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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措施集锦9篇

时间:2023-05-15 16:31:38

电子商务发展措施

电子商务发展措施范文1

[论文摘要]近几年,中国的电子商务得到很大的发展,也越来越引起各企业的重视。但在发展过程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要抓住机遇,面对挑战,积极促成这些问题的逐个解决,使电子商务得以健康发展。 

 

 

1 电子商务的含义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信方式来完成。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 

 

2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2.1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仍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internet的迅速流行,电子商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被公认为是未来it最有潜力的新的增长点。然而,在开放的网络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成为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调查公司曾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前景进行过在线调查,当问到为什么不愿意在线购物时,绝大多数人的问题是担心遭到黑客的侵袭而导致信用卡信息丢失。因此,有一部分人或企业因担心安全问题而不愿意使用电子商务,安全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障碍。例如: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有效防护连接在网络上的信息系统;有效防止资料被盗去或盗用;培训电子商务人才,使其了解如何防护其信息系统和资料的安全。 

 

2.2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要想实现真正实时的网上交易,要求网络有非常快的响应速度和较高的带宽,这必须由硬件提供对高速网络的支持。我国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已建成的网络其质量离电子商务的要求相距甚远。另外,上网用户少,网络利用率低,致使网络资源大量闲置和浪费,投资效益低,严重制约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与银行、税务等十几个部门的联网尚未实现。因此,如何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提高投资效益,改变网络通信方面的落后面貌,应是促进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的首要问题。 

 

2.3电子商务管理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多姿多彩给世界带来了全新的商务规则和方式,这更加要求在管理上要做到规范,这个管理的概念应该涵盖商务管理,技术管理,服务管理等多方面,因此要同时在这些方面达到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规范程度,不是一时半时就可以做到的。另外电子商务平台的前后端相一致也是非常重要的。前台的web平台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是电子商务的门面。而后台的内部经营管理体系则是完成电子商务的必要条件,它关系到前台所承接的业务最终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一个完善的后台系统更能体现一个电子商务公司的综合实力,因为它将最终决定提供给用户的是什么样的服务,决定电子商务的管理是不是有效,决定电子商务公司最终能不能实现赢利。

2.4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做生意就避免不了发生纠纷,而网上纠纷又有其独特性。internet是一个缺乏“警察”的信息公路,它缺少协作和管理,信息的跨地区和跨国界的传输又难以公证和仲裁,而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进行仲裁,纠纷就不可能解决。那么,这个法律系统究竟应该如何制定,由谁来制定,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其效力如何保证?这些都是现在制定法律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3 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改革措施 

 

3.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网络的商务活动,需要建设必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手段,包括各种信息传输网络的建设、信息传输设备的研制、信息技术的开发等,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在坚实的环境建设基础上。要构建一个值得信赖并能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多层次的开放的网络体系,加强基础网络的建设,改善国内用户环境。 

3.2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规划和指导 

发展电子商务是政府经济工作的责任。在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私营企业的参与和投资,但政府仍然需要积极引导。在发展中国家,则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和帮助。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偏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引进技术、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另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都处于政府垄断经营或政府高度管制之下,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将很难在这些国家快速地发展电子商务。正确的指导原则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责任,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通过规划,协调、组织和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 

 

 

3.3构造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环境 

(1)从交易安全方面看,目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制定一些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加强数据保护,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保证用户具有对internet上的信息进行控制的自主权,以解决电子商务上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诈骗等案件的发生,保证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从电子支付方面看,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对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赊销问题的处理办法。 

(3)此外,还有一部分法律法规应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票据法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凭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保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如何保护网上知识产权;广告法如何管理控制网络广告等。政府加强法律规范的目的只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以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且在企业或消费者需要时给以帮助,而不是过多地干预企业和消费者的行动。 

 

3.4加强政府的示范和引导,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电子商务发展措施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 制约因素 对策

电子商务在我国正处于持续增长和爆发的时期,一方面,2007年国家“十一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推动电子商务的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企业间开始大量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产生背景及三种模式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网上购物、网上交易和在线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方式。

银行、连锁店及制造业单位在多年的业务中已建立了和客户间的电子通信和业务处理关系。这种方式加快了业务反应速度,有助于实现最优化管理,并提高了对客户服务的质量,缩短了服务时间。Internet的发展在环境、技术和经济上都为电子商务创造了条件。电子商务系统作为一项重要的应用系统已经渗透在我们的生活中。

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信息服务、交易和支付。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情广告,电子选购和交易、电子交易凭证的交换,电子支付与结算以及售后的网上服务等。与电子商务对应的模式有B2C(企业对终端客户)、B2B(企业对企业)和C2C(个人对个人)三种。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四类:顾客、商户、银行及认证中心。

二、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

2012年3月20日,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可知,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亿,同比增长30.83%。其中,B2B交易额达6.25万亿,同比增长27%。网络零售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很多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也不可忽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制约因素。

(一)中国企业本身对电子商务的意识还不强

2009年的时候,美国电商40家是线下的企业,只有10家左右是全互联网的公司。2001年泡沫破了以后,很多公司倒闭了,人才流失了,他们去了线下零售业,帮助他们发展网络上的企业。国内懂电商的企业还不多,线下的企业自己本身对电商的意识还不是很强,如果电商不去刺激线下的话,线下对这个事情的觉醒不会那么快。可是如果资本市场在未来两三年有变动的话,人才的流失还是会发生。

(二)电子商务人才短缺

近十年来,中小企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在国家经济生活中作用越来越大。随着电子商务应用范围逐渐扩大,中小企业也迫切希望在这个领域有所发展。但我国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应用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中小企业有68%还没有配备计算机,多数企业没有自已的产品宣传和交易网站,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办公应用的员工只占到总数的38.1%,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易的企业就更少了,只占到企业总数的11%,85%的企业在互联网上还只局限于宣传企业形象。电子商务人才的短缺已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步伐。

(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健全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在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环境不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二是电子商务中各种体系不够完善,如服务统计监测体系、信用体系、监管体系等有待建立。同时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网络购物时有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现象,网络交易纠纷处理困难等问题经常存在。此外,电子商务的地区发展极为不平衡,农村、中小企业、传统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有等国家政策支持和扶持引导。

(四)成本相对太高

我国的经济基础薄弱,虽然国民生产总值排到世界前列,但人均产值、个人收入还很低。相同的电子产品,在美国要比在中国便宜。如果想通过电子商务模式来产生效益,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客户,我国的上网费用也比欧美其它国家高很多。这在一定程序上制约了上网群体的数量。网上购物不一定像商家宣传的那么经济划算。最近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人们在网上购物并不比传统购买方式便宜,而且其价格变化频率和额度都比传统零售商店更高。

(五)电信体制问题

我国过去的电信体制一定程序上限制了Internet的发展。过去的体制集行政管理与经营于一身,在打击其它ISP业务的同时,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都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同时,高昂的价格又把大量的可能用户拒之门外。同样的流量,中国人花在上面的钱比美国人高出20倍,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人均收入远低于美国,仅是美国的1/20。这种体制如果不改变,电子商务根本不可能普及。这种机制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挡了电信业自身的发展。

