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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集锦9篇

时间:2023-07-14 16:36:04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1

【关键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单一性弊端/多层次体系

【正文】

中图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00)01-0050-04

现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一方面缺乏对医院和个人的有效约束机制,造成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又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使非公有制职工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满足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这些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难以为继,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那么,到底用什么样的制度来替代50年代建立起来的单一的、高保障、低覆盖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呢?是用另一项单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来代替,还是用一个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来代替?很显然,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医疗保险改革的唯一出路。

首先,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满足城镇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的保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医疗的需求也逐渐增多。不仅有治疗疾病的需要,而且有强身健体、购买各种保健营养药品的需要。因此,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人们不同的医疗需要。如果企图由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来满足包括保健在内的所有医疗需求,一方面过高的医疗费用政府和企业无法承担,另一方面加大了医疗费用控制和管理的难度,更易造成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得有的人医疗消费满足过度,有些人的疾病又得不到治疗的现象更为突出。这不仅不能消除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弊端,反而使其“雪上加霜”,更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与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健康状况各不相同,患病的概率也各不一样,有些患大病、重病的人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有的人群更容易患病,如退休职工。如果强行用一种单一的保障水平低的制度来代替另一种保障程度高的制度,势必会导致一些有客观需要的人群的医疗得不到保障,给医疗保险体制转换带来困难。老年人由于身体不断衰老,抵抗力下降,除了生病的概率大之外,一旦得了病,病情多比较重,所需的医疗费用也较高。大多数老年人都是因疾病在医疗抢救无效的情况下辞世的。因此,老年人身体状况,决定其医疗需求更加迫切、广泛和特殊。这些都要求我们应针对老年人口这一特殊的医疗消费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提供多层次的适合他们特点的医疗保障措施。对于现在的退休职工来说,还不仅仅如此,由于在传统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或企业把职工医疗的费用都包下来了,因而,发给职工的工资中就不包括这部分资金,同时职工也没有为自己将来看病积攒医疗费的意识。如今要在这种无积累、无准备的情况下过渡到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很难适应。因此必须根据各个群体的客观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即用一个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代替单一的“全包型”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次,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医疗需求本身难预测、高风险的特点决定的。与其他需求相比,医疗需求更具有事前的不确定性。人们对自己何时患病是难以预测的,不可能像购买其他商品那样,对购买时间、数量、品种都可以事先作出安排。但是一旦疾病发生,患者就无法加以选择,哪个时候看病、作哪些检查、吃哪些药、进行怎样的治疗都只能由医生根据病情来确定。这些特点使得医疗保险的提供既有必要,又带有很大的风险。由于人们对疾病一般无法预测,在平时身体好的时候很少想到自己会生病,在自己年富力强的时候人们也很难自觉地为满足自己将来年老的医疗需求而储备足够的资金。这就需要外力的推动,一方面,强化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医疗资金上给予帮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将人们不自觉的医疗资金筹集行为用制度的形式规范起来,同时,企业和社会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此外,也正是医疗需求事先的不确定性和事后的无法选择性,使医疗保险风险尤其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险风险巨大。任何一种单一的保险制度都无法承担这一风险。因此,为了分散医疗保险的风险,也只能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最近,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社会医疗保险本身的性质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即要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口普遍实行医疗保险。同时,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也不平衡,不少企业效益欠佳,职工收入偏低,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还在不断深化,我们还不具备向所有城镇劳动者提供完全医疗保障的能力。也就是说,在目前生产力水平不太发达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大多数人普遍出现的疾患,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而对发生概率相对较小的疾病,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层次的医疗需要,社会医疗保险是无法解决的,只能通过其它医疗保险途径来解决。这样既能调动其他保险主体的积极性,又能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还可以满足人们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医疗需求。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与我国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思路相吻合的。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虽然在《决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决定》所涉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除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它的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是落实《决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没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很难建立和有效地运作的。同时,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也是不健全和不完备的。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决定》是在总结1994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即九江、镇江试点方案),1996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即50多个城市的扩大试点方案)的经验,考虑我国经济不太发达的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1998年新的医改方案的基本走向是: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即使在基本医疗中也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至于其它的医疗需求只能由另外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据此,在方案设计上,它一方面沿袭了前两个试点方案中“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改革框架,建立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另一方面,更进一步强调“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社会医疗保险的有限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比例。根据目前企业效益不佳的现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新方案的筹资比例与1994年九江、镇江两个试点城市的医改方案相比明显降低。“两江”试点时的筹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11%(其中个人交纳1%),而新方案将筹资比例降到了8%(其中个人交纳2%)。这意味着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要相应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要相应降低,个人负担比例提高。

2.严格划定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在近几年的医疗改革试点中,各地探索了多种“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直通式”、“两立式”。“直通式”是指不分大小病和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都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后,超支到一定数额(比如个人年工资的5%),再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但个人仍须自负一部分。这种“三段相通”的运作模式,保障水平较高,但激励和约束作用发挥不够,不利于统筹基金的平衡。“两立式”是指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完全划断,划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超额自负;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仍要自负一定比例。这种方案增加了个人责任,约束力也明显增强。1994年九江、镇江医疗保险试点时采用的是“直通式”,但最后使得两地的统筹基金难以平衡。所以,在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决定》中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这实际上表明,新的医改方案采用的是“两立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个人医疗账户的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对于一些身体素质较差、大病小病不断的人来说,医疗费用自负的比重就较大,如果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支持,个人恐怕很难负担。

3.提高了进入“统筹基金”的门槛。1998年新方案除划定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明确指出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之外,还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职工生了大病,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如果医疗费用没有超过个人年工资的10%,须自己负担,只有超过年工资10%的部分才能按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1994、1996年医疗改革试点方案也规定了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但主要是在“直通式”模式下运作,且起付标准超过职工年工资的5%。无疑,也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支付的力度。这也是1998年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低水平”的一种体现。

4.设立了“统筹基金”的“封顶线”。与“两江”医疗试点没有“封顶线”不同,《决定》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最高支付限额的控制,规定最高支付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并且明确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这一“封顶线”大约为2~3万元。这样一个数额对于一些治疗费用高达几十万元的大病来说是杯水车薪,超过“封顶线”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保障机制来弥补。在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的人员中,老年人口的比重是最大的。虽然《决定》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但这对于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1998年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原则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是从保障全体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的角度制定的,它没有更多的考虑患病机率高的特殊群体。这一制度实施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补充。否则,一方面会导致一些特殊群体的医疗水平下降,造成部分人群“有病不能医”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特殊群体没有其他的医疗费用来源,最终政府还是要在基本医疗保险中通过开“小口子”的办法来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此外,患者可能采取诸如支用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上的钱等手段来冲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些无疑都会给基本医疗保险带来压力,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2

