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区块链技术的利弊集锦9篇

时间:2023-12-29 14:40:39

区块链技术的利弊

区块链技术的利弊范文1

那么,区块链魅力何在?华向区块链研究实验室主任李清华表示,大量的事实已证明区块链上的数字商品能让资金不停地流动,从而升值并产生财富。

基于此,市场中很多人开始关心一个问题:既然区块链上技术能够实现资金流通,那么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是否也能够提供新思路?

区块链或破解融资难

区块链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利用计算机程序在全网记录交易信息的“公开大账本”,可以提供征信环节的信用背书。区块链网络中的节点,可以通^计算一个艰难的计算问题,来获得记账的权利;任何区块链网络上的节点,都可以观察到整个总账;区块链数据由每个节点共同维护,每个参与维护节点都能复制获得一份完整数据库的拷贝,除非能够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也无法影响其余节点上的数据内容。

“由于区块链有验证信息防伪的特点,其正在推动一种类似P2P、众筹的更加灵活的新型借贷模式的形成。”李清华向《记者》表示,区块链可以有两种应用,在支付领域,Ripple系统可以解决银行支付的庞大体系中效率比较低、支付成本高、时间相对长的问题,同时,区块链技术可以推动交易场所做到开放、共享、不可篡改,把很多社会上的交易活动纳入规范和监管范畴。

NABA北美区块链协会主席兰波也对《经济》记者表示,由于缺少透明度,传统贷款机构往往根据自己的评估来投资,风险极高。而区块链可以使每个人都成为贷款方,运用他们的个人标准,并实时跟踪资金流动的过程。同时,区块链可以让贷款以数字代币的交易方式运行,这就为非流动资产提供了流动性,并且可以把一项筹款活动分割成许多微小的部分,从而把贷款方的风险降到最低。

举一个具体案例。买买电商平台目前已经完成区块链系统连接,其创始人辛彤告诉《经济》记者,目前平台可以把运单、收单等经营行为数据化,并且将这些数据实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一份真实可信的企业征信报告。当金融机构在考察买买电商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区块链验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从而降低金融机构风控和审查的成本,直接为买买电商构建了融资环境。

“区块链技术为我们带来了诸多的希望,但目前其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实际运用依然很少。”李清华表示,要达到上述买买电商的效果,区块链在供应链金融服务应用场景中还需要落地实施,解决首要问题――如何吸引相关方参与其中。

ICO融资受创业公司青睐

区块链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基础,比特币只是区块链较为出名的一个应用。比特币是第一代密码货币,但有缺点,例如:网络里只有比特币这一种符号,用户无法通过比特币自定义公司的股票、债务凭证等别的符号,这让它损失了一些功能。

为了解决其弊端,市面上又出现了下一代密码学账本――以太坊。以太坊是开源平台数字货币和区块链平台,为开发者提供在区块链上搭建和应用的平台。比如可以用来编程、分散、担保和交易任何事物,投票、域名、众筹、公司管理、合同和大部分的协议、知识产权,还有得益于硬件集成的智能资产。以太坊发行了以太币,这是第二代密码货币。

基于以太坊,全球又出现了200多个应用产品,这些产品可以发行自己的数字加密货币来获得市场融资,其相当于第三代密码货币。参与者用手里的以太币购买数字加密货币,获得项目的股权,并且在交易网站流通。

目前,越来越多的创业公司选择用ICO模式筹得第一桶金。块讯联合创始人张旭告诉《经济》记者,ICO就是IPO仿制品。IPO是拿钱买股权,而ICO是将股份或收益权变成加密货币后,再公开出售。“买的是加密货币,实际上相当于买了没有‘决策权’的股权。”

而一个完整的ICO玩法是,先建立一个网站,一个“ICO白皮书”,介绍自己发行的虚拟币项目进行虚拟币融资,然后大家抢购加密货币,最后可以在交易所中交易买卖。据《经济》记者了解,Brave浏览器在今年5月底,通过ICO融资3500万美元,不到30秒就销售一空。

李清华表示,对新创公司来说,这种融资方式有一些明显优势是,不需要再担心风险投资机构拿走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参与公司的运营。“但是,现在虽然通过ICO融资看起来还比较容易,也有大量资金希望向这一领域投资,但该领域目前的规模还不够大,还容纳不下巨额的资金。”

ICO注定成不了IPO

数字货币玩家李永厚告诉《经济》记者,在全球范围内,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也经历几番波折,而导致波折的原因无非是市场没有完全探索出一套清晰的“玩法”。

例如,ICO热潮就已过三轮。

2013年底到2014年初涌现了大量的ICO,但大部分ICO因只有一个概念玩法,实际落地方式并不清晰,被过度炒作或者诈骗而宣告失败。但值得一提的是,以太币就是在2013年行业乱象丛生的时期应运而生,至今为止以太坊募集资金超过1800万美元,截至6月初,市值也达到了200亿美元。

第二轮热潮则开端于2016年初,但仅过半年,The DAO项目――这个等值1.5亿美元破世界纪录的非典型ICO(其本身不是区块链)众筹,在向世界大声宣告智能合约时代到来后的一个月,被黑客攻击,丢失了360万以太币。

第三次热潮是在当下。中国的区块链项目吸引了创投圈知名人士,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和市场活跃度提高,也让参与人员更广泛。

虽然区块链项目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积极涉足一级市场,但外界对待ICO热潮的态度却各执己见。

“过去6个月,靠ICO融资的团队或者公司目前只有40%存活,其余的项目或是中止,或是团队卷款跑路。”李永厚说。

同时,币久网则在6月底关闭了网站的新ICO业务,币久网解释称,“我们清晰看到了投资者的不理性、行业的浮躁,完全违背了我们的初衷。另外,用户、流量的爆发式增长也让网站无法消化,因此,选择暂停并待行业回归理性后再决定恢复业务。”

的确,在巨大的红利面前,没有人会仔细分析项目的可行性,都在为了暴富而行动,大部分融资者即便知道其中的风险,仍然会跟风上车。几乎所有玩家都想搭上一辆正在上涨的列车,然后在下跌之前下车,全身而退。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李清华认为,ICO自身的诸多弊端,注定它成不了IPO。因为ICO的公司明显较IPO的公司存在创新性不足、自律性较差的问题,其中还穿插着大量骗局。区块链平台有限的性能、有待提高的安全性,甚至被传销组织利用成为漂白工具,极易受因素影响使得数字货币价值虚高。

他进一步总结,从项目本身来看,ICO有三大问题。“一是项目不规范,大部分ICO项目上线时只有一个简陋的官网和白皮书,资金用途和审核机制等实际内容表述含糊甚至缺乏。二是很多项目并无创新点可言,打着“去中心化”的旗号,但的大多是基于开源的比特币、以太坊源码进行的简单修改,应用前景也是纸上富贵。三是白皮书中对项目前景的表达过于粗略,实际没有进展,一些ICO项目在筹集完资金后就再也没有动静,甚至官网都无法访问,有跑路嫌疑。”

而从投资的角度看,部分ICO平台准入门槛极低,这些ICO项目动辄筹集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人民币(以比特币或以太坊折合人民币计算),但从业内估算来看,白皮书宣称要做的事情并不需要多于行业几倍规模的资金。另外,当前ICO泛滥,项目上线缺乏有效审核,透明度极低,所筹资金有很大嫌疑是非法集资。

“地下股市”监管仍是真空

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IPO,ICO不需要经过证监会的监管审查,缩短了投融资链,降低投融资门槛,流动性较好。但也有业内人说,因为监管空白,所有的区块链项目都可以在交易所上随意交易,ICO如同“地下股市”。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区块链投资风口起来了,热钱进来,规则还没定,政府尚未监管,所以参与者都在关注其中的投资机会。

那么,如何看待ICO监管问题?监管制度会从何抓起?

李清华认为,ICO目前是区块链独有的融资项目,降低了区块链行业的融资成本,创业项目可以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ICO方式不需要法律主体,就能让区块链初创企业更快成长。未来ICO会逐渐规范化,只要不涉及非法集资,就是合规的。

上海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卫也并不担心监管的问题。他向《经济》记者表示,区块链本身就是去中心化的,这是利好现象,监管机构很难禁止,最多是阻碍某些行为。而目前央行也在研究区块链应用,只是禁止人们将比特币用于日常的商业结算,不认定它是货币,但并没有说不能交易。

但在《经济》记者发稿前,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发文表示,目前 ICO 处在法律监管的边缘,不利于投资者保护,也不利于区块链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因此尽早对 ICO 施予合理恰当的监管意义重大。

姚前建议监管的方式有以下几点:其一,额度管控与白名单管理,避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中进行监管套利;其二,ICO 融资计划管理。因为大多数数字货币投资人只看到比特币的巨大收益,就理所当然地认为 ICO 就是赚钱的机会。因此引入 VC 的阶段性投资理念,有助于投资者保护;其三是对发行人施予持续、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反欺诈和其他责任条款;其四是强化中介平台的作用;其五是监管部门主动、及早介入,加强行为监管,全程保留监管干预和限制权力;其六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和开展ICO “监管沙盒”。

既然方法论有了,那么监管机制何时会出现?兰波认为,作为新兴事物,ICO要获得法律上的明确定位和建立完整成熟的监管框架,还需要数年时间。“因为ICO的体量还很小,10亿美元的市场还没有形成气候和规模,所以ICO作为舶来品,会参考邻国的制度。短期内监管部门不会表态,但会长期关注。”

今年2月份,央行继对火币网、币行、比特币3家全国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进行现场调查之后,又将其余9家在京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全部冻结进行监察,并提出明确要求:不得违规从事融资融币等金融业务,不得参与洗钱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法律法规……

区块链技术的利弊范文2

【关键词】无法表示意见案例分析审计技术创新

【中图分类号】F239

一、引言

根据中注协的统计数据,2016年1月1日~4月30日,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共为2 842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2 738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82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6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6份。笔者通过分析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有关事项,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1份,明确表明审计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以及不确定性而无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1份,对重大异常事项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4份。6家被审计单位,只有1家主业属于典型的传统制造行业,其余5家均不同程度的涉及新兴产业,如电子信息、新材料等。目前国内学者多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以及对相关利益者的影响方面进行分析,少有从技术层面论述与非标审计意见的关系。本文从一个具体案例展开,分析审计实践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哪些新的启示。

二、发表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条件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501号审计准则”)的要求,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1501号审计准则”指南明确区分了无法表示意见与否定意见的差异:前者通常仅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必须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论是无法表示意见还是否定意见都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形下采用。

对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形,准则指南列举了两种情况:一是客观环境造成的限制,例如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特殊等原因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二是管理层造成的限制,例如管理层不允许注册会计师观察存货盘点或者不允许对特定账户余额实施函证。第一种限制实际上是审计技术的限制或者说是专业胜任能力的限制,第二种限制主要责任在于管理层。除了客观环境以外,管理层的“不作为”也可能形成第一种限制,因为审计毕竟不是“跳独舞”。仅通过阅读审计意见报告正文投资者很难分辨出是哪种原因,市场参与者通常会主观地将责任归咎于上市公司本身。

三、审计案例介绍

(一)被审计单位背景资料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1996年在深交所挂牌交易,2014年重组前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重组后主营业务变更为集成电路芯片设计。2015年12月,上市公司聘请A事务所作为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A事务所历时长达5个月的审计,最终对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了否定意见。

