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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的目的集锦9篇

时间:2023-12-07 11:38:02

辐射防护的目的

辐射防护的目的范文1

关键词:医用直线加速器;防护策略

前言:直线加速器产生的辐射种类多,能量高,强度大,因而将其应用于医学放射治疗中可提高整体治疗水平,但是高能X射线的穿透能力较强,对环境和人体危害大,为此,对应用直线加速器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其可带动医学界在应用直线加速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不断完善放射防护。以下就是对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策略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完善当前直线加速器的进一步应用提供有利的参考意见。

一、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原理及危害

医用直线加速器使带电粒子在高真空场中受磁力控制,电场加速而获得高能量,高能带电粒子通过与物质的相互作用,产生电子线、X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等辐射,这些射线辐射作用于人体细胞,会致使细胞DNA链断裂,导致细胞的死亡或变异,最终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会遗传给后代。同样高能带点粒子和射线与空气相互作用,会使空气产生电离,生成大量有害物质,主要会产生臭氧等,对环境造成污染[1]。

二、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目的与标准

(一)辐射防护目的

辐射防护的目的是避免发生有害的确定性效应,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概率限制到可接受水平。确定性效应有阈剂量,人体器官和组织受到的辐射照射剂量不能超过阈剂量,否者对人体和器官会造成严重损伤。与确定性效应不同,随机性效应不能完全避免,因为在小剂量和低剂量率照射条件下,随机性效应和剂量之间呈线性关系,没有阈剂量,只能在放射防护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或方法把随机性效应的发生概率(以10 为单位)限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放射防护应当遵守三项基本原则:辐射实践的正当性、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制。

(二)辐射防护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是我国放射防护领域现行放射防护的部级标准,是制定其他放射防护标准的基础和依据。其规定了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的剂量限值、对公众个人的剂量限值以及对医疗照射中慰问者或探视者受照射剂量约束。

三、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具体策略

(一)规范辐射方法

规范辐射方法是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防护策略之一,其要求设计人员在医用直线加速器设计中应综合屏蔽防护因素及现行标准要求来进行辐射方法的选择。且应在此基础上对医院的放射环境进行考察,继而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规范治疗室布局设计,确保直线加速器辐射行为能发挥较大的价值。此外,辐射方法的规范要求医院在应用医用直线加速器过程中应通过数学计算的途径来估算职业放射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有效剂量,最终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且将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另外,在辐射防护中屏蔽防护辐射的设计也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二)完善法律法规制定

为了提高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的安全性,要求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据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现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设定,最终营造一个良好的应用环境,且促使直线加速器在放射医疗中能发挥更大的价值。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多条相关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未针对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的问题给予相应的解决对策,因而政府部门应对其制度中的内容进行合理完善,以便其能在实践中体现出相应的实用性及技术性。另外,在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范围逐渐扩大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应大力宣传《远距离机房设计防护标准》,以便促使相关医护人员在应用直线加速器时能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治疗防护专项标准,避免不规范应用行为的发生,且达到最佳防护效果[2]。

(三)改善直线加速器防护屏蔽计算

改善直线加速器防护屏蔽计算策略的实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应依据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现状对其屏蔽数据即TVL值进行修订,由此提高防护屏蔽计算结果的精准性,并深入分析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展开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达到最佳的防护状态;第二,叠层法计算思想的应用也有助于防护水平的提升,因而相关技术人员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且应将其应用于实践中,利用已知各种材料质量比来展开防护屏蔽计算行为,降低计算中误差问题产生的可能性,并取得精准的计算结果;第三,在直线加速器防护屏蔽计算中验证计算方法的可行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因而应将其应用于实践中,提高整体辐射防护水平。

(四)提高防护监测管理水平

防护检测管理水平的提升要求医院在发展的过程中应构建相应的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且要求其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提高自身防护意识,并以3个月为周期对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所产生的剂量档案等信息展开抽查行为,避免不健康的管理方式影响到整体辐射防护水平。此外,在实施监测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完善防护设施的设置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某医院在治疗室面积为54m2的环境中将其迷道厚度控制在120cm,迷路长度6m范围内,以此达到了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目的。另外,辐射危险标志的设定亦可便于防护监测管理水平的提升,因而相应的工作人员应提高对其的重视,且应在此基础上规范自身对直线加速度器应用方法,并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最终达到最佳的辐射防护效果[3]。

结论:综上可知,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工作开展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因而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的发挥应用直线加速器价值,达到放射治疗效果,要求医护人员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应通过提高防护监测管理水平、改善直线加速器防护屏蔽计算等途径来提高辐射防护整体质量,且达到最佳的防护效果。此外,防护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医学界放射治疗的发展,因而在应用医用直线加速器时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参考文献:

[1]张震.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治疗室辐射屏蔽计算软件的设计[J].中国医学装备,2014,13(09):34-37.

辐射防护的目的范文2

关键词:X射线检测装置 环境影响评价 辐射防护

中图分类号:X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7(a)-0046-04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for X-ray Detection Device in an Enterprise

Li Yuan

(Suzhou Nuclear Power Research Institute, Suzhou Jiangsu,215004,China)

Abstract:For a company X-ray detection device radiation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calculating the detection device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shield parameters surrounding radiation dose rate, predict the radiation impact in greatest conditions on radiation workers and the public. Evaluation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X-ray detection device protective equipment fulfil the requirements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professionals and the public annual effective doses were lower than the corresponding dose constraint value, enterprise radiation safety management instruction to me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Key Words:X-ray detect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adiation protection

某企业新增1台X射线检测装置,用于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无损检测。其最大管电压为160 kV,最大管电流为3 mA,主射线方向固定朝向右侧壁。依据相关规定该X射线检测装置在正式运行前须对辐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满足相关法规要求。

