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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处理的重要性集锦9篇

时间:2023-12-27 14:38:04
废物处理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危险废物 管理 存在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X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a)-0120-0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其来源不仅涉及生产过程,也是废气、废水污染物处理的最终去向,因而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多样、鉴别困难[1]。由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毒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因而,随意丢弃或利用处置不当,将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1 国内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步较晚,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对危险废物管理设置了专门的章节。在此基础上又制定并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规范。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相继成立,各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陆续建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由于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发展时间短,危险废物底数仍然不清,处置能力相对滞后,监管力量薄弱,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不足,目前的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与日益增长的环保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2 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落后

2.1.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存在弊端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名录》基本是照搬《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分类体系,缺乏对国内危险废物特性和污染特征等基础数据的分析,有些内容难以实施或易引起争议。虽然2008年我国对《名录》进行了修订,将危险废物由原来的47类分为49大类,并细化了行业来源,标注了危险特性,但此次修订未对分类体系做出重大调整,因此,现行《名录》仍然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也不强。

2.1.2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机制尚未建成

我国环境管理中要求对无法排除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但是没有规定必须要鉴定的情形、申请鉴定的主体、鉴定结论的认定形式和程序,也没有认定结论的有效性、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等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和认定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我国危险废物鉴别能力严重不足,除国家环保部和甘肃省等少数地区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机构名单外,大部分地区未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和认定工作。

2.2 缺乏独立的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体系

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危险废物的评价没有真正成为独立体系,只是包含在固体废物体系之中,而且缺乏危险废物风险评估标准。大部分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对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调查不仔细,描述不清晰,对企业自建的利用、处置设施处理能力、效果、可行性未进行合理评价,对试生产和正式运行后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不明确。

2.3 危险废物底数仍然不清

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涉及行业范围广。虽然环保部多次组织危险废物专项调查,但是危险废物分布、流向、历史堆存、污染状况等情况仍不明确。王琪等认为我国危险废物底数不清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污染物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抽查样本是以废水、废气排放量为依据确定的,难以判断对危险废物是否具有代表性,而且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具有隐蔽性和延滞性,企业瞒报、漏报、错报行为不易发现,基层环保部门鉴别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难以对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做出判断[2]。

2.4 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滞后

我国的危险废物仍以产废单位自行处置为主,企业配套的处置设施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缺乏处置能力的企业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置,导致危险废物流失严重,流向复杂[3]。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日趋严格,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单位也日趋增加,但是由于我国危险废物历史堆存数量巨大,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分布不均衡,收费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使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远远滞后于处理需求。而且部分已运行的处置设施工艺落后,不能稳定运行,一些利用处置单位自身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反而成为新的污染源。

3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建议

3.1 完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在全面掌握我国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分布、污染特征和处置情况的基础上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使其符合我国环境管理需要,更具可操作性。按照豁免后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原则,建立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4]。增设《需要特别管理的危险废物类别》,将公众认知度高,危害性小,利用方式简单、利用率高的危险废物进行特别管理[5]。尽快建立危险废物鉴别和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制定规范的鉴别程序,逐步建立固体废物特性鉴别技术体系。

3.2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充分利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管理,全面掌握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摸清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堆存情况。以执行新《环保法》为契机,逐步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体系,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危险废物重点源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安监等多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对随意处置、非法转移或接收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提高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3.3 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各地区应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推动危险废物专业化集中处置。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设施,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运行监管,努力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技术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杜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废物管理的对策探讨[J].经济管理与科学决策,2013(3):158-159.

[2] 王琪,黄启飞,闫大海,等.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现状与建议[J].环境工程技术学报,2013(1):1-5.

[3] 高洪梅,李耀初,李朝晖.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评价研究浅议[J].环境科学导刊,2008(4):80-83.

废物处理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 益阳市 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

随着物质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机构产生的废物,通常带有大量的病毒和细菌,是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废物,若处理不当,必将引起二次传染和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医疗废物的处置已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目前,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医疗机构和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就益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实践进行调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以期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提供建议。

1.益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现状

1.1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前提和背景。

“非典”之后,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工作开始受到益阳市政府的重视,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城区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的集中收集、转运,并到指定地点进行焚烧处置。2007年,益阳市政府批复成立益阳市特许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废处理中心)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2009年,医废处理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市人民政府以[2008]6号市长令颁布了《益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益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步入制度化轨道。在此之前,益阳市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部分有小型(或简易)焚烧炉,但普遍炉体结构简单、焚烧不彻底、缺少除尘净化的环保设施等,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部分无自有焚烧炉的医疗机构,则自行将其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送往某些有焚烧炉的单位焚烧。由于绝大部分几医疗机构均位于居民闹市区,分散处理医疗垃圾排烟点多,群众反映强烈。其他诊所、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未经处理的医疗废物流入生活垃圾的现象严重,医疗器具被拾荒者拾回,通过某些途径流入诊所,被再次利用,公共环境安全隐患大,社会影响极坏。

得益于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良好基础,2011年,益阳市成为“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医疗废物环境管理项目”全国6个试点市之一,在医疗机构积极倡导医疗废物减量、低害化,逐步减少持续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排放,全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1.2目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基本情况。

医废处理中心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距益阳市中心城区约20公里。占地10亩,总投资1782万元,日处理医疗废物量5吨,建设有焚烧处置生产、消毒清洗厂房一栋、废水污水处理装置一座及配套生产线。该中心采用热解焚烧技术,采取企业化运行模式。

1.2.1医疗废物处置工艺

固体医疗废物在热解亚融熔系统中通过缺氧燃烧转化成可燃性气体,经二次完全燃烧系统、锅炉冷却系统、急冷脱酸系统、中和装置系统和烟气除尘系统,达到控制二英产生、去除酸性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及烟尘的目的。经过以上一系列的处理过程,医疗废物可达到完全无害化,原医疗废物中的有机元素不复存在,最终排放的气体及产生的灰渣非常稳定,完全达到国家标准。焚烧产生的灰渣通过与益阳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签订合作协议,定期送往填埋场填埋。

1.2.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

益阳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村卫生室,下同)799家,其中医院2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114家,各类诊所614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48家。截至2012年底,全市共有326家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由医废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置,占比不足41%。2012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总计约1800吨,医废处理中心共处理医疗废物1173吨,集中处置率不足70%。

2.益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存在的问题

2.1收集管理体系不健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低。

医废处理中心投入运行近4年来,虽然城区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绝大部分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但数量仍不足医疗机构总数的一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不足70%。特别是数目庞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绝大多数仍然处在分散自行处置的状况。全市只有1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312家诊所推行集中处置,全市2871家村卫生室仅个别处在医废处理中心周边的推行了集中处置。这些数量众多的医疗单位,单体医疗垃圾产生量虽不多,但也成为管理的盲区和推行集中处置的遗漏点。由于分布过于分散,成为集中处理管理上的难点,收集体系不健全,无法实现应收尽收。

2.2医疗废物分类欠科学。

医疗废物主要分为放射性、感染性、病理性和损伤性废物。在实际操作中,各类未被污染的大量的包装袋、包装盒等纸质废品等大量的非感染性废物常被混入感染性废物中,对医院大量需要处理的玻璃输液瓶分类未做明确规定,导致固体医疗废物数量不断增多,未能从源头上实现减量化。而此类废物一部分应作为生活垃圾处理,一部分亦不必作为感染性废物,这样可节约再生资源,减少处理污染,降低处理成本。