(二)审计意见引发市场连锁反应

2016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占全部审计意见的比例只有0.21%;被出具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的16家上市公司占1530家披露了内控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为1.05%。而且这两个比例均少于2015年。这说明极少数的上市公司被出具这样的审计报告,因此在市场上引起了极高的关注。相关利益者各方的分歧也使这家上市公司充满了争议。该事件给上市公司、监管方和投资者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首先是市场方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自2016年5月3日开始,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变为*ST,实施风险警示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因上市公司2016年1月业绩预告和2016年4月的业绩快报都公告收入大幅增长和持续盈利,而注册会计师却无法表示审计意见,年报公告后股票发生了异常波动,交易所要求股票自5月1日开始停牌1个月。投资者损失惨重:年报公告后股价大幅下滑,两个月后的股价与业绩快报公告时相比几乎腰斩,大量资金出逃。上市公司健康、快速发展也受到较大影响:若上市公司下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股票将自下一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暂停上市;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就会失去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资格。该上市公司正在进行的非公开发行,因而收到证监会终止审查通知而停滞。该事件引起监管方的高度关注:深圳交易所向上市公司发出年报关注函并要求回复和公告;当地证监局向上市公司发出监管关注函,并约谈上市公司高管,要求聘请具备较高专业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15年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三)相关利益者产生的重大分歧

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了上市公司董事会与会计师的重大分歧,这种情况在市场上极为罕见。2015年度上市公司承接技术服务业务――数据中心维护运营服务和场地租赁服务。注册会计师认为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对该项交易实质做出判断,因此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却认为,在审计机构审计期间,公司积极配合现场审计人员工作的开展,详细介绍公司的业务模式,提供审计机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所有采购销售合同、会计凭证和单证、银行水单和对账单、行业分析资料、供应商往来资料等,同时配合审计机构现场走访客户、供应商等。因此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持保留态度。上市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的意见。但监事长和独立董事们却认为鉴于注册会计师无法发表意见,因此无法对此事做出合理判断。看来各方当事人就此事件展开过一轮异常激烈的博弈。这无疑给市场监管者和投资者做出正确判断出了难题。通过阅读上市公司年报和公告,可以看出各方的主要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程度是否广泛到对整个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上市公司的该笔交易通过境外子公司实施。而注册会计师恰恰认为上市公司未对境外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比如存在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且未履行必要的资金管理审批程序下支付资金的情况等。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注册会计师实施了更多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存在真正的重大错报。但对于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认为即使实施了包括盘点、实地走访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获取令其满意的审计证据,且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而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始至终积极配合,审计范围未受到任何限制。

2.重大异常交易的真实性

从上市公司公告的会计报表可以看出其客户高度集中。2015年收入3.75亿,前5名客户收入比例占总收入的74.87%,其中对第一名的客户收入占24.01%。上市公司与第一名客户只发生了一笔交易即“数据中心的租赁服务”。因此,注册会计师判断该笔交易属于重大交易。上市公司数据中心的运营模式为建设+租赁,但建设现场未见混凝土大楼和空调系统,而只有若干集装箱机柜。注册会计师认为在境外建造如此规模的数据运营中心,并未采用惯常建设方法,且只有一个租赁客户,当属于异常交易。交易背景是否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是消除注册会计师对其真实性怀疑的焦点。

上市公司的解释是,公司“数据中心的租赁服务”属于主营业务中比较新兴的业务,公司采用的模式与传统常规的数据中心运营模式不一致,属于定制化的一个数据中心,公司承担的是硬件设施的建设租赁服务,数据服务器的购置和运营等由客户自行负责,同时公司没有采用常规的建设混凝土大楼和空调系统,而是采用目前世界比较新的集装箱式机柜模式,同时采用了风冷技术,两种数据中心比较,公司模式比传统模式下大幅节约成本。显然,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解释未能说服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又实施了哪些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呢?

(四)审计过程分析

自2015年12月注册会计师进驻现场审计,至2016年4月底出具审计报告,历时长达5个月。2016年2月注册会计师赴境外子公司进行现场审计并进行了盘点,发现上市公司客户拟在数据中心放置并运行25200个服务器,2015年度只正常运行了2520个服务器,占总服务器的10%,而收入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确认,与仅为正常运行的10%服务器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项目组内部讨论后立即向事务所风控部门汇报情况。注册会计师就收入的确认问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进行沟通,却发生了重大分歧。管理层认为公司在2015年已经按照客户需求准备了客户服务器需要的所有机柜,随时可以满足客户的满负荷运营,但客户因其自身原因在2015年内只启用了一部分服务器,并非公司原因导致,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公司提供的是租赁与运营维护,其收费模式与客户启用多少机柜无关,因此公司2015年的收入确认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额进行确认。该分歧一直持续至2015年4月。在此期间,注册会计师补充了针对舞弊的审计程序,如调查上市公司客户的背景,实地走访等,但通过访谈得到的信息不足。上市公司原定于2016年4月下旬同时披露2015年度报告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因重大分歧未解决,披露时间推迟至2016年4月底。临近公告日,注册会计师正式向上市公司通报,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表示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已取得的审计证据调整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认为未取得关于收入和相关资产的充分证据,拒绝了被审计单位的调整要求。2016年4月底,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未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并在年报中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表示无法做出合理判断。他们认为,公司应当在业务真实性的前提下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确认收入,并一致要求公司立即启动相关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聘请会计事务所对2015年年报进行审计),积极、有效和稳妥地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后果。

四、透视分歧原因

2015年该上市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其芯片开发和销售市场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因此主营业务转变为数据中心出租业务。上市公司客户背景扑朔迷离,数据中心出租收入的商业逻辑未得到合理解释,是注册会计师无法给出明确鉴证意见的主要原因。在市场各方压力下,上市公司终于在年报后披露了数据中心业务与区块链技术有关。但审计期间,公司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的解释与后来公开披露信息不完全一致。而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注册会计师也并不熟悉。这是造成双方重大分歧,僵持不下的重要原因。

2016年区块链技术的概念和题材逐步升温,这与2016年1月20日人民银行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有关系,与会专家提出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在2009年诞生以来就充满了争议。区块链技术的本质是去中心化,而区块链研究工作组组长、中国银行前行长李礼辉在“2016年全球第二届区块链峰会”上所指出的,区块链完全“去中心化”的特性在金融领域并不适用。完全“去中心化”的结构只适用于比特币这类流量很低、每秒几笔的低频次交易,而在金融应用场景中,高频次是常态,因此“去中心化”并不适用。假设人们对未来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区块链技术1.0”货币阶段、“区块链技术2.0”可编程金融阶段、“区块链技术3.0”广泛应用阶段,那么比特币只是区块链技术最底层的应用。虽然区块链技术最终可运用于身份认证、物流、医疗,甚至是审计等,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将会产生变革性的影响。然而那个时代的到来毕竟还有些遥远。世界上本没有比特币这样一种货币,自从一个被称为“中本聪”的神秘人物发明了比特币算法以后,有无数投机者们开始了狂欢。而生产比特币被人们形象的称为“挖矿”,属于比特币产业链的最底层。上市公司究竟在做些什么,注册会计师凭借自身的那点外行知识,很难做出准确判断。

五、启示和建议

(一)重新审视审计成功与失败

注册会计师遵循了审计准则未发表错误的审计意见,是否与审计成功划等号?财务报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要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从市场和投资者需求的角度上讲,明确的鉴证意见才有意义。

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证据时,首先考虑解除业务约定的可能性,如果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解除业务约定被禁止或不可行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发表无法表示意见。从主观讲,无法表示意见是一种态度而不是一种鉴证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免除法律责任的一种保护措施。客观上讲,注册会计师无法给投资者一个明确的鉴证意见时,对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审计体现的是一种委托关系,或者说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一种契约关系,注册会计师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进行决策,审计的总体目标就没有实现。实务中,美国SEC甚至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采取限制的态度。本文案例中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谁是谁非,笔者仅根据公开披露信息无法做出判断,但至少当地证监局和独立董事都表明了将事情彻底查清楚的态度。否则上市公司是否完成了重大资产组中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将成为一个悬案,无法给投资者进行交代。所幸的是年报公告后的6日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即根据当地监管局关注函的要求,先行履行了业绩补偿义务,并表明待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核查结果确定后再补偿与年报披露金额之间的差额,多出的部分则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二)传统审计技术面对企业的“创新”很无奈

企业的“创新”包括技术、产品、管理、营销等各方面的创新,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的盈利模式、甚至是新业态等。当然也包括披着“创新”的外衣,实际是舞弊的情况。传统审计技术已经远远跟不上企业创新的脚步,解决不了企业创新带来的一系列困惑。

上述案例中,注册会计师遵循了审计准则,执行了可以执行的所有审计程序,穷尽了教科书中所有的审计方法,包括观察、检查、函证、盘点、访谈、调查、分析性复核等传统方法,并针对舞弊执行了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比如在工商征信系统网站、香港注册处核查上市公司客户及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对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检查交易合同和交易资金流水、检查证据链中原始单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逻辑性、咨询IDC行业专家关于境外业务商业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和收费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聘请IT专家重点关注相关资产的存在性、服务器正常运转所需的物理环境以及动力、数据存储及传输方式的可行性、在网上向境外托管服务器的商家进行了解和询价以佐证其合理性等等。执行这一切审计程序历时长达5个月,注册会计师仍无法取得令人满意的审计证据。这引发了我们一些深深思索。

(三)审计实践对新技术的需求是推动审计技术创新发展的根本动力

就注册会计师而言,社会需要其发现重大舞弊,这种根本性的导向影响着审计目标,进而催促着审计能力的提高。审计行业正面临技术革命。未来的竞争,是审计技术的竞争和人才的竞争。

2011~2013年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牵头首次组织实施了审计机关审计技术创新情况的专题调研活动,对2006~2011年期间审计机关审计技术创新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印发了《审计机关审计技术创新情况专题调研报告》,2013年后续印发了《审计机关审计技术创新发展报告》。后者指出:目前审计技术创新活动面临的最为突出的困难和问题有:一是缺乏技术创新人才,人才是技术创新的关键;二是审计成果考核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不同于一般的审计项目,它是一种探索性活动,有成功也有失败,需要制定不同于一般审计项目的成果考核机制;三是审计技术创新带来了一系列的审计证据问题,在取证、认定、归档保存等方面,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创新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四是缺乏专门的审计技术创新的交流平台和定期交流机制。

目前社会审计尚未有较高级别的组织出面或牵头进行审计技术创新方面的研究。呼吁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审计技术方面加强合作和研究。在审计技术创新研究方面做些脚踏实地的尝试。比如研究持续审计、研究审计信息化和利用大数据、研究审计的立体思维模式、研究一些与新业态相关的审计方法等。

(四)提高审计报告价值是资本市场的迫切需求

上市公司年报中将关键沟通事项公开披露的情况较为罕见,说明公司治理水平在不断提高。年报后期,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重大分歧以及分歧的解决过程由监管方敦促上市公司进行披露,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与中注协在2016年初征求意见拟对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改革不谋而合。现行审计报告具有格式统一、要素一致、内容简洁、意见明确等优点,但也存在着信息含量低、相关性差等缺陷。审计报告改革要求披露关键沟通事项,即通过描述审计重点难点和审计工作的特定信息,提高审计报告的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客观上会提高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这次改革将会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然会增加审计成本。审计成本与获得社会效益之间的再平衡考验政策制定者的智慧。投资者、监管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共同亟待,选择恰当时机使审计准则改革的政策尽快落地。