1 项目概况

1.1 设备概况

新增1台X射线检测装置安置在厂房X-RAY室,其最大管电压为160 kV,最大管电流为3 mA,具体情况见表1。

1.2 周围环境

X-RAY室位于厂房西北侧,厂房共二层,无地下建筑。X-RAY室北侧和西侧均为工具间,南侧为化学实验室,东侧为操作车间,二层为办公区。周围50 m范围内没有居民点、学校和医院等敏感点。

2 评价标准

2.1 人员年受照剂量管理目标

职业人员年有效剂量不超过5 mSv,公众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25 mSv。我们取限值的1/4作为个人剂量约束值,即职业人员5 mSv/a,公众0.25 mSv/a[1]。

2.2 环境剂量率限值

X射线检测装置(铅房)四周、顶部和防护门外30 cm处,检测装置周围公众居留等区域辐射剂量率不超过2.5 μSv/h[2]。

3 工程分析

3.1 设备参数和运行工况

X射线检测装置内置1个X射线发生器,额定管电压为160 kV,额定管电流为3 mA。设备运行时保持功率恒定,出束时管电压达到最大160 kV时,管电流可调0~3 mA。设备正常运行后年开机时间不超过600 h,每周开机时间不超过10 h(每天2 h)。企业配备4名辐射工作人员,实行双班运行,年辐射工作时间按300 h计算。

1 600 mm(宽)×2 100 mm(高);分体式控制台尺寸为1 200 mm(长)×1 200 mm(宽)×1 800 mm(高);X射线主射线方向固定朝向右侧壁。

检测装置的操作台位于铅房一侧,通过电缆与检测装置铅房相连。操作台与铅房距离约1 m(距X射线发生器约1.5 m)。

3.2 工艺流程和产污环节

该项目X射线检测装置属于II类射线装置,非工作状态时不产生X射线,进行检测工作时接通设备高压,发射X射线。

X射线检测装置由铅房(包括铅房内部固定的X射线发生器及影像接受器、连接电缆等)、显示器、控制台等组成,利用金属材料对X射线吸收并成像的原理,采用X射线进行透照,并在设备外部连接的工业电视显示器上观察、分析被检测件的内部缺陷。

3.3 污染源项

该项目检测装置主要污染源为X射线发生器产生的X射线,除此之外还有X射线电离空气产生的少量臭氧和氮氧化物。辐射剂量率计算过程中需已知X射线输出量,通过查表得到160 kV管电压工况下主射线方向X射线输出量保守取28.7×6×104 μSv・m2/(mA・h)。同时得到距靶点1 m处X射线管组装体的泄露辐射剂量率为2.5×103 μSv/h[3]。

4 辐射安全与防护

4.1 辐射工作场所分区管理

企业将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分区管理,以铅房边界作为控制区边界,以X-RAY室建筑边界作为监督区边界,管理措施如下。

控制区边界(铅房)采用门机联锁装置,设备上显著位置设置电离辐射标志,操作台顶部设置工作指示灯,检测期间任何人不能打开铅房防护门及检修门。人员进入检测室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合格的报警仪。

监督区边界加强X-RAY室入口管理,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标志,设置门锁,辐射工作人员经授权许可才能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等管理措施。

企业对于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管理措施是合理可行的,可有效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4.2 辐射安全场所屏蔽设计方案

X射线检测装置位于独立的X-RAY室内,设备为自屏蔽的铅房结构,设备内部X射线出束方向固定朝向右侧壁(不可调)。铅房前、后侧壁,左侧壁、顶部铅板厚度均为6 mm,右侧壁铅板厚度为8 mm,底部铅板厚度为4 mm。上述厚度的铅板防护结构,能有效屏蔽和降低铅房四周、顶部的辐射水平。

4.3 辐射安全设施描述及评价

门机联锁:X射线检测装置(铅房)正面有1扇防护门,左侧面有一扇检修门,防护门和检修门均与X射线发生器设置门机联锁。防护门、检修门未完全关闭时,铅房内部X射线发生器不能接通高压出束。操作期间误打开防护门或检修门,可以立即实现X射线停止出束。

设备正面醒目位置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操作台顶部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设备出束期间工作指示灯亮。

设备操作台上安装急停开关。发生紧急状况时,按下急停开关,立即终止X射线出束。急停开关使用后,需复位后方可进行下一次检测工作。

X射线检测装置上述辐射安全设计,符合《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中有关安全联锁、工作指示灯、警示标志、急停开关等安全设施的要求。

5 环境影响分析

5.1 环境影响评价思路

该项目X射线检测装置额定管电压和管电流分别为160 kV和3 mA。对该新增的1台X射线检测装置进行理论计算。计算选取X射线检测装置最大工况条件(电压160 kV,电流3 mA)进行辐射环境水平和人员受照剂量的理论预测。

该项目检测装置射线方向固定朝向右侧壁,该方向作为主射线考虑,设备铅房(正面)前部、后侧壁、顶部和底部考虑泄露辐射及散射辐射防护,左侧壁考虑泄露辐射防护。

5.2 环境辐射水平预测

对各点位分别计算有用线束、散射辐射、泄露辐射可知,X射线检测装置在最大工况下运行,检测装置周围环境辐射剂量率在2×10-4~0.351 μSv/h之间,满足《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中关注点最高周围剂量当量率参考控制水平不大于2.5 μSv/h要求。具体计算点位示意图及计算结果见图1和表2。

5.3 人员受照剂量预测评价

评价中所用的辐射剂量率数据,是依据该项目X射线检测装置最大工况下,X射线检测装置周围30 cm处辐射水平预测值。

估算模式:P=D×T×W×10-3,式中,P为年受照剂量,mSv/a;D为辐射剂量率,μSv/h;T为居留因子,无量纲;W为年受照时间,h。

估算结果表明X射线检测装置运行后,预计职业人员年最大受照剂量为0.026 mSv/a,公众年最大受照剂量为0.009 mSv/a,均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对个人年有效受照剂量(职业人员20 mSv/a,公众1 mSv/a)的要求,并低于该项目剂量约束值:职业人员5 mSv/a,公众0.25 mSv/a。具体估算结果见表3。

