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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职权特点集锦9篇

时间:2023-07-09 08:54:08

税务行政职权特点

税务行政职权特点范文1

[关键词]: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健全制度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认识趋向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冲击了国家公务员队伍。“权力寻租”行为的出现,使一些领导干部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大肆谋取不义之财,甚至有的人骤然暴富。一些身为工薪族的国家公务员,利用权钱交易,挤身于富有者行列。这些人当中,有职位高、权力大的,如、等,也有职位低、权力小的一般工作人员。他们的犯罪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拥有一定的执法和行政权力,是职务犯罪。国税部门属于国家执法机关,每个人手中或多或少都握有一定的权力,更应引以为戒,把手中的权力用之于为国聚财,为人民服务,谨防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更好地行使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贯彻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系、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科学的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防范打击的前提和基础。在何谓职务犯罪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上,还存在不少争议。下面是三种有代表性的定义:1.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2.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放弃职责、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述三种定义在客观方面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职务犯罪的职务关联性特点,它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主体的界定上。相对而言,笔者赞同第三种定义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国家公职人员”一词内涵相对明确,而且是多数国家通用的一个称谓。但它将犯罪客观方面限定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却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上的重大损失都是针对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后果而言的,而现行刑法并未将造成实际严重后果规定为所有职务犯罪的共同要件。有的职务犯罪如罪、罪确实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条件,但也有的职务犯罪,如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以造成“重大损失”来描述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不利于惩治职务犯罪的行为犯及未遂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国家对税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具体讲就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案件。这类犯罪案件依法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具有与普通职务犯罪相同的构成要件,和基本的内涵,它是指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放弃职责、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之一。它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了正常的管理和工作,破坏了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了政府的威信,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二、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的特征

职务犯罪涉及面很广,种类较多,综观各类职务犯罪,既有其他犯罪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特性,具体到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的广泛性。其中金融、海关、税务等是职务犯罪的易发行业;同时犯罪主体也呈现多元化趋势,犯罪人的文化、法律素质亦较高。(2)犯罪发生的普遍性。相比80年代而言,现在犯罪的发生率已翻了几倍!公民对职务犯罪的普遍现象已经习以为常——这将会导致政府失去民信!(3)犯罪方式的多样性。(4)、涉案金额的急剧上升性。单从个案来看,贪污、受贿的金额已经由几万元普遍上升到几十万、几百万元,甚至出现上千万元惊人数目!

三、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犯罪学认为: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其发生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的。主要表现在:(一)、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历史原因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而封建社会对官员的选拔制度是“跃龙门”式的科考制,在严格的等级制度约束下,由于对身份和地位的极度崇尚,多数人通过各种途径“跃龙门”,一旦获得一官半职,便利用所获得的特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力、金钱居于社会的支配地位。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进化的过程中只经历了短暂的资本主义发展,而对作为资本主义所具有、提倡的许多先进的内容却没有成熟的吸收。可以说,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我国就是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的背景下迈进了社会主义的门槛。因此,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所极度崇尚的东西被现今社会的多数人所“继承”下来。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则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利欲熏心”的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目无法律,走向犯罪道路,从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很多犯罪分子都是具有严重的思想。

(二)、体制弊端是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展开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改革为我们的党和社会增加了活力,但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两种体制在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其缺陷也叠加在一起,使得有的人钻管理的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政企分开无法解除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的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职务犯罪的温床,在这中情况下,政府批文、领导的签字等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某些公职人员便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与有为了获得批件、批文的人进行权钱交易。在这里,权和钱发生了共振的效应,从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另外,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的权力配置存在着弊端。首先是权力过于集中。这是我国政党领导体制中的传统弊病。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成个人的领导,过分集中的权力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公用的可能,膨胀了个人意志。其次,权力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当权力过度集中而有失控或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会处于无压的情形下,从而使掌握权力的人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而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常常丧失原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所以说,权力越大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中则是相反,即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越弱,使得有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再次,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力度不足。这里说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然而,在我国,监督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对其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的保障也不够,对公职人员的各项权力遏制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使得某些公务人员无视群众的抨击。而权力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必然会造成滥用的后果。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是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虽然在某些封建王朝的某些时期也曾较为注重法律的作用,但其所谓的“法治”仍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直到社会主义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律制度仍处于极不完善的状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活动才真正的步入正轨。近年来我国虽每年都有不少新法律、法规、制度出台,但法律制度建设在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仍是显得滞后,与职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不例外。一是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强,缺乏明显的规范,使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这些漏洞谋私利己,钻法律的空子。二是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够周密,远不能够适应职务犯罪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形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们仍逍遥法外。三是有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保障不足,尤其是预防职务犯罪,迄今为止未见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这直接导致了预防职务犯罪无法可依,无法形成全国性的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四是民主监督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虽有一些法律制度有关于群众监督的零散规定,但迄今也是没有一部关于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缺乏科学的、具有足够透明度的、真正体现民意的、对人民负责的法律制度保证,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另外,我国长期以来由于行政

权力的干预,往往使司法不能真正的独立依照法律对职务犯罪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使很大一部分有腐败思想的公职人员心存侥幸,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腐败思想的蔓延。

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所以有以上原因,其根本点在于是税收执法权的异化。而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

(一)思想因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使一些不良思想成为税务职务犯罪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左右着一些税务干部的行为处世方法。二是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资本主义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的影响,受环境诱惑、条件诱惑、生活诱惑,诱发了部分税务干部的贪婪心理。三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权力商品化。四是基层一些税务干部文化素质较低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强。

(二)体制、制度因素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正处于完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国家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一是财政体制缺陷。“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之税”。二是税

务系统的体制缺陷。税务系统的垂直领导,导致上级难以有效监督下级,下级实际上无权监督上级;同时,在条块分割状态下,市、县级税务部门自由活动的空间过大,容易引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三是权力体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权力过分集中。四是税制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税负不均,由于税率不等,评税标准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里。

(三)法制因素

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赋予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税务机关去发现犯罪的权力,使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基本上处于靠移送或群众举报的被动预防状态。三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的规定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提供了可能。四是当前税务系统法制机构的设置不适应税收执法的要求。

四、预防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要做好在新时期预防税务职务犯罪工作,减少税务违纪行为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融会贯通“三个代表”为基础,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税务干部队

伍素质

首先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三观”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是税务系统的政治优势。最根本的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贯彻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税务系统学习邓小平理论必须在掌握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运用理论有针对性的解决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错位,要对税务干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学习先进文化,用榜样的力量鼓舞人,用科学的思想武装人,从而树立正确的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其次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税务职业道德教育。道德虽然是一种社会软约束,但其在人的一生中对行为的制约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我们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爱岗敬业的教育,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税务人员甘于清贫淡泊名利的教育,树立奉献意识。再次加强对干部队伍的以依法治税为重点的法制教育。道德是一种软约束,而法律却是对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硬性的行为强制。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对于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有积极作用,使税务人员明白是非界线,及时纠正错误,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重点内容是加强依法治税,对内对外实行以法治税,杜绝人为随意性,根除滋生税务职务犯罪的客观条

(二)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强权力制约,让税收执法有规可循在以全国地税系统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抓好体制创新,重点就是限制职权,让职权在规则内运行。做到对权力合理配置,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到位、设岗科学、职能优化、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科学运行机制。一是完善财政体制,变任务治税为依法治税;二是完善税务体制,建立既收得上,又放得开,既分得了,又能相互制约的税务机构

,按照新征管法的“征收、管理、检查、复议”四分离原则设置岗位,设定职责。在税务机构设置上要实行专业化、职能化,把税收征管权合理分解。征收管理权和检查权彻底分开,建立专业化机构或在机构内部实行专业化分工,改变过去“一人进厂,各税统管”的模式。三是完善税制改革,建立以信息化为基础,以电子介质为载体的服务制,对稽查过程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运行。

(三)认真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行为监督不监督的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温床。新征管法在进一步扩大税务执法权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和制约。一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继续完善征管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强预防机制建设,从苗头上预防税务职务犯罪;三是实行能级认证制度,实行以级定责,以级定酬;四是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聘请社会监督员,实行全社会的监督,形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社会氛围。

(四)、依法治税是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根本切入点

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潮流和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坚持依法治税,促进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实现管理公开公平的重要保证。推进依法治税,其根本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就目前税收实践来看,要内外并重,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综合治理。