2.3收费政策不合理。

尽管《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对医疗废物处理的费用明确规定由政府、医院、病人三方承担,但至今还是由各医疗机构独家负担。益阳市按每床每天1.8元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收取,一所500床位的县级医院每年医疗废物处理费用就达32万元,加重了医院的经费负担。同时,由于医疗垃圾处理费用远高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加之医废处理中心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转,导致亏损严重,严重影响到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健康发展。

2.4监管存在漏洞。

由于收费政策的不合理,使得医院受利益的驱使,将部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人为减少医疗垃圾的产生量。经调查,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小诊所以及乡镇卫生院,存在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排的现象,甚至还存在将一次性注射器与输液器外卖的现象。同时,医废处理中心及大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处理信息存在掌握不全、报送不全的情况。

3.强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对策

3.1严格制度执行,加强源头管理。

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益阳实际制定的《益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各方面工作,要求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从严格执行制度的角度,环保部门应协同卫生部门,要求医疗机构积极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严格控制一次性医疗器具的使用,坚持废弃物分类收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降低对环境污染的风险,降低处理成本。同时,作为“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医疗废物环境管理项目”的试点城市,应当持之以恒地在医疗机构倡导医疗废物减量、低害化,逐步减少持续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排放,促进环境持续发展。

3.2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标准。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基础。可操作性的分类才能科学合理地收集医疗废物,从而减少医疗废物流失并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传染病房的医疗废物除法律上已规定的放射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以外,都归入感染性废物是合理且必要的。而普通病房的病人一次性卫生用品则不必严格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一次性医疗用品应按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分开收集和处置,而不是笼统地归入感染性废物。

3.3健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收费机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由医疗机构独家支付经济承受压力大,处理医疗废物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政府、医院和患者共同承担。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其均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费用收入大幅度减少,加之水电费均按企业标准收取,医院基本建设债务等问题不堪重负,由医疗机构独家支付的模式难以为继。

在处置价格问题上,作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机构的医废处理中心,希望提高价格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医疗机构又可能因处理费用较高,减少按规定处理的数量或干脆自行处置。建议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按照医疗机构性质、规模、级别每年预收一定数额的处理保证金,这样可以有效保证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也能保证医疗废物不流失。对于医疗废物处置的收费标准,建议实行处理企业让一点、医疗机构拿一点、政府补贴一点的灵活经费供给措施,推进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3.3强化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行为,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的网络化管理系统。特别要强化对基层医疗机构和各类小医院、小诊所的监督管理,要求其做好医疗废物的贮存,然后集中转运处理。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让受处罚者感受到违规行为带来的后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投入,充分运用现代化通讯技术对医疗机构和医废处理中心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进行全程可视化监控,以切实强化监管。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相关部门应定期深入医疗废物产生、排放、收集、处置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汇总,为政府和百姓提供准确、及时和全面的信息,充分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4.结语

医疗废物的处置一个关系到社会、环境和民生的系统工程。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医疗废物可能带来的危害,也许不比空气、水体污染般容易得到公众的关注。但是,政府必须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全局考虑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要性。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必须要充分履行监管和指导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本着对自身行为和环境负责的态度,做好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和分类收储。对于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益阳市已经拥有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以及充分的实践经验,完全有理由将其推向更高的水平,这对维护全市人民的生命健康、建设绿色生态益阳有更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范花香.完善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J].文史博览(理论),2010,1:70-72.

[2]闫晓洁.包头市推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实践的理性思考[J].环境卫生工程,2011,4(2):33.

[3]胡志敏.衡水市医疗废物处理现状调查及对策[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4):61-65.

[4]马俊伟,聂永丰,白庆中.中国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及对策[J].中国城市环境卫生,2003,(4):16-18.

废物处理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处理

医疗废物是医疗卫生单位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医疗废弃物是含有大量病原菌和各种有机、无机化学成分,对人的健康构成危害,对环境污染构成威胁,其病毒、细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百倍千倍。医疗废物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和环境污染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已将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7类危险的首位[2]。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和环境污染的程度愈来愈大。我国政府于2003年就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的处理给予极大的关注。我省各地市按照当地的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条例,每年对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处理可操作性小,对医疗废物及其危害性的认识不足,警惕性差,更加加大了医疗废物的危险性,也加大了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山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条件差,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经济欠发达,在职职工学习培训机会少,政策性文件不能及时送达。为了了解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和在职职工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知晓程度,笔者于2009年度随县创卫办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基层六家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医务人员

1.2调查方法:

采取现场查看,并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设计调查问卷,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获取所需信息。

2、结果

2.1现场查看结果

对六家医院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查看,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医院只有一家(部分制度),其它医院均无制度可查。各医院均对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不予分类。一次性使用的无菌物品用后不做消毒、毁形处理,带针的医疗废物随处可见。(治疗室、病室、职工住宅区、垃圾场都可见到)。检查时只有两家医院偶尔采取焚烧处理,其它医院均同生活垃圾一道倾倒于垃圾场。个别医院还用使用后的输液吊管做成吊网等扩大一次性使用物品的用途。

2.2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内容的知晓率: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52人中,有38人不知道《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出台,也不了解其内容,占调查总人数的73.1%。

3、讨论

医院产生的医疗废弃物不仅对人体造成感染的危险,也会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严重时可能会造成疾病的流行[3]。此外,不法分子收购使用过一次性医疗用品,再回流到医疗机构或在社会上为吸毒者提供便利条件,给公众的健康造成危害[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已引起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加强医疗废弃物正确安全处理,对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调查发现,偏远山区基层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出台和相关内容知晓率极低,同时医疗废物处理存在严重隐患,乱扔、乱放现象十分严重,人群接触机会很高。只有掌握更多医疗废弃物管理知识,了解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才能做好正确处理医疗废弃物这项工作。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3.1必须认真执行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医疗废物处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人员进行培训,严格分类、收集、存放和销毁。医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做到责任到人。设立医疗废物存放间并设标识牌、上锁,保证医疗废物不被盗用和丢失。指定专人将收集后暂存的医疗废物集中至焚烧或填埋地点进行最终处理。

3.2加大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强化政府责任[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处理应由地方政府牵头[6]。在处理方式上政府要主导,要推行区域性处理,要统一规划,总体布局,合理设点建立处理设施,在处理技术上政府要引导,要鼓励采用无害化处理,以免焚烧时引起二次污染。县政府应注重和加强监管力度,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能职责,逐步规范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改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落后面貌。

3.3加大宣传及培训力度,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废弃物产生危害的认识。

对国家的一项法律法规知晓率只有7.7%,这一结果反映了基层医疗单位对国家政策、法规的不了解,信息的闭塞。不能正确处理医疗废物,乱扔、乱放现象十分严重,这也反映了基层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产生的危害不了解,缺乏对医疗废物防范意识,因此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对基层卫生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认识。

3.4加大处理资金的投入,完善基础设施

我县未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环卫部门涉及的县城区医疗机构大部分采取土建炉进行焚烧处理,偏远的山区医疗机构选择同生活垃圾一道倾倒处理。目前,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再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在环节比较薄弱,可能会造成流失或重复使用。因此,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单位和农村诊所监督管理,加强经费投入,建立符合环保技术要求的医疗废物焚烧装置,尽快使基层医疗废物处理走向无害化、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总之,本次调查结果告诉我们,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和医务人员对法律、法规知晓率不容乐观,存在储多方面的问题,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寻找一条适合于我县实际情况的处理途径。加大宣传及培训力度,提高医务人员自觉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的依从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7.

[3]张红玲.医用高度危险性物品的全程质控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13(5)454-455.

[4]石英,齐立洪,邵萍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技术[J].天津护理,2003,13(5)454-455.

