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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争心得体会集锦9篇

时间:2022-07-29 00:23:40

双争心得体会

双争心得体会范文1

关键词:双创企业 集中战略 发展优势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277-02

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中国总理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双创自此而红。双创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双创是扩大就业的有力支撑,双创是发展分享经济的重要推手,双创是收入分配模式的重大创新,双创是促进社会公正的有效途径。双创企业以小微企业居多,初创的小微企业资源有限,适合应用集中战略求得生存和发展。

集中战略即聚焦战略,也称为专注战略,是指企业把经营战略的重点放在一个特定的目标市场上,为特定的区域或特定的购买群体提品或服务,从而建立企业的竞争优势,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的战略。集中战略要求企业业务的专一化,以更高的运作效率和更好的经营效果为某一细分市场服务,从而超越在较广阔范围内竞争的对手。这样集中投入资源,聚焦在某一细分市场,容易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达到预期的收益效果。由此可见,应用集中战略有利于资源有限的双创企业发展。

一、集中战略与其它竞争战略的比较分析

集中战略与成本领先战略及差别化战略的经营范围不同。集中战略是企业在一个特定的目标市场进行密集型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求能够比竞争对手提供更为有效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建立企业的竞争优势,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的战略。成本领先战略与差别化战略面向全行业,在整个行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企业选择目标市场后,就可以通过产品差别化或成本领先的方法,应用重点集中战略。应用集中战略的企业,基本上就是特殊的差别化或特殊的成本领先企业。如果应用集中战略的企业要想实现成本领先,就可以在专用品或复杂产品上建立自己的成本优势,如果应用集中战略的企业要实现差别化,就可以运用相关差别化的方法去达到预期的经营效果。应用集中战略的企业可以在产品差别化和成本领先中进行比较选择。与差别化战略不同,应用集中战略差别化方式的企业是在特定的目标市场中与应用差别化战略的企业进行竞争,而不在其他细分市场上与竞争对手竞争。在特定的目标市场中,应用集中战略的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和顾客,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集中战略是以专业为基础的,是以擅长的领域为基础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寻找擅长的领域,找到利基市场,应用集中战略形成顾客的认同。在顾客那里长期专注于某一个细分市场,某一个领域,在顾客那里形成一种差异,就占领了顾客的心智资源。企业竞争是一场关于心智的竞争,企业竞争的终极战场不是工厂也不是市场,而是心智。顾客的心智资源是有限的,企业必须在顾客的心智中占有一个位置。把企业的产品或特性和顾客心智中的某个东西联系起来,从而建立企业的竞争优势,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达到预期的收益效果。集中战略有利于初创的双创企业在特定的目标市场形成比较优势。集中战略与成本领先战略及差别化战略都可以防御行业中的各种竞争力量,使企业在本行业中获得较高水平的收益。企业应用集中战略在目标市场专注经营可以用来防御替代品的威胁。形成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或者在为该目标市场的专门服务中降低成本,形成低成本优势。成功应用集中战略的企业在目标市场上,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双创企业在竞争战略中成功地运用集中战略,就可以获得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收益。应用集中战略的企业,尽管能在其目标市场上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由于其细分目标市场相τ邢蓿该企业的市场份额在整个行业总体市场份额的水平相对较低。集中战略在获得行业总体市场份额方面有某些局限性。企业要先生存再谋求发展,对于初创的双创企业来讲,在擅长的领域应用集中战略在细分的目标市场取得预期收益是合适的选择。

二、双创企业集中战略的实施

(一)选择集中战略目标市场

双创企业实施集中战略要选择合适的细分目标市场。集中战略的前提条件是,确实存在一个未被知晓的利基市场,有完全不同的顾客群,或这些顾客有不同的需求。在该细分市场上没有竞争对手,或竞争对手力量不强,或力量虽强却不是他的主战场,不打算实行集中战略。企业的资源能力不允许其追求更广泛的细分市场。行业内各细分部门在规模、成长性、获利能力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同竞争者对各细分部门吸引力的认识各有差异。具体来讲,目标市场方面,企业目标市场的市场容量要足够大,目标市场具有很好的成长潜力,购买群体在需求上存在差异性,是能满足预期收益的利基市场。企业自身方面,应用集中战略的双创企业擅长于该目标市场领域,拥有有效服务目标市场的资源和能力,能够为特定的区域或特定的购买群体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应用集中战略的双创企业运用差别化或成本领先以及建立起来的顾客商誉和公司服务能有效防御行业中的竞争者;并且该企业资源有限,不能追求更大的目标市场。竞争因素方面,应用集中战略的双创企业要尽可能地选择那些竞争对手最薄弱的目标市场和最不易受替代产品冲击的目标市场。目标市场不是行业主要竞争企业成功的关键,多细分市场的竞争企业在满足目标市场的专业或特殊需求方面有难度,或者如果满足该目标市场的专业化需求需要付出高的成本及代价;在双创企业的目标市场上,没有其他竞争对手已经采用或准备采用集中战略进行专业化经营。应用集中战略的双创企业所在的行业中即使是一家大企业也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进入整个市场中更多地细分市场,整个行业中存在很多小市场和细分市场,这样应用集中型战略的双创企业就能够选择与自己的优势和能力相符的有吸引力的目标市场,在目标市场形成竞争优势,取得预期收益,获得生存和发展。

双创企业实施集中战略专注经营,专注主要强调两个问题:定位和匹配。定位要基于企业自身的愿望和能力、顾客的需求和竞争对手留给我们的施展空间三者的交集,它重点解决企业想做什么和能做什么、顾客的需求是什么和竞争对手允许我们做什么这样的问题。企业一定要关注竞争对手,不仅要关注行业,还要关注细分子行业,甚至某个子行业的某个价值链环节,细分子行业中我们还可以关注某一类服务。通过专注避免竞争和构造竞争壁垒。通过专注增加顾客转化成本,让顾客转换服务对象不容易,建立企业的纵深,打造竞争壁垒,即“一厘米宽,一公里深”,真正给顾客创造价值,解决问题,增强顾客忠诚度,形成竞争优势。

(二)应用集中战略需要面临的问题

应用集中战略的双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目标市场方面,由于技术进步革新、相关替代品的出现,以及顾客价值观念的更新、消费者偏好的变化等多方面的原因,目标市场与该行业总体市场之间在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方面差别变小,购买群体在需求上存在差异性变小,双创企业原来用以形成集中战略的基础不存在。企业自身方面,可能出现竞争对手与应用集中战略的双创企业在成本上的差异日益接近,双创企业不再具有为目标市场提品和服务的成本优势,以及其它原因导致应用集中战略的双创企业不再具有产品差别化优势。竞争因素方面,目标市场的竞争者应用同样的集中战略或者竞争对手从双创企业的目标市场中找到了可以再细分的市场,并以此为目标应用集中战略,从而使原来采用集中战略的双创企业失去专注经营优势。双创企业在初创时期应用集中战略求得生存和发展,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关注可能面临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管理决策,谋求更大的发展。

(三)集中战略成功应用分析

集中战略成功的应用于企业经营管理等多领域。麦肯锡曾经对412个企业样本进行分析,结果是:专业化经营方式,股东回报率22%;适度多元化经营方式,股东回报率18%;多元化经营方式,股东回报率16%。“我专为一,敌分为十,是以十攻其一,则我众而敌寡”――《孙子兵法・虚实篇》。“没有比战斗力的集中更卓越、更简单的战略法则了”――克劳塞维茨《战争论》。

双创是助推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双创企业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应用集中战略,建立企业的竞争优势,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从而促进企业发展。总理在两会答记者问时提到,“我们推动双创,就是要让更多的人富起来,让更多的人实现人生价值。这有助于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也会让更多的年轻人,尤其是贫困家庭的孩子有更多的上升通道。”一席话赋予了双创更多的内涵。现在全球技术、产业革命的浪潮风起云涌,已经开始推动生产关系的变革。我们要紧紧跟上进而引领这一潮流。高手在民间,众智成大事。中国正处在经济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一定要抓住机遇、抓紧时间、抢占先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去寻找和发现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新动能。

参考文献:

[1] 宋瑞卿.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企业战略.

[2] 李成文.企业战略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3] 马瑞民,肖立中.战略管理工具与案例.机械工业出版社

[4] 罗辉.企业集中战略的体系研究.中国商贸

[5] 张林.双创模式下初创企业可持续发展路径探讨.中国商论

[6] 邱h,陈晨.“双创”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光明日报

[7] 陶隽.Plastics公司工程塑料业务在中国集中差异化竞争战略研究初探.复旦大学硕士论文

[8] 李想.上海TBS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

[9] 任立柱.天津东安驾驶员培训学校发展战略研究.天津大学硕士论文

双争心得体会范文2

今天县委、县政府在这里召开____县争创云南省第九届双拥模范县动员会,主要任务是对创建活动进行广泛深入的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及时启动并全面开展争创云南省第九届双拥模范县工作,努力推动全县双拥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和驻罗部队正规化建设。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使命感和紧迫感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在我们党领导下全国亿万军民的伟大创造,是人民共和国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的重要体现,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运用。无论是血雨腥风的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改革开放的发展新阶段,双拥工作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蓬勃发展,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成为推动中国革命、建设和发展的巨大力量。双拥工作关系到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富国强军”,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开展双拥模范县创建,是新形势下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根本要求。当前,我国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不同群体利益诉求多元,人民内部矛盾呈多发态势,加之日本军国主义抬头,和南海争端不断升级,我国海洋权益维权形势严峻,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十分复杂。由于长期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部分干部群众对国际复杂局势、国家安全威胁、战争潜在可能等问题思考不多,对抓双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不强;很多没有经历过战争岁月的年轻一代,对军民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同生共死的奋斗历程缺乏切身体验,对“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的战争伟力、“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的深刻道理感悟不深,“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的传统情谊弱化。争创双拥模范县是推动双拥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有力抓手,要借助开展双拥模范县创建活动,把军民共同理想信念、共同价值追求植根到思想深处,不断激发广大军民居安思危,积极参与双拥、支持双拥的政治热情,同心同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胜前进道路上的风险和挑战,促进民族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开展双拥模范县创建,是凝心聚力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的迫切需要。____是“滇黔桂边纵”的发源地,具有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无论是在解放战争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无论是在70年代十年守土卫国,还是在近年来的抗击自然灾害中,全县军民都共同谱写了拥军支前,军民携手奋进的双拥辉煌篇章。当前,县委、县政府正带领全县人民认真贯彻党的十精神,围绕在全省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的总体目标,全面落实“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新跨越、率先建小康”的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的目标,需要全县人民凝心聚力、真抓实干,需要驻罗部队的大力支持、积极参与。通过争创双拥模范县,扎实有效地开展双拥工作,大力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充分发挥军政军民团结的优势,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尤其当前涉军群体问题突出,维稳任务较重,通过创建活动,督查落实好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尽最大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开展双拥模范县创建,是塑造城市品牌、提升____形象的重要途径。通过多年来坚持不懈地努力,我县城市综合实力得到很大提升,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不仅是体现城市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内聚人心、外树形象的重要载体。全国和全省双拥模范县是全国、全省双拥工作的最高荣誉,对提升城市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争创云南省双拥模范县,可以全方位展示____新形象,提升____软实力和竞争力。

