,地下水约 2.769亿立方米,全市水资源总量构成见表1。
表1大理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构成表
我市地表水的PH值都普遍很高,在8.0左右,略显碱性尤其洱海水,经测试,它随水位的降低而表现显著。所以,控制水位,保持生态平衡乃是当务之急。从毒理指标上,据卫生防疫站的水质调查。境内溪河下游、湖塘、井泉等饮用水源,按国家饮用水标准要求,有细菌总数和大肠杆菌超标,氨氮超标和局部碘超标。地下水主要是裂隙水、孔隙水、岩溶水和部分承压水。由于水量交替强烈,活动频繁,水质一般是无色、无味、无臭、透明的。五毒对其没有污染,所以,水质要比地表水好。总的来说,大理的水质是好的,局部小范围地段水质较差外,其余大片地区,无论地表水或地下水都算洁净的“重碳酸钙镁型”淡水,完全符合生活饮用水和农、林、牧、副、渔的用水标准。
我市主要河道水质情况统计表
综上所述,我市水资源的特点是量多,质好,具有良好的开发利用条件。从水质方面看,我市碳酸盐分布较广,降水强度大,雨水淋溶强烈,因而天然地表水属矿化度低的淡水,PH值普遍偏高,总硬度适中,水体中主要离子含量,都在正常范围内,根据目前手段分析所得的天然水体中所含化学成分除少数水域内的水体污染较严重外,天然水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适合工农业生产,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的标准。
从资源分布的特点看,由于我市河川径流以雨水补给为主年内分配不均,按同步期年径流资料表明,径流分配主要集中在汛期(5~10月),其量占年径流量的80%~85%,枯水季节(11月至次年4月)仅占年径流量的15%~20%,从总体来看,全市不属资源性缺水,而是工程性缺水问题,因此,在开发利用上必须实行因地制宜原则,宜提则提,宜蓄则蓄,宜引则引,统筹规划,全面安排。
3、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3.1全市水能资源蕴藏量为29.705万千瓦,全市河流水能资源的理论蕴藏量29.705万千瓦,可开发的水能资源装机容量,如全部开发年发电量13亿度,相当于 52万吨标准煤,按我市人口平均计算,每人拥有可开发装机容量0.5千瓦的可开发电能度。
现已开发的有省属西洱河梯级电站,装机25.5万千瓦,年需水量7亿立方米;茫涌溪电站装机4000千瓦,年需水量0.3125亿立方米;阳溪电站装机5000千瓦,年需水量0.3456亿立方米;灵泉溪电站装机3200千瓦,年需水量0.1678亿立方米。
3.2农业方面采用提水、蓄水、引水、挑灌相结合,供我市18.885万亩耕地的用水,到2012年,全市有效灌溉17.71万亩,保证灌溉面积16.53万亩,分别占耕地面积约92.2%和85%,年耗水1.1659亿m3,现有提水泵站132站237级401台,总装机23099千瓦,其中:洱海环湖泵站57站172级328台,总装机20931千瓦,以库塘为水源的泵站有28站37台,总装机1090千瓦,在洱海泵站中,从八十年代初至今,先后建成了控制灌溉万亩以上的骨干泵站有波罗江、前进、城南、江上、富美邑、白塔河城北、石岭等8座,共计29级85台,总装机7476千瓦一级站提水流量达16.338立方米/秒,占洱海环湖泵站一级站提水流量35.13立方米/秒的46.51%,总控制灌溉面积占洱海环湖泵站总控制灌溉面积的52%,蓄水工程方面有三哨、麻甸、干海子小(一)型水库3座,库容1103万立方米,小(二)型水库28座,库容661万立方米,小坝塘135座,库容238万立方米,蓄水工程总库容1764立方米。
3.3引水工程方面,引苍山十八溪,山箐水源灌溉农田的引水渠道共有63条,年引水量总计2465万立方米,控制灌溉面积10462.29亩,占总耕地面积的5.54%。
3.4取用地下毛细管水,裂隙水和层压水的地下水机电井,共有60眼,装机62台1220千瓦,年取用水量136万立方米,控制灌溉面积0.25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约1%。
3.5工业用水方面,我市主要工业产业有啤酒卷烟、水泥、烟纸、生物制药、建筑建材等,2012年市辖区工业总产值完成300亿元,我市较大的企业有理红塔集团大理卷烟厂、云南力帆骏马有限公司、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哇哈哈有限公司、大理水泥集团等,其中大多数企业均有自己的泵站,年供水1283.53万立方米,其余用水较少的企业均有自己地下井抽水,山箐引水或城市管网供水,全市工业需用水量为6959万立方米,就工业耗水量以我市辖区工业产值对比而言,仍存在水利用率低,循环、重复利用情况较差,仍需在企业更新设备,加大节水宣传,树立节水观念,才能保证企业效益不断提高。
3.6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综合利用现状
到2012年,我市城市建成区面积44.5平方公里,拥有城市人口42.5万人,城镇化率为63.45%,城镇布局和功能不断完善。在供水方面,拥有团山水厂北区水厂、大理水厂、下关老水厂、鸡舌箐水厂、荒草坝工业区水厂、凤仪水厂、龙泉水厂等8家城市供水水厂,年供水能力达2237万立方米。保证城市人均每天167.69升的用水,解决于城区公用,绿化美化用水,保证了城市部分商业、饮食业用水,也保证了我市近481.47万中外地常住流动人口的用水。十一五期末,DN100以上管道总长达300公里,比“十五”期末的137公里增加了163公里,增幅118%,供水普及率达100%,比“十五”期增加五个百分点。
4、大理市水资源预测与保护措施
2012年,预计国内生产总值255亿元,耕地面积18.0195万亩,人口66.8万人,城镇生活用水量将增加3935.7万立方米,工业用水量将增加7916万立方米,农业用水减少1488万立方米,水利发电用水增加2113万立方米。从预测分析计算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的发展人口的增加,需求量持续增加,但如果对水资源问题不予足够的重视,则供需矛盾更日趋突出。为此拟提出以下建议,认真解决水多、水少、水脏的各种问题实在必行。
4.1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法规,严格控制水源污染,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法规,强调进一步开发水资源和节约用水、节制用水。节制用水不是一般意义上用水节约,它是为了社会的永续发展、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水环境的恢复和维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与技术手段,强制性地使社会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水资源。它除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外,更主要在于,根据地域的水资源情况,制定、调整产业布局,促进工艺效率,提倡节水产业,清洁生产,通过技术、经济手段,控制水的社会循环量,合理科学地分配水资源,减少对自然循环的干扰。提高工业用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的排放量防治水污染。城市污水与工矿企业污水治理早已为世人所关注,我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大渔田污水处理厂已开始运行。现将下关、大理两城区及开发区的污水归并在一起,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节制用水与节约用水的区别
4.2加强洱海水资源管理,通过设置禁渔期,保护湖泊湿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实施退塘还海,退田还海,退房还海和双取消、湖边带建设等一系列措施,扩大湖泊水面面积,扩大洱海的调蓄洪水、涵养水源的能力,逐步恢复已经破坏的生态功能,以调节气候,促进生态平衡发展。保护洱海水质,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洱海水质恶化的趋势,得到了根本的扭转,现已达到Ⅲ类水质,局部Ⅱ类水质。
4.3挖掘地下水的开发潜力,重视地下水资源保护
在流域规划和治理中,有必要挖掘地下水的开发潜力,调整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比例,以达到最佳利用的目的,同时由于地下水污染具有过程缓慢,不易发现和难以治理的特点。因此,控制地下水污染源,保护地下水资源也应引起极大的注意。