废物处理的重要性范文4

论文关键词 欧盟 废物管理 循环经济

欧盟是环保主义最活跃、环境法发展最活跃的区域,在废物管理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最先认识到:作为一项完善的废物管理法律制度,应满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欧盟废物管理法律已经是一个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的超国家的、统一的法律体系。它不仅为各成员国提供了废物管理的法律依据,也起到了引领各成员国废物管理立法体系建设发展的作用。为加速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欧盟各国普遍制定了一个有法律、经济、管理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

一、欧盟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特点

欧盟废物管理立法在构成与发展趋势上,正不断地为适应管理需求而完善,由条例、指令、决定、建议等构成的废物管理法律体系在许多方面实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结合,形成了有效的实施机制。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循环经济

欧盟的废物管理由早期单纯处理向综合治理转变,从根本上转变了废物处理的内涵,重视源头控制和综合利用,从而能够有效控制污染、回收资源。欧盟废物管理战略目标是通过选择较高层次的管理目标,确立了“废物分级”的处理体系,即遵循预防或减量——重复使用——循环利用——堆肥——处置的顺序,强调资源化是垃圾处置的首选方式和最终发展目标;将管理目标向物质产生的源头减量化延伸,全面且综合地考虑废物管理的每个阶段,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通过对物质“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生命周期管理,实现物质产生、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良性循环。“增长必须是环境可持续增长”体现了循环经济立法的特点,而“改进废物预防行动计划、更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向可持续的消费型式转变”等措施,体现了力求遏制废物产量与经济增长同步态势的努力。

(二)先进的管理理念与可行的措施与目标

欧盟的环保理念一直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理念的不断更新,必然带动着相应立法原则、制度及实施机制的调整和完善。因此,管理理念的与时俱进是欧盟实施有效废物管理的必然的思想基础。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在废物管理上都经历了巨大的转变,强调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有效提高了物质和能源的回收利用,并以资源化为废物处理的最终发展目标。欧盟通过环境政策、指令等,明确规定或体现了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如源头治理、废物分级原则,充分体现了其废物管理理念的精髓。

此外,欧盟废物管理目标具体明确,严格限制达标期限。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的资源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欧盟通过制定废物管理的框架性指令,指导各成员国依据本国国情选择具体、适宜的方式以实现指令的目标,从而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

(三)政企职权分明,各司其职,协调运作

欧盟各成员国废物管理模式尽管有所不同,但均强调政企要分开,权责要明确,从而使管理机制协调运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废物管理规划、法规并监督执行、引导社会资本注入、协调各参与方利益关系并对环境质量予以监控;企业则应在相关法律框架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责、利明确,因而促进了各方的高效运作。 最典型的如德国处置包装废物的双向回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政府只规定该公司应完成的回收利用指标并予以法律监控,其余均由市场决定,这样有利于推动再利用产业化及规模化。

(四)引入多种管理手段,提高废物管理的灵活性

欧盟的废物管理,不仅运用法律、行政手段,而且辅以税收、财政补贴等诸多经济手段,实现了多种政策工具的结合,从而使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管理的灵活性,尤其是使用经济激励手段,能激发各企业改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积极性。

欧盟废物管理大部分是以成员国各地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结合以政府许可形式引入的社会资本这一多元的融资渠道,从而为废物的综合管理提供了资金保障。此外,多个成员国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生态税收,它是对某些使用了危害环境的材料或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而施行的一种税。引入它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促使生产者采用先进技艺,进而达到优化消费模式和产业结构的目的。

(五)公众的积极参与

废物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综合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广大公众积极投入环境事务中,享有更多的参与权,才能使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越来越强,才能使环境法律制度得以贯彻实施。加强公众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环境管理机制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环境法治的重点。在欧盟,不只是政府和企业,各公民团体以及普通民众对欧盟环境法律、政策的制定均有重要影响,如在推行新的废物管理指令时,就十分重视对公众意见的采集与反馈。欧盟较强的公众环保理念和忧患意识使废物分类得以充分的展开,降低了废物处理的难度与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资源的再利用。

二、欧盟废物管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健全法制,依法进行废物管理

欧盟各成员国废物管理的法律框架已较为完善,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中废物管理的各个方面,也使所有参与方有法可依,并依法享有各项权利;保障废物管理工作能够依照市场经济规律正常运行;就法律角度而言,健全的废物管理法律制度为废物管理产业化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最典型的例子是意大利进行的废物管理制度改革。1997年意大利颁布的第22/97法令标志着改革的正式开始,该法令确立了废物综合处理的政策:废物减量化;源头治理;回收、再利用和能量恢复的三维回收及无害化处置。它不仅促使清洁技术、生态标识、EMAS规定等的出现,还促成政府与经济实体间达成废物回收的自愿协议。其积极作用主要是突出了“污染者付费”和“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界定了废物处理运作的最佳辖区范围,这为规划垃圾处理厂综合网络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是开展一切管理工作的依据。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约束力及强制力,能够协调各方关系,有效地完成既定目标。欧盟废物管理的实践表明,通过立法对废物进行管理是废物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环节,法律的强制力对促进废物管理非常有效。

(二)确立可持续的废物综合管理

目前,我国的废物回收后通常被直接填埋或焚烧,不但危害环境,而且浪费了大量可再循环利用的资源。可见,废物资源化对我国尤为重要。废物再利用水平低是一个主要障碍,由于废物回收周期长、收益率低,企业缺乏投入该领域的热情,因此政府应加大对这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此外,我国目前要求资源循环利用的相关政策规定也较少。目前,中国70%左右的垃圾通过简易堆放和填埋进行处理,20%左右的垃圾通过焚烧和堆肥进行再利用,其余的10%左右则通过废物回收进行循环利用。

可持续的废物综合管理是从多年的固体废物管理经验发展而来的成功理念。其重点是,所有主要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全部废物系统内容的综合规划过程(从产生点到最终处置,并包括这两点之间的所有步骤:废物减量、循环利用、重复利用和资源回收)并对系统的各个方面都予以重视。 我们应确立可持续的废物综合管理,让所有的主要利益相关者都参与战略的规划和决策过程中,通盘考虑对所有废物管理技术的优缺点。这种管理模式采用分级管理原则,提倡解决废物问题的最佳途径是首先尽量减少废物产生,并在源头对可循环利用的物质进行分类,以提高可循环利用物质的质量,不能再循环利用有效减量的废物应尽可能重复使用。设定废物减量具体目标,由此解除废物产生量和经济增长的正相关关系。其核心思路是: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情况下,从源头减少废物量,避免废物产生应成为废物管理最优先的目标。

废物管理目标的设定,将决定我国废物问题未来的走向和可能达到的效果,也将决定有关部门将选择什么样的管理手段和策略。具体而言,我国可参照欧盟的《废物管理指令》,以降低社会整体物质消耗及物质消耗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为根本出发点,将管理目标的优先顺序明确设定为:旨在避免垃圾形成和降低其后续有害性的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设计>产品或部件的再利用>垃圾分类和无害化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包括厨余垃圾生物处理)>无害化的能源回收(且达到一定的能源利用效率)>最终的无害化处置。

(三)积极推进废物分类回收

废物分类回收是欧盟成员国普遍采用的收集方法,对废物进行分类能够提高对废物管理问题的认识,随之而来的是废物量的减少(或增长率的下降)。最典型的是葡萄牙政府在各城市建立了废物分类回收站。这种回收站由3个大型和1个小型垃圾桶组成。绿色、蓝色和黄色的3个大桶分别装玻璃制品、硬纸和铝制品,红色的小桶装电池。这一举措对废物的回收和处理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在分类回收基础上,建立各种废物再利用公司,使废物处理产业规模化。