1、统一思想、固本清源、消除意识上对依法治税的偏差。要对依法治税的重要性进行认识,消除对依法治税理解偏差。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在认识“重在治内”上,对内要有正确的认识。对整个社会大系统而言,税务系统是内,对于整个税务系统来说,每一个税务人员就是内。“重在治内”的目的在于保证税务干部队伍的廉洁,保证每一个组成税务队伍细胞的健康。2、推行政务公开,确保“两权”监督制度落实到位。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的重点是围绕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干部任用、财务等方面,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做到“五上”“十公开”。在注重抓好硬件建设的同时,时刻不忘廉洁和公正,把政务公开工作与树立税务新形象结合起来,以“五上”的形式立体推进对外“十公开”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建立阳光政务公开栏,对税收政策和法规,税收征管程序,“双定”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减税免税政策及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程序、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稽查制度、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制度,税务机关各岗位的职责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纪律,偷逃税案件予以公开,利用上墙、上报、上刊、上街、上电视的形式,将所有纳税事项放在阳光下操作,做到在深度上公开内容全面,在亮度上公开形式多样,真正做到透明办事,在广度上形成公开网络,让纳税人交明白税、放心税。3、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一是要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它不仅体现在税收立法和税法宣传上,重要的是执法内容、手段、程序等全面公开,减少和杜绝执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二是提高税收执法的统一性,提高税收立法的级次,上收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力,确保税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禁止对税法作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防止税收执法政出多门;要规范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对各地擅自出台的与税法相抵制规定进行清理。4、完善和健全税收法制和征管机制是依法治税的保证。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使整个征管过程在“机器化的流水线”上完成,杜绝职务犯罪的可趁之机;二是要健全现有法律法规,建立完整无缺的税收运行机制的具体规则。三是要把征管全过程放在阳光下操作,让税务系统内部各岗位间相互监督,让广大社会各界实行外部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高铭喧,《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税务行政职权特点范文2

关键词:税务人员;爱岗敬业;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8-0253-02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良心等方面,它体现着与从业人员相应的道德观念、情感和品质,用以调节本职业内部人员之间以及本职业同其他职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税务职业道德则是税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良好的税务职业道德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内在活力。税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简称“税德”,是税务精神文化的重要内容[1]。

一、税务部门的职业特殊性

1.属于行政工作。税收工作是行政工作,具有行政权利,按照行政管理学原理,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被动地位。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手中有国家赋予的职权,处于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属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2.属于执法工作。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掌握着税收法律,纳税人是通过税务机关来了解掌握税法的。在这种征纳双方对税法信息的不对称的条件下,纳税人能否依法纳税,做到不违法,其前提条件一般要税务机关提供。

税务人员担负着为政府组织税收收入的重任,手中有明确的税收执法权、对税款的裁定权和处置权,其执法的公正性与政府的利益、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二、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根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税收工作的职业特点形成的税务人员应具备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是税务人员政治素质、思想意识、文化修养、品德情操、工作态度和精神风貌的具体体现。它所包括的内容是:“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税。”其核心是“廉洁奉公,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

1.热爱税收。热爱税收是税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热爱税收,就是热爱、忠诚于自己所从事的税收工作。税收工作是一个光荣的职业,一个税务人员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就必须要热爱自己所从事的税务工作,这是对一个税务人员起码的道德要求。只有热爱税收,才能忠于职守,只有热爱本职工作,才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这一道德标准,是税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内在动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

2.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也是衡量一个税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道德品质的重要尺度。它要求税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所有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实施细则、征收办法等办事,把依法办事贯彻于税收工作的一切方面和始终。决不允许徇私情、乱征、乱罚或擅自减税、免税。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每个税务人员都要用高尚的税务职业道德、税务职业纪律来保证税法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3.廉洁奉公。税务人员是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执法者必须首先守法。廉洁奉公是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规范。税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要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以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廉洁奉公,一尘不染光荣,可耻”的良好道德风尚,成为党和人民信得过,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作贡献的税务人员。

4.文明征税。文明礼貌,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税收征纳双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纳税业户是我们的服务对象。税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因此,广大税务人员要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点,在工作中要做到文明征税,礼貌待人,谦虚谨慎,讲究、工作方法和言谈举止艺术,切忌作风粗暴,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要做到以法论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切不可利用手中权力,对纳税人采取多征税、滥征税等报复行为。要处处体现人民税官为人民的道德风尚。

三、税务部门的职业道德现状分析

税务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控管着国家的税收征管工作,其工作人员每天都要与广大的纳税人打交道,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掌管着一定的权利,如果职业道德稍差一点,就会“久站河边要湿鞋”,从而走向歪路,掉入“泥潭”中。

就目前状况分析看,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绝大部分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素养得到了提高,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思想深入人心,行风评议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纳税人对税务干部的评价较高。但与此同时,我们仍然看到在整个税务系统中,个别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文化水平、思想观念、道德水准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具体征管工作中,有的还存在着,吃、拿、卡、要、报,讲排场、摆阔气、盛气凌人,不求进取等不正之风。这些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它败坏了税务部门的声誉,影响税务部门队伍的整体形象。这些现象的出现,标志着税收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着某些道德失误问题,这主要反映在五个方面:

1.主观认识、行动不到位。许多人没有深刻的认识到税收道德的重要性,没有像抓依法治税、组织收入一样对待它,而往往认为是抽象的无关紧要的。因此,行动上往往做了,在思想上也是模糊的、不自觉的。

2.执法尺度、力度不统一。由于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税务人员出于不同的动机滥用裁量权,对纳税人执法尺度和处罚的力度不能一视同仁或不执行统一的标准,出现有的税务人员执法的随意性很大,执行政策就像拉皮筋,长短不一,衡量的尺度带有个人因素。

3.办事程序、手续不简明。有些税务机关改进作风只满足于“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把椅子”等形式上的改进,但办事手续繁杂,工作程序过多,工作效率不高的现象依然存在,使纳税人感到纳税不方便。

4.征纳权利、义务不对等。受中国传统影响,政府部门偏重于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对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宣传重视不够。同时又偏重于强调执法的权力,而忽略了执法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此外,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纳税人受税务机关的制约多,税务机关受纳税人的制约少,有的纳税人即使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也很少提出投诉,怕得罪了税务人员“吃不了兜着走”。

5.廉政工作不够扎实。尽管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在实施“两权”监督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由于诸多原因,为税不廉、执法不公、以税谋私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的地方还较突出。

除以上现象外,从社会和纳税人角度分析,也存在诸多税收道德问题,如纳税观念淡薄、偷逃骗抗税、贩卖虚开税票、拉拢腐蚀税务人员、干扰正常税收秩序、制定与税收法规相悖的“土政策”等。分析税收道德淡薄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还有体制、制度等深层次的原因,客观上要求我们加强税收道德建设首先要从税务机关做起,同时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税收职业道德,全面加强税收职业道德建设。

四、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加强税收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每个税务人员都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职业道德的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税务系统职业道德的特点、原则和规范,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观念[3]。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广大税务人员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使他们认识、遵循、弘扬税收职业道德。要通过学习,使大家懂得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从而提高认识,增强开展职业道德建设的信心和自觉性。

2.与税务工作实践相结合。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在多年税收工作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它来源于税收工作,又反过来作用于税收工作。因此,要加强爱岗敬业和职业道德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将税收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渗透到申报纳税、税款征收、管理服务、税务稽查、执法监察等各方面,使税务人员在税收事务中自觉遵守税务道德。

3.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要选树一批道德模范,通过道德模范集体或个人生动形象、说服力强的模范事迹,体现社会主流道德的价值取向,使广大税务干部产生情感共鸣,在耳闻目睹榜样的事迹中获得道德启迪。在奖励模范、引导激励的同时,运用反面典型事例教育,对个别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公开曝光,让不尽义务、不守道德的人受到谴责和惩处。

4.加强国税文化建设。通过先进文化的指引,使制度成为税务干部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并坚持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陶冶税务人员思想情操,使其养成高尚的品德,为税务道德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5.加大道德建设的投入力度。一位学者曾经提出,“人们的道德水准都不是免费的午餐,而是教育和宣传投资的结果。而对每一单位道德水准教育投资的追加,会使法治的投资相应的递减。因此,存在着一个道德教育成本与法治成本的权衡。”这一观点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也给我们一个启示,在考虑到对法治投入的同时,也要考虑对德治的投入,这也是搞好税收职业道德建设,实现税收职业道德控制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孟庆启.中国税务管理现代化概论[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税务行政职权特点范文3

