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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档案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5-23 17:28:19

律师档案管理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1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xx]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档案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xx年1月11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 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

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2

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及档案管理,2020年6-7月,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对全区*家律师事务所及*家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半年执业检查。此次执业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各所党建工作情况;二是各所管理情况,是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特别是统一收案、统一指派、统一收费、案卷归档等情况;三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法执业情况;四是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情况,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情况;五是检查律师参与办理涉黑涉恶、重大敏感性案件情况;六是投诉处理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案件质量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档案管理总体状况较好。在内部管理上,各所能够坚持统一收案、统一指派、统一收费审批制度,出具正式的收费票据;属于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能够履行讨论程序;大多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较认真、规范;已结案的案件卷宗能够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装订归档。随机抽查每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5本卷宗,共调取、查看700余卷,大部分卷宗内容较齐全。

二、存在的问题

1.普遍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问题。各支部“党员活动日”、“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没有形成常态化,党支部的党建工作台账不够系统、完善,党支部开展活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不够到位。

2.各所开展公益性活动后,不注重资料收集,缺少图片或记录资料,不能全面清楚地反映活动开展情况。

3.部分所上墙版面更新不及时、内容较陈旧;

3.个别律所办理涉黑涉恶、重大敏感性案件的会议记录不齐全甚至缺失;

4.个别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管理松散,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不在所里坐班,办案数量少、卷宗整理不及时;统一收案、统一指派、统一收费审批制度坚持的不够好;

5.部分所收案登记不规范、记录不齐全;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不明确;

6.卷宗封面格式不统一、不规范;部分卷宗无办案小结,或虽有办案小结,但内容空洞,流于形式;少数卷宗无风险告知书、缺主任签字等内容;少数卷宗民事类无阅卷笔录和质证意见;各法律服务所卷宗,普遍存在内容缺项、格式不规范的问题。

7.大部分所缺少投诉案件处理情况档案。

三、整改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要高度重视,立即纠正。特别是各法律服务所的整改工作,务必于今年年检注册前完成。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各党支部要扎实开展工作,要丰富活动形式和载体,扎实做好党建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办案标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查漏补缺,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程序。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3

1.房产档案在保密和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1缺乏规范化的库房管理

目前在房产档案管理工作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存储房产档案的库房在硬件设施上都无法满足安全保密的工作需要。由于受办公条件限制,部分库房与办公区域没有严格划分,管理人员无法对进出库房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控制,无法保证房产档案的保密安全性。同时库房内用于承载档案的各种密集架也存在着年久老化的情况,功能上越来越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档案数量的要求。而且库房内温度、湿度和防虫、除尘和土地等技术设施都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无法保证房产档案安全保密保管工作要求。

1.2利用开发方式上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房产档案在开发利用上较为单一,主要是在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抵押及查封时发挥其重要作用,同时还可为住房补贴和银行贷款等提供证明材料,房产档案只是起到了做为法律依据和证明的作用,而且房产档案也只是围绕产权管理提供服务,其不仅缺乏必要的应用衍生品,而且其自身的价值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

1.3档案工作者的知识结构有待提高

现代化的房产档案管理工作对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档案管理人员要具有良好的专业档案管理知识,而且还要对房产管理和计算机技术较为熟悉,这样才能确保档案现代化管理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的实现。所以如果仅仅依靠单一的知识,是无法适应当前房地产产权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与当今档案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也背道而驰,所以要想实现对房地产档案深层次的开发利用,则需要不断强化档案工作者的知识结构,加强知识结构的更新,不断扩大房产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面,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以便于能够为现代化房地产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2.加强房产档案保密和利用的具体措施

2.1加强档案库房建设和管理

正确处理好档案保密与利用的关系,在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的过程中,有待完善工作过程中的职能,为查阅档案、合理利用提供方便。合理利用是保密工作的目的之一。从总体上讲,档案库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兴建,完善档案库房技术设施,保证库房内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实践证实,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是做好档案保密、维护档案平安的基本保障。

2.2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档案保密工作的关键是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高度的保密意识,不仅仅是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经过自己本人手的每件事情件件工作要做到有头有尾和手续清楚,档案人员无论在什么场合,都应把保守档案秘密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2.3加强房产档案的日常管理

房产档案的调阅、移出、销毁等应严格按舰定手续办理,必须经指定领导人审批,认真履行登记、箍字手续,任何人无权擅自调阅。绝密档案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对、检查,发现失密、泄密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补救。

