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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的使用方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8-27 15:04:30

采购管理的使用方法

采购管理的使用方法范文1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建

【正文】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

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采购管理的使用方法范文2

在我国 ,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 ,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要从自身实际出发 ,借鉴国外经验 ,并根据国际惯例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 ,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 ;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 ;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 ,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采购货款 ,在供应商履约后 ,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 ;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 ,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 ,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

1 .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 ,因此 ,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 ,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 ,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 ,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 ,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 .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 ,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 :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 ,核定建设成本 ;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 ,确定标的底价 ,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 ;监督合同执行 ,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 ;中心的财务管理 ,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 ,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 ,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 ,提高采购效率 ,保证采购质量 ,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 ,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 ,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 ,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 ,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 ,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 )、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 .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 ,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 :集中采购模式 ,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 ;分散采购模式 ,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 ,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 ,其他商品 (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 )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 ,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 ,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 ,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 ,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 ,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 ,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 ,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 ,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 ,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 ,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 ,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 ,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 ,政府采购仲裁机构 ,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 ,如新加坡、韩国等 ;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 ,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 ;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 ,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 ,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 ,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 ,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 ,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 ,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 ,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有了招投标法 ,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

1 .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 ,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 ,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 .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 ,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 ,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 .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 ,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 ,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 ,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 ,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 ,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 ,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 ,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 采购活动。另一方面 ,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 ,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 ,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 ,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 ,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 :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 ,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 ,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 ,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 ,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 ,最终完成人大立法 ,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 (规章 ) ,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 ,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 ;《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 ,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 ,因此 ,在政府采购立法中 ,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 ,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 ,要从国情出发 ,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 ;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 ;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 ,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 ,目前 ,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 3~ 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 ,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 ,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 ,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 ,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 ,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 ;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 .政府采购工作中 ,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 ,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 ,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 ;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 ,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 ,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 ,可以积累经验 ,锻炼干部。

3 .在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 ,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 ,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 ,不应干预 (参与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 ,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 ,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 ,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 ,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 ,财政部门在工作中 ,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 ,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 ,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 ,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 ,统一思想 ,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 ,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 ,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 ,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 ,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 ,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 ,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 ,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 ,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 ,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 ,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 ,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 ,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 ,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 ,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 ,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 ,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 ,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既要懂政策、懂技术 ,还要懂市场经济 ,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 ,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 ,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 ,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 ,年度终了后 ,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 ,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 )。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 ,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 ,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

采购管理的使用方法范文3

【关键词】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构建

【正文】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 社会 经济 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 方法 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 发展 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 问题 。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 科学 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 内容 、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 分析 ,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 工业 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 中国 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 电子 、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 法律 制度中最重要的 内容 ,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 经济 、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参考 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 理论 与实践,1999,(3).

采购管理的使用方法范文4

关键词: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原则;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政府采购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公共采购,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1】。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还存在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目的【2】。本文为此具体探讨了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原则与措施。

1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原则

1.1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政府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向作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真实、全面、充分、及时地披露与政府采购行为有重大关系的相关信息,即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公开【3】。在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过程中,充分落实公开原则,是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性、保证廉洁采购的前提。

1.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应当是大致对等的。公平原则既适用于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也适用于采购方与采购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坚持了公平原则,才能调动采购方特别是供应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最大作用【4】。

1.3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采购方及其人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若干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若干当事人而言,应当站在公允的立场上,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一碗水端平,才能使供应商自由、平等地进入充满商机的政府采购市场;才能使采购者在众多充满竞争力的投标者中挑选最佳的合同当事人【5】。

1.4 效益原则

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时要充分体现效益原则,确保政府采购过程自身的微观效益与政府采购效果的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和纳税人的资金,用好纳税人的钱,减轻纳税人负担,增进纳税人福利,让纳税人和消费者享受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2 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措施

2.1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2002年我国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我国目前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还面临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修改原有与《政府采购法》不适应或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是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尽快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三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基本法,以适应新的情况;四是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强宣传,严格执行,完善质疑和投诉制度。为此我们认为, 现行政府采购法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基础上诞生的,这种发展观在处理公共问题和政府作用问题上,更倾向于引用市场的办法。而科学发展观提出后,政府的职能有了转变,政府要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因此建议,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高《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其次,应选择适当的时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再次,要理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6】。

要规范和发展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进口审核及有关采购政策执行结果的公开化;加快研究建立针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坚决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垄断,防范和制止阻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行为。

2.2 明确统一的政府采购机构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该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比如政府采购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委托项目。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减少不同方向、不同条块的多头采购。将国际招标采购及重大工程的招标等统一归属到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组织,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同时优化内部岗位设置,建立协调高效运转的内部工作机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工作规程、人员工作守则、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并对每个采购项目实行量化管理,明确时间要求,从机制上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2.3 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工作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因此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和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细化采购项目,建立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预算编制改革,要从预算科目设计、部门预算编制内容、预算编制时间及部门预算的批复等方面,反映政府采购需求,使预算单位编全编实预算。切实规范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和追加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对确需追加预算的,采用追加预算听政会的形式,确保“阳光操作”。(2)采购单位应增强预算意识,按照规定编制并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超标准采购。摸清家底,建立完善的物品动态信息库,避免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浪费行为。

