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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集锦9篇

时间:2023-08-09 17:25:13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信息保障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住房、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应急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包括人民防空信息保障建设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等。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防灾、自救互救、隐蔽疏散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人民防空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指挥与信息保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筹划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编制工作,同时负责编制基本方案和平战转换、人口疏散、人员掩蔽、消除空袭后果等行动方案,以及空情预警、通信警报、人民防空工程等相关保障方案。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相关的防空袭保障方案并报送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纳入防空袭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的防空袭方案和保障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组建下列群众防空组织:

(一)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机关组建消防队和治安队;

(四)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运输队;

(六)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引偏诱爆队和伪装设障队;

(七)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心理干预队;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信息专业队。

第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恢复战后生产、生活秩序和维护城市功能运转等任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应当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参与防灾救灾工作。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内容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的要求安排,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疏散地域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疏散任务的有关单位与预定疏散地点的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组建专门的防护指挥机构和群众防空组织、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重要经济目标应当同步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护设施;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与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地下空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人民防空指挥平台所需要的信息。

通信企业应当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率、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位于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设置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点的,应当在顶层预留不少于八平方米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室,并预留安装平台,预埋管孔,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室的配套建设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移交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干扰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相混同的音响信号。

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应急、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应急信息平台应当配合传递、防空警报信息。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安装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干扰和阻挠。

设置在社区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空袭演习,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组织防空袭演习。

防空袭演习方案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军事机关同意后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和城市防空袭演习,组织人口疏散和平战转换演练,检验并完善城市人口疏散和平战转换行动方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18日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试鸣,并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时,可以调整警报试鸣时间。

第十九条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防空袭演习所需除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以外的经费;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群众防空组织集中训练所需除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以外的经费;

(五)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培训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二十条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维护经费,以及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防空袭演习所需的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经费,由参与演习的单位负担。

(三)群众防空组织平时训练经费,参与集中训练所需的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担。

(四)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经费,由其所属单位负担。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其他经费。

第三章 工程规划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及其出入通道、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所需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与相邻地下工程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与相邻地下工程连通,不得危及相邻地下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得对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权益造成损害。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规划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区域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

第二十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维护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对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报建联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已经审查通过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七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依法实施采购;涉及不可抗力事件而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以及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承接业务。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业务, 确保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自治区的平战转换要求。

(四)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同步预埋和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

(五)消防、通讯等配套工程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环保标准。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证明。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附近道路设置明显的路线指引标识。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平战转换预案。平战转换预案应当包括平战转换责任人、预留工程和设施清单、竣工图纸、技术标准、预算安排等内容。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未就其人民防空工程制定平战转换预案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制定平战转换预案。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使用管理。

在战时或者紧急状态下,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干扰和阻挠。

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配套服务的需要。

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使用收益应当纳入财政管理,优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人: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施物业管理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使用人负责。

(三)其他单位自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进行登记建档。人民防空工程变更维护管理责任人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义务,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一)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安排专人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

(二)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口部以及防护门、密闭门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三)落实防火和防汛责任, 定期进行消防和防汛演练,及时妥善处理险情。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职责:

(一)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进行维护管理业务培训;

(三)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信息系统,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主体及口部围护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范围内区域。

人民防空工程位于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特殊地质地段的,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适当扩大其安全保护范围。

在人民防空工程用地地面投影范围、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通道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钻探、打桩、穿锚、挖洞、开沟、擅自埋设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破坏、擅自拆除防护门、密闭门等人民防空设备和供电、通风、给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

(三)损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降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七)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报废:

(一)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或者无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的;

(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经无法使用的。

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前款规定的报废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予以回填处理,处理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易地建设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易地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更改已经审查通过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使用功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或者维护管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人防主管部门,对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及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义务。对损害和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工程由各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二)指挥、通讯、主支干道、医疗救护、人员掩蔽等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

已利用的人防工程的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使用者负责。

第七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维修保养,保证工程经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和进出口、通风口畅通;

(三)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四)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

(五)落实防火、防汛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扩密完备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和工程的安全。

第九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或人防工程用地;

(二)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干道、进出口或通风口;

(三)向人防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倾倒垃圾、污物;

(四)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存放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

(五)在人防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以外五米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采石、伐木和取土。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或特殊需要确需从事下列行为的,必须报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人防工程不受损坏。

(一)拆除人防工程及其内部设施,改变工程结构和平面布局,降低原工程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

(二)在人防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以外五米至八米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按《*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向人防部门交纳补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的补建工程保证金,并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建。补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人防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将补建工程保证金退回:

(一)拆除主干道的,按原等级标准补建连通;

(二)拆除支干道或重要单项工程的,应就近补建连通,难以就近补建的,按市人防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易地补建。

补建的人防工程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其搞力等级、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原工程标准。不得以应建防空地下室代替补建的工程面积。

第十二条因地质条件或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或无需补建的,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拆除单位应按补建面积的现行实际造价缴纳补偿费,实际造价按省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缴纳补偿费标准执行。

