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回购协议集锦9篇

时间:2022-04-19 14:07:11

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范文1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回购协议范文2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

(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

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回购协议范文3

回购合同范文1甲方(债务人、回购人):

乙方(债权人、转让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 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甲方愿意保留对该房产的约定回购权。

第一条 甲方回购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条件

一、双方同意甲方对前述房产拥有回购权,在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房产进行处置。

二、甲方有权在支付以下全部款项的条件下进行回购

1.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乙方全部房款及利息合计 元(计算方法为:购房款+购房款支付之日起按至甲方支付款项之日月 %的利率);

2、甲方承担并支付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税费,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购房合同签署后产生的契税及滞纳金等一切费用);

3、其他费用合计 元(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咨询费等)。

第二条 回购商品房的状况

回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详见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房屋清单详见附件。

第三条 回购程序

1.甲方应当在行使期限届满前10日内通知乙方,并在10日内支付回购款。

2.乙方收到款项后3日内与甲方双方共同办理回购过户或者注销销售备案手续,相关税费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回购权因为以下情况之一丧失:

1.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回购申请。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回购款项。

第五条 甲方丧失回购权的,乙方对房产拥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甲方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权证,甲方则应当赔偿乙方相对于购房款的3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协议各条款不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亦不得申请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 年 月 日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视为甲方放弃回购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该房产,并不受甲方任何约束。

2.乙方另行出售、处置上述所购买商品房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积极办理相关各项手续。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条款赔偿乙方。

3.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违法情况,足以导致甲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应向乙方支付两倍回购房款。

4.甲方如期支付回购房款后,乙方必须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两倍回购房款。

第八条 关于本协议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内视为送达。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购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根据编号为 ______ 的苗木销售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出售的“邦博”品牌苗木,到期予以回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质量要求

甲方所回购大苗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质量要求具体如下表:

说明:

①本合同的回购单价是指上车价,起苗、包装、上车、检疫费由乙方承担,运输和卸车费用由甲方承担;

②本合同的包装要求应符合行业的一般标准,带直径20cm、厚20cm以上的杯装土球。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验货方法

交货地点:乙方苗圃所在地大货车可行驶的公路边。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20日向甲方分批交付“邦博”牌大苗。

验货方法,在乙方的苗木种植地按本合同的规定标准现场验苗。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回购大苗检验合格后当天内预先支付始乙方合格苗款总金额的30%,余额在苗木全部提走后的当天内全部付清。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免费提供三年内苗木种植管理的技术指导。

2、苗木自种植起的三年内,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回购由乙方种植达到合格规定规格及质量要求的“邦博”牌大苗,但非“邦博”牌小苗长成的大苗,甲方有权拒绝回购。如发现冒充行为,则甲方有权决定拒绝回购所有的该批大苗或者选择回购该批大苗。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三年内回购达到本合同规定和质量的“邦博”牌大 苗。

4、乙方应自觉维护“邦博”苗木的品牌权,不得擅自在外以非“邦博”牌的苗木冒充“邦博”牌的苗木进行销售。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到时不回购乙方种植的达到合同规定规格及质量的“邦博”牌大苗,则甲方需支付给乙方不回购的合格“邦博”牌大苗苗款30%的违约金(单价以本合同规定的回购价为准)。

2、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不能按时付款,则需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倍的罚金给乙方。

3、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以非“邦博”牌的大苗冒充“邦博”牌的大苗甲方回购,则需支付给甲方冒充“邦博”牌大苗总苗款20%的违约金,并有权拒绝回收所有该批大苗或有选择地回购该批大苗。

4、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擅自在外以非“邦博”牌的苗木冒充“邦博”牌的苗木进行销售,则甲方除了有权要求乙方停止继续以“邦博”的品牌进行销售并就该冒用“邦博”品牌的行为进行赔偿外(赔偿额以冒充“邦博”品牌的苗木销售额的20%计),对其假冒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5、不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如果上面的赔偿还不能弥补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则造成损失的一方必须对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进一步的赔偿。