三、解决电子商务发展制约因素的对策和措施

(一)提高企业电子商务意识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让企业意识到电子商务的作用和商机:一是在跟客户保持联系和与供应商加强合作方面,电子商务系统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快捷的渠道;二是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节约了交易成本;三是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能为客户以便捷方式提品信息;四是提供了和用户沟通方式的销售渠道,使供应商能根据市场反馈信息改进工作;五是可以提供不定时、不限时服务。

(二)多渠道培养具有电子商务能力的多元化人才

不懂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企业面临的一个普遍现象,在这个过程中,要让人们体会到电子商务真正带来的方便,带来的价格和服务上的优势,从而吸引更多的人了解电子商务,上网消费,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各单位也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多种途径培养和引进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加快本单位电子商务建设的步伐,从而提高国家的电子商务建设水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培养电商人才:一方面,在各类高校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培养电商专业人才,在其它专业开设电子商务课程,培养具有电子商务能力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网上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使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电子商务的应用技能和相关知识。

(三)制定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事物,新的电子商务法规必须具有规范交易程度和行为、保障公平交易和安全、明确规定电子商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先后出台的重要电子商务文件有《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2号)、《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改发〔2007〕490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发改委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文件。先后出台的法律法规有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以上文件和制度对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建设有积极的引导和推进作用,充分认识了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开拓网上市场、促进商品批发环节应用推广网上交易,加快发展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推动实体市场交易与网上市场交易有机结合,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行为,优化网络交易环境、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促进网络市场和谐发展。

(四)网站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网站安全保障措施。网络的安全保护措施采用以下三种方法:一是用户管理维护,即每天对网站的信息进行维护;二是对网站的安全进行维护,对网站数据进行定期病毒检测;三是数据备份,网站数据根据重要程序确定定期进行备份,避免网站被攻击或瘫痪所造成的数据损失;四是网站软件、硬件定期检测维护,确保网站24小时不间断运行。

2.信息安全保密制度。隐私权是客户的重要权利,客户向我们提供个人信息是基于对我们的信任。客户提供的信息只能用于帮助我们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我们制定了中国信息保密制度以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五)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电子商务

加快连接各地政府机构、企业、学校和家庭的高速网络集合,建设新一代骨干网络和宽带网络,大幅度提高上网速度,降低上网费用。同时,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建设力度,实现内部资源整合,为推动全社会为电子商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建立电信监管制度

随着电信行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进程的加快,建立现代监管制度的迫切性日益明显。如何协调改革的渐进性与既定目标之间的关系,使两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是建立我国电信监管制度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

电信改革的首要任务是确定电信改革的目标,在目前的发展状况下,我国电信改革目标的具体体现就是中国电信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发展的最有效手段是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除此以外,还必须考虑到电信市场发展与竞争的内在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主要方法是要在竞争中引入新的运行机制,满足提供普遍服务的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二是对接入和互联互通政策的合理规制。目前,我国电信业的市场结构与市场监管体系已经初步确立,具体表现是电信垄断已经基本打破,电信体制正在逐步完善。

四、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兴起,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这个过程中,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随时存在,只要我们客观地分析原因,找出解决的办法是不难实现的。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电子商务活动之中来,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也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逐步完善。相信通过一定时期的建设和发展,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将越来越少,电子商务一定会走上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参考文献:

[1]席琳等.改进的电子商务协议逻辑分析方法[J].计算机工程,2010(13).

电子商务发展措施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模式发展趋势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及其发展

一般而言,电子商务(EC,ElectronicCommerce)最常的解释是“藉由电脑网路将购买与销售、产品与服务等商业活动结合在一起,进而调整交易的基础和型态”,但是电子商务并不是只有在网络放上企业的网页而已,他是代表商业和企业的另种形态。电子商务主要是建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即是将传统的金流和物流数位化,并且发展“资讯流”,这正是电子商务的精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表明,自1997年开始,我国因特网用户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到2000年6月,国内共有因特网用户1000万,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域名有近6万个之多。因特网的迅速扩展为我国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2001年开始,我国五大银行在各大中城市联网,消费者可跨行结算。同时增值税发票已在五大省市联网核查。这些已构成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

1.目前依然缺乏电子合同法、网上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保护法、网上信息管制等多个法律法规,国家发展电子商务还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有力的技术经济政策。2.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严重滞后,急需加强。3.计算机应用水平低,上网企业与上网家庭数量还较少,信息技术在企业与家庭中应用不够普及。4.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需要的市场经济环境、运行环境尚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网络带宽、反应速度尚不满足要求,电子支付手段尚不完备,物流配送体系尚不配套。5.我国信息产业国产化产品技术水平与市场占有率低,重大电子商务应用工程、应用系统所用的软硬件产品主要依靠国外公司,系统集成、信息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三、中国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方向

参与电子商务的主要角色是企业(Business)和消费者(Customer),因此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网上交易构成了BtoB(B2B即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到企业)、BtoC(B2C即BusinesstoCustomer企业到用户)两种最典型的商务模式。发展较快的是B2C,因为这种形式可以迅速吸引一批注册用户,这对以注意力经济为盈利来源的网站来说,是可以最快吸引风险投资者目光的办法。

1.B2C的困境。B2C电子商务向何处去?东方市场研究有限公司IT专项研究小组进行了潜在家庭上网用户的专项调查研究,并与现有网民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发现以下特点:(1)Internet网民将更趋年轻化;(2)新Internet网民学历逐步趋低;(3)家庭收入的高低不构成影响上网的主要因素;(4)潜在家庭上网用户其实对网络并不陌生。网上购物商品应尽量满足平民消费者的以下要求:家庭日用品逐渐增多;家庭易耗但无须仔细挑选的商品增多;标准商品逐渐增多;网络营销中间环节应减少;商品价格水平应降低。当前,网上购物已被消费者提上了议事日程。从调查结果看,中国网上购物还有如下几大难题需要解决:网站设计方面:交易流程不够清晰,对于初次购物的网民是很大的限制因素;商品介绍未能详尽细致,有些缺少图片或者提供的图片无法直观了解商品特性;网站的连接速度太慢,需要对硬件设备升级和扩容等等。综上所述,中国发展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前景并不乐观。

2.B2B的发展。现在宽带互联网和B2B的热潮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两者都堪称革命。2000年,美国B2B有了很大的发展,1月份,用Ariba平台实现的交易只有2亿美金左右,但到年底,已高达100亿美金,10个月内增长50倍!2001年,这股热潮会在全球蔓延开来。Ariba总裁兼首席运营官穆勒指出:中国有可能会成为B2B最重要的一个基地,我们一定要在这里成功。而唯一成功的机会是向中国的IT基础设施投资,让中国的企业成为这个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毫无疑问,B2B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方向或革命,但这场革命能否在中国成功呢?专业人员指出:B2B的前提是企业内部的基础,各企业信息化运作对Web的考虑也不够,这些都是限制国内B2B市场迅速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的B2B电子商务模式尚在探索之中。

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十五期间是我国信息化建设加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水平将上一个新台阶。

1.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化有重大进展。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化有重大进展,政府网上办公将进一步普及,政府信息资源进一步共享,为广大企业人民群众提供信息服务,政府工作透明度及效率也将进一步提高。2005年12个金字系列重点应用工程基本完成,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化普及率、覆盖率将达30-40%,2010年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化普及率、覆盖率将达70-80%。