2.4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取信于商家和签约人,保证采购业务公开、公正地进行,必须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一是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宣传教育的力度,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供应商明确知道该怎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是进一步拓宽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渠道,使采购信息在更广阔范围内传播,尽量保证供应商获得的信息能够对等;三是明确规定对商家的评估办法,让各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能准确把握自己的竞争地位,使之能做到合理报价,而不是恶意竞争。四是建立商家的诚信评价机制,促进长效机制的建立。五是在进行采购时候,实行“三分离”制度(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采购执行、项目验收三个重点环节实行责权分离)。

总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逐渐成熟。

参考文献:

[1] 徐深义.财政部门如何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J].政府采购指导,2009,(12):58-60.

[2] 房子健,吴学飞.论中国入世后的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改革[J].商场现代化,2008,5:364-365.

[3] 郭旭红.WTO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探讨[J].现代商业,2005,5:172-174.

[4] 李亚平,陈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国外经验及国内问题分析[J].经济论坛,2008,12:102-103.

采购管理的使用方法范文5

[关键词] 招标采购 案例 过程 建议

一、前言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借款,依照法定方式、方法、程序采购财政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主要形式,它对于节约财务开支,降低工程造价,实施“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遏制商业贿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存在着对招标采购认识不足,采购标准难于掌握,招标过程复杂等问题,招标采购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本文拟从案例入手,着重分析高校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引起高校决策层对招标采购的足够重视,为促进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提供一些参考。

二、招标采购过程

1.招标项目预算管理

规范的预算管理包括采购申请的拟定、审核、备案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制定项目预算是控制资金使用的第一步,对于招标采购的成功至关重要。如果不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并编制招标项目预算,就容易为招标采购人员与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提供可乘之机。例如,M高校A项目招标,预算20万元,而中标价仅9.6万元,两者相差10.4万元。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些高校在预算管理上的欠缺。

2.评标委员会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在5人以上。有时,考虑到某些招标项目数额较小,也有3人组成的情况。在招标时,采购单位派1名~2名管理部门领导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则由招标机构从专家库中选择。对评委的监督一般以现场监督为主。由于评委的“经济人”性质和供应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在市场经济不成熟、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为招标采购当事人寻租提供主客观条件。评委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供应商谋利,而损害学校利益。

3.招标方法和评标方法的选择

招标方法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招标三种类型为主。评标办法一般有综合性评价法、最低价法、合理最低价法等。招标方法和评标方法的选择对于招标采购是否成功有着根本性的影响。由于招标采购在我国仅有二三十年的历史,在很多单位、地方招标采购尚属于“一事一标”的分散采购类型。例如,D标科研设备采购,在国内只有少数企业能生产此类设备,在招标采购时采用了公开招标形式。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商以13万元的高价中标。事后了解到,如果采用询价采购,可以节约采购资金20%。因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谨慎选择招标方法和评标方法。

根据国外经验,一般性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应以合理最低价评价法为主。合理最低价法,简便易行,节省投资,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行为。要防止少数评委以“老客户”为由,对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例如, E标采购,本地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只有3家,并形成对本地招标市场的垄断,使招标价格居高不下。在招标时,学校邀请了外地供应商参与,对同一质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商品,按照价格取舍,外地投标人以低于当地投标人最低报价30%的价格中标,节省资金15万元,防止了串标行为发生。实践证明,在一般性货物公开招标采购中,使用这一办法,能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采购单位的财务开支,具有比较明显的优越性。

4.合同管理和货物验收

招标后,应加强合同签订与货物验收的管理,防止合同中有损害采购单位利益的条款,这就要求管理、监督部门加强对合同的审核及与标书的比对。货物验收要由使用、管理和监督部门共同负责。针对货物验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或者提出废标申请,以防止少数投标人以低价投标,恶性竞争,中标后以次充好,损害招标单位利益现象的发生。例如,F标采购,一投标人以最低价中标,但是,所送样品没有通过质检检验,招标单位作废标处理。

5.招标监督

对招标采购实施监督是招标采购的重要方面。当前对招标采购实施监督的主要做法是实行“事前介入,全程参与”的监督办法。“事前介入”指管理部门在拟定采购计划时,除上报主管领导外,应同时上报院纪委监察室,主动接受监督。“全程参与”指监督管理部门有审核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参与招标采购,考察供应商,验收货物,审核发票等监督职能。实施招标监督有以下好处:一是促进了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现场监督对评标人员是一种无形的压力,能促使他们自我约束。二是监督人员根据评标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能纠正一些违规操作的行为。例如,C标采购,标底20万,最低报价16万元,采购单位评委以老客户且质量更好为由,力荐报价为22万元的供应商。监督人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企业进行考察咨询,证明其能在技术上满足招标要求,使报价最低的那家供应商中标,维护了投标者的正当权益,为学校避免了6万余元的损失。

