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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

时间:2024-04-02 11:48:54

导语:在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

第1篇

一、政府再造的定义

简单地说,政府再造就是用企业化体制来取代官僚制,即创造不必靠外力驱使、具有创新惯性和质量持续改进的公共组织和公共体制。从定义来看,政府流程再造包含三层含义:第一,政府流程再造是在治理的新理念指导进行的,是对传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行彻底的改革和创新。第二,政府流程再造不再是以某个政府部门为中心,而是以一种“公共需求为导向”为核心理念的用户为中心。第三,政府流程再造的根本目的是由传统政务向电子政务转变,其借助工具和手段为信息技术。

二、西部行政管理模式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行政体制和经济体制都得到了日益的完善。由于长期受官僚制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西部地区行政管理模式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行政理念落后、行政效率偏低、政府行为错位、越位和不到位仍然存在、行政改革力度不足仍停留在细枝末节。

1、行政改革尽管进行已久,行政理念仍然落后在传统集权管理模式下,政府普通工作人员占有绝对数量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性一旦与权力相结合,极易导致官本位思维:一些行政人员没有先进行政理念的指导,在行政活动中思想僵化保守、不敢开拓创新使行政活动缺乏应有的弹性和活力,导致行政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2、行政方式陈旧、效益意识低下导致行政效率偏低传统的领导方式注重以任务为中心,政府官员是标准的行政人,实行的是一种缺乏人性的标准化管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是政府调控市场的被动关系。行政方式还停留在过去的官僚制的程序化行政方式,造成行政过程僵化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3、政府行为错位、越位仍然存在某些具有“垄断性”的政府部门,人为地设置各种障碍,这在某种意义上讲,加重了政府负担,并且为官僚作风和“寻租”腐败提供了土壤,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压抑了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4、行政改革力度不足,仍停留在细枝末节改革不应该是细枝末节的,而应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在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行政治-行政体制配套改革。因此,我们的改革应该是具有创新性和系统性,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系统性的制约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规和办事制度,建立一整套灵活、高效、廉洁的政府管理体制。

三、西部地区行政管理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

西部地区普遍为经济和政治体制欠发达地区,笔者认为其行政管理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政府“万能”思想作祟两千多年封建集权制形成的保守、大一统思想,都给社会成员带来严重的腐蚀;建国初期,计划经济的推行,也就使人们养成了对政府过分的依赖思想。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不得不承认“一切靠政府”仍然是人们普遍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因此就有了“政府万能论”。

2、政府机构缺乏良性竞争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政府机构和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绝大部分公务员无论是在没有竞争选举中还是有竞争选举的政府体制中,都没有强烈的优胜劣汰竞争意识,也就没有压力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制约政府,虽然设置了各种的监督机制,但还是不足的或者说是不到位的。

3、政府公务员的寻租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公务员也同普通公民一样,是经纪人,他们的行为目标也同经济主体在市场上的行为目标类似,在可能的条件下,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公务员的寻租行为不仅使国家资产造成极大的损失还干扰了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损坏了政府的形象。

4、地方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协调能力严重不足中央高度集权的以“条条”为主的经济管理模式起主导作用,块块管理基本上属于从属地位,地方政府特别是“二元”经济比较严重,条块分割严重的西部地方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调控的空间十分有限。

四、“再造政府”理论下对贵州行政管理模式改革的指导意义及建议

笔者认为一次完整意义上的政府再造包括了组织目标的变革、组织激励措施、责任机制的制定和完善、权力机构的重构及组织文化的强化五个方面。

1、更新行政理念,变“万能”政府为有限政府一是明确各自的主体作用,即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企业和老百姓是市场的主体,同时也是创造财富的主体;二是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程序;三是把政府行为限制在法律框架内,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合理分配政府部门内外部职责西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基本以机构改革的形式进行,其内容基本以精简与分流为主,注重仅仅是量而不是质。必需在追求量变的基础上实现质变,要从政府的内在属性上来重新考虑政府的职能转变问题,从而建设一个分工明确、负责透明、法制高效,做一个有使命感的政府。

3、完善监督渠道和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内外部党群及社会舆论监督监督的方法和手段是通向监督活动目标的路径与桥梁,是解决监督问题的钥匙。当前,我们需要不断地创新行政监督方法、丰富行政监督的方式,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并把监督权与决定权、任免权等结合起来,把任免权真正赋予人大,这可以使人大的监督权不再只是一个形式,而是有一个具有结果和影响力的行为主体。

4、实现电子政务,做一个分权的有使命感的政府在国家总体战略的指导下,借鉴国外及东部成功的政府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贵州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作业流程,再造电子政务是政府流程再造的实现形式。东部地区的成功案例给西部地区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同时给西部地区带来了宝贵的经验。西部地区政府改革也需要实现电子政务,综合考虑本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经济水平等因素,富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的进行电子政务普及。

五、总结

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电子调控 宏观经济调控 经济监督

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政府必须在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的辅助下,加强对经济手段的运用,以避免对企业、个人经济行为的过多干预。电子商务的应用能给政府调控职能带来全新的变革,即实现“电子调控”。

电子商务的宏观经济调控

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价格调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直接反映着供求关系的变化,并以其灵敏度高、涉及面广和高应变率影响着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生产和资源配置,同时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方向、数量、成本和管理等。因此,政府必须在宏观上注意价格调节,正确发挥价格的宏观调控作用。