2.各类电子商务(B2B,B2G,B2C,G2C,C2C)在国民经济主要部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证券业及信息服务业将全面发展,网络营销为重点的电子商务将基本普及,网上支付随环境条件改善,而逐步发展。

3.主要行业企业电子商务有很大发展。十五期间企业信息化将有很大发展,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改造中有显著成效,全国27个省市、46个重点城市和近2000企业开展制造业信息化试点示范工程基本完成。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制造,过程控制及辅助管理在各类企业中进一步普及,大中型企业大部分实现初级电子商务,部分大型骨干企业中级电子商务;小部分企业培养成高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大部分中小企业推广单项信息技术,部分中小型骨干企业分期实现初级电子商务,建立若干个中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为今后推广积累经验。具体目标,初级电子商务,中级电子商务,高级电子商务普及率(实现不同水平电子商务的企业在行业地区的企业总数中的所占百分比)来表示企业信息化发展预测目标。

4.地区、城市、社区电子商务会加速发展。“十五”期间,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电子商务试点经验将进一步推广,将建成若干电子商务示范省市、地区、社区及乡镇,2010年全国各地区、中小城市电子商务将会快速发展。总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顺利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还存在许多障碍。随着国家信息化的加强,企业信息化的提高,将会逐步缩短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应该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困难还不少,但前景非常光明。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发展措施范文4

【关键词】企业;电子商务采纳;政策;产业

1前言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推动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兴起,该模式也被企业所采纳、推广和应用。电子商务采纳在实际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企业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动态,有效采取应对措施,推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文章将探讨分析影响企业电子商务采纳的关键因素,并结合企业自身发展和现实需要,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对策,希望能为实际工作开展提供启示。

2影响企业电子商务采纳的关键因素

采用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方法,就企业电子商务采纳的关键影响因素进行探讨分析。总结所得调查分析材料,其影响因素包括以下几项。(1)人口因素。人口因素在电子商务采纳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电子商务不仅仅是建立网站,而是向消费者展示产品,将产品有效推销给别人。只有人们愿意购买这些产品时,才能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因而采纳前应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消费者的行为和习惯,有针对性的采取销售策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2)社会文化。电子商务采纳时必须考虑当地的社会文化因素,文化通过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主观规范、自我效能等因素,对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很多学者的调查研究也证实这一点,因此电子商务采纳时必须对社会文化因素进行综合全面考虑,让产品和服务得到更多消费者的认可,达到有效拓展市场的目的。(3)政策措施。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科技成果的政策措施是不一样的,宏观调控政策、政府参与商业活动程度、是否使用强制手段、对企业的政策支持措施等,都会影响电子商务采纳。(4)基础设施。包括互联网基础设施、技术措施、物流配送系统的发达程度等,都会影响电子商务采纳活动。发达国家基础设施完善,为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我国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区域性差异较大,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比较发达,而广大中西部地区比较落后,阻碍电子商务发展,这是今后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5)相关产业。例如,零售业、金融业、农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制造业等,他们的发达程度也会对电子商务采纳产生影响。应该结合具体需要,推动这些产业的发展与进步,为电子商务采纳顺利进行提供便利。

3企业电子商务采纳顺利进行的对策

为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电子商务采纳有效开展下去,笔者认为今后应该采取以下改进和完善对策。(1)利用自身优势,挖掘潜力,营造有利于采纳的环境。综合考虑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内部环境,认识存在的不足,明确差距,采取改进和完善对策。同时,推动电子商务采纳有效开展需要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企业应该与时俱进,挖掘自身潜力,充分有效利用自身资源,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人才是关键因素,企业应该注重提高人才的综合素养,尤其是确保高级管理人才的质量,制定有效的战略计划,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优化组合资源,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更好应对各种挑战。做好企业对外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合理配备信息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做好货物配送工作,重视售后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为企业电子商务采纳创造良好条件。(2)把握外部环境特征,更好适应市场需要。积极利用政府提供的政策、税收、资金优惠措施。以美国为例,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政府发挥了重要的引导和扶持作用。为此,应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电子商务采纳需要处理好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遵守法律法规,尽量规避风险,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3)加强企业自身建设,促进企业综合实力提高。企业要注重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例如,引进和培养高级管理人才,采取成功的商务战略,对企业的财务、物流、产品等进行有效整合,坚持顾客至上理念,提高服务质量,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从多个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改进和完善对策,推动电子商务采购更好更快发展。(4)做好其他相关工作,推动电子商务采纳顺利进行。健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注重员工培训,增强员工的综合素质。重视市场调查研究,把握市场需求动态,制定有效的发展战略措施,解决资金短缺、技术落后、人才匮乏等问题,为企业电子商务采购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4结语

通过分析企业电子商务采纳的影响因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可为实际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借鉴和启示。实际工作中,企业应该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发挥自身优势,合理有效利用外部环境和有利条件,增强自身综合实力,为电子商务采纳创造便利。

作者:尹胜燕 单位: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谭晓林.企业电子商务采纳的影响机制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5(8),184~192.

[2]谢伟,李培馨.影响企业电子商务采纳的关键因素[J].经济管理,2012(2),150~158.

电子商务发展措施范文5

【关键词】电子商务;审计风险;电子商务审计风险

近几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不得不考虑这些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业务,然而这种新兴的电子商务审计和传统的审计有很大的不同,这种电子商务的审计存在更大的风险,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其风险有更大的困难。因此,研究电子商务审计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措施,不仅能够更好的识别、评估和应对电子商务审计风险,而且也是对我国审计理论的完善。

一、电子商务审计风险的特征

一般情况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电子化和网络化等特点,无论是电子商务的重大错报风险还是检查风险都比传统审计风险要高。电子商务采用的全球网络化信息系统,企业一方面面临着系统自身的风险,可能导致会计数据被篡改、破坏,另一方面面临着电脑病毒和电脑黑客的入侵,导致会计数据的丢失。这些致使电子商务重大错报风险的加大。电子合同、电子函件、电子订单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很难辨别,导致电子商务审计风险中的检查风险要比传统的检查风险要高,审计工作的难度更高。

在电子商务系统高度自动化的条件下,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取决于电子商务系统控制的有效性。因此,对电子商务审计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过程和控制测试。审计对象也要从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扩展到被审计单位的资信状况、内部控制等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的诸多事项上来。

二、电子商务审计风险成因分析

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水平较低,相应的电子商务审计也处于探索阶段。随着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电子商务审计将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的重要瓶颈。因此,了解电子商务审计的风险成因对电子商务审计至关重要。

首先,我国电子商务审计环境风险因素分析。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运营不足,致使一些电子商务部能实现,加大了电子商务风险,同时增加了电子商务审计风险。此外,我国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审计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这使企业和注册会计师缺少了执业标准,我国的审计准则虽然涉及了电子商务的内容,但是对电子商务审计的程序和具体的审计标准没有规定,这必然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无章可循,必然导致审计风险。另外,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这给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中可能带来风险。