    在探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地区中,绝大多数将新农合制度整合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采取社保部门主管的模式,如成都、重庆、珠海等地方。少部分地区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到新农合中,采取卫生部门主管的模式,如浙江嘉兴。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面临的问题

    2.1管理体制不顺,制度衔接困难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城乡居民的身份界限日渐模糊,劳动力岗位变换与个人社会身份变更频繁,管理部门的分散使得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越发突出[4]。管理分割的格局加大了医保制度间衔接的难度,对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造成极大障碍。

    2.2经办能力不足,制约制度并轨

    医疗保险经办能力是制度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力量,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的参保群体呈现流动性较大、需求多样化等特点,使经办管理服务难度加大[5]。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基层经办机构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业务经费不足、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经办人员缺少专业知识和专门培训,并长期超负荷工作,将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与质量。同时,医保经办信息化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基于各项制度建立的经办信息网络系统条块分割,信息资源难以互通共享。可见,经办能力不足将制约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2.3统筹层次较低,保障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市级统筹,但新农合制度很多还以县级统筹为主。根据大数法则,统筹层次低将会使基金总体规模较小,基金抗风险能力较弱,将不利于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筹集的资金很难满足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影响了参保居民的受益面与保障水平。同时,新农合较低的统筹层次给流动人口异地就医带来不便,使医疗保险管理成本增加、管理效率降低。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并轨,需要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的统筹层次。

    2.4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低,疾病预防意识弱

    在我国现行的二元医疗保障制度下,优质的医疗资源和卫生技术人才大量涌向城市,而农村和城市的社区卫生机构则缺乏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人员,使基层医疗机构所能提供的医疗项目和医疗水平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患者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导致部分患者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与此同时,我国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仅为城市的1/8,而农民人均占有国家社会保障投资的份额只有城镇居民的1/30[6]。卫生资源的不合理分配直接损害了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利益,有碍于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此外,从医疗保障范围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都是以保大病为主,忽视了疾病预防和初级卫生保健的功能,实际上放弃了承担多数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而城乡居民的疾病预防意识普遍较弱,大多数城乡居民没有健康体检的观念,容易使小病拖成大病,进而使医疗费用大大增加,影响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对策建议

    3.1理顺管理体制,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是整合城乡医疗保险的重要前提条件,而明确医疗保障管理责任的部门归属是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7]。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和主管新农合的卫生部门都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王保真等人认为整合统一后的医保制度最终归属哪个部门管理,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科学的论证与审慎的政治决策[8]。这需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从多方受益为出发点,使管理部门整合后让参保人群最大程度受益。此外,需要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的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城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医疗保险归口管理,构建起城乡一体化的服务平台,为顺利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发展创造条件。

    3.2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完善信息网络平台

    面对数目庞大的服务人群,城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建设业务精良、高效率的管理队伍,以确保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的稳步推进。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尽快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编制,机构定期组织队伍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与考核,从而全面提升队伍的素质,以适应范围更广、需求多样化、任务繁重的管理服务要求。从统筹城乡医疗保障试点地区来看,各地对建设信息网络平台非常重视。完善的信息网络平台,是实现精细化管理的技术保障[9]。因此,应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建设覆盖城乡、功能齐全、资源共享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信息标准和操作软件,实现城乡网络系统整合,为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并轨提供技术保障。

    3.3提高统筹层次,保障基金可持续发展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需要统筹层次尤其是新农合统筹层次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应遵循大数法则,逐渐提高医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扩大基金的规模,增强基金的支撑能力与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加大政府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稳健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保障基金列账核算、封闭运行,避免“穷帮富”现象的出现。随着统筹层次的提高,将有利于降低基金的管理成本,同时为进城务工人员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制度的建立打下基础。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3

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在加速进行,然而由于历史性的原因,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中共性和个性问题并存。我们既要着眼国内,也要放眼国际,尤其是要做到批判性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障制度和成功经验,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因此,比较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典型医疗保障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西方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比较分析

从整个国际社会来看,医疗保健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当今世界卫生发展中的热点。在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医疗保障制度有三种: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市场主导型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德国的医疗保障主要有: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其中法定医疗保险覆盖了德国90%以上的人口。德国医疗保障的特点是:

(1)资金统筹、共济互助。资金统筹表现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政府酌情给予补贴。在筹资中大多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对一定收入水平范围内的居民 :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规定上限和下限:共济互助则主要体现在个人收入的再分配或者说个人所得的横向转移,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向低收入者转移,健康者的一部分收入向多病者转移,实现社会互助共济的目标。

(2)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支付受限。在德国,参保人享受的医疗服务大部分由保险组织付费,某些项目也需要自付一定的费用,包括药品、绷带等辅助物品,牙科服务,住院,病房护理等。

国家卫生服务保障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于1964年通过《国家卫生服务法》。凡英国居民,无论其财产多少,均可免费得到国立医院的医疗服务,患者只需交付挂号费,医院属国家开办,经费由政府定额提供,医护人员领取国家固定工资。此外,英国建立了一套由政府提供卫生保健经费、由国家统一管理卫生保健事业的国家医疗保险体系(nhs),又称国家卫生服务制度。英国医疗保障具有的特点是:

(1)税收为医疗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政府通过税收筹集卫生保健经费,然后根据各地区的人口数并考虑年龄、性别、健康水平等因素,将资金分配到各个地区,由各地区的卫生管理部门向卫生机构直接拨款,为全体居民提供免费或价格极为低廉的卫生服务。

(2)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为了减少垄断服务固有的低效率、资源浪费,英国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如在医疗服务提供系统中建立“内部市场”,即将医疗服务的购买者与提供者分离。

(3)国家垄断了医疗服务。英国的医疗卫生服务系统基本归国家所有,卫生资源的筹集与分配,卫生人力的管理,医疗服务的提供等都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

市场主导医疗保障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是惟一没有全民社会健康保险的发达国家,其医疗保险体系虽然包括社会医疗保障和商业医疗保障两大类,但以后者为主。美国商业性医疗保险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后者可以在税收上享受优惠待遇,社会人群自愿入保,通过与私营性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合同,缔结契约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共同分担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美国除了私人医疗保险外,还有一种预付群体服务,它是将提供保险与卫生服务合为一体的组织模式,如健康维持组织(hmo),hmo有3种形式:医生雇佣形式、医生团体形式和独立开业形式,hmo通常对其成员提供两方面的服务:健康保险与健康保健。参加成员预付保险费后,可免费享受规定范围内的一切服务。美国医疗保障具有如下特点:

(1)高度的多样性、分散性和论文联盟复杂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优势能较好地适应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但带来的问题一方面是参保者难以选择保险和难以合理使用保险政策;另一方面对保险市场运作、管理和监控也变得十分困难和复杂。

(2)保险覆盖面不足,保障程度受限。由于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强制性,保险公司对参保对象有一定的选择性,使美国没有任何医疗保险保护的人数在1999年达4340万左右,即约占人口的16.1%;而穷困人群中的31.6%和儿童中的30%左右没有医疗保险。尽管美国法律规定医院不得拒绝没有保险的人获得医疗服务,但是没有保险的人在获取医疗服务的便利程度、水平、时间上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我国学者丁纯(2005)根据效率、公平性、改革成效(适应性)、政府责任和基本框架5项绩效指标对英、德、美的代表性医疗保障制度进行评价(如表1,1所示)。结论为德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总绩效最高,尤其是它的公平性、效率、政府责任指标。我国在进行新一轮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是值得借鉴的。

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对比分析

医疗保障政策和制度不完善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最重要的因素。我国从1984年开始了全面的改革。由于医疗保障的改革是在试点和摸索中进行的,国家的财政支持有限,又没有与我国体制相似的改革成功经验可供参考。因此,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医疗保障政策和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依然存在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单一,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缺位和相应的补充保险不规范等现状。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还没有实现。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障,无论是国家医疗保障的英国、商业医疗保障的美国还是社会医疗保障的鼻祖德国,都有其各自严谨规范、多层次的制度体系,甚至写进法律框架中,具备很高的立法层级(如德国和英国),象英国的三级医疗机构联合体系、德国的以收入划分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要求。

立法层次低,执行力度差

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在明显放弃原有设计的情况下,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因此,目前的医疗保障政策基本上是以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为主体,且政策和制度的制定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从中央的有关文件来看,尚没有由全国人大立法制定《社会保障法》的日程安排。基本的、根本的和最高立法的法律框架的缺乏,也是医疗保障体系难以规划和快速建立的原因之一。由于立法层次低,政策和法规多以行政执法的方式监督和执行,有法难以实行或有法不依的现象也很多。

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鼻祖——德国给我们作出了较好的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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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其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其医疗保险制度也被写进了国家法律的框架当中,根据德国法律规定,收入在一定界限以下的人有强制性义务,在250个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中选择一家参加保险;而收入超过该标准的人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这样通过法制性来约束社会的医疗保障,立法层次很高,减少了很多不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保证较好的执行力。

医疗保障覆盖率低,医疗卫生资源管理和利用有待于提高

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就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目标。从80年代初开始,我国政府曾多次承诺,要在2000年达到这一目标。而从2004年的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database中可知,我国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仅35%,“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不仅未能实现,而且相当一部分人原有的低水平的医疗保障都没有了。从医疗卫生资源分析,我国的千人医生数与其他样本国家比并不算少,从国内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分析,我国城市中的卫生资源占到全国的80%,而70%的人口在农村,要促使城市中的医疗资源向农村转移。这说明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极不平衡。

反观以“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为代表的英国,其倡导政府主导,全民覆盖。在英同,患者不论是哪个阶层、社会地位如何,只要有医疗需求,都能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该医疗服务体系由英国各级公立医院、各类诊所、社区医疗中心和养老院等医疗机构组成,大致可分三级:第一级为基本护理机构,即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的最大组成部分,约占其总预算的75%;第二级为地区医院,地区医院通常就是这个地区的医疗中心,其接待从第一级机构转诊来的患者;第三级为教学医院,其以紧急救治和重大疑难病医院为主。这三级医疗机构构成了英国的医疗卫生资源,可以说整个体系环环相扣,层级鲜明,能够提供国民日常所需的医疗服务,医疗资源也得到了很好的利用。

西方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对我国医疗保障改革的启示

针对前两个问题:

(1)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

考察一些典型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都是在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反复实践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改革目标去实施的。观察和分析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还有着很浓的试点的味道,而且周期比较长、系统性差。因此,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有必要根据经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明确目标,使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更系统和更全面。

(2)深入研究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理论,系统地制定全面和详细的政策和制度框架。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建立不是孤立的,它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地区差异等许多因素有关。因此,深入地研究医疗保障制度的理论,系统地研究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与社会、经济的关系,制定详细和全面的制度框架是十分必要的。

针对第三个问题: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4

关键词: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一环,是进一步改善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当下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正向着利好方向不断发展。趋势虽好,但不足犹存,我国医疗保险事业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是制度体系问题,如缺乏统一完备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低和制度缺乏契合性等;另一方面是落实层面的问题,如医疗保险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不严而导致乱象丛生,医疗保险资源缺乏合理配置使得行业发展受阻,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未得到重视等等。就以上两个层面的问题而言,究其原因却涵盖了制度建设不足、监管缺位、市场投机的影响以及法律体系不健全等诸多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法律层面的原因,以此来理清医疗保险发展与完善的途径。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现存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现有法律与立法理念不匹配

我国一直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的立法理念,但是在医疗保险的立法过程中对这一理念的贯彻不够深入,主要体现在几方面:首先,我国在医疗保险中坚持自愿为主的参保原则,因此很难普及所有人的利益,特别是对应迫切需要医疗保险的群众的利益;其次,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不利于基金的统筹管理,不利于流动性较强的人员的就医和报销,如农民工、异地就学的学生等群体;再次,地区间、部门间、行业间的差异,使得不同居民不能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等等。这一系列的现象都体现了,当前的医疗保险法律与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立法理念不相匹配。

(二)部分立法原则欠妥

当前我国在医疗保险的立法中,主要坚持参保自愿原则、缴费等级、政府主导等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医疗保险通过社会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政府主导,坚持财政补贴,也有利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有序保障,展现其公益性与公平性的原则。但是,在自愿参保的原则下,愿意积极参保的多是家庭病痛较多或者老弱病残的人群,而家庭成员身体、经济条件较好或经济困难的群众则不会参保,这无形中加重了政府财政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也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初衷相悖。

(三)行政规章多,立法层次低

我国医疗保险的立法起步较晚,层次低,且较为散乱,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截至目前,虽说关于医疗保险的行政规章较多,但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目前全国范围内关于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仅仅依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条款或分散在《社会保险法》中的部分零散的条文等。其他各地保险工作的开展还是依赖于各地方制定的规章,如厦门和青岛等城市分别制定了该市的陈城镇居民医保暂行办法,由此导致统筹层次低,地区间待遇差距大和基金接轨困难等问题。

(四)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

享受医疗健康保障的权利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政府应当履行其保障职责,但在当前的《宪法》中却没有明文规定。虽说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但是针对医疗保险的专门法律却一直是个空白,现有的关于医疗保险的法律规章多以各级政府的行政法规方式存在,严重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落实与推广,为工作造成不小阻力。即使在已有法律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缺少对挪用、占用以及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形式方面和制度衔接方面的具体操作规定,增加了司法实践难度,也影响了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和操作性。