在电子商务时代,生产企业、商业企业通过网络来进行产品的购、销、存、运的信息管理,消费者的消费结构也在其网上购物中得到体现。工业企业购进原材料,商业企业购进商品时,只需访问该企业的网站,选择所需商品。在企业的网页上,人们能够看到产品外观、内部的照片,以及对产品质量、性能、等级、产地的说明,同时该产品的价格也标明在该网页上。电子政府只需通过Internet和企业连接,就可以直接取得有关企业产品质量、等级、产地以及销售价格等方面信息,从而避免企业向政府报告时恶意更改造成的信息失真,因为网上价格就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将各行业企业价格、产地、质量等信息收集齐后,就可以通过专门的价格管理信息系统,对不同行业产品价格、不同质量等级产品价格、不同产地产品价格进行汇总、加工及处理,取得有关产品价格总体情况,以及购销差价、质量差价、地区差价、批零差价等的资料,并通过DSS(决策支持系统)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找出扩大商品流通、提高商品质量的方法,再根据价格中存在的问题,将处理结果转化成政府决策、电子命令,通过Internet发送到各个需要调整价格的企业,并在网上监测其更改,从而大大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政府还可以面向消费者设立“价格网”,专门接收来自消费者对价格的意见,从而帮助政府更好地实现价格调控作用。

税收调控

财政税收是国家按法律规定强制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的实物或货币。作为一种经济杠杆,通过税法设置税种、税目、税率、课税对象、纳税期限、减免税以及对于滞纳税、逃税和抗税者的惩罚来实现对生产、流通、消费的调节。同时,可以运用税收调节来鼓励企业对科学技术的应用。另外,财政补贴是对某些政策性亏损企业、行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是一种赋税,它用来调节生产、稳定物价、维护人民利益和安定人民生活。同时,财政支出也能控制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基本平衡。政府采取电子商务管理,可以从实物市场的镜像―虚拟市场中获得真实、全面、准确、及时的企业信息,由政府建立大型的专门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加工,并建立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统计模型进行分析、计算,帮助政府进行决策,调整政府政策,再通过电子文件传送政策命令。同时在Internet上设立电子公告牌,电子命令,从而实现其调控作用。

信贷调控

政府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信贷的调节。通过控制贷款的投向、数量以及偿还期,调节利率,进一步调节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生产结构,调节积累和消费的比例,调节商品供求关系,并推动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随着金融电子化的不断发展,政府对银行信贷行为的调控将更加直接、方便、快速、可靠。政府的政策目标将形成电子文件并具体分解为各个电子命令,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互联网传递到各个商业银行,同时向社会电子公告。各商业银行的执行情况,也可以通过网上及时传送到政府管理机构的网站中,以便政府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电子商务的经济监督

经济监督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监察和督导,是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国民经济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的根本保证。通常是由经济、行政、法律、科技、社会五个子系统组成。而最能直接应用电子商务的主要是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两大系统。

经济监督

在经济监督中应用电子商务,信息全部为电子式信息,即进行“无纸化办公”,其中的计划监督将由政府对其计划中的不足进行监督,并针对不足和错误进行调节。美国是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国家,它的商务部、农业部等都已全部上网,可供公众随时访问。这样,实现了对政府行为的公开管理,使之接受民众的检查、监督。同时,它也能从各上网企业中获得最新的信息,并通过DSS(决策支持系统)进行综合处理,找出原政策措施的不足,及时反馈,更改现有的政府命令。同样,对财政进行监督时,预算收支计划、税收交纳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也不必由各企业上报报表、各管理机构进行人工汇总,而是通过联网可以将信息快速传递给各管理机构,由计算机对其进行汇总、加工、处理、储存。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也可通过互联网收集各商业银行信贷数量、方向方面的信息,结合国家政策进行对比参照,找出问题所在,并及时反馈给各机构,发出电子命令。

行政监督

该系统由专门的监督机构(监察部、审计署)和以行政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工商、物价、海关等部门构成,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工作,由于电子商务的应用而有所改变。

原有的发放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管理将被互联网上的域名注册所代替。由于网上电子商务给各企业带来的无限商机,使许多企业纷纷抢注域名,在网上树立企业形象,域名成为企业的又一商标。因此,工商行政监督的一大内容就是建立权威性的域名体系,制定域名注册和管理的政策、条款,促进网络进一步健康发展,抑制抢注域名、买卖域名等不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现象。中国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授权NCFC网络信息中心,建立中国互联网络的CNNIC,运行CN域名,提供CN以下域名的注册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维护城乡市场秩序的职责将由对电子市场、电子购物中心的安全、有序、信誉问题所代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将由有形市场的管理转向“虚拟市场”的管理上来。虚拟电子市场上同样存在不合理价格和假冒伪劣产品,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同样有矛盾。因此,工商管理机构应向公众设立专门网站,以利于消费者检举质次价高的产品生产商。工商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对所管辖的企业网站进行访问,发现问题,及时通过电子命令、电子文件的方式通知该企业进行改正,否则将对其罚款(从其网上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拨或暂停域名使用)。由于采取EDI(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原来的经济合同也将转化为电子合同,由工商管理部门通过一系列有关电子合同的法规来进行检查和调节。

对于物价监督也会由于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而转化为网上监督。由上网的物价部门对产品的定价权限、价格波动范围电子命令,并安装预警系统,当其价格不符合物价部门规定时,就会自动将信息反馈到物价部门,以便于管理。同样,随着我国“金关工程”的实施,海关监督也正逐步走向电子化。另外,在积极开展我国自由贸易的同时,商检应用系统和远洋运输应用系统的电子化也将是电子商务应用在政府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总之,电子商务的应用能给政府调控职能带来全新的变革,即实现“电子调控”。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 法治政府 指标体系 建立