全县各级各部门、广大军民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争创云南省第九届双拥模范县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的决策部署上来,努力完成争创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二、总结经验,切实增强创建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历来高度重视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在历届命名表彰活动中,我县都榜上有名,特别是在云南省第六届(20__年)、第七届(20__年)、第八届(20__年)连续三届的命名表彰活动中,____县分别荣获一次双拥先进县、两次双拥模范县荣誉称号。在历届创建活动中,我们创造了很多典型和亮点,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为争创云南省第九届双拥模范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保障。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双拥工作,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一系列重要方针,紧紧围绕军地建设发展目标,在组织上加强领导,在政策上鼎力支持,在经费上全力保证,为双拥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二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聚共识。我县坚持以增强军民凝聚力和向心力为导向,把宣传教育作为开展双拥工作的首要任务和主要措施,把强化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和地方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和部队政治教育计划,整合资源,创新载体,丰富宣传教育形式,双拥国防观念深入人心,双拥工作思想基础更加扎实。三是心系官兵,解难帮困办实事。我县以完善和落实双拥政策法规为着力点,把驻军当亲人,视官兵为子弟,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切实保障广大军民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县每年都要投入优抚经费1500余万元(含上级拨款),为3300余名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定期抚恤补助和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与企业解除 劳动关系的残疾军人发放生活补助费。四是军地共建,双促双赢齐发展。全县各级党委、政府积极统筹资源,加大投入,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县、乡人武部应急应战组织指挥体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帮助驻地部队解决基础设施、后勤保障、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等方面的困难,为科技强军、质量建军创造了良好条件。驻罗部队官兵牢记人民军队宗旨,视人民为父母,把____当故乡,在加紧作好军事斗争准备,完成各项训练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扶贫帮困和新农村建设,特别是最近4年抗击特大旱灾,用实际行动谱写了拥政爱民的新篇章。同时,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前夕,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双拥活动;广泛开展军(警)民共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行业等活动,不断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地和谐发展。这些经验来之不易,是历届县委、县政府创新实践的结晶,值得我们认真总结,继续发扬,并针对当前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创新、丰富和完善,更好地为创建工作服务。

三、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双拥模范县创建

第一,进一步落实相关制度,建立完善双拥工作长效机制。双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认真落实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双拥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干部走访慰问部队和过“军事日”等制度,建立军地双拥信息共享的畅通渠道,实现双拥工作制度化。要着力强化督查考核,把争创双拥模范县作为相关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并严格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二,认真落实“双六计划”,推动双拥工作创新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秦书记“创新思维、创新方法、打造亮点”的指示要求,努力探索新思路,推出新举措,开创新局面。要认真落实好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意见》,以“双六计划”(即拥军优属法规创制计划、走访慰问部队计划、解决部队急难计划、社会化拥军计划、云岭暖军计划、政策落实督查计划;拥政爱民法制创制计划、兴边富民计划、绿水青山计划、应急抢险救灾计划、平安____建设计划、医疗爱民惠民计划)为推手,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整合军地两种资源、发挥军地两个优势、调动两个积极性,推动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两新”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进双拥工作真正走进基层、走进社区、走进军营。要积极探索科技拥军、教育拥军、智力拥军、行业拥军、社区拥军等新路子。

第三,从解决部队需求入手,切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围绕部队需求,认真落实好《____县拥军优属办法》的各项规定,当前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在转业干部安置上,突出加大向团营职干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干部和特殊岗位干部的政策倾斜,确保公务员身份和尽力安排相应领导职务。在退役士兵安置上,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和推进自谋职业为重点,完善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办法和符合政府安置对象的安置措施,加大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术培训力度,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在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入学上,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出台的意见,及时足额发放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切实保障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在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和保障上,认真落实军休人员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制定和完善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医疗待遇的具体政策,切实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待遇。在优抚工作上,广泛开展“关爱功臣活动”,切实帮助老烈属、老复员军人、老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住房和医疗方面的困难。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上,要健全涉军维权机构,坚持快受理、快移送、快解决、快反馈,及时妥善解决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纠纷和案件。妥善处理在土地征用、城市扩建、道路改造等方面的军地利益冲突,有效保护军事设施和国防工程不受侵犯。要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在驻军生活、住房、文化等方面提供积极支持,将军人社保、教育、医疗、住房等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提高部队社会化保障水平。

第四,围绕驻地经济建设,做好拥政爱民工作。驻罗部队要围绕地方经济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工作:在抢险救灾上主动作为,针对我县自然灾害频繁的实际,密切关注自然灾害突况,坚决完成抗旱救灾、灭火救灾、泥石流救灾等各类抢险救灾任务,确保关键时刻能够靠得住、拉得出、用得上、起作用,最大限度降低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上主动作为,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在培育新风正气、弘扬优良传统中推动驻地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积极支援地方开发利用红色资源。在参加基础设施建设上主动作为,充分发挥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作用,努力为推进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在解难帮困上主动作为,驻罗部队每年要集中力量为驻地群众办一批惠民生、暖民心、解民忧的好事实事。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主动作为,积极组织部队参与平安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军地联防共治、信息共享、协作共商、危机共治机制,切实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做到一旦有事,能够从容应对、果断处置。

四、加强领导,确保创建目标圆满实现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这次争创双拥模范县,时间紧,任务重,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驻罗部队要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的部署上来,把创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政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做到有明确的任务目标,有具体的实施计划,有完善的保障措施。党政军主要领导要身体力行,带头参加创建活动,亲自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建立领导责任制,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推进的责任体系。要按照人员精干、经费充足、设施齐全的目标,加强“双拥” 办公室建设,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每件事情都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落实,做到万无一失,不留死角。

二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氛围。宣传部门要把双拥工作列为宣传重点,大力宣传双拥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争创省级双拥模范县的重要意义、方法举措和实际成效,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不断扩大双拥工作的社会基础。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县级主要媒体和刊物要开辟一个争创双拥模范县的宣传专栏,组织新闻记者集中采访报道全县双拥工作中取得的优异成绩、涌现的先进典型人物,真正做到双拥宣传电视上有图像、广播里有声音、报刊上有文章、主要交通道路有宣传牌的宣传格局,努力营造一个全县处处话双拥、人人搞创建的良好氛围,切实把县委、县政府和县人武部的创建部署化作全县人民和驻罗部队官兵的自觉行动。

三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创建活力。争创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军民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各驻罗部队要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加强沟通联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持上下密切沟通,形成“军地齐动、上下联动、整体推动”的良好格局。县双拥办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职能,积极落实好创建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创建目标,明确职责任务,明确包抓时限要求,严格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确定的工作任务分解方案,逐项对照落实,特别是纳入考评的痕迹管理材料,要及时补充完善,确保一分都不能丢。

双争心得体会范文3

关键词:双边投资条约;ICSID;同意

中图分类号:D922.2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0-0140-03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ICSID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专门规定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程序的公约,也是国际投资保护中第一个付诸实现的多边方案。截至2006年12月15日,公约的签字国达到155个,其中缔约国142个,我国于1993年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注:省略/icsid/constate/c-states-en.htm)

据该《公约》规定成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即ICSID,以下简称“中心”)专门用于处理投资争议。按照公约第25条第1款(注:《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第25条: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该项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消其同意。)的规定,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必须是双方书面同意。而同意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在投资协议中规定、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和在双边投资条约(BIT)中规定。由于公约所规定的主体必须是一方为公约缔约国(或其组成部分或机构),另一方为缔约国的国民。因此,双边投资条约的双方必须均为公约的成员国,才有可能利用中心的仲裁或调解程序。

从ICSID成立以来,双边投资条约做为双方同意的形式的重要性一直在加强,近年来双边投资条约甚至取得了基础性的地位,依赖双边投资条约提请中心仲裁的案例占了每年提请仲裁案例的绝大多数。1998年受理的11起案件中,6起是依据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提起的(注:省略/icsid/pubs/1998ar/main-eng.htm);2005年受理的25(其中一个案件进行和解)起案件中,23起是依据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提起的(注:参见ICSID Annual Report 2005,第5页。);2006年受理的26起案件中,21起是依据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提起的。(注:参见ICSID Annual Report 2006,第5页。)

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将投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的条款有四种类型:第一类,规定各缔约方基于对方缔约国国民要求有义务将投资争议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第二类,规定缔约一方与他方的国民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订入中心调解或仲裁;第三类,仅要求缔约一方对另一方国民提出的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的要求给予认真的考虑;第四类,规定缔约方采取友好解决方法[1]。

但是对于以双边投资条约为形式所表示的“双方同意”是否符合ICSID的管辖权要求,此种同意的效力和对ICSID的影响如何,笔者认为,很有探讨之必要。对于这个问题所涉的几个问题,分析如下:

(一)BIT中各类型仲裁条款赋予双方的权利义务

BIT仲裁条款的后两类只是规定缔约方(东道国)有“考虑”或“合理考虑”的责任,事实上当争议发生时,双方还需另外订立投资协议,约定提交中心仲裁的事项,其效果与单独订立投资协议并无多大差别。而且东道国也可以不提交中心仲裁,而采取其他解决办法,也并无不可,因为这类规定是“非约束性”的。