2.4加强对房产档案查询的管理

2.4.1房屋产权人查询自有房产档案和委托查询自有房产档案

个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单位的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和查询人员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提供房屋产权证。需提供有效委托书或公证部门公证书,受托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提供委托人的房屋产权证。

2.4.2涉案查询房产档案

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执行查询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及已立案证明。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和与产权人有利害关系的房产档案查询也要很好地把握,区别对待。须经国家安全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才能对国家安全等保密的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

2.4.3律师查洵房产档案

(1)律师非诉讼案僻:凭单位介绍信、有效的律师证,提供房屋产权人的有效委托证明书,提供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2)律师诉讼案件:凭单位介绍信、有效的律师证,提供人民法院有关房屋产权人已参与诉讼活动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4

自1992年9月成立了浙江省的第一批地方性档案事务所以来,全国到目前已有一百多家档案中介机构。从目前有关资料来看,浙江

和上海的档案中介机构起步较早,规模和数量都较大。除浙江、上海以外,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档案中介机构,如北京碧海兰台咨询

有限公司、安徽晓荣档案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要阐述的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档案事务所,限于所掌握的资

料,我们将从比较成熟而一般又置身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下的档案寄存中心入手来分析档案事务所的现状。

(一)档案事务所的性质与目前存在的与档案有关的社会服务组织的性质区别

档案事务所应为面向社会服务的中介机构。它的性质和服务方式应与现在的比较完备的律师事务所相对一致。众所周知,律师事

务所在改革开放后建立起来,隶属于司法部门,后来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独立成为法人单位走入市场。在管理方面,目前已有律师行

业协会和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制度。

而我国档案事务所发展太晚,目前也仅在上海、浙江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咨询为主的档案事务所,并且还未形成规模,各项制度都

未完善。与此同时,我国又出现了一些与档案相关的社会服务组织,如档案寄存中心。这是目前在档案界较引人注目的一种新型服务

方式,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存在的寄存中心与我们所要论述的档案事务所有很大差异。

1998年8月9日,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是全国首家档案寄存中心,其服务职能主要是将不具备充分保管条件及配备档案保管主体成

本过高的国有与非国有及破产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工作、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寄存在市档案馆中。在这里我们

要特别提到两点:①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隶属于深圳市档案局领导,并内设于市档案馆内。②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的经费和资金运转

基本上是靠市财政支出,并且有偿服务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我们完全可以看出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不存在独立性,不是独自承担

风险和资金运转的机构,它完全不属于社会服务中介机构,也只能说是档案局(馆)对社会服务的新形式。

上海出现的档案事务所,对一些企业的重要项目档案负责整理、编目、上架,从零散档案到系统正规整理完毕,收取适当费用。

这类档案事务所其实是真正意义上的档案事务所的雏形,未能真正成为成熟的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必须在今后有更大的发展。

(二)档案事务所产生的背景条件

1.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换是档案事务所产生的先决条件。

我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的大改革中将政府一部分权力放开,将一部分领域推向社会公众管理,这是大量社会中介机构产生的先

决条件,这其中不仅有比较完备、影响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在经济领域日渐成熟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事务所都

进行了相应的改制,律师事务所从最初的司法部门中独立出来,会计师事务所从政府财政部门中独立出来。如果没有这个大前提,档

案事务所,包括档案寄存中心这一过渡型的机构恐怕还是很难实现的。

2.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是档案事务所的催生剂。

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起来,原有的单一的经济形式早被打破,不仅有国有经济、民营经济,还存

在着大量的混合型经济形式。我国的档案部门长期以来的服务和管理对象都仅仅局限在党政部门和国有企事业部门,服务面窄,服务

水平低,服务条件比较落后,已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与这种状况同时出现的却是社会对档案管理的新要求。

(1)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企业档案存在管理不善乃至无处可归的情况。在国有企业破产、拍卖、改组、兼并中,无论是企业经营

状况和各种档案,还是企业职工个人档案管理都出现了矛盾。(2)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更显混乱。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希望减少管理成

本和用人方便,根本不接收档案,造成一些流动人员档案严重与人脱钩。即便一些企业存在着专门档案管理部门,也往往是办公条件

和保管条件特别差,加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对其也无直接管理业务,造成档案管理混乱。

(3)一些社会团体及许多个人不具备保管档案的充分条件。这主要体现在一些规模小,而档案保管费用又相对比较高,无论是社会

团体还是个人都不想关注这个问题。

在这些新情况下,如果出现档案事务所,并提供价格低廉的优质服务,无疑是个好方法,并且档案部门也可以通过对档案事务所

的业务宏观指导来达到对这部分档案的管理。

3.现有的其它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成熟运行是档案事务所产生的现实依据。

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及一些房产交易所等都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成熟的管理模式、良好的经济效益

