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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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规定

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机构。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2篇

近年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企业把降低材料成本作为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手段。材料成本是成本的主要构成要素,自然是控制的重点。对电力企业而言,在众多的管理领域中,物资采购管理关系到企业的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物资采购管理是实现上述两项主要管理内容的第一环,要把好这一重要环节,改革管理模式应是当前各电力企业积极探索的问题。

二、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一些国有企业仍未注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不严,纪律松弛,浪费严重现象时有存在,缺乏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表现在物资采购方面就是没有集中物资采购权和明确职责分工,没有对物资采购进行科学管理,导致采购程序不规范,招投标执行力度不够,造成物资库存积压,周转缓慢或假冒伪劣产品流进企业,造成许多损失和浪费。分析原因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物资招标制度的执行度较低。根据国家《物资招标管理规定》,企业10万元(指合同估价)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应采用公开性招标或邀请招标,凡在国内采购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定执行。

2、供应商管理尚不规范。目前,电力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管理相对薄弱,尚没有实行供应商的分类分级管理,同时也没有与价格供应商建立正式的长期合作关系。而经营策划部作为采购实施的主要监督部门,却不承担价格供方的管理职能,难以实现对采购有效的监督。

3、采购寻价机制运作不完善。 供应商的选择是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一般按规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至少选择三个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比质、比价、择优采购(惟一生产厂除外)。事实上,在调查众多电力企业了解到,由于种种原因,在询价过程中有时并不能按规定做到向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而是直接向某家供应商询价后就发出订单。

4、询价及供应商选择缺乏有效监督。目前,电力企业物资采购从询价到初步确定物资采购供应商和价格都在采购部内部进行。一方面,在询价单发出过程中,向哪些供应商发出询价由采购部自行决定,缺乏有效外部监督,另一方面,询价信息反馈后,由采购部人员进行分析并初步选择供应商和确定价格,没有其他部门的参与,难以形成外部制约。

5、物资采购合同范围不明确。目前,大多企业的物资采购合同谈判中,多是由技术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性谈判,进行商务性谈判。在具体操作上,由于询价过程由采购部独立完成,且供应商和价格也已初步确定,所以在谈判中仍是采购部主导着谈判,尤其是商务谈判。

6、合同监督作用没有有效发挥。目前许多电力企业没有对物资采购制定一套价格标准体系,采购计划中提供历史采购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不具有足够的约束力。而且,目前物资采购价格的确定主要是询价、比价,并在内部独立完成,并无别的部门参与,因此采购价格的确定缺乏有效的制约。

三、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的对策与思考

物资采购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种物资的订购、运输、储备、供应等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和控制,只有抓住以下环节重点,才能有效控制成本。

1、采取集中规模进行批量采购,获取批量价差。通过物资归口管理,实行计划管理,进行规模采购,形成批量后,供应商不会忽视这样的大客户,一定会在价格上有所优惠。

2、做好市场的跟踪和调研,分析和掌握物资价格变动规律,在价格回落时购买。电力企业使用的许多物资,经过分析,都能找出一些价格变化规律,如企业生产需用的一些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劳保用品,在销售淡季购买,能节约不少采购资金。

3、加强物资采的管理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物资采购要贯彻国家物资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遵循比质、比价、比信誉、比远近和以厂家供货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先急后缓,适用及时的原则,千方百计采取多渠道,减少环节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总结经验,开拓货源,保证企业生产和建设的物资需要,使电力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步人良性循环轨道。

4、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和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办法,搞好物资定额、计划及物资分类、采购分工工作,对大宗材料和设备,用招标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这两种采购方式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供应商之间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供应商之间相互竞价,使企业在采购中处于有利地位。

5、建立代储代销关系。由供应商委托就近的营业仓库或经销商存储和保管货物。营业仓库或经销商是一种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实体,供应商委托这样的实体储存货物,就是把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货物存放在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仓库中,由后者保管和发送货物,企业则按照具体的使用数量和事先达成的价格向受托方支付相应的物料款项。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必再过多地储备物资,甚至不必再单独设立仓库从事货物的维护、保管等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便可以实现零库存和进行无库存式生产。