二、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立法构建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三种制度并行,随之产生了覆盖人群不一、待遇差别和制度衔接与转换不畅等问题。由此可见,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统筹层次高、协调性强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是推动我国医疗保险体现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举措。具体建议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建立“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立法理念

医疗保险其本质是降低人民群众的疾病风险和经济压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发展是其宗旨所在,所以“以人为本”是必不可少的。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的信念,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中国。在此过程中,不仅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健康利益,同时也要注意可持续的发展,做好法律的统筹和制度的衔接,既保证形式上的公平正义也落实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获得公平公正的平等权利和发展机会。充分展现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再分配环节的促进公平的作用,实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大义。

(二)完善立法原则,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不可避免的弊端,因此我们更应通过总结社会发展规律,结合国家政策规章,完善立法原则,以扩大其适用范围,弥补法律滞后性的漏洞。当前我国医疗保险中的实行自愿参保原则,由此可能会产生一些投机行为,不利于参保群体的结构优化和参保对象的全覆盖,也无法体现医疗保险“集约风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原理。英国是福利国家和全民医疗保障体制的鼻祖,它在推行全面医疗时就是全程有政府主导,由此充分保障了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落实和医疗保险福利的全覆盖。所以,在此情况下政府主导或许比自愿参保原则更为合适。政府主导可以通过帮扶特殊困难群体,对有意规避保险的进行政策法规宣传,使其树立参加医疗保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因此对于我国医疗保险实现预期目标和价值将是大有裨益。

(三)建立中央统筹的立法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的立法层次

针对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存在的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的现状,仅仅依靠《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或各部委的政策法规显然远远不够,必须建立全国统筹的法律体系,提升医疗保险的立法层次,不仅可以提升医疗保险的权威性,也便于法律的落实。在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社会医疗保障模式或全民免费医疗保障模式,其都有全国统一的法律作为制度执行的保障。所以,我国首先应在现有《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全国人大需根据立法原则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作为全国统筹的基本准则,各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的法规和条例,完善法律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的制度设计,做好制度的融合与衔接,确保各项制度间的转换对接顺畅。由此实现医疗保险立法的真正意义,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促进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走向统一。

(四)完善立法体系,促进以法促管

当前我国在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系统尚不健全,仅仅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险法》中的部分章节或其他零散法规条例,很难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以至于社会中出现骗保、套现、挪用基金等问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善立法体系,推动依法促管是现实社会的需求。所以我们要通过从中央再到地方建立一整套完善了专门针对医疗保险的法律体系,明确总体原则和具体细则,明确责权体系和追着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要立足现有的法律原则和《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限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形式,细化医疗保险工作落实的具体细则,提前做好漏洞防范,增加不法分子的违法违规成本,以此来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基金管理的持续运行。医疗保险制度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而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倍受政府和人民的关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体系,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多方发力,攻坚克难,久久为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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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林,姚华,齐新红.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社区医师,2014(35):191-193.

[3]王杰敏.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探析[J].经济师,2011(07):73-74.

[4]王洪敏.构建城乡一体化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研究[D].贵州财经学院,2011.

[5]宋晓杰.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01):92.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5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制度完善

农民工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使其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处于明显弱势地位,他们不仅就业不稳定、劳动强度大而且收入水平低、社会保障落后。随着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更加突出,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对接问题也成为当前中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所需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医疗保障对接的主要问题

1.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的制度立法层次过低

2.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的接收程序混乱

首先,由于我国采用的是以户籍为分类标准的二元医疗保障体系,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分别实行城镇居民(或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方面,农民工务工地点虽然在城镇,但是受户籍限制,无法享受城镇市民的各种医疗保障的待遇,另一方面,新型农村医疗合作要求参保者回原户籍地接受治疗才能报销。这种二元体系导致农民工要么掏路费赶回老家看病,要么自掏医药费就近治疗,无论作何选择,都无疑加重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因此,大量的农民工不愿参加新农合。但是,用工单位为追逐利益最大化,不愿为农民工缴纳城镇职工医保的保费,加上农民工认识到自己就业不稳定,常在城市与农村流动,即使办理城镇职工医保,也会因为保险账户不能跟着自己一起转移而放弃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其次,我国各区域的经济发展程度、生活水平、人口结构等存在很大差异,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农民工医疗保障政策在参保方式、缴费比例、账户管理、费用支付等方面也各有不同4。而农民工的就业具有形式多样、时间不确定、收入不稳定、流动频繁性等特征,同时各地政策的互不协调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接收程序的混乱。

3.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中各方责任不明确

其次,政府在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中的主导责任不明确。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一切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一定的法律义务的存在5。由于医疗保障是社会公共服务,对稳定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当发挥其在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制度中积极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是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制度的根本和前提,国家理所应当承担起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的主要责任。然而, 在目前的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医疗保障对接制度中,政府并没有真正实现其主导作用的发挥,不仅政策上支持不够、资金投入上不足,而且信息公开不充分,缺乏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制度的有效监督。 最后,用工单位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惜牺牲农民工利益,想尽办法逃避为农民工投保医疗保险的责任。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明文规定,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用人单位应该为与之订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各个省市地方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作为劳动力市场的强方用人企业在与外来务工的弱方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但是,仍有不少的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性质的个体企业,利用自己在劳动力市场的主动优势,拒绝为农民工投保医疗保险。

二、提升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的制度立法层次

1.国家出台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制度的基本法律法规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国家应在制度设计上把农民工医疗保障纳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之中,通过立法规定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包括医疗保障对接的内容、范围、程序和适用对象、医疗保险的类型、医疗保险费的筹资途径、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转移、医疗保障对接的监督、医疗保障对接的服务以及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在医疗保障对接过程中的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为农民工参加各类医疗保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国家可以通过出台基本法律法规,例如制定《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农民工医疗保障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在立法层面实现利益的统一分配和制度的相互协调,克服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的制度立法层次,在法律上弥补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真空地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从而逐步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

2.地方制定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制度的详细实施办法

在没有医疗保障对接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以及政府也可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对接制度先行制定具体的试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城乡统筹、全民覆盖、自愿选择、相互协调、属地管理等基本原则;规定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险类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职责;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及医保账户管理和流动;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接政策和程序;规定缴费年限、统筹基金承担以及责任追究等。