其次,电子商务审计的客体风险因素分析。一般情况下,审计风险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原因所导致的,电子商务审计风险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企业内部出现的问题。企业对电子商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不健全,导致了电子商务审计风险的大大提高。电子商务的自动化、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审计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控制测试而很少用到细节测试,因此企业对电子商务内部控制的设计及实施至关重要。企业内部网络安全也是导致电子商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网络病毒的入侵、电脑黑客的攻击等都可能篡改会计数据等,从而造成审计风险的产生。此外,参与电子商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素质也是影响电子商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电子商务审计主体风险因素分析。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比较晚,电子商务审计需要的人才必须掌握会计、审计等必要的财务知识外还必须掌握电子商务、计算机等新一代的知识,这需要一种复合型人才,由于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起步比较晚,因此,这方面的人才可能会很或缺。会计师师事务所对这方面的人才进行培养不仅需要财力更需要时间。会计师事务所在遇到电子商务审计业务时可能由于缺少这方面的人才,而根据传统审计的经验来审计,从而带来个较大的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审计中所使用的审计软件实用性不强,通用性较弱。我国电子商务审计是最近几年才发展的,这方面的审计软件的研究开发、研究投入还较少,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当中运用实用性不强的软件很容易带来审计风险。另外,我国近几年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不断加大,造成了低价招揽业务。因审计收费的降低,会计事务所不得不减少审计工作、缩小审计范围,这会增加审计风险。

三、电子商务审计风险的防范

对审计风险的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的降低审计风险,使审计风险可以降至可以接受的水平。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审计对象的无纸化、网络化、信息化日益提高,要求各方面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降低电子商务审计风险。

电子商务环境因素方面的防范措施。第一,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发展阶段的早期,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系统的完善至关重要。给电子商务一个合理的平台,才能把电子商务审计落实的实处,把电子商务审计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底水平才不是一句空话。第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和有关电子商务审计准则。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对规范电子商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给了电子商务业务一个合法的标准,有利于审计人员对电子商务的合法性给予判断。完善电子商务审计准则,特别是具体的审计准则,从审计的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过程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审计人员把握电子商务审计的细节,从而降低风险。最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能对电子商务这种虚拟的网络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可以更好的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另外,加强网络的安全措施也是对电子商务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部分。

电子商务审计对象的防范措施。第一,加强企业关于电子商务的内部控制措施。由于电子商务的自动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程度之高,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通常采用控制测试而很少采用实质性测试,这对电子商务业务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要求比较高。因此,建设有效的电子商务内部控制系统,对防范电子商务审计风险有很大的帮助。第二,加强企业内部电脑安全和参与电子商务人员的专业知识。电子商务的网络化、信息化要求企业把电脑安全措施管理好,不仅做好企业内部的网络安全,更重要的是做好电子商务网上的授权处理。企业要求做到专门的部门专门的人员来采购、管理电子商务业务。企业应加强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不仅专门的电子商务人员懂得电子商务的内含,而且要让企业公司的各个部门如销售、采购、运输等部门了解电子商务的流程和内含,让电子商务渗透到整个企业当中,这样有利于电子商务的正确开展,减少了在运行过程中的摩擦,大大提高了效率,同时减少了电子商务的风险。

电子商务审计主体的防范措施。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培养电子商务审计的人才。电子商务审计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它和传统审计有很大的不同,这就导致传统的审计方法和程序不适合电子商务审计。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加大电子商务审计这方面的人才培养,才能应对所接受的业务中的电子商务审计,从而减低电子商务审计风险,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和审计质量。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开发实用、有效的电子商务审计软件。不同的电子商务环境造成审计对象的范围和审计方法不一样,因此在软件研究和开发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开发出不同环境下实用、有效的电子商务审计软件,这样可以在降低审计风险的同时,提高审计的质量。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做好电子商务质量控制措施。在项目组审计完毕后,会计师事务所要对所涉及的电子商务审计重点进行复核,要求对电子商务这部分的复核更严格、人才配置更优秀,要把这方面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风险的特点、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应对风险的措施的简单研究,希望对企业所涉及的电子商务业务有所帮助,同时希望拓展会计师事务所的电子商务审计业务,提高电子商务审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发展措施范文6

作为交易形式的一种,在本质上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并无差异。但电子商务对现有法律的冲击,不仅仅停留在交易本身或交易规则如何从现实延伸到虚拟社会,其业务创新已经突破现有法律对现实交易的规制。

中国目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成果,在法律层面只有一部《电子签名法》,其他诸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也或多或少包含有涉及与电子商务相关联的条款。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也可视为对互联网安全以及电子商务中信息保护的特别规定。

在法律之下,电子商务的具体规制主要由涉及相关领域的各个部委进行规范。电子商务因其交易的流动性,被切分成各个模块,虽然多头规制更为直接与专业,然而缺乏上位法的统一,实际上很难避免政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此外,自2009年深圳成为首个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后,至2014年3月,目前共有51个示范城市,意味着电子商务的整体性规范与协调可以在地方层面进行更有操作性和整体性的探索。

同时,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实践经验自行摸索出的一套网络市场治理措施,如淘宝规则,基本上涵盖了从注册到交易完成整个过程中可能遇到问题的处理规则。

淘宝规则中提出了一些适应网络市场特点的治理措施,如“信用评价”、“店铺打分”等。此外,还有腾讯的版权自助保护制度、京东的消保基金制度、凡客诚品的30日内消费者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等,都是受到消费者和用户好评的交易规则和措施。这些网络规范,为电子商务立法积累了可靠的制度经验,但是这些规则也可能面临着法律对其的检验。

电子商务产业规模的迅猛增长和规制的现有经验,为《电子商务法》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此背景下,2013年重启《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电子商务法》作为中国未来一段时期电子商务领域内的基本法,其秉持的立法精神将直接决定法律中各项具体制度的行文,并最终影响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前景。

此次立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在一定程度上能消除部门立法的弊病,从全局战略性的高度解决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为产业发展扫清障碍,同时为良好产业秩序的形成和电子商务活动各方主体权益保障提供制度基础。

从立法进程中相关媒体报道和参与立法学者的公开论来看,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护权益,是《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促进发展

本次《电子商务法》立法以促进发展为首要宗旨,体现了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对电子商务产业在拉动经济发展和实现发展模式转变方面所起作用的重视。

促进发展的应有之义在于消除阻碍发展的障碍。

目前,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首要障碍是,政府各部门以低法律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所建立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缺少统一的上位立法,长时间内各政府部门采用线下监管模式,设置条块分割的行政审批措施,而且,不同部门之间的措施缺少必要的协调,人为地给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设置了障碍。

正因为如此,此次《电子商务法》首先要对政府在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中应起的责任和作用予以明确,贯彻最小干预、适度干预原则,鼓励市场主体创新经营方式,尽量利用市场手段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于确实需要建章立制的,政府也应坚持在与市场高度充分沟通、协调互信的基础及具体措施上应少设或不设行政许可,主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来解决问题。

以最新引发热议的互联网专车监管为例,互联网专车是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相关部门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试图将以出租车行业为基础建立的数量控制、人车准入的管制模式运用在新兴的互联网专车上,忽视了专车促进社会闲散资源再利用和消费者福利实现的积极作用。这些传统的管制措施如果真正得到实施,其在一定程度上将压缩互联网专车行业进一步创新的空间。政府在面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上仍欠缺“壮士断腕”的勇气,不愿意“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在新形势下,随着“看得见的手”在市场治理上所起作用的改变,《电子商务法》立法时还需注意到,电子商务市场治理模式的创新也是促进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电子商务这个极具创新力和活跃度的市场中,很多问题需要群策群力,由市场各方主体用行业规范和网络规范来解决问题。这些规范的制定,充分扎根于电子商务实践,运用舆论、道德等综合手段保证规范的执行,可以很快适应产业发展的情况作出改变,更适于规制快速多变的电子商务产业。 规范秩序