六、免除责任

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遇可抗力的一方应在遭遇不可抗力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如贻误通知,则贻误通知的一方需对因贻误通知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它事宜

1、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继续培养大苗,则须提前与乙方协商并签订续培协议。

2、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3、如果三周年达不到甲方回购规格,回购时间顺延壹年〔即至20xx年4月30日止〕,超出顺延时间甲方有权不予回购。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购合同范文3甲方:

电话:

法人代表:

乙方:

电话:

法人代表: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本公司名下的计 平米(祥见附件:房产明细表)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确定该批产权商铺出售均价为 元∕平米;出售总价为: 。

二、乙方 年 月 日前,甲方出资 万元,回购该批商品房。乙方无条件同意将该商品房按本合同约定条款由甲方回购,同时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行终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三、在本协议约定期限 年 月 日止,若甲方没有将回购本合同项下购房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自行处置本合同项下的产权商铺,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回购房产价款。甲方在同等回购房产的条件下有优先购房权。甲乙双方若协商不成,甲方则无权干涉乙方的处置方案,并需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移交等相关售房手续及工作,在约定回购期限一个月时,仍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完成购房相关的手续及交接工作,则视为甲方违约。

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房产,双方在出售,回购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产交易等相关税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生效时,同时需签署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至该房产所属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售房产备案登记。乙方按约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购房款项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生效。

六、在协议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不存在抵押,担保,出售、转让,赠予等任何瑕疵。甲方对已本合同项下已对外出租的房产,必须由承租人签署放弃承租权承诺书。涉及房产所发生任何变动,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七:本协议项下所用条款,甲乙双方一经签署生效后,严格遵守。若发生违约,违约方除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并一次性支付对方20%的违约金。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回购协议范文4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甲方将对乙方所患有的_________进行有效的药物治疗,直至临床治愈为止,并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治内容

乙方将使用由甲方提供的_________药品,在包治期内对所患有的_________进行有效治疗,直至临床治愈为止。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甲方将返还乙方所购全部_________药品费用。

二、临床治愈标准

乙方身体各部位患有的_________得到全面的平复,完全的改观,并不再有新的_________生成。对于极个别重度患者,治疗后如有极少数的_________也视为临床治愈。

三、甲方责任义务

1.根据乙方的病情,保证质量及时提供足够数量的_________药品。

2.在治疗期间专业人员指导乙方用药,并进行全面的跟踪服务,对乙方用药期间内所出现的各种反应,做及时妥善处理。治疗期间甲方根据市场条件将免费为乙方做皮肤护理_________次。

3.乙方完成协议内治疗后,甲方将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套_________药品以便乙方进一步巩固和稳定治疗效果。乙方完成协议治疗后将作为甲方档案客户,对甲方的一切产品享有终生优惠。

四、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在使用_________药品之前应详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要求或在甲方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药品,对不按要求使用药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2.在治疗期间,乙方每隔10-15日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接受专业人员的指导。

3.在治疗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工作,将乙方的姓名、病史病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跟踪服务,甲方将乙方个案资料予以登记存档。

五、包治实施办法

1.如乙方的治疗效果达不到甲方承诺标准,甲方负责退回乙方全额购药款,并返还乙方存放在甲方的全部资料。

2.如乙方为中重度患者,一般治疗期为_____个月,即_____个疗程。轻度患者一般治疗期为一个疗程左右,请在专家指导下用药

3.乙方以现金形 式购买甲方_________回家自己服用,甲方负责定期检查指导。

4.甲方保证乙方在规定的治疗时间内,连续按规定药量或在甲方专业人员指导服药情况下得到临床治愈效果。

六、付款及取药

1.对中重度患者协议生效后,乙方可一次性购买,也可分期购买,但每次购药不少于_________个疗程。

2.购买药品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购买_________信誉卡。

3.包治期满后,乙方持甲方出具的信誉卡以享受甲方的药品馈赠和优惠。

七、协议的终止

1.甲、乙双方协议期内完成治疗后,达到本协议规定的临床治愈标准,协议自然终止。

2.乙方在治疗期间始终未达到协议临床治愈标准,甲方退回乙方全部购药费用后,协议自然终止。

3.治疗期间内如产生严重的药物反应,或其他原因被甲方专业人员确定乙方不适合继续服用该药品,乙方可向甲方退回所有剩余药品,甲方应向乙方退回药款,协议自然终止。

4.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1、2项规定执行,或在包治期自动放弃购药,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不予退回乙方的剩余药物。