6、实行供应商配送方式。一般来说,在没有一定储备的情况下,无论是生产物料还是成品的配送,都会影响企业的库存量。因此,通过配送的方式,供应商及时地将按照订单生产或采购的物品配送到,企业可以在物品运输的途中实现储存,从而实现零库存。

7、出租仓库或厂房内的部分场地给供应商作为仓库。这种方式就是和供应商事前协商,把企业的场地出租给供应商,由供应商对企业所需的物资进行储备,企业用多少就领多少,事后供应商凭领料凭证与企业结算。这样,物资在未领用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企业没有实际的库存。

8、代保管。这种方式很简单,就是供应商将物资以书面形式委托企业仓库代为保管,企业用多少料就付多少钱,季度结算,料完款清。物资在用之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虽然仓库有物资的存在,但不体现在企业的存货账上,这也是一种零库存。

9、实施物资采购管理现代化。电力企业要广泛推广先进技术与先进管理手段在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运用,建立精干高效的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建立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履盖物资管理各环节,对物资定额、计划、合同管理、库存管理、帐目管理、统计报表以及设备材料的产、供、配送、采购、加工渠道、价格体系等物资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资料贮存与检索,不断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10、计算机网络竞价采购理念的优点。通过计算机竞价网络采购,甲乙双方不见面,避免了人为的随意性,改变了传统的采购方式,实现了日常化的竞价采购,规范了采购成木控制原则。由于采用网络准入制,严格控制供应商的入网资格,使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

第3篇

2. 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采购供应计划指标,积极开拓货源市场,货(价)比三家,选择物美价平的物资材料,完成下达的降低采购购成本的责任指标。

3. 负责与客户签订采购购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讨所欠、退货或索赔款项。

4. 严把采购质量关,选择样品供领导审核定样,对购进物料均须附有质保书或当场(委托)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负责办理物料验收、运输入库、清点交接等手续。

6. 收集一线商品供货信息,对公司采购策略、产品原料结构调整改进,对新产品开发提出参考意见。

7. 填写有关采购表格,提交采购分析和总结报告。

8. 做到以公司利益为重,不索取回扣,馈赠钱物上缴公司,遵守国家法律,不构成经济犯罪。

9. 完成采购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1. 采购归酒店办公室管理。

2. 负责根据经营部门物品需求计划,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组织具体的实施,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3. 认真贯彻执行酒店采购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努力提高自身采购业务水平。

4.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采购供应计划指标,积极开拓货源市场。

5. 货(价)比三家,选择物美价平的物资材料,完成下达的降低采购成本的责任指标。

6. 将采购样品和供货商电话一起上交到酒店办公室,以备查验。

7. 负责与客户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讨所欠、退货或索赔款项。

8. 严把采购质量关,选择样品供领导审核定样,对购进物料均须附有质保书或当场(委托)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9. 负责办理物料验收、运输入库、清点交接等手续。

10. 收集一线商品供货信息,对酒店采购策略、产品原料结构调整改进,对新产品开发提出参考意见。

11. 根据采购数量的多少,由财务配备一定的备用金。

12. 做到以酒店利益为重,不索取回扣,馈赠钱物上缴酒店,遵守国家法律,不构成经济犯罪。

13. 完成酒店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1、经常了解市场最新价格并呈报给采购主管。

2、根据采购申请单询价,做到货比三家,并上报采购主管。

3、依据批准后的有效申购单实施购买,同时完成各项临时性采购工作。

4、配合收货部对仪器、设备等物品的进货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物品负责调换退货。

5、主要了解有关物品、工程配件方面的供货来源情况,同时必须具备酒店所需物品种类品质、种类、用途及其它质量要求等方面知识。

6、与收货部门联系确认订购后到货情况,跟进售后服务。

7、应及时向采购主管报告有关采购工作中货品采购及采购中所发生的情况。

8、协助采购主管外出市场调查,为降低成本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第4篇

关键词:医院;采购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最近几年,随着医院的不断发展,其涉及的业务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与之对应的仓储物质采购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形势下,怎样才能在保证临床物资正常使用的基础上降低库存,实现医院资金的最大化利用已经成为医院采购部门研究的重大问题,因此如何研究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医院采购管理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一、医院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医院在医药市场中占有买方市场的绝对优势,再加上其处于医疗物资销售的主动地位,导致其采购伴有较大的风险,进而导致采购管理上存在缺陷,当前医院采购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采购部门多,缺乏统一管理部门