而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笔者有着自己的观点。这两类构成对东道国有约束力的单方同意,是东道国对“同意”的一种概括承受,赋予了投资者很大的权利。笔者认为,当双边投资条约的规定属于前两类时,东道国都有义务必须将将来发生的投资争议毫无例外的提交中心仲裁或调解,不得如后两类的规定一样采取其他解决办法。而前两类的不同之处仅在于:第二类中,双方必须再次协商提交中心仲裁或调解的相关内容;而第一类中,投资者拥有更大的权利,他完全可以依据东道国的这一事先的“单方同意”而自由地决定提交仲裁或调解的内容(只要不超出双边投资条约所约定的范围)。

后面笔者将只着重分析前两类规定对中心的影响。

(二)“同意”的时间

对于提交中心管辖同意的时间,公约的规定比较模糊。公约只是规定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但公约并未规定表示同意的时间。因此,是否必须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双方的同意,还是说争议发生后达成合意亦可,在公约中并不能找到相关的依据。

学者多主张只要达成合意即可,不必在乎是争议之前还是争议之后[2]。而从公约的目的来看,公约是为了提供国际投资解决方法的便利,似乎事后达成双方同意能够更好地达到公约的目的。再者,从中心多年的实践来看,公约有不少判例已经毫无疑问地支持了这一点,中心在受理案件时只关注是否有双方的同意,事前达成一致同意还是事后达成一致同意并不影响中心的管辖权。

另外,达成双方同意也不需双方同时达成合意。公约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在双边投资条约规定有中心条款的情况下,投资者只需在决定将争议提交给中心仲裁或调解时,书面提交中心相关机构即可。当然,在第二类情况下,投资者还需与东道国就要提交仲裁或调解的事项范围做出合意。

(三)“同意”的性质

(1)有学者认为,在前面所提到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有中心条款的情况构成自动赋予中心管辖权,对此,笔者存有异议。

笔者认为,虽然东道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概括地表示了同意,但这并不代表中心便因此而获得了管辖权,东道国的这一“同意”也仅构成一方的同意,而公约明确要求“双方同意”。而且,投资者的同意同样并不能被其母国取代,在投资者没有做出同意的表示时,中心并不能“自动”地获得管辖权。

但在这些情况下,投资者表示同意的形式不同于传统的在投资协定中的同意的表示形式,投资者的同意的表示是与将争议提交中心仲裁或调解的行为同时发生的。

(2)同时,笔者也注意到,中心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形式以及其后投资者的同意来获得管辖权的形式与传统的通过投资协定获得管辖权的形式还是存在着不同。

传统上,投资者直接与东道国缔结投资协定,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是一种私权利;而现在,投资者所获得权利是来自于投资者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这种条约具有公权性质。换言之,投资者的权利不再来自于私权性质的合同,而来自于公权性质的双边投资条约,“这类条约实际上是一种第三人受益安排”[3],通过这类“受益安排”,投资者获得了更大的权利(关于这一点,笔者在后文还会有所阐述)。

(四)“同意”的解释

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特殊性,这种“双方同意”既不能脱离条约,但它又不是纯粹的条约,这也将导致对“同意”的解释的困难。

按照公约第32条第1款(注:《公约》第32条第1款委员会应是其本身权限的决定人。)和第41条第1款(注:《公约》第41条第1款法庭应是其本身权限的决定人。)的规定,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的决定权在于仲裁庭。但公约并没有规定(或者说没有明确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解释所应适用的法律,公约仅在第42条第1款(注:《公约》第42条第1款法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判定一项争端。如无此种协议,法庭应适用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关于冲突法的规则)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对法律适用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最合理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将同意的整个过程区分为两个部分,由仲裁庭去判断争议来源于哪一部分,再根据争议来源去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1.当争议事实上是由于(或者主要是由于)双边投资条约的规定不明确或歧义等原因引起时,这种争议应该仅仅涉及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问题,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应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做出解释。

2.当争议是由于(或者主要是由于)投资者提交的内容不明确等原因引起时,应区分两种情况:

(1)当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将投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的条款属于上述的第二类型时,由于提交中心仲裁或调解的内容是双方约定的,因此,应该更加尊重争端双方的意思自治而首先适用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时,此时按照公约第32条第1款或第41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何种法律的决定权属于法庭。笔者认为,此时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仲裁基础为投资协议时所应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一致的。

(2)当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将投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的条款属于上述的第一类型时,由于提交中心仲裁或调解的内容是由投资者自由决定的,此时似乎只需由投资者进行阐明便可以了。

(五)存在双边投资条约时寻求其他救济手段的问题

当投资者在母国与东道国订有规定将投资争端提交中心管辖的双边投资条约后,投资者或许会基于各种理由采取其他救济手段,此时会产生两种值得注意的情况:

(1)存在双边投资条约时投资者又与东道国订立了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争端的投资协议,这种行为可不可行?效力如何?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是完全可行的。

正如我们上面所分析的,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所缔结的提交中心仲裁或调解的条款仅仅是东道国的单方同意。而双方同意是以投资者提交中心仲裁或调解时(第一类型)或双方另行约定提交时(第二类型)方达成的。在未提交之前,仅仅是有东道国的单方同意而已。换言之,在未提交之前,中心并不拥有管辖权,如果投资者并不提交,则中心将永远不具有对该投资争议的管辖权。因此,如果此时投资者另外与东道国订立投资协议,这种行为应视为投资者不愿意通过中心仲裁或裁决的途径来解决投资争端,而更愿意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行为并不能视为投资者对中心管辖权的放弃,因为此时中心并不具有管辖权,所以毫无“放弃”可言。而且,这种行为和选择了中心仲裁或调解后又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做法是不同的,这种行为是公约第25条第1款和第26条(注:《公约》第26条第1款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补救办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补救办法,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明确规定禁止的,因为这种情况下中心已经具有了管辖权。

从理论上讲,投资争议的性质应该主要是双方主体之间的合同争议,因此,当事人应该有选择争端解决的意志自由。因此,只要投资者愿意,只要双方能达成合意,他完全有自由选择中心管辖以外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事实上,在Vivendi案中,这一做法就得到了中心的支持。(注:Compa・ía de Aguas del Aconquija S.A. & Vivendi Universal v. Argentine Republic (ICSID Case No. ARB/97/3)一案,该案中,法国的CAA公司在法国和阿根廷存在双边投资条约的情况下与阿根廷的Tucuman省政府另外订立了一份投资协议。仲裁庭和中心专门委员会支持了这一合同。案件来源:省略/icsid/cases/awards.htm#awardARB0319)

笔者还认为,基于这样一种自由,投资者应该有这样的一种权利:他可以将争议的某一部分同意提交中心仲裁或调解,而对于争议的另一部分则采取其他的解决办法。但是,投资者不能将双边投资条约中缔约国双方没有约定的事项提交中心解决,除非另有约定或另外协定。比如,双方约定仅将补偿数额的争议提交中心解决时,投资者就不能将是否征收或国有化的争议提交中心解决。

(2)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将争议采取非中心管辖以外的方式解决后又寻求通过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中心仲裁条款解决时是否应予支持?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这种行为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不管如何,基于东道国所先订立的双边投资条约,投资者就拥有了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的权利,只要投资者提交,中心便具有管辖权。这对于东道国是一种条约上的义务,违反将要负国际法上的责任。而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者另外与东道国订立投资协议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种私权,投资者违反的话仅需负违约责任。因此,相比之下,东道国还是必然会选择通过中心来解决争议。

但是,从公平原则的角度上讲,这种行为不应该给予支持。试想,东道国事先在条约中表示了概括的同意,赋予了投资者极大的权利,遵守了条约或契约,却要负上违反条约、承担国际责任的危险;而投资者不仅获得了极大的权利,而且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后却仍然能够获得支持,达到通过中心解决争议的目的。可见,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极不平等的,这种做法显然是有违公平的,因此还是不应予以支持。

再者,为了解决这一不合理现象,东道国最好在缔结了双边投资条约后不再与投资者另外订立其他协议。如果存在必要,也最好在协议中要求投资者明确放弃通过中心途径解决问题或者做出其他特别的约定。

参考文献:

[1] 周成新.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192.

[2]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449.

[3]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53.

The Influence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upon the IC SID ″Approval″

ZHOU Fan-ge

(Zhongsha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0,China)

双争心得体会范文4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双争”活动提供强有力思想和组织保证

教育局是全区教育系统的管理机关,有职能科室13个,工作人员80多人,人数规模属全区之最,在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区”的奋斗目标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大局,我们也深深认识到,积极开展“双争”活动,树立政府良好形象,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活动中去。为此,教育局将“双争”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局长挂帅的“双争”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双争”活动的日常事务。制定了开展“双争”活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了时间进度和目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召开由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参加的“双争”活动动员大会,认真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学习了蒋文红区长的重要讲话,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统一了大家的思想认识,明确开展机关“双争”活动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各科室积极行动起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全机关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主管局长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扎实推进 “双争”活动

活动中,我们紧紧抓住三个环节,着力抓好学习提高、八查八看、整改提高三个工作重点,循序渐进,扎实推进,使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一)在宣传动员阶段,着力抓好学习提高,营造“双争”活动的浓厚氛围

我们重视教育先行,宣传开道,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们重点组织开展了三方面学习教育:一是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系统学习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论精髓,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深刻内涵,在思想上牢固宗旨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二是“双争”活动的宣传学习。组织机关干部工作人员学习蒋文红区长的重要讲话和区政府、教育局关于开展“双争”活动的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学习《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和教育局机关作风建设十项措施,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三是业务技能学习。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学习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信息技术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治教、依法办事能力,熟练掌握现代化办公技能。在学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宣传调研活动。活动以来,我局各科室向局“双争”活动办公室发送信息40多篇,教育局向区“双争”活动办公室报送信息20多份。我们还在新华教育信息网站开办了“双争”活动宣传专栏,宣传我局“双争”活动的做法和成效。通过宣传学习,广大干部职工对开展“双争”活动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形成了良好的活动氛围。

(二)在对照检查阶段,着力抓八查八看,找准机关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双争”活动中,我们坚持双争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提出了以新时期党员先进性标准和“双争”活动要求为尺子,以郑培民、牛玉儒、周国知等先进模范人物为镜子,对照检查行业作风。教育局和各科室共计召开了13次学校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460多份,同时,坚持领导带头,放下身子,深入基层、深入教师中开展调研。共计征求意见和建议500余条,归纳梳理出基层群众意见和建议共三大类30 条,问题主要集中在机关作风建设、教育发展和关心群众生活等方面。局领导班子经过逐一分析反思,决心从基层学校和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通过整改,更好的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努力营造“文明、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努力把教育局机关真正建成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部门。