废物分类是改变末端处理现状的必经之路,但它也是目前我国废物管理部门的软肋,应该在规划和实施上都得到加强,分类回收应主要从源头(个人、家庭和单位)抓起,尤其是废物分类运输和社区垃圾分类工作。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在源头进行废物分类的长期目标,当这一基本的先决条件确定以后,在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方面,才会有可能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创新。我们要根据废物的特性,以最大限度资源化为原则进一步细化当前废物分类办法,强制执行废物分类,并积极推广废物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废物分类回收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废物回收处理体系,从而提升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另外,拾荒者和废品经营者对废物分类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政府及社会公益组织应对他们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行为规范,保证拾荒者和废物经营者安全工作、守法经营。

具体而言,首先要倡导全社会进行废物分类回收,在学校、机场、工厂等地,设置分类回收废物容器,将废塑料、废纸、废金属加以分类回收;倡导居民在家中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分装不同种类垃圾,再将垃圾扔到回收站、回收站将垃圾运往垃圾处理厂、以及垃圾处理厂处理的过程中也应分类处理。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出发,确立强制废品回收制度,促进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规定使用回收标志,标注在所有使用后需回收的商品及包装上,并标注其材料名称或代号、符号,以利于废物分类回收,促进废物回收利用。

(四)采用多种灵活的废物管理手段

在我国,经济激励手段只是政策法规等直接管制的辅助手段,而在欧盟,经济手段构成环境政策法律的基石。欧盟非常注意经济激励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以及措施的可接受性。政府激励手段可用于对直接管理的补充,包括税费征收、押金制度等。此外,为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欧盟及其成员国还建立和完善了绿色GDP、规划与布局、有效管理与监督、科技研发促进、多元化回收方式并存、公众参与、市场运行等制度。实践证明,经济激励等手段与直接管制结合运用,能够激发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积极性。适当运用税费、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可以为垃圾的收集和处理等提供来源,使直接管制得以完善。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废物收集、运输、处理过程均处在政府的统包统管之下,资金来源最主要的是政府财政,渠道单一,在许多项目资金都有缺口的目前情况下,其投入也是极其有限的,无法满足废物处理量大量增长的需要。废物处理业已经成为政府的一个沉重的包袱,严重制约了废物处理的可持续发展。从欧盟经验来看,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来解决废物问题,应由政府投资转变为企业、社会共同参与、广泛引入社会资本注入才能使废物管理事业蒸蒸日上,以推动废物处理市场化和产业化。在许多欧盟国家,废物处理产业在全国产业结构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将废物处理上升到管理的高度,废物问题就变成一项大而全的系统工程,这不仅涉及废物收集、分类、填埋等方面,还涉及政府的环保政策、法律政策、处罚手段等问题。

(五)开展环保教育,提高公众参与

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废物管理之所以走在世界前列,这源于具有强烈环境保护意识的欧洲国家追求可持续发展上的积极努力,与其较高的国民素质和全方位的环保教育分不开的。所有制度最终的执行都与公众参与有着密切的关系。如瑞典人民自觉接受绿色教育,并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他们眼里没有废物,只有错置地方的资源,几乎所有垃圾都是可回收的。他们把较零散的生活垃圾放入最严实的袋子,密闭保存,以避免洒漏或散发异味,然后将这类垃圾送到垃圾处理厂高温焚化,由此产生的热量用于企业生产。从而使瑞典一直保持了较高的资源回收利用率,真正实现了“把垃圾变成某种可利用新资源”的循环经济。

废物处理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地震灾区

引言

2008年5月12日在四川发生了罕见的强烈大地震,在震后废墟上进行家园重建,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筑废弃物的清理和处置问题。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们的一致意见是:震后建筑废弃物的清理除了要做到减量化和完全无害化外,还要尽量做到资源化利用,实现重建过程中资源的最大程度节约。地震后,城市废墟中遗留大量废弃物,主要包括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医疗垃圾和救灾垃圾等,其中众多损毁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占遗留废弃物的主要部分。2010年底,四川省完成了地震灾区废墟垃圾的清理、回收工作,如何管理和清理这一庞大的建筑废弃物系统,是灾后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震后长期暴露于室外环境的建筑废弃物对周围环境形成了一定的危害,影响空气质量、污染当地水域、占用农田、降低土壤质量等。

1.建筑废弃物的危害以及处理的必要性

震后建筑废弃物对于灾后区域性重建与生态发展的影响具有广泛性、模糊性和滞后性。广泛性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模糊性和滞后性就会降低人们对它的重视程度,造成生态地质环境的污染,严重损害、阻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在区域重建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恶性影响。

(1)占用土地面积,降低土壤质量

震后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和规模是空前的,如果以最简单的堆积方式处理,则会占用很大成面积的土地资源。此外,露天堆放的建筑废弃物在各种自然以及非自然的外力作用下,较小的粉碎固体块会进入附近的土壤,改变土壤的天然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的生态元素结构和生态平衡,降低土壤的农业生产力。

(2)对水域的污染

震后建筑废弃物在堆放和填埋的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会造成周围地表水以及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废弃物渗滤液内不仅仅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而且还含有很多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水质成分相当复杂。一旦饮用这种受污染的水,将会对人体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3)影响空气质量

震后建筑废弃物在简单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外界因素的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化学分解,并伴随产生有害气体:一些腐败的废弃物会散发出腥臭味,废弃物中的细菌、粉尘等有害物质会随空气流动而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废弃物在焚烧过程中更是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

(4)安全隐患

大多数震后建筑废弃物堆放地的选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这就留下了很多安全隐患。如果只求堆放方便并且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那么在外界因素产生的外力或者内部变化产生的内力的影影响下,建筑废弃物堆可能会出现崩塌等状况,会阻碍附近道路甚至冲向其他保存良好的建筑物,造成极大的危险。因此,震后大量建筑废弃物的及时处理以及资源化再利用的是十分必要的。

2.四川震后建筑废弃物的特点

四川震后建筑废弃物主要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不利于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具有一定污染性和有害性的建筑废弃物。

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材料的不同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人工建筑材料,主要产生于城镇等地;一部分为天然建筑材料,主要产生于农村地区的各种民宅的建筑材料。在这部分中,大多数建筑材料都可以重新利用。不利于再利用的废弃物主要指碎屑材料,不利于统一整治。同时,震后也产生了大量的有害废弃物。首先是有大量的家庭有毒有害废弃物,当地有些化工厂、农药厂、造纸厂、水电厂等因倒塌破坏产生的大量建筑废弃物都要经过严格的筛选,不能直接像普通建筑废弃物一样直接利用。将建筑废弃物分类回收是十分必要的。

(1)人工建筑材料的分类与利用

人工建筑废弃物中的可再生资源主要包括渣土、废砖瓦、废混凝土、废木材、废钢筋、废金属构件等。该类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式要根据每种材料的特性进行区别选用。

(2)关于有害建筑废弃物的分流处理

灾后的建筑废弃物的成分很复杂,对这些建筑废弃物进行必要的防疫处理后,再进行分拣,根据每个地区的不同情况,按照种类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离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应该组织相关单位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以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损毁建筑物进行申报、记录或风险评价,为分流清运和单独处理提供依据。对损毁建筑物中的生活废弃物,以及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废弃物,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分离后分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单独转运、处理。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的建筑废弃物,难以分离的,应确定区域范围,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送卫生填埋场分区处置。