20__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__〕10号文件,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青岛市于20__年提出“争取经过五年左右的不懈努力,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青政发〔20__〕20号文件)。20__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__〕17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为贯彻落实《纲要》和《决定》,青岛市积极践行法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是,与既定目标要求相比,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尤其是什么样的政府才是法治政府、如何评估法治政府的实现程度,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必须作出回答的重要课题。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能够使法治政府建设看得见、摸得着,方向和目标更加明确清晰,问题和不足更加一目了然,进而能够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积极和长远的影响。

一、关于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必要性

(一)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制度文明,也是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目标。[1]贯彻实施《纲要》以来,我市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实现法治建设的科学发展,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20余件、政府规章40余件,在一定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等多项重要制度,提高了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等,提高了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能否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持续发挥作用,取决于我们能否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其不断完善和深化。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正是为这些制度持续发挥作用提供一个长效保障机制,从而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增进制度文明,更好地践行科学发展观。

(二)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贯彻实施《纲要》和《决定》的客观要求

从目标要求看,《纲要》提出的十年左右时间、我市提出的五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任务作为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已进入倒计时,形势紧迫、任务繁重,若没有更强有力的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既定目标就难以如期实现。从内容要求看,《纲要》在合理配置政府职能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和措施要求,构成了法治政府的构建骨架。这些制度和措施能否建立健全,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实现。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制度深入总结并加以完善。从落实要求看,《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和配套措施,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五年多来,青岛市一直严格按照这项要求开展工作,20__年出台了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此后每年明确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近期还出台了贯彻《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__〕12号文件),这些举措有效保证了《纲要》、《决定》的贯彻落实。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面临的问题也很突出,其中一点就是还缺少一个可测评的指标体系来全面评估我市出台的各项制度措施的实施效果及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进展情况。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正是通过对法治政府的精神实质进行深入剖析和科学概括,把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分解、细化和量化,转化为可以测评的指标,组成一个体系和系统,综合测算各地区和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并寻找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从而保证《纲要》、《决定》提出的目标任务的实现。

(三)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法治政府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

当前,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还不平衡,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偏弱,法治化程度与青岛市的城市地位和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的期待与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认识层面上,有些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淡薄,缺乏法治的“方向感”;二是制度效益上,对《纲要》、《决定》的原则性规定,配套措施跟不上,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三是规制强度上,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还没有完全纳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依法行政的“动力”不足。为此,建立一套直观的、可宣教的、容易执行的、有硬性约束的指标体系以纠正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一些干部在思想认识上的失范、工作推进中的偏差和“动力”不足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从更广的视角看,作为法治政府,在不同地域普遍追求公平、正义、自由、人权、和谐等价值目标,要求依法行政,承认廉洁、诚信、有限、责任等,并致力于实现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2]

这就决定了各个地区建设法治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也决定了形成统一规范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必要性。深圳市已率先研究提出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很值得学习借鉴。青岛市作为经济发达的沿海开放城市,也有责任尽快启动这项工作。 二、关于青岛市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基本构成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全面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一把标尺,基本构成上应包括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

客观指标旨在解决青岛市建设的法治政府是什么样的问题,其数据大多可以通过统计报表或现有资料获得,能够体现法治政府应当具备的内在标准,是指标体系的主体部分。

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围绕这个基本要求,《纲要》在政府职能、决策机制、制度建设、行政执法、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等7个大方面的内容提出了33个小方面的制度和措施要求;《决定》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决策机制、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社会自治等6个大方面的内容提出了24个小方面的制度和措施要求;青岛市贯彻《纲要》和《决定》的实施意见中,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若干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提出了一些青岛市特别需要的制度和措施要求。这些制度和措施要求,总体上是对我市建设法治政府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的深刻反映,是法治政府蕴含的内在标准,可以设计为客观指标。

在客观指标的具体设计上,应体现四个方面的特点:一要有全面性,能够涵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各个方面;二要有操作性,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均应明确具体;三要有刚性,指标任务的约束力强;四要有开放性,能够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包容新的内容。据此,可以考虑将我市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中的客观指标分为三个层次,一级指标体现《纲要》、《决定》及我市的有关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几个大的方面的内容,具体可以归纳为12项,包括:政府立法工作法治化;机构、职责和编制法治化;行政决策法治化;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投资法治化;行政审批法治化;行政处罚法治化;行政服务法治化;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行政救济法治化;行政监督法治化;行政责任法治化;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法治化。二级指标体现大的方面内容下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三级指标对应明确已经推行或应当建立完善的基本制度和措施的具体要求。各级指标完成的情况,可以客观反映各级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努力程度、实际举措和具体成效。

主观指标旨在解决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评价是什么样的问题,其数据需要通过合理设计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并经过统计处理后才能获得,体现社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总体评价,是指标体系的辅助部分。

依法行政的根本宗旨在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维护、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法治政府的实现,最终必须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承认。因此,社会公众对法治政府的评价,是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评价更多地通过对法治政府的主观感受和内在体验表现出来,其基本内容除了以上述客观指标为基础外,还应当反映法治政府的七个外在维度,即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其行为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六项基本要求。[3]通过赋予主观指标的各项内容以不同分数和权重,交由社会评价赋分,再结合专家对各项分值及其关联数据的比较、分析和权衡,综合测算出总分值,即能反映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状况和水平。