三、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目前,对招标采购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一是对招标采购的科学性认识不到位。招标采购是科学的采购办法,有一整套规范的操作程序。按照招标采购的规程办事,能够有效地节约资金、人力和物力,否则就会浪费,甚至有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还有的人,把一些不良因素导致的招标采购问题,归结为招标采购自身的问题,进而认为招标采购不科学,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等;二是对招标采购的法定性认识不足。所谓法定性,一方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对招标采购的方式、方法、程序等有严格的规定,必须依照其实施;另一方面招标采购是政府倡导与推行的采购办法,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实施采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领导与管理人员对此认识不足,致使招标采购不能落实到位,管理不规范,资金流失等;三是对招标采购的系统性认识不足。招标采购涉及到人、财、物的组织、协调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必须各方协同配合,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才能促成招标采购的成功,防止招标采购中的不良现象与腐败问题发生。因此,我门应转变思想认识,树立招标采购的理念,切实按照程序、规范等实施招标采购,以充分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资金利用率。领导决策层应加强对招标采购部门的监管和控制,支持和帮助纪检监察部门纠正违规操作,查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以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从而提高招标采购的效率。

2.建章立制,依法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高校实施招标采购奠定了法制基础。高校应依据这些法规,建立完备的招标采购制度体系。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招标采购领导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制度;二是招标采购部门工作规则、实施细则方面的制度;三是招标预算、招标办法、评委选定、定标办法、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方面的制度;四是招标采购监督制度、廉信制度等;五是招标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等。在依法制定相关具体措施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具体制度,认真落实,“阳光操作”,促进采购工作人员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推进招标采购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3.严格程序,加强管理

招标采购中出现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按照招标采购的程序办事。程序是由若干重点环节组成的。招标采购要想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要抓住重点环节,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加强对招标采购的管理。一是加强预算管理。制订预算是招标采购的第一步,是招标采购过程中重要的监管手段。在制订预算过程中,由管理部门单个部门制订就容易出现内容上的偏差与信息上的失真,也不符合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要求。因此,在应加强预算管理,按照呈报、审核、批准、备案等程序操作,严格控制超预算采购;二是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管理。尤其在评标阶段,应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防止评标中出现倾向性;三是加强对招标方法的管理。应根据所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特点选用适合的招标方法和评标办法;四是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公平条款而损害学校利益;五是加强验收管理,确保所采购货物与招标文件合同相一致,避免以次充好,损害学校利益。

4.强化监督,制衡控制

招标采购事关学校发展大计。一般招标采购的执行部门都具有相应的采购权限,掌握着招标采购的主动权。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必然会出现滥用权力的行为,从而引发腐败问题。目前对招标采购的监督有多种:有来自学校领导的上级监督,有来自纪委监察室的专门监督,有来自执纪执法部门的外部监督,也有群众的民主监督等。但是由于力量比较分散,信息不对称等,还没有发挥最佳效应。加强监督,一是要完善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方法;二是加大招标采购相关文件的执行力度;三是促进招标采购信息畅通,使之尽量公开,消除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落差;四是加强对诸如预算、招标过程、合同和验收等方面的审核把关;五是建立廉信档案,将供应商和所有参与采购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禁止违规违纪人员参与招标投标等。

5.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招标采购面向市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采购人员具备财政、金融、法律、市场等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高的道德修养。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还要求采购人员,掌握娴熟的网络计算机技术。为此,必须建立一支技术精湛、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专业技术队伍:一是引进专门招标采购人员负责招标采购事宜;二是组织采购人员学习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法规制度,开展调查研究等,使招标采购人员熟悉招标采购规程,提高实际操作水平,依法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三是开展丰富多样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使招标采购人员遵纪守法、诚实信用,树立责任心、使命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爱国、爱校意识,能够知荣辱、辩是非、明善恶,不想腐、不敢腐、不会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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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华向惠荣: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几点思考[J].长江论坛,2006(2)

[3]陈勇:对最低评价法的合理化建议[J].城市公用事业,2006

[4]薄红英范惠娟:高效推行招标采购的实践与思考[J].实验室科学,2006(2)

[5]朱列辰刘岳启:物资设备招标采购中的几个关键环节[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5(12)

[6]陈雪冰:建立和完善高校政府采购制度[J].学术与研究,2006(1)

[7]王欣: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及其防范[J].科技创业月刊,2005(7)

采购管理的使用方法范文6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

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运用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一个复杂多元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和利益。在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易发、频发侵犯供应商和采购人等主要当事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运行,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最终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如何高效优质地完成政府采购任务,同时贯彻政府政策意图,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亟需优化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利益结构,使各主体的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以确保政府采购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完成。规范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秩序,亟需加强监督与管理。如何对政府采购监管主体进行定位,并厘清其职责和权限,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主体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为政府采购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两法”均对政府采购监管主体给予了界定,并明确规定各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与权限。

