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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医生工作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3-02-03 05:17:49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1

【关键词】监狱医院;卫生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1监狱医院卫生服务专业队伍现状

1.1监狱医院卫生服务队伍的现状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江苏监狱系统医疗机构的等级普遍较低,为数不多的二级乙等医院,也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失去原有的风彩,由于医务人员的流失、医疗设备的老化、管理水平的下降、缺乏足够的投入等诸多原因,导致了监狱医院的没落。现阶段,专业人员队伍存在“三不一缺乏一老化”的问题:即:医护人员数量不足、学历层次不高、职称水平不高、缺乏严格、系统、规范的临床基本功训练及学科带头人、医护人员,特别是护理人员的年龄老化严重,缺乏活力。

1.2预防保健专业人员队伍尤为薄弱。普遍存在:预防保健人员配备不重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业务能力普遍偏低、人员更新不足。

1.3监狱医院普遍没有配备专职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医学医师及相关职能科室。

1.4内部管理机制不活,人员进出渠道不通畅,自我更新的能力不强。

2监狱医院卫生服务功能定位

随着全省监狱单位监企分离改革的逐步实施,监狱医院职能逐步转向以服务罪犯为其主要职能,监狱医院将不再承担监狱民警、职工的医疗服务。因此监狱医院卫生服务功能定位必须依据各监狱的实际情况具体对待。总体而言,监狱医院卫生服务是由专科医师、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以及康复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服务团队来实施。全科医师将是未来监狱医院医疗卫生服务团队的核心和骨干,全科医师的专业能力对监狱医院卫生服务的水平起决定性的作用。

3如何有效进行监狱医院卫生服务专业队伍能力建设

专业队伍建设是监狱医院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与大型医疗机构可以较多的依赖高端设备相比,监狱医院卫生服务更多的依赖好的服务开拓市场,而好的服务离不开好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问题是监狱医院卫生服务的生命线,所以,应该从多方面着手,建设高素质的监狱医院卫生服务队伍。

3.1要克服在队伍建设上的“浮躁”情绪

“浮躁”情绪的表现:(1)在队伍建设上缺乏长远考虑,没有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规划;(2)对人员队伍重使用轻培养,在投入上重设备轻人才,存在急功近利。

3.2抓好在职人员的全员培训:1)分期分批组织好监狱医院医师、护士岗位培训,督促培训对象认真学习,努力提高培训效果。在岗位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全科技能”的训练,为建立名副其实的“全科诊室”打下基础。2)抓好医护人员的基本功训练

3)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利用二年多的时间,完成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医务人员全科医师的转岗培训工作。但由于各自所从事的具体专业的不同,其业务能力很难达到全科医师的业务要求,或者说仅仅解决了执业资格的问题。所以,今后一段时间应把在职人员转型培训及业务能力建设作为重点,以适应开展监狱医院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

(1) 医学生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又称之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全科医学教育的核心,其任务是对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后,经过规范化的全科医学培训,取得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成为高素质的全科医师。从长远看,监狱医院医师将主要通过毕业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进行培养。(2) 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科医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医学教育,使其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3) 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对从事或即将从事监狱医院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经省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发给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4)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对在监狱医院工作的执业护士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充分发挥团队作用,提高监狱医院卫生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3把好入口、出口关。虽然公务员凡进必考,但由于没有针对专业知识的考核,个人专业能力如何不得而知,3-5年内取不到专业执业资格的大有人在。所以,面试环节能否增加专业知识考核是值得探讨的一个课题。抛开制度、分配等诸多深层次的原因,寻求解决“留人”的难题应该是多部门密切合作的结果。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2

不久前,网上还曝光华东某监狱修得豪华如“白宫”,欧式大楼、高档酒吧、豪华会议中心、带阳台的单人牢房和人工河等,设备奢华程度超过许多高档社区,被称为“散发着豪华自由的香味”。

在网络时代,人们喜欢把个案放大。其实让民众心情复杂的并非监狱的这些硬件设施,而是一些落马贪官们在里面是否照样过着“逍遥生活”。正如法国作家斯汤达曾在小说《红与黑》里慨叹的那样:“监狱最大的不幸,在于不能把自己的牢门关严。”

“烧脑”的思想斗争

郁平(化名)是在西部某监狱(以下称G监狱)服刑的一名职务犯,这天比往日早起了一个多小时,“天气热,睡不着”。他说出这句话的时候,眼睛很红。

“他进来的时间不长,可能还不太习惯。”郁平的管教民警告诉记者,“刚来的人一般都是这样,我们这里规定夏天是6点起床。”

G监狱是集中关押职务犯的监狱,外界传说这里只关押“副处级以上的落马官员”。但据这里监察科的王科长介绍,“外面的说法并不准确,到这里来服刑的职务犯,多是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正科级以上干部,同时,我们这里还关押着一些社会犯”。

贪官在入狱后,往往心理都很微妙。记者有一名在上海某监狱工作的朋友,他分析说,进来的人一般有三种心理,一是真正打心底里认罪的,二是认为自己是权力斗争牺牲品的,再就是认为自己运气不好的。所以他们刚进来大多有一番“烧脑”的思想斗争,若不能破除这道思想关,精神和身体都容易出问题。

他就亲眼见到过一名贪官入狱后,因承受不了巨大落差的打击,意志消沉,怨天尤人,连续失眠多日后,精神趋于崩溃,产生了自闭等反常行为。而节假日往往是贪官们最难熬的时分,想着不能相见的、被自己伤害的父母和子女,很难说他们没有内疚感。

只要过了这道心理关,落马贪官对在狱中改造的态度,一般说来还是比较配合和积极的。在监狱系统,普遍认为职务犯要比一般社会犯好管,G监狱一监区的李监区长就说:“不少职务犯当过领导,文化素质较高,愿意加入积极改造委员会。所以拉帮结派、争吵、打架的少,更别说越狱等暴力反抗了。”

不过,落马贪官没有直接的抵触行为并不代表没有抵触情绪,“职务犯在失去自由后,会表现得比较烦躁,尤其在积分考核和行政奖励上,特别较真,下意识会钻监狱规章制度中的‘空子’,管教民警稍不容易就会被抓住‘小辫子’。” 李监区长表示。

贪官的“小灶”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和副院长梁福全,当年刚被判刑尚被羁押在看守所时,就与前来会见的亲友大吃大喝了15天,日均消费千余元;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获刑入狱,职务被罢免了半年,竟然每月按时“拿”工资;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在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随时回家过夜,甚至叫过去的“兄弟”给狱警发“工资”……

这些被曝光出来的恶性事件,让公众质疑贪官坐牢也有特权。那么职务犯在监狱中到底没有特殊待遇呢?G监狱教育科张科长表示,随着监狱管理的规范化,过去一些地方对职务犯“开小灶、住单间”的现象已几乎绝迹。以G监狱为例,职务犯的关押监室和社会犯的一模一样,都是8人间。为了利于管理,同案犯一般都要隔离关押在不同监区。那些加入了积极改造委员会的职务犯,则相对有更多一些的活动空间。

华东某省监狱管理局一名干部表示,不少监狱对职务犯们的确有个“小灶”,就是在每天晚上进行国学、绘画和经济等课程学习,这和他们本身的专业、兴趣爱好有关,监狱这样做也是最大可能的人性化管理。原河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靳建禄因贪污罪进监狱后,因为给其他犯人讲《道德经》,身份变成了众犯人的“道德老师”,报道中说,他的课讲得很吸引人,监狱其他犯人成了这个贪官的“粉丝”。

记者注意到,在监狱系统中,由于职务犯和社会犯的年龄结构、文化水平不同,一般从事的是轻度劳动。“我们采用‘1+5+1’,学习一天,劳动五天,休息一天。”G监狱的李监区长表示,“不过工种调整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虽说这里最‘累’的就是做做园艺,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但有的人还要喊累,也许以前他们干的活确实太少了。”

不少贪官缺乏身体锻炼,过去长期的饮酒、抽烟、熬夜等不良生活习惯,让他们大多患有 “三高”等富贵病,监狱的规律生活在无形中起到了一种治疗的作用。广州某国有公司原副总经理白某因受贿入监,60多岁的他没待多久,“三高”都消失了,体能也比以前好了,连上几层楼都不会喘气。他自认为是“监狱里生活有规律,加上地方偏僻,空气较好”。

“狱中的文艺骨干”

“我来了/趔趔趄趄/终于站在你的铁门前/一纸执行通知薄薄的/将沉重压迫我16年/是的/这是我平生的/第一次坐牢/坐很久的牢……”

这是四川省资阳市原政府副秘书长李和平在狱中写的诗,他因贪污和受贿被判了16年。在“出事”前两个月,他还在监狱给当地干部讲道德和法律,“故地重游”时,已成阶下囚。他曾经是一个诗人,在狱中写的《清江诗稿》被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身兼编导和主演的情景剧《炼狱》在四川各地巡演20多场。如今,李和平的良好表现已获得两次记功,6次行政表扬,也减了两次刑。

据G监狱刑罚执行科陈科长介绍,对于职务犯,监狱都是采取“一犯一策”。在他们进入监狱时,就会进行摸底考察,根据个人不同情况,选择独特的教育改造方式,让其把特长用到对社会有用的事上面。他们的特长,通常表现在文艺、基建、医疗等方面。

四川大学一名法学教授告诉记者,放眼全国来看,贪官们在入狱后,创作激情都会开始爆棚。巨大的落差让这些人对其人生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和体会,思想和视野有了很大改变,面对漫长刑期,有的人本身文化素质较高,光靠回忆就可以烹出一顿“猛料十足的大餐”。有的被抓贪官则觉得自己很冤枉,他们便想用文学的方式,倾诉心声,引起重视。

原国家统计局局长在狱中写了《中国经济新思考》一书,震动国内经济学界并一度成为畅销书;原湖北省天门市市委书记张二江在监狱服刑期间,先后撰写《孙子兵法译注》等4本书,被军事科学院评价“对准确理解孙子兵法做出了可贵的贡献”;曾经被称作“中国报业第一人”的原广州日报社社长黎元江甚至在狱中获得了人民大学的博士结业证书。

这些还是算本身就有“两把刷子”的,有个相对安静的环境,创作起来难度的确不大。G监狱政治部一名干部表示,这些人在狱中著书立说虽与减刑并无直接挂钩,但有的是写专业技术指导书,可符合“重大发明创造”的要求,有的则通过现身说法得到加分,最终目的还是指向假释或减刑。以G监狱为例,自2008年以来,服刑人员就有17项科技发明获得了国家专利,一些过去的“基建专家”更是帮着把关监狱的一些工程项目,节约了2300万元资金,通过这些立功,他们自然能获得不菲的加分。

不过,让公众发出疑问的是,为什么这些腐败官员会有时间和条件写书?有的则在一进监狱后就成了“反腐作家”?