鉴于建立起科学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调整、修改,使之趋于合理和完善。指标体系基本确定后,可以先在相关的区、市及部门进行试点,以实践来检验指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从而最终形成权威性的指标体系。

三、关于如何建立并实施青岛市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

法治政府建设涉及面广,关联因素多,时间要求紧,如何使我市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又好又快地建立并实施,我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 坚持政府主导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立与实施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工作性质和难度决定了只能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道路,而无法也难以期待走自下而上的自发演进型道路。为此,建议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建立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设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由已建立的全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由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指标体系建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务的研究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指标体系建立的日常督导协调工作。二是积极争取国务院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工作指导和智力支持,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推动指标体系的建立。三是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立后,市政府印发相关配套文件,明确全面实施指标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和责任单位。

(二) 注重调查研究

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难度大、问题多,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详细分析和论证其可行性,提出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基本思路。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既要深入研究法治本身的特点,也要充分借鉴经济和社会指标研究已积累的经验与成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专家学者会同政府法制工作者共同确定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并按内在逻辑要求选择重要而有代表性的指标组成初步的指标框架体系,同时明确每个指标的分数和权重。

(三) 倡导公众参与

法治政府指标体

系作为一种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官方评价标准,本质上在于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和监督,其设计必须科学、合理且符合政府工作实际,因而一般需要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牵头,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但如果仅限于此,政府部门就难脱“自己制定标准评价自己”的窠臼,指标体系也就会因脱离民意而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同。因此,指标体系的设计上除了征求专家的意见,还必须让公众充分参与到制订过程中,通过文本解读、专家访谈、座谈讨论等形式,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的宣传力度,为科学建立指标体系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参与;还开不同类型的征求意见会和论证会,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增强指标体系的公正性、权威性和说服力。 (四) 落实督查考评

第4篇

全市大规模的合同培训已经很多年没有办了。这次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省工商局的合同监管专家来给我们讲课。为了增强大家对合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专家讲课前,我再作些强调。

我分管合同工作已经一年,对合同工作也常常作些思考。八十年代的合同工作轰轰烈烈,那时我刚进工商,大家都以从事合同管理工作为荣。九十年代的中期,合同工作响声开始减弱,现在则很难听到合同工作的声音了。20*年,省局合同工作的动作很大,一鸣惊人,轰动全国。近两年,兰溪的合同菜、订单粮深受社会各界的欢迎和好评,也引起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但这些成就仍掩盖不了我们基层工商合同监管工作弱化的现状。

有两个认识上的问题需要我们统一思想:

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有没有必要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作为市场主体经营的一种手段,越来越自主化、自由化,所以,有不少专家、学者的观点偏向于契约自由,合同“意思自治”,不主张合同的行政监管,这一种观点也影响了不少人。但是,我们都知道,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许多问题正在进一步探索之中,而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的问题更多了,更复杂了。所以,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合同法赋予工商部门管理合同的职责义务只是有所变化,而不是不管,这是非常明确的。

第二,合同管理工作还重不重要。从目前的状况看,认为合同管理不重要的思想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我们有许多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下去,合同工作排不上位置,这就是意识在行动上的体现。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工商监管合同的职责是非常明确的:依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对经济合同行为及有关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理。合同监管的日常工作有: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合同指导服务,负责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对拍卖企业实施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以“守合同、重信用”为主要内容的建设企业信用活动,调解合同纠纷,监督合同格式条款,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工商监管合同的职责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是有了一些调整。法律调整合同行政监管职责是在市场经济的规律基础之上作出的,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发展。但这些职能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合同管理不重要,在行政监管方面,我们工商仍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责任仍然重大。当社会上出现合同方面的重大事件时,政府和老百姓总会说,合同是工商部门管的。

这些年来,随着工商管理监管合同职责的调整,对合同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我们痛心的看到合同监管工作的逐渐弱化:监管人员从多到少,从专职到兼职,合同专业能力降低,专管领域在萎缩。郑宇民局长在20*年1月召开的全省局长会议上就指出:合同监管是工商的专业职能领域,是不可以由其他部门替代的。离开了专管领域,就丢掉了工商的饭碗。郑局长的论述充分说明了合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也表达了各级领导对强化合同监管工作的迫切希望。

对今后的合同监管工作,我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转变观念,重新审视、正确定位合同监管的作用和地位。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浙江清醒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度合同行政监管的必要性、重要性,出台了《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这部地方性法规。通过三年的实践,特别是对银行消费贷款合同格式条款的成功备案,合同监管工作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表明浙江在合同行政监管上获得了良好的发展空间,成为新形势下探索合同管理的先导。这些合同监管实践,为今后国家完善合同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实例和参考依据。

第二,合同监管工作大有作为。

一直以来,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我们主要采用办案方式。20*年10月1日《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的正式实施,为合同行政监管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为规范垄断性公用企业等行业的经营行为提供了必要依据。20*年省局合同处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对银行消费贷款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备案、清除霸王条款的工作,在全社会引起了很大震动。

产生这种效果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采取通常的经济处罚手段,没有动“一刀一枪”,而是用更加柔性、文明的方式,即“通知修改”和社会监督的方法,靠“借力”和沟通,来督促企业改正、消除其不合法、不合理和不规范的行为,把问题很好地解决了。这是对工商监管方式上的重要创新,从实践效果看,这种柔性执法有时比没收、罚款更管用。我们工商部门在整个监管过程中没有任何利益,所有监管工作只有一个目的——维护群众利益,应合了“无欲则刚”、“无利则刚”的古训。所以,这次银行格式合同备案不仅轰动一时,而且获得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支持和赞誉。这项工作的突破,不仅打破了合同线多年来的沉闷气氛,开创了合同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使合同监管工作有了普遍意义,也让社会各方面对工商部门合同监管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其重要意义不可低估。