4.4使用污水处理技术,加大污水处理力度,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用生态技术处理污水比较成熟的方法有土地处理,氧化塘、湿地处理等。氧化塘包括厌氧、兼性好氧等类型,具有广谱、高改稳定的净化能力。现在洱海治理的重要手段土地处理系统是将污水经过土壤一生物系统,去除污水中的营养成分和污染物,出水水质等于或超过传统三级处理的出水水质,同时没有污泥处理的问题,土地处理系统主要有慢速灌溉,快速灌溉和坡面径流三种类型,在适宜的污染负荷条件下,对总磷、总氮的去除效率超过70%。
4.5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一是要积极发展节水农业,减少农业用水和弃水的污染;二是要积极鼓励施用污泥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料,减少化肥施用;三是对养殖场污水和粪便进行处理,综合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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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洁、熊必永.水环境恢复方略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国水利》.2003.6
一、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
近十几年来,由于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商业方法,引起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保护的问题。传统上对于商业方法的法律保护主要是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而在专利法方面是绝对排斥的。现在由于商业方法和电子网络技术的结合,使商业方法具有技术性,逐渐被专利法保护。我国的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未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完全排除在外,只是没有对它可被专利保护单独做出详细的规定,而是采取一种默许的态度。在实践中,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可被专利保护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实质审查研究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实质审查的三性审查上面,应该建立起一套独立具体的审查方法,既要行之有效也要对审查严格把关,防止专利权授予的过度泛滥。
(一)在新颖性上,建议完善检索数据库,与国际数据库接轨,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根据专利法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目前我国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因为在旧版的《审查指南》原来采用的混合新颖性标准不合适的原因在于国外的非出版物公开方式存在的商业方法的现有技术有很多,我国的这方面的技术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容易导致大量专利申请涌入我国获得专利,不利于我国自身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我国目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检索到截止2015年3月17日,公开的商业方法中国专利申请已达97件,其中仅有19.3%为中国申请人。但是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也有劣势,因为在国外非出版物公开方式存在的商业方法由于查证困难,审查员很难得知哪些技术在国外是被使用过,尤其是对于我们经验尚浅的商业方法来说。故建议以审查公开的出版物为主,加强建立出版物检索库,与国外的检索库接轨,增加国际合作与交流,使得审查方式便于可行。在非出版物公开方面,对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的方式往往难以查证,由于商业方法的使用公开方式主要是网络,这就对专利审查员的网络技术和商业知识的背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在创造性上,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而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对现有技术的检索范围上,和新颖性的要求一样。而对显而易见性的要求,对于商业方法来说,每个国家的标准不一样。但是最低标准是一致的,就是将已有的商业方法仅仅通过计算机程序予以实施是不具有创造性的。美国的做法是,商业方法和计算机结合的整体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或者两者之一具有非显而易见性都符合要求。欧洲是整体方案和计算机技术特征部分符合非显而易见性,就具有创造性。而日本最为严格,必须所有方面都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才符合创造性要求。建议我国应采用日本的做法,因为我国在这方面处于起步阶段,过于宽松的审查办法可能会导致大量的国外低水平技术进入我国获得专利。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
我国的大学生从年龄上看,多属于成年人,虽然他们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由于在大学阶段处于受教育、保护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机关与大学生、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教师与大学生诸种法律关系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学生有哪些法定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法定权利,是教育行政机关和高等学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教育观念,推进教育法制化、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文旨在通过对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许推动作用。
一、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表现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权利日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但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颇,特别是长期受到“左”的思想影响,我们常是强调学生对学校的义务而讳言学生的权利,加上一些高等学校片面认为“生源就是财源”,把学生当作招财进宝的对象,一些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大学生权利的侵犯主要出现在大学生财产权、人格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方面。
(一)财产权的侵犯