3.震后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策略

震后产生的大量建筑废弃物,尤其是砖石、混凝土废弃物,已成为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一个巨大瓶颈。有效地再利用建筑废弃物不仅关系到建筑垃圾能否资源化,而且对节约能源、快速便捷的城市重建具有促进作用。由于地震灾害的特殊性,要求对于毁坏的建筑废弃物处理不能过于复杂,而且应能就地取材,低成本及时地利用到临时住宅当中以解决灾民的住房问题,同时保证利用再生材料建筑房屋的无污染、降温、保暖、防余震质量。因此,为实现震后建筑废弃物的良好利用,应使其实践过程保证以下几点:

(1)制定清运管理程序

震后建筑废墟的特殊性以及构成的复杂性给清运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所以制定了合理的运输流向和处理程序是开展建筑废弃物处理的前提,尽量实现了就地取材、就地处理、就地实施,缩短了废弃物运送距离。

(2)实施操作可行性

地震后灾民的住宅问题是安顿人心,稳定灾后恐慌的方法之一。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保证了实践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施工人员专业技能要求不高,通过人工化或半机械化加工途径就能够在现场完成材料的处理与加工,进而可以建造所需住宅,该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实现建造可操作的同时,保证了房屋无污染、保暖、降温质量.

(3)控制处理低成本

原料和处理成本问题是震后建筑重建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之一。当建筑废弃物具有一定经济和功能优势时,自然能够发挥其再利用的潜力。因此在保证材料性能的基础上,就地取材及应用当地条件低成本进行建筑废弃物再处理是相应技术在灾区重建中实践和推广的前提。

(4)保证无害化处理

震后废墟中的建筑垃圾对环境生态、灾区卫生防疫有很大的影响,及时有效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消耗分解部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对减轻灾后环境承载负担具有重要作用。

(5)强制提高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率

目前诸多国家(丹麦、荷兰等国)建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率皆高于50%,地震后通过制定有效的规划政策,强制提高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率,以此为目标鼓励灾区重建利用再生材料.

4灾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4.1利用建筑固废生产复合材料、轻质建材、工程结构制品、复合墙体、再生混凝土等建材,用于灾区重建家园时建房、铺路

四川地震灾区倒塌的房屋建筑多以黏土砖为墙体材料的砖混结构为主,少量的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倒塌受损房屋的墙和梁柱是建筑固体废弃物主体,其次是废陶瓷、废玻璃、废木块、废塑料、废钢筋等。用上述废弃物生产的建筑再生骨料具有孔隙率高、质量轻、矿物化等特点。黏土砖再生骨料堆积密度约为1000kg/m3,适宜用作结构保温轻骨料混凝土制品的主导原料;混凝土再生骨料堆积密度为l500kg/m3,适宜做结构轻骨料混凝土、建筑砂浆的辅助原料;废陶瓷、废玻璃、砂浆墙皮等混合再生骨料适宜做地砖等建材。采用黏土砖和混凝土再生骨料制造的混凝土小型砌块,强度很高,适宜用作两层框架结构抗震型建筑的承重墙。

4.2建筑再生制品可以随行就市组织生产

在灾区,一方面大量的建筑垃圾需要处置;另一方面重建家园需要众多建材制品。建筑再生制品可以随行就市组织生产,达到一边处置固废、一边投入再生骨料的生产、同时建设家园。初步估算,灾区重建所需资金约为3000.5亿元,所需建筑材料制品约30亿t,约为1000亿元。如用建筑再生制品替代30%的主建材,可节约资金300多亿元左右。

4.3通过建筑垃圾的处置和建筑再生制品的生产提升当地建筑业生产力水平

地震灾区基本属于欠发达地区,建筑、建材工业尚不够发达。例如,一些大中城市早已普及混凝土集中搅拌和商品化使用。而什邡市等县级市无一家混凝土搅拌站,仍靠在施工现场人工控制小型机械搅拌混凝土。建材行业属于规模企业,建材工业需要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为保证建筑质量的角度,必须走混凝土集中搅拌之路。根据灾区建筑垃圾的处理量,进入灾区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的必须是年处置建筑垃圾100万t、年产建材100万立方米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企业。这些企业的进入,带动了灾区建材工业生产力水平和现代化装备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5结束语

汶川大地震后,城市顷刻之间变成了一片废墟,将倒塌废弃的建筑垃圾经消毒、筛选、处理、合成等环节后再生利用,使其变废为宝,更新为新的建筑材料,不仅有利于改善灾区的生态环境,而且有利于为灾区人民提供搭建临时住宅的原材料.总之,建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需要社会多级部门的配合以及相应政策的管理和指导,更需要易操作、低成本、性能良好的建筑技术的支持与配合。

参考文献:

【1】姚鑫,马剑.汶川地区地震后城市垃级综合处理的策略探讨[J].新建筑,2008(6):89291

【2】地震灾后重建是机遇,再生节能建材产业前景广阔[EB/OL].(2009-02-05)

废物处理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工业源 危险废物 管理现状 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X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c)-0001-02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加强。近年来,媒体上曝光的由于工业源危险废物引起的公共健康影响屡见不鲜,工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问题也摆在企业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眼前,如何深入剖析当前工业源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科学研讨各项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成为企业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1 工业源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而工业源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由于工业体系庞大,种类繁多,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大且成分复杂,从其产生、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及处置等环节在时空上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工业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成为企业管理和环保部门监管的一大难题。

全世界每年的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3.3×108t,数量庞大,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危险废物具有富集终态和污染源头的双重作用;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灾难性的危害。若不加以严格控制和管理,会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污染环境,甚至直接危害人类健康及生命安全。因此,控制工业源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

2 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的环节

2.1 产生于工业生产使用的原材料

有些产品的生产需用到化工原料甚至危险化工原料等,这些原材料的容器或外包装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因此这些容器或外包装是危险废物,需要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2.2 产生于工业生产工艺过程

在某些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有些原材料在投入工艺流程后一部分转化为产品,一部分会在工艺某一或几个节点转化为危险废物而产出。此类危险废物产生的途径,对于不同的产品、原料、规模、设备技术水平以及管理水平,其产生量是截然不同的。比如线路板厂在其线路板蚀刻工艺过程就会产生蚀刻废液,一般企业会将蚀刻废液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但有些企业改造生产工艺流程,使用蚀刻液在线循环技术,实行在线循环处理,达到蚀刻废液零排放,从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

2.3 产生于废物末端处理过程

企业的废水、废气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含危险废物的污泥、残渣或粉尘,比如皮革企业复鞣工艺后产生的含铬废水经处理后会产生含铬污泥,这些污泥经压滤机压水后入袋按危险废物规定处理处置;又如废气过滤处理后产生的活性炭也是危险废物,同样要按照危险废物规定处理处置。

3 工业源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分析

3.1 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分析

3.1.1 企业对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对一些产生量较小的危险废物处置重视不够,随意倾倒、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到外环境;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在一起进行简单处理;有的危险废物则出售给其他无相关资质的商家,非法转移牟取暴利,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等相关制度处置。在日常执法中发现,更有甚者,对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没有鉴别意识,认为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没有危害性,随意处置。对于一些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危险废物的处置更加随意,危险废物的去向不明,没有进出台账,对环境安全构成了重大危害。

3.1.2 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不规范

虽然认识到危险废物的危害性,由于企业的经济、技术与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危险废物的暂时贮存管理不规范,厂内危险废物随意堆放,露天堆置,贮存场所没有防渗防漏等措施,包装不规范等,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妥善贮存,带来了二次污染,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