银行格式合同备案也让我们实现了对垄断性公用企业的有效监管。垄断性公用企业,包括电信、邮电、供电、供水、银行、保险等行业,是我国改革相对滞后的领域。在这些行业,经营不规范、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比较突出,老百姓意见很大,多年来一直是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之一。对这些领域,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一直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上的一个薄弱区域。对这些领域监管方式上的突破,让我们在强势市场主体和弱势消费群体之间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平衡杠杆,真正发挥了工商部门合同监管的作用。

除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之外,抵押登记管理、组织指导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拍卖监管等工作也有很多内容等待我们去挖掘。只要我们肯动脑筋,敢作敢为,我们的合同监管工作照样大有作为。

第三,服务大众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

合同监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行政监督管理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5篇

毕业论文,是电大远程开放教育过程中的最后一个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成果、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本文拟就我校开放教育本科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提高电大开放教育毕业论文的质量有所裨益。

关键词

论文;教学;问题;原因;对策

开放教育的质量是广播电视大学的生命。要提高教育质量,涉及到教学管理的全过程,其中毕业论文实践性环节是整个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中之重,也是相对薄弱的环节。由于毕业论文写作有较强的实践性和专业性,加之开放教育这种独特的办学形式和教学体制,使毕业论文实践性环节成为教学中的难点。目前,我校开放教育本科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写作质量良莠不齐,整体水平堪优。现仅就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作一探讨。

1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是学生自主学习、尝试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性环节。完成毕业论文是开放教育本科生毕业的一个必要条件,理应引起学生的重视,但是在实际的写作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1论文选题不符合要求

重庆电大对行政管理专业制定了具体的毕业论文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毕业论文的选题范围。但是仍有一部分学生没有对毕业论文的写作引起重视,自行其事,选题与要求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选题忽略专业性。电大对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作了明确规定: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要求学生选题以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得脱离本专业范围;内容有一定的综合性,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同时,明确要求写作内容是:选择同本单位、本行业的行政管理发展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和实际问题。事实上,每届学员提交的毕业论文选题中,有相当一部分选择了非专业方面的选题,或者是已经完全得到解决的常识性问题。没有体现本专业的特色和要求。2)选题过大过难或过窄。学员缺乏必要的选题常识,不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水平选题,如有的学员写“政府机构改革研究”“各国行政监督比较研究”“电子政务建设若干问题”“论企业家政府”等之类大而难的题目,这样,导致自己的综合能力达不到,驾驭不了。同时,由于选材难度大,导致观点提炼不准,内容空空洞,思想没有深度。反之,有的学员选题过窄,无法展开论述,使论文缺乏应有力度。3)选题陈旧,内容雷同较多。比如,“论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论人力资源管理”等,内容陈旧,雷同,不能解决本单位、本行业管理中现实存在的问题。

1.2论文内容有明显缺陷

这一类的论文多数是由拼凑而成的,由于论文作者胸无成竹,东拉西拼,导致论文在论点、论据、论证、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无关论文主题的内容占据很大篇幅,而研究的成分很少;或论文观点不明确,论据不充分,不翔实,与论点不相符;或论证不严密,逻辑混乱,结构不完整,层次不清楚,没有整体性;有些甚至语言不通顺不流畅。

1.3论文格式不符合规范

《重庆电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教学工作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本科毕业论文的内容及格式的要求,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有的学员缺乏严谨的学术态度,导致论文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是形式上的不规范。表现在论文字号、字距等排版不符合要求;论文中必备的要素不完整,有的无内容摘要或关键词,有的将文末注释和参考文献混为一谈等。二是内容上的不规范。论文的题目不能够准确概括论文主题,摘要与论文主要内容无关,关键词不是表达论文核心的专业术语,参考文献不足以支撑论文的论述。

1.4抄袭现象较为严重

有一部分学员因专业基础知识学得不扎实,畏惧论文写作,加之学术道德缺失,选材不当,致使论文要么是全文抄袭他人学术成果,要么是上网搜索几篇拼凑整合成文。

1.5论文答辩敷衍了事

电大毕业论文的写作,是针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系统训练和考察的过程,而论文答辩则是对学生论文写作过程的考察和验证,在整个教学实践环节中尤为重要。从历届答辩情况来看,参加答辩的学员有不少人都抱着应付的态度,在答辩时对论文的内容不熟悉,对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不知所云,答非所问。这种敷衍的态度致使行政管理本科论文教学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2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产生,除学生自身原因外,与指导教师、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因素也有很大的关系。

2.1从学员方面来看,受条件限制,重视不够

行政管理本科学生多是基层干部、大学生村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学矛盾非常突出,在工作期间,对本专业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加之部分乡村和基层上网条件差,汲取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资料较为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无法按照规定来选题、提炼论点、形成思路、完成论述,便选择抄袭或拼凑完成论文。在这种态度极不严肃,缺乏应有的严谨治学精神的写作态度影响下,致使论文质量下滑。