所谓规范秩序,即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市场秩序,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良好市场环境的形成。

十几年来,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得到了巨大发展,与产业先行的美国在体量上似无差距,但仍然没有摆脱“野蛮生长”状态。

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为争夺流量,抢占数据制高点,彼此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由此带来的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大量涌现。法律更多的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因此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时常显得“滞后”,面对具有技术性特征的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显得“力不从心”。如果任由此种现象继续存在,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缺少良好的市场秩序作为保障,将来的前景势必会蒙上一层阴影。

《电子商务法》中应确立的直接对规范秩序起作用的法律制度有二:

其一是对市场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克服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而带来的法律适用困难。用于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彼时电子商务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不可能对相关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

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法院在法律适用时只能频繁适用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适用可能会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由此,对产业内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并将之规定在《电子商务法》中成为必由之路。

其二是规定对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有重要影响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禁止有损于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实现了交易全过程的虚拟化,经营者和消费者以非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交易行为,传统交易模式下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进一步加剧。

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使信用成为促成交易发生和完成的重要因素,甚至决定着交易的实现。电子商务模式鼓励卖家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以及服务来提升自己的信用水平,从而获得更高的搜索排名以及流量分配,而销量的提高以及好的评价直接提升卖家的信用评分,形成良性循环,使信用等于财富。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征信的发展,信用的财富变现渠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正因为电子商务交易重视信用的价值,产生了“炒信”或不正当贬损竞争对手信用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卖家的信用价值,更会对平台信用体系乃至整个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侵害。 保护权益

所谓保护权益,即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体可概括为两类: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较为完备,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的规章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不应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解释法或适用法,而需要对电子商务领域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加以明确。

由此,《电子商务法》中“保护权益”的核心在于确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地位和责任。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平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等服务,使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可以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现今部门立规的动向是,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设定一定的管理责任,要求平台经营者为在平台内当事人所实施的经营行为负责,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商品信息真实性保证义务、企业经营资质等,不一而足。

此举的最大诱因在于,监管机关有限的行政资源难于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但亦带来了另一后果,即平台的行为界限在何处,如不明确,则平台为了避免监管机关采取不利于己的监管措施,只能采用较为严格的平台内管理规则,形成“寒蝉效应”。

电子商务发展措施范文7

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载体,以客户为中心,借助于信息技术和电子化手段从事商务活动,能够显著地提高企业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客户的满意程度。电子商务将人类更快地带入信息社会,对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在集成化应用、管理控制和决策支持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业务活动,如网上交易,网上结算,网上营销、网上采购、网上报税、网上报关等,都将在网上进行处理。以往的财务计量策略、财务预算方式、投资管理策略以及分析财务策略等均将面临根本性的革新。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主要交易手段, 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必须一体化。

树立正确的网络财务发展战略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正在改变着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传统的财务管理观念和模式也将受到强大的冲击。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更新财务管理观念, 树立企业财务管理的新思维。第一, 财务管理人本化。以人的发展为出发点, 尊重知识、 重视智力资源, 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 财务风险最小化。网络经济使企业风险加剧, 财务管理人员要善于对瞬息多变的环境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科学预测, 有预见性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 使企业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尽可能地降到最低。第三, 财务战略国际化。在国际化视野下进行财务管理与决策, 开展筹资和投资活动, 通过海外上市、 跨国兼并等手段来规避风险, 实现企业快速发展。

2、合理构建财务组织机构

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相融合,出现模糊分工状态,以往由财务部门处理的一些核算业务将按其业务发生地点归到制造、营销、供应等部门来完成。财务内部实体综合职员管理部门逐步转变为虚拟职员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职员实行内部分工制,岗位设也将发生较大变化。结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和特点的同时,基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要求指标,确定组织设计的方法、原则和主要参数确定企业财务管理关键功能及其结构,层层分解到各项业务和工作中,进行业务的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实行分级归口管理,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权利,以及应提供的信息、完成的工作、评价的依据等,并对实际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严格审核,保证有效地控制经济活动,实现财务控制,完成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

3、建立高效的财务管理体制

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财务管理制度的不断创新。企业要整合财务资源, 建立一种中间层次较少, 结构紧凑而富有弹性, 反应灵敏、 高效快速的新型组织机构。同时, 制订和完善岗位责任管理、 操作管理、 维护管理、 机房管理、 档案管理、 财务管理和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等规章制度。

4、加强培训,努力培养既懂财务知识,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人员的工作方式、财务工作的时间、空间、效率等观念都将发生巨变。财务人员不能仅停留在关注企业过去的企业经营成果和现在的财务状况上,要能分析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并且越来越多地关注企业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市场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财务人员要适应网络财务发展的要求, 不断学习新的会计、 审计、 财务管理知识,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 具有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财务软件熟练进行业务处理的技能。同时, 企业财务人员还应适应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要求, 对资本市场有敏锐的洞察力。此外, 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等。

5、加大电子商务会计软件的开发

电子商务财会软件是电子商务会计的基本环节。对于开发软件公司来说,要加大对会计软件的开发、评审、验收力度,还有软件的售后服务,使电子商务会计软件系统更安全、更可靠、运算更准确,使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在软件上有保障。要考虑软件在软件系统开发中,应注重开发管理功能和防病毒破坏、防止黑客袭击、侵入、篡改数据的功能。在财务上,实现桌面财务软件所有帐务处理功能,如:数据远程处理、远程报表、查账、监控等;在网络上,实现网上报税、网上传递数据信息。同时,提高会计核算软件的通用性和实用性。对于国家来说,应该整体规划,减少不必要财务软件开发投资的浪费。在宏观政策上实施优惠等之类的措施,使得在资本市场上,给予财务软件公司利好的消息,鼓励广大投资者的投入。

6、采取安全保密技术措施, 增强网络的免疫能力

电子商务时代,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数据,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会计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递。互联网使用的是开放式体系, 而传统的财务管理大多是基于单机的财务软件, 没有考虑到来自网络的安全威胁。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主要交易手段, 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必须一体化, 电子单据等操作使用可能使网络安全问题增多。面对电子商务下信息安全问题,应该实施有力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提高会计信息系统可靠性。首先,提高操作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应对系统管理员账户严格管理。用户若要进入系统,必须进行安全等级判别。其次,企业应建立防火墙技术,以便控制外部人员访问。第三,采用正版软件,信息加密存储通讯、 身份认证等保密措施和专门的管理制度。此外,还可以通过信息加密、漏洞扫描和入侵检测等技术,防止黑客入侵。要加强核心数据的备份和硬件的维护,防止计算机出现故障导致信息的失效等。

7、健全相关网络财会法规和政策

电子商务发展措施范文8

在我国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创新已成为紧跟世界潮流,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一个重要领域。