然而,实践证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定位存在多方矛盾与问题,影响了采购质量和效益提升,严重干预了政府采购事业的良性发展。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定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两法”对监督管理权限划分存在矛盾

当前,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但对监管权限划分存在矛盾和口径不一致的问题。《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但并未明确界定谁是真正的监管机构;《政府采购法》赋予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作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政府采购法》是后法,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先法(《招标投标法》),但当前“两法”享有同等法律效力。这种对监督管理权限划分的不明确不清晰,必然造成采购当事人难以知晓谁是真正的监管机构,一旦产生矛盾纠纷,便会出现相关部门互相“踢皮球”、推诿扯皮,被害人投诉无门的情形。在“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中,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先告到发改委,其称此事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不予受理;后告到财政部,又吃了个“闭门羹”;最后,该公司以财政部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在此案中,究竟谁是监管部门,“两法”口径不一,责任人不一致,某些利益相关者被踢来踢去,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2.“管采分离”工作未落实到位

随着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管采分离”体制逐步建立,为政府采购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管”,侧重于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采”,强调具体政府采购操作实践。目前,我国“管”“采”双方权力界限模糊,不少地方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机构并未实现真正分离,却在机构设置上“做文章”,如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中心,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监管和具体采购的双重职能,致使财政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将监督管理与实践操作混为一体,既参与政府采购商业决策,又忙于采购事务性操作,疏忽了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资金支出的监督和管理,造成了监管的严重滞后和越位缺位。

另外,一些地方在实际工作中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虽已实行管采分离,但职责定位模糊,利益关系没有理顺,监管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管采分离”工作未落实到位,监管失效的政府采购最终会由分散腐败走向集中腐败,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受损。

3.监管机构的权力定位依据模糊

《政府采购法》赋予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全过程的监管职权,其中包括对各采购当事人行为、采购程序等的监督和管理等。然而,这种监管权力定位不够明确,使得监管部门的行政裁量权过大,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制约。同时,监管机构行使权力的依据比较模糊,如规定可以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但对于目录范围、权力行使依据以及权力有无制约都未明确界定;亦可以改变采购方式,如由招标性采购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采购或其他,但未明确其改变的限制性条件。

一旦监管机关权力过大,且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和权力制约机制,必然会造成其,谋取私利,使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下降,给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

4.负有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但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缺乏制衡机制。《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均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与检查的权力,但是各部门权责划分不够明确。在对工程采购的监管问题上,发改委、水利部同财政部门均负有监管职责,但相互之间职责权限划分并未明确。在货物和服务采购中,负有监管职责的财政部门与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综合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不够明确,致使各机构权责不分,沟通协调性差,造成监管混乱。

同时,各机构对自身职责误解误读,对其监管职责、范围以及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监督事项认识不到位,越俎代庖,使监管缺位越位。另外,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没有制定完备的监管措施、办法,将各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权责明晰,未能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的作用。

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的依据与原则

通常意义下,我们所说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指的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权力与责任职能定位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的理论依据

政府采购是一种链条。政府为了实现职能、向公众提供服务而向纳税人征税形成公共资金,同时又将公共资金转交给政府采购部门去采购,由此形成一个典型的链条,即纳税人―政府―政府采购机关―财税机关―政府官员。其中,各级政府官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势必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采购人、供应商与相关政府官员合谋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导致权力和资金的高度集中,采购就会由小额资金运作变成大额资金运作,加上监管不到位,容易造成由分散腐败到集中腐败的堕变。由此,在这个委托链里,哪个环节都可能出现寻租和腐败,这就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故要合理设置采购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职责权限进行定位,为政府采购发展提供保障。此外,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将社会公众利益作为其权力设置的出发点,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2.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的实践依据

近几年的政府采购实践证明,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的明晰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监管机构权力被严重削弱,职能定位太低,极易造成监管缺位失控、寻租腐败等;而如果权力被过度强化,将过多影响采购过程,出现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相关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政府采购界引起广泛关注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状告财政部一案就是因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能定位不清打起的“官司”,此案又被称为“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先后告到发改委和财政部,均不被受理。最后,一纸诉状将财政部告上法庭,理由是财政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行政不作为。案子历经七年两审,以财政部败诉告终。《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而在《招标投标法》中却规定由各行政部门实行监管,如大项目主要归建设部和发改委等部门管理。可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的清晰定位直接关系到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失,其重要性不可小觑。

3.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的基本原则

第一,职责权限明晰的原则。权责规定要明确具体,不可含糊。即拥有哪些具体的权限,有多大的权限,把握好“度”,既不能越过也不能低就。

第二,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即拥有哪种权力,就意味着在行使该权力时存在着相应对等的责任。有权力无责任就会滥用权力,而有责任无权力也显然不当。

第三,监督与管理便利的原则。即哪个行政部门最方便实行监督管理,就应由它负责。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支出,由其进行采购监管就容易实现便利。