江苏、河南等省监狱管理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为了“充分利用个人才能”,职务犯罪人员的劳动岗位通常是狱报编辑部,张二江、黎元江等人就担任过狱报编辑。显然,编辑工作留给他们大量空闲,他们便用来著书立说,称之为“狱中的文艺骨干”也不为过。

羞答答的刑期静悄悄地减

相较于贪官在监狱里做什么、民众更加关心他们在监狱待了多久。据统计,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

按法律规定,得到减刑和假释的基本原则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即今后社会危害性越小的,越可能得到减刑、假释。G监狱刑罚执行科陈科长指出,本身职务犯就是利用手中权力进行犯罪的,被判刑后早已不具备职务犯罪的条件,自然很难再犯同样的罪,获得减刑、假释的比例也会较高。

然而,最后的裁定权在法院手中。记者那名在上海某监狱工作的朋友表示,法官是根据监狱的建议书与报送的罪犯表现材料,决定是否减刑的,而现实中很少有监狱送过去的提请不被通过的。据他了解,过去某些省的部分监狱将减刑办成“轮流坐庄”,是因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罪犯较多,但地方上却人为限制了减刑比例,不少罪犯只好排队减刑,“这样既违背了减刑本质,又严重降低了减刑的质量”。

不过,减刑宽严度的掌握,各地在执行上稍有不同。有的监狱掌握罪犯减刑面大而减刑幅度小,有的减刑面小而减刑幅度大,造成相同的表现而减刑结果的差异较大。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就曾明确表示,把在押人员参与红色文化传播活动(即唱红歌、读红诗等)的情况,依法按照程序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立功受奖减刑假释的一个重要依据,也引起过坊间热议。

除了减刑和假释,保外就医更是一条部分获刑贪官“逍遥法外”的通道。保外就医不需要通过法院审理批准,且获刑官员一般是经济犯罪,没直接受害者,就难有人盯着。仅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的就达555人。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被判10年刑,但他在审理期间,花了不到10万元钱,办好了“保外就医”。法庭宣判当日,他直接从法院回到家里。为林崇中做出虚假鉴定的河源市人民医院相关人士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不说百分之百,起码大部分被判刑的高级干部,只要有病都会被保外就医”。

G监狱监察科王科长表示,保外就医其实并没有外界想得那么简单,这里面涉及监区、病情鉴定小组、减评委、监狱、检察院和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的一系列程序,且最多只有一年的期限,期满后还想保外就医的,必须再走一遍这些程序。且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以及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都不允许保外就医。“比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制度更应该得到完善,尤其是过程的透明以及对其监外执行的监督不应脱节。”王科长说。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3

〔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浪潮和世界经济文化交流频繁的大背景下,我国的信息化、法治化高速发展,监狱警察的职业危机感、执法风险意识空前强化。从当前实际工作来看,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狱警察职业技能培训,明晰执法职责,加快监管硬件设施及前沿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监狱执法运行机制则成为规避法律风险的根本保障。监狱系统有必要通过完善制度,用法治的思维来规避监狱警察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监狱警察法律风险规避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世界经济文化交流频繁,加之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监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专政力量,日益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监狱面临着政治、法律、道德等各方面的风险。监狱警察,面临着特殊职业的挑战和考验,其职业要求及社会责任在社会期望中被放大,与之同时被放大的还有监狱警察的职业风险。因而,探索监狱警察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找出风险点,并行之有效办法去防范化解,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是当前摆在监狱警察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一、当前监狱警察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监狱警察作为一种职业,原本应与普通职业一样,是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能够稳定从事并赖以生存的工作。但监狱警察所面临的是罪犯,从事的是监狱管理、执行刑罚、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其职业与一般职业的区别。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与科技得到长足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正发生着巨大变革。与此同时,罪犯犯罪形式和犯罪结构也正朝着多样化、多极化的方向发展,一些新型犯罪类型、犯罪手段开始显现。监狱押犯结构不断恶化,狱情形势日益严峻,监狱警察对罪犯教育管理的压力与日俱增,既要加强罪犯监管改造工作,又要时刻防范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杀、脱逃、行凶、哄监闹事、暴力袭警、恶意维权等违法违纪、甚至重新犯罪行为。复杂多极的国际国内形势与国家综合治理任务对监狱这一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无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其标准、期许、实效都前所未有。监狱为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执法水平,近年来采取了一些包括改扩建、信息化建设、定向招警、培养公职律师等一系列手段,监狱警察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但与时代的要求还有差距。种种局面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监狱警察法律风险。从当前的局势来看,监狱警察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刑事责任风险、国家赔偿追偿风险、行政责任风险,三类风险中又以行政责任风险为最。

(一) 刑事责任风险

监狱警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是指监狱警察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所必须面对的风险。其中既包括普通人的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也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特定主体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等。关乎监狱警察常见刑事处罚罪名主要有五类,一类是诸如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滥用职权型犯罪;二类是诸如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玩忽职守型犯罪;三类是诸如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徇私舞弊型犯罪;四类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斡旋受贿罪等贪污贿赂型犯罪;五类是其他类型犯罪。

监狱警察刑事执法风险来有的自于因执法不当对罪犯、对他人权利造成了重大损害,有的来自于因个人工作失误给社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中造成了较大影响,有的来自于个人人身修养不够、党性不高以致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等等。“十八大”之后,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国家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空前。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群体,监狱警察需要切实加强自身修养,筑牢刑法红线,绝不碰触。

(二) 国家赔偿追偿风险

监狱警察面临的国家赔偿追偿风险主要是指是指监狱警察在履职过程中因其自身不当的职务行为对罪犯、其他自然人、法人的权利或财产造成损失,面临受害人对单位提起国家赔偿后,单位对责任民警进一步追偿的风险。一般来讲,监狱警察正常履行职务,如果在履职过程中给他人、国家造成损失,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后果由国家承担。但这里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是合法合理职务行为个人才免责,如果其行为超出了职务行为本身的范畴,则可能就不构成职务行为,其后果就需要自己承担。即便是职务行为,但违反了业务规则或者明显超过普罗大众公认的必要限度,给受害者造成损失,其当事民警则有可能在单位国家赔偿后被追偿的可能,一般承担了国家赔偿追偿风险往往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风险及行政责任风险。可见,监狱警察和公务员身份并非免死铁券,只有纯正的、合法合理的职务行为才受国家保护,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三) 行政责任风险

监狱警察是一个特种职业,行政责任风险是其面临的最大风险。总体来讲是指监狱警察在工作中因违反相关纪律规定或出现工作失误受到行政处理的风险。目前,约束监狱警察行为规范的除了《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外,还有诸多的条例、法规、规章。而监狱民警可能受到的行政责任及处理有通报批评、待岗学习、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对监狱警察来讲,看似环环紧箍咒、枷锁满天飞,实则是法治和社会进步的必然。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经之路,作为政府本身,要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普通民众,法无禁止皆可为。因此,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更要严格约束自己,用好党内法规、行政制度促进社会建设,监狱警察更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而不添乱。

二、监狱警察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监狱警察的职业特性决定了其风险的特定性

监狱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法律赋予监狱警察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权利。这种管理者权利是法定的,法律决定了监狱警察在身份上与罪犯分子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执行者与被执行者的关系。作为被专政对象的罪犯,为逃避处罚会想尽各种办法与监狱警察作斗争。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角色注定产生尖锐的对立,监狱警察永远处在这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之中,风险在所难免。

(二)体制不健全是监狱警察法律风险的一把枷锁

1、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狱机关及其民警的权利保护与对罪犯的权利保护不对等。与公安民警相比,监狱民警在制度上、法律上缺乏充分的国家保障。监狱法规定,监狱不但要对罪犯进行惩罚,还要对罪犯改造,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但对罪犯如何惩罚、如何教育、如何考评等却没有统一标准,监狱民警无法可依。我们知道,从法理上来讲,法律是用来治理社会和维护统治的,它总是要顺应时展和反映民众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的,这和马克思主义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差不多。因此,在法律界一直有一种说法叫做:“法律一旦制定,就宣告落后了”,马克思主义学说叫做“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而在立法上,我们的法律却不能像民众的生活方式、道德规范一样随时地在发生变化,虽然每年都有各种位阶的法律、法规、规章、法的解释等为法律打上补丁,但也难掩法律落后于社会发展这一特定的社会事实。现行监狱法制定于1994年,2012年小幅修订。面对当前我国更加开放、包容、繁荣、富强的国情来讲,显然已经与时展有不少差距了。在监狱司法实务中,监狱民警责任大、压力大、工作强度大,一旦出现监管事件,无论是体制缺陷还是监管缺位,首先问责的就是监狱民警。由于缺乏上位法的规范指引,各监狱管理部门在实践中为强化监狱管理,便各行其道,制定出诸多的管理规定。加之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导致各项规定出现相互冲突甚至违反上位法的现象,执行困难。各项制度、规定对监狱民警全方位、无死角的规定与考核,尤其是对一线值班民警和包组民警缺乏制度上的合法保护,相反对罪犯权利却过分强调、过分保护。罪犯一旦出现自杀、自伤、自残等非理性行为,面对罪犯及其家属的恶意维权,基于社会舆论压力,为了息事宁人,部分单位不得不非理性使用兜底条款,将民警“一网打尽”,当事民警含冤受罚却无处诉说。罪犯走极端、民警来买单,其后果是罪犯欲望愈来愈高、要求愈来愈多、改造上讲价钱、恶意维权、顶撞民警。这样一来,原本处于被专政对象的罪犯愈加嚣张跋扈,处于管理者身份的监狱警察却沦为监狱体制下的弱势群体。让执法者无法可执而又不得不执的现象,对监狱警察而言,实在是“难为无米之炊”。