思维误区和应注重的问题

面对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需要认真思考的是我国电子商务应该如何自觉地适应这一大趋势,并在这一大趋势中占据我们应占据的位置。对于这一点,不仅是要靠科技的支持,靠有一个发展平台作保证,还必须有全球意识,有战略眼光,有正确的发展意识作指导。现在的问题恰恰是在这方面比较薄弱。我国的一些企业和商家一是对电子商务仍存在一些片面性的模糊认识;二是缺乏高起点的提升、创新意识;三是缺乏紧迫感。要么把电子商务看得离自己很遥远,或无所谓;要么把电子商务看得轻而易举,“水到渠成”,不主动;要么经不起挫折,遇到困难,或“无商可务”的局面出现时,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等。以至于有的商家或企业对电子商务论而远之,甚至不能很好地利用拥有的广泛资源;不能很好地以他们经营的产品为对象去把握商机,本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却束手滞后。具体来说:

其一,在与国情的结合上,理想化的东西往往多于实际情况的研究。一方面与境外差距较大,一方面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生搬硬套的现象。对境外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投入、发展现状、实力和在新经济中所起的作用看得多,而对境外发达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过程中深层次的因素和多层次的整合、调整措施研究的不够。在注重同境外电子商务发展目标趋同性的同时,对我国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依据我国实际在差异性的研究上做的不够,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在提升、创新、发展上显得推动力和暴发力不足。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这些问题。

其二,我国电子商务所需要的基础环境仍然比较薄弱。包括政策、法规环境和支持措施。对企业和商家对发展电子商务投资不足的情况缺乏有力的引导措施和政策环境的支持;在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机制提供保障方面,缺乏有力的安全保障手段,特别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在运行的一些环节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和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和监督;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城市比例偏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差别比较大,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与提升存在着一个不平衡的问题。这对于电子商务发展平台的构建,无疑产生着一定的影响。这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不可忽视的具体国情。

其三,我国电子商务的经济性、周到性、安全性和售后服务尚未进入到令人满意的最佳状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在一些方面还未能让客户或消费者感到放心满意。这不仅会影响客户对电子商务的诚信度,也会影响电子商务在竞争中对市场份额的占有。电子商务的“定制”和“软营销”决定了这些问题的重要性。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要求我们怎样去适应,怎样使它在运行的各环节中和满足客户的需求中,构筑最佳的电子商务营销环境,提高采购和供应链的有效性。另外,我国网上费用缺乏灵活的调节机制,特别是在实施开发性的优惠促进方面,显得尤为明显。在网方费用的适度强调方面与对网民费用支出的调动方面缺乏动态协调与衔接。这也是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因素。

发展创新与环境构筑的战略思考

电子商务要求我们必须要从旧的经济模式,旧的交易模式中,迅速地向信息经济、网络经济、数字经济转变;必须要看到电子商务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的竞争必然是全球性的竞争,而且给我们的感受愈来愈明显,愈来愈强烈。面对全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趋势,我们应果断地采取对应战略和相应的调整措施。

科技创新。我国电子商务,应从全球竞争态势和发展趋势中坚持科技创新。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势促使我们必须加快步伐,通过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实力,抢占电子商务高地。为此,我们要研究电子商务发展平台的构筑与基础设施功能的提升,完善电子商务的科技创新机制;研究投资的方法与运作措施。多途径地对我国信息基础结构进行调整和建设。特别是窄带网的更新和宽带网的加速扩展。通过政策引导,把资金流向与科技流向进行有效地结合,使电子商务在信息基础设施的拥有和科技创新上取得强有力地支持。仅从我国互联网的现状看,据有关资料披露投资不足10亿美元,而美国1999年一年时间内,投资多达400亿美元。美国互联网的发展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有雄厚的资金作支持;二是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为电子商务打造了广阔的发展平台。从另一个角度说,我国的网民不仅比例小而且分布不均匀,网民的商业价值也很低。我国的网民现在大约只有2200万左右,而美国2亿人就有1亿网民的市场。因此,要加大信息基础结构建设的力度,在安全、可靠的宽带网、高速接入系统、软硬件开发、各类技术标准等方面,加速调整和科技创新。

管理创新。用新的管理思想,推进电子商务的管理创新,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先进系统的管理模式。在管理创新中,融入科技创新,融入新的经营理念,并使其保持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融为一体。企业或商家在电子商务的运行中,过去那种分工细化的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思想是很难奏效的,必须要按照新的要求进行创新整合,以实现安全、准确、高效的管理,绝不能忽视科技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一致性。例如网络定制营销,使得企业管理必须要依靠经营软件去实施更为复杂的有效管理。同时,企业或商家务必以经营的产品为载体,以所面向的商域目标的客户或消费者为对象,以信息反馈、互动交流和跟踪服务为基点;以客户或消费者和自身效益为检验尺度,设计出最佳的商务解决方案和运行方式。在我国目前传统的“强势营销”仍然很盛行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的“软营销”管理需要强化,使客户的主动需求能得以调动和实现。