和良性的运转,为我国加快档案事务所建设提供参照模式和实践依据。

4.档案寄存中心的健康发展与合理改制将是档案事务所发展的动力和希望。

目前我国以深圳为代表的档案寄存中心获得社会承认和欢迎,也为建立完备的档案事务所探索出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可以相信

随着档案寄存中心的逐步发展与今后的合理体制,档案寄存中心将是档案事务所发展的动力和希望,目前社会各界和档案部门应全力

做好档案寄存中心的工作。

(三)档案事务所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档案事务所的性质和成立条件无具体依据。

目前仅有的关于档案的法律不仅很少,而且内容都比较陈旧无法适应现在建立档案事务所的发展需要,并且相对地专门立法工作

需要更长时间。

这种状况将使档案事务所缺乏法律依据,很难获得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因此为档案事务所定性和明确规定成立条件已是

十分必要的工作。

2.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目前未对档案事务所的发展及行业管理标准制定详细、科学的方案。

档案事务所的产生、发展不仅要有立法机关在法律上的保障,更需要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出针对本部门行业的方案,这是档案管理

部门的具体使命。档案部门有必要针对这种情况就建立全国性的行业指导协会,就档案事务所执业人员的资格认证、获取及运转的具

体条件和具体责任等情况向有关立法部门提出积极的建议并参与相关法律的制订。

3.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利用档案的社会意识,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关心和支持档案事务所事业的建设。

二、档案事务所的业务展望

1.对有关档案的咨询、指导工作。

这是档案中介机构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现阶段档案中介机构的主要服务方式。

档案事务所可接受被委托人的请求就有关档案存在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解决其保管档案中的问题;同时也可同有关单位和个人

建立起稳定的协作关系,由档案事务所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指导其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业务,提高其档案保管和利用水平。

2.对企业档案做出定升级、ISO质量论证工作。

(1)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中,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企业各项工作缺乏自主性、独立性和创造性,其中也包括企业的档

案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对企业大大放权,由过去的微观管理转为现在的宏观调控,企业自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同时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在企业的档案工作中,这也有所体现,像目前对企业档案工作的检查评比、升级定级、评

先奖优等都明显地带有传统行政管理的色彩,这一切都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要求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背道而驰,

使得企业在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同时还不得不将一部分精力用于应付这些额外的行政干预,从而部分地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但我

们也要认识到,如果政府对企业的档案工作完全放开,让企业完全自主地管理本企业的档案,企业就有可能忽视对档案的管理,导致

企业档案工作水平的下降,从而损害我国的整个档案工作的基础。而档案事务所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理想方式,政府将以前对企业的

档案管理转由档案事务所来协调解决,真正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让企业完全按照市场方式进行运转,这必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

制的完善和发展。

(2)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众多企业充分认识到要想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必须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向管理要效益”的口号

,企业档案也是企业发展的一项衡量指标,企业的全面管理必须依靠高等级的企业档案。因此近年来兴起的对企业管理水平进行控制

的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中也包含了档案管理这一部分,但我们注意到,在目前的ISO9000认证工作中,负责检查企业档案工作的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5

病案是医疗活动中临床多学科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全部原始记录,是医院管理中最主要的信息资料。随着“医疗举证责任倒置”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历档案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文件,在医疗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病历档案作为医院一个信息资源,具有特殊的作用,病历档案的管理和使用水平,反映了一个医院的管理水平。

随着病案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我们病案管理人员在管理病案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感觉肩头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大。

一、病历管理责任重大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内容,凡申请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都应按要求提供患者本人自己的身份证或有关证明材料。所以,严格审核提出复印病历申请人的材料,是保障合法复印病历的关键环节。我院是秦皇岛市最大的集医疗、急救、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每天都有许多来自本市、周边及外地的患者前来就医或住院。病历是患者来院就诊、住院或手术的唯一的有效凭据,病历又关系到患者报销、医疗保险以及医疗纠纷处理、伤残鉴定、诉讼案件调查的重要依据及出国人员的出生证明等各个方面,都无一不需要病历档案所提供的资料得以佐证。同时它也是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保管好病历档案十分重要。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为患者获得病历提供了方便,可不少患者及家属对复印病历的要求并不是很理解,这就给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如有位患者家属要求复印病历,却只带了自己的身份证,我们就耐心细致的给他讲明复印病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手续必须齐全,才能复印病历,这样就能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病历也是重要的诉讼依据,前来查阅、复印病历的法律界人士越来越多。我们遇到一些律师,他们认为是患者的律师,就不需要委托书了,其实不然,这种情况只能按“申请查阅人为人”来处理,而复印病历仍须有患者的委托书。一次,我们要求一位律师出具患者的委托书,这位律师竟这样说:“委托书我马上就给你写一个出来”。既然是委托书就应该是患者本人签字认可的书面材料。还有一位律师,因身份证不符合规定,我们告知他无权查阅,他问道:“我有律师事务所采集证据的介绍信和身份证,为什么不能查阅?”对此,我们也耐心地加以解释,直到明白满意为止。总之,不管什么人来复印患者的病历,我们均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三、警惕骗取病历行为