2、监狱机构设置有待优化,直接从事一线罪犯管理的警力尚待加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监狱首要任务。一方面,监狱应该回归本心,惩罚犯罪分子,实现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直接或间接实现国家的社会治理功能。另一方面,监狱还应当改造罪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的人,这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体现人人为人,人为人人的社会大同理想。监狱的工作重心都应当围绕“惩罚”、“改造”四字方针进行,其警力和人才配置都应该向直接从事一线监管改造的岗位倾斜,但在实际运行中部分单位落实却不够理想,或明或暗搞变通,监狱机构设置不科学,呈现倒金字塔形,头重脚轻,指挥的人多,做事的人少,监狱的人力资源优势发挥不够全面和彻底,基层警力不足、民警压力过大,客观上给监管埋下了隐患。

3、有待理顺的工作机制加重了民警执法负担。在监狱工作中,我们往往会发现各部门要求报送的表格、总结、方案繁多,但许多报表内容大同小异,缺乏有效整合的现象。一些工作要求在经过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后,被层层加码。各项检查、督查大多仅侧重于文字资料是否完善,疏于对监狱工作核心内容罪犯教育管理质量的考评,处于基层一线的民警成天被各类繁多的报表、记录等文字工作所累。监狱机关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工作协调,直接降低了民警工作效率。作为刑法执行机关,基于刑事司法的严谨性,我们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自然要注重执法工作的严禁、科学性,但也要像公文写作一样,敢于删繁就简,去粗取精,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轻基层民警负担,将民警这一块好钢直接用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这把刀刃上。

(三)执法环境与国家、社会对监狱工作的高要求不匹配,为监狱警察法律风险埋下了隐患

1、监狱技防力量投入不足,监管硬件设施、设备落后。向科技要警力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一方面,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老龄化社会正在加速,人口红利正逐渐丧失,用人成本的增加迫使革新科学技术,用科学解决人力的短缺;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的加速和国内外文化交流、融合,使得民众对政府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期许、挑战、要求。但由于诸多历史原因,部分监狱监管设施投入依然不足,技防落后,执法环境恶劣。近年来,虽然部分监狱经过改扩建,监管设施、设备得到改善,但要么苦于经费、要么苦于技术,或多或少还存在硬件设施落后状况,远远落后于时代前沿技术,监狱人防依然占据着监管的核心地位。

2、警力配备不足,民警长期超时、超体力劳动。监狱基层一线民警长期工作在超负荷的状态下,违背人的生理规律,超时、超体力劳动。极限负荷使民警体力严重透支,带来的不仅仅是监管隐患,更多的还有民警身体的伤害。

3、长期封闭、缺乏与社会交流。由于外界缺乏对监狱工作的了解,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就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把极少数民警个人的行为当成整个监狱的行为,把部分监狱的瑕疵当成整个监狱系统的瑕疵,监狱改造人光明的一面完全被瑕疵遮盖,缺乏支持与理解。

4、监狱医院医疗设备不足,设施落后,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民警职业防护欠缺。由于监狱工作枯燥、乏味的特殊环境,加之监狱民警待遇与社会医疗机构及企业还有较大差距,在工作机制上又缺乏有效激励措施,导致监狱在引进优秀医务人员时出现困难,常常出现零报考的窘境,监狱医院呈现大病看不了,小病不愿看的现象。伴随而来的是与日俱增的罪犯外诊就医。认真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许多脱逃、伤人、自杀等恶性罪犯监管事件无不与罪犯脱离监管场所,外诊就医有关。同时,监狱对直接从事罪犯教育管理的一线民警缺乏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尤其是医务民警及直接管理病残罪犯、精神病犯的民警,有被传染感病及受到人身伤害的可能。

(四)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是监狱警察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总体来讲,随着每年新招录监狱警察血液的流入,监狱系统逐步引进了一批优秀人才,监狱警察队伍总体素质有所提高,能基本适应新形势下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监狱工作要求,但差距依然存在,主要是监狱警察的后续教育与执法能力培养脱节,日常培训课时过少,培训科目单一,重复课程多,实用技能培训欠缺,导致很多时候培训大多流于形式。因一线警力配备的不足,监狱警察工作负荷较重,“职业倦怠”问题突出,时间一久,易导致民警风险意思下降,警惕性降低,履职中存在精力不集中的情况,面对突发事件失职渎职的可能性增大。

三、有效化解监狱警察法律风险的对策措施

(一)加快监狱硬件设施的换代升级,改善执法环境,将隐患杜绝在门外

监狱硬件设施的好坏是衡量一个监狱综合力量的重要标准,其科技含量直接决定其监管能力。监狱应当迅速完成硬件设施的换代升级,加快前沿安防信息系统建设,优化办公系统,简化办公程序,用科技武装监狱,提升监管设施的科技含量,改善监狱民警工作环境,将长期奋斗在基层一线的监管民警从繁杂的机械事务中解放出来,改变值班模式,减轻民警监管压力,进而减少工作风险。

(二)完善体制机制、以法治的思维治监

将监狱工作推上法治轨道是未来监狱工作继续努力的方向,细化各项管理制度,明晰考核标准,让民警有法可依、有法可执,确保权利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将规避责任与加强监管、杜绝隐患结合起来,二者不可偏废其一。加快监狱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对民警日常执法行为明确执法条件和程序,做到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并且突出可操作性。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加强监狱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对那些顽固犯、累犯、危险犯、老年犯,尤其是那些多次违规、屡教不改、顶撞民警的罪犯制定切实可行、震慑效果好的约束手段、惩戒、处罚措施。对于罪犯的正常死亡、自伤、自残、自杀、脱逃、打架斗殴、暴力袭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民警职责,区分权责,避免因制度不明晰给民警带来执法上的风险。

(三)强化执法监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警务督察,强化执法监督,不仅是监狱管理机关对监狱民警严格执法、认真履职的监督,也是对监狱民警的保护及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对那些顶风违法、违纪,触碰红线的行为绝不姑息,努力营造一个健康的监狱环境。进一步规范事权、财权、人权、物权等各项权力,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实行敏感部门、岗位人员定期轮岗,保障执法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对民警不规范执法行为及时通报,及时处理,防微杜渐。把业务运行中的偏差和违纪苗头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做到“关口前移”,防止民警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增强民警风险意识

监狱系统有必要定期对监狱警察进行警体技能培训,尤其是实用格斗防身技能,枪支使用技能,警械具使用等技能,必要时对民警进行驾驶技能、专项业务技能进行培训,增强民警执法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民警能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坚持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严格依法办事。积极为民警自学创造条件,出台激励措施鼓励民警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工作需要,结合实践经验,提升学历。鼓励青年民警创新,将所学知识用于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对有创新成果的民警给予有激发其创新动力的奖励。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4

中东媒体分析认为,这是埃及司法机构平衡各方利益的“折衷结果”,可谓“用心良苦”。此前,关于穆巴拉克的命运有三种说法,一是无罪释放,二是继续关押,三是执行枪决,甚至是处以绞刑。第一种和第三种结果,显然都无法令穆巴拉克的反对者和支持者接受,而“终身监禁”,也就是继续关押下去,等于维持了现状,对各方都说得过去。

然而,即使这样,审判结果一宣布,法庭内外就出现支持和反对穆巴拉克的两派冲突,致使20多人受伤。穆斯林兄弟会要求其成员“占领所有的广场进行示威”。当天开罗的最高气温达36度,但仍有数千人来到解放广场,高举旗帜和标语,反对审判结果,情绪激昂。笔者在现场看到,解放广场全部封锁,周边居民、商店、旅行社等受到不少影响。连日来埃及各地的示威游行一直不断,不难看出,“世纪审判”的结果使埃及局势更加复杂和动荡。

国际医疗中心的“快乐”时光

审判穆巴拉克前,埃及《祖国报》女记者穆娜·马达库尔探访了穆巴拉克的住地——位于开罗和埃及第三大城市伊斯梅利亚之间的“国际医疗中心”,披露了穆巴拉克囚禁生活的不少细节。

据称,国际医疗中心是埃及的军方医院,被认为是埃及乃至中东地区“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水平最高”的军医院。富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家医疗机构当年还是穆巴拉克亲自主持揭幕式的。

穆巴拉克住在被认为条件最好的五层。他的居住地由两个单元组成,每个单元的面积都不小于250平米,包括数间房屋、卫生间和会客厅等。此外,还有附属的五间屋子,用来接待探视者。穆巴拉克的会客厅装备有现代化的通迅设施,包括先进的会议视频装置。与会客厅配套的还有一个游泳池,里面有水疗按摩设备。

天天陪同穆巴拉克的,除了戒备森严的警卫人员,还有一个医疗小组,医生都是千里挑一的,充分保障穆巴拉克的身体健康。此外,还有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护士小组,每八个小时倒一次班,时刻不离穆巴拉克。医生、护士等工作人员,在工作之前都必须接受严格的检查,不允许带手机接近穆巴拉克。

由于埃及同情和怜悯妇女,穆巴拉克的妻子苏姗基本上没有受到牵连。整体上看,她是自由的,可以选择住在家里,不过,她总是隔三差五到国际医疗中心,陪穆巴拉克聊天、看电视,并安慰他。刚被关在这里时,穆巴拉克心情非常糟糕。有一天很晚的时候,穆巴拉克的儿子阿拉领着儿媳哈伊迪和孙子欧姆尔来看望他,穆巴拉克感到十分欣慰。临走时,穆巴拉克提出能不能让欧姆尔在这里过一夜,哈伊迪不同意,认为这里不安全。穆巴拉克黯然神伤。在苏姗的极力劝说下,儿媳终于同意欧姆尔陪爷爷住一夜。这一夜,是穆巴拉克最高兴的一夜,兴奋得直到凌晨四点还没有入睡,而在平时,他通常十点就睡觉了。

有一次,苏姗陪穆巴拉克聊天,一个护士在门口大声说话,令本就心情抑郁的苏姗很不高兴,冲着护士说:“小声点,如果你再起高腔,我就揪断你的脖子!”护士本能地为自己辩解了几句,苏姗二话没说,轮起手掌,冲着护士的脸上就是一个耳光。闻声赶来的军官提醒苏姗说埃及已经变天了,不再是她像以前一样颐指气使的时候了。

人们是真的讨厌我吗?