3.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的监督机制

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制度对于实现医疗服务体系正常运行和满足农民工基本健康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项制度本身十分复杂,牵涉多方利益主体。当然,凡涉及权力、公共财产的管理与运用,必须有监督机制的存在,否则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因此必须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制度的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督使其在阳光下发展。尽管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的监督内容复杂,监督手段也多种多样,但在各种监督手段中,我觉得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的监督机制的重心应放在发展参保农民工的监督,让农民工自己对保险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6。因此,政府及其相关管理机构应该把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的实施情况和管理事务及时公布于众,以便于农民工参与监督,实现农民工参保知情权和信息权的保护。目前,很多地方都建立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网站,但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网络覆盖率还很低,农民工上网率也低,而且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对网络接触少,所以网络监督的方式目前并不适合大部分农民工参与监督医疗保障对接的实际情况。因此,为了加强对管理机构的监督,我们应采取适合当前我国农民工的方式。如事务公开栏、举报电话、投诉接待站等农民工较为熟悉和信赖的方式,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这些方式将工作情况公开化,定期报告医疗保障运行中各项事务的具体情况,以方便农民工对他们的监督。当然,除健全参保农民工的直接监督外,还要发挥其他监督机构的积极作用。例如,人大作为最高层次的监督机关,应积极组织成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并保证其成员中有相当比例的农民工代表;审计部门应该把农民工医疗保障基金列入省级专项审计的范围。

三、细化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的内容和程序

1.规定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医疗保障对接的具体内容

第一,要增加政府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绝大多数农民工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然而在三类基本医疗保险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最高的。目前,我国农民工工资收入微薄,而农民工的工作单位多是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类企业的利润与用工成本紧密联系,如果企业的用工成本太高,企业提供的就业机会自然就会减少,最终损害的也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障作为公共服务产品,必须保证政府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从而减轻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压力7。

第二,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城乡统筹。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处于弱势低位的农民工群体的医疗保障水平,最终实现农民工缴费比例较低,但依然享受与城镇居民基本相同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从而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实现人权至上,维护公民基本人权,逐步实现全社会的实质公平,禁止公民因身份、职业、地区的不同而导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悬殊,但现实中尚未建立起体现资源共享的机制8,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明显落后,为实现农民工权益保障,彻底消除城乡二元化社会保障体制带来的巨大差距,应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城乡统筹。同时缩小医疗保障待遇也有利于缩小贫富的两极分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第三,加强农民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农民工作为一个低收入群体,最在意的莫过于医疗费用的高低,医疗费用过高与农民工工资水平过低的矛盾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参保比例。为解决这一问题,深圳市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9,规定政府加大对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资金投入,并为农民工医疗保险购买医疗服务,并。通过逐步建立与农民工利益相关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效控制了医疗费用,引导了基金的流向,也减轻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压力。 第四,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异地就医机制。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遍属于原籍统筹,因此参保农民要回到原户籍地才能报销,这对于那些常年在外的农民工来说,显然极其麻烦,所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异地就医机制也是势在必行。然而,就医的医疗价格可能与原户籍所在地医院的医疗价格不同,这种情况下,达到统一报销标准实属困难,这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可供选择的定点医院的范围。因而构建异地就医结算机制也是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得比较好的地区有深圳等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例如,2014年深圳市出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了农民工与深圳户籍职工享受同等条件的医保等。目前大部分城市都通过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允许参保者在统筹区域内自由选择就医机构。

2.明确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的接收程序

实践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各异,具体政策和细化制度呈现很大区别,加上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致使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水平依然处于滞后状态,特别是在不同统筹区域之间的转移手续尤为繁杂。因此,在解决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医保关系转移的同时,还要解决跨统筹区域流动时的手续问题。具体说来,将农民工现行的大病医疗保险转续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可考虑将其之前连续投保的时间折算为城镇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针对农民工就业不稳定、经常流动的特点,可建立相应的账户中断与复效制度:非个人原因(如失业、岗位变换等)出现保费中断而未缴的农民工,可先保留其医保关系一段时间,等到其补缴保险费后再办理医保关系的接续或转移;实现医疗信息的一体化联网,并设立个人账户,发放具有产权性质的“医疗保障卡”,流动后只需凭身份证等进行登记,就可调转信息,从而逐步实现农民工个人账户可以跨地区接续或转移使用10。

3.保障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医疗保障对接的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管理与监督,必须借助先进的科学的信息化手段,加大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使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计算机网络化管理,逐步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完善,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11。而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制度牵涉到多方利益主体,关系到资金统筹和利益分享,尤其是社会保障的真正落实。该制度的完善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实现医疗保障对接的信息公开,克服局部地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目前网络信息统一管理制度下,兼容各区域的医保信息,有利于农民工及时了解相关医疗保障对接的政策和信息。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工作状态和进展情况及时公开,通过定期的报告呈现医疗保障运行中基金的实际状况,以方便农民工对其进行监督。

四、明确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中的各方责任

1.强化农民工的参保意识

农民工由于收入水平低下以及对医疗保障对接制度的不了解不信任而参保意愿不强,所以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帮助其了解有关医疗保障对接的政府政策和法律制度,使其有意识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自身的法定责任。农民工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政府相关部门都应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提供资金的投入和政策的支持,通过宣传教育以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法制意识和参保意愿,激发农民工的参加医疗保障的兴趣,提高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障的比例。

2.明确农民工医疗保障对接中的政府责任

3.强化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6

1对社会医疗保险需不需要营销的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就是将多层次体系下的各险种,通过创造、传递和传播优质的顾客(参保者)价值,获得、保持和发展参保人群。当“使推销成为多余”,营销目的便得以实现,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也变得简单有效,“广覆盖”、“大数法则”等迎刃而解。

1.1从市场角度看,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是非渴求商品

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主动推销和积极促销,善于使用各种推销技巧寻找潜在顾客,甚至采用高压式的方法说服他们接受其产品,从而使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来。

1.2从医疗保险的需求特性看,疾病发生的随机性造成对医疗保险需求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迟,保险制度不完善,医疗保险市场处于短期非均衡状态。受收入、保险意识、效用偏好等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群还没有被纳入医保体系。由于潜在的医疗需求没有得到释放,医院的市场化取向得不到有效满足,其利益、运营效率甚至是社会福利都受到了损害。营销就是善于为医疗保险刺激出需求,促进市场的均衡运动。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该通过营销试图去影响需求的水平、时机和构成。

1.3从社会属性看,“城镇”向“全民”跨越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原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群体是城镇各类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劳动者,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使医疗保险得以覆盖问题不大。但是,向“全民医保”跨越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自谋职业者、新成长劳动力、其他城乡居民等,其数量比原来意义上的“职工”要多得多,医疗保险覆盖这些人群,政府的强制难以奏效;而借鉴商业保险的办法,运用营销手段扩大人群覆盖,促进“全民”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1.4从其本身特性看,社会医疗保险应具有社会营销观念