5.4 其他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X射线装置设备每天累积开机时间不超过2 h,连续开机时间较短,单次检测开机在10 min以内,臭氧和氮氧化物废气产量很小。设备为整体封闭式铅房结构,检测结束后打开防护门,通过检测室自然通风排放,臭氧50 min后自动降解为氧气,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6 辐射安全管理

6.1 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企业已建立了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配备1名专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环保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负责企业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为该项目1台X射线检测装置配备4名辐射工作人员,双班运行,不兼职其他辐射工作。

6.2 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要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设备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检测方案等,并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企业已建立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维护与安全防护”“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台账管理”“岗位操作规程”“环境与人员剂量监测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

6.3 个人剂量和环境监测

企业开展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每3个月将个人剂量计收集后统一送有资质的单位检测。企业内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对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检测报告)统一管理,建立档案,长期保存至离岗30年。

企业每年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年度监测,定期将监测报告送交环保部门。企业每月用辐射巡检仪对工作场所进行环境自检,保存相关记录。设备出现故障维修后,委托开展环境检测达到国家标准后再次启用。

辐射工作人员每人均配备个人剂量计,工作时随身佩戴。X-RAY室配备2台有效的个人报警仪,当设备剂量率超出限值时,报警仪报警提醒工作人员采取紧急措施。

7 结语

企业新增的1台X射线检测装置在最大工况下,按职业人员年受照300 h,公众年受照600 h考虑,职业人员和公众的最大年受照剂量分别为0.026 mSv/a和0.009 mSv/a,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对个人年有效受照剂量(职业人员20 mSv/a,公众1 mSv/a)的要求,并低于个人剂量约束限值(职业人员5 mSv/a,公众0.25 mSv/a)。检测装置周围环境辐射剂量率最大为0.351 μSv/h,满足《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中关注点最高周围剂量当量参考控制水平不大于2.5 μSv/h的要求。因此,在实施了辐射污染防治措施各项要求后,人员受照剂量和环境辐射剂量率处于较低的水平,从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角度看,该项目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 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辐射防护的目的范文3

[关键词]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辐射特性屏蔽

1 前言

与钴60 治疗机相比,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剂量率高、剂量计算准确、治疗时间短、而且对深部肿瘤的疗效更为理想等优点,因此,医用电子加速器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已成为目前世界上主流的放疗设备。近些年来,我国面临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得到迅速推广应用,已有逐渐取代钴-60治疗装置的趋势。估计我国每年大约新增60万癌症患者,其中约60 %至70 %需要配合施加放射治疗。因此,以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为例,31省份由1999年的420台[1],至2006年已经装备918台,其增长速率十分可观,一些开展放射治疗的医院已同时拥有多台医用加速器。但全国平均每百万人的拥有量还仅0.7台,远远未达到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每百万人配备2至3台医用加速器的要求[2]。所以其发展潜力还很大,与此相适应,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放射防护与安全日益强烈凸显其重要性和迫切性[3]。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广泛应用和迅速发展,无疑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电离辐射是把双刃剑,各种射线对人体也有损伤作用的一面,不当的和过量的电离辐射照射会引起对人体的危害。依据现行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属于Ⅱ类射线装置,属于中危险射线装置,发生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的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产生的辐射水平及其防护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注意和关切。配备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设备进行放射治疗的各级医疗机构,大多在人口集中的城市中心区域。除了必须充分重视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防护外,还必须关注放射治疗机房周围环境的放射安全,考虑到公众的防护。

2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能量在整个加速器范围内属于低能段。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能量一般指X射线治疗方式下的加速电位,即X射线的最高能量。通常按能量10MV为界区分,以采取与之相应的放射防护措施。它还可按产生X射线的种类分为单光子、双光子和多光子直线加速器。单光子直线加速器一般只能产生一种低能X射线;双光子直线加速器能够产生低能和高能X射线和多种能量的电子线;多光子直线加速器可以产生高、中、低三种能量的射线;产生光子的种类越多,设备越复杂。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般由电子枪、加速管、微波功率源及微波传输系统、聚焦系统、真空系统、电源和控制系统、束流输运系统和附属设备等组成。其工作过程是:调制器产生两个脉冲高压,一个加到功率源(速调管或磁控管),功率源产生的微波功率经微波传输系统,馈入加速管,并在其中建立加速场。另一个脉冲高压加到电子枪,引出电子束。电子束注入加速管,受到其中加速场的加速。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般可使用X射线束或电子束两种射线进行肿瘤放射治疗。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运行时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电离辐射影响。因此, 在加速器应用之前首先要进行辐射防护。由于电子穿透力弱,电子束流强也相对较小,屏蔽计算一般仅考虑X射线治疗方式。

3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辐射特性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运行时,被加速的带电粒子从加速器的真空区引出后,这些带电粒子与被撞击的物质相互作用时产生韧致辐射X射线、特征X射线、瞬发γ射线、中子射线和缓发射线(能量≥10MeV时)。与此同时,射线作用于空气以及次级辐射等因素,可产生臭氧、氮氧化物和微量气载放射性物质。具体可分类如下:

3.1 初级射线辐射。这是指来自加速器准直孔直接发射的射线。当光阑完全打开时,从辐射头靶端出射的X射线为一个半角为14度的锥型线束,其能量特性决定于选择的X射线能量级。与电子线产生的辐射相比较,辐射防护更主要的是依据的X射线能量。

3.2 漏射线辐射。这是指穿过加速器组装壳体的泄漏射线,与主射线相比,泄漏剂量率比主射线束发射剂量率要低得多。

3.3 散射线辐射。这是指受有用射线束和泄漏辐射直接照射的照射对象、装置部件以及建筑物室壁的散射辐射,散射辐射的能量和剂量均比有用射线束的能量和发射剂量率要低。

3.4 中子辐射。在高能X射线模式会产生一定数量的中子,通常无论在高能电子线或低能X射线模式都只有很低的能量级水平,在设计屏蔽和迷路通道时可以忽略。但在高于10MV的X射线模式中,迷路入口的设计必须对中子剂量率加以考虑。