电子商务发展措施范文9

[摘 要]WTO的许多协议中都包含有直接或间接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也已成为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议题,因而几乎所有的成员都在研究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则并为其所用。 [关键词]WTO,GATS,电子商务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而且随着时代的前行,电子商务越来越深入渗透到国际贸易流转关系中来。而作为当今规范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最重要的多边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无疑要承担起为电子商务这种新颖的国际商业运行模式制订“游戏规则”的重任。因此,通过以 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来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成为最佳选择。现行WTO的各项协议中有大量的规则与电子商务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如《电信附件》和1997年的《基础电信协议》(ITA)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涉及到电子商务活动。在已经启动的WTO的新一轮谈判中,电子商务已被列为重要的谈判议题。可以预见,WTO法律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必将日益发展和完善。 当然,在WTO的所有协议中,对电子商务的调整起基础性作用的当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ATS确定了第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法和多边承诺的法律框架。GATS规定了四种模式的服务贸易,(服务贸易被定义为:(a)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的提供服务)这四种模式是根据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地理位置来区分的。该协定并没有区分递交服务的各种不同技术方式,不管是亲自交付,邮递交递,还是通过电话或因特网交付。因此,该协定包括通过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 GATS包括两种类型的规定: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一般义务适用于所有的服务,不管是否对其作出市场准入的承诺。这些条款涉及到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国内法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其他一般义务仅仅是适用于一成员已经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这些一般义务包括有关国内法规垄断行为的纪律。GATS的第二部分由根据减让表中的限制条件授予特定服务的外国提供者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国民待遇承诺涵盖到影响有关服务提供的任何措施。下面从三个方面来分析WTO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 一、WTO中电子商务的归属及其范围 WTO中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规则是分别形成的,两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当涉及电子商务时,货物与服务之间的明显界限消失了。相同的产品可以当作货物、服务,也可以当作其他类型的产品。因此,如何将WTO法律体系中的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与服务贸易方面的规则协调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无疑是研究WTO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的一大难题。1998年5月25日,WTO制定了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来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的相关问题。似乎存在一个共识,由于GATS涵盖了可能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但未列入现有承诺计划中的电子化服务,因此,把电子商务看作服务贸易,选择适用GATS规则是顺理成章的。而且,电子商务的主流是信息贸易,从广告制作、广告、商业洽谈、订货、支付等全部贸易过程(除了部分商品需要物流系统外)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完成;整个过程实际上是借助Internet系统的信息处理功能进行服务的。GATS就是为服务贸易制定的,如果电子商务被认为是服务贸易,在电子商务中适用GATS更具有合理性。通常情况下,电子商务适用于GATS中的四种服务提供模 式,例如,一国的外国银行为这个国家的某个客户提供了电子银行服务,这一服务就应该归为模式3.同样,这个国家的计算机程序是从那个国家(在该国拥有银行的国家)传输过来的,为他们提供了服务,那么这个电子商务就应该被归为模式4.但是有必要决定这种电子服务交付是模式1(跨境交付)和模式2(境外消费)。由于下列两方面的原因,这种归类是十分重要的。第一,每种模式所承诺的贸易自由化的程度是不一样的,选择了某种模式就等于准备承担在电子商务服务贸易中以这种模式作出的承诺。即在这些交易中成员要在这种服务提供模式基础上就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附加承诺等方面作出承诺。因此,一个国家在考虑电子商务贸易中哪些电子商务贸易作为模式1,哪些作为模式2绝对要认真研究。尤其在就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作出承诺时要更加谨慎。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出口国)在市场准入中愿意将电子商务贸易看作模式2;发展中国家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时间短,更趋向于模式1.第二,一成员选择了某种模式就决定其在管理和争端解决方面的权限。就模式1而言,这种交易被看作是在购买者所在国或地区发生的,因而,这种交易就适用于进口国或进口地区的管理制度。相反,就模式2而言,则适用于提供者所在国或地区的管理体制。这样,各成员在对电子商务进行模式选择时有时自己都会陷于矛盾之中。为了保护本成员方消费者权益,则肯定会选择模式1,但出于市场准入方面的考虑则会选择模式 2,这样就需要权衡得失作出最佳选择。 各成员一致同意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不管提供服务的技术方式怎样,这一事实(即在WTO中没有为不同的交付技术制定不同的规则)证实了这一点。技术中性原则同样适用于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除非承诺表中作出不同的规定。由于各成员有可能不用一种技术中性的方式作出承诺,那么应考虑电子商务中的技术中性将怎样适用于现存的承诺和某种新的服务。 二、GATS中关于电子商务的一般义务 1、最惠国待遇 GATS第2条第1款规定:“在本协定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电子商务问题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否依然适用于网络环境?在因特网环境中,每一连接方给予其他任何连接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以不低于给予前者的优惠程度,给予其他任何连接方类似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此称作“最惠网”待遇(Most- Favored-Network)。最惠国待遇例外请求是否在因特网环境下依然适用?在最惠网待遇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是可行的,例外请求不可行。最惠国待遇与最惠网待遇在此有本质差别。在因特网贸易的数字区域贸易安排中,作为四种传输模式之一的自然人移动被排除在外,这将丧失最惠国待遇例外请求资格。 在电子商务中,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键是“相同性”问题,就“相同性”而言,首先要解决电子交付的产品与通过传统方式交付的产品是否相同产品。在这一方面应该考虑用户化(customization)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作用,其中用户化过程包括一系列的行为,例如:设计、营销、批发、零销和交付,而这些行为不属于销售服务的范畴。是否是相同产品不应根据传递方式来判断,而应根据产品的性质来判断。 因此,两种相同服务因交付方式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这样将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在服务的相同性方面电子商务工作组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2、透明度 很显然,GA TS第3条(透明度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GATS要求每一个成员立即公布针对个别服务提供者申请和普通申请所采取的所有相关措施。WTO成员有义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新法律和法律变更情况。国外企业因此可以知道他们应该遵守的法律和规章。那么就电子商务而言,成员应公布影响电子提供服务的措施,也可以用电子方式公布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然而在数字签名案例中,可以在个人和国家两个水平上讨论透明度问题。数字签名系统难于设计和控制,贸易服务理事会最近的工作正说明了这一点。 3、国内法规与标准 GATS有关国内法规的规定(第6条)适用于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这样,就要求审查有关电子商务的国内法规的具体含义。尤其是,在提供一项已经具体承诺的服务需要得到批准时,成员主管当局应在一项完全符合国内法规和规章的申请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有关该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应申请人的请求,该成员的主管当局应毫不迟延地告知其有关申请的批准情况。正如在其他语境中,第6条的功能是确保这方面的法规对贸易不要构成不必要的障碍。由于现在这一条款完全能够达到此目的,暂时没有必要修改这一条款来符合这一方面的法规。在电子商务方面,因相关的法规很少,而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国内法规方面应强调使法规保持到最小化,以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实现这一领域的合法目标时所面临的各种限制因素,此外,还应确保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将得到有效的处理。有人指出,有关基础电信的法律规则的《参考文件》为形成有关电子商务的国内法规的规则提供一种可行性模式。为了确保现有的有关电子商务的具体承诺不因国内法规所规定的措施而无效或削弱,那么确立第11条的纪律和有效地实施这些纪律都是很重要的。 