第四,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权力无制约,很容易导致寻租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因此应建立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

第五,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的原则。即应根据实践等实际需要及时做出必要的调整,不可一成不变,应权宜应变。

三、规范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的思路

在吸收借鉴国外政府采购先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我国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进行定位。

1.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

首先,健全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地位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不明确的问题。统一口径,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才是真正的监管主体,并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以确保政府采购监管落到实处。另外,对争议较大的工程采购也应列入财政部门的管辖范围,从而使政府采购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防止、减少寻租发生的基石和前提。

其次,要加快制定与政府采购监管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如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规定、资金拨款管理办法、违反政府采购行为处罚规定等,以实现与国际政府采购的接轨,为进一步开放采购市场奠定坚实基础。

最后,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准绳,加强在涉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责任问题的立法。明确界定商业受贿行为,对监管不力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惩处措施做出明确规定,以促使监管机构有效作为;立法严惩商业贿赂行为,促使供应商诚信合法经营,营造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大环境。

2.从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管理模式的角度考虑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

结合我国政府采购实际,对当前采购运行机制及管理模式提出几种创新性思路,来具体考虑监管机构职能权限定位,解决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是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全权负责所有采购行为,包括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即将监管权统一划归财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不再参与管理,这样就解决了“两法”对监管权限划分不明确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等问题。

二是货物和服务采购以财政部门管理为主,对于争议较大的工程采购可实行以财政部门管理为主,各部门参与管理为辅的模式,也可实行各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参与管理的模式。

三是政府设立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面、综合性管理,作为政府直属机构;地方各级政府成立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不隶属于财政部门。也就意味着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的监管权移交给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不再负责政府采购事宜。

近年来,各地从当地采购实践出发,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管理模式上不断探索和创新,如浙江温州成立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直接负责招投标业务,同时政府下设政府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全权负责。建议其借鉴第三种模式,即成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管所有采购行为。

3.建立责任与权力相匹配的制约机制

首先,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进行具体明确的权力定位,将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每一环节的职能定位逐一予以明确,并对权力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以及行使到哪一层面等进行界定。

其次,出台相关规定,如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产品的条件、可享受保护的国产品牌或自主创新品牌等,具体明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执行权力的依据,切实做到执法有据、违法可究,维护健康良好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秩序。

最后,建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权责相匹配的机制,真正实现权力和责任的有机统一。监管机构不作为或乱作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受到的处罚,应给予明确的问责说明和惩治规定,改变“权力大,责任小”的不良循环,以督促监管机构积极作为,从而有效防治腐败。

4.形成各职能主体权力相互制衡的协调格局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专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同级和下级政府的采购行为实施监督与管理。各级政府可参考国际流行的政府采购委员会制,成立政府采购中央监督机构,如新西兰的物质管理委员会,对全国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监察部门应切实加强制度监督和过程监督,防止采购中的徇私腐败行为,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再次,审计部门除审查政府采购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还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再监督,加大对其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情况的审计监察力度。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分离,是否做好按照验收后结算的规定,通过专门账户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是否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检查考核工作,审计工作人员在实施检查监督中有无,,问题。

最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定期要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由此,人大、纪检、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公众各司其职,形成权力制衡、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格局,必然有利于监督效能的有力发挥。

参考文献:

[1]马海涛,徐焕东等.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方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设之我见[J].审计月刊,2005(10)

[3]吕云河.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J].财会研究,2003(12)

采购管理的使用方法范文7

    当前,政府采购有法不依的主要表现是:采购人事前不经核准而违规自行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编制时间相对滞后,缺乏完整性和前瞻性,执行中追加项目支出预算较多,弱化了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的约束力和在操作上的指导性;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比例较低,集中采购比例偏低,采用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方式所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比上年的增幅,远远高于同期政府采购规模的增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自己开政策性口子:自身采购项目如办公楼维修工程本应实行集中采购却自行采购,在既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也无采购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购买轿车。

    有法不依产生原因

    有法不依现象的产生,既有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编制时间滞后、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据以编制采购预算的指标文件等依据不完整、有关采购人临时追加采购预算较多、且采购需求和时间要求比较急、计划安排的采购时间与负责划拨采购资金的国库部门资金调度不相协调、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客观原因,也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够及相关措施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同时,主观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管理等方面操作不规范,对部分符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把关不严格,致使政府采购活动没有按法规规定办理。

监管工作亟待加强

    要改变政府采购有法不依的现象,监管工作亟待加强。

    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并认真加以履行,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拟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指导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检查各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的重大职责。只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折不扣地履行其职责,才能保证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才能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并不断加大执行的力度,即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地方人大、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违规采购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单位有关业务处室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切实编制好政府采购年初预算,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做到政府采购年初预算在编制时间上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在编制方法上与部门预算编制协调一致。要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进一步细化预算项目,细化具体采购品目,形成列明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数额、采购资金构成、品目名称、采购数量、规格型号、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内容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全面反映各部门年度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能够同步编制和同步批复,从而提高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时效性、增强完整性和前瞻性。同时,要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制度,减少执行中的追加和调整事项,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开展创造条件。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在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上,应增加有关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分类方面的内容,使政府采购计划能够达到科学和规范的要求,减少随意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数额拟达到的计划目标,尽可能地安排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采购,或将小规模采购集中统一组织,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实行批量采购,逐步提高公开集中采购比重,降低分散采购比重,提高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比重,改进采购方法,推广协议供货制度,使“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法定目标尽快得以实现。