3.5 辐射活化的产生。直线加速器工作在高于8MeV的能量级时,会发生光核效应,特别是高于12MeV时增加得更快。这样会造成辐射头、室内其他物质包括周围空气在内的放射性核的形成,产生少量放射性气体。如:13N(半衰期10min)和15O(半衰期2min)。如果机房内安装有通风系统,在加速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机房的通风量足够,那么放射性气体的累积不会达到危害人体的程度。我国GBZ126-2002规定了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即机房)通风换气次数应达到每小时3~4次[4]。

4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机房的屏蔽防护

根据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辐射特性,屏蔽是其辐射防护的主要方法,屏蔽防护包括设计与评价两方面内容,屏蔽防护设计需要是根据现行标准要求,结合医院提供的工作负荷、周围环境状况等,在根据设计经验确定的治疗室布局下,采用数学计算模式设计屏蔽体的厚度;而评价则可以根据屏蔽体的厚度,结合医院提供的工作负荷、周围环境状况等,采用数学计算模式估算职业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个人所可能接受的年有效剂量,然后依据现行标准要求对其进行防护评价。因此,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辐射屏蔽设计计算方法与电离辐射防护环境影响评价理论计算方法是相通的,即年有效剂量与屏蔽体厚度之间,通过相同的其他相关参数,相互转换。设计主要包括主(初级)屏蔽体(墙、顶棚)设计、副(次级)屏蔽体(墙、顶棚)设计和迷路防护门设计,以及相关基本参数(包括剂量控制目标值、居留因子、工作负荷和使用因子等)。目前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辐射屏蔽防护设计与评价方法较多,相关参数选取混乱,由此设计而建成的机房容易出现防护不足或偏保守的现象,进而增加了周围人员的心理负担或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机房一般依据NCRP报告进行屏蔽计算,NCRP报告反映了医用电子加速器机房设计和屏蔽研究的现状。1976年出版的NCRP49号报告[5]建立了初级屏蔽体和次级屏蔽体系统的计算方法,可用于Co-60治疗机以及10MV以内的电子直线加速器屏蔽计算,并将非控制区分为全居留、部分居留、偶然居留,居留因子T值分别取1、1/4、1/16,而控制区T值习惯上取1,治疗室外墙T值取1/10。NCRP51号报告[6]将能量扩展到100MV,并给出了迷路门经验屏蔽要求。1984年出版的NCRP79号报告[7]改进了中子屏蔽计算方法。2000年出版的NCRP134号报告[8]建议一般公众的偶然居留因子取1/40。2003年出版的NCRP144号报告[9]改进了计算的精确度,包括修订所有屏蔽数据(TVL值),改进机房防护门屏蔽计算(包括有迷路和无迷路的设计)的精度,新增了适形调强放射治疗(IMRT)的防护内容。有些机房设计在初级屏蔽体内埋设金属板,还讨论了该金属板产生的光中子。2005年出版的NCRP151号报告[10],以及2006年IAEA出版的IAEA47[11]安全报告中有关医用电子加速器机房设计和屏蔽研究是目前最新内容。NCRP151号报告改进了迷路计算精度,而IAEA47安全报告中参考了NCRP151报告中的许多内容。目前我国针对新出台的NCRP151号报告和IAEA 47号报告的运用与研究的报道有限,常用的计算方法依据有:(1)1977年出版的NCRP51号报告;(2)1982年由李星洪等编、原子能出版社出版的《辐射防护基础》;(3)1991年由方杰主编、李士骏主审、原子能出版社出版的《辐射防护导论》;(4)1991年由李德平、潘自强主编,原子能出版社出版的《辐射防护手册第一分册》,等。

为了满足广大人民和医务工作者对电离辐射防护和安全日益提高的需求,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与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449号令)等。并与国际电离辐射防护新进展同步,贯彻实施了我国新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它是我国各行各业应用电离辐射技术的放射防护总指南,包括如何具体应用实践的正当性、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等放射防护三原则。一些相关的次级放射防护专项标准,例如GBZ/T 152―2002《γ远距机房设计防护标准》,规定了γ射线远距离放射治疗机房的总体布局和设计中的防护要求;GBZ 126―2002规定了 “治疗室选址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周围环境安全;有用线束直接投照的防护墙(包括天棚)按初级辐射屏蔽要求设计,其余墙壁按次级辐射屏蔽要求设计;穿越防护墙的导线、导管等不得影响其屏蔽防护效果;X射线标称能量超过10 MeV的加速器,屏蔽设计应考虑中子辐射防护”,可供参考借鉴。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屏蔽厚度按其可能的最大输出量进行设计,所有设计和评价均是根据GB18871-2002中规定的剂量限值。不过,我国现行法规中尚无统一规定具体的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辐射屏蔽防护设计的控制目标值。

参考文献:

[1] 郑钧正, 贺青华, 李述唐, 等. 我国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基本现状[J].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2000, 20(增刊):7 - 14.

[2] 中华放射肿瘤学会(殷蔚伯, 余耘, 陈波, 等执笔). 2006年全国放疗人员及设备调查报告[J]. 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 2007, 16(1):1 - 3.

[3] 郑钧正.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防护与安全[M]. 北京:原子能出版社, 2009.

[4] GBZ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S].

[5] NCRP Report No.49, Structural Shielding Design and Evaluation for Medical Use of X Rays and Gamma Rays of Energies up to 10 MeV[R]. 1976.

[6] NCRP Report No.51, Radiation Protection Design Guidelines for 0.1-100 MeV Particle Accelerator Facilities[R]. 1977.

[7] NCRP Report No.79, Neutron Contamination from Medical Electron Accelerators[R]. 1984.

[8] NCRP Report No.134, Operational Radiation Safety Training[R]. 2000.

[9] NCRP Report No.144, Radiation protection for particle accelerator facilities[R]. 2003.