由于医院的各项运营活动会涉及医院的各个部门和岗位,者就决定了其所需的物资种类较多、数目较大,例如: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办公用品等主要是由各个分管部门自行采购的,由于缺乏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导致在采购中经常出现权限不清的现象,进而增加了管理协调的难度[1]。

(二)缺乏规范的采购程序

虽然当前政府已经将医院绝大部分药品、医疗设备等采购项目纳入了集中采购的范围,但是依然还有很大一部分物质是由医院自行采购的,由于缺乏的采购程序和医院涉及的种类多、价格不一、采购部门多等经常导出现多头采购、采购价格不一等现象,采购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三)缺乏具体的采购计划

从医院采购工作来看,由于使用物资的科室较多,使用物质种类繁杂,通常是根据科室的需要来进行采购,由于没有制定详细的此案够计划导致采购时盲目性和随意性,进而导致采购回来的东西可能被闲置,造成资源的浪费。

(四)缺乏对采购环节的监管

正是鉴于医院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各个部门实施自主采购,再加上医院缺乏对各个部门采购行为的监管无法实现对采购行为控制和约束,导致物资采购混乱、价格跟市场行情不符、实物和票据不符等现象,容易被一些不法分析留有利用职务钻空子的机会,甚至还出现了商业犯罪等严重行为。

(五)采购前缺乏论证

从医院采购来看,在个别物资采购之前缺乏充分论证,采购之前没有根据实际库存进行采购,导致采购的物资积压,例如:有些医疗设备的价格较高,在采购之前缺乏论证,在购进后却因为各方面的因素不能得到有效使用,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医院采购管理的对策

(一)成立集中采购部门

针对当前医院采购采购部门多,管理难度大的现象,笔者认为医院可以成立集中采购的部门,实现对物资采购的统筹管理,例如:可以成立由医院院长为首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并在该领导组下设立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项目筛选小组、采购调研小组以及采购审计组四个部门,并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另外,医院集中采购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方案》、《医院应急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医院我自采购管理办法》等等实现对物资采购的规范,进而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

(二)规范采购流程

医院在物资采购时,必须要根据相应程序进行,严禁个人私自进货的现象。另外仓库的保管人员应该根据具体物资的使用量、需求制定出采购计划,并将其上交给采购部主任,最后交于院长审批。在采购物资入库之前,采购人员应该到现场配合库房管理员核定物资的数量、种类以及质量,把好物资入库检验关。另外,医院还应该随机抽查库房物资的规格、包装以及价格是否跟账目一致,针对月结的采购要落实好单据的签收工作,对于一次性医用耗材在入库前要检查其是否具有批准文号、生产批号以及质检报告[2]。

(三)开展市场调研

医院可以成立专门针对采购的调研小组,调研小组在采购前开展调研工作,通过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最后选定几家作为长期的供应商进行合作。采购人员对于每一批供应商的报价应参照价格审核员的市场调查信息进行审核,对该修改的地方加以修改,审核完毕的价格才是最终的结算价格。

(四)强化物资采购人员教育

医院应该加强物资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从而帮助其养成遵纪守法的工作作风和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职业道德,例如:医院可以组织采购人员参与物资采购的相关培训或者讨论活动,实现对其在职培训。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强化采购人员的法制观念,进而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建立采购规章制度,加强对采购监督管理

医院要向加强自身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必然少不了一套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作保障,从而切实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其中主要包括建立纪检监察管理制度、物品供应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等。除此之外,还应该强化医院的内部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通过制定出对应的科学、规范的采购程序来防止的行为。例如:医院可以针对采购管理工作成立综合采购委员会,成员主要由相关职工代表、职能科室以及领导组成,主要是负责医院采购的相关工作。