    依法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如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杜绝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操作行为。

    加强对包括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在内的全方位的检查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在贯彻政府采购法、按采购程序规范操作方面做出表率,约束自身的采购行为。

采购管理的使用方法范文8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制度;问题;对策

中共十五大明确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其实质就是财政要为公共利益服务。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就是要改革一系列财政收支制度,其中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就是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在我国是一件新事物,这项改革工作在探索中推进,虽然进展很快,但也突现了亟待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及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范围窄,规模小

政府采购潜在范围非常宽泛,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活动,虽然涉及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但在每一领域中的项目十分有限。2003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达到1659.4亿元,与2002年相比,增长了64%,但在西方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以上,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按以上方法计算,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在8000亿元和4000亿元。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缺口很大。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

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传统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制约,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往往存在预算约束力不强,财政监管失控,使得支出单位的自主支出权限过大,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盲目、重复采购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表现在: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约束力不强;政府采购资金总量分散失控;政府采购资金运作效益低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控管不力;集中支付制度尚未建立,缺少必要的制约手段。

(三)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采购方式和行为不够科学和规范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建设存在着立法层次低、不统一、不配套等问题。

1.政府采购程序不够规范。一是政府采购信息不规范,透明度还有待提高。很多地方的采购主体未能以多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布采购信息,致使应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过少,不仅有失公平,也未能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二是供应商资质审核不规范。在实际运作中,一些地方资格审查程序过于简单,虚假中标或中标后违约现象严重;还有的地方搞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达不到全面竞争的效果。三是具体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一些地方人为的因素过重,影响了政府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致使评标标准执行不严,重价格轻质量、重表象轻内涵,甚至出现人情标、虚假标,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信誉。

2.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模式,政府采购机构的性质、体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分工不明确;下级机构得不到上级在业务上的具体指导和约束。

3.政府采购方式不够科学。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还没有达到专业化,与客观发展不适应。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方式运作中,一是过分强调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竞价无限化。公开招标采购虽然在公正、公平和竞争性方面有其独特优势,但其采购周期长、程序复杂、效率较低,采购成本也较大。二是采购方式随意化,采购行为缺乏规范性和公平性。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实施条件进行选择使用,为图方便,随意简化招标程序,甚至还掺杂行政意志,使招标走过场,从而使采购活动及其物品的确定失去了公平竞争性。

4.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采购活动分散,形不成合力,不能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采购规模不大,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范围偏小;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不明确,以及政府采购制度难以推行等。

5.缺乏对供应商的管理与保护。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场准入机制还未建立。没有年检制度,供应商临时性投标,“一锤子”买卖较多。

6.投标单位在制作标书、竞标时存在违规行为。一是标书制作不够科学、合理、规范。二是恶意竞标时有发生。三是奸商合谋,价格欺诈。

(四)政府采购领域缺乏专业化人才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了一支采购队伍,但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专业能力上,都远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他们对政府采购所必须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知识的短缺和专业人才不足,使政府采购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力量,工作上形不成合力,导致规模上不去,也难以做到规范。

(五)政府采购市场化程度不高,招投标机制、监督体系不健全

1.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化程度不高。由于缺乏日常操作的条件,使每一次政府采购都成为偶然行为。这样容易让人误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把公共用品集中到一定规模,然后通过招标的形式批量购买。

2.招投标机制不健全。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仅仅停留在运作的初期,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管理措施,各项招投标要求相差很远。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很多地方缺少具备资格的社会专职招投标机构,也没有固定的招投标场所。二是专家评委库人员空缺。每次招投标活动只能临时邀请一些有关专业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的权威性。三是招投标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由于缺乏公开招投标机构,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采购由少数行政领导做出决定,结果权钱交易、人情交易、贪污、受贿、拿回扣等现象难以杜绝。

3.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以及相互制约机制。具体表现为:对资金监督管理不规范;对采购商品的售后服务管理不规范;管理机构内部制衡机制不规范。