预防职务犯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近年来,阜宁县地税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努力从体制、机制和监督等方面,积极探索运用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为园满完成地税工作的各项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努力探索在地税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

在预防工作的实践中,我们坚持按照“教育、立制、监督、查处、改革”五位一体的防范工作体系的要求,把握重点环节,以解决地税人员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履行工作职责方面的问题为重点,使预防工作贯穿税收工作的全过程,着力提高预防工作的层次,深化预防工作的内容,探索预防工作的有效形式,努力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水平和实际效果。

(一)抓领导体制,构筑工作机制防线。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强化预防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两责”的重点来抓,把严格落实责任制作为推动预防工作的关键措施,并向落实部门责任制延伸和深化,通过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了以局领导班子为纲,各分局、科室负责人为目,以每一位同志为点的预防工作机制。

(二)抓思想教育,构筑道德规范防线。为使广大地税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建立起“不想、不愿、不能、不敢”腐败的政治防线、思想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我们在全系统持续不断深入地开展了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一是认真组织地税干部算好“四笔账”(即违法犯罪行为的政治账、经济账、人身账和家庭账),开展“人应如何做、权应如何用、法应如何执”的大讨论活动。二是开展群众性研讨教育。从20xx年开始,我局连续与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配合,召开地税系统“两权”监督暨预防职务犯罪研讨会,通过群众性研讨的方式,提高广大地税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三是开展亲情教育。定期召开“贤内助”座谈会,把预防工作延伸到家庭。四是开展传统教育。针对本系统年青人多的特点(平均年龄35岁),在“五四”、“七一”、“十一”等节日,邀请关工委老同志作讲座和组织参加传统教育基地等,进行传统教育。五是警示教育。利用系统内外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三)抓“两权”监督,构筑源头预防防线。立足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抓住“两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下同)监督的切入点和关键处,努力在机制上寻找突破口,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从机制上规范和制约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扼制执法上的随意性,将“暗箱操作”转为“阳光工程”,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1)改革和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形成对税收执法权的权力分解和制衡机制。通过新一轮的征管改革,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科学的业务重组,按照互不交叉的原则,分离征收,管理和检查三项专业职能,做到专业分工,职责到人,建立起一个科学、严密、高效的岗责监督制约和协同体系,既发挥各岗位间的协同和整合作用,以形成整体合力,又在各岗位间形成有效的权力分解和制衡机制。在税收征管上,修订完善征管业务操作规程,制定各环节岗位职责,按照管税环节不征税,征税环节不查税的工作格局,建立起互相连接,环环紧扣的工作机制;在税务稽查上,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权”分离,形成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案,审案不定案,定案不执行的工作链条,各环节之间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2)依托税收征管信息化,形成对税收执法权人机结合的监控机制。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两权”的监督制约。通过建立一个平台(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两级处理(总局和省局高度集中处理信息)、三个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国地税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四个系统(征管业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对操作行为的技术锁定,对整个征纳活动的适时监控”科技加管理,“人管机器”,“机器管人”,最终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杜绝和防止执法上的随意性和税收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3)推行行政管理改革,建立对行政管理权的制约机制。实行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凡是大项资产购置、大额经费支出,一律经过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统一由局计财部门扎口管理和使用;所有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计财部门管理和核算,杜绝“小金库”;系统财务收支统一由局计财部门管理和核算,基层分局实行报帐制。以切实加强对财务收支的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和基建招投标制。对基建项目、服装制作、票证印刷、设备及大宗物品购置等,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管理与监督。

(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对用人权的制约机制。坚持干部人事管理上的民主、公开、竞争,按程序办事,集体讨论决定,从机制上解决人事工作权力过于集中和“一把手”说了算的 问题。推行民主推荐、竞争上岗、任前公示、试用聘用制等改革措施,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不仅有利于促进税务干部素质的提高,同时也强化了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实行能级与岗位的匹配,同时结合按能上岗,实行干部双向选择,增强干部管理上的民主化程度。

(四)抓制度考核,构筑纪律约束防线。为了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常抓不懈,常抓常新,我局结合地税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一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先后出台了70多项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各基层分局执行,其中关于加强和细化“两权监督和预防工作的内容,共涉及15项制度,80多个条款,有效地填补了制度建设的空白。二是深化推行政务公开,转变工作作风。20xx年,市局在我局推行政务公开试点,取得成功并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之后不断创新形式,建立和完善“两网、两屏、两栏、两册、三卡、一体、一线”等公开阵地,进一步深化行政职权公开。建立了税务检查廉政告示制(检查人员每到一个企业,都在公开场合张贴检查廉政公示,检查结束由企业反馈检查人员执行廉政公示情况)、外出人员检查就餐告示制;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告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查实告诫待岗制。三是继续实行连环监保责任制。在全系统按科室、分局建立连环监保网络,人人有监保对象,个个受别人的监督,有效地加强了对地税干部“三圈”的监督管理,作为预防工作的补充,填补了预防工作的空白。四是建立廉政储备金制度。从岗位责任制考核奖中筹集部分资金,对地税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考核。五是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关于新任干部实行廉政谈话的规定》,这一规定从谈话原则、范围、对象、内容、组织领导都作了明确的要求,做到“教育在先,防范在先”。六是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把预防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列入一、二、三级岗位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对进一步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考

地税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仅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许多工作需要通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各系统的社会力量开展,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法及手段,需要根据地税部门的行业管理特点,循序渐进地进行探索研究。我们在工作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

(一)树立全局观念,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前提。当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税部门面临在任务增幅高、税源匮乏的严峻形势,组织收入工作异常繁重,客观上造成了收入任务完成就可以“一俊遮百丑”的思想观念还很难彻底扭转,在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基层分局存在偏重于组织收入工作,而忽视征管基础建设、文明创建等工作的状况依然比较严重,无疑为地税干部职务犯罪行为产生,埋下了种种隐患。近年来,少数地税干部屈从于行政干预,为完成税收任务,参与“吸税引税”、“垫税空转”、“寅吃卯粮”等有违国家税收政策行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强化地税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止工作中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切实提高全体地税干部的依法治税意识,才能保证地税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税务行政职权特点范文4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国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国家赔偿法等外,还有程度不同的规定散在各级行政法规文件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促使税收行政执法权更进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总结国内经验,借鉴国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制度主要有:

第一,税务公开制度。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税收实践工作中,我国提出的税务执法“八公开”制度在21世纪税务人力、资源开发国际会议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因此,将税收执法依据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公开,执行裁决等公开,以利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力的正确使用,从而遏制腐败的产生将起重要作用。

第二,税务相关人回避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履行公正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也使税务执法取得公正结果增强了保障。

第三,税务相对人参与制度。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促使税务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说明理由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有规定: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告之当事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应告知。这对税收行政处罚前的理由说明同样适用。

第五,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

此外,合议制度,复审制度,咨询制度,顺序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需要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支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的行为规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保障。

完善基础性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拟定税收基本法,短期内在修订宪法不易的情况下,继续拟定税收基本法是可行之举。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一些税收基本法律问题,以统领和协调单行税收实体法与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税收基本法要对税收共性问题做出基本规定:如对政府是否拥有征税权做出严格规定,税种设置的基本原则,税收管辖范围及权限,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违法责任追究,税收司法保障,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以达到在税收领域内统一和规范。二是拟定税务机构组织法或条例,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职权,管理体制等等。三是单行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到实体税收法律,增强税法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四是立法要规范。立法要降低规范的弹性,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增强规范的严密性、科学性;同时,立法机关要及时制定、公布全国统一实施的配套规范——实施细则,以保证法律正确顺利实施,增强透明度。税法解释权应属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不能自行制定有决定效力的解释和规定

综合以上各点,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涵: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法律的基础;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将单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由相应立法部门做出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进行。

(三)严格税收行政执法监督

多数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环境比较差,对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也相当重视。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行为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从法律上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权力与监督制约是现代社会的一对矛盾体,税收行政执法权必须在相应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证。严格对税收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上原则规定权力授予和权力限制程序,二是建立税收法律监督体系,三是依法培育相应的权力机制。权力从法律出,这是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要求,但法律规定权力要避免弹性化和模糊化,例如,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易出现主观臆断,难以体现公正规范的问题,需要在三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适用标准和适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二是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漏洞,就要对权力进行分解,对税收行政执法权力也要合理进行分解,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三是对有弹性的、模糊的特殊规定则是越少越好。