区块链技术的利弊范文3

【关键词】ERP;采购;企业资源计划;内部控制

ERP(企业资源计划)是运用现代先进管理思想和信息通信技术对企业内部全面资源计划管理的综合体现,它由原来的MRPⅡ(制造资源计划)演变发展而来的,并且继承了MRPⅡ的各种优点。不论是工业还是商业企业,采购与付款业务都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首要环节,在采购中产生的成本的高低对企业生产最终的利润是有直接影响的,同时,与采购业务流程相关的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等应付的管理系统对企业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在ERP环境下如何加强采购模块功能的管理控制,使企业建立完善的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准确地提供采购业务的会计信息,保证采购付款业务循环有效运转,以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系统能够正常、安全地运行。

1.采购业务流程的管理控制环节

1.1供应链

对于供应链的定义和论述很多,概括地说,一条简单的供应链是从供应商的供应商一直到客户的客户,中间经过了供应商、生产商、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客户等等环节,并且相互之间形成了贸易关系的一条链便是我们常说的供应链。当然,这只是一条非常简单的线性供应链,现实中的供应链通常呈现出复杂的网状结构。一个复杂的供应链网络中,每个企业都会拥有多个上游与下游企业,甚至会有可能逾越某些关节点直接和最终客户发生联系。

1.2采购业务处理流程

从物流的角度看,最初的采购流程运行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生产、外部销售最终产品的定价情况和整个供应链的最终获得毛利的情况。

图1

1.3采购业务的主要控制点

采购系统实际是由采购业务管理和应付账款两个子系统构成的,它们是ERP系统中比较复杂的子系统模块。在这个子系统模块中存在着物流和资金流两条主线,为保证这两条主线相互联系,正确生成与供应商之间的往来账,是这个采购系统模块的关键所在。同时,根据目前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求,采购模块系统不但完成采购活动的进行中管理、完成后核算,同时完成采购计划的产生和采购产生资金的需求预测。尽管对于不同的企业但采购与应付业务管理的目的是相同的,不同的企业在管理模式上和采购业务流程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本文介绍比较常规的一种处理模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关键的业务处理环节和关键控制点:

1.3.1系统功能授权

企业管理方必须按要求设定涉及采购流程的每一个人员对ERP系统的操作权限,例如,对供应商信息的录入须得到对系统的录入操作授权,订单输入后的修改必须得到修改授权,采购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生成及签订采购合同。

1.3.2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是采购系统操作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审批程序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请购操作审核,二是明确请购操作和采购操作的有关责任。通过各部门和人员之间在系统相互审查确认,避免一个人独立控制一项交易的各个环节,以此防止其一员工在采购活动中的舞弊行为。而各个部门和各个级别各系统模块的审批程序的目的又有所区别,例如请购申请的部门负责人审批的目的是保证请购物品的品种、质量满足经营生产活动的需要;采购模块的采购部门审批的目的是防止重复采购和控制采购成本。

1.3.3供应商管理

对于采购功能模块业务流程来说,供应商和采购部门的关系是较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企业内部需要对供应商建立完善的档案,掌握了解各供应商信息及信誉等情况。如果由采购询价人员进行供应商的选择,那么就有可能产生交易舞弊的违法行为,因此这一环节关键是要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另外,供应商的品质和信誉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能力都会影响采购业务及以后生产销售环节的运行。

1.3.4结算方式

材料采购流程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首要环节,不同的供应商有着不同的计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有着不同的风险与优势。例如月结,应付款每月结一次,企业资金流相对压力不会太高;预付货款,会有一定风险,风险来自供应商的信誉及经营状况。

2.在ERP系统环境下加强采购系统模块内部控制的措施

2.1权限的分配

企业管理方应当对采购业务与应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核制度,明确授权审核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业务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对各种不同类别的物资请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责任授权体系。部门物资需求由部门主管负责审核,部门资产管理人负责申请;特殊请购计划的制订必须由公司采购部、营销部等相关部门综合讨论决定及由上层管理方审核确认,与经营战略相关的大笔支出还必须取得高层领导的同意。同时,为了保证权责对等,企业内部应当建立适当的考评体系,真正做到谁拥有权利谁承担责任。

2.2审批的进度

企业内部各个部门都应该要求采购申请业务制度化,即明确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请购业务审批流程进度,保证所有的采购请购业务都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对于采购请购、采购订单、外协加工订单等,必须经过指定的操作员的审核才能接着处理下一流程。对于不同的职能部门可能会指定不同的审核人。待审单的处理等都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充分保证系统账务会计数据处理不错不乱。无论是静态或动态审核,都要仔细审核核对输出的账务凭证与实际发生的交易业务是否一致。

2.3采购业务执行控制

2.3.1订单数量及到货数量的控制

在收货时,需要控制到货的数量是否允许超过订单数量。对请购数量进行控制,采购部门首先应当对每一份请购单审查其请购数量是否在控制限额的范围内及该物资现有的库存量,其次是检查使用物品或获得劳务的部门主管是否已经审核请购单。对于大笔采购交易必须做各种采购数量对成本影响的分析。

2.3.2物资储存成本

企业有存货时会发生保管费用,报关费及场地租金、保险费等费用。企业应尽量减少库存量。对于这类成本,理想的状况是降低到零。

3.小结

企业ERP系统具有实时控制的管理思想,对各模块业务中的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方法使企业从传统的发现问题、事后补救,发展成为现在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严格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必然会改变财务会计机构和业务人员的分工,优化财务会计组织结构,有助于防止舞弊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大幅度增加企业的经营效益。建立完善的采购业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确保采购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区块链技术的利弊范文4

为从根本上改变过去的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县委、县政府提出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发展的根本大计,走资源深度加工、三废综合利用、拉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的低能耗、高产出,低污染、高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新路,最终实现了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一、以企业为单位,围绕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建立点上的小循环

以提高企业门槛、拉长企业内部产业链条、加快废物综合利用为措施,构筑内部闭路循环系统,基本上做到“三废”零排放,建设循环经济型企业。由于以前灵石的工业企业多采用高投入、高消耗的生产方式,致使大量资源被异化为“三废”,许多生产要素低水平消耗,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潜力巨大。因此,我们将企业小循环工作重点放在能源、原材料行业,积极鼓励企业转变传统的经营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加快实施资源综合开发、生产链拓展,推动余能、余热和废气、废水、废渣的综合利用,以“资源消费一产品一废弃物一再生资源”闭合循环模式取代传统的“资源消费~产品一废弃物”单向线性模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以工业园区为单位,围绕废物循环.能量交换.建立线上的中循环

发展生态工业园区,以产业集群、关联产业互动发展,实现废物资源化,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转化率是我县发展循环经济的主攻方向。我们按照项目立园、园区兴工的思路,坚持优势项目、优势产业、优势资本向园区集中,以中煤九鑫焦化工业区和段纯、南关、两渡3个工业园区为载体,拓展园区产业发展空间,强化园区产业扩张功能,整合园区内煤炭、洗煤、焦炭、冶金、电力、化工、建材企业,发展下游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建立“线”上的中循环,积极构筑循环工业体系,形成以行业集聚、产业对接、资源共享、循环经济为特色的高标准示范化工业园区,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的“桥头堡”。

三、以区域为单位,围绕生态保护和节约型社会,建立面上的大循环

循环经济是一个大的系统,涵盖了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灵石县在工业系统中率先推行循环经济,牢固确立以节约能源、降低能耗为前提优化产业结构的理念,以节能、节材、节水为重点,逐步淘汰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的技术装备,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的生产装备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有效促进了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实现了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区块链技术的利弊范文5

[关键词]科技创新;共享经济;保险行业;大数据;区块链

1.科技创新的内涵

1.1科技创新的定义

科技创新包括原创性科学研究以及技术创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以及提供新服务的过程。科技创新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以及现代科技引领的管理创新。

1.2科技创新的地位

全球科技创新在21世纪之后相当活跃,在我国,即将出现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的历史性交汇是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机遇,能够提升社会生产力并提升一国的综合实力。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并将其作为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在全球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科技创新成为国家经济发展重要推动力。我国的科技创新近年来不断涌现,科技强国策略在我国深入贯彻实施。2018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新基建”)的布局,强调了涵盖5G技术、互联网、区块链等核心技术的“新基建”建设是我国建设综合性、全面化、现代型国家的关键着力点。实际上,“新基建”涵盖着由国家主导的科技更新换代、集中化、系统化的科技基础变革、升级。

1.3科技创新的作用

科学技术既影响国家的命运前途,也影响人民的生活福祉。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国家的强盛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革命能够改变世界格局,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势必能提升国家的地位。如今我国的科技水平整体得到了提升,甚至有些领域已经跻身世界前列,我国正努力迈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行列,可见,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在企业方面,企业依靠科技的力量突破瓶颈获得发展的机遇,在科技上具备优势能够在市场上抢占先机。我国企业不断地加大科技研发的经费投入,不少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获得了成果,一些中国企业比如华为和浪潮等,具备良好的创新能力而打开了欧洲和美国等国外市场,“新四大发明”赢得了世界的肯定,科技创新使企业乘风破浪占领市场制高点。在人民生活方面,科技创新发展能够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网约车、移动支付等技术改变了人民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提升生活品质和人们的幸福感。

2.科技创新对共享经济的影响

自2016年开始,共享经济连续四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成为两会的热门话题。科技作为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变革关键因素、推动共享经济创新式发展主动力。共享经济发展的同时产生了一些问题,如用户信息泄露、出行安全导致的共享信誉下跌、交易价格失衡的市场秩序混乱、劳资规制缺乏规范带来的劳动纠纷等.在这些问题出现后,很多学者从新兴技术角度给出了解决方案的相关研究和建议,例如,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用户信息泄露、利用人工智能解决安全问题、利用线上化的平台交易模式解决交易价格失衡等。由此可见,在实践中,科技作为共享经济推广繁荣的基础,是共享经济发展、创新、实践,以及实现大规模普及的重要推动力。

2.1科学技术对共享经济影响的历程

从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为共享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之后,到大数据下的共享经济普及,利用云端数据库、卫星定位系统的大数据技术融合,实现了协作交易下的共享经济有效、智能的供需信息匹配,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再到以区块链、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无人车或新能源汽车以及5G网络技术为代表的新兴科技蓬勃发展,这些科技将不断地改变交易模式、行为习惯以及现有的经济存在基础、价值创造,可见,科技的演化升级因其自身颠覆性的破坏式创新力,必然会对现有的共享经济模式产生新的影响。

2.2人工智能对共享经济的影响

共享经济在人工智能方面的开发运用将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点,在共享经济的出行、医疗以及住宿等领域将有所创新应用,将会在身份核验、内容治理、辅助决策、风险防控、服务评价、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等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3区块链对共享经济的影响

共享经济能够使用区块链技术主要是因为区块链具备的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可溯源以及机器信任等优势,能够解决共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满足其发展需求,从技术上支持共享经济的信用建设与保障。由人民创投的《区块链+共享经济创新发展研究报告》表明,区块链技术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与新方法,实现共享经济发展模式的优化和升级。