(六)严格把好物资质量关口

一是针对医院一些成本比较高的微机耗材,应该采用维护或者更换配件的方式,从而实现对其的最大化利用,减少不必要的支出,降低成本;二是在充分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市场上价格更优惠或者性价比更高的品牌物资;三是采购人员在每完成一批采购任务时,应该对原始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每个月进行一次小结,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呈给主管部门或者院长。四是争取扩大物资供应商筛选的范围以及供货的渠道,通过建立针对供应商的评价标准和激励制度,从而选取最佳的企业进行采购。

三、总结

综上所述,医院的物资采购工作为一项综合性较强的管理活动,在医院的各项管理中发挥着监督和控制的重要作用,虽然当前医院在采购管理上还存在各种问题,但是笔者相信只要医院后勤部门积极探索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就能够帮助医院积极应对医疗市场的竞争,促进自身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

岁末已至,采购中心全体员工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真抓实干,奋力拼搏,开放视野,拓展思路,求实创新。

在过去的一年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各种原材料的持续上涨,给采购工作加大了一定的难度。在此情况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规范化、程序化地进行操作,以一切为了公司效益的原则,保质保量圆满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主要完成的工作、经验体会及今后工作打算汇报一下:

一、大宗原材料:

具体采购情况如下:(大宗原料截止十二月份进货量)

1、磷矿石:进货量 吨,平均品位%;

2、硫矿(砂)

(1)硫砂(矿)进货量 吨,平均品位 ;

3、内供包装袋 条。

磷矿是我公司生产主产品的原料,在采购中深入市场调研,及时掌握市场和客户动态,并能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变化。对于宜昌地区今年10月份以后的磷矿禁止出省的政策,由于我们及时获悉并及时突击采购屯矿的措施,在8、9两个月进行了突击性采购,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公司第四季度生产用矿,并为磷矿冬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积极主动开发新的供应商,扩展磷矿采购渠道。今年我们在巩固宜化、昌达等老供应商的前提下,先后开发了汇鑫磷化和金源工贸两个新的 供应商,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针对今年磷矿采购资金的先付款的情况我们自我加压,努力规避资金风险。今年我们采取了“紧盯”的方法,要求自己务必做到款到货必发出,有效地实现资金零风险,其中针对应矿石质量原因而无法继续合作的鑫鑫矿业,我们及时地采取对策进行催要,在较短时间将64万余元的磷矿预付款催要到位。

加大磷矿质量管理力度,努力做到不合格磷矿不采购。为此我们和公司质检部门配合,对供应商的磷矿质量随时随机抽检摸底,并做到在质检合格后,方可装船发货。

比较分析,细致工作,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今年我们在磷矿价格一路“疯涨”的情况下,通过对市场的比较分析,始终保持为宜昌磷矿采购最低价,同时在船舶运输方面,我们更是紧扣市场紧跌慢涨,将船运价始终维持在低价位运行,坚持将磷矿采购成本降到最低点。今年在我们多方位的努力下与市场相比仍然节约约 5-10元/T,使今年的磷矿采购成本节约了约 万元。我们建立了多方信息渠道,以最低价格采购,保质保量来满足生产。

从今年的市场看,磷矿价格上涨,采购难度加大,而与之相应的硫矿市场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硫砂有公司内供,但硫矿需要在市场上采购。硫矿今年一直处上涨势头,到年底出现了小幅下跌,虽然年采购量不大,只有6万吨/年,我们仍然从公司的大局出发,在采购成本上努力争取,哪怕0.1元/T都去争取。在硫矿采购上与市场价相比约节约10元/T。

二、辅材设备

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设备及辅材的价格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加之我公司设备即辅材的计划性不强,给采购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XX年采购中心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很抓产品质量关、价格关,很抓基础促管理,提高利用社会库存为我公司生产服务的功能,提高资金周转率,树立服务生产第一线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深入车间熟悉生产工艺,了解所供物资的使用情况。利用市场经济的功能,落实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大批量、大件物资实行招议标,小批量及小件物资实行比质比价采购。各种物资年采购总额 万元;招议标金额 万元;比质比价金额 万元,因此节约采购成本 万元。