第11条适用于影响电子商务的国内法规的各个方面。因此,在有关电子交付的服务交易中,这一条款包括影响交付功能和交易内容的法规以及影响通过电子方式提供销售服务的法规。就国内法规而言,要求考虑下列三个问题:(1)为了使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最小化,根据第11条承认一系列证明对电子商务实施法定限制措施是正当的政策目标是否合理;区分适用于服务内容的法规和适用于交付的法规是否有利;(3)要求因特网服务提供者确保消费者不能进入那些没有遵守国内法规的网站。此外,公布其他国际组织有关这一领域的工作情况是很重要的。例如。UNICITRAL提议签订一个涉及电子交易的,且涵盖国内法规的重要方面的国际公约。 4、竞争 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助于抑制各种限制商业行为,尤其是便于中小企业市场进入。然而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在这一方面有必要澄清GATS现存规则的范围。《电信附件》和有关电信的规章制度的《参考文件》就因特网接入的提供者和电子传送的适用性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有必要考虑有关这一方面的WTO规则和GATS规则的局限性。 就有关电信的竞争保障措施的原则的适用范围而言,相关的问题总是涉及到这些原则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电信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从事相关服务(例如提供软件、授予证书和认证)的主要提供者和通过因特网提供电信服务的适用性。对此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些成员提议,有必要形成一些适用于电子商务各个方面的竞争保障措施。有人主张,GATS第8条仅仅适用那些政府正式创立或授权的垄断行业,而不能适用那些在没有政府干预下已经获得重要地位的服务提供者。第9条仅仅便利各成员之间进行磋商,并没有对限制性商业行为作出任何实质性规定。第8条和第9条仅仅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因而不能适用于软件开发商。许多成员提议,为了制定这方面的规章制度,有必要研究一些影响电子商务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具体实例。例如,同行业协定,共同的商业行为,源自垂直联合 (vertical integration)的限制性行为。 5、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GATS第14条明显涉及到电子商务。该条款允许成员采取他们认为有助于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如保护公共道德和维持公共秩序)的措施,既然两种电子商务(提供在线服务和通过电子方式零销和批发货物和服务)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传递的安全和隐私。此外,第14条作出类似的规定,成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公共安全利益。正如其他例外条款所规定的,第14条能够预防滥用相关的条款,因此据此所采取的措施很可能受到其他成员的挑战,因为这些措施对实现既定目标来说是没有必要的,或者更多的是限制性的。这些措施也不能用一种构成成员之间不正当的歧视方式,或对服务贸易构成隐性限制的方式予以适用。 同时,第14条允许成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个人资料的隐私和个人记录与账户秘密,以及防止欺诈和欺骗行为。各成员在实现这些目标过程中应采用必要措施。这些措施不应构成武断和形成不合理的歧视,或对服务贸易形成变相限制。由于第14条构成一个例外,那么必须对该条款严格地进行解释,不能扩大其范围以涵盖除该条款所指出之外的其他目标。各成员已怀疑WTO为第14条鉴定的政策目标而确定的标准的适当性。有人建议,理事会没必要进一步解释第14条所确定的原则(例如必要性、因为以及在不存在GATT第20条的情况下),因为这些问题只有在具体争端中才能解决。 有人指出,为了确保有效地保护隐私和防止欺诈行为,发展中国家获得高级的加密技术是很重要的,但是,发展中国家往往不能获得这种技术。为了处理竞争和保护隐私、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问题,完全有必要考虑WTO现有规则(当然包括GATS规则)的适用性。 6、相互承认和管理合作 根据GATS,那些限制贸易但不具有歧视性的,并且有时可能超出第6条的规定范围的国内措施,也许需要通过限制性协定来解决。因此,第7条(承认)鼓励签署国缔结有关相互承认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或者甚至鼓励他们根据彼此之间的管辖权,单边承认“已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或已给予的许可或证明”。 因特网使得执行相互承认协定(MRAs,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s)变得更为容易,因此,各成员政府也许希望知道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一潜力。除了有助于程序上的最惠国待遇之外,因特网可能有助于通过提高管理者之间的合作以及个别机构与被授权的当局(例如大学水准鉴定机构或职业委员会)之间的协作为MRAs奠定基础。承认这一行为最终将可能扩大到电子鉴定机构,这一机构的许可将构成Web交付进入特定管辖区的一种权利。GATS目前也许为WTO评估任何歧视性指控和有关其实施过程中的指控提供适当的基础。 均衡性原则要求职业协会或社会当局根据在东道国所获得的资格而授权在进口国进行活动。双边或多边的MRAs能够更好地对“ 考虑”这一观念进行调整和实施。有关承认的普遍“管制”这一特征仅仅意味着东道国在某种程度上总是享有一定的管制权。其中的问题是,东道国对哪些事项享有管辖权?在多大程度上进行管辖?管辖根据是什么?不管管理者是否试图执行体现于第6条(国内规定)的必要性标准,或者不管他们是否试图执行MRAs义务,网络空间都能够便利专家们根据均衡性原则管理市场准入。为了确定其他哪些要求可以得到保证而考虑外国资格要求的过程,是一个资料十分集中的特定化过程。管理者必需评估外国体制和准入申请者所遵循的特殊途径。有关课程内容、训练要求和外国鉴定条件与等级的网络资料的效力可以作为常规评估的 基础。为了便利证明机构的评估过程应建立比较数据库,从而为全球水平鉴定体制奠定基础。 三、GATS中关于电子商务的具体承诺 1、市场准入 以WTO的说法,电子商务准入通常意味着电子化出口准入,其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互联网服务准入和电子化交易服务的准入。前者是针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准入的,而后者是有关在可进行电子化交易的服务方面所作的专门承诺(例如,对模式1和模式2中的金融服务的承诺)。在商品贸易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这些内容分别比作运输网络准入(包括港口、船只、公路、铁路和航空)以及通过降低诸如关税和配额等贸易壁垒而获得具体的商品市场准入。 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一种新的服务——商业性提供因特网接入,这种服务应与通过因特网媒介提供的其他服务区别开来。各公司提供这种接入是为了获取服务费。为了提供接入服务,这些公司必须进入电信网络,通常通过租用线路接入。在许多国家,电信服务的提供仍然是政府垄断,那么在这些国家,处于垄断地位的提供者很可能是因特网接入的唯一提供者。在那些对电信实行自由化的国家,相互竞争的因特网接入提供者(IAPS)可能通过一系列不同的支持性服务(supporting service)提供网络接入。在有关基础电信的谈判过程中,十个成员对提供这种服务明确作出承诺。在垄断或其他接入限制适用于绝大多数电信服务的情况下,显然这种明确承诺是有必要的,但对因特网接入实行自由化是可取的。总的来说,那些对基础电信承诺已经完全实行自由化的成员,认为没必要具体规定因特网接入服务,因为他们列出许多通过因特网可利用的服务。在某些情况下,IAPS有关GATS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地位值得进一步审查。就所有服务而言,没有作出这种承诺当然并不意味着,IAPS不能进入市场,实际情况可能是这样的,不允许提供这种服务,但这完全可能仅仅意味着对连续不断的接入并没有保证。 在有关基础电信的谈判中,委员会主席于1997年1月提出了一个注解,这一注解为基础电信工作组所采纳,并附属于服务理事会的报告,并且这一注解确证了这一原则,即所做的承诺是技术中性: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任何承诺将认为包括区域性服务,远距离服务和国际服务,不管其出于公共目的,还是出于非公共目的,并且可以通过任何技术方式(电缆,无线电,卫星和因特网等等)予以提供。同时也指出,对私自租用线路服务作出任何承诺将允许提供者出售或出租容量大小不一的网络,提供在任何其他电信服务中列出的服务,除非作出不同的规定。 GATS的第8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包括了有关垄断提供者歧视性行为、反竞争行为和其他有损于具体承诺的行为,该条款可能要求各成员政府确保因特网服务的专营提供者(如国有电信垄断者)不得阻碍对其他通过因特网提供的服务作出的承诺。而且,在给予相互竞争的IAPS市场准入的情况下,第8条和《电信附件》将要求允许他们以合理的、非歧视的方式进入他们所要求的租用线路。对有关电信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的行为的附带承诺由基础性电信谈判的绝大多数参与者予以做出。体现于基础电信谈判的绝大多数谈判者列出的《参考文件》中的规范性原则,调整妨碍竞争的交叉补贴、互联网(参考文件,互联网被定义为:为使一个提供者的用户传递另一个提供者的用户并使用另一个提供者提供的服务,而在提供公共电讯传输网络或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联通)的条件、信息滥用、许可标准、透明度和其他有关防止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的行为。 2、国民待遇 技术中性原则可以适用于GATS的所有具体承诺,其中当然包括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有人提议,基于技术中性,通过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和非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是GATS中的相同服务,因此,同样受国民待遇原则的约束。但是,GATS中有关国民待遇的第17条表述不够清楚。第 17条同时与承诺表的结构和对“同类”服务与 “同类”服务提供者相矛盾。在数字环境中,“同类”服务提供者不仅需要界定其准确含义,而且需要源于适当的技术的适用性。这是国民待遇与网络待遇引发的问题之一。以上从归属和范围,一般义务与纪律和具体承诺三个方面分析了GATS框架下的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但并不是GATS的所有规则都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在每一问题中,都有一些证据表明GATS的部分规则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部分规则不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总之,WTO成员应在遵守这些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来加强国际经济往来和促进其经济发展。 暨南大学法学院·黄志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莫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