二、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一种有效的法律机制,用机制管理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运行机制,是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和当事人都应当遵守的游戏规则,而不是用强化行政控制手段管理的采购行为。其主要机制为,第一,公平竞争机制。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竞争,形成买方市场,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技术和服务,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形成对买方有力的竞争局面,通过公开有效的竞争使采购实现物美价廉。第二,公开透明机制。保证公平竞争,防止采购机构及其上级主管做出随意的或不适当的行为或决定。第三,建立公平处理投诉机制。参加竞争的所有投标商机会均等;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采购过程中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不歧视公有或非公有、本地或外地、国内或国外投标商等。第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内部监督机制。采购职能部门通过采购合同以及采购主体所提供的信息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采购职能部门通过实物管理方式对采购主体的货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法律监督机制。完善和配套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保障和行为依据。三是人大监督机制。人大有权力监督政府正确使用通过纳税而获得的公共资金。四是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这些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能起到明显的威慑和预防犯罪作用。五是社会监督机制。这一机制的介入,不仅能保证政府采购的高度透明,促进采购中的廉洁,维护政府形象,而且还能强化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建立有效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扩大政府的采购范围和规模

集中采购管理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组织管理的主要模式。实践证明,集中采购可以促进采购的专业化,更好地发挥集中采购的优越性。集中采购的运作是否规范、廉洁、高效,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的成败。因此,有必要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制度。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集中采购机构内部运行的管理制度;二是采购业务的管理制度;三是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四是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的管理制度;五是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制度。

(三)加强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加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力度

政府采购与一般的商品采购和行政管理不同,专业性很强,从业人员既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又要有一定的采购知识。加强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入手: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管理。另外,还要熟知法律知识,包括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只有具备高素质、懂专业的专门人才,才能胜任集政策性、技术性、法律性于一身的政府采购工作。有了这样一支政府采购队伍,才能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管理;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规范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改革预算会计制度,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扶持鼓励中小企业广泛参与政府采购;建立政府补偿机制;扩展政府采购审计内容;加强政府采购网络化信息管理。

参考文献:

[1]杨灿明,李景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采购管理的使用方法范文9

关键词:材料采购;管理;改革创新

Abstract: The procurement management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Material procurement management is projec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important component, is also consumed fund up to a point, it is also currentl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in general control link; materials procurement management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related to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it has becom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o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key areas of concern; how to do a good job in material procurement management, we need to face and solve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curement in the phenomenon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Key words: material procurement; management; reform and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F28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传统材料采购管理的方式与不足

1.1采购管理是整个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的采购管理是项目采购管理的重中之重。目前,采购管理已成为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管理重点关注的领域。在传统上,企业的材料采购方式基本是由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经理部自行采购供应,即实行分散采购的方式。实践证明此种采购方式存在着许多弊端,例如:(1)会出现采购机构重复设置。(2)采购成本高。(3)易导致腐败现象发生。(4)材料质量不高,影响工程质量。

1.2传统模式上钢筋的采购方式为:由钢厂直发到工地和钢厂到各地材料市场再到工地两种方式,大部分采用后一种供应方式。这种传统采购供应方式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造成了物资供应流通中的浪费,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

二、材料采购管理的改革创新措施

2.1、实行材料的集中采购管理模式

所谓集中采购,就是指组建材料采购管理中心,将分散在各基层的采购职能一律纳入采购系统,统一采购,统一管理,按照“择优、择廉、择近”的原则采购。通过对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实践证明,这种采购方式具有分散采购方式不可比的优势。

(1)、机构精简,人力资源充分利用

建立材料采购管理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将原各基层单位的采购职能进行合并,多个各级采购部门合而为一,同时,组建一支专业水平高,整体素质好的采购队伍,将材料采购、供应与管理集于一体。

(2)、提高经济效益,发挥整体优势

A、建立材料采购管理中心可以集中全公司主要材料需求量和资金,依托公司的信誉和实力,通过大批量向建材生产厂家购买材料,获得低于出厂价的优惠,进而向公司内各单位提供低于市场价的材料。

B、建立材料采购中心在公司内部形成材料供应市场,从而可以站在全局角度,从整体利益出发,按轻重缓急合理的、有所侧重地组织供应,既能保证重点,又能兼顾一般,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C、建筑公司一般都有数千万元的周转材料,占用流动资金的数量很大。因此,必须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投入,加速资金的周转实用,活化资金。集中采购是集材料采购、供应管理于一体,可使公司的周转材料得到统筹安排,平衡调度,充分利用,既能满足施工生产的需求,又有减少资金的占用。

(3)、有利于公司的廉政建设,避免腐败行为发生

建立材料采购管理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公司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切实可行措施,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使材料采购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规范的约束与监督使腐败行为难有可乘之机,促进了公司的廉政建设。

(4)、有利于确保材料质量和工程质量

在公司内部材料使用单位与材料采购管理中心的分离,使材料质量得到了“双控”,一是采购人员对自身采购材料质量进行控制,二是使用单位的控制,使用单位对材料采购管理中心采购的材料有权过问与询价。材料质量的高保证为创造高质量工程打下基础。

2.2、健全组织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

材料采购管理中心应设置管理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材料采购工作,分级分类负责,并实行定编、定岗、定人、定职责,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任,使材料采购管理中心真正成为技术精良、良性互动、整体优化的企业职能部门。