3.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分析

3.2.1 相关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不少的危险废物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但相关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跟不上现代经济发展潮流,出现滞后现象。比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不够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依托于环境统计和排污申报登记,这些依托来源都不是数据收集的重点,统计企业数量少,统计指标仅限于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利用量、贮存量、排放量和处置量等五项,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需要。同时,缺乏相关法规来支持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与危险废物的处置方面的法规不对称,造成可利用资源的浪费。

3.2.2 危险废物管理能力不足,执法能力亟待提高

全国大部分地级市环保部门还没有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也没有设立专职的管理人员岗位,企业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执法能力和力度均不足。随着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大,种类逐渐增多,跨区域转移量不断增加,监管难度和工作量越来越大,对管理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执法能力;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打造技术过硬的专业队伍。

3.2.3 区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力不足

由于环保部门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上的不足和执法能力的疲软,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区域危险废物集中设施发展缓慢。因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市场回报率低,运行成本高,企业投资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建设进展缓慢,一旦环保监管跟不上,相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的发展将会受到影响。要积极推进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环保部门的行政政策推动力不可忽略。比如可以积极探索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运营和处置模式以及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加大执法和管理力度,通过征收行政代处置费用的方式,促进危险废物的规范化处置。

4 工业源危险废物管理发展趋势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相关职能部门应该适时修订相关的危险废物管理法规规章,依据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做好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各环节的监管,确保每一环节执法到位,深化产废单位的申报和转移联单制度,全程监控,切实掌握和控制废物的流向。同时,也要完善现有危险废物的法规制度,在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去向的前提下,灵活多渠道利用资源化危险废物。比如上述的化工原料废容器或外包装,其实可以完全退回原料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利用,但现行法规将其定义为危险废物,那么这些废容器也只能执行相关规定,但往往原料生产厂家没有相关危险废物回收资质,从而形成一种资源利用多样化的瓶颈,若法规能对这种情况进行完善的话,那么在确保全过程的安全的情况下,建立相关台账,完全可以达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处置的资源浪费。

另外,加强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于没有环保审批手续或是虽有环保审批手续但危险废物不按环保要求处理的企业,依法查处,杜绝危险废物脱离监管轨道。加大对无证经营、非法转移、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执法力度,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同时,要完善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违法处置的举报和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减少和杜绝违法现象。

4.2 进一步加强环保固废管理队伍和管理能力的建设

当前,环保职能部门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主要依靠污染控制科(股)来管理,由于该科室业务量大,人手往往是不足的,同时危险废物的管理又是一项技术性比较强的管理,所以对固体废物的管理队伍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环保职能部门要积极调整职能,成立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充实管理技术人员,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促进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4.3 提高工业源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废弃物只是相对来说的,如果放在合适的位置,它就是一种原材料,危险废物不例外。其实工业源危险废物很大一部分都是有其他用途的,只是信息的不对称、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水平的制约,造成绝大部分工业源危险废物都是直接经过末端处置,达不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减量化的效果。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信息沟通管理平台,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利用这个信息平台作为中间载体,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提高工业源危险废物的资源化水平,促进其减量化和资源化。同时,要鼓励科研单位积极与企业开展科研,加快工业源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实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减少工业源危险废物的产生或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5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工业发展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日益剧增,其环境污染现象屡见报端,对工业源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也就越来越重要,本文介绍了工业源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们身体健康的危害,详细地分析了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的一般环节及管理现状,从而有针对性地探讨工业源危险废物管理发展趋势。然而,要有效地管理工业源危险废物,一要靠政策扶持,二要靠科学技术,三要靠意识提高,三者缺一不可。本文正是从这三方面出发,分别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工业源危险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以及鼓励公众参与等这几方面就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提出了若干建议,希望能对新时期的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S].

废物处理的重要性范文7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电子废弃物管理;生产者延伸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57-02

我国是一个电子废弃物产生大国,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虽然政府对其引起的环境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仍未颁布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现有条文仅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仍存在着管理力度不足、法治化程度低等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制度简析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颁布对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有指导性意义。本法原则性规定了对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以及对危险废物的相应处置办法。与此同时,该法第18条第2款“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的规定,第一次把生产者延伸责任适用在了固体废物的防治领域,虽然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却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成为固体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原则奠定了基础。

2.《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理念已经从末端治理转向了全过程控制,并第一次在立法中引入了产品生态设计义务。该法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1],对从初始就制造清洁的电子产品具有指导作用,为生态设计立法在电子产品领域的适用奠定了基础。但针对愈演愈烈的电子废弃物问题,仍缺乏专业的科学处理方法和循环再利用的相关规定。

3.《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首先,确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子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其次,规定了对再利用产品的标识责任,回收的电子产品,经过再生产后销售的,必须严格符合再利用产品的标准,并在显著的位置做出再利用产品的标识[2]。但该法偏重于引导性,法律强制力不足,可操作性较差,这些对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和循环利用无法起到根本作用。

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立法,被称作中国的ROHS指令[3]。为了减少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的电子信息产品,提出了生产和设计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要求,这也是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等不在调整范围之内,且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该条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废弃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处理发展规划、基金、处理资格许可等制度。其中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要求生产者采取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和无害化处理的方案,使用低毒低害、便于再利用的生产材料,生产者应按照规定履行电子废弃物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用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补贴,但对于如何推动生产者履行该项责任,并无具体的措施。

此外,为保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自2009年以来,环保部、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相继颁布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等规章,对进入监管范围的电子废弃物的种类、拆解处理资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的方式回收电子废弃物等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进行了规定[4],但因为大多数规章是近期才颁布的,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尚需要时间进行学习,从而有效地贯彻实施,而现有企业要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也同样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其他方面的投入。

二、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体系的弊端

1.立法级别低

随着现代电子工业的发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已不能有效地管理具有高增长性、高危害性,高资源性、难处理性的电子废弃物。而目前我国暂时没有一部较高层次的法律对电子废弃物进行专门规制,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部门规章。由于这些现有的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所以当与其他层级比较高的法律法规在适用时发生冲突,就无法得到有效的适用,从而不利于电子废弃物的监督与管理。

2.立法观念落后

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立法的核心理念仍为传统的末端治理模式,重点仍是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和处置工作,最初的产品设计生态化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即使传统落后的拆解处理方法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现行立法仍然表现出“重拆解,轻回收”的特点,侧重点也仅仅局限于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处理,缺乏切实有效的回收再利用制度。

3.立法重复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废弃物的监管采取的是分级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形式。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局等部门都以自身的职责为出发点,单独或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部门规章虽然出自不同的部门,但却都是对同一方面甚至同一问题的规定,各部门缺乏有效沟通,从而导致管理职责重合,发生重复立法的情况,而且多个部门皆有权责,还会造成要权推责以致有权无责的后果。

4.责任分配不科学

我国现行立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生产者缴纳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的义务,但是却忽视了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配问题。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配仍不够明晰,因而出现了利益相关者各自为政的情况,极其不利于尽早形成切实有效的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体制。

三、对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制度的完善

我国是世界电子产品的制造和消费大国,在现在和不远的将来,还将会产生大量的电子废弃物,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规范极不完善,因此,探索应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立法方法和思路,显得尤为重要,各责任主体和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制定具有原则性、统筹性的单行法,为其他相关部门的立法提供明确的原则性指导,保证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形成完整统一的电子废弃物监管体系。