(三)在整改提高阶段,着力抓整改落实,转变工作作风

整改过程中,我们坚持从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坚持以树立科学发展观指导教育实践,确定了“三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即:确保顺利通过省政府“两基”复查验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并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针对基层反映较多的文多、会多的问题,教育局制定了加强利用教育网推行电子政务的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会议和文件;针对群众反映的服务有待深入的问题,我们制定了提高服务质量的多项措施,如在中考报名时就专门派出工作人员到基层学校现场办公,受到了学校和考生的好评;针对群众关注的教育收费问题,在全区学校深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发放《教育收费明白卡》等。目前,教育局已经对13条意见和建议立即进行了整改,正在整改的有13条,对于一时不能整改或需要协调其他部门的,教育局也制定了方案并向群众做好了解释工作。通过整改,机关干部职工提高了认识,转变了心态,学会了换位思考,真正做到了“五多五少”,即多一点服务,少一些官僚;多一些热情,少一些冷漠;多一些帮助指导,少一些临时催办;多一些研究,少一些盲目;多一些耐心,少一些浮躁,呈现出了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规范型、廉洁型、效率型”机关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全面优化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双争心得体会范文5

关键词:信息化战争;舆论宣传;战场

曾经指出:“凡是要一个政权,总要先造舆论,总要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1]受众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战场中面对舆论的不同信息,受众在认识的过程中存在“先入为主”的现象。在信息化战争中,为引导或者操纵战场双方的心理活动、价值判断和行为指向,赢得战场胜利,舆论宣传具有重要的战略战术意义。

一、舆论宣传是获取战场主动权的必备武器

战场主动权是指军队在战场上行动的自由权。力争自由主动,力避被动应付,从来就是战场指挥员追求的目标。在信息化条件的战场中,人的思维相比迅捷无比的信息显得有些相对滞后。任何一方如果能够发挥出舆论宣传的威力,在战场信息流的控制上占得上风,就将在战场主动权的争夺上取得优势。

(一)舆论宣传的超前性是争取战场主动权的必然要求

战争中,关于舆论宣传超前性的重要,孙子曾经说过:“故明君贤将所以动而胜人,成功出于众者,先知也。先知者,不可取于鬼神,不可象于事,不可验于度,必取于人,知敌之情者也。”传播心理学也证明,在影响人的心理方面,首次传播的舆论信息往往最有效。信息化条件下,战争正式开始之前,敌对双方就已经通过争夺信息的控制权来争取未来战场的主动权。美军通过最近几年的战争实践发现,交战双方谁能抢先在战争之前进行信息资源动员,谁就能掌握战争初期的主动权。可以说,先发制人的舆论宣传对于争夺战场主动权来说至关重要。

信息化战争条件下,舆论宣传要达到先发制人的效果,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凡是与敌方动向相关的信息,都要预先尽可能收集,做到“知己知彼”,当敌人发动舆论攻击时我方预有对策。其次,要赢得重大问题和重要事件的舆论解释权,在战争爆发前就确定己方舆论宣传的主基调,做到关注全局、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后,不管战争最终是否爆发,都预先做好舆论铺垫,利用社会舆论的影响潜在地、逐步地先期引导敌我双方的战争心理。

(二)舆论宣传的渗透性从多维角度保证战场主动权的获取

战争中,敌对一方天然的抗拒倾向、荣辱意识和严格的军队纪律等等因素都增加了我方获取战场主动权的困难。在此时,舆论渗透就表现出格外突出的作用。舆论渗透指的是传播者在一定时间里,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受众进行由浅入深,逐步积累的传播,使得受众在潜移默化地积累过程中接受传播者的观点,从而实现既定的传播目标。认知心理学认为,人们从接受信息到实施行动的心理过程大致分为五个阶段:引起注意——产生印象——加深理解——增进感情——付诸行动。这个过程往往是循序渐进、反复进行的,用简单的灌输方法是难以达到目的的,必须遵循受众的心理规律,耐心细致、坚持不懈地进行渗透。信息化战争条件下,鉴于信息交换的无孔不入的特性,舆论的渗透性对战场上的使用双方来说是一把双刃剑。

未来作战是陆、海、空、天、电磁五维一体的联合作战,战场的前方与后方、军队与群众的界限日益模糊,舆论渗透的力量更加无孔不入。在战争中,舆论界对待战争是一种多极心态,为了寻找有利的新闻由头,往往利用一切渠道和手段快速扫描着战场的每一个角落。在有关战争的报道中就可以经常看到诸如“据一位刚从战场上下来的战士说”、“据知情者透露”等词句。在战场主动权的争夺中,我军实施舆论宣传要不仅限于前方,不仅限于作战部队,还要把舆论信息渗入敌全民精神、心理作为着眼点,发掘一切可能的渠道和手段对敌实施实施全方位、全时空的舆论渗透。事实上,通过现代传播手段,舆论媒体几乎可以不受限制地把信息有效地传到世界各个角落,各种传播媒体都能以最迅速、最全面的形式传递信息,“一处有事,全球关注”。影响获取战场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任何一个微小看似不起眼的事件都有可能产生巨大的效果。

(三)舆论宣传的迅捷性,能够迅速调动我方的战场心理

信息化战争要求一个国家和民族在战时迅速激发和释放出战争潜力,抢得战场上的主动权。由于战争本身发展瞬息万变,并能够引发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快速、急骤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包括我方官兵)急切需要从媒体获得有关战场动态的意见性信息,并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舆论宣传的影响。与战场行动有关的重大事件和问题往往兼具事实变动的异常性和社会意义的重要性,成为公众迫切需要知悉并作出个性化判断、理解的重要问题。战场舆论宣传以这些问题作为同步的评论对象,往往极具“冲击力”。

信息化条件下,战争的进程要快速地多。而且,信息化战争由于存在局部性、有限性等特点,往往不等一个国家的战争潜力完全发挥出来就结束了。这一特点虽然没有改变战争仍然以一个国家的战争潜力为基础的本质,但在大大缩短后的时间内,要迅速争夺战场主动权,尽可能地发挥出我们的战争潜力,就必须增强舆论宣传的快捷性,做到声音在先,引导在前。在具体操作工具上,主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发挥舆论传播速度快、距离远、覆盖面广等优点;在具体操作内容上,既要保证舆论宣传全时空、全方位覆盖了战场的相关信息,又要保证舆论宣传有侧重地强调引导性信息;在具体操作手段上,要动员军用和民用的舆论工具,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信息流的传播速度。总之,是要迅速形成战争气候,使官兵和民众的心理迅速适应急剧波动的信息化战场态势。

双争心得体会范文6

一、投资争端的定义与类型

二、投资争端解决方法及相互关系

三、国际投资争议处理方法与WTO争端机制异同

四、ICSID争端解决机制产生的原因

五、ICSID的组织,规则与地位

六、ICSID的管辖权成立的基本条件

七、ICSID的法律适用问题

八、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引言

澳门经济的发展有赖于改善投资环境, 吸引国际投资, 并有效地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澳门政府为此已同意适用《ICSID》公约 。在法律上,公约将会优先适用。因而对澳门法律界来说,对公约和相关内容的探讨在法律及经济上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

一、投资争端的定义与类型

二、投资争端解决方法及相互关系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国际经济贸易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般分为政治的与法律的解决方法:

(一)、政治方法

1、协商与调解。

协商(Negotiation)是指各方当事人直接交换意见。在评判自身利益的得失中, 通过谈判达到互谅互让的协议。调解(Conciliation)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由当事人(或当事国)所认可的委员会, 委员会基于调查与公平合理的基础, 提出解决方案, 该方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协商与调解的区别在于: 协商无需第三者介入, 而调解需第三者介入。 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中往往出现调停(Mediation)的方法,它与调解的相同点均是有第三者介入, 但调解需由第三者提出方案, 而调停一般不提出方案 ,它仅是非争端方为当事人提供谈判与重开谈判的创造有利条件, 且往往会亲自主持谈判。

2、外交保护

由投资者所在国家(澳门必须通过中国) 来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提起国际请求。在提起外交保护时必须注意:a)用尽当地救济(local remedy) , 即除非东道国法律另有规定, 投资争议必须通过当地救济加以解决 。 b)还需注意国籍持续原则。海外投资者在其权益遭受损失的当时到要求实行外交保护之时, 只要曾一度丧失其保护国的国籍, 均不能受到该国的外交保护。请求外交保护国如不违反用尽当地救济与国籍持续原则, 就可向东道国提起国际请求, 两国政府应就此争议通过外交谈判或国际仲裁或通过国际法院的诉讼加以解决。

(二)、法律方法

1、国际仲裁:

也称为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一般是国际商事仲裁 和专门的投资仲裁机构), 尤其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断并做出裁决。它与调解的区别在于仲裁有法律效力,具有排他性和终局性以及司法裁判性质, 而调解没有法律效力, 也即无强制效力。按西方国家的做法, 调解与仲裁程序严格区分, 不但在人员任命上严格区分, 而且在规定仲裁程序中不允许有调解,调解与仲裁费缴纳也各自独立。

2、外国法院诉讼: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以外国家的法院中, 提起对东道国的诉讼, 这种诉讼的内容一般涉及:a)反托拉斯诉讼。 以第三国(共谋与嗖使国)的反托拉斯法为依据, 指控其与东道国共谋与嗖使对原告实行国有化。b)所有权无效诉讼, 也称为追索诉讼(Pursuit Litigation),。它往往以对物诉讼(以实际持有人为被告)与对人诉讼(以实施国有化措施为被告)。

在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文本中一般只提供仲裁和协商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具体操作上理应还有调解和向法院提讼解争议两种方式。协商、调解、向法院与协商、调解、仲裁, 这两个组合内容的三个方式可混合使用, 唯有仲裁与向法院这两种方式是相互排斥的。在西方这两种方式也是互相排斥的, 比如参与调解的人员不是被任命为同一争议的仲裁员, 或者即使任命也需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又如只有在调解失败, 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中不得调解, 在申请调解程序时, 缴纳调解费。 调解如失败, 仲裁才开始, 并仍需缴纳仲裁费。在中外合营企业的争议中, 有了仲裁协议的合同, 法院将不予受理, 反之亦然。 必须注意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an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EC)的仲裁规则第60条,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 也不得向其它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澳门仲裁法》(法令29/96M,别称《国内仲裁法》)第35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即:终局的仲裁裁决,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法院不能再受理当事人的 ,《澳门涉外仲裁法》(法令55/98/M) 第一条也以适用国际公约而与ICSID公约35条的终审性与拘束性相一致。 而中国国内的任何仲裁虽也实行仲裁终局制度,但如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是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如不想就该纠纷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这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不一样。