辐射防护的目的范文4

某公司为保证其所生产的铝合金轮毂的产品质量,配备了1套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对产品进行无损检测。由于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X射线可能对环境产生电离辐射影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辐射环境管理规定,本项目应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概述

1 评价目的

(1)对该公司现有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及其周围进行X-γ辐射剂量率现状水平监测,以掌握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周围环境的X-γ辐射剂量率水平。

(2)对公司现有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进行辐射环境现状评价。

(3)对不利影响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措施,把辐射环境影响减少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4)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该项目的辐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评价标准

(1)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辐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和剂量约束值分别取为20mSv/a和5mSv/a,公众成员剂量限值和剂量约束值分别取为1mSv/a和0.25mSv/a。

(2)本项目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的用途是开展工业X射线无损探伤工作,参照《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检测装置屏蔽体外30cm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大于2.5μGy/h;应安装门-机联锁安全装置和照射信号指示器,并在保证门关闭后X射线装置才能进行探伤作业;如需设置观察窗口时,应避开有用线束的照射方向,并应具有与同侧屏蔽体相同的屏蔽防护性能。

工程分析

1 装置概况

该装置由自屏蔽系统、X射线发射及接收系统、机械运动系统和计算机图像采集处理系统组成。检测装置长约2.8m,宽约1.5m,高约2.3m,在非照射方向上设有观察窗,工件门安装了门一机联锁安全装置和开机工作警示灯。检测装置各侧屏蔽体为10mm的铅板,观察窗为10mm铅当量的铅玻璃。

本项目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额定管电压为120kV,额定管电流为5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2 探伤过程

工作人员将待检轮毂放置在检测装置内,关闭工件门,调整探头对准工件,开启X射线机,X射线穿透工件投射到图像接收系统上,同时在图像增强器的输入屏上产生可见的X射线荧光图像,摄像系统将其传输到显示器上,操作人员通过观察显示器上的X射线影像图判断轮毂的质量。

3 污染因子分析

由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的工作原理可知,X射线随机器的开、关而产生和消失。本项目使用的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只有在开机并处于出线状态时(曝光状态)才会发出X射线。因此,在开机曝光期间,X射线成为污染环境的主要污染因子。

此外,X射线能使空气电离而产生臭氧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不需要进行洗片,因此不产生洗片废液。

环境影响分析

鉴于本项目已建成并已具备开机测试条件,因此采取开机实测的方法进行评价。

1 辐射水平监测与分析

辐射监测仪器选用检定有效期内的美国Thermo公司的FH40G+FHZ672E-10 X-γ剂量率仪。由表1的监测结果可知: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开机时,周围各监测点位的X-γ辐射剂量率在86.2~102.9nGy/h之间,与未开机时未见显著升高。开机时个点位X-γ辐射剂量率均符合《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中“探伤室屏蔽墙外30cm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大于2.5μGy/h”的要求。

由于开机时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周围人员可达位置的辐射水平与未开机时相比未见显著升高,因此周围的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不会受到额外的辐射照射,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关于“剂量限值”以及本项目剂量约束值的要求。

2 污染防治措施

(1)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的设置已充分考虑周围的辐射安全,单独设置于专用房间内。

(2)检测装置已设置了门一机联锁安全装置。

(3)检测装置辐射工作场所已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

(4)检测装置已设置了工作警示灯。

(5)公司已制定了系统的各项辐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张贴在操作室内。

(6)检测装置所在房间设置了机械通风。

3 事故工况

公司使用的射线装置属Ⅱ类射线装置,可能发生的事故工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误照射;

(2)在对工件进行照射时,门一机联锁失效,防护门未完全关闭,致使X射线泄漏到外面,给周围活动的人员造成不必要的照射。

为了杜绝事故发生,公司必须进行门-机联锁装置的定期检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4 辐射环境管理

(1)公司已成立了“辐射防护安全管理机构”,制订了《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等规章制度。

(2)公司现有2名辐射工作人员,已参加了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了合格证,应按要求每四年参加一次复训。

(3)公司已委托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公司现有辐射工作人员都已参加了放射职业体检。公司应组织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参加每年一次的放射职业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结论

辐射防护的目的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X射线等探伤装置的单位需要将X射线等探伤装置转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各项退役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

第十九条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低放射性废渣应当在六个月内送交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废旧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贮存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费用,按照鼓励送交贮存、处置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和主要技术参数,并提供防治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第三十一条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四条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将X射线等探伤装置转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退役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六个月内将低放射性废渣送交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辐射防护的目的范文6

【关键词】核医学科;安全防护;辐射;管理;对策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核医学的发展较快,在医疗卫生保健领域中,同位素被逐渐广泛地应用,广泛应用在医院的核医学科工作中[1]。核医学科是医院及医疗机构设置的重要科室之一,能够为广大患者提供有效的诊治依据[2]。但是,电离辐射也会随着同位素的应用而产生,目前,一些医院的核医学科尚存在对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中的不足[3]。本文笔者针对某医院核医学科目前对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相应的管理对策进行探讨,对医院核医学科的辐射安全进行管理,保障核医学科工作人员以及患者的健康,为医院核医学科的临床工作提供帮助,现作如下分析。

1某医院的核医学科辐射检测情况

1.1对辐射进行检测的仪器及检测方法

本次对某医院的核医学科进行全方位检测,以了解掌握该医院核医学科辐射情况。辐射检测仪选用型号为BH3103X-γ的便携式巡测仪,对核医学科的工作场面进行射线测量;选用PCM-100(α、β、γ)对核医学科进行表面污染的检测;选用FJ-377热释光剂量计对个人计量进行检测。

1.2该医院核医学科辐射检测结果分析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该医院核医学科中,辐射源主要包括非密封源和密封源,非密封源为99mTc源、131I源、125I源,密封源为137Cs源、241Am源、90Sr源。本次测量结果具体如下:

(1)空气比释动能率:分装室、放射源库、给药室、分装室操作位置、骨密度室、治疗室、放免室分别为0.08-0.13μGy/h、0.13-0.24μGy/h、0.09-0.23μGy/h、3.20-4.01μGy/h、0.11-0.20μGy/h、0.11-0.14μGy/h、0.10-0.13μGy/h。

(2)核医学病房内表面污染的活度浓度测量结果:分装室、放射源库、治疗室、给药室、操作者手、放免室的活度浓度分别为0.17-0.25Bq/cm2,0.35-0.41Bq/cm2,0.13-0.21Bq/cm2,0.14-0.25Bq/cm2,0.22-0.24Bq/cm2和0.15-0.18cm2。

(3)本次参与个人剂量调查的有12名工作人员,调查结果显示每人每年有效剂量为0.07-2.18mSv,采用2000h/a的最长工作时间计算可得,在操作99mTc源的工作人员中,其工作量最大为8.06mSv,高于5mSv的年个人剂量约束值,因此,在尚未投入通风橱的运行前,应进行流作业的工作模式,并尽快购买通风橱进行安全防护。

(4)在本次研究中,在100厘米敷贴器贮源箱表面位置处,测量出空气比释动能率的平均值为0.27μGy/h,与国家标准值相比明显较低,但个人剂量约束值明显较高,因此,该医院核医学科应该尽快投入有机玻璃防护眼镜及防护屏的使用,尚未运行使用时,采用流作业的工作模式进行。

2医院核医学科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对策

2.1合理进行医院核医学科的布局

在医院核医学科的工作区域布局中,应严格按照GB18871的规定对非密封工作场所进行分区、分级布局[4]。在辐射防护与管理中,应将工作场所分为监督区及控制区,即二区管理。监督区分别为显像室、标记实验室、放射性废物、诊断病床区以及放射性核素贮存区,控制区分别为给药室、操作室、病人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的床位区。在对控制区以及监督区进行分区时,应该合理布局并安排区域的分布情况。例如,在进行检查室以及给药室的布局时,应将其分开,并诊断用的候诊室、给药室等进行合理布局,并设置专门用于受检者使用的卫生间。当在检查室实施给药操作时,必须采用放射防护设备进行防护。

2.2加强管理放射性核素废弃物的处理

在医院核医学科的管理过程中,加强管理工作人员对存在放射性的核素废弃物的处理,是减少辐射的重要措施[5]。对于在医院核医学科工作现场残留的污染物废水,在处理过程中,应将废水置于衰变池进行储存衰变处理,使废水的放射性核素浓度比相关标准值低后,再在排放管道中将废水排出;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废弃,在排放前应采用活性炭进行相关过滤处理,降低废气的放射性核素活度后再进行排放处理;对于高浓度废水以及使用过但仍剩余的原液,应将其进行集中收集,再统一进行处理,活性浓度降低至合格值后,再将其排放。

2.3加强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的重视

医院核医学科的辐射来源以接触放射污染源为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知识的了解、提高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知识的重视意识,能够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放射性物质照射。大多数工作人员并未对辐射防护知识具有全面了解,因而并不重视防护措施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加之辐射存在于无形之中,导致工作人员并未养成良好的习惯,大量存在未换鞋便随意出入标记室、未佩戴防护手套即对放射源进行分类处理等,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发生率较高。因此,医院应加强对核医学科工作人员的防护知识的宣教,提高防护意识。

2.4完善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措施

在单位内部中,规章制度能够保证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因此,医院应加强对核医学科辐射防护与安全的管理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定期对核医学科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求核医学科的工作人员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熟悉与掌握,定期培训在职的辐射工作人员,对于新入职的工作人员,入职前应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安全及管理的认识。根据核医学科的科室特点,针对突发放射事件制定具有针对性、全面性的应急预案,并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当放射事件无可避免的发生时,可根据应急预案对事件进行及时处理与控制,防止事件进一步恶化。

3讨论

核医学科是医院及医疗领域中的重要科室,对广大患者的疾病诊断、治疗具有重要影响,核医学科的辐射防护与管理水平,与该科室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具有明显联系,因此,加强医院核医学科的合理布局、加强管理放射性核素废弃物的处理、加强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的重视并积极完善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措施,是保证核医学科工作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王宏芳,娄云,万玲,等.核医学科操作人员及相关场所辐射水平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15,42(4):601-602.

[2]高芳,高向东,刘继平,等.某医院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分析与探讨[J].中国辐射卫生,2014,23(2):140-143.

[3]郜风丽,刘淑娟.由辐射安全与防护探讨核医学科健康管理模式[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4,8(22):216-218.

[4]陈宇导,张峰,吴春兴,等.核医学科核素治疗病房的辐射防护及管理[J].中华护理杂志,2014,49(1):574-576.

辐射防护的目的范文7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of nuclear technology mainly refers to the use of radioisotopes and radiation devices in the field of medical, industrial, agricultural, geological survey,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eaching. This technical requires the standards of acceptance monitoring of application of nuclear radiation protection facilities project, monitoring condition, monitoring methods, the point arrangement, monitoring results, evaluation of radiation safety verification principle and monitoring project approval, monitoring report content approval and so on. Thus, this topic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关键词: 核技术;辐射防护;验收监测

Key words: nuclear technology;radiation protection;acceptance monitoring

中图分类号:TL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0-0065-02

1 验收监测结果报告形式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要求,核技术应用项目的竣工辐射防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形式: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对于监测结果,通常情况下,通过收集有关技术资料、现场勘察和监测,以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辐射防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表的形式进行报告。

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检查结果可以通过现场监测,以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辐射防护设施验收登记卡的形式进行报告。

2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的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通常情况下其内容主要包括:

2.1 阐述监测任务的由来、依据等,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详细阐明结论意见、辐射防护、辐射安全管理措施等,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明确;

2.2 工程项目的实施概况:工程概况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生产过程射线、放射性“三废”的排放流程,以及辐射防护设施建设和辐射安全措施试运行情况;