同时,在采购质量上,我们可以实行PDCA(全面质量管理)的管理方式提高采购的质量。这就要求采购质量管理的每一个活动中都要事先对质量管理目标和实现目标采取的措施有所策划,策划制定后,定期对所开展的活动进行监测检查,通过检查找出问题和原因并进行处理,最终将经验和教训制定成标准和制度。

2.3、与项目配合,合理编制材料采购需用计划

材料的需用计划一般由项目的技术人员编制,其主要依据是图示量和施工方案的选择等具体要求,编制好的材料需用计划是材料采购管理中心确定经济采购量和编制材料采购计划的主要依据,材料采购管理中心再依据采购计划确定订货点。

A.确定经济采购量。经济采购量的总额随材料数量、价格等属性的变化而增减,主要由订货成本、购买成本、储存成本和缺货成本四部分构成。确定经济采购量的目的,就是使与材料有关的上述四项成本总和达到最低;根据施工项目的一般情况,由于订货成本和储存成本相对较小,重点要考虑购买成本和缺货成本之和的最小化,最终得出一定期间的经济采购量。

B.编制采购计划。根据材料的需用计划和采购经济采购量的分析结果以及将要选择的合同类型编制采购计划,说明如何对采购过程进行管理。根据项目需要,采购管理计划可以是正式、详细的,也可以是非正式、概括的,关键强调其正确性、及时性和可执行性。

2.4、规范供应商管理

在建筑企业传统采购管理模式下,由于每次采购量比较少,采购人员一般对供应商的选择和合作都比较随意。采购的重点放在如何与供应商进行商业交易的活动上,而不是供应商的开发和利用上,相互之间只有利益关系没有信任和合作,大部分是临时或短暂的合作关系,长期稳定合作者比较少,因此供应商众多,而真正有势力、质量稳定的供应商却没有给予突出体现。由于供应商管理不规范,各分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非常松散,对于所采购物资的价格变化趋势、质量稳定情况、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等信息了解不足。这样经常会导致产生一下情况:一方面使得价格不易控制,材料质量不稳定;另一方面交货时间也不够准时,售后服务难以保证,供应商也不会根据公司的要求做出过多的改进来提高服务质量。

所以,针对这一情况,材料采购管理中心应实行统一管理,做好“合格供应商名册”,以及“供应商考察评价表”,这样我们就能更好的管理供应商,对一些不合格的供应商及时排除在外,从而保留并引入有实力、服务完善的大供应商,这样也能保证采购管理工作更好的进行,保证了工程质量。

2.5、 创新招标工作

招标采购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采购的一种科学方式,具有采购过程公开透明、程度规范的特点。但是由于材料需求具有品种规范多、技术质量要求复杂,可变性强、采购批量零散、要求采购周期短,部分品种的可比性差、影响采购的因素多等特点,所有品种实施规范的招标采购难以做到。因此,在企业备件、材料采购中还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备件、材料的特点,辅以其它采购方式,公开比质比价与公开谈判是当前市场环境下的较好选择。

在建筑工程市场运行中,传统上,工程评标办法主要是“综合评分法”。但其存在许多明显的弊端。在如今的采购招投标中,已经渐渐使用“最低投标价法”。所谓“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内涵相同的条件下,以报价最低确定中标方的评标方法。这种投标方式比较符合现在市场竞争的原则,有很多的优势,目前我们材料采购也采用这种招标方式,通过各家的报价,选择最低的几家进行确标。这种方式,在我们不了解市场的情况下,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市场,从而更好的控制成本。

2.6、 搞好业绩考核

建立采购考核机制是规范材料管理、降低成本的重要保障。采购渠道的多样化和价格的浮动性,要求企业有必要建立采购考核机制,这样既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又有利于采购工作的健康开展。建立采购考核机制,先要成立以单位主管领导、物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考核小组,获取信息的渠道有招标公告、行业刊物、建筑网站等媒体,采购考核小组可以充分利用以上媒体,快速地浏览和查询材料信息,迅速地需求信息,随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并对确定的材料品种价格进行分析筛选,定期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消耗的材料价格表。考核水平可以参照上一责任期末全企业指标综合完成情况上浮一定比例确定,以体现成本的持续降低。

2.7、建立信息化采购管理

信息化采购使企业不再采用人工办法采购材料,在这一全新的商业模式下,随着买主和卖主通过电子网络而联结,商业交易开始变得具有无缝性,其自身的优势是十分显著的。

(1)缩短了采购周期,节约了大量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信息化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竞价采购,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自由设定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大大地缩短了采购周期。同时企业通过电子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竞价采购,可以使竞争更完全、更充分,从而使企业获得更为合理并且低廉的价格,从而大大节省了企业的采购开支。

(2)增加有效供应商。使用采购信息化系统,能够帮助提供企业采购状况的准确数据,对材料价格的变化随时监控,通过信息化采购交易平台的专业数据库的帮助,可以跳出地域、行业的限制,找到更多、更合适的供应商。可以根据供应商的资信,整和供应商资源。

(3)信息共享方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