而穆巴拉克则慢慢适应了在国际医疗中心的生活,甚至把这里当作安享晚年的地方。事实上,有不少埃及媒体说,军方把他安置在这里,正是对穆巴拉克这位“老上级”的特殊照顾,因为在埃及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里,从主席坦塔维到普遍的成员,都是穆巴拉克一手提拔的,这一机构本身也是穆巴拉克时期成立的。

穆巴拉克在这里每天阅读《消息报》、《金字塔报》,收看埃及电视第一频道,关注埃及、地区和国际大事。有时,他还会收看总部设在迪拜的阿拉伯电视台,了解叙利亚、利比亚和也门等国的局势。每次看到“阿拉伯革命”的消息,他总是唠叨一句话:“美国是阿拉伯革命的推动者。”去年,穆巴拉克在电视上看到卡扎菲被杀的血腥场面时,当场昏厥过去,随后甚至哭了起来。

穆巴拉克也经常向身边人员询问埃及的情况,尤其是安全情况。军队控制住局势了吗?警察还在街头吗?人们是真的讨厌我吗?穆巴拉克很关注埃及的选举情况。在他看来,阿盟前秘书长穆萨是一个“自视甚高”的人,志大才疏,不可能当选,而前总理沙菲克则“可以当选”。此外,穆巴拉克对穆斯林兄弟会的上台感到惊讶,他当初预测,穆兄会在议会中不可能得到超过80个议席。

去年埃及发生焚烧基督教堂事件、造成多人死亡的暴力事件后,穆巴拉克听后勃然大怒:“警察是干什么吃的?内政部去哪儿了?如果是阿德利,三分钟就摆平了!”阿德利是穆巴拉克执政时的内政部长,掌管所有的警察和埃及国内安全事务,如今也已沦为阶下囚。

被送进“珍珠监狱”

由于被埃及《祖国报》曝光在国际医疗中心过着舒适、安逸的生活,所以审判后,穆巴拉克立即被移送到位于开罗城南的杜拉(阿拉伯语的意思是“珍珠”)监狱。

6月2日的审判结束后,穆巴拉克以为自己还会回到国际医疗中心,心情还不错。但当运载他的武装直升飞机停在“珍珠监狱”的停机坪时,穆巴拉克一下子傻眼了,大发雷霆,血压立刻高了起来,心脏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在其陪同人员苦口婆心地劝说了两个多小半之后,穆巴拉克才勉强同意下飞机。穆巴拉克受审时还穿着浅黄色的夹克,但他来到监狱后,衣服被换成了蓝色的囚服了,名字也变成了一个数字号码,即囚犯的编号。6月5日,郁郁寡欢的穆巴拉克健康状况急剧恶化,监狱不得不找来医疗小组为其检查,并将其子贾迈勒调到近旁的牢房以便看护。据称,穆巴拉克可能会因健康状况恶化被转往医院。

在埃及,“珍珠监狱”非常有名,是埃及现代意义上的第一座监狱,条件和设施都不错,素有“五星监狱”的美誉。埃及媒体报道说,令人感叹造化弄人的是,“珍珠监狱”建造的时间,居然与穆巴拉克的生日同一天——1928年5月4日。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5

论文关键词 保外就医 存在问题 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感化矫治罪犯,稳定监管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否则将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影响社会综合治理的正常进行。新刑诉法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和生活不能自理三种情形,而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最主要的形式,是我国实行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外就医的执行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出于监管压力,有擅自提高标准的现象

前几年,由于有的监管场所怕出事故、怕麻烦,一旦罪犯有疾病,出现即使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也降低标准、放低门槛一保了之,或者不办保外就医手续却“行保外就医之实”,进行虚假变相保外就医等问题,一些管理干部因此被处理后,加上监管压力土而来越大,也就是使得一部分监狱民警开始对保外就医视为“高压线”,一律不敢使用,擅自提高保外就医的条件。某监狱有300多老弱病残的犯人,近1/6的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却都未办理保外就医手续,而是把他们集中关在一起派干部照看。又如:某监狱9监区一名75岁的残疾罪犯,不但不能做工,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自理,监狱管理部门不办理保外而专门配一名干警负责照顾其生活。这种现状既浪费了国家财力、人力、物力,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同时也有违国家的法律。

二、执行监督不力,保外就医的罪犯失控现象突出

一方面表现为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监督考察不力。保外就医后,有关执行机关对罪犯是否就医、是否遵纪守法等情况不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相当一部分罪犯保外就医后从事与治疗疾病无关的事情,如做临时工、经商、异地流窜,甚至在社会上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或只是流于形式,导致如罪犯疾病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自伤自残、违反监管规定等应当收监的罪犯,未能及时收监,保外就医遥遥无期,有“以保代释”的嫌疑。具体监管的当地派出所失职的事也是常有发生:有的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为1年,期满了也不收监,当地派出所管理脱节、不到位,对于保外就医人情况浑然不知,甚至连该罪犯的具体地址都不知道,监狱派人去了解情况,无法联系到该罪犯;在桂林市某监狱有一保外就医的犯人,在保外期间有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竟被当地公安部门送去劳教1年。这样的处理显然是违法的,但同时也说明了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管的缺失。

三、对具保人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导致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

“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办理取保手续的目的,就是要求具保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尽管束教育之责,保证保外就医罪犯遵纪守法。但我国刑诉法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具保人,具保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未作出规定。而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尽管强调了保外就医需有具保人具保,但仅对其条件作了规定,同时只讲明保外就医由具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对具保人并无义务性要求。因监管职责不明确,自然也就谈不上监管措施的落实。正是由于法律对未尽义务的具保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具保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及司法公正。

四、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不合理,操作性不严谨

现行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附件所规定的30类疾病,至今己执行22年。从总体情况看应当说,其中的大部分标准是科学合理的,它为保外就医的执行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依据。但是,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狱内医疗条件不断提高,一些医学概念也在不断更新,部分标准尚嫌粗糙。如部分疾病中多次提到的“生活不能自理”,何谓“生活不能自理”?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如何划分其程度,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有的控制过严、有的失之过宽,为鉴定人员主观定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另外,部分标准尚不明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8条规定:“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疾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该“两种以上疾病”是指范围内的疾病还是范围之外的疾病,由于含义不明,导致实践中理解不一、争议较大。

五、法律监督不到位、执法不严、监狱相应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保外就医不能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是一些罪犯其病情虽然不十分严重,甚至显著轻微,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徇私徇情枉法,没有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鉴定和审批程序,对不能保外就医的罪犯弄虚作假予以保外就医,导致罪犯“前门进,后门出”,对保外就医这些徇私枉法问题的法律监督不到位、查处不力。

二是法律虽然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医疗卫生部门的提供或伪造虚假的病情诊断证明及精神病鉴定结论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某些医院一名医生或化验员就能够左右鉴定结论,使鉴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有弄虚作假的嫌疑,对医疗卫生部门这方面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的。

三是对患有疾病需要治疗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本应由监管部门进行医治,监管场所医疗条件有限,经费难以保障,难以适应罪犯就医的需要,比如一些传染病,监狱不具备诊治、隔离传染性疾病的条件,监狱为防止传染病在罪犯中大面积传染即使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也只好为其办理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罪犯虽然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困难,稍有松懈,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的现象,从而影响社会治安问题。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以强化保外就医的管理和监督。

(一)监狱要正确履行法律职责和权限,公安机关要加大监管力度

监狱一定要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认识刑事判决执行的重要性。罪犯的疾病是否严重到需要保外就医程度,必须由监狱部门以外的专门机构确定,由人民法院决定。保外就医就是将罪犯从监狱放回社会,罪犯有极大的自由度,对其有效的监督是极其重要的,否则的话,就会重新危害社会。负有监管职能的公安机关对此必须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一定要落实措施、监管到位,将保外就医人员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要建立健全社会性的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和帮教组织。监狱部门要与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定期了解和掌握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和表现情况,以便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相关程序,建立相关长效机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保外就医,反映了我国对罪犯实行惩办与教育、挽救相结合政策和保护公民包括罪犯的人身健康,实行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由于保外就医是将罪犯放回社会,因此保外就医的使用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合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办理保外就医中出现的漏洞及法律中出现的缺陷,相关机关有必要重新明确规定,措施内容具体,标准统一的保外就医的具体办理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考察管理模式。要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和医学鉴定标准,严格规定保外就医审批和鉴定工作的部门、人员资格、程序、权限和法律责任,使之形成相互制约长效机制。

(三)增强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办理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在有关机关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之前,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进行监督,将检察院的监督从事后监督变为一种过程监督。提前介入监督有利于避免刑罚执行机关做出错误的决定,防止因滥用暂予监外执行而放纵了犯罪。检察机关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加强对保外就医的审批、交接、考察、收监等方面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纠正。比如发现有外流脱管的保外就医罪犯,应建议公安机关加大考察监督力度;保外就医条件消失未依法收监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通知监狱部门收监执行。同时,要加大对医院出具虚假鉴定证明及有关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进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监督力度,深入查办相关职务犯罪。