由于,《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查阅病历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非常严格,一些人就想出各种方法来获取病历,有的自称是患者的妹妹,有的说是患者的母亲、妻子等,类似这样的情况也不少,按规定这些情况均不能也无权复印病历,有位患者的妹妹和妹夫来复印病历,由于没带患者的身份证和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我们告诉他按规定不能复印患者病历,他们又是解释又是说情,每次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都是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直到来人明白为止。第二天,患者本人来了,见到我们立即用请求的口吻说,如果有人调我的病历,千万不要调出,据她讲,她们正在跟我打官司,听完之后,我们更感到自己工作的责任多么的重大,如果稍有不慎,就会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病历档案是看病的记录

病历档案是医患临床治疗实践的原始记录,是医务人员对疾病正确诊断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由于病历档案记载了医护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收集和占有的第一手资料,它记载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变化程度、治疗效果、用药疗效及诊断治疗的全过程。因此,它将为后来的诊断治疗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五、病历档案管理的要求

要及时、科学地整理、分类、归档。医院的病案数量很庞大、时间性强,加上病种复杂,而且病种又多。病案整理、分类、归档的任务很重,时间紧,要求高,必须做到及时科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建立和健全病历书写制度和病历质量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还要建立和健全医院内部对病历档案管理的借阅、查阅制度。这些制度都是有非常严格要求的。

六、病历管理仍需完善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6

【关键词】 法律;病历档案;管理;依法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9.669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5336-02

随着社会迅速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也不断提高加强。病历档案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病案在建立、书写、生成收集、管理和使用、保管过程中,凝聚了医务人员的智慧和辛勤劳动,是医院的宝贵财富、是属于法律文书。人们对就医的质量和对医疗科技水平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病历档案是医院医疗活动的信息载体,又是医、教、研的宝贵资料。病历档案质量既能反映医院的诊断、治疗及护理等医疗水平,同时也可以反映医院的管理水平。随着质量意识的日益提高,病历档案质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现阶段经济条件下医院和病人之间,除服务关系外,主要体现出合同关系。需要依法就医从医。患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院用法律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的案例越来越多。医疗中形成的病案不仅作为医疗信息重要来源之一,在医疗、教学、科研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时代赋予其更多的法律效力。种效力在司法中发挥得越加充分。近年来,完善病案信息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显得越来越迫切,这就必须要求病案内容向法制化转变,病案管理由规章制度向法制监督的转变。

1 强化病历档案环节管理

病历档案是一种特殊的档案,它具有档案的共同属性——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是记录患者健康状况和疾病发生、发展以及诊疗全过程的医学记录,是按照一定要求集中、保管的各种诊疗材料,是临床、教学科研和医院管理不可缺少的资料,是医疗事故纠纷、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也是沟通医患关系、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权的重要手段。依据病历档案,医师可对患者迅速正确诊断与治疗,医院可根据申请医保给付、理清法律责任等,因此,应做好新毕业医生、新调进医生、进修生、实习生岗前规范化培训及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培训时间,严格要求对照《病历书写规范》认真书写病案。切实做好病案质量三级控制:一级为主管医生自我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级由科主任或科室质检员担任,应对下级医生书写的病历进行审阅修改并签名,病案资料应在病人出院48h内上交病案室;三级质控为病案终末控,质检医生应严格把关,逐项检查,有缺陷及时通知医生,限3日内改正,每月将评分结果反馈到具体科室及上报医务科,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2 依法管理病历档案

2.1 医院必须依法管理及使用病历档案 病历档案是医疗事故纠纷、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也是沟通协调医患关系、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权的重要手段。依据病历档案,医师可迅速正确诊断与治疗患者,医院亦可据之申请医保给付、理清法律责任等。病案是患者从入院到出院整个医疗过程的写真,病案法制化管理不能等写好了再管,而是应该贯穿于医疗的全过程,实际上发挥着法律监督的作用。它对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2 病历档案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方面,病历档案为医疗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依据。如何使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双方利益均得到保证,病历档案便成为一个重要依据,病历档案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所有需要的真实信息,医院病案室为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病历档案已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另一方面,病历档案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病历档案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依据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病历档案还是处理各种肇事、事故和伤残鉴定的重要文件,必须根据病历档案来作检查分析,才能推断出责任之所在。它对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要加强病历形成过程的依法管理和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作用。