5.在协议期间内,发生不可抗拒原因,协议自然终止。

八、其它

1.本协议与甲、乙双方达成的其它相关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由消费者协会监督实施。甲、乙双方发生争执,本着友好协商解决,解决未果提交消费者协会仲裁。

3.本协议与甲方出具给乙方的信誉卡共同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回购协议范文5

关键词: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 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股份回购对我国市场经济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传递公司价值低估信息、维护公司股价、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利用回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利替代工具等。

1、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因素分析

我国《证券法》对股份回购特别是国有股的回购没有可以引荐的规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或者是具体的操作步骤也还没有出台。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方面,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之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递延的标的。”

而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份回购作为股利政策的一种,得到广泛的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相对我国也较为完善。比如美国,美国1984年前的《标准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可用非保留和未限制的营业盈余利润购买自己的股份。同时也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不受限制:(1)为消除非整数股份;(2)为收取或解决欠公司的债务;(3)支付依本法令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之异议股东;(4)依本法令其他规定,以赎回或购买的方式,收回可赎回的股份,但购买价格不得超过赎回价格。但是,若公司无法支付债务或在购买后无法支付债务时,不适合购买本公司债务。德国是“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立法模式。英国对于股份回购的规定比较宽松,日本则是“原则上许可,例外禁止”。

从上面的各国相关法律的比较、办法可以看出,国外对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方面相对我国来说,都是较为宽松的。而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基本采用了“原则上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模式。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了操作中的诸多不规范性,也成了回购创新的约束因素。而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一些股份回购案例,滞后的法律规范就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上市公司对股份回购缺乏相应的认识

股份回购在我国尚属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股份回购在我国呈现两种类型,一种是股份权置改革背景下的国有股回购,其上市的主要目的是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实现国有股减持方案,第二种与国际情况类似,在股份持续低迷的影响下,上市公司以回顾社会公众股的形式,以提升被低估的股票价值,目的是稳定和维护公司股价。

在国外,股份回购作为资本运作的一种方式得到广泛运用,特别是美国。美国是最早发生股份回购的国家,也是股份回购最为活跃的国家。美国虽然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股份回购还不频繁,但是人们对股份回购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在8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意识到只有运用股份回购等资本运作方式才能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随着市场的开放制管理,公司之间非股份回购越发频繁,回购规模和金额也越来越大,使得股份回购得到快速发展。

与国外相比,也正因为我国对股份回购的认识较少较晚,使得股份回购没能更好的为我国的上市公司服务。

3、债券人和中小股东利益难以保障

在中国,由于股份回购市场还不成熟,从其现实法律来看,股份回购主要局限于要约回购、协议回购和公开市场回购。但由于股份权置在我国起步较晚等历史原因,在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是协议回购和公开市场回购。在协议回购和公开市场回购中,因为公开市场交易或是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出现较晚,所以还是协议回购占大多数。一方面,因为国有股具有非流通性,只能采用在交易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协议回购。对于流通股的回购就在公开市场进行。但是,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是不能流通的国有股,股份回购采取的都是协议回购方式。在协议回购中,协议双方都是代表国家利于的大股东,那些中小股东几乎是没有发表的权利,这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而在国外,由于其市场比较成熟,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每个公司会根据各个公司的回购数量、类型和动机等因素的不同,选择相应的股份回购方式。但总结起来,在国外主要的股份回购方式有:公开市场回购、要约回购、可转让出售权、私下协议回购和交换要约五种形式,但是90%以上使用的都是公开市场回购。