2.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税收行政执法监督按主体划分,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外部监督分为行政监督(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纳税人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部共同监督组成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在内部监督中又可分税收行政执法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特别是对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予以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监督。

3.提高公务员法律知识水平,保护公务员税收执法积极性。开展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现在实行的税收执法错误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追究税务执法人员失职行为的制度,对违法失职的税务人员可依据公务员条例等法律予以惩戒,但对税务执法人员力所不及所造成的错误,要区分情况,不能一概处罚,以保护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治税的积极性。

(四)加强税收行政执法协调

我国两套税务机构的存在,难免出现税收行政执法的欠缺或交叉。1.应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划分各自职责,避免职责交叉;2.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矛盾协调解决原则、程序和具体办法;3.设立专职职能机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国、地税两个税务机构之间的各种问题。

(五)改善税收行政执法环境

税务行政职权特点范文5

关键词:征税职权、税权、税法、建议

征税职权是税法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内容,税法上的很多概念和范畴,如征税主体、征税行为、税收法律责任等都与征税职权密切相关。税法的一个基本使命就在于规范和保障征税主体合法、理性地行使征税职权,以使实体税收债务法的规定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一、征税职权的界定与分析

征税职权是征税主体依法拥有的执行税法,对税收征纳事务进行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是国家征税权的转化形式,是征税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行使的“个案”征税权。征税职权在性质上属于税权范畴,是税权的下位概念,并且与税权的多义性和异质性相比较,征税职权具有较强的同质性,比较容易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征税职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法定性。征税职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征税主体行使征税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税收法定主义中依法稽征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征税职权的设定、调整、取消及其行使规则,都要由法律来规范,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8条、第2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2.权力服从性。征税职权虽然是由具体的征税主体来行使的,但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征税职权的行使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征税决定由征税主体单方作出,不以纳税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3.专属性。一方面,征税职权是征税主体的一项公权力,纳税主体不享有。另一方面,征税职权的主体在根本上为国家,但国家不直接行使,而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的征税机关等来具体行使征税职权,即征税职权是征税主体专属的职务权限,不拥有法定征税职能的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行使征税职权。

4.优益性。征税职权不同于作为个体的纳税人权利,它的行使事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征税主体在行使征税职权时,依法享有征税优益权和征税优先权,即征税主体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中,相对于纳税主体而言,处于优益的法律地位,例如,征税主体作出的征税行为具有公定力。

5.不可处分性。征税职权是国家征税权的具体化,与纳税人权利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等不同,属于国家“公权力”而不是一般经济权利范畴,因此不可自由处分。即对征税主体来说,行使征税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征税职权与征税职责是相统一、不可分割的,随意转让、放弃或抛弃征税职权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行为,是不能允许的。

二、征税职权的内容

征税职权的内容是指征税职权所包含的具体权能,它是征税职权运作的具体形态。在不同的国家,征税职权的具体内容不完全一致。我国除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征税职权作了集中规定外,在行政处罚法、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立法法和宪法中都涉及到征税职权问题。从总体上看,征税职权的内容可归纳为下列十项:

1.征纳规范制定权。这是征税机关依法制定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征纳规范制定权是征税机关的抽象征税行为,对税收征纳活动具有广泛的影响。但因征税机关的行政立法不是由民意代表制定,广大纳税人参与的机会少,且程序相对简单,从税收法治和保护纳税人权利角度讲,征税行政立法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我国《立法法》对税收行政立法有所涉及,但对具体的事项和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另外,有权征税机关对税收行政法律规范的解释,在性质上也是征税规范制定活动。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但它与在具体征纳过程中,征税机关在作出征税决定时对税法的解释(实际上是对税法的理解)不同,后者涉及的是“自由裁量权”问题。

2.税收计划权。这是征税机关有权确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所要实现的国家税收收入目标的权力。税收计划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预算能否实现具有重要影响。我国征税机关历来十分重视税收计划的作用,税收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也成为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以致于把税收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作为检查考核征税机关贯彻税收政策法规的主要手段。但需要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计划应以非指令性为主,要正确处理完成税收计划与依法征税的关系,即必须要在严格执行税法的前提下组织税收计划的实现,不能为了完成税收计划而违法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摊派税款。

3.税款征收权。税款征收权又叫征税处理权、征税形成权,这是征税主体依法对具体的税款征收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税款征收权是征税职权中的核心权力,运用得也最广泛,它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相对应,其所作出的征税决定直接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税款征收权包括应纳税额确定权(包括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的应纳税额初次确定权的第二次确定权、法定情形下的应纳税额核定权或叫估税权)、税款入库权(税款缴纳方式、税款入库期限和地点的确定权)。为了保证税款征收权的有效行使,征税主体还可依法行使与税款征收权相关的下列权力:税负调整权、税收保全权(代位权、撤销权)、税款优先权、税款追征权等。

4.税收管理权。这是为了保证具体的税款征纳活动的顺利实现,而由法律规定的征税机关进行的税收基础性管理活动的权力,它具有基础性、广泛性、与税款征缴间接性等特点。税收管理权的内容有税务登记管理、账薄凭证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源监控等。

5.税收检查权。它是为了保证征税决定的作出和税收征管目标的实现,而依法对纳税人等遵守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调查、检查、审计和监督活动的权力。税收检查的主要目的是获取信息和证据,因而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权力,而且是行使其他征税职权的基础和保障。在实行申报纳税制度下,加强税收检查十分必要。税收检查权的行使在实践中有多种形式,如税务稽查、税务检查、税务审计、税务调查等,有些国家还赋予征税机关行使司法性质的搜查等强制检查权。

6.获取信息和协助权。是指征税主体有权从纳税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获得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征税协助。与征税有关的信息是正确作出征税决定的前提,为了保证应税信息的有效获取,应建立调查、统计、报告、协助、信息共享等制度,并加大对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制裁。但征税主体在行使获取信息权和协助权时,要注意处理与纳税人的隐私秘密权的关系。

7.征税强制权。这是征税机关为了预防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而依法对纳税主体实施强制手段的权力,它包括采取预防性的税收保全措施和执行性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征税强制权的行使将使纳税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要完善征税强制权的行使程序,为纳税主体提供更多的程序保障。[①]我国有关征税强制的程序规范十分稀缺,目前国家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将对此作出进一步规范。

8.税收处罚权。这是征税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行为给予制裁的权力。与征税强制权一样,对征税处罚权的行使也要加以规范、控制,这主要涉及到税收处罚权的主体、程序、与刑事制裁的关系等问题。

9.争议裁决权。这是征税机关对发生在征纳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力。它是一项准司法性质的权力,对于处理技术性、专业性、反复大量发生的税收争议有重要作用。但为了保证公正和法治,征税机

关的行政复议裁决还要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

10.税收指导权。这是征税机关通过政策文件、纲要、指南或通过直接向纳税主体提供建议、劝告、咨询等,以引导纳税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新的征税职权形式。但税收指导一旦错误或不当,对纳税人利益的影响往往十分重大。因此,应当对税收指导给予一定的法律约束,而不应将其视为完全自由裁量的事实行为。这涉及到税收指导的事项、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征税优益权:征税职权的保障条件

为了保障征税主体有效地行使征税职权,国家赋予征税主体及其征税人员职务上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征税主体依法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就是征税优益权,包括征税优先权和征税受益权。征税优先权是征税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种种优越条件。我国现行税收程序法上的征税优先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得社会协助权。它要求征税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二是推定有效权。法国很早就确立了“公务优先原则”,并把“推定有效”作为其主要内容。推定有效权实际上是指征税行为的公定力,即征税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其是否合法,就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的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征税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就真正合法生效,有的需经复议裁决,有的需经法院裁判。如果征税决定要走完所有救济程序并被确认生效后方能执行,那就会影响税款的征收,不利于稳定税收征纳秩序。因此,税法特许在这种条件下推定征税决定有效,可以先行执行,复议、诉讼期间征税决定不停止执行便由此而引出。为了确保征税职权的有效行使,可以考虑赋予征税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如进出口环节某些偷逃税行为、未结清税款离境),实施先行扣留、即时强制等先行处置权。

征税受益权是国家为保证征税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征税职权而向它提供的物质条件,征税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便是征税受益权。征税受益权是征税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权益,而不是由相对的纳税主体提供的。征税受益权的内容表现为国家向征税主体提供征税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它实际上是征税机关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构成狭义上的税收行政成本。为了给征税职权的行使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切实保证征税主体的征税受益权,但从税收效率原则来说,也应当注意降低税收征收费用,以使税收的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最小。