三、 国际投资争议处理方法与WTO争端机制异同

由于中国加入WTO已是定局,估计在2002年十月可以加入。所以在研究国际投资争议处理方法时,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与WTO的DSB的解决方式不同之处作一比较是有好处的。WTO的DSB的解决方式相同之处在于双方均使用协调和调解及仲裁的手段解决争端,

不同的是在于:

1)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与WTO的DSB的解决方式虽有相同之处,但是世界贸易组织是现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解决争端机制之外的独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机构。它不但不涉及国际投资,而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 ,也不处理一国政府与另一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 ,也不同于国际公法范畴的两个国家之间发生的国际争端 。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法中均使用非强制性的手段。非强制性的手段包括法律的(仲裁与诉讼)与政治的(协商、谈判)方法。 其中东道国的当地救济是属法律方法, 而外交保护它就属于政治方法。

但是WTO的DSB除使用非强制性的手段之外, 还使用强制性手段:交叉报复(Cross Retaliation)。这种报复在私法领域里,如合同法领域的同时履行的抗辩 ,它是指因双务合同而负有义务的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但自己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除外 ,除非有澳门民法典423条及中国合同法68条的情形;还有保持暇疵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判决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以及留置权等。在公法领域,奥本海在其名著中曾写道:“这种私人报复行为在古代似乎曾经流行过,因为雅典曾经有一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雅典人在外国被杀,而该外国拒绝惩办或引渡凶手,该雅典人的亲属就有权抓拿该外国的公民3人送到雅典法院,在中世纪时期,甚至在近代时期直至18世纪末年,各国常对受外国或外国公民损害而不能取得救济的本国臣民发给‘行动状’。这种文件授权持状人对有关国家,它的公民和他们的财产作自助行为,以取得所受损害的赔偿,到后来,国家自己也作报复行为,其结果,私人报复行为逐渐废而不用,到18世纪末完全消失了。”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谈判性手段达到成员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当通过非强制性手段不能使双方达成满意的结果时,则允许成员之间采用交叉报复这种强制性自助手段。在当今世界上,贸易战,贸易报复,尤其是交叉报复,它与战争一样,不但无助于争端的解决,而且至今尚未发现靠贸易报复彻底取胜者。它是WTO的DSB中实力政策与政治不平等的体现。

3)外国投资者可在东道国以外国家的法院中,提起对东道国的诉讼。而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设立的常设复审机构(Standing Applellate Body′s Review)是不同于司法性质的机构的。因为当争端一方提请上诉复审程序时,似乎更像司法性质。然而,上诉复审机构的复审结果也不具有法院判决的强制力,因为对复审结果不眼,经DSB授权,援引解决争端程序的一方还可使用自助式的报复手段。

4)外国投资者可在用尽当地救济与国籍持续原则的前提下,由本国国家来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向东道国提起国际请求。这是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中所没有的,而专家小组(Panels)解决争端机制却是国际投资解决争端方法中所没有的。DSB认为: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建立专家小组的要求。一方可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秘书处指定的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组成。为便于选择专家,秘书处备有符合专家资格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名单,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议)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一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

外交保护与专家小组相比较(仅就方式上比较),似乎专家小组更灵活。但需注意专家小组既不同于调解性质也不同于仲裁性质,因为专家小组无调解任务, 其报告也并无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争端一方对其持有异议时,还可提请上诉复审程序 。

5) 补偿在国际投资中涉及的不仅仅是解决争端的建议,而且是国有化的补偿标准问题,目前美国仍坚持必须充分(Adequate)、有效(Effective)、迅速(Prompt)地补偿。而发展中国家包括现行的习惯国际法 坚持合理 (Reasonable Compensation或Appropriate Compensation)的补偿。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的补偿(Compensation)仅是一种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偿谈判,也即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理期限后20天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协议)的减让和其它义务,除非DSB一致拒绝该项要求 。

总之, 世贸组织解决争端方法中的交叉报复虽然增强自质, 但是一种实力政治的体现。这一点上,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法中却只使用非强制性的手段(法律与政治手段)。但DSB的专家小组上诉复审中的灵活性及加快程序的做法是值得赞赏的。

四 ICSID 的争端解决机制产生的原因

6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相对繁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大量的游资需寻找市场;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独立后努力发展经济,急需资金,从而形成了60年代的投资大发展时期。然而传统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不符合双方的利益 , 另一方面,这类争议在实践操作中较为复杂和棘手, 其问题往往出现在法律适用, 外国私人投资者与国际法庭中有无出诉权, 以及如何执行国际法庭裁判国家败诉的决定等。加上双边条约也出现了技术上与程序上的困难 。为了能够弥补上述传统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与双边条约出现的技术上与程序上的诸般“缺陷”, 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在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积极倡导和主持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制订和缔结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

五 ICSID的组织,规则与地位

(一)、组织机构

“中心”由下列的组织机构组成:

1、行政理事会

行政理事会由全体缔约国的代表组成。在进入行政理事会之时,该缔约国必须具有下列之一身份:a.世界银行的会员国; 或b.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世界银行行长为行政理事会主席,缔约国派驻世界银行理事会的理事和副理事,同时为“中心”的代表和副代表。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和制订“中心”调解和仲裁规则,确定“中心”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以及“中心”的行政及财政管理规则。

2、秘书处

“中心”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或数人以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对外代表“中心”,对内为“中心”的主要行政官员,据《公约》及有关法规负责“中心”的行政事务并任命工作人员。秘书长还负责登记调解或仲裁的请求,并有权认证“中心”的裁决。

3、调解和仲裁小组 :

每一小组由具有不同国籍的组员10人组成,各组员由行政理事会主席从各国所提供的侯选人名单中指派,侯选人名单则由每一缔约国提名4名候选人组成。提名人员,可以是各该本国国民,也可以是外国人。另外,行政理事会主席指定的人应注意使两种名册(调解和仲裁员名册)都能代表世界各种主要的法律制度和主要的经济体制,从而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所有被指定列人上述两种名册的调解员和仲裁员,都应当是品德高尚、被公认为在法学、商务、工业或金融方面深具才识,能作出独立判断的人士。其中的仲裁员,在法学方面的才识尤属重要 。“中心”的基本任务是为投资争议的解决提供调解与仲裁的便利,因而“中心”本身不直接参与调解和仲裁,调解与仲裁程序由调解与仲裁小组成员中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进行。

(二)、规则 (“中心”的调解与仲裁程序规则)

“中心”的调解和仲裁两种程序是相互独立的.分别由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庭进行。因为调解本身没有拘束力,因此仲裁是“中心”提供的最有效的办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要提交仲裁。根据A·布鲁彻斯的观点,“公约,因其是条约,构成了仲裁程序法。因而除了公约本身所提到的外,公约排除了任何国家的法庭地法的可适用性。” 换言之,中心仲裁程序完全受公约支配,公约关于仲裁的规定构成了一个“自立的体制”(Self-sustained system) 。

1、 提起请求:

任何一种程序的提起首先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请求开始。请求应向“中心”秘书长书面提出,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心”管辖范围后,予以登记。秘书长即将登记事项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发现争端明显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应即通知当事人拒绝登记并说明理由。秘书长拒绝登记的决定是终局性的 。

2、 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设立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其组成条件为:

(1)调解人数或仲裁人员必须为奇数 。

(2) 仲裁庭的大多数人不得为当事人任何一方所属国国民。

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不得因任何一方拒绝合作而不组成。调解员和仲裁员由当事双方协议任命。若无这种协议,则由双方各任命一名,再加上双方协议任命第三人共同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在当事双方难以达成协议或一方拒绝任命的情况下,经任何一方请求,行政理事会主席应在尽可能同双方磋商之后,予以任命。被任命的调解员或仲裁员可以不必是“中心”前述两种名册上所提供的人员,但应具备《华盛顿公约》所要求的品质。

3、 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 :

调解或仲裁进行的程序和有关事宜,分别受行政理事会通过的《调解程序规则》和《仲裁程序规则》支配。除了两个规则中规定的《公约》的强行规则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它规则。在调解或仲裁开始或进行过程中,若当事任何一方对“中心”管辖仅提出异议,则由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自行决定是否有管辖权。在进行调解的场合,调解委员会应向双方提出建议,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若调解失败,则应结束调解程序并作出有关报告。在提交仲裁的场合,仲裁庭应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的法律规范处断争端。如无此种协议,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它的法律冲突现范)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在双方同意时,仲裁庭可依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决定。但仲裁庭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现定或含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 。此外,当事任何一方还可以根据以下一种或几种理由要求撤销裁决:(a)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b)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力;(c)仲裁庭的一个成员有受贿行为;(d)有严重的背离基本的程序规则的情况;(e)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是否撤销裁决,由行政理事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单中任命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作出决定 。

4、调解或仲裁程序进行地:

a. 若双方无特别约定,为“中心”所在地即美国的华盛顿。

b. 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为常设仲裁法院所在地即荷兰的海牙,或任何其它已与“中心”订有协议的公私机构所在地。

c. 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在同秘书长磋商后所批准的任何其它地点。

5、 程序的选择:

(l)双方可以约定先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求助于仲裁。

(2)在仲裁进行中,双方可以和解解决从而撤销仲裁程序。双方也可要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将和解协议裁入其中 。在选择调解程序后,当事入双方也可以约定调解报告具有拘束力。

(三).基本功能与法律地位

国际中心的基本功能与法律地位是:

(1) 中心的宗旨是为缔约国和其它缔约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调解和仲裁提供便利,因而国际中心并不直接参加调解和仲裁,只是提供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供投资者和缔约国选择,依公约组成特别委员会或仲裁庭进行调解和仲裁。

(2) 中心基于公约而设立,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它有法律能力,包括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理动产、不动产的能力以及法律诉讼能力 。