4、大量的资金支付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

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一般首选是自有资金,若是自有资金不足还可选择运用部分资本公积或是盈余公积,但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

在国外,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资金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和债务融资。而自有资金又包括公司经营活动所得现金流和公司权益资本,美国主要是以公司盈余来进行股份回购,还有一种是资本公积,但是资本公积必须在相关章程允许或股东会授权下才可以。债务融资是在自有资金不足时进行的一种举债行为,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等。

由于进行股份回购需要的资金量过大,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所以我国的资金来源跟国外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俞铁成.股份回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P].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2010.

[2]章琼.股份回购方式和资金来源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D].四川大学,2005.

[3]胡岸炜.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7.

[4]姚爱国.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及调整方案设计[D].华中理工大学,2000.

回购协议范文6

摘要: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首次引进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旨在有效平衡中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利益。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实施,股份回购争议诉讼日渐增多,立法上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制度的立法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异议股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

为平衡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首次引进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随着公司法的实施,该制度被逐渐接受和运用,股份回购争议诉讼日渐增多,但立法的缺失却让令我们无所适从。为更好地实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必须不断完善相关立法。

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权制度的价值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通过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宜时,对表决事宜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1]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1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中小股东来说,在其所持有的股权份额无力改变公司作出对其不利的决议时,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种对其合理期待利益落空或蒙受额外风险的救济措施,通过“用脚投票”合理规避投资风险。为有效防止股东“用脚投票”带来损失,公司会尽可能多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约束大股东的恣意行为,努力寻求两者的平衡,作出对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双赢的决策。

1.2 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实现控股股东利益。公司为防止股东“用脚投票”,往往会改善其决策,努力使决策达到各股东的预期利益,以求顺利获得股东会议通过。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降低公司的决策成本,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异议股东得到补偿后退出公司,其他股东能够更加齐心协力的施行公司决策,利于实现公司变革,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我国立法现状和缺陷

公司法第75条和第143条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作了简单概括的规定,但该立法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条件限定过于严苛、缺乏可操作性,以致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2.1 立法过于简单、概括:《公司法》只设置了一个条文对该制度作了简单、概括的规定,但对适用股东的范围、合理价格的确定方法等均未作明确规定。

是否适用于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2]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质股东,是公司利益的实际享有者,是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实际受影响者,其能否直接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实务中存在争议。

是否适用于继受股东,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能否转让或继承。一般情况下,股权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救济权性质,具有区别于一般股东权的特殊属性,对该请求权能否进行转让和继承尚存争议。

公司法未就何为“合理价格”,以及“合理价格”如何确定作具体规定。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在面临股权价格争议时,就无法确定股权的合理价格,股东的股份回购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补偿。

2.2 适用股份回购的条件过于严苛:我国公司法遵循“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原则,在立法上对适用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

2.2.1 前提条件是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股东范围受到变相限制。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前提是“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这意味着无表决权股东和缺席股东会的股东均不得行使该请求权。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公司法规定不允许发行普通无表决权股,但并不禁止公司设置优先股等特殊股份,优先股对一般事项并无表决权。虽然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无表决权股东的期待利益落空值会远远低于有表决权股东, 但该变化也必然会影响到无表决权股东的利益。

股东缺席股东大会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未给予会议通知;二是收到会议通知,但被不当拒绝出席股东会;三是收到会议通知,但未参加会议。[3]一、二种情形系因非股东本身意志因素造成的缺席,不能归咎于股东本身,如股东因此而不能享有与出席股东相同的权利显然有失公平。

2.2.2 列举式立法,适用事由受到严格限定。

我国公司法采用列举式严格限定了三种可以适用股份回购的事由,范围过于狭窄,且成就条件过于困难。

两个“连续五年”的规定过于苛刻。中小股东不处于公司的中心管理层,知情权得不到全面保障,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确切的财务状况。因此,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财务造假,营造公司非连续五年盈利的假象,轻而易举地规避“连续五年盈利”这一条件,也可以通过象征性的发放分红来规避“连续五年不分配红利”这一条件。