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乱收费。《教育法》第7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一些高校为了筹措办学经费和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顾国家的禁令和学生的权益,想方设法巧立名目收费,使原本就为学杂费过高而发愁的学子背负更加沉重的经济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备受考生和家长们关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学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报名费、捐资助学费竞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又如-一些高校为毕业生推荐就业要收取接待费、介绍费等。据笔者调查,有的高校乱立收费名目达10余项,每生追加交费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上万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师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把自编、自著的教材、著作,通过教材管理部门强行发给学生,笔者曾对某校某系98级的学生进行调查,发现每生多发非教学用书23本,经费达285元。这种滥发“教材”的现象,既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又破坏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是高等学校的一项法律义务。但笔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学生公寓硬件建设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保卫工作形同虚设,致使盗窃案件经常发生。
(二)人格权的侵犯
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经常报道中小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的消息,与之相比较,侵犯大学生人格权的现象尽管没有那么普遍,也没有那样骇人听闻,但也时有发生。笔者就曾耳闻目睹了一些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无视学生人格尊严的事例,如对一个逃课的学生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责问道:“你经常不上课,是偷东西去了,还是谈恋爱去了?”对一个喜欢化妆的女生训斥道:“你整天浓妆艳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个女。”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教师的一项职责,但倘若不分场合,不分对象,动辄圳人,动辄乱扣帽子、乱打棍子,轻则影响教师的形象,影响师生感情,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重则会因侵犯学生的人格权而带来一不必要的麻烦。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学生宿舍发生一起窃案该宿舍学生王某300元的汇款单被人偷走后冒领。该校保卫处经过了解和核对字迹,把同寝室的毛某作为重点怀疑对象。随后,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贴出了通告,称毛某“故意旷课,蓄意在寝室内作案,无视校规,情节严重,影响较坏,将毛某开除学籍”。面对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学有苦难言,无奈之下将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评价权和学业、学位证书权被侵犯
学校、教师对大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和学业、学位证书权的侵犯主要是指学校、教师违背客观事实对大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作出不实评价,以及本该发给学生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而不予发给的情形。《学位条例》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学士学位,而没有明确要求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但一些高校为了抓教学质量,违反《学位条例》的规定,硬是强行规定本科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才能授予学士学位,使为数不少的本可以获得学位的学生而不能获得学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进行评价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毕业生学业成绩合格后就应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否则就构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权的侵犯
高等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如学生王某在填报某师范院校志愿时,只填了中文系,没填二志愿,也未填服从分配,但该校在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将王某录取到了历史系。入校后,王某向校方申请,要求转中文系学习,起初,校方不同意,后经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转系,但要交5000元转系费,无奈之下,王某只好退学参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生的学籍。如在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问题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只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而没有规定“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一律应予退学”,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硬性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造成许多学生的受教育权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轰动全国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其案由就起因于北京科技大学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因为这个通知所规定的退学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29条所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其内容是违法的。
二、加强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的路径
应该说,现实中因侵犯大学生权利而发生的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深刻的。“高校无诉”时代结束后,高校管理如何应对因学生而引发的司法审查?在高校办学自逐渐扩大的新形势下,高校管理工作如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应该说保护学生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和教育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尊重、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政府、高校及其教师应切实做好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做好这项工作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治教意识