第6篇

物资采购直接关乎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实行集中采购使电力企业物资管理更具计划性,也能够对物资采购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实现电力企业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并推动其全面发展。本文对电力企业物资管理集中采购的意义及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措施,以提高电力企业物资管理质量。

关键词:

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集中采购

一、前言

物资计划管理是电力企业运营中的主要内容,直接影响了电力企业的整体效益。电力企业负责人和物资管理人员要依据电力企业发展背景,对电力物资采购过程进行严格控制,运用集中采购方法,使电力企业的物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达到良好的电力物资采购管理效果,降低运营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浪费,提高电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内容

物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物资、工程及服务的需求计划、采购策略、采购计划、统计分析和计划考评等内容。物资计划管理遵循“统一、集中、全面、刚性”的原则,执行统一标准、统一申报平台,强化集中采购目录和批次计划管理,覆盖所有采购需求,规范采购策略,加强计划全面性、准确性考核,确保计划实现刚性管理。

三、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引入集中采购的意义

电力企业属于支柱型产业,而电力供应尤为重要。但是,电力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其比较特殊,无法被储存,需要通过技术、制度、经济方面的约束,在发电、供电和用电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互动关系。该过程中需实现物资集中采购。假定电力系统发电机组产生故障,会对电网产生负面干扰,使其无法正常运行。电力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备、材料的电力物资采购情况。电力物资集中采购状况不仅关乎电力工程建设效果,也直接影响了电力生产成本。市场经济背景下,电力企业要认识到物资集中采购及管理的重要性,以实现商业化运作和法制化管理,从而提高电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集中采购现状

首先,供应商和采购方过度关注短期优势,不注重长远利益,双方信誉度缺失,增加物资采购风险;而电力企业为实现效益增长,对供应商更换频繁,增加了采购成本。其次,部分电力企业采购部门不注重对采购单据进行有效评估,使采购流程不合格。也没有对供应商进行合理评价,导致重要物资采购之前缺乏评估,影响了电力企业物资管理质量。最后,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在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中应用并不普遍,电力物资供应不及时。物资需求单位各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使部分信息传递断档,无法保障物资验收、发料以及与相关项目核对的准确性。

五、物资计划管理在集中采购中的重要作用

1.加强计划审查管理,保证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物资计划管理加强了招标项目合规性和需求计划准确性的审查。按照招标有关规定,对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以及需求物资的型号、数量、交货期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避免在实际采购中出现偏差。保证集中采购物资技术性能及数量与实际生产所需物资完全匹配,也减少了集中采购过程中投标单位的质疑和澄清工作量。

2.抓紧计划管理“三严”措施,实现集中采购可控在控(1)严格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按照采购目录界定的采购范围和组织形式,执行统一的采购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将采购目录内的各类采购需求均纳入一级平台管控,严禁随意扩大乙供范围规避采购集中管控,确保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到位。(2)严肃批次计划刚性管理。需求单位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加强专业协同,明确分工,按照批次计划关键时间节点,确保需求计划内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从源头落实集中采购的规范性要求,提高集中采购质量。(3)严控批次外采购。对需紧急采购的批次外物资,按照权限划分分级开展采购,履行审批制度。杜绝需求单位以应急名义规避集中采购。

3.强化计划执行结果评价与集中采购的联动,实行采购闭环管理通过对供应商生产供应能力核实、供应响应及售后服务评价,以及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监造、关健点见证、产品抽检等措施,量化供应商履约评价结果,实行供应商资信确认,并应用在批次集中采购标的评分,实现计划、采购、供应闭环管理,促进集中采购管理螺旋式上升良性循环。

六、实现集中采购在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措施

1.合理筹划物资集中采购管理首先,对物资采购定额计划进行合理规划,安排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采购人员进行物资采购,使物资采购过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确保物资质量,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浪费。也要依据具体情况,编制物资定额,既要确保单项定额的完整性,又要对材料基本信息进行明确标注。其次,制定物资消耗定额时,要涉及到市场需求、生产技术变化等各项指标。第三,集中采购过程中,也要对物资的季节性、经常性、保险性等定额储备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并安排专业人员合理规划物资消耗定额,使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更加科学、合理。