人防工程补偿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工程维护责任单位申请,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常年被水浸泡,坍塌或有坍塌危险,加固后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四)早期兴建的无被复简易工程,已失去战略效益和使用价值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回填。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报废所需经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用工程从人防工程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人防工程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计入相关费用;

(三)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从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列支;

(四)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从经济收入中列支。

已利用的人防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经费,由使用单位从经济收入中列支。

第三章工程使用

第十五条除按规定不宜开发利用的以外,鼓励单位、个人和*、*、*同胞及外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兴办第三产业和生产经营项目。

第十六条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发利用。单位工程优先由所在单位开发利用,长期不使用的单位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剂使用,使用收益由人防主管部门和单位分成。

第十七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与人防工程的维护责任单位签订书面使用合同,载明使用范围、用途、期限及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使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应于十日内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申报后,应在十日内对使用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

使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须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企业使用人防工程,须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因战争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使用人防工程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中止使用。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工程使用费。公用工程使用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收取,市、区分成比例为四比六。单位工程使用费由单位收取。

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使用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建费。

人防工程级配套的地面设施免缴房产租赁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对在人防工程内长期工作的工程管理、生产、营业人员,按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人防工程内冷气的,必须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行政处罚,由人防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实施,也可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执行。

第二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人防工程严重缺损坏,或者擅自挪用人防工程补偿费、使用费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应责应改正,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宾,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建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人防工程维护、使用中造成人防工程损坏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堵塞人防工程疏散干道、进出口和通风口,危害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的;

(三)向人防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的;

(四)在人防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以外五米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采石、伐木、取土,或者擅埋设管理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

(五)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

(六)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第二十八条对故意损坏人防工程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3

阐述了水利工程养护管理的内容,对当前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着重探讨加强工程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

水利工程;养护管理;措施

1水利工程养护管理的内容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等日常维护。

1.1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堤顶维修养护、堤坡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堤防隐患探测、防浪林养护、护堤林带养护、淤区维修养护、前(后)戗维修养护、土牛维修养护、备防石整修、管理房维修养护、害堤动物防治、防浪(洪)墙维修养护和消浪结构维修养护。

1.2控导工程维修养护。控导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坝顶维修养护、坝坡维修养护、根石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上坝路维修养护和防护林带养护。坝顶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坝顶养护土方、坝顶沿子石维修养护、坝顶洒水、坝顶刮平、坝顶边埂整修、备防石整修和坝顶行道林养护。

1.3水闸工程维修养护。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闸门维修养护、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和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

1.4泵站工程维修养护。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机电设备维修养护、辅助设备维修养护、泵站建筑物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检修闸维修养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和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

1.5水库工程维修养护。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主体工程维修养护、闸门维修养护、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大坝电梯维修、门式启闭机定期维修、检修闸门维修、白蚁防治、通风机维修养护和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

1.6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包括渠道养护土方、护渠林(草)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生产交通桥维修养护、涵闸维修养护、跌水陡坡维修养护、撇洪沟(横向排水)维修养护、量水设施维修养护、渠道清淤(沉沙池清淤)、渠道防渗工程维修养护及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

2水利工程养护与管理的现状

水利工程对于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管是日常生活还是安全治理,水利工程都扮演着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但是就目前我国水利工程的现状而言,在养护与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头疼的问题,一旦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致使情况恶化就会严重威胁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

2.1管理意识薄弱。我国现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大多是来源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经过半个世纪的使用,这期间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也没有对水利工程进行妥善的养护和管理,长期下来水利工程就会出现很多问题,譬如渗漏、软基、堵塞以及白蚁危害等等现象。现今很多地方的管理部门对水利工程后期的养护与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一般都是象征性的巡视下工作情况,这样很难发现水利工程中一些潜在的问题。而且即便是有定期地进行检修和养护,但只是进行简单的修补和查漏,没有经过专门的力学计算和工程设计等细致的全面检查,导致在一定使用时间之后,水利工程出现了很多的安全隐患。一旦进入洪水期间,很多水利工程并没有达到传统的防洪作用,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2.2养护和管理不完善。随着水利工程的管理层加强了提高施工人员以及维护人员的管理意识,但是仅仅有意识还是不够的,国家水利工程面临的问题还有管理的力度不够、管理的思路不明确、管理的手段不科学、管理的设备不先进等等问题。水利工程的养护和管理制度并不完善。首先,缺少科学的监测系统,这样就使得养护与管理人员不能准确的标明水位、堤坝的坚实程度等;其次,有部分养护和管理人员的技术比较拙劣,而且管理思路并不明确,对于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模式并不能十分的适应,常常出现管理秩序絮乱、水库非法养殖、管理手段不当等等问题,这样将会导致水利工程毁损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工程养护和管理的正常开展。

3加强水利工程养护管理的措施

3.1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养护队伍,提高管养水平。一是加强工程管理养护人员的学习培训,建立健全岗位培训,经常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养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素质;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养护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完善岗位责任制,建立奖罚机制,激发管理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三是经过考试,选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子弟或对社会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上岗,引入企业管理机制,建立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实现走“人管工程,工程养人”的道路;四是积极研究、引进维修养护操作手段的科技含量,减轻工程管理养护人员的体力劳动,提高管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一线职工队伍。