2.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包括应执行的国家标准,以及射线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执行标准中规定的限值,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有关特殊限值方面的要求等;

2.4 验收监测的内容:按照射线、放射性废液、废气、废物等进行分类以及其它非放射性污染物,全面简要地阐述监测因子、频次、点位的布设情况等,附示意图;

2.5 在现场监测时的操作安全注意事项;

2.6 辐射防护安全措施、管理核查的相关内容。

3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基本要求

3.1 在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关现场核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需要如实地反映。如果发现问题,需要进行实际分析。对于射线、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浓度、工作人员和公众照射剂量达标情况,以及辐射安全管理措施核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

3.2 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工程概况及工程分析;②监测期间工况;③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及参考标准;④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⑤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分析评价;⑥出现超标或不符合环评中提出的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⑦公众及工作人员照射剂量评价;⑧辐射安全管理措施核查结果;⑨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4 验收监测

4.1 验收监测的内容 所谓验收监测就是全面监测和核查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放射性“三废”处理及排放、辐射安全管理措施等情况。

通常情况下,对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辐射防护设施进行监测,同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相应的验收监测,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项目周边区域和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核技术应用项目投入运行后,需要对项目周边区域和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进行监测,检测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

4.2 确定验收监测放射性污染因子 确定验收监测因子的原则主要包括: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的需要监测的射线及放射性流出物;②核技术应用项目投产后,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运行产生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③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的其它非放射性污染物。

4.3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①核技术应用项目验收监测一般在工况稳定、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及射线装置管电压使用达到额定负荷的75%以上情况下进行。②对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及射线装置管电压工况无法达到额定负荷的75%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实际使用中的最大工况,并附企业相关使用说明。③对于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涉及核素生产、使用,现场验收时核素操作量应不低于该场所日最大操作量的75%;病人给药或注射药物量不低于该类诊断或治疗项目一次最大药物量的75%。④对于整体项目短期无法达到(如放射性同位素活度、数量或射线装置数量)环评及环评批复中的最大负荷能力,可采用分批(分阶段)验收监测形式。

4.4 验收监测结果评价 对验收监测结果的评价,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评价:①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中采用的标准进行评价;②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公众和工作人员照射剂量限值和环评及环评批复中对工作人员、公众剂量约束值进行评价;③参考当地的天然辐射本底水平或项目建设前天然辐射本底水平进行评价;④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射线照射或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标准值进行评价。

5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5.1 确定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需要依据:评价环境影响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在确定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过程中,需要考虑:①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需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行文确认;②在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执行辐射防护、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③根据保护环境的新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采用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④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规定,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对工作人员、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

5.2 确定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①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或射线照射标准值;②由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认可的当地的天然辐射本底水平或项目建设前天然辐射本底水平;③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或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参考文献:

[1]谈成龙.环境核辐射的检测与评估[J].铀矿地质,2004(02).

辐射防护的目的范文8

通常,对于自然界的这种正常辐射,孕妇不必过多地考虑防护。相反,适度的照射还对身体有益。阳光中的紫外线能杀死或抑制皮肤表面的细菌,冬季里常晒太阳可降低孕妇骨质疏松症的风险,减少佝偻病病儿的发生率,增强孕妇的抵抗力,预防各种感染。

当然,过多地接触紫外线辐射可引起皮肤晒伤、晒黑、光敏反应、光老化甚至皮肤癌等。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患者要避免照射。

如果孕妇必须暴露在强阳光下,则应使用防紫外线遮阳伞,戴太阳镜等。

手机

手机产生的微波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可能影响,目前报道的结果并不一致。多数学者认为,由于人们对手机的依赖程度在逐渐增加,手机使用时间长,其潜在和长期的效应仍需重视。目前已有的研究表明,长期处于高频微波环境中,对人的听力、神经、血液、免疫系统以及眼部会造成损害。

孕妇应尽量减少使用手机的频率和时间;拨打或接听手机时不要急于通话,待接通数秒后再通话,通话时尽量使手机离开头部,最好使用耳麦:患有偏头痛的孕妇最好停止使用手机。

电视机与计算机

无论是彩色电视机还是计算机,在通电或断电状态下,视屏附近的x射线照射量均与室内天然辐射水平无显著性差异;在视屏前30厘米区域内的β射线照射量高于室内天然辐射水平,其随离视屏距离的增加而降低,离视屏50厘米处的β射线照射量接近室内天然辐射水平。

市面上的孕妇防辐射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某种防护效果,但这也只是一个方面,因其远远不能覆盖眼睛、面部等其他身体部位。因此,孕妇要进行科学的防护,首先必须与这类辐射源保持一定的距离。因为辐射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随着距离的增加,辐射越来越弱。其次,不能长久地暴露在这类辐射源下,尤其是视屏作业的孕妇,一般提倡每20分钟离开辐射源休息一下,可起到时间上防护的功效。第三,视屏作业后(包括看完电视后)应洗脸,以减少放射性灰尘沾染。

微波炉

只有当微波炉的门关闭、微波炉开始工作时才会产生微波。正常情况下,在玻璃门附近及透过玻璃门泄漏的微波较少。但当微波炉有破损、污垢或被改装时,则可能发生微波泄漏,因此保持微波炉处于良好状态非常重要。

孕妇防辐射服对微波的防护效果欠佳。因此,孕妇应尽量少操作微波炉,操作时应尽量远离,避免近距离观看。

电磁炉

电磁炉使用过程中会有极低频电磁场和中高频电磁场产生,其辐射在上方最强,周边较弱。目前,电磁炉对健康的影响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孕妇应尽量少使用电磁炉使用时应尽量远离。

电热器

孕早期使用电热毯可能增加自然流产概率。如需要使用电热毯,应采用预加热的方法,即预先加热半小时,睡时关闭,就可取暖而不受电磁场的作用。

医用X线

辐射防护的目的范文9

【关键词】电磁辐射污染;环境评价;监督;管理

跨入21世纪人类在享受电磁技术带来现代化生活的同时,也受到电磁辐射产生威胁和危害。电磁辐射无处不在与我们“形影相随”,当它的能量超过一定限度造成污染,而电磁污染是一种不易被人感知且危害置后的能量流。如何评价和判定电磁污染,进而防范和控制其不良影响和危害,正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内容。