1.制订电子废弃物管理专项法律

我国现阶段缺乏一部专门规范电子废弃物的法律。现有的部门规章大多数是各部门根据自身具体的监督管理范围而制定的,电子产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处置并没有被涵盖在内。因此,制定一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专门立法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下位法十分必要,从而严格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活动,对进口电子废弃物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处理电子废弃物的企业的资质制度;进一步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消费者责任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生态设计制度、基金制度、财政和税收制度等。同时,还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其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2.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避免“多重管理”的现象发生,通过立法明确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从管理组织层面来保证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顺利完成,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有权无责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同时,由于国家立法不完善,各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也呈现不同的特点和管理需求,有必要制定电子废弃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弥补国家法的不足。

3.扩大公众参与程度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公众意识的提高和积极地参与。在立法时可以要求政府通过媒体宣传等有效的方式加大对公众的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正确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意识,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进而通过市场的调控力量促使生产者承担更多的责任[5]。同时要依法鼓励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科研活动以进行技术的创新,为电子废弃物的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开发高效节能的电子产品提供技术保障。

4.促进电子废弃物处置产业化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研发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只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才能提升电子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水平,保证以对环境污染程度最小、资源损耗程度最低的方式回收利用电子废弃物[6]。目前的立法中,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规定较少。应在相关立法中加快限定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资质并严格审核程序。与此同时国家应鼓励设立大中型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在经济上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不但可以加强法律体系自身的整体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还可以增强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系统性,进而为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执法过程也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使电子废弃物从产生、回收、处置到再利用的整个过程全部都有法可依,各个监督管理部门分工明确。通过法律的完善真正解决电子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最优化利用。

参考文献:

[1]蒲昌伟.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法律制度思考[J].湖湘论坛,2007,(3).

[2]彭浩晟,罗敏.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的比较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3]钟卫红.中国电子废弃物监管立法述评[J].探求,2012,(4).

[4]刘文燕,蒋悦.浅析如何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体系[J].现代商业,2009,(8).

废物处理的重要性范文8

【关键词】工业废水;类别;处理技术;防治措施

工业废水的处理与防治是当代环境工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如果工业废水不经处理即排入河道,给河流和附近的人、畜及其它生物都带来了重大危害。基于此,以下就工业废水的处理技术与防治措施进行了探讨。

一、工业废水的主要类别

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冷却用水和生活污水,为了了解工业废水的主要性质,区分种类,认识其危害,研究其处理措施,通常进行废水的分类,一般有三种分类方法。(1)按污染物的性质分类。工业废水中主含有无机污染物为主的称为无机废水,主要含有机污染物为主的称为有机废水。比如说,电镀工艺和矿物加工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就是无机废水,食品或石油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是有机废水。按这种方法,分类简单,对考虑处理方法非常有利。如对易生物降解的有机废水一般采用生物处理法,对无机废水一般采用物理、化学和物理化学法处理。但是一般在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一种废水常常既含o机物,也含有机物。(2)按成分分类。含有硝酸等的酸性废水、含有小苏打的碱性废水、氮过量的酚废水、重金属过量的镉废水、铬废水、汞废水、含有毒物质的氟废水、含有机磷废水、伤害庄家,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等。这种分类方法有很大的的优点。可以明显的划分出废水的污染成分,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3)按加工对象分类。在工业冶金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造纸过滤产生废水、炼焦煤气废水、洗涤金属废水、纺织染料产生的大量有色废水、制革有毒废水、农药化工废水和和化学化工废水等。

二、主要工业废水的处理技术分析

1.钢铁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常见的钢铁工业废水处理法有:化学处理、物理处理以及生物处理。化学处理法中常见的有中合法、混凝法以及氧化还原法等;物理法有气浮和沉淀、过滤和隔截、蒸发浓缩和离心技术等。这些方法处理废水量比较大,并且处理的效率也很高,但是设备的占地面积比较大,经过处理后废水中含有的污染物容易超标,并且回用水质并不稳定。按照物理和化学方法处理后经常会出现废水中锰、铁以及部分有机物和浊度超标等,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达到废水回用的标准,因此需要采用生物技术提高废水回用率。膜分离技术和生物活性炭技术在废水深度处理中具有很大的作用,能够有效去除废水中难以被降解的重金属和有机物,提高废水回用率。

2.石油工业废水处理技术。石油工业废水是石油、天然气等原料加工成各种石油产品、有机化工原料、化工纤维及化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石油工业废水具有排放量大,有机物含量高,多为有毒有害物质。其处理技术表现为:(1)油类污染物废水处理技术。油类污染物一般包括浮油、分散油、乳化油和溶解油。其中粒径大于100μm的可浮油,可以依靠油水相对密度差从水中重力沉降出来或采用隔油法去除。粒径在100~1000nm的微小油珠稳定地悬浮于水中,这种状态的油不能用静置法从废水中分离出来,需采用絮凝法去除。水中乳化油去除效率高,处理后水质清亮,污泥体积小且含水率低。溶解油则采用强氧化法(如臭氧等)分解去除。臭氧氧化法可用于去除含油废水中可溶解性油和其他一些难生物降解物质。目前主要采用的气浮法是加压气浮法,吸附法可用于处理分散油、乳化油和溶解油,最常用的吸附剂是活性炭。生物法因为有机物种类繁多,状态复杂,处理效果并不好,一般用于废水的二级处理。(2)硫化物污染物废水。硫化物废水处理方法主要有氧化法和水蒸气汽提法。氧化法包括空气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电化学氧化法等,其中光催化氧化法无毒高效,而光催化剂价格高昂,工程推广难度大。电化学氧化法工艺条件相对简易、相对成本低,在实际应用中处理过程复杂,实验条件、电极材料、溶液介质等都是其影响因素,工程推广还有待探讨。湿式空气氧化法(WAO)是利用空气中的分子氧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进行液相氧化,它将含硫成分充分氧化为无机硫酸根,有效脱除臭味。由于其需要的压力、温度并不是很高,较易于成功运行。湿式空气氧化法特别适宜于有毒有害污染物或高浓度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处理。(3)酸碱污染物废水。对于废水中高浓度的酸碱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对于低浓度的酸碱污染物一般采用中和法预处理,并且考虑以废治废的原则。处理低浓度含酸石油工业废水主要采用碱废水或加药中和法等;含碱废水则采用废酸、烟道气和加酸中和。

三、加强工业废水防治的措施

1.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从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来遏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对工程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物料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通过修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用行政、经济手段推行节约用水和清洁生产。

2.加强工业废水管理,并且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的水环境

保护法律体系。对污水的排污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加强对工业污水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排放的工业企业要从重处罚。对集中排污口的各类污染源,加强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监测和水源的保护工作。以流域为单元,以河流为主线,以城镇为节点,建立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强化流域管理的监督职能和协调能力,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污水资源化利用是解决用水紧张的一个有效途径,并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实现较好的环境效益。如合理利用采煤过程中抽取的地下水,以全国煤炭产量12亿t计算,大约抽排50亿m3的受污染的矿井地下水,如若全部净化成饮用水,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外,中水回用、工业冷却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都是充分合理地利用水资源的有效措施。

结束语

水污染是我国面临的最主要的环境污染之一。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工业废水也大量增加,那些没有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排入水体后,会使地表水和地下道污染。而一旦水体受到污染,就会很难恢复,因此必须加强对工业废水的处理及其防治的分析。

参考文献:

[1]巫瑞上.浅谈钢铁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的应用[J].科技咨询,2013

废物处理的重要性范文9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V44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环境的不断恶化,空气污染,等各方面的环境因素影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已然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现在还是处于初期阶段,与此同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与其他产业的生产运营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作虽然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但是对于对于中国这样的大人口国家,此产业还有很大的开发空间。