社会医疗保险组织的任务就是在多层次的医保体系下,确定各类人群所对应的诸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护或者提高参保人员和社会福利的方式,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比商业公司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所期待的满足。因此,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营销活动,维护和改善客户(参保人员)关系,考虑社会与道德问题,平衡医、保、患利益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理所当然地就要在效率、效果和社会责任方面,于某种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营销活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需要用市场化思维,借鉴产品(服务)营销的原理,使市场主体更多地选择医疗保险,让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安全网”。

2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设计和实施

和其他产品、服务的营销一样,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要以4Ps理论(产品PRODUCT、渠道PLACE、价格PRICE和促销PROMOTION)作为行动的指导。同时,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除了传统的4Ps外部营销外,还要加上内部营销和交互作用营销两大因素②。内部营销,就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养和激励,全机构都要有“营销”观;交互营销,是指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服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技能。

2.1营销定位:“全民医保”下的适应营销

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打破城镇职工的界限,面向社会各类人群,以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独立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法多形式、保障水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需要根据人群特点、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等,建立多个高低不等的医疗保障层次,至少是一些过渡性、补缺性的保障形式。这样,“多种模式”、“多种办法”就赋予了社会医疗保险产品的概念。以产品观念为导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要求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人群分布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甚至开发设计新的险种产品,以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需要适应新的形势,突出目标市场、参保人群需要、整合营销和医疗保障水平四个支柱,确立营销观念,避免营销近视症③——参保人群并非在购买保险,而是在购买健康保障。这样,不管是响应营销(寻找某些人群业已存在的需要)、预知营销(预测某些人群的需要),还是创造营销(设计新的险种或者参保缴费办法),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可以在不断的调整完善中符合参保人群的认知价值,吸引和维系参保人群,从而在总资源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医、保、患三个利益关系方处于能接受的满意水平。

2.2营销机会:“全民医保”下的营销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理论、思想和观点,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使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当一部分“自由人”要归拢到医保体系中来,这意味着经办业务需要采用由外向内的观念,营销环境恰恰在不断创造着新的机会。从宏观环境看,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城镇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成员医疗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把覆盖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并在小康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部署进展上明确了新的目标。从微观环境看,由于政府的规制和法制的健全,使组织为员工参保有了“保障”;同时,个人由于经济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性注意逐渐强化,通过有效地营销来影响购买行为,是社会医疗保险扩展参保人群的重要手段。营销环境的变化,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必须一改过去大众化方式,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体系设计的基础上,让各类人群来“对号入座”。相反,要据此进行微观营销,对潜在的各类参保人群进行行为细分,并有针对性设计保险产品或调整完善缴费机制。比如,江苏镇江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医保体系中设计的住院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较低层次的过渡性保障形式,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以首次参保的不同年龄,按3%—8%的比例缴纳住院保险费。在向饮服行业、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营销”该险种的过程中,针对这类群体年龄轻、流动性大的特征,调整为以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行业平均年龄(最低限)3%比例缴费,这种微观营销取得了较好效果。

2.3营销战略:“全民医保”下的营销差异化

有别于商业保险的利益定位,参保的各类人群在这个体系中是具有特定利益的。在向目标市场传播特定利益这一核心观念的同时,社会医疗保险还要通过进一步编织差异网来体现实体。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形象差异化,就是造就人群对社会医疗保险较商业保险的不同认知方法。首先,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要建立一个不同制度安排的特点和参保建议;第二,更多地应该通过事件和公益活动传递这一特点,从而使之与商业险相区分;第三,它要利用各种营销组合产生某种感染力,更好地发挥制度地牵引作用。2.4传播营销:“全民医保”下的营销方案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从顾客角度考虑营销过程的方法。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下,经办机构要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与现行和潜在的关系方和各类人群沟通。因此,除了依靠强制力和传统的动员参保手段,还必须针对不同的传播目标,选择不同的传播渠道。

2.4.1具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公共关系与宣传。主要是在政府强制力以外弥补刚性所带来的缺陷。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群,要更多地采用社会营销观念,采取事业——关联营销的方法,即积极地使用保障全民健康的形象,构建与参保人员的利益关系,借以改善经办机构的名声,提升知晓度,增加参保者忠诚。通过公共关系、宣传,使社会医疗保险:具有高度可信性,通过新闻故事和特写等使之更可靠、更可信;能够消除防卫,可以接触一些回避、拒绝参保的单位、人员;戏剧化,通过公益、政府财政杠杆等使医保制度和产品惹人注目。

2.4.2断保人员:客户关系型营销。即经办机构通过有效利用参保人员信息,在对参保人员了解的基础上,将营销针对特殊人群个性化。比如,对具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一旦其下岗失业无力参保,对这些断保或是封存人员,可以由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单建统筹的住院保险,一旦此类人群经济状况好转,再回到基本层次;再有方法就是给这些群体以缴费照顾,调整缴费基数或比例。这种营销手段的关键是建立客户数据库和进行数据挖掘,进而进行数据库营销。

2.4.3新成长劳动力:网络营销。新成长的劳动力是网络一代,其特点是:选择权是他们深信的价值观;他们需自己改变自己的主意;他们更喜欢自己作出决定。对此,医保经办机构要善于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医疗保险的营销。

2.4.4城镇其他居民:直接营销。直接营销的渠道很多,如面对面推销、目录营销、电话营销等。关键问题是营销渠道的构建。针对城镇居民的分布特点,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需要向社区延伸,不断完善和构建社区平台。社区平台包括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只有这些平台建设到位并卓有成效地开展营销活动,才能提高成功率。

3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营销行为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主要是由经办机构来完成的。经办机构作为营销组织,必须重新界定它的角色。

3.1牢固树立营销观念,建立全机构营销导向

参保扩面是经办机构的一项突出任务,也是经办能力高低的“试金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职能划分是多样的,但它必须是一个强有力的面向所有参保人群的组织,这种导向使得参保扩面工作应成为全机构的事,营销导向也应是全机构的。“全民医保”目标的确立,要求体现在工作和部门定义、责任、刺激和关系的变化上。特别是医保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使经办机构的一切任务都面对着参保人群。内部各职能部门都要接受“思考顾客”的观念,即强调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服务。同时,只有当所有的部门执行一个有竞争力的参保人群价值让渡系统时,营销才能有效展开。只有确立全员的营销观念、改变内部的薪酬结构、开发强有力的内部营销训练计划、建立现代营销计划体制、提高员工营销能力,“经办”的目标和水平才能提升到新层次。

3.2经办机构要苦练内外功,实现新突破

内功是就是在多层次医保体系构架下,强化保险产品力、提升组织力、管理力、营销力,进入精耕细作、精细化管理的科学状态;外功是由关注政策体系、制度安排,转向关注参保人群,由坐门等客转向目标营销。依靠垄断做“老大”或依靠政府强制力推动参保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必须真正学会关心参保人群利益,从目标人群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规划市场营销渠道,设计策划促销途径。要学习和借鉴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掌握现代保险营销的有效方法。比如:重视客户关系管理,提升服务价值,重视多种营销组合,加强营销队伍建设、营销社会保障理念、强化经办机构文化建设、改善营销环境的关系主体——医院、同业、媒体等。

注释:

①DictionaryofMarketingTerms,2nded.,ed.PeterD.Bennett(Chicago:AmericanmarketingAssociation,1995).