(四)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和公开宣告制度

对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收监;另外新刑诉法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这也是一种惩罚制度;对保外就医期间认真接受医治和考察、改造表现好的,可以延长保外就医时间或依法予以假释、减刑等。做到奖罚分明,充分发挥保外就医考察的约束、激励作用。同时对收监惩治以及依法延长保外就医时间、予以假释、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到公安派出所及基层组织予以公示宣告,并以此对其他罪犯进行警示教育,体现“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五)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担保制度

探索建立保外就医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度,对于确定的被保证人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在执行期内重新犯罪的,在依法惩处被保证人的同时,对具保人施以一定的制裁措施,如行政处罚、没收保金等;对具保人与被保证人事前或事中同谋,并为被保证人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脱管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刑诉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要充分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优势,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保外就医罪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障监管到位,从而确保保外就医工作的严肃有序进行。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6

呼和浩特第四监狱,位于呼和浩特市北郊,是自治区西部唯一一所集中关押病残犯的监狱。与其说这里是监狱,毋宁说其是一个大型综合医院,这里集中关押着自治区西部监狱系统的传染病、精神病、艾滋病、残疾等各类病残服刑人员。

“没有谁是一个天生的犯罪者,也没有谁天生的是好人。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犯、日本战犯、战犯、刑事犯的成功改造,有力地证明了人是可以改变的,服刑人员也是可以改造好的,这是不争的事实!现实中,服刑人员的服刑心理是复杂的,个人、家庭、社会以及面对的服刑场所,如何生存,这是普通服刑人员改造时必须面临的抉择。而病残犯还要面临着疾病的困扰。其实他们也是人,每个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和动机都不同,其实更准确地说他们的犯罪是个体、家庭、教育、社会诸多因素综合酿成的,思想的偏离导致行为的异化――走上违法道路。我们所要做的不仅仅是依照法律的判决来执行刑罚,还要用我们的谈教及自身实际行动来矫正他们偏离的内心和行为……”在谈到服刑人员时,闫建中监狱长讲到。

对病残犯的监管改造、治疗的过程是艰苦卓绝的工程。残病的身躯,荒芜的心灵,需要几十次耐心的帮教,上百次的寻医探病。在改造中,教育、尊重、救治,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使他们渐渐醒悟,锈迹斑斑的心锁才逐渐开启。监狱人民警察并不是只有纪律和制度,其实后面隐藏着人世间最美好、最温暖的感情。犹如天使重塑着每个服刑人员的心灵,又像医院里请来的那些专家大夫抚慰着一个个病体,在他们的眼里只有患者,他们的责任就是治病救人。他们最希望看到的并不是单纯的惩罚犯罪,而是成功地挽救一个个失足者的喜悦!

“监狱不是一个脱离社会的独立部门,它看似只是单纯的一个司法环节,执行法院判决――关押罪犯。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这些监狱民警的工作性质就太简单化了。对服刑人员基本的生活保障,执行刑罚,教育改造,为刑满释放创造谋生条件,还要和社会安置这一环节相连,实行无缝对接。这就好比把一个人从泥潭里搭救出来,还要给他衣食,教会他谋生的本领,不能任由他再次误入歧途!要用行为习惯养成来巩固思想转变的成果。”副监狱长李月明同志如是说。

监狱民警要教会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这就意味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创立一个风清气正、共同关爱的大氛围。只有正本清源,才能够彻底祛除曾经的歪风邪气,引导规范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重新回到社会主流正道上来。这就要求监狱民警的素质和底蕴必须要有更高更深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才能起到作用。

“我们党委班子不光是监狱的领导,更是有责任心和爱心的好家长,我们要为民警解除许多的后顾之忧:譬如联系当地中学解决民警子女的入学教育问题;联系医院,解决干工的医疗保障问题;联系洗浴中心、建洗衣房、改善食堂伙食、整修执勤备勤室,使所有的民警都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在领导的眼中,监狱民警是人,是为国家稳定、建设、发展保驾护航的人。”副监狱长王国企在谈到创新服务时说。

副监狱长王文忠同志插话说:“我们班子对民警是如此,同样对于服刑人员的管理也是基于‘人’这一层面。我们过年慰问病残犯,捐助服刑人员困难家庭;召开病犯工作专题协调会,与社会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病犯无记功减刑、假释;提高医疗救治水平,确立保障体系;改善罪犯的生活卫生条件,新建罪犯理发室、洗衣房、洗澡堂等公共卫生设施;提高罪犯伙食质量,增加饭菜花色品种,注重营养合理搭配。目前,传染病犯、精神病犯、病情较重的罪犯,每天早晨增加一袋牛奶、一个鸡蛋。全体罪犯每半月能够吃上油饼、饺子、包子、面条,伙食营养得到显著改善;添设文体活动的体育器械,加强病残犯住所通风干燥,促进病残犯体质锻炼,增强病残犯的抗病能力。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措施使双重压力下改造的罪犯,缓解了病痛,看到了改造希望,人性逐渐复苏,良心得以发现,积极追求改造的氛围一天强似一天。”

“这也正是我们监狱领导班子践行总书记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以人为本的最大内涵……” 王国企副监狱长总结道。

“每一名服刑人员,他的犯罪行为都不是单个个体的因素,这里面有家庭的、社会的,也有内因、更有外因的交互作用。就像他们今天的服刑,你能说就是他一个人在接受心灵炼狱的体验吗?同样的,我们更应该看到站在他们身后的每一个家庭都在时刻关注着他,也和他们一样饱受着精神的洗礼。因此,在惩罚和改造服刑人员的过程当中,我们看到的不光是每一个服刑人员,而是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社会成员!”闫建中同志分析到。

“对于这些人的改造,你能用常规的教育手段来达到目的吗?我们传统的教育方式方法能够适应新形势下改造罪犯的需要吗?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我们该以怎样的一种心态来帮助他们认识罪责赎回心灵呢?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积极地提高个人修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立足新起点,使罪犯在自己的服刑生涯中深刻地感受到法治的威严,体验到法治的权威。在浓厚的法治氛围中潜移默化地增强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使其坚定成为守法公民的信心,树立新生的勇气。进而使监狱工作更好地发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从而服从服务于社会稳定的大局。” 监狱政委刘德胜同志补充说。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7

关键词:监狱行刑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09)06-0098-01

一、提高行刑效率

行刑,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既是对侦察、和审判的总结,又是对前面程序的进一步深化。行刑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的环节,也是关键性的环节,不仅是侦察、、审判等环节所追求的正义、效率目标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行刑才能最终实现,而且行刑本身还有其独立的正义、效率价值要求。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改造工作难度加大而要求不断提高的新形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加要注重行刑的效率,不论是通过缩减成本的方式还是通过优化行刑资源的方式,或是两种方式兼而有之,只要是能提高行刑效率,我们都应尽可能地进行利用。

(一)影响我国行刑效率的因素

综观我国的刑罚执行情况,影响我国行刑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

1.首先是刑罚量的投入,所谓刑罚量“是指对刑罚圈范围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的刑罚的数量和强度,具体表现为对具体犯罪行为规定、判处和执行的刑罚种类和程度。”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我们通过大量刑罚量的投入,尤其是行刑成本的投入,却既没有提高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也未能提高改造质量,更好得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故我国的行刑效率有待提高。

2.随着犯罪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必然会导致在监狱服刑人数的增长,使监狱负担越来越重;犯罪恶性程度加大,导致长刑犯增多,这必引起监狱总人口的增长;另一个是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导致监禁刑罚方式过度使用。

3.行刑资源的的配置和行刑权力的运用。行政资源的配置不仅指行刑权利由谁来掌管,还包括确保行刑权利有效运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的配置问题。法律赋予监狱以惩罚性权力、报偿性权力和制约性权力为内容的行刑权力资源。监狱有责任运用法律所予的权力将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提高行刑效率的措施

1.首先我们应当完善行刑立法。我国1954年由当时的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改造条例》和1994年12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的刑罚执行,尤其是监狱行刑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就行刑效率的角度来看,存在几方面的缺陷与不足:(1)其调整范围有限(2)规范的程度不够(3)调整的力度不足。目前的形势是现行监狱法的立法规模无法与刑法和诉讼法相提并论,而且部门立法过多突出部门利益。

2.其次应当改革和完善行刑机制。改革行刑体制包括改革现有行刑权力过于分散和监、企、社高度合一的外部、内部体制。(1)在国家经济好转的情况下,要加大国家的财政投入,逐步形成监狱经费的国家保障体制。(2)完善行刑机制也就是要建立依法、科学、文明、公正的行刑权力分配机制。

二、监狱行刑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一)在收押罪犯中存在的问题

在应不应拒收方面。由于法律规定太过原则性,故不好具体操作,而监狱和公安部门看法不一,法院在判决生效时对罪犯执行问题又无明确裁定,因而,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1、不应拒收而拒收2、应该拒收而无法拒收3、法律文书不健全。

(二)在保外就医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保外就医的标准过于严格,致使一些罪犯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其次是保外就医后会出现脱管失控,罪犯下落不明,监狱及时收监存在实际困难的现象。基于现实,现今流动人口管理存在漏洞的问题使有些情况下监狱机关不能有效地监督保外就医的罪犯,多种原因致使保外就医比较难实行。

(三)减刑假释方面的问题

减刑、假释作为激励罪犯改造的有效手段,各监狱都有权运用,但在具体实施上,监狱和看守所之间,监狱与监狱之间,掌握的减刑假释的尺度不一,标准相差很大,形成了执法不统一;对《刑法》、《监狱法》规定的立功条件执行不一;假释批准时间与罪犯释放时间不一致。现实操作中还出现个别人民法院不能严肃地进行减刑、假释,个别检察院越权办理假释等,这些不良现象严重淡化了行刑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三、提高行刑效率和罪犯改造质量的思考