3.2加大管理养护的投资力度,改善一线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管养分离”后工程管理养护缺少必要的设施设备,现有的设施设备存在陈旧落后的不配套现象,现有的工程管理养护点房屋基础设施差,给一线养护人员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不利于工程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上级按照标准配备完善工程管理养护的设施设备,维修或淘汰一些陈旧的养护设施设备,合理选择、充实管理养护设备,配备运输机械,交通通讯工具等设备,以适应市场经济大环境和工程管理信息化、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3.3工程设计、施工要为工程管理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近年来,水利部下发了《工程管理设计若干规定》、《工程管理部门参与工程建设工作程序的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别是工程建设实行"三项制度"以来,逐步加强了各级工程管理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作用。这些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确实使基建工程为管理养护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在工程建设施工过后,损坏工程不能及时恢复;工程竣工后,一些工程达不到管理设施配套,这些均给工程管理养护工作留下了尾巴。加重了管理的经济负担和管理难度。因此,建议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损坏工程,减轻工程管理养护人员的劳动强度,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时给予考虑管理设施配套问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管理、监测、信息管理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对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未完成的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及发证工作。

3.4深入宣传贯彻水法规,为工程管理养护保驾护航。水政、工程管理、养护公司要通力协作,加大管理力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把学习宣传和执行《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落实到工程管理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创造依法管理工程的新环境,有力地维护管理秩序。

参考文献:

[1]孙佳乐,韦节荣.谈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工作[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35):199.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人防工程;产权;制度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模空前扩大,人防工程建设也得到迅猛发展。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产权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造成人防工程权属模糊,伴随产生了一些问题,影响了人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1 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 地下空间开发使用法制尚不完善,致使部分人防工程在办理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时困难重重。

1.2 人防工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业主、人防部门之间产生物权纠纷。

1.3 由于人防工程没有产权证,致使责任权利区分不明,利益各方争抢使用权和收益权,却不愿承担管理维护责任,造成人防工程无人管、维护难的局面。

究其原因,主要是上位法缺失、下位法混乱,人防工程产权模糊。人防工程分为单建和结建两大类。单建人防工程,多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其国有属性能够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但对于结建人防工程(尤其以小区结建人防地下车库居多),由于其投资建设主体并非国家,致使社会对其权属问题产生分歧。现行《人民防空法》并未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效力较低的法律文件中,对人防工程产权的规定又缺乏一致性与系统性,致使许多涉及人防工程的物权纠纷难以得到妥善一致的解决。

2 明晰人防工程权属的必要性和意义

2.1 明晰人防工程权属,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按照《人民防空法》新建建筑应当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求,城市新建建筑几乎都要结建防空地下室。许多大中城市各类人防工程已具备相当规模,在不久的将来,其数量还会继续增多,形成有新房必有人防工程的局面。如果对如此大规模的资产不加以确权管理,势必会引发更多社会矛盾,影响人防事业、地下空间开发甚至是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社会对人防工程明晰产权的要求已十分迫切,应当尽快完善《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明确国家享有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的法律地位,肃清立法分歧。

2.2 明晰人防工程权属,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人防工程建设迅猛发展,得益于城市化进程加快,根本上是得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是产权明晰。如果产权归属模糊,会导致人防事业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错失市场经济带来的发展机遇。唯有明晰产权,才能使人防事业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通过市场手段创造更多优质人防资产,也利于我们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对人防工程进行经营管理,带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以业养业、持续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

3 关于人防工程权属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3.1 完善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制度。按照《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不动产的人防工程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必要条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持,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地下空间使用权证书,这成为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的最大障碍。人防工程一直是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一直处于“有产无权”的状态。因此,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首先需要破解地下空间使用权证书办理难题。《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可见,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是有法律依据的。建议参照地表、地上土地使用权管理模式,完善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制度,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

3.2 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如果办理地下空间使用权证书能够规范化、常态化,那么接下来就是要考虑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的问题。作为不动产,各类人防工程唯有经过产权登记公示,才能产生权属效力,这也符合《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在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证书后,各类人防工程均应办理产权登记,由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产权责任。在确定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基础上,明确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抵押权等其他权利,促进相关权利与所有权分离,并将其推向市场,实现权利有偿出让。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按规定与人防部门签订协议,缴纳使用费后,由人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权证书。对于投资者可适当减免使用费或给予其他优惠政策。

3.3 完善修订配套法律法规。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在制定新法律和修订现有法律时,全面权衡、反复论证,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既要利于促进人防工程的发展,又要维护好国家和相关权益人的利益,还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和互补。如:对于经营性质的地下空间适当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的出让金如何使用;如何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使用费价格形成机制;人防工程、设施设备如何维护管理、费用来源渠道;使用权年度审核具体实施办法,如何与产权管理切实挂钩等。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5

一、进一步做好军事斗争人防准备

(一)以实战为标准深化军事斗争人防准备。(略)