2.4共享经济平台实现科技创新案例

共享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出现,共享经济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科技创新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滴滴使用人工智能的技术确保乘客的安全,滴滴研发了群雁智能出行平台,这个平台综合运用了智能车载系统和智能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等功能,警企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实现全程录音以及大数据轨迹分析,通过对以上数据的分析运用确保出行全程的安全。旅游住宿共享平台爱彼迎(Airbnb)利用区块链技术为房东和用户提供了可信的商业环境。区块链技术保证了平台信息的可信,基于可信的信息和信任机制,平台还可以给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如房屋租金的预付等。共享经济主动开发利用新技术,实现科技创新,提升共享经济平台的输出效率,优化共享经济的服务体验。共享经济是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背景下产生的新业态,也一定会成为新技术的试验田,融合技术创新共同发展。

3.科技赋能保险行业发展

我国保险行业的增速在2016年之后开始逐渐放缓,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转型升级阶段,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合未来行业发展需要。保险科技作为数字经济的载体之一,越来越成为保险公司创新发展,资本市场竞相投资的重要领域。保险科技发展给保险在渠道获取、产品营销、盈利模式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各方面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3.1科技赋能互联网公司布局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保险公司,一些互联网巨头比如百度、腾讯以及阿里、东京等公司已经开始布局保险业务以扩充其业务范围,还会不断地有更多的行业大咖进军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公司是合作与竞争的关系,至少如今两者之间的合作是利大于弊的,目前合作还是可以使两者互利共赢的。互联网公司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被不断运用的背景下相比于传统保险公司有着无法超越的优势,因为互联网公司拥有海量的电商数据和与消费者有关的数据,以此分析用户的行为习惯和消费观念,识别用户的风险偏好水平以及风险需求,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保险业务,匹配合适的保险产品。

3.2保险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谋求发展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出现以及应用,以及保险行业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传统的保险公司不再是开展保险业务的优势主体,保险公司应跟随科技进步的步伐,在保险行业的转型时期谋求转型发展,让保险科技成为保险公司创新发展的推动力,不断地探索创新突破瓶颈,谋求发展。科技创新给保险公司带来发展机遇,成为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引擎,科技赋能是保险公司研究的主要课题。

3.3保险行业科技创新的方式

3.3.1运用大数据和区块链推进保险创新产品设计保险结合科技实现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数据和客户上,保险公司之前在风险敞口和损失模式方面的数据主要是通过在交易和风险管理中利用分析工具处理获取,获取的数据非常有限。如今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取得用户的性格特点、健康情况、收入水平,金融理财产品以及用户行为等数据,综合分析评价用户的情况,实现多维度立体化的分析,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掌握用户的保险需求,可见,保险公司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预测模型,实现个性化定制,满足客户的需求,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独有的个性化产品,目前平安、泰康、众安等保险巨头纷纷将大数据的应用到保险业务当中。除此之外,区块链技术也在保险行业有所运用,区块链技术独有的分布式记账的方式能够成为一种解决交易中信任问题的方案,保险行业在产品开发的过程中使用区块链技术,在场景识别上具有独特的优势,有助于开发有特定风险场景的保险产品。自动执行协议是区块链技术的功能,也就是在去中心化系统的基础上构建共识机制,省去了中心化检验,从而使保险产品更加高效、更加透明以及更为安全。

3.3.2运用人工智能优化保险公司运营和管理AI具备计算机图像识别、机器学习、NLP以及人机交互这几大核心技术,以大数据以及云计算能力作为其支撑的核心技术,该技术的使用加强了与用户的交流互动,稳定用户资源。例如在销售方面,采用智能客服代替人工客服,为客户全天候答疑,24小时整理信息不停歇,与人工客服相比较,不仅在服务时间上有优势,并且成本也能够大大降低了。在投保方面,采用智能顾投人工智能技术,能够迅速掌握用户的信息,进一步分析用户的保险需求,从而进行智能匹配保险产品,实现最大化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客户投保方面,避免了客户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搜索信息比对花费大量时间,提高客户转化率。在核保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实现以人机交互的方式在线上和客户交流,无需等待,直接能够取得用户的信息用于风险预测,承保与否即可确定,大大提升了核保效率。在定价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能够为保险业务的定价实现差异化,主要是通过获取识别用户的信息并加以分组区分,按照风险高低的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自然不同的风险收入不同的保费,保险产品的差异化定价更为合理。在索赔处理和欺诈识别方面,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连接用户外部信息和征信数据,提升风控以及反欺诈能力,侧重于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从而减小赔付率。可见,在销售、投保、核保、定价以及风控等多个环节当中应用人工智能技术,都使原有业务得到改善,优化了保险公司运营和管理。

3.3.3科技理赔为保险服务赋能保险用户通常有“理赔难”“理赔慢”的感受,但是随着大数据、AI等手段的科学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创新应用,科技赋能保险行业发展将使这一切发生了改变,据统计,2019年上半年保险行业的率赔率达到了97%以上,平均理赔天数大大下降,可见,科技赋能保险使保险理赔的效率得以提升。例如中国太保在理赔方面推出“e闪赔”“太e赔”、蚂蚁金服“定损宝”“车险分”、平安养老险的“极速赔”等。这都源于AI技术的强有力支持,使得客户在理赔过程中有佳的体验。就拿平安养老险“极速赔”来说,平安保险公司与医院共建数据共享平台,通过平台,用户不需要提供病历以及发票等材料,系统自动高效率完成审核工作,门诊理赔最快实现20秒结案。再说说车险领域的“定损宝”,是人工智能在保险领域的成功应用,对于车辆发生风险导致的不规则损伤问题可以通过图像识别技术,多角度拍摄受损车辆,通过算法识别事故图像协助保险公司定损。科技理赔赋能保险大大减少理赔纠纷案件,实现高效理赔,成本也得以降低。

4.共享经济与保险在技术创新上协同发展

通过以上对科技创新在共享经济与保险行业当中的应用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在科技创新上是同步发展的,均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领域上的创新发展,两者在科技创新背景下能够协同发展。

4.1科技创新背景下共享经济与保险业协同发展的必然性

共享经济领域不断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以保障平台交易安全,使产品服务得以优化以及实现智能化辅助决策,形成以科技创新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同时,保险行业加大保险科技的开发应用,以信息技术实现科技创新发展。可见,在科技领域共享经济和保险行业是同步发展的,两者势必能够利用数据、技术、客户资源等优势协同发展,推动共享经济与保险业融合发展,加大保险与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的合作。

4.2在共享出行方面

分享式驾乘方案带来了对责任险及个人损害险的新需求,基于使用和特定行为获取驾驶数据的个性化保险需求。大数据这样的技术能够解决这样的需求。例如UBI车险就是将车主驾驶行为和使用车辆的相关数据结合的个性化保险产品。运用OBD车载诊断系统和驾驶员监测系统,并通过监控里程及油耗等车辆使用数据,获取车辆使用情况以及驾驶员的开车行为和习惯,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进行处理,评估驾驶员的风险等级,以此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排除人为的干扰因素,为驾驶员制定个性化的保险产品,进行差别定价,对于驾驶行为较好的驾驶员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而驾驶风险较大的驾驶员则要多缴纳保险费。这体现了共享经济与保险在技术创新上的协同发展,使得两者在经营管理上更加科学,提供优质服务并节约运营的成本,双方是互利共赢的。

4.3共享经济平台借助保险科技手段做风控、投保、产品、保险保障

保险业务在共享经济中渗透,在科技创新上合作更为紧密,共享经济平台利用保险科技有效地识别客户的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等情况,明确用户使用共享经济平台的过程中受伤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以便做好风险控制。共享经济平台的投保也可以运用保险科技手段,“订单绑定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保险公司保持与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线上对接,平台用户使用共享工具时,用户个人发生的数据能够传输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数据情况迅速为用户投保,保障用户的安全。

4.4区块链构建信任机制促进共享经济与保险互动合作

共享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对社会信用体系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也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提供了数据以及技术支持,共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和信用体系具有双向促进的作用。同样,保险也是以信任作为重要基础的,保险将区块链技术分布式算法、不可抵赖机制、时间戳的管理及智能合约技术运用到信任体系的构建当中,保险体系将大大降低了的信任成本,使之成为与共享经济沟通合作最为有效的方式。再加上两者有着共同的社会性的属性,保险为共享经济的安全和效率问题得以解决,促进双方合作发展。同时保险借助保险公司的发展获得完善自我信任体系的强大动力。

5.结语

区块链技术的利弊范文6

区块链是一种基于传统互联网协议的特殊数据加密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或称分布式账本)。所谓分布式数据库系统是指:系统由一组数据组成的,分布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不同节点上,网络中的每个节点均具有独立的数据处理能力并可以执行局部应用,同时,每个节点也能通过网络通信子系统执行全局应用。分布式数据库更注重节点自治性以及各节点之间的协作性。区块链技术依托于P2P(点对点)网络传输协议,在P2P网络架构中没有中央服务器,网络中的各个节点均作为一个独立的客户端或服务器存在,任意两个节点之间可以直接进行数据交换,P2P网络架构的逻辑即通常所理解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区块链由一个个区块(block)组成,区块类似于传统的数据库记录。每一个区块均由区块头、区块体组成,其中区块头记录当前区块的特征值,区块体记录本区块的实际数据。区块头主要包含:区块的生成时间(时间戳)、本区块的哈希值、上一个区块的合希值等信息。哈希运算(hash)为一种不可逆的加密运算方法,其实质为基于“某些给定的内容”计算得出一个长度相同的“特征值”,其特点是基于“某些给定的内容”计算出“特征值”是相对可行的,而基于给出的“特征值”逆运算出“给定内容”相当困难(几乎不具有可行性)。由此实现了区块与哈希的一一对应,最后通过各个区块的时间序列以及上个区块的哈希值和本区块的哈希值,将记录不同内容的区块从逻辑上连接在一起,从而行成了区块链这种特殊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

二、区块链技术的特征

区块链技术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去中心化、共识机制、信息不可篡改性。

1.去中心化。在区块链系统中的交易,其记账由分布在网络中的各个节点共同实施并保存,不需要依赖第三方权威机构单独持有并保存账本。即在区块链系统中,实现了去中介、去第三方信用背书,可以让交易各方在没有中心化机构的情况下达成基于信任的交易。当然去中心化仅是在技术的实施层面而言,现实的场景有时并不需要去中心化,或者说某些实际的交易场景仍然需要中心化的第三方角色进行交易验证,因此在区块链系统中的去中心化并不是绝对的,从而有了“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这样几种“完全去中心化”、“多中心化”、“弱中心化”的结构。

2.共识机制。共识机制是区块链技术中最具革命性的概念。在去中心化的系统中,不相关的节点之间如何建立信任进而对区块链的一致性达成共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利用共识机制。共识机制就是在分布式系统中,多个节点之间对某个状态达成一致结果所依赖的机制。正是有了共识机制,区块链网络才会被跨区域、跨国别、跨种族的各类人所共同接受,让网络上陌生人之间在没有第三方中心化机构作为信用背书的情况下,轻松达成信任和共识。区块链有多种共识机制,但目前运行最成功的是在比特币中的工作量证明机制(POW)。以比特币为例简单说明共识机制:首先客户端产生新的交易并向全网广播;全网中每个节点收到请求并将交易纳入自己的区块中;每个节点通过上述描述的工作量证明进行寻找满足难度条件的随机数的工作;某个节点找到了随机数并向全网广播;哈希验证随机数是否有效,如有效则认可并接受该区块;工作验证节点将新区块广播寻求众多节点确认,当存在多个区块确认时交易就被确认并永久写于区块链中。这一过程用通俗的语言表述即为:当网络中某个节点发生了交易需要记账时,首先将交易信息以广播的形式向全网络进行广播,然后全网络中的各个节点在收到记账请求后根据规则进行运算,最快完成运算并经验证的节点在完成运算后再将账本向全网络广播,经过大多数人的验证确认后共同完成记账,系统再给予完成运算的工作节点一定的手续费及奖励。