1 电磁污染的主要危害

在电子电路中任何交变电路都会向其周围空间放射电磁能,形成交变电磁场。交变电磁场中,变化的电磁场与磁场交替地产生,由近及远以一定的速度在空间传播,形成电磁波。在电磁波向外传播的过程中会有电磁能输送出去,这种现象称为电磁辐射[1]。电磁辐射分为天然和人为电磁辐射两类。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已适应天然电磁辐射,因此,环境保护所关注的电磁辐射主要是人为的电磁辐射。有指人类活动所产生脉冲放电、工频交变磁场、射频电磁的辐射[2],主要来源无线电广播、电视、微波通信、电力、铁路、民航指挥塔及飞机等各种射频设备发射的电磁波。频率范围宽广,影响区域较大,能危害近场区的人员。

1.1 电磁辐射对信号接收的干扰

射频强电磁辐射,可以造成通信信息失误或中断;铁路自控信号失误;飞机飞行误航;甚至造成导弹与人造卫星失控,电磁辐射会对有线通信设备产生干扰。

1.2 强电系统对弱电系统的干扰和危险影响

对广播、电视、通信系统构成极大的威胁,使图像、信号失真;使电子仪器、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

1.3 空间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表现在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头部长期受电磁辐射影响后,轻则引起失眠多梦、头痛头昏、疲劳无力、记忆力减退、易怒、抑郁等神经衰弱症,重则使大脑皮细胞活动能力减弱,并造成脑损伤;非热效应能减少眼部血流量,引发视觉障碍,导致视觉疲劳和不舒适;长期接触低强度微波的人和同龄正常人相比,体液与细胞免疫指标中的免疫球蛋白降低,使体液与细胞免疫能力下降。

2 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标准和卫生标准

2.1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电磁环境评价的标准

主要有《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 7349-20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HJ/T 10.2-1996;《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

2.2 我国电磁辐射卫生标准及防护规定

2.2.1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标准小于5V/m为安全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

二级标准为中间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12V/m)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已有这些建筑应采取措施。

2.2.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国际非电离协会为了对公众有着良好的保护,比吸收率(SAR)取0.08w/kg剂量值制定国际标准。我国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一步严格,规定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相应于频率30M-3000MHz段电场强度限值为12V/m,为了更进一步加强管理,我国设定了普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值为5.4V/m,对应卫生标准中的一级标准为5V/m。

3 电磁污染源调查与环境监测

3.1 调查目的

为了快速开展治理工作,切实保护环境,造福人类,对电磁污染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找准污染源和电磁污染分布规律,为评价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3.2 调查内容及程序

电磁辐射对生物体作用与场强、频率、作用时间与作用周期、与辐射源的间距、振荡性质、作业现场环境温度和湿度等因素有关。电磁场的生物效应随频率的加大而递增,危害程度微波>超短波>短波>长波;脉冲波>连续波[3]。所以首先调查主要射频设备的分布使用情况、发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周围现场环境、人口分布等情况;再进行布点与监测,电磁污染源产生的场可分为近场和远场,衡量场的大小用电场强度E和磁场强度H。在近场区(与源的距离小于波长的约1/6),E与H之间无固定关系,必须分别加以考虑;当与源的距离大于波长的约1/6的远场区域,E与H的比值波阻抗为定值,测量了电场,就可以得到磁场数据,每个测量部位应有五次读数可求出平均场强值;根据各操作位置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和功率密度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行比较、评价,并绘制辐射图;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3.3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1)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2)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3)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

(4)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进行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5)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3.4 电磁污染源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根据不同目的,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还有近区场强的测量和远区场强的测量。

测量仪器:可使用各向同性响应或有方向性电场探头或磁场探头的宽带辐射测量仪。近区场强仪、超高频近区场强测量仪、远场仪与干扰仪、微波漏能测试仪。

测量位置:辐射体附近的固定哨位值班位置及各辅助设施(计算机房、供电室等)作业人员经常操作的位置,测量部位距地面0.5m、1.0m、1.7m三个部位。

测量时间:在电磁污染源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测量,每个测点连续测5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应小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的最大值。若测量读数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延长测量时间等。

环境条件:应符合行业标准和仪器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条件。测量记录表应注明环境温度、相对湿度。

4 环境电磁污染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相关的法规,电磁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设备和屏蔽体的结构的合理设计,元件与布线要合理;实行电磁屏蔽、接地等技术衰减源辐射或泄漏;制定防护措施,认真做好预测和测量并根据相关标准的限值确定电磁辐射危害区域,实行防护墙的设置距离应使墙外的电磁辐射被衰减到安全值;在可能产生危害的地方,应确保辐射危险警告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不仅需要设置永久性标志,而且在雷达辐射时还应该在某些区域,设置临时性禁止通行的标志;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各项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除加强对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管理外,对新建、扩建的电磁设备严格按环境管理程序进行申报、登记、环境评价和验收。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5 结论和建议

管理部门加强电磁兼容性设计审查与管理,认真做好危害预测与分析;对本地区的新建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对产生电磁辐射设备尽量避开人口稠密的区域;对于那些不得不安装在城区的设备,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电磁辐射污染的产生。

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建立和健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重点抓好城市市区和市郊的卫星地面站、移动通信、集群专业网通信、发射台站的审批验收工作和监督工作。

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地市级辐射监测站对城市居住区进行重点监测和污染源普查,为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处理工作提供方向。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及危害的知识,让社会参与监督,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控制和减少环境电磁辐射污染和突发事件产生。

【参考文献】

[1]李雅轩,袁秀英,刘南平.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及预防[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3,29(9):22-24.

[2]王剑,陈强,杨起俊.电磁辐射污染及防治[J].山东环境,200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