四、征税权限:征税职权行使的法定界限

1.征税权限的界定

征税职权是一项“公权力”,鉴于它的易被滥用和由此产生的破坏性,征税职权的行使都被附加各种条件,其中范围上的限定是重要的方面。征税权限是征税主体行使征税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遵守征税权限是征税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征税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征税越权,视为无效。征税权限是各国税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控制征税主体的征税行为超越权限是税法的重要任务。

在界定征税权限时,还需要注意其与“税收管辖权”、“征收管辖”、“税收主管”的区别。税收管辖权一般是指国际法意义上的税权,它是指国家或政府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类权力,国际税法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协调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以解决重复征税和税收逃避问题。征税权限一般是在国内法意义上使用的,如果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征税权限,也可以说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法上的“国际征税权限”。实际上,国内层面上的税收管辖权及其冲突也客观存在,对它的解决也已提到议事日程。[②]征收管辖又叫税务管辖、征管管辖,是指不同征税机关之间进行税收征收活动上的分工与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征收管辖的落实是征税机关进行具体的税收征收活动的前提,是征税权限中一项基本内容。但征税权限不限于征收管辖,它还包括征税事务权限(主管),包括与税款征收管辖有关的其他征税职能的权限,如税收行政处罚管辖、税收行政复议管辖、税收行政赔偿管辖等。税收主管又叫征管职能的划分,是在征税机关内部对征管职能的划分,在我国是指税收征管权在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之间的划分,也包括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国税地税之间的划分。可见,税收主管只相当于征税权限中的事务权限。

2.征税权限的类型

(1)事务权限。在我国又叫“税收主管”,在德国叫“业务主管权限”,是指税收征管职能在不同类别的征税机关之间的分配问题,主要是这些征税机关之间如何划分其各自主管的税种。在我国,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工商税收的征管;海关主要负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管;财政机关主要负责农业税收的征管。而在税务机关内部,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其所负责征管的税种又在国税与地税机关之间再进行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1996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

(2)级别权限。又叫纵向权限,是指有上下隶属关系的征税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级别权限按照权限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税款征收级别权限(级别管辖)和与税款征收间接联系的其他级别权限。后者在我国税收程序性法律上已有不少规定,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关于发票的管理权限;第31条关于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第33条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原则规定;第37条、第38条、第40条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限;第53条关于税款入库权限;第54条关于查询储蓄存款的权限;第74条关于罚款权限的规定等。另外,《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级别管辖权限的划分适用于税收行政复议。税款征收级别权限是征税级别权限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它又叫征收级别管辖。由于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只推进到省一级,省级以下征税机关之间如何划分征收管辖权缺乏规定;采用税额分成的共享税种的大量存在,为级别管辖的划分带来障碍;国税机关严格按照行政区域隶属关系进行设置,不易于征收管辖权的明确。这些问题的存在,为级别管辖的确定带来许多困难。解决的对策,一是加快省以下分税制改革,真正落实“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权”的分级财政体制。二是取消共享税种,确立真正意义上的中央税和地方税,某些税种实行中央地方同源共享。[③]三是实施国税机构改革,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国税机构,理顺中央税种的级别管辖。

(3)地域权限。又叫横向权限,是指没有隶属关系的征税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在地域权限中,最为重要的是有关税款征管权限划分的地域管辖。但在我国,如同级别管辖一样,地域管辖问题研究得相当薄弱,在各实体税种法中也只是从纳税地点的角度零星触及到地域管辖问题,而且矛盾之处很多。因此,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并应在税收程序法上对管辖问题设专章进行规定。这里,至为重要的是要确立地域管辖的原则。笔者认为,总结我国现行税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参照国际税法上有关税收管辖权的原理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税收地域管辖的原则应当包括下列三项:第一,属地原则。这是以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地或财产所在地为标准来确立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它一般适用于间接税和资源财产税。我国实体税法上以商品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或营业地、财产所在地等作为纳税地点的规定即是属地原则,例如,对流转税来说,就是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不考虑注册地、管理中心地、核算地等因素,但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则由海关行使专属管辖权。[④]第二,属人原则。这是以纳税人的住所

和人的因素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关于住所等“人”的因素,对自然人纳税人来说,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属人原则在所得税、遗产税等直接税中适用较为普遍。第三,属地优先原则。这实际上是解决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冲突时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即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属地原则。因为经济不发达地区接受外来投资多,实行属地优先原则,有利于保护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利益,缩小其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当然,这种优先适用也是有限度的,它只能对源于本区域内的应税收入等课税。

关于级别管辖问题,应重点确立下列两个原则:一是实用性原则(两便原则)。它是考虑由何种级别的征税机关征收最能降低征收成本(需考虑其获得征税对象信息的便利程度等因素),如何尽量为纳税人缴税提供方便。二是中立性原则(税收程序统一原则)。为了确保法律秩序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维护征税的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应统一全国的征纳程序、争讼程序。

此外,在管辖权限中,还涉及到共同管辖、移送管辖、继续管辖等问题。[⑤]

3.征税权限争议及其解决

征税权限争议是征税主体之间及与其他非征税的国家机关之间,就征税权限的范围等划分问题发生的争议。由于立法上征税权限的划分不合理、不清晰,实践中应税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征税主体的主观认识等原因,征税权限的争议在所难免。征税权限争议的类型有纵向争议与横向争议,前者是有隶属关系的征税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后者是没有隶属关系的征税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此外,征税权限争议还可分为积极争议与消极争议,前者是争议主体都主张有征收管辖权,后者是争议主体都不主张有征收管辖权。

关于征税权限争议的处理,国际上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议会途径,即由议会或宪法法院来解决管辖权争议,如英国和西班牙。二是司法途径,如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6条规定的“机关诉讼”。三是行政途径,即由争议机关之间协商或由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裁决权限争议,这是为多数国家确立的主要解决途径。

我国关于征税权限冲突解决的立法很不完善,只是在《宪法》(第89条、第108条)、《立法法》(第五章)、《行政诉讼法》(第53条)、《行政处罚法》(第21条)等法律中一般性地涉及。[⑥]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还没有关于征收管辖的系统规定,有关解决权限争议的一般原则、管辖权争议的裁决及确定管辖权期间的临时处置、当事人的申请权等事项缺少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的征税权限争议解决制度:(1)确立权限争议解决的原则。纵向权限争议时应尊重上级机关的监督权,即以上级机关的判断为准;横向权限争议时,应以合作为原则,尽量协商解决并需履行协助义务。(2)规定解决权限争议的启动程序。至为重要的是要赋予纳税人等利害关系人有管辖权的异议申请权,另外,发生权限争议的共同上级机关可以依职权解决。(3)完善行政途径解决机制。一是对有共同管辖的,以最先受理的征税机关管辖。二是不能确定受理先后或是有其他争议的,争议的征税机关之间协商解决。三是不能协商解决或是有统一管辖的必要时,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没有共同的上级机关时,由各该上级机关协商决定。[⑦]四是在不能通过上述方法确定管辖权或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由有实施征税处理必要性即公务原因发生地的征税机关管辖,它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通知其他负责的征税机关。(4)建立征税权限争议的预防机制,如部门会议、协作协议等。(5)积极探索用司法途径解决征税权限争议问题。

注释:

[①] 在普通法系国家,征税强制权原则上归法院,当事人获得程序保障的机会较多。

[②] 国内层面上的税收管辖权及其冲突可能有下列三种情况:在联邦制国家,各州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在一国境内存在多个独立的税收管辖区时,会产生税收管辖权冲突;在更广的意义上,行使不同税收征管职能的征税机关之间也可能产生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目前,中国内地就已与香港达成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③] 同源共享是指不设置共享税,而以同一税源由中央与地方分率计征的方式取而代之。

[④]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我国税收行政处罚实行“属地原则”,即由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⑤] 参见《德国税收通则》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税务行政职权特点范文6