上述监狱行刑具体问题不仅影响监狱监管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是执法中出现问题的隐患,我们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进行完善。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个执行环节。首先科学界定《监狱法》的条文含义,这样才不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不致出现歧义;要明确执行标准,如保外、拒收中疾病标准、假释的比例、减刑的间隔等;还要规范执法程序,罪犯的体检结果在前,收押、拒收在后 ,程序不能颠倒;罪犯的收押、拒收、转监必须经省监狱局批准同意,有详细的报批手续 。

第二,要保障监狱改造经费的有效投入。一要明确财政投入的标准,认真贯彻执行;二要探索实行监企分离的运行模式,让监狱财政投入到位而不至于制约行刑的正常进行。

第三,要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严肃执法;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改造工作。

参考文献:

[1]狄小华、李志刚.刑事司法前沿问题――恢复性司法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2]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8

【摘  要  题】监狱法学研究

【关  键  词】美国监狱/发展趋势……

  一、20世纪美国监狱制度的特点

20世纪是美国当代监狱的发展时期。20世纪美国监狱的发展可以用几个基本的行刑模  式来加以概括(有的行刑模式的思想源于20世纪以前,但在20世纪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一)医疗模式

医疗模式(The  Medical  Model)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由于犯罪者心理和生理的疾病和  障碍所导致,而这些疾病和障碍是可以治疗的,如果承认这一前提,那么监狱的首要任  务就是确认他们个人的心理和生理的疾病和障碍,从而矫正他们的犯罪行为,因此,那  种认为用基本相同的方法能把罪犯改造过来的观点是不妥的。医疗模式的产生与美国医  学科技的发展以及受奥地利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影响有关。医疗模式的发展主要在  1930年到1974年期间,1930年,美国国会授权新成立的联邦监狱局发展对罪犯实行分类  管理和建立带有治疗性质的监狱,许多州的政治家在讲演时一改过去的提法,把治疗作  为监狱工作的目的,而把惩罚作为陈旧、过时的概念。医疗模式强调对罪犯的个别化处  遇,因此,需要加强对罪犯的分类,以便于帮助心理学、精神病学和社会学工作者开展  工作。医疗模式认为,监狱环境对治疗改造的有效性有重要影响,因此,不同类型的罪  犯应安置于不同安全警戒等级、有不同教育训练项目和不同环境的监狱,并应考虑到对  精神病的照管等。这一模式的操作就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检查、诊断、开药方、治疗  以及将病治好后让病人出院。与医疗模式相适应,美国广泛适用了不定期刑、假释、未  成年人的司法和执行制度。虽然许多人指责医疗模式对罪犯过于宽大,但事实上这种模  式一方面保留了惩罚的内容,另一方面给对罪犯的治疗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二)更新模式

更新模式(The  Rehabilitation  Model)认为犯罪并非完全是行为人心理的、生理的疾  病和障碍所导致,主要是行为人没有经历一个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所以应着重对他们进  行重新社会化。重新社会化是指通过改变行为人原有的犯罪动机、价值观念、自我概念  及态度来预防再犯,主要的途径是通过不同的矫正项目如教育、工业训练和咨询等,来  祛除他们的犯罪动机。更新模式受美国实证主义学派的影响较大,实证学派认为人们的  行为是生理的、经济的、心理的和社会的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运用科学的方法可以发  现犯罪的原因。在20世纪初,美国生物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实证主义提供了理论依  据,实证主义观点在监狱领域主要表现为三点:(1)犯罪行为不是自由意志的产物,而  是犯人对生理的特点、心理的失调、社会的条件不能控制的结果;(2)罪犯能够得到更  新;(3)更新必须针对个人的特点和问题。

更新模式认为要使罪犯得到矫正主要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改变犯罪所产生的外在  环境。当时美国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城市,犯罪者中移民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者问题更为  突出,因此,需通过社会的政策来改变城市中少数民族的居住条件,如改善公共卫生条  件,加强土地拥有者和承租者的法律保障,使公共建筑、游艺场所、居民住房、教育等  的状况得以提高。二是考虑如何使犯罪者得到更新的途径。他们认为由于犯罪原因有所  不同,因此改造需采取针对每个人具体情况的方法,例如在判决以前法律工作者应作出  有关犯罪人的判决前的报告,报告涉及犯罪人的特点以及有关犯罪的相关背景材料,这  样,法官和矫正人员能客观全面地分析犯罪者的特殊情况,采取措施,有利于他们得到  更新。更新模式与医疗模式的共同之处是更加注重行刑的个别化原则,赞成对罪犯的分  级处遇、不定期刑和假释制度,但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反对更新模式的倾向达到高潮  ,因为虽然监狱进行了大量的矫正工作但不能有效减少重新犯罪率,而支持更新模式的  人认为:虽然一些矫正项目只适用于特定的罪犯,虽然从总体来看重犯率没有减少,但  不能否认大量的更新改造项目还是收到了积极的效果,更新改造是对罪犯应尽的道德的  和人道主义的社会责任,重新犯罪率涉及到整个的刑事政策、刑罚制度以及许多复杂的  社会因素,不能把责任都归于监狱。

(三)监狱替代模式

监狱替代模式(也称为社区模式The  Community  Model)主张通过扩大社区矫正的形式来  部分替代监狱的功能。这一模式在美国的20世纪60年代达到高潮。1967年,美国总统委  员会在法律执行和司法管理的报告中指出:犯罪和不轨行为的增加是社会组织和机构不  能充分发挥正常功能的体现,因此,矫正的任务包括了建设或重建社会的联系和制约的  功能,使犯罪者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即获得就业和教育的机会。这一观点与提倡  社区矫正的观点相一致。社区模式认为刑事司法执法体系的目的应该使罪犯在社区中得  到新生,他们认为医疗模式强调罪犯在监狱中得到治疗是有片面性的,更新模式希望罪  犯在监狱中得到矫正也是有局限性的,因为监狱这种人工建造的机构主要是用于将罪犯  与社会隔离,而不利于提高罪犯的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因此,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  ,不应过于强调在监狱中对罪犯的治疗和更新,而应增加罪犯在社区中变为守法公民的  机会,所以,应有选择地对非暴力犯和初犯等更多地采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判决,以便  于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社区职业和教育的项目,以利于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于必  须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也应使他们能尽早得到假释,增加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尽快  地得以新生。

监狱替代模式注意考虑了罪犯与其犯罪环境的关系,认为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罪犯的  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社会因素在犯罪问题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对罪犯处遇的重要  方面是能够找到利用社区资源的方式来帮助罪犯对社区的适应和结合,使其成为有用的  守法公民。目前美国的监狱替代形式主要是缓刑和假释,也包括社区的中途训练所、其  他的强化监督项目、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罚款、赔偿、社区服务等。

(四)监管模式

监管模式(The  Custodial  Model)也称为报应模式(The  Retribution  Model),从20世  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末在美国矫正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美国的  犯罪率有较大的增长,犯罪控制成为社会的中心任务,同时,监狱的治疗、更新项目并  不能证明其明显的有效性,特别是在1974年罗伯特.马丁森对监狱工作中更新改造项目  的调查报告显示,除了少数的项目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外,大多数更新的努力不能对重新  犯罪率产生明显的效果。这个基于对当时231个不同的矫正项目有效性评价的综合研究  结果影响了公众对更新改造的信心,加上政治的影响,人们对医疗模式、更新模式提出  了更多的疑问,并认为监狱替代模式降低了刑罚惩罚的严肃性,根据罪犯的个别需要来  决定刑事惩罚的量是缺乏充分依据的,并指责假释委员会对犯人的释放缺乏科学的标准  ,因此,监管模式的影响得以扩大,导致美国监狱押犯的急剧上升,1970年美国监狱押  犯是20万人,到1997年达到120万人。

监管模式的核心是为了满足眼前的和直接对犯罪进行控制的需要,监狱工作者的职责  仅仅是将犯罪人控制在狱墙之内。该模式强调惩罚要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应,罪犯需要  得到他们应受的惩罚。该模式认为,犯罪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和选择,所以犯罪人  应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而更新改造不应作为矫正工作的主要目的,在惩罚的过程  中适当开展一些矫正工作也是需要的,但它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根据监管模式的理念,  罪犯被判刑后应根据其犯罪严重程度送往不同安全警戒等级的监狱。一些人认为这种报  应性的监管使监狱除了成为犯人的仓库外没有什么其他的价值,事实上,惩罚对于某些  罪犯来说可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罪犯来说则可能相反,更为人道的手段应该  是加强对他们的矫正。

(五)公正模式

公正模式(The  Justice  Model)认为所有的罪犯应依法受到同样的对待和处理,因为种  族、出生、性别和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刑事处罚是不能容许的。通过执法  ,使社会公众能感觉到惩罚的公正性,从而增强刑罚的威慑力。公正模式的基本原则是  :社会有责任惩罚犯罪者,惩罚的威慑对于社会公众遵守法律是重要的。公正模式要求  在适用法律时主要依据犯罪的行为,刑事判决应具有明确、清楚、不含糊的特点,这样  可避免在量刑时以更新为导向和行刑个别化的倾向。

公正模式的另一层含意包括了对罪犯的权利保障。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监狱领域中  的一个重大事件是法院开始受理涉及押犯权利的诉讼案件,因此对押犯在服刑中的权利  问题引起了更多的关注。在19世纪,美国的犯人曾被宣称为“国家的奴隶”,被视为二  等公民,法院对于监狱内部管理事务采取不干预的政策,致使监狱中侵犯罪犯权利的事  情屡屡发生,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世纪40年代。1941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任何州和  矫正工作人员,无权剥夺和限制犯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事实上法院仍不愿受理犯人  的起诉。到60年代后期,在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下,促进了重新确认犯人在服刑中的法  律地位问题,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在州和地方矫正机构的罪犯有权受到1871年公  民权利条例的保护。根据规定,犯人可依法对监狱长和其他工作人员提起法律诉讼,这  就改变了过去监狱工作人员有绝对权力的状态。法律生效后,犯人向法院上诉的案件迅  速增长。犯人向法院的上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原判事实、定性和量刑的异议;  二是监狱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如虐待犯人、食品缺乏营养、医疗保护不足、个人财产被  盗、受到他犯侵害、监狱过于拥挤以及限制宗教的自由等。但是为避免犯人的无意义的  重复诉讼,1995年,国会制定了监狱诉讼改革法规,对犯人提起的诉讼进行了一定的限  制。