一、危险废物基本概述

根据《中国21世纪议程》中对危险废物进行明确定义:危险废物是一种特殊的固体废物,它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毒性、爆炸型、易燃性等特点。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危险废物是一种被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测定符合危险废物相关标准的废物。

(一)危险废物存在的危害

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及放射性等一种或几种以上的危害特性,能够污染环境和危害生命。危险废物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所带来的不但会污染环境同时还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危险废物的性质

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潜伏毒性等,如含重金属)、爆炸性(如含硝酸铰、氮化铰等的废物)、易燃性(如废油和废有机溶剂)、腐蚀性(如废酸和废碱)、化学反应性(如含铬废物)、传染性(如医院临床废物)、放射性等一种或几种以上的危害特性,并以其特有的性质对环境产生污染、对生命产生危害。

(三)危险废物处理方法

对危险废物的处理最终都要达到无害化,在最终处置之前对某种废物可以用多种不同的处理技术进行处理,但最终都是为了改变其物理化学性质。虽然有许多方法都能成功的用十处理危险废物,但主要方法仍归纳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和固化处理,常用处理方法分述如下

首先,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利用各种相分离(如重选、浮选、电选等)及固化技术,目前固化、稳定化技术是常用的物理方法,它是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必要步骤,将工业危险废物中的污染组分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来减少废物有害成分的浸出毒性,减小废物的迁移性,降低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而且现在采用的新型固化基材,很好地改善了传统固化法使废物容积增大的缺陷。

其次,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如氧化还原处理技术、油水分离技术、中和处理技术)将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的最终产物,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降低它的危害性。常作为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的预处理措施。但反应过程比较复杂,比较难以掌控,另外成本太高,不适合大规模处理。

再者,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起来,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因而能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的一种处理过程。主要用十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来的大。

最后,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可以被土壤和水体所接受。常用的方法有活性污泥法、气化池法、氧化塘法、堆肥法等。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对环境的影响更小,应用更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

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现状

(一)国外对于危险废物处理现状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由于经济比较发展,相关技术也比较完善,他们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更多地遵循“3C”原则,即源头消除(Clean)、循环使用(Cycle)、有效处理(Control)。他们对于危险分无处理时策略为:持续强化与完善处理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全过程、全方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做好危险废物源头工作。其技术主要分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途径。第一,减量化技术:大部分发达国家将威胁废物的清洁等作为其基本方法,在源头上使用无毒原料,降低危险废物的产生,提倡无废、低废的清洁工艺。第二,资源化技术:极力倡导综合利用与废物交换。对日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主要采用回收利用等方式进行,他们通过外界循环系统进行物质交换、转化、再加工从而使危险废物得到综合利用。第三,无害化处理技术。填埋法是目前使用较多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办法,如美国、英国、联邦德国的危险废物填埋量占其产生总量的比例分别是75%、60%和72%。然而,此技术手段有一个弊端:对地下水具有潜在的污染风险。近年来,发达国家迫于土地资源的限制,他们对于废物排放法规及土地资源的限制,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从原来的填埋逐渐演变为焚烧。当前,美国已经有1500台焚烧设备,并且99.99%的危险废物均实施焚烧,使得危险废物的处理更加工厂化、集团化。

(二)国内处理处置现状。现阶段,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随着我国废物处理能源、资源的不断消耗,废弃物的量也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标准规范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工作,并且处理技术也比较落后,由此看出:我国当前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根据我国想数据结果显示:在2010年,我国共产生1586.8万吨危险废物,其中,976.8万吨废物得到综合利用,其利用率仅有61.5%。

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对策

危险废物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这种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相比具有生产量小,成分复杂,对人体有危险等特点。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若仅在本地区进行处理将不能满足集中处理原则,并且废弃物生物利用度将大大降低,并且很多地区无法建立专用设施进行处置。为了解决这一情况,必须对相同或相类似的废弃物进行集中搜集、分类、集中处理等,将废弃物运到有关工厂进行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

目前为止,由于我国经济并不发达,更多的危险废弃物在本地区进行处理,为了提高危险废弃物使用率就要多个地区的行政管理者综合联系起来共同创建合理有效的办法。跨区域专业化集中处置已逐渐成为处理处置废物一种大的方向,处理过程中可以联合以下工艺具体如下:

(一)清洁生产工艺

清洗出产技术是指在出产过程中对出产的技术进行损害下降化处理,从源头遏止危险源的发生,当前该技术仅仅在中国一些少量的工厂与出产线上进行了运用,如南京的化工厂就曾经在制备苯胺的过程中采用了加氢的办法,这样就可以使出产留传的铁泥废渣中苯胺与硝基苯的含量从原先的2500kg/t下降到了5kg/t,整体来说苯胺的含量下降到了本来的1%以下。

(二)无害化处理

目前我国已经研发出了一系列针对特定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这些技术相对比较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和利用价值,例如高温水解氧化处置氰渣、焚烧有机氟残夜、在烧结炼铁中加入铬渣做熔剂、在玻璃制造中加入铬渣来着色、焙烧含汞盐泥、在废液中回收钴、镍、银等金属、在氧化锌废渣中提取盐、锌等有效成分的一系列技术等等。这些技术可以大大降低原本产物的危害性,但是仍然存在着处理不够彻底、可靠性不高、成本较高、步骤复杂等问题。

(三)稳定化处理

我国的稳定化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目前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但是已经获得了一系列成果,例如在对爆炸物进行安全处理的过程中,清华大学就研发了一项将火药进行稳定化处理的技术,在实际的处置中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将爆炸物中的氟、有机磷、钡等危险成分全部降低到可以现场控制的范围之内,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废物的危险性,也为以后的进一步稳定化处理提供了丰富经验。

(四)焚烧处理

焚烧处理是将废物经过适当的预处理或者特殊处理,其可燃成分在高温和充分氧气含量的条件下(一般是1100℃以上)进行氧化反应,在炉内燃烧均匀、完全,收集灰渣,对排放的废气进行脱酸和除尘处理。适合处理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废物。它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并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理。焚烧法的优点在于爆炸性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基本上都能处理,焚烧比较彻底,高温焚烧能大大的减少废物的体积,很好地分解危险废物中有毒有害的成分,杀灭病原菌,达到解毒、除害的目的,还能回收余热和副产品。从而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在长期的运行中,焚烧不失为是一种最大效益、成本的废物处理方案,因为他永久的消除有毒有机物,没有更多的废物贮存需要。

(五)综合利用

综合使用是实现危险废物资本化、减速量化的重要手法之一,当前危险废物综合使用的办法主要有溶剂的再生、油脂的再生、燃料的使用和金属的收回等。中国当前有些城市已建设危险废物综合使用处置的公司,例如珠海安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综合使用设备,可对废矿物油、废浊刻液、污泥、退锡废液、含熔剂废物和废线路板进行收回使用处置,下降对环境污染的一起,又带来了经济效益。

(六)安全填埋处理

安全填埋是对经过前处理(如脱水、中和、堆肥、固化和稳定化)的废物采用工程措施来控制、减少和消除危险废物的危害。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有用成分,不能回收利用其能量的危险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产生的飞灰和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填埋法作为最终处置手段,由于其适于处置多种类型的固体废物,工艺比较简单,在国内外得到广泛应用。

四、结束语

危险废物在日常生活比较常见,从大的角度来说属于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废弃物,其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是长期的、不可预测的,它的危害性可以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基于国内外对危险废物的认识不同,处理办法各异,本文通过阐述当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现状,分析我国危险废物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为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陈松. 昆明地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防治对策分析[J]. 环境科学导刊,2014,03:26-29.

[2]刘红.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分析[J]. 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