公司重大变更事项范围过于狭窄。公司法规定适用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事项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及章程对公司存续的修改,而对于“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以及“股东权益”等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章程内容修改未作规定。

2.2.3 收购主体过于单一,有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回购异议股份的唯一主体。但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一方面,公司回购自身的股份实质上是股东出资的返还,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减少,违背资本维持原则。另一方面会侵害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对债权人而言,公司的资产是公司债务的全部担保,公司资产的减少增加了其持有公司债权的风险;对其他股东而言,资产的减少意味着其所持股份价值的减少,也就意味着股东自身资产的减少。

2.3 缺乏配套程序,不具可操作性:无救济则无权利,异议股东权的真正享有与实现还必须依靠缜密有效的程序设置来救济。[4]公司法未设置配套的行权程序,缺少实施细则将股份回购请求权落到实处,不具备可操作性。股东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如何行使无所适从,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相当于一纸空文,法律制定者们设置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初衷也就无法实现。

3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迫切需求。

3.1 完善实体规定,扩大适用范围。在回购主体上,可将控股股东增加为回购的主体。一方面可以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 维持公司资本稳定;另一方面可以约束控股股东行为, 使其对自身做出的决策负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在适用事由上,可以设置一个兜底条款,适当扩大对“转让”、“公司主要财产”、“公司重大变革事项”等名词的解释。

在适用股东范围上,特别是对无表决权股东、隐名股东、继受股东等特殊主体,法律应有明确的规定:

无表决权股东因其持有股份的特殊性对一般事项不具有表决权。但当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其合理期待利益,当期待利益落空时,优先股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应得到同样的尊重。

隐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均没有记载,因此从法律上讲,并不具股东资格。其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股份回购请求权在内都应通过名义股东来行使。如因名义股东怠于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造成损失,隐名股东可依据与名义股东的协议获得救济和赔偿,其合法权益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失。[5]

继受股东包括转让继受股东和继承继受股东。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股份回购请求权作为股东权的一种,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股东通过继承合法取得股东资格后理应享有该权利;对于转让继受,在股东会通过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决议,并将其计划公开发表后取得股份的股东,无需赋予其股份收买请求权。因为其明知上述计划而购入股份,推定其同意上述决议。转让继受股东并非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所欲保障之人,为防止权利滥用,应禁止转让继受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3.2 完善程序规范,明确公司和股东的权利义务,增强可操作性。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可能引起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事项提前告知股东,提醒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使股东了解股份回购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以便股东准确判断是否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应提前作出书面反对并通知公司,因为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会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和公司资本减少,股东应谨慎行使,防止权利滥用。

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股东决议结果。异议股东应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股份回购的请求,标明所持有股份的性质、数额,并向公司提存股份。公司与股东达成回购协议后,应在约定的期限或判决的期限内,向异议股东支付股款,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分股份。

3.3 完善解决争议的诉讼程序,保证司法公正。诉讼是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必须有良好的司法程序来保障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3.3.1 完善价格评估程序,保证股权价格评估的公正性。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核心在于合理价格的确定。对于合理价格的确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事先约定确认,也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确认。

一旦协商不成,则必然会进入评估程序。立法应当确立一种公平、合理的股价评估程序,并就评估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规范司法评估秩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股价评估的一般标准应当是:股东因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前的利益均应得以补偿。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退出企业后不应分享任何因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带来的收益,同样也不应承担因该重大变化而遭受的损失。

3.3.2 明确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诉讼期限。《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民法院提讼。但对于该规定理解上存有分歧:如股东与公司协商不成,究竟是协商不成即可,还是等到60日后才能呢?对此法律应作出明确的解释。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体现了公司经营与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和谐发展,必须不断改善外部环境,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使该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baike.省略/view/3435234.htm,访问于2011年9月15日

[2] “隐名股东”, baike.省略/view/3225596.htm,访问于2011年10月3日

[3] 张爱菊.“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180-185页

回购协议范文7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融资中心除外。

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参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