(二)以规范为目标抓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切实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注重把人防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小区改造、经济发展、民生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高度重视编制人防工程新立项计划,认真做好大型项目储备工作,通过科学谋划利用好人防资金建设一些服务城市功能的平战结合工程。严格规范人防工程结建审批,严格规范审批结建面积,严格落实征收易地建设费标准。全市新立项、开工、竣工人防工程面积分别为×、×、×万平方米;筹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万元以上。坚持以“能打仗、打胜仗”为目标要求,切实抓好重点人防工程的引领示范,从严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管和现场指导,从严组织竣工验收,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手续和程序。全面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探索解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经费,构建市、区、街道社区责任制,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制,狠抓《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落实,努力完成早期人防工程的治理,完成崇宁路人防工程加固改造任务,举办1期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培训班,完成全市人防工程电子数据库建设。加强对防护设备的生产与安装质量监管,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把防护设备质量监管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年内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迎接省检查的准备。

(三)以提升为抓手加速推进信息化建设。以全国人防信息化集训精神为指引,加速推进预警报知、指挥控制、防护救援、综合保障系统的集成建设和常态化运用。年内,完成卫星通信网络加入全国防人防卫星通信网建设,建立“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和时统系统,建成并加入全省联网的超短波通信网。上半年,市本级完成省赋予的新型多媒体警报器试点建设任务,并做好召开全省多媒体警报器试点推广会的准备工作。市本级启动城市防空防灾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有效整合民防、公安、地震、气象等部门的信息平台。已建成的基本指挥所、地面指挥中心全部完成与省辖市视频会议和IP电话专网建设。机动指挥通信系统,每周组织×次设备加电调试,每月开展×次拉动训练、×次卫星和短波通信测试,完成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次集中拉练任务。市和市(县)区每月参加×次三级视频会议应用训练,参加省统一组织×次省、市、县三级联动训练,参加国家人防办全系统通信业务比武活动。市和江阴、宜兴圆满完成年度防空袭警报试鸣任务,市本级新增固定警报器×台、多媒体防空防灾警报器×台,江阴新增固定警报器×台。市本级认真组织无线电志愿者大队参加省×月份组织的第二届民防杯无线电应急通信比赛。新区启动“智慧人防”试点建设。

二、进一步提升民防建设质量水平

(一)不断深化民防工作进社区。围绕制度化、经常化、长效化,着力深化社区民防(人防)工作。不断改进社区民防(人防)工作形式,丰富社区民防(人防)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社区民防(人防)工作规范化建设管理,使民防(人防)工作进社区成为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示范点。市本级制定印发《无锡市社区民防工作建设管理规定》,各市(县)区民防(人防)部门加强对社区开展民防(人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帮助社区科学制订开展活动的计划方案,通过抓好宣传、安排培训、组织演练、提供保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民防(人防)工作在社区的成果。市和市(县)区民防(人防)部门,要通过沟通协调为社区开展民防(人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已建的民防(人防)工作站正常运转。年内,全市民防工作进社区完成数量要超过80%的比例,有条件的市(县)区力争达到100%,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月份,组织好社区主任参加省举办的培训学习。年底,在全市树立一批民防(人防)工作开展活跃的示范社区,表彰一批关心民防(人防)事业的社区好主任。

(二)不断深化民防工程标识标注。进一步拓宽标识标注范围,丰富标识标注内容和种类,美化亮化优化各类标牌,把标牌提升为城市独具特色的风景线。人防工程标识标注,要坚持从源头抓起,新立项人防工程在图纸设计时就明确标识标注要求,对在建人防工程按规范明确各类标识牌数量和内容,规定每个工程设置宣传栏×个、指示牌不少于×个、标识牌不少于×个,并列入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和市(县)区要切实重视加强对标识标注牌的维护管理,科学建立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维护管理责任,坚持定期巡查,对缺失的要及时弥补,对损坏的要及时更新,对陈旧的要及时刷新,确保人防工程、疏散基地、防护林和避难场所的标识标注牌完好如新。

(三)不断深化自建项目效益管理。切实规范绩效管理制度,科学构建、规范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绩效评估结果应用,有效开展绩效考评。把民防(人防)自建项目效益管理作为一项长效工作长抓不懈。绩效评估坚持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建设、管理入手,落实全过程介入效益考核,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并产生效益。坚持从实际出发,优选特色自建项目,努力形成一些民防(人防)自建项目绩效管理的典型工程。年内,市组织一次自建项目专题调研,对各市(县)区民防(人防)设备设施平战结合和开发利 用情况进行调查,全面加强平战结合工作,促进自建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

三、进一步强势推进人防依法行政

(一)从严执行法律法规。全市民防(人防)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赋予的法律义务,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强势推动人防依法行政,切实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原则,维护人防法律尊严。不断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争取获得最佳执法效果,妥善处理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矛盾、纠纷,摆正处罚与教育的关系,积极做好解释、说服、协调工作。积极宣传人防法律法规,活跃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强化公众人防意识和法治观念。从严执行人防工程依法结建、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等规定,从严落实人防工程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必收和人防工程不得出售等规定,坚决杜绝结建审批上的减、免、缓现象。年内,拟采取多种形式、不同办法,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县)区贯彻执行人防法律法规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结建情况、易地建设费征收情况、人防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普查或专项检查。上半年,对依法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情况进行普查,认真做好迎接省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检查准备。下半年,结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实施5周年,组织1次全市学习宣传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宣传周活动。