一、法律性是税收的本质属性

(一)法律性是税收的内在固有特性

在税收研究领域,学者对税收的产生、作用和性质一直在进行着不懈地研究和探讨。霍布斯认为,征税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纳税,乃是因为要使国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时能抵御敌人的入侵。(注: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8页。)亚当·斯密认为,税收是维持政府所必须的费用,一国国民都必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12月第1版,第384页。)。二者的论述说明税收是为了维持政府的需要而征收的,而政府收税的目的又是在维护纳税人的利益,税收表现为收入性特征。孟德斯鸠在论述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时指出:“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第1版,第213页。)。这里包含了四方面含义:一是国家的收入来源于公民所付出的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二是公民付出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剩余财产的安全;三是公民可以快乐、自由地享用这些剩余的财产;四是公民付出的财产与其所得到的保护相当。前两层含义说明了税收的收入特性;后两层含义则说明税收要取之有度、取之有序,只要起到对公民财产的保护与快乐享用即可。显然,后两层含义还明确了税收应当依法确定、按规定计征的法律要义,税收不单纯为支出而收取,更重要的是税收应当明确、规范;税收因法律确认而存在,税收具有法律性特质。

在税收研究领域,多数都是从税收收入和国家财政支出的角度研究税收,认为税收是一种分配手段,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品的价值补偿,具有强制性、无偿性、规范性特点(注:胡怡建、朱为群:《税收学教程》,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4年10月第1版,第9-11页。)。这仍然是对税收的收入目的与原因的分析,而恰恰忽视了税收的形成、税收潜在的历史作用及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价值。从税收的形成来讲,从形式上讲是对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但这种分配得以进行的根源在于国家权力的介入,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而强制划分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划分是按照政府的需求进行的,并不完全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从税收发展的历史来看,税收主要是维护政府公共品需要而进行的征收,公共品的消耗是为了给予公民一个使其正当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和实现的环境。即使坚持这样一条原则,政府的公共品支出也难以与公民的权益划等号。政府要转移支付、政府要参与国际交往或者对外捐赠,甚至政府的个别公务员腐败也需要政府付出一定的代价,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政府要引导消费、要优化资源配置、要不断进行资本积累、要不断增强对宏观经济的驾驭能力和对世界经济的适应与应对能力、要立足于长远发展经济等等,这其中许多支出并不是即时用于纳税人自身,有的可能使他人或者将来的纳税人受益,有些情况下还可能要向纳税人征收相对较多的税款,就一定阶段或者某一纳税人来讲,这些税款超出了纳税人应当的支出,是纳税人所不愿支付的,但国家认为是“必须”的,所以国家要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保障其征收。即使税收与纳税人所获取的“保护”和利益相当,由于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看不到政府的直接回报,因此他们并不情愿“无偿”地向政府提供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税收也是难以实现的。另一方面,税收又是在明确设定了税种、税目,税率条件下按照规定程序征收的。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税收依法设立、凭借政治权力征收、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税收自始自终都体现为国家的意志,税收法律性是税收固有的本质特性。

(二)法律性是税收运行规律的客观反映

在市场经济中,各行为主体受利益的驱使,总有人企图逃避缴纳税款,一旦部分人少缴税款,那么其在市场上实际获得的份额就会相对较大;而另一部分按规定如数缴纳税款的,其获得经济利益就相对较少,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这是对市场经济的直接破坏,也是任何法治国家所不允许的,必须要通过立法加以严厉打击。税收的存在、税收对市场的调节以及对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就是一种法律对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法律对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及其功能主要表现在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公平性、合法性作出评估,并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和方法,使各种利益得以重整。这一点在税收运行过程中体现得非常清楚,通过一定法律形式对各方利益进行有机调节已成为税收的重要功能之一,税收在运行过程中调节利益的法律属性也愈发突出。

(三)法律性是税收管理的必然要求

税收调节利益关系的法律性决定了因税收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性。因此,在处理各种税收关系中,尤其是税务管理和执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所设定的模式、程序进行。

由于因税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税法所调整的关系不能用一句简单的话语概括出来,所运用的调整手段也具有综合性。但是,其中占主要成分、总体上统领税法的主要是行政法学原理及行政法原则,尤其是程序方面的规范,比如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管理行为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程序进行,解决征纳双方税务行政争议的程序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行政法规范。这一规范的法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的实质是国家与集体、企业或个人以及中央与地方的财产分配关系。为理顺、规范、保障各方权益,国家依法授予税务机关一系列税收行政管理职权,也赋予纳税主体保护自己权益的许多权利,并同时要求双方及时、准确地依法履行义务。按照两方面主体在启动这一关系时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这一关系分为两个层面来探讨:一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启动征纳双方法律关系。税收法律事实一旦存在,税务机关就必须依法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纳税主体只能首先服从或履行义务。我们把这一层法律关系模式表述为“权力——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模式中,征纳双方的权力义务是不对等的,实际地位也是不平等的,税务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其职权行为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一经做出就自然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纳税主体不得自行抗拒或否定,如有异议,也得首先履行再行救济措施。同时,税务机关也不能不经法定程序就否定自己的职权行为。因为职权是“权力和义务”的合成体,不得随意处置。这是法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性需要而设置的,是依法行政题中之义,也是法律对权力进行控制、限制的具体体现。因此,把税务机关定位为执法机关应是顺理成章的,税务机关把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法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也是理所必然。二是纳税主体依权启动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主体许多权利,诸如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减免税申请权、索取完税凭证权、退税申请权、申请复议权、申请赔偿权、检举权、要求听证权,等等。纳税主体根据这些权利,依法申请或要求税务机关履行某种行为,以保护和获得某种权益,从而启动征纳双方法律关系。税务机关依纳税主体的申请或要求作出的法律行为,表面上是应对纳税主体“权利”的“义务”,实质上仍是法律法规授予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纳税主体的申请或要求并不必然产生它所希望的法律结果,还要受到税务机关依法审查的制约(这一点也说明税务机关的执法特性)。因此,这一层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公民权利——行政权力”的关系。在这一层关系中,尽管纳税主体权利实现要受到税务机关行政权力的制约,但是纳税主体仍处于主动地位,并与税务机关保持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也制约和监督着税务机关行政权力的行使,基本实现公民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制衡,用公民权来防止行政权的膨胀和滥用。

2.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或部门之间的关系。因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需要,税务机关至少要与政府、法院、公安、海关、工商、金融等部门发生协作、配合关系。这些关系的顺洽如何,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这些部门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主要是部门之间的“事权关系”,是“行政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中间还夹杂着部门利益。事权划分,权力与权力的协调、对接,都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并依法进行。

3.税务机关与协税护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类关系因协税护税人依法行使检举、举报等协税护税权利以及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而产生。目前,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这方面作了一些规范,但还不是很明细,在具体的实践中还缺乏可操作性,基本上仍然处于制度性调整状态。所以不能保证这一关系的稳定有效,未能充分保障协税护税人的权益,也未能明确他们的相关法律责任,故也就不能充分、有效地调动社会各界、各阶层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建议将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完整、明确地纳入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通过立法鼓励、支持、规范协税护税行为,明确协税护税是全社会的义务,理顺协税护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确保协税护税人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法律秩序将大有裨益。

二、税收的法律性本质对税收管理的要求

(一)矫正治税观念,税收工作要从“收入导向型”转变为“税收法治导向型”

多年来,人们受计划经济等思维模式的影响,习惯于按照传统的税收经济学和财政学的思想来总结、概括税收的特性,形成了一味地片面强调组织收入的税收观。不习惯按照税收的法律性要求,从法学的角度思考税收的属性。虽然新时期国家治税思想中明确提出了“法治、公平”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治、公平”的“软性”要求,难以抵挡收入任务的硬性指标的挤压,“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与“依法治税”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在所难免。税务机关在这种两难境地中,往往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名义上的“灵魂”,而把“组织收入至上”作为实践中的“核心”。这也是依法治税进程缓慢、税收法治程度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务必使各级税务机关都把完成税收任务当作“第一要务”,确保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税收任务的完成情况是考核各级税务机关业绩的一个主要指标。而编制税收计划任务的主要方法是“基数加增长系数”,虽然上一年度征收税款的基数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经济目标及税收增长系数却具有相当的主观臆断性。由于经济发展受地域特征、地方发展战略、人文及自然灾害等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不可能是一条“直线”上升,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也是不平衡的,传统计划经济下的“基数加增长系数”的方法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的,也不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按照现行税收计划编制方法,各级税务机关完成任务将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计划任务与本地实际实现的税款基本相当;二是当年实现税款不足而征收了一部分下一年度的税款(即“过头税”);三是当年实现税款有余,富余部分延迟下一年度征收。后两种结果都违背了税收的法律性要求和国家法律规定,因此,“收入任务”观与“依法治税”观是很难统一的。依法治税是要求一切税收活动都严格依法进行,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多少税就收多少税,任何税收行为都不得扭曲税法这条“直线”。坚持依法治税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的法治状态,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切实使税收工作从“收入导向型”转变为“税收法治导向型”。