3 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诊治过程的书面记载,因此,病历书写的主体必须是有关法规规定的人员。显然这里的医务人员指的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对病人实施诊治的人员,不是病人的经治医师或未参加病人检查、治疗的医务人员不得书写病历。病历的内容应该符合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在临床医疗中许多医务人员也为病人书写了病历,但由于缺乏与病历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知识导致形成的病历存在许许多多的法律缺陷,如医师“敷衍了事,未仔细询问病史,凭主观臆断编造病史或为使其诊断成立,故意歪曲事实”或“编造虚伪检查、操作”甚至“涂改编造抢救记录、修改有诊疗失误的病案”等等,这样的病历无论是作为医疗、教学、科研的原始资料还是作为诉讼的证据其价值和作用都大打折扣。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病历记录的客观、真实准确,表面上是对病历内容的要求,实质上是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要求。这体现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医师“不得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病案作为法律的重要证据,已越来越受到人们多方面的重视,使用对象不单是医务工作者,而是扩展到社会各阶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提供利用,对依法利用病历档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作出了明确界定: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病人的诊治,其对病历的使用属于正常业务的需要,故不需要经过任何审批手续;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人员,使用病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病人本人,而是由于科研教学的需要,因此,其使用需经过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并不得泄漏患者隐私;患者本人或其人,只需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人。使用时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保险机构。使用时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证明、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人有效证件及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公安、司法机关因案件进行司法使用。使用时要出具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符合以上6类主体使用条件时对病案的使用才属于依法使用。

4 使用病历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7

[关键词] 院系教学档案 建设 高职学院 教学管理

一、前言

教师专业化是教育改革的核心工作,而教学档案则是促进教师专业的主要途径之一。透过教学档案,教师可以有系统的思考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案、进行教学、反省对照教学历程和学生的学习成效,并透过专业成长计划,把省思所得应用于日后的“教”与“学”。而院(系)教学档案管理与学校综合档案馆档案管理一样,都是对院(系)积累起来的一系列有关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和归档。教学档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院系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不利于教学改革的进行,也不利于教学评估工作的开展,更加不利于高职学院教学管理规范化。教学档案是重要的教学资料,对于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系统分析院系教学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力图寻找解决的途径与方法,为科学而规范的管理教学档案提供参考依据。

二、院系教学档案的特性

1.明确的目的

教学档案目的在于提升教师专业能力,虽然教学档案可能具有不同型态,例如,评鉴型、求职型等,但是呈现教师教学过程与表现,以提升教学效能,则是共同的目的。

2.完整的脉络

档案的资料,是依据其目的与结构,收集能代表真实教学情境的资料,藉以呈现教学完整的脉络。

3.反省的历程

档案形成的过程,是教师自我检视、反省与修正的过程,这一个过程是教学档案重要的本质,倘若教学档案缺少了教师的反省,将使档案失去原有的价值,成为闲置的文件。因此,教师的反省成为良好的教学档案必要的条件。

4.合作的对话

档案是教师合作互动进行专业对话的结果,此一对话的历程,系以档案的内容为基础,以各种角度来检视教学档案所呈现的意义,发现教学真实的脉络,并分享教学经验.拟定改进策略,提升教学品质。

5.多样化的内容

教学档案为结构性的档案,但是内容的来源却是多样性的。例如,在“描述自我”这一个结构下,教师可以呈现自传、图片、札记等来说明自己的背景及教学理念。换言之,教学档案的结构性是档案发展的方向,避免档案流于庞杂,无法达成目的;而档案内容的多样性是教师主体的抉择,可以呈现教师思考的脉络与轨迹。

三、院系教学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由于许多院(系)不重视教学档案管理这项工作,使得档案资料收集的内容、整理的范围、分类的标准、移交手续、查询登记等都没有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全凭管理人员的随意性来完成。从而出现资料归档不及时,需要查阅的资料找不到,借阅时不登记,借阅的资料也不按时归还,重要的文档资料丢失时有发生,致使档案资料残缺不全,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改革及教学评估的质量,同时,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上述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了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2.档案管理手段落后