(二)积极完善法规体系。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地方规章和政策措施,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人防法规体系,使之具体化、基层化、具有操作性,为推进民防(人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政策支撑。年内,拟制定出台《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进一步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人防工程使用手册》的发放、年检等制度,优化相关流程。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制定出台《无锡市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落实维护管理资金和措施。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与人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法规体系。

(三)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积极推进民防(人防)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规范依法行政行为,认真落实民防(人防)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的评估要求。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围绕全覆盖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体制,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及行政权力内控机制。围绕积极推动行政调解与行政指导工作,市本级要周密计划,科学安排,完成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试点任务,并在全市推广。全市民防(人防)部门,要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评估工作。上半年,组织1次以行政许可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四、进一步优化民防工作环境

(一)认真落实双重领导制度。强化双重领导意识,民防(人防)部门要认真落实本级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共同领导、共同管理民防(人防)工作并以政府为主的领导体制。充分依托议军会议、军政联席会议等平台研究筹划民防(人防)工作,为民防(人防)建设发展定方向、作决策、解难题。各级民防(人防)部门充分运用军地双重领导的体制优势,加强请示汇报,努力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关心、合力支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人武人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和创新成果,充分发挥民防(人防)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二)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十项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民防(人防)机关的工作作风,用作风建设的新成效,促进民防(人防)队伍建设。坚持以“准军事化”建设为抓手,紧紧围绕“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目标要求,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民防(人防)机关和“三型”党组织、领导班子,全面提高队伍整体能力素质。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 堤防水利工程;专项维修;日常养护;特点;关系;措施

中图分类号TV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30-0114-02

中央直属水管体制改革以来,实现管养分离的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公司指责明确、责任具体,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维修养护公司逐渐走向正规,工程抗洪强度逐步增强。为深化改革、确保养护资金科学合理使用,2007年海委出台了《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水利工程年度维修养护项目划分为专项维修养护和日常维修养护两部分。

1 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的特点

专项维修是为恢复水利工程原有设计(或竣工)标准而对某一固定长度堤防或某一处控导工程进行的集中性、专门性维修整治,它具有工程量大、容易量化、投资集中、质量要求高、施工时间集中等特点。日常养护是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保持工程整体面貌,而对管理范围内的全程堤防及控导工程进行的全面的、长期的、常态化的维修养护,它的特点是经常性、全年性、持续性、机动性、难以量化、投资分散。

2 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的关系

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两者目的不同,项目划分明确,设计方案无交叉,独立验收,资金也是单独拨付,但二者并非截然分开各自为战,而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日常养护是基础,专项维修是必要补充。专项维修利用资金优势恢复工程设计标准,为日常养护减轻难度、创造条件、打造平台;日常养护为专项维修打基础做铺垫,并在后期保证专项维修的工程成果。应将两者作为整体考虑,综合协调、统筹兼顾、和谐发展、共同推进,充分发挥各自特点服务于工程管养。

3 进一步做好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的措施和建议

3.1 合理划分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

每年的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都是在工程普查、隐患探测、观测资料整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项目,分配资金比例,科学合理地划分项目应注意以下两点:

1)做好工程普查,翔实掌握工程现状,准确发现问题,参照水管单位实际情况做出中长期养护规划,根据恢复设计标准要求,合理划分专项和日常项目;

2)合理分配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的投资比例。近几年海委有不断加大专项维修资金比例的趋势,大量堤防和控导工程恢复了原有设计标准,工程效益逐渐显现。在专项工程不断竣工的同时应该更加重视日常养护工作,恢复设计标准的工程缺乏日常养护的保障,势必走向重复建设的恶性循环。日常养护经费比例应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全盘考虑、区别对待。如馆陶河务局在2007年晋升为海委示范管理单位,堤防、控导工程基本恢复设计标准,2008年至今,水管单位加大了日常养护的资金比例,维修养护重心也向日常转移,有效保证了全程整体效果。

3.2 加强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的队伍建设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专项和日常养护都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施工队伍。根据堤防工程重复性、相似性、时令性特点,保持养护队伍的稳定尤为重要。

堤防养护队是堤防维修养护的生力军,是管养链条里的重要一环。养护队由管养分离前的群管队伍过渡而来,经过近几年的正规化管理和引导,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机械化、现代化水平得到提升,养护效能迅速提高,但距离现代化企业管理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近几年逐步对养护人员的待遇进行了提升,在固定养护经费的基础上增加了浮动部分;对养护程序、考核验收、优劣奖惩、资金使用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科学的规划和认定。这对稳定队伍,提升养护公司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继续加强养护队伍建设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通过合同约束加强养护队伍管理,规范管理模式,强化养护效能,做到管理有依据,养护有保障;二是严格执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验收程序及考核后的奖惩落实;三是将养护人员的绩效工资与考核结果、考勤情况挂钩,按劳分配,按质奖罚,拉开档次,提高其主人翁精神和参与养护管理的积极性。