二、美国监狱发展的趋势

(一)监狱的押犯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目前,美国社会仍然存在着一种对犯罪实施强硬措施的氛围,由于许多的犯罪是由一  些累惯犯实施的,因而有人用“旋转的门”来比喻这些人的重新犯罪,这也从一定程度  上反映了矫正和刑事执法的现状,使公众对监狱的更新能力信心不足,最终,人们要求  对累惯犯和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给予强硬的惩罚。最近的一些立法反映了美国对犯罪的  强硬态度即对罪犯给予更严厉的惩罚,例如对假释进行一定的限制,允许法官对有嫌疑  的罪犯使用审判前的拘禁,这些人或者对社区有一定的危险或者有逃跑的可能,但是较  长的刑期和对假释的限制将意味着监狱会过于拥挤。

(二)非监禁的适用也将增长

目前,在美国法院改变判决的形式已得到了普遍的共识,这对矫正工作有直接的影响  。虽然在较大程度上定期刑判决代替了不定期刑的判决,强制性判决的范围得到扩大,  罪犯的早期释放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导致了许多监狱过于拥挤;虽然一些矫正机关没  有权力参与决定罪犯服刑期的长短,这些属于法院和假释委员会的权力,但由于监狱过  于拥挤的压力和客观现实,许多人主张美国仍应该继续使用介于监狱和传统社区矫正之  间的中间程度的惩罚形式来替代监禁,包括单独罚款、没收财产、赔偿、社区服务、强  化的缓刑、假释监督、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日报告中心和住所的社区矫正等。未来的  社区矫正是大有可为的。作为受过教育的有税收意识的公众明白建立更多的监狱并不是  解决犯罪问题增长的最好的办法。改变传统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角色将会继续,通过  矫正工作与社区更为密切的合作来管理犯罪者。目前美国的社区矫正即非监禁刑的适用  已约占的整个刑罚适用的三分之二,这种高于监禁刑的趋势仍将继续发展。

(三)受害人对刑事活动参与的增加

在美国今后的刑事判决和刑事执行中,受害人的参与将给予更多的关注。在犯罪嫌疑  人和被告被起诉触犯了州的刑法时,在说明这个法律关系时往往提到的是犯罪人的名字  和所在的州。虽然犯罪可能是抢劫、伤害和杀人,但在案件中犯罪受害人往往并没有正  式地作为一个组成部分,直到目前,犯罪受害人在案件的起诉和裁决中仅扮演了非常不  重要的角色。然而今天的法院,允许受害人在犯罪的判决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主要  是通过证据和受害人有影响的陈述。不仅在判决中,而且在刑事执行中允许被害人有更  多的参与,例如在假释委员会作出假释的决定之前,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可以在  听证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包括对犯罪人获得假释提出异议。虽然被害人参加刑事司法和  执法已有多年,但今后的参与将呈现出进一步增长的趋势。

(四)民办监狱的进一步发展

美国监狱的另一个发展趋势就是私人监狱的扩大。民办监狱是指由非官方的组织(营利  的、少数是非营利的)来建设和管理监狱。民办监狱在美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在19世纪  工业革命时期有较大的发展,但在20世纪初取消,到20世纪80年代,民办监狱重新开始  作为行刑的方式,现在民办监狱的发展有较快的增长。民办监狱的迅速发展主要有以下  直接原因:①监狱的过于拥挤,拥挤的监禁条件引起罪犯起诉的增长;②工作人员辞职  率的增加;③监狱预算的增长以及监狱中缺乏改革、创新和效率。间接原因是:①当今  的社会政治气候希望减少税收和缩小政府的规模;②应用强硬的社会控制政策,特别是  “反毒品战”,扩大强制性监禁判决导致监狱人口超出预期的增长;③美国有尽可能减  少政府控制经济的传统,人们相信许多民营部门比公共部门能更有效的工作。

对民办监狱的支持主要是从经济的和管理的角度;对民办监狱的反对主要涉及罪犯的  福利、利润的获得、有可能降低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法律的、理论的、道德的、伦理的  形象的问题。目前,虽然美国仅有一百二十多个民办监狱,押犯约占全国监狱数量的十  分之一,但是预测民办监狱的数量会有比较迅速的增长。

(五)监狱工作进一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虽然目前监狱工作者的技能已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在管理技术上,与社会上公共和  私人的企事业相比,仍有很大的距离,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专业方面的训练和教育。对于  监狱高层的领导,应进一步强调管理的原则;对监狱基层工作者来说,系统管理罪犯的  方法将变得更为重要;对于中层的监督和管理者,技术上的管理能力将成为高效率工作  的核心。强调管理并不意味着替代对罪犯的更新改造活动,它要求矫正工作者进一步扩  大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便于更有效地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罪犯的复杂性也进一  步增加,特别是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来对付他们,但要求每个工  作者都具备所有的专业知识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工作人员之间的专业合  作将变得更为重要。这一方面要求每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同时通过专业合作来提  高效率,增加对工作的满意度。对工作人员的奖励不仅是金钱,而且包括向他们提供在  工作中的参与机会,从而使个人的能力和积极性得到保护、发挥和发展。另外,美国已  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时代对各种行业的工作都有重要的影响,包括监狱。有关计算机  在监狱工作中的运用,对年轻一代工作者来说是不成问题的,但对年龄较大的人来说可  能接受的要慢一些,但不管如何,监狱工作在许多方面的计算机化是势在必行的。

收稿日期:2002-03-18

【参考文献】

[1]Carlson,Norman  A.,Karen  M.Hess  and  Christine  M.H.Orthmann.1999.Corrections  in  the  21[st]  century:a  practical  approach.Belmont,CA: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2]Champion,Dean  J.1998.Correc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a  contemporaryperspective.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

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9

笔者从1990年夏秋开始,查阅了大量的文史、档案资料,并辗转寻访当年曾经管理过陈璧君的多名当事人,有幸结识了曾出任过上海市人民法院监狱(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前身)首任典狱长的武中奇和那时常到监狱送物、接见,最后为陈璧君处理后事的陈璧君长媳谭文素(陈璧君长子汪文婴之妻)的弟弟谭文亮,遂撰此文。

缓缓流淌的黄浦江水,孕育着中国最大的城市上海。这条上海的母亲河的北岸,是著名的繁华区提篮桥。老上海都知道,这里在解放前曾经是包娼、聚赌之地,是殖民者营造的“自由世界”。但是现在提起提篮桥,马上会使人们联想起一座戒备森严的监狱――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提篮桥监狱,于1901年开始修建,1903年5月启用至今。由于规模宏伟、建筑精良、犯人收押数量多――最多时达15000余人,大于当时日本东京丰岛区东部的巢鸭监狱(即后来的东京都巢鸭看守所)和印度的孟买监狱,故有“远东第一监狱”之称。

一、陈璧君在提篮桥监狱囚禁了整整10年,共计3641天

翻开曾坐落在上海市长阳路147号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即2007年迁入浦东周浦镇里仁村1236号,全国第一家专门收押老病残罪犯监狱的南汇监狱)的历史档案,有一个病人特别引人注目,她就是大名鼎鼎的汉奸陈璧君。谁都知道她的丈夫是中国现代史上“天字第一号”的大汉奸。

陈璧君曾任国民政府中央监察委员。1946年4月27日,被国民政府江苏高等法院以“通谋敌国、谋图本国罪”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先后移送苏州监狱(国民政府江苏第三监狱,亦称狮子口监狱。2009年5月被搬迁)、苏州长春巷吴县看守所(1949年6月5日,在此成立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苏州司前街公安局看守所(后曾系苏州市公安局看守所。2005年,改建为苏州警察博物馆及禁毒展览馆)关押。1949年4月27日,苏州解放的当日,陈璧君成了共产党的阶下囚。

1949年,解放战争的隆隆炮声震撼了上海这座百年城市。5月28日,弄堂里的人家推开窗户,听到清亮的鼓角声,一队年轻的士兵擎着鲜红的旗帜穿巷而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占领了上海,这座东方的巴黎正式进入了红色时代。

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的命令,7月1日,陈璧君被移押到中国人民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政务接管委员会法院接收处第三组,由毛荣光、王正福负责接收至上海市人民法院监狱(1951年5月改称上海监狱,同年8月改称上海市监狱。1995年5月起,正式更名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为了行文的统一和读者阅读的方便,以下均统称提篮桥监狱)。1959年6月17日晚,陈璧君在提篮桥监狱医院病亡。

陈璧君在提篮桥监狱囚禁了整整10年,共计3641天。在这期间,她先后5次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少的6天,多则达一年半之久,总计达到1791天,几乎是这段服刑期的一半时间。当时,陈璧君的子女(三男二女)分别远在香港和印尼。在大陆的亲属中,有其同父异母、比她小11岁的妹妹陈舜贞,陈舜贞先后住在上海市巨鹿路和陕西南路,1958年11月迁居南京,1963年病故。

陈璧君医治无效而亡后,狱方通知了陈璧君的长媳谭文素(陈璧君长子汪文婴之妻)的弟弟谭文亮。谭文亮来到监狱医院,管教干部当着他的面,清点了陈璧君的遗物,交由他处理,他因尚未成家,住在集体宿舍,所以只领回了几支钢笔,其他物品请狱方处理。狱方告诉谭文亮,本着对陈璧君及其亲属负责的精神,准备把遗体送验尸所检验,亲属还可向遗体告别。谭文亮将陈璧君的死讯电告其子女,其子女嘱谭文亮代为处理后事。