目前,高职学院院系教学档案管理技术手段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在教学档案管理仍停留在纸质档案、仅用档案柜保存的状况,大部分档案资料整理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效率低,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不高,这与高职学院管理科学化严重脱节。尽管个别高校院系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但由于没有实现信息网络化,使资料信息资源难以共享,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正因如此,档案资料利用率较低,这种状况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及教学改革的推进。

四、如何加强院系教学档案建设来规范高职学院教学管理

教学档案是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中直接形成,并具备保存价值文本(或电子)资料、图表、声像和实物等历史记录。完好教学档案可为教学实践、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及其经验总结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同时也是高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价和教学质量评估的第一手凭证。

1.强化各教学院部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

各教学院部在教学工作中自然形成的材料,能反映本院部教学工作任务、范围的材料,对今后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材料均需将原件(定稿)整理归档保管。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系统、准确。归档的教学文件遵守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成套性特点。上级有关教学的文件原则上与本校教学文件分开组卷。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三纳入、四同步”管理。“三纳入”即纳入教学工作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四同步”即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教学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检查教学文件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材料同步;毕业派遣、上报评审材料、教师考核晋升与出具归档证明同步。

2.加强院系教学档案立卷程序管理

根据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按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查考的原则进行组卷,相同内容的文件材料视情况组成一卷或多卷。在不影响卷内文件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的前提下,同一卷内文件可按永久、长期的顺序排列。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要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章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顺序排列。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认识

学校的教学档案建设必须常抓不懈,不断学习、不断加强、不断完善。学校领导不仅要对此有高度的认识,学校的教学管理人员和全体教师也要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上下一心,才能把教学档案建设工作变成自己自觉和日常的行为,才能从思想上保证教学档案建设工作的落实。

4.档案管理制度创新

实现院(系)教学档案管理规范化,必须根据《高等学校档案部门业务建设规范》的要求,逐步改进和完善院(系)教学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使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目录检索、文件编号、借阅移交、信息传递等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使档案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的轨道。随着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教学档案也日益复杂,因此,必须使管理制度创新走在实际工作的前面,因为制度指导和约束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刘亚超,杨剑云,刘英.加强教学档案建设 做好本科教学评估[J].管理观察,2009,(08):102-106.

[2]陈晓伟.浅谈高校教学档案管理与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关系[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04):112-115.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8

王凤珍: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等现象,没有造成档案丢失,如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了要求,就没必要再进行行政处分。但是,如果“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等情节较为严重,即便是“责令限期改正”也挽回不了档案损失这一事实,只有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了。

严永官: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批评教育的方式,其适用对象是目前的档案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依法予以改正;或者是已经造成一定的缺失,需要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其改正。由于整改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要在应当尽快改正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个合理的改正时间。

刘艳茹:我同意严永官老师的观点,“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行为,是一种类似批评的方式。其含义为:目前不规范,尚未造成一定的损失,给予时间改正。但是如果下次检查依然不合格,则加倍处罚。

周明明:我同意严永官、刘艳茹两位老师的观点,责令限期改正不具有处罚性质,它是在对具体单位初查后存在问题,但不是很严重,且问题通过整改就能补救的情况下实施的。

飞熊:我不同意严永官、刘艳茹、周明明三位老师的观点,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应当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从《档案法实施办法》的上下文表述来说,责令限期改正是对违法情节轻微的一种处罚措施。从立法的角度看,法律属于强制性制度规范,之所以把责令限期改正纳入法律条文,它本身应当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一般意义的行政行为。

余厚洪:我不同意飞熊老师的观点,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本身并不具有处罚性质,如果整改对象在限期内通过改正取得实际成效,可以免予处罚。当然,如果限期内改正不力或未进行改正,则将追究责任或予以惩处,例如行政处分就属于惩处的一种方式。

吴翠英: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应该具有处罚性质,相当于行政处分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在可以改正和弥补的情况下实施。如果已经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就应该实行罚款,严重的实行拘留和刑事处罚。如档案丢失,就无法弥补了,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数量进行处罚。

王旭:我同意周明明老师的责令限期改正一般“问题通过整改就能补救的情况下实施”的观点。对于《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六条行为,要视情况而定:(一)如果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了,归档文件尚在,可以限期改正。(二)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尚在,可以限期改正。(三)扩大了国家规定的档案接收范围,可以限期改正,缩小了的话,无法挽救。(四)国家规定开放档案不开放档案的情况,可以限期改正。(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如果造成了档案损失,怎么改正?(六)如果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造成了档案损失,则无法改正。