3.3 加强专项维修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

专项维修参照基建模式运行,对质量控制要求较高。要切实做好维修养护准备质量控制、过程质量控制和验收质量控制。养护公司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设置专职质检岗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严格控制。由于堤防工程与沿河群众接触较多,施工中互有影响和干扰,因此要切实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科学施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安全无事故。

3.4 积极创新,转变完善日常养护模式

原有的日常养护模式是在养护队内分段承包、分散经营、全程养护,养护力量分散,监管难度大,养护人员的积极性差,效率低下。近几年各方都在探索新的日常养护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馆陶河务局采取集中定量养护模式,即将各养护队的养护人员集中起来,共同完成当月任务清单下达的施工任务,同时,养护员个体兼顾自己分包段的养护项目。新模式的优点是将薄弱的养护力量集中起来,提高了工作绩效,保证了养护质量,同时便于监督管理、核定工程量。

新模式还在不断探索和完善当中,水管单位和养护公司应结合自身工程实际,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加强交流,取长补短、循序渐进,真正找到适合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要求的养护模式。

3.5 重视堤防隐患探测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7

【关键词】机械加工;设备管理;维修;优化

机械加工设备是机械制造业的主要加工设备,在一般的机器制造厂中,金属切削机床所承担的加工工作量。机械加工设备技术性能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和机械制造业经济,进而确定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目前已发展成数字技术、现代控制技术、通讯技术等现代科学和技术。通过预防性维修管理系统,有针对性的根据设备规格,对零部件的预防措施,使维修保养项目,达到“零”的设备故障,使维修成本最小。如果没有机械加工设备的快速发展,也不会有高度的物质文明。现代设备的维修技术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机械加工设备的自动化、系统性和复杂性。输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使企业能够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

1.基本原则及基本任务

1.1基本原则

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的发展,坚持预防,坚持维护和检修方案组合、修理、改造和更新,并结合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

1.2基本任务

正确落实相关的机械加工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建立并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和机械责任体系。使整个过程综合管理、利用经济、技术、行政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最好的技术和设备,并保持最佳状态机械加工设备,达到安全可靠、使用寿命长、技术状况良好,能耗低。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的质量。通过选购。合理配制,按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的维护和及时的创新、高效和高生产效率的目的。

2.故障分析

2.1故障演变过程

机械加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失败往往是不突然。在故障发生前,有一些迹象故障表现出来,然后发展成为能迅速取消了临时的小故障,需要较长时间的进化大断裂关闭。超长时间,并最终成为了严重的缺点,如不正常的声音,过热,行动速度变化、精密的持续恶化等等。可能影响加工设备,在设备发展成为小断层在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使设备故障在控制、预防性维修系统创造出来的,是经过不断的检查可能的不利因素影响处理监视,“零”设备故障的目的。

2.2维修的演变过程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设备的维护保养从最早的停机修理,那是一个失败的开始后设备的维护,现在的预防性维修。及早发现问题;定期更换零件,在未能排除,所以大大增加了劳动成本。备件库存资金,以及成本的培训,设备停机时间也不可以控制。我们通过关键部位的设备状态监测、维护保养、强调设备管理的全员参与。预见缓慢逐渐维护,使设备故障的失控状态,同时由于设备故障不可预见的。我们必须在约定时间配备足够的维修人员,大量的可能损坏的备件,而且维护设备和技术深入理解,应付任何可能的复杂的技术难题。

3.机械加工设备的管理和维修

3.1加强点检管理

及时发现机械加工设备隐患,有利于采取措施,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进一步降解机器加工设备和机械加工设备事故。机械加工设备日常符合机械加工设备的结构、性能把握、理解、提高。有意识地关心机械加工设备的责任和机械加工设备维修水平是很不错的。机械加工设备的政策符合预防为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的预防性维护保养。机械加工设备点检、意见全员参与、机械加工设备有关的管理。通过统计资料积累,提出了合理的机械加工设备维护及零部件更换计划, 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维修标准,使机械加工设备性能稳定,延长机械加工设备寿命。机械加工设备点检、维修计划,提高精度的重要资料的计划。所以,极大地提高了机械加工设备点检系统运行的主要通道的信息反馈、机械加工设备故障而停止了利率大幅下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可靠性和逐步达到高的水平。

3.2实行“三定”制度,及时维修

实行“三定”制度,每一台机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殊培训和考试,获得“操作证”只有在操作相关设备。新购买或检修机器后,必须经过测试运行期的延长,防止早期磨损部分。此外,严格的安全工作制度,使操作人员施工要求,安全生产、气候因素的详细了解,保证其安全性机器的使用。拆装按照说明书和一定的技术程序,使用专用工具,在之前和之后的拆卸、零件放入秩序,防范和风化。预防性的维护是一个机械故障,防止预防性维修的业务,定期检查和维护,识别和消除隐患。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基于机械维护检修和第二和第三,同期的定期维护方法。失败后,被禁用的排在设备维修对象的失败后修理。机械加工机械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将不同种类的过错,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维护或适应性机器的使用性能,缩短使用寿命,甚至进入了事故的发生。当加工设备必须被修复,不允许带病作业,不要强迫和维修。