6月22日,陈璧君的遗体经尸检,在上海市西宝兴路殡仪馆火化后,由谭文亮领回骨灰,通过邮局寄往广州,经由陈璧君生前好友送往香港,交给她的子女。众子女在家中祭奠后,集合在港亲友,将骨灰洒在香港附近水域,只留下一小部分,拟在今后适当时机归葬故里。

二、在她留下的各种文字中,完全看不到她拒绝认罪,准备一辈子坐牢的痕迹

近年来,不少媒体和报刊刊登过诸如“汪伪第一夫人在提篮桥”、“陈璧君终身被囚之谜”一类的文章。文中述及宋庆龄、何香凝得悉其关押在上海提篮桥监狱后,有心拉她一把,于1949年9月找到、,说“只要陈璧君发个简短的认罪声明,人民政府可以下令释放她”。当晚(9月25日晚上)宋庆龄、何香凝联名写信给陈璧君,陈璧君拒绝认罪,还给宋庆龄、何香凝写了复信,终至终身被囚。

笔者通过甄别核实,这段所谓的“秘闻”,始作俑者是“魏白”,首先出现在由“魏白”编著、国防文化出版公司1995年11月出版的《审判汪伪汉奸,国共两党惩奸纪实》一书中。而且,这本书的作者署名是魏白“编著”,而不是“著”。“编著”与“著”,其中含义大有差别(魏白先生后来在黄河出版社也曾编著、出版了好几本有关军史方面的书籍,如《四野十大虎将传奇》等)。

《审判汪伪汉奸》全书各章、各篇标题多为“某某之谜”,如汉奸政权之谜、汉奸叛逆入狱之谜、逃脱审判之谜、日寇凶手引渡南京伏法之谜、走狗恶棍先期暴毙之谜、陈璧君终身被囚之谜等等。

书中引用的资料没有注明任何出处。有人怀着猎奇心理,又扩大了传播面,客观上抬高了陈璧君的人品,同时对历史人物的研究造成混乱,给史学界造成了影响。

陈璧君在提篮桥监狱中最大的思想问题是不服国民政府对她的判决。她拿的是国民政府的判决书,一直希望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她重新审判。她甚至多次说过,也书面写过这样的话:“我申请人民法院重审我,我愿死在人民的判决下,不愿偷生在蒋贼()所判的无期徒刑中。”陈璧君在提篮桥监狱服刑中,思想有一个转变过程,开始她不认罪,存有“成王败寇”的思想,后来经过学习,尤其是多次生病住院治疗,切身感受到了自己受到的人道主义待遇。

1952年9月24日,早晨起床后,陈璧君感到胸口沉闷,呼吸也很困难,走路好像踩在棉花团上,马上向值班干部报告,遂被送到监狱医院。经过仔细检查,她的血压偏高,心律严重不齐,为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她即被安排留院观察。11月13日,陈璧君又以同样的病症住进了监狱医院。这次由于病情不稳定,住院时间长多了,共计住院193天,新年也是在病房中度过的。医生根据她第一次住院的情况,制定了一整套的治疗方案。次年5月底出院时,她已是红光满面,一再向半年多来日夜陪伴她的医生护士致谢。

1954年1月12日,陈璧君旧病复发,这次的高血压和心脏病比以往两次来势更加凶猛。监狱医院的有关医生经过会诊,制定了一套缜密的长期诊疗方案,对她服药的最佳时间、每天卧床休息量、每餐的进食营养都进行了科学的安排。夏天,把她安置在通风透气、比较凉爽的病房;冬天,则安排在朝南、阳光充足的房间。第二年的11月,陈璧君又突然得了颈淋巴腺炎症,医院立即给她施行了手术,手术非常成功。

在1955年7月书写的思想汇报中,她这样写道:“1949年7月1日,我到女监。初期是很不能心平气和的。以为成王败寇。但每天的《解放日报》和我幼子(指汪文悌,笔者注)送进来的书,令我心平气和。知道共产党的成功,不是偶然的事。后来见到的《论人民民主》后,我更心悦诚服了。更后来,我挚友龙榆生(注:万载人,曾是陈璧君子女的家庭教师,中国著名词学家,解放前曾与陈璧君一起关押在南京。解放后在上海博物馆工作)又送来许多进步书来给我学习,且每月寄一封勉励我努力改造的信来,我更加了解马列主义和思想了……启发我的第一个思想转变的人是我的幼子和龙弟(指龙榆生)了。我从书报的学习、吸收、反省和先生们(指监狱管理人员)的教育,更从广播的教育中得到更多的事实道理了。关于改造犯人思想的材料很丰富,有深奥的、有通俗的,都能适合各犯人的文化程度。我是一个自问很努力学习的人,也觉得恍如置身于革命大学,但可惜我的病亦随着我的年龄增加。”

在她留下的各种文字中,完全看不到她拒绝认罪,准备一辈子坐牢的痕迹。

三、遍寻史料,“何香凝与宋庆龄合写给陈璧君的那一封书信”无记载

长期来,监狱方面和1952年6月23日成立的上海市公安局劳改处对陈璧君的管理和她的日常生活十分关注,对陈璧君服刑的情况,监狱及其上级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劳改处(1964年12月,改称上海市公安局劳改局。1983年7月,上海市劳改、劳教工作由市公安局整建制移交给上海市司法局。1995年5月,更名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常有专报、简报上报或转送上海市公安局领导,并抄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如1956年9月2日,陈璧君病情稍有恶化,思想有所消极,劳改处就向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光池、马金铮呈送简报。又如,同年9月27日,劳改处又向市公安局领导报告陈璧君的病情报告。1959年6月,陈璧君病亡后,上海市公安局党组还写报告给上海市委,汇报陈璧君病故的详细情况。如果中央领导机关或中央领导对陈璧君有什么具体批示,文件的运行路径应当通过上海市公安局及市局劳改处逐级转递,而且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都应该有备案。目前,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档案室完整地保存着陈璧君服刑时的各种档案,上海市的政法机关保存完好的档案材料中,根本找不出宋庆龄、何香凝写给陈璧君的信。陈璧君的改造档案和监狱的文书档案中都反映不出宋庆龄、何香凝写信给陈璧君,更没有要陈璧君发认罪声明的原件或抄件,以及相关的线索资料。甚至陈璧君自己在监狱中所写的各种自传和思想汇报中,都没有提到这一内容。

按照监狱管理工作规程,政府机关来文或亲属来信,首先要经工作人员签收。经审阅后,再视情转交给服刑人员。对任有国家重要职务、极有社会影响力的宋庆龄、何香凝的来信,不可能不作记载。

2000年早春,一位面容清瘦、精神矍铄、白发萧然的老人登上了上海浦东金茂大厦88层观光厅。鸟瞰巍峨壮观、弛名世界的大上海,老人神色凝重,两行老泪潸然而下。

老人缘何心热血涌,百感交集,激动难抑?

因为半个多世纪前,他曾随中国人民第三野战军南下干部纵队,一起参与了解放上海和建立、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的工作。1949年9月21日,他又出任共和国首任远东第一大监狱典狱长。

这位老人,就是武中奇。

武中奇明确对笔者表示,过去从来没有听到过宋庆龄、何香凝写信给陈璧君的事情。而且在已经出版的各种有关何香凝、宋庆龄的传记和《年谱》、《年谱》、《宋庆龄年谱》中,也找不到相关的内容。

1999年12月,由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编,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宋庆龄书信集》(全书55.75万字),收录了1909年至1981年期间,宋庆龄写给海内外各界人士的953封书信。该《书信集》中也没有1949年9月25日,宋庆龄与何香凝合写的那封给陈璧君的书信。另外,由尚明轩、余炎光编,人民出版社1985年6月出版的《双清文集》(全书68万字),是廖仲恺、何香凝著作的合集,包括函电、书信、演说、诗词、公牍等,书中也同样查不到1949年9月25日,何香凝与宋庆龄合写给陈璧君的那一封书信。

在《年谱》、《年谱》和《宋庆龄年谱》中,可以查到的是1949年9月25日,出席新政协会议,当天晚上在中南海召集关于国旗、国徽、国歌、纪年、国都等问题的协商座谈会。宋庆龄在1949年9月21日至30日期间,出席了新政协全体会议,在会上发表了讲话,并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9月26日,宋庆龄出席中苏友好协会总会筹备委员会和中华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在北平协和医学院礼堂的集会,纪念苏联科学家巴普洛夫诞辰100周年。另外,当时各媒体上也没有1949年9月25日宋庆龄、何香凝为陈璧君特赦之事找、的内容,亦无、会见宋庆龄、何香凝的记载。

四、笔者曾撰文驳斥陈璧君所谓“拒绝认罪,被囚终身”的“史实”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又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对任何人的定罪、判刑、收押、释放,均要履行一定的司法程序。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应该晓得,司法实践中不会发生某个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只要发个所谓《悔过声明》后,就可以恢复自由的事情。195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前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签署特赦令,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集团和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12月4日,包括溥仪等33人获得第一批特赦,其中曾关押在功德林的原战犯有:杜聿明、王耀武、曾扩情、宋希濂、陈长捷、杨伯涛、郑庭笈、邱行湘、周振强、卢浚泉。

1975年3月19日,在国内生机萧杀、空气中弥漫着阶级斗争硝烟的“”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抚顺、济南、西安、北京各战犯管理所召开了特赦释放大会,第七批共293名特赦战犯走出了监狱。11月15日前后,根据主席的《关于清理在押省将级党政军特人员请示报告》批示,15000余名被特赦人员获得释放,走出监狱、劳改场所的大门。

综上所述,依照法律,服刑人员只有通过司法部门的改判,撤销原判、减刑、假释、特赦或者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法律程序才能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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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在长篇纪实文学《远东第一监狱》和《上海监狱人权记录》一书中,撰文驳斥了陈璧君所谓“拒绝认罪,被囚终身”的“史实”。也许人微言轻,我所提出的事实和依据,没有得到造假者的纠正和相关媒体的重视,而陈璧君所谓“拒绝认错,宁愿坐牢终身”的史料,仍然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