白桦:我同意王旭老师的观点,责令期限改正重在“改正”,要“改正”首先要存在可改正的行为,即有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存在。其次,存在这样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在经过档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之后确定认可的,同时这样的档案违法违纪事实也是当事人承认接受的。最后,对档案违法违纪事实确认之后,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应对该档案违法违纪事实适用相应的档案法律规范予以确认,表达出自己的档案法律意见。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算是有的放矢,真正达到改正的目的。

追梦人: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在以下情况下实施:一是文件收集不齐全,档案整理不符合业务规范;二是硬件配备不齐,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加强;三是安全保管存在纰漏,危害档案的安全;四是利用上制度不健全,需要逐步完善;五是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档案遗失、损坏等现象,都要责令限期改正。

王建祥: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是针对前面所做工作采取的补救措施,给一个弥补过失的机会。而行政处分则是对前面工作中造成错误或过失的惩戒。给不给予处分主要看工作过程中的态度和工作中有没有造成损害来决定。

亓晓华: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是指档案行政主体为了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而责令违法违纪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以维持法定的秩序和状态。目前而言,主要有三种形态:一是责令限期改正单独适用,并不伴随档案行政处罚;二是责令限期改正作为档案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三是责令限期改正与档案行政处罚并行适用。

王富忠:亓晓华老师说的三种形态在实际当中确实存在,例如,某单位在归档文件整理中,收集不齐,该归档的没有归档,应该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了,不再做其他处理,此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属单独使用。再如,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改正或部分改正,在这种状态下责令限期改正作为档案行政处罚的前置。又如,某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致档案丢失、霉变、鼠咬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视档案损失的数额、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启动罚款、行政处分等行政程序,此时责令限期改正作为罚种之一与罚款、行政处分等行政处罚并用。

郭东升:我觉得“责令限期改正”是档案行政管理行之有效的一大法宝。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比之电话里或现场的批评与提出整改要求,其威力、影响力要大得多得多。一般来讲,单位领导人是不会对此无动于衷的。一是他们不希望在这类小事上影响自己的形象,太丢面子了。二是这类小事的解决并不是太难的事。事实上,一些单位档案形成被限期改正的局面,都是单位领导不把档案放在心上造成的。

吴翠英:郭东升老师说的“单位领导不把档案放在心上”的情况确实很普遍。例如,我区有一个单位,县区合并后,没有档案室,档案分散管理,年度立卷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档案的安全保管与利用。档案局依据有关规定给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分管领导立即向局领导汇报,解决档案室、档案员以及所需经费,在限期内就完成了多年未解决的难题。

李正平:我认为,当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有责令改正条文的,是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性质一样。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一并责令改正时,是附带的行为,这是基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当没有法律规定要附带责令改正时,如在作出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结果时,也可能责令改正,这就是依档案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也是基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如,检查发现归档时,保管期限划分不准,或用印、用纸不规范等,没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程度,难道不责令其改正吗?

佛祖笑了:我赞同王旭老师的看法,“责令限期改正”是有局限性的,在不可挽救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尚不得而知。

王旭:严重不严重确实比较模糊,这好比重大、重点、主要这些词汇一样,是有相应的解释的,不过在操作上,都是比较难的。

马帅章:责令限期改正,有时候仅仅起到一个威慑和敦促的作用。真正在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档案违规等行为,人情以及工作关系等严重制约着“责”与“令”的效果,整改更是会在浮面之时做做,情势隐退之时该如何还是如何。

小鱼儿:马帅章老师说的情况确实很普遍。近年来,我局每年都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单倒是开出不少,可每次都是由于种种原因,不了了之。因此,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问题虽然在档案执法检查中起的作用不太大,不能把有关单位和人员怎么着,但为了档案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档案执法人员还是要把它尽可能地利用起来,毕竟处罚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让档案工作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郭东升:我觉得小鱼儿老师说得非常实际。责令限期改正这把宝剑不锋利。它毕竟不能伤人,只有象征警告意义。我总觉得,这一执法手段是非常实用的。关键是要在使用的艺术手段上下点功夫。君不见一张百元大钞可以斩断一根筷子,一注细水可以穿透钢板。责令限期改正大有文章可做。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9

(一)端正并保持档案管理人员的良好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高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决定着自身所肩负的责任,一名合格的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感。这种工作态度是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反映在职业道德上的一种认知。既要充分认识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对高校建设发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整个社会所起的积极作用,还要认识到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不仅仅只是一项工作事业,最重要的是,它承担着对于社会发展的责任。档案管理工作需要遵循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征,按照特定的流程和工作标准来完成,是十分细致化、规范化和严谨性的工作,不允许丝毫的疏忽大意。正因为如此,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档案管理工作是否能够顺利的完成,影响着档案作用的发挥程度。而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难点更在于其档案类型复杂、种类多样,信息量大,并且准确性和真实性极强的特点,这就要求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注意到每个细节,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来对待。