2.2从指导教师方面来看,力量薄弱,把关不严

在本科论文写作过程中,论文质量的好坏与教师的指导是否到位关系密切。中央电大和重庆电大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资格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真正符合条件的教师非常有限,对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仅局限于常规的操作规程培训,而缺乏深入到专业层次的培训,致使教师在论文修改审定上,不能给予学生学术上的指导,从而影响了论文质量。

2.3从教学管理方面来看,论文教学的支持服务不到位

目前,从中央电大到各级地方电大,对于常规教学的支持服务系统都很完善,各种教学资源也很丰富,网络学习资源十分充足。然而,各级电大针对论文教学制订的一系列文件,却没有能够从专业角度,明晰地提出对学员进行指导的要求,这必然会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

3解决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毕业论文是开放教育本科教学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最终体现,其水平的高低直接折射出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因此,如何解决毕业论文教学中存在问题,确保论文的质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3.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重视

毕业论文教学是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学生专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对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到把毕业论文教学放在和专业课教学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毕业论文教学的制度建设上,在指导教师的选聘方面下功夫,精心组织,认真安排,确保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如期完成。

3.2完善毕业论文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指导教师的培训

毕业论文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重在做好论文教学资源建设和加强对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在市校专业教学资源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毕业论文工作实践,制定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指导性的文件,提供辅导材料、课件等教学资源,并将这些资源放在分校教学平台上,供学员下载和学习。此外,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既要从宏观上着眼,又要从微观上着手,把论文指导的资格培训和常规的专题培训结合起来,把网上培训和面授培训结合起来,定期针对毕业论文中出现和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集体研讨,从制度层面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论文指导方案。

3.3强化过程管理,确保毕业论文的教学质量

毕业论文写作指导,是一项时间长、程序多、业务性强的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辅导和严把质量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规范操作,做好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一是督促指导教师严格按照中央电大和市校的要求进行写作教学指导。从指导学生选题,到收集素材、选材,形成论文思路,写出论文提纲,完成论文写作,教师都必须严格写作指导流程,扎扎实实开展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在学生论文写作过程中,从初稿、修改稿和定稿等三个环节教学上应予以具体指导,在定稿后做出初步评价,并指导学员完成毕业论文答辩。二是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按照毕业论文的规范写作,尤其注意要从论文的格式、题目、署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以及字号、字距等细微处提出严格要求。2)严把质量,搞好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毕业论文答辩是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只有通过答辩才能反映出学生论文的真实水平。因此,指导教师要把答辩看成是提高学生专业学习能力和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认真对待,高度重视,严格要求,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写出答辩提纲。在答辩的过程中,指导教师和答辩教师要协调沟通,有的放矢,区别对待认真完成毕业论文和敷衍应付的学员。对不认真完成论文,敷衍应付者要从严要求,严肃考核,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确保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

作者:王莉 单位: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酉阳分校

第6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

一、针对检察机构能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这一话题的辩论

三年前的八月三十一日这一天,于我国的十一届全委会之第28次相关政治会议上,首次投票选举最终审议运行了相关改革《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条款这一决定,经过此次重要变化之后,我国的学术界变开始广泛研讨国家检察机关能否直接作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对该问题的认识主要包括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可以检察机关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该意见得到众多专家学者的支持,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意见,同时公报也对其表示认可。坚持上述看法的一系列学者提出,我们国家通用的法律文件《行政诉讼法》中的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在诉前对会给公众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或是带来直接损害的相关行政行为直接行使监督权。大多数环境污染案件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即使少数案件有具体的受害人,受害人也往往由于诉讼成本高等原因而不愿甚至不敢提讼,为了保护环境免受侵犯,以检察院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宜。也有一些支持者在考证了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基础上,论证了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还有一种说法是,检察机关不应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些学者的观点是,“从如今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但没有实现司法现代化的效应,却减弱了诉讼程序的正义性”。另外,有的学者认为:“如果由检察单位首先提出公益诉讼的话,那么,就特别容易使得法律方面的身份出现模糊的状况”。在作者看来,不管是从法律方面而言,还是从司法的履行方面而言,检察单位都不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这类案件中的原告。

二、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实现障碍

(一)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公益保护方面存在角色分工

1.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

主张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机关,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充当着保护社会公益的角色。提出公益诉讼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益,因此,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使得其机构性质与诉讼目的相契合。这一理由虽然看上去合理,但实质却并非如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部法律的相关条文,人民检察院在岗位上应承担的使命重点在于下面的这几个方面:

(1)涉及投敌叛国罪、危害祖国、违反国际国内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法ii令的特大刑事案件,检察院有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除此以外,还需审核检查公安机关所涉及侦查的一系列案件,由此来作出判断采取逮捕或是或者是免予这三种情况的任一种,并具体展开实施;同时还需要对公安部门的有关侦查性质活动进行严格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需要将法院裁判之后进行刑事处理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主要是合法性方面。

从上面的解释说明我们可以得出,法院一方并无发起民事的责任,因而,以上需要法院代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当危害公益的行为触及到犯罪时,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的权力是毋庸置疑的。

另外,从其他角度而言,检察院也要承担下面的责任:监督相关法院的审判符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既然在法律方面,检察院已经有这项职能,所以,倘若再让其承担“民事公益诉讼”之类的案件中的原告,那么,这种双重的角色,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在进行诉讼的时候,是被禁止的。