(3) 中心在完成其任务时,在各缔约国领土内享有公约规定的豁免与特权。“中心”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中心”的档案及通讯权利应不受侵犯;“中心”资产、收入及《公约》许可的业务活动和交易,应免除一切税负和关税。“中心”的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一切行动,享有司法豁免权;他们如果不是所在国的国民,则应享有缔约国给予其它缔约国同等级外交代表的同等待遇,在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要求和兵役义务上享有豁免权;在免于外汇限制和旅行方面享有同等级外交人员的便利,其津贴、薪金或其它报酬免于征税 。

六、ICSID 管辖权成立的基本条件

首先需要申明的是“中心”管辖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管辖权,而是一个借用语,用以指“中心”受理调解与仲裁案件的条件及范围 。

根据《公约》第25条1款的规定,“中心管辖适用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由上可见.“中心”管辖权最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一)、 强制性条件

强制性条件视作为“中心”管辖权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适格:

适格主体一方为《公约》缔约国 (包括其指定的下属单位或机构), 另一方则为其它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a) “缔约国”: 所谓“缔约国”是指在其与投资者约定提交“中心”管辖时,或在仲裁程序被提起时已正式加入《公约》的国家,因此只有《公约》批准国才能成为适格的缔约国。如果可以预料有关国家不久将会加入公约,而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则双方也可以有条件地约定提交“中心”管辖,即一旦该国正式加入《公约》,则该提交条款自动生效。

b) “组成部分或机构”: 作为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缔约国,其范围还包括该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只要批准《公约》,即可成为“中心”程序的当事人。此外,它尚得自由决定其“组成部分或机构”成为“中心”程序的当事入。对于缔约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公约》未下定义而给缔约国以自由裁量权。根据《公约》25条1款和3款,组成部分或机构成为“中心”程序的当事人须通过以下程序:即缔约国把特定的自认为合格的公共实体通知“中心” ,而且此实体表示同意“中心”管辖,同时该缔约国必须在同意作出之后予以批准(除非该国通知“中心”不需要这种批准)。

c) 国有企业的指派问题: 这里,最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国有企业的指派问题。国有企业可以因本国政府的指派而成为“中心”程序的当事人,一国政府指派本国国有企业成为“中心”程序的当事人,即使得国有企业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得以利用“中心”程序加以解决。但是这种指派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它意味着该国政府依据《公约》承担义务,确保国有企业遵守《公约》的有关规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因此,在一国作出上述指派之前,需充分估计到要由此而为该国有企业承担国际责任的法律后果。指派的变更或撤销问题。在某一缔约国指定某一企业或机构为“中心”程序的当事人以后,如果该企业存在的法律形式发生变化如被解散或被合并,该国政府对其的指派是否发生变化?同时,某一缔约国对某一下属单位或机构指派为“中心”程序的当事人的同意予以批准以后,是否有权撤销这种指派? 一般而言,当事人发生变更时,之前的指派无效.应该重新指派。而关于指派撤销问题在学术上意见不一。印度学者认为,指派与提交“中心”管辖的同意不同,它是单方的行为,缔约国可以撤销其已作出的批准。这是合乎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的,国际法允许国家做出合乎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再依一定的法律撤销其行为。

d) 自然人资格

据《公约》第25条第二款(1)规定,自然人作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必须是在双方同意将争议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和请求予以登记之日,具有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但不包括在上述任一日期亦具有争端当事国之缔约国国籍者 。注意:《公约》规定具有当事国国籍的自然人没有资格成为中心主持下程序的当事人,这种不合格性质是绝对的,既使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改变。从而彻底排除一国国民或拥有双重国籍者利用“中心”程序对其国籍所属国提讼的可能性。

e) 法人资格

有资格成为”中心”程序当事人的法人有:

一、具有争议一方缔约国以外国籍的法人;二、具有争议一方缔约国国籍,但是由外国人控制的法人。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法人国籍的确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不同的法学理论确认法人国籍的标准不同(依国际私法一般理论,确定法人国籍也有多种标准,有按成立地或住所地来确定法人国籍,也有按资本控制标准来确定法人国籍)。依第25条第2款(2),法人作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必须是“在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议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上述日期具有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国控制,双方同意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应看作是另一缔约国国民”。 可见对法人资格的认定,采用两种标准,其一:对具有争议一方缔约国以外国籍的法人,依其具有的国籍;其二:对具有争议一方缔约国国籍的,但由外国人控制的法人,依双方特别约定。《公约》的规定意味着法人国籍的一般标准是成立地说,但这一原则有所例外。不完全限于成立地说,还可以使用控制说,即对成立于非缔约国但由缔约国国民控制的公司,双方也可以约定其具有该缔约国国籍。

2客体适格

是指争端须是直接因投资所引起的法律争端。根据《公约》规定,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

(aa) 即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和争议 :《公约》来对“投资”一词未下定义,这是有意的“疏忽”。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形式日益丰富。投资的概念也必定越来越丰富,私人和外国官方实体间交易的多样性(比如:国际服务投资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灵活投资、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等) 任何定义都无法将之全部囊括。《公约》限定其定义的内容无疑等于自我限制“中心”的管辖范围。但明显属于投资概念之交易包括诸如贷款、产权资本的提供和工业产权。明显不包含的是通常的商业交易,如货物买卖。介于两者之间的,缔约国可据自己的理解确定“投资”的内容。为消除任何含糊不清、建议当事人双方在文件中明确声明依《公约》之目的双方之间的某特定交易可构成一项投资。

(bb) 必须为法律争议: 缔约国得约定其所提交的争议为“法律争议”。“法律争议”一词公约同样未下定义。只在《执行董事会报告》(ICSID/2)英文版第九页中有引导性的解释.即“权利的冲突属于中心管辖,而单纯的利益冲突则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无保留地排除在中心管辖之外的,是集中于东道国和投资者各自的与法律权利问题毫无关系的商业利益的冲突。” 把中心管辖的争议限定在其性质为法律争议范围内是中心与其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管辖权制度上一个不同之处。(二)、 任意性条件

1、同意是中心管辖的基石

“中心”的《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报告》(ICSID/2)第八页中指出:“当事人各方同意,是中心管辖的基石”。 即争端当事人双方同意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这一要件表明,中心管辖是自愿管辖而非强制管辖,即任何缔约国加入,批准《公约》并不代表在具体的、特定的投资争议上负有将其交付“中心”调解与仲裁的义务。一国批准公约只是同意接受中心管辖的一个前提条件,在中心管辖要件中起决定性作用,它体现了公约的根本特性 。而这种自愿性是有限制而非无限制的。比如:这种同意一旦作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将其撤销 。根据《公约》第25条第l款中含义,政府的事后通知不能取消先前的同意。这种通知只能解释为是指向未来的争议。中心管辖一旦成立.则可以“司法回避原则”排斥国内法院对同一案件行使司法权,同时排斥东道国当地救济以及外交保护权的行使 。

2、合适的书面形式

以上论及中心管辖的基石是当事人各方同意,但需要当事人各方合适的书面形式。《公约》同意的书面形式是指为双方可采取任何他所认为合适的书面形式表达。这些书面形式一般有:(a)同意投资协议中的“中心”条款。(b)同意国内投资法中的“中心”条款。但尚须外国投资者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方可生效。(c)东道国与当地公司之母公司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东道国批准设立当地公司并规定有将当地子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争议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申请书,可构成东道国与当地子公司之母公司之间的同意。 (d) 政府与受让外国公司之间相互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此受让外国公司是指东道国政府批准将享有“中心” 仲裁权利的当地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此外国公司。由于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同意,也即允诺承担义务,那么即使在缔约国退出《公约》后,该国或其国民对于以前所作同意也不得撤销。但同时它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缔约国的限制。(e)同意双边投资协议中的“中心”条款,如:“缔约各方兹特同意把缔约一方和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之间的任何争端。提交中心…加以解决。”

(三).审查条件与原则

1、甄别权

在缔约国作出同意“中心”管辖的允诺以后,他们并不能最终决定争端是否能依他们的意愿而交付“中心”管辖, 秘书长还有甄别权。争端一方在争端发生后须向“中心”秘书长递交调解与仲裁申请。当此申请由“中心”秘书长予以登记后,即可组成专门仲裁庭或调解委员会,履行调解与仲裁程序 。根据《公约》第三章第28条和第四章第36条的规定秘书长可行使一种专属权.可以根据申诉人提交的上述申请的内容,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如果他认为该项争端显然不属于“中心”管辖权范围以内。则有权拒绝登记其申请,此项专属权即为秘书长的甄别权。

这种甄别权的行使助长了调解委员会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的意愿,而使不少国家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诉难以实现。

2、“外来控制”规则七、ICSID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心”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中心”仲裁公正的保证。

1、依公平和善意的决定的权力(公平与正义原则)公平与正义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以后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中肯定下来,成为民法上的一项原则,在许多的国际公约、仲裁规则中都可以见到。这项原则的含义一般是指仲裁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不依照法律规定,而根据其它公平合理的标准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决。

鉴于现实的客观性及大多数法条具有兼容的特性,公约就运用法律技巧给法律适用者留出了一定的“行动空间”, 然而仲裁员仍必须在公约所确定的价值范围内进行解释,而不是进行自由评判,以改变“公平”与“正义”的原意。德国著名法学家威斯特曼有一句名言,即:”司法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的价值运用,而不是法官的独立评判“ 。 即使公约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条款以供适用,法律适用者(如仲裁员)又在无法类推的情况下 ,也必须在此公约的整个体系的价值范围中进行解释。 在这种“行动空间”中使用原则和已判定的著名案例群来作为辅助手段进行解释就是合法的。