3.3加强使用管理

所有的机械加工设备在使用期间按照规定、完整的检修和维护,修理设备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严禁带病运行。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的岗位。机械加工设备使用人员应该能把这项工作,熟悉使用装备的使用性能和保养、维护要求。项目的设备应努力工作的部分总是检查、行归档工作。

3.4维修管理优化

在机械加工设备管理过程中,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分别负责管理不同。此外,要培养有完整的维修人员修理使命能力与紧急修理的,通过对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的管理,以达到良好的机械加工设备管理效果。必须克服“重产生光维护”的错误观念。坚持在机械维修预防性维修工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降低了施工过程中的机械加工设备故障率,降低维修费用,提高运行可靠性和劳动生产率,修复工作带来积极主动、带来了良好的经济建设生产效率。尽管责任明确,而且在空虚切断相互交流。机械加工设备使用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操作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预防性维修或排是否残疾性维护,第一个机械诊断作出准确的。但由于在质量和技术人员诊断实践经验有限,造成对机械零件或总成件错误去除,就会造成对某些地区早期的置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机械加工设备管理水平,提高设备的工作效率、降低设备成本,有必要加强机械的运行、维护、维修人员互信息反馈,同时将维护机械设备预防性维修系统。

4.结论

随着设备的研发测试技术、预防性维修正在改善。为了充分发挥作用的机械加工设备,我们必须注意机械加工设备管理与维护。进行相关机械加工设备使用和维修管理的规定,并根据工程的实际特点,优化管理系统。加强机械操作,维护机械设备预防性维修系统,利用先进的诊断技术,确定机器的工作状态。随着技术的发展,使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时增加了许多设备状态监测系统,通过设备在线状态检测和预防性维修计划相结合,可以投入最小的维护费用,达到了最高的设备的利用率。 [科]

【参考文献】

[1]马志功.浅谈如何提高机械加工设备的综合管理水平[J].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09,(11):147-149.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8

关键词:水利工程;养护管理;措施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等日常维护。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等项目,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经过几十年的运行,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垮塌水毁严重,水的利用率低,水资源损失浪费惊人,并且存在重大的水利工程安全隐患。这都是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和养护维修机制不健全所造成的。

一、水利工程养护管理的内容

1、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堤顶维修养护、堤坡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堤防隐患探测、防浪林养护、护堤林带养护、淤区维修养护、前(后)戗维修养护、土牛维修养护、备防石整修、管理房维修养护、害堤动物防治、防浪(洪)墙维修养护和消浪结构维修养护。

2、控导工程维修养护。控导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坝顶维修养护、坝坡维修养护、根石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上坝路维修养护和防护林带养护。坝顶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坝顶养护土方、坝顶沿子石维修养护、坝顶洒水、坝顶刮平、坝顶边埂整修、备防石整修和坝顶行道林养护。

3、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闸门维修养护、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和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

4、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机电设备维修养护、辅助设备维修养护、泵站建筑物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检修闸维修养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和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

5、水库工程维修养护。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主体工程维修养护、闸门维修养护、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大坝电梯维修、门式启闭机定期维修、检修闸门维修、白蚁防治、通风机维修养护和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

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包括渠道养护土方、护渠林(草)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生产交通桥维修养护、涵闸维修养护、跌水陡坡维修养护、撇洪沟(横向排水)维修养护、量水设施维修养护、渠道清淤(沉沙池清淤)、渠道防渗工程维修养护及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

二、水利工程养护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 水利工程基础设施薄弱。修建于60 年代前后的水利工程,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一些水库工程不同程度地出现渗漏、软基、涵管断裂、堵塞及白蚁危害现象。这些病险水库有的需降低水位运行,严重影响其效益的发挥;有的水库带病运行,对下游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一旦失事,将会造成惨重损失;一些堤防工程存在着堤顶高程偏低、堤身断面单薄、土质差、堤身堤基渗漏严重等问题,加之防汛备料不足,致使洪水期间不少堤段产生管涌等渗透破坏,甚至有溃堤的危险。

2、重建轻管导致工程效益降低。由于缺乏维修资金,致使很多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特别是不少病险水库工程没能得到及时除险加固,工程效益锐减。多年来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只重视枢纽工程的建设,而忽视了配套工程,致使受益范围缩小,影响了灌溉效益的正常发挥。一些水库忽视了对渠系配套的建设和管理,造成渠道淤积,每到放水季节,渠水白白流失。由于水利工程缺乏管理,使原有的机械设备部分丢失,带病运行。一些水利工程的排涝站、电灌站平时无人管理,导致变压器、输电线路等被盗,加之设备缺乏必要的维修,每到防汛抗旱季节,机器不能运转或带病运行,形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3、工程管理机构不健全。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较差,造成了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一些小型水库管理人员文化水平低,变动频繁,缺乏水库管理经验,造成工程管理不善,财务管理混乱。更有一些水库无管理机构,无专管人员,导致水利工程毁损严重,乱扒、乱挖现象时有发生。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三、加强水利工程养护管理的措施