(二)提升与开拓档案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创新精神。国家为了保证高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实际上,大部分高校师生对档案管理工作依旧感觉陌生,致使高校档案的使用与师生的需求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感”。只有加强高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高校档案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变被动为主动,服务方式向深层次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才能更好地体现档案管理工作的价值。创新是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同样,在进行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当中也需要不断创新。作为档案管理人员,要清楚认识到创新的重要作用,为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和持续发展,必须发扬创新精神、开拓自身的创新能力。要加强高校档案管理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寻求得当的工作方法,应对在档案工作当中出现的新问题,从而研讨出新的解决方案,促进高校档案管理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高校档案管理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重心

(一)高校档案管理队伍职业技能素养的提高。职业能力是高校档案管理队伍职业道德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在具备较高的职业能力基础上,高校档案管理工作者才能够胜任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够推动高职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高校档案管理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服务意识、奉献精神以及爱岗敬业的品质,同时要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与综合能力。而高校档案管理队伍职业能力的提高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学习来实现档案管理人员知识结构的优化。知识结构主要指的是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知识面,随着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档案管理内容所涉及到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展,而要提升高校档案管理成效,就有必要引导档案管理工作者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素养:包括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在内的政治理论素养,从而对自身的档案管理工作实践形成指导。档案专业理论知识,对档案管理实践工作发挥着指导作用。文史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这是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综合能力,适应档案学科交叉渗透发展趋势的重要要求。

2、通过实践与培训来提升自身职业技能素养。高校档案管理工作者需要在档案管理实践中重视工作规律的总结,从而推动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同时在工作实践中,高校档案管理人员还应当重视自身文字表达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信息意识的提升,从而适应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发展。另外,高校应当重视组织档案管理队伍培训工作,通过使用在职培训、脱岗培训、继续教育、校内讲座与交流等多元化的培训方法来确保高校档案管理队伍职业技能素养的不断提高。

(二)高校档案管理队伍职业纪律的强化。在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中,职业纪律是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共同遵守的行业行为准则,这一内容具有制约性、自律性、安全性以及职业性的特点。其表现形式包括工作守则、工作条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等,对高校档案管理队伍职业纪律建设工作作出强化,能够确保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的有序性与有效性,同时有利于引导档案管理工作者强化自身的职业观念,并将相关理论和要求转化为自身行为,这对于提高档案管理队伍整体素质以及档案管理工作质量而言具有重要意义。高校在档案管理队伍职业纪律的强化中应当重视以下几点内容:

1、认识到职业纪律建设的重要性。高校有必要引导档案管理人员认识到职业纪律对提升工作质量的重要性,并培育档案管理人员对职业纪律情感、意志以及信念,让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将职业纪律当作职业行为的选择依据。

2、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自控能力。职业纪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职业纪律的遵守需要建立在档案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自控能力基础之上,因此高校需要引导档案人员提升自身的自控能力,从而让档案管理工作者能够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抑制与职业纪律要求背道而驰的行为与思想。

(三)高校档案管理队伍职业良心的培养。与职业纪律相比,职业良心具有自发性的特点,即高校档案管理工作者对自身的道德要求。职业良心作为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精神支柱,同时也是档案管理人员对自身职业道德做出完善、推动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重要动力。在高校档案管理队伍职业良心的培养中,高校要重视针对档案管理队伍开展道德教育,在此过程中,首先有必要推动档案管理工作者道德观念的强化。道德观念使高校档案管理工作者对档案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道德原则所做出的理解,在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中,要引导档案管理工作者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到一丝不苟与尽心尽力,并将自身的智慧、知识以及精力投放到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当中;其次有必要推动档案管理工作者道德情感的情感。道德情感是指高校档案管理工作者对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态度,只有引导档案管理工作者对档案管理工作产生发自内心的热情,才能够让档案管理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奉献精神以及责任感,这是确保高校档案管理队伍职业道德素质和档案管理成效得以提高的关键;最后,高校有必要强化档案管理工作者的道德意志。高校档案管理工作者的道德意志主要体现为高校档案管理工作者是否能够抵制各类利益形成的诱惑。只有在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具备坚定的道德意志基础上,高校档案管理人员才能够在档案管理过程中树立良好的职业良心,而如果档案管理工作者不具备鉴定的道德意志,则将难以抵御利益诱惑而给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