但问题是,在公约给予的空间中,原则的适用往往并不是单个。假设有几个原则均可适用,那就有一个原则的适用的冲突问题。因为各个原则的价值层次,深层目标,结构功能均有不同,在适用时冲突是难免的,况且条约一抽象,就往往与以原则形态出现的此法规的价值基础难以分开阐述,当然这不是这儿讨论的方向。鉴于讨论的重点应该在于如何在适用时平衡原则之间的冲突,所以我们又回到了“公约法条特权”的总则。首先,即法律运用者有义务先检查使用的原则是否已被公约具体化了,也就是说要寻找出哪些能使原则具体化的法规法条,如果公约已用具体法条将原则具体化了,那么原则之间的冲突在选择具体特定的法条时就得到了解决;其次,倘若原则没有被公约以法条形式具体化,那么遵循的原则是:具体的,特定的原则先于抽象与普遍的原则加以适用。除非是一个绝对的原则(比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与保护是所有国家权利机关的义务”之类的原则)排除了所有的普遍与具体的原则 。如授权法院可以依公平与正义原则判案,即授权法院可以不遵从法律判案,这有可能使判决的作出是基于独立于法律、甚至有悻于法律的公平与诚信。没有法律所给予的“空间”,原则的适用就不应该进行。如果无限制地使用原则,就会导致条约的平均化,同样化,从而导致法律的无效,因而原则的滥用在仲裁生活中会使条约变得毫无意义,使所有权力落入仲裁员手中。虽然仲裁员并非非得偏离适用法律,而只是允许这样做。这样一来,“公平”与“正义”的标准就完全取决于仲裁员个人的观点与看法,因此仲裁员本身的立场就十分重要了,其“公平”与“正义”的裁决结果是否“公平”、“正义”也就难以预料了。因而对于该项原则的适用持谨慎的态度是有法律依据的。

2、国际法与国内法

《公约》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一、仲裁庭应依据争端当事人间协议的法律准则裁决争端。如无此项协议,仲裁庭应适用当事国之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准则”。

发展中国家认为,到东道国投资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业已同意将投资合同的一切置于东道国的国内法管辖之下在当事各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应该适用当事国的国内法。而发达国家则反对把国内法限定为东道国法,区域会议主席A·布罗切斯强调:“国内法一词并没有明确局限于东道国的法律,因为冲突规则有时可能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国内法的选择应由仲裁庭按照国际私法的适当规则予以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准据法当然是资本输入国的国内法,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诸如许可证和专有技术协议适用什么法律则是有争议的”。 主席A·布罗切斯还指出:“第一、ICSID公约是为了创立一个国际机构,仲裁庭有权适用国际法是合乎情理的;第二、尽管国际仲裁庭应首先考虑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因为这种投资关系首先就应适用这种国内法,但在这种国内法违反国际法时就应将其搁置一边”。美国代表指出:“虽在通常情况下是适用国内法,但‘草案’规定适用国际法的可能性仍很重要。因为根据‘草案’第28条,缔约国应放弃外交保护权。”德国代表则认为:“草案提到国际法是至关重要的。它为私人投资者提供了额外的保护,并且这类合同(即国家与私人投资者的合同)的发展趋势是适用国际法。”

事实上,这不仅是法津理论和实践的不同,而且也是不同的政治、经济观点的冲突。如果按美国法学家发明的最密切的联系原则(来源于德国法学家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的本座说), 那么投资争议也不适用于国际法而适用东道国法解决争端,理由为东道国法与投资争议有最密切的联系。此外东道国可要求明确规定国际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特别应指明仲裁庭究竟是依照国内法还是依照国际法来判断国有化和征用的是非曲直,并作出一方当事人是否侵权的决定。事实上,选择国内法的情况分两种:“一是缔约国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契约,大部分是选择放款人所属国的法律,少数选择属于世界金融中心的第三国法律。二是在东道国进行投资的协议,这是最重要的一类协议,都是规定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实践中,大多数订有中心条款的投资协议是规定适用东道国法的 。不过有许多协议把选择的东道国法律“稳定”或“冻结”在订立契约时刻的法律(如税法),或者订有制约东道国政府的条款(由东道国审批而生效),或者强调不能违反投资国的本国法,力图使契约有利于投资者。这需要引起注意。

依42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无法律选择的情况下,仲裁庭应该首先适用东道国法,然后才可以考虑适用国际法,而无权直接适用国际法,二者之间的这一先后顺序已成定论,并无异议。主要的争论存在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互关系问题上。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何者优先的问题,是争论的焦点。虽然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但是国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而国际法也是由国家参与制订的,因此不管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也不能优于国际法都是对的不同程度的否定,所以两者可以互相补充,但是不能以国际法来审查、纠正国内法。

3、禁止裁定不予处理原则

《公约》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不得因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规定含糊而裁定不予处断”。各国法律学者把这一规定总结为“禁止裁定不予处断原则”。

《公约》作出如此规定,其优点是防止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对某一问题无明文规定时,仲裁庭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借口对争端不予处断,使得他们因投诉无门而蒙受损失。缺点是,这种规定也同时助长了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点对立法不无完全的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但是,“第一,第42条2款明文规定,只有在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欠缺或含意不明时,才能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或跨国法进行仲裁;但目前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日臻完善精确,因而真要靠一般法律原则或跨国法来填补或解释可适用的法律的可能性将会越来越小。第二,即使中心仲裁庭有机会适用并发展了新的一做法律原则,它们也不能取代东道国国内法或其规定可适用的其它法时。如果它们得不到各缔约国的广泛支持,更是毫无价值。”

八.ICSID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中心”仲裁裁决的拘束性、终审性

《公约》第53条1款规定:“裁决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其它除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除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况外,每一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公约》第54条规定:“一、每一缔约国应承认依照本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拘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义务。正如该裁决是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具有联邦宪法的缔约国可以在联邦法院或通过该法院执行该裁决,并可规定联邦法院应把该裁决视为其组成的一州的法院作出的最后判决。二、要求在一缔约国领土内予以承认或执行的一方,应向该缔约国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主管法院或其它机构提供经秘书长核证无误的该裁决的副本一份。三、裁决的执行应受要求在其领土内执行的国家关于执行判决的现行法律的管辖。”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公约》的规定排除以往的做法:

首先,公约否决了各缔约国以公共秩序保留为借口对裁决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公约})规定,“中心”裁决被视为缔约国法院最终判决,只需向缔约国有关法院或其它执行机构提供一份经秘书长核证无误的裁决副本,该缔约国就应予承认和执行。外国学者沙赫特评论到:“这个简单的程序消除了存在国内法中以及其它国际公约中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根据ICSID公约,对于中心裁决具有拘束力的性质没有任何例外,各缔约国法院的任务纯粹是帮助执行中心裁决。”

其次,公约否决了国际习惯法。依据国际习惯法,一个国家及其法院对于非本国法院作出的裁决应视为“外国裁决”。为维护本国司法权益,对于“外国裁决”在本国领土上予以承认和执行要进行一定的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以视其与本国的法律原则及本国国家利益有无抵触,如果有抵触则可以正当理由不予承认和执行该“外国裁决”。

第三,公约也否决了有关公约和一些国家的仲裁立法。例如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作出裁决的国家或在按照一国法律作出裁决的这个国家,基于一定理由请求撤销裁决。

第四,《公约》甚至也否定了采用英美判例法国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一般做法。采用英美判例法程序的国家,对一般的外国判决不直接执行,而是把它作为向执行地国法院重新的根据,经当地法院审理后,如认为与当地法令并无抵触之处,则由当地法院作出一个与其内容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的程序予以执行。故从法律形式上说,它执行的是本国法院的判决而不是外国法院的判决。

“中心”仲裁裁决的执行是“中心”仲裁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具体实现及受损害一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由于以往的国际惯例和国家间仲裁在裁决执行问题上存在着一些弊端,致使败诉一方往往以各种借口(诸如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仲裁庭适用法律不当。裁决不公正或具有明显的错误等等)不执行对自己不利的裁决,因此造成败诉一方往往成为最后的裁决者。“中心”为了避免以上的弊端而做了最大的努力和尝试,以在维护缔约国的权利及各缔约国在执行“中心”裁决上的强制性之间找出一条最佳途径。使承认和执行“中心”裁决对缔约国具有绝对的强制性。体现了其拘束性,其终审性的特点。但是由于世界各国存在的不同的司法制度,《公约》不可能规定各缔约国执行裁决的固定的和统一的方式,因此要求各缔约国根据自己的法律规则来满足《公约》对“中心”裁决的执行要求。《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其领土内对“中心”裁决的执行,受该国关于执行判决的现行法律的管辖。

如我国澳门及国内法院为争取投资争议的优先管辖权就应首先利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标准条款》第五节19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将争端交付“中心”仲裁的同意被视为排除任何其它救济办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规定事先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为其同意交付仲裁之条件。下列条款用于该情形”:“在[投资者姓名]按照本协议规定开始仲裁程序之前,[投资者姓名]必须用尽[当地救济办法][如下行政或司法救济办法],[除非(东道国名称)书面放弃该项要求]。”

其次,还可以声明“不排除其它救济的协议”。《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一句规定双方将争端交付仲裁的同意“除另有规定外,应视为排除任何其它救济办法而交付上述仲裁。”既然本规定允许双方另作规定,则双方可规定如下条款:“载于[即基本条款]中的将争端交付‘中心’仲裁的同意不排除双方任何一方诉诸以下其它救济办法:[即其它形式的程序]。当上述其它程序仍进行时,不得开始《公约》规定的任何仲裁程序。”第三、利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来解决争议。

《公约》42(1)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为了防止仲裁庭背离法律或适用中国澳门及内地所不能同意的一些法律原则来进行仲裁,我国澳门及内地有必要预先选择好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如中国法中的强行性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里当然包括在内地的澳门与大陆的三资企业)。但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关于“外来控制”问题。但此也需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也即合营资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 &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若要成为“中心”仲裁意义上的适格的程序当事人,尚须我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双方同意因“外来控制”的原因,将他们视为他缔约国的国民。当然外商独资企业(WFOE),即使其为中国法人,但其“外来控制”因素十分明显,它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来投资、经营管理,可以考虑将外商独资企业视为《公约》意义上的另一缔约国国民。

2.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与补救措施

《公约》第27条1款规定:“缔约国对于它本国的一个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公约》第64条规定:“缔约国之间发生的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有关本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可提交到国际法院,除非有关国家同意采取另一种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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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 F.Sutherland, “The World Bank Convention on th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P370-372, Bd.28, 1979。

4. Redfern/Hunter,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an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1986

5. 石静遐,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与国际投资争议, 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 309-328页,法律出版社, 1999年。

6. A.A Cancado Trindad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 of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in Internatioanal Law。

7. 扬良宜:《国际商务仲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8. [英]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第95-103页。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

9. Samuel K.B.Asan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Foreign Investment 37, 1988.

10. 陈安: 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12. 余劲松: 《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14.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成案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

15. P、F·萨瑟兰:“世界银行公约”,载《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第28卷(1979)。

16. 黄曙海主编《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总览-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年