2.行政机关在公益保护方面的职责

行政机关就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具体的负责,工作安排要井井有条,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工作的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存在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在于维护社会公益。这一职责无非给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提供了依据。《环境保护法》对此做出了要求,由县级以上相关的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环境进行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单位承担责任的时候,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出现的环境违法活动,按照不同状况相应的进行警告、罚款、指责并命令停止制造和使用、再次装配、停业或闭业等行政处罚。由此可看出,在行政执法机制中,我国法律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直接处罚的权力,也可以说行政机关实际上充当着社会公益人的角色,行政执法具有公益保护的性质。 根据上述论述,我们可以认为,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我国公益保护的国家机关,并且它们有着明确的职能分工。对于社会公众事业造成的伤害较小的行为,可以让执法机关对其给予罚金或其它方式进行直接处理,通过这种方法对社会起到保护作用。检察机关则是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公益以至于涉及犯罪的行为,通过提起刑事诉讼的方式来保护社会公益。明确了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分工可以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处罚和冲突决定。

(二)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缺乏法律依据

1.民事公益诉讼是私法的管辖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其本质是解决“私人”纠纷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它是基于私法自治和主体平等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诉讼制度。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明显高于个人及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打破了双方诉讼力量的平衡。在我国当前权力监督与分权的法治背景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扩大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是一种变相的集权行为。公权力只有在不断的分化与被监督的环境下才不至于过于强大并危害到私人的利益。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才建立起了人大监督、检查监督和行政监督等权力监督体系。如果赋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将打破现有的权力制约体系,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健康发展。

2.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并不必然包括公益诉讼权

也就是可以这么说,就我们国家而言,倾向于比较严格的限定法律检查职权。其一,我们国家的法律其实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干预私权领域,这主要是因为该权能在检察机关手中,它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其他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来保障祖国及社会的长治久安,从而确保我们能够准确、系统的完整落实既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如果检察机关能够以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直接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那么这会造成法律监督与民事诉讼的冲突。而且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很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原告身份而失去对诉讼程序的客观公正的监督。这从本质上来说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是法律监督与私法自治原则的价值冲突。

3.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违反法律解释的原则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主要有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三种。从我国的法律条文来看,检察机关并没有被明确授予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检察院权力的行使范围是有一定界限的,只能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才可以,不能在超出了范围的领域使用,即使要使用也是没有效力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我国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如果任由法律解释扩大检察机关的公权力,那么法律监督的权威将受到挑战。而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以及法治环境而言,对“民事诉讼原告”的范围应当要做限制性的解读。

(三)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容易掩盖行政执法缺陷,导致行政机关疏于执法

社会公益遭到破坏首先反应了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漏洞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如果由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则会掩盖了行政管理中的问题。政府行政部门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公共利益,即便是其他社会组织、单位、团体等组织对社会的管理活动,也是要在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之下进行的。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把有限的精力集中在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上,例如现行的对渎职犯罪的审查诉讼程序就已经具备了这一功能。检察机关现阶段履行职能的关键就是把现有的权力更好的运用,而并不是一味的集权,反而导致了检察权功能的逐步丧失。例如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水污物,检察机关若直接以公益诉讼的名义对有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展开调查并,那么政府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就得不到及时地弥补,行政权就会被架空。

有一些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企业污染环境的案件中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是以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有益实践。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环境污染背后的行政管理问题以及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问题。对于这类案件,作者认为如果案件情节较为严重,且涉及犯罪行为的应该交予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根据前人的调查的基础上再深入调查具体犯罪事实,并提出诉讼。如果不涉及犯罪,行政机关则以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处理不仅有利于对犯罪的打击而且可以有效避免诉讼成本的浪费。所以,给予检察单位对公共利益活动的这种职能,效果并不会很理想,那样将会纵容行政单位在管理上更加不合理。要想公共利益不被侵害,唯有政府和各个行政单位能够依照法律要求办事,做好表率带领、公平公正的执行法律法规。

(四)检察机构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够很好地保障公众的相关利益

1.检察机关不具备相关专业人才、技术和资源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在对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的行为下发生的。在对这些危害公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时,需要大量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储备力量。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构,其更多的职能和资源应放在对社会公益危害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上,其对公益诉讼的相关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缺乏优势。然而我国行政机关下设有各个部门,它们对国家社会生活经济的各方面进行专门管辖,具备专门的人才、技术和资源优势,其在各地的监测网络能够及时的发现违法行为,有利于证据的及时收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提包括对受危害的公共利益的全面认识,包含其受侵害的对象、范围和具体的损失数额。而这些具体的信息只有通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来具体调查,检察机关是难以实现的。

2.检察机关难以平衡各方利益

在具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可能会牵扯到数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公共利益中各方主体的诉求如果存在分歧或者对赔偿标准认识不同,这就造成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对抗。不可避免的社会中存在这类只以自己利益为主不顾社会公众利益为主的群体,例如在拆迁事件中,部分地方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影响到大自然或者是居民群体的利益。虽然这种政策行为的适宜性难以探究,但这也是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探索过程。如若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难以在其中找到利益平衡点,若矛盾的不到很好的解决,公众的目光则会投向检察机关,这不利于我国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更加容易影响社会稳定。

(五)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并不是外国通例

有一些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以原告的身份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做法在外国已有先例,甚至在一些国家已经成为了一项惯例。但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主要代表国的做法来看,这种观点只能是以偏概全模糊重点。