依法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首要之处在于广大高校教职员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一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教育者法制观念淡漠,致使高校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侵犯大学生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特别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教育者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平等教育观念和教育法制观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觉尊重学生的人格,确保学生受教育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二)大学生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
《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可见,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申诉和诉讼两种途径获得救济。
1.申诉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它是《教育法》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确立的非诉讼法律救济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利。根据被申诉人的不同,大学生的申诉可分为行政申诉和校内申诉两种。行政申诉是指大学生把学校做为被申诉人向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诉。申诉的内容包括:①大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②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财产权的。③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④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校内申诉是指大学生把教师做为被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的申诉。申诉的内容包括:①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②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③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2.诉讼
大学生就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分两种类型。
其一,民事诉讼。当大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其性质属于民事诉讼,诉讼的目的是使自己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诉讼所追究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造成的侵权属于职务侵权,职务侵权的赔偿主体是学校,而不是教师,因而,大学生就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告只能是学校,而不是教师。
其二,行政诉讼。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高等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如《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这种情况下,高等学校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大学生之问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问因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如上文提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就是典型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从严执法,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高校管理呼唤法治化,离不开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而从我国教育法治实践来看,“执法”是其中最薄弱的环节。由于一部分地区教育行政和司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给侵犯大学生权利的行为提供了生长的“气候”和“土壤”。要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从严执法,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侵犯大学生权利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类,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教育法》第8l条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对大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侵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如侵犯学生人身权;②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如侵害学生财产权;③赔偿损失,如侵害学生身体造成伤亡;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侵害学生人格权。
2.行政法律责任
高校教师对学生造成侵权,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行政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两种承担方式。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是学校对有过错的教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有6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政处罚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考、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高校管理者或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若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