(二)强化税收法律观念,税务机关要依法行使法定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树立税收法律观念是税收法律性对人们的治税思想的必然要求,它集中表现为一种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主要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按照国家制度、确立法律规范的观念力量;二是为保持法的崇高地位而要求人们持有的尚法理念;三是反映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对法律的变革具有指导、支配和评价的作用,在遇有外力涉法行为时,能引导公众意识并最终指导人们认同法律的权威。法律精神的实质是关于法在与国家和各种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注: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树立科学、严谨的税收法律观念就是要崇尚法理,坚持法律至上,规范行使法定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法律理念统领一切税收活动。尤其是要把法律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权力的控制、约束及限制落到实处。

(三)构建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税收的法律层次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税的不断深入,税收法律及其法律体系的研究也逐步开展起来,有的甚至提出了税收基本法的框架。这些研究有的是从经济税收观的角度来看待税法,认为应当建立一种税收保障体系,确保税收的足额征收;有的单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税收,认为税收是特别行政法的一种,属于行政法的亚部门法(注: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也有的认为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调整这种经济活动的税法应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经济法基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00页。),只要做到依法征收税款,就可以保障税收收入。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税收的法律性本质,没有从根本上、完整地认识税法。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而且与犯罪和刑罚、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等同为应制定法律的事项。这是由税收的法律性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杠杆,不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直接立法制定基本的法律制度,税收的职能作用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同时也将因为难以广泛代表纳税人的意志而影响税收质量,严重时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世界上因税收问题引起社会动荡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的。

从法理上讲,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务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复杂的税务关系,是分配关系、管理关系、事权关系等多方面关系的综合体。这种关系既不是单纯的行政关系也不是纯粹的经济关系。因此,笼统地将其归为行政法部门或者经济法部门都是不科学的。客观上,税法所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奠定了税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基础。同时,基本税收法律制度又具有法律层次高,税收法律规定涉及面广等特点。因此,税收法律部门应当是与行政法、经济法等同属于宪法统领下的二级法律部门。作为税法自身来讲,也有一个构成税法全部内容的各种规范的有机体,即税法体系。具体构成为:税收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主要规范税收管理权限、征纳双方的权力、权利及责任、义务等内容。其下一个层次为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系,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方式和措施,该法的下一个层次为税务机关组织、发票管理等法规规定。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各税种、税目、税率的设定,该法的下一个层次为各税种、税目的具体规定或解释等。

(四)坚持公正、公开、效率的税收法律原则,提高税务管理效能,实现税收效益最大化

一般认为,税务公开应当是税务活动的全面公开,包括税收立法活动、行政处罚、执法程序和措施以及税收救济等的公开。税务公正就是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款征收、自由裁量、税务处罚、税收救济等方面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纳税人,不受民族、性别、宗教、国别、政治、经济状况等的影响,只要在国内实现了应纳税款,在税款征收上无任何歧视,一律平等对待。税收效益就是税收收入总量与税收总成本(既包括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又包括显性的经济成本和隐性的社会成本)的比值。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实现税收效益最大化是税收管理的一个基本准则和目标。提高税收效益,就要在收税上和税收征管上,给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申报方式,给予其便捷的纳税服务,坚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尽量减少税收上的争讼;在管理上,积极推行科学化、现代管理方式,以信息技术为载体,构建税收管理网络,降低征税和纳税成本,提高征收质量和效率,节约税收成本;在税制设定上,坚持科学设定、简便征收、规范征收,树立税收经济观,大局观,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确保税收效益最大化。

(五)依法确立规范、和谐的税收法律关系,建立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实现税收摩擦成本的最小化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在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注: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于《法学研究》,1990年第四期。)。可见,税收法律规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即“税收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国民仅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注: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机关不得征收;有法律规定的,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必须依法向纳税人足额征收,否则,国家税法就会遭受破坏。

税务行政职权特点范文7

    第一,从战略高度认识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性。一是国、地税分设以来,税务系统面临多种考验,其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队,依法治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无疑是检验分税制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二是税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加强税收征管是组织税收收入、发挥税收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惩治和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确保税收职能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三是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其形象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以及两者之间的血肉联系。所以,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切实增强预防和惩治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紧迫感,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来综合治理。

    第二,坚持以德治税的方针,大力推进地税文化建设。尽快在整个地税系统建立起符合时展要求、独具行业特色的地税文化,用健康向上的地税文化来陶冶和洗礼广大税务人员的灵魂,增强其防腐拒变免疫能力。尤其是要创新多样化的活动载体,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工作、文明创建、传统教育、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税务人员筑牢思想防线,做遵纪守法的好税干。同时,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方针,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把税务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与个人的政治命运、经济待遇直接挂钩,切实调动其积极性。

    第三,完善监督机制,构建安全网络。一是建立健全日常监控机制。以税收行政执法权和税务行政管理权为核心,运用人机结合的手段,建立涵盖地税工作所有环节的监督机制。二是完善约束机制。按权力制衡原则,合理横向分解各种权力,并建立健全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如地税机关实行征收、管理和稽查三分离;税务稽查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四分离”机制。特别要加强拥有人、财、物的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约束。三是预警机制。延伸各级党组织和人事、监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的触角,加大其监控和预防能力。尤其要建立量化的、动态的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对“越线”的税务人员通过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处理危机,净化思想,稳定队伍,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加大查处力度,形成除恶务尽的高压态势。对一般的利用职权违纪违法的行为和人员,要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惩处与教育并重;对严重的职务犯罪,更要从严查处,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移送,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坚决处分,决不能姑息养奸,酿成大祸。只有不断加大预防税务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成本,才能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

税务行政职权特点范文8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源自于罗马法,被民法学界奉为帝王条款,但其并非民法所独有的原则,而是公法和私法共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税收征纳双方在履行各自义务时,都应讲求信用,诚实的履行义务,而不得违背对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赖,也不得以许诺错误为由而反悔[1].

诚实信用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的道德和伦理准则,也是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其功能和作用表现为:

1、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漏洞功能

法律具有归纳性和抽象性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执法者在应用抽象的法律规范解决一般的具体现实问题时,首先需要正确解释和理解法律的含义;法律不可能包罗所有社会现象,都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归纳,对未来社会现象的预测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社会总是在变化和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具有滞后性特点,该特点要求执法者在应用既定法律解决新出现的复杂社会问题时,更加需要正确解释和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就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符合立法的宗旨目的,符合最低限度的法律价值,因此,选择解释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显的尤为重要,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因此,可以很好的起到指导解释法律的作用。

2、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益功能

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和伦理观念,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构建理想税收执法环境的基石。在税收执法中,最有效率的税收执法活动,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迅速完成征税和纳税工作,反之,则会增加税收的成本,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税收的数量在日益增大,税收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如何降低税收成本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解决降低税收成本问题的很重要的方法,就是要求税收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精神做出具体行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构建税收执法法律关系。

二、税收的必要性

从经济意义方面讲,国家的职能就是做私人不能做或不愿做的事情,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等纯公共物品,也包括教育、医疗、交通、救济等准公共物品,同时还包括统一的市场体系、竞争规则等。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需要强有力的财政做后盾,因国家是若干单元自愿组成的实体,其本身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直接创造财富,因此,只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从私人那里取得财富,从而形成国家财政,征税即是现代国家获取财富的重要手段。我们国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均衡,贫富悬殊差距大,国家需要为大众提供大量的物品,为保证税收稳定,创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保证税收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是非常必要的。

从税收的职能方面讲,国家通过征税和再分配税收,可以实现重新分配社会财富,调节私人主体的贫富差距,更好的实现救济、总体平衡等国家职能;通过税收手段,参与社会再分配,对各类主体的实际收入及运行发生重大影响,影响收入和储蓄结构、资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各类资源的配置,从而实现国家宏观调空的职能。正是税收具有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能够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解决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问题,因此,税收有助于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三、诚实信用对税收执法的要求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征税和纳税两个主体,其对征税和纳税主体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诚实信用对征税主体的要求

1、税收执法形式合法

税收执法程序合法。应当按照税收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开展税收征收工作,在强调税收执法主动性特点的同时,不得逾越或违反程序,如按照规定着装,出具完税凭证、收据等法律文书,依法行使征收、查验、处罚等职能;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纳税人的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保证纳税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法律救济,使税收执法在程序方面体现正义和公平精神。