2.构建完整的集中采购管理约束机制首先,权力约束。依据电力企业实际情况,对内部权力进行合理约束及划分,以建立科学合理的采购机制,实现电力物资采购过程中的权力控制及民主决策。并将电力物资采购过程中的权力和责任细化到每一个部门和人员。如果电力企业面临重大物资采购情况,需进行集体和民主决策,分别由物资需求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对电力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采购计划和招标询价工作等进行有效控制。其次,制度约束。对电力物资采购中的奖惩责任制进行有效完善。如果采购部门及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实施物资采购工作,要对其进行奖励。

七、结语

综上所述,实施计划管理能够提高电力物资集中采购质量。电力企业负责人和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依据电力企业实际运营及发展背景,对物资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完善,使电力企业日常发展中的各项业务更加均衡。并实施集中采购方法,提高物资采购管理质量,对采购成本进行有效控制,为电力企业开拓广阔的市场竞争空间,使其为人们提供优质的电力服务。

作者:林建成 单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1]杨秀峰.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在集中采购中的重要作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5,(17):364.

第7篇

1.1供货厂商良莠不齐,质量与安全难以保障

由于一些实验气体供应厂商唯利是图,加上自身管理混乱,出现了许多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带来了安全隐患。(1)所供实验气体的质量和纯度等未达到老师订货要求,导致出现损坏仪器、影响实验结果等情况。(2)所供气瓶瓶色不清,缺少安全帽、防震圈以及钢印和检定等标识,甚至出现专用气瓶盛装其他气体的现象。(3)运输气体的车辆不符合国家要求,如使用缺乏运输资质、没有防护措施、没有警示标识或破旧的车辆运输实验气体。(4)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缺乏气体和气瓶的基础知识,未参加相应培训、无证上岗,野蛮装卸气瓶(如将气瓶平放在地面滚动前进、手抓开关总阀移动钢瓶、放置气瓶动作过大损坏地面等)。

1.2日常管理存在缺陷,气瓶处置渠道不畅

(1)一些历史遗留气瓶由于原有标识缺失、存放不规范、相关人员离校未办理交接等原因,导致出现气瓶表面锈迹斑斑、阀门难以开启、气体类别无法识别等情况,无形中提高了处置难度和风险及处置成本。(2)一些气体供应厂商因缺乏处置资质或担心在处置过程中出现伤人事故(尤其是处置内装不明气体或危险气体的气瓶)、处置成本高等原因,不愿进行回收。个别气体供应厂商虽然愿意回收,但其处置费用也极其昂贵。这种种原因使得废旧危险或不明气瓶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置,只能存放在实验室内,这就像是定时炸弹,增加了实验室的危险系数。

2实验气体定点采购管理的实践

2.1建章立制,强化规范管理

根据前期调研,原来给学校供气的气体供应商有20多家,其中大部分气体供应商的资质和供气质量存在问题。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以及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大学实验气体定点采购管理规定”,文件明确了实验气体采购形式、供应商车辆监管、实验气体采购报销等事宜,为推行实验室气体定点采购和相关工作的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

2.2把好进口关,强化源头管理

依据“实验气体定点采购管理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供应厂商的资质进行遴选。在对实验气体供应厂商的资质、规模、经济实力、技术力量、安全保障、售后服务、社会信誉和气体的种类、质量、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明确供应厂商在保证气体和气瓶质量、完善标识、规范运输等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确定3家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厂商,有效期2年。学校将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厂商提供的能供应的实验气体名录(种类、规格、纯度、价格上限等)在校网上公布,要求实验室原则上必须从这3家定点供应厂商中选择采购,具体价格由用户和定点供应厂商自行协商,但不得高于定点供应商提供的价格上限。对于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厂商不能供应的气体,实验室须经申请并由本单位和学校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采购。

2.3加强车辆管控,确保校园安全

为加强实验气体运输车辆的监管,保障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厂商的权益,保障校园安全,对校园内运输实验气体的车辆进行管控,要求3家定点供应商及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实验气体供应商的运输车辆只能在规定时间段内持证(或报备手续)进出校园,以避开上下课时的人流高峰;其他运输气体车辆一律不得进入。