3.信息不可篡改性。在区块链系统中只能增加数据,不能删除数据。对于已经生成的区块链数据几乎不可能实施数据的篡改。这是由区块链系统中的加密及验证方式决定的。由于区块链中每个区块的链接是按交易的时间序列并基于哈希运算并加密完成的,即每一个区块包含了上个区块的哈希值和本区块的哈希值,而哈希值是基于每个区块的打包内容进行哈希运算得出的特征值,各个区块与各自的哈希值是一一对应的,一旦某个区块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则将不能与相应的哈希值进行匹配,除非请求全网中51%以上的节点共同对该节点之后的所有区块重新进行运算,而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现有交易场景与区块链技术下交易场景的差异分析

(一)现有交易场景

以某一生产制造型企业的上下游供应链为例,假定在现有的实际交易场景下,A公司为供应商,B公司为生产企业,C公司为客户。一个常规的商业链条为:C公司与B公司就特定商品的转让达成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中详细约定拟转让商品的特征、价格、数量、结算条件等内容;C与B的合同协议(以下简称BC合同)生效后,B公司根据BC合同的内容,调配生产资源,生成具体订单的物料清单,结合生产计划安排与库存信息,产生采购请求;B公司与A公司就具体的材料供应形成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中详细约定拟转让原材料的特征、价格、数量、结算条件等内容;A与B的合同协议(以下简称AB合同)生效后,A公司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发货,B公司验收并确认到货,并按AB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货款;B公司内部发生领料、生产、验收、发货等具体内部环节;C公司确认收到B公司生产并发出的商品,C公司根据BC合同的约定安排支付商品款。整个交易链条的参与方包括A、B、C,还有银行,因为所有的资金结算需要通过银行来实现。可以发现,实际工作中几乎任何一项商品生产制造相关交易均可以分解成如上ABC之间的商业链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此类ABC之间的交易常常会出现某个节点的断裂,如:B生产的产品不符合C客户的要求;B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BC合同;C在确认接收商品后不按照BC合同的要求支付款项;A供应的材料质量出现瑕疵;B在确认接收材料后不按照AB合同的要求支付材料款项;A由于涉及其他法律诉讼而账户冻结无法完成相应的交易;B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而无法履行BC合同等等。在现实生活中,A、B、C、银行均是一个个完整的节点,商业链条的完整并得到执行是基于合同(AB合同、BC合同)所约定的信任关系,而合同是基于法律的基本强制力保障。各个节点之间不可能凭空产生完全的信任关系,交易的参与方之间均是通过事先的详细约定,将交易的具体规则通过合同(AB合同、BC合同)进行固化,并通过法律的背书以保证合同的执行力。然而由于信息、资源的不对称,现实交易中的各种道德背离等问题层出不穷。如B恶意拖欠A的材料款;C恶意拖欠B的商品款;BC合同达成之前B对C履约能力的担心与怀疑;AB合同达成之前A对B付款能力的担心与怀疑等等。即在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很多交易场景并签订一些合同协议以约束交易双方的经济行为,但是即使签了合同协议,也无法保证在合同期内协议双方一定能完整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承诺。

因此在现实的ABC商业链条中,如果互不信任的ABC三方的交易行为能够得到顺利运行,往往需要第三方机构作为信用中介参与其中,如银行开出的履约保函、支付宝中的信用背书(即双方的交易结算通过支付宝完成,如果出现交易异常,可由支付宝判断是撤销交易还是继续完成交易),而这类作为信用中介的第三方机构,实际形成了交易的信任中心。

(二)区块链技术下的交易场景

假设在区块链技术背景下同样发生ABC之间的交易行为,假定结合“比特币公有链”的交易特点,其商业链条为:C公司与B公司就特定商品的转让达到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中详细约定拟转让商品的特征、价格、数量、结算条件等内容;B公司将合同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转化为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承诺控制着数字资产并包含了合约参与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执行);B公司将BC交易信息与交易条款的智能合约等相关信息进行哈希运算得到验证字符;B公司将交易信息、公钥、验证字符打包并进行全网广播;区块链系统中各个节点接受广播信息并分别进行数据运算,争取打包计账权并获取手续费及报酬;某个网络节点最先完成数据运算后进行数据验证(接收节点用公钥解密信息并与原广播字符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将打包记账区块向全网广播;全网其他节点接收信息并确认该区块有效记入链中,此时即完成了该交易事项的记账过程。当进入合同执行阶段后,根据智能合约所约定的触发条件(如合同生效之日C支付50%货款,收到B发出的商品并验收确认支付40%货款,剩余10%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于收到货物之日起3年后支付),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的各个时间节点,完成账本数据的更新,即追加新的账本数据并广播和更新区块,当相关数据的变更或增加触发了智能合约的执行机制时,智能合约将直接执行事先约定的支付结算,完成相关数字货币的直接转账,从而实现区块链技术背景下商业链条的完整并自动执行。同样,AB之间的合同也如此逻辑执行。

pagenumber_ebook=84,pagenumber_book=83

可以发现,在区块链技术背景下,整个交易合同协议的全生命周期中多出了两方面的信任节点:(1)交易信息向全网广播并经全网确认后记账的共识机制节点;(2)将合同协议文本的执行信息以智能合约的形式进行数字固化节点。共识机制解决了该具体交易的广泛认可性(在区块链系统中要达到51%以上节点确认),即在合同的后续执行阶段不会因为合同协议的有效性而作为某一交易方违约的理由。同样,合同协议的实际违约也可以作为智能合约触发的某特定场景,智能合约通过程序代码的形式将合同的结算执行进行固化,一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触发了智能合约的相关结算条款,区块链系统将会直接自动执行相关的合同结算(当然此时的合同结算一定是以可执行的数据货币作为结算手段),由此解决了合同执行阶段的信任疑虑问题。

综上,可以简单比较现有交易场景与区块链技术下的交易场景差异:(1)去中心化,在区块链交易场景中没有出现银行、支付宝等第三方信用机构的参与,而是在交易的参与方之间直接进行合同协议的签订与结算。(2)共识机制,交易信息会以全网记账的方式向全部网络节点进行广播并确认,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进一步降低了交易后期的违约风险(3)智能合约,通过程序代码将合同的执行触发条件进行事先约定,并且不可篡改,一旦合同执行完成将直接触发智能合约的执行机制且强制执行,进一步增强了交易参与方的信任。

因此,区块链技术将会带来社会信用体系的重新构建。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其深远影响:某一大型企业从原来的全手工作业流程改为ERP管理,在全手工环境下,企业内各个部门经常会出现数据不同步、责任划分不明、效率低下等问题,一旦实施全流程的ERP管理后,系统会对每个部门的工作流程、工作权限以程序的形式在系统中进行固化,按ERP流程执行将成为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任基础。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实现了在不需要中心化管理的现实交易场景中的ERP管理效果。

目前央行计划推出数字货币DCEP(DigitalCurrencyElectronicPayment,全称为“数字货币电子支付”),这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全新加密电子货币体系,将替代M0(人民币流通量),与纸币的属性功能完全一样,任何国内机构和个人均不能拒绝接收DCEP。对于DCEP的管理,央行拟采用「双层运营的模式:个人和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者商业机构开立数字钱包,就像现在的现金一样,用户在手机APP上,通过银行卡就可以兑换DCEP;而央行主要管理商业银行,并不直接面向用户。DCEP是数字化的人民币现金,由央行结算,且具有法定清偿性,DCEP支付是第一层的直接支付手段,将会为未来的区块链技术的深度应用提供完美的支付执行手段的配套。可见,随着在区块链(blockchain)+数据货币(DCEP)方面的技术布局与发展,在可预计的未来,必将对现行的很多交易场景、商业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四、对会计行业的潜在影响

就会计行业而言,首先,一种全新支付手段(DCEP)产生了,货币资金不再只有传统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这三类,会多出一项(DCEP)资金,而(DCEP)是作为库存现金的一类,还是作为银行存款或是其他货币资金的一类,如何分类将会很有意义。因为(DCEP)是作为M0(人民币流通量)的替代,与纸币的属性功能完全一样,且未来将会作为主流的支付结算手段,因此将其作为传统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中的某一类显然是不合理的,完全应该作为一种全新的货币资金分类。

其次,由于区块链系统中的交易场景与现有的实际交易场景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区块链环境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全有别于现实社会。交易信息的透明性,减少了现实社会中经常在交易双方之间发生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一些商业投机行为也将减少。如上例ABC交易中的合同定价环节,由于几乎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有关商品或材料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博弈将会更顺畅,社会资源的流转效率和速度将会加快。不对称加密技术的运用(通过私钥和公钥的配对,并由公钥去解密私钥的加密信息,实现身份的验证)又保证了相关商业行为或交易中必要的保密要求。由于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的双重约束,区块链环境中的信息失真和合同违约风险将会有效降低,基于存在不确定性前提的相关债权、收入的会计确认条件将会有别于传统模式。

另外,某些初创型的科技巨头公司(独角兽公司)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投资者对之趋之若鹜,随着一轮又一轮的融资介入,公司估值几何级增加,可能达到上亿或是几十亿的规模等级。但是其财务报表却是长期亏损,甚至亏损趋势不断放大,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传统的会计理论趋向于谨慎保守、可验证性,因此大量的数字资产、虚拟资源等无法用传统的会计理论和思维精确确认并记录,这是会计理论研究与行业发展的巨大脱节。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度运用,或许会对原有的数字资产、虚拟资源的估值带来重大便利,因为在区块链场景中交易信息的透明性、不可篡改性保证了交易链条信息的可靠性,由此会相应减少估值基础信息的不确定性。或许未来会出现一种基于区块链环境的公司自身价值的估计模型,或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自身价值及其变动的计量要求,这样一来将会彻底改变传统的会计理论不能真实反映这些独角兽公司真实价值的尴尬局面。

在企业内部的财务应用场景中,跨部门间经常会出现对账、财务数据协同等问题。如采购部门的关于采购业务的台账需要按时间序列详细登记与采购业务发生有关的合同履行情况、进项税额发票到账、材料款支付情况等;基于传统会计中平行登记的要求,财务部门也需要根据内部传递过来的与采购业务有关的原始单据登记采购业务相关的物料到库、债务确认等详细信息;销售部门需要根据商品发货情况详细登记关于销售合同履行情况的台账,需要跟踪商品出库、订单履行、客户验收确认、提示开票、催收货款到账等各个重要的业务环节并同时登记销售部门业务台账。实践证明,在传统的财务应用场景中,跨部门的业务数据对账经常会出现差错,由此往往会引起相关责任归属的内部争议。而未来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中的共识机制应该可以有效应对此类问题,因为区块链技术通过看似冗余的数据库同步备份,实现了高度的数据共享,如上所述的采购、财务、销售三个部门的台账或明细账同时在企业私有链中进行数据更新时,任何一项采购或销售业务的变动引发的数据变动均需要通过共识机制由财务及其他如生产、技术、仓库等部门验证并确认,并且只有在验证和确认后方可形成有效的数据账本并更新私有链数据。由此内部对账环节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因为相关的采购、财务、销售部门同时持有并更新同一个账本。