②ChristianGronroos,"AServiceQualityModelandItsMarketingImplications,"EuropeanJournalofMarketing18,no.4(1984):36-44.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7

关键词:新常态;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体系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新常态下推进江苏商业保险发展与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研究”(编号:2015SJD629)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于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在此期间,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从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保证各项事业的发展能够适应我国经济的新常态,实现在创新中不断发展。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对于我国的社会生活品质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多种医疗层次并存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是,目前医疗保障体系是不完善的,本文以新常态的时代背景出发,结合江苏省发展的具体实际,提出构建符合我国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全民医疗的实现。

一、医疗保障体系概述

(一)医疗保障体系的内涵

医疗保障体系,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或者是地区中,多种医疗保障制度的集合。并且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为了解决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中居民的治病问题,在对于医疗保障基金进行筹集、分配以及使用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保险的原则进行。医疗保障体系的存在是促进居民医疗保健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种先进制度,在整个世界上存在着较多的医疗保险模式。现阶段,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主要是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几种类型,这些类型之间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医疗保障体系的特征

一方面,医疗保障体系的特征是是非市场性,这种非市场性主要是针对于医疗资源来讲。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特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会相应的出现与之相关的医疗保障类型。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医疗保障类型,医疗资源的非市场性都是其重要的特征。如果医疗资源不具备这类特征,就会造成整个医疗卫生体系的混乱,无法对于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费进行有效的制约,不仅是会产生一种非理性的消费行为,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另一方面,医疗保障不同类型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就目前来讲还存在着医疗保险的二元结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进行分配,由于资金的来源渠道存在差异,所以医疗保险的对象享受的待遇也是会有所区别。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明显的区别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两种类型,这样的医疗保险结构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点,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之间直接相关。

二、江苏省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保险制度中存在较多的债务问题

我国的医疗保险费用具体是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是风险的纯保险费用,这些是用于可能出现的疾病等问题进行损失赔付;另一方面是对于风险的附加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对于一些“异常”的情况进行赔付。另外,还包括对于由于保险经营所引起的附加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一些利税、工资以及管理费用等。医疗保险的费用主要是由这样三个部分构成,纯保险费用和L险附加费用构成了净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也是被称为纯保险费用,风险储备金和相关的管理费用主要是其附加的费用。

医疗保险主要是采取现收现付制度,这种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隐性债务”,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医疗保险以及社会保险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由于没有足够的医疗费用储备来解决我国不断增长的老龄化问题,导致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和补偿之间的缺口日渐增大。在江苏省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伊始,并没有准备好相应的准备金,随着江苏省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多,医疗保险的赤字会不断增大,江苏省的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债务风险会随着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多,医疗保险的债务风险不断增加。

(二)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责任归类的问题

医疗保险本身是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的,所以在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仅仅是依靠市场的力量,还不足以实现医疗保险服务的有效完善,尤其是不能解决在医疗服务中存在的一些公平性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但是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之下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其建立的时间、历史背景以及覆盖的范围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障制度虽然在刚刚出台时,由于历史发展水平的缘故已经是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在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我国的社会环境、经济、政治等各方面要素都是有了新的发展,仍旧是使用过去的一些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不能够发挥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已经有了明显的效果,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于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承担了较多的责任,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但是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还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政府投入力度不足的问题,仅仅是依靠市场的作用,很难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完善。

(三)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城乡差异的问题

目前,江苏省的医疗保险体系中包含着三项制度,分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新农合制度,整个江苏省的医疗保险体系中所包含的三中国制度之间政策的内涵差异较大,在实际运行中还需要建立起一个江苏省内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体系。江苏省的发展明显具有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并且城乡的二元结构的差距比较明显。所以在江苏省发展过程中也是采取了多种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更新升级,依旧是采用这种分地区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成本偏高,并且在医疗保险管理的过程中管理的水平并没有明显的提升,管理的效果还出现了下降的问题。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由于整个江苏省的各个地市区之间的经济发展速度不一致,各个地区之间还存在着经济实力的较大差距,造成在全省范围内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时,容易受到各个地方分化决策的影响,整个的医疗保险体系碎片化的问题较为严重。

(四)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资源浪费的问题

当前的t疗保险体系中还存在一定的医疗资源、医疗服务浪费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江苏省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一般来说,个人在医疗保险缴纳之后,除非有生病的情况,否则对于医疗费用的控制关注程度就明显的降低,这种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医疗费用的浪费,目前有数据表明,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险账户中,其中三成以上是来自于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金,这些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多数情况下是在个人的账户中沉淀,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医疗保险互助制度的作用。另外,医疗保险的服务结果还存在医患双方满意度较低的问题,并且随着医疗费用的逐步升高,这种问题发生的概率也是在不断地升高,满意度呈现出一种不断下降的态势。

三、新常态下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

江苏省应该在分析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新常态下推进本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并且逐步解决在本省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本省在新常态下医疗保险事业新的发展。

(一)借助商业保险促进全民医疗服务的发展

江苏省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着较大的债务问题,这些债务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会对于本省的经济发展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因此,在新常态下,本省可以借助商业保险的资金筹集的作用,努力实现医疗保险制度中现收现付的有效均衡。商业保险,实际上一种合同式的保险活动,投保人可以通过合同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一种保险合约,虽然保险公司更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的盈利,但在合约运行的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政府的债务压力。借助于一些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对于提高全民医疗服务的水平,扩大全民医疗的范围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商业保险公司还能够实现资金的有效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实现了医疗保险互帮互济的作用。

(二)运用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参与促进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

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医疗保险体系,几乎全部的责任都是由政府承担,这种做法对于政府的发展具有较大的问题,由于是计划经济,所以医疗保险制度几乎是“吃大锅饭”的状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制度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在医疗保险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已经是逐步降低,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财政投入的不断减少,这种做法与在计划时期全权接管类型,对于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来说,都是一种不合理的状态。因此,政府和市场之间应该有机合作,不能单纯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仅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两者之间应该有效合作。值得注意是,市场机制中存在较多的风险问题,所以在完善医疗体系中还需要不断强化政府的职能,由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干预,能够有效调节保险机构、医疗服务的供给方和医疗服务需求方三者之间的利益,在新常态下实现多方共赢。