1、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实现对管理事项、管理内容、管理对象的全覆盖,真正做到事事有规可依,人人有章可循。二是不断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要根据形势和任务及工作实际,对规章制度适时修订、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实际,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三是加大制度落实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赏罚严明,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对各项规章制度、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要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形成导向明确、督导有力、以考促管、奖优罚劣的长效机制。

2、采取有效措施, 强化管理养护队伍。当前工程管理养护队伍中人员文化、管理水平低, 业务素质较差, 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十分严重, 因此, 要积极寻找办法来提高工程管理养护人员的素质,加强工程管理养护人员的学习培训, 建立健全岗位培训, 经常性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管理养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素质;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养护各项规章制度, 落实完善班组责任制, 建立奖罚机制, 激发管理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通过改进和完善劳动管理制度, 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 经过考试, 选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子弟或对社会进行招聘, 择优录取, 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上岗, 引入企业管理机制, 建立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实现走?? 人管工程, 工程养人 的道路; 积极研究、引进维修养护操作手段的科技含量, 减轻工程管理养护人员的体力劳动,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稳定一线职工队伍。

3、加大投资力度, 改善一线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工程管理养护缺少必要的设施设备, 现有的设施设备存在陈旧落后和不配套现象, 现有的工程管理养护点房屋基础设施差, 给一线养护人员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 不利于工程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上级按照标准配备完善工程管理养护的设施设备,维修或淘汰一些陈旧的养护设施设备, 合理选择、充实管理养护设备, 运输机械, 交通通讯工具等设备, 以适应市场经济大环境和工程管理信息化、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4、工程设计、施工要为工程管理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工程建设与工程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就是使防洪工程达到抗御洪水的设计指标, 在实际工作中应体现为建设打基础, 管理上水平, 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要千方百计用足用好有关政策, 为工程管理养护创造条件。在维修养护机制上,建立专业的水利工程养护维修队伍,实行企业化和市场化运作。专门负责水利工程设备、设施、渠系工程的养护维修,将水利工程管理和养护维修分离,既可精简水管单位人员、节约维修养护经费,又可以提高维修质量、缩短工期,充分发挥工程的运行效益。

5、 深入宣传贯彻水利法规, 为工程管理养护保驾护航。水政、工程管理、养护公司要通力协作, 加大管理力度, 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把学习宣传和执行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落实到工程管理养护工作中去, 从而提高广大群众和工程管理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创造依法管理工程的新环境, 有力地维护管理秩序。综上所述, 工程管理?? 管养分离 工作才刚刚起步, 只有清醒地认识到工程管理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有力措施, 加大管理力度,以水利体制改革为动力, 克服和解决工程管理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管理养护工作才会顺利运行。

参考文献

[1] 孙佳乐, 韦节荣. 谈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工作 [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35)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9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市民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民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建设要求)

民防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和区、县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六条(用地要求)

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规划要求)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参与规划审查。

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或者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八条(连通要求)

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规划确定的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所有权人不得拒绝将民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已建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会同同级规划、计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制订计划,分步实施,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第九条(结建民防工程)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

第十条(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

(一)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三)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民防工程建设费)

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等,予以减半收取;

(二)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四)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十二条(民防工程质量要求)

民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满足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对环境、安全、设施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民防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市民防办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与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三条(民防工程质量监督)

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对民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备案)

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

第十五条(档案移交)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竣工档案的同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

第十六条(民防工程改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民防工程;但为了保证民防工程的使用确需改建的,应当报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批准。

民防工程的改建不得降低民防工程原有的防护能力,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民防工程拆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一)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非等级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市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或者报国家民防管理部门审批。

(二)拆除第(一)项规定以外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区、县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并报市民防办备案。

民防工程包括等级民防工程和非等级民防工程;等级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修建,并达到国家规定防护标准的民防工程。

第十八条(拆除补建或者补偿)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补建:

(一)拆除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原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

(二)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

(三)拆除砖结构或者其他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经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认定,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拆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与该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协商补偿。

公用民防工程,是指国家以财政预算内资金和收取的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进行投资,并由民防管理部门负责修建的民防工程。

第十九条(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

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标准,由市民防办提出,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

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属财政性资金,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其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核拨,用于民防工程的建设,并可用于地铁、隧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中兼顾防空需要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条(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原则)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得影响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治安、卫生、房地等方面的规定;民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使用收费)

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

民防工程使用费的标准,由市民防办提出,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

民防工程使用费属财政性资金,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其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核拨,专项用于公用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备案)

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县民防办备案。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维护管理)

公用民防工程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其他民防工程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维护管理要求)

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保持民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无渗漏现象;

(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的性能良好;

(三)防火、防冻、防倒灌措施安全可靠,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四)工程内部环境整洁,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防护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保护措施)

在防空指挥等民防工程的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当按照该建筑的倒塌半径,留出与民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安全距离;但在民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重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可以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民防办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民防工程;

(二)向民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故意损坏民防设施;

(五)在民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建民防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涉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主体结构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民防办可以委托**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实施。

第二十九条(其他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故意损坏民防设施或者在民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滞纳金)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的,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可以按日加收滞纳款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其他行政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权人未办理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的,对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民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复议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