同时,在企业内部的有关物料供应链管理场景中也会有区块链技术介入的舞台,原材料库、生产车间、半成品库、产成品库构成了生产企业内部物料流转的关键节点,在传统手工会计场景下难以应对频繁领料、退料操作的较为复杂的生产工序过程,即使是现在相对成熟并成功运用的MES数字化工厂(通过预先将不规则的各个生产工序中的各项操作进行标准化,并通过扫码技术实时记录各个生产工序中每一个标准化动作的执行情况,通过全流程的数据分析而反映出精细化的生产作业流程进行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MES数字化工厂本质上是个中心化的管理系统,在该系统中各个操作节点仅是与管理中心存在数据共享,每一组操作流程按作业工序操作的时间先后顺序而相对独立,即第三道工序并不需要也不能知道第一道工序从仓库的领料、退料情况。但是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企业内部物料供应链应用场景中,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数据的透明性、可追溯性、不可修改性,每个供应链管理节点的每一项关键性操作均需要向私有链全网广播并由全网其他关键节点验证和确认效果,即在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企业内部供应链管理中每个节点都是管理中心,其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序要高于MES数字工厂,由此会带来协同效益的提升、协同差错率的降低、责任归属可追溯性的提高。

总之,就会计行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而言,未来可能会在所有因涉及基础信任疑虑而导致的会计估计的不确认性方面,以及在企业内部作业管理中涉及跨部门协同管理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变化。因为区块链环境与现实交易环境中最大的差异在于信用体系的变化。在区块链环境中任何不相识的个人或是机构之间可以很快达成并完成相关的交易事情,这是由区块链环境特定的交易逻辑设计而导致的。

五、对审计行业的潜在影响

就审计行业而言潜在影响可能会很大。首先,现代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有一个很重要的假设,即外部证据的证明效率要远大于内部证据,这是因为内部证据不可靠、容易篡改,而外部证据来自于被审计客户之外的另一个体系,不容易被审计客户篡改。所以在审计理论和审计实务工作中,第三方函证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审计程序。就目前所看到的一些审计失败案例,函证失败是导致审计失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如“ST康得”的2018年年报中122亿元存款余额“不翼而飞”案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询证函回函,由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于4月26日寄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4月29日早9点签收,北京银行未对其出具的询证函回函予以回复“情况与事实不符”,而此案中第三方函证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假如是在区块链+数字货币系统中,由于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性、数字货币交易的可追溯性、任何交易信息的不可篡改性,将会导致原来寄希望于用外部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的信息不对称的不信任基础几乎消失。即在区块链环境中对于银行的第三方函证可能会变得无足轻重,通过一个简单的数字货币账户查询即可以得到几乎可以完全信任的结果。

其次,由于区块链系统中交易数据只可增加、不可删除、不可篡改的特征,将会对在企业“私有链”中发生的任何交易事项留下完整的交易轨迹,对交易记录的任何调整只能以增加的方式进行修正,整体交易轨迹将会完美的展现在审计人员面前,由此,了解内部控制流程、控制测试中的穿行测试将会变得十分顺畅,从而为细节测试的样本规模的减少提供了重要前置条件,并最终带来整体审计工作效率的大幅提升。或许原来需要3个月才能完成的年报审计在区块链环境中只需要1个月。

另外从逻辑角度分析,审计的具体目标是以财务报告为载体的企业的会计记录,而会计记录是一种将企业的各项经营与非经营行为的财务影响进行确认和计量的“语言”表达。由于在可预期的未来,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企业各项经营与非经营行为会产生较大的变化,从而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也将随之变化,进而会引起审计层面理论和方法的变化。举个最为简单的例子:在传统的审计方法中(对每一个报表项目),在对报表项目实施细节测试时,从审计程序上均需要完成“获取与报表项目相关的总账、明细账、台账,并核对是否加总一致”这样一个操作,而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中只有一个账本,不同的部门节点同步持有一个账本并同步更新,因此上述这种传统的细节测试方法显然已经失去意义了。基于风险导向审计理论的重大错报风险分析角度考虑,在未来的区块链应用场景中,由于其共识机制、数据透明、高度共享、智能合约的特征,在企业内部某个部门节点上出现舞弊或差错的可能性会降低,审计中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可能会更偏向于整体控制环境相关的错报风险,即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的系统性风险。

所以,区块链技术对审计的影响是因其特殊的技术特点在未来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各项经营和非经营行为,进而影响到相关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最终影响到审计的应对思路。

但是,由于区块链系统的去中心化特征,使得在完全去中心化的环境下,无需第三方信用机构的存在,甚至于无需银行参加交易的结算。因此第三方信用机构的审计机构在未来的区块链环境中需要怎么定位,也将是个严峻的问题,即在某些完全去中心化的交易场景中,所有交易事项均在区块链环境中完成,由此所产生的基于区块链背景的财务数据还需要第三方信用背书吗?当然,现阶段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以及跨链相关的底层技术运用还并不十分成熟,未来随着相关技术的进步,具体场景的应用会趋于规范,而现阶段的一些考虑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区块链技术的利弊范文7

近年来我国汽车制造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作为汽车的主要原材料的钢材价格持续增长,致使汽车制造的成本上升;另一方面,来源于市场竞争以及自身的库存等压力,迫使汽车生产厂家降低价格,到2007年2月为止,几乎所有汽车开始大幅下调价格幅度达10%以上。汽车制造业的利润一压再压,开始进入微利时代,大多数汽车企业开始将目光转向物流这一“第三利润源”上来,这就要求汽车生产企业的供应物流不仅要满足生产需求的目标,而且还要以最低的成本、最少的消耗、最快的反应来适应变化。零件供应是汽车供应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被公认为的物流系统良性运作并持续优化的最关键环节,零件的供应物流模式是汽车生产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零部件供应分散

在零部件供应物流业务中,虽然有第三方物流开始介入,但大多数的零部件物流业务仍然由分散的社会物流承担,绝大多数的第三方汽车物流集中在整车销售物流。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促使汽车生产商不断努力改进生产模式以适应市场竞争的步伐,所以一些先进的生产方式也逐渐应用到日常的生产中,其中就包括JIT模式。整车生产厂为了实现零库存,要求零部件供应商按其生产节奏和生产需求量进行供货,由供货商或整车生产厂的供应部门实施“直送工位”的JIT 配送,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整车生产企业的风险。由于汽车的零件繁多,所以会有很多不同零配件的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往往分布在全国各地(见图1)。

然而如图1所示,受到地理空间和信息传递等方面限制,加之干线运输可靠性差的原因,位于规定若干公里以外的零部件供应商不得不通过在整车厂附近自建仓库、租用整车生产厂仓库或社会第三方仓库等方式,构造自己的仓储系统,把零部件暂时存放在仓库内,以便可以随时提供JIT服务。因此,零部件供应商和相应的运输、配送环节,构成了层次繁多、结构复杂的采购供应物流体系。

传统普通模式的弊端:

运输路线上两点式运输居多,没有科学的运输规划方法,迂回运输、重复运输、对流运输经常发生,不能达到整个运输网格的整体优化,而且造成社会运力资源的严重浪费。

零部件供应商通过自建仓库、租用整车生产厂仓库或社会仓库等方式,构造自身的仓储系统,相当于把成品仓库前移至整车生产企业的生产线旁。在供应链中,仓库是整个采购供应物流体系中的关键结点,但由于这些仓库分属于不同的零配件厂,仓库条件、管理人员素质各异,管理难度非常大,起不到整车生产厂与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桥梁作用,相反却加重了零部件供应商的负担,成为采购供应物流系统的薄弱环节,同时也造成社会范围内的仓储资源浪费。

很多时候供应商一般或自行完成或委托运输公司完成干线运输,由于现阶段运输企业大多处在低水平的价格竞争阶段,在运输管理手段上没有先进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无法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全程跟踪服务,管理水平落后,并且干线运输的不可控性会导致零配件库存的进一步增加。

以上原因影响了汽车供应链的竞争力,严重制约了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

现行衍生模式

现行的汽车零件供应物流模式,在基于传统的普通模式下,从全球的大汽车厂商的实践中,衍生出以下几种模式:

集货中心模式。这种模式是先将来自大量供应商的零部件集中起来,再向汽车总装厂送货,如图2所示。一般来说,汽车厂商将这项集货的工作分包给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按事先约定好的频率(如每周、每天)进行配送。零部件首先要送到集货中心,在集货中心根据各个汽车总装厂的需求进行组合,然后配送给各地的总装厂。

作业现场配送中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物流服务商先将零部件送到总装厂附近的一个配送中心,而不是直接送到总装厂,如图3所示。其优点是可以更好地控制工厂零部件的内向物流。对于汽车厂商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零部件,可以迅速送达,而且可以大大减少车辆在工厂的拥堵。此外,还可以在配送中心进行额外的增值作业。

供应商园区模式。这种模式是在汽车总厂附近建立供应商园区,主要的零部件制造商集中在园区内,根据总装厂主生产计划的安排,将主要组件按需求的先后顺序送往总装厂,如图4所示。对于供应商来说,他们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自身组件的组装,送到总装线上的需求点。

模块化模式。前面几种模式主要是围绕着物流渠道进行的改进,而不涉及对物流对象的改进,也就是说,都是将大量的零部件配送给总装厂,如图5所示。模块化设计大大减少了汽车厂商的组装作业,不同的汽车模块组合也为客户带来了更多的多样化。组装作业的减少意味着从客户订货到交货的提前期缩短了,能够更加迅速地对客户的需求作出响应。现在“同步供应”这一术语来说明供应商不仅要在正确的时间配送正确质量的汽车模块,而且要与组装厂商实现实时化运作,并逐渐过渡到零库存。

外包模式。外包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基于供应链物流管理思想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是通过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对整条零件供应链的上、中、下游统一进行规划、组织、协调以及物流信息共享,实现跨组织的物流管理,组织管理形式如图6。

区块链技术的利弊范文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行业特性 风险管理 理论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ki.rmltxsqy.2017.03.007

P2P贷款的风险问题与信息经济学理论

在互联网产生之前,P2P贷款的前身被称为民间借贷。其主要功能是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在发生资金短缺时互相借贷,这可以视为P2P贷款的纯线下模式。民间借贷存在的基础,是由于银行的业务范围往往不能够涵盖某些个人的贷款需求。当然P2P贷款和传统的民间借贷有很大的不同。许多民间借贷并不一定通过合法的公司来进行,可能主要是发生在个人之间,或者通过地下公司来进行。P2P贷款的纯线上模式,最初产生于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借贷环境。比如,阿里巴巴开发了P2P贷款来资助它的小微淘宝网商。因为阿里巴巴非常了解淘宝网商的现金流和经营情况,所以这种纯线上的贷款模式,其风险也是相对可控的。然而对于其他的P2P贷款公司而言,由于缺乏对贷款人偿还能力的了解,纯线上模式就不太行得通。因此,大部分P2P贷款公司采取线上出借流程与线下贷款流程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所谓的O2O模式。此模式的特点,就是利用线上出借流程来降低管理成本,同时线下贷款的管理流程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坏账风险。