第五条  交易成员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第六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交易成员债券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机构。

参与回购业务的交易成员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存入真实的自营债券。

第七条  买方不得在回购期内动用回购债券。

第八条  交易成员在进行回购业务时,债券与资金必须足额清算,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不得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业务;不得通过租券或借券等融券行为进行回购业务。

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应规则,对买空和卖空债券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管。

第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向交易成员融券或透支。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折算比例(即用于回购的债券与所融资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为规范回购交易行为,交易成员必须签订债券回购主协议。

债券回购主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回购机构的名称与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与签章,回购的确立与执行,回购中的违约责任。

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各交易成员共同拟定签署,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除回购主协议外,交易双方在每次回购时应以一级拆借市场联网计算机打出的成交通知单作为回购合同。成交通知单上需明确回购债券品种、回购债券与资金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回购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回购主协议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回购的期限为: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共计7个品种,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五条  回购利率由买卖双方确定。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第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采取集中托管、统一结算的方式办理回购业务中的债券托管与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债券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的业务统计数据,并定期为交易成员提供其债券帐户的对帐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业务统计数字,并向交易成员提供有关的业务信息。

回购协议范文8

为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丙方参与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本协议及甲方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 丙方参与固定收益平台各类证券交易的结算,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本协议、乙方的其他规定以及丙方与乙方签订的资金结算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丙方如为一级交易商,签署本协议即为明确授权甲方、乙方在其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的国债出现不足时,于固定收益平台当日现券交易结束后,通过固定收益平台实行隔夜回购,自动就该不足部分进行补券。

第四条 丙方签署本协议,即为明确授权甲方、乙方将其证券账户内的国债(包括交易商存量国债和当日净买入的国债),自动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及本协议规定的隔夜回购中的补券券源,当日已经申报作为质押券的现券除外。丙方可向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其特定证券账户不参与隔夜回购。

第五条 固定收益平台于每一交易日下午二时,统计当日各签署《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的交易商授权证券账户中国债的持有净额,以及一级交易商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的国债不足的数额。对于该不足部分,固定收益平台将自动以匿名、零利率、一个交易日到期为条件通过隔夜回购进行补券。丙方授权证券账户内的国债,按照数量从大到小的顺序作为补券券源。

第六条 隔夜回购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交收”,两次结算交收均由乙方提供净额担保交收。

第七条 丙方如为一级交易商,国债付息登记日,本平台不对其做市证券账户内的不足券源通过隔夜回购进行补券处理,丙方应在此前自行补足相应国债。

第八条 丙方违反本协议的,按甲方、乙方有关业务规则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回购协议范文9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迁,甲方自愿将其回迁的楼房转让给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由于上述的房屋尚未施工,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处于预售阶段。 甲方同意乙方去开发商处按照房屋的出售的价格进行挑号,选择房屋的楼层及位置。

3、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乙方自行应当支付房款(房屋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 元,具体房款按所购的楼层及位置具体核算)除此,作为乙方还应当按所购买的楼房建筑面积另行支付给甲方每平方米 元的酬谢金。

4、乙方在挑完号选择好房屋的楼层及位置后,支付给甲方酬谢金的三分之一;待房屋主体结构完成后再支付三分之一;基余的待楼房交付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5、上述所指的开发商开发的回迁楼房应当位于 .如果回迁房屋位置不在上述地段,乙方有权利解除该协议,甲方应当退还已支付的酬谢金。

6、乙方有权利在甲方与拆迁办结算完补偿协议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甲方不得无故阻拦。如果需要甲方方面的相关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提供。

7、如乙方不能与开发商直接签订购房协议或合同,以甲方名义签订购房协议,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乙方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的需要,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8、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

9、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甲方不得无故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的权利。如果甲方违约,除了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购房款和利息及酬谢金外,还应当支付 元的违约金。

10、本协议双方应当共同执行,不得无故反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当支付对方 元的违约金。

10、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1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1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精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