双争心得体会范文7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上级有关加强街道、社区建设的一系列文件为指导,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把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符合岗位需要的优秀人才选拔上来,逐步建立能上能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顺利完成,成立社区在职人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领导小组。

三、竞争岗位设置及范围

(一)社区设置55个职位(含缺额1名)

各园区岗位设置为:。

(二)中心部门设置22个岗位(含缺额5名),具体岗位及主要工作如下

1、党政办: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主要负责党务、文书档案、会计、上级督办及媒体投诉、信息、宣传、社区教育、社管信息化、保密、人事考核、编制、人大、政协及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2、监察室:主任1名(公务员兼任)、工作人员1名,主要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督查等工作;

3、经济招商办:主任1名、统计员1人、招商人员3名,主要负责经济统计、招商、统战、科技文体、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工作;

4、计生办: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主要负责计生、妇联等工作;

5、民政社保事务所:所长1名、工作人员2名,主要负责民政、社保、保障性住房、残联、工会、关工委等工作,参与荷夏园日常工作;

6、文明办(市容办):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主要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文明创建、物业管理、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

7、综治办: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主要负责维稳、综治、司法、安全生产、消防、共青团等工作。

竞争上岗有关条件:

1、竞争园区书记、主任职位的人选必须在社区工作满3年以上,书记职位需中共正式党员(党龄需满2年)。

2、竞争中心部门负责人职位的人选必须在社区工作满2年以上。

3、竞争园区副职职位的人选必须在社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副书记职位需中共正式党员。

4、个别专业部门竞岗条件,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5、本方案正式启动后,社区公共服务委员会所提供的岗位,涉及到原先有关各部门及社工办任命的职位自行终止(含书记、主任)。

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分三轮竞争上岗、第四轮双向选择四个步骤。

第一轮竞争上岗的职位:6个园区书记、社工办主任;

第二轮竞争上岗的职位:中心6个部门负责人(不含监察室主任);

第三轮竞争上岗的职位:6个园区副书记(纪检组织负责人)、副主任;

第四轮双向选择职位:园区和中心部门工作人员。

参加竞岗双选的人员范围:

经区人才交流中心招聘的人员和大学生特岗人员。

执法中队队员、驾驶员和国税小额人员不参加,园区和中心部门信息员不参加。

四、程序步骤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根据社区干部实际情况,经党工委班子集体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方案在社区内进行公布,同时召开社区公共服务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不含市容中队和信息员)大会,传达学习有关文件,部署动员竞争上岗工作。

2、基本程序

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采取公布岗位、民主测评、竞争上岗、双向填报志愿、领导小组审核、社区党工委决定聘用等程序进行(竞争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园区副职的增加面试程序,面试内容为对所竞争岗位的认识及工作思路、本职工作与单位中心工作发生冲突时如何应对)。

3、竞争上岗、双向选择

第一、二、三轮竞争上岗工作,由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愿填写《竞岗意向表》,可填报2个志愿;领导小组组织面试;确定人选(1、社区党工委根据园区书记、主任推荐的情况,综合民主测评成绩,研究确定园区书记、主任人选;2、社区党工委根据中心部门负责人推荐的情况,综合民主测评和面试成绩,研究确定中心部门负责人;3、各园区书记填写《园区副职定岗意向表》,明确意向人选,综合民主测评和面试成绩,党工委研究确定最终人选)。

对前三轮未竞录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进行第四轮双向选择。先由各园区书记及中心部门负责人根据本园区或本部门的职数及工作需要,结合竞岗意向提出本园区或本部门建议人选。参照民主测评成绩、领导小组意见,最后由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第四轮双向选择未定岗人员,由社区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给予调剂,安排指定工作岗位。如本人拒绝到岗,视同无岗人员,社区党工委每月发放其基础工资作为生活费(无任何福利),待岗一年后仍无岗位,则解除劳动合同。

4、民主测评

参加测评的人由社区党工委成员、全体社区工作者、大学生特岗人员组成;被测评对象为本次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人员;民主测评主要对竞岗者的德、能、勤、绩、廉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5、讨论决定

根据入围人选以及民主测评、面试以及推荐情况,由工委会研究决定各岗位任职人选。

6、办理任职手续

由社区党工委、公共服务委员会正式行文任职,并将任职文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确定聘任人员。

五、时间安排

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自2015年3月16日开始,3月31日结束。

六、相关待遇

竞争上岗人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纪律要求

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相关纪律。

(三)参加竞岗人员要正确对待,不得弄虚作假,搞拉票等活动。

(四)对竞争上岗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双争心得体会范文8

曾几何时,双十以其唯美的姿态闯入了我的梦。从此,对双十爱恨交织,但我知道爱总会比恨多。

——题记

记得,昨日,我是以轻松自豪的心情踏入这块莘莘学子向往的土地;记得,往昔,我是热情好奇迎接出现在我梦里的糖衣仙子;记得,曾经,我是壮志满怀在双十规划我的未来蓝图……可不久,我全忘了,忘了梦想,忘了未来,忘了我怀揣的种种目标。双十里窒息的空气侵蚀着我的梦,记忆与过去隔绝了,我开始恨双十,我曾一味地将自己辉煌的过去,所有的优越感的丢失归结于双十的无情。我的眼睛被蒙蔽了,年段前十名的成绩在双十却成了一百多名,开朗活泼的班级积极分子在双十却成了没有班级荣誉感的懦弱分子……自己仿佛被生活抛弃了,多少夜委屈不甘的泪水相伴,我恨透了这种生活,我更恨透了夺去我阳光的双十。我变了,少言寡语,独来独往,这是我的反抗,对这厌恶环境最大的反抗。

反抗于事无补,我开始怀疑起了自己,怀疑自己成了那种只会埋怨身边环境的粗鄙之人,开始质问自己:凭什么是双十夺去了自己一的梦,那些名列前茅的同学也是在双十找到了自己的沃土,那我自己的沃土呢?碰到了难题,我有必须克服它的决心吗?还是一知半解,得过且过?我有主动融入班级吗?还是一味地内敛退缩……没错,是我自己迷失了方向,我开始深悟那句话:不争也是争,争也是争,到头来,且什么也争不到。急功近利,一步登天,却忽略了脚下的台阶是要一级一级地砌;我更相信那句话:既然环境无法改变,那就改变我们自己吧!那段岁月我总是哭丧着一副嘴脸,埋怨周围的环境,排斥它,却不知道自己有改造环境的能力,积极适应它的权力;我更深刻地体会到:生活就像一面镜子,你对它笑,它就对你笑,你对它哭,它也对你哭。不要吝啬自己的微笑,生活从来都不会亏欠任何人,给生活灿烂的微笑,就是给自己继续努力下去的勇气与信心。我变了,开朗自信,做自己感兴趣的事,不再强迫自己。突然生活明朗了许多,双十里的空气清新了,因为我的主动,我和班里的同学的距离也仿佛更近了,他们也变得很有个性,很可爱;因为我的进取,学习也逐渐步入了正轨……我深深地愧疚着曾经对双十的误解与怨恨,她无私地哺育了一代一代双十人,而我却像个不懂事的孩子,拒绝了母亲不满茧子的手的抚慰,双十母亲,原谅我,让我再次拥抱您,我亲爱的母亲。

选择了,就不要后悔,更不要怨天尤人。我选择了求学这条路,早就知道这是一条不满荆棘的路,可我会一无反顾。双十,您是我的人生驿站,有你陪着我,我的前行的路将不在孤单。因为你的存在,我偶尔还能够欣赏开在荆棘丛中那朵朵淡蓝的花。未来的双十人,也许你们也会陷入和我一样的窘境,但请你们谨记:不要置疑双十的好,如果感受不到,那是你拒绝感受那份情的机会,请打开心扉,让双十融入你的心中,让我们与母亲彼此相爱。

双争心得体会范文9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思想认识

我测试中心高度重视创先争优活动,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确保活动能有组织、有领导地顺利推进。我测试中心通过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了“创先争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积极投入到“创先争优”活动中去,努力达到“创先争优”的工作目标。

二、抓好党建,促进“创先争优”活动发展

我测试中心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具体抓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强化理论学习,制定学习计划,始终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抓好落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工作、议事和管理制度,增强党支部对重大问题的科学决策能力,争当“创先争优”活动的先锋。

我测试中心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教育工作,要求每个党员切实增强党员意识,牢记党员身份,做到党员标准不能降低,先锋模范作用不能忘记,党的形象不能损害,在工作岗位上做遵纪守法的标兵、学习的模范、工作的先锋,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骨干作用、桥梁作用、先锋模范作用。

三、抓好三项工作,扩大“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度

我测试中心围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做好“领导点评”“双向述职”“群众评议”等三项工作。通过抓好三项工作,建立了“创先争优”活动的平台与载体,扩大“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度,使“创先争优”活动富有朝气与活力,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促进了铁路工程原材料骨料各项检测试验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领导点评”,深化“创先争优”活动

我测试中心全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后,由领导对“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情况与先进人和事进行点评,肯定好的工作作风和先进事迹,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提高的问题。通过“领导点评”,使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深化了对“创先争优”活动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创先争优”活动要与具体工作、本职工作相结合,要通过“创先争优”,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对测试中心来说,就是要提高测试质量,保证各项原材料合格,争创优良工程。

(二)“双向述职”,增强书记责任心

我测试中心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推行“双向述职”,作为书记在向上级党组织述职的同时,也向本测试中心党员、干部职工述职。在“双向述职”中,切实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到“三个必须”、“三个不能”,即必须如实反映履行职责情况,必须体现工作思路和措施,必须准确查找问题和不足;不能以全面工作汇报代替党建述职,不能以班子工作代替书记述职,不能以工作成绩掩盖存在问题。“双向述职”切实增强了书记的责任心,提高和改进了工作,增加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拉近了领导与群众的距离,有效促进测试中心工作的发展。

(三)“群众评议”,提高改进了工作

我测试中心把“群众评议”作为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和载体,干部工作好不好,有没有完成任务,有没有取得成效,不由干部说了算,而要由群众来评议。群众的眼睛最亮,群众的评议最客观。群众在评议中,突出评议支部班子履行管党职责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的工作等三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开展“群众评议”,使创先争优活动有声有色、有血有肉,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真正实现创先争优活动的初衷与目的,成为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有力抓手。同时,也使领导充分认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差距,振奋了精神,提高了信心,去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

四、开展“岗位奉献”活动,浓厚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