和其他信贷业务的风险一样,P2P贷款风险可以用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人道德风险理论来分析①。信息不对称理论是说,交易的双方对风险的认识程度是不同的。比如,对于借款方的偿还能力,借款方本身一定比出借方知道的多些。而且,借款方常常有意识地隐瞒或无意识地忽略一些相关信息。可能会导致出借方对贷款的风险估计不足。人道德风险理论,是指贷款公司内部的某些个人为了促成贷款交易而有意无意地忽视出借方的利益。特别是在大型的P2P贷款公司,其雇员、派出单位或分公司,都有可能为了短期利益而放弃或削弱风险控制。

尽管所有的金融公司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控制风险,P2P贷款业务的风险比传统的金融企业还要大些。这是因为银行往往已经掌握了风险比较小的贷款业务,而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业务,才会进入P2P贷款的业务范畴。因此,P2P贷款的风险管理有很多传统银行的风险管理中没有涉及到的复杂性。因此,本文会重点探讨P2P贷款风险的特殊性问题。另外一个和风险控制相关的新兴经济学研究是源于生态学研究的信号学理论。信号学理论主要研究信号传递和信号甄别的特征。信号传递模型(Signaling model)指出通过可观察的行为,市场的各个主体可以传递商品价值或质量的确切信息,信号甄别模型(Screening model)指出市场的各个主体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来甄别信息的真实性。

值得指出的是,本文的目的不是探讨信息经济学,而是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现有概念来理解P2P互联网金融中的现象。比如,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人风险理论让我们更加容易地理解各种金融风险的必然性,信号学理论让我们更加容易地理解大数据征信的价值。

P2P贷款体系中的经济关系

P2P贷款体系的基本模式其实十分简单易懂。它包括三个基本部分:出借方、中介公司和借款方。出借方的经济目的是通过贷款来获得收益。借款方的目的是通过借款取得资本来完成自己的经济行为。中介的功能是帮助出借方和借款方取得联系并建立合同,通过收取手续费来获得收益。对于出借方,中介具有获取高质借款方的功能,甚至包括追债功能。因此,中介需要对借款方的还债能力及各种相关信息作深入了解。但是,由于出借方、中介、和借款方的种类不同,特别是中介的服务内容和功能不同,就产生了形形的商务模式。出借方的种类,包括个人出借方和实体出借方。不同种类的出借方的风险承受能力会有所不同,同时对出借利率的追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同出借方对借款方的要求和对中介的要求也会有很大的不同。

中介的种类可以根据功能来进行划分。首先,商务流程可以分为线上、线下和线上线下的融合。其次,它的服务内容可以分为客户推荐、客户对接、风险保障及催款服务,等等。而且,中介的种类理论上又可以分为有资金池和无资金池两类。(当然,从2016年起,政府已经规定P2P贷款公司不得设资金池。)最后,贷款公司内部的结构,也很值得关注。因为这些因素对公司的运作效率、运作成本、和运营风险都有很大关系。

借款方的种类首先可以分为个人家庭用款和小公司经营资本借款。同时,还可以分为有担保借款和无担保借款。其次,借款的多少可以分为小额、中额和大额。最后,借款的时间可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诸如此类,不同借款方的种类会导致借款风险的不同和借款利率的不同。了解这些因素就可以知道为什么贷款公司的种类会变化多端。对于出借方来说,其目的是要选择一个比较好的贷款中介,获得风险比较小的借款人。对于平台监管单位来讲,不同中介所产生的风险不同,因此风险监管的策略和方式也就有所不同。

P2P贷款的风险来源分析

P2P贷款的风险来源分为以下四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出借方的贪心与无知所导致的受骗上当。比如,已经被封闭的易租宝竟然可以从几万人手里骗取几百亿人民币的出借款。易租宝只是打着P2P贷款的幌子,干得却是庞氏骗局的把戏。如今,政府已经整治了易租宝之类的假P2P贷款公司。此类风险已经大大减少。另外一个也已经被查封的中晋系案例,虽低于易租宝的融资总量,但与其庞氏骗局的手法如出一辙。为了摆脱融Y客户数量的限制,中晋系竟然成立了200多家分公司来实现总融资量。

互联网金融风险舆情分析与监督,是一个新兴的金融现象。一般来讲,舆情分析需要搜集来自各类新闻媒体及微博、博客、论坛等社会化媒体的相关数据,包括监管类信息、引导类信息、投诉类信息等。通过对大量信息的统计分析,得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走向,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决策依据。

P2P贷款的信息流模型

为了提升P2P贷款风险的管控能力,本文基于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人道德风险理论提出一个P2P模型(贷款信息流风险控制模型如下)。本模型的目的是:(1)让出借方不容易受骗上当,(2)让中介不能经营庞氏骗局,(3)帮助中介提高经营水平,(4)让借款方合理借款,(5)让坏账率最小化,(6)支持监管机构的高效率工作。

图中的P2P贷款的信息流风险控制模型包括了九项主要实体:出借方,中介公司、借款方、征信公司、风控机构、银行、律师、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图中的粗箭头标志了目前大部分P2P公司已经实现了的信息链,细箭头标志了目前仅有少部分P2P公司已经实现了的信息链,虚箭头标志了目前大部分P2P公司还没有实现的信息链。下面是图中主要信息链的基本情况:

(1)征信公司向中介提供个人征信资料。征信公司可以包括传统的征信公司,比如银行,同时包括新型的大数据征信公司。

(2)风控机构向中介提供财务担保信息。风控机构可以是中介的子公司(如宜人贷),也可以是中介的加盟公司(如融友财富)。无论如何,中介必须和风控机构有一致的经济利益,以避免或减弱人道德风险。比如,融友网的风控机构就是它的加盟店。每一个加盟店,必须交纳一定量的加盟费和保证金。

(3)中介公司向出借方推荐合格的借款方信息。而借款方的选择,是依据了征信公司提供的个人信誉资料和风控机构提供的财务担保信息。同时中介公司还可能通过非常手段来掌握独特的借款人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以和借款人同时到银行去打印个人银行信息。

(4)一旦出现借款方拖延付款的情况,风控机构必须及时进入追讨程序。同时把追讨信息及时传递给中介公司和出借方。

(5)中介公司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备信息,包括资金流动信息和恼寺市畔。

(6)中介公司要向行业协会及时提供行业标准信息(简称行标信息),包括借款方黑名单和其他相关信息。

(7)银行和有关实体之间的财务信息链,主要包括贷款往来信息。此类信息可以有效地反映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情况。

(8)律师和有关实体之间的法务信息链,主要是贷款合同信息。此类信息可以有效地映射互联网金融中心的新业务开展情况。

上述信息流模型是一个理论模型,目的是集中展示P2P贷款的风险及管控手段。从技术角度讲,行业内已经有个别公司实现了某些部分的功能。也就是说已经具备了实现的可能性。但是,它的贯彻和落实还需要技术和管理上的磨合,以及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深入改革。无论如何,该模型可以用来展示和探讨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金融风险控制的问题现状和解决路径,从而帮助管控前面本文中所提到的四类风险。

首先,上述的中介公司的跑路风险和经营不善风险,可以通过中介和监察机构之间的信息链来解决。有了这个信息链,监察机构就可以用人工智能的方法把中介公司的非法经营如庞氏骗局显示出来。在国际上,审计公司用人工智能方法来监察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成为常规做法。这一点,应该是目前对政府监察功能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中介公司的经营不善风险,也可以通过本信息链来显示。具体方法,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属银行的监管办法,同时加入人工智能的手段来降低操作成本。

对中介跑路风险和经营不善风险的有效规管,就会从实际上降低或消除出借方由于对金融市场的无知和追求高利率所造成的金融投资风险。同时,政府监察机构还可以规定,当投资数目超过一定数额的时候,必须经过投资律师的参与,以避免上当受骗。政府还可以进一步间接或直接提供专业投资服务,让民众能够选择较好的P2P贷款公司,以取得比较合理的投资收益。

征信公司和风控机构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信息链,可以分别用来降低”选择借款方”和“管控借款方”的双重风险。解决了这两个风险,好的中介公司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出借方和借款方,从而进一步提升规模效益,增强抗风险能力。因此,政府的监管机构也可以在这个信息链上做文章。通过掌控信息链的带宽和质量,来降低中介公司的运营风险,从而稳定中国的金融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充裕的资金。这对万众创业和全民创新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和大数据征信技术

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以来的迅猛发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产生了新的趋势。传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的风控是以央行征信报告为主要依据,通过专业经理人的评判,采用定性的风控方法来降低坏账率。其弱点是容易错失很多客户,而且服务的分类与定制化程度不足。同时,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有限,风控经验和风控手段都比较薄弱,其逾期率和坏账率都比较差。新的商业机会是,移动互联网通过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导致人们大量的数据“足迹”,使大数据已经成为传统和新兴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上面的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展示了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中,各个相关人员和组织之间的潜在的信息流动链条。利用这些信息链中所包含的各种有关个人行为的信号,通过人工智能分析,就可以得到个人的征信评价。这就在传统的银行个人征信方法之外,产生了一个称为大数据征信的新方法。大数据征信与传统征信有很大不同。首先,传统征信主要从银行和政府掌握的交易数据计算出来的,而大数据征信是从非传统数据中推导出来的。其二,传统征信主要服务于信用比较好的人群,而大数据征信主要服务于信用偏低或者尚未建立信用的人群。其三,传统征信技术已经相对成熟,而大数据征信技术正在发展中。

另一方面,大数据征信可以至少在三个方面弥补传统征信之不足。首先,通过使用数以千计的参数,大数据征信的数理模型使得信用评价更加精准。这是因为大数据比传统征信涵盖了更多的行为信号,同时提高了信号学中提到的信号传递和信号甄别的能力。其次,因为纳入了更为多样性的行为信号使得大数据征信对借款人行为的来龙去脉,了解得更为深入。最后,由于大数据征信的数理模型可以纳入时间参数并区分大量参数的时间效益,大数据征信产生了更具时效性的信用评判标准。

在金融创新方面,成立于2009年的ZestFinance已经筹集了超过250亿美金。该公司的一组前谷歌工程师,利用谷歌的机器学习和数据的科学技术,已经创造了两个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ZestCash和BASIX,前者是针对次级借款人的紧急贷款服务,BASIX是为新的人群提供贷款服务,旨在为信用分数略低于理想水平,并且几乎要符合正规银行贷款标准的人。据报道,在这个区间的美国人有数百万之多。特别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这部分人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服务,因此被Q为银行的“近贷人”。意思是说,他们常常被分析,却总是和得到贷款失之交臂。BASIX的产生,使这部分借款人更容易地找到价格实惠的贷款。在服务推出后的前三个月,BASIX已经获得相当快速的成长。拥有约$70亿美元资产的全球最大的投资公司之一Fortress投资集团,和BASIX签定了1亿5千万元的融资协议,主要用于BASIX的贷款业务提供新的资金。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大数据征信带来的社会效益。尽管直接受益者只有几百万人,BASIX让投资集团利用人工智能能够准确地找到他们,为其量身定做新的服务模式,这就是大数据征信的意义所在。