2、税收执法实质合法

主体合法。执法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同时法律授权的组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非执法主体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权限和内容合法。税务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开展执法活动,不得超越职权和开展税收执法活动,擅自做出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主体协商纳税事项,同时也不得消极对待税务执法,该征收的税款不征收或不及时征收,该处罚的不处罚。

依据合法。依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税务执法主体应当在执行大量实体税收行政法规的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程序性规范要求,依法开展税收执法工作,

3、税收执法具有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理、适度,合乎理性[2],使正常理智的人根据一般理性能够理解和接受。因为税收执法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执法具有合理性。

4、转变执法意识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突出的强调了税收执法的国家意志性,由于长期受国家意志至上,个体意志服从国家意志观念的影响,税务执法主体常常以主宰者的地位凌驾于纳税主体之上,这是与现代的服务性政府的理念相违背的,有鉴于此,转变税收执法主体的执法理念,使执法主体平等的对待纳税主体,在实现税收执法职能的同时,发挥税务执法的服务职能,使税务执法更多地体现理性化特征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告知纳税主体应当享有地权利、披露税收的用途、保障纳税主体权利的救济方法等。

5、改善税收执法环境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财税体制,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提高税收机关的执法地位,赋予税收机关更大的权力和独立性,与此同时,要求相关政府机关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使纳税主体能够切身体会到纳税的成就感和责任感,充分享受公共福利,监督政府依法支出财政收入,减少铺张浪费,杜绝“豆腐渣”工程,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使纳税主

体在了解税收行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

(二)诚实信用对纳税主体的要求

纳税主体总是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总是存在减轻或免除自己纳税义务的动机,而较少考虑税收执法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征税和纳税始终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现象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都普遍存在着。因此,从纳税主体角度讲,诚实信用要求,纳税主体根据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强调自身权利的同时,应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与征税主体共同完成税收执法工作,如了解国家的税收法律,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建立帐册、不偷逃应纳税额、不恶意转移定价等。

税务行政职权特点范文9

关键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反腐倡廉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同志在2010年全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2010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突出重点,完善内控机制”。要“把完善内控机制作为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载体,全面推进。”如何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摆在我们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一项全新的重要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应当对其理论渊源、制度结构内容和构建方式等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渊源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多年来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特点,“将内部控制理论引入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而创造的一个全新的专有名词,是税务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对税务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中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自我发现、自我防范、自我控制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的总称,是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理论创新的一个标志:也是税务系统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方向和思路。

1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党中央关于预防行政****理论的继承、创新和具体应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我们党对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调整和一系列重大决策的部署和实施,表明党中央对预防****的理论认识越来越深刻,对反****的实际工作越来越重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对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越来越明确。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系统内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部门的工作特点,将在企业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引入到税务系统的反****倡廉工作之中,形成系统的具有部门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当说,这是我们党关于反腐倡廉理论与税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相结合的产物,是对反腐倡廉理论的继承应用和发展创新。

2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税务系统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多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注意与税收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创造了一系列与税收工作相匹配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了加强对税务干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行为的发生,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就改“一人进厂,各税统管”,为“征、管”两分离或“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新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又经历了以“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为标志的税收征管模式。在注重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监督制约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90年代中期又提出要加强对于部人事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等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制约,形成了有税务部门特色的“两权监督”理论,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建立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战略,结合税务工作的特点,建立并实施了以细化税收执法岗责体系,统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为特点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体系,强化了对税务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对违法、违纪、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在此过程中,一些税务机关还积极学习、借鉴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将流程再造理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理论和方法引入到税收管理之中,通过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再造,强化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使目标管理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和环节,进而达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目的。税务机关的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运转流畅的内部控制积累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在税收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和进一步拓展。内部控制理论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制止营私舞弊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证管理权力的顺

畅运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理论的目标、理论方法、技术措施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机理是一致的,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反廉倡廉的目标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当认真研究、学习和借鉴内控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将内控理论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一系列具体方法应用到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并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二、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框架结构的具体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指出:“要把内控机制建设作为税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税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优化流程,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风险。”这无疑为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指明了方向。

结合当前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和对内控理论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当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坚持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为目标;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监督部门的组织作用,各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根据现有的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模式,以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岗责体系为基础,明确各个工作岗位权力和责任;以优化税务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为主线,以完善税收工作程序和规范税务工作行为为重点,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信息传递、沟通;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对税务系统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制约。进而构建起工作岗位标准化、权力责任明晰化、办事程序化、监督实时化、追究及时化的体制机制,体现出分权制衡、流程制约、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风险管理功能,实现对税务系统“两权”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内控机制,保证各级税务机关“两权”运行的规范、透明、高效。

1 明确内控目标,把握内控机制的建设方向。依法治税,用法律的手段指导和规范我们的各项工作,是多年来税收工作取得成功的经验总结,是党和国家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执法为民的政治保障。因此,将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设定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总体目标,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预防****体系为内控机制的具体目标,为内控机制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内控机制框架的构建和功能设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2 完善内控机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组书记负总责,纪检组长(或者责成一名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是责成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中的一个部门)作为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共同实施内控。才能有效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内控实施方案,协助党组具体分解和落实内控任务,并对内控机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梳理工作规范,落实具体内控工作任务。

3 全面梳理权力事项,明确岗责体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对本级机关各部门的权力事项,特别是税收业务管理权、人财物管理权、税收执法权等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权力清单”。按照机构设置和征管模式,严格划分不同岗位的权力的使用范围,针对不同类别权力的特征和作用,建立职权清楚、责任明确的岗责体系,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每一个岗位,实现权力、岗位、责任、义务的有机结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 优化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在坚持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部门的权力事项和用权方式,简化权力运行程序,下放行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具体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下一道程序对上一道程序进行控制,每道程序之间互相制衡。在“简、放、提、优”的基础上,科学配置权力,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事项的运行程序、行使依据、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以图示的方式表达出来,通过流程图将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固化,使每项权力的行使过程都做到可视可控。

三、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路径选择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税

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当前,为了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应当理清思路,明确工作方向,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 完善制度,规范税务人员行政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人员每一项行政行为都要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规范,使所有的工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紧紧围绕“两权”运行轨迹,全面清理整合工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总结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进行规范和固化,并上升为制度。建立起一系列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要求的工作制度,既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又要规定违反规定后如何处理,形成一整套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保证行政权力的和谐有序运行。”

2 实施科学的风险管理,实现对风险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防范和控制。从分析权力运行风险人手,对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种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行政执法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一般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审批、税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环节;行政管理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干部任用、资金分配、项目决定、资产处置,以及许可权、审批权、征收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权力比较集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风险点的查找,应当按照“对照岗位职责——梳理岗位职权——找准权力风险点——公示接受建议”的统一流程,由部门和个人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查找,并将查找出来的结果集中公示。对查找出的风险,要按照权力运行频率高低、人为因素大小、自由裁量幅度的高低、制度机制漏洞的多少、危害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对风险点进行分级评估,明确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健全防控措施。要把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和具体工作环节,使风险管理真正科学、实用。

3 充分利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强化程序的严密性,弱化人为因素,遏制随意性,形成机器控权的制约机制。要依托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使各类信息互融互通,便于沟通和监控,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全程留痕,可查可控。要进一步运用好现有的监控决策、执法考核、执法监察等信息系统,切实掌握各类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全程制约。

4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税收内部控制机制的顺畅运行,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包括管理理念、组织机构、岗责体系业务流程等要素构成的内控环境。在内控环境中,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为所有的制度都需要有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人来执行,这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人的思想理念和能力素质。因此,必须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将依法治税、廉洁行政的观念和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思想内化为税务干部的思想观念,成为全体税务工作人员的共识,并将这种治税思想和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引导全体税务人员加强对依法治税思想和科学内控管理理念的认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观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顺利运行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5 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办税制度,对各部门的权力进行汇总统计,审核认定,编制目录,明确公开的要求、时限、范围,实现权力、责任、流程、制度、风险“五个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规范地运行,不断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拓展监督渠道,促进内部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

6 加强与外部控制的联系和有效衔接,促进内控机制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分别运用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侧面对税务机关“两权”运行进行监督,这两种不同的监督控制机制又可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在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与外部控制的沟通、联系和衔接,更好地发挥两种控制机制的合力作用。税收内控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内控机制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注意与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外部控制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内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部门把明确权责、规范流程、风险排查、完善制度等要求落实到位,发挥内控的作用。积极学习、借鉴外部控制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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