2.4规范财务报销,减少违规现象

为杜绝极少数师生因贪图便宜违规采购气体以及非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厂商违规将气体运入学校等情况,学校还在财务报销环节进行审核把关。除了盖有“浙江大学实验气体定点供应专用章”或“浙江大学实验气体购买核准章”的发票,其余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并要求单次采购付款价值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实验气体,报销时用户需提供与供应厂商签订的销货协议和货物清单。

2.5强化验收退货,确保气体质量

定点供应厂商能供应的实验气体由其送货上门,采购单位需进行验收。对于实验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钢瓶颜色缺失或缺乏检定标识,气体钢瓶缺少安全帽、防震圈和“实验气体状态标识牌”等情况,采购单位应拒绝接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

2.6合理处置气瓶,减少钢瓶数量

实验室内气瓶存放量过多、废旧与不明钢瓶的处置途径不畅等问题大大增加了实验室内的隐患,为解决这些问题,我校与3家定点供应厂商达成协议,对于之前已购的气瓶,可联系定点供应厂商进行更换;对于废旧气瓶,可联系定点供应厂商进行回收;对于暂时不使用的气瓶,可联系定点供应厂商提供免费暂存保管服务,这一举措解决了实验室内短期不用气瓶的存放问题,并打通了气瓶回收处置的渠道。

2.7加强监督,强化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对气体供应厂商的约束和监督,促进气体定点供应厂商间的良性竞争,学校通过走访,听取师生意见反馈等方式,对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厂商的服务和产品质量进行考核,及时了解供应厂商的履约情况,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备案,为2年后再次招标时提供遴选依据。对于严重违反协议规定或被据实投诉3次以上,学校可提前终止与定点供应厂商的合作。

3结语

第8篇

[关键词] 公立医院;经济管理;方法措施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13. 091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13- 0164- 03

1 加强公立医院经济管理的组织建设,保障各项经济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公立医院的经济管理工作牵涉面广,仅依靠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是不够的。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经济管理工作。建议医院应建立经济管理的三级管理网络,明确相应职责,即:领导组组长、领导组、经济管理办公室。领导组组长应由院长担任,作为医院经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对医院各项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对经济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领导组成员中应包括院级领导、财务审计部门、采购部门、纪检监察、总务后勤、设备管理、医护管理部门等。其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召开会议,梳理医院各项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指导经济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各项经济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认真执行,对医院经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及时优化、改进各项经济管理流程。经济管理办公室一般应设在财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根据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医院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内部控制等各项经济管理具体工作。

2 强化医院经济管理各方面的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管理工作氛围

各项经济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医院管理干部及职工熟知程度如何,管理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成败。公立医院经济管理的相关制度一般包括: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医院预算管理制度、成本核算控制制度、重大经济活动集体决策制度、采购管理流程、绩效分配制度、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管理规定、资金支付流程管理规定、财务报销规定、各项费用控制规定等,涵盖了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公立医院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一要梳理优化各项经济管理业务工作流程;二要补充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对重大经济活动要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三要将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汇编成手册,印发至相关科室及全院管理干部,以供学习执行;四要明确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科室部门,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权责,进而使制度的执行落实到实处。

3 公立医院各项经济活动管理的方法措施

3.1 医院预算管理

医院的财务部门应根据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每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及物资设备采购预算;对按照程序上报批复的预算及时进行指标分解、具体落实各科室部门的预算管理任务,下达科室二级预算管理指标;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医院各项收支和物资采购,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对超出预算的各项收支,严格管控并按规范程序办理各项预算的追加、调整;每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将结果汇报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

作为医院管理层面,应定期召开预算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同时应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的应用,应将各科室预算执行的考核结果与综合目标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对医院各项经济活动的约束。

3.2 医院财务收支管理

医院应明确各项收支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科室及部门私自截留收入不入账;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和大额现金发放管理;通过加强内涵管理,进一步优化医院收入支出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