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和区块链技术

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的局部或整体实现,需要大量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努力。金融信息流的经济价值,有赖于跨公司以及跨行业信息流工程的可靠性和廉价性。同时,此类系统需要跨越大量的数据库和管理体系。因此,金融信息流的实现必然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体系。这是对传统的集中管理的信息技术和管理体制的重大挑战。幸运的是,派生于比特币的区块链技术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可能的发展方向⑤。

区块链技术于2016年6月27日被世界经济论坛选入了2016年度十大新兴技术。该榜单由论坛的新兴技术理事会编译,与《科学美国人》杂志合作出版。入选十大新兴技术的标准是必须可以改善人们生活、推动行业变革和维护地球生态等领域。此前,记录比特币的分布式电子交易账本,使用了区块链技术。比特币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展示了区块链技术支持无中心分布式商业网络的功能,从而引起了风险投资对区块链技术的热捧。2015年,风险投资企业对区块链行业投资金额突破了十亿美元。区块链技术的战略意义在于,它可以改变市场及政府的工作方式,从而产生深远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在技术层面,区块链可以化身为一个无中心的全分布式数据库。在这个系统中的用户,每个人都可以看到任何一个交易的产生和存在,但是交易的内容经过加密,只有相关人员才可以解读交易的细节。同时,该系统中所有人都可以证明该交易的存在,且交易内容没有经过篡改。通过加密、分布式计算等关键技术,区块链保证了数据的安全,解决了不可信任网络上节点之间的信任问题。另外,区块链没有中心节点,只要有大部分服务器不中断,这个系统就会持续运转。由于区块链拥有这些特色,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尝试运用区块链技术来打造安全高效的商务系统,同时避免比特币的某些弊病,如高能耗和低计算能力。比如,总部位于纽约的纳斯达克交易所清算所已经推出了一个基于区块链的纳斯达克私慕股票交易市场来连接机构投资者与尚未上市的公司。该系统提供的服务包括发放、转让和管理私募公司证券。除了金融应用,区块链还被应用于健康、保险和娱乐。

本文的金融信息流的运营环境,和区块链的特征完全匹配。首先,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涵盖很多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是一个不具备管理中心的信息网络。因此,金融信息流的管理体系,必须是分布式的。同时,因为金融信息流融合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相关信息必须使用加密技术,同时又要支持监管机构的合理功能。当然,金融信息流的具体实现技术,必定要二次开发,不可能照搬。

从历史观点来看,P2P网贷可以说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在互联网时代的升级版。尽管在发展初期,鱼龙混杂,泥沙下,但P2P网贷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和无可替代的贡献。因此,对于涵盖了P2P网贷的互联网金融来说,争论的焦点不应该是互联网金融能否存在,而应该是政府如何允许和协助互联网金融健康地发展壮大。正如历朝历代的银行和民间借贷一直是相辅相承的,互联网时代的银行和网贷一定是应该和平共处,共同发展,成为未来中国金融的两个方面。银行采用的是蓄水池模式,集融资和放贷两大功能于一体。而互联网金融采用的是红娘模式,其主要功能是提高民间借贷的效率和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高效率和灵活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可以用来提供更多个性化和特殊化金融服务。另外,互联网金融还可以用来提供慈善服务和普惠金融服务。

注释

MBA智库,信息经济学,http:///wiki。

新浪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3月25日在上海正式挂牌成立,其主要职能为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http://.cn/zt_d/nifac。

人民网,云计算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论坛(文字实录),http://.cn/note.php?id=120160525214029_ctdzb_001。

Jiaqi Yan,Wayne Yu,and J. Leon Zhao (2015),How signaling and search costs affect information asymmetry in P2P lending: The economics of big data, Financial Innovation. https:///about/editorial-board.

区块链技术的利弊范文9

关键词:互联网;链接;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22-02

所谓的“链接”,笔者认为,是指在互联网社区环境中,由网络使用者根据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包括语言、图标、词语等在内的被设“链接”标识点击进入所引导的新的网页,以便获得所需的材料或者捕捉所要的知识内容在内的信息的一种行为[1]。

一、“链接”的分类、定位

对“链接”行为进行必要的分类,笔者认为,对于充分认识什么是“链接”及怎样认识“链接”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重要作用。

1.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有不同的法律分类

(1)以“链接”的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链接”可分为图像链接、文字链接和视框链接(亦称为“加框链接”);

(2)以被“链接”与设置“链接”网站的不同,“链接”可分为异站链接和同站链接;

(3)以“链接”技术或方式进行区分,“链接”可分为埋置链接、普通链接、深层链接(又被称为“深度链接”)与加框链接;

(4)以被“链接”对象的不同,“链接”可分为连出链接和连入链接。

而其中,涉及网络版权纠纷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最多的是莫过于普通链接、埋藏链接、埋置链接和深层链接。

所谓普通链接,最大的特点在于“直接性”[2],是指“链接”设置者将“链接”标识设置在其网站或网页上并直接显示此“链接”,其直接指向某个文件或者网页,并以网页的本身标识显示文件或网页。

所谓的埋藏链接,笔者认为与普通链接最大的区别莫过于“隐蔽性”,具体是指“链接”设置者将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身的网站或网页当中[3],成为其网页或者网站的所属部分。

所谓的埋置链接是指网络使用者在网页初次下载时就可根据导引使用自身的浏览器去“链接”信息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信息。因为此“链接”现象没有显示链接的网站或者网页的地址,因此该被“链接”的网站或者网页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能辨别自身网站或者网页已经被“链接”。

所谓深层链接,笔者认为,是指当网络使用者点击“链接”时,电脑会无意识地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面而越过该网站的首页或者扉页。

所谓加框链接是指,“链接”制作者将其页面的显示区域分割成几个不相关的板块,所以板块均可显示不同来源的内容及其图像和或文字,并可单独改变显示部分板块内容而不影响其他板块。

2.定位

对于互联网“链接”现象,作为一种超文本“链接”,互联网“链接”行为在目前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当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解决时,往往从民商事法律关系及原则寻求解决。但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存在不相一致之处,而在实践中,在“步升诉百度案”等司法审判中,完全回避了定性问题,这不禁引发笔者的思考:为什么将“链接”现象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纳入后存在哪些弊端?有何破解或者权衡之道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从而提升立法的前瞻性、可预测性和期待可能性?诸如此类等等很多问题都困扰社会。

笔者认为,“链接”现象不能一刀切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链接”现象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也有着适用之道,不妨创设“链接权”,以适用互联网的发展需要和解决网络侵权问题。

二、“链接”现象的深层法律问题——以深层“链接”为例

笔者认为,所谓深层链接是指当网络使用者点击“链接”时,电脑会无意识地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面而越过该网站的首页或者扉页。它排除了网络使用者点击后,被设置的“链接”引导网络转入其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站的首页,此现象让网络使用者不易察觉已经离开原有的使用网站或者网页,相反地让自己深信所进入被设置“链接”的网站或者网页系原有网站或者网页的组成部分。关于此现象,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具体、详细而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进行规制,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大量的关于深层链接的侵权行为纠纷案件中,仍然“根据或者参照”《民法》中的侵权行为处理方式进行,即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关系的框架下,依据设置“链接”行为方的主观过错、设置“链接”的目的、被设置“链接”的形式以及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深层链接其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法律关系难以从表面得以分析,在版权范畴仍然难以解决,有甚者足以跨越不正当竞争范畴,从民商法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跨越也足以使侵权行为的认定更加困难。

笔者认为,深层链接所蕴涵的法律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其一,在深层链接行为中,如果设置“链接”者为被链接网站的侵权行为起到超过“通道”之外的作用,如服务、帮助的,则可认定构成共同侵权。链接的原作用则为“通道”引导作用。在实践中,因超出其原作用而认定为共同侵权的现象不在少数。如由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录音作品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审判方认定:被告的链接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链路通道服务,其“链接”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概念上的网络“链接”。其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并对加工处理后的信息通过异站进行深层次的链接。被告以其网站名义,在其网站页面上向公众传播其搜索、选定并编排整理的网站,使用被链接网站的信息资源,却疏于对被链接网站资源的合法性进行合理审查,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权利的侵犯。从各地一系列类似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如果设链者对链接的内容进行选择、编排、整理、编辑的,甚至用户无需通过被链接网站,即可满足其搜索、播放、浏览的需求,被链接网站在此项服务中实际只起到异站存储或外置存储器的作用,以掩盖设置链接网站的网络传播行为的,上述的链接行为,链接者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其二,深层链接侵犯被链接网站上独创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深层链接中,如果被链接的内容或是作品是被链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断,则设链者的链接行为可能侵犯被链者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应享有的著作权,可能既包括被链者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例如,获得报酬权;也包括某些人身权利,例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4]。

其三,未经被链者许可,设链者直接对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件或作品进行深层链接,或使用被链者的商标进行链接,特别是一些有知名度的商标链接以达到混淆商品或服务,使公众误以为设链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被链者具有某种联系,使公众混淆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链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金融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直接对原告网站上的外币走势图设置了链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破解互联网“链接”难题的法定化前瞻性分析

在美国,避风港原则进行了改进:“即使无法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链接的对象侵权,只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意识到了能够明显从中推断出被链接的内容侵权的事实或情况而不采取相应措施,就应负责。”[5]美国的这种做法也是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想在现有的框架下对“链接”侵权现象进行界定,还是回归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但是我们从上面的论证之中已经看到了现有法律的弊端和改革的急迫性。如果仅仅停留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框架下进行修补,必将无益于对“链接”侵权现象的合理评判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要对“链接权”进行法定化,必须先明白什么是“链接权”。笔者认为,“链接权”应当包含以下要素:一是提供方设置网址“链接”。这个是前提,如果提供方没有设置“链接”,那么“链接”侵权现象以及将“链接权”法定化便也无从谈起。二是被“链接”网站提出侵权告诉。有了被“链接”网站一方提出告诉,才会产生性质认定纠纷。三是与被“链接”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将“链接权”法定化,归根结底就是要将与“链接”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整理。一是当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于提供“链接”一方与被“链接”一方时,提供“链接”的一方设置的链接如果是资源的呈现[6](即非再“链接”),即对“链接”后果负完全责任。这一点即充分保障了被“链接”一方的对资源享有的“链接权”。二是当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于提供“链接”一方与被“链接”一方时,被“链接”一方没有在本网站醒目地方声明“禁链”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对本网站资源进行保留,视为该网站允许他人对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包括进行“链接”。三是当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于提供“链接”一方、被“链接”一方与对资源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网站时候,此时就构成一种三角关系,在这个时候当对资源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原网站提出权利保留及与其他两方或者一方产生权利纠纷时候,任何一方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原网站对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因此,我们通过对“链接权”的定性可以知道,“链接权”是有别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权利,是指被设置“链接”网站对设置“链接”一方享有的包括声明保留、追偿和资源可控性的一种资源总和。

四、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链接”现象蕴藏着各方利益的博弈,对“链接”行为的认定、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厘定及进行必要的法律创设,有助于更好定纷止争,实现互联网市场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勇.链接中侵权行为的界定及法律适用[J].电子知识产权,2005,(2).

[2]靳学军,宋鱼水.互联网的理性与秩序[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49.

[3]王迁.论网络服务提供商共同侵权责任[J].当代通信,2004,(11).

[4]韩学志.试论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J].情报杂志,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