第一,在欧美等国家,特别是美国,他们的检察机关不是我国普通认为的司法机构,国会、总统、法院分权而立,互相制衡,而司法部对内部人员起制约作用。美国检察机关最主要的任务是负责处理一些刑事诉讼案件,不管是联邦机构,还是各个州独立的机构,他们都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公共人的相关责任。另外在民事诉讼方面,检察机关也有所参与。比如说在环境保护领域,检察机构之于公共利益保护,主要是依赖行政执法制度,而且诉讼本身为行政执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美国,环境行政执法机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非诉讼执法由环境保护署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人给予行政处罚。按照情节严重形式可以将诉讼分成民事以及非民事2种,通常刑事方面的处分是对犯罪主体作为刑事处分,而民事处分则较为轻,一般是禁足或者罚款等。依据美利坚的法律机制,只有政府才可以对环境公益提出相应的诉讼,并且将由政府内置律师亲自出面。而在联邦,有权做出以上活动的部门是司法部,同时一样由司法部里面相应的律师负责到底。 其次,代表大陆法系的德国在19世纪也创立了检查制度。在创立初期,其职权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内的作用是有限的。历史上,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婚姻和禁治产程序中取得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逐渐被弱化。根据德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方面的作用仅包括对宣告失踪、残废的案件有参与权和代表州财政利益,基于司法官员工作关系上的财产权请求。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成为公益团体的诉讼人的案例曾在德国的历史上出现过,而在联邦制体系中,联邦瞎管的地方代表单位却还是能轻易成为诉讼代表人的,然而,自从2002后,联邦机构被取缔,该项责任就落到了具有独立属性的组织。由此可以看出,在德国,法律不支持检察院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经过对上面所述的法律体系中典型的一些相关检察机构职能方面的考察,能总结出以下结论:由相关的检察机构首先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这种行为并不是一种国际上的惯例。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于理不容,于法无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对公益的保护不具备条件和责任。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在检察权的限定范围内充分发挥职权,而不是一味的扩张权力而导致不必要的执权混乱。(作者单位:1四川大学;2.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祥林,王黎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与制度设计》 法学杂志 2010(5)

[2] 汤维建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中国司法 2010(1)

[3] 王蓉,陈世寅 《关于检察机关不应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法理分析》 法学杂志 2010(6)

[4] 黄凤兰 《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再质疑》 中国行政管理 2010(12)

[5] 参见《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35―39条

[6] 汪劲 《美国的环境执法》

第7篇

关键词: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与设计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当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的预见性

计划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使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具体而言,计划职能策划的步骤可以分为七个步骤:①估量机会;②建立目标;③确定计划的前提;④确定抉择的方案;⑤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⑥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⑦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的实效性

工业经济中,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①过度集权化;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③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了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①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②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金字塔”的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的风险性

正如法约尔曾指出的:“在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控制标准;②衡量实际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几个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

虽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的成立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职能、权力(利)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是说这种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职能的变动也要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视,如美国、日本等不论是在相关的《宪法》、《教育法》中,还是在专门的《文部省设置法》中,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国家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在教育事务中各自承担的职能和拥有的权力。这对于教育的长期和稳定发展是必要的。例如,日本的《文部省设置法》首先指出,本法的目的是:明确规定文部省主管事务的范围和权限,确定能高效地完成主管事务的组织,文部省以振兴与普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学术及文化为己任,是一体化地处理上述事项及有关在宗教方面的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为完成前条规定的所辖事务,文部省拥有下列权限。但是,其权限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

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三、结束语

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任务是艰巨的。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学习、研究力度,力争取得更大成果,不断把教育行政管理改革引向深入,从而使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

(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

(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

(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

(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

(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

(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

(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

(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

(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

(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第9篇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界定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行政法实践着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其中“法治”原则是核心。因此,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当然应该体现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简单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个体自由和个体权利,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其自身部门法的基本特征。归纳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与宪法基本原则区分开来,但又必须与其保持一种母子法的关系。坚持强化行政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一切行政行为都在合法性原则框架内进行,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政府积极参加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生问题,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如果我们的国家不断出现,很多矛盾和社会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解决,社会的稳定就得不到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值得我们注意,政府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使得公权与私权经常接触,出现权利和权力冲突的现实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现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为借口越过楚河汉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理性原则应是行政法的重要价值原则,即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以及使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维护,实现合理的法的价值目标。

行政法从近代诞生开始就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今天,它依然以权利为本位,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福利权本位”——政府只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服务。我们显然不能从政府这一职能变化中得出结论说行政法的本位已经确实发展为了行政权利本位。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当今我国社会行政事务复杂多变,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预见今后所有的问题,无论法条制定得多么精细都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而通过立法者事后补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个案中的不公由于过于迟钝而显得不切实际。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对弥补法律漏洞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基本原则就是法官用以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律原则是法律共同体基于公平、合理等基本价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较一致和稳定的行为准则,原则往往是有弹性的,这一点使它不同于必须适用的规则。法律原则可能载于法条中,但很多情况下只表达在教科书和论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法律原则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地位并未确立。参阅一些中国行政法学教科书就会发现,大多数教材都只是把宪法、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成文法列为行政法的渊源,很少有主张法律原则应当成为行政法渊源的。其实,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渊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直接调整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价值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根据上文中论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界定标准,综合分析国内学界一些观点,可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

维护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是,由于调整性质相同的社会关系同属于一个法律部门,这些广泛、多样和复杂的法律规范必然要体现统一的基本精神,彼此之间要相互协调。同时,虽然行政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具体行政法律规范易于变动,但从总体上讲,行政法又要维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统一协调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如果没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其混乱无序状况无法设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统一与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保证他们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实现行政法的调整目标。二是为准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提供依据。如何保证人们对行政法律规范准确理解,是保证准确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前提。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法的实质准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保证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准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