作为具体负责医院收支管理的部门,应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医院的各项收支活动真实、合法、完整。其中,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应根据省市医疗收费制定的公立医院医疗收费项目、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医院医疗收费体系,依法组织各项医疗收入,做到不多收、不漏收,确保医院收入的完整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医院财务部门应设置票据专管员,加强各类财务票据的购买、使用、核销的登记管理工作;会同医保管理部门加强对各项医疗应收款项的催收回笼工作;完善退费管理制度,加强退费审核;建立健全医院各项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各项支出事项。医院费用结算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门诊及住院病人的费用收取及入出院手续工作;完善病人各项费用结算资料;建立患者费用复核制度,减少收费差错;收费员每天必须出具日报表并及时上交财务审核,严禁截留挪用,强化对收费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医疗欠费病人的管理,减少坏账。医疗质量管理控制部门及医保管理部门应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应用及单病种付费管理,加强病人次均费用控制;进一步优化医院业务收入结构,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及耗材比例。医院人事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公立医院定员定岗管理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绩效考评方案,在保证医院各项经济工作运转的前提下,合理控制人员数量,提高医务人员薪资待遇,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3.3 医院成本核算与控制管理

医院应成立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成本管理机构和岗位;建立健全成本控制考核制度,定期召开成本专题会议;强化全员的成本控制意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有效防止资源浪费;引进医院成本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开展成本管理工作,并将成本控制结果纳入科室绩效考评体系;积极推进保安、保洁、洗涤、食堂、停车等后勤服务社会化。

医院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方法与流程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工作,在以科室、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项目成本与病种成本核算;定期对核算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医院医务护理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强化科室成本意识;在保证各项医疗活动正常运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控制人员数量;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基础上,严格控制高质耗材使用,减少卫生材料消耗,控制药品费用。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开展后勤服务社会化模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后勤社会化签约服务;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控制能源消耗,推动节约型医院的建设。基建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备、工程、材料采购成本的控制,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4 医院国有资产管理

医院应按规定要求设置资产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规范房屋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报批;加强负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控制医院建设标准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严格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医院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出库、调拨、处置等环节管理。医院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货币资金核查;及时清理应收及预付款项;严格执行负债审批制度。医院采购管理部门在保证临床安全使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存货库存定额,加快资金周转;加强库存物资盘点、效期的管理,对高值耗材实行条形码追溯。医院基建及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建项目的管理、议事决策与审核机制,健全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及超过一定金额以上的零星维修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决算审计。

3.5 医院采购业务及合同管理

医院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医院发展和需求编制每年的物资设备采购计划;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落实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制度和备案交易制度,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按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医院应严格按照院部物资采购流程规定进行采购;进一步强化财务部门、纪检及审计部门对采购过程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对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应组织法律、技术、财务专家参与谈判。

医院财务部门在汇总相关部门专项采购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全院物资设备采购专项预算并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准;医院采购管理部门采购药品耗材必须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运行,禁止平台外交易;应遵循政府采购规定及院部采购物资流程进行各项物资的采购;进一步完善各项物资的采购计划、验收入库、领用审批等环节管理;对计划外的采购业务,应严格按程序办理追加预算后方可按程序进行。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医院的所有合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各科室签订的合同均应由院办进行统计、分类、归档,实行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医院审计部门重大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应进行专项审计。

3.6 医院绩效考核与分配机制建设

医院应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实际,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考核与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强各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通过科学制定内部绩效考核方案和设立专项绩效考核资金,建立规范诊疗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升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

医院人事财务部门要结合医院经济运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分配方案和专项绩效考核奖励方案,要重点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风险程度、成本控制、预算管理、医德医风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应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各科室月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方案;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方案挂钩。

第9篇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又称为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西方各国都依据本国的不同情况,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及政府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制定专门用于对政府采购行为中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称为政府采购制度。比较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一般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体现。

在我国,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采购货款,在供应商履约后,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1.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如新加坡、韩国等;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最终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规章),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目前,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政府采购工作中,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积累经验,锻炼干部。

3.在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不应干预(参与)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既要懂政策、懂技术,还要懂市场经济,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后,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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