(三)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在不同的地区间有效衔接

江苏省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些差距会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出现一定的边界问题,特别是由于各个地方的管理部门不同,医疗保险服务的资源、水平之间还存在差异,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医疗保险各个地区的差异。在江苏经济新的发展阶段,应该逐步消除这种边界问题,尽可能实现各个地区之间的医保制度的衔接,保证在参保人员地区之间流动时,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医保的转移。

另外,在实现地区医保衔接的基础上,还需要逐步打破城乡的二元户籍制度,实现城镇居民和农民之间的平等、公平的享受医疗资源,为了实现这种目的,就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只有逐步实现户籍制度的改革,才能真正地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促进全省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发展。

四、结论与展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医疗服务水平也还是提出了新的需求,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认识到医疗服务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一定的经济水平的支撑。当前,江苏省在新常态下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具备了构建多层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条件,应该在未来的发展中逐步解决医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江苏省医疗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这个过程,不仅是需要市场机制的作用,还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虽然在一段时间内还无法实现,但是在长期的改革中,经济的新常态发展的支撑下,总会有成功的一天。

参考文献:

[1]仇雨临,郝佳,龚文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与思考[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2)

[2]丁栋兴,马亚娜.江苏省太仓市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运行分析[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4)

[3]郝佳,仇雨临,梅艳萍.太仓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措施与运行效果[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2(02)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8

论文摘要:通过 文献 资料分析等方法探讨

一、当前我国新型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俗话说:“小康不小康,首先看健康”。在我国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医疗保障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建设,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架,其主要标志就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 农村 地区也逐渐建立起了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上看还不尽人意。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医疗保险覆盖面只相当于2001年城镇就业人口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是参保率最低的一种。从结构上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 企业 、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灵活性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等,如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还没有享受到制度上的医疗保障,有违社会公平原则。

(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

尽管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成效并不显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医疗卫生体制包括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问题。就一般的意义讲, 医院 补偿机制就是指医院获得收入的方式。随着市场 经济 体制的确立,政府对国有医院的补偿政策也有所变化,补偿的规模逐渐降低,医院以经营收入为主,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医院的经营动机。为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允许医院从他们销售药品中获得15%~30%的价差作为补偿。在

(二)医保、医疗、医药“三改联动”。创造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

医疗、医保和医药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只有三个方面协调运作,才能保障整个医疗系统正常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医保和医药在医疗系统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三项改革必须联动,齐头并进。首先,政府对公立 医院 或其他非盈利医疗机构正确定位,通过适当的补偿机制转变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其次,政府要下决心彻底解决医药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问题,扭转药品虚高定价的局面。最后,调整好医疗保险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医疗制度改革目标。

(三) 发展 社区卫生事业。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 教育 、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功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双层或三层机制,即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的医院就医。社区医院的医疗成本比较低,患者能够得到比较及时和实惠的服务。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当大力培养全科医生队伍,使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的主力军;第二,鼓励医生或医生团体在社区开办诊所,诊所或医院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由区级(一、二级)医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第四,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社区医院或诊所视同定点医院。

(四)加快社会医疗保障的立法步伐。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 法律 保证

医疗保险实行三方付费制度,所以,规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十分重要。因此,要尽快对医疗保障进行立法。对于医疗服务的供方,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需方,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其就医行为。通过分类给付,增加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 经济 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 企业 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基金上缴要按时和足额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长期、稳定的来源。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为此,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保险的经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管辖范围的,商业保险不应插手;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领域,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也不应干预。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9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9(c)-138-01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理念指导下,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正逐步地深入发展,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都在建立和完善适应城乡人民群众需求的医疗保障制度,探索和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全民的身体健康,推进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 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未来医疗保障的发展方向

我区2001年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3万人,2005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参保人数达到20余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已经高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重大举措。今年又开展了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还将把中小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争取利用3年时间将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随着全民医疗保险的发展,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人群的多样化,管理的复杂化给医疗保险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2005年6月份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之初,在区政府的主导作用下,为了借助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验,减少行政成本,节约资源,在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制下,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即一套班子、两种职能,形成了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体系,由几年的运行情况看,其充分发挥了现有经办机构的作用,提升了办事效能,节约了资源,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从长远的发展目标来看,将多种保障机制有机结合,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统一的医疗基金动作机构、统一的医疗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使城乡居民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健康保障机制,体现了医疗保障体制的发展方向。

2 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使管理更加规范、更加科学

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几年来,已经基本形成一套完善的保障体系,2005年我们依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征缴、帐户、审核、结算纳入到一个整体,分别设立了财政征缴、结算专户,纳入到专户管理,做到分家不分开;网络建设上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整合,通过2 M光纤接入方式与医疗保险中心网络连接,实时传送信息。在网络信息、经办流程、个人帐户、住院结算都是一个模式,在对城镇职工患者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的管理上达到了同步。也就是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在一个管理部门运行,减少了多样化的管理程序,既节省了人力、财力,同时又克服城乡“二元”化管理的弊端。例如对定点医疗机构来说,执行同一个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避免了政策的多样化,也避免了同一种病不同的治疗方法。在审核结算、现金报销中减少了繁琐的程序,只是在筹资模式和标准上,支付待遇上有所不同。

3 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做到了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减少投资

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深入发展,城镇职工参保、个体劳动者参保、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离休干部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中小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都被纳入到一个整体[1]。2005年我们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网络平台,按多层次、多结构的保障内容,在只增加了一部分设备的情况下,开发一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应用软件,同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形成主体多元化、筹资多渠道、结构层次化的医疗保险模式。节省了财力,避免重复建设的投资。将财务资源、物质资源、人力资源、软件资源等一系列的有形和无形的资源组合在一起,并进行优化整合、配置,特别是将城镇职工医疗的技术资源作为孵化器,实现优劣互补,互惠互利,达到共谋双赢。

但是,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体系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差距依然存在,有待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在资金的筹集上不同,待遇的支付上还有很大的差距[2]。城乡之间、城市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是我国现实国情;所以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短时间内很难建立,但是不同形式、不同水平、不同层次的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要尽快建立起来,使农村居民享受医疗保障的水平短期内大幅度提高。把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延伸到社区;把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延伸到所、站,以快捷、方便的保障形式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以城带乡,使农村医疗保障逐步与城市医疗保障接轨。推动城乡医疗均衡发展,从过去只关注“城里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到力争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化格局,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参考文献]

[1]赵艳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验初探[J].中国医药导报,2007,4(10):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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